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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城中村”土地管理涉及多部法律?!俺侵写濉蓖恋氐墓芾硪罁稇椃ā吠?,最少涉及五部法律法規――《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特別是《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這兩部法律在土地管理上既有緊密聯系又有很大區別,具體體現在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城中村”土地的空間位置在城市規劃區,從土地規劃的角度看“城中村”土地均是預留的建設用地,原則上不違背《土地管理法》。其開發建設必須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按照城市建設用地批準權限和程序報經政府批準。因此,利用“城中村”土地違規建房固然是有違土地法規,其實首先是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在這種情形下,土地部門單獨調查處理這類問題自然顯得力不從心。更主要的是在城市區(包括城中村)的土地開發利用上,規劃是在前的,土地的審批和供應是從屬和被動的。
第二,“城中村”土地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從《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規定看,《憲法》從地域空間上已明確地界定了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界限,“城中村”土地的空間分布理所當然是“城市”的組成部分,應該是國有土地,可是現實中,這些土地無論從權屬管理還是實際控制上仍然是集體所有?!俺侵写濉蓖恋匦再|的雙重性,給管理帶來了兩難。
第三,“城中村”土地上房屋產權復雜。在2008年7月1日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實施前,我國僅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建造的房屋等發放房產所有權證,而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予發放產權證,這類建筑物的產權認證沒有法律依據?!冻鞘蟹课莶疬w管理條例》也是針對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制定的。這就造成涉及征收土地時,“城中村”土地上的建筑物是按城市房屋拆遷標準還是集體土地地面附著物的拆遷標準補償的爭議。
第四,“城中村”的管理體制問題?!俺侵写濉钡靥幊鞘?,可是其居民身份不是市民而是村民,行政管理體制不是辦事處、社區的城市管理模式,而是按鄉管村、村管民的農村行政管理體制;村民的經濟來源既要依賴農業,又不完全依賴農業,村民的生活方式既有城市的一面,又有農村的一面,也即歷史上形成的“城鄉二元”體制。這種“二元分割”體制使得國土部門對其既不能完全按城市土地管理,也不能完全按農村土地管理。
解決“城中村”土地問題,要站在統籌城鄉發展和加快城鎮化進程的高度,充分發揮“城中村”土地的資產效益,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和政策,依法依規管理。
第一,涉及“城中村”土地管理的法律要相互銜接、符合實際。以《憲法》為根本依據,結合《物權法》的實施,修改調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之間與“城中村”土地有關的條款規定要相互銜接,特別要注重解決現實中已經普遍存在的如前述諸類問題。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政府部門為完善保障城鄉居民消防逃生進出安全、戶距道路用地規劃發展有序、綠化水電基礎設施能夠順利開展,配套建設。
2、沒有此證的用地責任人或單位屬非法用地,房地產商的售房行為也屬非法,不能領取房地產權屬證件。
相關說明:
1、結合公民的生產生活生存、商業居住生活等長期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應合理地設置建設用地,指導公民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和個人生產生活居住等需要,到所在轄區居委會,申請填寫《擬建項目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后,經過消防、規劃等部門受理審結同意,對社會基礎建設、自然生態和他人的生產生活均無影響,可在規劃區內或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建設,依法核發的法律憑證、準建手續。是法律賦予普通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精神為指導,堅持科學規劃、節約集約土地資源的原則,著力打造新村建設亮點、新村規劃點和集居點,加快推進新農村建設。
二、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管理創新、落實責任、完善機制、節約資源、注重實效”的原則,加強規劃和土地資源管理巡查,促進城鄉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常態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三、工作目標
加強宣傳、落實責任,確保耕地面積不減、質量不降,基本農田得到有效保護;結合新村建設,做好管、用、建的疏堵結合,減少亂搭亂建違章建設和違法用地,引導群眾科學規劃、節約集約、規范利用土地資源,促進我鎮土地資源利用更加科學化、制度化。
四、工作措施
(一)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和國土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
一是結合“4.22”世界地球日、“6.25”土地日、“12.4”法制宣傳日宣傳《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城鄉規劃法》、《建筑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二是利用廣播、電視、板報、專欄對規劃、國土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三是各村、社區及企事業單位利用戶長會、代表會、院壩會等形式多樣的規劃、國土法律法規宣傳。
(二)進一步落實規劃建設和國土資源管理責任制
一是鎮與各村、社區簽訂城鄉建設與國土資源管理責任書,獎懲兌現;二是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實施基本農田保護;三是農房審批建設試行3000元責任金制度(包括房屋建設風貌責任金、規范建設和垃圾清運責任責任金、安全責任金),引導農戶節約集約用地、合法建設;四是機關干部實行規劃建設與國土資源管理“一崗雙責”制度,增大規劃建設和國土資源管理管理力度。
(三)進一步做好規劃定點與土地開發利用工作
1.做好新村規劃。按區政府新村建設和新農村綜合體建設工作會議精神,今年實施點燈省級新村聚居點建設項目和完成點燈、菜勝、水庫、勞動、工農、峰洞6村集聚點規劃。
2.健全農房審批會商制度。農房審批,由農戶在每月1—10日提交村組簽字的書面申請到便民中心,11—15日規建、國土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21—30日規建、國土到現場定點集中會審,會審后通知建房戶。
3.切實加強土地開發。結合城鄉統籌、新農村建設,做好土地開發整理及增減掛鉤試點項目申報工作;落實申報光榮、扇子、工農、光華、峰洞等5個村的土地整理項目;爭取幸福、峰洞土地增減掛鉤立項工作;做好省投資的土地整理項目(點燈、水庫、勞動、菜勝4個村,建設規模11100畝,預計新增耕地1330畝)。
4.切實加強基本農田保護。根據規劃和詳規,完成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中標志牌及界樁安裝,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正確引導合理合法利用土地。
5.積極推進合法用地。協助成貴高鐵、宜屏快速通道等重點項目報征任務;依法推進德隆酒業、國榮商貿、幸福磚廠等征地征收供地工作;協助成貴高鐵的土地權屬調查。
6.深化農戶產權保護。繼續深入實施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全面完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宅基證)確權頒證。
(四)進一步強化土地巡查和違法建設查處工作
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鄉規劃與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機制,堅持動態巡查片區包干責任制,以集中巡查和動態巡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規范巡查臺帳,將違法用地,違章建設制止在萌芽狀態。加強違法用地、違章建筑、臨時建筑監督和查處力度;完成2012年度衛片監測圖斑的不規范用地行為的查處、整改工作。
(五)進一步強化地質災害預防和建筑安全工作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強化規劃管理,遏制違法建筑現象發生,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從現在起利用兩個月時間,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清理違法建筑活動?,F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任務
以《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維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正常秩序為目標,通過對口清查、集中整治、屬地管理等方式,加大對違反城鄉規劃行為的查處力度,集中解決城鄉規劃區內亂搭亂建等問題,確保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有序實施。
二、清理范圍及重點
(一)清理范圍
1.城市規劃區內未經依法審批的建筑物、構筑物;
2.鎮、村莊規劃區范圍內未經依法審批的建筑物、構筑物;
3.其它需要清理的違法建筑。
(二)清理重點
1.城鄉規劃區內主次干道兩側的違法建筑;
2.城區村(居)民小區內亂搭亂建行為,特別是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擅自改變自有住房建筑外觀和私自搭建或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等違法建筑;
3.鎮、村規劃區內亂搭亂建行為;
4.私自改變規劃的其它違法建筑。
三、方法步驟
這次集中清理違法建筑活動分4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5月25日—31日)。召開全市清理違法建筑活動動員會議,部署工作任務,下發《關于嚴厲查處違法建筑的通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鎮政府)、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活動的重要意義和有關規劃建設法律法規,在全社會營造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濃厚氛圍。市集中清理違法建筑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和群眾投訴舉報。各鎮政府要會同城建、國土等部門對轄區內的違法建筑進行全面排查,填寫《現狀違法建筑摸底排查表》,于5月28日前報市集中清理違法建筑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集中清理違法建筑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各鎮政府、各有關部門上報的排查摸底情況進行統計梳理,確定責任單位后,下發至各鎮政府和有關部門。
(二)自查清理階段(6月1日—20日)。各鎮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市集中清理違法建筑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責任分工,逐一列出拆除計劃,動員轄區內的違法建筑責任單位或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筑。在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所在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項目開工手續已開工的工業項目,由市城建局、國土局督促辦理相關手續;對土地手續齊全的工業項目,必須依法辦理建設工程項目開工手續后方可開工建設。
(三)集中清理階段(6月21日—7月15日)。各鎮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責任分工,依法拆除轄區內的存量違法建筑,并做好清理后的恢復工作。對城鄉規劃區居民小區內的違法建筑,由市城建局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房管局確定其中1戶,市城建局牽頭組織,市房管局、所在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人力、機械予以配合,依法進行拆除。其余違法建筑,由市房管局組織拆除,市城建局、有關部門及所在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予以配合。鎮駐地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由市城建局或市國土局下達行政處罰文書,逾期不拆除的,當地鎮政府選擇其中1戶,市城建局牽頭組織,鎮政府組織人力、機械配合,依法進行拆除。剩余戶數由當地鎮政府組織力量拆除,市城建局及有關部門參與配合。對村莊內的違法建筑,由各鎮政府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并依法進行拆除。涉及違法占地建設的,由市國土局依法下達處罰決定,當事人不履行的,由市國土局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時,由所在鎮政府組織人力、機械予以配合。
(四)檢查驗收階段(7月16日—20日)。市集中清理違法建筑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對全市清理違法建筑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匯總上報領導小組,并將檢查驗收結果進行通報。對拆除工作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確保清理違法建筑活動取得實效。
四、責任分工
(一)市城建局
1.查處城市規劃區和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變更規劃批準內容的違法建設行為;
2.做好違法建筑的確認工作。
(二)市國土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對城市規劃區外和鎮、村莊規劃區外非法占用耕地的違法建筑進行處罰。
(三)市房管局
1.做好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范圍內違法建設的排查工作;
2.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違法建設拆除工作。
(四)市城管執法局
做好超期限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的排查和拆除工作。
(五)市公安局
1.配合城建局、國土局及鎮政府依法違法建筑;
2.及時查處在清理違法建筑工作中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
(六)市監察局
1.對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及執法人員參與違法建設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2.對因失職、瀆職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違法建筑屢禁不止的責任部門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3.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紀查處違法建設單位相關責任人的違法違規行為。
(七)市局
做好拆除違法建筑上訪接待工作。
(八)市廣播電視臺、新聞中心
積極組織做好宣傳報道工作,開辟專題欄目,及時報道清理違法建筑活動進展情況,推廣經驗,并對因工作不力而導致違法建筑屢禁不止、不自行拆除的單位和案件予以曝光,形成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1.認真組織開展轄區內違法建筑的排查登記工作,并將排查結果及拆前、拆中、拆后的照片資料和平面示意圖及時上報市集中清理違法建筑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2.負責依法查處村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筑,以及村民違法建設的住宅,并對鎮駐地及村莊內的違法建筑進行拆除;
3.組織人員拆除轄區內的違法建筑,并在市城建局、國土局及有關單位組織拆除違法建筑時給予人力、物力和經費保障;
4.準確掌握清理違法建筑工作的發展動態,做好違法戶的思想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并及時上報工作進展情況;
5.加強與市公安局、城建局、國土局、房管局的溝通和聯系,建立清理違法建筑聯動機制,對轄區內新發生和群眾舉報的違法建筑快速反應,發現一處,拆除一處;
6.及時清理拆除違法建筑后產生的各類垃圾。
五、工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市長任組長的市集中清理違法建筑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建局,具體負責違法建筑清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各鎮政府、有關部門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制定工作方案(機構人員名單和工作方案于5月28日前報市集中清理違法建筑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轄區內違法建筑清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要強化大局意識,共同做好違法建筑的清理工作,確保清理違法建筑進度和效果。各鎮政府、有關部門作為清理違法建筑的責任主體,要加強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各鎮政府、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靠上抓,做到深入一線,深入現場,強力推進清理違法建筑工作。要注意做好違法建設行為人的思想工作,爭取理解和支持,堅持依法行政,真正實現拆除一處,威懾一片,教育一片。各鎮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排查力度,因排查不到位,發生漏報、隱瞞不報的,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將清理違法建筑工作作為階段性重點工作,納入對各鎮政府和相關部門年度工作目標績效考核。
(二)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制。各鎮政府是轄區規劃建設日常管理的責任主體,各鎮鎮長是本轄區規劃建設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要實行網格化管理,層層分解監管責任,建立村(居)委會、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國土資源所、鎮政府分管領導各負其責的管理網絡,健全對違法建設從防控、發現、制止、查處直至拆除的全過程責任體系。村(居)委會要加強日常監管,發現違法建設行為及時制止,并立即向鎮政府報告,不得縱容、包庇、放任違法建設行為。嚴禁村(居)組織實施或參與違法建設。對村(居)監管失控、沒有及時發現新生違法建設或發現后不制止不報告,鎮政府制止不力、處理不當造成新生違法建設的,未對形成的違法建筑予以的,將嚴厲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違法建設所在村(居)、村(居)委會等依法從事公共管理事務活動的組織及其人員,相關鎮村建設服務中心、國土資源管理所以及鎮政府分管領導、主要領導要主動向市監察局說明情況;拒不說明情況的,市監察局直接進行查處,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管理責任制。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的違法建設履行監管和拆除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對拆除不力或監管不到位出現新生違法建設的,直接責任人、分管領導、主要領導要向市監察局說明情況;拒不說明情況的,市監察局直接進行查處,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有效遏制“三違”行為,建立全鄉土地、建設、銷售管理長效機制為目標;通過進一步打擊“三違”行為,為我鄉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二、組織保障
加強組織領導。成立鄉整治“三違”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領導和組織實施整治“三違”工作。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三違”整治所需經費由鄉政府財政所預算安排。
三、工作目標
通過進一步清理整治,增強廣大群眾依法用地、依法建設、依法銷售的意識;完善查處和制止“三違”行為的長效管理機制;妥善處理已有“三違”問題,對新出現的“三違”行為發生一起,查處一起,堅決有效遏制“三違”行為。
四、工作任務
(一)對場鎮歷年遺留下來的所有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和違法銷售行為進一步集中清理。
(二)本著先治亂,后治理的原則,切實加強巡查、監管、查處工作。對2016年1月1日以后新發生的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和違法銷售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打擊。
(三)制定場鎮規劃用地、建設和銷售的相關配套措施,建立長效機制。
五、工作原則
(一)堅持依法整理、長效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堅持依法查處,構建長效管理機制,堅決杜絕新增“三違”行為,妥善處理已有的“三違”問題,有序推進鄉場鎮建設和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認真落實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在國土資源管理、城鄉建設管理及銷售管理中的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切實抓好行政轄區內“三違”問題的綜合整治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三)堅持群眾參與、社會監督。通過建章立制,強化宣傳廣泛動員相關單位和村民,積極勸阻、制止和舉報違法占地、違法建設和違法銷售行為。
(四)堅持集中力量、綜合整治、分類打擊。整合成員單位執法力量,強勢開展“三違”行為整治行動,切實加大現場巡查力度,采取行政、經濟和法律等手段,及時有效打擊新出現的“三違”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達到拆除一處、教育一片、懲戒一方的威懾作用。
(五)嚴肅紀律、獎懲逗硬。切實加大對整治“三違”行為的督查力度,實行專項目標考核,嚴格兌現獎懲,強勢推動“三違”行為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六)堅持實行分類整治。對開展進一步清理整治工作后頂風亂占亂建的,一律依法拆除;對嚴重影響規劃,危及公共安全,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現有違法建筑,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拆除;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且經鑒定沒有安全隱患的現有違法建筑,依法予以處罰,按規定追繳相關稅費;堅決杜絕出現新的“三違”行為。
六、時間安排及工作步驟
(一)整治時間
從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結束。
(二)工作步驟
1.宣傳發動和清理調查階段(2016年2月18日至2016年3月31日)
強化宣傳。印發宣傳單,張貼懸掛宣傳標語進村入戶等各種形式,全方位、多層次對“三違”整治工作進行宣傳,爭取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持。
摸清底數。按照轄區負責的原則,各村責任人分別組織人員以組為單位進行拉網式排查,對違章建設行為進行調查摸底、分類登記造冊,實行動態管理。
2.集中整治階段(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巡查管控。建立鄉、村、組三級巡查管控網絡。各村及聯村干部是第一責任人,負責及時巡查、及時制止、及時上報。對違章建設突出區域定時巡查。
拆除整治。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大“三違”建筑依法拆除力度,堅持周周有行動、月月有進展,組織開展統一行動依法拆除違章建筑,遏制“三違”行為。
3、鞏固提高階段(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
一、對*規劃區內個人自建住房嚴格實行分區、分類控制管理
按照城市近、中、遠期發展規劃,將城市規劃區劃分為Ⅰ、Ⅱ、Ⅲ類建設規劃管理區域。
(一)Ⅰ類區域的劃分與控制管理。
1、區域劃分。城市規劃非居住用地,城市主干道兩側(從道路紅線以外算起)各100米范圍內,城市次干道(從道路紅線以外算起)兩側各50米范圍內,城市待開發改造地段,城市中遠期發展需要重點控制的區域,其它嚴禁私建住房的用地范圍。
2、管理重點。*四關出口,一環路以內區域,新老城區結合部,經濟開發區,城市已掛牌出讓地塊和擬掛牌出讓地塊,其他城市建設發展需要重點控制的區域。
3、控制方式。凡納入城市Ⅰ類建設規劃管理控制區的區域和地塊,嚴禁個人新建、改建和擴建住房。如居民(個人)住房危、舊、破、漏,影響居住安全的,經許可后,只能進行修繕或加固,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增加房屋高度、擴大建筑面積。
(二)Ⅱ類區域的劃分與控制管理。
1、區域劃分。建成區內規劃居住用地、近期不適宜進行綜合開發改造的地段。
2、管理重點。一環路外側和二環路內側之間。
3、控制方式。納入城市Ⅱ類建設規劃管理區域的,一般不允許個人自建住房。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許可自建住房或進行修繕。
⑴房屋破損毀壞嚴重、影響居住安全的;
⑵已經形成規模居民住宅區,且兩側房屋均已建成,中間建設用地寬度在20米(限20米)以內的;
⑶城區道路紅線寬度35米(含35米)以上的主干道兩側100米以內、次干道兩側50米以內的房屋,如確屬危房、影響居住安全的,可以進行維修。
以上自建住房戶須無其他住房且自建住房不影響近期規劃、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層數不超過兩層。
(三)Ⅲ類區域的劃分與控制管理。
1、區域劃分。城市規劃區內城鄉結合部和規劃控制區的村莊居民點。
2、管理重點。二環路外側、城市遠郊區、城市規劃區內村莊或居民聚居地、城鄉結合部等建設規劃控制區域。
3、控制方式。個人自建住房實行嚴格管理、嚴格許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許可自建住房。
⑴二環路以外已經形成規模居民居住區的,東西兩側均已建成,中間建設用地寬度在20米以內的;
⑵城鄉結合部及建設規劃管理控制區域的居民居住點,已經形成居住規模又確屬自家宅基地、有土地使用手續的。
以上自建住房戶須無其他住房且自建住房不影響近期規劃、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層數不超過兩層,同時不得占用耕地。
二、嚴格行政許可程序,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內個人自建住房的許可管理
按照《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等規定,城市規劃區內個人用地及自建住房,必須經建設、國土兩部門審核同意,由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實地勘測、論證、審查并填寫《現場勘察意見書》。有用地手續的,原為劃撥土地,應實行出讓;原為協議出讓的,應補交出讓金,重新辦理用地手續。*鎮、開發區管委會及其他部門均不得許可個人建房、辦理“一書兩證”。
(一)Ⅰ類建設規劃管理區域個人自建住房許可程序。
1、由危房鑒證部門出具危房鑒證報告,并附有實景照片及相關說明;
2、按照規劃許可管理有關規定報批。
(二)Ⅱ、Ⅲ類建設規劃管理區域個人自建住房許可程序。
1、由建房戶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建房申請,并提交居住地村(居)委會相關證明。規劃管理部門在接到申請后,應及時進行現場勘察,簽發勘測意見。符合規劃要求且有建設用地手續的,可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規劃要求但無建設用地手續的,應先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本意見實施以前的無證建房戶,符合本意見要求的,在給予行政處罰并補交全部費用后,可申請補辦土地及規劃許可手續。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自建住房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倍受社會廣泛關注。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出發,進一步加強對個人自建住房工作管理。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現狀;管理
中圖分類號:F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3-0089-01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居住生活而建造房屋等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包括住房、輔助用房與房前屋院用地。宅基地是從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中采用無償、無使用年限的方法劃撥給村民的,法律規定村民對宅基地僅擁有使用權,而所有權屬于村集體。農村宅基地只能用于自建住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彪S著城鄉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改善住房條件成為頭等大事,但由于基層政府和村委組織對農民建房缺乏正確引導和有效管理,農村宅基地也呈現出一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和新問題。
一、農村宅基地的現狀
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總量和戶均宅基地面積均呈現出增長的趨勢,戶均宅基地超標嚴重且容積率低,在村中形成大量的閑置荒廢的宅基地。因此,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的節約利用,強化一戶一宅的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的審批制度、完善宅基地的流轉政策,對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促進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如何既保護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利益又兼顧經濟發展、城鎮建設合理用地等要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認識和分析。
(一)一戶多宅現象普遍存在。由于農村宅基地采用的是無償、無期限的使用制度,對宅基地的分配、使用缺乏統一明確的政策、法規,很多農民建立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閑置下來的老宅基地,形成一戶多宅。還有的村民建房其實并不是為解決住房困難之必需,而是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利用政策和管理的漏洞多占、超占宅基地,用于出租和買賣,以謀取利益,這種情況在城鄉結合部尤為突出。
(二)農村宅基地閑置荒廢現象十分嚴重。有一部分在農村有房屋,近幾年到城鎮打工、經商或舉遷到城鎮生活的村民,仍然保留原來的房屋卻無人居住,造成了宅基地的閑置。還有一戶家庭原來只有一處宅基地,有家庭成員結婚,依照現有的法律可以申請一處新宅基地,這事實上形成了一家占有兩套或更多的宅基地,老人過世后從個人經濟利益考慮,即使無人居住,也不把舊宅基地返還給集體。還有些農村在靠近主要公路、街道搞開發建設,所處地段農民可以用很低的價格得到一塊土地蓋房經商。其新房一般既作商業用房,同時兼作生活用房,使原來的房產閑置。
(三)宅基地規劃不到位。很多村莊長期不搞規劃,或規劃不科學,因地設宅,忽視了對舊宅基地的改造利用。即使有合理規劃,但缺少執行措施,也很難落實到位。這就造成農村宅基地布局分散紊亂,影響排水、通行,農居環境差,村容村貌差,造成環境衛生惡化,
(四)亂占濫用土地建房的現象比較嚴重。主要表現為以下五種形式:(1)未批先建。(2)不批就建。(3)邊批邊建。(4)少批多建。(5)擅自加層。這五種現象在城郊村更為突出。由于面廣、量大,法不責眾,難以清理,處罰很難到位。宅基地管理難的問題也就日益突出,成為影響新農村建設的一個嚴重的因素。
(五)宅基地非法流轉現象嚴重,產權隱患大。城鄉接壤地帶,由于經濟比較活躍,農民宅基地和房屋流轉已大量出現,形成了自發的宅基地隱形市場。不少農民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私自非法轉讓、出租宅基地、房屋給本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的行為時有發生。絕大多數轉讓、買賣房屋都為私下協議,未辦理合法手續。宅基地隱形交易加劇了土地權屬混亂和產權糾紛,增加了土地管理難度。
二、如何做好當前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有效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對農村宅基地管理混亂現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
(一)健全宅基地審批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審批中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申報前,對其所在村組的舊宅基地進行調查核實,確認無誤符合條件的農戶方可受理。在審批過程中,嚴格實行“三到場”制度,即批前踏勘,選址到場,審核是否符合審批條件:批后放線、打樁定位到場,確定四址:房屋建成竣工后驗收到場,審核是否超標準用地。經驗收符合標準,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以證管地。
(二)強化村鎮規劃管理。在村莊布點規劃上,結合文明村建設,促進舊村改造和新村建設。要嚴格實行拆舊建新制度,對一戶多宅不居住的廢棄、空閑宅基地統一規劃、整理,不符合規劃的不予審批。
(三)加大“空心村”治理改造力度。政府應加大對“空心村”閑置宅基地、廢棄地開發整理資金投入,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增加耕地面積。村民建房使用村內空閑宅基地的,可制定優惠政策,積極推進土地集約利用。對荒蕪未建的閑置宅基地,超過一年未建設的應當收取土地閑置費,超過兩年未建設的由村集體統一收回,另行安排。
(四)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力度。要廣泛深入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增強全民法律意識,在全社會形成依法用地的社會氛圍。
(五)加大對宅基地私自劃撥、倒賣處罰力度。對私自劃撥倒賣宅基地的村民、干部,要追究責任,沒收非法所得。村民申請新建住宅必須出具承諾書,承諾建新房拆舊房,退出原使用的舊宅基地,交由村委會重新安排使用。
(六)處理繼承和贈予的關系時,防止出現以接受贈予為名,實際是私下有償轉讓,規避法律制裁而造成一戶多宅的行為發生。
(七)加大土地執法查處力度。國土部門和村鎮規劃部門要協同配合,做到日常巡查與執法檢查相結合,事前防范與事后查處相結合,建立土地執法監察體系,把各種違法用地消滅在萌芽狀態。
一、辦理對象
1、全縣“7·3”洪災災后重建安置點建房戶(全倒戶、部分倒房戶、D級危房戶)和開發聯建戶;
2、贛韶鐵路(段)、贛韶高速公路(段)、西氣東輸二線和縣工業園等國家、省、市、縣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征遷安置點建房戶;
3、各鄉鎮規劃區范圍內其它未辦理用地審批的個人建房戶。
二、辦理原則
1、個人建房用地必須符合相應的城市、村鎮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嚴格執行“一戶一宅”規定,必須提供相關證明;
3、不得超標準審批用地,農村村民每戶占用耕地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宅基地和空閑地不得超過180平方米,荒山、荒坡不得超過240平方米,主城區不得超過90平方米;
4、建房宗地有糾紛的,糾紛調處雙方無異議后方可辦理;
5、年1月31前已建房屋。
三、集中辦理時限
集中辦理建房用地手續時間為年3月1日至年5月31日。
四、辦理程序
(一)個人建房用地按以下程序審批:
1、資格審查: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進行資格審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下的;
(2)已列入規劃改造范圍內或征地拆遷已統一安置的;
(3)農村村民轉讓、贈與、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或房屋改作其他用途后,再申請建房的。
2、資料審查:必須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認真審查,嚴格把關。
(1)應先取得規劃部門的審批手續;
(2)屬于征地拆遷安置的應當提供征地拆遷補償協議或拆遷辦的證明;
(3)屬于7·3洪災安置戶的,應當提供鄉鎮災后重建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證明。
3、申請審批:建房人提交建房用地申請報告,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查驗、復印件存檔,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出具意見后報鄉鎮國土所。
4、經初審符合申請審批的建房,應當將申請建房人的基本信息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放建房用地審批表;
5、申請建房人將填寫的個人建房審批表報村(居)委會討論并簽署意見后交回鄉鎮國土所;
6、鄉鎮國土所工作人員應及時到建房地點,核定四至界址并在審批表中如實填寫建房宗地相鄰界址,繪制建房宗地圖,由相鄰界址人簽署意見后填寫勘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7、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對建房用地申請進行審核,按批次上報縣國土局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未經批準擅自建房的,由縣國土局按程序對違法用地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對符合規劃的經立案查處后可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規劃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復土地原貌。
(三)農村村民超標準用地已建房屋的,依法查處。符合規劃的,超出部分按規定處理,并提交退還具結保證書,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一戶多宅的,簽訂退還協議,方可辦理新建房屋用地審批手續。
(四)屬“7·3”洪災開發聯建的,由開發聯建(聯合體)持縣政府批準開發聯建的相關文件,按照《縣“7·3”特大洪災主城區災后住房開發聯建實施細則》(府辦發[2009]29號)要求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出售部分按城區土地基準地價繳納土地出讓金。
(五)“7·3”洪災全倒戶改建住宅的,屬在原址改建并未超原批準用地范圍的,可按原審批的用地性質和用途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如原用地性質為國有劃撥用地,經建房人申請可按基準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六)對各鄉鎮規劃區內農民(居民)建房審批,屬本村成員的村民建房,可直接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或根據建房人申請按基準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屬居民自建的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圩鎮規劃區外的異地村民已建房的,經村民三分二以上代表同意按規定處理后,辦理集體土地審批手續。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推進,違章建筑成為一個公眾熱議的名詞。人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用到違章建筑,而違章建筑到底是什么也經常會困惑到很多人。究竟那些建筑屬于違章建筑,如何從法律上對違章建筑進行界定關系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本文第一部分將從違章建筑的概念分析、違章建筑的分類和違章建筑民法上的學說總結對違章建筑進行法律上的規范界定。
(一)違章建筑的概念分析
1.違章建筑的定義。違章建筑(illegalbuilding)在我國最早出現在1980年國務院的《批準中央氣象局關于保護氣象臺站觀測環境的通知》文件中。百度百科中違章建筑的定義,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在我國,違章建筑的“章”應理解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開展工程建設時所需遵守的某種“章程”或“規章制度”。
2.我國現行的有關違章建筑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有關違章建筑的立法是分散的、多效力層次的,適用范圍也是不同的。以下我們將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梳理。按照效力級別可以分為違反法律、違反行政法規和違反部委規章三類。其中的法律主要有《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防洪法》、《防震減災法》、《電力法》、《建筑法》、《港口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如《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行政法規對違章建筑作出規定的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其中《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三)不得興建建筑物。部委規章對違章建筑作出規定的有:《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等。其中《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違章建設、毀損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殺野生動物或者污染、破壞環境的,由上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
(二)違章建筑的分類我國法律對違章建筑并沒有明確的分類,只是在有的地方性法規中對違章建筑進行了比較詳細的列舉。本文依照對上述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的列舉,對違章建筑進行劃分,主要分為程序性的違章建筑的和實體性的違章建筑兩類。實體性的違章建筑是指實質上違背了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的規定,無法通過補辦手續的方式來糾正其違法行為。根據違反的法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違反法律的違章建筑、違反行政法規的違章建筑、違反部委規章的違章建筑。程序性的違章建筑實質并未違反城市規劃,而只是沒有辦理合法的審批手續的非法建筑,程序性違章建筑一般可以通過補辦手續而成為合法建筑。主要有以下幾種:無證規劃型、擅自變更規劃型、臨時未拆除型、不當施工型。
二、比例原則精神下的違章建筑的處置方案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主要系源于法治國家原則。比例原則是行政法的帝王條款,在我國行政法中有著獨特的地位。比例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行使應當兼顧公共利益的實現和公民權利的保護。從我國現實狀況來看,由于居住權保障觀念的欠缺,致使在拆除非法建筑時對公民居住權的保障一直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非法驅逐、野蠻拆除現象普遍存在,且拆除違章建筑“零補償”,違章建筑拆除后公民居住權無法得到救濟和保障,這些都成了我國非法建筑拆除中公民居住權保障的突出問題。將比例原則運用于違章建筑的處置中對違章建筑處理有著重要意義。我們在執法實踐中對違章建筑處理具有單一性,往往采用“一拆了之”的方式,并沒有區分違章建筑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罰形式,不利于我國公民基本人權的保護,社會資源的保護和節約建設成本。為了解決這種單一處罰所帶來的弊端,處罰應采取的措施避免處罰過程中的歧視。行政機關在執法中應根據違法建筑的危害,種類,行為目的,違章建設的位置和其他因素的情況下,更細致深入地分析,作出科學合理的處理。違章建筑的存在有著深厚的社會背景,與我國人口多、就業崗位少、人均居住面積低、經濟發展不平衡、有關建設管理審批不規范等因素有著密切的關系。因為違章建筑違法的嚴重性的標準不同,下面我們將根據比例原則來確定不同的處置方式。以下的處置方式主要涉及比例原則精神下的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違法中的轉正合法化、沒收、在拆遷補償中的處置和對小產權房的處理。
(一)比例原則下違章建筑的拆除按照比例原則的要求,以下違章建筑應當進行拆除:經檢測鑒定,房屋質量達不到國家或當地有關標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又不能采取可行的措施予以整改消除的;土地利用現狀為耕地、總體規劃為一般農用地、基本農田的;占用水源為一級保護區的;占用公共道路、綠地、河道、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地下管線的;嚴重影響土地總體利用規劃、城鎮規劃的;破壞或影響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的。具體來說,按照比例原則而要求,對違章建筑的拆除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根據違章建筑的所在位置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第二類是根據違章建筑對公共利益的影響程度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
(二)比例原則下違章建筑程序違法中的轉正合法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控制性程序規定建造的建筑,也即沒有符合行政許可形式要件,沒有通過行政許可并領取相應證書或超越許可范圍建造的建筑,比如沒有通過規劃許可、建設用地許可、施工許可,具體而言就是沒有領到《建設用地批準書》、《宅基地批準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或者超越許可證及批準書范圍進行建設,盡管所建造的工程沒有在實質上違反城鄉規劃,但是對程序性法律和建造程序的違反同樣致生違法建筑,此乃程序違建。程序違建可依一定程序申領建筑執照(補辦手續)而成為合法建筑。從程序上講,比例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所采取的措施與要達到的目的之間必須具有合理的對應關系。對于程序違法嚴重的,應當作出拆除的處理,而對于程序違法不那么嚴重的應當依具體情況作出轉正合法化的處理。
(三)比例原則下對小產權房的處理盡管現有法律政策禁止小產權房買賣,但小產權房已經建成的事實并不能簡單通過拆除進行解決。即使這些房屋不符合土地利用、建設規劃,也沒有上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但這些都已經是社會存量財富,而且不少小產權房已經出售,住滿了居民,強行拆除勢必影響穩定。按照比例原則適當性和合比例性的要求,應當認可這些小產權房占有的合法性,但是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對農民單獨擁有的農村住房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盤活農村宅基地后修建的“小產權房”應當逐步運行流轉,其方式可逐漸從租過渡到賣,從補繳土地出讓金等稅費過渡到政府收取資源稅。對于破壞耕地修建小產權房的違法行為應當堅決禁止,而對于占用耕地修建成的房屋,如果能夠退耕的應當退耕,不能退耕的應當在補繳所有稅費的基礎上再進行處罰。而對建設用地指標內的農用地轉換只有在實現占補平衡等前提性條件后可以流轉。對于不符合土地規劃的小產權房,屬于違章建筑,原則上應該拆除。
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