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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業的稅收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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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金融業的稅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安徽省;服務業稅收;經濟增長;實證研究;政策建議

    自20世紀60年代起,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的經濟產業結構由工業經濟轉向服務經濟,服務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支柱行業。安徽省作為“中部崛起”的重要省份、長江經濟帶流域經濟的“咽喉”,在整個國家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安徽經濟尤其是服務業經濟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穩步提高,成為推動我省經濟增長的主動力的同時,安徽省的稅收政策在促進服務業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依然十分有限。本文通過對安徽省服務業稅收與經濟增長關系進行實證研究,在探討制約安徽省服務業發展的主要稅收因素的基礎上,提出促進服務業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安徽省服務業稅收現狀分析

    “十二五”時期,尤其是進入“十三五”時期以來,安徽省全面落實財政宏觀調控政策經濟應對經濟下行壓力,以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在“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的基礎上,稅收收入尤其是服務業稅收收入表現出明顯的特點。

    (一)服務業稅收增速較快

    近年來,安徽省服務業稅收持續快速增長。由表1可以看出,全省服務業稅收由2010年的732.59億元增加到2015年的1663.6億元,年均增收額超過186億元,年均增長17.82%,快于全省稅收平均增速(2010~2014年全省稅收平均增速15.74%)2.08個百分點。從稅收與經濟增長的比較分析,近年來服務業稅收平均增速快于全省生產總值平均增速(2010~2014年全省生產總值平均增速12.22%)。5.6個百分點,服務業稅收與經濟平均彈性系數為1.46,充分表明全省服務業稅收富有彈性。服務業稅收快速增長是全省服務業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直接體現,這種體現主要是由于“十二五”期間全省將推動服務業大發展作為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重點,促進服務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得到進一步完善落實。

    (二)服務業稅收結構優化

    從表2可以看出,安徽省金融業、房地產業、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等現代服務業快速發展,2014年現代服務業稅收(包括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教育;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9個行業)總量突破1 000億元,達到1 096.82億元,年均增長39.92%,快于全省服務業稅收平均增速18.66個百分點。從2014年重點行業稅收分析,金融業237.41億元,是2010年的3倍,年均增長31.60%;房地產業584.67億元,是2010年的2.92倍,年均增長30.69%;在金融業、房地產業的拉動下,現代服務業快速發展促進了服務業結構的顯著優化。2014年,全省現代服務業稅收占服務業稅收重量的比例達到67.51%。與此相對應,2014年傳統服務業稅收為527.85億元,年均增長8.01%,在服務業稅收中的比重也由2010年的51.89%下降到2014年的32.49%。

    (三)金融業稅收拉動顯著

    金融保險業屬高稅行業, 金融保險業稅收已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支柱。從表2中可以看出, 安徽省金融業增加值和稅收占的比重并不算高, 金融業對經濟增長和服務業稅收增長的推動作用不強。近年來, 隨著安徽省金融保險業的發展壯大, 金融業稅收對服務業稅收增長的拉動作用初現端倪。2014年安徽省金融業實現稅收237億元, 比上年凈增50 億元, 同比增長26.73 %, 增速在服務業各業中靠前, 金融業稅收占服務業稅收的比重為14.97%。可見, 金融對安徽省服務業稅收增長拉動效果明顯。因此, 安徽省應進一步大力發展金融業, 將金融保險業打造成安徽省服務業稅收的支柱行業。

    二、安徽省服務業稅收與經濟增長關系的實證分析

    (一)安徽省服務業稅收與GDP相關性分析

    經濟是稅收的源泉, 經濟決定稅收, 而稅收又反作用于經濟, 即稅收既能阻礙經濟增長又能促進經濟增長, 這是稅收與經濟關系的一般原理。稅收效應理論表明, 政府通過征稅, 可以影響納稅人對消費、儲蓄、投資和勞動作出一種使自己獲得最大效用的理性選擇, 進而影響到資源配置。

    取表3中的服務業稅收(Y)與GDP(X)兩列數據進行回歸分析, 由Excel輸出回歸結果。根據回歸結果得到服務業稅收T與GDP的回歸方程如下

    Y=0.1019X-547.357

    R2=0.9916

    由判定系數R2=0.9916,充分說明這一段時期由GDP解釋服務業稅收的可信度高達99.16%,其它隨機因素不到1%;相關系數r =0.9958,說明這一時期安徽省服務業稅收與GDP總量之間是高度正相關的;彈性系數為0.1019,表明GDP每增長一億元,稅收收入便可增加0.1019億元。該結果再一次驗證經濟決定稅收的原理。

    (二)安徽省服務業稅負與GDP增長率相關性分析

    稅收負擔是指納稅人因向政府繳納稅款而承擔的貨幣損失或經濟福利的犧牲。宏觀稅收負擔可以反映一個國家或地區整體的稅收負擔狀況,一般通過稅收收入總額占GDP 的比重來表示。政府在制定稅收政策時往往把宏觀稅負水平作為重要參考指標。國內外研究結果均顯示,宏觀稅負與經濟增長呈反比,稅負增加制約經濟增長,稅負降低促進經濟增長。

    取表3中的GDP增長率為X,服務業稅負為Y,對服務業稅負和GDP增長率進行回歸分析,由Excel輸出回歸結果。根據輸出結果得到回歸方程如下:

    Y=-0.0918X+8.3022

    R2=0.9009

    由判定系數R2=0.9009可知,服務業稅負對GDP增長率的影響較顯著。相關系數r=0.9492說明服務業稅負與GDP增長率之間具有較大的相關性。彈性系數為-0.0918表明服務業稅負每增加或者減少一個百分點,GDP增長率就減少或者增加0.0918個百分點,即服務業宏觀稅負與GDP增長率之間呈負向相關關系。

    (三)安徽省服務業稅收增長率與GDP增長率相關性分析

    由表3可以看出,服務業稅收增長率2010~2014年高于GDP增長率,2015年低于GDP增長率,這主要是由于2015年以來安徽省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全力推進服務業經濟結構調整的原因。取表3中服務業稅收增長率為Y,GDP增長率為X,對服務業稅收增長率與GDP增長率進行回歸分析,由Excel輸出回歸結果。根據輸出結果得到回歸方程如下:

    Y=1.7428X-2.2778

    R2=0.8464

    由判定系數R2=0.8464可知,用GDP增長率來解釋稅收增長率的可信度為84.64%;相關系數r =0.92,說明服務業稅收增長率與GDP增長率之間是相關的。

    通過以上分析表明:服務業稅收增長與GDP增長關系關系密切, GDP增長決定服務業稅收增長,服務業稅收增長沒有妨礙GDP增長, 即服務業稅收增長與GDP增長是協調發展的。

    三、安徽省服務業發展關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雖然安徽省服務業發展具有一定的基礎和優勢,但離高水平、高層次的服務業還有不小的差距。

    (一)安徽省服務業發展應關注的問題

    1. 服務業稅收增幅持續放緩

    2010年以來,安徽省服務業稅收增幅持續下降,由2010年的42.77%下降到2015年的2.40%,6年回落40.37個百分點。由表2的數據,從2014年重點服務行業稅收增長分析,第一大行業房地產業稅收增長速度大幅降低,僅僅增長6.83%,低于過去五年平均增幅29.6個百分點;第二大行業批發零售業稅收增長了3.51%;第三大行業金融業雖然增長26.74%,但依然低于過去五年平均增幅4.2個百分點。隨著增幅下降,安徽省服務業稅收增幅在中部地區的位次也由2010年的第一位下降到2014年的第四位,僅僅高于山西、湖南。雖然服務業稅收增速放緩是經濟新常態在稅收方面的具體體現,但稅收增長幅度大幅下降,特別是位次明顯下降,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安徽省服務業發展后勁不足、動力缺失。

    2. 高附加值服務業占比偏低

    “十二五”末期、“十三五”初期,安徽省研發設計、服務外包、電子商務、網絡信息E現代服務業發展較快,但由于起步晚、規模小,在發展層次上仍處于降低水平,這類稅收占比依然偏低。由表2可知,2014年,安徽省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稅收45.65億元,僅占服務業稅收的2.81%;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稅收107.80億元,占服務業稅收的6.64%;文化、體育和娛樂業稅收7.34億元,僅占服務業稅收的0.5%。這些數據表明,安徽省附加值高的現代服務業規模較小,競爭力依然偏弱。

    (二)制約安徽省服務業發展的原因分析

    1. 稅收支持政策利用率不高

    安徽省服務業中小企業數量居多,重點龍頭企業偏少。而且,不少科研院所和中小服務企業只顧埋頭科研或從事生產經營,并不主動去了解國家提供的稅收扶持政策,更談不上通過對稅收政策的研究去積極充分地利用稅收政策,結果致使很多中小企業或科研院所要么不符合國家稅收政策支持條件,要么符合稅收政策支持條件但不熟悉申報程序而放棄申報。

    2. 稅制結構設計針對性不強

    目前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多數是全國普遍適用的稅收政策,在實施中雖然取得了較好的引導和激勵效果,但隨著服務業的高速發展,一些稅收政策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缺位和滯后現象,如針對中小服務企業的稅收激勵政策偏少、對新辦服務企業激勵不足、稅率設計沒有突出鼓勵和抑制發展的政策導向。

    3. 現代服務業支持力度不足

    在安徽省現行有關服務業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中,主要是針對教育、衛生、文化、公共管理等公共服務業,而對物流業、軟件研發、產品技術研發及工業設計、信息技術研發等高科技高風險的現代服務業以及農村現代服務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較少,支持力度不足,未能體現安徽省現行服務業發展的目標和重點。

    四、促進安徽省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安徽省服務業處于中部地區中等水平,發展速度呈放緩趨勢,重點行業輻射作用薄弱,產業集群效應有待增強。同時,安徽省服務業也面臨難得的機遇,投資集聚效應逐步顯現,“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等重大發展戰略逐步實施,區位、交通等基礎設施也為安徽省服務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條件。為了促進安徽省服務業快速健康發展,本文從稅收政策角度提出相應的建議。

    (一)梳理現有稅收政策

    安徽省稅務部門應做好對已經的稅收扶持政策的梳理工作,對于其中模棱兩可的政策進行闡釋和細化,對缺失的部分進行補充,保證政策的可操作性;對于政策的各項執行程序進行優化,保證優惠政策的順利執行,為促進安徽省服務業快速發展提供公平的政策環境。同時,安徽省稅務部門應加大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保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最大限度的落到實處,增加政策實施的透明度。

    (二)助推服務行業發展

    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營改增”,“營改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并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安徽省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總產值占全省GDP比重較大,從業人員數量較多,不僅關乎經濟發展,同時也關乎民計民生。從“營改增”方案來看,建筑業、房地產業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對于無法完整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建筑業、房地產業企業,“營改增”可能加重他們的稅收負擔。建議由省政府牽頭,與“營改增”試點行業相關成員單位(包括發改委、住建廳、國土廳、銀監局、保監局和證監局),加強政策調研,幫助企業主動利用稅收政策,完善內部管理模式,提升企業競爭力。

    (三)明確稅收優惠政策重點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行業不是越多越好。安徽省應該在梳理現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把重點放在有利于增加服務業總體規模、優化升級服務產業結構、吸納就業能力強的服務行業。此外,應對不同類型的服務行業制定不同類型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于勞動密集型服務業著重從促進就業的角度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技術密集型服務業著重從促進科技研發的角度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有針對性的制定稅收優惠措施,才能充分發揮稅收政策扶持助推產業發展的作用。

    (四)加強服務行業稅收征管

    科學的稅收征管手段,既是實施和執行稅收政策的支撐載體,又是規范企業行為、公平市場競爭的重要保障。從安徽省目前情況看, 偷漏稅現象在個別服務行業比較突出,如餐飲業中經常采用小禮品代替發票已相當普遍,對此稅務監管部門應加大檢查力度,努力營造良好公平的稅收環境,使安徽省服務業稅收與經濟保持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中國稅務年鑒[M].中國經濟出版社,2015.

    [2]劉普照.宏觀稅負與經濟增長相關性研究[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3]原鐵忠.GDP能作為衡量稅收增長的尺度嗎[J].稅務研究,2005(01).

    [4]劉建民,宋建軍.稅收增長與經濟增長關系的理論分析和實證研究[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5(01).

    第2篇:金融業的稅收政策范文

        上海金融業的稅收政策主要是由我國中央政府決定的。而我國銀行業現行稅收體系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確立的,期間雖經幾次調整,但其基本格局沒有大的變化。與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相比,上海金融業的稅收政策存在以下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稅制不合理

        上海的個人所得稅總體上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一方面,我國將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我國對個人從境內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對境內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單位轉讓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同為個人取得的非勤勞所得,有的征稅,有的減輕課稅或免稅,有失稅收垂直公平原則,有礙所得稅再分配作用的發揮。這將至少從兩個方面對金融、保險、證券活動產生影響:一是總體稅負水平偏高時,直接減少儲蓄和投資的數量和欲望;二是從金融、保險、證券業儲蓄和投資獲利的比重下降,降低了金融、保險、證券業儲蓄和投資的吸引力。與香港相比,上海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偏高,而且是分項征收,稅前扣除項目少,扣除標準偏低。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在費用扣除標準的設計上,未能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個體差異、納稅能力以及納稅人的住房、養老、失業和贍養人口的多寡、婚姻狀況、健康狀況、年齡大小、子女教育等因素,對凈所得征稅的特征表現不明顯。綜觀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制,像我國這樣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支出的制度是較為少見的。

        (二)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偏重

        據上海市的統計,全市內資金融企業的平均實際稅率高于其他內資企業的平均實際稅率14.2個百分點,個別銀行的稅率高達50%左右。外資金融企業稅負率高于其他外資企業稅負率3.6個百分點。2008年我國內地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為25%后,還是高于香港16.5%的稅率。由于中國稅制以流轉稅為主體,同樣的所得稅稅率給企業帶來的綜合稅收負擔已經偏重,而我國銀行業的呆賬準備金計提標準過高、呆賬損失審批過嚴等問題尚未解決,呆賬損失、足額的呆賬準備金難以在稅前扣除,從而增加了金融企業所得稅稅負。在此情況下,若不采用較低的所得稅稅率,必然導致企業總體稅負過重,缺乏競爭力(辛浩等,2007;劉馨穎,2011)。

        二、對上海金融業稅收激勵的政策建議

        上海作為人民幣金融中心,正在進一步朝著建設國際金融中心的方向努力,設計一個合理的稅收體系是必不可少的條件。目前,國際金融中心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正在崛起的國際金融中心要想求得生存和發展,為金融行業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是十分關鍵的。根據全球金融中心指數(GFCI),除了倫敦、紐約、日本、法蘭克福等傳統國際金融中心以外,在資金、監管及人才方面的便利使得一批小型的稅收天堂,如澤西島、開曼群島等,在競爭力方面已經超過了上海等大城市。因此,與各國不斷調低金融行業稅收的實踐相比,中國內地金融行業的稅收制度調整還比較緩慢,金融行業的其他稅收負擔也相對較重。因此,上海要真正成為有影響力的國際金融中心,調整金融行業的稅收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一)在所得稅方面進行適當的調整

        改變個人所得稅的征稅模式,實行國際通行的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以綜合征收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生產、經營所得等主要項目實行綜合征收,按月(次)預征,年終匯算清繳。調整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適當提高納稅人的基本扣除額,增設贍養人口和老人、兒童、殘疾人等扣除項目,調整住房和醫療、養老、失業保險等扣除項目,按照社會平均生活水平合理制定并適時調整相應的扣除標準。允許資本損失從資本利得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當期的資本利得,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從以后的資本利得中扣除。適當降低稅率,近期可以考慮將工資、薪金所得的最高稅率降為40%。

        (二)改革金融業營業稅的征收方式并適當降低稅率

        目前我國內地金融業的間接稅采用的是營業稅而不是增值稅,而且營業稅的稅基是銀行的貸款利息和收費等收入,而不是針對銀行的經營利潤等收入征收。這使得銀行業的間接稅負擔相對較重。這一制度不僅無法與香港等不征間接稅的城市相比,而且也比大多數有間接稅的金融中心要落后,成為影響上海金融中心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銀行業營業稅稅率在目前5%的基礎上可以適當降低。由于各銀行總行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屬于中心財政收入,為了不大幅度減少中心財政收入,可以逐年降低營業稅稅率,每年降低1個百分點,直到營業稅稅率降至2%或更低。這樣可以提高銀行業的盈利能力,補充資本金,提高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此外,為了和外資銀行在同等條件下競爭,建議取消內資銀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爭取降低或取消金融行業印花稅

        目前我國金融業繳納的印花稅可以分為貸款合同印花稅、房產合同印花稅和股票交易印花稅等。雖然印花稅的稅率較其他稅種低,但是從貸方實現的營業收入和借方的貸款成本的角度來看,印花稅也占有一定的比重。目前,很多國家都取消或降低了證券交易的印花稅。相對而言,我國內地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相對較高,而且不穩定,調整十分頻繁。這幾種印花稅疊加后,加重了金融企業的流轉稅負擔,應該適當降低或者予以取消。

    第3篇:金融業的稅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產業結構;稅收政策;山西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我國經濟在高速發展的同時,產業結構不合理的弊端越來越突出,嚴重地影響著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因此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對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有效的稅收政策是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的重要工具,它通過對資源的合理配置改變產業結構的布局,達到優化產業結構的目的。山西作為我國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中部省份,長期以來,經濟的發展過多地依賴于資源,產業結構中存在的問題尤為突出。研究如何優化山西的產業結構對于繁榮山西經濟,完成我國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有重大意義。本文用產業結構理論和稅收理論來解決山西的產業結構問題,首先分析了山西產業結構存在的問題,然后找出現行稅收政策中的制約因素,提出改進性的建議。

    一、稅收政策影響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機理分析

    稅收政策可以通過對資金、消費、勞動力和技術等中間要素的影響進而作用于產業結構,實現調整產業結構的目的。

    (一)稅收通過影響投資調整產業結構。投資需求結構直接影響生產投資品的產業結構,間接影響相關中間產品供給產業的結構。私人投資的主要投向為競爭性產業,其需求結構受各被投資產業比較收益率的影響,私人投資更傾向于比較收益率高的產業。政府可以通過稅收手段改變不同產業的比較收益率,從而改變私人投資的流向,最終改變產業結構。

    (二)稅收通過影響消費調整產業結構。私人消費需求主要受收入水平、價格水平和消費偏好的影響,其中價格是影響消費的主要因素。稅收可以通過稅種的設置、差別稅率的設定等手段,使不同的消費品承擔不同的稅收負擔,從而改變消費品的比較銷售價格或消費品生產者的比較成本,進而影響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最終影響生產消費品產業的結構。

    (三)稅收通過影響勞動力調整產業結構。勞動力是影響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勞動者在各產業部門的分布情況是衡量產業結構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標準。勞動力數量很多有利于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發展。勞動報酬是影響勞動力供給的主要因素,稅收通過影響勞動者的報酬進而影響勞動力的供給。對勞動者的收入征稅可以產生兩種不同的結果:勞動者為維護稅前收入而增加勞動供給或勞動者因休閑的成本下降而選擇休閑,這兩種結果都屬于勞動力供給的變化,從而影響產業結構的調整。

    (四)稅收通過影響技術進步調整產業結構。技術進步可以改造傳統產業的技術和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從而使產業結構得到優化;技術進步能夠降低投入系數,提高原材料和能源的利用率,改變原材料和加工產業的比重;技術進步導致資本和勞動力在不同產業間分布的變化,進而改變產業結構。稅收政策通過對R&D投入水平、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響而促進技術進步,進而實現產業結構調整的目的。

    二、山西產業結構的弱勢特征及其稅收政策制約

    (一)山西產業結構的弱勢特征。山西產業結構存在結構不合理、層次水平低等主要問題。

    1、第一產業比重過低,不僅遠低于中部其他省份,也低于全國平均比重。2008年山西第一產業比重僅為4.4%,在中部6省中居末位。(表1)山西農業結構層次低,農產品的深加工落后,優質特色品牌的農產品稀少;附加值較高的牧業、漁業發展緩慢,比重偏低。

    2、第二產業比重過高,內部結構不合理。工業構成中,重工業比重過大輕工業比重過低,重、輕工業比例嚴重失調。 2007年山西輕、重工業的比例為5.4:94.6。煤炭、煉焦、電力、冶金四大傳統工業受煤炭資源限制發展潛力不大,環境污染嚴重。

    3、第三產業發展緩慢,產業結構層次低。2001~2007年山西第三產業平均增長速度為12.2%,低于第二產業的增長速度,也低于GDP的增長速度。第三產業中傳統服務業比重大,生產服務業和生活服務業比重低。2007年山西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等傳統服務業增加值比重占52.2%,而金融業、保險業、房地產業、旅游業等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行業所占比重較低。生產服務業和生活服務業比重增大是第三產業內部結構優化升級的重要標志,傳統服務業所占比重過大,直接影響到第三產業的優化升級,是導致第三產業結構層次低的原因。

    4、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緩慢且產出水平偏低。2007年山西高技術產業的新產品產值為361,508萬元,占全國新產品產值的比重為0.34%,在中部六省中排名倒數第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緩慢不利于傳統產業的改造,不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表2)

    (二)制約山西產業結構優化的稅收政策

    1、現行的稅收政策不利于山西農業發展。我國現行增值稅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免稅農產品,可以按買價×13%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實際上,農民在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時自己負擔了進項稅額,這是因為增值稅法同時規定農民銷售自產的農產品不要繳納增值稅,農民不是增值稅的納稅人,也就不能將進項稅額由農產品采購商或消費者負擔。山西是農業大省,農民占人口的絕大多數,現行的增值稅加重了山西農民的稅收負擔,挫傷了農民的積極性,不利于山西農業的發展。

    2、資源稅制缺陷限制了山西產業結構的優化。我國現行資源稅征稅范圍過窄,僅限于6種礦產資源和鹽,對大部分自然資源都沒有征稅,就算征收也采取定額稅率,稅率偏低。山西是資源大省,煤、鋁土、耐火粘土、鐵礬土、珍珠巖、鎵、鉑的儲量居全國各省同種礦藏儲量的首位。其中的鐵礬土、珍珠巖、鎵、鉑就不在資源稅征收范圍內。長期的自然資源開發并沒有使山西受益,開發和生產出來的資源產品運到沿海經濟發達地區進行深加工、出口,資源的高額附加值被東部沿海及發達地區所攫取,山西的資源優勢未轉化為稅源優勢及產業優勢。

    3、現行稅收政策制約了山西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我國現行的關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法體系還不完善。(1)稅收法律層次低,效果發揮有限;(2)我國的稅收優惠主要以企業為主,對重大技術攻關、重大市場開拓等重要項目和環節優惠不足;對一定規模企業進行支持,而對中小企業的支持不足。稅收政策的缺陷不利于調動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研究活動的積極性,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轉化與推廣,制約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4、現行稅收政策對山西第三產業扶持不夠。我國現行的營業稅涉及到第三產業的行業有交通運輸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征收營業稅稅目的稅率一般為3%,而對金融保險業按照營業額的5%征稅,并且不是按凈額來計稅的,金融服務消耗的購進貨物的增值稅不予抵扣,金融業實際承擔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雙重稅負;旅游業所承擔的也是營業稅中的高稅率,為5%,除旅游企業的境外旅行團可以用全程費用減去付給境外的費用后的余額計征營業稅外,其余均以營業額全額計稅。較高的營業稅稅負不利于山西金融保險業的發展;山西也是旅游資源大省,旅游業稅負較重不利于山西旅游業的發展。

    三、優化稅收政策,促進山西產業結構調整

    (一)優化稅收政策,提高山西農業水平。農業是山西的薄弱環節,政府必須給予充分的稅收支持,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損失。完善現行增值稅中不合理的部分,借鑒國外經驗,將對農民免征增值稅改為對農民征收增值稅,同時把農民購買生產資料的進項稅額直接返還給農民,這一做法可以減輕山西農民的稅收負擔,將國家給予農民的稅收優惠真正還給他們,促進山西農業的發展。

    (二)改革資源稅,促進山西優勢資源產業發展。長期以來,由于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過小,使得山西在一部分資源開發利用中得不到應有的利益,影響山西的財政收入。另外,由于現行資源稅稅率偏低的原因,導致企業對資源及其下游產品的需求畸形增長,使自然資源遭受嚴重掠奪性開采和浪費,給環境帶來了壓力,產業結構也極不合理。為有效保護資源屬地的利益,促使產業結構合理化,應進一步改革完善資源稅。應適當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把鐵礬土、珍珠巖、鎵、鉑等礦產資源納入征收范圍內;為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應提高資源稅的稅率,把計稅依據由定量計征改為按價計征、并合理確定稅率。

    (三)完善稅收政策,促進山西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對于從事高新技術研究的企業,不論是否處在技術開發區或列入國家計劃,只要其科研成果和科技行為對經濟、社會的貢獻達到規定標準,都應享有同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對高科技人才轉讓技術成果、提供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可減征個人所得稅。為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通過稅收優惠的方式鼓勵個人購買科技成果。

    (四)實施傾斜性的稅收政策,促進山西第三產業快速發展。采取稅收優惠的方式鼓勵物流業、旅游業和金融業發展。為鼓勵物流業發展,對于山西境內的國道、省道建設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農村公路建設可以提高補助的標準。為加快旅游業的發展,對利用山西資源發展旅游業的企業,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免營業稅。為鼓勵發展金融業,對于地方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貸給地方政府或農民發展生產的貸款利息收入,可以免征營業稅。

    (作者單位:西北師范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鄒穎璐,李盛祥.促進重慶產業結構優化的稅收思考[J].市場論壇,2008.8.

    [2]胡舜.促進湖南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研究[J].長沙大學學報,2007.1.

    第4篇:金融業的稅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第三產業;稅收政策

    一、我國第三產業發展的現狀

    (一)發展成就

    2009年中國統計年鑒的相關數據顯示,第三產業對國內生產總值的貢獻率從1990年的17.32%增加到2008年的42.93%,第三產業對經濟增長做出了突出貢獻。2008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中,第一產業34000億元,占GDP的11.3%;第二產業146183.4億元,占GDP的48.6%;第三產業120486.6億元,占GDP的40.1%。目前的產業結構是以第二、第三產業為主,第一產業基礎薄弱。而發達國家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為70%,發展中國家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為50%,我國第三產業不及發展中國家水平,與發達國家更有差距,有待進一步發展。

    第三產業是解決我國就業問題的重要渠道。第三產業從業人員占全社會從業人員的比重由1990年的18.5%上升到2008年的33.2%。2000年以來,第一產業占GDP比重每減少1%,就業人數平均減少1435萬人;第二產業占GDP比重每增加1%,就業人數平均增加1809萬人;第三產業占GDP比重每增加1%,就業人數平均增加5601萬人,可見第三產業是解決就業問題的重要力量。

    從第三產業增加值構成角度,橫向比較:2008年批發和零售業占19.17%,金融業占13.9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占13。77%,住宿和餐飲業占5.5%,房地產業10%,其他占37%,批發和零售業、金融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是第三產業增長的重要行業。縱向比較: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比重不斷下降,而金融業比重不斷上升。

    (二)存在問題

    1、第三產業內部結構不合理。第三產業主要是服務業。我國的第三產業中主要以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餐飲、住宿等傳統服務業為主,而金融保險業、咨詢業、科技研發等現代服務業雖然如雨后春筍般發展,但是其規模遠遠沒有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在國際上,金融保險業和工商服務業是現代服務業的主導力量。我們還需要進一步協調第三產業內部結構,提升服務層級。

    2、第三產業發展不均衡。一是地域不均衡。目前我國現代服務業主要集聚在北京、上海等發達城市和一些沿海城市,而內陸地區發展落后;鄉鎮和農村服務業發展落后。導致第三產業難以實現統一的規劃和管理,阻礙了向世界先進水平靠近的步伐。二是電信業、金融業、教育培訓業一直以來都受到國家行政干預,市場準入限制較多,阻礙了民營資本的進入,不利于公平競爭,導致效率低下,資源配置不合理進而引起資源浪費等現象,不利于第三產業結構優化和調整。

    3、第三產業服務水平質量低。我國第三產業人員素質不高,服務意識不強;缺乏高技能、有創造力的員工,技術型人才缺失。這主要是觀念上認識不清、教育培訓缺乏和薪酬待遇落后等原因造成的,最終導致第三產業服務質量參差不齊,影響了我國第三產業的競爭力。

    二、我國現行稅制中對第三產業發展的有利因素

    (一)營業稅中關于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關于金融業,實施條例中規定:金融機構業務往來暫不征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

    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免征營業稅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是指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開發和技術轉讓業務。

    (二)企業所得稅中關于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從事需要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稅收優惠政策促進了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第三產業的發展也為國家財政做出了巨大貢獻。用計量經濟法對各地區稅收負擔率和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進行分析,發現二者存在著正相關關系,第三產業占GDP的百分比對地區稅收負擔率有著顯著的積極影響,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每增加1%,地區稅收負擔率約提高1.05%。

    三、我國現行稅制中對第三產業發展的不利因素

    我國的現行稅制中既有促進第三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又有一些缺陷有待完善。

    (一)營業稅和增值稅稅制設計存在矛盾

    目前,我國營業稅和增值稅不交叉,工業和商業企業征收增值稅,服務業征收營業稅。以服務業為主導的第三產業中,除了批發和零售業、軟件業征收增值稅外,其他服務業都征收營業稅,增值稅征收范圍過窄。營業稅是按企業的銷售額或營業額全額征稅。服務業中間流轉環節多,每一道環節都征營業稅,導致服務企業稅負太高,也阻礙了專業化分工;另外由于2009年1月1日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購進的固定資產進行增值稅抵扣,而對于繳納營業稅的服務性生產企業,是對其營業收入進行征稅,不允許對購入的固定資產進行增值稅抵扣,這對于購入固定資產較多的服務行業會造成沉重的稅收負擔。增值稅服務范圍過窄的問題給服務業尤其是生產業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不利于生產業的快速發展。

    (二)營業稅稅率設置不合理

    我國目前營業稅稅率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分別采取不同的比例稅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稅率為5%;金融保險業稅率為5%;娛樂業執行5%-20%的稅率。這其中有兩點不合理:一是服務業在我國百花齊放,涉獵領域眾多,各有特色,有著不同的服務對象,盈利能力不同,服務性質也不同,不能統一執行5%的稅率;二是金融保險業的稅率為5%,這雖然是我國從2001年的8%不斷下調之后的結果,但是面對國外金融機構強有力的競爭,國內金融業財務負擔仍然很沉重,競爭力不強,金融保險業的稅率仍有下調的必要。

    (三)稅收優惠政策側重點不夠全面

    我國稅收優惠側重點在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優惠上,對于傳統服務業改造和扶持的力度不夠,對于軟件研發、技術開發和工業設計等高科技含量的現代服務業和農村現代服務業相關優惠較少,缺乏對于內陸地區第三產業發展的引導拉動機制,對于個人科技方面成果的相關優惠較少,這些都不符合我國第三產業發展的目標。

    四、促進我國第三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調和增值稅和營業稅之間的矛盾

    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增值稅征稅范圍過窄給生產業帶來較重的稅收負擔,為此將一些繳納營業稅的行業納入增值稅的范圍,顯得尤其重要。在十二五稅改中已經提到增值稅擴圍,營業稅將取消,可見這一問題已引起足夠重視。并且上海于2010年9月1日率先試點《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對類進行營業稅差額征稅,其中規定從事廣告業務的企業,以其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媒體的廣告費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但是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擴大不是盲目擴大,不是全面擴大,而是需要考察各個行業的增值額,考察行業性質和稅收負擔情況,做出比較,將適合且亟需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的行業納入。應先在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等專業化分工較細的行業試點。

    (二)調整營業稅稅率

    一是對服務業進行細化,而不再是統一征收5%,按照服務性質和盈利水平不同,細分為“高盈利”和“低盈利”服務業,分別實行不同的稅率;二是繼續下調金融保險業的稅率,減輕國內金融業的財務負擔,增強國際競爭力,使我國稅收制度逐步向國際化接軌。

    (三)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減少行政干預和壟斷,在大力發展公共服務業的同時,鼓勵民營資本進入這些壟斷行業,制定有利于公平競爭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軟件研發、技術開發和工業設計等高科技含量的現代服務業的優惠力度。加大農村現代服務業的優惠力度,縮小城鄉差距,將第三產業發展側重點由北京上海等發達城市向內陸其他城市轉移。加大第三產業科技人員的稅收優惠力度,對科技人員的科技收入減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促進職工提高個人技能,加強教育和培訓,提升服務水平。

    參考文獻:

    1、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

    2、周權雄,周任重.談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新特點和趨勢[J].商業時代,2009(1).

    第5篇:金融業的稅收政策范文

    一、銀行業稅制的公平與效率對增強銀行競爭力和穩健性的意義

    稅收機制能夠通過銀行業本身的稅收、其他企業稅收和涉外稅收等各個子系統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和制約銀行經營能力、銀行客戶的償債能力和國際收支狀況,進而影響銀行的競爭力和穩健性。

    (一)調控銀行業之間的收益

    銀行作為金融市場體系的主體,通過各種交易行為,取得相應的利潤所得。國家的征稅行為作為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分配機制,保證了各銀行主體收益的相對公平,促進銀行加強內部創新,有利于銀行業之間的平等競爭和穩健發展。

    (二)參與銀行與經濟運行機制的調控

    從理論上分析,銀行業稅制從微觀和宏觀兩個層面影響銀行業的規模、結果和風險程度。在微觀層面上,銀行業稅收直接調節了銀行的營業額和盈利水平,引導銀行加強經濟效益核算;在宏觀層面上,稅收通過調節儲蓄和投資來影響銀行業正常經營機制的運行,并通過“儲蓄一投資”、“銀行體系—經濟體系”的傳導機制來作用于國家的宏觀經濟。

    (三)實現對銀行業本身的調控,規范和促進銀行經營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商業銀行是獨立經營的經濟實體,國家不可能再用行政手段進行干預,而只能采用稅收等經濟手段進行調控,降低其經營風險,抑制其對經濟發展的消極影響。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由于歷史原因,曾經長期擔當了政策性銀行的角色,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貸款,構成了潛在的金融風險,也影響了銀行競爭力的提高。因此,國家應通過稅收政策進行調控,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加銀行盈利能力,提高處理不良貸款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

    二、影響銀行業稅制公平與效率的主要問題

    (一)稅負偏重

    不論是從稅收政策的內容看還是與國外銀行業相比,我國銀行業的稅負存在整體偏重的事實,僅以構成銀行業稅收負擔主要部分的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例來說明這一問題。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以及美國研究中國經濟的著名專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計算方法[(營業稅+所得稅)/利潤水平)來分析我國銀行業的納稅額占其收益的比重。根據這一方法計算的目前我國銀行企業的總體稅負(營業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在65%—75%之間。過高的稅負,既不利于資金的融通,又直接減少了銀行企業的經營所得,導致銀行企業所得稅和稅后利潤相應下降,特別不利于銀行的資本積累和長期穩健發展,也削弱了其市場競爭力。

    (二)銀行業稅制不統一

    我國目前的銀行業稅制中,對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采用了不同的稅收政策,明顯違背了wto的國民待遇原則,使內資銀行處于更加不利的境地,難以與國內外資銀行和國外銀行進行競爭。從流轉稅制來看,內資銀行繳納的流轉稅多于外資金融企業。內資銀行除了繳納營業稅外,還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而外資銀行可以免繳這些稅費。從企業所得稅制來看,內資銀行比外資銀行的稅負重,外資銀行享受較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尤其在稅收扣除項目的規定上與內資銀行差別較大。另外,國有銀行與非國有銀行從事轉貸業務的稅收規定也不統一。

    (三)銀行業稅制不規范,稅收調節面不合理或缺位

    一是接收抵債資產稅收優惠規定覆蓋面過窄,不符合公平待遇原則。現行稅法只對接收國有銀行不良資產債權的四大資產公司免征銷售轉讓該不動產和利用該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對其他銀行企業仍需繳納包括評估費、轉讓費、印花稅、增值稅和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二是對銀行代收的郵電費、憑證手續費征收營業稅不合理,造成重復征稅。三是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稅制過于簡單,沒有對不同的業務區別對待,缺少對新興金融業務的扶持政策,難以發揮稅收對銀行業務的調控和政策導向作用。

    (四)相關制度不配套

    一是內資銀行企業的所得稅制度與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不協調。企業所得稅制度改革滯后。人為造成了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脫節,引發了稅企在諸如工資、業務招待費、宣傳廣告費等項目的稅前扣除比例方面的問題。二是銀行企業呆賬準備的計提規定不符合國際慣例。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內資銀行按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余額1%計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稅前扣除;外資銀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額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準備在所得稅前扣除。這一規定,不但低于

    三、提高我國銀行業稅制公平與效率的幾點建議

    (一)改革流轉稅制度

    按照oecd多數國家的做法,對銀行企業大部分業務實行不可抵扣的免稅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稅,同時對金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稅額),對手續費、咨詢費等金融業務征收增值稅。因此,從根本上分析,應將銀行等金融業和其他服務業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或對金融企業按現金凈增量征收“現金流量稅”。考慮到我國目前的銀行經營及國家財政狀況,筆者認為,銀行業稅制“破舊立新”的條件尚不完全具備。但是,近年來銀行業提供的稅收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逐漸下降的趨勢表明,一方面銀行對稅收的承受能力在不斷減弱;另一方面也說明隨著國家財政收入的持續快速增長,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不斷增強,銀行業稅收對全部稅收的影響力已經減弱,從而為降低銀行業營業稅稅率提供了較大空間。因此,建議降低銀行業營業稅稅率,調整銀行業的營業稅稅基,免征抵債資產轉讓環節和金融回租業務的流轉稅。

    (二)改革所得稅制度

    一是改革企業所得稅制度,統一中外資銀行企業所得稅,中資、外資銀行不但要適用相同的所得稅稅率,而且要取消內外有別的稅制體系;二是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投資收益征稅制度。個人所得稅應實行國際通行的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以綜合征收為主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并適當降低稅率,最高邊際稅率可以考慮定為40%;三是改革投資收益征稅制度,針對單位和個人的各類投資收益的征稅或者免稅規定原則上應當一致,應一律以征稅為宜。

    (三)改革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稅辦法

    根據參與的目的不同,可以將金融衍生工具劃分為以規避風險為目的的套期保值和以盈利為目的的投機兩大類。為鼓勵衍生金融工具的發展,可暫緩對衍生金融工具征收流轉稅,或征收較低營業稅,以體現鼓勵和扶持原則。對金融衍生工具課征企業所得稅,現行做法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損益,并據此對企業的未實現損益征稅,這可能對企業的資金流動產生負面影響,并阻礙衍生工具市場的發展。因此可改用實現法確認衍生產品交易的損益,不對未實現損益征稅,并對會計準則和稅法做相應的調整,同時對由此帶來的避稅行為,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四)優化稅制,簡化稅收行政管理審批手續

    稅收優惠不再按內資、外資來劃分,而是按照銀行不同的業務來劃分。借鑒其他國家的相關規定,對一些亟待發展的業務規定相對較低的稅率,以促進這些新興業務的發展。簡化貸款呆賬核銷、彌補虧損、裝修費、固定資產報廢的審批辦法,統一由稅務機關負責審批。優化信息采集和管理模式,改變傳統的計劃和行政指令性管理模式,加快“金稅工程”建設,實現納稅人信息采集和管理自?踴??/p>

    上述稅收政策和制度的調整必須以銀行改制和改革為前提,防止單純調整稅制而出現的國有銀行企業收益分配的“預算軟約束”現象。目前,我國銀行業還具有某種壟斷性,其內部治理結構與其他國有企業存在相同的委托問題。因此,應盡快在銀行業進行各種產權改革嘗試,可適當的引進外資和內資參股、入股,改善法人治理結構,使得稅收帶來的好處能體現在提高銀行業的競爭實力和促進經營的穩健性上,進而推動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關于中國金融稅收政策若干問題的研究報告》,《研究報告》2002年第5期。

    (2)王聰《中國銀行業稅負分析》,《金融研究》2000年第7期。

    第6篇:金融業的稅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保險稅制;整體稅負;總準備金

    保險作為社會穩定器,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財政稅收密切相聯。一方面,保險擔負著經濟補償職能,可以彌補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幫助受損企業及時恢復生產,減少財政支出,有利于財政穩定。另一方面,稅收政策作為國家調節經濟的杠桿,能直接影響保險業的發展。例如國家對保險業實行低稅收政策,可以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反之,則會抑制保險業的發展。因此,適當的稅收政策有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而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又可以保證稅收收入的穩定性。然而,我國目前保險稅收制度尚存在一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保險業的發展。

    一、我國保險稅制現狀

    (一)內資保險企業的稅收狀況

    我國保險稅制是1983年國家實行利改稅的財稅體制改革后逐步建立起來的。根據現行稅法,國家對保險業主要在兩個環節征稅。

    1.營業環節的稅金。主要是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營業稅以實收保費為稅基,稅率從1997年初由5%提高到8%,其中壽險的儲蓄性業務、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及農業保險免征營業稅,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不作為境內提供的保險,為非應稅勞務,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營業稅的5/8為稅基,城市、縣城和農村的稅率分別為7%、5%和1%;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的5/8為稅基,稅率為3%;印花稅則對財產保險合同按保費收入的1‰貼花,對農牧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2.利潤環節的稅金。主要是所得稅,1997年以前,人保所得稅稅率為55%,平安、太平洋保險為33%;從1997年初,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33%,對壽險業務免征所得稅。

    (二)外資保險企業的優惠政策

    1.我國稅法規定,營運資金超過1 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外資保險公司經營所得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并享受第一年免、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

    2.外資保險企業可享受再投資退稅的優惠。外資保險企業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還其已繳納所得稅的40%。

    3.外資保險企業免交附加于營業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此外,外資保險企業繳納所得稅時在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利息支出、壞帳損失、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的規定都比較寬松。

    二、現行保險稅制的弊端

    (一)整體稅負偏高

    由于我國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所以保險企業稅賦中的營業稅占絕大部分。從1997年初,營業稅稅率由5%提高到8%,加重了保險企業的負擔。首先,從國內各行業來看,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的稅率為3%,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國家資產的稅率為5%,娛樂業執行5%~20%的幅度稅率,金融保險業的稅率為8%。比較起來看,保險業的稅率較高。其次,與同樣執行8%稅率的金融業相比,保險業的稅收負擔也超過了金融業。因為金融業以利息收入作為稅基,而保險企業以保費收入作為稅基,但保險企業收取的保險費并不是保險公司的純收入,而是對投保人的一種負債,最終將以賠款的形式陸續返還給投保人。這與金融業以存貸利差為計稅依據是不同的,所以,保險業實際稅負比金融業高。最后,從國際范圍來看,我國保險業稅負水平也偏高。在許多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對保險業往往執行較其他行業輕的稅率,如在法國、英國、德國以及荷蘭等國家,除征收所得稅外,另一重要稅種即為增值稅,但這些國家無一例外地對保險企業實行免稅的優惠政策;泰國的營業稅稅率為3.3%;美國各州有所不同,但一般在2%左右。多數國家的營業稅因險種而異,因國情而變,通常采用比較寬松的、傾斜的財稅政策。可見,我國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是較高的。

    保險業的高稅負,從眼前看,固然可以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在保險市場日益開放、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都從根本上限制了保險企業的償付能力和自我發展的能力,更不利于保險企業經營的穩定。

    (二)不利于公平競爭環境的營造

    稅收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公平稅負,創造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面對競爭,一方面,為了保護中資保險公司不受沖擊,在對待外資保險公司的政策問題上,采取了對外資保險公司進行限制的措施,對市場準入規定了若干條件。雖然我國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享受一定的優惠條款,但是隨著加入wto談判的進一步推進,這些優惠條款最多只能維持5年,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保險市場是遲早的事情,以后再也不能寄希望于通過對外資保險企業的限制性政策來保護民族保險業。另一方面,外資保險公司在受到一定限制的同時,也享受一些中資保險公司無法享受的超國民待遇。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中資保險公司不得向企業投資,而外資保險機構可投資股票、房地產、購買企業債券及發放貸款,在資金運用上占盡優勢。在對外資保險企業的限制逐步放開,且外資保險公司享受超國民待遇的情況下,如果繼續實施向外資保險企業傾斜的稅收政策,必然損害內外資保險企業的公平競爭,妨礙中資保險企業的正常發展。

    (三)影響總準備金的積累

    保險公司的各種準備金從來源看,只有兩個渠道,一是從保費收入中提取的準備金,二是從保險公司的利潤中提取的總準備金。總準備金是保險公司為應付較長期內可能發生的巨災風險,如洪水、地震等可能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每年從利潤中提取并累積形成的,總準備金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重要構成要素之一,總準備金積累得越多,其信譽越高,參與競爭的實力就越強。按照我國現行的做法,總準備金是按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而保險公司由于要負擔較高的稅負,因此其稅后利潤相對減少,必然影響到總準備金的積累速度,減少保險投資中的可用資金量,長此以往,甚至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四)導致稅負不公平

    首先,是稅基不同造成的稅負不公平。中外資保險企業繳納所得稅時,在職工工資抵扣、壞帳處理、捐贈支出和業務招待費等方面的規定大不相同。如內資保險公司規定職工工資的抵扣標準是人均月收入不得超過550元;而外資保險公司則無此規定,職工工資可據實從成本中列支。內資保險公司提取壞帳準備金的比例為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0.3%~0.5%,呆帳準備金為年初放款余額的1%;而外資保險公司則按年末放款余額或應收帳款余額的3%提取壞帳、呆帳準備金。內資保險公司的捐贈支出扣除比例為稅前利潤總額的3%;而外資保險公司則無此規定。總的來說,對外資企業稅收條件比較寬松,而對內資企業則比較苛刻,這就形成了實際稅基上的差異。其次,稅率、稅種不統一。中資保險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而外資保險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另外,對外資保險企業不征收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同業不同稅,造成稅負不公平。

    三、我國保險稅制改革的具體措施

    (一)降低保險業的稅負水平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不同于一般的金融企業,稅收政策應當為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一個寬松的環境。從世界各國的做法來看,一般都將保險業同其他行業區別對待,采取較為傾斜的政策,扶持其發展。考慮到保險行業維系著社會穩定并面臨著市場準入的威脅,以及國際保險業的平均稅負水平,把我國保險業的綜合稅率降低到30%左右,以體現國家對保險業的扶持,進而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首先,我國的所得稅稅率為33%,與世界許多國家相比還算適當。如日本為37.5%,英國為35%,法國為42%,泰國為35%,盧森堡為34%,但世界各國都在做降低稅率的努力,因此,從長遠看來,所得稅稅率也應適當降低。其次,如前所述,營業稅稅率不僅與其他行業相比較高,與外國相比也較高。在我國暫時不能免征營業稅的情況下,建議將稅率降至3%或至少恢復到5%。最后,印花稅稅率為1‰,其稅率雖然低,但因其計稅依據是保費收入,所以實際稅負并不低,因此,建議對保險合同的印花稅適用較低的稅率如0.3‰或0.5‰,或者根據不同種類的合同,規定不同的稅率。

    (二)取消外資保險企業的優惠政策

    外國保險公司投資于中國,主要是看準其潛力巨大、發展滯后的保險市場,而非經營成本的低廉,帶有明顯的市場導向型特點。可見,外國保險公司到我國投資并不是針對我國對外資保險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際資本“利益最大化”原則,即使我國取消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只要我國有比他國更大的市場潛力和更能獲利的因素,外國投資者就不會放棄對我國保險市場的投資。因此,有必要取消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優惠政策。

    首先,統一所得稅稅率,取消外資保險企業15%的優惠稅率,統一按33%的稅率征收。一是可以增加財政收入,二是給內資企業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其次,統一稅種,內外資公司征收相同的稅種,對外資保險公司開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為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而采取的一項稅收措施,為開發建設新興城市,擴展、改造舊城市,發展城市公用事業以及維護公共設施等提供資金來源。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應該對受益者課稅。最后,統一內外資保險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主要是扣除標準要統一。計稅工資、壞帳提取比例、業務招待費提取比例、捐贈支出的扣除標準都要統一。

    第7篇:金融業的稅收政策范文

        一、金融業稅收制度

        按照稅收的性質和作用,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共設28種稅,劃分為七大類,即:流轉稅、所得稅、資源稅、特定目的稅、財產稅、行為稅、農牧業稅。

        并不是所有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上述各種稅收,就企業而言,盈利的企業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同的行業需分別繳納不同的稅。工商企業應繳納增值稅,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服務等類企業應繳納營業稅等等。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已初步建立了金融業稅制。它主要包括:第一,對金融保險企業的勞務收入課征營業稅;第二,對金融保險企業的經營利潤課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對金融保險企業征收房產稅等。因此,根據我國稅法,國有商業銀行應繳納的稅種主要有: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及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其他稅(包括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預提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證券交易稅等),其中主要納稅負擔為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現行的金融稅制在保障國家財政收入,實現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稅制在稅種結構、稅率水平、稅收負擔等方面仍存在較大差距。

        二、國有銀行流轉稅制的歷史沿革

        我國對銀行業征收營業稅這一流轉稅種,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1984年以前的銀行營業稅

        1950年公布的《工商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對銀行征收營業稅,稅基為營業總收益額,稅率為4%.

        1958年公布的《工商統一稅條例(草案)》規定,對國家銀行免征工商統一稅。

        1982年,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擴大對銀行業務收入征稅,稅基為銀行從事經營取得的各項營業收入。

        第二階段: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后的銀行營業稅(1984—1994)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實施的《營業稅條例(草案)》,將金融保險合列為一個稅目征收營業稅,分設金融和保險兩個子目,這是我國現行銀行營業稅政策的前身。稅基為銀行經營金融業務取得的營業收入,稅率為5%.

        第三階段:1994年稅制改革后的銀行營業稅1994年稅制改革后,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金融保險業合列為一個稅目,分設金融和保險兩個子目。征稅范圍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和其他金融業務。稅基為經營金融業務的計稅營業額,稅率為5%.按照銀行經營的不同金融業務,其計稅營業額可分為三種:一是以利息收入全額為計稅營業額;二是以利息收入差額為計稅營業額;三是金融服務性收入。

        199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次單獨就金融企業營業稅問題作出規定,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對一般貸款業務,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

        1997年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對以前執行55%所得稅稅率的金融保險企業,其所得稅稅率統一降為33%,同時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將金融企業營業稅稅率由現行的5%提高到8%.

        2001年,經國務院批準,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國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分3年從8%降低到5%,每年下調一個百分點。即從2001年月1月1日至12月31日,稅率為7%;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稅率為6%;2003年1月1日起,稅率為5%.同時,更改繳納營業稅計稅時間,貸款利息自結息日起,逾期末滿180天的應收未收利息,應以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原有的應收未收貸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該筆貸款新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無論該貸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實際收到利息的當天。這一規定意味著金融業繳納營業稅執行的會計核算原則由權責發生制改為在一定條件下的收付實現制,并允許5年內將2000年底前按權責發生制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抵減以后年度實現的應稅營業額。

        三、金融稅收與經濟發展金融稅收顧名思義就是來自于金融業的稅收。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特別是1994年中國金融體制改革后,金融體系及其運行機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形成了以銀行、證券、保險為主體,其他各種金融機構并存的現代金融體系。金融業已成為我國GDP中第三產業增加值的主要增長點。同時由于金融機構具有網點多,結構合理,功能完備,服務方式靈活,對外開放程度高等特點,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也為中央財政收入的增長提供了廣闊的空間,金融業已成為保證中央政府收入的稅源大戶。

        1.90年代以來,金融保險業增加值占GDP比重一直保持穩定增長。

        1991年GDP為21617.8億元,2000年為89403.6億元,增長4.1倍,年均增長15.2%.而同期金融保險業增加值分別為1288.1億元和5217億元,增長也為4.1倍,年均增長15%.金融保險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穩定地保持在5.95%左右。

    第8篇:金融業的稅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生產業;稅收政策;建議

    一、深刻認識發展生產業的重要意義

    隨著經濟發展,產業分工的細化,特別是知識經濟的發展,服務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在現代經濟中,現代服務業的興旺發達程度已經成為衡量區域現代化、國際化和競爭力的重要標志之一,是區域經濟新的、極具潛力的增長點。

    生產業是指直接或間接為生產過程提供中間服務的服務性產業,它涉及信息收集、處理、交換的相互傳遞、管理等活動,其服務對象主要是商務組織和管理機構,其范圍主要包括倉儲、物流、中介、廣告和市場研究、信息咨詢、法律、會展、稅務、審計、房地產業、科學研究與綜合技術服務、勞動力培訓、工程和產品維修及售后服務等。在我國,金融保險業、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事業、專業技術及其他科技服務業、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交通運輸及物流業都屬于生產業。

    專業化的服務業對其產品的設計、加工、銷售發揮出了重要的依托與支持作用,生產的發展與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及科技進步密不可分,它不直接參與生產或者物質轉化,但又是任何工業生產環節中不可缺少的活動,這些行業知識技術含量較多,是現代服務業的精髓,是提高產業競爭力的基礎,積極發展生產業對于提高我國經濟的發展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生產業現行稅收政策分析

    由于生產業包含的行業范圍非常廣泛,從涉及的稅種來看,我國現行的生產業稅收政策幾乎涉及了目前已開征的所有稅種,其中,以營業稅最為重要。從稅收政策工具看,生產業的稅收政策工具主要是稅收優惠,其中又以稅收減免最為普遍。稅收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引導產業發展的重要工具之一,在促進我國生產業發展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就目前我國現行的相關稅收政策來看,依然存在著一定缺陷。

    (一)缺乏專門的鼓勵扶持生產業的政策

    目前,我們執行的大部分扶持政策對促進生產業的發展影響力不強。如鼓勵服務業企業技術改造、支持科技服務企業利用高新技術以及促進現代生產服務業發展等政策,實際上是重申原有的優惠政策,納稅人未從參與生產業發展的角度去享受優惠政策。在引進外資政策上,重制造業輕服務業。從我國以往實行的引資政策看,稅收優惠主要偏重于生產型外資企業,因此,外資在我國的投資主要集中在技術含量較低的加工業,交通運輸、環保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技術服務業中外資所占比重較小,結果是在生產性行業大力發展的同時,生產性行業卻沒有得到快速發展。

    (二)生產業各行業政策差異大,造成了行業發展的結構性不平衡

    當前,在我國經濟領域中,國家仍然壟斷著鐵路運輸、郵電通訊、文化教育、水電力供應等諸多生產業,在市場準入方面對這些行業有著嚴格的規定。同時,政府對于這些行業在財政稅收政策方面逐漸形成了特別的政策偏好,一方面鞏固了這些行業的壟斷地位,使其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名為保護,實則阻礙了這些行業的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面,會造成生產業行業間競爭機會不均等,不利于生產業全面、協調發展。

    (三)營業稅征稅方式不利于生產業的發展

    現行稅制中的營業稅稅目和稅率的設計上存在不利于生產業發展的方面。

    首先,營業稅稅目的列舉已不適應現代服務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現行營業稅稅目采用按行業列舉,即將營業稅的應稅項目一一列出。但隨著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原有服務業的范圍已發生很大變化。新興服務業態的出現,如會展業、物流業、教育服務業、物業管理業、信息服務業、經紀業等,使得原有的營業稅稅目已無法涵蓋現代服務業的全部。

    其次,在稅率設計上,目前的營業稅政策沒有突出應該鼓勵發展生產行業。金融業、物流業以及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業都是我國應該著力發展并努力提升其競爭力的行業,但是,這些行業稅負偏重。比如,目前,除娛樂業外,其他大部分營業稅稅目適用3%或5%的稅率,金融保險業5%的稅率相對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等行業3%的稅率明顯偏高,而且金融保險業是以營業額全額征稅,并以其計征的營業稅為稅基,繳納教育費附加及城市建設維護稅。這樣一來,金融保險業明顯稅負過重,給金融保險業的發展造成了沉重負擔。

    (四)企業所得稅優惠較少且過于偏重直接優惠

    目前,我國針對生產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較少,一般都是實行國家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即便是目前頒布的少有的幾個針對生產業所屬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也基本上偏重于稅收直接優惠,在固定資產折舊、投資減免、延期納稅等方面缺乏實質性的優惠。

    (五)消費稅的設計不利于生產業競爭力提升

    從生產業發展的角度來看,主要表現為:消費稅只是對消費的實體性產品征稅,而沒有對消費行為征稅,而服務業消費主要是行為性消費。我國消費稅對于一些高檔次的娛樂服務項目未征收消費稅,不利于激勵社會將有限的資源集中到體現服務業競爭力的生產業中來。

    三、完善我國生產業稅收政策的建議

    (一)采用積極的財稅扶持政策,提升現代服務業的競爭能力

    由于現代服務業涉及面廣,因此,要分門別類制定鼓勵投資和業務拓展的稅收政策,有的放矢地促進各項服務業齊頭并進。一是比照外資企業再投資退稅政策,對現代服務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本企業或其它現代服務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投資舉辦其它現代服務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一定年限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稅款。二是鼓勵外資在我國設立生產企業。比如對在我國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按注冊資本金的不同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對其購建的自用或租賃的辦公用房給予一定的補助,總部或地區總部聘任的境外、國外高級管理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給予獎勵。對在我國新設立的金融企業,大型分撥、配送、采購、倉儲、包裝類物流企業,國際、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咨詢公司、人才中介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等,自開業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內,由同級財政部門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盈利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內由同級財政部門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其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給予免征契稅、并免征一定期限房產稅的優惠。

    (二)摒棄行業歧視性的稅收政策,促進生產業內部各行業的協同發展

    由于國家產業政策的需要,對國家需要扶持和大力發展的行業給予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需要,是必要的。但如果對同一行業的同一經濟業務,由于經營企業的經濟性質不同而給予不同的稅收政策則是一種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這樣的稅收政策長此以往不僅會阻礙現代服務業內部結構的協調發展,而且也會對整體經濟結構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必須改變現行行業性的稅收政策,不僅要求對內外資企業之間要一視同仁,而且對內資企業之間也要公平對待。

    (三)加大增值稅改革力度

    從國際層面看,由全額征稅向差額征稅轉變是世界服務業稅制改革發展共同趨勢。當前,運用增值稅來消除重復征稅是世界大多數國家對現代服務業稅制改革的共同選擇,目前已有140余個國家或地區實行了增值稅制。在第三產業中全面推行增值稅,將是我國今后稅制改革的主要方向之一。

    我國應該適當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逐步將金融保險業、交通運輸業、物流業、建筑安裝業等生產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同時,應妥善處理服務購入的抵扣問題。如果將生產型服務業(物流配送、交通運輸、技術服務等)納入到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那么制造企業購買這些服務就不用負擔稅收,這些服務投入的抵扣問題就不會存在;如果不能將所有的制造業納入到增值稅征稅范圍,則建議對制造企業在購買諸如專利等高端生產型服務時,可允許其按照一定的比例抵扣進項稅額,以鼓勵這些服務項目從制造企業中分離出來,促進我國生產業快速有序地發展。

    (四)逐步實施營業稅改革

    1.修改營業稅稅目。按現代服務業劃分稅目,將新型生產業列入相應的稅目。為了增加營業稅對經濟發展的前瞻性和適用性,可在營業稅暫行條例中增設一個概括性稅目,就可以把不斷出現的新型應稅項目及時納入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一方面避免了稅法的滯后效應,另一方面也保持服務業不同經營者之間的稅負公平。

    2.科學設計營業稅稅率。在稅率設計上,鼓勵發展金融業等生產行業,應該逐漸拉開生產業與消費業稅率間的差異,鼓勵生產業的發展。針對金融保險業稅收負擔過重的現狀,建議一是逐步降低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在稅率上體現國家對金融保險行業的鼓勵和扶持,并改革目前金融保險業以營業額全額征稅的征稅方式,實行差額征稅;二是逐步將金融保險業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實行只對增值額征稅。

    (五)轉變企業所得稅優惠方式

    我國應該在加大生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力度的基礎上,逐漸轉變優惠方式,變以直接優惠為主為以間接優惠為主,對于生產業更多地采取延期納稅、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加計扣除等間接優惠方式。

    可以考慮的措施包括:對于高新技術產業,允許稅前列支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為企業進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分散部分風險。加強企事業單位創新投入方面的稅收鼓勵措施,充分利用再投資退稅等手段支持創新創業企業發展;允許創新創業企業建立獎勵基金,在稅前按照一定標準提取部分資金用于獎勵創新創業成果;加大對職工培訓費用的稅收鼓勵,對于職工培訓費用,可在允許其100%扣除的基礎上,給予一定的加成扣除,以適應我國新型生產業及其他高技術企業對高素質勞動力的迫切需求。

    (六)完善消費稅政策

    從服務業的角度來看,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應該擴展到高檔的消費業,如高爾夫、網吧、保齡球、洗浴等項目。從局部均衡的角度來講,對這些項目征稅會阻礙這些產業的發展,但是從一般均衡的角度來看,對這些產業征稅可以引導社會資源向人民亟需的消費業(如養老、教育、社區服務)和生產型服務業流動,促進這些產業的發展,促進生產業更好地發展,以提升其競爭力。

    參考文獻:

    [1]劉建民.我國生產業稅收政策研究[J].財經理論與實踐,2009,2.

    [2]苑新麗,任東梅.現代服務業發展與財稅政策選擇[OL].地方財政研究網,2009,10.

    第9篇:金融業的稅收政策范文

    關鍵詞:農村金融 稅收政策 財會管理 信貸風險

    當前,我國商業銀行已成為較為特殊的經濟利益主體,其隨著逐漸開放的金融業,進入了激烈競爭階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下稱農商銀行),目前處于全國性商業銀行大力開發農村市場,存貸利差快速縮小的大環境之下,科學、規范、合理運用稅收法規和規定是其保證整體經營效益、防范信貸風險、提高市場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科學合理運用稅收政策具有重要意義

    農商銀行進行各項經營管理,尤其是進行財務管理、業務拓展、風險防控等方面的經營活動時,均會對稅法有所涉及。可以說,對稅法知識進行細致的研究、真正做到理解財稅法規是銀行所有經營活動的基礎上。用稅收政策對銀行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引領和指導,可以使財務收支計劃得以正確制定,可以對投融資業務的資產配置進行優化,可以有效規避信貸風險。因此,我們認為,提高財稅管理,對于農商銀行經營成本的降低,經營管理效益的提高極為有利。

    二、稅收政策下的薪酬發放機制

    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應該成為農商銀行制定薪酬發放機制的指導機制。銀行應遵循“逢低預發,逢高待發”的原則進行薪酬發放的規范化安排,由此可以確定,稅法規定范圍內的個人稅收規劃制定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優化薪酬機制的必要性

    薪酬管理制度的完善目前已成為農商銀行重點工作之一。相對于制度的具體化條款,如計件工資、營銷工資的各項規定,使員工績效工資的比重在薪酬中越來越大。而員工績效工資的特點是月與月之間波幅較大,分布不均。如果按照稅法中“不同級別薪酬適用不同納稅稅率”的相關規定,加之個人所得稅法新舊版的差異,就有可能導致農商銀行職員由于績效工資水平上升連帶月工資額度達到稅率較高的水準。也有可能職員月工資基數低于納稅起征點無法享受免稅額度。

    如該銀行某職員11月份應稅金額2500元(扣除免稅項后);12月份應稅金額9500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資、季度績效、營銷獎勵(扣除免稅項目后),這樣就形成了11月0元納稅,12月份需要交納稅金645元。不僅出現較大波動,且11月尚余有1000元的免稅額度。根據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說法的應用范圍之內,科學的利用各級數稅率應納稅額區間和納稅起征點,結合對薪酬發放機制的優化,可以對個人稅收規劃進行合理的配置。

    (二)優化薪酬發放機制的政策指導

    目前,國家為拉動內需,大幅度改善人民生活水平,號召各級單位合理提高職工收入。這個目的可以通過兩種方法得以實現,其一,依據稅法的相關規定,對職工工資進行賬面上的直接提升;其二,以降低個人稅負為目標,科學利用稅法起征點以及稅率適用范圍對個人納稅進行合理規劃。

    (三)“逢低預發,逢高待發”具有實用性

    上述兩方面說明,合理運用“逢低預發,逢高待發”的薪酬方法,結合各級數稅率應納稅額區間以及納稅起征點免稅額度,對員工的稅率水平可以起到一定的調整作用,并使之保持相對穩定的水平。

    1、所謂“逢低預發,逢高待發”是指,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以既往的薪酬發放經驗對單位職工的全年薪酬總額進行預估,然后對月發放薪酬的區間進行細致的設定,使單位全年度的職工薪酬收入一直處于合理稅率水平之上。

    2、農商銀行可以對員工進行稅法范疇內的合理節稅建議。但關于“逢低預發,逢高待發”這種發放機制,銀行應尊重員工的醫院,使員工在完全了解自己全年薪酬結構,并就自身薪酬和納稅特征進行衡量后,自愿對該發放模式進行選擇。

    三、政策優惠項目下的信貸投向

    免征營業稅;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計算該部分利息收入應納稅額,以90%額度并入收入總額等稅收政策是目前農商銀行開展信貸業務所能享受的優惠政策。農商銀行可以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的指導下,進一步完善銀行信貸結構,強化銀行的支農作用,擴大減免稅利息的收入,對于農商銀行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符合國家戰略發展規劃

    經濟改革開發以來,我國政府為逐步提高農民的經濟收入,大力發展和支持農村經濟,支農、惠農政策不斷推出,在此環境下,農商銀行的小額農戶貸款發放不僅可以有效執行國家的一系列農村政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更為主要的是可以保證農民有資金進行生產和經營,使農民得到真正的支持。

    (二)符合農商銀行的經營理念

    農商銀行的發展空間是農村這個廣大的市場,其主題思想為“服務三農、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建設”。需要不斷強化對小額農戶的信貸管理,使小額貸款會計核算逐步規范化、程序化。并在此基礎上,逐漸增加小額農戶貸款的數量,這種經營方式與農商銀行作重要的經營理念——增戶擴面是相符合的。

    (三)能夠切實為農民提供實惠

    近年來,農商銀行大力開拓農村市場,小額農戶貸款不斷增多,使支農覆蓋面得以大幅度提高,農戶無論進行農副產品加工抑或發展種植、養殖行業均得到了銀行的支持,使農民獲得了實實在在的收益。農商銀行也在同時履行了社會責任,為我國建設和諧社會貢獻了力量。

    可以說,農商銀行的一切經營管理活動都離不開稅法,二者的關系極為密切。因此,我們應該認知稅收政策的重要性,對稅法進行認真細致的研究和分析,進而掌握它,運用它,使其成為提高銀行經營管理效益、防范信貸風險的有力手段。

    參考文獻:

    [1]呂獻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J].財會月刊,2010(17):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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