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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利用規劃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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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土地利用規劃法范文

    關鍵詞:土地利用;土地規劃;可持續發展;

    1 引言

    土地利用規劃是對一定區域未來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計劃和安排,是根據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土地的自然特性等在時空上進行土地資源的合理分配和組織土地利用的綜合技術經濟措施。這種計劃和安排應該是以與生態、經濟綜合協同為目的,與代內、代際公平相結合的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近年來,關于土地資源開發和保護的措施與途徑的探討成為學術界的熱點,目前,循環經濟正成為一股潮流和趨勢。把循環經濟運用到土地利用規劃方面,尋求可持續的土地利用規劃方法,是土地資源開發保護的戰略選擇。

    2 土地可持續利用與土地利用規劃

    2.1 土地可持續利用

    將可持續發展觀運用到土地利用方面,便可得出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概念,可理解為遵循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相結合的原則,將政策、技術等結合起來,使土地的數量和質量既要滿足不斷增長的人口和不斷提高的生活水平對土地的需求,又不損害后代人利用土地的權利的土地利用方式。

    2.2 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是指為達到一定的目的,對一定地域內的各類土地的開發和利用進行統籌安排,對各類用地的結構和布局進行調整和配置。是依據土地的自然、歷史條件,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國民經濟發展需求等,對一定地域的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組織利用和經營管理的一項綜合性技術經濟措施。

    2.3 土地利用規劃與土地可持續利用的相互作用機制

    (一)土地利用規劃與土地可持續利用的關聯效應

    土地可持續利用是協調資源、人口、環境與發展之間關系的行為,而這種協調關系不會自動實現,必須采取科學的行之有效的行政、經濟、技術措施對土地進行合理的規劃,從而才能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促進土地的可持續利用。因此,土地利用規劃是實現土地的可持續利用的前提。

    (二)土地利用規劃對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控制作用

    土地利用規劃對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控制作用包括:對土地使用功能的定性控制、對土地利用活動的一系列量化技術要求控制、對土地利用在空間上具置的定位控制以及對各種土地利用活動在時序上的定序控制。

    (三)土地利用規劃對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引導作用

    土地的利用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利用的過程中必須隨著國家不同的政策和經濟形勢而不斷完善和發展,土地利用規劃也必須具有靈活性和適應性,才能正確地引導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四)土地利用規劃對土地可持續利用的監測與反饋作用

    土地利用規劃中的動態監測及規劃信息系統可以及時監測反饋土地利用中的成績和問題,通過反饋,可以正確判斷土地是否持續利用,及時修改規劃實施措施,從而使土地利用走向平衡、穩定的持續利用狀態。

    綜上所述,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可持續利用是相輔相成的,只有正確認識它們之間的區別與聯系,才能充分發揮規劃的“龍頭”作用,正確引導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3 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的理論框架

    3.1 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的理論基礎

    (一)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的倫理學理論

    人與自然的道德關系,長期以來沒有在倫理學中得到反映,土地生態環境不斷遭到人類的破壞也沒引起人類的負罪感,實際上,人類應讓倫理道德的約束力來有效地規劃土地資源的利用。

    (二)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的人地協調理論

    人類活動與地理環境的關系在地理科學中通常被稱作人地關系理論,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應該充分考慮人地協調理論觀點。

    (三)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的系統理論

    土地利用系統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是人與環境相互作用的集中體現,土地可持續利用就是實現土地生產力的持續增長和保證其穩定性,并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即達到生態合理性、經濟有效性和社會可接受性。因此,土地利用規劃應從這三方面系統地進行。

    3.2 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的目標與原則

    要實現土地利用向可持續方向發展的目標,就必須在土地利用規劃中實現從只注重經濟效益向經濟、社會、生態三種效益并重的轉變。從循環經濟的角度來考慮,在規劃中強調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并不阻礙經濟效益的獲得,反而會促進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這才是土地利用規劃可持續發展的長期目標。

    為了土地的可持續利用,我們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公平性原則:土地利用規劃是對土地資源在一定時空范圍內的安排,這種安排應該是公平的,既要考慮區域內當代人的公平,也要考慮后代人的利益,使有限的資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用。

    2.可持續性原則:可持續性原則的核心是人類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不能超越資源與環境的承載力,土地利用規劃應遵循此原則。

    3.共同性原則:土地利用規劃涉及到國民經濟發展的各個部門,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和遵守,只有這樣,土地利用規劃才能得到更好的實施,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的效益才能得以體現。

    4.需求性原則:可持續發展堅持公平性和長期的可持續性,滿足所有人的基本需求是其最終目標,因此,規劃必須遵循此原則。

    4 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的方法及程序

    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方法是將可持續發展觀和土地可持續利用思想融入到規劃的程序中,進行系統地編制。規劃的方法及步驟如下:①建立由決策者和專家技術組成的工作小組;②聽取社會各階層提高生產和保護自然資源的問題和建議;③建立包括經濟、自然、社會和法律和問題的數據庫;④確定土地資源潛力和限制性;⑤向土地利用者提供信息并反饋他們的目標、愿望;⑥確定需求;⑦根據長遠目標制定土地利用管理規劃;⑧準備人力和各方面支持實施規劃并立法。融入可持續發展觀的土地利用規劃的程序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條件分析

    對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條件進行客觀全面的分析和評價,找出制約其利用的因素,分析經濟、社會和生態三個子系統的協調和制約關系,確定其相互地位。

    2.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潛力分析

    通過區域間的比較和分析,確定本區域在整個區域系統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本區域的土地利用潛力做出客觀的評價,從更開闊的視野角度考慮,通過發揮區域特色來進一步提高土地的可持續利用的潛力。

    3.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目標的設定

    根據土地的利用條件和潛力分析,設定適合土地可持續利用的短期和長遠的各子系統的目標和總體目標,并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實施部門。

    4.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方案的制訂

    在土地可持續利用的目標的指導下,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制定符合規劃區域特征的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以謀求土地可持續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同時應建立監控預警系統,并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為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提供良好的保障體系。

    參考文獻

    [1]但承龍.可持續土地利用規劃理論與方法研究[D].南京:南京農業大學,2002

    [2]傅伯杰.土地評價的理論與實踐.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1991

    [3]朱紅波,劉海榮.循環經濟與可持續利用規劃[J].華中農業大學土地管理學院

    [4]王萬茂,土地利用規劃學,中國農業出版社,2009

    第2篇:土地利用規劃法范文

    關鍵字:城市;土地;規劃;協調;發展;

    引言:

    城市化的發展下,房地產行業一派繁榮。寸土寸金對當今的中國城市來說絕不夸張。大量的人口和不合理的城市規劃以及土地的不合理利用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在“和諧社會,和諧城市”的口號下我們該如何協調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是一個越來越迫切的問題。所以本文章將就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可協調性發展進行分析研究。

    1.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現狀

    中國的城市化發展導致城市人口的空前增加和對城市面積不斷擴充的需求,但是在城市面積的擴充中難免就將占用耕地以及對土地的重新利用。現今中國人均耕地面積比較少,且質量水平不高,后備資源十分不富裕。所以城市規劃應該十分注意土地的合理利用,但是由于中國的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起步較晚還沒形成一定的系統性,并且伴隨著近幾年房地產的繁榮發展,在中國絕大部分地區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協調性的現狀十分不容樂觀。所以若想分析研究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可協調性發展的情況,我們首先就應該立足于當前,正視當今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不協調甚至產生沖突的現狀。

    ①城市布局不合理,標準難統一,土地利用率低

    城市是人類進化史上的一次飛躍,城市布局是伴隨著城市的出現而興起的。城市規劃主要講究安全、經濟、美學、社會。一個好的城市規劃對于城市的飛速發展是十分有促進作用的。但是在如今中國的城市規劃中多出現新城區中夾雜老城區,工業區中夾雜居民區,居民區中又混合服務區。布局不僅不合理,而且難以形成規模體系,即混亂又降低了土地的利用率,同時也會對人民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甚至影響整個城市的發展。與此同時單位土地上產生的經濟價值也大大降低,對于城市的美學,安全,經濟,社會都會產生負面影響。

    ②大量的新型樓盤,大量的空置房,土地資源明顯浪費

    伴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人民的經濟收入也大幅度提高,與此同時對生活質量的追求也進一步提升。另外城市是經濟,文化的中心,它的城市化腳步也不可避免的逐步加快,這就更進一步的促進了城市房地產市場的繁榮。

    房地產在中國可謂極盛一時,對中國的影響也是較為深遠。尤其記得近幾年來每一次售樓中心開盤時的人山人海,還有那在公交車上隨性一瞟就會看到新的房子正在興建。高利益的驅逐下,每個城市都出現了大量的新房子。這些房子不僅占用了大量的耕地以及一些其他的用地,而且建筑范圍、建筑地點總是雜亂無章,有的在工業區、有的在郊區、有的在服務區等等。胡亂的規劃和大量的興建已經遠遠超越了人們的購買力,以至于產生了大量的空置房,這些亂建的房子不僅占用了寶貴的土地資源,而且還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

    2.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不協調的原因

    ①過度的追求發展,經濟效益

    現如今,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人民對于房子購買力不斷提高,對于住房質量與環境的要求也不斷增強,房地產商從中看到商機,一哄而上的想分享到城市發展進程中房地產業這塊大蛋糕,片面追求發展、一昧追求經濟效益的結果是天價樓房乏人問津、樓房的相對過剩和隨處可見的缺乏后續資金續建的爛尾樓盤。對于這種利益間的交易,使的土地大量流入房產商手中,進而造成了城市規劃中土地的利用率降低。城市規劃是一種對于美學和經濟的相互融合,離不開合理的布局和計劃。而在房地產的利益面前不僅是政府還是開發商都忽略了城市規劃問題。大量的購入大量的建設,不考慮總體布局,不分析土地的合理利用。而且房地產經營者為了進行高價銷售一般都會對周圍建筑進行一定改變,有時是在本該繁華的地區大建綠地,有時是在本該耕地的地方修筑基本無人問津的園林,不僅對城市規劃不好,就是對土地利用規劃也完全不利。據國土資源公報數據“2004年以來,我國城市、村鎮建設每年占用耕地約30萬公頃,相當于減少275萬人口糧食生產能力。而這與我國人口持續增長的現狀構成逆向發展的趨勢。”可以看出我國耕地面積在利益的驅使下的銳減以及城市規劃中不合理土地利用的嚴重不協調性。

    ②監管部門的力度不嚴緊以及“”管理部門欠溝通

    對于房地產近幾年的快速不合理發展,不得不考慮相關監管部門的審批力度不嚴,甚至是反過來想通過房地產來維護城市快速發展,從而在利益面前放棄了對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重視。不僅對房地產開發地皮的審批力度不嚴,而且還低價從農民手中收取耕地然后倒賣給開發商。城市規劃監管部門本應該對城市的未來發展與規劃進行科學的預期與布局,并制定出相關嚴格的措施來進行房地產監管,對土地利用規劃進行科學管理。但是不嚴格以及不全面的監管再配合上利益的交易,使的在城市規劃中土地利用規劃越來越不合理。另外一個監督不嚴的原因是中國城市規劃和中國土地規劃是分兩個部門管理的,它們的自身利益上存在差別,而在使用上又存在統一。我國由建設部門負責城市規劃、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利用規劃。雖然國務院對這兩個同級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的分工,但在實際工作當中,二者又存在著職能的交叉,尤其是房地產行業的一時繁榮更增加兩者之間的聯系。建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從各自利益出發,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規模等關系重大的原則性問題上缺乏交流和支持。這直接導致了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不協調性。

    3.如何實現可協調性發展

    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不協調性,不僅對城市發展帶來了限制,更加重了中國土地利用規劃的負擔。那么面對如此現狀我們應該如何進行改變。作者認為應該首先應該從規劃和審批的環節上進行改革,加強政府監管力度,合理進行城市規劃的未來建設。再者應該就已經存在的城市規劃中的土地利用規劃問題進行科學分析,采用最小損失率的方法進行改善。

    ①緊抓規劃和審批環節

    首先,城市的健康發展不可能離開房地產業的蓬勃發展,城市的建設要有一個從總體上規劃、優化土地利用結構的策略。那么這個策略的首要監督者就是政府相關部門。所以要想改善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之間的關系,政府部門就該加強規劃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以及審批力度。

    對于規劃的合理性首先政府部門應該制定一系列城市規劃的規范措施。修改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政策。另外對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進行統一性改革和管理,使得在利益沖突的時候,可以選擇傾向更科學的部分。

    城市規劃更傾向于布局,所以在審批環節一定要緊緊圍繞著城市規劃的合理布局進行考慮,盡量使得工業區,居民區和服務區分離的原則,讓城市的布局呈現出美學,經濟,安全和社會的根本特性。對于不符合布局的審批時必須一律駁回。只有緊抓規劃與審批,我們的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才會在中獲得利益最大化以及得到可持續的發展空間。

    ②推進老城區改革,堅守新城區

    在城市規劃與土地規劃的不協調部分主要表現愛老城區與新城區方面。老城區主要表現在布局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而新城區主要表現為大量空置房,土地資源的浪費。所以要想實現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協調性發展我們就應該推進老城區改革,堅守新城區要求。避免老城區的土地利用率低和加強新城區土地的合理利用,避免浪費。而在新城區的建設方面要進行土地規劃和城市規劃的雙重考慮,多多考慮土地數量限制和城市發展需求之間的矛盾,努力尋求更加科學和更加高效的土地利用。其中可以考慮香港的填海建屋和最新眾多城市興起的地下商場等等。

    第3篇:土地利用規劃法范文

    關鍵詞:集對分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濟評價

    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經濟實施評價的主要方法

    1.相關評價方法的概述和特征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實施評價中,其采取評價的方法很多,綜合考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經濟、社會、生態的不確定的因素較多,且對規劃區域經濟評價的影響份量大,所以這里主要介紹模糊數學、灰色系統理論和層次分析法三種最常用的不確定性系統研究方法。

    模糊數學重點研究“認知的不確定性”問題,其研究對象具有“內涵明確,外延不明確”的特點。對于那些經濟、社會、生態等內涵明確,外延不明確的“認知不確定”問題,模糊數學主要是憑借經驗借助于隸屬函數進行處理,它對用模糊數表示的不確定性評價因素體系,有著良好的處理能力。

    灰色系統理論重點研究概率統計、模糊數學中所難以解決的“小樣本”、“貧信息”不確定性問題,該方法首先確定一個理想狀態下最優的規劃評價系統,并確定其評價中的經濟、社會、生態等指標的值,然后求取被評價指標與理想狀態下評價指標的關聯度,最后根據權重計算關聯度總合在加以評價,該方法的缺點就是理想狀態的規劃評價系統很難確定。

    層次分析法是通過對土地利用系統的經濟、社會、生態等多個因素的分析,劃分出各因素間相互聯系的有序層次,再請專家對每一層次的各因素進行客觀的判斷后,相應地給出相對重要性的定量表示,根據各因素的權重值確定影響該土地利用系統的主要因素,并對主要影響因素進行量化和標準化,最后對各因素值,按照權重值的大小進行加和,得到土地規劃的綜合評價。

    2.評價方法的區別與聯系

    對以上三種方法通過對比分析可以知道,他們之間主要區別與聯系如表所示:

    通過對比分析可以知道,以上方法的主要不足之處是這些方法都以定量為主,定性為輔具有系統性、完整性等特點。對于不確定性的經濟評價,往往不能合理的界定在一定范圍內,尤其是在確定區域經濟指標實施評價的不確定性上很難斷定出一個合理的區間進行評價。根據以上的不足,現把一種新的方法―集對分析法運用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經濟實施評價中。

    二、 建立集對分析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經濟評價中的探討

    1.集對分析理論評價基本原理及概念

    集對分析(set pair analysis, SPA)是趙克勤在1989年提出的一種新的系統分析方法[2],它從同、異、反等3個方面對兩種事物的不確定性進行研究,它全面刻畫了兩種不同事物的聯系,集對分析的本質是一種新的不確定性理論,其核心思想是將確定和不確定視為一個確定不確定系統 。

    2.聯系度

    給定2個集合A和B,并設這2個集合組成集對H=(A,B),在某個具體的問題背景下(設為)下,對集對H的特性展開分析,共得到N個特性,其中:有S個為集對H中的兩個集合A和B所共同具有;在P個特性上集合A和B相對立,在其余的F=N-S-P個特性上既不相互對立,又不為這2個集合所共同具有。用式(1)加以統一表示集合A與集合B的聯系度為:

    式(1)中, j為對立度系數,規定j恒取-1,i為差異度系數,在(-1,1)區間視不同情況取值。

    3.集對分析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經濟評價中模型的建立

    利用集對數方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評價實質上是將確定性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與不確定性的評價因子及其變化相結合進行分析的過程,其重要的目的是確定差異度系數和聯系度,這樣才更正確的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做出科學的評價。有N個同一等級的評價指標,則可據此建立該評價問題的聯系度表達式。以評價指標相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標準的大小及其所占的比例,確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評價指標數值的差異。最后根據需要對分級標準繼續進行同一、差異、對立的集對分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經濟評價的好壞對規劃的修編、經濟的調整和發展起重要影響作用。本文把集對分析法應用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經濟評價中,這樣使得評價問題表達更清晰和準確。

    三、 結論

    一套完整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價體系中,經濟、社會、生態等因素往往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需要求更適用的方法,以往相關的評價研究常采用模糊理論來處理這類不確定性問題,而模糊不確定性在一定范圍不確定的信息,本文試分析集對分析法應用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經濟評價中,以進一步證實該方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價的科學性和適用性,進而使得該地區的規劃更加符合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態等方面的發展。

    作者單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1]劉思峰,黨耀國,方志耕.灰色系統理論及其應用[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4.3.

    [2]趙克勤.集對分析對不確定性的描述和處理[J].信息與控制,1995,24(3):162-167.

    第4篇:土地利用規劃法范文

    關鍵詞:城市發展政策;交通規劃;土地利用;Uplan和Emme一體化模型

    中圖分類號:F570 文獻標識碼:A

    Abstract: For quantitative research of the integrated planning between urban transport and land use. Firstly, based on the Uplan and Emme model building a integrated planning system of urban transport and land use. Secondly, through the mutual influence factors of the traffic and land use system to analyze its feedback principle and the integrated planning thinking. Finally, combining the actual data of Wenjiang, a district of Chengdu, put forward the different ideas of integration planning under the different urban development policy, then evaluating the results and giving the proper policy.

    Key words: urban development policy; traffic planning; land use; the integrated model of Uplan and Emme

    目前我國大部分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和交通規劃呈現分離的狀態,隨著城市發展過程中道路擁堵、交通環境污染、交通供需不平衡和土地資源的不合理利用等一系列城市交通問題的不斷出現,城市交通和土地利用一體化規劃的被關注度則逐漸提升,也成為交通工程和城市規劃領域共同關心的問題。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的一體化規劃是解決城市發展問題中交通與土地利用不合理發展的關鍵因素,那么一個完整的交通與土地利用一體化規劃系統是必不可少的,相應的該系統所需要一個一體化模型作為支撐,Uplan和Emme一體化模型為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一體化規劃支持系統提供了理論依據。同時結合實際的城市發展政策,基于實際的發展政策進行交通與土地利用的一體化規劃,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

    Uplan模型的作用是輸入城市未來年份的不同的土地利用類型即可預測出城市未來的發展狀況,主要適用于中小城市和區域的預測,不需用歷史數據進行校正。對于我國的地方和交通部來說,Uplan作為一個預測土地利用變化影響的良好模型被認可,并有李善穎、詹慶明等人對Uplan在中國的適應性做了相應的分析,得出在中國使用的結論,目前已有部分小城市運用。

    1 Uplan和Emme一體化模型的基本原理

    1.1 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系統內部影響因素的確定

    不同的土地利用形態之間的溝通,都會需要交通作為溝通的橋梁。相應的,不同的土地利用形態的空間布局,會需要不同的交通需求的總量特性、時間特性、空間特性和交通方式來與之匹配,即土地利用直接影響著交通需求特性。交通系統與土地利用系統合并起來作為一個大的系統,主要是依靠內部有相互關聯的因素聯系起來,內部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和相互關聯,才形成了兩系統間相互影響、相互反饋的互動關系。本文選取城市交通系統里的交通可達性和區域飽和度、城市土地利用系統的城市人口數和土地開發強度作為兩系統間的內部影響因素。

    1.2 一體化規劃模型的循環反饋原理

    城市交通系統與土地利用系統之間存在相互反饋的關系,二者又為互相輸入輸出的投入產出系統。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之間的一體化需要聯結點來貫穿系統之間的聯系,經過詳細分析選定土地使用模型中得到的人口數和崗位數輸入到交通規劃模型中,而通過交通規劃模型得到的交通可達性和區域飽和度反饋到土地使用模型中,并通過對交通可達性收斂性的判斷來實現一體化規劃系統的循環反饋。

    2 一體化規劃循環反饋模型的建立

    2.1 一體化規劃模型中聯結點的計算

    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一體化規劃反饋中的聯結點是系統運行反饋的基礎,交通可達性是重要聯結點。在綜合考慮了交通規劃過程和城市規劃過程的各項影響因素后,得到了基于交通出行量的交通可達性計算公式,如公式(1)所示:

    2.2 一體化循環反饋模型的計算原理和收斂指標

    一體化規劃的循環反饋計算原理是基于以上所介紹的交通可達性而形成的,采用移動平均法(MSA)來處理系統循環過程中交通可達性結果,交通可達性循環過程中的MSA模型如公式(3)所示:

    一體化規劃模型循環反饋終止需要相應的收斂指標來判斷,當一體化規劃系統中交通可達性隨著循環次數的增加而收斂時,即模型達到穩定狀態,則循環反饋過程停止。選取交通小區可達性數值的相對誤差值作為系統的收斂指標,計算公式如公式(4)所示:

    2.3 一體化循環反饋模型的建立

    基于一體化規劃系統的循環反饋的聯結點和計算原理實現了一體化循環反饋模型的建立,模型建立的基本點是要結合溫江區的實例,對不同的城市發展政策建立模型。

    溫江區是成都市市轄區,區域面積和范圍均符合Uplan模型的適用條件。溫江區作為一個“睡城”發展起來,由調查數據可知,溫江區出現了嚴重的職住不均衡情況。隨著城市化的快速推進,交通擁堵、交通安全、交通環境污染等正影響著溫江的整體發展。而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正是交通與土地利用系統的不協調發展,為了解決此問題,需從城市發展政策的角度,協調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之間關系來緩解交通供需矛盾。通過參考《溫江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溫江統計局的相關統計數據,將溫江區劃分為26個交通小區,將其作為交通與土地利用一體化模型的輸入值進行一體化規劃的研究。結合溫江實例,本文主要分析城市在集聚發展和疏散發展政策下的交通和土地使用一體化,不考慮政策不干預的發展模式。

    不同城市發展政策下的一體化規劃模型需要輸入需求數據(總人口數、總就業數)和供給數據(規劃范圍、交通小區)到Uplan模型中,根據不同發展政策對模型進行參數的設定,并構建Emme交通規劃需求預測模型,最后對可達性的收斂情況進行判斷。

    在集聚發展政策下的一體化規劃模型中定義5種用地類型,分別為高密度居住、中密度居住、高密度商業、中密度商業和工業用地;疏解發展政策下的一體化規劃模型中,定義7種用地類型,即高、中、低密度居住,高、中、低密度商業和工業用地,兩種模型的用地分類分別與規劃圖中的用地類型相對應。對兩種模型建立研究區域的評價因子,分別為鼓勵開發因子、限制開發因子和禁止開發因子,根據評價標準設定不同的評價值。將兩個模型中用地類型所對應的人口比例、戶均使用面積、就業比例和人均使用面積在Uplan模型中進行參數設定,運行得各小區人口數和就業崗位數;將其作為Emme模型的輸入數據,通過命令計算小區之間的直線出行距離、居民的產生量和吸引量,得出基于交通小區直線距離的小區可達性;根據可達性收斂指標判斷交通可達性值,若不收斂,則反饋到Uplan模型需要的柵格文件循環計算,直到收斂模型停止循環。

    3 結 論

    3.1 兩種發展政策下的一體化規劃結果

    在達到收斂情況下,集聚發展政策的交通可達性誤差值為0.0633;疏解發展政策下的交通可達性誤差值達到0.0602,二者皆小于0.0700。模型可得兩種土地使用發展政策下的交通小區的人口數和崗位數,可得到兩種政策下交通小區的人口密度圖和就業密度圖,如圖1的(a)和(b)、圖2的(a)和(b)所示。

    3.2 兩種發展政策下布局方案的評價

    對于兩種不同土地使用發展政策的布局方案的結果,選取人口、就業密度指標和平均出行距離指標對其進行評價。由圖1、圖2可得,兩種發展政策下就業崗位數都有相應的增加,緩解了溫江區的職住不平衡問題。集聚發展政策主要以BRT交通干線為基礎發展,人口和就業主要集聚在溫江主城區;疏解政策下人口有向交通便利地區偏移的趨勢,受疏解政策的影響,人口和就業都有向主城區東西方向偏移的趨勢。平均出行距離是評價交通經濟型的有效指標,是通過交通小區之間的出行分布量和交通小區之間的出行距離計算得到的,具體如公式(5)所示:

    通過公式(5)可以計算得到兩種土地使用發展政策下的城市平均出行距離,兩種發展政策下城市的平均出行距離分別為6.31km、6.92km。由此可得,在集聚發展政策下的城市平均出行距離小于疏解發展政策下的,因為疏解發展政策降低了中心城區的吸引力,擴大了主城區和外部之間的出行。在對不同的城市發展政策進行一體化規劃后,與規劃前相比城市的發展體現出了一定的優勢。通過對評價指標的結果分析,結合溫江區未來發展的方向,在城市發展政策上,溫江區較適合疏解發展政策,可以分散城市空間結構,緩解交通問題和“職住平衡”的問題。

    4 結束語

    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一體化是目前國內外課題研究的熱點,本文所用的Uplan模型在美國城市發展情景預測方面已得到實際運用。本文運用Uplan模型和Emme模型的結合,找到城市交通系統和土地利用系統的結合點,實現了一體化規劃系統的產生;根據成都市溫江區城市總體規劃(2014-2020),在不同城市發展政策下對溫江區進行一體化規劃,得到了不同的一體化規劃結果,通過對相關評價指標和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得出了最優城市發展政策。在此考慮到的評價指標設立相對有限,環境保護性和出行公平性指標并未設定,需更進一步利用不同實例進行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

    參考文獻:

    [1] Enda Murphy. Urban spatial location advantage: The dual of the transportation problem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land-use and transport planning[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Part A, 2012,46(1):91-101.

    [2] J.J. Lin, C.C. Gau. A TOD planning model to review the regulation of allowable development densities around subway stations[J]. Land Use Policy, 2006,23(1):353-360.

    [3] 陸化普. 城市土地利用與交通系統的一體化規劃[J]. 清華大學學報,2006,46(9):1499-1504.

    [4] 王樹盛. 交通與土地利用一體化分析技術及其應用――以昆山城市總體規劃為例[J]. 城市規劃,2010(S1):130-135.

    [5] 毛蔣興,閆小培. 城市交通系統對土地利用的影響作用研究――以廣州為例[J]. 地理科學,2005,25(3):353-360.

    [6] 李善穎,詹慶明. 基于UPlan的規劃支持系統應用研究[J]. 中華建設,2011(9):90-91.

    [7] 李麗慧. 河南公路建設對城市土地利用影響的研究[J]. 公路工程,2015,40(4):202-204.

    [8] 趙署光,湯君友. 城市交通與土地利用協調度模型研究[J]. 科技信息,2013,15(4):46-47.

    第5篇:土地利用規劃法范文

    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的《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工業化、城鎮化仍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建設用地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保護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形勢日趨嚴峻,統籌協調土地利用的任務相當艱巨。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必須從我國國情出發,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根本方針,統籌土地利用與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指導土地管理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的重要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要求,科學分解并層層落實《綱要》確定的土地利用主要指標,盡快組織完成地方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地方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主要用地指標和用地布局安排必須服從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相關規劃,也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和總體布局安排。要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嚴審查各類建設規劃中的用地規模和標準,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調整用地布局。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注重協調配合,認真落實《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順利實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落實保護耕地目標責任制,確保《綱要》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第6篇:土地利用規劃法范文

    【關鍵詞】鄉級土地利用規劃;村鎮規劃;協調

    近年來我國在各個方面都獲得了較大的發展,成績斐然,同時很多問題也在發展的過程中顯現出來。土地資源匱乏是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社會諸多行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土里的利用。因此怎樣解決社會發展中的土地資源匱乏問題,提高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利用效率成為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中的重要課題。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是促進經濟涉水統籌發展的重要內容,因此相關部門應當促進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協調,為土里使用提供科學依據具有重要意義。

    一、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差異性分析

    第一,具有不同的規劃時間尺度和空間范圍。局域性規劃是村鎮規劃的空間范圍,全面性規劃是鄉級規劃的范圍。二十年是村鎮規劃的實踐期限,而鄉級規劃的時間期限多為十年到十五年。第二,兩者具有不同的內容重點。建設用地的布局和分類的綜合統籌是村鎮規劃的重點,生產設施用地規劃、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居住用地規劃是其主要內容。用地布局的總體安排和控制以及土地利用結構的調整是鄉級土地規劃的重點,城鎮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基本農田的調整和布局等是其主要內容。第三,具有不同的規劃用地分類。規劃用途是鄉級土地的分類標準,而村級的分類標準是土地使用性質,各自的種類數也不同[1]。

    二、鄉級土地規劃的村鎮土地規劃的矛盾因素分析

    (一)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對村鎮規模的確定存在沖突

    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土地利用規劃的村鎮規模確定矛盾包括:對建設用地的數量進行限制;對可占用更低的數量和位置進行限制。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由縣級以上政府在鎮總體規劃中對鎮的建設標準、發展規模等進行確定。但土地管理法卻規定逐級分解和用地指標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進而使得鄉級土地規劃和村鎮土地規劃對建設用地指標無法達成一致[2]。

    (二)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編制結構協作力度不夠

    目前,城鄉建設部門是村鎮規劃的責任主體,土地管理部門是鄉級土地規劃的責任主體。兩個編制主體級別相同,但卻具有不同的監督指導單位,并在各自的體系內完成規劃編制工作。雖然兩個規劃編制主體實行了規劃成果互檢和資料共享,但兩者的溝通仍然不夠,常常出現一個編制主體根據另一個編制主體的規劃成果進行套核的現象。

    (三)鄉級土地規劃和村鎮規劃技術規程存在差異

    由不同的規劃主體負責鄉級土地規劃和村鎮土地規劃,必然會導致制圖規范和編制規程上的不同。主要包括:第一,人口統計口徑不同。《鎮規劃標準》是村鎮規劃人口預測的依據,流動人口、通勤人口、常住人口是其人口組成的部分。而流動人口在鄉鎮規劃人口預測中被排除。鎮區用地面積應人口規模內涵不同而產生不同。同時控制性人均指標也因為人口統計基數不一致而難以銜接。第二,用地分類和范圍統計標準不一致。行政區劃為范圍是現行土地利用規劃統計用地數據的依據,規劃區是村鎮規劃各類用地的統計范圍。兩項規劃具備不同的統計范圍,使得同種地類具備不同的數量。另外,不同的分類體系也是鄉級土地規劃和村鎮土地規劃中的重要問題,使得各種地類的認定難以一致。第三,具有不同的規劃期限。由于村鎮規劃期限為二十年,而鄉級規劃為十五年,不一致的規劃期限必然導致規劃內容的不協調和不可比。

    三、協調鄉級土地規劃和村鎮土地規劃的途徑

    (一)對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土地利用規劃進行統籌

    從整體利益出發、帶有控制性是鄉級土地規劃的特點,因規劃結果和規劃特征帶有指令性,使得規劃內容無法充分考慮局部利益,進而為規劃的實施設置了障礙。而深入的分析地區的實際情況是進行村鎮土規劃的基礎,相對于鄉級規劃更加貼切實際,有利于規劃的具體落實。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的矛盾也由此產生,具備發展和保護兩個不同目的使得兩者在實施中被對方牽制。因鄉級土地利用規劃是從土地可持續利用和區域糧食安全的角度進行的,因此村鎮規劃服從于鄉級土地規劃的控制和指導是毋庸置疑的,土地利用規劃確定的范圍是村鎮規劃確定用地規劃的依據。

    (二)加強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編制主體的協作

    現階段兩個相對獨立的同級部門對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進行編制,兩項規劃無法協調的重要原因在于兩個編制主體缺乏有效溝通。對土地管理部門和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合并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辦法。例如在我國深圳建立了規劃與土地資源管理局,對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進行統一編制,并獲得了良好的成效。但不同規劃編制主體合并較為困難,現階段較為可行的辦法是加強不同編制主體間的溝通,強化兩個的協作。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兩方編制主體在修訂或者編制規劃前,要對規劃成果和規劃現狀的資料進行溝通,資料應體現為圖件和文字兩種形式。第二,在編制規劃過程中,兩方編制主體應當安排人員參與對方的具體編制工作,并解釋規劃思想和提供的資料。第三,對草案的審查應由雙方的技術人員和領導共同進行,逐個核對控制性和原則性的內容,修正兩項規劃沖突的地方。

    (三)對編制方法進行完善

    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的不協調的根源在于具有不同的技術規范和編制規程,因此為降低兩項規劃的沖入必須尋找新方法。具體包括:第一,統一基礎數據。第二,選擇預測模型預測人口時,應當在充分考慮地區情況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多種預測模型,使預測的準確性得到有效提高。第三,協調兩項規劃的難點在于用地的分類,用地標準、分類標準、統計范圍不一致是其主要體現。應當以兩項規劃使用的標準為基礎,對兩者同時使用的新標準進行制定。而用地標準則應當依據村鎮發展的現實情況具體確定[3]。

    四、對《武漢市江夏區鄭店總體規劃2006-2020年》的研究

    鄭店位于江夏區西部,總面積為12093.7公頃,占武漢市總體面積的1.67%。鄭店現轄23各行政村,1個社區,230個村民小組。2005年常住問口為4.8萬人,城鎮人口有0.9萬。鄭店2005年規劃數據如圖1所示。

    為了實現兩規的統一管理,鄭店采用了土地規劃用地分類作為鄭店總體規劃的原則,兩規對接情況如圖2所示。通過鄭店對兩規的協調,實現了對土地的 有效利用。

    結語:

    現實中,我們應當從保護和發展相互統一的原則出發,依據規劃要求,有效解決兩項規劃中的用地問題。使規劃目標、各類用地邊界、數據口徑等在兩項規劃中實現統一,進而實現鄉級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的協調。

    參考文獻:

    [1]鄶艷麗,劉海燕. 我國村鎮規劃編制現狀、存在問題及完善措施探討[J]. 規劃師,2010,(09):69-74.

    第7篇:土地利用規劃法范文

    【關鍵詞】土地規劃;修編;探討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部門間合理分配的有效方式,是落實土地管理法的重要手段。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近幾年我國城市化進程逐步加快,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和沖擊,引發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問題,其中尤為突出的是土地問題。,針對當前在城市土地利用規劃方面存在的問題,從系統的角度加強、完善土地利用規劃功能,使之與城市的發展方向、發展速度相協調,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與集約利用。

    1 我國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我國在城市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問題日益暴露出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1 城市用地規模擴張過快,用地供需矛盾尖銳

    目前全國共設有660個城市,兩萬多個建制,2005年我國的城市化率達到43%,大體上每年增長一個百分點;而全國城市土地面積2000年為2.24萬平方公里,2003年達到2.83萬平方公里,2004年全國城市建成區總用地面積約3萬多平方公里,年均增長8%左右,遠遠超過城市化的速度。求。

    1.2 城市已占用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在城市用地大規模外延擴張的同時,我國城市已占用土地的利用效率卻非常低下,絕大多數城市建成區內或多或少都有一定數量的閑置或廢棄地。同時,城市中存在住宅建設項目用地、商服建設用地等各類建設用地的容積率普遍偏低、工業建設項目用地的投資強度、產出水平低下等現象,遠遠達不到集約用地的要求。

    1.3 城市用地結構比例失調

    我國城市用地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城市中工業用地比例過大,商業服務業及市政環境用地比例過小。目前我國城市工業用地占城市用地比重一般在20%―30%之間,遠遠高于建設部關于工業用地占建設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之間的規定,而發達國家城市工業用地比例一般不超過15%。城市的工業用地比重過大,影響了土地的價值收益率及城市商務中心功能的發揮,有礙城市經濟的協調發展。

    2 我國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城市土地利用規劃是合理調節、分配、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有利工具,但目前我國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功能較弱,對用地的管理尚不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城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不完善

    城市土地利用數據反映了當前城市土地的利用情況,是對各類城市用地進行有效控制、提高土地利用集約度,開展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礎。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的土地與規劃部門對城市中各類土地的利用情況掌握不足,一些建設項目用地相關數據記錄上存在著數據缺失、不詳等現象;隨著時間的推移,相關統計數據不能做到及時更新與存儲;記錄在案的資料繁雜、混亂,缺乏系統規范的整理,不能將現代先進的管理信息系統與土地數據的管理相結合。規劃部門對城市用地信息的掌握不足必然會導致對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布局不合理等問題管理不到位。

    2.2 土地規劃與城市規劃不相協調,與經濟發展不銜接

    目前我國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內容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中均有相應的規定,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職能分屬土地管理部門和建設部門,兩個規劃的編制上所依據的文件、規程、技術標準不同;城市土地分類體系不同,城市土地的統計口徑不同,每一輪規劃編制的時間不同[2],規劃編制的出發點也不相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強調耕地保護,而城市規劃則強調城市規模。這些差異往往導致實踐中城市土地的管理工作受到“多頭領導”,給城市土地的開發、利用、管理帶來諸多困難。同時,兩個規劃中有關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內容均存在與城市經濟發展戰略相脫節的現象,不能與城市的總體發展融為一體,保證城市用地規模的合理擴張。

    2.3 缺乏專門的城市用地規劃法規,對城市用地控制較弱

    我國土地利用規劃體系包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又分為城市(鎮)土地利用規劃和鄉村土地利用規劃。但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規劃主要進行的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而對其他的土地利用規劃則關注較少,尤其是土地利用詳細規劃。

    3 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制定

    3.1 基于系統協同視角的城市土地利用規劃原則

    城市作為一個開放的復雜系統,它由許多子系統構成,如經濟子系統、教育子系統、科技子系統、人口子系統、城市用地子系統等。它是若干個子系統之間動態地相互促進、相互作用的關系及其程度的反映。城市土地作為城市生態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它的利用規劃不能僅限于自身系統,出現什么問題治理什么問題,而應當著眼于整個城市系統的和諧發展,與其他子系統緊密協作,才有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城市土地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因此,一個城市的用地規劃應當以促進城市的整體系統有序發展與土地自身系統的集約利用為原則。

    3.2 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的制定建議

    按照促進城市系統有序發展及土地集約利用的原則,城市土地利用規劃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應當由土地部門、城市規劃部門共同負責編制,經濟發展委員會、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等經濟職能部門以及各類土地使用部門參與編制。規劃的編制要遵循客觀性、科學性與可操作性原則,使規劃能夠真正對城市土地利用的控制起到實效。

    3.2.1 深入開展城市土地用地現狀調查

    客觀、準確的用地信息是土地利用規劃編制的基礎,在城市土地利用規劃編制之前應當首先對城市的用地系統展開深入的調查,明確各類用地的數量、質量、分布、利用和權屬狀況。結合現代信息技術完善土地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城市土地利用信息數據庫,對每類用地的用地指標、經濟指標數據,如某類建設項目用地的人均占地面積、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單位面積產出、投資強度等進行詳細存儲。根據用地情況的變化,定期更新數據庫,保證數據資料的系統性、準確性、及時性和連貫性,為各類土地管理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2.2 根據城市各經濟、社會子系統發展戰略,制定城市土地的利用指標

    根據城市的經濟發展方向及策略、教育發展戰略、醫療發展戰略等經濟、社會子系統的發展要求,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對土地分類,制定、調整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包括行政辦公用地、商業金融業用地、醫療衛生用地、科研教育設計用地等多個種類用地)、工業用地、對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等各類土地的使用比例、用地強度及地理布局,針對不同的用地類型,選擇適宜的指標,如人均占地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投資強度、單位面積產出、綠地率等,對土地的集約利用進行控制,使之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速度及需求。

    3.3 加強用地建設的事后監督、評價

    要將各種土地利用活動限定在土地利用規劃所規定的方向和范圍之內,還要重視用地建設項目的后期監督與評價。對于后期建設與申請初期設計不相符合的項目,予以一定的處罰,避免土地使用者以各種名目、理由圈占土地,而進行低效開發,違反土地利用規劃的宗旨。同時對各類已建成項目進行用地集約度與經濟生態化評價,以檢驗土地利用規劃的正確性與有效性,為下一期城市土地利用規劃提供決策依據,以保障土地系統和社會整體長遠利益的實現。

    我國的城市土地利用的研究尚處在起步階段,而城市土地利用績效的研究更是方興未艾,尚有許多研究上的空白之處。一些城市雖然開展了存量土地的現狀調查和潛力分析研究,積累了一些提高土地利用績效的經驗,但在理論研究和實踐工作中還存在很多不足。今后的研究方向包括:進一步明確城市土地利用績效的概念,為城市土地利用績效的評價建立更加科學的評價方法和指標體系等,城市土地利用績效評價的開展將為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制訂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等相關政策和措施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及決策依據。

    參考文獻

    [1]李志民,周寶同.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問題.國土資源,2005

    第8篇:土地利用規劃法范文

    關鍵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矛盾協調

    概括地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下文簡稱“兩規”)是宏觀上安排城市各類土地的使用結構與城市建設用地具體部署的兩個重要規劃。當前我國正處于快速城鎮化的發展時期,各項建設正加速進行,伴隨著近年來耕地面積的急劇減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性越加凸顯。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協調一直存在問題,導致兩者在實際的應用中矛盾不斷,下面對“兩規”的矛盾進行簡單分析以及就如何協調提出粗淺建議。

    一、 認識“兩規”

    (一)“兩規”的關系

    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任務和內容不難看出,“兩規”都是將土地作為主要規劃對象,核心內容都是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在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這,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

    綜合來看,“兩規”的側重點不同,城市總體規劃是一種區域性、綜合性規劃,是以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為出發點和歸宿的;相對而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種專業性規劃,是以合理安排現有的土地資源,確保土地資源的永續利用為目的[3]。

    但是從“兩規”的空間范圍來看,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是整個行政轄區內的全部土地,城市規劃區則只是整個行政轄區范圍中的一部分,稱為中心城區或城市中心區,其規劃范圍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小。從這個角度來看,城市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一個局部,兩者是點和面關系,是局部與整體的關系[4]。

    從規劃的內容看,兩者各成體系,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內容上更全面、更具體地體現了一個地區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配置、土地利用結構的綜合調整與優化、土地利用的宏觀調控與微觀管理機制;城市總體規劃更綜合的體現了對城市的各項建設的安排,和各種資源的綜合配置。

    兩者在城鎮和村鎮發展用地的規模、方向和范圍等方面又必須進行充分協調。

    綜上所述,兩項規劃是一定區域內土地利用的局部和整體的關系,在用地上兩項規劃相互聯系、相互指導而又互相制約。

    脫離了土地利用規劃,不了解土地的供給趨勢,城市規劃難以實施;同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相結合,不了解區域城市、城鎮、大型設施的發展和布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難以編制和充分實施。

    (二)協調“兩規”的意義

    《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均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兩者相銜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編制都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各部門的發展規劃為依據,而從其基本作用看,城市規劃指導城市建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土地利用,但城市建設離不開土地,土地利用也不能脫離城市建設。兩項規劃在根本目標上的一致,以及兩者在規劃空間上的統一、編制內容上的重疊和管理對象上的交叉,客觀要求這兩個規劃在實際工作中必須進行銜接和協調[5]。

    在實施過程中,城市規劃最終要落實到土地開發和利用上,規劃的核心是土地利用,如何使土地有度開發和有效利用與規劃管理密不可分。

    在新一輪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部也下文,要求各地建設部門加強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協調,強調城市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范圍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一致。

    因此,協調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也即協調好城市經濟建設與持續發展的關系[5]。

    二、 “兩規”之間存在的矛盾

    從目前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看,二者在很多方面還存在相互不一致、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給規劃的審批、管理和實施工作帶來諸多不便。甚至導致土地資源沒有依照規劃得到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

    兩項規劃存在的最為主要矛盾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兩規”編制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同

    當前,許多城市的土地利用管理由兩個不同的部門負責,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城市規劃。

    雖然國務院對兩個部門的職責作了明確分工,但在實際工作中,許多方面又存在著職能交叉。兩個部門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在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規模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使兩種規劃出現相互不一致、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也存在“兩張皮”現象,給實際工作帶來很大影響[5]。

    (二)“兩規”成熟程度不同,導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威性不高

    在中國,城市規劃在長期的規劃實踐中,吸收和借鑒了國外優秀的城市規劃理論與方法,規劃編制水平有了較大幅度的提高,規劃編制較為成熟,規劃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也較強。相比之下,土地利用規劃在中國實施不久,20世紀80年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工作才起步,但未得到深人貫徹,直至96年才得以全面展開。由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滯后,而且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所以,城市用地基本限于按照已經頒布的城鎮規劃藍圖來辦理用地手續。即使已經有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城市,隨意突破和修改土地利用規劃的現象時有發生,不少城市甚至“攤大餅”式膨脹擴展。同時,由于規劃本身很少與用地計劃、用地管理等緊密聯系起來,而且還存在著“重編制,輕實施”的傾向,因而在城市土地利用管理中,一直難于體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與約束力[6]。

    (三)“兩規”編制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和統計方法不一致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據的是土地詳查資料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成果,信息是應用遙感技術、實地調查、核實、糾正等等過程而形成的;而城市總體規劃依實地調查資料存在一定差異。

    此外,兩個部門統計口徑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礎數據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規劃部門在統計城市建設用地時,往往將已劃入城市總體規劃區,但還沒有建設的郊區或部分農村也計入城市現狀用地;土地部門則以實際成為城市建設用地或已辦理了建設用地手續的用地作為現狀城市建設用地,所以城市規劃統計的城市建設用地面積大于土地利用詳查及變更調查數據。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人口現狀數據來自于統計局公布的統計數據和公安局、計生委的調查數據;城鎮人口指城鎮建成區的常住人口,在暫住人口較多的城市,城鎮人口也包括暫住人口(即居住1年以上的人口)。[3]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城市人口,目前依然統計口徑不一。

    兩者在人口統計口徑上不一致,所預測的城市規模自然難以銜接。

    (四)“兩規”編制所依據的用地分類不統一

    城市規劃用地分類采用的是1991年開始施行的《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和2007年施行的《鎮規劃標準》GB50188-2007,兩者均為強制性國家標準,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2002年以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采用的是《土地分類》。它是在1984年制訂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和1989年制訂的《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的基礎上修改、歸并而成。但無論是新、老標準的制定都沒有考慮與城市規劃標準的銜接問題,與城市規劃標準存在明顯差異,造成了“兩規”協調上的巨大困難,這也是規劃指標和用地范圍無法統一的重要原因。

    三、 “兩規”協調的思路與建議

    為促使兩項規劃順利而有效地實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二者矛盾的協調,提出如下建議:

    (一)“兩規”編制部門密切配合、協調

    為了搞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的協調與銜接,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部門需要密切配合,對于各自的編制和修訂情況,雙方不但要互相聯系,互通情況,而且要互相提供必要的資料信息,如出現新情況和新問題時,要及時通知對方,采取措施進行協調,爭取把問題和矛盾都能在編制過程中處理解決。

    現實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在某些級別上合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使兩個規劃出自一個規劃管理系統應該不失為一個精兵簡政的舉措。在這一點上,深圳市、湛江市取得了先進的經驗,兩市均成立規劃與土地資源管理局,統一編制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這樣不但可以節約成本,提高效率,而且可以擺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位置,增強規劃的權威性[6]。

    (二)技術規范上相互銜接

    目前城市規劃用地分類正在重新修訂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分類也正在修編中,這兩門規劃在用地分類上有著各自的特點與要求,不可能完全一致,但是在一些交叉的地方,特別是建成區周邊的非建設用地,應當考慮相互間的銜接與對應。

    城市規劃區、城市市區范圍與土總規中相應的用地如何對應,應當加以明確。統一城市人口的統計口徑,否則城市規模上無法銜接。

    (三)重視城鎮體系規劃

    省一級的城鎮體系規劃是單獨編制的,市級的城鎮體系規劃則往往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一部分。從編制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角度考慮,科學、合理的城鎮體系規劃對于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在城鎮體系規劃中確定的重點發展城鎮群地區、城鎮密集地區、城鎮發展軸的主要地段,應當留有比較充足的城鎮發展備用地,在這些地區一般不安排基本農田。在耕地占用指標的分配上要向中心城市、重點城鎮傾斜[5]。

    (四)完善相關規劃與法律體系

    與兩大規劃有關的規劃主要有區域規劃、國土規劃、土地利用開發整理規劃和農業區劃。其中,區域規劃是對一定區域范圍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總體建設,包括土地利用、城鎮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的總體部署;國土規劃是從宏觀角度對全國或地區國土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進行的長遠性和戰略性的籌劃。

    當前,由于種種原因,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開展得還不夠,應加強行政區域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工作,建立起在區域規劃與國土規劃統領、指導下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完善統一的規劃體系,由整體到局部,由原則到具體,由規劃到實施,形成一個完整的國土規劃體系。促進在兩種規劃編制思路上的協調,從全局和統一城鄉協調發展的角度進行規劃的編制。

    進一步修改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針對其中不適應新時期土地利用要求以及造成兩種規劃編制方法和程序不一致的環節,如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確定等;另外,建議制定國土規劃法,以強化和保障城市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從而進一步統領、指導和協調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工作[3]。

    參考文獻: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規定[J].國土經濟,1997,(06).

    [2]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J].城市規劃通訊,2006,(05).

    [3] 王素萍,杜艦.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矛盾與協調[J].中國國土資源經濟, 2004,(12).

    [4] 蕭昌東.“兩規”關系探討[J].城市規劃匯刊,1998,(01).

    第9篇:土地利用規劃法范文

    關鍵詞 多規合一;改革;空間管控;規劃體系

    文/沈遲目前我國有法定依據的各類規劃就有80多種,非法定規劃更是不計其數。

    2014年,國家發改委、國土部、環保部和住建部四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市縣“多規合一”試點工作的通知》,“多規合一”試點是深化改革的一項要務,旨在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多個規劃的相互融合。這項試點如果廣泛推進,有望強化政府空間管控能力,實現國土空間集約、高效、可持續利用。

    多規矛盾由來已久

    據城市規劃學會統計,目前我國有法定依據的各類規劃就有80多種,非法定規劃更是不計其數。從分類上看,有綜合性規劃,如發展規劃;有建設計劃型的規劃,如交通運輸規劃、產業規劃;有控制性規劃,如環境保護規劃、生態規劃等。政府、企業的各類建設、管控和治理行為,絕大多數都先編制規劃,規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各類規劃中,發展規劃以及一些地方重要的戰略規劃是由政府甚至是黨代會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由地方政府編制、通過人大審查、再經過有審批權的上級政府組織各相關部門聯合審查后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則由行業主管部門主持編制和審批。由于各類規劃在實際編制過程中,出發點、實施人、監督者不同,規劃之間的矛盾由來已久。比較明顯的表現有:不同規劃之間的矛盾,例如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對城市發展應該占用的土地大小、位置的矛盾;不同地區規劃之間的矛盾,例如京津冀規劃之間的矛盾等。不太明顯但也有矛盾的如環境保護規劃和產業規劃之間的矛盾、水(利)系統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的矛盾、交通系統規劃和城市規劃之間的矛盾等。

    由于各種顯性的、隱性的矛盾,法定的、非法定的規劃之間的矛盾,使各實施主體“選擇性”實施規劃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在各地建設當中因為規劃有矛盾而消耗的成本太高。為解決各種規劃的矛盾,國家發改委于2004年就提出在江蘇省蘇州市、福建省安溪縣、四川省宜賓市等六個市縣開展“三規合一”(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試點工作,由于當時規劃在空間上的矛盾不甚突出,上級政府、人大對規劃執行的監督不夠嚴格,使得試點工作并未得到全面推行。直到現在各種規劃之間的矛盾,尤其是各種涉及空間的規劃之間的矛盾愈演愈烈,成為各地發展建設的普遍障礙。2014年中央新型城鎮化工作會議和新型城鎮化規劃再次提出要開展“多規合一”,在中央高層的重視之下,發改委、住建部、國土部和環保部聯合發文在全國28個市縣開展“多規合一”試點,各地積極響應,“多規合一”的工作才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展開。

    “多規合一”的新探索和成效

    上海、廣州、廈門:幾規合一初見成效

    上海實踐的核心是將國土局和規劃局合并,成立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并由其組織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實現“兩規合一”,確保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的銜接。按照堅持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發展方向、空間結構、城鎮布局和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安排基本不變的總體思路,依據國家下達的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標,同步實現規劃建設用地和基本農田保護任務落地。

    廣州“三規合一”初衷是解決規劃實施層面的問題,以區為單位進行“三規合一”編制,由廣州市統籌。依據發改委確定的建設項目排序,布局建設用地,確定“三規合一”的建設用地規模控制線及相關控制線,形成“三規合一”最終成果。

    廈門則由市主要領導親自任組長、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梳理調整了現有的各個涉及空間界限的規劃,逐一協調修改實現各類界限的重合,不僅釋放了50多平方公里的“沉淀”建設用地指標,還進一步結合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實現了從項目立案到規劃許可證階段的審批時間由53個工作日壓縮到10個工作日,用地許可階段申報材料由25項減少至6項,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

    各地目前的普遍做法

    各地目前主要還是關注空間界限的整合,通過各種手段把各種規劃的界限統一起來,實現空間一張圖管理。武漢通過規劃和國土局的合并,實現了“規”“土”在編制機構內部的合一。廣東順德則是合并了發改、規劃和統計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再通過完善規劃編制組織、統一技術方法和規劃邏輯基礎來實現“三規合一”。多數地方還是靠成立“多規合一”的領導小組,協調各部門職能所涉及的空間管理界限,實現“一個規劃、一張圖”。這樣做最明顯的成效一是目前所有涉及空間界限的規劃不“打架”了;二是因為規劃統一了,原有“沉淀”的建設用地指標被盤活了,這是各地最希望得到的效果;三是結合行政審批改革,提高辦事效率有了現實基礎。對“多規合一”前景的未雨綢繆思考

    城土環合一, “沉淀”的土地用完后怎么辦?

    把因為城、土、環不一致而沉淀的用地潛力挖掘出來是目前大多數城市推進“三規合一”工作最大的動力。“多規合一”實現以后,今后的建設用地指標在土地利用規劃中仍然緊缺,僅僅是規劃同時乃至統一編制,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如何應對不同規劃的不同彈性?

    土地規劃當中建設用地指標由國家分配到省以后,國土部還有一定的指標以應急用;而省國土部門給各地分配指標時大多也留15%左右的機動指標。但城市在編制總體規劃時到某個規劃期時用地規模是個定量,在國土管理部門自上而下確定的規模限定下,城市規劃還要確定每一塊土地的具體用途。城市規劃的剛性如何應對土地利用規劃的彈性仍有待解答。

    不同主管部門的規劃主次如何區分?

    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都提出要相互協調,但又都有一個誰先誰后,誰實際上服從誰的問題。一般后編制的規劃都要把現在已經有的經過協調和批準的規劃作為前置條件,一個規劃因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需要修改,而屬于不同部門主管的其他規劃大多數時候都是不可能同時修編的,要求經修改(編)的新的規劃去服從一個將來也要修編但目前還沒有修編的既有規劃,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多規不協調的根源分析

    不同部門編制規劃的出發點和目標的不同是多規不協調的根源。簡單表述如下: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由政府的發改部門負責編制,是對地區重大建設項目、生產力分布和國民經濟重要比例關系等作出5年計劃規劃,為國民經濟發展遠景規定目標和方向。

    城鄉規劃由政府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負責,主要是為了規范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

    土地利用規劃則是為了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其主要任務是確定耕地保護底線、占保平衡原則、建設用地范圍和規模,是自上而下的嚴格的管控規劃。

    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辦法的上位規劃法《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提到這兩個規劃需要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依據,而這兩個規劃的編制辦法卻沒有明確這點。

    環境保護規劃只是在《環境保護法》第13條里提到,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雖沒有編制辦法出臺,但不少地方在2年前已經開始試行。

    其他行業規劃多數也是以各自為政,比較典型的是原鐵道部“十二五”規劃,在預計“到2015年我國城鎮化率將達到51.5%”的情景下做出了超乎尋常的鐵路建設規劃。

    由于“經、城、土、環”四個規劃的內容涉及發展整體部署,范圍覆蓋行政管轄地區,實施采用“政府負責、部門落實”的垂直管理方式,受編制內容、審批機構和監督方式等環節的影響,容易造成規劃內容交叉、標準矛盾、實施分割、溝通不暢等“失衡”或“打架”的現象。

    上述四個規劃如果還不拋棄部門管理的狹隘概念,綜合規劃真正做到統攬全局,部門的行業的規劃做到服從整體,科學定位規劃的地位并輔之以技術手段的進步,規劃“打架”的情景將會再次重演。

    變革與創新是“多規合一”的根本出路

    樹立系統全局思維,建立國家空間規劃體系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全面的國家空間規劃體系是各類規劃依據打架、目標打架、標準打架的根源。國家的整體目標、近期目標,地方的分區目標都沒有建立一個完整的體系,各項規劃即便想找到依據也很難。因此,“多規合一”的順利實施還有待建立國家空間規劃體系,樹立系統的全局思維,解決各項規劃無據可依的現實需求。

    各類規劃要擺正位置,各司其職

    在發展規劃方面: 《憲法》中明確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最高規劃地位,但其科學性(尤其是各地和各行業的規劃,如前面提到的原鐵道部“十二五”規劃)由于普遍的下位規劃在制定目標時參照上位規劃平均目標層層加碼廣泛受到質疑、對各類規劃的指導和銜接也很有限,而各地發展規劃內容和深度也沒有明確的標準。需要補充空間規劃內容,加強科學性論證,真正起到統領全局、指導分區和行業規劃的作用。

    城市規劃要在如何既有剛性又有彈性,增加科學性,減少主觀性方面下功夫。

    土地利用規劃本是行業規劃,層層指標疊加的做法看似嚴密卻禁不住拷問。如2000年以后,進入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盡管城市建設用地和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田地面積大幅增長,但糧食產量已經實現了“十一連增”,僅僅從節約土地,保住耕地面積底線的原則出發編制的規劃難以服眾。并且建設用地指標的分配一般掌握在上級政府手中,難免出現以偏蓋全、不合理地分解指標的現象。一旦如此,其他規劃如何與之銜接而又保持科學性呢?

    目前各地的環境保護規劃還是由各地自行組織編制,除了涉及生態紅線、環境分區界限以外尚未和其他規劃有其他交叉.但實際上并非如此。例如環境保護目標的確定,就不能從當前的水平推導是不是繼續改善,而要以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出發預測未來可能的碳耗、污染物排放等,環境保護規劃如果不結合發展規劃,環境目標可能就是一句空話。一旦用環境目標反饋到發展規劃,則產業負面清單的編制可能就隨著發展規模的擴大而更加嚴格,這樣又會影響到城市的產業結構,要求其他規劃調整發展速度或結構。

    其他行業,如水利規劃、交通規劃等不僅要考慮本行業的發展,更應該考慮投入與收益、社會與生態的正負效益之比,以及與當時地方的發展水平匹配的問題。此外,各類規劃技術和方法也要進行大幅度地創新,彌補各自的不足。結語

    當前,“多規合一”雖然取得了良好的開局,但僅僅靠近期空間上的統一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尤其是城市建設用地不足的問題。5年后,甚至不到5年,老的問題依舊會產生。真正的“一本規劃”不僅僅是“一張圖”,而是成系統的對未來的不斷修正的、進步的、細化的謀劃。

    主要

    參考文獻

    [1]徐祥民,從立法目的看我國環境法的進一步完善[J].晉陽學刊,2014(6):11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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