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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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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

    第1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

    1、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活動的特點。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個新型的、獨立的、平等的市場主體。農民專業合作社經依法登記后,即取得與公司等其他市場主體一樣的平等法人地位。但從合作社的性質看,又不同于以公司為代表的企業法人,也不同于社會團體法人,是一個特殊的市場主體,所以法律規定其實行不同于一般企業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財務制度,具體的財務制度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專門制定。

    合作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2、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活動特殊性的表現。

    (1)合作社法人是使用者自愿組成的經濟組織,強調的是“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基于使用的分配方式”。企業則是面向社會的。理論上說,前者是以全體成員利益優先,后者是以資本利益優先。

    (2)合作社是以對抗市場失衡或信息不對稱、由處于不利市場地位的弱勢者聯合組成的組織。而企業往往是強強聯合(有資本的入股辦企業)。

    (3)合作社是一種管理成本相對較高、運行效率相對較低的組織。由于合作社原則(第三條)的推行,使得其組織內部運行協調難度大,吸引外來資本能力弱,在與企業的競爭中需要政府的扶持。因為其決策強調的是民主性,而企業則強調股權控制。

    (4)合作社對內以服務成員為宗旨,不以盈利為目的,對外則與其他市場主體一樣,講究經營效率,追求經濟利益。而社團組織一般只是開展非盈利性的服務,不能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

    3、農民專業合作社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

    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國家依法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合作社及社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權或者其它合法權益,嚴禁沒有法律依據,巧立名目的各種收費、罰款,增加農民負擔。

    二、合作社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每年向其成員報告財務情況,這是合作社保護成員權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合作社理事會的重要職責。

    1、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了解合作社財務情況的權利。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是反映合作社業務經營情況的重要資料,這些資料與成員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作為合作社的出資者和利用者,應當享有查閱這些資料的權利。

    2、合作社理事長或理事會應當在成員大會召開前向成員公布財務情況。合作社可以將財務報告置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

    三、合作社盈虧及公積金處理規定

    1、相關概念。

    (1)盈余——合作社經營所產生的剩余(即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后的那部分經營所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稱之為盈余。

    (2)可分配盈余——指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可供當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規定返還或者分配給成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成員大會決議確定:

    a、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注:依法應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體比例由成員大會討論決定);

    b、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注:

    成員賬戶記載的公積金份額、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應當作為盈余分配時考慮的依據,因為補助和捐贈的財產是以合作社為對象的,而由此財產產生的盈余則應當歸全體成員平均所有)。

    (3)公積金——指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了鞏固自身的財產基礎,提高本組織的對外信用和預防意外虧損,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從利潤中積存的資金?!掇r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注: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2、成員賬戶。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主要記載下列內容:

    1、該成員的出資額;

    2、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

    3、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注:農民成立或加入合作社是要解決個人辦不了、辦不好或者辦了不合算的事情,主要是為了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因此,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合作社進行交易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員的義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可以是商品買賣,也可以是購買生產資料,也可以是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信息等服務。成員與合作社交易的情況應當記載在該成員賬戶中〉。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交易,應當分別核算(注:實行單獨記賬)。

    3、兩個說明。

    (1)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區別。

    為了體現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基本原則,保護一般成員與出資較多成員兩個方面的積極性,規定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紅的方式按成員在合作社財產中相應的比例分配給成員??梢钥闯觥煞峙溆嘀械拇箢^按交易量(額)返還,小頭按財產額分配,即盈余分配額不完全與財產額成正比,這樣既鼓勵了出資額較小但交易量(額)又較大的一般成員的積極性,也比較保護出資大戶的積極性。應該努力的是——出資大戶應確保出資額與交易量(額)成正比,實現雙豐收。

    (2)與可分配盈余剩余部分可依據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份額分配給成員不同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與量化的公積金份額、接受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應該分別核算和記載。

    四、合作社章程中還應明確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

    1、依照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日(或每季度第×月×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2、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兼(擔)任合作社財會人員。

    3、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1)成員出資(明確成員出資具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作為組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二是明確組織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基礎。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類型多樣,經營內容和規模差異很大,因此對資金的要求很難用統一的法定標準來約束。一律要求農民加入合作社必須出資或者必須有法定的出資額都是不現實的。所以,成員入社是否出資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要由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章程來決定);

    (2)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5)他人捐贈款;

    (6)其他資金。

    4、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5、合作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個月內繳清。

    6、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7、經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

    8、為實現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9、合作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合作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10、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注: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積金)。

    11、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注: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12、合作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合作社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合作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合作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13、合作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負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14、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內部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根據成員大會或者理事會的決定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合作社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對合作社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五、合作社及其成員財產權利的保護性和處罰性規定

    1、保護性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2)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3)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4)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2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促進農民增收,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和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現就進一步扶持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切實增強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快速發展的使命感

    目前,全市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305個,帶動農戶22.3萬戶,社員77500戶,占農戶總數的8.4%。合作社固定資產總額達6.04億元,社員人均純收入超過非社員20%以上。但我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總體上還處于初級階段,區域和行業發展不平衡、輻射帶動能力不強,存在著管理機制不健全、組織化程度偏低、融資渠道不暢、管理和技術人才缺乏等問題。

    我市近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要目標是:引導各類專業大戶、種養能人、農業龍頭企業、農產品經紀人等,圍繞建設糧油棉麻、肉奶水產、果蔬菌茶、竹木林紙、中草藥等5大產業鏈,組建大戶合作型、企業領辦型等多種類型農民專業合作社;引導各類農民專業協會改造成實體經營、利益聯結緊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引導搞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點建設:每個縣市區至少辦好1個農民專業合作社省級示范點,6個市級示范點,12個縣級示范點;示范社標準化生產率達到100%,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達到80%以上,產品統一銷售率達到80%以上。爭取到2015年底,實現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達到1000家以上,農戶覆蓋面達到35%以上,社員人均收入超過非社員30%以上。

    二、大力扶持,優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環境

    (一)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市政府建立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專項資金,各縣市區也要相應地設立專項扶持配套資金。專項扶持資金重點用于省、市、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點建設,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和申請農產品質量認證,進行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標準化種養示范基地等。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存量不動、增量傾斜的原則,新增農業補貼適當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并直補到合作社到農戶;各級財政部門可適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給予貼息,要把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經費納入財政專項預算。

    (二)積極落實稅費優惠政策。切實落實財政部和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精神,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社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社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社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業機耕、排灌、農作物和森林病蟲害防治、野生植物保護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產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的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辦企業從事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免征所得稅。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免繳行政事業性收費;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年檢年審及有關公布事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三)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務。要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提高授信額度;對于獲得縣級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稱號或受到地方政府獎勵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適當提高相應的信用資質評級檔次。各金融機構要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投放的總量和比重。對符合相關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鼓勵把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授信與對合作社成員單體授信結合起來,建立農業貸款綠色通道,采取“宜戶則戶、宜社則社”的辦法,提供信貸優惠和服務便利;積極鼓勵各級政府出資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基金或風險補償基金;對資金需求量較大的,可運用政府風險金擔保、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擔保等抵押擔保方式給予資金支持;對于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貸款拖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按照商業原則適當延長貸款期限。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和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涂使用權以及農房、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抵(質)押貸款品種,積極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放貸。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結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點,開發具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在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保險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所有的集體林地上的森林資源要納入保險范圍,減少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損失。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將鄉鎮區域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和農戶貸款的投放量、不良貸款額度控制量等工作納入對鄉鎮的年度考核指標。

    (四)保障用地用電。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種植養殖場、農機示范推廣用地和農業設施用地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按照農業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農產品加工所需的非農建設用地,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用地計劃,及時依法辦理用地手續;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養殖和農產品初級加工環節的用電,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享受涉農電價優惠。

    (五)加大項目扶持力度。各類支持農業生產、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裝備、保障能力建設,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等各類專項資金要適當向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鼓勵和支持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和承擔各類涉農項目;各級政府扶貧開發項目對貧困地區和帶動貧困農民發展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要重點支持;有出口實力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向商務部門申請辦理對外貿易經營備案登記,發展國外市場。

    (六)搭建交易平臺。要積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參加省內外、國內外農產品交易洽談會、博覽會;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產品在城市建立連鎖店、直銷點;市商務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市內各類超市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搭建對接平臺,疏通對接渠道,推進“農超對接”工作進程;農民專業合作社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道路通行費優惠;有關部門應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整車鮮活農產品車輛進入城區提供便利。

    (七)積極實施品牌戰略。開展商標、品牌富社富農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積極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注冊農產品商標和地理標志,爭創名牌產品和知名商標;推廣“農民專業合作社+商標+農戶”等新型農業產業經營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農產品商標、地理標志和農產品優勢合作社;要嚴厲打擊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注冊商標和地理標志專用權的違法行為;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國家有機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出口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區證書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榮譽的,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適當獎勵。

    (八)提供人才支撐。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工作,由各級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實行人事,按規定代辦繳納養老保險金手續,其工作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鼓勵科研人員和農技推廣人員保留身份和工資待遇到農民專業合作社兼職,或從事農業技術開發、技術承包,允許取得相應報酬,其職稱評聘、考核任用等與在崗農技人員同等對待;各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要為轄區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配備輔導員,具體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和產業化經營。

    (九)保障合法權益。各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不得非法干預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嚴禁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亂集資、亂收費、亂攤派;農民專業合作社違反工商登記管理法規的,除情節嚴重依法撤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外,一般以教育、規范為主,不作罰款處理。

    三、健全制度,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發展

    (一)規范內部規章制度。各級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要積極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和運行機制。一是要抓好民主管理制度建設。在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下,實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做到農民參與管理,尊重農民意識,走自主經營、自我發展之路;二是要抓好財務管理制度建設。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制訂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社務公開,定期向成員公布經營和財務狀況。要健全合作社利益分配機制和積累機制,堅持盈余返還原則,提高合作社的凝聚力和輻射帶動能力,增強發展后勁。

    (二)規范生產經營行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要建立農產品安全生產記錄和質量安全臺賬,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控制體系和追溯制度,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要不斷提高生產經營的專業化、標準化和組織化程度。

    四、加強領導,強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組織與協調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三農”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制定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落實工作經費,積極推進。從2011年開始,市委、市政府對在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到位,工作成效落后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3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

    關鍵詞 農民專業合作制 內部表決機制 表決權

    作者簡介:何林峰,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2012級學生。

    一、引言

    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正式實施后,賦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應有的法律地位,從法律層面解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屬性、利益分配和內部管理等問題,對合作社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從《合作社法》的規定而言,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農村家庭承包經營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合作社以其成員作為主要服務對象,主要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提供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服務,提供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實踐中包括中介組織、專業合作社組織或專業協會等。近年來,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斷發展壯大,一些深層次矛盾日益顯現,這些矛盾和問題必須得到有效解決。這些矛盾和問題表現是多方面的,筆者這里主要研究探討解決內部表決機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目前,專業合作社普遍存在內部表決機制上的缺陷,諸如社員表決權被嚴重虛化、弱化、侵犯、乃至被剝奪等等,專業合作社表決機制的不完善,影響了合作社的正常運行發展。新時期合作社進一步取得新發展、實現新跨越,關鍵要加強社員的話語權,保證其決策中的表決權,建立起能體現合作社內部本質要求的表決機制。

    二、現存表決機制的法律規定探討

    合作社就其性質看,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該組織實行財產全體成員共同所有。合作社的權利構成分為決策權、經營權、監督權三部分,決策權由社員大會行使,經營權由理事會行使,監督權由監事會行使。我國《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以下簡稱《合作社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第十二條規定,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度,每個成員都享有一票的表決權。同時,根據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十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成員,在本社主要財產處置、投資、擔保及生產經營活動中等事項中,享有一定的附加表決權。合作社實行以“一人一票”為原則,以“附加表決權”為輔的事務決策方式,該種機制的設置目的在于防止非農個人、法人或社會團體大規模進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改變合作社的性質,使農民處于更加不利的經濟地位。

    “一人一票”的表決機制對于在成員總量上占優的農民來說,確實可以確保每個農民發表自己的“聲音”,實現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代表農民利益的目的。但卻沒有保障其他非農成員的利益,盡管附加表決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該類成員的話語權,但根據法律規定,附加表決權不得超過基本表決權的20%。所以在現實中,非農個人、法人和其他社會團體享有的表決票在最大程度上只占總數的25%左右。同時,附加表決權是由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決定,并不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若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中沒有規定附加權表決制度,則該類非農主體享有的表決權最大程度上只有基本表決權的5%。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過程中,我們不應當忽略非農成員的“話語權”。根據《合作社章程》規定,“附加表決權”機制只適用于成員大會的選舉和表決,在理事會的市場事務的決策上,并不適用“附加表決權”。而合作社的日常生產經營都需要由理事會決策,在實踐過程中,由于農民合作意識不強、價值觀念轉變緩慢,農民專業合作社普遍存在著“內部人員控制”現象,合作社的民主決策往往變成了由村長、生產隊隊長(通常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由其擔任)等單獨決定。假設非農個人、法人或社會團體對理事會的決策存有異議且無法通過理事會得到解決時,該類成員總數無法滿足法律規定的30%成員數,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該種制度設計很可能造成非農成員最終只能參與按股分紅,而不能有效參與合作社的生產經營。但這種沒有與合作社發生業務往來,僅僅是取得投資回報的參與方式,不能成為合作社的成員。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強化農民集體組織或農民經濟小組的地位和作用,農民通過在合作社內部成立農民集體組織(小組),整合和集中農民成員所享有的資本,以農民集體組織的力量與非農個人、法人或其他社會團體“分庭抗衡”,從而維護農民個人利益。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表決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社員表決權“虛化”現象嚴重

    雖然表面上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運行中,基本建立了社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的三方內部治理結構,社員擁有表決機構――社員大會,可以通過行使表決權控制合作社的決策和運行,但在實踐中,部分合作社中專業大戶和農村經營能人,則是合作社主要的投資者,他們在經營規模上占據優勢,在技術力量占據主動,他們往往控制著合作社的主要資源,合作社的發展不僅離不開他們的資金、技術、信息,更離不開他們的經營能力。因此,他們實際上控制著合作社決策。合作社的一般普通社員因投資少、經營規模小,能夠從合作社得到的利益小,往往實際沒有參與合作社的表決和決策,表決權和決策權被“虛化”。

    (二)社員表決權“弱化”現象嚴重

    一些地方鎮、村干部不僅是地方的行政負責人,而且是地方的勢力人物,他們不僅有地方行政管理權,又與農村家族勢力盤根錯節,又操縱當地社會話語權,對當地經濟活動和各項社會事務的運行進行影響。為推動農業產業化發展,運用行政權力推動協會成立及發展,用行政手段代替民主管理,實踐中,定指標、下任務、操縱和控制協會發展規模、樹立典型示范,強推協會發展,甚至參與協會管理,剝奪了社員大會的權利,使社員大會的表決權被人為剝奪,嚴重影響了農戶參與協會的熱情,群眾怨言較大。

    四、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表決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信息公開制度,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首先建立培訓制度,加強對農民市場經營知識培訓,尤其要重點強化《合作社法》及其相關法規知識培訓,讓其掌握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組織屬性,利益分配和內部治理等,學會依法經營,充分運用法規保護合法權益。同時應強化互幫互助的合作理念,引導農民由自我經營觀念逐步向互動合作、共同受益的觀念轉變。其次建立公開制度,合作社的成立、運行管理、利益分配等重大信息都要對社員公開,激發社員的參與熱情,保障關鍵環節社員的表決權利,最大限度的凝聚社員的合作積極性。防止暗箱操作、損害社員利益的問題發生。

    (二)堅持適度發展,處理好數量和質量的關系

    (三)建立依法介入、退出機制,處理好服務不到位和干預過多的問題

    建立法治政府,規范政府行為。首先要依法介入,做好政府服務。在嚴格遵守《合作社法》等規定的前提下,因合作組織的不論成立還是發展,都離不開政府機構資金的支持,也離不開信息、技術等方面的支持。當然這種支持絕不是由政府直接主辦合作社,更不是插手干預內部事務,而是主要抓政策扶持,抓合作經營教育,抓制度規范,抓產業化服務體系建設,真正為合作社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同時,還要加強政府監督,做到依法有序退出??傊?,政府部門在支持中,要注意把握扶持政策的時限性,把握扶持的有效性,做到有計劃地適時而進,有計劃地適時而退,真正形成一種適時介入、有序退出、循環扶持的發展機制。

    第4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

    一是取得合理回報問題。根據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報為目的進行出資,即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支節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營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煞峙溆喟闯蓡T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這樣,會計制度就與合作社法脫鉤,使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人員難以把握正確的方向。

    二是適用范圍問題。在適用范圍上,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明確規定,該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又進一步規定其適用特征為: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受該組織的所有權。依據上述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專業合作社完全符合這些特征,應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該會計制度。但從該會計制度列舉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種類(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寺院和宮觀、清真寺、教堂)看,農民專業合作社又不與任何一個完全匹配。這就造成農民專業合作社與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使用上的矛盾與沖突。

    三是主體資格的確認問題。非營利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根據美國約翰一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國際比較項目中提出的“五特征法”,非營利組織應具備組織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其中非政府性和非營利性是其基本特征。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立法情況看,農民專業合作社與非營利組織極其相似。但從其他要素看,其尚不具有嚴格意義上西方非營利組織的特征,表現在組織上對政府的依附性,部分履行公共職能的非自治性,名義上的非營利性與實際的營利性等。事實上,大部分農民參與合作社的目的是為了降低經營成本,即其參加目的不是為了公益性,而是為了獲得收益。從這一點上講,具有盈余分配屬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并不能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基于上述分析,考慮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資財捐贈人及社員,滿足捐贈人及社員需要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會計信息的主要目標,筆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制度構建提出以下設想:

    第一,會計目標應定位于受托責任。農民專業合作社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社會公益事業,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為社員提供公共產品,其資財來自政府、捐贈者等各方,是受人之托經管資財、經營事業。因此,會計目標應定位在向委托人報告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上,即向資源的委托人報告所委托資源的保管與經營情況。同時,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都會享受國家或當地政府給予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因而也應當把社會公眾視為利益相關者。

    第二,信息提供要實現低成本及高效益。財務報告信息的編制與傳遞是需要耗費的,信息披露的成本會隨信息披露數量的增加而增加,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會計信息在滿足信息主要使用者的同時,需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對“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所作出的應對,因而在考慮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報告的設置時應注意到,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報告在將滿足捐贈人、社員、服務對象、債權人、監管部門等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作為其會計目標的前提下,只有當設計其會計報表體系和財務會計報告應予披露的信息成本低于使用效益時才是可取的。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在進行對外披露財務報告信息時,需要對成本效益因素進行衡量、判斷,尋求信息的最佳披露數量,使其既能滿足信息使用者所需信息的要求,又能適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承受能力。

    第5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

    關鍵詞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問題;對策;山東博興

    中圖分類號 F321.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4)09-0348-01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生產經營主體,在博興縣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特色產業發展和農業新品種、新技術引進等方面都起到關鍵性作用。目前,全縣已登記注冊的合作社有350家,注冊成員3 400人,其中農民成員2 954人,帶動非注冊成員逾1萬人。但是,在對合作社財務管理調研中發現,多數合作社在財務管理方面存在問題,制約合作社的發展壯大?,F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以供參考。

    1 博興縣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1 財務管理機構不健全,財務人員缺乏專業知識

    合作社的主體是農民,而大部分農民的財務管理意識不強。近80%的合作社沒有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機構,有的合作社因經營規模小、業務運作簡單,會計、出納由一人兼任;有的合作社未設置會計、出納崗位,所有事務都由理事長管理,既不符合合作社章程的民主管理,又嚴重違背了相互制約和內部控制的原則;有的合作社即使設置了會計、出納崗位,基本上也是由本社社員,或者聘用村會計、出納兼任,其多數沒有經過專業教育和系統培訓,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很難在財務工作中發揮核算和監督職能[1-2]。

    1.2 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監督控制機制

    多數合作社沒有制定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在財務管理上也缺乏民主,票據、存折、印鑒由同一個人掌管,重大開支項目不召開理事會,不設置成員賬戶,財務內控管理工作處于空白狀態,無章可循。有的合作社雖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但執行不到位,未形成比較完整的約束體系,監督控制制度也形同虛設。

    1.3 會計核算不規范

    許多合作社沒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會計科目,沒有建立規范的會計賬簿,只記錄內部收支流水賬,存在白條入賬、正規發票較少、發票上無經辦人和審批人簽字、不編制會計報表等現象。合作社沒有完整的會計資料便不能真實、全面、完整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1.4 利益分配制度不規范

    多數合作社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只是對社員參與合作社交易或將農產品交給合作社出售時給予一定的價格優惠,除此之外社員一無所獲。分配制度混亂,沒有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規定對可分配盈余進行合理分配。有的對收益分配順序、依據和剩余收益、公積金的具體操作方法知之甚少,股金分紅、股息、利潤返還的比例均未進行明確規定;有的只進行了股金分紅沒有進行盈余返還;有的錯誤地把股金分紅、股息當成盈余分配。盈余分配制度的不規范致使合作社與其成員之間未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從而導致合作社凝聚力不強[3-5]。

    2 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對策

    2.1 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財務管理人員,確保合作社高效運行

    合作社設立登記后,應嚴格按照規定健全財務管理機構,明確管理責任,規范管理流程。配齊財務管理人員,做到賬、錢、物分管,會計、出納要具有會計資格證。規模小、業務簡單的合作社可以委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記賬機構記賬、核算,會計業務[6]。

    2.2 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監管機制,為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工作奠定基礎

    合作社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管理、內部監管等各項制度,以規范財務行為,強化財務監督管理,做到有章理事、依規辦事。定期財務公開也是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的核心。定期召開成員大會,及時公布本社運營狀況及財務收支情況,讓社員充分享有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使合作社財務狀況透明化。

    2.3 規范會計的基礎工作,提升財務人員素質,規范核算科目,夯實合作社財務管理

    合作社的會計、出納崗位應安排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務人員,各級財政、農經部門也要加強對合作社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同時嚴格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規范核算科目、規范會計賬簿,準確、及時、完整地編制資產負債表、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科目余額表、收支明細表等各種會計報表,連續、系統、全面、完整地反映和登記各項經濟業務,詳實地反映合作社當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4 依法規范收益分配制度,保障合作社可持續發展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積極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貫徹盈余分配,及時為每個合作社成員設立單獨的賬戶,認真詳實地記錄每個成員與合作社產品交易的具體內容,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計入個人賬戶。根據本社的特點,制定盈余分配方案,規范盈余分配順序,確保盈余分配合理。讓農民得到真正的實惠,從而調動合作社成員的積極性,推動合作社健康可持續發展。

    3 參考文獻

    [1] 王克忠.合作社財務管理當重視[J].農村經營管理,2013(10):39-40.

    [2] 李文訓.淺談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以臺州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例[EB/OL].(2007-04-16)[2014-04-01].中國農經信息網,http:///index.asp?xAction=xReadNews&NewsID=23535.

    [3] 王渭根.合作熱的冷思考[J].農村經營管理,2013(5):38-39.

    [4] 車文軍.新時期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面臨的問題及對策[J].黑龍江對外經貿,2010(4):93-94.

    第6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

    摘要:為規范和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核算,農業部于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存在許多問題。本文對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合作社 會計核算

    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迅猛。截至2014年2月,全國在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數量達到103.88萬戶。合作社作為一種新型經營組織,在解決農產品“銷售難”、提升農民收入水平、提高農業生產標準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規范合作社的會計核算,農業部于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合作社財會制度》),然而執行情況如何?筆者于2015年1―2月對鎮江市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了調研,采用實地走訪和調查問卷等方式,發現合作社在執行制度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

    在調研的26家合作社中,無專職會計人員、無會計賬簿、無內控制度的“三無”合作社有4家,占比15.3%,這與制度中規定的“合作社應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賬簿,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本著民主、自愿的原則,委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或記賬機構記賬、核算”明顯不符。其他合作社雖然建立了賬簿進行會計核算,但是對照《合作社財會制度》,在核算的科學性和規范性方面也存在諸多問題。

    (一)憑證管理較混亂。在調研過程中發現,合作社憑證管理比較混亂。一是普遍缺乏正規票據。在調研的26家合作社中,僅有9家規模較大的合作社到稅務部門領取正規發票。其他合作社要么開具收款收據,要么“白條”入賬。二是憑證審批較隨意。大部分合作社缺乏規范的審批制度,往往是理事長“一支筆”。部分單據只有經辦人沒有證明人,失去了財務制衡的作用。

    (二)賬務處理不嚴謹。首先,會計科目使用不規范。許多合作社未按《合作社財會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使用的還是原來《企業會計制度》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中的科目。常見問題如:用“應收賬款”而不用“應收款”,用“實收資本”而不用“股金”,用“本年利潤”而不用“本年盈余”,用“主營業務收入”而不用“經營收入”,用“主營業務成本”而不用“經營支出”。尤其在“應收款”“應付款”科目的使用上,問題較為突出。許多合作社誤將與內部成員之間往來項計入“應收款”“應付款”,而根據制度規定,“應收款”“應付款”核算的是與合作社之外的成員的往來,合作社與內部成員的往來應記入“成員往來”科目。

    其次,賬簿設置不完整。調研中建賬簿的22家合作社中,多數合作社只有基本的現金賬、銀行賬和總賬。設置明細賬的只有12家,占54.5%,而設置存貨數量金額式明細賬的只有7家,占31.82%。不符合制度規定的“合作社應設置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總分類賬和各種必要的明細分類賬”。

    再者,賬務處理不及時。部分合作社會計人員每隔10天、半個月才填制一次記賬憑證,每半年、甚至1年才裝訂一次憑證,平時憑證散落于辦公桌上,隨時有丟失的可能。這些做法顯然不符合會計核算“日清月結”的基本要求。

    (三)涉稅處理不規范。一是合作社缺乏辦理稅務登記的意識。許多合作社在辦理完工商登記后,并未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處于無證經營的狀態。如某水產專業合作社2010年11月就辦理了營業執照,但直到2013年3月在相關部門的督促下才辦理了稅務登記。 二是發票使用率低。多數合作社擔心開票會多交稅,并未按規定去稅務部門申領發票。調研中只有34.6%的合作社去稅務部門領購和使用發票。多數合作社銷售產品時,要么開收款收據,要么以農民個人名義在當地村委會申請開具自產自銷證明,然后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免稅農產品發票。由于自產自銷證明的真實性無法核實,留下了一定隱患。句容市稅務部門曾經查處過一起偷稅案件,某房地產企業從某合作社開具虛假苗木發票,沖抵成本,涉稅金額較大,相關當事人已被處罰。三是納稅申報不實。調研的合作社中申報有收入的僅3家,占11.5%,多數合作社長期零申報。某葡萄合作社在成立三年多時間里,周邊形成了近3 000畝的歐亞品種葡萄種植園,年實現銷售收入5 000萬元以上,但其從未申請領購過發票,且登記以來均是零申報。

    第7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

    美國發展農民合作社的經驗與啟示

    美國號稱“農業世界冠軍”,其農村合作經濟距今已有大約180年的發展歷史,農業合作社早已成為美國農業經營服務體系當中的重要力量。美國發展農民合作社的道路向我們證明了,加快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對于推動現代農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義。我們可以積極借鑒美國成功的經驗,將其與中國國情結合起來,發展有中國特色的農民合作社模式。美國發展農民合作社的成功經驗主要有:

    1法制保障

    美國國會和政府對于發展農民合作社十分重視,用立法的形式賦予合作社合法的地位,并用法律加以引導。早在20世紀20年代,美國國會就通過“合作社大”,賦予農業生產者自愿結成協會的權利。其后陸續制定了“合作社市場法案”、“農業營銷協定法”、“農業公平交易法”等法律來改善農民的收入和規范生產及市場秩序。

    2稅收優惠政策

    美國法律規定,與社員有合作交易關系的農民合作社可以免除公司所得稅,從合作交易中獲得的收益只需交納一次稅金。美國政府還對農民合作社提供各種直接或間接援助,如農民合作社可享受低于市場利率的貸款優惠。

    3資本化經營模式

    在資金籌集方面,美國農民合作社堅持以農民為中心,積極從外部吸引資金。加上美國自身發達的金融體系,給合作社籌集資金帶來更多便利,保障了合作社的正常運行。在投資經營方面,美國農民合作社積極發展對外投資,密切與其他國家和地區農民合作社的關系,并通過對各種形勢的觀察、分析、研究,保證合作社資金有效運轉。

    4服務與培訓機制

    美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壯大一方面依賴于社員的高素質。美國政府積極為合作社提供運營狀況分析、財務狀況分析、相關法律條文的免費咨詢服務、農產品業務的可行性分析等廣泛的技術服務。美國政府還通過對社員長久持續的培訓,維護合作社的發展。

    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對策建議

    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要進一步營造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指導和服務,加大扶持力度,強化支持和引導,完善法律法規,強化規范和保障,加強隊伍建設,強化支撐和推動,搞好典型示范,強化帶動和引領,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

    1加強相關法制保障

    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市場中的主體地位,規定了國家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政策支持,但此法屬原則性法律法規,沒有具體的實施條例與之配套,所以要在具體執行的過程中對其做進一步完善和補充。

    2大力發展農村互助金融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資金主要來自于內部成員,而且服務于內部成員,具有貼近農民生活,建立成本低,機制運行靈活,滿足農民需求等優點。大力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可以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長期有效的融資渠道。國家要制定相應的政策法規,支持并引導信譽好、制度全、業績佳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當地金融部門展開溝通,以保障農民專業合作社正常的資金需求。

    3完善利益分配機制

    國家要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科學、合理的利益分配體系,堅持人人出資、互惠互利、多勞多得、按資分配的原則,調動各方參與的積極性,保護農民的合法收益,實現農民持續增收的目標。

    第8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稅源管理上的主要問題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4年12月,明光市合作社在稅務部門登記的總數達46戶,其中:從事家禽家畜、水產品的飼養、銷售7戶,占15.2%;農作物的種植39戶,占84.8%。這些專業合作社的經費來源以經營收入為主,以政府、部門、公司扶持資助為輔。盡管在行業分布、組建方式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其運作機制是基本相同的。目前,以上合作社全部都在明光市工商局進行了注冊,且工商登記戶數為179戶,遠遠大于國稅部門登記戶數。從明光市合作社的發展來看,雖然在推進農業產業化進程、增加農民收入的過程中發揮了較好作用,但總體上仍處于探索發展階段,也直接給稅源管理上造成了困難。

    (一)合作社發起人組成情況繁雜我們在走訪調查中發現,專業合作社初始的發起人一般來說有這么幾種情況:一是發起人先前為個體工商業戶或者是小規模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在社會上擁有一定的關系,加之政府部門硬性指標,因而與村、鎮干部一起組織成立專業合作社,其成員一般是1-2個個體工商戶為發起人,村鎮部門安排幾個人,以達到5個發起人標準;二是家族式的合伙發起經營,一般組成是兄弟姐妹或者近姻親?,F行的農村一般整村、整莊都是親戚,甚至幾個村都是親戚;三是原先是流動商販,長年在外倒賣農產品的,趁此機會回家辦起了合作社,其發起人一般為家族式,但其成員并非本地農民,有的涉及到多個縣市,甚至跨省的都有,很顯然與政策的制定初衷不相符;四是原先經營農產品購銷的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因銷售額較高,每年要交增值稅約為幾十萬元,其得知專業合作社可以免稅,也能開具普通發票給對方抵扣,則采取注銷企業而興辦合作社。我們根據調查得出一組數據:屬于第一種情況成立的合作社約占50%左右,屬于第二種情況成立的合作社約占20%左右,屬于第三種情況成立的合作社約占25%左右,屬于第四種情況成立的合作社目前約占5%左右。第四種情況比例較少是因增值稅的農產品稅收政策目前屬于進銷項倒掛,稅收負擔率低,企業在銷售收入不大的情況下,納稅金額很小,因而暫時只有少部分企業向合作社轉移。

    (二)稅法意識淡薄合作社的絕大多數成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對稅法更是一知半解。究其根源:一是合作社的成立基于兩種模式,一種是響應國家“三農”政策自發設立,一種是鑒于政策部門硬性指標設立。不論何種模式成立的合作社,其發起人和大多數干部群眾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基本含義和概念認識不清,對它的宗旨、性質、地位、作用認識不明,導致了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不足、運行不規范和發展不平衡。二是大部分農民群眾習慣于一家一戶的生產經營方式,缺乏組織起來共同發展的熱情和信心,沒有對合作社抱有長遠期望。三是有關部門引導有誤。有關部門在向農民宣傳國家關于合作社的政策時,片面強調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和權利,對稅收優惠政策簡單解釋為“簡化一切手續,完全免稅”,沒有對他們加入合作社應承擔的稅收義務作出說明,沒有專門指導合作社運行管理和財務核算的機構和人員,致使合作社成員誤以為他們創立合作社與稅務部門無關,基本上沒有學習稅法的愿望,這是導致目前合作社的稅務登記率較低的直接原因。

    (三)財務管理不規范在農村整體的環境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根本沒有財務管理的概念和意識。合作社的負責人大都是種植、養殖業大戶或社會能人擔任,所聘用的人員也參差不齊,為了降低成本,財會人員也基本上來自本社社員,文化素質低,沒有專業會計知識。有的合作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財會[2008]9號)文件沒有系統學習,造成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幾乎是空白,表現為:付款支出沒有發票或內部結算憑證及其銀行單據,白條入賬普遍,收款不開統一收據,銷售貨物、提供服務不開具發票或者內部結算憑證,收入不及時入賬等。甚至有的合作社存在偽造原始憑證現象,使得會計信息反映滯后、虛假,無法起到會計應有的核算和監督作用。雖然《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賦予了稅務機關對企業不辦理稅務登記,財務制度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但合作社的社會涉及面廣,又是敏感的農民問題,所以給稅務機關的執法造成很大難度。

    (四)稅收征管系統模塊不匹配根據《合作社法》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文件(以下簡稱81號文)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而目前的稅收征管系統(以下簡稱CTAIS系統)卻沒有對合作社的免稅資格認定的相關依據,合作社應歸屬于何種行業沒有明確界定,稅種設定無法選擇征收品目名稱。

    (五)合作社的征稅、免稅難以確定,容易形成新的稅收漏洞依照《合作社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以及81號文第一條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專業合作社對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銷售的,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的行為是免征增值稅的。同時,從事實上也規定了專業合作社對非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收購再銷售、對外(包括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以外的貨物的行為是屬應征增值稅的。81號文第二條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顯而易見,專業合作社銷售的非本社成員(非本社成員的農民或者農產品經營企業)的農業產品是征稅的,那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合作社購進的上述征稅的農業產品,就不能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嗎?從以上情況來看原因是:1、合作社的財務核算能力本來就十分薄弱,再加上有征稅、免稅的區別,合作社很容易混淆征、免稅界限,很可能將所有收入計入免稅項目。2、由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買價的13%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這本來是國家扶持合作社發展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新的偷、騙稅渠道:A、農產品經營企業經銷農產品,利用合作社開具免稅的農產品銷售發票,從而偷逃了增值稅,同時也隱瞞了銷售收入,偷逃了企業所得稅。B、不法分子利用合作社將免稅的農產品銷售發票,虛開給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身份的有農產品經銷項目的企業,抵扣進項稅額,從而偷逃了增值稅。假如該企業假報農產品出口,則極有可能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81號文件只對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但對企業所得稅的歸屬管理沒有界定,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成為研究的課題。若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8〕81號文件規定的內容可以認定為應視同合作社為農林漁牧行業類型,那么企業所得稅則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免征企業所得稅;那么合作社的財務核算對經營成本如何扣除呢?合作社將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集中銷售時,不應存在收購金額。例如:合作社收購甜葉菊成員價格為每公斤12元,實際銷售價格為每公斤13元,銷售100萬公斤,利潤為100萬元,假如銷售費用等累計共發生10萬元,則凈利潤為90萬元,按照《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在適當提取盈余公積后,只能按照各成員銷售的數量與全部銷售數量的比例進行分配,而不是按照收購價格進行分配,按照收購價格分配則應視同一般購銷行為,則不能免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對提取的盈余公積可按照各成員出資份額占總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這也充分說明了合作社經營產生的合作利益,應歸屬于全體合作社成員所有。

    (六)合作社的身份認定很難把根據《合作社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規定,是為了確實保證農業生產者能夠通過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扶持,獲得收益最大化,但在實踐中“農民”的身份卻往往難以確定:1、戶籍在農村,但已在城市定居,在農村沒有土地或者已將土地轉包他人的,已不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其農民的身份能否確認?2、戶籍在城市,但長期在農村居住,承包有土地,實際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可不可以將其身份確定為農民?假如“農民”的身份難以確認,那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80%的標準則難以把握。其次,專業合作社成員必須依法出資,沒有出資的不應作為本社成員;目前專業合作社出資方面存在以下情形:某幾個發起人共同出資幾十萬元(工商部門營業執照注冊資本登記數),等辦理了稅務登記后其吸納的成員大都以現金方式出資幾百元,工商部門并沒有追加注冊資本,企業只是在賬面上處理為借記現金,貸記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這種方式是否可以算是成員出資?視同出資如果成立,那么合作社在盈余分配時的財務處理將是管理的一項重點,如不按《合作社法》的規定分配盈余,則不應視同該合作社屬于合作經營,應有弄虛作假的成分存在。

    (七)合作社成員范圍沒有明確《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合作社的成立應該是指農村某幾個生產隊或幾個村的成員為了共同提高農產品的知名度或經濟效益而聯合在一起組織起來的一種組織形式,一般來說合作范圍不應超過一個縣級區域。而在實際管理當中,有不少專業合作社,其成員都是跨縣、甚至跨省合作;從《合作社法》頒布的原則上看,沒有對合作區域進行描述,區域范圍沒有明顯的界定,稅務管理無從下手。

    (八)合作社的原始資料備案管理存在問題合作社成立后,應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減免稅申請等事項,其中包括合作社成員名冊、合作社與成員簽定的協議等。而協議中又包括了該成員經營的最大范圍。如我市甜葉菊合作社,成員一般簽定的協議為種植5畝,而每畝最大產量為300公斤,計1500公斤,按照每公斤銷售價格16元計算,應計銷售額為24000元。而我們在審核多個合作社后發現,不少成員銷售的數量遠遠超過協議數量,有的成員銷售量甚至可以成為一個小型農場的產量,且與該成員自身情況不符,存在弄虛作假現象。但財稅字[2008]81號文件只規定了銷售本社成員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沒有對銷售本社成員自產的農產品與實際不符的部分,對超出備案登記的部分如何征免稅進行規定,給稅收管理帶來又一大難題。

    (九)將會進一步帶動農產品購銷行業的個體和企業公司注銷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管理好壞,對現行的購銷行業的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公司造成一種不良傾向。據目前不完全統計,我市個體農產品購銷戶每月核定稅額一般情況下在300元左右,全市納稅戶約為百余戶,年稅額約為40萬元;企業公司經營購銷企業15戶,年納稅額約為100萬元,兩者合計140萬元。農業合作社的成立并享受稅收優惠,將會對上述納稅人形成沖擊,企業公司和個體工商戶將會紛紛注銷,而相繼成立專業合作社,既可免除繳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又可不必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節省經營成本,何樂而不為呢?

    二、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源管理問題的對策

    針對合作社目前發展的客觀情況及在稅源管理方面的一系列問題,本人認為應該盡快出臺、補充或者細化相關稅收政策,強化對稅收優惠政策的管理,加強對合作社的扶持、引導力度,規范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使合作社走向法制化、規范化的發展軌道。

    (一)加強稅法宣傳,提高合作社成員的稅法意識鑒于合作社成員大部分都是農民,納稅意識差,遵法度較低,加強針對合作社成員的稅法宣傳,轉變合作社成員“稅法與我無關”的思想態度,是從根源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途徑。要迅速提高合作社成員的稅法意識,就要打破常規,創新宣傳內容和形式,將所有“涉農”的稅收政策整理成冊,派專人“送稅法下鄉入戶,進行一對一”的宣傳輔導,在突出合作社稅收政策宣傳的同時,大力宣傳稅收的地位和作用。

    (二)積極引導合作社加強財務管理財務管理是一切經濟活動的基礎性工作,也是開展稅源管理工作的客觀保證。《合作社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引導、幫助合作社建賬建制,要求合作社設置專門財務管理機構,配備會計、出納等財會工作人員負責日常財務核算工作,財會人員應實行聘用制,會計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合作社必須結合自身的特點,根據經營范圍,參照適合本專業社的原行業會計制度、會計政策,設計和制定本社的核算辦法。此外,由于合作社成員的文化水平較低,財務管理基礎薄弱,這種局面難以很快得到轉變,因此建議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出面,與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協商,統一以較低的資費標準,由社會中介機構合作社的記賬等財務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以規范合作社的財務核算,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

    (三)創新管理手段,強化對合作社的稅源管理合作社是新生事物,在稅源管理上還屬于空白區域。合作社同時又在享受多項稅收優惠,而目前配套的監管的制度、措施還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稅源管理工作稍一粗疏,則有可能形成新的稅收流失漏洞。面對新情況,應當創新管理手段,我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進行稅源管理:1、首先建議國家及早完善有關法規、措施,明確稅法上農民的身份標準。根據稅法的延續性,應比照《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第一條的規定來定義稅法上農民的概念?!队“l<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1995〕52號)第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所列免稅項目的第一項所稱的'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注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2、應加強對合作社的身份調查,著重調查合作社的組織結構、成員的戶籍和土地承包情況以及實際種植、養殖情況,以核實農民身份合作社成員占合作社成員比例能否到達80%的標準,根據農民身份的的界定,重點核實農民身份合作社成員的農民身份。3、專門設立合作社的稅源管理清冊,詳細登記合作社的社員數量、社員農田面積、年均產量、出資份額等基本生產經營資源,掌握其資產總量和實際生產經營能力,建立其投入、產出的評估模型,從而判斷其生產、交易的真實性。

    第9篇: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

    近年來,我縣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合作社法》和《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了較好發展,有力地促進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但是,從總體上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還處于初步階段,其內部組織機制還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服務功能和規范化建設有待進一步加強,發展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覆蓋面和帶動力有待進一步提高。為進一步加強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適應“三位一體”新型服務體系建設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合作社法)和《浙江省農民專業社合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縣合作社發展的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農民為主體,以主導、特色優勢農產品為依托,以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行方式和經營機制為核心,大力推進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不斷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影響力和競爭力,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在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

    (二)基本原則:

    1、把握條件,依法規范。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必須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規定,在設立登記、章程制定、股金設置、組織結構、民主管理、制度建設和贏余分配風險共當等方面做好規范工作。

    2、有序引導,分類推進。合作社規范化建設要充分尊重合作社社員的意愿,根據各合作社的產業性質、規模、人員素質、運行模式等實際情況進行分類指導,按照規范化建設要求,進行分類排序、先優后差、逐個規范、穩步推進。

    3、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合作社規范化建設要突出“規范”的重點,著重在工商登記、管理制度、經營服務體系和分配機制等方面做好完善提高工作,并要注重合作社職能的有效發揮,注重合作社競爭力和帶動力的增強。

    二、總體目標和主要內容

    (一)總體目標:通過規范化建設,把合作社建設成為產權清晰、機制靈活、運行規范、管理民主、帶動明顯的市場主體。每年全縣完成合作社規范化建設8家以上,每年評選縣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5家。

    (二)主要內容:

    1、工商登記。按照《合作社法》》規定,對原來參照合伙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和集體企業登記的合作社進行變更或重新登記,明確合作社的性質,達到《合作社法》規定的設立條件。新成立的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規定,進行注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2、制定完善章程制度。按照《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要求,完善合作社章程;按照《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要求,對照村經濟合作社的有關制度,完善合作社的財務管理、決策議事、崗位職責、社員管理、生產經營和檔案管理等制度。

    3、明晰股權結構。明晰合作社社員股金認購的份額和認購股金出資的方式,并向社員核發社員證。合理配置股權,生產社員的股權應當占總股權的50%以上,單個社員(含團體社員)的股權不得超過總股權的20%。

    4、推進民主管理。明確并落實社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和決策方式,定期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和理事、監事會議,重大事項實行民主決策。提倡按股金額和交易額有機結合、單人相對多票的方式進行民主決策,但單個社員擁有的表決票數不得超過總票數的20%。

    5、規范生產經營。合作社要有一定的生產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制定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產品質量標準,同時各合作社要有生產記錄。按操作規程組織社員開展標準化生產,按質量標準聯合銷售社員的產品,形成產銷連接比較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同時,在經營服務上實行統一培訓和指導、統一采購農業投入品、統一注冊(使用)商標、統一產品和基地認證、統一包裝和銷售社員產品等服務。

    6、健全利益分配機制。合作社生產經營和經濟往來必須有真實的記錄和原始憑證,做到會計資料完整、會計賬目健全,實行單獨建賬。定期向社員公布財務狀況,定期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合作社年終盈余分配要符合《合作社法》規定,在合理提取風險基金、公積金、公益金的基礎上,實行按股金額和交易額相結合的統籌分配方式。

    三、加強領導,扎實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

    (一)加強領導,強化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是農業生產經營適應標準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組織創新和制度創新,是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載體。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樹立服務合作社就是服務農民,支持合作社就是支持農民的觀念,切實加強領導,履行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和支持的職能,積極幫助合作社解決規范化建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努力為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社做大、做強、做優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二)成立武義縣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通過協調并加強聯合會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產業整合、優勢互補、信息共享、互利互惠。為會員標準制定、產品認證、項目認證、品牌宣傳、產品推介、市場開拓和信息咨詢提供服務。幫助會員引進技術、人才,創建有形市場,設立產品展銷窗口。

    (三)以實施合作社“五化”建設為重點,著力于提升合作社的競爭力??h農業主管部門要經常性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標準化、經營品牌化、管理規范化、社員知識化、產品安全化活動為載體,著力推進品牌和市場建設。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注冊產品商標,開展各種形式的品牌宣傳活動,統一提供品牌、包裝和銷售服務等,全面實施合作社品牌戰略;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參加各類農產品展銷會、推介會、博覽會,與國內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農產品加工企業建立銷售網絡,不斷開拓產品市場;鼓勵引導合作社跨區域擴建基地,發展社員,擴大經營服務規模;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創辦自己的加工企業,鼓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之間、合作社與農業龍頭企業之間加強合作,實現資源和優勢的合理配置和整合、重組,做大做強合作社。

    (四)以培養合作社經紀人為突破口,不斷開拓合作社銷售市場。成立合作社經紀人隊伍;積極組織合作社參加各類展會;重視有形市場的建立,創立合作社營銷“窗口”。

    四、加大扶持力度,促進規范發展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要把扶持合作社作為財政支持農業的重點之一,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專項資金,在生產設施、科技推廣、品牌建設、時常營銷、教育培訓等方面對合作社進行扶持。

    (二)給予用電用地扶持。合作社生產經營等非農建設用地,在符合城鎮規劃的前提下,應依法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對合作社創辦養殖小區和從事農產品臨時收購,初加工是占用的臨時性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依法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合作社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用電執行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分類普通工業用電中的農業生產用電類電價。

    (三)建立合作社輔導員制度。組建以農經干部、農技科技人員、科技特派員為主的合作社輔導員隊伍,建立輔導員聯系合作社制度,每一家合作社都要落實際一名輔導員,具體指導合作社開展規范化建設及產業化經營。

    (四)建立合作社免費培訓制度。大力加強合作社輔導員、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等三支隊伍建設,按照分層分類的原則,采取“請進來、送出去”等方法,整和各類資源,把合作社培訓與新型農民培訓有機的結合起來。真正達到學到知識、提高素質、增強能力的教育培訓效果。

    (五)堅持有序引導。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繼續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重點支持發展規范化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樹立樣板和標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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