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金融稅收優惠政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小額農戶貸款;稅收優惠;調查;國庫經理
為反饋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對金融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效應,國家金庫樟樹市支庫對轄內農戶小額貸款稅收優惠落實情況開展了一次跟蹤調查。調查顯示:對2009-2013年涉農金融機構發放農戶小額貸款實行營業稅和所得稅優惠,直接減輕了涉農金融機構稅收負擔,對解決農民貸款難、加大金融支持農村實體經濟力度,起到了正向激勵作用;同時,由于農戶小額貸款額度標準偏低、稅收優惠風險覆蓋程度不足、小額農戶貸款利息收入確認不及時等問題,衰減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力度與效果,應引起足夠重視。
一、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稅收減免落實情況
為支持農村經濟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0年聯合下發《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以下簡稱《通知》)?!锻ㄖ芬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5萬元以下(含5萬元)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通知》還明確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征或者減征的營業稅、所得稅稅款,在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抵減或者退稅。此項政策出臺,對促進金融機構發放小額農戶貸款起到了積極的推進作用。
據統計,樟樹市涉農金融機構有4家,即農商行、農行、郵儲銀行、村鎮銀行(因無農戶小額貸款,故未能享受優惠政策)。2009年至2013年,上述涉農金融機構每年按季預繳各項稅收,并于次年5月31日前,匯算清繳在稅務局申報核定的農戶小額貸款減免稅收。初步統計,4年間,全市涉農金融機構免收小額農戶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492.1萬元,減收所得稅324.7萬元,兩項合計816.8萬元。以上減免稅款方式均為在當年的應納稅額中予以抵減(詳見下表)。
二、稅收減免落實中遇到的問題
(一)稅收減免的農戶小額貸款額度標準偏低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轉變,農村融資需求發生顯著變化。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增多,借款人的范圍在縮小,但金額在擴大;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的應急貸款需求在減少,但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貸款需求在增多。涉農貸款中小額貸款正在逐年呈萎縮趨勢,而大額需求正在逐年增加。以樟樹市農商行為例,2009年-2013年農戶小額貸款占農戶貸款的比例分別為57.2%、25.1%、14.9%、7.5%、5.5%?!蛾P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金融機構發放農戶小額貸款金額在5萬元以下(含)才能享受稅收減免政策。將農戶小額貸款金額設定在5萬元以下(含),額度標準明顯偏低,難以滿足現代農業發展過程中規模性經營和機械化生產的信貸需要,對調動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積極性的刺激作用有限。
(二)農戶小額貸款稅收優惠風險覆蓋程度不足
雖然此項政策對涉農金融機構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由于農戶小額貸款大多屬信用貸款,即無抵押也無擔保,風險較大,形成不良率較高,而農戶小額貸款稅收優惠形成的收益不足以覆蓋不良貸款產生的金融風險,涉農金融機構發放小額貸款的意愿不強。以樟樹農商行為例,2009-2013年減免稅款相當于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的5.5%,僅占利潤總額的3%。2009-2013年農戶小額貸款不良率與工商業貸款的不良率相比,前者高出后者分別為19.66、25.37、30.37、15.98和18.5個百分點,減免稅款對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損失的彌補作用較為有限。
(三)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單獨核算難度較大
一方面,受核算系統制約,貸款利息收入分類核算難度較大,據調查,農商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由于功能限制未能單獨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核算,與其他小額貸款產品集中核算,區分難度較大,只能每年12月末通過接收其由上級行導出的相關數據后進行手工核實明細,往往形成稅務機構減免稅收要到次年上半年才能真正到位,影響到涉農金融機構資金管理的流動性與收益性。
三、完善農戶小額貸款稅收優惠政策的相關建議
(一)提高農戶小額貸款稅收減免的額度標準
進一步完善農戶小額貸款政策,擴大政策支持面,提高金融支持農戶力度,建議根據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減免稅收設定農戶小額貸款額度標準,將原設定的1-5萬元調整為1-10萬元。
(二)涉農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會計核算功能
針對貸款集中核算難以區分的現狀,涉農金融機構核心業務系統程序設計應考慮數據分類統計功能的前瞻性,完善現行核算系統功能,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一、稅收優惠政策稅務籌劃的誤區
(一)只要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就能節約成本
稅收是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種重要手段,國家為了能夠在未來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機會成本支出。對于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不會是不考慮市場經濟的發展情況,而是根據市場中整體的發展趨勢對特定的行業和特定的區域進行優惠政策。稅收優惠使得納稅人享受了經濟上的減免,再加上很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和納稅人的投資風險同時存在的,但這并不是說納稅人能夠得到一定的投資回報。對于一些企業來說,稅收優惠政策不僅不能夠得到實際的優惠,節約成本,再加上稅務籌劃的錯誤分析,導致稅收優惠政策成為增加成本的一個大問題。
(二)只要符合稅收優惠政策就能享受優惠政策
由于我們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十分的復雜,所以納稅人要想享受相應的減免,在申請收稅優惠政策的時候,會經過嚴格的資格認定,按照要求進行核算,然后呈送相關的資料,在想稅務機關進行備案,如果沒有這些步驟,即使是符合相應的稅收優惠條件,也是沒有資格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比如說一個民營企業要轉讓一個專利技術,如果所得金額沒有超過五百萬元部分企業是不用繳納所得稅,在超過五百萬元的部分,可以減半征收企業的所得稅。在轉讓專利的時候,一定要簽訂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并且要經過省級以上的科技部門進行認定審批登記,如果沒有經過相關的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鑒定以及沒有審批等步驟是沒有辦法享受到優惠減免的。
(三)曲解稅收優惠政策,錯誤的稅務籌劃方案
現在,仍然有很多的企業認為稅務籌劃的實質就是通過各種辦法來進行偷稅漏稅,這其實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有些企業任務稅務籌劃是國家的一種征稅方式,是稅收管理部門的事情,將稅收問題都集中到了會計和財務部門上,為企業積極的爭取稅收優惠待遇?;I劃的重點應該是放在投資、生產經營等業務工作中。由于財務工作人員對于稅收籌劃的宣傳力度依舊十分的薄弱,再加上國家也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上的稅務籌劃的定義概念等,這也使得稅務籌劃的推廣受到了阻礙。除此之外,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案和稅務部門缺乏一個良好的溝通,使得企業的稅務籌劃沒有辦法取得良好的效果,一個良好的稅務籌劃方案能夠有效的減少納稅人的稅務風險,而且稅務籌劃的認定標準在企業和稅務部門之間有著很多的不同之處,這也就造成了很多的不必要的資源的浪費。目前,稅務籌劃是一項綜合性十分強的學科,需要掌握大量的會計、金融、法律等知識,使得企業也缺乏大量的專業的稅務人員。
二、稅收優惠政策稅務籌劃的誤區的避免
(一)加強稅收優惠政策的評估和規范
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一定要進行合理的全方面的評估,經過全方位的科學的測算,國家的稅收優惠支出金額和納稅人的受益情況,來判斷出最為合理的稅收??惠效果,在將稅收優惠政策做出合理的調整,保證國家的經濟的快速的發展。另外,要單獨的設立稅收優惠的法律法規,在一個統一的稅法中,可以有效的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合理的調整,并且要對稅企高度重視,建立有效的責任制度,對能夠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進行詳細的調查審核登記,保證每一項的優惠政策都能夠有效的實施。加大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活動和落實,避免企業的曲解,確保某些企業為了能夠享受減免二蓄意的收稅漏稅等。
(二)稅務籌劃和稅收政策相協調
稅務籌劃是企業財務成本的管理工作部門當中的,財務成本管理能夠有效的實現企業的經濟的最大化,并不是說稅務負擔的降低就能夠使得企業實現目標,所以也就是說節稅是沒有辦法實現真正的企業的利益的最大化而是通過稅務籌劃才能夠實現。稅務籌劃應當準確把握好其意義,使得稅務籌劃方案能夠和稅務政策向一致,合法的稅務籌劃是首要的生存條件,同時也是衡量稅務籌劃能否成功的標準。在實際的工作當中,一定要在合法的情況,對稅務政策進行及時的關注,保證稅務政策的正確性,使得企業在享受稅務優惠的時候也能夠順應國家的經濟發展趨勢。
(三)規避稅務籌劃的風險
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成本收益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8-0162-01
1 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經濟學基礎
企業年金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既不同于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強制建立的性質,又有別于強調自愿、市場化運作的商業保險。而人們偏好即期效用最大化的傾向,使得職工和企業在沒有稅惠激勵的條件下更樂意選擇即期工資而不是年金這種預期員工福利,如果政府希望誘導市場主體建立企業年金,以分擔政府可能承受的公共風險,就必須發揮外部性內部化的作用,通過權益的讓渡來促成。
2 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成本收益分析
與基準稅收相比(即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時的稅收) ,稅收優惠政策會減少政府的稅收收入,減少的數量就是通常所說的稅收支出,它就是是稅收優惠政策的成本體現。企業年金的推行帶來的職工稅收負擔減輕與企業工資成本降低,正是以政府稅收支出的增加為代價的。首先,我們做如下假設:在沒有實行企業年金時,職工即期工資增長部分P直接發放,按照企業所得稅率33%,個人所得稅率按10%為平均稅率,則對于該部分收入,政府稅收包含:
企業所得稅:P/(1- 33%)×33%=0.49P;個人所得稅:P×10%=0.1P;稅收總額:0.49P+0.1P=0.59P。
如果政府實施免征繳費階段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建立年金,則企業出于避稅目的將會將P作為年金形式發放,則政府的稅收收入變為:
企業所得稅:[P/(1-33%)P]×33%=0.16P;保險公司營業稅:P×8%=0.08P;教育費附加與城建稅:0.08P×10%=0.008P;當期個人所得稅:P×10%=0.1P;當期稅收總額:0.16P+0.08P+0.008P+0.1P=0.348P;當期稅收損失:0.59P-0.348P=0.242P。
由以上推算可知,當對企業實行稅惠政策時可引起國家稅收收入減少,減少的部分是作為企業年金發放的資金的24.2%。在這個基礎上如果再免征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減少額就為企業年金發放資金的34.2%。接下來P值的估算根據2001年至2005年13.4%的平均工資增長率,以2005年工資總額19980.8億元為基礎,假設企業繳費部分不超過工資總額的4%,且其增長率低于工資增長率,則無上限情況下,P的值即企業年金增長了2677.4萬元,在上限為4%的時候則為799.2萬元。因此,當期稅收收入在僅企業繳費免稅時的減少額為647.9萬元(無免稅上限)或193.4萬元(免稅額度為4%),在企業和個人所得都免稅時減少額為760.4萬元(無免稅上限)或227萬元(免稅額度為4%)。這些損失的稅收僅占當期財政收入的2.05%和2.4% ,而作為養老金P部分的數額要比損失的部分多,即稅收優惠是以較小的稅收損失換來了養老金的較大增長。需要注意的是,稅收優惠的間接增稅效應在提高儲蓄率加快資本積累的同時,還可以降低勞動力成本,從而增加稅收收入,有效減少了當期國家由于稅惠所損失的稅收。
3 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解析
在企業年金制度中, 企業年金資金將經歷三個交易環節: 企業年金供款征收環節、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環節、企業年金待遇給付環節。因此企業年金的征稅領域也就是與這三個環節相對應的:企業年金供款征收環節的企業年金供款征稅;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環節對投資收益和資本利征稅;企業年金待遇給付環節對個人企業年金收益額征稅。如果用T代表征稅(tax),E代表免稅(exempt),可以根據征稅環節的不同組合形成不同的征稅模式。而在中國的企業年金計劃推行過程中,稅收政策不統一,既沒有明確的稅收模式,對稅收優惠水平和享受條件也沒有進行嚴格的考證和限定,導致稅惠政策沒有發揮其推動年金發展的作用。
4 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1)采用EET稅制。EET模式是目前大多數國家所推行的政策,符合了次優稅收理論,其特點是在當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之間是中立的, 同時確保不能重復征稅,它反映的是
長期養老金儲蓄、在生命期間收入再分配的真實性質,在某種程度上糾正了所得稅的不足,因而也更能激勵職工參與企業年金。同時,企業也可以以更低的成本來建立企業年金,更利于實現我國加快發展企業年金、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目標。
(2)統一稅基,制定合理的免稅比率。稅惠統一以工資為基數,而工資應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和工齡工資及各種津貼構成,不包括獎金和福利,且對享受稅惠的工資限定最高額度,避免高薪人員獲得更多優惠,防止偷稅和避稅。發達國家的稅收優惠比率一般為15%左右,但是考慮到我國財政能力,該比率不能太大,以免增加國家的財政壓力;但也不能過小,否則達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按照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目標,企業年金未來的替代率將達到20%,要實現這個目標,免稅的幅度應該在9%以下,這個額度也要隨著我國國情和經濟發展的變化而適當調整。
(3)注重稅收公平。稅收作為國家干預收入分配的手段,發揮著重要的促進公平的作用。但目前的稅惠政策凸顯了很多不公平,如壟斷行業、經濟發達地區或者高收入者更有條件參與年金,獲得更多的優惠,進一步加劇了貧富的差距,這也是很多人對稅惠持懷疑態度的原因。因此國家應該完善稅收政策,增加轉移支付力度,將增加的養老金或者稅收轉移給養老金不足的人群,縮小收入差距。
(4)完善相應的配套制度安排。企業年金稅收政策不僅僅是單純的財政政策問題,還要放在養老保險政策的總體框架下考慮。一方面,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以使得企業年金稅惠的各項操作有法可依,明確稅收優惠的相關環節和稅種,以及在稅惠政策的核定、監督、征繳等過程中加強政府各部門、企業和金融機構的配合,對企業年金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管,杜絕一些違規操作和不合理現象的發生。另一方面,必須與基本養老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稅收政策相協調,才能在合理的空間獲得長足發展。
參考文獻
[1]鄭功成.中國企業年金發展的理性判斷和政策選擇[J].中國金融,2007,(9).
摘 要 石油行業是我國支柱性的能源行業,隨著我國經濟體系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的石油行業稅收政策為石油行業的發展提供了極大的助力,石油行業的稅收優惠加速了我國石油行業的發展,為我國經濟的整體發展做出了貢獻。
關鍵詞 石油行業 稅收優惠
我國的石油行業稅收優惠吸收了國外石油稅收制度的優點,鼓勵中小油田的開采,同時保障了外商在我國油田投資的利益,為我國石油行業的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對石油的需求量不斷劇增,現有的石油生產已不能滿足消費增長的需要,這需要我國的石油行業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一些必要的調整,給予石油行業更大的支持力度來促進石油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一、我國石油行業的現狀
世界經濟的增長離不開石油行業的支持,近年來,石油安全問題也已日益被我們所熟知,所謂的石油安全指的是石油的供應能夠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幾十年的石油發展史我們可以看到為了保持經濟發展而產生的石油競爭以致石油戰爭,這時刻在提醒著我們石油作為基礎能源的重要性。我國近年來經濟持續高速發展,國內的石油產量已遠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由于我國人均石油資源的缺乏,雖然我國的石油行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和進步,但經濟發展依然受到了石油行業的制約,扶持自有石油企業、吸引國外資金已是我國經濟發展必須重視的課題。
二、石油行業稅收優惠存在的問題
我國石油行業的稅收優惠制度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給予自有石油企業相應的扶持,并且保證了外商的利益,卻還是沒能夠幫助我國的石油資源進行高效配置,起到稅收制度應有的調控作用。石油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還需要健全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幾點問題:
1.石油行業的稅收優惠缺乏動態的調整
現在世界上的原油價格受到戰亂、政治、金融等很多因素的影響,原油價格的規律難以用市場經濟規律去預測。我國的石油行業稅收政策不能針對原油的價格起伏進行相應的調整,在原油價格較高時石油行業獲利較高,而在原油價格低迷時會嚴重制約石油行業的經營和發展。
2.石油行業稅收優惠沒有幫助提高資源利用率
我國政策上鼓勵對一些非優質石油能源的開發開采,但在稅收優惠政策上沒有能給予投資企業以相應的、足夠的支持。我國的石油資源中有大量的油田質量不能夠達到盈利的標準,如果國家能夠對這些資源給予稅收優惠的支持,降低投資開發的成本,將為我國增加數字可觀的石油產量。另外石油的開采有著周期性,當開采到了遞減期后石油企業的利益在不斷的下降,而我國石油行業的稅收政策在整個石油開采時期都是一致的,沒有提高資源利用率的相應鼓勵措施,這就導致石油企業為了確保自身效益而廢棄甚至提前廢棄低產的石油資源,轉而開發新的油田,這在我國石油資源不充足的情況下更是極大的浪費了可用資源。
3.石油行業稅收優惠對環境保護的支持不夠
我國對環境保護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支持,但還是遠遠沒有達到國際上工業化國家支持節能環保的標準,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方式單調、范圍窄、力度小,在稅收制度上也沒有對環保和節能體現出足夠的支持。
三、石油行業稅收優惠的調整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進行行業調控的重要手段,石油行業的稅收優惠能夠有效的幫助我國石油行業的發展,加大招商引資的支持力度,為我國石油自產量的提升以及外資石油資源的開發起到了扶持作用,有助于幫助我國合理的利用現有資源,加強了石油行業的環境保護。
1.稅收優惠政策要有助于石油行業的發展
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鼓勵加工業、服務業等投資少見效快的非生產型行業的發展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對于能源以及農林、原材料等產業的支持力度有限。我國石油行業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以及國家綜合實力的提升,對我國的國家安全有著重大的意義。我國原有的稅收政策注重幫助行業度過難關,卻沒有給予行業發展足夠的重視,國家有必要針對現今石油行業的形勢,充分考慮我國現有石油產業的需要,給予石油行業以切實的鼓勵政策,加大國家對石油行業的支持力度,來確保我國的能源儲備以及國家安全。
2.稅收優惠政策要有助于加大石油產量
經濟的發展依靠著科技的創新和資產的引進,招商引資是我國每個行業發展的重要手段,石油行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首先要能夠吸引新的投資進入石油行業,并確保已投資石油行業的利益,來促進石油行業的穩定發展。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要注重加大對我國劣質石油資源開發的扶持力度,保證在稅收方面給予足夠的支持以保證投資企業的效益,這不僅可以提高我國的石油產量,更有助于資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要注重對外合作石油開采的扶持,以滿足我國引進外資合作開采海洋石油以及陸地石油資源的需要,在吸引外資并對外資進行管理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參照國際做法制定各項稅務制度,解決納稅企業的稅收問題,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給予外商合理的稅收優惠支持,在共贏的基礎上提高我國石油產量。
3.稅收優惠政策要鼓勵科技創新
我國以前的稅收政策雖然一直都對科技的創新給予了一定支持,卻單一的關注科技在生產中的運用而忽略了科技的開發和創新。國家近年來的稅收優惠政策雖然加大了科技創新方面的支持,卻仍需要注重對石油行業環境保護、石油開采、加工生產、節能等方面新技術、新應用上的扶持,在稅收優惠的范圍上、手段上進行創新,切實的加大國家對石油行業環保、節能以及生產技術的扶持力度。
4.國家要制定動態的稅收優惠政策
單一的、固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難以應付市場經濟的變化,難以有效的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調控作用,我國有必要對石油行業以及其他產業的稅收政策作出動態的調整,讓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滿足更多的情況、適應更大的范圍。一方面稅收優惠政策需要針對我國石油行業的具體利潤情況來進行動態的調控,在整個石油行業發展形勢一片大好的時期適當減少優惠政策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在石油行業發展受阻、原油價格低迷的時候適當加大稅收優惠政策對石油行業的支持幫助石油行業度過難關;另一方面稅收優惠政策要針對石油企業在石油開采的各個時期建立動態的調控政策,在石油開采的初始和產量上升期等石油企業獲利大的時期適當減少稅收優惠政策,在產量的下降期等石油企業利潤不斷下降的時期加大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來滿足石油企業的利益需要,盡可能更多的開采剩余石油來提高資源的利用率,減少原有資源的浪費。
5.國家要注重石油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由于規章多而且比較分散,在實際的操作中存在著很多不便。國家需要注重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需要將稅收優惠政策形成法律文本給予其法律支持。個別納稅人鉆稅收優惠政策的空子為自己牟利,政府一方面需要杜絕個別納稅人的不法行為,不給其以可趁之機;另一方面要保證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有效的落實,使稅收優惠為石油行業的發展起到其應有的積極作用。
四、總結
綜上所述,石油行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能源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合理制定并有效實施將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國家穩定起到積極的作用,我們需要針對我國石油行業的具體情況不斷的完善稅收優惠政策,讓稅收優惠為石油行業的發展起到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稅收法規操作性細則不明晰目前,我國扶持節能服務產業的專項政策規定不夠明朗,只是明確規定了稅收優惠政策的總則。節能服務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基層稅務機關人員以及會計人員對此本身就缺乏認識,再加上實施細則的缺失導致基層稅務機關和節能服務公司在實際稅務處理工作中的操作不當。
(二)稅收優惠政策有待完善首先,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未必能夠減稅。節能服務公司在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時,不能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的專用發票也不能抵扣進行稅額。這種做法不僅損害了分享收入不大的節能服務公司的利益,用能單位也不能抵扣進行稅額。但是,如果節能服務公司放棄免稅、減稅優惠政策,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其次,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門檻高。我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稅收優惠條件只限定在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還在注冊資本、技術等各方面加以限制。這種稅收優惠限制使實力雄厚的大企業比中小企業更容易獲取稅收優惠。不利于中小型節能服務公司的發展。
(三)稅收征收管理難度大節能服務作為一種新事物,稅收政策的執行本就不理想?!盃I改增”之后,增值稅的稅務處理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保管和開具、進項稅額的認證和抵扣、設備和不動產的判定、進項稅轉出和視同銷售等關鍵環節,比營業稅的稅務處理要復雜很多,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也比營業稅嚴厲得多。此外,營改增后增值稅核算體系和原增值稅項目核算體系同時存在的情況也加大了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轉稅政策
(一)細化合同能源管理稅收政策基于現行合同能源管理稅收政策,立法機關可以攜手稅務機關,對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稅務問題展開調查研究,并盡快制定出符合市場發展規律的合同能源管理稅收政策的實施細則。如制定類似于“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稅管理暫行/試行辦法”的行政法規,就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稅問題,包括征稅范圍、納稅主體、稅率、計稅發法、減免稅等,進行統一、合理的規定,規范合同能源管理里增值稅征管。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轉稅優惠政策首先,實行完全的消費型增值稅,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營改增后,節能服務公司購進的節能設備,有較大一部分進項稅額可在最終納稅時進行抵扣,從而減少企業成本。但是作為其經營成本的主要構成要素,人力資本又無法抵扣,以致稅改的效果降低。因此,只有將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擴展到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的各項因素中,才能徹底消除重復征稅。其次,針對節能服務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導致進行稅額抵扣鏈條中斷的現象,稅務機關可以將“免征”改為“即征即退”。最后,適當降低稅收優惠準入門檻。合同能源管理機制最基本的模式分別是節能效益分享型和節能量保證型。在節能服務市場發展早期,普遍采用的是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因為這種模式客戶無需承擔較大的風險,從而吸引客戶進入市場。當節能服務市場比較成熟時,節能服務需求規模隨之擴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開始逐漸向節能量保證型模式轉變。目前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只適用于節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因此我們可以因勢利導,在節能服務市場發展的初期,對節能效益分享模式給與稅收優惠,在后期,對節能量保證型給予稅收優惠。其次,可以適當降低節能服務公司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注冊資本,但同時要嚴格節能量審核,以使中小型節能服務公司充分享受到合同能源管理稅收優惠政策。
關鍵詞:科技型 小微企業 稅收籌劃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制定經營和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要求企業應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籌資活動的事前籌劃,以取得節稅收益。在我國經濟從高速增長轉向中速增長、結構不斷優化升級、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的“新常態”下,我國對于小微企業的發展越來越重視,近年來出臺了一系列針對小微企業的優惠稅收政策,但由于各種原因,部分小微企業沒有真正享受到政策帶來的實惠,使企業稅費負擔過重。我國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也是阻礙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的原因之一。
本文Y合當前湖北省科技型小微企業經營業務中的稅收處理情況,并以GH企業為案例,探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
一、科技型小微企業現行稅收政策
科技型小微企業是指符合國家小微企業認定標準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同時企業所開發的項目或所提供的產品、服務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可以扶持某些特殊產業和企業的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
科技型小微企業主要從事科技產品開發與銷售業務,其涉及的主要稅種有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對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現行稅收政策是,月銷售額或者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免征增值稅或者營業稅。按照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應納稅額不超過9萬元的,也享受相應的免稅政策。對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所得稅,現行稅收政策為從2015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對應稅額減按50%計算,同時按照20%的所得稅稅率應用。為了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的貸款融資,在印花稅方面規定2014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二、現行政策下科技型小微企業稅收籌劃分析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籌劃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籌劃包括控制納稅額節點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兩個方面。
科技型小微企業要想獲得增值稅還是營業稅的稅收優惠,必須滿足政策規定的應用范圍和期限條件。而增值稅、營業稅納稅額要每個季度小于9萬元的納稅優惠范圍,是不能完全覆蓋所有的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另外,如果某一個月的科技成果轉讓額或者科技產品銷售量較大,突破了這樣的限額,科技型小微企業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所以,銷售額或者營業額每月3萬元是一個重要的節點,只要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月銷售額或者營業額控制在3萬以下,就可以按照稅收優惠扶持政策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以GH公司為例,2015年6月銷售收入額為3.1萬元,第二季度銷售額為9.1萬元,2015年6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報稅銷售額3.1萬元,GH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為3.1÷(1+3%)×3%=145.9元;但是如果調整6月部分銷售業務的銷售方式,將本月應確認銷售額調整為2.8萬元,則可以運用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含3萬元),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目前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期只到2017年底,從2018年開始,此項優惠政策可能繼續也可能取消,這種無法確定優惠政策的期限的問題,對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稅收籌劃方案的制定也會產生負面影響。
(二)所得稅稅收籌劃分析
科技型小微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包括控制納稅額節點和科研費用的加計扣除政策運用兩個方面。
以GH公司為例計算科技型小微企業可以享受的優惠額,如果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來計算所得稅,不利于優惠政策的所得稅支出是30×0.25=7.5萬元,利用優惠政策的應納所得稅支出為30×0.5×0.2=3萬元,則節稅收益為4.5萬元。
另外,考慮科技型小微企業在研發投入方面可以加計扣除,可能還有0.3萬元左右的優惠,這樣1萬元左右的稅收優惠對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作用并不大。
關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大量創新及產品研發支出,雖然我國現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為,允許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在正常稅前扣除的前提下可再加計扣除50%,但是小微企業的研發支出并無單獨的優惠政策。同時,申請稅收優惠還要提交相關的材料,每年需要備案認定一次,即報送稅收優惠備案表、企業職工月度工資表或花名冊、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協議、資產負債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等,這些工作都需要科技型小微企業財務人員在財務管理、財務核算、財務賬簿管理等方面也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能力和知識,而科技型小微企業規模較小,企業管理結構和層級也不復雜,多為技術人員的經營者不了解稅收管理知識,日常會計核算工作也多采用兼職或者聘用素質一般的專職會計人員擔任。因此,大部分科技型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變化掌握得并不及時,未能很好地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三、結束語
雖然國家、地方政府對于科技型小微企業在稅務等方面進行了大力的支持,但是一些科技型小微企業在稅務籌劃認識、管理制度等以及社會環境方面還是存在不少的問題??萍夹托∥⑵髽I通過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對企業產品經營和銷售方式進行針對性的調整,使得其符合稅務優惠政策,同時提高企業財務人員的財務管理能力,增強會計從業人員的綜合能力,通過稅務籌劃實現企業的利益,提高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李健.淺析我國稅收籌劃問題[J].科技致富向導,2012,(32)
[2]呂敏,謝峰.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制度改革探討[J].稅務研究,2014,12:26-30
目前我國為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而制定實施的財政政策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政府利用財政資金對文化企業進行補貼,另一方面是對文化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一)財政補貼政策
文化產業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引導和財政資金的支持,對于文化企業的發展,尤其是中小型企業的發展,財政資金的支持顯得尤為重要。近年來,我國政府加強了對文化產業的財政補貼力度,經常利用政府預算、政府信用、政府補貼等來調整文化產業結構,以促進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實現文化產業政策的目標。一些地方政府還積極設立各種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用來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如2010年,吉林省設立的2000萬元“文化產業投資引導資金”,鼓勵企業通過銀行貸款和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投資具有開發戰略性、先導性的文化產業項目。沈陽市設立4000萬元的“文化科技融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文化與科技的融合與創新[1]。2012年,北京市設立100億元“文化創新發展專項資金”,并專門設立“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基金”,配套建立文化創意產業小額貸款公司、投融資擔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文化創意產業統貸平臺,旨在促進文化與資本市場對接,解決制約文化產業發展的投融資瓶頸[2]。從目前的財政政策看,政府雖然對某些特定的文化產業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但其扶持的方式和力度仍然有待加強和提高。
(二)稅收優惠政策
為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國家在資金支持機制上對文化產業給予了強大的扶持,制定了一系列針對文化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與措施,制定并頒布了《關于文化體制改革試點中支持文化產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等相關公共政策,普遍降低了文化企業的稅收負擔。如圖書、報紙、雜志的銷售適用13%低稅率;古舊圖書的銷售免征增值稅;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以及圖書館等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等免征營業稅;對個人的稿酬所得,按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減征30%等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其實施力度仍有待提高,實施范圍也有待于進一步擴大。
二、現行財政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政策不健全
文化產業的發展雖然有政策支持,但僅有政府的財政補貼、專項資金支持以及稅收優惠政策還遠遠不能滿足文化產業發展對資金的需求?,F階段我國文化企業產權評估、交易和流轉、文化企業信用評級、文化企業貸款風險分擔機制以及針對文化企業貸款特點的申貸程序和審批程序等一系列問題都還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再有,資本市場上存在著大量找不到投資方向的社會資本,而渴望融資的文化企業卻十分缺乏發展資金,閑置資本與文化企業二者之間的咨詢、信息和技術服務缺乏平臺和中介。這表明政府財政在投融資平臺建設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還沒有充分體現出來,盡管有貸款貼息、擔保補貼等一系列的措施,然而實際上這些財政金融政策并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二)稅收政策不完善
支持文化產業發展的財政金融政策體系不完善,國外經驗證明,完善的財政金融政策體系是促進文化產業高速發展的重要力量。其中,稅收優惠政策是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文化產業投資,擴大文化企業融資的最重要激勵措施。然而,當前我國文化產業的財政金融政策體系尚不完善,表現為: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長效激勵機制,關于文化企業稅收減免的政策只適合于文化企業成立初期、改革過渡期,對投資成本高、收益周期長的文化企業來說,難以形成持續的驅動力;稅收優惠力度小,稅收起征點較低,導致稅收優惠政策對社會資本投資文化產業的吸引力不足;財政支持文化企業投融資實踐中依然偏向于有實力的國有或國家控股的文化企業,而對于弱小的中小文化企業,缺乏政治資源和經濟實力,民營的中小文化企業融資困境難以突破。
三、完善財政政策,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一)為文化企業與閑置資本建立溝通平臺
文化產業的發展離不開資金的支持,健全完善的財政政策可以為文化產業提供其所需的發展資金。想要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的作用,政府就必須為文化企業與閑置資本建立無障礙的溝通平臺。隨著我國文化產業的不斷壯大,僅僅依靠政府的財政補貼、專項資金支持以及稅收優惠政策已經遠遠不能滿足產業發展對資金的需求。但是縱觀社會資本市場,我們可以看到,還是存在很多的閑置資金沒有找到投資方向,政府可以為文化企業與閑置資本建立溝通平臺,在這個平臺上,文化產業與閑置資本可以充分實現咨詢、信息和技術服務之間的溝通,做到需求互補,使得雙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這樣不僅可以籌集到文化產業發展所需的大量資金,也可以使閑置資本得到效用最大化,同時也減輕了政府的財政負擔,使得財政政策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二)強化稅收優惠政策的針對性
我國稅法在文化產業稅收政策方面有很多優惠措施,如對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減免部分所得稅,降低稅率,對文化產業提供資金的企業以及個人減免所得稅等等。但是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比較死板,具體運用時缺乏針對性。我國稅法規定,對于試點地區新辦的文化企業以及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文化產業的單位免征三年的企業所得稅,表面上看,這項政策減輕了新辦企業以及轉制企業的稅負,有利于促進其發展,但是影視、動漫以及傳媒等文化產業從創意研發階段到生產制作,再到后來的市場營銷階段,這一過程往往是要超過三年的,由此可見,這些企業根本沒能享受到稅收的優惠。這充分體現了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針對性的特點。我國政府應該加強稅收政策的針對性,根據文化產業的發展特征,將稅收優惠措施延伸到文化產品的開發和市場轉化階段,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提高文化產品研發的加計扣除比例,同時允許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根據其一定時期的銷售額比例提取規定比例的文化產品開發基金,建立企業的研發準備金制度。對鼓勵文化產業風險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具體的實施依據,使企業可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文化產品的研發生產階段,由于國內外的知識技術存在較大的差距,政府除了對傳統文化產業中的企業進口的生產設備以及技術專利給予關稅的減免優惠,對新興文化產業進口以上設備和技術也應給予相應的優惠,這樣才可顯示稅收政策的公平性。
(三)加大文化產業稅收優惠力度
關鍵詞:小微企業;稅收政策
中圖分類號:F127;F810.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5-000-02
一、現行小微企業的稅收政策
到目前為止,中央政府共出臺了27項針對性的政策法規性文件,主要分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直接的稅收優惠政策
直接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降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率,擴大受惠企業范圍;降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免征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的印花稅;提高小微企業稅收免征額和扣除額等。
(二)間接的稅收優惠政策
與小微企業發展密切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鼓勵技術創新、改善融資環境、可持續發展、支持創業投資、鼓勵就業等方面。例如:技術研發方面,對小微型企業的技術研發、技術轉讓及相關活動減征企業所得稅,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按15%的優惠稅率執行企業所得稅;節能減排方面,小型微型企業從事節能減排和環保生產的,給予在一定年限期間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等優惠;融資方面,減免農村小額貸款組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稅收等。
二、巴彥淖爾經濟開發區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效應分析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面逐步擴大,企業稅收壓力相對緩解
巴彥淖爾經濟開發區小微企業發展態勢良好。2015年轄區共有小微企業269戶,同比增加54戶,占所轄管戶總數的53.1%,稅收優惠覆蓋面達到92%。小微企業主要集中從事批發零售,兼有少量小型加工業。近年,國家密集出臺的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相對良好的外部環境,幫扶開發區小微企業度過了經營困難時期,也帶動了新的小微企業的創立。
(二)小微企業減免稅額對總體稅收的影響微乎其微
2015年度開發區國稅部門共計為小微企業減免各項稅收36萬元,占本年度全局稅收收入的0.37%,占本年度累計減免稅額的0.4%;2016年1-6月共計為小微企業減免各項稅收46萬元,僅僅占上半年全局稅收收入的0.34%。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小微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小微企業減免的稅額對本地區稅收收入的影響較小,企業本身規模小,多數是零負申報,小微企業政策優惠的力度還有待加強。
(三)稅收優惠政策對小微企業的促進作用有限
2015年度開發區國稅部門為小微企業減免增值稅11萬元,企業所得稅25萬元,2016年1-6月為小微企業減免增值稅21萬元,企業所得稅25萬元,小微企業的稅收減免額總體呈現增加的趨勢,但稅收政策對小微企業的促進作用非常有限。從優惠額度分析,微薄的減稅政策,相對于企業高額的融資成本而言,無異于杯水車薪;從企業規模來分析,大型企業的利潤總體較高,小微企業的利潤較低,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差,對優惠政策的享受可能不具有持久性和穩定性;從政策的執行層面分析,小微企業在接收到優惠政策時,如果衡量政策成本大于政策受益,通常會主動放棄稅收政策優惠。
三、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困境
(一)小微企業稅收政策的系統性和針對性不足
現行的小微企業稅收政策還未形成體系,僅僅是在既有的稅收制度框架下的追加補償條款,其中既涉及增值稅、所得稅等各個稅種的應稅核定和計征手續,還關聯到企業內部的財務管理、技術研發等問題,內容比較零散,缺乏系統關聯性。并且相關政策文件的法律層級較低,針對小微企業稅收的單獨統一立法尚未出臺,更加劇了現行政策的碎片化。
(二)稅收優惠力度較弱,優惠面偏窄
小微企業優惠額度還不夠大,政策扶持作用不明顯。例如財稅〔2015〕34號文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尤其對于小微企業而言,減免稅額的絕對數較小,只能起到一定的救濟作用,相對于高額的融資成本而言,仍然是杯水車薪。且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部分稅收政策門檻較高,有很強的行業和技術限制,符合條件的企業因提交資料和審批環節繁雜,申請熱情也不高。例如,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限定標準較高,對巴彥淖爾市大部分小型微利企業來說都“望塵莫及”,因此政策幫扶作用并不明顯。
一、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業發展的理論依據
所謂稅收優惠,是政府根據一定時期內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對某些特定的課稅對象、納稅人或地區給予稅收鼓勵和照顧措施。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完善,稅收政策導向對經濟增長的影響越來越大,利用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業發展責無旁貸。
1.農業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農業具有良好的外部社會效應性。我國農業是典型的小農生產,和國外農業農場制的生產方式明顯不同。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由于地廣人稀、產業化水平高等特點,農業具有明顯的商業化生產性質。我國農村人口比例大,土地資源稀缺,農產品商品化率低,土地不僅僅只是生產資料,已成為農業生產者生存保障的基礎,因而農業承擔了一定的社會職能。長期以來,我國工農業“剪刀差”一直存在,農業始終扮演著為工業和城市集聚資本的角色。因此,我國農業具有相當的公共產品的性質,國家應從稅收政策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支持。
2.稅收優惠影響農業技術進步。加快農業發展,最根本是要促進農業科學技術的發展。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業技術進步具有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支持農業企業研究開發費用供給。為支持農業技術開發工作,可以將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支出看做是企業的一種投資,實行“費用扣除”和“所得稅抵免”的雙重優惠。二是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有效地促進企業承擔更大的風險。常見的激勵企業承擔風險的稅收措施有:資本性損失可抵免所得稅,允許損失轉期,降低資本利得稅的稅率并對投資于科技開發領域的資金給予特殊的稅收優惠待遇等。
3.稅收優惠政策影響農業結構調整。中國農村資源短缺,如何將有限的資源,尤其是短缺的資本資源用于農村經濟發展的薄弱部門和對經濟增長有著整體推動作用的主導產業,如何決定向哪些部門投資,哪些項目應當優先發展,政府部門可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目標,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引導。稅收優惠政策以其主動、靈活、直接、剛性的調節方式,成為政府調節產業結構和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對于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產業可給予稅收優惠政策傾斜,促使其優先發展;另一方面,可根據產業發展規律和經濟發展長遠目標,選擇主導產業和支柱產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重點扶植,以推動產業結構的升級。從理論上分析,稅收調節產業結構的機制有二:一是實行差別稅率或通過稅率變動來影響相對價格結構,相對價格結構的變動影響投資結構,進而引起產業結構的變化;二是通過稅收優惠的激勵措施調節稅后投資收益,進而影響投資結構和技術狀況來達到調節產業結構的目的。
二、我國現行農業稅收優惠政策考察
除農業稅廢除外,現有稅收政策在流轉稅、所得稅、地方稅等多個稅種對農業發展給予優惠。按照其享受稅收優惠的形式,稅收優惠可以分為影響應納稅額的稅率減免、稅收抵免的直接優惠和影響應納稅所得稅額的加速折舊、費用加計扣除的間接優惠。一般而言,直接優惠要企業盈利才能夠享受,而間接優惠則與企業盈利與否無關,能較好體現政府與企業在技術創新領域風險共擔的原則。本文結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各種稅收條款,對中國現行支持農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分稅種、分形式考察,并按時間序列進行分類歸納。
1.支持農業發展的流轉稅優惠政策。流轉稅中支持農業發展的稅種主要涉及增值稅、消費稅、關稅等,多采用稅額減免、稅率減免等優惠形式,屬于直接優惠,具體優惠措施(限于條款內容較多,本表只歸納了當前影響面比較大的主要優惠政策措施)。
2.支持農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支持農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大部分是近幾年出臺的,稅收優惠的形式主要是采用直接優惠,但隨著稅務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和企業會計制度的日趨完善,稅前扣除等間接優惠形式也逐漸被應用。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表略)。
3.支持農業發展的其他稅種優惠。為支持農業發展,中國在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稅種方面也有一定的優惠,(表略)
三、我國現行農業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收優惠難以充分體現對農業的支持。我國農業稅收優惠政策不少,對農業產前、產中、產后和涉農企業都規定了減免稅優惠,這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稅收負擔。但有些優惠政策并未充分體現對“三農”的支持。第一,增值稅條例對“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由于農業產品的需求彈性小,增值稅很容易轉嫁,因而對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實際上是對農產品消費者的一種稅收優惠,并非對農業生產者的免稅照顧。第二,國家對農業生產資料給予減免增值稅政策,政策初衷是為了照顧農民利益,減輕農民負擔,但實際上真正獲利的是生產廠家或經銷商,生產資料水漲船高,農民并沒有真正得到實惠。第三,農民購進農業生產資料所包含的增值稅進項稅款不能在銷售農產品時得到抵扣而是由農民自己承擔。據測算,農民購置農業生產資料的增值稅稅收負擔率平均為農產品總產量的7.8%。在農產品總產量中,能夠真正成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的僅占35%~40%。即使按40%計算,將農民購進農業生產資料負擔的7.8%的增值稅稅款換算成銷售農產品的商品所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金,則稅負達19.5%(7.8%÷40%),比一般貨物的增值稅的稅率還要高出2.5個百分點。農民從事農產品生產實際承受了比一般加工品生產還要高的增值稅稅負。第四,在車輛購置稅方面,除個別車型外,農民從事農業生產購置的農用運輸車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農民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載貨機動車船、人力或畜力非機動車船還須繳納車船使用稅。這勢必降低農民對農用車輛的購買需求。第五,對農村電管站在收取電價時一并向用戶收取的農村電網維護費免征增值稅,對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并無實際意義。
2.稅收優惠形式單一。目前針對我國農業發展的稅收優惠形式主要是稅收豁免和優惠稅率等直接優惠,使得優惠政策對農業的照顧作用遠大于鼓勵作用。在涉農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中,大多是以定期減免稅的直接優惠方式為主,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較少運用。不利于農業企業利用稅后利潤來進行資本積累,完成產品結構調整和擴大再生產。單一的稅收優惠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但不利于農業及涉農企業的投資增長和技術進步,也不利于農業生產規模化、產業化發展,缺乏政策導向作用。
3.稅收優惠環節不全面?,F行稅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農業生產環節,農產品儲運、保鮮和深加工環節的優惠較少。在加工環節,稅收政策對農產品簡單加工免征增值稅、農產品初級加工免征企業所得稅,沒有形成從種養、加工、銷售環節全程滲透激勵機制。而農業產業化是一條從種(養)植、收購、初加工、深加工直至營銷的鏈條。稅收優惠環節不全面,一方面導致稅收優惠政策割裂了生產與前后環節平衡連續性,沒有激勵從農產品的初加工向深加工轉變和傳統規模型增收向科技創新型轉變的機制,也相應提高了農業產業化企業的稅負。另一方面會導致稅負不均,目前農產品收購環節增值稅進項抵扣率為13%,而銷售環節增值稅率為17%,考慮到抵扣是按買價直接乘以13%,因此二者“高征低扣”相差1.5%左右,再加上農產品加工企業基本為勞動密集型企業,本身風險很大,產品利潤少,農產品加工企業增值稅實際稅負過高。三是有失公平。現行增值稅政策對從事種植、養殖并實行深加工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講,主要原材料為自產不是外購,無法取得進項稅額,從而造成稅負畸重,不利于農業產業化經營。同專業化生產企業可按購進農產品依13%扣除率抵扣進項稅額相比,稅負不公平。
4.稅收優惠范圍較窄。第一,我國稅收政策往往只對部分農產品實施優惠,而且一般只針對特定的初級農產品。初級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這割裂了農業產業鏈條的連續性,使農業加工企業被迫采取變通做法,人為割裂生產前后環節平衡連續性,增加了社會成本。而WTO所指農產品既包括上述初級產品,還包括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奶粉、奶制品、食糖等)。第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到大部分農業企業,但對花卉、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和養殖業特別規定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而這些產業都是農業領域前景無限的陽光產業。第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除了農村、農場和農民個人將土地承包(出租)、轉讓符合條件的給予免征營業稅外,采取互換、拍賣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稅收上尚未明確。第四,對個人來源于農業企業等投資分紅收益,按現行政策規定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挫傷了投資者投資的積極性。第五,缺乏對農村新興產業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如觀光農業等。
5.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我國農業生產規模小、數量大、經營分散,小農戶與大市場的矛盾突出,制約著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可以在小農戶和大市場之間起到連接紐帶作用,提高農業生產的規模化,有效解決農民增收、農產品增值問題。但目前我國對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的稅收扶持政策并不到位。第一,優惠范圍窄?,F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農業生產、加工、流通和服務等方面,但范圍過窄,力度不夠,對合作社成員之間開展培訓、技術、信息、認證等服務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是空白。第二,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優惠政策上,沒有對農民個人減免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提高農民入社的積極性。第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取得的社會力量捐贈、收入、政府資助等沒有規定是否免稅。第四,對社會力量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列支受到嚴格的政策限制。第五,對農產品主要銷售者———農村經紀人沒有優惠政策。
6.農產品出口退稅率偏低。目前,我國農產品出口退稅率實行5%為主、13%為輔的兩檔退稅率,不僅低于一般發達國家水平,而且比國內其他出口行業平均15%的出口退稅率也要低。這使得大部分農產品的出口價格中包含尚未退還的間接稅,增加了農產品出口成本,削弱了農產品出口的價格競爭力。據了解,國家在2008年之前取消了給小麥、稻谷、大米、玉米等品種支付的13%的出口退稅,部分品種甚至還增加了出口關稅。此外,中國出口退、免稅的稅種只有增值稅和消費稅,隨同增值稅等三稅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實質是增值稅等的附加稅,目前并不在退稅之列。
7.稅收優惠政策有失公平。(1)目前許多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城鄉差異,有失公平。比如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減免稅政策、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軍隊退役干部就業稅收政策只局限于城市失業或就業人員,農村人員不能享受,在稅收政策上沒有體現出農村與城市、農業與工業、農民與工人之間的平等。吸納下崗職工的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不包括農業企業和鄉鎮企業。農業產業化企業也是勞動密集型的企業,卻沒有同等的稅收政策扶持,顯示出城市與農村、農業與工業、農民與工人的不平等性。(2)新改革的燃油稅沒有很好地顧及到農村。中國燃油稅改前,農機用油沒有稅收壓力,不需要繳納養路費,享受免費過路、過橋的優惠政策。燃油稅改后,農機用油也繳燃油稅,其中包含養路費和部分過路過橋費等。這使農業機械作業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了農民的生產負擔。國外實現農機化的國家普遍實行農機用油免稅政策,農機供油征稅明顯不合理。(3)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一些原先屬于高檔消費品的商品已成為普通消費品。如摩托車現在已成為大眾化的交通運輸工具,2/3的消費群體在農村,普遍將摩托車用于生產運輸。消費稅稅目調整的滯后性影響了對這些商品的消費。
四、優化中國農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1.完善增值稅優惠政策。(1)對農戶購入農用機械、種子、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時,依據取得的收購憑證、普通發票或其他合法銷售憑證,對其所含的進項稅額實行退稅。(2)對從事農產品加工的一般納稅人企業,不論規模大小、不論加工程度深淺,其增值稅銷項稅率均降為13%。(3)對種養、加工、銷售一體的企業給予一定期限增值稅全免或全退,并對其長期給予低稅率的政策鼓勵,將稅收優惠政策從注重生產向加工、銷售轉變,刺激農業投入和產業鏈的延伸,提高農業產業附加值。(4)對農業專業合作組織為農業生產提供的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統購統銷的行為視同農業生產者給予免征增值稅或即征即退政策。(5)擴大農產品初加工范圍,對沒有納入農產品初加工范圍的初加工項目或不合理的項目重新界定。
2.完善所得稅優惠政策。(1)為支持農村中小企業發展,在費用扣除方面,對種植業、養殖業的科研費用,可全額從收入中扣除;對一些科技含量較高或價值較大的機器、設備折舊采用加速折舊法,以促進農業生產向科技化、現代化方向發展。(2)對農村興辦的農產品經銷組織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農村各類經濟實體、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農民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免征所得稅。(3)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農產品流通、初加工,提供農業技術、培訓、信息、倉儲等服務所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股息、紅利、盈余返還等免征個人所得稅(4)對個人來源于農業企業等投資分紅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對農民和其他個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對農民工打工收入免稅,對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村村組投資經營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各級政府和部門給予農村科技人員的個人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凡在從事農村義務教育工作的人員的收入全部免征個人所得稅,對農村義務教育工作者在衣、食、住、行等方面均可酌情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照顧。(5)對農民專業合作取得的政府資助、社會力量捐贈、收入給予免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捐贈支出,在繳納所得稅時全額扣除。(6)對農業產業化企業吸收農民就業的享受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民進城從事第三產業的享受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鼓勵農民走集約化和產業化之路。(7)對外發包的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如農村住房、公路、電信和供電、沼氣、飲水、水利等,對取得此類建筑安裝工程收入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可減征所得稅。(8)對農村信用社向農業貸款收入給予減免所得稅的優惠;對商業銀行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9)對集體和個人投資開發荒山荒地造林,前三年內免征各種稅費;對固定資產投入可免稅和采用加速折舊法;經營虧損可享受延轉期攤銷;如遇自然災害的年份,可享受遞延納稅甚至減免稅。(10)鼓勵各類經濟實體參加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居民生存環境。凡從事農村住房、公路、水利、飲水、沼氣、電信和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