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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局證明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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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局證明

    第1篇:環保局證明范文

    為確保首都輻射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防止發生放射性同位素丟失被盜和其他輻射事故,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安全監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和備案手續

    (一)凡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必須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

    1、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須向國家環保總局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

    2、其他單位須到市環保局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有關辦事程序可登錄市環保局網站()查詢。

    3、市環保局對已取得市衛生局頒發的許可證和市公安局頒發的登記證的單位換發“輻射安全許可證”,換發許可證的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各單位在向市環保局申請換發“輻射安全許可證”前,須先將市公安局核發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記證”送交屬地公安分縣局治安部門,并由公安分縣局治安部門出具輻射工作單位儲存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條件的證明材料。

    (二)轉讓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須在轉入(含購買)前到市環保局辦理審批手續。

    (三)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場所,射線裝置及其場所,產生放射性污染的,終結運行后須依法到市環保局辦理退役審批手續。

    (四)根據《條例》、《辦法》的規定需要備案的單位,須在相關活動完成后依法到市環保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各單位辦理備案手續后,須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材料的復印件送交屬地公安分縣局治安部門。

    二、做好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

    各單位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條例》和《辦法》,按照法規規定逐項對照檢查本單位從事輻射工作的資質和條件,落實安全和防護措施,對發現的安全隱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對本單位發生的輻射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一)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責任制,完善安全防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加強對直接從事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活動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二)各單位須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一旦發生輻射事故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報告市環保部門和市公安部門。環保部門電話68413817、82565800,公安部門電話62014113。

    (三)凡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須建立儲存場所,儲存場所必須采取有效的防盜、防火、防射線泄漏的安全防護措施。放射性同位素須單獨存放,嚴禁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護的特殊要求見附件。

    (四)各單位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自查工作,自查工作要由本單位管理組織安全負責人參加,并做好記錄備查。

    (五)各單位須編寫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于每年1月31日前分別報市環保部門和市公安部門。

    三、加強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管理

    (一)各單位須按照《條例》、《辦法》中的規定,將廢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并妥善保管對方出具的接收證明備查。

    (二)銷售、使用放射源的單位已經貯存的廢舊放射源,須在20*年底前交回、返回、送交相關單位。

    (三)需終止輻射工作的單位,須事先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進行清理登記,做出妥善處理,不得留有安全隱患。單位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處理責任。

    四、放射性同位素運輸管理要求

    第2篇:環保局證明范文

    一、組織領導

    成立人民政府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建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環保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質監局、市物價局、市規劃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全市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建設的統一領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環保局,負責指導各縣(市)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建設有關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成立相應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領導小組),負責各自轄區內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站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建設目標

    根據《省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十二五”發展規劃》,我市紅花崗區、匯川區、新區和縣已于2010年由省環保廳按照規劃分別審批并委托資質1家檢測站,4家檢測站中紅花崗區、匯川區、縣已于2011年1月建成投運,新區檢測站正在建設之中。其余11個縣(市)按照規劃將分別建設1家檢測站,其中仁懷市、赤水市、余慶縣、綏陽縣、鳳岡縣、湄潭縣規劃于2011年建成,正安縣、桐梓縣、務川縣、道真縣、習水縣規劃于2012年建成。

    三、實施步驟

    (一)機動車排氣檢測站資格確定。

    根據省環保廳《關于印發“省在用機動車定期檢測機構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環發[2009]3號)并結合轄區實際,我市機動車檢測站資格確定分別按照縣確定、市把關、省審批三個程序辦理:

    1.縣確定: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監管,社會第三方投資建設的模式要求,由各縣(市)領導小組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排氣污染檢測站建設單位。

    (1)各縣(市)領導小組根據省環保廳《省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十二五”發展規劃》、《關于印發“省在用機動車定期檢測機構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環發[2009]3號)及本方案,制定本縣(市)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建設實施方案,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

    (2)按照各縣(市)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建設實施方案并根據省環保廳《省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十二五”發展規劃》中所明確的建站數量,各縣(市)領導小組依照相關程序公開確定建設單位,并及時上報市環保局。

    2.市把關:市環保局對各縣(市)上報確定的建設單位,根據本文第四條要求,組織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技術審查并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對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的建設單位由市環保局報送省環保廳審批委托,對經審定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原上報縣(市)并說明理由。被退回的縣(市),應對退回原因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按程序重新組織確定工作。

    3.省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省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十二五”發展規劃》和《關于印發“省在用機動車定期檢測機構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環發[2009]3號),省環保廳對上報的機動車建設單位進行最終審批,經審批合格的建設單位,由省環保廳按照相關要求下達審批文件并頒發《省在用機動車環保檢測委托書》。

    (二)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建設。

    經省環保廳依照規劃審批并下達委托書的機動車排氣檢測站建設單位,須按照省環保廳規定要求開展建設并及時投入營運。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機動車檢測站的建設以由各縣(市、區)環保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縣(市)環保局要加強對轄區內檢測站建設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嚴格按照要求推進建設,并及時完成相關驗收手續后投入運行。各縣(市)環保局要加強同當地公安(交警)、交通、物價、質監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收費許可、計量認證等手續,并創造條件推進信息平臺建設,促進轄區排氣檢測工作順利推進。

    (三)機動車排氣檢測站日常監管。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機動車排氣檢測站日常監管由各縣(市)環保部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公安交警、物價、質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負責相關業務監督管理。市環保局、市公安局、市物價局、市質監局要積極協調省相關業務部門,充分發揮各自監管職責,積極指導各縣(市)業務管理部門抓好機動車排氣檢測站的監督管理,并對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督促整改。

    四、申請單位資格要求

    申請參加檢測站資質競爭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辦公和檢測場所的有效土地租憑合同(租憑期10年以上)或所有權證明復印件;

    (三)擬建站廠區平面規劃圖復印件;

    (四)環評報告書(表)及其批復。

    五、檢測站建設要求

    (一)符合省環保廳《省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十二五”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固定的機動車環保檢測場地,場地面積應在6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積600平方米以上,有四條以上檢測線(其中兩條輕型汽油車檢測線、一條重型汽油車檢測線,一條柴油車檢測線,并預留一條摩托車檢測線場地);

    (三)所選場地應符合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及城市整體的規劃要求,并靠近轄區內交通主干道,進出道路適合各類車輛通行,位置盡量考慮選擇遠離居民住宅區、應避免噪聲與廢氣對居民和周圍環境的不良影響。

    (四)所選場地應符合“便民原則”要求,方便廣大車主前來辦理排氣檢測業務。

    六、委托資質管理

    (一)《委托書》由省環保廳統一制發,有效期3年。

    (二)委托資格的變更、注銷,必須按照省環保廳《關于印發“省在用機動車定期檢測機構委托管理制度”的通知》(黔環發[2009]3號)有關規定辦理。

    第3篇:環保局證明范文

    根據《印發*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為切實抓好我市“*”期間污染減排工作,確保完成江門市下達給我市“*”期間的污染減排工作任務,經市政府同意,現對各鎮政府、*街道辦及市直有關單位分工如下:

    (一)各鎮政府(街道辦):對轄區內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負總責。要加大環保投入,加快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其中,*鎮必須在20*年底前開展鎮級生活污水處理廠建設,并確保在2009年6月底前建成投入試運行;桃源鎮、古勞鎮、鶴城鎮必須盡快開展鎮級污水處理廠建設,并保證在2009年底建成投入試運行。同時,各鎮(街)必須積極配合淘汰落后產能,關停不按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企業和污染嚴重的企業;加強污染監管,確保落實責任,做到目標到位、任務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實完成市政府下達的減排工程項目建設任務和總量減排目標。

    (二)市環保局:市政府委托市環保局牽頭協調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做好數據審核、匯總上報及年度計劃的編制修訂等工作。具體負責把好環保準入關,從源頭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負責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分配工作,把總量指標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未取得總量控制指標的項目,一律不予批準建設。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環境功能質量要求的,實行區域或行業限批;完善和實施減排考核辦法;加強對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污染源長效管理機制,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建立重點污染源信息動態管理系統和動態數據庫,實現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定期公布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以及全市環境質量狀況;組織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征收超標排污費,并實施限期整改;未達到總量控制目標要求的項目,一律不得投入生產;對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擅自投運、久拖不驗、超期試生產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依法予以處罰;對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提請市政府責令其停產整治;整治仍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提請市政府依法關閉。

    (三)市發展改革局:負責將總量控制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抓緊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實行新開工項目報告和公開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業新上項目與節能減排指標完成進度掛鉤、與淘汰落后產能相結合的機制;并將污染減排重點工程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按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分解指標的要求,做好重大產業發展項目布局規劃,并會同市經貿局制訂并實施“*”期間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年度工作計劃,將落后生產能力淘汰任務分解落實到各鎮(街),以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

    (四)市經貿局:負責資源節約、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和使用清潔能源的實施、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引進優質能源,加快能源結構優化調整,淘汰落后的設備、工藝和技術,會同市發展改革局制訂并實施“*”期間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年度工作計劃,確保在2009年底前完成對市佳寶建材有限公司、市大雁水泥有限公司兩家水泥企業的關閉、設備拆除等任務;引導環境保護產業化、市場化;同時,抓好企業節能降耗工作,與統計局協調控制好年度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煤耗量。

    (五)市科技局:負責實施“節能降耗減排專項科技行動”。加強環境治理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安排一批總量減排重大技術項目,組織機動車尾氣控制技術、城鎮污水處理技術、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技術、垃圾處理技術及設備研究開發,加快環保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步伐,積極推進和實施環??萍际痉豆こ?。

    (六)市財政局:加大對污染減排的財政支持力度,研究制定支持區域綜合整治及環保產業的財政政策,加強我市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會同環保等部門研究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推進排污權交易;組織落實污染防治項目資金。

    (七)市國土資源局:落實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協調解決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問題;在組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要重視工業布局的合理性與環境保護問題,保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重大環境保護工程的用地,做到國土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牽頭制訂“*”期間全市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關停計劃,并跟蹤落實。

    (八)市建設局:負責推進鎮級污水處理和配套管網工程,嚴把驗收關;建立健全污水處理廠運行評估制度;在城鎮規劃和管理方面嚴格把關,指導城鄉建設布局和基礎設施建設,減少環境污染。加快推進各中心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推進工業向園區集中,實現區域污染集中控制。市建設局必須會同市國土資源局按照《*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和相關文件規定,積極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和應用,限制和禁止實心粘土磚的生產和使用,制訂全市實心粘土生產企業關停計劃,并跟蹤落實。

    (九)市市政局:負責市生活垃圾處理、市第二污水處理廠及其污泥處理項目設計審查和技術指引工作,確保市第二污水處理廠在20*年7月份投入運行,11月前通過環保驗收。

    (十)市水利局: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負責水資源調配,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規范水功能區的管理,加強水資源保護與節約工作;組織安排好河道清淤工程,利用水利工程調度增加水環境容量,進一步抓好流域和水利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及水土保持生態建設工作。實施*省“*”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加強取水、節水管理工作。

    (十一)市農業局:指導開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制定農業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開展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合理利用沼氣;發展生態農業和無公害農產品,指導合理施用化肥、農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十二)市物價局:制訂完善污水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產業化、市場化的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城鎮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和糾正各地在電價、地價、行政事業收費等方面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的優惠政策。

    (十三)市工商局:落實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配合環保部門全力推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叭瑫r”制度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執行。配合市環保局制作減排檔案資料的要求,提供關停企業注銷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

    (十四)市水產局:加強對水產養殖環境的監測,科學布局養殖區域,合理控制養殖容量,開展養殖污水凈化,發展生態漁業,指導科學使用水產養殖投入品,實施無公害養殖,減少養殖污染。

    (十五)市質監局:要加強對小燃煤燃油鍋爐的監管,在接受鍋爐安裝告知書時告知有關單位應當履行環評手續。

    (十六)市外經貿局:要在招商工作中,重點引進無污染和輕污染的項目,避免引進不符合產業政策、污染重、能耗物耗高的項目。

    (十七)市統計局:負責提供全市人口、經濟發展情況、工業能耗等情況數據。對全市人口增長率、社會耗煤耗油量進行預測。及時向市環保局、市經貿局通報季度煤耗量數據變化情況。

    (十八)人民銀行鶴山支行:落實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對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給予貸款;加大對節能減排項目、循環經濟項目的直接融資支持力度,鼓勵支持利用產業投資基金、資產證券化等新型融資方式,籌措大型節能減排工程建設資金;建立健全銀監部門與環保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按照“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從企業環境違法信息起步,逐步將企業環保審批、環保認證、清潔生產審核、環保先進獎勵等信息納入征信管理系統,引導金融機構在為企業或項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務時,把審查企業信用報告中的環保信息、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提供金融服務的重要依據,限制污染嚴重的企業貸款。

    (十九)*供電局:要牽頭制訂全市電力發展規劃,加快電源及電網建設,解決電力供應瓶頸問題。加強電力調度管理,協助物價部門推行環保電力優先上網,或在電價中體現環保折價。協助市環保局對違法企業實施停電整改。同時,配合市環保局制作污染減排檔案的要求,提供關停企業的停電證明。

    第4篇:環保局證明范文

    在6月5日世界環境日到來之際,團縣委、縣環保局在這里聯合舉行全縣“紀念世界環境日、創建環保示范街”青年志愿者在行動啟動儀式,能夠參加今天的活動,我感到非常高興。借此機會,我代表縣委、縣政府向參加活動的全體青年志愿者表示親切的問候!

    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黨和政府對生態環境建設越來越重視,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越來越關注,社會各個方面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參與越來越廣泛。保護生態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已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近年來,全縣廣大青少年踴躍參與環保宣傳教育實踐活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發動廣泛。實踐證明,共青團倡導并實施的保護母親河行動順應了社會歷史發展趨勢,滿足了廣大公眾參與生態環境建設的迫切需求,為社會公眾參與國家生態環境建設架起了一座橋梁。

    保護生態環境,沒有全社會的參與很難成功。在政府高度重視、加大投入的同時,廣泛動員社會公眾參與是一個重要方面。青少年是民族的希望和未來,是生態環境建設的生力軍。他們保護生態環境的意識和能力關系到我縣今后生態環境建設狀況。由團縣委、縣環保局聯合組織開展的創建環保示范街志愿服務活動,是個很好的活動。它不但是對青少年進行生態環境意識和愛國主義教育的有效方式,是動員青少年參與生態環境建設的重要渠道,它還能夠通過青少年帶動廣大群眾投身建設路的環保示范街創建活動,帶動更多的人們行動起來,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保護生態環境,共建文明家園。,

    第5篇:環保局證明范文

    原告:路達(廈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材攀,董事長。

    被告: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吳子琳,局長。

    路達(廈門)工業有限公司是1990年初成立的臺商獨資企業,主要從事各種衛浴設備、黃銅閥門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產品的生產。其中黃銅鑄造工序在生產過程中有刺鼻的惡臭氣體排出。因此,在審批該項目時,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在原告報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批復:“同意在水產學院的機械工廠興建路達工業有限公司,對大氣污染較嚴重的鑄造及噪聲較嚴重的工序應放到杏林冶煉廠生產。……”。1990年下半年,原告擅自將黃銅鑄造車間遷入集美分廠并投入生產。在生產過程中排放出的惡臭氣體污染著周圍環境,尤其是與原告一路之隔的福建省體育學院時常受到惡臭氣體的侵襲,不少師生夜里經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悶等病癥增多,一些班級無法正常訓練,大運動量項目成績下降。該院師生不斷向被告及有關部門反映原告排放惡臭氣體,干擾該院教學、生活秩序,強烈要求環保部門責令該車間搬遷。廈門市、開元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多人也數次提出議案,反映同樣的情況和要求。1992年7月1日,被告作出廈環保字(1992)055號決定,責令原告自1992年7月5日起在集美分廠停止使用產生惡臭的樹脂殼模澆鑄工藝。但原告并未完全執行該項決定。同年9月,被告在查實原告集美分廠仍繼續使用樹脂殼模鑄銅之后,又對原告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此后,原告雖提出了治污措施和計劃,但仍沒有消除惡臭污染。體育學院師生仍強烈要求立即徹底解決該污染問題。據此,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于1992年12月9日作出廈環保字〔1992〕103號《關于責令路達(廈門)工業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集美分廠鑄造車間的決定》,責令路達(廈門)工業有限公司集美分廠鑄造車間于1993年5月1日之前停止生產;從1992年12月20日起,該車間每日18時至次日6時不得開爐;每次使用爐數不得超過兩個。

    原告不服,向福建省環境保護局申請復議。1993年3月23日,省環保局復議決定維持廈門市環保局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仍不服,于1993年4月8日向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原告將鑄造車間并入集美分廠后,經被告所屬的廈門環境監測站對該車間的粉塵、噪音、廢氣進行實地監測,認為基本符合環保要求,同意正式投產后,原告才正式投產。原告的行為并未違反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及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被告僅憑體育學院師生反映強烈,就認定原告集美分廠鑄造車間排放的氣體污染了大氣環境,影響了福建體院正常的生活、教學秩序,沒有科學根據和法律法規依據。同時,責令鑄造車間于1993年5月1日前停產,沒有給原告遷建廠房一個合理的期限,必然使原告整個生產工序停滯癱瘓,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請求依法撤銷廈環保字〔1992〕103號決定。

    被告辯稱:原告集美分廠鑄造車間排放惡臭氣體污染環境的事實,有福建體育學院師生數十次向被告和上級領導部門投訴,各級人大、政協提案,被告現場檢測結果及原告多次向被告行文匯報污染處理方案、計劃等證據證實。市環保局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無不當;責令原告在1993年5月1日前停止生產已充分考慮了原告的實際困難和要求,使原告有充分的時間執行市環保局處理決定,請求判決維持廈環保字〔1992〕103號決定。

    「審判

    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按國內有關環境管理實踐并借鑒國外辦法,惡臭污染是根據人群嗅覺感官判斷進行鑒別和確定的。原告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惡臭氣體,確實污染大氣環境,嚴重侵害了省體育學院師生身體健康,干擾了教學、生活秩序,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作出的廈環保字〔1992〕103號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原告要求延長生產時間,撤銷被告處理決定,理由不足,不予采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于1993年4月26日判決:維持被告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廈環保字〔1992〕103號關于責令路達(廈門)工業有限公司停止使用集美分廠鑄造車間的決定。原告不服,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上訴人將鑄造車間遷入集美分廠是經被上訴人審核批準的,手續完整,程序合法。且在生產中,在被上訴人的監測和幫助下,上訴人采取了有效的防治措施,鑄造車間沒有向外排放惡臭氣體。上訴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適用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請求撤銷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廈門市環保局仍以原答辯理由進行答辯。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路達(廈門)工業有限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所排出的惡臭氣體,確實污染了大氣環境,對于相毗鄰的省體育學院師生的身體健康,造成侵害,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足,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于1993年6月2日作出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3個問題:

    (一)如何認定惡臭污染事實,是本案爭議的重要問題。目前,我國尚沒有惡臭氣體排放的國家或地方標準,而且由于技術方面的原因,也難于通過儀器檢測查明惡臭氣體的具體成分。在審理中,經開元區人民法院同意,廈門市環保局就如何判斷惡臭污染請示國家環保局。國家環保局政策法規司答復:目前國家尚未頒布惡臭物質監測規范和標準,在國內有關的環境管理實踐中并借鑒國外辦法,惡臭污染是根據人群嗅覺感官判斷進行鑒別和確定的。本案中,原告所屬的集美分廠鑄造車間從投產起,與其僅一路之隔的福建體院師生就不斷向被告和上級領導部門反映該車間排放惡臭氣體污染環境問題,并提供了該院衛生所的疾病患者統計資料。市、區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提出議案反映該車間的污染問題,在被告和一審法院調查時,現場聞到了惡臭氣味。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工廠惡臭污染的事實存在并危害了周圍環境。

    第6篇:環保局證明范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危險廢物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市環境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轉移、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實行管理與控制的危險廢物種類,根據本市危險廢物管理名錄確定。

    放射性廢物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

    危險廢物是指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的方法鑒別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之一性質的,對人體健康和環境能造成危害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第四條(防治原則)危險廢物實行預防為主、集中控制,全過程管理和污染者承擔治理的防治原則,促進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五條(主管部門和協同部門)

    **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對全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對本轄區內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海關、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交通、港務(航)監督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職權范圍對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規劃、土地、工業、衛生、環衛、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處理處置設施的規劃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危險廢物集中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設施建設資金應當通過國家資助、引進外資和企業、事業單位集資及社會集資等形式籌措。

    處理處置單位接受委托為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處理處置危險廢物時,可以實行有償服務。

    第七條(危險廢物產生者的責任)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危險廢物產生者),負有防止和治理危險廢物污染的責任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八條(危險廢物管理目錄的制定與)

    本市危險廢物管理名錄,由市環保局依據國家危險廢物管理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

    第九條(建設項目管理)

    產生或可能產生危險廢物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環境影響報告評價制度和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專項建設項目,在申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必須經過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程序按照本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條(申報)

    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并提供污染防治設施和廢物主要去向等資料,同時抄報市環保局備案。

    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成份特征、排放方式和主要去向等有重大變更時,應當在變更的3個月前進行重新申報;難以確定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覆行補報手續。

    第十一條(經營許可)

    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理、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并經審核批準、取得許可證。

    危險廢物產生者自行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應當經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報市環保局備案。

    第十二條(轉移報告)危險廢物轉移實行危險廢物運輸貨單制。

    危險廢物產生者在轉移危險廢物時,應當填寫《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由運輸者將《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隨同危險廢物運交接受者,并由接受者與轉運輸者驗收簽章。

    危險廢物產生者、接受者在運出和收到危險廢物后,應在一周內將《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報送市環保局備案。

    《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由市環保局統一編制。

    第十三條(禁止進口和控制輸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境外進口危險廢物。

    嚴格控制從本市以外地區輸進危險廢物,確需從本市以外地區輸進危險廢物作為原料、能源再利用的單位,應當在雙方簽訂供貨合同的30日前向單位所在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初審同意后,報市環保局審核批準。

    第十四條(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生產同步運行,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閑置;確有必要拆除、停用或者閑置的,必須在實施拆除、停用或者閑置行為30日前報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并報市環保局備案。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十五條(限期治理)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因危險廢物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實行限期治理,并對被限期治理單位的污染治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現場檢查與監測)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有權對所管轄范圍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理、處置等活動進行現場檢查,索取資料,采集樣品。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樣品。檢查部門和人員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的義務。

    對危險廢物運輸活動的檢查,按照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執行。

    第十七條(污染事故的應急措施)

    對危險廢物在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制定相應的救援措施。

    危險廢物在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污染事件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并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綜合防治)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根據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計劃,有計劃地削減危險廢物的排放。

    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采取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對所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措施,并建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處理與處置)

    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將危險廢物轉移到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志氣場所,進行統一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

    本市暫不具備統一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條件的,危險廢物產生者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的指導要求和有關技術要求予以妥善保存。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危險廢物產生者自行保存危險廢物的情況進行監督。

    需要轉移到本市以外地區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產生者必須向其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接受者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同意的證明文件及其他有關資料;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同意的,應當報市環保局批準,市環保局應當在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二十條(識別標志)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和場所,必須按市環保局的規定設置統一的識別標志。

    危險廢物運輸識別標志的申領和放置,按照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傾倒、拋棄和排放的禁止)

    禁止將按規定應當統一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的危險廢物向未經許可的任何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險廢物。

    禁止向自然保護區、水體、農田、下水道傾倒、排放危險廢物。

    向海洋傾倒危險廢物,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海洋傾廢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安全包裝)

    在危險廢物收集、運輸之前,危險廢物產生者應當根據危險廢物的性質、形態,選擇安全的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并向承運者和接受者提供安全防護要求的說明。

    收集、運輸、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危險廢物特性分類包裝。

    第二十三條(運輸污染的防止)

    運輸危險廢物時,托運者、承運者和裝卸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貨物和化學危險品運輸的管理規定執行。

    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防泄漏、散逸、破損的措施。

    禁止使用載客的交通工具裝運危險廢物或者客貨混裝。承運者必須按《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的要求,將危險廢物運到指定的地點。

    第二十四條(貯存污染的防止)

    永久性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必須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環境的有效措施。

    在本單位以外區域臨時存放危險廢物的,必須有防滲漏、防揚散、防雨淋、防流失的措施,并報經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處理與處置作業污染的防止)

    危險廢物的處理與處置作業,必須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設施,其作業方法必須符合有關技術規程。

    第二十六條(受污染設備、器具等改變用途時的處理)

    受到危險廢物污染的設備、器具、包裝物品和其他裝置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

    第二十七條(設施和場所的管理)

    危險廢物污染處理、處置設施必須嚴格管理和定期維護,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停止使用或者關閉危險廢物貯存、處理與處置的設施和場所的,必須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采以防止污染的措施。設施停止使用或者關閉后發生污染的,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責任。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一般禁止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市環保局批準。

    規劃、環保等涉及城市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填埋危險廢物場所的永久性檔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一般違章行為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可給予警告或者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危險廢物或者有重大變更不按規定時限進行重新申報、補報的;

    (二)不按規定填報危險廢物轉移報告單的;

    (三)收集、貯存、利用、處理、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或者場所設置識別標志的;

    (四)收集、運輸危險廢物時,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包裝的。

    第二十九條(嚴重違章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排除危害,并可以根據危害的程度,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傾倒、丟棄、堆放、貯存、填埋危險廢物的;(二)將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及其他廢物內的;

    (三)將危險廢物委托給不持有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貯存、利用、處理或者處置的;

    (四)未經批準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輸進危險廢物的;

    (五)未經批準向本市以外地區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擅自拆除、停用或者閑置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

    違反本規定,擅自開發利用危險廢物處置場所土地或者侵占、毀損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從境外進口危險廢物的,由海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非經經營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許可申請或者未取得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理和處置經濟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非法建設項目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或者可能產生危險廢物的工程項目的,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污染事故的追究)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處以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章運輸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裝卸、承運危險廢物的,由公安、交通、港務(航)監督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行政處罰的協調)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如涉及2個以上行政管理部門處罰權限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互協調,由其中負主要管理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公務人員違紀違法的處分)

    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復議和訴訟)

    第7篇:環保局證明范文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境意識

    (一)面向工地開展宣傳。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利用各自工作渠道以及聯合舉辦工地負責人培訓班等形式,大力宣傳建設工地環境保護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確相關環境保護工作要求,提高施工單位環境保護意識,完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

    (二)面向群眾開展宣傳。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充分發揮環保、城管、建設等投訴熱線和網站作用,采用有獎舉報等形式,鼓勵群眾積極反映建設工地環境違法行為,為打擊建設工地環境違法行為提供信息。

    (三)面向社會開展宣傳。組織新聞媒體深入報道加強建設工地環境保護工作的進程,披露查處的重點環境違法行為,宣傳環境保護工作的先進典型,不斷形成宣傳,營造全社會廣泛參與和監督的良好氛圍。

    二、加強源頭控制,嚴格審批把關

    (一)區環保局在對建設項目實施環保審批時,必須責令建設單位在施工前進行排污申報、配套相應環保設施等并組織檢查,對不按照環保要求進行施工管理的不予驗收,確保各項環保管理措施全面到位。

    (二)區建設局必須在建設單位完成排污申報、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并通過環保局審查后,方可核發建筑施工許可證;對涉及危險廢物的拆遷項目,必須責令建設單位先妥善處置危險廢物,方可核發相關證件。

    (三)區城管局要積極與上級部門溝通協調,嚴把夜間施工許可、道路施工許可發證關,凡未經排污申報、未配套治理設施、未依法繳納排污費的,一律不予許可。

    三、加強部門聯動,切實履行職責

    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完善定期協商、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機制,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調聯動、公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格局。

    (一)區環保局負責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明確和細化建設項目建設施工期間的環境要求,組織施工單位進行排污申報,指導工地做好污水接管預處理工作;項目開工后,依法對施工單位征收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依法查處相關環境違法行為。

    (二)區建設局負責加強對建設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指導工地做好廢水收集、雨污分流、污水接管等工作;在向施工單位核發施工許可證前嚴格把關,確保環保審批要求有效履行;加強對拆遷工程的管理,確保拆遷前妥善處置危險廢物,拆遷過程中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全面到位。

    (三)區城管局負責加強對建設工地噪聲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收集清運等的管理;加強對工地運輸車輛揚撒粘帶等影響環境的行為的規范管理。

    四、加強監督管理,規范施工行為

    督促建設、施工單位嚴格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規定,配套相關污染治理設施,健全環境管理體系,明確環保負責人,建立環境臺帳,提高環境管理水平。

    (一)廢水處理

    1.建設工地生活污水、施工廢水等必須單獨鋪設污水收集管道和收集池,做到雨污分流,并提供雨污分流管線圖,由區建設局對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情況進行驗收。

    2.建設工地產生的生活污水,具備接管條件的,經預處理后統一納入城鎮污水管網集中處理;不具備接管條件的,采取臨時過渡措施,委托統一清運。

    3.施工機械產生的施工廢水、車輛沖洗水、工地地面沖洗水要采取指定清洗地點,鋪設臨時管網等措施,保證統一收集,經處理后回用、接管或清運。

    4.項目開工前應提供有關污水預處理監測報告,污水接管證明和臨時清運協議等,經區環保局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

    5.加強污水處理和清運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建立污水處理和清運情況的記錄臺帳,規范污水處理的排放和清運。

    (二)廢氣(揚塵)管理

    1.嚴格按照《防治城市揚塵污染技術規范》(HJ-T393-2007)要求,制定施工揚塵污染方案,依法提請排污申報,設置圍擋、圍欄和防溢座等,采取防塵、抑塵、壓塵和降塵措施,硬化進出道路,設置洗車平臺,采用密閉運輸,完善排水設施,防止泥土粘帶,確保施工運輸車輛清理干凈,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整潔,嚴格控制揚塵產生。

    2.建設工地配套的食堂大灶等生活設施必須使用清潔燃料,不得燃用和焚燒木材、塑料、橡膠等《大氣污染防治法》禁止焚燒的物質和廢棄物。

    3.在裝修、防水等施工中涉及化學品使用的,必須采取措施做好由此而產生的揮發性廢氣的控制工作。

    4.依法繳納施工工地揚塵排污費。

    (三)噪聲管理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規范建設施工噪聲管理。

    2.對施工現場的強噪聲設備須合理布局,遠離邊界和敏感區,并采取封閉隔聲措施,確保噪聲達標排放,減少噪聲擾民。對車輛裝卸、敲擊等人為噪聲須加強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噪聲影響。

    3.嚴格控制建設施工作業時間。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夜間作業、連續作業的,必須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排放,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在中、高考等敏感時間段停止施工。

    4.依法繳納噪聲超標排污費。

    (四)固廢管理

    1.建設工地產生的固體廢物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妥善收集、存放和清運。

    2.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如廢機油、廢漆等,不得隨意處置,必須委托有證單位處置,并依法辦理危險廢物轉移手續。

    3.建設工地產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須按照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收集和清運。

    第8篇:環保局證明范文

    一、整治范圍

    1、重點區域:北部林果大觀園和縣內未經規劃、被認定為違章建筑的場所。

    2、重點路域:高速公路連接線路段兩側和縣城新建、改建、擴建路段兩側。

    3、其他區域:縣內各水源保護地域和風景名勝區。

    二、整治內容及要求

    1、取締整治范圍內無證、無照經營業戶??h工商局、城管執法局、環保局、公安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監局、交通運輸局、商務局等行政執法部門聯合行動,依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整治范圍內無證、無照經營業戶予以從嚴從快查處。

    2、逐步取締在未經規劃、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的場所、違章建筑內持有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縣工商局在年檢、驗照期間,要求上述經營戶提供規劃審批手續和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不能提供的一律不予通過年檢、驗照;縣公安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監局、交通運輸局等有關行政許可部門依法收回或撤銷行政許可證件和批準文件。

    3、取締利用養殖大棚、果園看護房、居住房屋等非商業用途的房屋設施經營行為。利用養殖大棚、果園看護房、居住房屋等非商業用途的房屋設施從事經營活動,未依法取得縣規劃局的批準手續、縣環保局的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和縣房管局批準用于商業用途證明文件的,相關行政許可部門一律不予辦理許可證件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縣工商局不予頒發營業執照。

    三、職責分工

    此次專項整治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扎實推進專項整治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一)嚴格把關,依法做好營業執照頒發和管理工作。對整治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的,嚴格審核規劃批準手續、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及相關許可證件、審批文件,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一律不予核準登記;嚴格查處無照違法經營行為,協調涉及的相關行政許可部門搞好聯合執法。(責任單位:縣工商局)

    (二)加強對城區、城鄉結合部等區域違法違章建設的查處,對查處的違法違章建筑要及時告知相關許可部門;清理整治范圍內擅自設立的廣告招牌;協調組織整治范圍內重要行政執法和行政強制措施行動。(責任單位:縣城管執法局)

    (三)嚴格把好建設項目規劃審批關,對無法提供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實行規劃公示制度,及時將批準的規劃項目告知有關部門,搞好聯合執法。(責任單位:縣規劃局)

    (四)加強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監督審查工作,參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對環保達不到要求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得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對審核合格的建設項目,及時告知有關部門,搞好聯合執法。(責任單位:縣環保局)

    (五)加強城區范圍內危舊改造房屋征收計劃上報和征收管理工作,依法做好房屋權屬認定工作;違法建筑不得辦理權屬證書和房地產轉讓、房屋出租等相關手續;嚴格審查利用養殖大棚、果園看護房、居住房屋等非商業用途房屋設施作為經營場地的規劃審批手續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出具轉為商業用途的證明文件。(責任單位:縣房管局)

    (六)嚴格查處建筑施工、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須經建設部門許可,而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許可的經營行為。(責任單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七)嚴格執行縣、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強化對規劃區內村(居)用地的使用管理,嚴格辦理有關用地審批手續,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行為進行查處。(責任單位:縣國土資源局)

    (八)對整治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需辦理許可證件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未取得規劃批準手續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一律不得辦理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依法查處無證經營行為,并將執法情況告知有關部門,搞好聯合執法。(責任單位:縣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質監局、交通運輸局等行政管理部門)

    (九)做好縣城規劃區內商業網點布局有關管理工作。(責任單位:縣商務局)

    (十)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打擊專項整治行動中阻撓執法、妨礙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責任單位:縣公安局)

    (十一)對整治范圍內違法從事經營行為的,不予提供相關服務,必要時要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強制停止相關服務。(責任單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務局、聯通公司、移動公司、電信公司、供電公司、源能熱電公司等相關部門單位)

    四、方法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3月上旬—3月中旬)。由縣工商局牽頭,縣城管執法局、縣規劃局、縣環保局、縣房管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生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商務局等職能部門各抽調1—2人組成聯合調查組,對整治范圍內的經營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登記造冊,根據不同情況由各職能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改正違法經營行為。

    (二)集中整治階段(3月下旬—6月下旬)??h工商局牽頭,制訂查處取締無證無照和違規經營的具體工作方案,從各職能部門抽調執法人員,本著“先急后緩、分路實施、逐段清理”的原則,對不符合要求的經營活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進行集中清理。

    (三)鞏固提高階段(7月1日以后)。集中清理結束后,各職能部門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認真落實職責分工,強化協調配合,抓好日常監管,防止違規經營勢頭反彈,確保整治效果。

    第9篇:環保局證明范文

    文/陳杰

    污染狀況調查

    鍋頂山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永豐鄉何家灣,距漢陽城中心位置僅兩站地鐵的距離。 鍋頂山建有兩家垃圾焚燒廠,一家是博瑞能源環保有限公司經營的生活垃圾焚燒廠,另一家是漢氏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運營的醫療廢棄垃圾焚燒廠。兩家垃圾焚燒廠的距離只有一墻之隔,周邊是人口密集地和重要水源地。距離兩家焚燒廠800米內,有兩所幼兒園、一所小學和多個大型居民社區,常住人口約3萬人;直線距離約600米內,有一地鐵出口。

    據有關調查顯示,自2012年以來,兩家垃圾焚燒廠周邊的居民屢患呼吸道疾病,一些人不堪忍受刺鼻異味選擇搬離。當地一些居民稱,自2012年以來,兩家垃圾焚燒廠違背環評要求,涉嫌違法試運行,每天焚燒上千噸以上未經分類的生活和醫療垃圾,造成環境污染。在焚燒廠的不同方向,都能聞到刺鼻氣味。白天,該區域的異味稍輕,當夜晚來臨時,刺鼻的氣味尤其明顯。

    1月10日,據居住在距離兩家垃圾焚燒廠約350~600米的住宅小區昌南花園內的居民岳先生反映,小區原有400多戶居民,目前有一半住戶因不堪忍受異味而選擇了離開。該小區居民家的房屋有一面朝向垃圾焚燒廠。為了防止異味和粉塵入室,居民們在該側窗戶上采取了措施,雙層玻璃、雙層窗簾、塑料膜封窗……有的居民甚至直接用玻璃膠將窗戶徹底封死。

    65歲的黃望生家住在這個小區內,他家只有背向垃圾廠的陽臺窗戶可以打開換氣,其他的窗戶全被他用塑料膜密封住。即便如此,他還是經常在每天凌晨時分被刺鼻的氣味嗆醒,即便用被子裹住頭也無濟于事。實在扛不住了,他就和老伴兒在深夜跑出去,“那味道難受得都想讓人撞墻”。后來,他和老伴兒都被查出患有咽炎、肺部疾病。

    住在同一小區內的居民黃先生有一個6歲的兒子。入住小區后不久,孩子被醫院查出患上罕見的過敏性氣管纖維母細胞瘤。全家前往許多大城市的醫院求醫,但孩子的病一直不能治愈?!皟鹤用看伟l病時,咳著咳著就開始噴血,幾次都差點兒沒搶救過來?!彼f。他和妻子也患有鼻炎、咽炎等呼吸道疾病。有醫生表示,他們的所在環境可能是誘發疾病的原因。小區內很多人常年使用治療呼吸道疾病的藥物。他們得到的醫生建議是盡快搬離污染區。

    專家與執法者各執一詞

    2013年年底,中央電視臺某欄目報道鍋頂山焚燒垃圾污染事件時,記者展示了一份芳草苑小區居民統計的死亡名單。2013年1N 11月,小區內有8位居民因患肺癌、肝癌、淋巴癌等相繼去世。該小區的地理位置距離垃圾焚燒廠的直線距離只有400米。

    2015年1月14日,在兩家垃圾焚燒廠附近的昌南花園小區內,居民花了近兩年時間統計了一份新的癌癥患者名單,其中每位患病者都附有確診單。這份名單顯示,有25人患有癌癥,有10人已經死亡,名單后面還附有10名死者的死亡證明。

    據媒體報道,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區委辦公室副主任陳俊敏曾表示,難有直接證據證明當地居民的健康問題與垃圾焚燒有因果關系,“要想認證污染與致病的關聯性,既需要長期跟蹤,也需要有充足的樣本量”。

    1月12日,湖北省武漢市環保局環評處處長劉時芳表示,定性地說,(垃圾焚燒)危害是有的,很多專家做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也建議把疾病污染納入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但需要長時間跟蹤研究。

    2014年,據全國腫瘤防治研究辦公室副主任陳萬青介紹,垃圾焚燒產生的二噁英等有害物質是國際上已有定論的致瘸物。有定論的污染物甚至致癌物,不用研究就能肯定其對人的健康具有危害性。如檢測到空氣中含有這類物質,無須深入研究,就能斷定患支氣管哮喘疾病與其相關。

    據公開資料顯示,鍋頂山的生活垃圾焚燒廠于2009年9月竣工。2012年年底,該焚燒廠的三條生產線運行,主要接納和處理湖北省武漢市漢陽、硚口地區的城市生活垃圾。鍋頂山的醫療廢棄垃圾焚燒廠子2012年7月試運行,設計日處理醫療垃圾50噸。

    從地圖上看,鍋頂山的兩家垃圾焚燒廠地處湖北省武漢市的二環和三環之間,離當地飲用水源地的漢江取水口的距離分別為1200米和1900米,距當地的琴斷口、宗關兩家自來水廠只有800米和1900米。這兩家自來水廠分別承擔湖北省武漢市漢陽、漢口兩個區約200萬人口的生活供水任務。

    根據我國《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不允許建設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區、商業區和文化區。而環境專家也表示,上述兩家垃圾焚燒廠均為集中式危險廢物焚燒廠。

    2013年7月,湖北省環保廳環境違法監察通報顯示,鍋頂山的垃圾焚燒存在未經環評驗收擅自生產、治污設施未落實、擅自處置垃圾濾液、防護距離內居民未搬遷等嚴重違法問題。通報要求該廠立即停產整改,未經批準不得生產。

    2013年10月12日,環保部公開通報全國范圍內72家污染企業的名單。其中,鍋頂山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運營方武漢博瑞能源環保有限公司名列其中。

    2013年年底,這家生活垃圾焚燒廠被叫停。2014年元旦期間,鍋頂山的生活垃圾焚燒廠、醫療廢棄垃圾焚燒廠分別按300米和400米的安全距離要求,啟動居民搬遷行動。

    2014年年底,鍋頂山的生活垃圾焚燒廠重新試運行。但其仍然未通過當地環保部門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2015年1月14日下午,湖北省武漢市環保局環評處負責人劉時芳表示,未經批準進行垃圾焚燒生產,從程序上說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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