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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增值稅優惠政策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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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1篇:金融增值稅優惠政策范文

    稅務籌劃是企業一項合理的減輕稅收負擔的活動,做好稅收籌劃工作,能夠減輕企業的納稅重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但是,企業在實際的操作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就容易出現各種稅務風險,進而影響到企業的正常經營與管理。在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給金融業的發展帶來不少的沖擊,金融企業紛紛提高對納稅籌劃以及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提高對增值稅以及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了解程度,進而來提高企業稅務管理的有效性,增強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行性,以此促進企業能夠更好的發展。

    一、營改增后,金融企業存在的稅務風險分析

    在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政策之后,金融企業的經營與發展勢必會受到一定的影響,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工作的時候,如果沒有及時的調整納稅規劃,提高對增值稅的認識程度,就容易加大稅務風險出現的概率。對金融企業來說,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在面臨機遇的同時也遇到巨大的挑戰。一是,企業的稅負可能會有所增加,雖然說采用增值稅進行征收,能夠避免重復征收的現象出現,但是由于金融企業的發展具有自身的特性,在加上我國金融市場上各項機制還不夠完善,不能夠完善確定增值稅征收的稅負效應,就有可能會增加企業的稅負重擔。二是,由于金融企業經營的特殊性,導致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取得上與一般企業相比有所不同,存在著進項稅無法抵扣的情況,在與上下游企業之間進行合作的時候,就會出現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抵扣不夠充分的情況,使得一些企業的稅負增加。三是,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一些金融企業出于降低企業稅負,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達到多范圍的進行增值稅的抵扣,就有可能會選擇代開或者是虛開增值稅的專用發票。這樣做,不僅違反稅收籌劃的原則,還會加大企業的稅務風險,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

    二、金融企業稅務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外部因素是引發企業稅務風險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企業經營過程中面臨的外部環境,經濟因素、文化因素等發生變化,就有可能引發企業稅務風險。雖然說,外部環境的變化,也有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發展的機遇。但是,從稅務風險管理的層面上來說,外部環境的變化對企業的納稅籌劃具有重大的影響,也是金融企業稅務風險產生的重要因素。在經濟增速換擋回落發展的新常態下,由于資金脫實入虛,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對實體經濟的支持發展,金融市場上涌入了大量發展水平參差不齊的企業,就會影響整個市場的秩序,進而加大企業的稅務風險,給稅務風險管理帶來巨大的挑戰。

    另一方面,當稅收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的時候,也會加大企業的稅務風險。隨著經濟的發展與社會進步,稅法法律法規需要不斷的修改與完善,從而來能夠滿足經濟發展的需求。在社會發展下,分工越來越精細化,市場上商品的生產可能需要有多個企業來共同完成,就會放大營業稅征收時重復征稅的缺點,在2016年的5月,就全面實行營業稅改增值稅的政策。在營改增后,對企業來說,如果沒有及時的了解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更新稅法的知識,就容易引發企業的稅務風險,進而給企業經營帶來不利的影響。

    (二)內部因素是引發企業稅務風險的關鍵原因

    一方面,企業在開展稅收籌劃工作時,如果有關的優惠政策了解不夠徹底或者是在使用的時候,存在著違法的行為,就會導致稅務風險的發生。企業在經營管理的過程中,能夠享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降低企業的稅負重擔。相應的,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能夠享有其優惠條件的企業會提出許多的要求。如果企業不熟悉這些要求與條件,就有可能會錯過享有優惠的權利。另一方面,企業人員自身素質不高,缺少稅收常識也會加大稅務風險。企業的涉稅人員需要掌握有關的稅法基本常識,如果對這些常識的了解不夠透徹,就會加大企業的風險。但是,從當前來說,企業內部的很多員工對稅法基本知識不夠了解,將稅收繳納工作看作是財務部門的事情,認為財務部門需要專門負責公司的財務計算,而業務部門則需要開展業務范圍,并沒有深刻的意識到,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業務部門與稅收繳納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系。當業務部門中的有關人員對增值稅的知識不夠了解,沒有拿到增值稅的專業發票,就存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的問題,或者是業務部門拿回來的發票十分的混亂,存在虛開發票的行為,無形中就會加大財務部門工作的難度與壓力,也會提高企業稅務風險發生的概率。

    三、營改增后金融企業提高稅收風險管理的措施

    (一)正確的解讀金融業的營業稅改增值稅政策

    在全面推行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為了進一步促進該項政策的順利實施,政府與有關的稅制部門會不斷的出臺新的稅收政策,如:針對于金融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等。而金融企業為了對提高稅務風險的防范力度,就需要能夠精準的把握新的稅收政策中的有關內容,并且積極的參與各項培訓活動,來提高對稅收政策的熟悉程度。一些稅務機關或者是中介機構會定期的舉辦各種有關的培訓活動,幫助企業更好的了解金融業稅收政策中對于財務以及稅務中有關的規定。金融企業需要提高對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能夠區分營業稅與增值稅這兩種征收方式之間存在的不同之處,在推動增值稅之后,能夠及時的改變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如果對政策內容有疑惑的地方,就應該要向當地的稅務機關咨詢,進而來減輕稅務風險發生的概率。

    (二)構建稅務內部控制制度

    對于金融企業來說,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除了是稅種與稅負發生了改變之外,企業的經營環境也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就需要按照金融業自身的特點,來重塑對金融企業增值稅發票管理的業務流程。所以,就需要在稅務風險管理的基礎上,來構建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提高對稅務風險防范的重視程度,加強對各項風險的識別力度,提高監督與管理的能力,進而來避免稅務風險出現的機率。企業需要強化增值?發票管理,嚴格按照增值稅的發票來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在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時候,需要得到專用的增值稅發票,并且開具的時候要符合相關的規定,嚴格的禁止虛開或者是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此,在營改增后,金融企業需要優化稅務內部控制的流程,加強對各項納稅環節的控制力度,進而來避免由于人為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稅務風險。

    (三)規范企業的依法納稅行為

    在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金融企業要提高稅務風險的防范能力,就需要規范企業的依法納稅行為,也就是要規范企業的納稅行為,降低稅務風險出現的概率。首先,在采用增值稅進行征稅時,納稅申報表填制的難度上升,這就要求金融企業內部員工需要提高自身的素質與對稅收政策的熟悉程度,填制好相關的納稅填報表,能夠規范企業的納稅申報行為。其次,需要規范金融企業的賬務處理程序,能夠完善內部的會計管理,做到有賬可查、有錯可改。再次,還需要提高對防偽稅控系統的使用力度,在增值稅實施之后,注意抵減相關的進項數額,以此來減輕企業的稅務風險。最后,需要強化內部的合同管理,特別是在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的時候,要提高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重視程度,進而來提高稅務風險的防范能力。

    第2篇:金融增值稅優惠政策范文

    關鍵詞:服務外包;稅收政策

    一、服務外包的含義及中國當前服務外包業的發展現狀

    服務外包其實質是指企業利用外部專業化團隊來承接其非核心業務,達到降低成本、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從而使企業能專注核心業務的一種新的管理模式。服務外包是當前世界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國際服務貿易的一種重要形式。眾所周知,服務外包業按提供的服務內容,可分為商業流程外包(bpo)、信息技術外包(ito)和知識流程外包(kpo)。按發包、接包方的地理位置,可分為在岸外包與離岸外包。目前,服務外包廣泛應用于it服務、人力資源管理、金融、會計、客戶服務、研發、產品設計等眾多領域,服務層次不斷提高,服務附加值明顯增大。

    目前全球服務業主要發包國家集中在北美、西歐和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美國是外包業務最活躍的地區之一,最高時占據全球服務外包發包市場90%的份額,接包國家主要是印度、愛爾蘭、菲律賓、巴西、中國等。近年來,中國服務外包業務迅速發展,形成了環渤海、長三角、珠三角三大產業集群,日漸成為一個新興的全球外包中心。2006年以來,商務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相繼認定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南京、西安等20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2010年7月新增廈門市。這些城市紛紛出臺鼓勵服務外包發展的政策措施,逐步發展成中國國際服務外包的主要承接地,21個示范城市的各項主要統計指標已占全國總量的75%以上。但與服務外包發展最快的印度相比,無論是在經濟轉型的思路上,還是在地方發展的實踐上,都處于產業發展的初期階段。2008年,印度承接服務外包金額422億美元,是中國的9倍;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00萬,是中國的4倍;承接全球65%的軟件外包業務和46%的其他服務外包業務,是全球最大的提供外包服務的國家。

    二、現行服務外包業的稅收政策及不足

    中國沒有專門針對服務外包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當前針對服務外包的稅收規定來自于財政部《關于支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相關財稅政策的意見》(財企[2008]3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改委于2009年4月出臺的《關于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3號,以下簡稱63號文)和2010年7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聯合印發的《關于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以下簡稱64號文)等文件。現對相關文件的解讀和現行稅制的研究,涉及服務外包的稅收政策體現在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關稅上,具體為:

    (一)現行稅收政策

    1、企業所得稅。在所得稅上,64號文繼承了63號文的規定,對21個示范城市服務外包業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不超過企業職工工資總額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扣除,此兩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仍需要進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同時,在現行所得稅法中,對經過認定的、新創辦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除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外,對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減按10%的稅率計征。

    2、增值稅。服務外包業按現行政策規定應屬營業稅征稅范圍,但信息技術外包業在提供外包服務的同時,也有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行為。這一混合銷售行為,應合并征收增值稅。按現行增值稅法,在2010年底以前,自行開發生產銷售其軟件產品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征收增值稅后(17%的法定稅率),即執行即征即退政策,按14%的退稅率予以退稅。而所退稅款若繼續用于研發和進行擴大再生產的,則所退稅款不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予以征稅。

    3、營業稅。服務外包按業務不同在營業稅上應分別按3%、5%的稅率征收。根據64號文的規定,21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2010年7月1日至《通知》到達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在2010年內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與63號文相比,不僅取消了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企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要求,擴大到所有企業;更是對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由原來的三類增加到四個類別,即新增“企業運營服務”項目,使優惠進一步擴大。

    (二)存在的問題

    現行稅收政策雖對服務外包業有所規定,國家也出臺了相關文件,但與服務外包業發達的印度和歐美國家相比,中國稅收政策在促進服務外包業發展上存在以下問題:

    1、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局限性:盡管64號文在優惠政策上比63號文更加明確、優惠范圍更加擴大,但在所得稅優惠上仍需要進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局限性明顯。但現實中,軟件外包企業能否認定為軟件企業,從而享受到軟件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兩大困難:首先,軟件外包企業受委托方的委托,按對方的創意、要求開發的軟件,其法理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或者著作權)應屬于委托方,開發出的軟件產品應歸委托方所有,對外包企業而言,只能是軟件服務,即勞務。很顯然,這類產品不符合軟件產品的認定條件,軟件外包企業也就無法享受到軟件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其次,軟件外包企業除軟件產品必須擁有產權這一硬性規定外,自產的軟件產品銷售收入若不能占軟件外包企業年總收入的17.5%以上,同樣也無法認定為軟件企業,因而也不能享受系列的涉及軟件企業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2、稅收扶持政策大都集中針對ito,受惠行業均為動漫產業或軟件產業,對bpo和kpo涉及較少。而服務外包業務在形式上從ito到bpo再到kpo,則是一個價值鏈從低端走向中高端并不斷提升的過程。服務外包涉及行業諸多,屬企業經營方式范疇,從鼓勵行業發展和社會經濟需求的角度出發,稅收優惠政策應涵蓋相關配套設施業務在內的整個服務外包業務。

    3、稅率設計上不利于金融保險和物流服務外包業發展。一方面在增值稅上,服務外包企業除部分混合銷售行為外,其余均按現行稅制劃入了營業稅征稅范疇,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偏窄,使得此類企業無法享受增值稅抵扣政策,給固定資產投資增長較快的服務外包行業造成了沉重的稅收負擔,不利于服務外包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另一方面在營業稅上,涉及服務外包行業執行的卻是3%和5%的不同稅率。例如:以營業額全額征收的金融保險業:5%的稅率;建筑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等行業:3%的稅率。稅負不公,金融保險業稅率偏高。同時,現行營業稅稅制把物流業各個環節人為地割裂開來,按營業稅法規定,物流服務按業務分類,屬不同稅目,執行不同稅率的營業稅政策。例如:稅率為3%的“交通運輸業”(含陸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和裝卸搬運等)稅目和“郵電通信業”(指郵遞快運部分)稅目;稅率為5%的“服務業”(含業、倉儲業、設計、咨詢等)稅目;且規定兼營不同應稅項目的勞務行為,必須分別核算、分別計算繳納,否則就從高適用稅率。但現實中,服務外包業務是一個各環節都密切聯系在一起的一體化、系統化的經濟運行過程(即含流通加工、包裝、運輸、倉儲、裝卸、配送及物流信息等),按現行稅制分類在一定程度上對物流業的發展起了阻礙作用。

            三、發展服務外包業的稅收對策

    第一,減輕服務外包企業總體稅負,增強企業競爭力。綜合運用所得稅、營業稅優惠措施。一是營業稅上,對服務外包企業應克服當前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對全額征收營業稅的稅目改以差額計征,對承接轉包、分包業務的服務外包企業,以扣除轉包、分包費用后的余額計征。二是對于離岸服務外包企業,除享受現行的對外承接外包業務全額收入計征的營業稅予以免征的優惠政策外,還應對涉及該項收入發生的研發投入等所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關稅等進行稅前抵扣、所得來源地已繳所得稅應按所得稅法規定進行抵免。服務外包企業承接的國際服務外包業務,其收入應實現出口零稅制,轉包、分包所發生的流轉稅負等應逐步實行完全退稅。三是對服務外包業直接給予一定期限的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并在優惠期滿后再視情況繼續減免或給予優惠稅率,并對企業因提供外包服務發生的合理費用進行稅前扣除。

    第二,取消稅收優惠政策的地區差異性,公平稅負。隨著全球經濟的平穩復蘇,服務外包的發展潛能正在逐漸凸顯。為推動中國現代服務業的快速發展,優化國內產業結構,搶占國際市場制高點,中國應取消地區差異,將64號文確定的21個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還可以靈活運用多種稅收優惠方法,把離岸服務外包的稅收優惠政策擴大到境內在岸服務外包業務,在確定營業稅優惠政策時,應考慮到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使優惠政策與行業發展同步在發揮稅收政策經濟作用的同時,兼顧社會公平。

    第三,考慮生產外包企業的實際情況,應將生產外包企業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實現制造企業與生產企業同等稅收政策。中國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型后,服務外包企業因屬營業稅納稅人,不能享受增值稅抵扣政策,這不利于服務外包企業的技術改造升級,同時因無法獲取抵扣憑證,抑制了制造業企業對于生產外包的需求,間接影響了生產外包企業的發展。為此,應在增值稅政策上將部分生產外包企業與制造企業實行同等政策,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這樣既有利于制造業企業細化分工、專注核心業務,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同時也有利于制造業企業增加對服務外包的需求,從而推動中國服務外包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總之,中國服務外包產業尚處于初步發展階段,應充分利用稅收政策的調控作用,推動中國服務外包產業快速發展,通過相應的政策扶持,積極支持服務外包產業向規范化、規模化、國際化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娜,尚鐵力.支持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j].稅務研究,2009(4).

    2、史晶等.完善服務外包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j].涉外稅收,2010(12).

    第3篇:金融增值稅優惠政策范文

    關鍵詞:營改增;有形動產;動產租賃;稅負;成本和效益

    中圖分類號:F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7-0123-02

    一、問題的提出

    1994年,我國進行了分稅制改革。2012年,新一輪稅制改革開始――我國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進行營改增行業試點,并在2013年擴大至全國,行業范圍亦增加。而現行營改增政策中,《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37號)所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中指出,“營改增”行業范圍包括交通運輸業、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有形動產租賃業務)、電信郵政業等。

    “營改增”前,主要適用3%、5%兩檔營業稅率,并不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和選擇按簡易方式的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3%,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有6%、11%和17%三檔增值稅稅率,相關進項稅額可抵扣。

    我國處于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制度性的稅收障礙卻成為了其快速成長和發展的阻礙,現代服務業的轉型發展是必然趨勢。運用增值稅來消除服務業重復征稅是一大關鍵舉措。營改增自2012年1月開始實施至今,已近三年。營改增中,被歸屬于現代服務業的有形動產租賃行業的增值稅稅率為17%,而其他試點現代服務業的增值稅稅率卻只有3%,使得該行業頗有神秘色彩,但原因何在?是否有降低有形動產租賃行業的稅收負擔?

    二、營改增前后有形動產租賃業務的稅負分析

    (一)營業稅條件下有形動產租賃業務的稅負

    營改增前有形動產租賃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為其租賃營業額,是指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根據承租年限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營業稅差額征稅)。不區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按5%的稅率以“服務業―租賃業”繳納營業稅,即應納營業稅=(向承租方收取的費用―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5%。

    (二)增值稅政策下有形動產租賃業務的稅負

    試點后,動產租賃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前者適用17%的增值稅率。 有形動產租賃應納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即營業稅應納營業額=向承租方收取的費用―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

    111號文中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若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且其適用17%的稅率。但隨后財政部檔中指出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中,不包括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價款。也就意味著,若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的價款中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或勞務可進行差額征稅,而已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貨物或勞務則不可。值得注意的是,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在營改增中征收增值稅;而對從事遠洋運輸業程租、期租業務和航空運輸業從事濕租業務取得的收入則征收營業稅。

    (三)營改增實施前后增值稅、營業稅稅負差異及原因分析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含稅租賃營業額/(1+17%)*17%―符合條件的進項稅額,其中融資租賃符合有關資質的企業稅負超過實際所得的3%,超過部分即征即退;叫試點前的稅負差異=含稅銷售額*9.53%-進項稅額;經營租賃行業稅負不降反增主要歸于缺乏相應的可抵扣進項稅額,而且缺乏相關優惠政策,而融資租賃稅負上升亦因進項稅額抵扣不足,達不到含稅營業額9.53%且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面臨重重困難。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含稅租賃營業額/(1+3%)*3%;稅負差異=-含稅營業額*2.09%,試點后達到了結構性減稅的效果。

    營改增政策實行以來,增值稅、營業稅的同比增速均有所降低。營業稅增速回落主要受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電信業、部分服務業納入營改增改革范圍;而改增后增值稅增速仍回落的原因則是政策性減收,如擴大營改增改革試點行業而增加的進項抵扣;將增值稅6%和4%的征收率統一調整為3%等。這在一定程度上標明營改增起到了降低稅負的作用,但僅是部分行業的稅負有所減輕。

    就有形動產租賃行業來說,融資租賃行業和經營動產融資的稅負變化大不一樣。融資租賃業中因符合進項稅額抵扣條件的項目較多,加之“對于試點地區一般納稅人進行融資租賃而言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是實行即征即退”這一優惠政策,很大程度上減輕了融資租賃企業的稅收負擔。雖然增值稅作為流轉稅具有轉嫁性,這增加的12%的稅負到底是由業務提供方承擔還是業務接收方承擔還取決了企業之間的談判博棄。

    三、有形動產租賃行業“營改增”的理論分析

    (一)稅收法定原則下的“營改增”

    張守文教授認為,稅收法定包括三個具體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依法稽征原則。“營改增”這一系列政策的出臺自國務院下的國稅總局和財政部,在性質上屬于行政機關的授權立法。我國在稅收實體法立法落后,關于除涉外稅法外,其他稅種的立法均由行政機關完成。營改增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主要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檔均經國務院通過實行,立法機關人大及其常委并未進行相關立法,而“營改增”系列政策亦出自于行政機關。

    因此,為在“營改增”改革中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必須大力推動立法機關對增值稅等流轉稅的立法,限制行政機關濫用授權立法,并通過“價稅分離”,增強納稅人意識。

    (二)稅收公平原則下的“營改增”

    對于稅收公平原則的內涵,筆者認為應包含兩層含義:一是符合經濟法整體原則的,體現為國家與國民之間在社會財富收入分配上的公平;二是個體意義上,體現為納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首先,中央與地方收入分配嚴重不公。因1994年分稅制之改革,增值稅和營業稅分別歸屬中央和地方稅種,實施“營改增”以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呈現擴張態勢,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自然呈縮小趨勢。其次,納稅人在納稅地位上不平等。營改增前我國融資租賃企業主要分為兩種:得到銀監會批準建立的近20家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租賃公司;受商務部監管的其他上千家沒有金融牌照的中資、中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兩者的計稅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別,前者可按差額計稅而后者則只能按營業額的全額計稅。雙重標準下明顯的征稅不公,造成了稅負嚴重亦制約著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因此,稅收公平原則中的整體公平在此次流轉稅稅制的重大改革――“營改增”政策中并未得到完整的體現。

    (三)實質課稅原則下的營改增

    實質課稅原則可在實際操作中解決增值稅鏈條斷裂問題。該原則是征稅之時,如果遇到有形式、外觀與經濟實質不相符合的情形時則應透過現象,按其原來的經濟實質征收。

    營改增政策中動產租賃行業的稅負由5%上升至17%,為營改增范圍內最高稅負,其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考慮該行業本身的毛利情況,縱向流程有較多的可抵扣項目;二是有形動產租賃特別是融資租賃行業是受到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鼓勵發展的。17%的稅率的出臺是從實質課稅出發,以可抵扣的范圍為標準來確立。但理論和實踐總是存在不少的差距,從上文的分析可知,動產租賃行業的稅負在營改增后大部分呈上升之勢。試點后稅基基本未變,稅率則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個點,附加稅費也相應提高,總體稅負增加三倍多。而其中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亦因為缺乏抵扣項目造成抵扣鏈中斷,業務基本停頓。就連試點之初的部分企業超過3%即征即退的過渡性優惠政策(納稅人當期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都成了一紙空文。以不同的分母計算實際稅負,差別非常大,若以86號文的口徑,即分母為租金全額,租賃公司的實際稅負只有0.5%左右,遠小于3%,無法達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四、動產租賃行業“營改增”政策之改進

    (一)完善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實體立法及動產租賃的配套法律制度

    我國進入改革開放經濟發展的深水區,動產租賃特別是融資租賃對此時的我國有著非常重要推動作用,是幫助占據我國國民生產總值約1/3的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的最佳途徑。而我國在稅收實體立法上較為落后,人大及常委會在明確法律保留原則的基礎上加快增值稅營業稅等實體法的構建。同時我國的動產租賃特別是融資租賃制度為舶來品,法律法規配套程度較低,導致這種交易模式規范參照程度較弱,因此亟待出臺一部國家立法層面的、權威性強并且適用期久的專門租賃法。

    (二)降低有形動產租賃行業的增值稅稅率以減輕稅負 營改增中,設置有6%、11%和17%三檔稅率。首先,有形動產租賃業從之前的5%的營業稅率上升為17%增值稅稅率,這與減輕融資租賃稅收負擔,促進融資租賃發展是相違背的。其次,其他現代服務業適用的是6%的新增最低增值稅稅率,動產租賃并沒有享受到此種優惠待遇。再者,借鑒國外動產租賃的稅收法律制度,其間為了促進融資租賃的發展,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適用稅率基本設定在3%-10%的較低水平。如美國對三大類型的融資租賃業征收的是各州的銷售稅,各州根據不同立法,適用3%-7%的銷售稅稅率,并且配合出臺一整套稅法優惠政策來促進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比如投資抵免制度和加速折舊制度等。而在英國,對融資租賃業征收增值稅,早期適用的稅率是8%,將出租方的交易行為視為“銷售”或“金融交易”,同時制定了頭年免稅和減值減稅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

    國外對融資租賃業的征收稅率都是比較偏低的,并配合制定相應的,符合融資租賃實際情況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政策都為動產租賃行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外部環境,促進其迅速發展。相比之下我國雖然融資租賃發展程度不高,并正處于相對發展初期,相關適用稅率著實偏高,且相關的優惠政策單一、不實用且并未形成一套體系。

    (三)完善動產租賃行業配套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優惠拓展至全行業

    誠如前文所述,營改增試點中,動產租賃行業僅存在一定有資質的行業超過3%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存在一定問題,在落實中各地做法不統一。

    首先,稅務機關要制定確實可行的方法,落實配套措施的完善,針對計算中分子分母的確定,要總結試點中反饋出的問題和經驗,將分母銷售額有全額改善至差額計征的的計算方法,統一固定下來。真正使該項優惠政策惠及全體租賃業,而非變成一紙空文。關于增值稅的附加稅費,這在企業的稅負中也占有重要比例,筆者認為,為了實現結構性減稅,將企業的實際稅負降低,此類稅費也應當納入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中。其次,3%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只針對于包括銀監會審批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由商務部審批和監管外商投資的融資租賃公司。但是大部分未經審批的融資租賃公司,仍然是按營業額的全額計征營業稅,稅收負擔較重。因此要在此次營改增試點的基礎上,繼續推進我國增值稅擴圍,稅收優惠政策應擴展至動產租賃全行業,進一步完善營改增中的稅收公平原則。

    “營改增”政策實施近3年,我國稅制結構和全國各行業征稅方式可謂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有形動產租賃作為其中稅率最高的行業,營改增政策并未在實質上降低其稅負,“結構性減稅”變革并未形成有效的成果,亦并未遵從稅收法定、稅收公平和實質課稅的稅法基本原則。改革已擴至全國,步入中后期,但尚需從完善稅收實體立法,進一步降低如動產租賃等部分行業的增值稅稅率及完善營改增配套的稅收優惠制度等方面,使財稅體制改革得到更好地優化。

    參考文獻:

    [1] 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J].法學研究,1996(6).

    第4篇:金融增值稅優惠政策范文

    (一)納稅籌劃是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增強財務人員專業素質的必然要求所謂的納稅籌劃,更多的是指在企業戰略層面的籌劃。在房地產企業項目運作的初期,通過合理的納稅籌劃和戰略決策,對建筑工程項目的投資來源、建設方式、經營模式等的進行合理、科學、規范的規劃,從而達到納稅籌劃的目的,這對企業的管理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所以說,納稅籌劃是房地產企業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要想實現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財務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必須過硬。這要求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還要熟練掌握現行的稅法,按照既定的法律規范進行記賬、計稅和納稅申報。所以,納稅籌劃是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專業素質提高的必然要求。

    (二)納稅籌劃是房地產企業更好地適應納稅環境的必然選擇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形式大于實質”,再加上,我國現行的稅法對于納稅稅種、納稅環節、計稅方法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從而導致房地產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著稅種繁多、環節眾多、計稅復雜的問題,要求房地產企業必須對納稅進行合理籌劃。只有通過合理的納稅規劃,才能有效避免無法預見的納稅支出,才能有效避免重復納稅的問題。此外,通過合理的納稅籌劃,也有利于房地產企業更好地適應當前經濟體制改革背景下的納稅環境。所以,納稅籌劃是房地產企業更好地適應納稅環境的必然選擇。

    二、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的方法

    (一)利息支出籌劃在我國,所有納稅人必須知道并且明確的一點是:我國稅法中,了扣除項目比實際核算過程中所涉及的項目少,在增值額計算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根據我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實施細則之規定,在工程項目財務費用利息支出扣除以后,凡是可以按照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能夠提供金融證明的部分,可據實扣除(需要說明的是其中最高額不可超過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所得的金額)。在納稅籌劃過程中,凡無法按照轉讓房地產項目對分攤利息支出進行計算的,或者難以提供金融證明的,開發費均嚴格按照土地取得成本以及開發成本之和的十分之進行扣除。基于上述條款規定,房地產企業可以結合自身的特點,選擇對個人有利的計算方式(利息計算),從而實現節稅之目的。通常情況下,資金的主要來源是資源資金企業發生的利息費用,如果沒有達到土地取得成本、開發成本總數的5%,則建議采用第二套計算方案——在不提供金融證明的情況下,直接將土地取得成本與開發成本總數的10%扣除。案例1: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其地價款支付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整個房地產開發成本大約在5000萬元左右,以利息支出分別為400萬、200萬進行具體籌劃。其中,利息費用扣除限額=(1000+5000)×5%=300(萬元);允許扣除的利息支出為400萬元時,由于400萬元>300萬元,因此該房地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開發項目進行利息分攤,同時還要提供金融證明。在該種條件下,利息支出與其他開發費用扣除:400+(1000+5000)×5%=700(萬元);如果不采用該方案,則只能以(1000+5000)×10%=600(萬元)為標準進行扣除,其中扣稅基數大約減少100(萬元)。當可扣利息支出額200萬時,因200<300,所以建議不按開發項目對利息進行分攤,或者不提供金融證明。在該種情況下,利息支出與其他開發費用總計扣除額為(1000+5000)×10%=600(萬元),多扣:600-(200+300)=100(萬元)利息支出。

    (二)簽訂分售合同在房地產企業進行房屋出售時可以采用簽訂分售合同的方法。當房地產企業開發商建設的房屋房體已經初步建設完工但是還沒有安裝其他一些設備,并且業主還沒有對所購買的房屋進行裝飾時,這時,房地產企業開發商可以與業主商量并且簽訂房地產轉移合同;當房地產企業開發商建設的房屋房體建設完工并且其他一些設備已經安裝完成、或是房屋業主已經開始著手裝飾或是已經裝飾完工時,這時,房地產企業開發商可以與業主商量簽訂附屬設備安裝及裝璜、裝飾合同,這樣,房地產企業開發商只需要按照第一份合同的金額來繳納土地增值稅,這時,房地產企業開發商與房屋業主所簽訂的第二份合同金額即不是土地增值稅的范疇,而是營業稅征稅,這樣就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而我國稅收法中,營業稅征稅的稅率比土地增值稅的稅率要低很多,這樣,房地產企業開發商所繳納的稅收費用就會降低,從而達到了降低繳稅費用的目的。

    (三)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根據國內現行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要求,納稅人在普通住宅建造出售過程中,增值額沒有超過扣除金額20%的,應當對其免征土地增值稅。在此過程中,若增值額明顯超過了扣除金額20%的,則應當就其所有的增值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計稅。此外,稅法中對此還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納稅人在普通住宅建造完成后,又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分別對增值額進行核算,否則所建造的普通住宅無法適用免稅規定。為了能夠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房地產企業可將某個整體開發項目進行分開處理,從而實現降低增值率和稅負之目的。比如,實踐中可將某個整體增值率多于20%的部分增值率,分為沒有達到20%的標準住宅、超過20%的樓盤進行分別核算,從而享受國家關于土地增值稅免征的優惠政策。比如,某個房地產企業在對建筑項目進行開發時,項目中包括一套普通標準住宅,預售8000萬元,其中可扣除的金額大約為7200萬元;同時,還建成了20棟豪華別墅,預銷價格在6000萬左右,可扣除金額大約4500萬元左右。就這一案例來講,如果核算時不分開,則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8000+6000-7200-4500)×30%=690(萬元);相反,如果對其進行分開核算,則由于普通標準住宅的增值率沒有超過20%,則可享受土地增值稅免征優惠政策,總計土地增值稅繳納額為:(6000-4500)×30%=450(萬元)。相比之下,建議分開核算,因可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所以應當優選該稅收籌劃方案。

    三、結束語

    第5篇:金融增值稅優惠政策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臨界點;節稅

    近年來,國家為了控制房地產價格過高、投資過熱,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及配套細則,但收效卻不太大。商品房價格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依然居高不下,其原因固然是綜合復雜的,毫無疑問,高稅負就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房地產行業涉及的稅種多達十幾種,在整個稅負構成中,土地增值稅占有較大比重,企業應當給予足夠重視。

    一、問題的提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其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房地產企業開發出售房地產項目所獲利潤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企業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多少。因此,企業在法律法規的允許范圍內,思考如何通過研究稅法,對土地增值稅做出最佳的納稅籌劃,降低企業納稅成本,獲取最大利潤,是每個房地產企業應該考慮的問題。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法有很多,在本文中,筆者主要研究如何依據臨界點的稅負效應,進行相應的稅收籌劃。

    二、臨界點在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中的運用

    稅收臨界點是指稅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一定比例或數額,當應納稅所得額或銷售額,一旦突破這一比例或數額時,就要依法納稅或按更高的稅率納稅,從而使納稅人稅負大幅上升;反之,納稅人可以免稅或按更低的稅率納稅。

    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中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如果增值率未超過20%,免征土地增值稅,否則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針對這項規定,納稅人在對普通住宅確定售價時,就應當考慮以下問題。

    1.假如納稅人享受起征點優惠。

    納稅人如果選擇享受起征點優惠,其增值率不能超過20%,在這范圍內,企業為了獲取最大利潤,其售價應該定為享受到起征點優惠的最高價位,否則,盡管享受到了起征點優惠,但獲取的利潤還存在上升的空間。

    【例如】甲房地產有限公司,建造好一批普通標準住宅,按稅法規定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合計是500萬元,其中未包括銷售稅金及附加。設該批住宅的售價為×萬元,則相應的銷售稅金及附加為5.5%×,這時,公司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為500+5.5%×,依據相關規定,當增值率未超過20%時,免征土地增值稅,那么該公司享受起征點優惠的最高售價是×=1.2×(500+5.5%×),解方程×值為642.40,即享受起征點的最高售價為642.40萬元, 允許扣除金額為535.33萬元(500+642.40×5.5%)。

    2.假如納稅人提高售價,放棄起征點優惠。

    土地增值稅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其中,最低稅率為30%,最高稅率為60%,具體見下表:

    表1 土地增值稅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表

    仍然用上例資料,假如住宅售價在原來基礎上提高Y萬元,即售價為642.40+Y,售價提高則相應的銷售稅金及附加應提高5.5%Y,此時,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合計為535.33+5.5%Y,增值額為107.07+94.5%Y,應納土地增值稅為30%×(107.07+94.5%Y)。公司若是想通過提高售價獲得更多利潤,就務必使提高的售價部分高于因突破起征點而新增加的稅收,即Y30%×(107.07+94.5%Y),解不等式Y44.83。此時,企業必須使房屋售價格高于687.23(642.40+44.83)萬元,才有利可圖。

    依據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增值率來確定的,且采用的是四級超累進稅率,這種稅率形式存在明顯的納稅臨界點。企業可采用以上方法,求出各級適用稅率的納稅臨界點,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通過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的方法來調節稅率,使企業適用稅率降低至臨界點以下,從而適用更低一級的稅率。

    3.實證研究。

    宏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有一批普通標準住宅待售,在該項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為1 0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2 200萬元,有關的稅金為15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還可以加扣成本費用(1 000+2 200)×20%=640萬元。

    如果該批住宅售價為4 900萬元,該房地產的增值率為910÷3 990=22.8%,根據稅法規定,應該按照30%的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4 900-3 990)×30%=273萬元。此時,企業稅后利潤為4 900-3 990-273=637萬元。

    如果公司進行稅務籌劃,將售價降低至4 780萬元,該房地產的增值率為19.8%,依據普通標準住宅的稅收優惠相關規定,該企業免征土地增值稅。此時,企業稅后利潤為790萬元,公司稅后利潤增加153萬元。

    三、臨界點在利息支出扣除方式中的運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都需要使用大量貸款,自然涉及到利息的支出。對于利息支出的扣除限額,我國稅法做出了以下具體的規定:如果利息費用沒有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且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其他開發費用,按“合計數”(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的5%以內計算扣除,與其他費用一起按“合計數”的10%以內計算扣除。這樣的規定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有利的空間,企業可選擇有利的扣除方式。

    1.舉例分析。

    丙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一房產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了2 0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為2 400萬元,利息支出為100萬元,未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且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

    若公司不提供金融機構證明,則能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最高額為(2 000+2 400)×10%=440萬元,若提供金融機構證明,能扣除開發費用的最高額為100+(2 000+2 400)×5%=320萬元。可見,在本例中公司應選擇不提供金融機構證明。

    2.分析結論。

    公司在扣除借款利息時,要好好權衡是否該提供金融機構證明,若發生的能夠扣除的利息支出超過了稅法規定的開發成本的5%,則應該提供證明,如果沒有超過5%,則應選擇不提供證明。

    四、結束語

    在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納稅籌劃中分析運用稅收臨界點,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稅負,爭取更多利潤。納稅人在分析運用納稅臨界點時,要及時關注稅法最新動態,確保籌劃方案的時效性。同時還必須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著眼于企業整體,因為只有使企業綜合收益達到最大化的稅務籌劃,才是最優的方案。

    ??????參考文獻???????????????????????????

    [1]胡艷.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

    稅收籌劃[J].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7).

    [2]石紅紅.基于稅收臨界點的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籌劃實證研究[J].生產力研究,2011,(7).

    第6篇:金融增值稅優惠政策范文

    近年來,我國科技事業蒸蒸日上,特別是科教興國戰略的提出和深入實施,是我國科技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現出來,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科技競爭力不斷增強。但是,政策、資金以及市場環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給企業自主創新帶來嚴峻的挑戰,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企業自主創新的推進。特別是企業創新資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創新風險的存在企業的科技創新很難在市場上進行成功的融資。因此,從稅收政策和金融政策兩個方面探討企業自主創新的現狀和建議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分析

    (一)稅收激勵政策現狀

    近些年來,為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扶持政策,鼓勵企業科技創新。這些稅收扶持政策對于推動我國企業技術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看,稅收政策對于推動企業自主創新沒有形成足夠能量的激勵機制。主要表現在:

    1.對研發環節給與支持的稅收激勵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稅收激勵只是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經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而對技術落后繼續進行技術更新的企業以及正在進行科技開發的活動缺少鼓勵措施,使企業只關心科技成果的應用而不注重對科技開發的投入,不利于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3.稅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優惠的力度。生產型增值稅對高科技企業發展的抑制作用;企業所得稅內外有別導致內資企業稅負偏重,嚴重制約企業的積累和發展能力,是長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總體而言,稅收政策產生的效應,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強。

    4.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根據各個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稅收優惠形式的特點形成科學的激勵機制。由于忽視了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一個稅種少征,往往另一個稅種多征,形成各稅種之間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對于高科技人員的優惠措施較少。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中對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沒有明確的個人所得稅優惠。這些問題的存在既不利于調動科技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對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稅收是建立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的主力軍,有利于創新成果的轉化。因此,必須創造更適合的稅收扶持與激勵政策,來適應目前科技進步,尤其是自主創新以及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產業鏈協調的稅收政策.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企業自主創新的重點應該放在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再創新的環節上,因而我國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該由偏重產業鏈的下游向產業鏈的上游轉移,即從生產銷售環節想開發研究環節轉移,確立企業的研究開發環節為稅收激勵的重點。

    2.建立起對所有企業適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創新激勵機制。現行的許多優惠政策仍然存在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業可以享有優惠政策,而自主創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業,而是所有企業。因此,應當取消現行優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條件,使特惠制變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稅,加強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擴大增值稅改革的試點范圍,實行地區與行業相結合的辦法。擴大增值稅增值范圍,實行全面征收。適當擴大高科技行業享受增值稅優惠的范圍。對出口的高新技術產品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其競爭力。

    4.加大對科技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拓寬高新技術企業的籌資渠道。我國現行稅法幾乎沒有針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企業發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勵機制。強化對高科技人才的優惠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減征,特殊成績獲得的各類獎勵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5.完善稅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稅收激勵。建立起臨時性與制度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并在稅收制度的設計上從整體上考慮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各稅種優惠形式的特點,各有側重,從各個層面、各個環節共同發揮作用。

    6.增加對科技環境保護的政策傾斜。針對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等有利于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技術創新活動,稅收應給予特別優惠,這種優惠政策能加強我國的政策導向,有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推動我國節約型、生態型社會的建設。

    二、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現狀

    近年來,為了促進科技產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我國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關優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貸款的投入總量,鼓勵企業的技術創新行為等,這些都對促進科技型企業的自主創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當前我國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投融資渠道比較狹窄,金融產品較少,尚不能完全滿足投融資主體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環境的制約與影響,許多自主創新企業面臨發展困境,整體技術裝備水平也較低。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發揮不強。目前我國政府資金主要針對產業的支持,直接針對產業項目,計劃經濟比較濃厚而時常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則更多的采用間接平臺,建立機制,營造環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

    2.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的投資工具形式單一,從而導致了金融機構在針對中小企業開展業務時,所承擔的風險與可能的收益之間不對稱的問題,結果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積極性。

    3.風險共擔機制。在努力實現雙贏的同時風險共擔也非常重要。目前我們只能實行全額的擔保,這樣的作用基本將金融機構的風險轉嫁給擔保機構,不利于發揮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建議

    發達和完善的金融業是推動企業自主創新順利進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強大的資本市場將對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行為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努力完善企業創新的金融機制,將金融服務重點轉向自主創新,加大金融系統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力度,通過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促進自主創新更好更快的發展,實現金融改革與科技創新的良性互動。加強和完善對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支持機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要充分發揮政府導向作用,完善鼓勵企業創新的信貸政策和投融資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資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另一方面,積極運用政策調節手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支持企業創新,加強政府資金與金融資金的相互配合,通過基金、貼息、擔保等手段引導更多的資金支持自主創新與科技成果產業化。

    2.政策型銀行要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

    3.通過改善金融環境,促進商業銀行對自主創新企業的服務。商業銀行對國家和省級立項的高新技術項目,應根據國家投資政策及信貸政策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商業銀行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政府可以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擔保基金,引導商業銀行開展對自主創新企業提供差別化、標準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業板建設,設置中小板“綠色通道”一是加快發展對創新型企業的支持力度。盡快恢復中小企業板的融資功能,為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發展上市設立“綠色通道”,降低門檻,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減少費用。二是強化中小企業板監管措施。三是推動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推進上市準入制度創新,建立適應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退市機制,推進全流通經濟制下的交易與監管制度創新。四是加大中小企業上市資源的培養力度。

    5.積極推進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要努力進行金融工具創新,如對重大科技專項資產實行證券化、發放可轉換債券、票據貼現等低風險業務等,既可以使銀行降低風險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彌補企業創新的資金缺口,實現科技和金融、企業和社會多贏共利的目標。

    第7篇:金融增值稅優惠政策范文

    此前,享受減半征稅的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是6萬元。這預示著,將有更多小微企業得到稅收優惠。

    這項政策的推出此前已有鋪墊。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將進一步擴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范圍,減輕企業負擔。此后,國稅總局局長王軍表示,目前直接從稅收優惠中受益的小微企業已近1000萬戶次,其中一大優惠是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后征收企業所得稅。

    王軍還說,今年將有更多的小微企業獲得稅收優惠支持,其中一項就是,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進一步擴展小微企業稅收優惠范圍,稅務總局將與財政部一起研究繼續加大小微企業稅收扶持力度的政策措施,如適時適當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

    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的上限,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進一步較大幅度提高,并將政策截止期限延長至2016年底。

    該項政策是在經濟增長放緩,小微企業發展面臨困境的背景下施行的。國家工商總局近日的《全國小微企業發展報告》顯示,小微企業已成為國民經濟重要支柱和吸納新增就業主渠道,但也存在著兩極分化嚴重、產業升級困難等突出問題,特別是大多集中于以資源開發型、產品初加工型、服務低層次型為主的傳統行業,呈現出“鋤頭與衛星齊飛、高端與低端并存”的現象。

    報告稱,近年來受經濟增速放緩等因素影響,小微企業發展緩慢,只有12%的小微企業表示營業額保持了快速或高速增長,近50%的小微企業反映市場需求不足、產品銷售困難,近60%的小微企業反映市場競爭壓力加大。可以看出,相當數量的小微企業轉型升級較為困難。

    據統計,截至2013年底,中國小微企業數量已達1169.87萬戶,占企業總數的76.5%。

    這也是近年來國務院第二次提升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上限。三年前的2011年,國務院就提出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該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是從3萬元提高到6萬元。此次將上限提高至10萬元,以年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為例,如某企業原來需繳納1.6萬元(8萬×優惠稅率20%)企業所得稅,優惠后只需繳納8000元(8萬×50%×優惠稅率20%),一年可以少繳8000元。

    2013年8月,財稅部門曾推出一項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但施行以來飽受爭議。按照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規定,從2013年8月1日起,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由于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數量較少,政策覆蓋面有限,因此該政策的含金量并不高。財稅專家表示,根據小微企業的實際情況測算,該項政策的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意義,能享受減免稅的小微企業可能還達不到600萬戶。

    相對來說,此次提高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范圍上限的政策含金量更高,企業能得到更多實惠。

    針對小微企業松綁,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比如,自2012年至2015年,對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稅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月銷售額提高到5000元-2萬元;2011年起至2014年,免征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印花稅;小微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有關規定向省級財稅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減免稅申請。另外,目前正在推進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改革試點,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小微企業稅負有所下降。

    不過,有關政府部門曾針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展開過一次調查,調查結果顯示,一些小微企業還是享受不到優惠。

    一些企業受財務制度不健全的影響無法享受政策。由于建賬成本較高,小微企業尤其是微型企業經營利潤薄弱,大部分小微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而按照政策規定,它們不屬于增值稅減免政策享受范圍,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也不能享受任何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8篇:金融增值稅優惠政策范文

    關鍵詞:財稅政策;稅收優惠;企業創新;作用機制

    “十四五”規劃將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作為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重要任務,要求實施更大力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等普惠性政策。當前,世界各國對搶占全球科技制高點的競爭日益激烈,新一輪的科技及產業革命正催動全球重構創新版圖,全球經濟結構同樣面臨重塑的現實。中國要復興、要強盛,必須大力發展科學技術,搶占科技制高點,致力于成為全球核心科學技術中心和創新高地。當前,我國在面臨錯綜復雜的國內外嚴峻形勢下,作為具備市場活力和經濟發展動力的科技研發創新主體,企業是實現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打贏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提升創新鏈整體效能的重要微觀基礎。企業創新作為國家、地區實現長期可持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動力,也是企業提升自身核心競爭力、實現長期價值的重要路徑。但由于企業研發創新具有前期投入成本高、研發創新風險大、項目融資條件嚴格、投資回報收益不確定、技術存在對外溢出效應等特點,往往導致企業研發創新相關進展受阻、研發創新意愿不強等。稅收優惠是政府調節市場失靈、減少企業負擔并激勵企業進行創新的重要舉措,政府通過稅收優惠調整企業外部性和信息不對稱性,加速企業研發創新,進而刺激區域經濟增長。有效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通過為企業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降低企業研發創新風險,激勵企業大力開展研發創新,提升科技競爭力,對我國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企業研發創新的發展困境

    1.1外部性導致企業收益降低

    企業在研發創新過程中會產生正外部性,企業獲得的收益低于社會收益。受不完善的知識產權和專利保護制度的限制,企業的研發創新成果也會產生溢出效應。有些企業通過抄襲其他企業的研發創新成果,致使其他企業無法獨享研發創新收益,導致企業的研發創新動機減弱,最終阻礙了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降低了社會福利水平。在完全競爭下,不論是正或負外部性,都會促使資源配置失效,若政府不進行干預,集體福利將無法達到社會最優,導致市場功能失效,最終出現市場失靈現象。

    1.2信息不對稱增大企業融資難度

    企業與投資者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這主要是由于企業的研發創新信息泄露,其他競爭企業復制其成果,造成自身利益損失而不愿對外透露研發創新信息,形成了企業與投資者間的信息差。另外,由于企業掌握的信息較少,外界投資者對風險的厭惡,使其減少了對相關企業研發創新的投資,導致企業外部融資渠道受阻,加上內部融資無法滿足研發創新資金需求,抑制了企業研發創新水平的提升。而政府稅收優惠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企業外部融資的信息約束,通過間接手段企業從政府無償獲得貨幣或非貨幣性資產,并且政府稅收優惠作為積極信號,有利于投資者了解企業研發創新信息,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緩解企業的資金壓力,進而激勵企業加大研發創新力度。

    2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創新的影響

    2.1降低研發創新成本,緩解企業資金壓力

    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通過稅收減免、退稅等具體措施,降低企業在研發創新過程中產生的研發成本,實現對企業研發創新資金投入的減負,減少研發創新對企業資金運營的影響。同時,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激勵企業加大對研發創新的投入力度,提高企業研發創新成果的產出效率。尤其是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積極影響更大,稅收優惠政策大大降低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生產研發成本,促使企業進一步加大研發創新投入,有效加快高新技術企業研發創新進程,提高企業的專利數和成果轉化率,擴大企業規模,提升企業經濟效益。

    2.2有效解決企業研發創新過程中的外部性問題

    政府通過稅收優惠適當干預市場,能夠有效解決企業研發創新過程中產生的外部性等問題,進而間接緩解企業研發創新的資金壓力,減少企業的研發創新風險。政府通過稅收優惠能夠適當保護企業研發信息的溢出,降低企業研發信息泄露風險,增加企業研發資金收入,降低研發創新的階段成果流出,調動企業研發創新的積極性。

    2.3實現間接激勵,引導企業優化研發流程

    在企業研發創新實施階段,政府通過稅收優惠等財稅政策加以有效的引導,有利于幫助企業有目的性地優化研發創新流程,提高自身研發創新效率。政府通過稅收優惠能夠有效減輕信息不對稱對企業研發創新資金融通的影響,幫助企業更新生產研發設備,助力企業尋求外部合作,促進企業研發創新中間環節的提質增效。同時,通過稅收優惠等政策透露的積極信號,有助于外部投資者及時了解企業研發創新動態,減少由于市場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導致的融資約束,進而降低企業對外融資難度,有效緩解企業的融資壓力,分擔企業在研發創新方面的風險。

    2.4分擔企業研發創新風險

    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為企業研發創新投入資金,成為高科技企業的隱形合伙人,有助于降低企業研發創新投入成本,分擔高科技企業的研發創新風險。同時,稅收優惠政策還能夠向外部投資者傳遞企業研發創新的積極信號,緩解高科技企業現金流不確定性的局面,間接降低了企業的研發創新風險。

    3我國當前稅收政策的不足之處

    3.1研發創新要素激勵不足

    當前,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研發創新要素激勵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第一,稅收優惠的資金激勵政策不全面且缺乏針對性。高科技創新企業多數具有投入高、風險大、成長快等特點,其投資風險與企業的前期收益不同步并且存在知識產權的評估、質押、處置較難等問題,導致企業較難獲得社會金融機構的信貸支持。同時,高科技創新企業融資難、研發創新成本高等問題限制了企業的創新研發投入,迫使企業偏好于投資技術相對成熟、回報周期短且生產經營風險可控的項目。另外,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研發創新的激勵缺乏針對性。當前,我國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稅,雖對金融機構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金融機構不愿向中小企業貸款的問題以及中小企業還款風險較高造成的金融機構的貸款顧慮。我國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的退稅政策在降低高科技企業研發資金成本上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對于重資產型初創企業或由于技術更迭較快導致生產設備更新頻率高的企業,其政策減負效果體現并不明顯,未能有效降低企業在基礎建設投資和大量購入新設備時所承受的稅負壓力。第二,當前,稅收優惠政策對人才要素的激勵有限。高水平人才在科學技術的發展更迭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我國科技創新人才隊伍雖已居世界前列,但也存在頂尖人才儲備不足、結構不合理、評價制度不科學、激勵制度效果不明顯等問題。當前,我國人才激勵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于針對高校人員成果轉化減稅、粵港澳大灣區等高端緊缺人才個稅超額部分免征或財政補貼返還、企業所得稅中教育支出可在稅前扣除等。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在范圍上涵蓋了人才的引進、使用、培養的全過程,但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在科技創新人才個稅征繳方面,我國規定科技研發成果轉化獎金全部繳納個人所得稅,且最高使用稅率為45%,對科技創新人才的稅負仍然較重,不利于調動人才創新的積極性。企業針對科技人才多執行股權激勵政策,但我國股權期權門檻較高,限制上市區域、股權架構、激勵范圍等條件后,我國企業股權激勵政策對高科技人才的吸引力較低,人員流失風險較高。在企業所得稅征繳方面,我國教育支出稅前扣除力度較小,一般高科技企業職工的教育經費在當期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8%進行稅前扣除,且僅允許部分特殊行業的企業按當期實際發生額扣除,絕大部分企業的超額部分只能在以后年度結轉進行扣除。

    3.2忽視研發創新的過程激勵

    企業研發創新過程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高新技術產業轉化三個階段。其中,基礎研究是企業研發創新的初始階段,當前,我國科技應用創新領域發展較快,但也存在企業基礎研究投入不足的問題。我國雖然已大力推行產學研合作創新模式,實現了部分領域技術轉移和研發成果高效轉化,但相比于歐美等發達國家,仍然處于較低水平。科學技術研究與企業發展需求未能實現精準匹配,存在脫節現象。當前,現行稅收政策主要通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方式刺激高科技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通過“四技”服務的方式實現免征企業增值稅,支持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可減免、科技企業孵化器可免征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等政策加快企業研發創新。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側重于企業應用研究,對研發創新基礎研究、產學研合作及高新技術轉化的稅收優惠政策還較為缺乏,有待進一步完善。

    3.3稅收優惠主體有待進一步細化

    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對象多為小微企業或技術型企業,然而,我國市場經濟主體中占比較多、市場活力大的是中小型科技創新企業。中小型科技企業能夠實時掌握市場動態,經營靈活性強且科技創新潛力較大,已逐漸成為我國市場經濟主體的中堅力量,與此同時也存在發展初期融資困難、風險大等問題,更需要政府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引導。而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對主體限制的門檻較高,僅允許未上市且通過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中小高新技術型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且政府部門認定的條件較嚴格,當前,多數中小型科技企業在初創期財務核算和管理制度并不健全,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較困難,無法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3.4制度環境有待優化

    稅收優惠的制度環境主要包括減輕企業稅負,增強企業市場活力,優化升級政府稅收征管及相應服務。其中,在減輕企業稅負方面,近年來我國加速出臺了科技創新企業的減稅降費政策,通過降低增值稅稅率、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退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加快企業加計扣除頻率等舉措,實現對我國企業稅收減負。但是,國家在大力出臺減稅降費政策的同時,也會造成財政收支缺口增大,國家應逐漸探索行之有效且不影響國家平穩運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優化升級政府稅收征管及相應服務方面,我國最新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多以政府部門的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公布,其法律效力較低,導致高科技企業對于當前稅收優惠政策可持續性的預期不高,中長期稅收優惠政策有待進一步完善。另外,自實行“放管服”政策以來,我國政府在簡化納稅辦事流程、實現網上自助辦理、提升服務質量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與全球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的進步空間。

    4對策與建議

    4.1完善研發成本占用資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切實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

    針對企業研發成本占用資金多的問題,政府可通過對增值稅的存量留抵稅款采取退還方式,或適當取消留抵稅款的政策,并通過發行國債等方式來緩解政策改革后造成的政府收支差距增大的問題。通過政府發債、企業減負的方式來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激勵企業積極實施研發創新。針對企業融資難問題,可通過對社會資本采取免征增值稅等方式鼓勵其向中小型科技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或通過推行新型金融產品,對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股權等進行質押貸款的方式,增加企業融資方式。

    4.2實行向高科技人才傾斜的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人才流失率

    優化高科技人才的激勵和培養政策是保障企業科技創新能力穩步提升的重要保障,減輕高科技人員的稅負能有效實現知識技術和生產技能等創新要素價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可通過適當降低高科技人才個稅最高邊際稅率、提高教育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等政策,實現對高科技人才的減負。另外,適當放寬非上市高科技公司股權激勵的主體限制,在完善稅收監管的同時,切實落實高科技人才的激勵政策。針對企業人才培養方面,可適當擴大允許職工教育經費按當期的實際發生額扣除的行業范圍,將與新興戰略行業的相關企業納入范圍之內,以實現企業加大對高科技人才隊伍培養組建的積極性。4.3實現研發創新全過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全覆蓋首先,通過加大對基礎研究階段的費用稅前扣除的比例,激勵高科技企業積極進行基礎研究,并落實跟進企業研發創新的各個階段,保障企業研發創新的可持續性。其次,建立科技創新交流平臺,匯集政府、企業、高校及相關科研機構,促進企業與科研單位的交流合作,企業向科研單位捐贈機器設備的可享受增值稅減免政策,以激勵產學研科技創新模式的大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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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金融增值稅優惠政策范文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準并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于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于“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干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并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準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免征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后,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有關規定

    (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陜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20*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七、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四)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癥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八、對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

    (一)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

    (二)單位安置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條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加計扣除額的計算。

    九、單位和個人采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并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通知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20*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十二、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并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銜接、溝通。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上述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省級稅務部門每半年要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的減免(退)稅數據及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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