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一、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促進信息化征管體系建設

    學習實踐活動重在解決問題,要突出實踐主題,突出稅收特色,緊密聯系稅收實際。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審視過去,總結經驗得失;以科學發展觀武裝頭腦,轉變思想觀念;以科學發展觀分析現實,查找突出問題,完善體制機制,推進稅收工作又好又快發展。自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把科學發展觀的基本理念、統籌兼顧的方法和要求,全面貫徹到各項稅收管理工作中去,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和服務能力。

    提高稅收征管和服務能力,前提是觀念創新。要牢固樹立“跳出稅收看稅收、基于稅收又高于稅收”的“大稅收、大服務”工作理念,自覺地把國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建立在服務經濟建設、支持科學發展、實現和諧社會的目標上,將征管工作置于全省經濟發展大局之中。要轉變理念,樹立稅收人本理念、稅收經濟理念、稅收公平理念、樹立稅收法制理念、樹立稅收生態理念。抓好統籌工作,統籌稅收與經濟協調發展、統籌稅收與社會和諧發展、統籌依法治稅和優質服務共同發展、統籌稅收事業與人員全面發展、提高稅收職能服務能力。牢固樹立依法治稅、優質管理就是最高層次服務的理念,以提高稅法遵從度和優化稅收環境為目標,不斷改進稅收服務,做到服務與管理有機結合,努力使征管體制更加規范高效,征管流程更加優化流暢,管理制度更加科學完備,征管手段更加先進有力。

    二、強化稅源管理,實現管理與創新的同步提高

    稅務機關實踐科學發展觀,要緊緊結合稅收工作實際,立足查找稅收工作中的矛盾和問題,按照破解難題的思路,尋找出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如何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搞好稅源管理,我以為需要努力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

    (一)推進稅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稅評估、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互動機制的落實。實踐證明,五項機制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有效載體,五項機制之一的互動機制是實踐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目標,通過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協調解決存在問題,密切各部門的聯動配合等方式,進一步促進完善互動機制管理,確保互動機制有效運轉,實現稅收征管工作的效率、質量的進一步提高。

    (二)貫徹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全面應用稅收管理員平臺,規范稅收管理員日常工作。稅收管理員工作平臺推廣應用,對稅收管理員形成了任務可分配,工作可記錄,過程可監控,績效可考評的稅管員工作機制,為加強稅源管理提供助力,通過規范的管理,促進科學化、精細化稅源管理。

    (三)深化納稅評估工作。應用總局的納稅評估模型,在系統內全面開展納稅!評估調查工作。通過整理我省征管綜合軟件內相關數據,并按照評估工作要求進行修改后,適時向總局上傳數據,下發評估結果,指導基層全面開展納稅評估調查工作。

    (四)應用個體計算機定稅軟件科學核定定額。全面推廣總局的使用個體計算機定稅,進一步規范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管理工作,努力實現個體稅收管理由粗放型向科學精細型轉變的目標。主要采取廣泛宣傳、平穩過渡、先試點、后推廣的方式逐步推進,以減少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和調整工作中的隨意性,努力實現個體稅收管理由粗放型向科學精細型轉變,逐步達到“管理規范、定額合理、稅負公平、監控及時”的目標。

    (五)加強重點稅源管理。研究建立以信息化為依托的,與省級數據集中模式相適應的,加強重點稅源征管的辦法和措施,建立重點稅源的分類管理制度,研究其管理方式,主要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實現對重點稅源企業的有效管理。

    (六)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稅務登記管理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工作,在搞好日常管理的同時,進一步鞏固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工作成果,重點加強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管理,堵塞集貿市場個體工商戶只繳納稅款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管理漏洞以及加強對非正常戶的認定、查找和后續管理。進一步落實工商登記信息和稅務登記信息互換制度,做好與工商信息的交換、清分和比對。

    (七)加快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研究做好稅控收款機的選型招標和試點推廣的有關準備工作,通過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可以有效促進稅收征管工作的規范管理,達到和諧征納雙方關系之目的。

    (八)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發票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是稅收征收和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加強發票管理是強化稅收征管的重要內容,必須充分發揮發票在稅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以票控稅,強化稅源監控。通過結合稅收征管工作實際,做好全省供水、供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等行業專用發票的管理,按照推行稅控收款機的工作步驟,做好啟用稅控收款機專用發票的準備工作,探索推行有獎發票工作。

    三、優化納稅服務,實現嚴格執法與公平正義

    優化稅收服務是構建服務型政府的重要一環,我們要樹立適應科學發展的新觀念,堅持以人為本,通過為納稅人提供優質的稅收服務,進一步改進征納關系,提高納稅人的納 稅遵從度。如何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優化納稅服務,我以為必須努力通過以下途徑來努力實現。

    (一)總結經驗、創新服務。規范納稅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手段,拓展服務內容,建立與納稅人的溝通交流制度,做好稅法的及時傳達,并根據不同納稅群體不同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提升我省納稅服務工作水平。主要是在總結納稅服務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擴大試點范圍,推廣試點工作經驗,進一步提升納稅服務質量。

    (二)健全制度、做好規范。按照全省納稅服務工作規范要求,進一步規范全省納稅服務內容、方式、平臺建設與管理、監督評價與考核等基礎工作,推進全省納稅服務體系建設,使我省納稅服務工作達到標準化、規范化。

    (三)優化環境、全程服務。建立健全辦稅服務廳服務行為規范,優化服務流程,優化辦稅服務功能,降低辦稅成本。主要是按照總局部署,統一辦稅服務廳標識,并實施遠程監控,增設自助辦稅和排隊叫號設施,規范窗口設置。落實和完善涉稅事項的首問負責、全程服務、限時辦結等制度,做好辦稅服務廳管理和考核工作,增設電子評價系統,提高納稅滿意度。

    (四)落實政策、清理減負。認真貫徹落實總局關于“兩個減負”的意見及關于清理簡并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等要求,認真清理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報送的各種報表、資料,堅決避免報表、數據的重復報送,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的負擔。

    (五)強化制約、辦稅公開。健全辦稅公開工作機制,完善公開程序,拓展公開內容,規范公開形式,加強管理,強化制約,主動、及時地公開涉稅事項的決策、執行、結果等主要環節工作內容,達到稅收公平的目標。

    (六)健全機制、熱點追蹤。建立納稅人咨詢問題的收集與分析機制。加強對納稅人咨詢或反映的稅收熱點、重點和難點問題的收集、研究和分析,定期向社會公開。

    第2篇: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200#年,是我市全面推進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一年,也是落實稅收管理建設三年規劃的關鍵一年。征管工作要按照省、市局黨組對稅收征管工作提出的“打基礎、抓落實”的總體要求,以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為目標,以強化稅源管理、優化納稅服務為重點,進一步夯實征管基礎,健全征管制度,完善征管體制,不斷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水平。

    一、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工作。

    (一)完善登記制度,強化戶籍管理。鞏固稅務登記換證工作成果,落實巡查巡訪制度。認真落實《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結合承德實際,貫徹落實好《稅務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和相關制度、流程。完善征管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戶式”管理的要求,逐戶建立“電子”或紙質戶籍檔案。年內借助省局搭建的企業信息交互平臺,首先實現國、地稅之間企業登記及相關信息的交換與比對。在規范統一納稅人識別號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實現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

    (二)完善和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一是科學配置管理力量,優先保證對大企業和重點稅源、城市稅源和流失風險大的稅源的控管。優化人員組合,實行分組管理,管理小組應2人以上,小組內可分為主管、協管,逐步取消單人管戶制度。督導落實管理員定期輪崗制度,原則上兩年輪崗一次,最長不超過三年。二是按照管理員工作規范,細化作業標準,落實工作底稿制度。推行省局集中管理員工作平臺。三是推進領導聯系戶和管戶制度的落實。市、縣局領導都要選擇重點稅源企業作為聯系戶,深入了解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工作。稅務分局長、所長親自管戶,加強對重點稅源管理,發揮榜樣、示范作用。四是配合有關部門,抓好稅收管理員資格認證、能級管理制度的試點工作。

    (三)落實屬地基礎上的分類管理。一是強化重點稅源管理。完善和落實重點稅源管理辦法,加大對重點稅源的監控力度。對特大型企業派駐駐廠組,直接進駐企業進行稅源管理。二是強化行業管理。配合省局制定重點行業和稅收高風險的行業稅收管理辦法。

    (四)深化納稅評估工作。認真落實省局《納稅評估實施辦法》及各分稅種評估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完善納稅評估規程,逐步建立分行業、分區域、分經濟類型的指標庫及預警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篩選評估對象的及時性、準確率。發揮稅務約談的作用,建立納稅人自我糾錯機制,自查補繳稅款,對涉及偷騙稅的要按規定由稽查局查處。建立納稅評估案例庫,加強案例分析和交流,不斷提高納稅評估的整體水平。配合有關業務科,不斷完善納稅評估指標體系。

    (五)落實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和責任追究協調聯動機制。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加強稅源管理部門、稽查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的聯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結果反饋和內部監督與責任追究制度,形成以評促收、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動關系,依托信息化手段,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收管理的整體效能。做好協調聯動機制日常工作,落實相關工作制度,加強對各縣區局聯動機制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導和檢查。

    (六)加強普通發票管理,重點強化收購發票和廢舊物資銷售發票管理。在小規模企業中擴大電腦票的使用范圍。嚴格落實發票舉報獎勵制度,利用現有系統功能逐步開通發票查詢業務,促進形成“要發票、開真票”的社會氛圍。強化發票驗舊售新和發票限量、限額、限種類供應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統,加強對發票領購及開具使用情況的監控分析,針對疑點實施重點抽查和督查。抓好稅控收款機的推行工作,配合省局選擇部分商業零售業戶進行試點。

    (七)強化個體及集貿市場稅收管理。制定并落實《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稅收管理實施辦法》,規范定額流程和文書使用。完善定稅系統,深化落實電腦定稅制度,強化數據采集,限制調整權限,增強監控分析。認真落實《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穩步推進個體大戶建賬工作。加強對未達起征點納稅人的動態監控。落實集貿市場分類管理制度,加強專題調研,研究完善管理措施,提高征管水平。

    (八)嚴格欠稅和緩繳稅款的管理,強化清欠措施,加大清欠力度,落實清欠考核制度,最大限度減少新欠,欠稅總額逐步減少。完善《欠稅公告實施辦法》,嚴格落實欠稅公告制度,充分利用綜合征管軟件的欠稅信息,利用多種媒體和方式及時進行公告,實現欠稅公告業務處理的規范化、制度化,欠稅公告率要達到100%。切實加強延期納稅申報的管理,嚴格執行對欠稅加收滯納金制度,滯納金加收率要達到100%,滯納金入庫率不斷提高。

    二、進一步規范和優化納稅服務。

    (一)更新服務理念,創新服務方式。深化落實《納稅服務工作規范(試行)》,完善和健全納稅服務制度和機制。認真落實《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下大力氣清理、簡并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各種報表資料,避免納稅人重復報送。依法簡化辦稅程序、手續,降低征納成本。

    (二)加強辦稅服務廳建設。對辦稅服務廳名稱、標識、服務用語、涉稅資料、觸摸屏、窗口設置、功能分區等進行規范統一。強化辦稅服務廳的作用和職能,制定和落實辦稅服務廳工作規范和業務流程,全面推行“統一受理、內部流轉、限時辦結、窗口出件,信息共享”的“一站式”辦稅服務模式。進一步落實和完善“一窗式”管理、全程服務、預約服務、提醒服務、陽光操作和首問責任等制度。建立辦稅服務廳值班長制度,廣泛接受納稅人咨詢和監督。

    (三)完善服務手段,提升服務效率。打造集稅收政策、政務公開、舉報投訴、納稅咨詢輔導、網上辦稅等為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配合省局完善12366納稅服務熱線,實現咨詢受理、承辦、轉辦、反饋、督辦等服務功能。深化完善多元化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繼續大力推行所有企業網上報稅和個體雙定戶簡易報稅、銀行劃繳稅款。全面推行短信服務系統,不斷完善系統功能。配合省局國稅系統門戶網站建設,拓展網站功能,實現與12366熱線、多元化報稅平臺、短信服務系統的有效鏈接,為廣大納稅人以及全社會提供更加及時、全面、經濟、優質的服務。

    (四)全面推行辦稅公開。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推行辦稅公開的實施意見》,研究制定我市具體實施方案。根據《辦稅公開實施意見》規定的公開內容,進一步細化具體項目,明確各細項所需資料、辦理流程、承辦單位、承諾時限。充分利用辦稅服務廳、電子觸摸屏、宣傳資料,特別是門戶網站等實施辦稅公開。

    (五)加強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與管理。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制度,上半年與地稅局聯合開展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工作。年內公告a級納稅信用企業名單,強化對c、d類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監控,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氛圍。

    三、繼續推進征管信息化工作

    (一)積極推行管理應用系統。配合省局完成綜合征管軟件、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出口退稅系統的數據整合,實現“三大系統”的信息共享。推行集“一戶式”存儲、分析查詢等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數據應用軟件。創造條件,協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稅銀庫”聯網,努力實現申報、繳稅同步模式,提高稅款入庫及時率。

    (二)強化數據應用。著力提高領導干部、各級機關的應用意識,提高各類各級操作人員應用技能。建立規范完整的數據指標體系,統一數據標準和口徑。嚴格數據采集、錄入、審核、傳輸、儲存、清理、等工作。加強數據管理和維護,協同相關部門建立數據質量通報制度,強化數據質量監控與考核,確保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加強對征管情況的日常監控,確定相關征管監控點,開發相關分析監控軟件,定期相關信息,強化督導核查,促進制度落實,堵塞管理漏洞。

    (三)積極做好基層報送報表和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簡并”工作。努力實現報表資料歸口管理,減少重復報送。凡系統能夠生成或經過加工可以生成的報表,不再要求報送,各部門信息共享,切實為基層和納稅人“減負”。

    四、努力做好各項綜合性征管工作。

    (一)繼續深化和完善稅收征管改革。落實總局確定的“34字”稅收征管模式,本著明確職責、強化管理、提高效能、優化服務的原則,進一步深化和完善征管體系。細化征、管、查各環節的職責分工和業務銜接;充實基層征管力量,合理確定征、管、查人員比例,使管理力量與擔負任務相匹配;整合業務分工,簡化工作環節,優化業務流程,細化工作任務和工作標準。

    (二)業務督導工作。配合省局業務督導組在我市的督導工作,做好業務督導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及組織協調,確保督導工作取得實效。

    (三)按照協調聯動機制職責分工,做好組織協調、相關信息、運行情況匯總、報告及協調辦公室其他日常工作,促進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稽查和責任追究協調聯動機制順暢運行及在稅源管理中的核心作用發揮。

    第3篇: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隨著國家政策的進一步開放,個體經濟發展迅猛,已經成為推動地方經濟增長的重要力量。但是在稅收征管中,對個體經濟的稅收征管在力量和措施上還都相對薄弱,漏征漏管或者征管不到位的現象仍然比較突出,成為稅收管理工作中的一個薄弱環節。

    一、個體經濟漏征漏管情況現狀

    從主觀上說,個體經濟存在偷逃故意,經營者明知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受到利益的驅使,存在僥幸心理,在沒被稅務機關檢查到并納入管理前,有意逃避稅務機關管理;從客觀上說,也存在由于個體工商業戶,開停業頻繁,企業或者街道門市分布區域廣、稅務工作人員少、稅法宣傳滯后等原因,導致管理工作不能及時到位,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雖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但不及時辦理稅務登記和如實申報納稅,對稅務機關的登記管理和申報納稅能躲一天算一天。

    (二)、廠中廠、店中店及一些掛靠業戶形成的漏征漏管現象。由于這些業戶在日常經營中很難被發現,稅務管理人員容易忽視,而稅務機關在定期集中清理整治時,由于時間短也容易讓他們蒙混過關。

    (三)、采取更換經營地點或假報停歇業等手段逃避納稅義務。為了達到偷逃稅目的,一些個體業戶利用稅務機關不同管轄區域及征管力量不足,經常變換經營地點或假報停歇業,利用中午、晚上及節假日時間進行經營活動,與稅務人員打游擊,逃避稅務機關管理。

    (四)、利用國、地稅機關管征范圍不同,逃避納稅義務。如各種建筑公司對外經營部的倉庫、各類中介機構或辦事處、中轉站、賓館、酒家內小賣部等。

    (五)、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搞虛假下崗職工、虛假殘疾等手段偷逃國家稅收。

    二、對個體經濟產生漏征漏管現象的原因剖析

    一是由于長期人們思維定勢,造成稅務機關個體經濟控管重視不夠,而個體工商業戶也缺乏主動納稅意識。同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體經濟發展迅猛,再加上人情稅和關系稅的制約,出現漏征漏管現象也就難以避免。

    二是個體稅收管理辦法滯后,造成稅收負擔率明顯偏低,控管的隨意性大,缺乏剛性。目前,對于個體工商戶的稅收征管基本上采取定期定額管理辦法,雖然新《征管法》明確規定對不建帳的業戶可以采取不同方法核定其營業額,但在實際操作中稅收核定工作依據不足,測算方法也不是很嚴密科學,導致稅率雖高,而實際稅收負擔率明顯偏低。

    三是稅務機關登記、管理環節銜接不緊,控管不嚴。個體工商業戶一般都從事投資少、見效快的行業,船小好調頭。所以一部分個體私營業戶成立的快,注銷的也快,且流動性大,這也給我們稅務機關管理上帶來了諸多不便。《征管法》規定在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辦理稅務登記,但是不少個體工商業戶只注重工商營業執照,對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缺乏足夠認識;再加上稅務工作人員疏虞管理、檢查不夠,致使納入稅務管理的渠道不暢、效果不佳。

    四是相應征管機制不健全。

    對一些零散和行業稅收,如運營車輛營業稅、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應納的稅款等,可以委托相關單位代征。但由于現行的征管機制不健全或者不到位,不同程度地造成稅款的流失。

    三、對策和建議

    (一)、建立有效的稅法教育機制,特別是要在中小學增加稅法教育課程,依法納稅教育要努力從學生做起。

    (二)、嚴格執行定期定額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建帳管理辦法。將個體私營的稅收征管引入正軌,減少偷漏稅現象發生,建帳是有效途徑。

    (三)、加強以票控稅管理。對使用地稅發票的餐飲業、服務業、小建筑業、交通運輸業等個體工商業戶,在嚴格遵循程序制度的前提下,對發票的請領、發售、使用、繳銷和管理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監督、檢查。嚴防大頭小尾票和虛假報稅現象的發生,堅決打擊混用發票和假發票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問題。

    (四)、實行公示制度,強化社會監督。利用辦稅服務廳的辦稅公開欄、電子觸摸查詢系統及縣電視臺“信息欄目”,將個體業戶停業情況向社會公示,并在申請停業的個體業戶經營門市櫥窗顯要位置張貼征管業戶停業標志,請社會監督。

    (五)、進一步完善協、護稅和綜合控稅體系。稅務機關應與工商、國稅、公安、技術監督、銀行等部門建立聯合控稅機制,特別是國、地稅、工商之間應實現信息共享,對稅務登記、定額核定、停(歇)業、貨物運輸發票、稅務違法違章等情況適時進行網絡監控。做到監控、查處、清理、建檔、管理一體化,讓漏征漏管問題無處可藏。

    (六)、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加大嚴厲打擊偷漏稅力度。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起舉報中心,完善舉報制度。同時在查處舉報案件中要依法辦事、嚴厲打擊,增強透明度和暴光度。

    (七)、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稅務機關在嚴格執法的同時,要增強服務意識,以納稅人滿意為我們的最高服務標準。努力構建一個文明征收、優質服務、秩序正規的辦稅環境,讓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時,真正享有納稅人應有的權利,進一步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觀念。

    第4篇: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稅源管理 征管效率

    稅源管理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對稅收收入的來源渠道,通過一系列規范的、現代的方法和手段,進行全方位的信息跟蹤和納稅控制,以及分析預測稅源發展變化趨勢,以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力度,有效地防止稅款的流失,保證稅收收入實現的一系列稅收管理活動。強化稅源管理是近期稅收征管工作的一個全新領域,稅源管理是管理技能方面的提升,相當于中國稅務的能力工程。強化稅源管理是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根本出路。

    一、當前稅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管理的手段跟不上形勢的需要。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我國經濟形勢正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市場經濟下各種經濟成份都存在,國有、集體企業的改組、改制、收購、合并、解散、破產、撤銷等股份制企業的分合經營、連鎖經營,私營個體經濟的大力發展,使納稅人、納稅地點及生產經營、稅源基礎等處在不斷變化之中,而稅務機關對這些變化的應對措施相對滯后,忽視了稅源管理的基礎工作,以及征、管、查之間的相互配合。稅務管理大都體現在辦稅服務廳內,稅務機關對轄區內的稅源心中無底,與納稅人、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不順暢,未能達到稅源信息集中、信息共享的目的。造成了稅源底數不清及國家稅款流失,使組織收入工作陷于被動,增加了工作的壓力。

    (二)新征管模式運行存在一定缺陷。實施新的稅收征管模式后,管事制取代了管戶制,但就目前情況而言,由于基層一線人員的崗位、職責不夠明確,各環節之間不夠協調,工作脫節,互相扯皮,導致管理工作不完全到位,新模式的管事功能沒有發揮出來,而以前的舊模式所具有的對稅源和戶籍的監控力度卻明顯弱化了。具體工作,對稅務檢查、稽查的對象、范圍數量、時限要求沒有明確規定。對于邊遠地區稅收以及零散稅源,非正常戶,流動稅源的管理,大有鞭長莫及和力不從心的感覺,從而使稅源管理出現了“空檔”,稅收出現“死角”。

    (三)稅務機關與其他職能機關協調配合不力。實施稅務管理不單靠稅務機關,也需求各級黨政機關、金融機構、工商行政部門、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支持。但是現行法律沒有對稅務機關與這些部門配合、協調的程序作出明確而具體規定。盡管新的稅收征管法對有關金融和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配合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當稅務部門在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措施時,稅務部門書面通知銀行扣款,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往往在實際操作中有一定的難度,同時國稅往往與地稅之間缺乏必要的合作和信息共享,增大了征稅成本,影響了稅收征管質量提高。

    (四)稅務人員素質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新的征管模式、當前的經濟形勢及目前稅務系統要做好“三篇文章”對稅務人員的素質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世界經濟一體化、網絡化、信息化也要求稅務干部能夠熟悉和掌握電子計算機知識和相關的法律、經濟知識,然而目前的現狀是稅務干部整體素質顯然還很難與時代同步。由于干部整體素質不是盡如人意也使之對稅源管理很難進行有效控管。

    二、加強稅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的具體措施

    (一)堅持依法治稅

    1、堅持公正執法

    進一步加強國家宏觀調控和法律秩序。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只有堅持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的原則,反對偷逃稅的行為,才能為一切納稅人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一個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是一個地區招商引資及經濟發展的“無形資產”。通過依法治稅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培育市場主體、推進企業改革,形成的良好稅收經濟環境,能夠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加大行政監督力度,防止和查處行政執法和管理過程中的“不作為”及各類腐敗問題,把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2、打擊違法

    在繼續強化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人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稅法護法隊伍的同時,要切實加強各級國家機關(含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對依法治稅工作的監督力度,克服監督權虛置的現象。當然要建設稅收法治系統工程,僅靠國家機關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廣泛參與。要鼓勵、支持社會各界人士對破壞稅收法治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對踐踏稅收法治的行為,全體公民都有權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進行檢舉、揭發;在對舉報有功的公民予以精神嘉獎的同時,大幅提高物質獎勵的數額

    (二)加強質量管理,實現管理的精細化

    實行過錯問責制。一是細化考核指標,制定考核實施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征管綜合質量考核指標,重點抓好征管質量稅務登記率、按期申報率、申報準確率、按期入庫率、清繳欠稅率、滯納金加收率、欠稅增減率、延期申報(繳稅)程序完備率,并結合當地實際,細化考核指標,制定考核辦法,統一考核標準。首先,重組稅收業務流程。結合稅源精細化管理和納稅服務等工作要求,進一步優化和重組稅收業務,簡并、簡化內外工作程序和手續及審批環節,提高稅收征管整體效率,讓管理員從繁重的審批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投身于對納稅人的日常管理。二是以機考人,以機管人,將各種考核指標制作成軟件,通過計算機自動生成,排除考核數據指標的人為因素,提高征管質量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盡可能實現比較客觀的征管質量考核。三是加大考核力度,過錯必須問責。對稅源管理質量的考核要做到一月一考核,一季一兌現,一年一獎懲,以征管質量的好壞來評估考核稅源監控工作,并與職務升遷、經濟利益直接掛鉤。考核達標的,給予適當的獎勵;出現過錯的,必須給予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三)依托信息化,加強科學管理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工商、國稅、地稅、公安等部門間的信息傳遞,聯席會議等制度,在條件成熟時,實現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促進各部門信息資源使用效能的最大化,隨時掌握區域內稅源變化情況,掌握稅源管理工作的主動權,做到稅源分布—目了然,監控管理有的放矢;二是要建立“市、縣區、鄉鎮、村或街道”四級協稅護稅網絡,為真正形成一個有效的協稅護稅機制,建議制定協稅護稅或者稅收保障相關法規或制度,依法明確有關部門和個人協稅護稅的義務及法律責任,對拒不履行或不當履行協稅護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同時,通過建立稅收違法案件舉報有獎制度,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協稅護稅積極性,以吸引更多的人加入打擊稅收違法犯罪的行列;三是要將稅源管理工作作為國稅機關內部征收、管理、評稅、稽查各部門具有共同責任的工作加以落實,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各部門信息傳遞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特別是要解決征收人員不了解稅源情況、管理人員不了解征收情況的現象,改變以往納稅資料傳遞滯后、稅款征收管理變成事后監督的情況,通過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應用程度,實現征收、管理、評稅、稽查信息的全方位共享,及時發現稅源管理中的問題,通過納稅評估、日常檢查、調查等方式加以解決,切實做好稅源的事前、事中、事后監控管理。

    (四)制度建設

    1、加強稅務登記管理。管好稅務登記是加強稅源管理的首要環節。要嚴格執行稅收征管法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要建立戶籍管理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健全對納稅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稅務登記管理,實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逐步實現網絡化管理,便于稅務機關調查納稅人的經營活動,及時準確地掌握稅源的各類信息

    2、加強納稅申報管理,發揮辦稅服務廳審核計稅的作用。辦稅人員在受理申報時要仔細審核申報數據的邏輯性,比對申報數據的一致性,初步判斷納稅人申報真實性。要認真審核納稅申報資料和數據填寫的完整性,及時錄入計算機系統,為納稅評估提供基礎數據。

    3、開展納稅評估。一是健全評估制度。二是完善評估方法。三是依托信息技術,研發推廣納稅評估軟件,提高評估質量和效率。明確納稅評估的工作職責和評估過程的規范管理,定期公布評估結果,對評估結果進行評價考核。四是定期開展評估業務培訓,交流評估經驗,增強評估人員的責任心,提高評估人員能力。

    (五)完善機制。

    1、稅源管理必須落實到人,做到管戶到人、管事到位。

    稅收管理員制度絕不是過去專管員制度的簡單回歸,更不是要回到“管戶制”,而是在專業化分工的基礎上,加強對納稅戶信息綜合分析,強化監控,完善管事制度的重要措施。稅收管理員三不管,即不管稅款征收,不管減免稅審批,不管立案涉稅案件的查處。稅收管理員將稅源管理職責落實到戶,負責所管轄稅源戶的日常管理職能,包括日常檢查、信息采集、資料核實、納稅服務等,負責核實企業稅務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等的真實性與準確性,負責采集如企業工藝流程、工資計算方法、主要耗材、投入產出比、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實時變化情況等活信息。管理員負責所管納稅人的信息采集、資料收集,并整理、立卷,錄入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對稅源實行后臺監控。

    2、區分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建立不同的稅收管理員制度,實行分類管理。

    一是對重點企業的稅收管理,應建立重點企業稅收管理員制度,實行重點監控、網絡管理。負責重點企業監控的稅收管理員既要懂財務管理,又要精通計算機應用,要善于運用計算機管理手段實施監控;二是對一般企業的稅收管理,應建立一般企業稅收管理員制度,實行劃片集中征收管理。一般企業人員相對較為集中,地點穩定,稅源可靠。這類企業適于電子申報、電話申報等納稅方式,實行稅款集中申報征收管理。一般企業的稅收管理員要負責推行建賬建制,據實征收;三是對個體零星稅收的管理,應建立個體稅收管理員制度,實行源泉控管,綜合治理。由于這部分納稅人分散、經營規模小、稅源難控管,可將其分為固定業戶、集貿市場戶和臨時經營戶三類進行管理。稅收管理員對固定業戶,實行戶籍管理、源泉控管。對集貿市場,實行部門配合,綜合治理。在對固定業戶、集貿市場的管理中,可應用稅控收款機,控制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和經營收入。稅收管理員對臨時經營戶可實行實地查驗,跟蹤監控,要及時進行稅收清算,防止稅源流失。為了調動稅收管理員的積極性,考核其工作業績,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稅收管理員績效考評系統,建立科學的績效考核機制,進行崗位分析,合理劃分崗位級別,建立激勵機制,大力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在強化稅源管理力度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當代稅源管理新論》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課題組人民出版社

    2、《對稅源實行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作者:宗和平《中國稅務報》2005年4月6日

    第5篇: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市場經營管理和場內經營行為,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保障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和商品購買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的固定場所。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固定場所,組織場內經營者集中進行現貨商品交易,從事市場經營、服務和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的場內經營者,是指在市場內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現貨商品交易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產自銷的農民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經營管理、場內交易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和規范的的協調、指導和管理。

    本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對本行業商品交易市場進行指導和管理。

    各級工商、衛生、稅務、質量技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價格、城市交通等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商品交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區縣、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的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和設置進行協調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商品交易市場的周邊環境和秩序進行管理。

    第六條(原則)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遵循活躍流通、方便市民和合理布局的原則,符合設置條件;重要商品交易市場應當實行規劃調控、擇優授予經營權。

    商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應當實行提供服務與實施管理相結合,明確經營管理者的市場管理責任。

    場內經營者在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應當信守承諾、合法經營、正當競爭,不得侵犯商品購買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

    第七條(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條件)

    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市場選址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并達到環境保護和市容環境衛生的要求;

    (二)有與交易的商品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和配套設施;

    (三)有一定數量具備管理資格的市場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置商品交易市場不得占用道路和綠地、林地,不得給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明顯影響。

    各類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具體條件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征求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意見后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規劃管理)

    本市對食用農產品市場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設置實行規劃管理。

    其他需要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市場布局規劃的編制)

    市場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協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包括商品交易市場設置的數量、區域、方位、規模和功能等基本內容。

    編制市場布局規劃,應當征詢相關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十條(市場經營權的公開招標)

    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權,應當依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

    公開招投標的具體操作程序,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通過公開招投標程序取得的市場經營權不得轉讓。

    第十一條(食用農產品市場的規劃管理)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布局規劃,由區、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級商業中心不得設置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以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名義開辦的市場內,不得從事食用農產品交易。

    第三章市場經營管理者

    第十二條(登記注冊)

    申請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登記注冊地以外從事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的,應當在其籌備設置的商品交易市場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設置條件后,向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

    市場經營管理者的企業名稱中,行業部分應當標明“市場經營管理”字樣。

    不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其名稱中不得使用“市場經營管理”的字樣。

    第十四條(申請開業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符合消防、衛生、治安、環境保護等要求的證明材料;

    (二)符合規定用途的房地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三)符合規定的市場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食用農產品等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申請開業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市場經營權中標通知書。

    第十五條(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變更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經營期限等,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應當及時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制訂和實施市場管理制度)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定期在本市場組織檢查市場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并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七條(維護經營場地和設施)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維護市場內各項經營設施以及消防、衛生、環境衛生和安保等設施,確保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八條(進場經營合同的規范指導)

    市場經營管理者在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時,可以參照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約定雙方依法規范經營的有關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進場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并推薦使用。

    第十九條(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核驗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履行有關法律規定和市場管理制度,增強誠信服務、文明經商的服務意識,倡導良好的經營作風和商業道德。

    第二十條(場內公示)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各類經營許可證,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對本市場內的違法經營行為、獲得表彰獎勵的情況以及經營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進行公示。

    第二十一條(配置計量器具和協助計量檢定)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質量技監部門對場內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范圍內的計量器具進行登記造冊,并組織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周期檢定,督促場內經營者依法對計量器具進行日常維護。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市場內配置復驗計量器具。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場內高價位的商品提供計量器具規范服務,統一出具量值數據。

    第二十二條(市場交易情況的統計)

    市場經營管理者負責統計市場交易情況,填報統計報表,定期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第二十三條(專用區域的劃定)

    以零售為主的食用農產品市場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在場內劃定不少于本市場營業面積5%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經營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四條(對場內經營者進行監督)

    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得為從事非法交易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

    場內經營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立即制止和督促改正,并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糾紛處理和賠償)

    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市場交易糾紛調解處理的有關制度。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建立消費者先行賠償制度。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無法從場內經營者獲得賠償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有義務根據市場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負有賠償責任的場內經營者追償。

    第二十六條(商品交易市場的終止經營)

    市場經營管理者歇業或者其他自身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場內經營者,并與場內經營者結清有關財務手續。

    實行規劃管理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場終止營業的,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提前一個月向授予其市場經營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委托市場管理服務)

    市場經營管理者可以委托專業的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

    受委托的專業市場管理服務機構從事市場管理服務的,不免除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承擔的市場管理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行業協會)

    鼓勵市場經營管理者自愿組成市場經營管理的行業協會,實行對商品交易市場的服務、自律和協調。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

    第二十九條(依法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第三十條(亮證經營)

    場內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依法應當取得的各類經營許可證。

    農民在市場內出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或者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受前款限制,但應當持有有關證明,并在市場經營管理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三十一條(經營范圍)

    內經營者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范圍。

    第三十二條(進貨憑證的保存)

    場內經營者購進商品的,應當檢驗商品質量,并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但農民銷售自產自銷的食用農產品的除外。

    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向進貨方索取授權證明。

    第三十三條(購貨憑證的開具)

    場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商品購買者出具由本市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或者其他購貨憑證。

    第三十四條(重要商品銷售臺賬的建立)

    經營下列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購銷臺賬:

    (一)豆制品、肉類、糧食及其制品和電器產品等與人體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商品;

    (二)鋼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屬于重要生產資料的商品;

    (三)屬于馳名商標或者地方著名商標的商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擅自設立市場的處罰)

    未經注冊登記擅自設立、經營商品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超越經營范圍的處罰)

    未經注冊登記擅自設立、經營商品交易市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市場經營管理者超越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未履行下列市場管理職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制訂各項市場管理制度的;

    (二)未在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的。

    第三十八條(市場經營管理者不履行監督職責的責任)

    市場經營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并允許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組織或者個人進場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市場經營管理者為從事違法經營的場內經營者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或者采取縱容、隱瞞方式予以庇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場內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場內經營者不履行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義務,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適用的例外)

    法律、法規、規章對有關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部門、布局規劃、設置條件和監管職能等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商業企業租賃柜臺的經營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現有市場的過渡條款)

    第6篇: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浙江省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為,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指提供公益性社會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盈余不在舉辦者及成員中分配的社會實體。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有自主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公益性業務活動;依法保障職工工資、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支持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承辦公益事業項目。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資助和捐贈。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受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發證機關(發證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同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八條 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權的場所;(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舉辦法人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注冊資金不少于3萬元,國家規定的標準高于3萬元的,從其規定。

    法人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省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在設區的市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在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3萬元。

    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范圍相一致;(二)與已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等組織的名稱有明顯區別;(三)不得使用被撤銷或者被取締的組織的名稱;(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外文名稱的,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為舉辦者辦理名稱預登記,核發《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6個月內未獲批準登記的,該名稱無效。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報告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設立或者不同意設立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舉辦者。

    第十三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舉辦者的身份證明;(三)業務主管單位核發的批準文件;(四)場所使用權證明;(五)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驗資報告;(六)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舉辦者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準予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地與登記管理機關不在一地的,應當在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其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核發法人、合伙、個體登記證書。符合法人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辦理法人登記。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核準登記后,憑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刻制公章、代碼證書、設立賬戶、收費許可證等手續,并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文件。申請書應當載明變更的事項、原因和方案等。業務主管單位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變更或者不同意變更的批復。

    第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者改變舉辦者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無法正常開展活動的;(四)業務主管單位撤銷設立決定的;(五)終止業務活動的;(六)其他應當注銷登記的情形。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核準登記之日起滿6個月尚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停止業務活動滿12個月的,視同終止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于辦理注銷登記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按照清算程序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剩余財產按照章程規定用于資助非營利性公益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剩余財產的處理,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注銷稅務登記憑證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業務主管單位、財政、稅務、公安、價格、質量技術監督、人民銀行等部門。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核準注銷之日起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活動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管理機構、管理制度,規范自身業務活動,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機關的監督管理。

    登記為法人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設立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決策機構成員應當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以及利益相關人組成,監督機構不得由決策機構成員和財務負責人兼任。

    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兼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決策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決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選;(二)修改章程和制定規章制度;(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四)籌措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員工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其利益相關人公示財務收支情況。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職工的工資、福利及物質獎勵標準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服務活動收取的服務費,其價格列入《浙江省定價目錄》管理的,按省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價格未列入《浙江省定價目錄》管理的,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按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舉辦者投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益和積累資金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有,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用于章程規定的事業,不得在出資人中分紅。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投入和捐贈資助的資產不得抽回。

    民辦非企業單位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和國有房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實施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擔保、抵押。

    第二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在其活動場所的明顯位置懸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書,公布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和資助,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在接收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受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應當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根據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促進其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水平、服務質量及對社會公益事業的貢獻等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離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注銷以及名稱、住所、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追回違法支出的資金,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一)收益和資產挪作他用的;(二)員工工資、福利支出及物質獎勵超過備案標準的;(三)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第三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一)印章式樣、銀行賬號等未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二)改變舉辦者,未按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三)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的;(四)未按規定設立決策機構和監事的。

    第三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可向登記管理機關建議撤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申請的;(二)已受理申請,逾期不答復的;(三)依法不應當批準或者核準的申請予以批準、核準的;(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五)侵犯民辦非企業單位合法權益的;(六)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予以規范。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條件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準;

    2、有規范的名稱,且名稱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3、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第7篇: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摘要]稅法上的期間是指稅法規定的征稅機關,以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收當事人在稅收征收管理活動過程中,完成某種稅收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時間限制。按期間的性質劃分,稅法上的期間制度主要由法定期間制度、指定期間制度和順延期間制度等組成。[關鍵詞]稅法,法定期間,指定期間,順延期間一、稅法上期間的概念、特征及其意義期間在一般意義上說,指的是從某一特定時間起至另一特定時間止的時間限度。期間原本是訴訟法學上的一個重要概念。期間又稱訴訟期間,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和完成某種訴訟行為的期限和日期。期間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期間僅指期限;廣義的期間包括期日和期限兩種。訴訟法上的期日,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進行訴訟行為的日期。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刑事訴訟法對期日均未作具體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多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的具體情況和法定期間的規定予以指定。為了實現公正和效率的統一,訴訟過程既需要時間保障,又需要時間限制,時間不僅是訴訟進展過程的標志,也是設計訴訟其他制度必須考慮的因素。正因為如此,我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刑事訴訟法均設專章規定了期間制度。事實上,在現代法治國家,期間制度不僅是司法機關司法活動過程中應當遵守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且在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國家職權行使過程中的公平與效率方面,期間制度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以國家政權體現者的身份,強制地向納稅人無償征收貨幣或實物所形成特定分配關系的活動。稅收征管是指稅務機關依據國家稅法和政策以及有關制度的規定,為實現稅收分配關系,促使征納雙方依法行使征稅權利和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而對日常的征收和管理活動所進行的計劃組織、控制、協調和監督的過程和工作。稅收活動必須依法進行,稅收法定主義是稅法的一項重要的基本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和征稅程序法定則是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納稅期限是課稅要素的主要內容之一,而征稅程序是征稅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職權行為,為保證稅收征管程序上的公平和效率,各國稅法都毫無例外地規定了嚴格的期間制度。所謂稅法上的期間是指稅法規定的征稅機關,以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收當事人在稅收征收管理活動過程中,完成某種稅收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時間限制。與訴訟法上的期間制度相比,稅法上的期間制度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1、范圍上的特定性。稅法上的期間制度是稅法規定的在稅收活動中所應遵守的時間上的要求,它貫穿于稅收活動的全過程,超出稅收活動范圍的則不在此列;2、對象上的特指性。稅法關于期間的規定有兩種對象,一是對征稅機關履行稅收征管職權的時間上的要求,二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當事人履行某種行為時間的要求。3、效力上的強制性。稅法規定的期間,除除斥期間以外,都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征稅機關和稅收當事人都必須切實遵守,除稅法明確規定可以依法寬延以外,不得違反,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罰款和滯納處分。等。稅法上設立期間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1、確保稅收活動及時、正常進行,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節約資源和減少稅收成本,從而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收繳,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2、有利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行使稅法上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定義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嚴格遵守稅法期間,還是征納主體行為協調一致,稅收征管活動順利進行的保證。稅收活動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活動,征納主體在時間和空間上均存在密切的聯系,而且相互銜接,期間制度是稅收活動順利進行的時間保證。4、有助于稅收征管的嚴肅性和維護稅收法律的權威性,是稅收法定主義的具體體現。按期間的性質劃分,稅法上的期間制度主要由法定期間制度、指定期間制度和順延期間制度等組成。二、我國稅法上的法定期間制度稅法上的法定期間是指稅法明確規定的稅收活動的期限。這種期間的開始是基于某種稅收行為的實施或稅收法律事實的發生。稅法關于各種稅收活動的期間有具體而明確的制度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有:(一)稅務管理環節的期限制度稅務管理活動中的期限制度主要由稅務登記期限,帳簿憑證設置期限,發票的繳銷、開具和保管期限以及納稅申報期限等五個方面的內容組成。1、稅務登記期限。稅務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三種情況,稅法對每種情況都規定了明確的期限。例如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法》第15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受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可見,我國稅法在設立稅務登記管理中,不僅規定了納稅人的期限,而且對稅務機關核發稅登記證也規定了明確的期限,這也是《稅收征管法》修訂以后新增加的內容。此外,現行《稅收征管法》還就變更和注銷稅務登記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例如《稅收征管法》第16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第10條規定“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2、賬簿憑證設置和保存期限。我國稅法規定,除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外,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都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設置賬簿。例如《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定設置賬簿。”;第19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

    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第20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實施細則》第23條對賬簿憑證的保管期限也作了規定。“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此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營企業的會計憑證、賬簿的保存期限為15年,月、季度會計報表為5年;年度會計報表和稅收年度決算報表要永久保存。3、發票的領購、開具、保管和繳銷期限。發票不僅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和財務收支的法定依據,也是稅務機關據以計稅和進行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發票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領購、開具、保管和繳銷。發票管理中的期限制度是發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1993年12月23日財政部的《發票管理辦法》和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明確規定了發票的領購、開具、保管和繳銷期限。例如《發票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第23條規定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此外,《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6條還特別規定了各種具體情況下專用發票開具的時限,并規定,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發票應當按規定期限繳銷、保存和銷毀,《發票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的繳銷手續;第30條規定,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對保存期滿的發票,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4、申報期限。所謂申報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納或者應解繳稅款的期限。申報期限一般是在稅務機關依據不同稅種法和納稅人的不同特點,確定的計稅期間之后的一個合理的時間。如《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預繳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終了后四十五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決算報表和所得稅申報表。因此,申報期限因稅種和納稅人的不同而分別設定的,特別是由于納稅人情況千差萬別,稅法不可能規定一個統一的期限,在稅收實踐中,申報期限的具體確定,稅務機關有一定的自由決定權。(二)稅款征收環節的期間制度1、計稅期間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人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期間。納稅期限有按期納稅、按次納稅兩種計算方式,這實質上就是指稅法上規定的計稅期間。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23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可見這里的納稅期限實質上就是指計稅期間。2、納稅期限與稅款的繳納期限納稅期限是稅法要素的重要內容。但目前稅法中關于納稅期限的規定,含義并不明確,學者的理解差異也很大。一些學者認為,納稅期限也稱為納稅時間,是指在納稅義務發生后,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的期限。可分為納稅計算期和稅款繳庫期。而另一些學者認為,納稅期限,即繳納稅金的期限,如按月納、按季納、按年納等。還有一些學者認為,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征稅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納稅期限分為按次征納和按期征納兩種。并且認為繳庫期限和申報期限是與納稅期限先相關但不相同的概念。這里作者實際上是將納稅期限理解為計稅期間的。事實上,納稅期限這一概念在稅法上在不同場合的使用至少包括有以下三層涵義:一是指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即納稅人發生應納稅的行為,應當承擔應納稅義務起始時間。這是計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交納稅款的基礎。二是指計稅期間,三是指稅款繳納的期限。筆者認為納稅期限既然是課稅要素的主要內容之一,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構成要素法定,因此納稅期限也應當法定。由于一些稅種(如增值稅、消費稅等流轉稅)的計稅期間雖然在稅法上作了規定,但這些規定往往是一般性的,原則性較強,仍然無法確定某一特定納稅人的具體計稅期間,更多的還需要征稅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具體確定,也就是說,在具體計稅期間的確定方面,征稅機關的自由裁量空間仍然很大。基于這種考慮,筆者認為,將納稅期限理解為計稅期間存在有可商榷之處。其次,納稅期限應該是一個與稅收征收管理密切聯系的概念,是稅法從方便征稅機關行使稅收征管權而直接設定的期間,它與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必須基于一定的稅收法律事實的存在具有明顯的區別。基于這種考慮,筆者認為,將納稅期限理解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顯然也是不妥的。與計稅期間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相比,稅款的繳納期限相對來講,在法律上比較容易確定,而且是征稅活動最為核心的內容,筆者認為,稅法上宜將納稅期限的涵義明確為稅款的繳納期限,以避免現行稅法在這一概念上的模糊。為了便于征稅機關及時、足額收回稅款,我國稅法對稅款的繳納期限又分別設定了預繳期限和匯算清繳期限兩種期間制度。例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32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這是關于預繳期限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5條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則是關于匯算清繳期限的規定。(三)稅款征收環節的除斥期間制度除斥期間也稱預定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不在此期間行使權利,預定期限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法律創立除斥期間制度的價值在于:(1)促使表意人及時糾正意思表示的瑕疵;(2)促使當事人及時糾正行為標的顯失公平;(3)促使當事人及時確定不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4)促使當事人因不利于自己的事情發生時及時行使救濟權。在民法上除斥期間主要是針對撤銷權、追認權等形成權而言的,其目的在于撤銷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或確立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除斥期間是一個實體權利的存在期間,期間一旦過去,相應的實體權利就隨即消滅;除斥期間屆滿,法律預定的權利消失,原來的法律關系繼續有效。與民法一樣,稅法上的法律關系如長期處于不穩的狀態中,也是不能令人滿意的。為此,世界上一些國家稅法就規定了除斥期間制度。例如日本稅法上,就對可以進行更正、決定、課賦決定等行為的期間作了限制,稱之為確定權的除斥期間,并將這種除斥期間分為普通除斥期間和特別除斥期間兩種。普通除斥期間包括更正、決定的除斥期間和課賦決定的除斥期間。特別除斥期間,即在普通除斥期間經過后也可以作出更正決定的處理。[7]我國現行稅法上對此也有類似的規定。

    《稅收征管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這是我國稅法關于多征、多繳稅款退稅期限的規定。此外,《稅收征管法》第52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來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這是我國稅法對未繳或者少繳稅款補繳和追征期限的規定。筆者認為,我國稅法上述關于退稅期限和追征期限的規定,就其性質來看,應屬于一種更正的除斥期間。事實上,無論是多征多繳稅款的退回還是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的追征,都是要對業已存在的稅收法律關系通過單方予以變更,因此,稅法上納稅人的申請退稅權和征稅機關的追征權,從本質上講,都屬于形成權。相應地,退稅期限和追征期限的性質也應屬于除斥期間的范疇。值得研究的是,我國《稅收征管法》第52條在規定了一般情況下的有限追征期以外,還對偷稅、抗稅、騙稅的追征期作了特別規定。例如該條第3款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對于由偷稅、抗稅、騙稅的違法犯罪行為所來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的追征,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這在世界其他一些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如英國。①但筆者認為這種規定的妥當性值得進一步研究。偷稅、抗稅、騙稅行為即使構成了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刑事責任的追訴期最長是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刑事責任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為嚴重的,刑罰也是最為嚴厲的懲罰方法。稅收雖然具有強制性,但本身不具懲罰性,對偷稅、抗稅、騙稅的違法犯罪行為所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實行追征,本質上仍屬于經濟責任的范疇,與犯罪嫌疑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相比,畢竟較輕,如果將較輕的經濟責任的追征期規定過長,甚至超過刑法上的最長追訴期,顯然是不合理的。此外,無限期的追征在實際操作上也存在困難。正如前所述,稅法上的法律關系如長期處于不穩的狀態中,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如果規定允許無限期的補繳和追征,既不利于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又會給征納雙方帶來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問題。事實上,如果犯罪嫌疑人偷稅、抗稅、騙稅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我國刑法都規定了較重的刑罰處罰,罪犯在被處以極刑或者在長期服刑以后,無限期的補繳和追征實際上很難實現。為此,筆者認為,我國稅法應當對偷稅、抗稅、騙稅所造成的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的追征期限給予限定,具體可以比照我國刑法關于最長追訴時效的規定,限定為20年為宜。三、我國稅法上的指定期間制度所謂稅法上的指定期間是指由稅務機關根稅收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依職權確定的期間。我國稅法上的指定期間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正常情況下的期間指定。主要是一些期間雖然在稅法上作了規定,但這些規定往往是針對一般情況制定的,比較原則,實際適用過程中,還需要稅務機關依照法律并結合具體情況,具體確定。稅務機關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如前述增值稅納稅人計稅期間的具體確定。二是因稅收當事人過錯造成期間延遲或耽誤情況下的期間指定。例如《稅收征管法》第32條、35條,規定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和辦理納稅申報的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責令限期繳納和申報。這里的期限是由稅務機關根據情況自行決定的。三是因稅收當事人有其他違法情況足以構稅收威脅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如《稅收征管法》第38條、第40條分別規定了稅收保全和納稅擔保過程中的限期繳納制度。以上后兩種情況都是屬于非正常態下的期間指定。四、我國稅法上期間的順延制度期間的順延是以期間的耽誤為前提的,所謂稅法上的期間耽誤是指當事人在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內,沒有完成應為的稅收行為。在稅收活動中,當事人耽誤期間的原因比較復雜:有的是因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有的則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客觀障礙而造成的。對于前者,無疑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承擔耽誤的不利后果;對于后者,則應給予當事人補救的機會。《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就延期申報作了明確規定。例如《稅收征管法》第27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經核準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限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實施細則》對上述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此外,我國《稅收征管法》還規定了延期納稅制度。例如《稅收征管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里講的特殊困難主要是指納稅人無法控制的原因或不能歸責于納稅人的原因造成的困難,具體情況由有批準權的稅務機關判斷決定。可見,我國稅法上的期間順延制度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我國稅法上的期間順延制度僅適用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客觀障礙等不可歸咎于當事人的原因而造成的稅收行為耽誤的情況,對于當事人因主觀過錯造成的稅收耽誤則不能適用。2、我國稅法上的期間順延制度不能自動適用,必須由當事人向有權核準或批準的稅務機關提出順延期限的申請。3、順延期限的申請是否核準或批準,由相應的稅務機關決定。4、經批準后,稅款繳納可以順延的最長的期間為三個月。綜上所述,期間制度是我國稅法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制度,也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制度,其合理設計,對于體現我國稅法的公平與效率,保證我國稅收征管活動各個環節的相互銜接、及時、高效,保障納稅人的權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應該引起我國稅收立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的更大關注。對我國稅法上的期間制度研究僅限于一個初步的梳理,還很不全面和深入。由于篇幅所限,許多問題需留待以后作更進一步的研究。①許多國家的稅收法律都規定了有限的補繳和追征期,例如法國規定為四年,但屬稅務欺詐行為的,可延長二年;英國規定為六年,但對偷稅或欠稅而犯罪的,則追溯無限期,對納稅人漏稅而犯罪的,稅務機關可追溯二十年。(轉引自:扈紀華,劉佐。稅收征管法與納稅實務[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2001.137.)參考文獻:陳光中,徐靜。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50。劉劍文。財政稅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9。劉隆亨。《中國稅法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256。張守文。稅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46。劉隆亨。中國稅法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31。劉劍文。財政稅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280。[7][日]金子宏。日本稅法原理[M].劉多田等譯。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9.318-319。山東工商學院法學院·魏

    第8篇: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以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中央《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精神為指導,以落實《稅收征管規范(1.1版)》《納稅服務規范(2.3版)》《國地稅合作工作規范(2.0版)》(以下簡稱“三個規范”)為主要抓手,以解決問題、防范風險為導向,以加強基礎工作和基層建設為著力點,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全面提升稅收征管、納稅服務規范化水平,全面推動國地稅深度合作,為稅收現代化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二、總體目標

    通過“業務管理規范年”活動的深入開展,實現以下四個方面目標:

    (一)法治思維全面深化提升。大力弘揚法治精神,讓法治理念成為系統上下共同價值取向。重視法治思維實踐運用,各項工作嚴格依法依規,養成以法治思維處理問題、以法治方式規范工作的良好習慣。

    (二)納稅服務更加優質便捷。堅持以納稅人為中心,下決心破解納稅人辦稅中的“痛點”、“難點”問題,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減輕納稅人負擔,進一步增強納稅人獲得感。

    (三)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嚴密。進一步夯實稅收征管基礎,強化薄弱環節管理,加強征管數據監控和分析,查找和解決征管工作中的突出問題,不斷提高稅收征管質效。

    (四)國地稅合作全面深入開展。全面落實基本合作事項、積極探索創新合作事項,突破合作重點和難點,打造合作新特色和新亮點,推動國地稅合作達到新水平。

    三、主要任務

    (一)規范稅收執法管理制度

    認真落實稅收政策法規工作要求,全面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對不符合“三個規范”要求的,及時進行調整和修訂,保證規范性文件與“三個規范”銜接一致。

    (二)規范崗責設置

    按照稅收征管規范、納稅服務規范以及金稅三期信息系統具體應用要求,將由納稅人、繳費人依申請辦理的涉稅業務前置到辦稅服務廳。嚴格按照省局確定的崗責體系,規范崗責設置,進一步優化配置辦稅服務資源,確保前臺、后臺崗責調整到位,人員配備到位,業務銜接到位,防止出現因崗責配置錯誤而導致的工作流程無法正常運行的問題。

    (三)規范辦稅服務

    1.統一資料報送。嚴格執行《稅收征管規范》《納稅服務規范》明確的業務受理資料規定,不得要求納稅人額外報送資料。

    2.規范業務流程。嚴格執行“三個規范”明確的業務流程,不得額外增加,不得隨意簡化。

    3.嚴格辦理時限。加強各項工作環節的業務銜接,嚴格按照規定時限辦理業務,提高業務事項流轉和辦理效率。

    4.推進全省通辦。全面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放涉稅表證單書、受理納稅咨詢等業務全省范圍內通辦。

    (四)規范日常稅收征管

    1.加強“三證合一”改革后稅源狀況監控。密切監控、定期分析“三證合一”改革后稅源管理狀況,包括新增市場主體戶數、辦稅戶數、用票戶數、申報戶數、有稅戶數、零申報戶數、稅額、清稅戶數及非正常戶數等情況。及時總結“三證合一”改革后出現的新問題,有效排查風險,采取有針對性地應對措施,加強稅收征管。

    2.規范欠稅管理。嚴格按照《稅收征管規范》要求,依法采取各項欠稅清繳措施,遏制欠稅增長勢頭,防范稅收執法風險。進一步落實欠稅公告制度。嚴密監控欠稅大戶動向,動態開展跟蹤分析。加強部門協作,嚴格欠稅納稅人的稅收信用管理,形成清欠合力。

    3.嚴格注銷稅務登記管理。按時完成省、市局推送的疑點戶風險應對工作。加強注銷稅務登記各環節風險監控與管理,確保戶戶資料齊備、程序合法,同時做好與國稅部門的銜接配合,進一步提高效率。

    4.規范非正常戶管理。加強非正常戶認定及解除管理,嚴格按照《稅收征管規范》履行程序。落實非正常戶公告制度,提高社會關注度。加強非正常戶的協同管理,利用稅務總局非正常戶風險庫、長江經濟帶信息共享平臺等信息,加強與國稅部門的溝通協作,形成管理合力。

    (五)規范稅費政策執行

    1.加強收入規范化管理。認真落實稅費政策,堅持依法征收稅費,依法減免稅費,嚴格征管范圍,按規定預算級次入庫稅費。

    2.加強申報規范化管理。落實財產行為稅統一申報表,實現稅種收入按稅目核算,減免稅數據按減免稅政策代碼核算。規范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和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管理,確保自行納稅申報人數平穩增長、電子明細申報覆蓋面擴大和申報質量提高。

    3.加強稅種規范化管理。落實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車船稅管理規程、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和耕地占用稅管理規程等稅種管理規范,規范管理程序,細化管理措施,提高稅種管理規范化水平。

    4.規范減免稅核算管理。從政策登記開始,全面推行全口徑申報,按流程備案或審批,科學組織減免稅核算,客觀反映減免稅真實情況,提高減免稅核算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

    5.加強稅收政策落實。廣泛開展稅收政策宣傳,提高稅收政策知曉度;規范稅收政策執行,對落實情況跟蹤問效。

    (六)規范稽查執法行為

    1.認真履行稅務稽查法定職責。嚴格執行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加強內控機制建設,強化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環節監督制約。

    2.充分發揮稽查軟件作用。加強金稅三期信息系統對稽查案件監控管理,推進稽查信息化建設。

    3.加強稽查案源管理。建立健全稅務稽查對象分類名錄庫、稅務稽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和稅務稽查異常對象名錄庫,落實隨機抽查制度。

    4.充實稽查力量。加大稽查力度,規范進戶執法,推進國地稅聯合檢查,提高案件查辦質效,發揮好以查促收、以查促管和以查促查作用;嚴格稽查案件審理,落實稽查案件三級審理制度。

    5.加強案件執行管理。加大案件執行力度,規范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七)規范征管數據質量

    1.加強數據質量分析。分析登記基礎信息、申報繳稅信息、認定分類信息、減免和退庫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等狀況,制定數據信息糾錯措施,處理系統推送錯誤信息,從源頭開始不斷提高數據信息質量,扭轉由于數據信息質量問題制約稅收工作的被動局面。

    2.開展問題數據整改。縣局定期開展數據質量分析和監控,查找問題數據,下發基層應對;基層分局要加強輔導、培訓,減少納稅人和稅務人員的誤操作,把好數據入口關,并做好上級下發數據問題的整改落實。

    (八)規范征管檔案管理

    1.完善征管檔案管理。推廣應用稅收征管電子檔案管理系統,加強征管檔案的共享和應用,提高稅收征管檔案管理質量和效率。2.開展征管檔案清理。結合稅收征管電子檔案管理系統推廣工作,以近3年以來的征管檔案為重點,全面檢查、補缺、糾正,保證征管檔案真實、完整、準確。

    (九)深化國地稅合作

    1.落實重點合作事項。推進合作辦稅便利化。聯合規范、簡并納稅報表資料,實行納稅人涉稅信息一次采集、按戶存儲、共享共用,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開展聯合進戶稽查,聯合開展“失信懲戒”,聯合開展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推進國地稅聯合執法規范化;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聯合推動建立國地稅統一規范的信息交換平臺,依托稅務專網,定時傳遞國地稅雙方在業務辦理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共同推動地方政府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聯合采集第三方涉稅信息,聯合對外稅收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提高運用第三方涉稅信息加強稅收征管的能力,提高利用稅收信息促進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能力。

    2.推進服務合作常態化。從整合征管資源、發揮國地稅各自優勢著手,健全國地稅工作合作常態化機制,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能。采取國稅、地稅互設窗口、共建辦稅服務廳、共駐政務服務中心等方式,合作征收稅款,提供納稅服務。2016年實現“前臺一家受理、后臺分別處理、限時辦結反饋”的服務模式。建設融合國稅、地稅業務,標識統一、流程統一、操作統一的電子稅務局,2017年基本實現網上辦稅。

    3.推進跨區域國稅、地稅信息共享、資質互認、征管互助。縣局要應用信息比對情況,建立區域內非正常戶征管聯動機制和納稅人異地經營稅收管理機制,形成異地協作合力,實現跨區域遷移納稅人的相關信息在區域內稅務機關之間有效承續。進一步創新自由貿易試驗區稅收服務舉措,讓納稅人享有優質、便捷、統一的服務。

    四、活動時間及步驟安排

    “業務管理規范年”活動分三個階段部署開展:

    (一)動員部署階段(____年__月)。按照省、市局統一部署,印發《“業務管理規范年”活動實施方案》、制訂具體計劃,深入開展動員部署。

    (二)組織實施階段(____年__月-__月)。按照活動方案和計劃要求,圍繞主要任務,結合本地實際,扎實推進活動實施。各活動項目的牽頭部門明確工作安排,采取切實舉措,確保取得實效。

    (三)總結考核階段(____年__月)。各分局、局屬各單位要認真總結“業務管理規范年”活動的開展情況,于____月____日前分別報送總結材料。市局將對 “業務管理規范年”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考核并擇優推薦省局參加評比,省局將對先進單位給予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業務管理規范年”活動是繼2015年“樹立法治精神,守紀律講規矩,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內部管理”主題學習討論活動之后,全省地稅系統又一項全局性、系統性工作。全縣地稅機關應充分認識開展“業務管理規范年”活動的重要意義,把落實“三個規范”作為地稅機關和地稅干部的自覺行動。要總結地稅部門推進“三個規范”落實方面的經驗和做法,結合實際提出具體可行的落實措施,在優化服務、科學征管、深入合作等各個領域全面推進規范落地生根,開創依法治稅新局面。

    (二)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為了加強“業務管理規范年”活動的組織領導,建立工作機制,縣局制定《全縣地稅系統“業務管理規范年”活動責任分解表》和具體實施方案。要加強對規范落實工作的督促和指導,牽頭部門要精心組織,加強協調,跟蹤落實,相關責任單位要細化工作任務,明確具體要求,確保按時按質完成。

    第9篇:稅務登記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征管問題研究

    一、個人所得稅概論

    個人所得稅,是指對個人所得額征收的一種稅。該制度首創于英國,以后逐漸固定并流行,現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征收的一個稅種。個人所得稅的地位隨著經濟發展日顯重要,以至于有人認為:“要對稅源做出任何全面的評述,必須以一國最豐富的,取之不盡的收入來源――個人所得稅談起。”

    在理論上,個人所得稅具有兩大功能:一是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簡稱“收入功能”)。二是對收入分配狀況進行調節的功能(簡稱“調節功能”)。從邏輯上看,兩大功能不是并列的。組織收入是稅收的基本功能,這是任何稅種的共性。只有在組織收入的過程中,調節功能的發揮才有了場所,只有組織的收入達到了相當大的規模,調節功能才可能有足夠的力度。收入功能是調節功能的前提和條件,前者是基本的,后者是派生的,或者是從屬的。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功能是在所得稅制的發展過程中逐漸被“附加”上去的。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不僅受經濟成長所處的階段的約束,也受到稅收征管水平及社會納稅意識的約束。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沿革

    198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建立。1993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次修正,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中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1999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次修正,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2000年9月明確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將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2005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次修正。新法將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從原來的800元修改為1600元,同時規定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具體事宜2007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五次修改。2007年6月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第四次修正。同年12月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進行第五次修正,這次修正再次提高了個稅的起征標準,從原來的1600元提高至2000元。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個人所得稅年收入呈明顯上升趨勢。根據財政部的財政收入增長結構分析顯示,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完成1737億元,同比增長19.8%;2005年完成2093.91億元,同比增長20.5%;2006年完成2452億元,同比增長17.1%;2007年完成3186億元,同比增長29.8%;2008年完成3722.19億元,同比增長16.8%。盡管我國個人所得稅年收入在大幅度增加,但與發達國家的30%~50%比例還是相差甚遠。

    出現了“高收入,低稅負”的個稅征收局面。按理說,掌握社會較多財富的人,應為個人所得稅的主力納稅人。而我國的現狀是:處于中間的、收入來源主要依靠工資薪金的階層繳納的稅收占全部個人所得稅收入的46.4%,而高收入納稅人(包括民營老板、歌星、影星、球星等)繳納的稅收只占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量5%左右。形成了“高收入,低稅負”的個稅征收局面。我國個人所得稅并未能真正的發揮調節貧富差距的功能。

    現行分類所得稅制對同一應稅項目使用不同的稅率,造成事實上的稅負不平等。國際上只對不同所得稅進行不同的處理,并且主要集中于對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而沒有對具有同等性質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稅率。這樣勞動報酬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同屬勞動所得,具有同樣的性質,應該同等納稅。但我國在稅制設計中把兩者分開,而且采用不同的稅率,必然使同一收入稅負不同。

    從總體看我國稅收負擔率較低,但微觀上納稅人實際稅負并不低。發達國家的平均稅負在13%~15%,發展中國家在20%左右,而中國在2004年達到了19%,并且還在不斷上升。中國是發展中國家中的低收入國家,但個稅的實際稅負卻大大高于經濟發達國家,這與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和國民收入水平很不相稱。

    四、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20多年來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從無到有,逐步發展,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開征個稅的歷史比較短,現行的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還不完善,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個人收入的多元化,隱性化,納稅申報不實,稅收征管水平較低,處罰手段軟化等原因,造成了個人所得稅流失嚴重,并且直接導致了納稅人稅負不均,使得個人所得稅應有的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一)征管模式有問題

    1.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選擇的是分類稅制模式,以個人為基本納稅單位,無法按不同家庭負擔和支出情況的不同做到區別對待,難以實現量能負擔的稅收原則。以代扣代繳為主要征收方式,納稅人實際上并不直接參與納稅過程,這不僅在代扣代繳制度貫徹不利的情況下造成稅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納稅人提高納稅意識。對不同來源的收入采用不同征收標準和征納方法,征稅項目11個類別。屬于同一納稅人的各種不同類型所得,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等,都要以各自獨立的方式分別納稅,這樣的分類所得稅制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稅負能力,易造成收入來源多而綜合收入高的群體繳稅較少的稅或者不繳稅,而綜合收入較少、來源單一的工薪階層反而要繳納較多的稅款,難以體現稅負公平原則。

    2.現行征管模式轉換在認識上存在誤區,弱化了稅收管理員在稅源監控中的作用。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由于對征管模式轉換存在認識上的誤區。過分依賴集中管理和征收,導致稅收管理員片面理解自身職責,認為納稅檢查是稽查局的職責,管理員只要做好催報,催繳等日常管理就行了,忽視了稅收管理員在稅源管理中的作用,以致稅源沒有人管理,稅源資料不全,稅源收入不全等。

    (二)征管手段落后、水平低

    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平上,計算機運用主要集中在稅款征收環節,納稅稽查主要靠手工,稅務機關的計算機未能實現與海關、企業、銀行、商場、政府等部門的聯網。各地信息化改革進程不一,計算機實用程度差異大,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規范性受到限制,未能實現統一的征管軟件,信息不能共享,影響了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納稅情況的審核,降低了效率。稅務部門所掌握的納稅人的納稅信息太少,加上個人所得稅的專職稽查人員不多,難以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散經常性的檢查。稅收征管手段對稅收制度的保證

    程度則受到稅務部門自身的能力和外部納稅環境的雙重影響。個人所得稅法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規定的稅率檔次過多,以及內外個人股息及各項扣除稅率規定的不一致,不明晰,分項目,按次(月)分別扣費計稅等,給了偷逃稅以可乘之機。個人所得稅是所有稅種中納稅人最多的一個稅種,征管工作量相當大。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難以實現預期效果。應當說,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并不完全科學,與據實納稅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帶有明顯的過渡性質。

    (三)稅源隱蔽分散,難以控制

    我國經濟尚處于發展階段,收入分配渠道不規范,現金交易頻繁并且隨著金融商品的不斷豐富,個人收入顯著提高,收入結構也日益復雜,證券交易所得、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資本利得、財產利得已成為不可忽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而導致了個人所得日益多元化,隱蔽化,分散化。

    (四)政府和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都比較淺薄

    我國稅法宣傳不到位,致使人們沒有充分認識到依法納稅既是責任也是權

    利。人們對國家以稅收這種強制手段參與經濟利益的分配產生了抵觸心理,普遍有“盡量少繳稅,最好不繳稅”的思想,甚至不惜違約失信偷逃稅款。一些單位以福利性實物等形式暗補,使許多人受益匪淺,在“從眾心理”的作用下,紛紛效仿。可見,在相當一部分人的潛意識里,并沒有意識到依法誠信納稅的重要性,反而將偷逃稅款作為以總能力炫耀。

    五、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戶籍管理,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的作用

    1.建立和完善納稅人稅務登記管理制度

    稅務登記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第一道程序,也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管理的第一道關口,直接關系到以后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征收和監督管理。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全國統一的自然人唯一的納稅代碼,可結合新的居民身份證的頒布,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設立終生有效的代碼,將居民身份證號碼與納稅及社會保障編碼相統一,使該代碼與自然人的所有生產經營活動、社會信用等相關聯,建立個人納稅檔案,實現個人所得稅稅收管理的信息共享,縮小應當登記的納稅人與實際登記的納稅人之間的數量差距,解決個人所得稅漏征漏管的問題。

    2.推行片管員制度,實現對稅源的“戶籍式”管理

    按照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要求,為加強稅源監控與管理,提高依法納稅水平,宜在屬地管理的基礎上采取“管理到人、責任到人、入戶對應”的管理方式。這種管理方式要求稅收管理員要按納稅資料“一戶式”存儲管理,依托身份證號碼,對每個納稅人編制納稅人識別號,結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不同特點,建立個人收入檔案,及時采集,整理,更新和儲存納稅人相關信息資料;同時要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咨詢,辦稅輔導、宣傳貫徹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還要通過運用個人收入等各類信息資料,對所管的納稅人進行納稅評估,并根據評估分析發現問題,約談納稅人,從而掌握稅源管理的主動性,把握信息入口的真實性,再者,要全面掌握所分管納稅個人基本情況,實施納稅申報、稅款繳納等全程管理。

    3.發揮協稅護稅優勢,推進稅源社會化管理

    我國收入分配多渠道,支付手段先進化的狀況在短期內難以改變。在這種情況下,稅收部門難以“包打天下”,必須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形成社會征收網絡。一是要強化與工商、公安、街道辦事處的協作,盡量避免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在申報管理方面。加強與房管、建設、國土等行業管理部門的協作,以強化對稅基的控管-在稅款征收方面,要強化與國稅、金融、海關等部門的協作;在稅務檢查方面,要強化與審計、司法等部門的協作,二是通過稅務征管部門定期與工商、地稅和銀行、社保、公安等部門配合,再去集中拉網式清理,規范稅務登記屬地管理,對轄區內非屬地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聯合不定期清理,責令限期整改,將漏征漏管戶納入正管責任區管理。

    (二)建立規范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

    1.加大源泉扣稅的實施力度

    在稅收征管法中要明細規定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對稅源從建檔到征收建立一整套系統的管理機制。稅務機關要不定期地以多種形式進行抽查,對扣繳責任人的扣繳情況實施有效的跟蹤管理和監管,對故意不認真履行扣繳義務應扣未扣或少扣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厲的處罰,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扣繳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在實際工作中,還應注意對直接扣繳責任人即單位財會人員加強保護,解除其履行扣繳義務的后顧之憂。

    2.完善代扣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管制度

    凡取得應稅所得納稅個人應每月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來自各個渠道的收入,年終上報本年度個人收入情況,并對全年個人所得稅進行清算匯繳,扣繳義務人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支付及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情況,即實行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聯合申報制度,借助銀行信息,在法人申報與個人申報間建立起交叉集合體系。

    3.建立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度

    不但要在所有銀行之間聯網施行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而且應在銀稅聯網施行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這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決稅源不透明、不公開、不規范的問題。在存款實名制基礎上,對個人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和重要消費品也實行實名登記制度,這樣不僅有利于加強廉政和實現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而且可以將納稅人的財產收入顯性化,促進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4.實現現金管理制度,控制現金實用范圍和規模,推行信用卡制度,減少帳戶外現鈔的流動,強化個人收入銀行結算制度,促使個人收入顯性化,稅源透明化。將個人信用卡、存款賬號及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號統一起來,逐步建立社會保障編碼制度,以便全面了解個人工薪收入、納稅情況及信用等級、社會保障等信息資料。

    (三)建立現代化的稅務稽查體系,鎖定稽點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個人所得稅稽查制度,是個人所得稅稅源失控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我國應借鑒國際稅務稽查先進經驗,建立起專門的個人所得稅稽查機構,并配備一只掌握稅務、會計、審計,計算機知識的高素質稽查隊伍,而且必須用現代化手段裝備稽查隊伍,如建立起全國或區域性的計算機處理中心,以實現科學管理,嚴密監控。將稽查內部工作施行專業化分工,將稽查工作分解為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申訴等環節和程序,并形成內容相關聯系相互制約的機制。

    (四)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實現征管業務網絡化

    目前,個人所得稅征管正處在新舊交替階段,各地區改革進程不同,計算機實用程度差異大。在今后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改革過程中,要實現專業化和現代化,通過計算機完成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入庫銷號、資料保管等工作,對個人所得稅征管的全過程進行全方位的監控,分析個人所得稅稅源的變化及政策執行情況。同時,充分發揮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協調、護稅作用,形成治稅合力,通過立法逐步推進稅務同財政、銀行、海關、公安,工商、房地產、證券、承包、企業等部門的聯網,以及向稅收機關報告收入者經濟活動情況的制度,真正實現納稅人數據資料一定范圍內的共享。

    (五)制定處罰細則,加大對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打擊力度

    要使納稅人自覺納稅,只依靠說服教育是不夠的,必須要有相應的利益約束機制。嚴管重罰是促使納稅人自覺納稅的保證。因此,應借鑒國際上對偷逃個人所得稅者進行處罰的經驗:情節輕者,補稅罰款?情節重者,給予一定的刑事處罰,并且采取凍結納稅人的銀行帳戶,查封或者拍賣當事人的財產以抵應繳稅款的措施,以提高納稅人偷逃稅的風險成本。

    主站蜘蛛池模板: 成人午夜18免费看| 国产成人十八黄网片| 国产精品成人va在线观看| 成人免费看吃奶视频网站| 国产成人无码AⅤ片在线观看 | 国产成人亚洲精品无码车a| 国产成人A亚洲精V品无码| 一级成人a做片免费| 成人综合激情另类小说| 午夜a级成人免费毛片| 成人无码嫩草影院| 亚洲欧洲成人精品香蕉网| 欧美成人高清WW| 国产成人www| 成人精品一区二区久久| 亚洲欧美成人综合久久久| 成人免费的性色视频| 18成人片黄网站www| 国产成人精品高清在线观看99 | 四虎永久成人免费影院域名| 色噜噜狠狠色综合成人网| 国产成人啪精品视频免费网| 一级毛片成人午夜| 国产成人精品一区二三区| 18岁日韩内射颜射午夜久久成人| 国产成人啪精品午夜在线播放| 欧美成人精品福利在线视频| 国产成人午夜高潮毛片| 成人最新午夜免费视频| 久久久www成人免费精品|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一区www| 国产成人精品怡红院| 成人免费毛片视频| 成人免费高清完整版在线观看| 色老成人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猫咪AV成人永久网站在线观看| 亚洲AV无码成人精品区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午夜高潮毛片| 四虎在线成人免费网站| 国产成人18黄网站麻豆| 亚洲精品无码乱码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