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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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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收辦法

    第1篇:土地征收辦法范文

    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以及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浐灞生態區、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西安灃東新城(以下簡稱開發區)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征收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第四條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棚改、財政、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臺,加強房屋征收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的要求,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納入房屋征收信息平臺。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

    第九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項目立項文件;

    (二)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認的規劃設計條件;

    (三)國土資源部門的土地相關文件;

    (四)征收補償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還應當納入市、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實施房屋征收時,以房屋權屬證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公有房屋租賃憑證計戶補償。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增加補償費用的不當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暫停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及分戶手續;

    (二)暫停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手續。

    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前期調查、征收費用概算等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按照規定將評估報告報送相關部門。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于征收的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落實產權調換房源。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等相關知識的培訓。

    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九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合法的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根據其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的記載為準。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未載明建筑面積、用途或者建筑面積、用途有爭議的,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組織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下列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本地城市規劃提供征收范圍內或就近的房屋。

    第二十三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信用管理、估價技術標準、估價糾紛等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0%給予補貼。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應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用同一估價時點,采用相同價值內涵及技術路線進行評估。

    市征收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征收公有房屋的,應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后被征收人應當與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征收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

    在征收范圍外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20%的套內建筑面積,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就近上靠戶型進行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為私產的,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與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不結算房價款。

    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產權調換房屋套內建筑面積與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高于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外,不結算差價;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部分,不結算房價款;未達到相近戶型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值的50%結算。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征收獨立營業用房采取大廳式營業用房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應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內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部分按評估價值結算差價。

    公攤面積部分均不結算房價款。

    第三十一條 征收營業用房和其他非住宅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因城市規劃等原因,在征收范圍外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房屋區位每戶獎勵被征收房屋套內建筑面積10%至30%的套內建筑面積,獎勵的套內建筑面積部分不予結算房價款,具體獎勵面積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二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未向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轉用房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當在過渡期內按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費用:

    (一)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二)征收營業、生產加工業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1%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三)征收辦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3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四)征收倉儲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0.25%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三條 產權調換房屋為多層房屋(七層以下含七層)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小高層、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0個月。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計算。

    超過補償協議約定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四條 因征收營業、生產加工業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在當事人協商或訴訟結果確定后支付。

    第三十五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償費:

    (一)搬遷補償費20xx元/戶。

    (二)涉及固定電話移機、空調、有線電視、寬帶網遷裝等費用,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收費標準給予補償。

    (三)涉及設備搬遷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貨物運輸價格等規定支付搬遷補償費。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之日起20日內搬遷的,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給予每戶1.5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5萬元獎勵;20日至30日內搬遷的,每戶給予1萬元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每戶再增加1萬元獎勵;超過30日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三十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層次、朝向等,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交房順序號自主選擇,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

    (二)產權清晰;

    (三)達到入住條件。

    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最小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不得小于40平方米,每種戶型套內建筑面積之差不低于8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作出補償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償決定方案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備案。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二條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將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憑證等相關資料一并繳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到國土資源、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實行產權調換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給被征收人及時辦理房屋登記手續。被征收人應當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管理規定繳存產權調換房屋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四條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七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八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臨潼區、閻良區、長安區和市轄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按照原批準的實施方案,繼續沿用原有規定執行,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行政強制拆遷。

    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修改《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決定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以及西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曲江新區、西安浐灞生態區、西安國際港務區、西安閻良國家航空高技術產業基地、西安國家民用航天產業基地、西安灃東新城(以下簡稱開發區)轄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征收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負責。

    三、將第四條修改為: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棚改、財政、公安、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臺,加強房屋征收監督管理。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的要求,將房屋征收與補償信息納入房屋征收信息平臺。

    五、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舉報。接到舉報的市征收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六、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第一款中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修改為由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開發區管委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向市征收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負責。

    七、將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修改為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

    八、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修改為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

    九、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中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修改為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

    十、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按照規定將評估報告報送相關部門。

    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于征收的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當落實產權調換房源。

    十一、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由市、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十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其中的征收范圍所在地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修改為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市、區人民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

    十三、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依據本地城市規劃提供征收范圍內或就近的房屋。

    十四、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市征收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人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鑒定。

    十五、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區房屋征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作出補償決定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償決定方案報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備案。

    十六、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2篇:土地征收辦法范文

        重慶市國在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地產市場,加強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管理,更好地發揮土地資產在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范圍: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包括變更用地性質或建設規模補繳的出讓金)。

        (二)行政劃撥土地補交、扣繳的出讓金和收取的土地收益。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的其它收入。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權限劃分: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屬國家預算收入,由財政部門委托各級國土部門按照土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權限分級征收。市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由市國土局征收;縣、市審批權限范圍內的,由縣、市、國土部門征收。

        第四條  土地出讓金的計算:

        (一)城鎮國有土地由政府負責拆遷整治后出讓的,扣除拆遷安置整治成本后為出讓金;未承擔地上物拆遷出讓的,以合同約定的出讓金為準。

        (二)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后出讓的,出讓總價金扣除經核業的實際征地成本后為土地出讓金。

        (三)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經整治后出讓的,出讓總價金扣除征地、整治開發成本后為土地出讓金。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分配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包括市中區、江北區、南岸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江北縣龍溪鎮、人和鎮、巴縣西彭鎮、漁洞鎮及市政府確定的其它地區)的城鎮國有土地(包括統征后的全部土地,下同)出讓金的分配比例為市級70%,區縣級30%(市政府籌集大型市政重點工程建設資金時另有規定除外)。

        新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出讓的,原則上按出讓綜合價金總額計算,市級30%,區縣級70%(含征地成本和區縣所得出讓金)。

        (二)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外(即前項未包括的區、市、縣)的城鎮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比例為:市級20%,區市縣級80%。

        新征農村集體土地為國有土地出讓的,原則上按出讓綜合價金總額計算,市級10%,區市縣級90%(含征地成本和區市縣所得的出讓金)。

        (三)縣、市審批權限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均按本條第一、第二項的比例分配。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解繳:

        在市和區市縣國土局建立“土地收入”專戶,除按規定提取業務費外,按昭第五條確定的分配比例分別于次月10日前解繳同級財政,具體解交辦法由市財政局、國土局制定。

        第七條  征地拆遷和土地整治費的審核與監督:(一)征地、拆遷費按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如實計算,并按征地審批經限報市或縣、市國土局核定,包干使用。

        (二)土地整治費由開發單位按實列報,同級財政局、國土局共同審定。

        (三)征地拆遷和土地整治費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不準挪作它用。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入的使用:

        根據國務院關于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土地整治開發和發展農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土地使用權有償收入使用比例為:70%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15%用于城市土地整治開發,15%用于發展農業。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和區、市、縣所在城鎮規劃以外的小城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管理,按《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重慶市小城鎮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通知》(重辦發〔1994〕68號文)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工作經費,由國土局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的2%提取,專款專用,并納入同級財政瞀外資金專戶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和支出報表。季度報表于季度終了后10日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一式二份。

    第3篇:土地征收辦法范文

    第二條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土地閑置費征收工作,市政府財政、物價、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三條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是繳納土地閑置費的義務人。凡依法被認定為閑置土地的,除下列情形外,均應按本辦法繳納土地閑置費:

    (一)被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二)閑置時間未滿一年的;

    (三)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約定付清地價款后,由于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閑置的,相應期間不征收土地閑置費;

    (四)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經土地使用者申請,政府批準土地使用者延長動工開發日期或暫停建設的,相應期間不征收土地閑置費;

    (五)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未滿一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土地閑置費征收基數按以下方式確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用地,以原合同地價作為土地閑置費征收基數;其余情形用地以現行公告基準地價作為土地閑置費征收基數。未規定基準地價的用地類型如容積率小于1.0的住宅、加油(氣)站等,以現行評估地價為土地閑置費征收基數。

    物流、公共事業項目等用地、辦公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商業用地每月土地閑置費征收額為征收基數的0.8%;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每月土地閑置費征收額為征收基數的0.4%。

    房地產開發類閑置土地一年征收土地閑置費不得超過征收基數的15%,一般建設用地不超過10%,基礎設施建設用地不超過5%。每宗累計征收土地閑置費總額不超過征收基數的20%。

    第五條土地閑置費按下列程序征收:

    (一)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確定應繳數額,向繳納義務人開具并送達《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不能直接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后,即視為送達;

    (二)繳納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代收銀行網點辦理繳款手續。

    第六條土地閑置費根據主管部門確認的應繳閑置費區間,按日計征,按月繳交。起征日期如下:

    (一)超過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其起征之日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屆滿之次日;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期限的,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其起征之日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滿一年之次日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之次日;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政府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建設用地,其起征之日為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之次日;

    (四)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轉讓或法院裁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起征之日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滿一年之次日;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土地閑置費計征區間止于作出《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之日。凡納入《**市閑置土地處置工作方案》處置的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計征區間止于**年8月8日。

    第七條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每日加收未繳數額0.3%的滯納金。逾期15日仍不繳納的,主管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符合無償收回條件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八條土地閑置費全額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閑置費專款用于土地保護、開發和管理。

    第九條市監察、審計、財政和物價部門應對土地閑置費的征收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土地閑置費征收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查處。

    第4篇:土地征收辦法范文

    一、廣東省現行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及執行情況

    1.現行征地補償安置政策

    目前,國家及廣東省頒布執行的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物權法》、《關于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土資廳發〔1999〕97號)、《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和《關于印發〈關于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2006〕3號)。

    廣東省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出臺了《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規范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

    廣東省于2011年3月15日在修訂《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粵國土資發〔2006〕149號)的基礎上頒布《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

    2.現行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執行情況

    (1)補償范圍

    根據實地調查和交流情況,廣東省目前按照現行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征地補償范圍進行。對于經濟發達地區,如《關于印發〈東莞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規定〉的通知》(東府辦〔2009〕99號)中同時對征收已批集體建設用地做出了相應規定;自2002年,佛山市制定了《佛山市制定區域性統一征地補償標準的實施方案》《佛山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與實施方案》和《佛山市電力設施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等政策,全市逐步形成相對規范統一的征地補償標準體系。

    (2)補償安置方式

    從調查情況來看,目前廣東省常用的安置主要有貨幣安置、就業安置、留用地安置、宅基地安置等,而被征地者傾向于用現金、教育條件,就業安排、第三方機構評估、按照被征用途的價格、周邊平均價格、市場協商等方式來確定補償費用比較合適。對于留用地安置:廣州市出臺了《關于統籌解決我市各區農村留用地遺留問題的意見》(穗府辦函〔2009〕118號)、《關干貫徹〈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辦〔2012〕7號)等政策文件,明確留用地指標允許各村因地制宜地采取分散留地、集中留地、指標抵扣、貨幣補償、指標調劑和以等價物業補償等多種兌現方式辦理,同時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留用地集中安置區開發建設,從根本上維護了集體經濟組織和投資者權益。

    (3)補償標準

    按照調查結果來看,基本上各地都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精神(2006年出臺,2010年調整)出臺自己的補償標準,按不低于保護標準,制定征地補償方案。目前廣東省出臺的補償標準只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需另行計算。

    二、現行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留用地的地難留問題

    《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對征地留用地的各項管理作出了較明晰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仍有部分征地留用地得不到落實。首先是各級政府經濟發展壓力較大,而受每年新增建設指標限制,有限的用地指標優先用于產業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而可以用于解決征地留用地的用地指標就寥寥無幾,同年的征地項目留用地不能得到及時落實,形成舊債未了,新債又來的被動局面。其次是征地留用地選址不符合規劃,經多次協調,農民人堅持原有選址的。雖然根據41號文要求,此類情形可以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但由于土地價值日益凸顯,被征地農民則往往堅持要落實留用地。

    2.征地社保問題

    目前廣東省嚴格執行《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規定,在征地報批前,一次性向用地單位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但在實際操作中,也遇到一些問題:

    (1)征地社保計算標準問題。中心城鎮范圍內的土地,由于早年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需要,集體土地(主要是農用地)被大量征收。當現有的征地項目實施時,要承擔的征地社保壓力較大。

    (2)征地社保的使用問題。在計提征地社保費用時,由于缺乏操作指引,難以將購買社保人員一一明確,目前為失地農民購買的社會保障費用仍然保留在征地社保專戶中,而無法具體落實到失地農民個人,更無法購買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造成農民實際社會保障功能缺失。部分被征地農民對此意見較大,認為政府挪用本應用于其社會保險的費用,氣也往往撒在基層國土部門身上。

    3.按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存在的問題

    關于征地補償價的確定,法律層面的規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法條中規定的征地補償價基本擬訂辦法是:“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還有特殊情況下適用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按被征土地的年產值計價,雖考慮到了不同地區農用地或同一片區不同農戶的承包地所種作物的差異性,但由于不同地塊的年產值不同,因而必然導致征地補償價按最高產值的地塊計不行,按最低產值的地塊計也不行。如農戶種植兩季水稻的年產值,大約2400元/畝;種植三茬蔬菜的年產值,約8000元/畝;設施化栽培葡萄外加一作蔬菜的年產值,高達2萬元/畝,價差這么大的年產值,要是政府在一次性征收同一片區的土地中既有稻田、蔬菜地,還有葡萄園,則征地補償價都按最高的葡萄產值補償不行,都按最低的稻田產值補償不行,按各地塊的實際年產值補償也不行,按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產值補償也不行,無論按哪種辦法補,總會有一部分被征地農民認為征地補償價不依法、不公平。

    最近頒布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2010〕1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國土資發〔2004〕238號文件規定,征地補償辦法調改成為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本研究認為,按法定的年產值倍數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并按照國土資發〔2004〕238號文件規定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八個因素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雖因其定價權為省級國土部門、批準執行權為省級政府,從而使組織實施征地的縣級政府擺脫了被征地農民指控為壓低補償價的窘境,但由于被征收的各地塊實際年產值差額較大,而且由于區片綜合地價因綜合了八個因素而往往使征地方說不清、道不明征地補償價之所以確定為某個數額的理由,所以,區片綜合地價得以實施主要依賴于黨委、政府的行政強制力,在實際征地補償中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價的不滿意度仍然較高。

    三、相關建議

    1.通過司法程序界定和規制土地征收補償中的公共利益

    在發達國家的土地征收中,法院作為中立機關,一般都會在征地前通過司法審查的方式對被征地人的利益進行維護,對征地行政機構進行監督。而我國土地征收中的司法審查是事后介入的,這種審查法院的態度是消極的,是相對無效率的。這就需要法律條款賦予司法機關獨立而完整的司法權力,且對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審查應在土地征收之前進行。此外,由于土地征收一般涉及到多個主體的利益,對于土地征收中司法審查的提起,要擴展原告主體的資格,使每一個社會公民和組織都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維護公共利益的主張。

    2.完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的確定是一個利益衡量的過程,解決中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需要借鑒域外的經驗。回顧歷史,不少國家在征收補償的時候是按照財產所有人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市場價值具有形式上的中立性,更具有可操作性,在當今世界,很多國家都在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確定了以公平、合理的市場價格為補償標準,如英國、德國、我國香港地區等。英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以被征收的土地所有者在公開土地市場上能得到的出售價格為計算標準的,德國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為土地在征收機關裁定征收申請當日的移轉價值或市場價值,我國臺灣地區也規定,被征收的土地應考慮征收后土地用途及相應的市場價格予以補償。因此,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要建立以保護被征收人權利為主旨的法律制度,將土地所有人的“義務本位”改為“權利本位”,從法律上明確個人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各項權利。對于征地的補償,以土地的市場價格為參考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使被征地人的財產利益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通過市場機制提高征用土地的成本,促使土地使用人更加有效地利用土地。

    同時,建立一套完善的協商機制,由雙方參照市場價值來平等協商確定,允許被征地人充分表明觀點、意見。在土地征收補償中,確定被征收土地的客觀交易價格,對于征地補償的公正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應當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因失去土地所造成的各項損失進行市場估價,建立專業的土地評估制度,逐步健全與完備相應的土地評估辦法,由獨立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土地估價。

    第5篇:土地征收辦法范文

    第二條凡在本縣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下列行為屬于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4%。

    第四條契稅計稅依據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按成交價格計算。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和房屋交換,按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進行計算。

    買賣雙方提供的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由房屋評估中介機構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應納稅額計算方法為:

    應納契稅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第六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它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七條全縣契稅征收機關為邵陽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局。各鄉鎮財政所協助本鄉鎮區域內的契稅征收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全縣范圍內的房地產契稅由縣房產局統一代征,代征地點設縣房產局。

    第八條收驗資料及辦事流程:

    (一)收驗資料:1、房屋權屬證書;2、身份證件或法人資格證明;3、房地產轉讓證明材料(房地產轉讓合同或協議,法院司法文書、房地產繼承公證書等)和房地產買賣契約。4、房地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及房產機構出具的房屋現值評估報告(評估報告附后)。

    (二)用戶憑房地產評估報告,到縣房產局交納契稅,并分別到縣地稅局交納相關稅收及縣政務中心交納房地產交易過戶手續費及其他費用。辦事流程:收件—外勘—稽查—評估—初審—復審—審批—收費—發證。

    第九條契稅的減征和免征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由納稅人向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縣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局按規定權限負責審批,在“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局意見”欄簽具意見,加蓋征收專用章交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手續。房產、國土資源部門將《契稅減免審批申請表》作為辦證存檔資料。按《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契稅減征免征額在5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契稅征收機關審批;減征、免征額超過5萬元的(含5萬元),報地、市、州契稅征收機關審批;減征、免征超過40萬元的(含40萬元),報省契稅征收機關審批。

    第十條財政、房產部門要嚴格貫徹執行契稅政策,做到依法征稅,依率計征,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擅自緩征、減免或不征契稅的行為。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實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特別是對現行契稅優惠政策要進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文件,應立即停止執行,造成稅款流失的應及時補征稅款,根據需要可追溯檢查到以前年度。要嚴格規范契稅減免程序,對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征或少征稅款,導致國家稅收流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經濟或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縣內以前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6篇:土地征收辦法范文

    第二條  自治區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

    (一)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

    (二)旗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

    (四)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縣級以上工礦區。

    第三條  在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條例》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尚未確定的,由實際使用該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

    (一)大城市為人民幣1元至5元;

    (二)中等城市為人民幣0.80元至4元;

    (三)小城市為人民幣0.60元至3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為人民幣0.40元至2元;

    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市政建設、經濟繁榮程度等情況,將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規定相應的稅額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五條  對《條例》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的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名單,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名單予以免稅。

    第六條  改造利用廢棄土地的,持土地管理部門證明,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第七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分兩次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為每年1月份和7月份。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原則上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自治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投產、經營的,其土地使用稅由自治區地方稅務機關直屬征管機構負責征收。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對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后,再予以調整。

    第九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7篇:土地征收辦法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背景

    幾千年來,土地作為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土地就是他們的安身立命之根本。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各地政府片面的要求GDP的增長,完全不顧百姓的安穩,給農民帶來了一定的傷害。據相關資料統計,在1987年至2001年的14年間,全國各類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超過3390萬畝,70%以上是通過征地的方式取得,這就意味著超過2276萬畝的耕地被國家強制從農民手中低價買走。眾多被征地農民的生計成為束縛農村全面發展的障礙。

    一、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安置的概述

    利辛縣位于亳州市東南部,北鄰渦陽,南連潁上、鳳臺,東靠蒙城,西接潁東區、太和縣。2010年末,全縣總面積約為1950平方公里,縣轄26個鄉鎮、668個村居民委員會,7182個村民小組,耕地11.70萬公頃,全縣總人口134萬人,全縣現有耕地67萬畝,人均耕地0.7畝。

    (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立法現狀

    1、法律法規的規定

    《憲法》第10條、《物權法》第42條等規定了集體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則。《土地管理法》第44、45條明確了集體土地征收的審批機關。征收集體土地,將集體土地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和工業用地等其他非農建設用地,應當經過有權機關審批。我國擁有集體土地征收審批權的機關為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其他各級政府無征收審批權。《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了具體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其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應當給予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但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這些標準都不適應現實需要。

    2、安徽省的相關規定

    1986年《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后,安徽省于1987年底即制定并實施了《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經過多次修改后的《安徽省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了安徽省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制度。2004年,安徽省又出臺了《安徽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爭議裁決中作了明確規定為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3、亳州市、利辛縣的一些規范

    亳州自2000年才正式建市,但其在土地征收方面的規定出臺的也較早。于2008年出臺了《亳州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青苗等附著物補償標準》,詳細規定了本地集體土地征收地上附著物的具體標準,為全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提供了參考。利辛縣于2010年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征收安置辦法。這些相關規定構成了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制度的雛形。

    (二)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基本情況

    1、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數量調查

    截止2011年底,利辛縣城區建成區面積23平方公里,隨著利辛的不斷發展,城區不斷向周邊擴張,總面積達43.3平方公里。但利辛老城區改造、新區建設,幾乎耗盡了利辛儲存的國有建設用地;2007年-2011年,利辛經濟、社會的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不斷增加,全縣共征收土地面積達9082畝,其中100%為集體土地,建設用地需求幾乎完全通過征收集體土地來滿足。

    2、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覆蓋調查

    2007年,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涉及4個行政村,覆蓋范圍較小;自2008年始,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涉及范圍逐漸變大,涉及10個行政村,2009年涉及4個行政村,2010年達到15個行政村,2011年為12個行政村。從數據的變化可以看出,隨著利辛的發展,全縣集體土地征收覆蓋的范圍也越來越廣,原因可能在于利辛縣城區國有建設用地儲備不足,城市發展只有向周邊擴張。

    (三)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情況

    本文對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的情況進行了調查。

    1、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式調查

    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模式有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等,其中未利用地、農用地完全適用貨幣補償模式,宅基地完全適用產權調換模式,工礦用地約40%適用貨幣補償模式、60%適用產權調換模式,其他建設用地完全適用貨幣補償模式。可見,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模式相對單一。

    2、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補償標準調查

    利辛縣集體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依據地上附著物的類別和質量而定,具體補償總額由實際測算確定。

    3、利辛縣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調查

    本調研報告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城關鎮進行實地調研。利辛縣城關鎮,位于利辛縣城東郊,轄31個村民組和一個街道,總人口4580人。2009年全村土地面積316.8公頃,約4752畝,耕地約1600畝。2009年-2012年,全村被征地面積近1985畝,占全村總面積的41.8%,被征地主要用于道路修建、工業建設等。

    土地被大量征收,對當地村民的生活造成了重大影響,征收前的4230元降到現在的3200元;恩格爾系數由征地前的47%上升到現在49%;耕地保有量也大面積縮水,人均耕地占有量由征地前的2畝/人到現在的不足0.3畝/人,遠低于聯合國糧農組織確定的人均耕地0.8畝的警戒線,耕地形勢嚴峻;人均住房面積由征地前的55㎡/人到現在30㎡/人。

    4、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引發的糾紛及解決途徑調查

    從利辛縣局調查的數據來看,有關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引發的糾紛下面進行簡單的介紹。2007年以來,利辛縣局接訪的各類糾紛案件總量先升后減,社會向和諧、穩定有序發展;全縣因征地引發糾紛案件基本維持在18件左右;隨著被征地農民維權意識的加強,因集體土地征收引發糾紛案件總量占全年糾紛案件總量的比例由2007年的2.7%上升到2011年的5.4%,上升趨勢明顯,征地矛盾業已成為利辛縣社會矛盾的主要來源之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已成為社會工作不可忽視的重要部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已成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項突出任務。

    二、集體土地征收安置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利辛縣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城市化進程也穩步推進,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利辛縣在這方面的工作還是存在較多的困難和問題。本文通過調查認為,利辛縣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面的問題概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不夠合理

    如前文所述,目前安徽省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和片區綜合定價標準,這在克服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普遍存在的補償標準偏低、補償信息不公開透明、被征收集體土地同地不同價等突出弊端上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在實現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長遠生計有保障”的長遠目標上還有很大差距。

    2、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模式單一

    安置模式是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地農民非常關心的重要變量,直接關系著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后的生活水平。但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模式相對比較單一,主要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3、權利救濟體系不健全

    依據當前法律法規,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方案有爭議的,只能通過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處理,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這就直接剝奪了被征地農民的訴權。

    (二)原因分析

    1、立法滯后

    近年來,學界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立法呼聲越來越高,中央也多次召開會議討論大幅提高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但始終不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出臺。

    2、政府主導

    在我國,土地市場是由政府壟斷的,土地征收環節也是由政府主導的。在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制定上都是由政府主導定價,并不能有效地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

    三、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制度的建議

    從對利辛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制度的介紹,可以看出問題有很多,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給出建設性意見。

    (一)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

    正如前文所述,補償安置是集體土地征收的核心環節,補償安置標準是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農民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最關心的問題。因此,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顯得尤為重要。

    (二)建立參與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程序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與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補償安置程序設置的好壞則直接影響到被征地農民能否得到公平補償。

    (三)健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救濟體系

    當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糾紛越來越多,但是權利救濟體系卻相當不完善,被征地農民合法權利難以保障。本文認為,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救濟體系應當堅持便民的原則設置。

    作者簡介:

    第8篇:土地征收辦法范文

    對此重大消息筆者保持審慎樂觀態度,因為雖然具體辦法出臺了,但是其必須經過具體實踐才能發現其效果如何,且筆者對《辦法》研讀后,發現其有兩大核心問題亟需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否則《辦法》有可能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一、《辦法》對貸款條件限制過嚴

    《辦法》第四條是對農民住房貸款條件的規定,筆者認為,該規定至少有兩方面的問題:

    其一,第三款要求對于征收范圍的住房不能抵押;該限制實質上并沒有理解抵押法律意義和抵押對征收的影響,從實質上來說,房屋抵押并不影響征收,也不會增加征收的財政負擔和難度,這也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沒有將抵押列入其禁止范圍的原因。

    其二,第四款要求除用于抵押的農民住房外,借款人應有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并能夠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該條款又包含兩個具體問題,一是什么才是其他長期穩定居住場所?二是誰來提供這個證明材料?

    二、《辦法》對抵押房屋處置的突破不如預期

    《辦法》第十二條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借貸雙方約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權的,貸款人應當結合試點地區實際情況,配合試點地區政府在保障農民基本居住權的前提下,通過貸款重組、按序清償、房產變賣或拍賣等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抵押物處置收益應由貸款人優先受償。變賣或拍賣抵押的農民住房,受讓人范圍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該規定實質上沒有達到和符合《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精神,該《意見》明確規定: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要實現抵押權時,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處置措施,確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承貸銀行能順利實現抵押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應與商品住房制定差別化規定。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中宅基地權益的實現方式和途徑,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對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受讓人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內。

    而目前對于受讓人的規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只能限制于本集體成員、且需符合一戶一宅的原則。因此,如果嚴格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操作,則抵押物的處置可能只能是一紙空文,不能達到試點的目的,也會嚴重影響到金融機構放貸的積極性。

    三、應對措施

    其一,應該刪除僅僅列入征收范圍對住房抵押的限制,因集體土地的征收目前還適用《土地管理法》和國土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且列入范圍到征收生效的期限是不明確的,不能因為列入范圍就限制抵押。

    其二,應該盡快明確長期穩定居住場所的定義和證明單位,如其自身名下有其他房屋、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證明愿意提供居住場所,還是進城務工以后租賃房屋證明;或者直接取消該要求。就筆者看來,政府對于公民有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義務,其包含保障房,但沒有宅基地或者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并不代表農民就會流浪街頭,不能通過限制抵押或者轉讓的形式來妨礙集體土地及其房屋所有權財產屬性的利用。

    其三,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應與商品住房制定差別化規定。筆者認為,雖然其原則上應以目前的法律規定為準,那是否也可以參照集體土地企業廠房的處理模式,在集體組織同意的情況下,在需要對宅基地進行處置的時候,通過政府征收后招拍掛的模式來進行處置;或者將集體范圍擴大,比如擴大到本鄉鎮所有經濟組織或者本縣級政府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甚至本縣范圍內的所有人均可參與競買。

    第9篇:土地征收辦法范文

    【關鍵詞】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分析

    0.引言

    我國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管理,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存在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分離的問題,進而造就了房屋征收這一特有的制度。根據土地所有人和房屋占用范圍的不同,這一制度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兩種[1]。隨著我國城市化的不斷擴張,城市中可以利用的土地日趨飽和,政府部門可以回收利用的國有土地也越來越少,城市的范圍逐漸向農村擴張,隨之出現了大量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行為。但目前我國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還存在法律不健全、補償混亂等問題,征收過程中的矛盾和沖突日益突出,農民的損失十分慘重。加強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研究,并加快相關立法進程是當前農民的迫切需求。

    1.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影響因素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是房屋征收補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和征收補償原則、補償范圍和補償方式等都有一定的關系。從宏觀角度來看,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征收補償原則的影響

    土地征收是為了滿足國家公共利益的需求,強制性取得被征收者土地房屋所有權的行為[2]。征收過程中被征收者喪失了不動產的所有權,因而承擔了比普通民眾更大的負擔,也為公共利益做出了很大的犧牲。為了保障被征收者和普通民眾之間的平衡,必須給予被征收者一定的補償。分析各國和地區立法的不同,征收補償原則可以大致分為:完全性補償、適當性補償和公平補償三類。我國現有的立法中還沒有對征收補償原則做出統一的規定,《憲法》中雖然肯定了征收補償的作用,但并沒有明確規定征收補償的原則,導致很多地方出現了征收補償原則不統一,實際使用混亂等情況。

    1.2征收補償范圍的影響

    很多國家和地區對征收補償范圍的規定比較寬泛,例如美國的不動產征收范圍不僅包括不動產本身,還包括不動產的附加產物和與地產相關的無形資產等。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范圍中包括了房屋價值、搬遷損失和臨時安置補償這三個方面,可以說是立法上的一大進步。但是該立法中對土地使用權和劃撥土地使用權這兩者沒有進行區別劃分,很多學者對此存在爭議。部分學者認為,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應該有別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對集體建設中的土地使用權區別對待,如果可以無償獲得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對土地使用權的終止不需要進行補償,反之,就需要增加土地征收補償的金額。但筆者認為,不論集體建設用地的獲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是用易物權的行為,征收作為剝奪他人財產權的行為,應該給予相應的賠償,并納入征收補償的范圍中。

    1.3征收補償辦法的影響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主要以多種費用的形式體現,其中征地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臨時安置補助和農作物補償等。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管理辦法主要由各級政府規定,農村地區和城市遠郊一般采用遷建安置的方式,進行宅基地建房,按照房屋拆遷成本進行補償,宅基地征收按照當地規定的征收標準。城鄉結合部和城中村一般不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通過實物和貨幣補償,由政府提供安置房或者被拆遷者自行購房。

    2.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確定方法

    2.1房屋價值補償標準的確定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非住宅房屋,集體建設中的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限制流轉性,很難評估它自身的價值。可以采用區分是否搬遷重建的方法確定補償標準,需要搬遷重建的非住宅房屋,應該聘請相關專家進行重置成本評估,以確定合理的補償標準。對于提供土地重建安置的征收補償,應該由資深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價值評估,評估中去除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2.2臨時安置和拆遷補償標準的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征收房屋的情況下被征收者才能得到搬遷補償;只有在符合產權調用補償方式的基礎上,被征收者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在征收時無法按期交付時才能獲得臨時安置補償。但是相關法律中對于搬遷和臨時安置的具體補償標準還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在征收中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聘用第三方評估機構并不經濟。對此征收者和被征收者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聘請專業搬家公司進行搬遷,并由征收方提供周轉房作為補償。

    2.3停業停產補償標準的確定

    停業停產補償是指被征收者由于房產被征收,無法正常開展業務導致的損失,這種補償和被征房屋屬于集體土地或者國有土地沒有直接關系。集體土地上房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停業停產補償標準可以一致[3]。停業停產損失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第一是由于停業停產導致被征收者失去了獲取利潤的機會,第二是征收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如儀器、設備和商品搬遷費用,以及停產期間員工的福利、工資等。補償標準應該對相關的利潤損失和必要的費用補償進行分別設定,做出停產停業效益評估的指導性規定,避免政府由于執行不當損害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權益。

    3.結語

    加強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研究,并加快相關立法進程是當前農民的迫切需求。國家應該針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出現的問題,加強對相關立法的關注和重視。建立有法可依、公平公正的土地補償操作機制,促進國家、集體和農民三方的利益達到平衡狀態。

    參考文獻

    [1]王達.征收補償決定及其合法性審查[J].中國房地產,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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