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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土地補償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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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土地補償辦法

    第1篇: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

    一、土地征收實施主體

    凡在我市行政區范圍內開展國有、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均委托土地征收所轄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實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凡涉及所征收土地用于商服、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以及省國土資源廳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其它應以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為土地征收實施主體報批土地的,委托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實施土地征收。

    2、對特定區域內其它用途的土地實施土地征收的,委托專門征地機構實施土地征收。

    二、征地補償標準

    市政府委托的各征地機構可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片區開發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市人民政府關于合福高速鐵路段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意見》等文件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征地補償標準。

    1、實施區片綜合地價區域內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按被征收土地類別標準給予相應補償:耕地類(含水田、菜地、魚塘)按5.5萬元/畝計算,其中土地補償費2.1萬元/畝,安置補助費3.1萬元/畝,青苗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0.3萬元/畝。非耕地(含園地、林地)征地補償標準(不含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區片綜合地價區域外征地補償標準》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2、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但不在實施區片綜合地價區域內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按被征收土地類別標準給予相應補償:耕地類(含水田、菜地、魚塘)按5.5萬元/畝計算,其中土地補償費2.1萬元/畝,安置補助費3.1萬元/畝,青苗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0.3萬元/畝。非耕地(含園地、林地)按2.6萬元/畝計算,其中土地補償費1.5萬元/畝,安置補助費0.5萬元/畝,青苗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0.6萬元/畝。

    3、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按征收區域內所確定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測算,具體征地標準詳見附表。

    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界定按(2005-2020)城市總體規劃予以確定。

    4、征用國有農、林業、牧、果、茶、漁場土地的,可參照上述征地補償標準,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征地補償費用。

    5、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類: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其征收補償安置應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類: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其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程度予以確定。具體標準參照市建設、物價主管部門的房地產交易行情執行。

    三、回撥(留用)地適用范圍及標準

    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用于商服、住宅等經營性開發用地的,回撥被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總面積7.5%的土地,作為被征收土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用地,該回撥地土地取得成本由被回撥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負艿鼗負苊娣e大于等于10畝且獨立成片的土地可直接予以相應面積回撥,其他原則上應以地塊規劃指標折算成相應建筑面積方式予以回撥;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用于工業、重點工程、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用途的,原則上不給予回撥地。

    四、嚴格土地征收工作經費范圍和標準

    市政府委托的專門征地機構在征收土地中,須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征收的,可按下述標準,由市政府委托的專門征地機構按征收土地的用途和面積向協助征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征地工作經費:

    (一)征收土地用于商服用地、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的

    1、征收土地面積100畝以下的,征地工作經費支付標準為3000元/畝。

    2、征收土地面積100畝至500畝的,征地工作經費支付標準為2000元/畝。

    3、征收土地面積500畝以上的,征地工作經費支付標準為1000元/畝。

    (二)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

    1、征收土地面積100畝以下的,征地工作經費支付標準為2000元/畝。

    第2篇: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行政轄區內集體土地征用工作。

    第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用地時,須附具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預審報告。

    第四條  下列項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高新技術產業用地。

    其它項目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

    第五條  征地時年產值按實際地類確定。核減耕地面積時,按在冊地類予以核減。

    第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由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第七條  征地時地上無青苗的不得補償青苗款。

    第八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土地被使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予以補償。臨時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承包或使用該地的個人或單位。

    第九條  臨時用地需破壞耕作層的,應將表土先行剝離,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一年內恢復耕種條件。

    第十條  集體土地上農業戶拆遷補償標準按照《撫順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規定》執行。非農戶拆遷補償按照城市動遷有關規定執行。農戶、非農戶的確定以產權所有人戶口為準。

    第十一條  農業戶宅地內倉儲用房拆遷補償建筑面積人均不得超過十二平方米,補償標準按《撫順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農業戶因征地發生動遷,應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重新提供宅基地,原房屋按照《撫順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規定》付費補償。因城市規劃限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用地范圍內不準另建農民住宅的,由用地單位就近購置或異地另建房屋予以安置。原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小于二十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積安置。原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大于二十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二十平方米安置,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撫順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規定》付費補償。

    第十三條  農業戶有合法房產執照的居住用房出租他人使用的,征地拆遷時按《撫順市征(占)用土地青苗附著物補償規定》標準付費補償,不予安置住房。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時按該房屋房產執照確定的使用性質予以補償。居住用房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無論是否有工商營業執照,因征地拆遷發生的一切生產經營性損失均由房屋使用人自行承擔。

    第十五條  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征地面積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方法仍按省“三田折一”的辦法,統一折合成一種地類計算,即一畝菜地相當于二畝水田或二點五畝旱地。

    第十六條  計算安置人口數以村(聯社)或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耕地面積以上年統計年報為依據,人口數以上年統計年報數減歷次征地已安置但未轉非的人口數計算。

    第十七條  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第十八條  國家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的爭議不影響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審批及實施。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征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據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下發的《用地批準文件》、《爭議裁決書》、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收回國有農用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3篇: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

    一、本次征用土地的范圍是:*新區*鎮新生勞動村(村隊組);征用耕地面積為0公頃(畝),征用非耕地面積為0.05838公頃(畝),地上附著物主要有。合計征地面積為0.05838公頃(合畝)。

    二、土地補償費補償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本市征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市物價局、財政局《各區、縣耕地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標準》、《常年蔬菜鄉鎮耕地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標準》執行,征用非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耕地補償費的50%計算。.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方式為現金。

    三、地上附屬物和青苗補償標準、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屬物按現行的財物補償標準及有關規定執行。青苗補償費標準按*市物價局、財政局《關于調整本市征地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執行。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支付方式為現金。

    四、征地范圍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一)房屋拆遷四至范圍為:

    (二)本區域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補償安置方式為:

    1、貨幣補償:貨幣補償金額按《*市征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規定的公式計算。

    2、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調換的產權房屋坐落于,每平方米市場價為元(人民幣,下同)。

    3、具備條件的區域易地新建住房:易地新建房屋的土地位于

    (三)拆遷非居住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按《*市征用集體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執行。

    (四)區(縣)人民政府確定本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權基價為元。

    (五)區(縣)人民政府確定本區域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價格補貼為元(易地新建的每平方米為元)。

    五、有關征地勞動力安置補償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六、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公告內容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請于20*年4月6日前以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為單位提出書面意見,送達*市*新區征地事務署。途期視作無意見。聯系人:李及立聯系地址:*市*新區新川路508號。

    第4篇: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

    關鍵詞:征收補償;分配糾紛;原因分析;法律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11-0105-03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收,由此引發的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急增。由于現行征地補償款分配爭議復雜多樣、立法滯后、相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相關監督機制不健全以及執法無統一標準等,致使其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為此,正確解決農地征收補償分配糾紛,對于保護每一個村民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穩定,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農地征收補償分配糾紛的現實表現

    (一)地方政府與村集體組織之間的分配糾紛

    在實際補償分配過程中,爭議較多的是土地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1款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據有關部門統計,如果土地出讓成本價為100%,則農民只得5%~10%,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得25%~30%,60%~70%為縣、鄉(鎮)各級地方政府所得。調查發現,征地補償費在實際的分配過程中鄉村截留多,農民實得少。征地實施單位一般不直接面對農民個人,而是只面對村、鄉兩級,征地補償費一般先經鄉政府,再經村委會,最后才到農戶,資金撥付一般也是直接到鄉財政,只有個別地區直接到村。鄉村截留的比例一般是:廣東省,鄉鎮可得15%~20%,其余全部歸村委會;福建省,經濟好的鄉鎮有不留的,一般鄉鎮留10%~20%,經濟困難的留30%~50%,個別的鄉鎮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留90%以上,余下的補償費則在村和農民之間分配,一般村得50%以上。征用土地后,國家的收益是村集體和農戶的好幾倍。土地的增值收益,甚至土地被征用前的價值的一部分也被政府拿走。

    (二)村集體組織與村民之間的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第49條: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熏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但現實中,村級組織在征地補償費分配的過程中問題非常多,暗箱操作、腐敗貪污等現象較普遍。

    (三)村民相互之間的分配糾紛

    1.新入戶農民、死亡人員家屬及出嫁女要求分配的糾紛

    新入戶農民主要包括娶入媳婦、入贅男子及其新生兒(含超生子女)及被收養子女等,他們戶口雖已遷入或登記本村,但絕大部分村民認為,在征地前,他們未履行相應義務,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明顯不公平。因此,通過“民主”方式制定村規民約,拒絕將征地補償款分配給他們或其子女;以部分村民違反計劃生育為由不分給超生子女征地補償款,而超生子女則以其在本村或其戶口在本村為由,要求應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村民死亡時土地還未被征收,死亡村民也不應分得征地補償款。

    與城鎮男子結婚的農村婦女,由于受戶口管理的限制和傳統婚俗觀念的影響,婚后戶口不能或沒有遷入城鎮,其子女也沒上城鎮戶口而留在本村,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享受劃分耕地及宅基地,到分配征地補償款時,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不予分配;部分出嫁女嫁到農村,故意不將戶口遷出,甚至將其子女戶口上在本村,進而以戶口仍在本村為由,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

    2.在外務工或全家移居城鎮但戶口尚在村組的農民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爭議

    現實中有部分農民在保留當地戶籍的前提下在城鎮務工,或全家移居城鎮生活,因長期不在本村組生活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村組其他村民相同義務。當村組分配征地補償款時,他們又回來請求其分配權,引起廣大村民的不滿。

    3.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和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爭議

    有些鎮辦企業倒閉解散,對企業職工未作出善后處理,這些職工既沒有退休養老金,也沒有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和社保費,回到本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補償款而村民小組不同意。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后,原先承包的土地被所在村組收回,所在村組既沒有給他們分配責任田,也沒有給他們分配征地補償款。

    此外,還有農村大中專在校學生、現役義務兵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的爭議。

    二、農地征收補償分配爭議的原因分析

    (一)集體土地權屬主體不明確

    我國立法規定,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立法卻沒有明確指出。如《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因此,對所有權主體多級性和不確定性的規定,反而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導致了鄉(鎮)、村集體組織與村小組三個主體都爭當所有權主體,或通過各種名義克扣征地款,有些地方甚至存在鄉村干部憑借權力分割征地款項,導致真正的所有權主體不能享受應該享有的利益。即使屬于村內小組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不正常現象大量存在,補償金落實到真正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二)村民補償分配細則缺乏

    征地補償分配缺乏具體細則,造成各村組村民間分配比較混亂。主要表現為:(1)分配主體上,對于出嫁女、入贅男子、新遷入戶口、新入戶農民等能否享有補償分配權,因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實踐中各村組處理的結果相差很大。(2)分配方式上,有的按人頭分配,有的按被征地面積分配,有的征到誰家土地,補償費歸誰所有,沒征到的一分不給。(3)分配數量上,有的等額分配,有的不分配,有的不等額分配,實行不平等分配最為典型的是戶口新遷入或者新農民入戶或出嫁女戶口未遷出的村民,因為有些村民認為他們對村集體或者村民小組貢獻較少,理應少分甚至不分征地補償款。(4)分配時間上,有的一次性分配,有的分若干次分配。

    (三)法律救濟途徑不完善

    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是否屬于民事訴訟范圍問題,尚存在爭議。有人認為,征地補償費分配糾紛,屬國家建設征地中出現的糾紛,只能由有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不屬法院管轄。也有人認為,集體組織分配征地補償費用的行為,是依法行使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收益權的具體體現,是一種民事行為,此類糾紛屬民事訴訟受案范圍。①此外,其他救濟途徑也不完善。

    三、農地征收補償分配糾紛的法律對策

    (一)地方政府與村集體組織之間的分配糾紛之解決

    針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現存的種種問題,學者提出了多項改革或完善方案,其中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改造方案主張在堅持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及其相關制度進行重新設計。主要是通過明確集體所有權主體、設置和保障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等方式,克服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現存的種種弊端,切實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平衡個人與集體的利益關系,實現土地資源的保護和有效利用,以及農業和鄉村建設事業的協調發展。筆者贊成這種改造方案,不僅因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在我國是必要的、可行的,而且通過改造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能夠解決現存的種種問題,尤其是明確集體所有權主體,從而明確了農地征收補償收益主體,為地方政府與村集體組織之間分配糾紛的解決提供了依據。

    (二)村集體組織與村民之間的分配糾紛之解決

    土地補償費如何在村集體組織與村民間分配,分配比例是多少,似乎缺乏明確規定。但是,國土資源部于2004年11月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物權法第59條第2款第3項也規定: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本集體成員決定。因此,筆者建議:已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給被征地農戶。未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組織。其中農村集體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銷建制的,其土地補償費要全部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與此同時,必須完善土地補償費分配到村級之后的補償程序以強化監督確保補償費足額到位、規范使用。在該補償程序中必須做到:一方面經民主程序決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監督村集體組織把該發的土地補償費足額分配給農民,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經民主程序決定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監督村集體組織拿土地補償款進行的各種投資行為或其他行為,防止集體財產的流失。

    (三)村民相互之間的分配糾紛之解決

    1.新入戶農民、死亡人員、出嫁女及其子女成員資格認定及分配爭議之解決

    (1)入贅男子及其子女,分兩種情況:其一,獨女的入贅男子及其所生子女的成員資格認定。其二,有兒有女戶要求招女婿及其所生子女的資格認定。前一情況的入贅男子戶口已遷入,居住在當地,且其遷出地已不享有地權的,應保證其及子女享有與遷入地村民等額分配。后一情況的所招女婿除戶口已遷入,居住在當地,其遷出地已不享有地權外,還應符合老有所養精神,才能保證其及子女享有與遷入地村民等額分配。

    (2)新生兒和死亡農民。一方面,根據《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新生兒從出生開始就是該村的一分子,應與村民享有同等待遇。另一方面,有限的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資料,一旦被征收后,農民將可能永遠失去依靠該土地生存,征地補償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因此,應當支持新生子女要求相應的補償份額。但對超生子女而言,經行政機關處罰、審批后依法取得戶籍登記,具有村民資格,但是否與其他村民等額分配,由其所在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行使自治權,否則,不利于抑制“超生行為”。另一方面,超生子女是否享有村民待遇、享有等額分配款影響村集體其他成員的直接利益,應在村民個人利益與村集體其他成員整體利益之間尋找平衡點,保護超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因此,目前法律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應尊重農村集體自治權的行使,是否分給、分給多少由村民按照民主議定原則決定。村民在分配時已死亡,民事權利也隨之滅失,其家屬要求死亡人員繼續享有村民待遇,有悖法律規定,不應分給征地補償款。

    (3)被收養子女。依據《收養法》辦理了相關手續,已在當地村組落戶的養子女,其成員資格從收養成立之日起生效,與村民等額分配。收養成立后又解除收養關系的,從收養關系解除之日起被收養人喪失集體成員資格,但如果被收養人對造成解除收養關系負主要責任的,應返還其在具有集體成員資格期間所獲得的與其他成員相同的收益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如果收養人對解除收養關系負主要責任的不返還。

    (4)出嫁女及其子女成員。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出嫁女及其子女成員資格認定及分配爭議之解決分三種情況:其一,嫁入外村組。出嫁女嫁入外村組后,戶籍同時遷入該外村組的,應認定為其及子女具有該外村組成員資格并與該外村村民等額分配,同時應注銷原村組成員資格并不得參與原村村民分配;如其在嫁出時并未帶走戶籍,在未取得外村組成員資格前應具有原村組集體成員資格,其所生子女可隨母申報戶口取得原村組成員資格并與村民等額分配。其二,嫁入城鎮。農村婦女與城鎮男子結婚,戶口轉移城鎮的,其及子女不再具有原村組成員資格并不得參與村民分配;戶口沒轉移城鎮的,因未能享受城鎮居民低保費等待遇,其所在村組不得注銷其戶口,仍享有村民待遇,其所生子女可隨母申報戶口取得村民資格并與村民等額分配。其三,離婚或喪夫。婦女離婚或喪夫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戶籍仍在當地,原居住地應保留其原有成員資格,應與本村村民等額分配;若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其新居住地尚未落實的,原居住地所在村組應保留其土地權益,并與村民等額分配。除離婚婦女的子女可隨父取得相應的成員資格外,離婚或喪夫婦女的子女一般隨母取得相應的成員資格并與村民等額分配。

    2.在外務工或全家移居城鎮而戶口尚在村組的農民成員資格認定及分配爭議之解決

    現實中有部分村民在保留當地戶籍的前提下在城里或其他村鎮務工,因長期不在本村組生活而否認其具有本村組集體成員資格,則過于武斷,有失公平。其是否具有集體成員資格并與村民等額分配視具體情況而定:村民戶籍在本村組且其能夠在外務工期間堅持履行本村組其他村民相同義務的,應認定為其具有集體成員資格并與村民等額分配;村民原始戶籍雖在本村組,但在外務工期間長期不在本村組生活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村組其他村民相同義務的,應認定為其不具有本村成員資格并不得參與村民分配或具有本村成員資格但可少量分配。

    3.鎮辦企業單位退養人員回到本村和全家從外地遷回老家居住且戶口也遷回本村成員資格認定及分配爭議之解決

    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這些“回遷”人員既沒有退休養老金,也不享有城鎮居民所享有的“低保”和“社?!?其基本生活沒有保障。依據《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有關政策,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按戶口屬地原則,他們應享有戶口所在村的征地補償分配權,適當給予分配,作為其基本生活保障。

    4.農村大中專在校生、現役義務兵成員資格認定及分配爭議之解決

    在校的農村大、中專學生及畢業后未就業前,其戶口已從農村遷出,但從經濟來源看,農村地權仍是他們主要的依賴條件,為確保學生能完成學業和考慮可能回家鄉創業,應視為具有原戶籍所在地村組的成員資格,與村民等額分配或適當分配。凡農業戶口現役義務兵,應認定為其具有集體成員資格并與村民等額分配或適當分配,但已轉志愿兵的,從提干或轉志愿兵之日起喪失該資格并不得參與村民分配。

    (四)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的法律救濟

    1.完善相關立法及司法解釋,解決實踐無法可依及不統一的問題。因征地引發的補償款分配爭議凸顯立法滯后,致使補償分配糾紛難以下判,故應制定《土地征收征用法》規范大量征地行為,最高法院盡快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統一指導司法實踐活動。

    2.行政指導與審查。依據村民組織法規定,對涉及村民利益內容的村民會議決定的征地補償款分配方案,可要求先交鄉、鎮政府指導,審查分配方案有無違反法律和政策,如有違反則通過指導予以改正。鄉鎮人民政府應要求村民委員會及時上報村民會議制定的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并依法對其合法性行使審查職權。

    3.民間調解。由于這類爭議具有矛盾尖銳、影響大、執行難的特點,應充分發揮鄉(鎮)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盡量通過調解解決。爭議發生后,可由司法員、調解員深入村組,宣講有關法律和政策,提高農民思想法律意識,消除錯誤思想,使村民與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取得一致意見。

    4.民事訴訟。從法律上講,對來源于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收益,依法屬于村內有農戶籍的全體現存成員,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應屬于全體村民合有,每個成員的權利是平等的,對集體土地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額。可見,對村民來說,征地補償費分配權是一項法定的財產性民事權利,對該權利侵害是一種侵權行為,應由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農村村民間征地補償費分配爭議應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法院應當受理。

    參考文獻:

    [1] 溫鐵軍,朱宋銀.縣以下地方政府資本原始積累與農村小城鎮建設中的土地問題[J].經濟研究資料,1996,(1). [2] 陳晨.關注城市化進程中的弱勢群體[J].經濟體制改革,2004,(6).

    [3] 陳小君.農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調查解讀[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263.

    [4] 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112.

    第5篇: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

    主要問題

    1所有權實現方式不明

    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模糊不清,對于農民集體土地是共有,還是互有,或是其他,一直存在爭論,不同的理解直接關系到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的不同定位,也關系到農民處分集體土地時自由度的大小;另外現行法律關于“農民集體”的規定過于寬泛和空洞,依據法律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鄉、村、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代表其行使所有權,實踐中究竟哪個組織可以稱得上是集體經濟組織,該組織在法律上主體地位如何,農民集體作為主體有哪些民利,這些民利和民主程序在實踐中如何執行;再者認定農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主要依據還是戶籍,但是隨著人口流動的加快,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可能不同,究竟具備何條件才能成為農民集體成員也是一個問題。

    2征收中補償分配不公

    “三農問題”中土地征收補償的分配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在各地經濟發展普遍依賴土地財政的現狀下,并不是所有的農民在征地補償中都能夠得到公平的對待,土地補償費大量被鄉鎮、村截留,農民個體分得的土地補償費少。有資料顯示,目前城市建設占用農業用地中,土地補償款分配比例大致為:農民5%~10%,集體經濟組織占25%~30%,而60%~70%為鄉鎮各級政府所得,地方政府占有了土地收益的大部分,農民在補償中處于劣勢[3]。另外土地補償費分配機制不明確,按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但實際執行中該規定不僅遭到村干部和大多數村民的抵制,也遭到了被征地農戶的反對[4]。

    3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

    我國是十多億人口的大國,其中農業人口約占60%。在城市化加速發展的時期,預計未來十余年,有近2億農民將實現身份的轉變,按照目前城市化和基礎設施建設的速度,今后每年建設用地需要16.67×104~20×104hm2,如果按照城郊農民人均0.067hm2耕地推算,就意味著每年約有250萬~300萬的農民失去土地[5]。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起步晚,社會保障體系未很好建立,失地農民整體素質偏低,就業壓力增大,且教育培訓、醫療衛生等關系民生的問題矛盾重重,這些都是影響社會進步的重大隱患。

    4推進法制化建設任重道遠

    隨著中國法制化進程的推進,行政命令逐漸被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基本法所代替,“法治”代替“人治”正在發生作用,但還沒有成為政府行為和社會行為的主要框架。如我國每年發生約3萬起土地權屬爭議,并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權利的經濟價值不斷凸顯,人們的土地“權利欲”越來越強,在農村農民視土地為命根子,寸土必爭。但我國土地權利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土地權利的規定不具體、不明確。目前我國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實體性和程序性部門規章主要有:《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但是地方在解決權屬爭議案件的實踐中,貫徹執行程序性規定的少之又少,政府要完全做到依法行政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基本思想

    新公共管理理論是20世紀70年代末期發起于英國的新公共管理運動,在受到公共政策學科和企業管理學科的影響而在新公共行政學的基礎上形成,它在西方國家掀起了一場追求經濟、效率和效果的政府公共管理改革運動。新公共管理被視為一套以公共物品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為基礎的管理策略,致力于提高公共部門的效率和政府對于公共部門的控制,提出顧客導向、績效管理、分權原則、公共責任等一系列流行于私營部門的、重要的管理理念[6]。新公共管理以公共部門管理問題的解決為核心,它既是一種管理理論,又指一種新的公共行政模式,還指進行的改革運動。主要內容包括:讓管理者進行管理;衡量業績;產出控制;顧客至上;公共服務機構的分散化和小型化;引入競爭機制;采用私人部門的管理方法;改變管理者與政治家、公眾的關系[7]。根據西方行政學者P•格里爾、D•奧斯本等人的論述,新公共管理理論認為:①傳統政府由于管得過細、過多,以至于什么都做不好,既沒有滿足公眾需求,也沒有高效地提供公共物品與服務,因此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只應制定政策;②傳統政府是一個集權組織機構,制度規范,但缺乏靈活性,而對多變的社會環境,集權模式難以做出快速反應,因此政府應采用授權或分權的模式將一些職權分離出去,而以合同或政策法規的方式對分出去的職能進行監督和管理,從而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和效率的提高;③新公共管理針對傳統政府易忽視公共需求這一問題,提出要以顧客為導向,服務于民,為民辦實事,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④傳統政府對投入的注重多于產出,對公共產品的生產與提供采取壟斷主義,而新公共管理理論提出要重視結果,要在政府部門中引入競爭機制,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和政府的效率。從一般意義上來講,公共管理是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組織和民眾所組成的管理體系,共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無庸置疑,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性公共事務都屬于公共管理的客體,但是不容否認的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管理問題也是重要的社會公共事務。

    啟示

    新公共管理理論無論從產生、內容,還是所要達到的目的層面來說,都是為政府的改革提供依據,改革需要理論的支撐,從新公共管理理論出發,政府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中應做好幾方面工作。

    1公平與效率的抉擇

    新公共管理理論重視資源的利用效率和政府的效率。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在不斷探索和創新的過程中,也必須充分重視使土地這一重要的生產要素真正流動起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全面提高改革績效。但從另外一種意義上來講,產權制度改革其實是在公平與效率之間進行選擇,兩者是一對矛盾體,效率在生產力落后的時代其重要性被提高到了至高點,而當社會矛盾漸露的時候,公平理念就出現了。效率注重規則、缺乏人性;而公平重視人的主觀感受,犧牲效率。效率是生產力的尺度,強調發展;而公平更多是價值觀念,是社會穩定的心理需求。產權制度應在穩定中求變革,以變革來謀穩定,只有這樣效率與公平才會達到平衡。

    2推進法治化建設

    產權制度改革要求政府進行法治管理。法治是一個保護個人自由和社會和平的司法概念,人們和政府應當受到法律約束并服從法律,在這里法律是一種規則,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關組織必須服從,并承擔不服從的不利后果。政府可以建立聽證制度、公告制度等等,加強民眾對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從而提高行政過程的民主性、透明性,減少政府“尋租”現象,為產權制度改革提供及時、公正的司法服務。

    3加強政策儲備

    新公共管理理論認為,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只應制定政策,也就是說政府的職能應是“掌舵”,而不是“劃槳”。在產權制度改革中,政府的職能是要認清改革的方向??梢哉f我國集體土地產權難以改革是因為該產權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完全產權,而是承載了很多社會保障的功能,具有某種“政治”色彩。因此產權改革應當根據我國的政治現實,確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既不是一種“共有權”,也不是一種“總有權”,而是一種獨立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抽象集體所有權”,其主體既不是集體成員的簡單疊加,也不是法人組織,而是高度抽象的。在法律上應賦予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民事主體地位,確定集體主體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明確集體成員在行使土地使用、收益、處分時的民利等。

    4明確權利主體的職責分工

    新公共管理理論認為,政府將部分職權分離后,承擔該職能的團體對環境變化可以做出迅速反應,從而達到較好的管理效果。在產權制度改革中,改革者應分清什么是政府應當承擔的,什么可以由農民集體去自行處理。例如對農村內部集體成員的確定上應允許各地以戶籍為基礎,通過加強農村基層民主自治自主確認集體新出生人口、超生人口、嫁入女、入贅婿、收養子女、移民等是否取得農民集體成員資格,外嫁女、大學生、入伍人員、進城就業人員是否喪失集體成員資格;再有就是開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級市場,允許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轉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鄉鎮等各級政府不應當壟斷農村集體土地的一級市場或實行所謂的審批權,而應允許農村集體土地主體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方向的前提下與用地單位自主交易,政府只對交易合規性進行監督。

    第6篇: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

    近來,一些文章、報道常常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實踐中人們對此還存在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確有共同之處,但又存在較大區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后依法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并給予征地補償。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在緊急狀態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強制方式在一定期間內使用集體土地的行為。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區別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的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臨時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且在使用結束后國家應當返還征用的財產,并支付必要的費用。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礎上談征地問題,不僅有助于大家根據情況正確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讀相關政策規定時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2.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2.1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與村集體、政府與村民的矛盾對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是征收主體,村集體是被征收主體,村民是利益關聯體,由于利益的驅逐,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沖突愈益突顯,并且呈現出多種不同類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馬路贏田村狀告臨渭區人民政府,渭南高速東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糾紛,逐步演變升級成為社會矛盾,甚至對抗。

    2.2征收土地補償政策不能有效落實

    2.2.1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

    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確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并沒有明確指出,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锻恋毓芾矸ā芬幎?,土地征用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委會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村委會作為群眾服務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成了政策的盲區,土地補償中,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現象比比皆是,補償金真正落實到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2.2.2征地補償標準有失合理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對征地補償應依據何種原則并沒有明確。依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這種測算辦法對農民說服力較差。第一,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不盡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邊地區,如果不考慮其所在的地理區位優勢,僅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唯一標準,將明顯低估土地的價值。第二,現行征地補償制度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城市土地除劃撥者外,已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通過市場進行配置,唯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用和補償。農民在參與社會生產過程中,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的,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卻被征地主體以較低的“計劃”價格拿走,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得不合理、不公平。

    2.2.3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影響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立法的發展

    從本質上講,土地征收補償是政府公權力與農民私權利的一場搏弈。我國幾千年來一直流行著“官本位”思想,人們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私有財產權觀念相對薄弱,我國對于私權主體人格的尊重和財產權的保護都不盡完備。筆者認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須轉變觀念,權力本位的思維模式應當讓位,對于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應當置于顯要的位置。

    2.2.4征地程序不透明,農民參與程度低

    雖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事實上,農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參與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現行體制下,國家征地面對的是集體,而非農戶,有權去談補償條件的也只是集體,農民往往不參與征地補償談判,而所謂的集體常常不過是兩、三個鄉村權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務,也成了這些人是否能繼續居于權力位置的決定性條件。雖然國家政策法律多次強調征地過程中的各項補償最終要落實到農民,但農民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征用協商談判中來,征地過程又缺乏暢通的申訴渠道,這就使得其財產權利的保障就更成為問題。

    3.作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3.1熟悉土地征收相關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都是國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時所依照的法律依據,作為村里主持該項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關條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國家的相關政策,又能對村民進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國家的有關規定,使我們能在合法的基礎上統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還設定了很多的救濟途徑,要幫助大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2做好群眾征地工作,構筑起化解群體性事件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農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農民因此而產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動,要從感情上進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眾,耐心聽取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并千方百計幫助其解決。最后,要處事公道,對群眾合理的要求,盡快予以滿足;對一時無法解決的,要解釋清楚,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對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眾利益的規定、做法,要及時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積極引導他們按照國家政府相關政策、法律、程序辦事和維權。把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和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構筑起化解群體性事件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第7篇: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

    關鍵詞:土地儲備;土地統征;土地補償;城市

    中圖分類號:F29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9-0226-03

    土地儲備是指城市政府依法運用市場機制,通過收購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對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與儲備,以供應或者調控城市建設用地需求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土地儲備制度最早在荷蘭、瑞典等歐洲國家實行,隨后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開始推行這個制度,并在大部分國家獲得成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隨著中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城市土地市場的發育,中國的土地儲備制度也應運而生,它是一種新型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代表了中國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中國城市用地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創新,被譽為中國解放后“第二次土地管理革命”。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為城市政府培育和規范土地市場,促進存量土地進入市場,盤活企業存量土地資產,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理順政府與企業之間土地收益分配,為有效解決土地無償使用制度下產生的諸多歷史遺留問題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是政府加強壟斷城市土地供應的新的政策工具,并業已成為推進中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城鎮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新的突破點。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盡管在各地城市的實踐中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由于中國土地儲備制度的發展是先有實踐,后有理論研究,導致該制度的實踐缺乏深入的理論探討和方法指導,加之配套措施等的不完善,從而暴露出一些涉及法律、運作程序、市場、資金等方面的比較棘手、難以理順的問題,這些問題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當前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實施及其社會經濟目標的實現,客觀上要求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并找出對策,在理論指導下逐步完善中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做好城市土地儲備工作。為此,針對當前土地儲備工作中遇到的,諸如社會上對土地統征收購儲備工作的認識不夠到位、;諸多部門協調配合難、私下協議征地和非法轉讓土地行為屢禁不止、多頭管地和經營土地的問題依然存在;自衛片執法督查以來現行土地征收儲備運作模式已不適應當前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且容易造成新的土地違法行為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要做好土地儲備工作,實現新突破、新跨躍,應大力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1.加強宣傳,提高認識 。目前,在社會上一定范圍內自上而下對土地儲備工作的認識還存在一定的誤區,尤其是對開展該項工作的目的意義沒有真正形成共識,認為政府統征土地就是為了賣地賺錢,這是一種帶有片面性的錯誤理解。首先,對集體土地實行統征是法律賦予人民政府及其土管部門的一項法定職責。土地的征收、征用權屬于國家公權,由人民政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國土資源部門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代表人民政府行使轄區內土地管理和行政執法權。其次,實施土地的統征儲備是政府落實宏觀調控政策的重要手段。政府只有通過對土地的統一征收,統一儲備,才能實現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達到集約、節約用地的目的。我們要認真做好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宣傳不斷提高廣大干部群眾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水平和遵法守法意識,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國土資源管理和土地儲備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科學制定土地統征儲備規劃??茖W制定土地統征儲備規劃和年度計劃,是實現該項工作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前題和基礎。按照政府工業基地建設實施方案要求和工業園區的布局,在規劃的制定安排上,應著重考慮以下幾點:一要合理確定土地統征儲備的區域。將高新區的城市規劃控制區建設用地全部納入統征儲備范圍,同時,對各建制鎮、各鄉政府所在地、省道兩邊的建設用地也逐步納入統征儲備范圍;二要保證有一定數量的土地儲備。近幾年正是菏澤市項目建設高峰期,應不斷加大土地統征儲備的規模,每年的土地動態儲備保有量應不低于相當規模;三要拓寬各類非農建設用地的統征范圍。具體地講,凡是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征用的各項建設用地,不論面積大小,一律納入統征范圍,包括居民個人、機關單位、基礎設施、工礦企業、商貿旅游及政府興建的福利事業等。規劃一旦制定,要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保證規劃的順利實施。

    3.嚴厲打擊土地違法行為。目前在菏澤市違法占地和非法買賣土地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在市城區和城區周圍的繁華地帶居住的村民或村集體組織,以其原有宅基地與開發商合伙進行房地產開發;有的城鎮居民私下購買村集體土地或宅基地;有的企業在沒有任何批件的情況下擅自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協議征地,應嚴格禁止以村兩委名義變相炒買炒賣、租賃集體土地。這些非法轉讓或變相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為逃避了土地征收和相關稅費的征收,嚴重擾亂了土地市場,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同時也給土地征收儲備工作帶來極大負面影響。對此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清理和整頓,實施中要與城建、房管、紀檢、公檢法等相關單位相互配合、密切協作,進行綜合整治,對城區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城規部門不得發放規劃許可證,房管部門不得頒發房屋產權證,國土局要對上述非法轉讓或變相轉讓土地行為依法嚴肅查處,該拆除的拆除,該沒收的沒收,該罰款的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對典型案件的公開處理,達到宣傳法律教育群眾的目的。同時,要加大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力度,堅持土地收儲和供應“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的原則,只有從源頭上扼制集體土地非法轉讓行為,才能保證土地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4.改革舊的土地供應模式 。目前菏澤市供地模式是“被動式”的供地,即每上一個項目,經濟發展部門立項以后,由項目業主向國土部門申請用地,國土部門啟動統征程序,選址征地,組織報件,經省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以后,再以招拍掛的形式將地出讓給企業。該供地模式所需時間長,每征一次地都要啟動相同的程序,既費時又費力,尤其是對那些急需開工的企業容易造成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故應結合菏澤市實際,徹底改革舊的土地供應模式,變被動供地為主動供地。具體思路是,對經省政府批準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高新區范圍以內的數千畝的集體土地實行一次性統征,一次性組件報批,一次性儲備,并對所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整治,達到“三通一平”,延長供地鏈條,使過去的企業等地變為現在的地等企業。一旦有企業入駐開發區工業園區可隨時申請,隨時供地,既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優質便捷的供地服務,又減少了因用地手續不能及時到位而引發新的土地違法案件。同時,要建立健全土地儲備工作的良性循環機制:一是要用好用活周轉資金。利用出讓收入解庫前的時間差,將資金再投入,進行滾動發展,提高資金利用率。二是對劃撥供地項目,在依法免去相關稅費前提下,實行保本供地,即用地戶必須承擔土地統征和手續報批所花費成本資金。三是實行宗地統征預決算。征地前,對每一宗擬征土地在城市規劃中的用途、所需成本以及升值空間都要進行考量、評估和測算,土地征收出讓后再進行宗地決算,做到不盲目征地,不虧本征地。四是要依法確保土地出讓收入足額入庫,禁止任何形式的違法減免土地出讓金行為。對政府重點扶持的項目用地,建議在資金征收和扶持上實行兩條線,該征收的足額征收入庫,該扶持的財政另行投資扶持。

    第8篇: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

    1、吳一邊塘下地塊

    征收鄭家塢鎮吳一村集體土地1.0106公頃(其中耕地0.8593公頃;其它農用地0.1382公頃;建設用地0.0131公頃),四至范圍:東至規劃道路,南至田,西至吳吳公路,北至浦鄭公路。開發用途為居住用地。

    2、學前路南側地塊

    征收鄭家塢鎮寺郎村集體土地1.3942公頃(其中耕地0.1275公頃;林地1.1197公頃;其它農用地0.0521公頃;建設用地0.0949公頃),四至范圍:東至華昌公司,南至山,西至空基,北至學前路。開發用途為居住用地。

    3、振浦路百川西側地塊

    征收鄭家塢鎮吳一村集體土地0.0373公頃(其中耕地0.0232公頃;其它農用地0.0035公頃;建設用地0.0106公頃),四至范圍:東至百川公司,南至浦鄭公路,西至山,北至山。開發用途為工業用地。征收鄭家塢鎮寺郎村集體土地0.2912公頃(其中耕地0.2336公頃;其它農用地0.0319公頃;建設用地0.0257公頃),四至范圍:東至百川公司,南至浦鄭公路,西至山,北至山。開發用途為工業用地。

    4、寺郎西側地塊

    征收鄭家塢鎮西山下村集體土地0.0904公頃(其中耕地0.0786公頃;其它農用地0.0118公頃),四至范圍:東至寺郎路,南至高速公路,西至山,北至山。開發用途為工業用地。征收鄭家塢鎮寺郎村集體土地0.7186公頃(其中耕地0.3859公頃;林地0.1595公頃;其它農用地0.1732公頃),四至范圍:東至寺郎路,南至高速公路,西至山,北至山。開發用途為工業用地。

    5、黃宅鎮新宅村以東地塊

    征收黃宅鎮新宅村集體土地2.7675公頃(其中耕地2.2932公頃;其它農用地0.0573公頃;建設用地0.4170公頃),四至范圍:東至沿江路,南至道路,西至創新路,北至道路。開發用途為工業用地。

    6、黃宅鎮沿江路二期建設工程地塊

    征收黃宅鎮鐘村集體土地0.9473公頃(其中耕地0.4592公頃;其它農用地0.0230公頃;建設用地0.0145公頃;未利用地0.4506公頃),四至范圍:東至道路,南至浦陽江,西至振業路,北至中東木業特種染整公司。開發用途為道路用地。

    7、下漁市村以南地塊

    征收黃宅鎮信華村集體土地1.8497公頃(其中耕地1.6441公頃;其它農用地0.0420公頃;建設用地0.1636公頃;),四至范圍:東至黃鄭路,南至環島,西至工商路,北至道路。開發用途為商住用地。

    8、白馬鎮桐山公路以東、浦陽江以西工業地塊

    征收白馬鎮五豐村集體土地4.2326公頃(其中耕地4.1168公頃;其它農用地0.0237公頃;建設用地0.0878公頃;未利用地0.0043公頃),四至范圍:東至五豐村土地,南至路,西至五豐村土地,北至柳溪。開發用途為工業用地。

    9、江南第一家白麟溪以北地塊

    征收鄭宅鎮東明村集體土地0.3605公頃(其中耕地0.3605公頃),四至范圍:東至本村田,南至白麟溪,西至后溪村田,北至本村田。開發用途為商業、金融業、居住用地。征收鄭宅鎮后溪村集體土地0.9960公頃(其中耕地0.9541公頃;其它農用地0.0419公頃),四至范圍:東至東明村田,南至白麟溪,西至本村田,北至道路。開發用途為商業、金融業、居住用地。

    10、鄭宅鎮工業大道以南(一)地塊

    征收鄭宅鎮東莊村集體土地3.4755公頃(其中耕地3.1544公頃;園地0.1867公頃;其它農用地0.0784公頃;未利用地0.0560公頃),四至范圍:東至本村田,南至規劃道路,西至本村田,北至本村田。開發用途為工業用地。

    鄭宅鎮工業大道以南(二)地塊

    征收鄭宅鎮下方村集體土地1.3128公頃(其中耕地0.9703公頃;其它農用地0.2058公頃;建設用地0.1367公頃),四至范圍:東至本村田,南至規劃道路,西至本村田,北至本村田。開發用途為工業用地。

    鄭宅鎮工業大道以南(三)地塊

    征收鄭宅鎮下方村集體土地0.5107公頃(其中耕地0.5107公頃),四至范圍:東至達塘村田,南至規劃道路,西至塘,北至本村田。開發用途為工業用地。

    11、浦江縣四中規劃路地塊

    征收浦南街道平一村集體土地0.3956公頃(其中耕地0.3205公頃;其它農用地0.0751公頃),四至范圍:東至埠頭村土地,南至后陳村,西至亞太大道,北至浦陽江,開發用途為道路用地。征收浦南街道石埠頭村集體土地1.1336公頃(其中耕地1.1088公頃;其它農用地0.0248公頃),四至范圍:東至平七路,南至四中規劃地塊,西至平一村地塊,北至浦陽江。開發用途為道路用地。

    12、四中西出口道路地塊

    征收浦南街道平一村集體土地0.6465公頃(其中耕地0.5876公頃;其它農用地0.0589公頃),四至范圍:東至四中,南至47省道,西至后陳村,北至浦陽江,開發用途為道路用地。征收浦南街道石埠頭村集體土地1.3177公頃(其中耕地1.2783公頃;其它農用地0.0394公頃),四至范圍:東至浦江四中,南至47省道,西至后陳村,北至浦陽江。開發用途為道路用地。

    13、文景路二期地塊

    征收仙華街道紅旗村集體土地0.7656公頃(其中林地0.7656公頃),四至范圍:東至五里村土地,南至五指山,西至文景路一期道路,北至文景苑,開發用途為道路用地。征收仙華街道五里村集體土地4.2988公頃(其中耕地2.4166公頃;林地1.0548公頃;其它農用地0.1299公頃;建設用地0.6975公頃),四至范圍:東至職技校,南至五指山,西至紅旗村土地,北至紅旗村土地。開發用途為道路用地。征收浦陽街道城北村集體土地0.1031公頃(其中耕地0.1021公頃;其它農用地0.0010公頃),四至范圍:東至紅旗村土地,南至五指山,西至文景路一期,北至文景苑。開發用途為道路用地。

    14、浦江縣廣播電視中心遷建項目一期工程地塊

    征收仙華街道中埂社區集體土地1.4848公頃(其中耕地1.4773公頃;其它農用地0.0075公頃),四至范圍:東至檔案館,南至中埂村土地,西至平七路,北至機耕路,開發用途為C33廣播電視用地。征收仙華街道項宅村集體土地0.6575公頃(其中耕地0.6450公頃;其它農用地0.0125公頃),四至范圍:東至檔案館,南至中埂村土地,西至平七路,北至機耕路。開發用途為C33廣播電視用地。

    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標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執行。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采用支付安置補助費、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等辦法予以解決;被征收土地地上建筑物按有關拆遷政策規定處理。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內,提供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由當地村委會匯總征地補償情況,向浦江縣統一征地辦公室辦理補償登記手續。

    第9篇: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包括: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我國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包括: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償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

    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

    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包括: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本文通過對我國農村土地征用制度概念的理解以及闡述了農村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和在土地征用時應補償范圍和標準。另外,根據我國目前在農村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其存在的原因,并在“公共利益”范圍界定,征用制度完善,補償制度完善,規范政府征地行為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議。

    關鍵詞:農村集體土地征用制度“公共利益”范圍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程序

    我國土地的所有形式包括兩種,一是土地的國家所有制,二是土地的農村集體所有制。我國農村土地征用是發生在國家與農村集體之間所有權的轉移,它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給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相應的補償后,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

    一、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區耕地又浪費嚴重。隨著人口的逐年增長,耕地將繼續減少,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中要做到這一要求,必須堅持:(1)加強規劃,嚴格管理,嚴格控制各項建設用地(2)要優先利用荒地,非農業用地,盡量不用耕地(3)要優先利用劣地,盡量不用良田(4)加大土地監察和土地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切實制止亂占耕地的濫用土地行為。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不但因為征用土地是國家政治權力的行使,而且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國的最高利益,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體現,私人行使權利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時就得對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建設即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因此應在貫徹節約土地,保護土地的前提下保證國家建設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集體土地征用意味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喪失,故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一是對被征用土地的生產單位要妥善安排生產,二是對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適當補償,四是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用的補償并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該被征用土地建設項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單位則兼具這兩個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補償是合理的。用地單位的補償是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給予補償。

    二、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用。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土地補償費,主要是因國家征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2、安置補償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規定。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處于生長而未能收獲的農作物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三、我國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若干問題

    1、相關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這些規定都強調了征用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說,只為某個或某些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體土地的。但是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或界定哪些項目用地不是為“公共利益需要”。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征地審批程序的規定,可以間接推斷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而事實上,為實施城市規劃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體的建設項目來使用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往往是誰申請使用,就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出讓或劃撥給誰使用。這里面的“公共利益需要”尺度很難把握。

    2、對非法占地行為的處罰力度過輕。目前已查處的大量違法批地占地案

    件,往往是未批先征,未批先用,事后再補辦手續。即使被查處了,也常以“生米煮成熟飯”為由,再補辦手續,做善后工作,最終實現征地占地的“合法化”。今年以來,全國已發現違法占用土地案件4.69萬件,結案2.78萬件。然而,只有193人受到行政處分,62名違法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16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受處罰率僅為千分之幾。既破壞了司法的權威性,也沒有使違法者受到震懾。

    3、征地補償過低導致失地農民生活毫無保障。在對農村土地進行征用后,政府通常給予四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前兩種費用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后兩種費用則是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人的。國家在對農村土地征用后,受償的主體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個人承包經營農戶不能作為受償的主體,只能在集體經濟組織中受償,失地農民不僅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且喪失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成了多余的勞動力。加之沒有配套措施安排其生產和生活,造成農民失地又失業生活極度困難。

    四、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導致上述問題的成因。

    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樣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為局部利益故意模糊“公共利益”的概念。我們并不否認為了公共設施和公益事

    業建設需要犧牲部分人或集體的利益,但不得不對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征地適用的范圍、征地的程序和損失補償產生了質疑。國家征用權的濫用和土地所有權的強制轉移,產生了明顯的不公平:政府以低補償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又以拍賣、出讓等形式高價轉移給土地開發商。把這一行為認定為了“公共利益”,顯然是沒有說服力的。該行為使農民的私權利受到侵害,另一方面,被征土地的利用率也遠遠不及農民對自己土地的利用率。2、農村土地征用權的濫用。農村土地的征用主要針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其中也涵蓋了一部分農民個人承包經營的集體土地。對農村土地的征用也主要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和農民個人的利益。有的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幌子,以較低的補償強行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體單方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強行征用農

    民承包的土地。當農村土地被肆意的征用,社會上便出現了一種新的群體-“失地農民”,他們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又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尋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們不斷地上訪、告狀,成為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3、征地程序中欠缺有效的監督機制,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這是征用農業用地的基本程序,但在我國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最大的問題是不按審批程序進行。我國的廣大農村中,縣、鄉、鎮政府對農村土地享有著絕對的權力,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村集體所有,但縣、鄉、鎮政府部門卻是所有者主體的代表,同時又是征用土地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涉及農村土地征用的決策上需要聽從于政府,由于在征用程序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很多時候便會出現政府擅自占用土地、買賣土地等非法轉讓土地和越權審批,或先征后批,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占地的現象。由于農村土地征用費低,很多土地在被征用后由于種種原因被閑置,造成了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致使農村土地流失嚴重。

    4、土地征用補償制度不健全是成為引發糾紛的爭端的主要原因。

    首先,行政補償法律體系不健全。我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但未規定應給予相應的補償。與憲法此規定相配套的法律規范對于補償制度的規定也不完備。如《環境法》、《水法》、《草原法》中只有各種禁止性、限制性的規定,但卻未規定應當給予何種補償的規定。其次,補償辦法規定不合理、不科學,在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較差?!锻恋毓芾矸ā返?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征用前三年該地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六倍至十倍,對安置費的補償規定為最高不超過十五倍,兩者相加不超過三十倍。這樣的規定能否合理體現被征用土地的實際價值令人懷疑。據權威部門統計,

    近三年全國土地出讓金收入累計達9100多億元。這其中又有多少真正補償到了農民的手中呢?

    五、對農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出現諸多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

    1、要確立規范的征地制度標準。

    在實際征地過程中,之所以出現損害農民權益和農地非農化失控的現象,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征地的指導思想有偏差,目的動機不純,往往是出于利用土地做無本買賣,以求盡快實現資本原始積累,加快建設,或者為了體現個人政績。其實,規范的征地制度應具備兩項基本功能,或者說能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具備保障農民權益的功能,以確保農民在失地的同時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居住、就業、醫療和養老的條件;二是具備控制農地非農化趨勢的功能,將農地占用納入合理利用和保護有限土地資源、實現生態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的軌道。這是衡量征地制度是否科學、合理、規范的唯一標準。只有以此為出發點,并作為實施征地過程的指導思想,輔以切實措施,才能確保在推進城市化過程的同時,最大限度地確保農民權益和有效地實現耕地資源的動態平衡。

    2、要科學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

    由于“公共利益”概念的抽象性,而我國現行法規對“公共利益”的范圍未作出明確界定,這為任意解釋“公共利益”、擴大征地范圍留下了空子,以至于出現“公共利益”是個筐,什么東西都可往里裝的情況。為了避免出現這類現象,參照國際上有關國家《征地法》的規定,有必要對“公共利益”的范圍作出明確限定,主要包括:(1)、國防、軍事需要;(2)、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需要;(3)、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鐵路、公路、河川、港灣、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及環境保護等建設事業;(4)、國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機關,以及以非營利性為目的的研究機關、醫院、學校等事業單位?!肮怖妗本哂袆討B性,為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帶來了一定難度。所以,應倡導、重視社會民眾的參與權、選擇權。對于社會普遍承認的、獨立于社會和國家現行政策之外的公共利益用地項目,如有關國民健康、市政基礎設施等,政府應嚴格按有關土地征收、征用法規辦事,而對那些由社會發展不同階段所引發的符合社會、國家急需要的相對公共利益項目,尤其是有爭議的項目,則應建立特定的制度,即通過采用公開、透明的方式,向社會說明其“公共利益”之所在,提倡由政府和全體民眾討論、認同。

    3、要規范政府的征地行為。

    在對農民集體土地的征收、征用過程中,政府始終處于強勢地位,它既是征收、征用的主體,又是補償的主體。雖然,新修改的《憲法》對有關土地征用的條款作了重大修改,突出了對農民利益的保護,但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強勢地位并未有多大的改變,對“公共利益”的解釋權仍在政府,征地的程序仍掌握在政府手中,對征地如何補償的決定權還是在政府。因此,如何規范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行為,構成了規范征地制度,保障農民權益的關鍵。為此,首先要嚴格控制政府的征地權力,理清征收、征用的界限。其次強化平等協商和監督機制。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要征收或征用集體土地時,必須尊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體地位。政府在對集體土地征收、征用的決策作出之前,必須與集體農民進行平等的協商,征得絕大多數農民的認同。再次要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利益關系。在現行征地制度下,在征地和供地之間有一個很大的利益空間。它構成了濫用征地權力、任意降低補償標準的癥結。因此,必須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規范、約束政府行為,弱化乃至剝離政府與征地行為之間的直接利益關系。

    4、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加強征地的民主性。

    筆者認為,農村土地征用事關農民的生存,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程序,在原有的程序上還需要注意完善和增加幾個步驟:其一應該加強對農村土地征用的審批程序。其二,應該增加農村土地征用的聽證程序。在農村土地被征用時,農民往往是最后一個知道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了。為了提高征用土地的透明度,防止在征用農村土地過程中的暗箱操作,應當增加聽證程序以聽取被征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見,滿足他們的知情權,提高征地的透明度。其三,加強農村土地征用的民主性。雖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無權決定土地被征用的用途,但對征地補償的確定及補償費用的分配及使用,卻有權進行參與,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是少數農民的土地被征用,那么更有必要讓失去土地的農民參與決策,如此才能更好的監督征地使用單位對土地使用情況,如果被征土地被閑置,農民當然地有權申請恢復土地的耕種,如此不僅達到了提高被征土地的利用率,還更有利于保護國家有限的土地資源。

    5、完善農村土地征用的補償制度,合理安置失地農民。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如何完善是學者們一直關注的問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中的“土地年產值”是個極不易確定的數值,各地差異也相當大,計算時主觀性很強,不僅增大了政府自由補償的隨意性,而且在實踐中征地的雙方多數時是達不成共識的。因此,筆者認為解決這些問題應該從幾個方面著手:第一,補償標準。現在是市場經濟的時代,只有以土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補償的標準才較為合理,讓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切實了解土地征用,參與討價還價,如此才能滿足、保障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土地的征用。第二,合理的給予安置。應該在給予金錢補償的同時,對他們今后的生活給予安置。另外,筆者認為還可以將一部分補償拿出為失地農民辦理保險,這也是維護他們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徑之一。第三,擴大補償的范圍。筆者認為在對農民的實際損失給予了補償的同時,還應該加入預期的利益。預期的利益當然是很難確定,但是可以從失地農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潤中予以確定,尤其是對于個人承包集體土地的農戶,承包期限還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們的預期利益更應該給予維護。

    參考文獻資料:

    1、《憲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

    2、《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

    3、《房地產管理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梁書文馬建華張衛國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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