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

    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

    第1篇: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

    關鍵詞:國有土地 房屋征收 公平補償 革新 局限性 社會影響

    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與之相配套,在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方面,2001年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現在的社會發展,因此,《條例》的出臺,對國有土地的征收程序以及條件做了更加規范、嚴格的要求和補償標準,一定程度上,使我國的國有土地征收與補償制度從根本上發生了變化。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法律的改革完善

    (一)征收條件做了嚴格限制

    《條例》中明確規定國有土地房屋的征收只能用于“公共利益”,商業建設對土地的征用不適用于本條例,《條例》主要維護的是被征收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并在第八條里對公共利益的所涵蓋的范圍做了詳細的限制,嚴格的征收條件從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國家和人民的公共利益。另外,政府對房屋進行征收前,一定要走嚴格的法律法規程序,進行風險評估。

    (二)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的關系得以明確

    房屋征收的當事人是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兩者之間是補償與被補償的關系,征收部門指的是縣級以上負責房屋拆遷管理的部門,而之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拆遷人,包括了商業建設單位,在《條例》中規定了政府才是房屋征收的補償主體,避免了建設商與被征收人之間的矛盾沖突,更好的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促進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房屋征收和補償程序更加規范具體

    在房屋征收過程中,要堅持民主的基本原則,要嚴格按照標準程序進行房屋征收,結果要公開、公示,要維護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房屋征收部門應該將相關征收法律和相關內容以宣講、公告的形式傳達給被征收人,《條例》還賦予了被征收人參加聽政會、自主選擇評估機構等,公眾的意見由政府和專家認真考慮并給出最后結果和原因,這種相對民主化的方式有效維護了被征收人的權利,提高了公平、公正、公開的透明化程度。此外,嚴格按照先補償、后搬遷的房屋征收原則,在走正規程序的同時,最大程度的保護了被征收的合法權益;《條例》中規定,土地被征收后,被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被收回,國有土地根據公共利益需要重新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四)完善了補償機制

    《條例》結合了《物權法》的相關內容,將公平作為最基本的補償原則貫穿始終,只有保證了公平公正,才能使社會和諧穩定,因此,補償價格作為敏感問題,一定要做到相對公平,要給被征收者最基本的公平對待,避免因賠償引起的上訴、糾紛等現象;之前,房地產價格評定機構都是由拆遷人選定,容易出現不公平或者讓被征收者心理產生不公平的現象,因此《條例》中規定評估機構可有被征收者選定,以保證民主和公平;《條例》中還將補償內容作了補充,被征收者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補償等,規定補償安置資金不得挪為他用,必須專款專用,并確立獎勵機制,鼓勵被征收者積極配合,降低起抵觸情緒;對于等級范圍之外的違建建筑,堅決維護國家財產,不給予補償。條例的補償標準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更具體、公平,更好的保護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安定。

    (五)建設單位不得參與搬遷活動

    過去,建設單位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目的,采取一些過激乃至違法等暴力行為,強迫拆遷人搬遷,因此引發了不少事故,影響了社會和諧,所以,《條例》中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等有利益關系的部門單位不能參與拆遷活動。

    (六)完善“行政裁決”體制,取消強制拆遷

    《條例》中規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也就是政府既是補償主體也是拆遷當事人,那么政府享有裁決權就不合理了。因此,法律規定的事項和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情況才能申請行政裁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此外,為了維護被征收者的權益,防止強制拆遷激發政府與公民的矛盾,所以不保留政府強行拆遷的權利。

    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盡管《國有土地房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頒布,進一步規范并具體規定了一些內容,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

    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未納入規定。《條例》中只保障了國家土地上房屋征收規范內容,卻忽略了城中村集體土地的征收,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性質都是為了公共利益,但是房屋征收問題被區別對待,而沒有確立統一的法律法規。

    償價格是國有土地房屋征收中最受關注的問題,《條例》中雖然規定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擇,但是最后的評估費用都是由房屋征收部門出資,因此,評估結果存在“泡沫”,難以達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補償沒有在《條例》中明確規定,而且只對房屋所有權者進行了賠償,承租人作為受害者,沒有對其給予一定的補償,只能通過合同法來維護自身權益;搬遷過程中,執行力度有待完善,《條例》中規定了防止政府的強制征收權利,但是遇到特定情況和緊急需要時,就會因此耽誤拆遷進程。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國有土地房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頒布雖然一定程度上完善革新了征收補償制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糾紛,但是法律治理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條例》中部分補償價格、承租人補償機制和行政訴訟等相關機制還不夠完善,這些問題都會影響公平公正,不利于維護社會穩定。因此,新《條例》是我國法治的進步,在此基礎上,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法律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陳坦文.我國城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制度完善研究[D].安徽大學,2012

    [2]路天飛.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范圍及程序的完善[D].吉林大學,2014

    第2篇: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

    關鍵詞:國家征收權 公共利益 公正補償

    土地征收是國家利用公權力強制性地將土地國有化,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一種途徑。嚴格規范國家公權力和切實保障公民私權利,是土地征收制度具備合理性和可行性的重要標準。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和城市化水平的快速提升,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制度弊端日益顯現,由此引發的官民糾紛頻頻發生。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統計的數據,2008年至2011年間,浙江省檢察機關共查辦涉農村土地管理領域案件800余件,其中發生在土地征收開發環節的有316件。就全國范圍而言,涉土地征收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多是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通過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變為未利用地再轉為建設預留地。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地方政府、村集體與失地農民之間的利益嚴重失衡,矛盾不斷激化。從制度層面改進與完善現行土地征收制度是規范政府公權力的運用、保障公民私權利的行使,減少、緩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步驟。

    一、國家征收權的內涵

    (一)國家征收權的含義

    國家征收權在兩大權威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和《牛津法律大辭典》――中均有界定。其中,《布萊克法律辭典》將國家征收權定義為:“國家以占有財產或主張權利的方式,或由于消滅財產或嚴重損害財產而實際上取得私人財產;或者在效果上等同于取得私人財產。當政府行為直接地影響或實質上滋擾財產所有人對財產的利用、占有和收益時便構成了征收。”在《牛津法律大辭典》中,國家征收權是指“為了公共的目的,在必需或至少確實需要的情況下,國家最高政權擁有以補償方式強制取得公民財產的權利。”簡而言之,國家征收權是國家為了公共目的而占用私人財產的權力”。

    (二)國家征收權的特征

    國家征收權的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征收權的權力來源是國家

    “是國家或者共同體所擁有的絕對且永久的權力。” 是國家的靈魂,是國家的本質屬性,具有絕對性、永久性、不可侵犯性等特征。征收權是國家的具體表現之一,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國家可以憑借其對私人所有的財產限制甚至剝奪。

    2.征收權的實施目的是公共利益

    征收權是國家的權力,只能由國家行使。然而,這一權力的行使是建立在侵犯公民私人利益的基礎上的,因此,國家行使這一權力必須要限制在嚴格的條件范圍之內,征收權的行使必須要有正當性。公共利益是征收權行使的唯一正當理由。個人權利實現的前提是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個人利益應當讓位于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才有權力行使征收權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私人權利。

    3.征收權的行使前提是公正補償

    征收權行使的后果是限制或剝奪公民的私人權利,實質上是以犧牲公民的個人利益為代價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全體社會成員有義務通過分擔個別公民的利益犧牲緩解被征收公民的損失,以達到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相對平衡。可以說,補償與征收是唇齒相依的關系,無補償即無征收。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現狀

    美國、日本、臺灣地區等土地征收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或地區都是采用集中立法的方式規范土地征收制度,即制定統一的土地征收法。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統一的土地征收法,土地征收制度散見于《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地方法規等之中。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另外,各省市自治區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關的土地征收規范。如浙江省《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出臺之后,省內各市還會制定相關的土地征收條例等規范。

    (二)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缺陷

    1.基本法對土地征收的規范缺乏可操作性

    公共利益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解釋不當很容易造成國家征收權行使的異化。在立法技術上,多數國家采用明確列舉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如日本的《土地征收法》第三條以列舉的方式列出了三種可以進行征收或者征收的土地房屋的項目,只有符合這三項的事項才被認為具有高度公共性的項目,否則無法通過征收取得土地或房屋。在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等對土地征收的規定只是從基本法的層面肯定了國家享有土地征收權;雖然提到了“公共利益”,但是并沒有對公共利益進行具體界定。過于原則性的規定不利于約束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導致大量的超出“公共利益”范疇的侵權征收出現。

    2.立法對地方政府職能定位不當導致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權力過分擴張

    我國實行市場經濟,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應當靠市場配置。然而,我國土地的供應自1998年開始行政手段完全代替了市場配置,土地供應行政化產生了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局面。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土地的農民的補償費直接由政府支付,可見,政府此時充當交易一方主體的角色。基本法對土地征收具體事項規范的過于原則性,使得地方政府承擔制定本地區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具體操作規范的工作,因此,地方政府此時充當了立法者的角色。地方政府集立法者、執行者、交易者與一身,權力的異化與過分擴張使得土地征收過程成為腐敗的重災區。

    3.立法規定的被征收人權益補償標準過低補償范圍過窄

    《土地管理法》中雖有規定征收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標準,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上述相關補償費的具體標準仍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際上,各地區規定的征收補償標準,既未考慮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價格上漲的因素,又未考慮人民群眾實際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因素,標準過低過于死板,并不能使被征收土地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我國現行法律將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嚴格限定在土地補償、安置補償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三個方面。顯然,這種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是嚴格限定在征收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范圍內,征收所帶來的間接聯系以及延伸的附帶損失均未列入補償范圍。而日本土地征收法將征收經濟損失補償、少數殘存地補償、離職者補償、事業損失補償及延伸的附帶損失補償均納入到補償范圍;另外,德國和臺灣地區也是將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及附帶損失都納入到補償范圍之內。對比之下,我國的補償范圍明顯過窄,這對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的保障極為不利。

    三、土地征收的立法完善

    一套健全的土地征收制度需要多方面配套制度的協調和配合,如土地規劃制度、土地流轉制度、土地交易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等。然而,土地征收自身的立法完善無疑是建立健全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最重要的環節。

    (一)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法律內涵

    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權的唯一正當理由,也是國家公權力侵犯公民私人財產權的正當性來源。我國對“公共利益”的現有規定屬于概括式規范,較為原則,過于籠統,政府行使征收權的具體事項基本無法可依,難免導致征收權行使的異化。事實上,在我國,正是因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模糊,不具有操作可行性,地方政府濫用“公共利益”,任意征收土地,肆意侵犯農民土地權益,導致良田變成荒地,農民被迫離開家園的現象頻頻發生。因此,我國立法應當在現有概括規定的前提下,具體列舉出屬于“公共利益”的事項,將政府的征收行為嚴格限制在法定范圍之內,從法律層面切斷征收權力濫用、異化的源頭。

    (二)明確土地補償事宜的立法規定

    土地補償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環節,合理規定土地補償的各項事宜既能最大限度的安撫失地農民,減少征收的阻力,也能為失地農民將來的生活提供保障。對于我國而言,應當從立法的角度,加大土地補償的力度。第一,提高土地補償標準,使得農民能夠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第二,擴大土地補償的范圍,將間接損失和延伸出的附帶損失一并納入到補償范圍之內;第三,明確補償的收益主體,改變將補償費用發放給村集體組織,再由村集體組織分配給農民的做法,將補償費用的收益主體明確為失地農民。減少中間環節,更有利于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第四,明確土地征收的司法救濟制度,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處于明顯的強勢地位,農民屬于較為弱勢的群體,引入司法救濟制度,能夠有效制約和糾正違法的土地征收行為,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采用集中立法的模式建立統一的土地征收法

    國際上通行的土地征收法的立法模式有兩種:分散式立法與集中式立法。其中,集中式立法更具優越性,也更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第一,集中式立法模式有利于統一和明確立法目的;第二,有利于減少甚至避免不同位階規范之間的法律沖突和矛盾,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性;第三,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制是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在集體土地所有權自身不完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土地博弈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土地征收呈現出異常的復雜性,集中式立法更有利于應對這種復雜的局面。

    參考文獻:

    [1]張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與出路――美國公用征收條款的憲法解釋及其對中國的啟示[J].北京,中國法學,2005(5)

    [2]丁文.土地征收立法缺陷之管窺[J].武漢,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6)

    [3]薛剛凌,王霽霞.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研究[J].北京,政法論壇,2005(2)

    [4]帥海香.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法律制度的問題與對策[J].法學雜志,2011(10)

    第3篇: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收 補償范圍 間接損失 土地承包權 社會保障

    征收補償的范圍是征收補償制度的基本構成要素之一,也是征收制度中各種補償原則的落實和具體化。征收補償范圍主要解決的是應對哪些方面的財產損害進行補償的問題。

    一、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存在的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土地補償費。它是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補償的對象是集體組織喪失的土地所有權。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農業人口的安置,因此,誰負責農業人口的安置,安置補助費就應該歸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地土地下管線等設施的拆遷和恢復費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地上物的補償費是補償被征收土地上附著物的直接損失。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處于生長階段的青苗被毀壞后給與未能獲得可預期收益的補償。這種補償也是農民在征地中的直接損失。

    根據上述分析,土地補償費、地上物的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都是對土地征收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安置補償費是對農民基于土地所產生的穩定的收益之損失補償,體現了對農民生存保障的考慮。但是,我國這種補償范圍立法規定,無論是與外國征收補償立法比較,還是從我國征收補償制度的實踐來看,都是值得仔細斟酌的。我們認為,我國征收補償制度之立法,基于農村土地制度的現狀,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從被征收土地上存在的權利體系角度考察,可以發現我國征收補償的權利損失僅限于土地所有權,根本就沒有對農民享有的土地承包權等土地他項權利之損失給予補償。然而,土地承包權卻是農民對土地享有的最主要的權利,因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實際上是不可能進行分割的,而在實質意義上由農民享有和處分所有權,所以,農民享有的土地所有權實際上一個虛有權,只有土地承包權對于農民而言才有實際意義。土地經營的目的是取得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農民對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權。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的應是長期穩定的經濟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長期收益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收益(轉包費、租金、轉讓費)。承包土地的農民正是靠對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經營取得收益而維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其長期經濟價值,是承包土地農民的重要財產權。但在目前的現實中,這種權利遭受征收制度侵犯時,國家卻恰恰忽視對這個在農民看來具有實質性和決定性意義的權利給與補償,結果出現一個奇怪的悖論:在征收中不對土地承包權進行補償,似乎認為土地承包權是一個無關緊要的權利,然而這個土地承包權卻是農民生存的根基之所在,國家也因此一再強調它的重要作用且不斷強化對他的保護,如以《土地承包法》的出臺來專門保障這種權利的實現。所以,當承包的土地被國家征用后,農民失去了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失去了經營土地的長期的收益來源,國家應當給予失地農民充分合理的補償。如果農民得不到合理補償,則極易陷入生活無依靠的困境。

    第二、從被征收土地的財產損害角度分析,征收補償范圍基本上只限于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對被征收人的間接損失如殘余土地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等等,則根本就沒有考慮,這是我國征收補償制度上一個明顯的立法漏洞。即使是已經規定的關于直接損失的相關補償費用,由于補償標準過低,按照土地原用途進行計算而不是采用土地的市場價值進行計算補償費,根本不可能對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實現全部補償和全面補償,只能達到一個部分補償的效果。并且,在實際操作中,政府往往還極力地限制征收補償的范圍,加上補償費的分配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存在,使得被征收人能夠獲得的征收補償費就更少。

    第三、從土地上所承載的功能角度分析,我國農村土地上不僅是農民的生活來源和收益來源,更是我國農民的社會保障基礎。因為我國農民在目前沒有被納入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不能像城市人口一樣獲得失業救濟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救濟,生活在農村的農民的社會保障基礎,全部依靠在其享有權利的土地之上。現行征收補償范圍中的安置補償費,實際上是按照城市的失業模式而采取的勞動力貨幣安置方案,但是對于社會保障中的基本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卻沒有給與考慮,而這恰恰是農民所最關注的兩個方面的保障問題,農民的養老問題和醫療問題一直是三農問題中的焦點和難點所在。可見,在征收補償范圍上,我國立法缺乏從功能角度的考慮,對農民土地上的社會保障功能之補償極不全面。因此,從土地承載的功能角度,征地補償需要把農民的社會保障利益納入補償范圍。與西方國家征地補償范圍不涉及社保利益補償問題相比較,這是我國征地補償制度中比較特殊的地方。因為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土地不需要承載社保功能,但由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機制沒有建立起來,因此,農村集體土地對于農民而言,不僅有收益功能而且還有社保功能。

    二、完善我國征收補償范圍的立法對策

    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卻仍然采用計劃經濟條件下的低補償標準和很窄的補償范圍,這種征收補償范圍和標準都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需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進行全面的變革。根據上文指出的三方面問題,從相應角度來完善我國征收補償范圍的立法規定。

    (一)把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征收補償范圍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是農民對其承包的土地的收益權,因為農民種植和經營土地的目的是取得土地收益。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的是長期穩定的經濟收益,包括直接耕作的長期收益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收益(轉包費、租金、轉讓費)。承包土地的農民正是靠對所承包的土地的使用和經營取得收益而維系生存的。由此可知,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其長期經濟價值,是承包土地農民的重要財產權。因此,從土地上財產權利體系角度而言,當國家征收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時,實際上發生了既直接征得了發包方的土地所有權又直接征得了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兩個法律后果。顯然,政府征用農民承包的土地,在直接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對所有權的土地補償費的同時,亦應直接向農民支付對承包經營權的土地補償費。然而,很多地區的實際情況是,政府僅把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承包者并未得到應得的土地補償。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的補償難以落實的理由在于,我國至今延用的只對農村土地所有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土地補償,不對土地承包經營者——農民進行土地補償的計劃經濟的征地補償制度。實際上,在實行農村土地承包以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屬性顯現,使得被承包的土地出現了作為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作為承包經營者的農民兩個權利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屬性,使得土地所有權的價值和土地經營權的價值亦對應著作為土地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作為承

    包經營者的農民兩個主體。此時,國家征用土地的受償主體已經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獨家,而是同時包括被征地的農民承包者,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已經不單是對集體土地所有者土地所有權的補償,還應包括對土地承包經營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

    我國關于征地補償制度的立法規定與其他現行法律的一些條文規范是存在矛盾和沖突的。現行的征地補償法律制度主要體現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這些專門規定對于農民土地被征收時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受到法律保護,如何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直接進行補償并未做出規定。但《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業法》都明確要求對農民的承包土地給與補償,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了“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農業法》也有相似規定。但問題是,在《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通過或修改以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并未進行同口徑修訂,沒有規定土地承包權被一并征收時應給與補償和明確相應的補償標準,由此形成土地承包權補償方面的法律沖突。這些沖突使已經生效的《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關于征地補償的規定成為一紙具文。

    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迫切需要改革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第一,要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的財產權在法律上的地位,確立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和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進行補償的并行補償機制。其次,確立被征地農民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而享有依法取得土地補償費的受償主體地位,由有關部門直接對被征地農民予以征地補償登記,對農民直接支付土地補償費,而不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轉交或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之間分配。

    2、應該把土地上的農民社會保障利益納入補償范圍

    現階段農村居民應對生存風險的基本方式是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制度化的社會保障如養老、醫療保障及社會救助,在農村社會保障中只占極小的比重。家庭保障作為一種古老的保障模式,是通過家庭成員及其親屬之間的物質互助和情感、精神層面的交流而實現的。傳統上作為家庭保障的物質基礎的土地。仍然是現階段農村家庭保障的重要的物質或資金來源之一。實行以來,農村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承包一定數量的土地,由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經營,取得的收成或收入成為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來源和應對生存風險(年邁、疾病、災害等)的物質來源。在國家征收他們的土地后,他們基本上就喪失了社會保障的基礎,因為現在農民所獲得的征收補償費,在不斷上漲的社會物價與消費面前,是很難保證他們能夠獲得一個基本穩定的生活狀態的,特別是在子女的教育費用及醫療費用不端攀升的情況下,靠這些征收補償費來保持目前的生活水平都是問題,何況談失地后的社會保障問題。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國家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有必要解決他們的社會保障問題,以求保證失地農民在遇到風險時有最基本的繼續生存條件。這應當是國家在征收補償中更應該考慮的問題。

    另外,從社會學角度而言,在國家實施征收土地行為前,農民和農村在生活邏輯上,實際上處于一種農耕社會的生活模式,但在征地后,農民直接面對的高度發達的現代化的工業社會,他們將要適應的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社會運作方式和生活模式,這是一種與其祖祖輩輩所生存的農耕社會完全不同的生活模式,他們在這種突如其來的生活模式的巨變中,有一個較長的適應過程。當農民在這個轉變過程中不能很好地適應社會體制的轉換時,他們會懷念或者試圖退回到以前舊體制的生活模式中,但舊體制在征地過程中已經被破壞了,被征地的農民就會出現在新舊體制中都不能很好適應社會的情形,從而形成在“兩個體制”中都不沾邊的邊緣群體。我們認為,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就是解決他們努力去適應新的市場經濟運行體制的問題,因為社會保障機制為農民適應市場邏輯過程中提供了堅實的后盾,使他們沒有后顧之憂了,也就是解決了征地農民的行動空間與“退路”問題。另外,從社會結構層面來看,把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系統,是把他們重新組織到社會經濟結構當中來的重要舉措。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后,由于沒有了土地,實際上他們已經脫離了原來的農業社會結構,但是他們又沒有獲得像城市人口一樣的地位,即沒有社會保障、也沒有最低失業救濟金。實際上,失地農民此時已經被強制性的拋在了社會經濟結構之外,既不能繼續保留在傳統的農村社會經濟結構中,也不能被新的市場經濟結構所認可和容納,處于極端不利的夾縫之中。這正如有的農民所說的:“論身份,我們是農民但沒有地種;論生活,我們像城里人但沒有社保。”因此,對失地農民實行身份轉換——“農轉非”,再把他們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范圍,是對農民進行再結構化,使之融入新的社會經濟結構的做法。同時,也是把他們所處的社會運行邏輯,從前工業社會邏輯轉向工業社會或后工業社會運行邏輯的有力措施,使之更好地適應新的社會體制、社會經濟結構的要求,融入新的生活共同體。

    因此,根據勞動體制改革的現狀與經驗,取消勞動力安置補助費,而直接設立農民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并在土地補償費中留出一定數額直接轉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統籌保險的做法,無疑是使失地農民生活的更好的一種策略,也是避免他們被淪為在社會轉型時期不能被社會體制和經濟結構所接納的弱勢群體。

    3、應把被征收人的間接損失納入征收補償范圍

    間接損失與直接損失的區分標準有兩種學說,一種借助因果關系的觀念區分二者,認為“著眼于損害之引發,謂損害事故直接引發之損害為直接損害,非直接引發而系因其他媒介因素之介人所引發之損害則為間接損害。另一種以行為結果的時間性關聯為判斷標準,認為“著眼于損害之標的,謂損害事故直接所損及之標的,其損害即直接損害;其他之損害,則為間接損害。在征收所造成的損害問題上,一般而言是采用的后一種標準,即征收行為給被征收人帶來的直接財產損害是直接損失,如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喪失以及土地上的附著物損失補償等;而征收給被征收人帶來的間接損失補償包括殘地損失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等。我國目前的征收補償制度范圍僅限于補償直接損失是不妥的,我們認為,征收制度的補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補償,也應包括間接損失的補償。

    關于我國征地中形成的間接損失的補償項目之規定,可以參照日本土地征收法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相關規定。一般而言,以下幾項內容是比較重要的間接損失補償項目,殘地損失補償、工事費用補償、移遷費補償、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等,國家應當考慮給與補償。(1)殘地損失補償。殘地損失是指由于土地征收而給被征收地塊之外的殘留地所造成的間接損失,是易被忽視的一項重要補償內容。土地征收給殘留地造成損害極為常見,如征收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另外,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殘留土地的生產力,比如噪音污染等都可能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及額外增加農地投入成本。(2)工事費用補償。在征收土地后形成殘地狀態的,國家還應該給與工事費用方面的補償,以使被征收人的財產能夠恢復到基本適用的狀態。工事費用補償是指因收用屬于同一土地所有人的一整塊土地的一部分致使殘余地須為通路或挖溝渠、修建墻垣等工作物時所需費用的補償。(3)移遷費補償,包括建筑物和動產的遷移費補償等。(4)營業損失與租金損失補償。(5)對于被征收人的其他間接損失的補償,立法者也應考慮給與補償,如暫時居住費用補償與生活再建補償等等。只有國家對被征收人的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都給與補償,才能把失地農民的損失降到最低,其補償范圍才合情合理。

    三、結語

    征收 補償范圍的大小決定著征收補償制度的廣度,也體現著對失地農民的損失補償到何種程度。我國現行的征收補償制度,無論是從土地權利體系,還是從土地的相關損失及土地的功能角度來分析,都有征收補償范圍的現行立法不能涵蓋并給與補償的地方。我們應從這三個方面來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方面的立法,以盡可能地彌補失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損失。

    注釋與參考文獻

    季秀平.物權之民法保護機制研究[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287.

    李迎生.市場轉型期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進展與偏差[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5,(4):23

    李友梅.制度變遷的實踐邏輯——改革以來中國城市化進程研究[M].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108.

    第4篇: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

    關鍵詞 水庫移民;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補償原理

    中圖分類號 F06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庫移民是因興建水庫而產生,其生產安置重點在于解決移民的土地問題,最終要實現移民與安置區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關于水庫移民土地補償,從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單純著眼于移民獲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發展,內容上側重于移民區土地補償研究,理論研究主要在移民經濟的理論方面。實際上,我國移民土地安置從建國初到現在,主要是通過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但是,隨著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的余地愈來愈小,同時受環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難度越來越大,移民、安置區老居民、安置區集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顯現。因此,從移民和安置區老居民的同步發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權利在安置前后的變化以及應給予的補償,探討移民安置中土地權益協調問題既是實際中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權利發生轉移過程中土地制度建設和政府調控必須面對的問題。

    1 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現狀

    1.1 安置土地來源與調整方式

    現階段水庫移民安置土地來源,以所有權性質不同來看,一種是用國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發生移轉安置移民。另一種則是用集體土地安置移民,可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通過移轉集體的機動地,或開發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產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體利用外遷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沒,需要外遷安置移民的,政府通過調出安置區集體已發包給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遷移的距離遠近可分為:就近后靠、近遷(縣內)和遠遷(出縣)等情形安置。從安置區土地調整變化來看,依據筆者的調查,土地調整的方式可歸納為:“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土地全組調整流轉”以及“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等3種模式。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的,則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區選擇用于調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選擇,或安置區集體為移民劃出承包地);其次,結合安置區環境容量,確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確安置區土地調整的范圍;第三,移民部門實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撥付補償款到安置區村集體后,部分安置區居民為移民調出承包地并獲得補償;最后,移民與安置區村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并獲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組調整流轉的,與上述土地局部調整不同的是安置區集體為移民調整承包地后,將安置區集體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區居民總數進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體成員。至于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的,安置區居民在土地流轉調整過程中需要將土地和房屋一同作價“出售”給移民,同前述一樣,在確定調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補償款撥付到位后,安置區村集體則依據移民的購買意向將房屋的購買款撥付給出售房屋的安置區居民,而后安置區居民將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1.2 安置土地補償方式和標準

    課題小組通過長江水利委員會、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漢江集團等單位收集到的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龍灘水電站、瀑布溝水電站、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等12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以及部分水庫的實地調查來看,現階段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補償款在安置區開墾荒地和改造中低產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按比例分成,安置區居民通過分成彌補調整流轉土地損失。第二,通過計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經費,安置區則按照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第三,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具體還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與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和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分別采用年產值倍數法測算(詳見表1)。

    2 存在問題

    2.1 安置區土地補償缺乏具體法律依據

    從我國現行的土地法來看,關于水庫用地的土地補償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對安置區集體和居民補償的條款,僅在國務院471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確四種補償情形:①當農村移民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內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將土地補償費、安置區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原移民集體經濟組織;②當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由地方政府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交給安置區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③當農村移民在本省內其他縣安置的,項目法人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④當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可見,有關行政法規將安置區土地補償與淹沒區征地補償緊密聯系在一起,體現以“以土地換土地”原則,忽視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價值差異。

    2.2 補償多少并非依據安置區土地實際狀況

    從表1的補償情況來看,安置區土地補償都是在淹沒區征地補償的基礎上,采用不同方式進行補償,并非體現安置區土地本身價值。

    第一種方式,將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分成,由于各庫區依情況而定標準,使得各庫區之間差別懸殊。如:三峽水庫移民與安置區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區處理新老居民關系的經濟措施》的規定進行,即利用移民投資開墾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進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巖水庫和江口水電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園地則按新老居民4∶6分成,顯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區居民。這種分成比例的確定與實施是在既定的生產安置標準下,與安置多少移民的生產安置緊密相關,而與安置區土地狀況、土地開墾改造需要的資金關系不緊密,其比例的確定缺乏科學性。此外,由于農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許多安置區居民不愿意把他們的土地拿出來進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為他們擔心耕地面積減少所帶來的損失會超過土地改造所創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來我國為緩解建設發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政府通過撥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以其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增加耕地。這樣安置區集體和居民會更愿意將荒地和中低產田進行土地開發整理,以期獲得更多的利益,而非與移民分成。同時,用于安置區土地開發改造的投資受移民補償資金總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質量也難以保證。如,在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過程中,八年試點(從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開墾面積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難,經調查評價,難以利用。

    第二種方式,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雖然人均標準可統一,如:紫坪鋪水庫、瀑布溝水電站和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分別為1.2萬元/人、1.5萬元/人和0.9萬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補償標準是參照征地補償標準確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補償安置區土地的補償就受到影響,安置區土地的補償標準難以體現安置區土地狀況,轉出土地的

    集體、農民其土地權益難以獲得補償。第三種補償方式,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則是以甲地補償標準替代乙地補償標準,顯然難以體現兩者之間的差異。

    2.3 安置區土地補償未體現其土地權利變化及權益保護

    水庫移民安置過程中,包括兩個重要階段,第一,土地征收階段。國家對于水利水電工程壩區、淹沒區及專項設施遷(復)建用地實行征收,并根據相關法律給予補償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秭歸縣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計列了縣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投資10 276.10萬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1996

    隔河巖庫區移民安置規劃實施執行情況及修編概算報告

    按1994年價,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補償倍數7倍

    劣改優耕地面積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計列了遷外縣征地費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重慶市芙蓉江江口水電站可行性研究階段(等同初步設計)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倍,按淹沒區各鄉鎮年產值分別計算補償,其中草山補償倍數按5倍計,13 500元/hm2

    改造現有耕園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區荒地轉讓補償費13 500.00元/hm2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紅水河龍灘水電站圍堰區天峨縣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園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縣出鄉安置移民的土地來源通過土地轉讓獲得,土地轉讓費標準與征地補償標準相同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1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計劃報告

    沒有計算淹沒區土地的補償投資,按照安置單個移民5 839元計算生產安置補償投資

    開墾出來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來的土地5∶5分成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2

    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庫區外遷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

    ――

    安置區轉出耕地的補償費用為185 280.00元/hm2,補償倍數8倍;實際執行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每個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龍泉驛區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實際執行時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每個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郫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成都雙流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大邑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試點移民安置規劃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均采取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均采用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區補償標準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漢江集團

    2008

    黃河積石峽水電站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水澆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312 000元/hm2;旱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204 000元/hm2,其他地類都有詳細的補償標準

    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參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其中,河北灘安置區水澆地補償標準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內部流轉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沒補償投資進行安置;異村流轉的土地的,參照征地補償標準支付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修訂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

    247 92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補償,每個移民9 000.00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8

    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魯地拉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553 20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311 040元/hm2

    經計算,為移民配置土地的補償標準為311 040.00元/hm2,與魯地拉水電站旱地征收標準完全一致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二,安置區土地調整階段。為保證移民有一份土地作為基

    本生活來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劃定或自主選擇的安置區內

    獲得部分土地。兩階段緊密聯系、不可分割。

    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安置區土地補償問題對于協調水庫移民安置中各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基于實地調查,首先分析了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其次,運用土地產權理論和福利經濟理論,從安置區土地補償的原因、范圍和補償原則等方面闡明了安置區土地補償的基本原理;最后,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協調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和利益平衡、體現農地價值等政策建議。結果表明:其一,安置區的土地補償,無論從現行法律、還是從實際獲得的補償來看,均未體現對安置區土地權益的保護;其二,安置區集體和居民理應獲得相應的權益補償,其補償范圍既包括轉出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也包括對共同擁有土地所有權帶來的權益分配變化的補償;其三,土地制度的建設和改進上,應依據安置區土地資源狀況和調出土地的狀況確定補償標準,淹沒區集體、移民和安置區集體、居民應獲得同等補償,并力求體現農地價值。

    關鍵詞 水庫移民;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補償原理

    中圖分類號 F06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12)02-0027-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2.005

    水庫移民是因興建水庫而產生,其生產安置重點在于解決移民的土地問題,最終要實現移民與安置區老居民的完全整合。已有的關于水庫移民土地補償,從研究角度上看,更多的是單純著眼于移民獲得土地得到安置及今后的發展,內容上側重于移民區土地補償研究,理論研究主要在移民經濟的理論方面。實際上,我國移民土地安置從建國初到現在,主要是通過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但是,隨著農村土地制度的變化,土地重新劃撥和調整的余地愈來愈小,同時受環境容量的限制,移民安置的難度越來越大,移民、安置區老居民、安置區集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也日益顯現。因此,從移民和安置區老居民的同步發展的角度,深入分析土地權利在安置前后的變化以及應給予的補償,探討移民安置中土地權益協調問題既是實際中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也是非自愿性移民土地權利發生轉移過程中土地制度建設和政府調控必須面對的問題。

    1 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現狀

    1.1 安置土地來源與調整方式

    現階段水庫移民安置土地來源,以所有權性質不同來看,一種是用國有土地安置移民,其安置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發生移轉安置移民。另一種則是用集體土地安置移民,可分為三種情形,第一,通過移轉集體的機動地,或開發荒山荒地,或改造中低產田等安置移民;第二,集體利用外遷移民留下的承包地安置后靠移民;第三,移民的土地全部被淹沒,需要外遷安置移民的,政府通過調出安置區集體已發包給居民的土地安置移民。

    安置方式按照移民遷移的距離遠近可分為:就近后靠、近遷(縣內)和遠遷(出縣)等情形安置。從安置區土地調整變化來看,依據筆者的調查,土地調整的方式可歸納為:“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土地全組調整流轉”以及“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等3種模式。村組土地局部調整流轉的,則移民是分散安置。首先,在安置區選擇用于調整的承包地位置(移民自主選擇,或安置區集體為移民劃出承包地);其次,結合安置區環境容量,確定移民安置方案,明確安置區土地調整的范圍;第三,移民部門實施移民安置方案,政府撥付補償款到安置區村集體后,部分安置區居民為移民調出承包地并獲得補償;最后,移民與安置區村組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并獲得承包地。而土地全組調整流轉的,與上述土地局部調整不同的是安置區集體為移民調整承包地后,將安置區集體剩余的承包地按照安置區居民總數進行平均分配,移民安置涉及到全部的原集體成員。至于房地一起調整流轉的,安置區居民在土地流轉調整過程中需要將土地和房屋一同作價“出售”給移民,同前述一樣,在確定調出承包地的位置,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補償款撥付到位后,安置區村集體則依據移民的購買意向將房屋的購買款撥付給出售房屋的安置區居民,而后安置區居民將房屋及家庭承包地一并交付移民使用[1]。

    陳銀蓉等: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補償現狀與補償原理

    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 2012年 第2期

    1.2 安置土地補償方式和標準

    課題小組通過長江水利委員會、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漢江集團等單位收集到的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龍灘水電站、瀑布溝水電站、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等12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以及部分水庫的實地調查來看,現階段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利用征地補償款在安置區開墾荒地和改造中低產田,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按比例分成,安置區居民通過分成彌補調整流轉土地損失。第二,通過計算出人均移民安置經費,安置區則按照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第三,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具體還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與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完全相同;二是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和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分別采用年產值倍數法測算(詳見表1)。

    2 存在問題

    2.1 安置區土地補償缺乏具體法律依據

    從我國現行的土地法來看,關于水庫用地的土地補償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對安置區集體和居民補償的條款,僅在國務院471號令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中,按不同的移民安置方式明確四種補償情形:①當農村移民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內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者調劑土地集中安置的,將土地補償費、安置區補助費和集體財產補償費直接全額兌付給原移民集體經濟組織;②當農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縣內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由地方政府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交給安置區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③當農村移民在本省內其他縣安置的,項目法人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縣級人民政府;④當農村移民跨省安置的,項目法人應將相應的征地補償款和移民安置資金交給安置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可見,有關行政法規將安置區土地補償與淹沒區征地補償緊密聯系在一起,體現以“以土地換土地”原則,忽視了征收土地、安置土地價值差異。

    2.2 補償多少并非依據安置區土地實際狀況

    從表1的補償情況來看,安置區土地補償都是在淹沒區征地補償的基礎上,采用不同方式進行補償,并非體現安置區土地本身價值。

    第一種方式,將新增耕地在移民和安置區居民間分成,由于各庫區依情況而定標準,使得各庫區之間差別懸殊。如:三峽水庫移民與安置區居民的分成比例主要遵照《三峽庫區農村移民安置區處理新老居民關系的經濟措施》的規定進行,即利用移民投資開墾的荒地新老居民按7∶3分成,進行土地改造后的耕地新老居民按5∶5分成;隔河巖水庫和江口水電站土地改造后的耕園地則按新老居民4∶6分成,顯然后者的分成比例更有利于安置區居民。這種分成比例的確定與實施是在既定的生產安置標準下,與安置多少移民的生產安置緊密相關,而與安置區土地狀況、土地開墾改造需要的資金關系不緊密,其比例的確定缺乏科學性。此外,由于農地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許多安置區居民不愿意把他們的土地拿出來進行改造后重新分配,因為他們擔心耕地面積減少所帶來的損失會超過土地改造所創造的效益[3]。而且,近年來我國為緩解建設發展占用耕地的矛盾,實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政府通過撥專項資金用于土地開發整理,以其改善農田基礎設施,增加耕地。這樣安置區集體和居民會更愿意將荒地和中低產田進行土地開發整理,以期獲得更多的利益,而非與移民分成。同時,用于安置區土地開發改造的投資受移民補償資金總量的限制,其新增耕地質量也難以保證。如,在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過程中,八年試點(從1985年起到1992年止)土地開墾面積有170.00 hm2,主要集中在海拔600 m,坡度25°以上,土地脊而薄,水利配套困難,經調查評價,難以利用。

    第二種方式,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雖然人均標準可統一,如:紫坪鋪水庫、瀑布溝水電站和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分別為1.2萬元/人、1.5萬元/人和0.9萬元/人,但由于移民安置規劃確定的補償標準是參照征地補償標準確定的,在保障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用于補償安置區土地的補償就受到影響,安置區土地的補償標準難以體現安置區土地狀況,轉出土地的

    集體、農民其土地權益難以獲得補償。第三種補償方式,參照庫區淹沒(占)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安置區土地流轉的損失,則是以甲地補償標準替代乙地補償標準,顯然難以體現兩者之間的差異。

    2.3 安置區土地補償未體現其土地權利變化及權益保護

    水庫移民安置過程中,包括兩個重要階段,第一,土地征收階段。國家對于水利水電工程壩區、淹沒區及專項設施遷(復)建用地實行征收,并根據相關法律給予補償;第

    表1 水庫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與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對照表[2]

    Tab.1 Comparison Table between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and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報告年份

    Reports year

    報告名稱

    Reports name

    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

    Requisition standard

    in inundation area

    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

    Compensation standard

    in resettlement area

    報告提供單位

    Reports provides unit

    1994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秭歸縣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77倍,灌溉水田113 934元/hm2,望天田90 198 元/hm2

    計列了縣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投資10 276.10萬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1996

    隔河巖庫區移民安置規劃實施執行情況及修編概算報告

    按1994年價,水田79 500元/hm2,旱地73 320元/hm2,補償倍數7倍

    劣改優耕地面積261.68hm2,新老居民4∶6分成,老居民得158.21hm2;計列了遷外縣征地費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重慶市芙蓉江江口水電站可行性研究階段(等同初步設計)水庫淹沒處理及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耕地補償倍數7倍,按淹沒區各鄉鎮年產值分別計算補償,其中草山補償倍數按5倍計,13 500元/hm2

    改造現有耕園地新老居民4∶6分成;安置區荒地轉讓補償費13 500.00元/hm2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0

    紅水河龍灘水電站圍堰區天峨縣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126 090元/hm2,旱地71 340元/hm2,果園116 430元/hm2,荒山草地6 645元/hm2

    天峨縣出鄉安置移民的土地來源通過土地轉讓獲得,土地轉讓費標準與征地補償標準相同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1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重慶萬州區天城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計劃報告

    沒有計算淹沒區土地的補償投資,按照安置單個移民5 839元計算生產安置補償投資

    開墾出來的土地新老居民7∶3分成;改造出來的土地5∶5分成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2

    紫坪鋪水利樞紐工程庫區外遷農村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

    ――

    安置區轉出耕地的補償費用為185 280.00元/hm2,補償倍數8倍;實際執行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獲得補償,每個移民12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5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龍泉驛區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水田278 100.00元/hm2;旱地177 150.00元/hm2;實際執行時按安置區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每個移民15 000.00元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郫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成都雙流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521 745.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四川大渡河瀑布溝水電站建設征地及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大邑縣送審稿)

    ――

    在安置區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費用,補償倍數16倍,398 160.00元/hm2,建設用地補償376 650.00元/hm2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南水北調中線一期工程丹江口水庫試點移民安置規劃

    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均采取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淹沒區征地補償標準為:水田402 960元/hm2,青苗12 600元/hm2;旱地269 520元/hm2,青苗8 430元/hm2

    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標準均采用年產值倍數法計算,倍數為16倍。其中湖北省安置區補償標準為:水田376 800.00元/hm2,青苗11 775.00元/hm2;旱地281 280.00元/hm2,青苗8 790.00元/hm2

    漢江集團

    2008

    黃河積石峽水電站工程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水澆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312 000元/hm2;旱地補償倍數20倍,補償標準204 000元/hm2,其他地類都有詳細的補償標準

    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參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其中,河北灘安置區水澆地補償標準312 000.00元/hm2;在本村內部流轉土地安置的,利用淹沒補償投資進行安置;異村流轉的土地的,參照征地補償標準支付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2008

    湖南渫水皂市水利樞紐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實施規劃報告(修訂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

    247 92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167 040元/hm2

    按照安置區接納的移民人數補償,每個移民9 000.00元

    長江水利委員會

    2008

    潘口水電站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設計專題報告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元/hm2,旱地210 000元/hm2

    完全按照庫區征地補償標準執行,水田補償單價300 480.00元/hm2,旱地210 000.00元/hm2

    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

    2009

    金沙江魯地拉水電站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報告(審定本)

    庫區耕地補償倍數16倍,水田補償單價553 200元/hm2,旱地補償單價為311 040元/hm2

    經計算,為移民配置土地的補償標準為311 040.00元/hm2,與魯地拉水電站旱地征收標準完全一致

    西北勘測規劃設計院

    二,安置區土地調整階段。為保證移民有一份土地作為基

    本生活來源,移民需要在政府劃定或自主選擇的安置區內

    獲得部分土地。兩階段緊密聯系、不可分割。

    圖1 水庫移民安置土地補償支付與土地權益變化示意圖

    Fig.1 Diagram of the land compensation payment in reservoir

    resettlement

    areas and l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changes

    從安置前后土地權益的變化來看,對于遷出原集體經濟組織的移民,原來共同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獨自享有的使用權消失,在安置區移民重新獲得承包土地,與安置區原居民共同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對于整體搬遷的集體則獲得相應的土地權利補償;而安置區集體土地所有權雖然仍然存在,但隨著集體成員發生變化,安置區集體土地所有權份額發生變化,原居民的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流轉。這樣,移民通過“以土地換土地”的安置模式,其土地權益獲得了保障。同時依據國務院471號令,國家實行開發性移民方針,采取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辦法,使移民生活達到或者超過原有水平。而安置區為移民異地重建家園提供了生產和生活用地及必要的其他各項資源,其重建成本從淹沒區征地補償中列支,安置區集體或居民由此獲得相應的補償,但安置區居民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中,份額減少,能夠獲得的承包土地減少。同時,如上所述,由于采用的補償方式未與安置區土地的狀況、流轉土地的數量質量結合,安置區土地難以獲得對等補償,土地權益受損,其未來發展也缺乏相應法律政策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水庫移民土地補償機理是以淹沒區土地的征收為基礎,以落實移民安置區域和獲得安置土地為目標。對于安置區土地的補償目前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撐,從實行的補償情況來看(按新增耕地分成,或按接納移民的人數補償,或按庫區土地征收標準),安置區土地補償什么?補償誰?補償標準是什么?并不是從安置區土地權利變化,利益受損的角度出發,其土地補償大小受限于淹沒區土地補償的多少,并因不同時期、不同庫區而制定不同的補償辦法,安置區與淹沒區并非同等對待。

    3 安置區土地補償原理

    3.1 獲得補償的原因

    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被迫讓出被淹沒(占)的土地,依法應予以補償,并保證其安置。而安置區集體、居民同樣轉出自己一部分土地供移民使用,其土地權益也應獲得補償。在這過程中,一方面,征收的移民土地需要得到足額賠償,并保證移民生活生產得到長久安置,另一方面由于移民到來,安置區土地權益發生移轉的同時增加了安置區資源環境壓力,會對安置區原居民的生產生活以及未來發展產生影響,不僅安置區土地使用權流轉應予以足額的補償,其安置區資源環境的補償也應予以考慮。根據卡爾多-希克斯社會福利改進標準,需要對受影響的權利主體進行相應的補償,才能達到社會福利的改進。因此,在政府安置規劃確定或者移民自愿選擇的安置區,根據政府制定的生產生活用地安置標準,伴隨著安置區集體或者居民轉出相應區域內一定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移民使用,安置區集體和居民理應獲得相應的權益補償。

    3.2 補償范圍

    依據我國憲法和土地法的有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經營、管理,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于這種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其土地歸一定范圍內的成員集體所有,成員因其身份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收益的權利[4],因此農民集體組織成員共同享有了土地所有權,集體與農戶之間的土地產權關系具有共有關系的特點,只是究竟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難說清楚,與現行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共有關系有所不同。因為,集體土地不因其成員不存在或退出集體組織可按份額分割出份額,同時農戶也不能就其份額設定相應的他項權利;而在土地承包時,農戶按農業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且各戶享有具有排他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在生產過程中,以獨立的經濟主體存在,享有其權益。這樣,農戶在土地權利享有上不能按份享有,在義務承擔上也并非共同承擔,其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共有關系。

    在移民安置中,通過對安置區土地的重新調配,移民獲得可以利用的土地和集體成員身份,實際上安置區原居民和移民一同重新擁有了安置區集體的土地所有權。雖然安置區土地未發生變化,但已是一個由新成員加入的新集體共同擁有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關系相應發生了變化,移民也由此獲得了在集體土地中的各項權利。因此,安置區土地的補償范圍既包括對剩余承包期或者長期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轉出方的補償,也應包括對共同擁有土地所有權帶來的權益分配變化的補償。否則,安置前后,安置區原居民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權益中享有的權益是隨著移民的到來而受到了損害。

    3.3 補償原則

    3.3.1 淹沒區移民和安置區集體、移民、居民獲得同等福利補償

    根據帕累托狀態標準,如果對既定資源配置的狀態予以改變,而這種改變使得至少有一個人的境況變好,而其他人境況至少不因此而變壞,則這種變化就增加了社會福利,或稱為帕累托意義下的福利增進。美國經濟學家卡多爾、希克斯先后重新對福利標準進行考察,在帕累托標準的基礎上,提出了補償原理。如果受到損失的人可以被完全補償,而其他人的福利仍然比原來有所提高,那這樣整個社會福利是增加的,這種變革就是可行的[5],即在一部分人受益而另一部分人受損的情況下,如果受益群體在完全補償受損群體后仍有剩余,那么,這種變化也是一種潛在的社會福利改進。

    興建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在安置區獲得土地使用權,在安置區資源稟賦一定的條件下,移民的遷入,使單位居民的資源擁有量減少,移民的遷入對安置區有形的資源(土地、水資源等)消耗的同時,也對安置區的生態環境等帶來了壓力,這都造成了原來安置區內的居民福利條件的降低,因此移民在安置區內獲得土地資源,要達到帕累托最優的標準要求,就要對安置區內的居民進行貨幣補償,并且使這部分貨幣補償給安置區居民帶來的效用等于因為移民的遷入而承受的損失,這樣才能使移民的遷入,在不影響安置區內居民福利的情況下,自身的福利條件得到改善。同樣,由于大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移民失去了原有的農地、房屋等財產,福利受損,政府通過土地征收、安置等補償其損失。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所在地,以及受益區則因為工程的建設,獲得電力、旅游、企業增收、城鎮發展等利好,福利條件得到改善。按照社會福利改進標準,則受益群體的福利增加應彌補利益受損方的損失。顯然,無論是淹沒區集體、移民還是安置區的集體、居民權益均有獲得補償的權利;從社會福利改進要求來看,補償以彌補受損人福利損失獲得完全補償為原則的。

    3.3.2 依安置區土地資源和調出土地狀況確定補償標準

    農地是農民生存發展的保障,每一塊農地的價值的高低與所處的位置和區域密切相關。由于各安置區的土地資源稟賦條件、人地關系、生產條件、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移民的到來對各安置區產生不同影響,同時調配出來用于安置移民的農地也存在差異,因此各安置區安置土地補償標準應以安置土地的狀況而定,存在差異是必然的。

    如前文分析,隨著移民在安置區獲得土地,安置區土地補償應獲得來自于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權益損失的補償,類似于安置區原集體土地權益一并轉移至新的集體組織,土地補償的資金則來源于淹沒區土地征收款,因此,在目前情況下,可參照安置區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辦法補償安置區集體和居民,以保證“兩區”(安置區、淹沒區)土地權益移轉采取統一的補償原則。為體現公平,以及未來共同發展,將移民享受的電價、低息貸款等優惠,后期扶持政策等與安置區原居民,特別是土地調出戶同享,以使“兩區”的福利損失補償獲得同等的待遇。

    當然,從農地價格的計算方法來看,現行農地價格有農地基準地價、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征地區片地價、農地標定地價等。在實際的農地交易中,往往可根據上述方法參考安置區市場成熟程度、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位置、交易的個別因素等情況確定。

    4 政策建議

    4.1 完善相關法律,明確安置區土地在安置中的權利

    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明確了淹沒(占)區土地權益,移民以土地安置應擁有與安置區居民基本相當的土地等農業生產資料,但是安置移民的土地來源仍沿用土地調整或調劑(有償)等方式解決,安置區土地補償的性質、原則、補償范圍等缺乏法律規定,使得安置區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難以獲得合法保護。理應進一步區分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明確集體、農戶在農村土地產權中的權益。明確安置區土地補償標準,使安置區居民因移民遷入而造成土地權益損失獲得的補償具有法律依據。

    4.2 理清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明確補償對象和原則

    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下游地區是受益區,而淹沒區和安置區則由于工程建設其利益受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水利水電開發已由政府主導型向業主企業負責型轉變,興建水庫雖是國家或區域性的重大戰略,但業主則通過水資源的開發獲得了豐厚的利潤。工程業主作為投資主體,除負責解決工程成本投資外,追逐并獲得了超額的經濟回報,而淹沒區、安置區犧牲了土地等資源。根據公平理論和福利經濟理論,淹沒區、安置區的土地資源價值理應得到體現,其福利損失應獲得補償。因此水利水電開發的增值收益應該在業主、淹沒區和安置區居民之間分享,應制定有關政策和法律區分獲益主體與受損主體,平衡受益區和受損區的利益。

    4.3 改進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真實體現安置區農地價值

    依據現行法律和政策,水庫移民安置中征地補償費用是按征地補償標準的倍數計算的,采用的是不完全補償原則,而安置區土地補償也是以淹沒區土地征收補償款為基礎。因此,目前通過市場機制,調配土地安置移民缺乏法律和經濟基礎。事實上,這種定價方法既不能保證移民在土地被征收后仍能達到原有的生活水平,也無法確保安置區獲得合理的土地補償,當然也無法使移民和安置區居民獲得福利改進。因此,應通過逐步實現征地補償的完全補償,實現安置區土地補償的市場化,即征地補償標準實現按照市場交易價格來補償,有利于移民用獲得的征地補償款在安置區通過土地流轉獲得與被征收前等質等量的承包地,這樣既實現了移民的農業安置,也確保了安置區土地獲得足額補償,并可通過價格杠杠吸引更多的安置區居民流轉承包地,保障移民的以土安置和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具體操作上,可參照我國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等,使農用地地價與城市地價一樣逐步走向規范化。在此基礎上土地補償標準不再以產值為標準,而是以地價為標準,綜合考慮供需、區位等相關因素而確定。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成楠.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模式對安置區居民的影響研究[D].武漢:華中農業大學,2010:19-23.[Cheng Nan. Research on the Influence of Land Circulation Pattern on Local Residents in Resettlement Area [D].Wuhan: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2010:19-23]

    [2]劉靈輝.水庫移民安置區土地流轉補償研究[D].武漢:華中農業大學,2010:36-37.[Liu Linghui. Research on the Land Transference Compensation of Reservoir Resettlement Area [D].Wuhan: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2010:36-37.]

    [3]段躍芳,戴尚安.三峽工程農村移民安置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J].水利經濟,2002,(3):34-37.[Duan Yaofang, Dai Shanga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 of the Three Gorges Project Rural Resettlement [J].Journal of Economics of Water Resources, 2002,(3):34-37.]

    [4]黃河,李軍波.試論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本質、內容及其實現形式[J].中國土地科學,2008,22(5):51-56.[Huang He, Li Junbo. Study on the Essence, Content and Realization Form of the Ownership of Collective Land [J].China Land Science, 2008,22(5):51-56.]

    [5]姚凱文.水庫移民安置研究[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8.[Yao Kaiwen. Reservoir Resettlement Research [M].Beijing: China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ess, 2008.]

    The Land Compensation Status Analysis and the Compensation Principle Studyfor Reservoir Immigrant Settlement Areas

    CHEN Yinrong1 MEI Yun1 LIU Linghui2 LI Jinjun3

    (1.College of Land Management, Huazhong Agriculture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0, China;

    2.College of Politics and Public Management,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Chengdu Sichuan 610054, China;3. Xinyi Land Collation Centre, Xinyi Jiangsu 221400, China)

    第5篇: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

    對集體土地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訴訟程序適用《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 

    二、征收、拆遷的法定程序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 

    ①征地公告。②征詢村民意見。③實地調查與登記。 

    ④一書四方案。⑤張帖征地公告。⑥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⑦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⑧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⑨土地補償登記。⑩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2010修正)》第二條“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房屋訴遷的程序 

    ①確定房屋征收范圍。②擬定征收補償方案。③征收補償方案與聽證。④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⑤修改征收補償方案。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⑦落實征收補償費用。⑧公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行政救濟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拆遷中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在征地、拆遷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行政機關不愿意公開手中的信息,或者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規定的義務,沒有對申請做出回復是違法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在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依法申請相關信息,可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給當事人提供了依法調取對自己有利證據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復議制度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三)土地監察制度 

    土地監察法律制度,是隨著我國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特別是土地管理立法工作而建立和完善起來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四、被拆遷人的訴訟救濟 

    (一)征收與拆遷案件的受案范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分別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提起訴訟的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征收與拆遷案件地域和級別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知,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案件都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管轄法院。 

    (三)征收與拆遷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狀內容: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 

    (2)寫明因不服某市、縣級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補償決定的名稱、編號。 

    (3)寫明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等具體訴訟請求,如同時要求政府賠償的還要寫明具體賠償請求的數額。如果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單獨列出一項訴訟請求。 

    (四)征收與拆遷案件原告、被告主體資格的認定 

    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中的相對人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①公民個人。當公民個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時,其就會成為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相對人。②法人。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成為房屋征收相對人時,如果對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③其他組織。被告包括:a.市、縣級人民政府擔當被告。b.房屋征收部門。 

    五、結語 

    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是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和問題,也是矛盾多發的領域。因此,近年來,房屋征收行政訴訟已上升趨勢的增加,隨著2015年行政訴訟的新修改明確有關房屋征收的法律內容,更是與當今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時俱進,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行政征收、拆遷案件,可以減輕矛盾激化,減少惡性事件,為推進社會和諧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時間緊湊,相關法律知識研究并不全面,今后希望與大家一起探討,共同進步。 

    參考文獻: 

    [1]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2013年5月. 

    [2]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補償法典》,2014年5月. 

    第6篇: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

    【關鍵詞】征地補償;主體地位;臺灣地區

    隨著我國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將有大量的農業用地轉變為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問題不僅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安定和諧以及文明進步。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在土地公有制下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的征地補償模式,在政府與農民不均衡勢力狀態中,農民的正當權益難以維護。我國征地制度改革有必要借鑒我國臺灣地區的經驗和做法,尤其是對土地所有者權益的尊重以及在征地補償項目及補償方式等方面值得我們學習。

    一、我國臺灣地區的征地補償經驗

    我國臺灣地區的土地征收補償法規規定集中體現在《土地征收條例》中。該條例不僅規定了土地征收補償的條件和程序,而且列舉了各個補償項目和補償依據,并對征地補償方式進行詳盡的說明。

    1.在征地過程中土地所有權人具有重要地位

    (1)臺灣地區規定在土地征收實施前舉行公聽會并以協議價購為先行程序。《土地征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在取得土地之前先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然后再將事業計劃報請主管機關審批;主管機關許可后,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它方式取得土地,并且議購價格不低于征收補償費。如果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才可以依法申請征收土地。

    (2)臺灣地區在征地實施中重視并聽取土地所有權人關于征地補償的意見。《土地征收條例》規定,需用土地人的征地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后,由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并以書面通知土地權利人,征地補償費由用地人支付并由主管機關轉發,土地所有權人接受補償費后即終止有關土地的權利與義務。但當所有權人對征地補償有異議時,則由主管機關負責調查處理并將查處結果通知土地權利人;如果土地權利人不服查處結果,則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如果土地權利人不服復議結果,則提起行政救濟。最后的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若與補償方案價額有差異,則將差價補交給土地權利人。

    (3)《土地征收條例》規定征地后原土地所有權人可行使收回土地的權利。土地被征收后,如果土地需用人沒有依照征收計劃使用該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收回其土地。另外,如果由于工程設計變更、都市計劃改變等原因導致原有土地無征收必要時,經需用土地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后,主管機關予以撤銷征收。原土地所有權人繳回征收價款后,政府將土地發還給原所有權人。

    2.臺灣地區征地補償項目詳細具體

    臺灣地區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興辦國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等事業,得征收私有土地。征地補償項目包括地價補償、土地改良物補償、土地他項權利補償以及由征地引起的其他損失的補償。

    (1)地價補償。地價補償是土地征收補償主要部分。臺灣地區《土地征收條例》規定地價補償按公告土地現值補償。由于公告土地現值往往低于市場地價,臺灣地區采取公告土地現值加成的辦法,加成數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地價確定。可見,臺灣地區的地價補償是以市價為基準的。

    (2)其他土地權利的補償。臺灣地區規定,如果被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已設定他項權利,如地上權、典權、地役權、永佃權、耕作權等,這些征收土地“應有之負擔”由地政機關在發給補償金時代為補償,并以余款交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

    (3)土地改良物的補償。《土地征收條例》規定,征收土地或建筑改良物時,對建筑改良物的補償按其重建價格計算;征收的土地附帶有農作物時,補償費視農作物的生長成熟期而定:成熟期距被征收時間在一年以內的,按照農作物成熟時的產值而定;成熟期距被征收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按照農作物種植及培育的費用而定,同時參考這些費用的現值。

    (4)遷移補償。《土地征收條例》規定對征地而造成的人與物資的遷移費給予補償,包括土地改良物由所有權人取回并自行遷移;墳墓及其它紀念物遷移;人口遷移;生產資料如動力機具、經營設備、生產原料等遷移;養殖物遷移。另外,因土地一部分被征收而造成土地改良物需要全部遷移的也發給遷移費。

    (5)其他補償。除上述征地補償外,臺灣地區對以下征地損失給予補償:對土地權利人因土地或改良物的征收而導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造成的損失給予補償;如果因征收同一所有人的土地或改良物的一部分,而剩下的土地或改良物的殘余部分地形不整或面積過小,導致利用價值降低的,土地或改良物的所有權人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一并征收并給予補償;因政府興辦臨時性的公共建設工程,需要征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而發給權益人補償費;因征收某塊土地而導致與其連接的土地受到影響而使價值降低,對該連接地給予補償;需用土地人為申請征地而實施調查或勘測導致土地權益人遭受損失也給予適當的補償。

    3.土地所有權人可獲取土地增值收益

    在臺灣地區,除了一般土地征收外,還有較為特殊的區段征收。區段征收是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新設都市地域、舉辦國防設備、公用事業的需要,對一定區域內的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區段征收的土地經過重新分段整理后,政府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一定比例的抵價地,對剩余的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所需土地及可供建筑的土地,政府采取出售、租賃或設定地上權的方式進行處分,并將所得收入用于支付區域開發總費用。

    在區段征收中,抵價地補償是土地所有權人獲取土地增值收益的主要渠道。按照臺灣地區相關土地法律,區段征收的地價補償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征收后可供建筑的抵價地進行折算抵付,計算基準為區段征收后的路線價或區段價。按照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領回的抵價地面積,以征收總面積50%為原則,最少不低于40%。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抵價地面積雖然比原土地面積減少,但征地后的土地經過重新整理,公共設施得以完善,地價提高,可享受土地增值收益,所以抵價地補償普遍受到公眾歡迎。

    二、臺灣地區征地補償制度的啟示

    在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中,由于農民在征地中主體地位的缺失導致其征地意愿和補償需求的表達十分薄弱。建立公平合理的征地補償制度,保護農民利益、建立和諧社會是我國征地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標。臺灣地區的做法和經驗可為我們提供有益的借鑒。

    1.征地前應設置協議購買程序

    我國取得城市土地的唯一渠道就是強制性的土地征收,沒有其他較為和緩的取得土地的方式。農民沒有參與機會,因此也就沒有話語權。即便有集體經濟組織的參與,也多流于形式,難以代表被征地農民的利益。應借鑒臺灣地區的做法,在土地征收前舉辦公聽會聽取農民的意見和想法,并應將協議購買方式放在土地征收之前,這體現了對被征地農民的尊重,也為農民出讓土地多了一個選擇方式。

    2.應建立以地價補償為核心多項目補償體系

    我國現行的補償范圍不夠全面,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只是征地發生的一部分費用,對于單純以土地為生計的農民來說,征地造成的損失難以用這幾項費用所涵蓋。應借鑒臺灣地區的做法,建立以地價補償為核心的多項目補償并存模式,對于應補償項目盡量列舉,除現有補償項目外,還應增加遷移補償、營業損失補償以及殘余地補償等。并且要規定各補償項目的補償依據,如按市價補償或協議價補償等,避免籠統、模糊的規定。

    3.采用抵價地補償使被征地農民獲取土地增值收益

    我國現行征地補償以現金補償為主,而且多是一次性的補償。如果沒有很好的投資和就業渠道,農民用完補償款以后將處于就業無門、生活無著落的境地。臺灣地區采用抵價地補償的方式值得借鑒。抵價地補償不僅幫助企業減輕征地補償負擔,而且為農民提供一個獲取土地增值收益的途徑,農民也會更加關心國家和地區的發展,有利于社會和諧與穩定。

    參考文獻:

    臺灣地區土地征收條例[Z].2000-2-2.

    第7篇: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生存權;全額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0)17-0169-02

    一、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基本理論

    (一)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含義、性質

    關于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含義國內還沒有一個明確解釋,對于我自己的理解,所謂的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它是一種性質還未確定的請求權,是一種用益物權被侵犯后而產生的補償請求權,是一種基于憲法而產生的生存權的體現。總結來講它是指集體土地被國家依法征收過程的始終,土地的使用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依法向國家或者征地主體請求損失補償的權利。此概念尚不成熟,有待商榷。

    對于此權利性質的界定,可以說直接關系到此權利實現問題。從物權法視角分析可以得出,此權利具有物權性質,因為土地被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有集體所有轉為國家所有。從憲法的角度來說,國家雖然沒有提供公民衣、食、住、行和滿足他們的基本需要的義務,但有責任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滿足公民因故無法正常獲得這些得以維持其生命延續的最低條件時,可以得到社會的救助或國家的幫組以維持正常的生活條件。①

    (二)關于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特征

    從定義中我們可以總結出此權利具有以下特征:一、索賠主體不僅為被征土地的原使用權人,還應包括與使用權人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這樣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完整。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土地使用權人可能不愿意或根本就不能行使此請求權。比如:使用權人失蹤或死亡。二、權利客體為土地的使用權而非土地的所有權:因為我國實行的土地制度結構為二元制結構,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之所以不賦予集體此請求權,原因主要是:第一、基于土地的價值,國家征地后的補償有限。如果再讓這杯羹分集體一部分,那農民能拿到的補償就更可想而知了。第二、現行法律對補償款分配問題已經做了大概的規定,集體可以拿得一部分,而且,集體設立的出發點就是為了國家更好的服務人民,讓人民公仆去和人民搶飯吃,不合適也沒必要。三、此權利的行使對象為國家或者其他征地主體:按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只有國家才可以實施征地行為。但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國家,還有一些其他“征地主體”,如地方政府為了經濟的發展,違背中央精神,漠視人民的切身利益。像這種情況,如果權利人提出補償,而地方政府的補償又不足的,法律應當賦予權利人可以要求用地方再次補償的權利,即“連帶補償”。

    二、行使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依據

    (一)我國關于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依據

    1、從法所追求的終極目的來看

    法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就是正義、人權、秩序、自由、效率。我國的土地制度實屬二元制,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這就必然導致對土地征收客體的定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可以看作是對二元論的一種肯定。既然如此,依法對土地征收就應當從法所追求的終極目標出發對使用權人給予足額補償。

    2、從憲法的角度來看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對于土地的使用權問題,我國實行的是,在承包土地時,農民和集體簽定土地承包使用合同。也就是說使用權的來源肯定是合法的。基于此,土地的承包人享有土地的用益物權,即財產權,并因此用益而帶來利益。可以說農們對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均符合十三條的規定。第三款緊接著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對損失,公民有受到補償的權利。由此我們可以推斷,這時如果法律賦予公民補償請求權,應該是合情合理的。

    3、從物權法的視角分析我們可見: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第四十二條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有此種種條款,我們不難推出:農民是有獲得補償的權利依據的。只是種種規定均原則化、宏觀化,沒有細化到特定的權利。

    三、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行使原則

    1、我國有關法律關于此權利行使原則的現狀

    與國外相比,我國對補償請求權的規定,不僅沒有原則性規定,具體的條文規定也沒有。所以在現實生活中,補償給與不給,給多少,幾乎完全有征地方來決定。當然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在征地補償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觀。但相比國外,依舊不成熟,不夠完善。

    法律的制定者似乎忘了法是公平正義的象征和體現。公平正義是人類政治思想的核心價值,社會主義比以往任何社會制度更加重視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必須切實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以讓人民群眾看得見、聽的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保證司法公正。

    2、從上面這段話中我們便可以引申出從不同的主體出發,關于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使原則:

    (1)從受損當事人的角度出發――正當原則

    權利正當主要指其來源正當。在現實生活中主要指一些中間商,他們與集體的相關負責人合謀,先從農民手中以低價騙得土地的使用權,在以集體的名義索要上面的補償款,從中拿得兩者的差價。像類似情況,雖然中間商有土地的使用權,但國家或相關主體可以對其行為不予理會,對觸犯法律的,應當追究其責任。

    目的正當主要指真正的土地只用權人在土地被征,損失造成后,確實是基于為獲得相應的補償而向征地方行使補償請求權的。而不是像現實生活中的部分人,上訪鬧事的目的除了獲得相應的損失補償,還意圖能就此大發一筆。這樣的人,這樣的行為,無疑給國家,給社會的穩定發展帶來不必要的阻力。

    手段正當主要指的是在行使補償請求權時的手段、方式應當合法。決對不允許動輒引火自焚,跳樓自殺等過激行為的發生。因為每個人都沒有權利剝奪自己的生命,更沒有權利擾亂社會的安定。

    (2)從征地主體的角度出發――足額原則

    因為土地征收補償請求權的權利主體是土地的用益物權人及相關人,所以權利必然也就應當由用益物權人及相關人來行使。而現在從征地主體出發來思考這一原則問題,就自然應當從征地主體的義務方面出發來配合權利行使此請求權。具體包括:補償款足額、補償時間的及時、事后工作的到位等。

    四、此權利的具體保護方法或實現方式

    第一、明確征地的具體主體,而不是現存憲法及法律規定的“國家”。這樣可以避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情況――無征地權力的主體打著“國家”這一面大旗肆意征地。損害人民切身利益的同時,破壞了國家在人民心目中的美好形象。

    第二、明確征地補償的客體范圍:擴大現存征地補償的客體范圍標準:從各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制度來看,征地補償可以分為直接補償和間接補償兩種,包括財產補償和權利補償。我國的征地補償客體要件只包括了直接補償,具體內容只涉及到征地補償費,青苗費,安置補償費等幾項。

    第三、明確糾紛的解決主體:在新加坡,被征地主體對征用補償有異議時,先由地稅征收官作出決定,若對該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向上訴委員會上訴,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仍然不服時,當事人依法可以向上訴法院上訴。在法國,公用征收的當事人雙方關于補償金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可向公用征收法官,請求法院確定補償金額。在日本,征用土地的賠償爭議雖然沒有法院的司法審理,但該爭議由獨立于土地征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外的征用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受理和裁決。在構建制度方面令人深思和仿效。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只規定了征地補償方案制定后公告,征求被征地農民的意見,對不同意方案的意見由有關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由政府裁決,等于就是征地主體來裁決。對土地征收出現爭議和征地行為侵害農民利益時,司法救濟排除在行政法律救濟之外,無疑是我國法制進程中的一大缺憾。

    第四、當事人參與:參與的法律價值是“實行政行為相對一方在行政程序中成為具有獨立人格的主體,而不致成為行政權隨意支配的、附屬性的客體。”從權利救濟角度來講,參與制度是相對人積極有效的自我權利救濟模式,主要表現為聽證形式。“在美國,土地征收規定了嚴格的程序。被征收人有權要求召開公開的聽證會,要求政府說明征收行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征收方對政府的征收本身質疑,可以提出司法挑戰,迫使政府放棄征收行為。”②加土地征收參與權利的實現,一定程度上可以滿足相對方的知情權、申辯權,便于展開積極有效的救濟措施。另外,從控權的角度解析,可以抑制政府權力的盲動,權力運作更加符合授權目的。

    第四、土地征收程序公開:土地征程序公開,是指土地征收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決定及實際執法過程中,應通過一定的方式和步驟讓被征地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了解有關信息的制度。土地征收程序公開可以體現在告知、閱卷以及表明身份三個方面。告知指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決定,制定和公布規范性行政文件時,應告知相對人做出該項決定及制定該文件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解釋自己運用或不運用某種材料的事實和理由。即“對直接或間接涉及行政相對人利益的所有資料,只要不屬于法定的保密范圍,任何公民均有權查閱和復制。③我國行政處罰程序中明確規定了表明身份制度。在土地征收實務中,不乏有行政機關無權或者越權違法征地現象。表明身份制度引入征地程序中可以消除不必要的沖突,加強土地征收的透明度。

    注釋:

    ①周偉.憲法基本權利――原理、規范、應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3.

    第8篇:土地征收土地補償法范文

    關鍵詞:拆遷補償;補償程序;公共利益

    中圖分類號:DF4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972(2009)04-0117-05

    一、引言

    城市房屋拆遷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環節,它在改善人民群眾的住房條件、促進舊城區改造和城市環境改善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貢獻。然而,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亦不斷出現大量的拆遷糾紛且有的地方還出現過激行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還不完善,難以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這一問題引起了我國理論界的關注,施國慶在《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的缺陷》(《城市問題》2004年第4期)一文中從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制度與城市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制度兩個方面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的缺陷進行了一定的分析。指出城市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制度缺陷體現在評估方法、評估機構選擇、劃撥土地處理方式、政府指導的基準價格等四個方面;城市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現在差價計算與以產權調換的房屋兩個方面。該文的分析比較細致,但還不全面,如忽視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補償與救濟程序等方面的探討。宋揚在《我國城市房屋拆遷中存在的問題與完善對策》(《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7年第23卷第109期)一文中分別探討了城市房屋拆遷許可制度、城市房屋拆遷估價制度、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完善的對策。提出了擴大拆遷補償范圍、提高補償標準、補償方式多樣化、加大困難戶的保障力度等四個方面的建議,具有一定的價值。吳訪非等在《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問題的思考》《就陽建筑大學學報》2006年第4期)一文中對商業性拆遷與公益性拆遷進行了區分,指出商業性拆遷是一種民事合同,屬私法范疇,由民事法律關系調整,拆遷關系自始至終應當遵循市場機制,以民事法律關系解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補償糾紛問題。公益性拆遷是政府介入和干預的強制拆遷,屬公法范疇,由行政法律關系調整。兩種拆遷補償程序、法律依據與賠償的義務主體均不同;提出制定相關法律,明確規范公益性項目的范圍;確立聽證前置程序,確保補償費用的合理性;確立以人為本原則,實施人性化拆遷;盡快啟動行政強制拆遷方式等,以完善城市房屋拆遷制度。總的來說,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問題已引起理論界與實踐部門的關注與重視,理論研究亦取得了初步成果,但仍然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不足之處,即如何認識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性質與法律要件,如何從實體上與程序上界定拆遷中“公共利益”,如何完善拆遷補償程序與救濟程序以及政府在拆遷中的角色如何定位等。深入探討這些問題,對進一步推動和促進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的完善,很有必要。

    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性質與法律要件

    城市房屋拆遷可以定義為拆遷人依法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予以遷移安置,并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予以經濟補償的活動。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是城市房屋拆遷活動及對由拆遷活動引起的被拆遷人所遭受的損失合理補償的制度。從拆遷人申請拆遷許可證,到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到最后的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的補償,不僅涉及行政法律關系,也涉及到民事法律關系。

    (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性質

    1、城市房屋拆遷的本質是對土地的征收

    在我國,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用是直接以土地為對象的,法律明確規定是對土地進行征用,青苗等作為土地的附著物來征收,而在城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中直接征收的對象是房屋,是以房屋拆遷的形式出現的。但這種形式的差別,并不能改變其土地征收的本質屬性,因為拆遷房屋的目的在于為了城市的更好發展而獲取該房屋所占有的土地,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事實。在對拆遷房屋的補償中,主要部分是對土地的補償,拆遷中的矛盾多是因為土地補償而起即為明證。因此,為了社會公益而對土地進行征收是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的本質。

    2、城市房屋拆遷所引發的是補償法律關系

    民事賠償與民事補償的區別就在于兩者發生的事實不同,引起民事賠償發生的事實是違法行為,而引起民事補償發生的事實必須是合法行為。城市房屋拆遷是依行政許可實施的合法行為,因而其引發的法律關系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民事補償法律關系,如果是違法行為,則構成侵權,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承擔民事賠償法律責任,而不是民事補償責任。

    (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的法律要件

    1、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

    城市房屋拆遷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私有財產權進行的限制,任何公權力要跨越個人財產權利的邊界必須要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這是判斷任何涉及侵犯私人基本權利的國家權力合憲性的標準。因此,凡是確立征收制度的國家,其憲法和民法都無一例外地將城市拆遷改造的目的明確限定為公共利益。不過對何謂“公共利益”,其表征和范圍是什么,不同的國家在不同的時期常有不同的認識和理解。大多數國家在法律界定時采用了列舉的方法,即將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征地范圍逐項列出。如韓國《土地征用法》規定:“公共事業是指有關國防軍事建設事業、鐵道、公路、河川、港口、上下水道、氣象觀測等事業、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設立的辦公場所等、國家或者公共團體指派的建設項目等。”在我國,2008年3月通過的《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2、必須符合正當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是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權的限制,因此,應該從保護市場主體財產權的角度出發,對拆遷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序。拆遷的程序是對被拆遷人的一種法律程序的保障,是拆遷制度中的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因而,征收程序一直備受各國立法的重視。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征收的限制是“依照法律規定”,這僅僅表明了依照法定程序的意思,而沒有上升到“正當程序”的高度。事實上,我國法律也只是規定了征收的行政程序,而沒有規定相應的司法程序。對此,有學者明確提出了“征收執行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做出的補償過低的,被征收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訟,請求給予合理的補償”的司法建議,顯然,這種重視司法程序的提法是符合現代法治要求的。

    3、必須給予充分的補償

    雖然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市場主體的財產權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拆遷意味著對市場主體財產權的剝奪,客觀上也給其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從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的需要考慮,給予被拆遷人充分的經濟補償是必要的。征收土地要安排被征地

    人的社會保障費,保障相對人征地后的生活水平基本不低于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征收個人住宅,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從來沒有哪個制度否認過憲法的征收權,重要的是對征收的法律限制。”實際上,對于征收,最為重要的限制方式莫過于充分而合理的補償。

    三、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中的法律問題

    1991年3月22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拆遷補償制度初步確立。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本次修改最重要的一點是明確了可以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并考慮了土地使用權的因素,對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二十年來,我國在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方面取得了重大進步,但仍存在著以下主要問題。

    (一)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難以區分

    在城市房屋拆遷中,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拆遷項目屬于公共利益,哪些拆遷項目屬于商業利益,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大搞賣地拆遷,將原來居民所有房屋依存的土地轉讓給開發商,給予很低的補償拆除房屋,然后開發商在此地上開發出高檔住宅出售獲利。這樣,“公共利益”被濫用了,實現了開發商的商業利益,政府及官員得到好處,只是原來居民合法的房屋所有權、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被剝奪了。由于我們缺乏判斷公共利益的標準,事實上為拆遷人以公共利益之名踐踏私人財產開通了便利之道,也激發了被拆遷人對強制拆遷的憤懣之情。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給予公共利益一個判斷的原則與大致標準,從而在實踐中能夠對公益拆遷按照補償制度進行,必要時,可強制拆遷。但對于商業拆遷。可通過不動產交易的方式經市場交易價格取得所有權,不支持這類拆遷進行強制拆遷,以體現公民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

    (二)拆遷補償方式存在缺陷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貨幣補償是指對被拆遷房屋以貨幣的形式給予補償,補償金額要考慮被拆遷房屋所在的區位、用途和建筑面積等因素,以當時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確定。該方式的重點是對被拆遷房屋如何估價的問題,這在實踐中存在兩個嚴重問題,一是估價不合理。《條例》只是原則性地規定補償金額“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提出的“拆遷估價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只是一個指導性意見。而在地方實際操作中,被拆遷戶尋找新住房時必須通過商品房市場購買,要支付的是隨時變動著的市場價格,其中的利益受損是不言而喻的。二是評估機構選擇程序的不公正。在實際拆遷中,評估機構通常由拆遷人指定,而評估機構往往與委托人有利益關系。在缺乏嚴密市場監督的情況下,很難保證其在房屋估價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以實物形態即房屋補償被拆遷人,具體方法是依照房屋的區位、用途和建筑面積等因素,分別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價差。在實踐中,該補償方式亦存在缺陷。首先,價格計算的不一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立法用意是體現等價交換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按重置成本法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對于安置房屋卻是按照市場價格(或者市場價格基礎上的優惠價)來估算,被拆遷人不是需另外支付一筆錢來得到原居住面積,就是要減少自己的居住面積。這樣,拆遷帶來的不是居住條件的改善而是惡化。其次,安置房的質量難以保障。由于安置房的建造行政色彩濃重,不存在市場競爭,為降低成本和牟取利益,建設單位在發包工程時往往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建筑企業或關聯企業,而建筑商還要保證自己的利潤,從而導致房屋的質量難以保證。

    (三)拆遷補償范圍窄、標準低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各地城市拆遷辦法,房屋拆遷補償范圍僅限于房屋及附屬物,而對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這些規定與國外的補償范圍相比顯得非常狹窄。在我國城市拆遷中,幾乎所有的被拆遷人都有著這樣的感受:拆遷補償的金額根本無法在相同區位購買到等面積、同品質的房屋,這除了對被拆遷房屋本身的估價有失公正外,另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拆遷補償中沒有考慮土地使用權等的補償。舊房的評估價值通常不包含土地出讓金、裝修設施及材料的價值、搬遷的合理損失費和原居民應可獲得的適當救濟補償以及其他一些隱形損失等。但開發商興建的商品房的銷售價格,除土建成本外,通常包含了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支付給原居民的補償費、裝修成本、經營成本及開發商期望得到的利潤。

    補償標準是由城市房屋拆遷法規授權,當地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起草,城市人民政府批準頒布,專門用于房屋拆遷補償的依據。補償標準方面的問題主要有:一是補償標準的規定太籠統,不利于實際操作和被拆遷人利益的保護;二是根據《條例》的規定,補償金額是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評估標準,在此基礎上由房地產評估機構作出最后的價格。這樣可能會產生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政府定價和實際房價差距有可能過大。“與國外房屋拆遷補償制度相比較,我國的補償標準過低,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甚遠,造成了被拆遷人購房的經濟負擔”。句另一方面,房地產的評估大都是拆遷人委托,被拆遷人基本喪失了對自己財產定價的權利,拆遷人對評估價格的確定方面更有主動權。在沒有被拆遷人參與和監督的情況下,便利了拆遷人串通房地產評估機構做出不利于被拆遷人的評估結果。

    (四)拆遷及補償程序不夠健全

    在“釘子戶”事件的整個過程當中,戶主、政府和開發商之間的摩擦頻繁,糾紛不斷,很多情況下就是程序不規范引起的,如拆遷公告沒有及時張貼、沒有在拆遷時效內拆遷、肆意斷水斷電影響戶主生活、聽證會就像走過場一樣,并沒有按照程序進行等。目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城市房屋拆遷及補償程序的規定有:第6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第7條第2款“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第8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17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等相關規定,但這些規定有許多不合理之處。主要有:缺少一套公眾參與的協商機制,不能吸收公眾意見,實現信息的交流與溝通;關于強制拆遷的規定存在著諸多問題,嚴重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城市拆遷補

    償中,由于沒有規定行政裁決的條件、程序和時限等程序規則,在實踐中經常出現濫用行政裁決的問題。

    四、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制度的完善

    (一)從實體與程序上準確界定“公共利益”

    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實行征收或征用的前提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存在是行政補償的前提。由于對公共利益缺乏認定的標準和程序,致使許多非公共利益的土地使用都有可能借“公共利益”的帽子謀求征用征收的可能性,對這類拆遷應進行嚴格審查,要論證能給城市帶來多大的發展,給民眾帶來多大的利益。必要時召開聽證會,由公眾決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因為“公共利益本身是一個開放的、發展的概念,試圖通過立法文本嚴格界定其范圍,一勞永逸地解決政府濫用征收權力的努力可能是徒勞的嘗試。”這種狀況下,通過法律程序來認定何為公共利益可能是更為明智的選擇。盡管如此,立法依然可以在“公共利益”的認定方面有所作為,可以借鑒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的做法,以列舉加概括的方法來加以界定。如梁慧星教授在《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第25條第1款采納了這種方式:“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國家可以征收自然人和法人的財產。所謂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保護、公共水源及引水地區保護、森林保護事業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盡管簡單的規定有可能依然無法應對復雜的現實,但有一個大致的界限要好一些。在遇到爭議的時候。召開聽證會等形式將公共利益的判斷交給民眾,可極大緩解當前拆遷中存在的矛盾。對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商業開發只能以私法契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對于公益拆遷可采取征用、征收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

    (二)豐富拆遷補償方式,提高補償標準

    在補償方式上就應以金錢補償為主,以實物補償、安排就業、興建生產、提供生活再建設施、給予生產生活優惠政策等方式為輔,從而最大限度彌補被拆遷人所受的損失,幫助其繼續生活,且使生活水平不因房屋拆遷有所下降,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不受損害。以法律明確補償的標準,包括確定計算補償財產的日期、補償財產計算的方法,從而最終確定對被拆遷人的補償數額,并且該標準應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統一性,以避免彈性過大而導致的不可操作性。

    完善拆遷評估爭議處理機制對被拆遷人權益保護至關重要。就拆遷評估結果出現爭議時應通過以下程序解決。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時,首先可由拆遷主管部門責成拆遷人組織拆遷評估單位與被拆遷人的對話會,由評估機構詳細介紹評估的依據、采用的方法、考慮的因素、計算過程和結果產生的依據等。如評估機構說明后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委托其他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重新評估。如兩個評估單位的評估結果超過規定的誤差范圍,或兩個評估單位的評估結果雖在規定的誤差范圍之內,但被拆遷人仍不滿意的,則由拆遷主管部門組織由拆遷人、被拆遷人、有關專家及各界代表參加的聽證會,由兩個評估機構進行答辯,由專家組對估價結果是否合理進行鑒定。為此,應建立相應的拆遷評估委員會和拆遷評估專家庫,拆遷評估委員會由拆遷評估專家庫隨機產生,對拆遷評估進行技術指導和異議鑒定,另外還要建立專家回避制度等配套制度。

    (三)明確政府在拆遷補償中的角色定位

    房屋拆遷向來都是政府在城市規劃與建設工作中的重要內容。當前拆遷工作中的協調管理仍須政府這一重要角色的參與,并且政府在拆遷中的角色定位直接關系到整個城市建設成果的最終取得。因此,政府在城市拆遷中的角色應予以正視和關注。

    城市房屋拆遷的本質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向土地使用權人收回土地使用權,自用或者出讓給其他開發商與所有者的法律行為。政府作為國有土地的管理者與所有者直接參與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活動,或者委托開發商拆遷,由于涉及到自身的利益,很難真正做到公正。面對政府、開發商或者拆遷公司,處于弱勢地位的被拆遷人不可能進行公平的討價還價。因此,關鍵問題是政府應該認清自己在拆遷過程中的位置,主要職責應該側重于規劃管理和審批,而不應過多地介入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補償問題的具體解決過程;要從執行過程中脫離出來,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辦事,轉變相關部門職能,從拆遷的管理者與執行者轉變為拆遷事務的管理者。總的來說,政府在城市拆遷中的角色具有多元性。從不同的視角看,政府扮演著不同的身份角色:人民利益的保護者、公私利益的協調者、社會秩序的維護者、拆遷規劃的指導者以及依法拆遷的監督者。但整個角色的根本立足點是人民的切身利益,所有角色都應該且必須圍繞這一根本點米進行定位。

    (四)完善司法救濟程序

    “無救濟則無權利”,一套健全和有效的救濟程序,對保障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用巨大。但我國規定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中的救濟程序并不能達到上述要求,需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刪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有關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執行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44條明確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例外情形有:(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將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作為不停止拆遷執行的無例外條件,這對下位法來說是不妥當的。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成人精品123区免费视频| 欧洲国产成人精品91铁牛tv| 亚洲色成人www永久网站| 国产成人啪精品| 91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精品网站| (无码视频)在线观看 | 亚洲无成人网77777|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精品影视| 欧美成人全部费免网站| 四虎成人精品无码| 精品欧美成人高清在线观看| 成人中文精品3d动漫在线| 亚洲精品午夜国产va久久成人| 成人爱做日本视频免费| 亚洲a级成人片在线观看| 成人区人妻精品一区二区不卡视频|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精品app| 成人做受120视频试看| 一级成人a免费视频| 国产成人精品高清免费| 成人福利免费视频| 一级毛片成人免费看免费不卡| 国产精品成人免费福利| 成人av电影网站| 成人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欧美成人亚洲高清在线观看| 亚洲国产成人va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永久免费视频| 国产日韩成人内射视频| 成人国内精品久久久久一区| 久久久99精品成人片|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77| 亚洲精品成人久久| 四虎成人免费网站在线| 亚洲精品天堂成人片AV在线播放| 国产成人久久av免费| 国产成人av一区二区三区在线| 国产成人免费观看| 国产成人A∨激情视频厨房| 国产成人亚洲精品播放器下载| 四虎www成人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