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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網企業;稅收籌劃;子改分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3.069
2015年以來,省級電網公司積極推動所屬全資縣級供電公司的子公司改制分公司(以下簡稱“子改分”)工作進程,公司的經營模式和稅務管理模式均發生了重大改變,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節稅降本提供了決策空間。
1 稅收籌劃概念
電網企業的稅收籌劃是指公司在現行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對公司的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等事項提前籌劃和安排,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從而遞延納稅、降低稅負的財務管理活動。
AD公司為省級電力公司,本次子公司改制分公司共涉及76家縣級公司,對16個地區的稅負水平產生重要影響。通過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進行稅收籌劃,有助于集團測定實際稅負水平,為企業子公司改制分公司相關戰略提供可靠依據。
2 稅收籌劃原則
2.1 風險規避原則
電網企業財稅管理不僅受財務人員素質、日常生產經營等內部因素的影響,還受到稅收政策變化、輸配電價改革等外部因素的影響。財稅管理強調合法性和合規性,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和省公司的工作要求,適時調整或指定財稅管理方案,降低財稅管理風險。
2.2 成本效益原則
電網企業財稅管理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需要成本的投入,一是籌劃成本,在稅收籌劃方案的設計過程中要投入人力,部分電網企業的特殊業務需要聘請專業人員或委托專業機構。二是實施成本,籌劃方案的落實需要財稅人支付相關費用,如更改或新增稅收籌劃業務流程需要對員工進行培訓。三是風險成本,財稅稽核和外部稅務檢查發現問題會使企業蒙受損失,甚者還有可能遭受稅務主管部門的處罰。為實現電網企業降本增效的目標,稅收籌劃應堅持成本效益原則,合理進行稅收籌劃。
2.3 綜合性原則
電網企業稅收籌劃應確立整體觀念,力求稅收籌劃的效果長效地覆蓋企業整體。電網基建、技改大修等業務的時間跨度長,占用資源多,涉及稅種廣,企業在對不同稅種分別籌劃時應充分考慮互相之間的影響,避免出現此消彼長、整體稅負增加的情況。
2.4 時效性原則
部分稅收政策存在較強的針對性和時效性,相關部門會充分發揮稅收的經濟杠桿和宏觀調控作用,合理引導產業發展。在稅收籌劃過程中,財務人員需及時關注稅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調整和修訂稅收籌劃方案,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3 電網企業子公司改制分公司增值稅籌劃
3.1 增值稅籌劃目標
AD公司“子改分”之前,市級電網公司為分公司,所屬縣級電網公司均為全資子公司,增值稅的預征率為2.2%。“子改分”后,縣級電網公司的增值稅轉變為按一定比例在當地預繳后再由省公司計算結補,是公司的增值稅預征率仍然維持2.2%。本次增值稅籌劃的目標為保持“子改分”后各地區(包括市公司和所屬縣公司)整體稅負維持現有水平,地方稅收征管機關增值稅收入不發生較大的波動,從而實現地方稅務征管的平穩過渡,降低稽查風險。
3.2 增值稅籌劃測算公式與變量分析
AD公司通過以下公式測算某一地區的實際稅負變化率:
Ri=ESR2×(r-17%)+WSR×(17%-2.2%)+IVATESR1+ESR2+OI+TFI
其中:
Ri:某一地區(該地區市縣公司合并口徑)實際稅負變化率;
r:縣公司增值稅預征率;
ESR1(Electricity Sales Revenue):市公司電費收入,包括電費收入、大中型水庫基金附加收入、地方水庫基金附加收入、重大水利基金收入、農網還貸收入,不包括農維費和農維費差額;
ESR2:縣公司電費收入,包括電費收入、大中型水庫基金附加收入、地方水庫基金附加收入、重大水利基金收入、農網還貸收入,不包括農維費和農維費差額;
WSR(Wholesale Revenue):市公司躉售電費收入,亦是縣公司躉售購電成本;
IVAT(Input Value- added Tax):縣公司進項稅額,不包括躉售購電成本對應的進項稅額;
OI(Other Income):市縣公司其他各類增值稅應稅收入,包括高可靠性供電收入、臨時接電收入、違約金收入、滯納金收入等,按照17%繳納增值稅;
TFI(Tax Free Income):市縣公司免稅收入,如農維費、農維費差額等。
AD公司子改分共涉及72家縣級子公司,影響16個地區的增值稅實際稅負,AD公司實際稅負變化率可表示為:
Rc=∑16i=1Ri
其中:
為某一地區實際稅負變化率絕對值;
Rc為AD公司16個地區實際稅負變化率。
3.3 增值稅籌劃分析
以AD公司2015年全年的實際收入和稅負情況,可以求出所有縣公司在不同增值稅預征率下的實際稅負變化率,如表1。
由此可見,市公司維持2.2%預征率不變,縣公司按1.5%預征率執行,可同時保證省公司本部結補稅款和市公司預繳稅款基本維持現有水平,且不會產生大額進項稅留抵的情況。公司據此向省國稅局進行溝通匯報,最終省國稅采用了該測算結果,確定按市縣兩檔預征率,差別預征的方式征收增值稅。
4 電網企業子公司改制分公司所得稅籌劃
4.1 資產產權轉移所得稅籌劃
根據財稅〔2014〕109號,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AD公司及分公司選擇特殊性稅務重組的方式,避免了因企業改制增加所得稅負。
4.2 未彌補虧損所得稅籌劃
AD公司系統共有6家全資縣公司存在5年內累計未彌補虧損的情況,累計金額為4922.29萬元。根據財稅〔2009〕59號,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AD公司及分公司符合該項稅收政策,在完成備案后,未彌補虧損由AD公司承繼,實現了稅負的合理利用。
4.3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籌劃
根據財稅〔2009〕59號,在企業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電網新建項目“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等可由合并后的企業繼續執行,避免了因企業改制損失所得稅優惠稅額。
參考文獻
[1]楊軍.企業納稅籌劃及其風險管理研究[D].長春:黑龍江大學,2011.
稅收是一個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作為現代企業依法納稅履行自身納稅義務是企業對社會責任一種承擔的表現。但是企業的盈利性又要求企業必須以利潤最大華為目的,如何處理現代企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與企業利潤最大化的沖突成為企業的一個重要法律問題,因此在財稅法領域下的納稅籌劃在應運而生。
【關鍵詞】
納稅籌劃;法律;企業;財稅
1 納稅籌劃的一般理論
納稅籌劃產生的目的就是對企業在財稅方面進行理財規劃,使企業能夠在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減少納稅支出并合理避稅。納稅籌劃是現代企業在其財務管理方面所應有的業務和權利,在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納稅籌劃這一現代企業財務管理手段廣泛存在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政府的認可,納稅籌劃在這些國家被認為是現代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先進性的體現。
研究和應用好納稅籌劃對現代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這是由于納稅籌劃能夠帶動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制度、甚至公司結構的進步和優化。眾所周知納稅籌劃是伴隨著較高法律風險和管理風險的高技術含量的財務管理工作,因為納稅籌劃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現有財稅法律規范的基礎之上針對現代企業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模式進行的納稅理財規劃,如果納稅籌劃過程中出現失誤則往往會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法律風險,因此納稅籌劃的精細要求會使企業對財務管理制度其他相關制度的重視,從而使企業財務管理水平整體提高。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發展進程相對應國外還不夠成熟和完善,因此納稅籌劃與現代企業財務管理這一課題長久以來并沒有得到我國學者足夠的重視,但是隨著近年來市場經濟體制度逐步健全納稅籌劃已經得到我國一些學者的重視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我國學者唐向河在其著作中對納稅籌劃問題進行了了理論分析,同時學者于中一在其著作中指出納稅籌劃是企業在財務管理過程中對自身納稅地位的選擇,因此納稅籌劃是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財務規劃的一個部分。學者劉建民在納稅籌劃的具體策略上進行了研究和分析提出針對企業經營的不同環節,應采用不同的納稅籌劃方法。
2 我國納稅籌劃面臨的問題
與發達國家對納稅籌劃的廣泛認可和發展而言,我國無論在發展程度還是對納稅籌劃的重視程度上來看,都有一定的差距。納稅籌劃在很多地區尤其是經濟欠發達、市場經濟發展較差的地區,納稅籌劃往往被等同于偷稅、漏稅等不法行為,而且我國企業在財務管理方面也行對落后,缺乏對納稅籌劃問題的清晰認識和足夠重視,使得納稅籌劃在我國的發展并不樂觀。但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現代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必將越來越健全,因此納稅籌劃必將越來越得到我國企業的重視,這一點在我國東南沿海經濟環境較為發達的地區已經有所體現,一些財務管理先進的企業已經對納稅籌劃對企業盈利的作用有所重視。
正是由于納稅籌劃在我國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得到凸顯和認可,因為有必要對納稅籌劃在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流程和策略進行研究和探索,并且需要企業納稅籌劃可能產生的財務風險進行分析,并且梳理現代企業在納稅籌劃中應注意的一些問題和面對法律、政策、金融、財稅等風險的規避措施,使我國企業在納稅籌劃過程中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風險和失誤。
3 企業納稅籌劃一般流程
納稅籌劃的一般流程是在通常情況下納稅籌劃人根據本企業的狀況按照特定程序進行的納稅籌劃活動,對于納稅籌劃的一般流程來說第一步首先應當對企業所處的稅收政策環境進行評估分析,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然后結合本企業自身財務管理和經營狀況,綜合分析本企業納稅特點后做出符合企業利益的納稅籌劃方案,這種納稅籌劃方案通常應做出若干個備選方案,而后根據企業下一步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管理依據,以及企業所處的稅收環境變化情況選出稅負最低、稅后利潤最大化的具體納稅籌劃方案,并最終依據此納稅方案進行實施,同時還需要隨著企業經營狀況的變化和所掌握的財務管理信息的增加適當調整納稅籌劃方案。
4 納稅籌劃與法律風險規避
對于現代企業的納稅籌劃基本策略來說,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即直接納稅籌劃策略和間接納稅籌劃策略兩大類。首先直接稅收籌劃策略是從企業財務管理和生產經營角度進行分析和規劃,通過對成本的控制和費用的分攤等方式,對企業成本、費用進行調整,從而達到節稅、避稅的目的。除此之外對企業收入的納稅籌劃在企業直接納稅籌劃方面也十分重要,這是由于企業收入不僅涉及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納稅問題,還涉及到流轉等重要內容,對企業收入方面的納稅籌劃要從調整銷售價格、調整銷售地點、調整銷售時間等方面入手。企業間接納稅籌劃是將企業的納稅義務通過納稅籌劃使對方承擔的一種節稅方式,這種納稅籌劃并不以少納稅為目的而是以納稅責任由誰負擔為籌劃對象。
納稅籌劃的法律風險是納稅籌劃過程中必須要考慮的因素,這是由于法律雖然在一段時間內會處于相對穩定的狀態,但法律具有滯后性立法者也會根據社會的具體情況而制定或修改法律,而財稅法律方面的變動很可能會導致納稅籌劃的落空,使其無法達到預期財務管理目的。同時,政策因素也是納稅籌劃所必需考慮的問題,政策的改變相比法律來講更加容易,這就使針對特定政策而做出的納稅籌劃方案因政策的調整而落空。除此之外執法部門的執法情況對納稅籌劃來講也具有十分大的風險,這主要體現著執法稽查部門對稅收法律政策的理解和認識上,以及稅務稽查部門的執法力度上,眾所周知對于法律來講從不同角度出發對相同法律的理解可能會出現偏差,而當稅務執法部門與納稅籌劃人對稅收法律制度的理解出現分歧時,執法部門往往會利用自身優勢地位使企業多納稅,再加之我國執法部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全,執法力度伸縮大,這就使納稅籌劃的法律風險更加提高。
企業財務管理下的納稅籌劃應當首先注意風險規避的問題,這種風險即保護法律政策風險也包括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和經營狀況的風險,同時人員素質的風險也不可忽視。首先,對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下的納稅籌劃法律風險來說,對法律風險的規避第一步在于對現有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熟悉把握上,只有把握好現有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才能做出符合企業利益的納稅籌劃方案。同時要對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分析判斷,把握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走向和趨勢,為企業納稅籌劃對未來法律變化的適應性做出準備,并且還有制定納稅籌劃方案,以解決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突然變化時企業應采取的穩妥措施。
5 結論
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下的納稅籌劃的研究需要較強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相關知識,在納稅籌劃的過程中需要對所掌握的知識進行靈活運用,以適應現代企業較為新穎和靈活的經營與財務管理特點。
【參考文獻】
[1]王晶.納稅籌劃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應用研究[J].科技致富向導, 2012, (2):11-12 .
[關鍵詞] 合理節稅 合理避稅
納稅籌劃是一種理財活動,也是一種策劃活動。而人們的策劃活動總是為了實現一個目標而進行的,沒有明確的目的就無法進行策劃。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造成了納稅人的納稅觀念意識和行為意識的淡薄。我國已經歷了幾十年的計劃經濟體制,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國家不重視稅收經濟杠桿的作用。這給眾多的納稅人造成納稅不重要、納稅籌劃更沒有必要的觀念。目前,中國在入世參與國際市場大競爭的背景下,作為中國的企業一旦成為獨立的個體,就必須要構造明晰的產權機制與強大的動力機制,參與到市場競爭中來。因此,以往上繳國家稅收就成為了企業的成本支出,要通過深入研究納稅籌劃的各種手段予以控制。只有這樣,現代企業才能在市場大競爭中處于優勝地位。
一、納稅籌劃的興起
納稅籌劃并不是自古就有的,它是一定歷史時期的特定產物。所謂“納稅籌劃”一詞來源與西方國家19世紀中葉,意大利的稅務專家就已經出現,并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在納稅籌劃的歷史上,歐洲稅務最早成立了聯合會。它極大的促進了納稅籌劃行業的發展。1959年在法國巴黎,由5個歐洲國家的從事稅務咨詢的專業團體發起成立,使稅務顧問和從事稅務咨詢及納稅籌劃的人有了自己的行業組織。這一方面說明在這些國家納稅籌劃得到了政府的認可,同時也說明該行業開始通過自己的行業組織來規范該行業的發展。這表明包括納稅籌劃再內的稅務咨詢業務在歐洲走向自己的道路。
而在我國,對納稅籌劃的研究卻很少,一是主要緣于市場經濟體制建立比較晚,納稅人的獨立經濟利益主體身份沒有充分體現出來;二是人們對納稅籌劃的思想認識偏激,把納稅籌劃等同于稅收欺詐,尤其是新聞出版對避稅方面的書籍由于擔心被政府部門審查,一度將納稅籌劃方面的理論研究書籍視為“禁書”,將其打入“冷宮”。直到改革開放和十四大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人們的認識才逐漸發生了一些改變:從恐懼到接受,從接受到研究,從研究到應用,逐步對納稅籌劃形成了一些共識。
二、納稅籌劃的概念
什么是真正意義上的納稅籌劃?目前觀點不一,但基本內涵是一致的。首先應當肯定的是、納稅籌劃不等于逃稅。逃稅是建立在對稅法不理解違法的基礎之上的。這與納稅籌劃有著本質的區別。從納稅籌劃的概念可以看出,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定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取得節約稅收成本和稅收收益。從目前的情況來講,企業最好還是委托中介機構完成這個籌劃,這是與我國實際情況相吻合的。因為我國在稅收政策的傳遞渠道和傳遞速度方面,還不能滿足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的要求,也許企業得到的稅收政策是一個過時的政策,而實際政策已經做了調整。若不及時地了解這種政策的變化,盲目采用納稅籌劃,可能會觸犯稅法,這就不是籌劃了,而可能就是偷稅。很顯然,納稅籌劃是企業的一個最基本的經濟行為,是以不違反國家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為前提的,否則,就成了稅收違法行為。因此,納稅人應該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尤其是清楚相關的稅收法律知識,知道和懂得違法與不違法的界限。納稅籌劃的目的之一是要減輕稅收負擔,而偷稅、漏稅、抗稅、騙稅、欠稅也都可以減輕稅收負擔,但它們之間是有合法還是違法犯罪的嚴格區別的,企業只有分清楚這其中的差異,才能更好地進行納稅籌劃,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標。
三、納稅籌劃的實現意義
筆者認為:納稅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權利,在我國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管理者和財會人員所接受和運用。改革開放以來,國內三資企業在利用納稅籌劃實際合理節稅上對國內企業產生了積極的影響。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是以符合稅收政策導向為前提的,不僅有利于正確發揮稅收杠桿的調節作用,而且還有著充分的理論依據,對我國現行企業而言,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具有以下的意義:
1.有利于減少企業自身的“偷、逃、欠、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發生,強化納稅意識,實現誠信納稅。納稅人都希望減輕稅負。如果有不違法的方法可以選擇,自然就不會做違法之事。籌劃的存在和發展為納稅人節約稅收開支提供了合法的渠道,這在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納稅違法的可能性。
2.有助于優化企業產業結構和投資方向。企業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政策進行投資決策、企業制度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拉桿的作用下,逐步走上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水平,尤其是財務和會計的管理水平。如果一個國家的現行稅收法規存在漏洞而納稅人卻無視其存在,這可能意味著:一方面納稅人經營水平層次較低,對現有稅法沒有太深層次的掌握,就更談不上依法納稅和誠信納稅;另一方面意味著一個國家稅收立法質量差,如果稅收法規漏洞永遠存在,這又怎能談得上依法治稅呢?
4.有利于完善稅制,增加國家稅收。納稅籌劃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成本,也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達到有機結合,從而增加國家稅收。比如納稅籌劃中的避稅,就是對現有稅法缺陷作出的昭示,暴露了現有稅收法規的不足,國家則可根據稅法缺陷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對現有稅法進行修正,以完善國家的稅收法規。
四、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在具體實施稅收籌劃的過程中,影響企業納稅籌劃的因素很多很多,其中有稅收與非稅收因素,這就要求我們在進行稅收籌劃時,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細,逐漸達到所期望的效果,所以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1.注意培養正確的納稅意識,建立合法的籌劃觀念,以合法的稅收方式,合理安排經營活動。作為一個企業,它是整個社會中的一員,依法納稅是其基本職責。企業也只有依法納稅,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反之,將受到政府的處罰。
2.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 。決策時不可忽視籌資、投資和分配過程中的納稅問題;決策時需要提供納稅信息;納稅籌劃同樣離不開財務決策常用的方法和手段,如定量和定性分析等。
3.納稅籌劃應具備超前意識。開展納稅籌劃,納稅人必須在業務發生前,準確掌握這項業務有哪些過程和環節,所涉及哪些稅種,哪些優惠政策。
4.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5.納稅籌劃要具備自我保護意識。開展納稅籌劃,納稅人必須具備自我保護意識。既然納稅籌劃是在不違法或非違法的前提下進行,那么納稅籌劃的行為離不合法越遠越好。
6.注意稅收與非稅收因素,綜合衡量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
7.保持賬證完整。就企業納稅籌劃而言,保持賬證完整性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則。
8.任何企業都需要進行納稅籌劃。但是,納稅籌劃需要支付成本,承擔風險,并不是所有企業都具備條件。一般說來以下類型的企業更需要開展納稅籌劃,獲得的收益也較大:①新辦或正在申辦的企業。這類企業有足夠的稅收籌劃空間。企業創立開始或新增項目開始就開展稅收籌劃,可以充分享受國家相關的優惠政策。 從而有獲利的空間。②財稅核算比較薄弱的企業。企業財稅核算比較薄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缺乏嚴格的財稅核算內部控制制度;二是財會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不能準確進行財稅核算。而這兩個方面都容易引發財稅風險,稍不留意就會造成巨大的財務損失。這類企業應及早規范財稅核算,開展納稅籌劃,防范財稅風險。③資產規模和收入規模較大、組織結構紛雜、經營活動復雜、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政策復雜的企業,其籌劃的空間較大。而這類企業一旦出現問題,稅收損失也較大。比如,許多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可以充分享受納稅籌劃的好處。這類企業如果沒有進行納稅籌劃,一旦某個問題處理不好,可能遭受巨大損失。因此,這類企業最值得花費人力、財力做納稅籌劃。
總之,納稅籌劃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降低或減小稅負,最大可能地多獲取利潤或取得更大利益。也就是說,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籌劃所進行的一系列操作,必須與稅法精神相符。因此,不管如何籌劃,有一點我們必須明確,那就是必須正確認識籌劃的范疇,劃清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嚴格區分納稅籌劃與避稅、逃稅、騙稅的關系,不可把合法籌劃和違法籌劃混為一談,與籌劃的初衷相悖,偏離合法籌劃的軌道。
由此,筆者認為,任何企業的納稅籌劃必須遵從三條原則:首先,所制定的籌劃方案要獲得稅務機關的認可,只有在稅務機關認定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付諸具體行動;其次,要向稅務機關提出相應的書面申請,由稅務機關進行審查審批;第三,對于一些特定的或特殊的籌劃方式,應在與稅務機關達成共識后方可操作。也就是說,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納稅籌劃所進行的一系列操作,必須與稅法精神相符合,進行納稅籌劃必須有法可依,向稅務機關提供合法的納稅籌劃依據和構成要件。當然,由于企業的情況不同,加之稅收政策和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可能找到相同的或現成的方案,這就要求籌劃者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地、因時制宜地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參考文獻:
[關鍵詞]EPC總承包;稅務籌劃;合同形式
在國家能源政策的指導下,我國核電站工程建設迎來了“井噴”時代。由于核電站技術先進、工程接口復雜、管理要求高等特點,國內核電工程建設均采用機組/分島EPC總承包模式,即總承包商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調試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由于EPC總承包模式在國內實踐時間不長,與之模式配套的稅務制度不完備,使得稅務風險凸顯。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通過籌劃方案降低稅負,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提升總承包商的市場競爭力。EPC合同是綜合體現發包方和總承包商職責分工和風險承擔的基礎文件,將直接決定雙方的稅負水平及涉稅事項。因此,稅務籌劃應該在EPC合同的談判和簽訂階段實施。本文基于當前最新的稅務征管規定,針對EPC總承包管理模式中典型的稅務風險,從EPC合同簽訂和組價方面提出應對措施。
1.混合銷售風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第50號令)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第52號令,以下簡稱《營業稅實施細則》)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稱為混合銷售行為。混合銷售行為應全額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
在核電工程EPC總承包項目模式下,總承包商除了從事設計和技術服務外,還向業主供應設備材料,并為供應的設備材料提供建筑安裝勞務和機組調試,總承包商所供應的設備材料多為外購,上述行為符合“混合銷售行為”的定義。也就是說,總承包商要就其總承包合同全額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但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都是總承包商和業主難以承受的:如全部繳納增值稅,則占總包合同額近50%的設計、土建安裝施工和調試等工作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在全面實行“營改增”政策后,總承包商也無法獲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進項票),全額繳納稅率為17%的增值稅與設計、施工服務等繳納3%的營業稅相比,稅負大幅度增加;如全部繳納營業稅,則業主無法從總承包商處取得增值稅發票,不能享受增值稅轉型政策的好處對業主來說也是不可接受的。
顯然,對于總承包工作來說,如果簡單地用混合銷售行為界定,并按照單一稅率/稅種征稅并不合理。為了規避此風險,本文從合同簽訂形式上提出如下解決方案。
方案1:將總承包工作按采購供貨、設計及技術服務、施工及調試納入到三個合同中,由三個關聯公司分別和業主簽訂。這種形式可以從根本上避免被認定為混合銷售,但業主公司分別和三個獨立公司簽訂專業承包合同,實際上打破了EPC總承包的管理模式,并且會產生設計-供貨-施工-調試-竣工移交各環節的接口問題,業主公司存在協調工作量增大和合同權利保護不足的風險。并且,由于核電建設的特殊性,核安全物項的實施必須滿足嚴格的質量要求,由三家關聯公司負責核電站的建設,將對參建方的資質和質保體系提出更高的要求,難以獲得監管部門認可。
方案2:由總承包商和業主簽訂總合同,并按采購供貨、設計及技術服務、施工及調試分別簽訂子協議,總承包商對采購供貨、設計及技術服務開具相應額度的增值稅發票,施工及調試部分開具營業稅發票。這種方案不僅從合同形式上將營業稅和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分開,而且也避免了實施主體不一致造成的責任追溯困難,確保了總承包工作的完整性。
不過,方案2中三類業務均由同一個主體完成,仍然存在被認定為混合銷售的可能性。因此,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前,需要就本方案的可行性提前與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進行溝通,爭取其理解和支持。
2.重復納稅風險
在規避混合銷售風險后,總承包商可以按照不同業務性質分別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但總承包商在部分征稅環節仍然存在重復納稅風險。根據《營業稅實施細則》第16條規定,除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在EPC總承包項目中,設備材料均由總承包商提供。因此,總承包商在就承包范圍內的設備和材料開具增值稅發票并繳納增值稅后,仍然存在被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征收營業稅的風險。此風險在總承包商異地承攬工程項目時尤為突出。在《營業稅實施細則》未做出修訂或者“營改增”政策在全行業全面推行之前,這個矛盾仍無法解決。為了合理規避上述風險,本文從合同簽訂形式上提出如下解決方案。
方案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列舉。可以看出,財稅[2003]16號文與《營業稅實施細則》中的規定并不一致,并且財稅[2003]16號文并未廢止,仍然有效。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前,總承包商可以就財稅[2003]16號文的可用性與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稅務部門進行溝通,并積極申報設備名單。為配合此項工作,總包合同中應將屬于備案清單內的設備明示出價格(按實際采購進項稅額發票的金額計列),以便稅務機關核實費用。
方案2:如果稅務機關否定了財稅[2003]16號文的可用性(即拒絕就具體設備名單進行登記和備案),則方案1不可行。根據《營業稅實施細則》的規定,業主方提供的設備價款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因此可以在不改變總承包工作關系和責任分工的前提下調整工程所用設備的合同簽訂方式(供應方式),即由業主和總包方作為聯合買方共同與設備供應商簽訂合同。在采購合同具體執行時,由總承包商承擔全面管理責任,業主根據總承包商指令承擔付款責任。合同形式上表現為業主方供貨。這種方式的弊端在于,由于所簽訂設備采購合同價格向業主開放,總包方在設備采購環節難以實現設備增值。
方案3:《營業稅實施細則》和財稅[2003]16號文都將工程建設所需的材料視為營業稅稅基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是業主供應還是總承包商自行采購,在繳納了增值稅的基礎上,均需再次繳納營業稅。在“營改增”政策在全行業推行前,并不夠完全化解這部分的重復納稅問題。不過,在該項稅費繳納過程中,需要注意營業稅稅基的計取問題。在增值稅轉型前,總承包商同業主結算材料費用時,不繳納增值稅,材料價款中所含的增值稅額計入了總承包商產值,因此需要納入稅基繳納營業稅;在增值稅轉型后,總承包商就材料部分向業主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材料價款中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不再計入總承包商產值,因此需要從營業稅的計稅基數中扣除。在總包合同簽訂時,需要對這一部分費用進行明確約定,以減少重復納稅。
由此可見,在現行稅費制度下,設備和材料費的稅費繳納存在一定差異,對設備和材料費用進行明確劃分對于實現稅務籌劃具有重要意義。不過,核電站設備數量眾多,品類復雜,專業性強,在實際執行時存在不清晰之處,需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和《核電廠建設項目費用性質及項目劃分導則》(NB/T20023-2010)進行判定,在總承包合同的“采購供貨協議”和“建安及調試協議”中分別計列并做賬務處理,具體實施辦法在本文中不再贅述。
3.設備采購中間環節費用納稅風險
在設備采購過程中,并非所有服務于核電設備采購工作的主體都能夠向總承包商提供稅率為17%的增值稅進項票,例如,負責大件設備運輸的承運人僅能提供稅率11%的增值稅票,負責報關的進口人僅能提供稅率6%的增值稅票,其他小規模納稅人(現場倉儲服務等)僅能提供稅率3%的增值稅票。因此,對于設備采購中間環節的費用,總承包商存在增值稅進項和銷項(向業主開具稅率17%的增值稅票)不一致的情況,總承包商需要承擔稅率差。因此,對于總承包商來說,有必要對設備采購中間環節的相關稅費進行量化計算。并且,鑒于當前處于增值稅轉型的特殊時期,需要針對轉型前后的不同情況對稅負水平進行測算。
假設總承包商采購設備價格為A(含稅)并取得稅率為17%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總承包商所發生的采購中間環節費用為B,總承包商取得稅率為6%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為簡化計算,按照單一稅率考慮)。在增值稅轉型前,總承包商針對設備采購中間環節費用繳納的稅費合計為B×3%;在增值稅轉型后,總承包商就此項費用承擔的稅費合計為(B×11%)÷[(1+17%)×(1+6%)]=B×8.87%。增值稅轉型前后稅負增加B×5.87%。假設B部分費用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稅率為11%,按照上述方法測算,增加的稅負為B×1.62%。由此可見,設備采購中間環節的工作內容不一樣,稅負存在較大差異。對于總承包商來說,應根據最新的稅費征管條件合理測算稅負成本,并在總包合同組價中考慮。
4.結語
上文從總承包商的角度分析了核電工程EPC總承包合同面臨的主要稅務風險,并提出了通過優化合同簽訂形式應對相關風險的策略。通過合同手段,可以消除相關稅制不合理造成的稅費風險。對于無法完全消除不利影響的,也可以量化計算其影響,并在合同定價時適當考慮。但是,上述各種措施均是針對現行稅收征管制度提出的“權宜之計”,要想從根本解決問題,還是要從立法角度充分考慮EPC工程總承包的特殊性,出臺與總承包工作相適應的稅收征管規定,支持工程總承包模式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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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核電廠建設項目費用性質及項目劃分導則》(能源局 NB/T20023-2010),2010.5.1
作者簡介
摘 要 本文從“營改增”對交通運輸企業增值稅稅負影響的分析入手,對交通運輸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籌劃的要點和方法主要從選擇納稅人身份、選擇稅目、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項稅金四個方面加以分析。
關鍵詞 營改增 交通運輸企業 增值稅 納稅籌劃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試點以來已一年有余。2013年8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范圍由現有的12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擴大到全國。“營改增”最為直接的影響和效果是通過合理稅制,消除重復征稅來實現國家減稅、企業減負,以促進經濟發展。做為稅改的一份子,交通運輸企業受到了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在此次稅制改革中,交通運輸企業必須認真學習財稅政策,制定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規避風險,降低納稅成本。
一、營業稅改增值稅對交通運輸企業增值稅稅負的影響
對于“營改增”后,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交通運輸企業而言,不論提供何種服務,稅改后其稅負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從事運輸倉儲、報關、其他物流輔助業務的企業稅負下降較大。
對于“營改增”后,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交通運輸企業而言,稅改后其稅負有可能比稅改前高,也有可能比稅改前低。稅改后企業稅負的高低主要取決于企業成本費用率和成本費用可抵扣率的高低。企業成本費用率和成本費用可抵扣率越高,稅改后企業的稅負越低;反之,稅改后企業的稅負越高。
二、“營改增”后交通運輸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的要點和方法
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稅的稅負主要取決于營業收入和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水平,而進項稅額則取決于企業利潤增值空間、營業成本中可抵扣項目占比。
經深入企業調研,總結出以下納稅籌劃的要點和方法:
1.選擇納稅人身份
選擇納稅人身份,首先是選擇究竟歸屬營業稅納稅人還是增值稅納稅人。如對于交通工程監理,是否納入“營改增”范圍,歸屬“現代服務業”,國地稅一直存在爭議。
對于已明確納入“營改增”范圍的企業,在歸屬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一般納稅人時,可以結合企業自身業務情況,做出合適選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后,該通知附件2《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是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因此,企業可以采取“化大為小”的辦法,即將公司改為若干小規模納稅人,以便享受3%的稅率,從而降低稅負。采用該種籌劃時,需綜合考慮客戶對企業出具發票的要求。若大部分客戶需要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以抵扣稅金,而企業無法提供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勢必影響營業收入,將得不償失。
2.選擇稅目
快遞公司部分業務原適用“交通運輸業”繳納3%的營業稅。但實行“營改增后”, 歸屬“交通運輸業”稅率就是11%,歸屬“現代服務業”就是6%,兩者幾乎相差一倍。快遞業,主要是通過鐵路、公路、航空等交通方式,對國內、外的快件攬收、分揀、封發、轉運、投送等,是物流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應與國稅局反復溝通,爭取有利歸屬。鑒于快遞業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與郵政業一樣帶有一定公益性的企業,希望政府有關部門給一個明確的行業歸屬,劃入“部分現代服務業”項目下的“物流輔助服務業”。
3.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在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進行籌劃,可以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要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關鍵是在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明確采取何種結算方式。如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約定貨款的收款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基于此規定,企業在簽訂銷售合同時,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約定貨款的收款日期。
4.籌劃進項稅金
(1)最大限度用足可抵扣項目
對于交通運輸企業,采購業務盡可能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包括但不限于:外購的硬件,購進設備儀器,外包制作,固定資產采購,無形資產采購,水電費,燃油費,日常辦公用品采購,汽車維修,法律、會計、稅務等中介服務,運輸費,廣告服務,技術開發費用,設備服務費,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等等。
(2)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營改增”對企業的改變和影響,涉及企業采購、生產、銷售、財務和后勤等多個部門。絕大多數“營改增”企業,原來主要繳納營業稅,沒有涉及增值稅,加之普通發票的管理要求比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對寬松一些,因此這類企業因為稅制改革成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在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自然會出現一些不適應。“營改增”企業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問題主要有:一是不按規定索取合規的扣稅憑證;二是取得了合規憑證,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認證;三是由于對增值稅法規不夠了解,應取得合規扣稅憑證卻沒有取得,喪失了抵扣稅款的機會。因此,企業需加強相關業務人員“營改增”應知應會的培訓。
(3)加強供應商稅票收取的管理
建議企業在原供應商選擇的基礎上,在充分考慮成本的前提下,盡可能選擇一般納稅人企業。對于供應商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可由其直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供應商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需要求對方至所在地稅務機關代開稅率為3%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交通運輸企業增值稅納稅籌劃的注意事項
1.稅收籌劃方案應隨財稅政策變化而調整
稅收籌劃是一種事前行為,具有長期性和預見性的特點,而國家政策、稅收法規在今后一段時間內有可能會發生變化。在增值稅納稅籌劃時,需兼顧考慮企業所得稅的影響。企業要密切關注政策變化,及時做出調整,采取措施分散風險,爭取盡可能大的稅收收益。
2.稅收籌劃方案應合法
稅收籌劃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合法性,即稅收籌劃方案不能違反現行的稅收制度和法律法規。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充分了解財稅政策,了解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使稅收籌劃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
3.稅收籌劃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稅收籌劃方案是否符合稅法規定,能否有效實行,能否實現籌劃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所以企業稅收籌劃需與稅務機關加強溝通,理解透徹財稅政策,才能制定出合理的企業最優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關鍵詞】房地產 分立 稅務籌劃 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從籌資設立至利益分配的整個運行鏈無不受到稅務法規的制約,尤其在納稅觀念日益增強的今天,企業可以通過稅務籌劃,從而最大程度減小稅務風險,最大可能地獲取稅后收益。
企業任何經營決策一旦形成經營行為就記錄在案不能隨意更改。這就需要企業在進行經營決策時,事先對照相關稅收政策進行籌劃,以形成對企業有利的決策方案。通俗講,就是要運用稅收籌劃來為企業合理避稅、節省成本。
房地產集團公司大都為項目公司管理模式,其特點是項目前期開發多由集團母公司負責,在立項、概念設計、方案申報、控詳規設計、工程招投標及開工許可證一系列前期工作完成,項目可行性基本確認后,集團母公司會設立項目公司,正式開工建設。此時是最適合進行整體項目的稅務籌劃,特別是土地增值稅及所得稅的稅務籌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明確,一家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便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根據房地產集團公司的特點,土地使用權一般在項目正式開工前都是歸屬于集團母公司的,一旦項目開工,需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項目公司。由于近年土地價值升值較快,土地在權證轉移時增值部分需繳納大額稅金,給房地產企業帶來相當負擔。如果參照《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的企業特殊重組條件的,可以不按土地投資入股的形式設立項目公司,而以企業分立的形式成立項目公司并滿足上述文件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企業分立條件,土地計稅基礎可以按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從而免除大量稅賦。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就企業整體(即全部生產經營所得)享受稅收優惠過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
一、案例
A房地產集團(以下簡稱“A公司”)擁有B地塊土地權證,前期工作已全部完成,現成立C項目公司對B地塊進行房地產開發。目前B地塊土地原始成本為23 700萬元,資產評估值為68 500萬元。計劃將B地塊土地權證辦入C項目公司名下以便正式開工建設。
如果A公司不經過稅務籌劃,直接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出資成立C項目公司,所需繳納的稅種如下: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關于“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此項投資無需繳納營業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其土地評估增值部分需要由A房地產集團繳納B地塊評估增值部分相應的土地增值稅,即土地增值稅預納稅額=評估價值×2%=68 500×2%=1 370萬元。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注:以土地投資也歸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范疇),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和利潤分配等用途,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和提供勞務,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需由A房地產集團繳納B地塊評估增值部分相應的企業所得稅。
A公司對外投資所得稅=(評估價值-賬面成本-土地增值稅)×25%=(68 500-23 700-1 370)×25%=10 857.5萬元。
合計稅務成本=1 370+10 857.5=12 227.5萬元。
二、政策解讀
根據財稅(2009)59號文,如果分立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則可以使用特殊稅務處理:(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企業分立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分立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3)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分立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4)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對應條件(1),A公司成立C項目公司就是為了開發B地塊,對整個地塊收入成本進行獨立核算,因此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對應條件(2),C項目公司整體開發計劃持續3年,可用項目立項書、方案設計書、控詳規設計書、項目計劃進度表作輔助證明。
對應條件(3),A公司可出具董事會會議紀要,聲明不會在12個月內轉讓其對C項目公司的股份。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稅務籌劃技術;案例分析
房地產企業稅務管理是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企業涉及多個納稅環節,與其他行業企業相比,稅負較重,稅負大小直接影響著企業利潤的多少,所以如何降低企業的綜合稅負是房地產企業比較關注的問題。
一、房地產業財稅特征
房地產業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的行業,是國民經濟活動中的具有綜合性的行業。其主要財稅特征如下:
1.房地產開發跨越生產和流通兩個領域,其經營內容廣泛,投資主體復雜,需要復雜而精細的管理流程和財稅管理模式與之相適應。房地產業的主要經營活動包括:規劃設計、征地拆遷、房產建造、工程驗收、經營銷售、物業管理、維修服務等。因此,精細而復雜的財稅管理模式才能適應多樣化業務的需要。
2.房地產業資金籌集的多源性,房地產業現金流轉復雜化。
3.房地產業成本、費用結構復雜。
4.房地產業經營周期長,會計核算方法對損益的影響直接而明顯。
由于房地產開發周期長,我國商品房的平均經營周期約為4年,這一特點決定了會計核算的跨期攤配較為常見,收入、成本的確認、攤銷直接影響著各期損益的計量。
二、房地產業涉稅分析
房地產企業涉及多個納稅環節,與其他行業企業相比,稅負較重。
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契稅等。其中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企業交易環節涉及的重要稅種。對于一個企業來說,它的綜合稅負大小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利潤的大小,所以如何降低企業的綜合稅負是房地產企業比較關注的問題。稅務籌劃的關鍵是在不減少收入的前提下,通過劃定合理的收入項目,降低稅率、減少稅基,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1.營業稅分析
(1)房地產企業出售經過裝修的房屋,如果將房屋售價和裝修價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裝修價款就無法按照建筑業3%的稅率計算營業稅,計算土地增值稅時裝修價款也會成為增值額的一部分。因此,企業應當將房屋售價和裝修價款分開核算,分別與購房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銷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裝修合同。在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就房屋銷售價款繳納5%的營業稅,就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裝修價款屬于勞務收入,只需按建筑業3%的稅率計算營業稅,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還可以減少購房者應繳納的契稅。
(2)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的房屋中如果包括一些設施,應當將能單獨計價的部分,如房屋內部的辦公設備、電器等,從整個房地產價值中分離出來。與購買者簽訂一份房屋銷售合同,同時再簽訂一份附屬設施的購銷合同,降低房屋銷售價款,減少應納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3)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設備安裝合同,根據現行營業稅法,若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應將設備價款包括在營業額中繳納營業稅。企業可與接受勞務方協商,由接受勞務方購買設備,只就安裝的勞務費用簽訂合同,這樣,企業只需要就勞務費用繳納3%的營業稅。
2.利用土地增值稅起征點優惠政策進行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繳土地增值稅。這一特殊的起征點為土地增值稅的稅務籌劃提供了條件。利用此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應注意三點:
(1)企業所建造的房屋必須是符合當地普通住宅標準的居住用住宅。(2)出售房屋的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率不得超過20%,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率在20%左右時稅負將出現大幅度的跳躍,企業應高度關注稅收成本對利潤和現金流的影響。(3)對于房地產企業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劃分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標準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3.其他有關稅種的分析
(1)房地產業的稅金除上述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外,還有城市建設維護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等流轉稅為計稅依據,分別適用7%、5%、1%的城市建設維護稅率,3%的教育費附加率。
(2)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三、房地產企業稅收籌劃技術
房地產企業由于其業務范圍廣,經營活動復雜,因此采用的稅收籌劃技術也是多種多樣的,根據其行業特點和經營業務,其籌劃技術可以歸納如下:
1.稅基籌劃技術
房地產企業占用資金量大,需要不斷籌措資金維持其開發能力。資金籌集中的稅收籌劃,集中于如何降低稅基。銀行貸款籌資、發行債券籌資等都是債務融資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稅效應降低稅負。而發行股票籌資則屬于權益資金模式,只能按稅后利潤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稅基。
2.實現技術
主營業務收入的籌劃,其切入點是運用實現技術,合理控制和確認收入的實現,降低稅負。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稅收政策對其收入的約束是相當嚴格的,預售收入也要按預計利潤率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房產定金、預售款都要納入收入繳納營業稅。
3.攤銷(分攤)技術
房地產企業的項目一般跨年度經營,所以如何實現攤入成本的最大化,貫徹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就成為重要的籌劃內容。工程成本要盡早足額計入,可以采取預提方法或其他分配方法;對于費用應盡量實現轉化,突破稅前列支限額的限制;能夠當期列支扣除的損失應及時確認。
4.轉化技術
房地產企業除了開發、銷售房產這一傳統經營模式外,還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樣的經營模式。轉化就是一種靈活的變幻,其效果非常顯著。
5.規避平臺籌劃
土地增值稅適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存在著明顯的稅率跳躍臨界點。可以利用規避平臺籌劃規律進行籌劃節稅。其關鍵性的操作是控制增值率,可以通過價格、扣除額的調節來實現。
關鍵詞:非房地產企業 物業 稅收籌劃
基于相關稅收籌劃的理論,結合非房地產企業的處置存量物業活動的特點,本文通過構造企業兼并重組間接轉讓模式,給出較傳統直接處置操作較為復雜、但具有明顯節稅效果和經濟效益的處置方案。
一、案例背景
A企業是一家傳統紡織品制造企業,擁有一幢2004年12月31日購置職工宿舍樓,賬面作為固定資產列示,物業原值1200萬元(含土地價值),累計折舊(攤銷)570萬元,2014年企業為加快企業轉型升級,實施“機器換人”計劃,大規模減少員工,此幢宿舍樓閑置,A企業欲出售該幢宿舍樓,盤活存量閑置資產支持技術升級。
此時,A企業所在地政府引進了B企業(一家快遞物流企業),欲購買該幢宿舍樓,改建為辦公住宿兩用樓。A企業,B企業達成合意,約定以2014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由具有一級評估資質中介機構對該物業進行評估,評估值3000萬元,A企業與B企業以該價格作為協議價格,相關稅負按規定由各自企業自行承擔,簽署購買意向書。
之后A企業,B企業上述條件為基礎,落實該物業轉讓過程。
二、傳統直接處置方案
1.直接處置方案思路
A企業與B企業簽署房屋轉讓合同,由A企業將該房屋過戶給B企業。
2.具體稅負計算
A企業營業稅:根據營業稅相關規定,單位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A企業需要交納營業稅:(3000-1200)×5%=90萬元
A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A企業納稅所在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和教育費附加費率分別為7%和3%。A企業需交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50×(7%+3%)=9萬元。
A企業印花稅:房屋轉讓合同,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具萬分之五貼花。A企業需要交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
A企業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增值稅相關規定,納稅人出售舊房及建筑物的需要評估確定扣除項目的金額。經過評估該宿舍樓重置成本2000萬元,成新率為65%,準許抵扣的成本為2000×0.65=1300萬元。按照規定允許扣除的項目,主要是銷售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費:90+9+1.5=100.5萬元,合計可以扣除項為1400.5萬元,收入按照評估價3000萬元計算,增值額為3000-1400.5=1599.5萬元,增值率為114.21%,土地增值稅稅率表,計算為土地增值稅1599.5×50%-1400.5×15%=589.68萬元
A企業企業所得稅:不考慮其他相關業務,僅考慮該業務對A企業帶來的企業所得稅影響,根據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收入成本匹配原則,該項業務帶來的應稅所得額為3000-(1200-570)-90-9-1.5-589.68=1679.82萬元,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1679.82×0.25=419.96萬元(A企業所得稅率為25%)。
B企業印花稅: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具萬分之五貼花。B企業需要交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同時按照印花稅規定B企業還有權利證照貼花5元,鑒于金額相對于分析不在一個量級,忽略不計。
B企業契稅:按照契稅相關規定,比企業承接物業需要交納契稅。B企業需要交納契稅:3000×3%=90萬元
三、重組兼并間接處置方案
1.間接處置方案思路
上述過程是常規操作,沒有很好的運用企業重組兼并的概念以及相關政策,結合目前的改革背景提出如下處置方案,可減少稅收成本,提高交易雙方經濟效益。
交易流程:
步驟一:A企業少量現金出資設立一家全資子公司H(非房地產企業)
步驟二:A企業將該待處置物業評估作價向H公司增資
步驟三:A企業與B企業達成對H公司100%股權的轉讓協議
步驟四:B企業注銷H公司回收資產,或者直接作為房屋出租主體經營。
2.稅負概要分析
A企業,B企業在此過程中涉及的相關稅種見表1。
3.具體稅負計算
步驟一:
A企業設立全資子公司,新設資金賬簿以及辦理相關證照需要交納印花稅,但是由于該部分費用與其他費用相比不在一個量級,因此在分析中忽略不計。
步驟二:
A企業營業稅: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企業以不動產對外真實投資的,不征收營業稅。A企業營業稅可以免除。隨之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稅基礎為零。
A企業土地增值稅:根據財稅[2006]21號文規定:非房地產企業用房屋對外投資非房地產企業,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由于A企業與H公司均不是房地產企業,該過程土地增值稅可以免除。
A企業與H企業印花稅:根據印花稅規定A企業與H公司需要各自按照產權轉讓書具交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同時H企業需要交納資金營業賬簿貼花印花稅3000×0.05%=1.5萬元。
A企業企業所得稅:A企業用房產增資視同銷售,確認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1200-570)-1.5=2368.5萬元。
H企業契稅:根據財稅[2015]37號文:母子公司之間劃轉房屋,免征契稅。H企業承受該物業免契稅。
步驟三:
因為上述行為可以在一個評估期內完成,因此H企業實際評估值應該就為3000萬元(其中交了3萬元的印花稅)。
A企業營業稅: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規定,用不動產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此過程免交營業稅。隨之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稅基礎為零。
A企業,B企業印花稅:A,B企業雙方因為涉及股權轉讓協議,應雙方都需要交納印花稅3000×0.05%=1.5萬元。
A企業企業所得稅:A企業投資H企業原始投資成本為3003萬元資產收到對價為3000萬元,因此,A企業還可減少應稅所得額3萬元,綜合第二步A企業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為(2368.5-3)×0.25=591.38萬元。
步驟四:
H企業的營業稅:清算減值過程,不視為營業稅視同銷售,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B企業契稅:同樣依據財稅[2015]37號文,B企業可以做全資企業的一次減資,就滿足免契稅條件。
B,H企業印花稅:由于減值和注銷過程一般不需要簽署轉讓協議,因此不需要納稅貼花。
自此,A企業宿舍完全轉移到B企業名下。
四、方案對比分析
綜合以上的相關計算,可以得出如表2所示的綜合稅負與主要經濟效益對比分析。
五、實踐操作與稅收籌劃進一步建議
1.雖然經濟效益好,但是間接處置手續比直接處置要復雜的多,即便目前《公司法》修改后簡化了公司的注冊,注銷過程,其方案實施的時間基本上最快也要比直接處置要多三個月左右。
2.對于免稅政策的應用上,存在幾個模糊點,各地的稅務機關處理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方案在實施前需要與當地稅局機關有一個充分的溝通:
第一,對于短時間密集的變更安排,稅務機關有可能認定其不屬于“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影響營業稅免稅。減資注銷行為是否征收營業稅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該問題,綜合B企業后續籌劃方案可以有效解決;第二,對于設立的H公司其經營實質是否屬于房地產公司存在討論空間,影響土地增值稅的免稅認定;第三,契稅免稅政策中應用中的對全資子公司的增資與減資是否屬于“劃轉”也存在理論爭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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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籌劃的內涵
從世界范圍來看,稅務籌劃和對稅務籌劃的研究是從20世紀50年代末才真正開始的,而我國稅務籌劃起步則更晚,起源于20世紀90年代市場取向的經濟體制改革和稅制改革。
(一)稅務籌劃的定義所謂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既定稅制框架內,合理規劃戰略、經營、投融資等活動,旨在實現納稅人價值最大化和涉稅風險最小化的謀劃、對策與安排。稅務籌劃的外在表現是納稅最小化和最遲化、籌劃收益大于籌劃成本,即實現“經濟納稅”。嚴格意義上的稅務籌劃,要求既符合稅收立法規定,又符合稅收立法意圖。稅務籌劃不是萬能的,但稅務籌劃確實是有空間的。
(二)稅務籌劃與偷避稅的區別通過歷史考察發現:企業為減輕自身稅負,所采用的手段經歷了由低級到高級、由非法到非違法進而到合法的四個演變發展階段:偷稅、避稅、節稅與稅務籌劃。四者之間既有演進的邏輯連續性,也相互區別。稅務籌劃是一種合法行為,具有事前籌劃性特點;而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通常也是一種事后行為。稅務籌劃與避稅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符合國家稅法立法意圖、政策導向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態度,前者符合國家立法意圖,后者是納稅人鉆稅法漏洞。雖然在理論上稅務籌劃與避稅有一定區別,但在實踐中,兩者往往難以完全劃分清楚。避稅是一種逆法意識,節稅是一種順法意識;避稅不違反稅法或不直接觸犯稅法,而節稅則符合稅法。稅務籌劃的重要目的和結果就是獲取“節稅”收益,節稅是稅務籌劃的初級階段,稅務籌劃是在節稅基礎上的進一步發展,具有更豐富的內涵。
二、稅務籌劃思想的緣起與發展
稅務籌劃既有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實現納稅人經濟利益最大化、提高企業財會管理水平以及企業競爭力,又有助于優化產業結構和資源配置、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健全和完善稅收法律制度等,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普遍性、多變性、專業性以及政策導向性等顯著特點。雖然稅務籌劃方法多種多樣,各具特色,但是稅務籌劃中蘊含的根本思想(理念)具有普遍性,對增強稅務籌劃工作的科學性與可操作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價值。迄今為止,系統性的稅務籌劃思想理論研究仍十分欠缺。
(一)稅務籌劃的系統思想企業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種類繁多,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面臨的稅收問題也多種多樣,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等資源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等行為稅,房產稅和契稅等財產稅。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主要分為供、產、銷等流程,這些大流程又由各種小流程構成。稅收與流程密切相關,稅收產生于經濟業務,業務流程決定稅收的性質與流量。通過流程再造和優化,可以相應改變稅收的性質與流量。在進行稅務籌劃方案設計時,通過形式轉化、“口袋轉移”和業務期間轉換,充分利用業務流程再造優勢來改變稅收。流程理念和轉化理念服務于系統思想,系統思想要求從整體和全局出發,綜合權衡各稅種的稅收負擔,決不能因為對某個稅種進行籌劃而將稅負轉嫁到另一個稅種,或者使某一環節稅負減輕的同時增加另一環節稅負,進而造成企業總稅負的增加,得不償失。
(二)稅務籌劃的戰略思想邁克爾?波特(Porter,1985)在《競爭優勢》一書中提出的“價值鏈(value Chain)”理論認為,一般企業都可以被看作是一個由管理、設計、采購、生產、銷售、交貨等一系列創造價值的活動所組成的鏈條式集合體。戰略聯盟是兩個及以上企業通過價值鏈某項或某幾項活動的共享與協調,達到拓展價值鏈和增強競爭力目的的活動。稅務籌劃是納稅人在稅收法律制度許可范圍內,通過對涉稅事項的巧妙安排和策劃,以達到稅后利潤最大化和涉稅風險最小化的財稅管理活動。稅務籌劃與企業的融資、投資和收益分配活動密切相關,而稅收又具有剛性和無償給付等特征,因此,稅務籌劃可能引致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產生“牽一發而動全身”的連鎖反應。
稅務籌劃不僅是一個財務問題,而且是一種實現企業價值增長與戰略目標的重要工具。企業價值鏈某一環節的改善或優化。都可能與稅務籌劃發生直接或間接的關聯。因此,站在戰略高度,用戰略思想統領稅務籌劃工作,結合企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將企業價值鏈與稅務籌劃有機結合,對企業未來全部涉稅事項進行統籌策劃,最終達到企業整體稅負最輕和涉稅風險最小化的稅務籌劃目標。
(三)稅務籌劃的契約思想公司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是人們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從契約角度考慮稅收問題,至少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公司與稅務當局之間,存在著一種法定的契約關系,是依靠雙方對稅法的遵從來維護的,稅法就是一種公共契約;二是公司與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顧客、職工等)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博弈競爭合作關系,其博弈合作靠契約來維系。對于納稅人來說,樹立契約思想,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主動地實現統籌規劃,并按簽訂的契約,統一安排納稅事宜(蔡昌,2007)。
契約是維持各種社會關系最基本的因素。稅務籌劃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或者在特定國家的不同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得到稅收法律制度的認可度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當突破稅法的“容忍”限度,納稅人便無法再借助自由等契約理念的保護,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蓋損公肥私的目的。由于對資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動機的驅使、征納雙方的有限理性以及稅收法律制度的非完備性,導致契約理念在稅務籌劃中被異化,不僅使稅務籌劃喪失正當性,而且使契約理念本身的價值目標和功能遭到踐踏。在稅務籌劃中,契約自由空間的底限就是稅法邊界,稅務籌劃越接近稅法邊界,稅法剛性就越強;離稅法邊界越遠,稅務籌劃行為越安全。在現實中,稅收契約的非完備性及其執行的不到位,可能給稅務籌劃帶來空間。因此,需要促進稅務籌劃中被異化的契約思想向理性回歸,重塑稅務籌劃的合法性正當性基礎。
(四)稅務籌劃的博弈思想征納雙方需進行持續性的重復博弈,稅收征管者希望在發現避稅或節稅的路徑之后使之越變越窄;而納稅人試圖在這條路徑最終被封堵之前跨越過去。從博弈論的角度考察,以政府為主體的征稅人和以企業為主體的納稅人,是矛盾對立統一的雙方:政府憑借國家權力希望盡可能多征稅;而納稅人基于自身利益考慮,會想方設法少繳稅。在這場利益博弈中,國家是稅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體,納稅人則受制度的制約并依規納稅。稅負過高或過低,博弈雙方都難以達成一定的協議即“納什均衡”,很可能造成“雙輸”的局面。然而,協議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協
議的收益大于破壞協議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誘因的驅使下,博弈雙方都有違反協議的動機。從而使協議的制定成為問題的關鍵。稅收法律制度就是博弈雙方的協議,因而在制定和實施時必須權衡稅收法律制度遵守或破壞的收益比較問題。
企業稅務籌劃就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這一協議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和內容等,對企業涉稅事項進行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和安排(蓋地,2008)。進行稅務籌劃時,信息是不完全和非對稱的。納稅人的稅務籌劃風險和征管者的查處是相互制約和影響的,征納雙方都在不斷地收集和利用信息來修正預期決策和行動,使得博弈結果偏離完全信息下的均衡狀態,這是一個不斷修正和重復的博弈過程。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和道德風險使得違規后被查處的概率及處罰具有不確定性。稅務籌劃者的決策不僅要考慮法律制度規定,還要根據稽查者對違規懲處的情況。推測自己被查處的概率和損失,從而確定稅務籌劃的可行性與邊界。此外,在稅務籌劃活動中,合作博弈能夠增進合作雙方的利益以及整個社會的利益,產生合作剩余,包括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稅務機關、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作,這種合作并非雙方合謀、偷逃騙稅,而是一種正當行為,很多場合下都可以達到雙贏或多贏的效果。企業需要樹立博弈思想。既要協調好與稅務機關的關系。又要充分利用與客戶及其他企業之間的合作,在遵循稅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務籌劃的空間,盡最大努力發揮出稅務籌劃的潛在功效。
(五)稅務籌劃的成本效益思想稅務籌劃的重要性在實踐中并非都能達到預期效果,其中,稅務籌劃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思想就是造成稅務籌劃失敗的重要根源。在稅收籌劃方案設計時,不能一味地追求稅收成本的最低化。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增加或收入減少,而必須綜合考慮稅務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凈收益。
稅務籌劃作為一種日益流行的財稅管理活動。在獲得增量收益的同時,必然會產生稅務籌劃成本。最優稅務籌劃方案是多種備選籌劃方案的優化選擇,必須綜合考慮,遵循成本效益思想。稅務籌劃收益是指納稅人因實施稅務籌劃而獲得的稅收利益,即實施籌劃方案前后產生的增量收益,包括顯性收益和隱性收益。稅務籌劃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構成。直接成本是指納稅人為開展稅務籌劃而直接發生的人力、財力和物力的耗費,包括稅務籌劃方案的設計成本和實施成本兩部分(李大明,2008)。間接成本則是稅務籌劃的機會成本。通常。企業規模越大、經營范圍越廣、業務越復雜,稅務籌劃成本也就越高。稅務籌劃的成本效益思想要求將企業稅務籌劃方案可能發生的成本與預期收益進行比較。當稅務籌劃收益顯著大于稅務籌劃成本時,該籌劃方案才是科學合理的、成功的和理性的。此外,企業稅務籌劃還必須充分考慮貨幣時間價值,應將企業眼前利益與長期目標結合起來,使收益流和成本流現值化,以免造成企業短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