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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國務院出臺的《試點方案》參照企業職工“統賬結合”模式推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朝著更加公平可持續方向邁進。然而,試點省份的改革鮮有取得實質性進展。從財政可持續角度來看,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以分類改革為基礎,財政減負問題難以解決。根據《試點方案》,此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對象僅僅針對分類改革后從事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而行政類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參公執行”,經營類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保險并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也就是說,此次試點改革,財政不用支付那些經營服務類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但行政類以及公益服務類事業單位人員所產生的養老金財政負擔問題仍然沒有解決,這部分群體依然享有不繳費就可以領取養老金的特權。不僅如此,行政類事業單位人員“參公執行”后將獲得高于原有標準的退休金,這無疑又增加了財政支出負擔。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公務員退休人員每年養老金支出大約700億元,均由財政全額撥款,加上機關公務員養老金調整任意性強、增長幅度大等因素,他們的養老金負擔對財政可持續能力帶來了更大困難。
第二,“統賬結合”改革模式,以養老金替代率下降為代價換取財政壓力的減輕。此次《試點方案》參照企業職工“統賬結合”模式,個人繳費及待遇計發辦法均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此舉意在促進兩種養老保險制度的整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輕部分財政負擔,但將導致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待遇水平的下降,在沒有改革公務員養老制度情形下進行這樣的試點改革,其公平性廣遭質疑。實際上,城鎮職工養老金替代率不斷下滑,已經“由1997年的76%下降到2009年的47%”。經過測算,如果按照《試點方案》,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總和替代率一般只有改革前的一半左右,如果沒有職業年金作為補充,這樣的改革只會降低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待遇。這種以降低養老金待遇水平為代價緩解財政支付壓力的《試點方案》必然遭到人們的強烈反對。
第三,繳費基數不清晰導致各地繳費基數不統一,未能有效降低財政負擔。按照《試點方案》,事業單位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一般不超過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則按照繳費工資的8%建立個人賬戶。但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由職務工資和津貼兩部分組成,而《試點方案》并沒有明確繳費基數是按照基本工資、工資總額還是城鎮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或者事業單位人員平均工資等執行,這種含混不清的表述導致各地繳費基數自行設定。如果都按照基本工資為繳費基數勢必拉低個人養老金待遇水平,反過來,如果以全額工資為繳費基數甚至按照全額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又會徒增財政支付壓力。上述情況表明,以減輕財政負擔、增進制度公平為導向的《試點方案》并不能實現這些政策目標。這就需要我們對現行的《試點方案》加以完善,形成一套既能保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金權益又能減輕財政負擔、更加合理可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首先,公平理應是《試點方案》的靈魂,也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價值前提與政策目標。這樣的公平要求《試點方案》從三個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它體現為義務公平,要將改革對象擴大至所有事業單位人員,又要逐步擴展到公務員,要求所有人員進行繳費,只有讓所有人員都履行繳費義務,才能夠避免養老保險體系是否繳費問題上的碎片化,在增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繳費義務觀念的同時減輕財政支出總額;另一方面,它體現為權力公平,通過設置補充養老保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模式保證這類人員的養老金權益基本上不受損害。同時,它體現為群體間公平,通過調整養老金計發辦法、延遲退休年齡等保證事業、機關及企業等三類職工之間的退休養老金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形成更加合理的養老金待遇關系結構。其次,財政可持續是《試點方案》的改革核心與真正動因。財政不可持續,再公平的制度也是空中樓閣。合理的《試點方案》應當在保證公平性基礎上積極開源節流,減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財政支出負擔,使財政支出總量以及支出結構進一步優化。我們認為,《試點方案》應該采用“基本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模式,基本養老保險保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職業年金使這類人員獲得相對體面的生活水準。該制度框架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設計原理一致,便于企業職工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與整合。其中,基本養老金由事業單位以本單位所有在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費進入社會統籌賬戶,個人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8%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基數為事業單位人員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單位再按照本單位所有在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8%繳費形成職業年金,員工個人無須繳納職業年金。另外,在規定所有事業單位人員都繳費的同時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計發養老金待遇,已經退休的“老人”不需要繳費直接領取養老金;尚未退休的所有“中人”都需要繳費,他們退休時個人及單位繳費部分不退還,但這類人員仍然按照原來的退休辦法計發退休金;設定改革期限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按照當地各類職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均值為基數,繳費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戶計發辦法按照職工退休時個人賬戶總額除以相應的計發月數,職業年金也參照個人賬戶辦法進行。為了有效地使用人力資源,鼓勵這類人員適當延長退休年齡至65周歲,以便也能夠緩解養老金支出壓力。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按照中央和省部署,今年,我市將全面啟動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一體化改革,市縣兩級將通力配合,制定好方案,積極穩妥實施;
將研究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修改完善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準入管理辦法,落實全省統一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
推動多險合一經辦,各縣(市)區“養老、工傷、失業”保險信息管理系統3月底前將全部上線;
探索將離退休生存認證、失業人員報到延伸到社區管理,開展退休信息提前認定試點;
鼓勵探索柜員制管理服務模式;
完成擴面征繳任務,逐步實現用人單位全險種參保、全員額參保;
近期以來,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內容引起熱議;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個試點省市已經開始了試點工作。據披露,試點方案要求部分事業單位參照企業職工保障制度進行改革。而近年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工收入差距呈擴大趨勢。最新數據顯示,全國企業退休職工人均月養老金仍只有1080元,遠遠低于機關事業單位的水平。
接受采訪的專家多數認為,這次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人員多,政策性強,由此帶來各種利益觀念的強烈碰撞屬于正常情況,而對于社會保障制度中長期存在的“不公平”,則應引起高度重視。
不均還是不公?
“是我最早提的沒錯,但是我當時提的是‘暫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而不是說不贊成改革?!苯K省社科院院長宋林飛在接受《世界博覽》記者采訪時坦承,“目前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并沒有一個整體思路,當時我們認為這個改革方案還不成熟,所以集體簽名提案,希望能夠充分征求意見之后,制訂一個統一、公平的方案?!?/p>
2009年3月9日上午,作為政協委員的宋林飛一開口發言,便引來在座其他幾位委員的一致贊同。也正因為關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發言,宋林飛被《南方周末》評為兩會“十大言者”。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所以廣受關注,是來自一個切實影響制度公平的問題――制度改革的覆蓋不全面,沒有把所有影響制度公平的人群,全部納入改革之中。按理說,推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有利于破除社會保障制度長期存在的不合理的制度分割、各行其是的“碎片化”現象。引發多方質疑的一個焦點是,這次改革的設計者――公務員群體本身未能成為改革的對象,使公眾對改革所能達到的公平性產生了疑慮。
“立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彼瘟诛w院長指出,“所以我們提出要反對公務員立法的‘自利性’,這也是立法腐敗的一部分?!备母锸聵I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不能僅僅是為了減輕財政負擔,還應體現出制度設計的公平――作為改革的決策者,不應排除在改革之外。即使改革必須始于事業單位,最終要把公務員納入,也應有一個詳細的改革時間表。“政府進行改革的出發點可能是減輕財政負擔,但是對這個說法我們很不以為然,減輕財政負擔更應該從政府機構內部開始。何況改革也不能以‘甩包袱’的思想來進行?!彼瘟诛w,補充說。
和宋林飛持有類似觀點的學者不止一位,幾乎每位采訪者都提到了公務員制度的問題?!肮珓諉T也應該一起參加改革,身先士卒,才可能取信于民,減少社會阻力,贏得全社會的支持。反正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遲早也是要進行的,否則,又會形成新的矛盾和不公平,形成社保制度新的碎片,不利于社會和諧。”中國社科院研究員、社保問題專家鄭秉文表示?!叭绻覈B老保險制度設計不合理,改革難以一步到位,這樣的改革,就可能會變成一種漫長的博弈?!饼R善鴻教授認為,“這無論是對于改革本身而言,還是從實現制度公平的緊迫性來說,付出的社會成本會更大。”
“應該把公務員養老金制度也納入到改革的進程中,探索建立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眹倚姓W院政治學教研部龔維斌教授接受采訪時說。而與此觀點相反。宋林飛院長提出,不應將公務員養老保險單獨剝離出來,而應該將其與企事業單位納入統一的體系?!艾F在我們會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兩個概念區別開,但是我認為應該重新建立一個‘廣義公務員’概念,就像我們過去實行的國家干部制度,事業單位和公務員之間也可以互相流通。狹義的公務員概念是把事業單位邊緣化了?!?/p>
事實上,養老保險制度的“不公平”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已經開始,并且沒有因近年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而改變。上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實施退休職工“雙軌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工收入差距逐漸拉開。1993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1997年,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和規范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要逐步達到本人工資的8%。2006年11月,養老金的巨大差距問題被列入《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2007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劉永富也稱:“下一步,我們要進一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p>
受訪專家認為,目前我國養老金制度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問題出在現行制度的設計上――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職工養老金由財政撥款,而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是采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由企業、職工共同負擔。“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設計分為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等四大塊,導致養老分配呈現不同層次?!敝袊缈圃阂嵐芯繂T分析說,“公務員由于握有實權,所以在養老金分成上獲益是最多的。事業單位一般控制著某方面資源,因此大多優于企業,低于公務員。這種分配結構將社會成員分為三六九等,因此養老金制度從一開始就存在不合理成分。”
受訪專家普遍認為,一種公平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是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人員,抑或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各人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就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準?!吧鐣U现贫瘸顺青l一體化以外,事業單位和公務員也要一體化。不要把公務員的改革單獨出來,這樣才公平。即使是進行事業單位的改革也應該分類改。比如有些事業單位,本身收入就很多,那么按照企業來改也很正常。但有些全額撥款的事業,工資很低,這樣改就不公平。”宋林飛院長再次補充道,“總的來說就是希望一個公平的改革方案和制度出臺。不僅是事業單位和公務員要公平,事業單位和企業也要公平。”
我們該如何養老?
“國外沒有事業單位的說法。在西方發達國家,那些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所謂第三部門,發揮著類似于我國事業單位的職能作用。”問及是否可以借鑒國外改革經驗時,中國社科院的相關研究者均表示,“其實兩者之間很難比較,最多只能說是借鑒國外的一些經驗,主要是職業年金制度?!?/p>
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王偉研究員以日本為例解釋道,“日本政府和企業的退休工資實際上是掛鉤的,公務員工資和大中型企業的工資有一定的比例。而中國實際上沒有這樣的一種機制,相互之間是分開的,于是彼此間就沒有協調?!蓖鮽フf,“日本自1959年開始實施《國民年金法》后,不管是農村還是在城市,日本國民都享受同樣的待遇,都受同一部法律的保護。而中國的情況比較復雜,中國的東西部、城市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水平顯然
不能用統一的標準去衡量,養老保險顯然也不能用一部法律進行規范。但是盡管如此,我想日本的養老保險體制也能給我們一些啟發。”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采取‘聯動’方式,把參加基本保險改革和建立職業年金綁在一起動,以減少阻力?!编嵄难芯繂T認為,“首先,養老保險改革與建立職業年金‘聯動’,一次性完整設計出來,消除降低待遇水平的疑慮。其次,事業單位從事公益類的、行使行政職能的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個類型‘聯動’,一起改革,不要分先后。第三,事業單位和公務員‘聯動’。”據了解,專家學者提及的“職業年金”類似于“企業年金”,設立職業年金的目的是為了補償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可能減少的那部分,從而實現事業單位養老金改革的平穩過渡。鄭秉文研究員稱,建立職業年金最重要的好處是,使退休人員的收入來源多元化,不再僅僅來自于基本養老金,提高收入的穩定性。還有就是可以提高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收入。把基本養老保險改革降低的這一塊收入,用市場化運作的途徑補回來,并且無需財政更大的投入,這樣才能推動全國范圍內的事業單位改革。
但到目前為止,尚未見有關職業年金的操作細則。保險行業相關人員認為,這次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有可能會促進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
據報道,2007年年初,上海一位國務院特殊津貼獲得者的每月養老金為2006元,這已算同級別高工中的中上水平;而該市某派機關普通司機的退休費為2550元。而華南某市一位高工提供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07年7月,該市部分企業副高職稱的退休專家養老金約為930元,相當于當地機關事業單位清潔工工資的一半。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金替代率 職業年金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中,對養老金的給付做出了政策上的規定,其內容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養老金給付規定相同。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按照老辦法發放養老金①,“新人”按照新辦法領取養老金,“中人”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金的基礎上領取過渡性養老金,用以保證退休待遇的不降低。養老金替代率是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與退休前工資收入的比,是用以衡量退休后收入標準的重要指標,也是用以衡量改革后養老金待遇標準變化的重要指標。根據改革方案規定,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金月標準分別為: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個人賬戶繳費+利息)÷計發月數
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替代率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之和,為了更好的進行分析,此處對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分別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分析職業年金的替代水平。
一、基礎養老金替代率分析
由于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A養老金來源于社會統籌賬戶,采取的是現收現付制的基金管理模式。根據公式,影響基礎養老金的月標準的指標為:
(一)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這一工資水平每年都在發生變化,受工資增長以及緩慢的通貨膨脹的影響,“上年度在崗職工的月平均工資”逐年上漲,通常情況下,這一標準按照社保機構公布的標準來執行,以成都為例,“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從2015年1月起按53722元執行”②,即每月4476.83元。
(二)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個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S,是對個人歷年的繳費工資進行指數化平均,歷年的社平工資c、個人的繳費工資x、以及繳費年限n都對個人指數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產生影響。
根據改革方案規定,個人工資超過社平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而低于社平工資60%的,以社平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則個人工資與社會平均工資的比(即h)分別為60%至300%之間。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一,在繳費年限n一定的情況下:在個人工資占社會平均工資水平h一定的情況下,繳費工資率α與基礎養老金替代率成正比,α越大,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越高;在繳費工資率α一定的情況下,繳費年限n與基礎養老金替代率成正比,n越大,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越高,反之越小。第二,在繳費年限n及繳費工資率α一定的情況下,個人工資水平與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的比(即h)與基礎養老金替代率成正比,h越大,基礎養老金替代率越高。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分析
由于個人賬戶實行的是完全積累制的基金管理模式,個人賬戶的基金受個人繳費資金的規模以及基金投資收益情況影響。
(一)退休時個人賬戶基金規模
根據文件規定,個人初始月工資水平為v1,按照繳費工資(即αv)的8%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實行完全積累制,若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率為r,假設個人年工資增長率與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相同,都為p,則退休時個人賬戶的積累值為:
根據近年來的統計數據來看,從2000年開始,全國在崗職工的工資增長率都在10%以上③,如圖1所示。根據科銳國際《2015年中國大陸薪酬調查報告》的結果顯示,成都市2015年預期平均薪酬增長率可以達到9.9%④,如果未來工資增長率按照8%的水平穩定增長的話,則: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個人賬戶替代率受繳費年限、計發月數、繳費工資率等因素影響,目前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年齡主要為50歲、55歲、60歲,則養老金計發月數分別為195個月、170個月、以及139個月。
【關鍵詞】養老金 替代率 社會平均工資 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
目前,我國主要有四類公共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各類人群。一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覆蓋機關事業單位就業人員;二是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城鎮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人員及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三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農村居民;四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覆蓋城鎮非就業人員。前兩類養老制度具有強制性,后兩類養老制度屬自愿性質。四種養老制度并存,待遇懸殊,其公平性與合理性已引發巨大的社會矛盾,亟待改革。
本文從養老金替代率角度,重點分析事業單位養老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途徑。
一、養老金替代率的合理水平
養老金替代率是勞動者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與退休前工資收入的比率,是衡量勞動者退休生活保障水平的基本指標。
賈洪波和溫源認為養老金替代率應界于50%~70%之間。他以貧困線代表社會平均最低生活保障線,將退休職工養老金替代率下限確定為50%。退休職工因退休減少了與工作相關的支出,將養老金替代率上限確定為70%[1]。
虞梅和王歐從家庭人口結構角度,認為城鎮職工退休后不再撫養小孩,三口之家變二人養老,退休后領取67%的養老金即可維持原生活水平,將養老金替代率確定為67%[2]。
世界銀行將70%作為養老金替代率的理想水平。人社部將養老金目標替代率確定為59.2%。筆者認為,若企業退休職工的醫療有保障,56.3%的養老金替代率即可維持其退休前生活水平。
城鎮企業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不需扣除“五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作保險、生育保險)“一金”(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費用,也不用繳納所得稅,是退休職工的純收入。職工退休前一年應領工資含“五險一金”及所得稅,不是在崗職工的純收入。“五險”個人繳費部分11%(其中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2%,失業保險1%),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5%以上。職工的實領工資最多為應領工資的84%。根據養老金替代率公式,以70%作為養老金替代率的理想水平,按實領工資計,企業職工的養老金替代率有56.3%即可。
當然,以56.3%作為養老金替代率的理想水平有許多限制因素,如退休職工年老多病,醫療支出增加;退休職工需人照顧,增加支出;在職職工除勞務收入(工資)外,還有其他收入,退休職工收入來源單一,大部分人員除養老金外,不再有其他收入。但單就養老而言,56.3%的養老金替代率應無問題。
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替代率分析
(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替代率現狀
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自1992年實施以來,幾經改革,已趨成熟?!秶鴦赵宏P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對養老保險的繳費和待遇計發進行了調整,將個人賬戶記賬比例由11%降低到8%,養老金目標替代率由58.5%提高到59.2%。2005年起,人社部連續9年上調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但其養老金替代率依舊較低。筆者根據人社部統計公報,計算了2007年起5年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替代率,與社會流傳的40%的養老金替代率有較大差距。
表一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替代率
上表中退休人員、養老金數據來源于2007~2011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上年平均工資來源于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歷年全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雖呈下降趨勢,但與前文所述56.3%的替代率基本接近。
(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替代率的影響因素
一是企業年金。企業年金是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按《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費,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管理方式,不具備強制性。各企業由于盈利水平不同,不愿或無力為職工購買企業年金。截止2012年6月,我國企業年金總量為4198億元,覆蓋面窄,且集中在實力雄厚的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小企業基本被排除在外[3]。致養老金替代率偏低。
二是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由于歷史原因,現個人賬戶養老金記賬利率為2.9%,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年利率均高于3%,國債利率達6%,工資增速達13.6%。工資主要功能是滿足勞動者基本生活需要,增速快,主要是物價增長快,通貨膨脹率高。個人賬戶記賬利率的負增長明顯。
三是繳費年限。按《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最低年限為15年,貢獻低,養老金替代率自然低;繳費年限越長,替代率越高,體現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
四是繳費基數。社會保險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目前,很多企業雖然按《社會保險法》為職工購買養老保險,但大多數企業并未按規定足額繳費,而以當地平均工資的60%參保,以應對社會保險的強制性。
三、事業單位養老制度弊病分析
(一)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替代率真實水平
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金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退休人員實施生活補貼。生活補貼為在職時績效工資部分的60%?,F事業單位職工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大致相當。以工作年限滿35年工齡計算,其退休金為:退休前一年工資的90%+績效工資的60%,約為退休前的75%,比表一中50%多的企業職工養老金替代率略高20%,比人社部設定的企業職工養老金目標替代率多15%,但遠不是社會盛傳的近100%的替代率。
(二)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的弊病
一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事業單位職工在職期間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養老金不與本人繳費掛鉤,未體現多繳多得原則,繳費義務和享受權利不對等,降低了社會保障效率。事業單位養老金全部或部分來源于財政,加重了財政負擔;退休人員管理與原單位關系保持不變,不利事業單位改革和內部建設。
二是計發方法不科學。事業單位退休金以職工的連續工齡和退休前最后一個月工資額為計發基數,以靜態的時點工資代替動態的工作貢獻,未考慮職工的累積貢獻。職工退休前,事業單位往往給其晉職、職級,以提高最后時點工資基數。
三是阻礙人才正常流動。由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明顯高于企業養老保險待遇,一方面引發了部分在職人員的非正常流動,一些臨近退休的非事業單位員工通過非正常途徑流動到事業單位,以享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增加了財政供給壓力;另一方面,由于事業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職工無個人賬戶養老金儲存,也不易達到繳費15年方可按月領取養老金低限,抑制了事業單位職工流動到其他行業,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創造。
四是引發社會矛盾。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待遇差異的根本原因在工資制度不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是以本人檔案工資和績效工資計算養老金,而檔案工資包含國家、省、市規定發放的所有津補貼,工資基數高,因此平均養老金替代率較高。加上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金調整機制不同,使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替代率差距越來越大,引起企業退休人員心理上的不平衡,社會矛盾突出。
四、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社會保險并軌途徑
(一)頂層設計,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
目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已出臺試點方案。《方案》規定,事業單位將參加社會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模式,繳費方式、繳費比例、養老金計發均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同。事業單位職工對此反響強烈,各試點區出現提前退休熱潮。究其原因:一是行政機關未納入改革范疇,引發事業單位職工不公平感;二是事業單位職工擔心參加社會保險退休待遇將嚴重受損,阻力很大;三是事業單位及其3000多萬職工從未繳費,欠賬甚多[4]。
行政機關單位應與事業單位同期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統一并入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即可消除事業單位職工的不公平感。
據前文分析,企業退休職工與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有20%左右的養老金替代率差距,但基于大部分企業未繳納企業年金且繳費基數低的現實,若將年金制度進行合理設計、繳納基數進行嚴格規范,兩類保險制度的養老金替代率完全可持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到社會保險中,不會影響事業單位退休職工待遇,將更有利于兼顧公平與效率。并軌后,由于事業單位個人將8%的養老保險費用,可適當提高其工資。
國家財政和個人一次性支付養老保險欠賬壓力很大,可分步解決:實施之日起,單位繳納部分由財政資金列支,個人繳納部分在當月工資中扣除;新制度出臺前的社會統籌基金缺口由國家逐年彌補,個人賬戶基金不再補繳,最終由財政資金彌補。
(二)區別對待,解決好養老保險并軌過渡期難題
按“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改革原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退休的老人按原退休金辦法執行,新人按新辦法執行,消除“兩頭”對改革的抵觸。
新辦法實施前已參加工作,實施后才退休的職工屬于“中人”。由于未繳費,個人賬戶無積累資金,按社會保險計發辦法,其養老待遇將會有很大降低。為確保其退休待遇,可借鑒1992年國家對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做法,將“中人”在新制度實施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新制度實施后的繳費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職工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即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實際繳費年限的養老金待遇按社會保險計發方式發放;視同繳費年限確定一個固定基數,按退休前一年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入基礎養老金或個人養老金賬戶。
(三)統一費率,規范事業單位職業年金
事業單位改革完成后,所有事業單位均由財政撥付經費,員工為財政供養人員。為避免各單位職業年金差異,可采取強制繳費形式,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通過測算事業單位養老金目標替代率,實行統一費率,采取個人賬戶完全積累形式,委托年金投資公司運作投資,監管局監管,確?;鸬陌踩驮鲋礫5]。
為確保平穩過渡,在改革前期,國家財政支付的職業年金可略高于企業年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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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本文主要研究了養老金水平測算方法,按照北京市現行養老保險政策解析了養老金計算辦法,介紹了其中涉及的基本概念,通過使用樣本單位的某職工數據,深入淺出地導出其養老金計算過程,并分析了影響養老金和養老金替代率的因素。結合樣本單位實際情況,總體測算了養老金和養老金替代率等關鍵數據,對比了養老金、退休金及在職工資之間關系。文章最后提出了結論和建議,對于下一步開展養老保險改革具有實際借鑒意義。
關鍵詞 :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養老金 替代率
一、研究背景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基本核心的內容,事業單位作為我國社會組織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改革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而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入養老保險對推動事業單位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2008年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獲得國務院通過,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等五省市啟動有關試點工作。2009年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下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方案》。2010年頒布的《社會保險法》將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國務院日前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這對于加快養老保險改革具有積極的促進意義,這也標志著事業單位發展的航船來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關口。綜上,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建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
事業單位涉及面廣、類型多,長期以來實行退休金制度,這對于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各項改革的發展,在實際運行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濟的發展,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事業單位加入養老保險之后,職工退休金轉變為養老金,退休待遇的變化及養老金水平的測算成為所有參保單位和職工最關心的焦點。
本文根據北京市養老保險政策,對事業單位職工加入養老保險后的養老金水平、基本養老金替代率進行了測算,并總結了研究方法。
二、養老金計算辦法解析
按照北京市養老保險政策,退休職工養老金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其中過渡性養老金為符合規定條件職工發放。為說明養老金的計算辦法,假定某事業單位職工李維情況如表1所示。
假設李維所在單位于2015年1月1日起為職工參加養老保險,該職工屬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參加工作、2006年之后退休的人員類別,符合養老保險辦法中的“中人”政策,按規定應為其發放過渡性養老金。綜上,職工李維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1.基本概念介紹
(1)Z實指數
Z實指數即繳費工資平均指數,就是將繳費工資指數化,把絕對數變成相對數。計算辦法就是用當年繳費工資除以對應年份職工平均工資,所得是一個比值,大于1表示繳費工資高于社平工資,小于1表示低于社平工資。比值的大小表明了該職工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相對位置。
(2)Z同指數
Z同指數就是1992年10月1日之前視同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因為這段時間實際并未繳費,視同相當于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所以Z同指數等于1。
(3)N實+同、N實98、N同
N實+同即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之和,也就是所有繳費年限;N實98是指自1992年10月1日參保后,1998年6月30日前的實際繳費年限;N同即視同繳費年限,指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綜上,職工李維的養老金參數數值如表2所示。
2.養老金計算辦法
為體現計算出的數值所反映出的經濟水平,我們假定至此職工退休之日,社會經濟指數不變,即社會平均工資增長率、存儲利率、職工年度工資的浮動指標均趨近于零。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C平+C平×Z實指數)÷2×N實+同×1%。
其中(C平+C平×Z實指數)÷2就是退休時上年社平工資與歷年指數化繳費工資的平均值,即以職工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綜上,李維的基礎養老金=(5793+5793×1.98)/2×(4.17+37.5)×1%=3596.77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補貼額)/個人計發月數標準。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是指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賬戶上的資金額度。
李維個人賬戶儲存額=1 1 4 7 0 元×8%×51個月=46797.6元。
個人賬戶補貼額采用累計計算方法得出,等于1992年10月至實際繳費前一年度月均社平工資乘以相應年度繳費比例乘以Z實指數。依據此公式計算得出李維個人賬戶補貼額為52281.48元(個人賬戶補貼額只用于被保險人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的計算,不計入個人賬戶實際儲存額。)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個人賬戶計發月數如表3所示。
李維的個人賬戶養老金=(46797.6+52281.48)/139=712.8元。
(3)過渡性養老金
李維屬于“中人”,其過渡性養老金G =G同+G實,即等于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的和按實際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性養老金之和。
其中:G 同=C平×Z同指數×N同×1%=5793×1×16.25×1% =941.36元G 實= C 平×Z 實指數×N 實9 8×1 %=5793×1.98×5.75×1%=659.53元李維的過渡性養老金
G=941.36+659.53=1600.89元。
由此,我們可以測算出李維作為一名事業單位職工參加養老保險之后的養老金收入水平,每月領取養老金數額為: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3596.77+712.8+1600.89=5910.46元。
三、養老金影響因素分析
根據樣本事業單位職工養老金測算數據,可分析出各因素對養老金水平的影響。
1.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期間收入水平對養老金的影響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與Z實指數呈顯著正相關關系。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實際儲存額與收入水平成正比,個人補貼額只受工作時段影響,同一工齡狀況的職工補貼額相等。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越長,個人賬戶養老金與Z實指數呈正相關關系越明顯。
(3)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中G實與Z實指數呈正比,而G同僅與相關工作年限有關??梢?,過渡性養老金總體與Z實指數呈一定的正相關關系。
(4)養老金替代率
養老金替代率,是指勞動者退休時的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它是衡量勞動者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異的基本指標之一。經分析,養老金總數并不完全與Z實指數呈正比關系,因此收入越高的職工養老金基本替代率相對越低。
2.職工工齡對養老金的影響
(1)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與工齡呈正比關系,工齡每增加一年,基礎養老金多發放1%。
(2)個人賬戶養老金
在實際繳費年限和基數相同的情況下,個人賬戶養老金也處于同一水平。
(3)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的G同與G實都與職工相關工作年限呈正比關系,視同繳費期間工齡每增加1年,G同相應多發放1%。實際繳費期間工齡每增加1年,G實相應多發放1%。
(4)養老金替代率
在收入水平相同的情況下,養老金水平等同于養老金替代率水平,與職工工齡成正相關關系。
3.退休年限對養老金的影響
(1)基礎養老金
在同樣政策、同等收入水平及工齡情況下,基礎養老金處于同一水平。
(2)個人賬戶養老金及過渡性養老金
在實際繳費起始時間相同的情況下退休越晚,個人賬戶積累越多,同時根據北京市社保政策發放的過渡性養老金彌補了繳費時間短、個人賬戶積累少的職工養老金,使得收入水平和工作年限相同的職工養老金在不同年度期間基本處于同一水平。
(3)養老金替代率
在收入水平和工作年限相同的情況下,養老金水平與養老金替代率水平保持一致,在不同年度期間基本處于同一水平。
四、養老金綜合測算與替代率分析
1.養老金綜合測算及補差情況分析
根據北京市社會保險規定以及職工現有收入水平,可測算出某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水平(不考慮通貨膨脹因素)。本文所選取樣本事業單位總計125人,其中10年之內退休職工的有39人。
根據統計,這39名職工中:38人身份為干部,1人為工人;男性職工28人,女性職工11人;如按養老保險金計算標準進行測算,平均養老金為5503元,按單位原退休金標準,平均退休金為4976元,測算所得養老金與退休金之比率平均為112%,其中在100%以上的有28人,最高為134%,在100%以下的11人,最低為79%。
結合測算,可以得出十年內退休職工的養老金補差情況(見表4)。
事業單位職工由退休金過渡到養老金之后,確實存在著部分職工養老金低于按退休金標準發放水平的情況,目前一般由單位根據養老金相對退休金的差額進行補差,每月發放,直到退休職工去世時截止。樣本單位補差情況如上表所示,執行補差部分有11人,占總數的28.2%。10年內退休的職工平均退休金為4976元,平均養老金為5503元,總體來說養老金數額大于退休金,表明參加養老保險對于提高職工退休待遇有益處。
由于青年職工收入水平有較大增長潛力,其工資基數將呈現不可準確預測的遞增趨勢,因此對于青年職工尤其是入職時間較短的職工養老金預測也具有很多不確定性。不確定因素主要有職工未來收入水平、單位實際上報的工資基數、社保實際認定的職工工齡、未來事業單位后的養老金政策以及未來企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年齡相關政策等。
2.養老金、退休金及在職工資對比及替代率分析
目前實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以向城鎮退休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為目的的制度,制度設計的基本養老金目標替代率為60%左右。分析某事業單位125名職工的養老金替代率對于衡量職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由基本養老金替代率匯總表,我們可以得出該事業單位單位職工的平均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43.9%,高于50%的有24人,占總人數的18.90%。養老金與退休金之比平均為121.6%,其中高于100%的有105人,占總人數的82.7%,低于80%的有7人,占總人數的5.5%。
因此,在基本養老金替代率較低的情況下,制定辦法來提高職工養老金就迫在眉睫,否則職工養老金相較退休金并無顯著提高,而在職期間工資受繳費影響減少,職工對于參加養老保險預期暗淡,消極回應,勢必造成改革推行困難。
五、結論和建議
1.應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形成養老保險第二支柱
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加大社會保險福利,費用由單位或單位個人共同繳納而建立的補充性養老保險,可避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退休后工資收入降低對生活的影響,是在基本養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項退休收入。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可以完善薪酬體系,提高職工養老金待遇和留住人才,可以減少職工在職時后顧之憂。另外,還可積極發展商業保險等其他補充養老保險形式,作為第三支柱來不斷提高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2.應提升Z實指數和繳費基數,提高實際繳費期間的繳費工資率
事業單位為職工加入養老保險后,職工基礎養老金部分核算所用的Z實指數以實際繳費期間的Z實指數為準,影響養老金的主要因素是工資收入水平。盡管事業單位職工實際繳費年限只有數年,個人賬戶金部分積累數額不大,但統籌部分的基礎養老金部分與Z實指數成正比,在繳費基數上下限區間有很大差距,同時過渡性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也與實際繳費Z實指數成正比關系,因此,退休金高低與實際繳費期間的繳費基數密切相關,應提高職工實際繳費期間的繳費工資率。
3.應制定具體改革措施,解除利益相關群體疑慮
通過宣傳和教育可以消除職工對改革的疑慮,增強職工對改革的信心,要制定出具體的改革方案,使職工能夠信服地確認改革的根本目標是穩步提高待遇。通過初步確定養老金基本替代率,規定職業年金的計發方法,保證職工在改革過渡期的利益補償等等。通過宣講會、查詢系統、宣傳手冊等方法使職工了解這些理念和方法,可以有效地解答職工的疑慮,使改革推行順暢、平穩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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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養老金替代率
長期以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一直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上世紀70年代制定的離退休制度。2008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試點改革,在試點地區事業單位系統反應強烈,曾一度導致人心惶惶,出現大量提前申請退休現象。受此影響,在非試點地區,事業單位職工對此也深感憂慮,以致單位正常工作受到不利的影響。不可否認,事業單位消極應對甚至反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因很多,如:對新改革認識不到位、對舊體制下養老特權眷念、對固有身份管理的強烈歸屬感等。但筆者認為,更重要原因是由于對改革后退休待遇保障水平缺少確定性預期,擔心個人利益會受損。改革前后養老金水平變化情況,本文將從養老保險替代率的角度進行對比分析并給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關于養老金替代率
養老金替代率是指“退休者領取的養老金占其退休前工資收入的百分比”。它是反映勞動者退出工作崗位后,養老金在保證原有生活水平方面的重要標準。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指出,養老保險的最低替代率是55%。世界各國經驗表明,養老金替代率高于70%的可以保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但一旦替代率不足于50%時,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就得不到保障。一個合理的替代率對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來說非常重要。養老金替代率作為影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體系改革的重要因素,不僅關系到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且同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密切相關。在“雙軌”并軌的過程中,如果不能妥善解決相關問題,那么勢必觸發新的問題,醞釀新的矛盾。“無論是何種改革方案,能否順利推進的關鍵以及各方爭論的主要焦點就是退休者的利益是否受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除了要能實現對職工正當權益的保障,還應與原有雙軌制養老保險制度結構協調,從而推動養老保險制度從“碎片化”到“大一統”目標的實現。
二、改革前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構成及替代率水平
(一)改革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構成及替代率水平
改革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依據是上世紀80年代初制定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雖然后來有過幾次調整和修改,但總體差異不大。事業單位職工在職時不用繳納任何費用,退休經費由財政承擔,列入財政預算,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前的工齡、學齡、職稱、職務等因素來按一定比例確定養老金。養老金主要由基本工資、退休補貼以及改革性補貼三部分構成?;竟べY是根據工作年限的長短,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崗位工資以及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發放養老金。退休時工作年限35年以上,按基本工資90%核發;工作年限30-35年,按85%核發;工作年限20-30年,按80%核發;工作年限10-20年,按70%核發。一般而言,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工作年限大多超過30年,因此,退休時基本工資替代率水平也大多在85%以上。事業單位職工退休補貼是養老金的主體部分,占退休工資總額可達到70%左右,計發依據是與職工退休時的職務和工作年限掛鉤,并按工作年限長短劃分不同的補貼標準。改革性補貼占退休工資比例較小,約占退休工資總額8%左右,按統一標準,同一比例計發。改革前的養老金核發辦法過于強調職工專業技術、管理等職務和從事工作的資歷,總的來看,這是一種比較簡單機械的退休制度設計,它忽略了養老保險制度中的責權利關系,有悖于養老保險基本原則。在此退休制度下“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替代率多在80%以上”,退休人員享受較高水平的退休待遇。
(二)改革后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構成及替代率水平
2015年1月,國務院頒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機關事業單位將實行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由單位和個人共擔,并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決定》實現了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企業在養老金制度上的并軌。改革后事業單位“中人”(《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人員)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期為《決定》實施后的10年內)和職業年金組成;“新人”(《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人員)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組成。基本養老金待遇包括社會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是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余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和利息等因素確定。一般來說,退休年齡越早,計發月數越多,收入水平越低;退休年齡越長,計發月數越少,收入水平越高。過渡性養老金根據社會平均工資、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等因素確定,過渡性養老金可以有效保障“中人”在此次改革中待遇水平。職業年金是基本養老金的重要補充,是通過個人在職時單位和個人繳納形成,按事業單位現行管理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本人可以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也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按現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據測算:21-28歲“中人”退休后養老金替代率在70%以上,29-39歲職工養老金替代率在60%以上,40-51歲職工養老金替代率在50%以上,52-59歲職工替代率在40%以上;25歲之前進入事業單位工作的“新人”退休后養老金替代率在70%以上,25-30歲進入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在60%以上,31-35歲進入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在50%以上。
三、對策建議
由于改革前后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調整,導致改革后養老金替代率可能會低于改革前水平,按中央在進一步推動事業單位改革時明確提出“不降低待遇”的要求,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適當延長職工退休年齡
延長退休年齡是一個敏感的話題,但我們必須正視這個問題。退休年齡是個人賬戶退休金水平的一個重要影響因素。按現行的退休政策,退休年齡的界定按性別有所區分,在事業單位里男職工60周歲退休,女性干部55周歲退休,女性工人50周歲退休。從國際上看是偏低的,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瑞典等國的退休標準是男女均為65歲;丹麥男67歲,女為62歲;挪威男女均為67歲。事業單位是知識分子聚集之地,過低的退休年齡一方面造成人才資源的浪費,另一方面也在客觀上降低職工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按漸進方式適當延長退休年齡,不僅可以減輕養老負擔和減少激增的養老金,還是增加養老金賬戶的積累,提高養老保險替代率水平的有效選擇。隨著退休年齡的提高,基礎養老金隨著繳費年限延長而增加,個人賬戶累積額以及職業年金累積額增加的同時計發月數減少,從而個人賬戶養老金及職業年金養老金增加。
(二)明確改革后養老金調整機制
在現有養老保險體制下,退休者的待遇增速總是低于勞動者。如果工資持續高速增長,退休者的收益相對是下降的,此時就需要政府注意代際之間的調節與轉移,保證退休人員共享發展成果。《社會保險法》中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職業年金辦法的第四條也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但是并沒有相應政策明確規定調整機制,養老金的調整仍然是不確定的。為了使退休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并能夠共享經濟發展成果,養老金是應該逐漸合理上漲的。為此,應該按照中央要求,建立正常的養老金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社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在崗職工工資水平的增長幅度、物價的變動等因素綜合研究確定養老金水平調整幅度。
(三)合理確定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養老金繳費來自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兩個主要渠道,其中單位繳費進入社會統籌賬戶,個人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標準是職工工資的20%,個人賬戶繳費標準是其繳費工資的8%。除基本養老金外,還建立了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設計,無論是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還是職業年金都與個人繳費工資水平和繳費比例密切相關。鑒于當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偏高的實際,社保政策制定部門要綜合考慮當地經濟水平合理確定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建議適當提高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基數水平(當前是按所在地社會平均工資60%確定)、降低養老金繳費比例,提高職業年金繳納比例。這不僅可以減輕財政支出壓力,還可以降低事業單位負擔。當降低了基本養老金所承擔的養老責任時,逐步調整職業年金繳費率,提高職業年金承擔的養老責任,優化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結構。
(四)建立市場化的職業年金
在基金積累制的條件下,基金的收益率對退休金水平起重要的作用。按制度的設計,職業年金為積累制度,“只有當賬戶資金的收益率達到工資增長率時,才能滿足政策預期的保障水平”。一般來說,職業年金從繳存到支取,時間跨度可能長達幾十年,對于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來說,長期積累起來的資金數量無疑是數額較大的。國家已明確提出職業年金要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在保證職業年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基礎上,要將職業年金進行市場化運作,通過多元化投資來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職業年金是對基本養老金的重要補充,是事業單位退休職工的第二份收入,職業年金將成為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后重要的收入來源,保障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從某個角度講,此次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能否達到理想的設計水平、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能否順利推進,職業年金將發揮關鍵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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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政策不規范,政府支持力度不大。
目前各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都是以市、縣、區為單位,根據自身實際制定的改革方案,政策很不統一,各種規定五花八門且改動頻繁,有時一年都有可能改動多次。由于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定,甚至省級也沒有明確的規范文件,地方政府對此項改革很不重視。特別在大部分財政比較困難的地方,拿不出資金來搞社會保險,且在短時間內又見不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存在能拖就拖的思想。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問題,是件大事,又涉及到各個方面的利益調整問題,因而又是難事。由于政策不統一,發展不平衡,給工作帶來很多負面影響。一是職工有攀比心理。因為各地開展的范圍不同,養老金計發又未與繳費掛鉤,很多人認為多繳少繳無所謂,繳與不繳一個樣,多繳費吃虧,導致部分單位和職工公開提出退保、停保。二是給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帶來不便。企業和機關事業之間的人員流動、異地人員流動存在很多不好協調的事項。
2.覆蓋面過窄,基金支付壓力大。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剛開始時,將全部機關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的范圍,但隨著改革的進行,各地的行政機關、財政全額撥款單位逐步退出,演變為到現在僅有部分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單位參加。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深入進行,參保人數還將進一步減少。在在職人數相對穩定,退休人數不斷增多的情況下,現在很多地方基金收支出現了赤字且有逐年加大的趨勢,財政也不予補貼,導致基金抵御風險的能力較低,基金支付的風險逐步加大,基金積累在減少,使各地在此項改革中難以邁出實質性的步伐,不敢實行社會化發放。
3.參保意識弱,繳費缺乏強制手段。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異常困難。雖然采取了種種措施,加大征收力度,但是由于政策滯后,缺乏強有力的手段,實際效果很不理想。盡管各級業務主管部門規定了必須達到的征收率,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根本就不能達到,指標的制定遠遠脫離了實際。應當看到,在欠發達地區,很多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較差,在基層特別是鄉鎮一級,很多單位的經濟效益很差,在經常每月只發二、三百元生活費甚至幾個月連續拖欠工資的情況下,指望這部分單位再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顯然是不現實的。社保經辦部門又沒有什么強有力的手段來對有關單位進行制約,就形成了效益差的無力繳、效益好的不愿繳的現狀。在目前“全額結算、差額繳撥”的情況下,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還在原單位領取,且養老金待遇不與繳費掛勾,職工普遍認識不足,認為繳費無用;還有部分單位領導短視,認為繳費吃虧了,不如拿這部分資金來搞建設,增加單位經濟效益,等到國家有統一政策了再繳。目前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比較關心、有較高熱情的大多是經濟效益較差、離退休人員較多的受益單位,也僅僅是因為他們在目前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好處。
4.審批、支付脫節,養老金替代率過高。
已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職工退休手續仍沿用老辦法,造成待遇審批和發放脫節,職能交叉,權責不統一,工作中的矛盾不斷增多。目前在退休審批中非正常人為因素太多,退休審批把關不嚴,同時還存在著把年齡偏大的企業領導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情況。由于事業單位改制,提前退休人員大量增加,這些都大大增加了基金支付的壓力。另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替代率在90%左右,同企業退休人員相比,無論是養老金替代率還是領取的養老金絕對額都要高出很多。
5.體制不順,機構建設需要加強。
在各地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中,名稱五花八門,處、基金中心、局、辦等各種名稱都有,級別也不統一。單位性質也不盡相同,有的被列為公務員序列,有的參照公務員管理,有的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有的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盡管存在各種情況,但有一點很相近,就是由于政策的滯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是目前幾項保險工作中最難開展、難度最大,最不受政府重視的。相應地,機關事業經辦機構地位低、人員缺乏、經費緊張。
二、對當前和今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建議和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是我國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制度,關系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圍繞當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1.盡快出臺國家統一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經進行了近二十年的時間,如果國家還不出臺全國性的政策,目前的改革試點工作將難以維持,停保退保在所難免?!渡鐣kU法》實施在即,建議應盡快出臺有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機關單位也應盡快納入。國家在制度總體改革方案的框架下,要充分考慮各省的實際情況,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既要逐步與企業的政策相銜接,又要有所區別,適應機關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既要保證待遇水平不降低,又要體現出社會保障的合理性和科學性。目前實際存在的不合理的現象要通過政策的出臺逐步加以解決,如退休手續的審批、養老金待遇與繳費掛鉤、實行社會化發放、實行最低省級統籌等。
2.加強基金監督,杜絕擠占挪用基金現象的發生,做好增值工作。
建議由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共同完成這項工作,在基金的存儲、保值、增值工作中,兩部門要切實負責,對每一筆基金的轉存都要由兩個部門同時來完成,兩家互相監督,共同促進,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增加基金的增值渠道,不斷增大基金規模,避免走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空賬的老路。建立基金特別預算制度和基金效益審計制度。
在目前的基金增值渠道下,年收益僅為2%多一點,考慮物價上升指數,實際上基金在不斷貶值。應切實把基金的增值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管好職工的養命錢。
3.加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建設,打造一流的隊伍。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方法及特點
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的順利出臺及改革的平穩進行,1994年福建省出臺了《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其中雖然實行了個人繳費制度,但未設立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保險基金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基金。《暫行規定》的退休金支付辦法雖確定人員的三種身份及三種計發辦法,但由于沒有配套的具體操作辦法,實際上都是一種辦法計發,即:退休費按工作人員退休前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結合到齡時工作年限相對應的比例(70%-90%)打折扣。即機關單位實行的是職級工資制,工資構成由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地方性津補貼。退休時按工齡打折扣部分是基本工資,即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到齡時工齡所對應的退休比例進行折算。退休人員退休后的養老金調整基本上隨在職人員同步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金的計發辦法參照執行,與之類似。
上述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實際上就是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翻版,其調整機制也是過去退休金的調整辦法,計發辦法實際上未因開展養老保險而作進一步的改革,只是有參保人員的退休金發放渠道由財政發放改變為社保發放,其他的并未改變。
目前,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具以下特點:一是計發辦法的出發點是強調與原來的退休費計發標準相銜接,基本上沒有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計發特點。二是調整辦法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調資同步進行,其調資的政策及操作,沒有按照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活動規律進行。三是養老金的待遇水平沒有與單位的繳費及個人的繳費狀況掛鉤。四養老金的審批權限在公務員局。如莆田市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繳費其第一個月養老金除了公務員局批準的金額外,還有一筆一次性過渡養老金,即個人繳費超過2%以上部分退休時一次性返還;如有中斷繳費年限則其養老金按中斷年限每年2%倒扣。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存在的問題
(一)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仍沿用國發[1978]104號文件,養老金待遇與個人繳費沒有直接掛鉤,未建立個人賬戶,存在養老金替代率居高現象。由于這原因,目前出現較突出的利益矛盾問題: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養老保險的收費狀況沒有直接關系,與個人的繳費沒有掛鉤,參保人員、參保單位的權利與責任相脫節,養老金待遇的高低與繳費的多少無關,養老金待遇水平的調整也與養老保險繳費的積累、個人收入狀況沒有直接聯系。無法體現繳費與不繳費、多繳費與少繳費在享受養老金待遇上的差別,極大地影響了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繳費自覺性,因而參保單位和個人保險意識淡薄,繳費的積極性未能有效地發揮。
(二)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給付模式不同,養老金待遇明顯高于企業退休人員,而且每當機關事業人員調薪,這個差距還會拉大,這不僅加大了事業單位轉制改企后改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難度,也阻礙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到企業工作的正常流動。
(三)2008年3月國務院決定在重慶、上海等五個城市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結果進展緩慢幾乎停滯,離退休人員擔心并軌改革后待遇降低,個別地區甚至出現上訪和要求提前退休的現象。
(四)退休審批權與業務經辦相分離。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金的發放及業務經辦,但離退休審批權仍由公務員部門負責,這種狀況造成了離退休待遇審批與養老金發放相互脫節。
(五)沒有形成科學的給付機制。退位費計發幾年一個檔次,結構不合理,水平差距大,退休待遇調整與在職人員提高工資同步進行,沒有形成適合自身特點的正常調整機制,難以科學地解決退休人員待遇與物價上漲、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問題。
(六)對于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來說,不參保也可以拿一樣的退休金,其他參保的人員個人反而要被扣開始2%至目前8%的保費,因而,參保人員存在早保早吃虧的問題。由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分級統籌的不統一性,全額撥款的單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納入參保,有的未納入,權利與義務不平衡性,矛盾突出。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的探索
(一)首先要改革退休審批權與業務經辦相分離問題。下一步隨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重新組建,退休審批權有望歸屬同一部門。
(二)取消養老金按中斷年限每年2%倒扣的做法。參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模式,按累計繳費年限計發養老金。2%倒扣比例明顯偏低,不利于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三)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今年總理報告中提到要“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等要求,從制度上實現公平,在規則上實現公平。做好頂層設計,實行一步到位,機關事業單位全員參保、全面推開、省級統籌、逐步過渡全國統籌。實行與企業相同的以繳費工作年限和繳費工資額及個人賬戶儲存額為依據的結構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具體實施辦法為:
1.改革實施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2.改革實施前參加工作、改革實施后退休的“中人”,在按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按照企業辦法再增加一塊過渡性養老金,以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按一定比例計發。
3.改革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老人”,仍然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標準計發養老金,并實行與企業離退休人員相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4.建立職業年金。完善職業年金制度應成為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機關事業單位大口徑人數將近4000萬,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完善后,每年繳費增量將超過2000億元。職業年金制度可以按照地方財政收入水平、地區物價、消費水平相適應的地方性補貼來建立。確保全國改革方案實施時點前的機關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待遇早日并軌。
(四)遵循“繳費與待遇掛鉤”的原則,實行個人繳費并建立個人帳戶,體現公平性;同時實行與在職人員增資相脫鉤,將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波動等作為參照指數的養老金調整辦法。
(五)統一調整養老金支付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了正常發放的離退休費、生活補貼、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外,是否可以考慮把高齡補貼、撫恤金、一次性困難補助、在職人員死亡喪葬費等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切實減輕差額、自收自支等非財政全額預算單位負擔。體現社會保險制度的優越性、互和共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