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法治制度建設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法治 政府 制度 創新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我國提出了建設“法治中國”的目標,我國通過官方闡釋表達出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性。隨后,在江蘇鎮江視察的過程中又提出了“四個全面”的思想,這為我國法治政府的建設提供了強大的政治文化支撐。中國正在逐漸探索中走出自己一條獨特的法治之路。
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我國在十上規劃了到2020年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作為法治中國內容之一的法治政府也成為我國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進入社會轉型期,社會矛盾逐步凸顯,沖突加劇,依法治國建設也進入關鍵時期,建設法治政府的任務也更加迫切。
首先,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之一便是建設法治政府,因此要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加快政府建設的步伐。在法治建設方面,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了適應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實現了有法可依,但在具體實踐上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或執法不嚴等問題,由此可見我國在法律執行和實施體系建設上還有所不足。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機構,它有維護法律尊嚴的義務,也是遵循和實施法律的主體,因此法治政府的建設水平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國依法治國的水平,政府機構的執法質量不僅關切著社會大眾的利益,也與政府公信力密切相關。政府在行政過程中,應高牢記依法行政的要求,帶頭守法、嚴格執法,提升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從而推動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
其次,我國實現小康社會、進行全面改革,需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我國目前的改革是深層次的持續改革,同志曾在講話中指出,任何改革都應在法治框架下進行,要在改革中運用法治思維,以法治促進改革。社會的改革實質是利益關系的改革,這必然會引發社會矛盾,為此應該加強立法工作來協調利益關系,為改革的開展提供法律支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之一便是全面深化改革,而改革所帶來的風險也是前所未有。在此背景下,法治的力量更為凸顯,應以法治的視角來審視我國的改革問題,并運用法治思維在社會上達成改革共識,通過法治方式來為改革營造穩定環境,最終還要通過法治規范來保護改革的成果。由此可見,法治在我國深化改革和小康社會建設中地位之關鍵,建設法治政府也迫在眉睫。
最后,建設法治政府有利于推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我國進行法治建設的目標之一便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完善的法律體系為我國公民享有自由和權利提供了保障。但幾千年的封建體制使得我國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在政府與群眾的關系上,往往政府處于優勢地位,而群眾處于弱勢,政府為了自己的目標追求無視甚至是侵犯群眾的合法權益,這破壞了社會公平,違背了黨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因此必須進行法治政府建設,規范和監督政府權力,使之依法行政,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維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政府制度創新的困境剖析
在確立了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后,我國政府便積極進行制度改革,如改革領導體制,強化政府責任人制度,完善對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和考核制度等,通過這些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政府權力,促使我國政府向法治政府、服務型政府轉變。但在具體的法治政府實踐中,我國依然存在政府過度干預市場、創新活動超出制度邊界、尋租腐敗等問題,這也反映出我國政府在制度創新上還存在諸多困境。
實踐中的困境。首先,政府制度創新動因的非法治化。任何事物進行改革的動力都在于能夠從改革中獲取自身利益。政府盡管是一個公共組織,但政府組織本身由政府工作人員等單個個體組成,因此它包含了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兩種形態,個體的逐利性驅使其利用權力來維護自身利益。但政府法治化改革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因此必須消除雙軌制帶來的負面影響,防止政府為了自身利益而與民爭利,但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必然會觸動政府人員的個人利益,這使得政府進行制度創新的內在動力不足。
其次,制度創新行動的非法治化。一些地方政府在具體的法治化建設中,其往往利用制度創新的幌子而進行人治,以人治制度創新代替法治制度創新。一些政府在具體的行動上依然沒有改變“官大于民”的思維,常常在政府治理中采取暴力手段來實現目的,這無疑是違背法治精神的。
最后,在創新效果上也出現非法治狀態。政府的制度改革往往以權力作為支撐,這造成政府權力在改革中迅速擴張,而政府法治化的出發點是限制規范政府權力,由此可見政府制度創新的初衷與最終結果很可能背道而馳,這使得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陷入惡性循環。
體制帶來的制度創新困境。在法治政府中,相關主體在制度框架下進行法治治理,而相關制度又是通過主體的執行而發揮效用。因此法治政府必須處理好制度與各個主體之間的關系,這主要包括黨政關系與央地關系兩個方面。
首先,黨政體制上存在非法治化。法治強調平等、規范與統一,在法治理念下,黨政之間應平等的接受法律的制約,政黨也應遵循各項法律法規。但在現實中,我國卻不斷出現黨法與國法矛盾的問題。而且在黨政關系的行為中也存在諸多違背法治化的現象,如一些黨委人員卻兼任諸多行政職務,這給大眾造成執政黨與政府二者一致的印象,一旦政府出現過錯,群眾同樣會遷怒于政黨,這威脅了執政黨的合法性地位。
其次,行政體制具有非法治化特征。這里的行政體制主要是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調適。在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有相同的組織架構,當權力不明晰、缺乏約束力時,央地兩級政府便能夠同時不受法律制約,這顯然不符合法治政府中制約政府權力的要求。而且隨著我國政治體制、財政體制的改革,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不再是命令與服從的關系,這使得二者在某種程度上存在一定的利益博弈,進而帶來央地關系、政府行為的混亂,這也違背了法治對秩序的追求。
法治政府制度創新的機制困境。法治政府建設需要一個約束政府權力的機制,但目前我國在機制建設上卻存在諸多不足,這導致政府行動和政治生態都出現非法治化。我國政府為實現法治化目標,往往采取一些創新行動,如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集中處理嚴重的消費者侵權案件,但實際上在日常市場活動中,一些工商部門往往不愿意接受和處理公民個體的消費維權案件,這不僅縱容了消費欺詐行為,侵害了公眾的合法權益,還讓民眾感受到政府部門的不作為。此外在日常事務處理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工作模式機制和約束機制,政府部門間普遍存在互相推諉、官僚作風等問題,這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也激化了官民矛盾。政府的政治生態主要是指政治與法律之間的關系。一個法治化政府,權力應受法律約束,法律高于政治,但在現實中卻往往是權力高于法律,出現政治干預法律的現象。當然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法律自身具有局限性,需要以制度創新的途徑來完善自身,如依法處理的結果過于違背道義人情,往往會需要政府的干預。但多數情況下,權力干預法律將會削弱法律的權威性,強化社會的權力意識,這無疑阻礙了法治政府建設。
政府制度創新困境的原因
首先,人治傳統的慣性阻礙了政府制度創新。中國的中央集權體制綿延了幾千年,它曾給中國帶來了數千年的文明,而在這千百年帝制統治中所形成的中國式思維和邏輯一直延續至今。即便在中國的封建時代,國家也有法治治理體系,但長期以來卻是權力凌駕于法治之上,人治思想根深蒂固,這成為當前阻礙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一大因素,也是政府難以進行制度創新的因由之一。在人治思想下,政府往往呈現出權力擴張的特性,而在專制關系中,人與人之間往往是一種依附關系,缺乏真正的信任聯系,這導致社會個體難以團結在一起捍衛自己的權利、自由,失去了政治法的根本。在人治背景下,中國形成了人情社會,人們在維護自身權利時,首先想到的不是依賴法治,而是尋求通過各種人際關系來解決,有的甚至利用這種關系來為自己謀取私利,產生大量腐敗行為,而目前這種人情思想已經極大的影響了依法行政、司法公正,阻礙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
其次,當前中國的社會文化理念也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設,阻礙政府的制度創新活動。我國社會依然存在傳統宗法思想。我國傳統的社會結構是以血緣、親緣以及地緣為紐帶而形成的交際網絡,在這一結構中強調禮治,形成長老政治,并不認可甚至是忽略外部的法治制度,這種社會結構在基層鄉村尤為明顯。因此政府在試圖通過制度創新來進行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往往要受到當地社會文化風俗的影響,在宗族社會之中,地方行政機構缺乏政治權威性,而即便地方政府在遵守習俗的基礎上進行局部性制度創新,但一旦出現不服從文化習俗的舉措,便會被看作是政治魯莽,如果改革失敗,更是要承擔政治后果,這使得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成了與宗法制度、社會習俗之間的博弈,政府在改革中難以大展手腳。
最后,法治改革存在內部邏輯矛盾。一是過于追求效率而導致改革適得其反,我國在為實現政府法治化而進行的制度改革中,許多創新內容是以提升行政效率為目標的,并因此而實現權力消綁,但一旦改革的主導者離開,這些改革舉措往往便被后續政府廢置。二是暴力手段阻礙了政府制度創新。我國政府為了快速獲取改革效益而往往采取暴力形式推廣創新制度,這容易引起大眾的不滿甚至是敵對情緒,既不利于新制度的順利施行,也損害了政府與群眾之間的關系,這就違背了法治政府中政民良性互動的要求。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政府的制度創新本身便是偽創新,如強制拆遷制度中充斥著暴力,嚴重違背民意,更非法治化所需。
法治政府制度創新路徑
法治政府建設中的制度創新,首先是提出具體措施,并由創新活動來落實實踐,在這一過程中建設法治政府,之后再在已經建立的法治政府之上進一步推動制度創新工作,最終實現法治中國的建設目標。我國法治政府的制度創新要克服傳統的官本位思想、人治的慣性思維,需要理順黨政、中央與地方以及府際之間的關系。
黨政體制的法治化。我國法治政府制度創新的阻礙因素之一便是黨政不分,出現以黨代政的問題,這樣無從談起政黨約束政府權力。因此要建設法治政府,深化改革,需要實現黨政關系的法治化。所謂黨政關系法治化,主要是指在法律指導下,黨政各司其職,黨應依法領導政府。首先,要政黨去行政化,改變入黨做官的觀念,政黨可以更加關注政府監督與社會組織方面的事務,而政府則主要負責行政事務處理。政黨的部門設置應根據社會需求,而非針對政府部門。其次,可以將黨政關系納入到監督體系之中,如在憲法中明確黨政關系,實現憲法監督,還可充分肯定新聞輿論監督的作用,使之對黨政不分或以黨代政現象進行曝光監督。最后,還要提升黨務工作人員的法治素質,黨務工作人員應該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規,并自覺遵守,為社會成員的遵法守法起帶頭模范作用。黨政關系可以說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關鍵,只有理順黨政關系,政府才能夠正常發揮職能,制度創新活動也才有所保障。
現代中央集權制度建設。我國在進行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還需要正確處理好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正如有專家所言,中央集權制的理念和制度一直支配著中國的中央與地方關系安排,無疑,在中國現代化轉型的過程中,如何繼承和改變傳統、借鑒和學習西方以對未來的中央集權制進行調整,也將會對中國中央與地方關系的變遷起到決定性的影響。為此,我國應該建立有限度的現代中央集權制度,這可以解決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的矛盾,結束博弈關系,推行政府法治化建設。
現代官僚制度改革。阻礙政府法治化的一個重要因素是官僚作風,對官僚體制進行限權是我國政府法治化進行制度創新的重要內容。要實現官僚體制的法治化,首先要整肅吏治,除了繼續加大反腐力度外,還需要完善官僚制度,注重官員個體的道德素質。其次要進行官制變革,這主要是要變革公務員考核體系,在公務員考試中要強化法律素質考察。官員的升遷考核指標也應該更加多樣化,讓更多有真才實學的人員參與到官僚體制之中。最后,要注重權力限制。官僚制的核心是理性精神,這與法治建設的要求一致。理性的官僚制是要求公務人員以理性客觀態度處理事務,而非以個人的感情好惡來辦事,因此可以說官僚制崇尚法治、摒棄人治。我國的官僚制改革應該從關注級別區分轉移到關注專業分工,即要根據職務來分配相應責任,這防止因過度關注級別分工而帶來官本位問題。當公務人員的權力是來自法定職務時,他必然也受相應的法定責任約束,個體的權力也才能夠得到相應限制。此外,在法治化建設過程中,政府工作人員不僅是執法者,而且也是守法者,他們需要有在法治框架內進行制度創新的能力。為此,政府工作人員應提升自身的法治素質,這能夠提升政府的執法質量。一方面在公務員錄取考核時便要側重法治素質的考核,另一方面要不斷對公務員進行法治素質培訓,使之法治素養能夠適應時代要求。
利用傳統文化資源進行制度創新。西方國家借助文藝復興來對理性政治進行大討論,而我國也可以從傳統文化資源中尋求法治資源,并借鑒進行制度創新。如我國的古代社會強調禮治,這是我國古代維護社會秩序的規范,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規則體系,因此古代的禮治與現代法治有相通之處。禮治思想在我國依然有深厚的存在土壤,因此我國政府在創新制度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應該客觀審視禮治及其規則內容,而非將其全部看作封建糟粕,政府可以適當利用禮治思想來推行法治內容,而不是將所有的禮治制度鏟除。此外,我國的法家思想也為我國法治政府建設提供了法治資源,法家提出了公器、執國命、分封等概念,形成了一套法治話語體系,現今的政府制度創新可以從中汲取營養,也可將這些法治資源現代化,這更符合中國國情,容易被大眾所接受,減少政府制度創新的阻力。
【關 鍵 詞】可持續發展 制度 建設
在20世紀50、60年代,隨著人類對工業革命以來發展歷程的反思,全球圍繞環境和發展問題的研究與實踐正式拉開序幕。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對可持續發展的定義達成共識: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今天,可持續發展已經不再局限于擺正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社會發展問題也被納入其中。經濟、環境、社會的可持續性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三個支柱,三者相互依存、相互影響,任何一個范疇的缺失,都可能阻斷人類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就政治經濟學的角度,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處理好兩個方面的關系,一是要處理好人與自然的關系,即發展生產力,從技術上提高社會整體的生產效益,在不斷提高人類生活質量的同時實現生態環境無害化;二是要處理好人與人的關系,即調整生產關系,從社會文明的角度,提高人的整體素質和發展能力,規范社會秩序,合理分配資源,創造更綠色的社會財富。處理好這兩個方面的關系是實現經濟、環境、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途徑。
制度(institution)作為鑲嵌于特定文化環境中的社會結構,無論在影響人的行為決定和資源配置、提高經濟和社會績效,推動生產力發展和調整生產關系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也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了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是中國走向可持續發展的歷史見證。
一、制度在推動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
制度(institution)是為一個社會系統內的成員所認可或遵守,反映了人們一定社會行為模式的規范系統和結構安排,既包括了以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規范性權利義務體系為形式的正式制度,也包括了以村規民約、風俗習慣和意識形態為表現形式的非正式制度。制度不僅為可持續發展提供了規范、激勵,更是促成人與自然、社會理性發展的劑。
(一)制度為可持續發展提供規范
人類的互動和對未來的不可知性而導致的行為的不確定性和無序性,增加了自然和社會發展的風險,而制度作為一種規則,可以降低社會和個人行為的不確定性,并防止非理的發生。制度為可持續發展提供的規范,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制度可以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規范,把社會主體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限制在一定范圍內,從而相應地抑制可能發生的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機會主義傾向。二是制度為可持續發展所要求的各種有關的技術規范、框架以及行為與活動的尺度等提供標準,從而使可持續發展的實現具有行為度量的尺度。
(二)制度為可持續發展提供激勵
在市場和法制的條件下,合理有效的激勵是推進和改善人們行為的最有效途徑,同時也是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與社會效益的最優化的主要方法。制度為可持續發展所提供的有效激勵,可以使社會主體在從事各項活動時為促進可持續發展付出努力所得到的個人收益,接近于或至少正比于社會從這種努力中得到的社會收益,實際上也就使得經濟主體收益最大化的同時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優,使二者形成正相關關系,如我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以推進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促進企業改進生產工藝和技術,在實現環保和提高企業效益方面都起到了促進作用。
(三)制度可以降低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的交易費用
技術的進步是人們為減低生產的直接成本而做的努力,而制度的演變則被認為是人們為了減低生產的交易成本而做的努力。制度可以通過降低經濟活動中的不確定性、抑制經濟人的機會主義傾向、提供穩定的預期等而降低交易費用。在可持續發展過程中,在生產者、銷售者、消費者和管理者之間通過建立和完善交易合作和管理制度,有效降低和減少了人類為實現可持續發展所付出的交易費用。
(四)制度是經濟-環境-社會系統的劑
制度在可持續發展過程中的直接功能是協調經濟、環境和社會系統之間的關系。經濟發展滿足人們物質利益的需求,但只有在經濟發展與環境協調的情況下才能實現經濟持續發展,而人口、政治、文化等社會因素又直接作用與經濟和環境,只有社會因素與經濟、環境相協調時才能實現人類的可持續發展。通過制度安排,在經濟、環境和社會系統之間建立起一套彈力膜,協調融合三者之間的沖突,發揮規范、激勵、約束作用,防止和減少不協調因素的出現。
二、制度建設在推進可持續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挑戰
《中國21世紀發展行動綱要》明確了可持續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經濟結構調整取得顯著成效,人口總量得到有效控制,生態環境明顯改善,資源利用率顯著提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中國是全球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面臨經濟發展、環境和社會的諸多問題。以制度建設推進可持續發展,需要克服以下困境:
(一)可持續發展的制度體系尚未完善
可持續發展不僅涉及代際、區際和人際之間的自然、環境、社會、經濟、科技、政治等實踐層面,也涉及公平、正義等價值問題,是一個復雜的系統。一個國家要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制度體系,首先不能脫離原有制度框架,需要完成對原有制度的調整,其次是在社會各階層之間建立關于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等事務的溝通、協調的機制,在充分進行信息交流、利益協調的基礎上產生新的制度。2011年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宣告形成,標志著我國正式制度框架的誕生,但就體系內各法律部門之間以及法律部門內部而言,仍遺留了大量計劃經濟影響下的內容,不符合科學和法治的要求。同時,制度決策缺乏綜合性溝通協調,尤其是地區、部門利益本位的問題阻礙著可持續發展步伐的統一性。
(二)可持續發展的制度執行力還需加強
徒法不足以自行。執行力是決定制度實效的核心因素。制度執行力是一種綜合的、系統的能力,執行者的態度、制度本身的科學性、制度執行的監督機制和制度執行的外部環境都是制度執行力的影響因素。制度沒有執行力,會損害國家公信力和政府權威性,更何談保障可持續發展。在實踐中,大量事例說明,制度并未完全產生預期的積極效果,究其原因,無非是制度自身不完善,操作性、協調性上存在障礙,制度執行人員和執行環境還不完善。
(三)可持續發展的非正式制度還未完全形成
非正式制度是指人類在長期交往中形成的倫理規范、道德觀念、風俗習慣、意識形態等的總和,是直接影響人們行為的隱形根源。我國的傳統文化中有許多思想是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如“天人合一”、“仁愛萬物”等,都是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但是,小農思想的殘留與當下追求物質享受的文化沖擊相結合,就會產生許多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倫理道德和行為方式,如以自我為中心的觀念,“搭便車”傾向等,都阻隔了可持續發展的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思想但尚未真正普及并深入到人們的實際生活中,在大多數公眾眼里,可持續發展是“政府的事情”,“地大物博”、“資源無價”等觀念仍然根深蒂固。
三、以制度建設為依托繼續推動中國可持續發展
制度建設,是指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框架內,按照社會發展現實要求、發展規律和人自身發展的要求對社會關系的規范化的形式——制度的自覺的理論創新、實踐改造活動,是對制度的優化、創新和完善活動,對主體的制度意識培育活動。可持續發展需要在審視制度需求,培育制度意識,進行制度設計、制度構建、制度實踐等活動中得到實現。
(一)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制度體系
科學發展觀是對于人類發展規律的科學總結,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可持續發展模式??茖W發展觀的理論核心,一是努力尋求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這是保障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二是努力實現“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協調,這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核心??茖W發展觀強調以人為本、和諧共生,其關鍵在于制度建設,重點在于制度設計和制度實踐。而制度建設必須體現科學理性、人文關懷、創新思維和法治精神??沙掷m發展的制度體系,要能夠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正確處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與長遠、整體利益,照顧、調整各個方面的權益,以民主法治為依托、以公平正義為價值追求、以提高人的整體素質為目標,構建完善的正式制度,形成良好的溝通協調機制。
(二)提高可持續發展制度的執行力
提高制度的執行力,應積極營造具有良好執行意識的文化,健全科學完備的制度體系,強化剛性約束的執行監督機制,培育具有制度意識的社會氛圍,從而實現社會的善治。首先制度本身,必須有明確而清晰的內涵,不能太過于原則;具有可操作性,能針對性的反應現實情況,與相關體制機制的契合;相互之間具有協調性和配套性,消除結構上的癥結,建立和完善結構合理、相互關聯、良性互動的體系;明確責任歸屬,促進其整合互動績效的提升。其次是政府要作出表率,依法執政,構建法治政府。最后是促成公眾可持續發展意識的覺醒和制度規則文化的形成,從外部增強制度執行力,這些都是提高可持續發展執行力的重要方面。
(三)加強可持續發展的非正式制度建設
非正式制度是通過倫理道德的軟約束,良好的非正式制度不僅對正式制度的執行有推動作用,也是社會良性發展的文化體現。形成可持續發展的非正式制度,要解決三個層面上的問題,一是改變工業文明時代形成的以人的需求和征服自然為中心的文化,在全社會培育“綠色文化”,提高公眾的可持續發展意識;二是克服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行為慣性,拓寬社會主體參與規劃人類共同未來的途徑,逐步形成良好的行為習慣;三是通過社會各層次的管理,使良好的可持續發展行為得到宣揚和傳承,營造各社會主體共同承擔可持續發展社會責任的氛圍。
總之,中國的可持續發展,制度的變革和推動作用是不容忽視的。無論是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國家制度和基層自治制度的創新和完善,都將深刻記錄可持續發展的歷程。
參考文獻:
[1]宋冬林,郭硯莉.可持續發展的分析框架與制度安排—依據馬克思再生產理論雙重補償原理[J].北方論叢,2008(3).
[2]任保平.可持續發展實現途徑的制度分析[J].求是學刊,2005(3).
1.高校教育管理權利定性模糊,主體地位不明
高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地位及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高等學校教育管理的基本問題,是處理和解決高等教育管理各類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然而,由于我國法制發展起步較晚,教育體制改革仍在進行之中,教育關系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當前我國教育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以及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及法律責任的不明和混亂。同時,高等學校作為授權行政主體明顯與當前教育體制改革,國辦教育向社會化教育體制轉變,政府簡政放權擴大高校自主辦學權利的方針政策相背離。也正是這種混亂和模糊直接導致了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界限不清,給教育管理帶來困難。
2.我國教育救濟法律制度的缺失
沒有保障的權利就是無權利。我國教育救濟法律制度的明顯缺失注定了公民對受教育權利享有的不充分性。首先,《教育法》第42條受教育者享有權利第四項規定:“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泵鞔_規定了受教育者對高等學校處分行為的不可訴性,實際上是剝奪了受教育者的司法保護權利。目前我國的法律還沒有關于教育管理爭議申訴適用的法律規定。此外,申訴受理機關是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與高等學校之間存在密切的利益關系,由其作為申訴裁決機關有悖于裁決的公正性,是嚴重違背法治公正的。
3.高校管理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失范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守則、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法律失范和其中越權、違法規范的存在。《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學??梢灾贫ń虒W管理和學生行為管理的實施細則,但《教育法》及相關的法律卻沒有對高等學校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原則、權限、程序、備案檢查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從而為這些規范性文件中的越權、違法規范的存在敞開了大門。學校與受教育者之間地位上的不平等決定了受教育者不可能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問題產生質疑。同時,時間上的時效延續,又使這些規范成為教育管理不可辯駁的管理依據。隨著教育體制的改革,法制化水平的提高,高等學校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法律的必然沖突就成為教育管理引發爭議的另一原因。
二、高校教育管理的法律制度建設
1.教育理念的法制化
對人的尊重首先是對人的權利的尊重,學校教育是對人的教育,必須建立在尊重人的基礎。應該明確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法律性質,完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現行的教育法律制度對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法律性質的規定存在模糊,教育管理者責任的確認存在因難,這是當前困擾教育法治的重要制約因素。在當前的情勢下,實際上就是要在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法律行政授權、教育民事權利能力和自成一類特殊法律權利中做出選擇。并在此基礎上建立起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徹底從國辦教育體制下的教育管理制度中解放出來。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學校必須依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自身行為也必須合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已經不再是一種簡單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關系,而是一種對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尊重并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教育者的首要義務。因此,應當將教育關系作為一種法律關系,真正將受教育者作為一個平等的法律主體來對待。這才是一種符合時展要求、體現現代法治意識的教育理念。
2.教育行為的法制化
首先,在對學生行為的評價上,應堅持以法律的評價為主。如果以道德這樣一個易流動的概念來評價學生的行為,往往失之偏頗。其次,慎重對待學生的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憲法和法律所確認并保障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它不能被任意限制和剝奪。在計劃經濟時代,教育是一種政府行為,政府及其授權的機關或組織可以隨意分配、處置教育資源,可以對受教育者進行處置。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教育更多地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契約行為,不是能夠隨意處置的。因此,要健全高等教育管理救濟法律制度,完善高等教育管理責任制度。首先要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利益維護納入司法保護的范圍,貫徹司法最終的法治原則。其次要在健全申訴等非訴訟救濟法律制度的同時,結合高等學校教育管理權利的性質,確定高等學校教育管理司法救濟適用的法律及規則制度,完善教育救濟法律制度體系。
3.教育制度的法制化
深入貫徹教育體制改革精神,落實高等學校法人地位,堅持依法治校,加強教育管理,遵守法律保留、法律優先、程序公正、比例合理的法治原則,不斷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加強教育法治建設,完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體系,重點解決好以下幾項制度的建設:第一,要建立高等學校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制度,確保學校管理依據本身的合法性。第二,要在現行經濟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健全高等學校教育投資、資金管理法律制度,確保國撥資金的依法、合理使用。第三,要貫徹落實國家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把督導和評估的結果作為國家對學校進行撥款投資的重要依據,落實民辦高等學校與公辦高等學校同等法律地位,以適應WTO對我國教育發展的要求。
4.教育管理中法律素質的培養
時代的發展,技術的進步,需要一個良性的學習型社會作為平臺。提高國民素質,也不僅僅是一項政策性的需要,更成為當前構建和諧型社會的迫切需要。公民法律素質,是一個內涵豐富的綜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識、法律知識、法律情感、法律行為等各個方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用法律手段調節的領域越來越廣泛,要求這些這些專業的學生必須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同時,要提升學生和學校的法律素養,宜采用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緊密結合的方式。道德教育重在凈化人的內心,法制教育重在規范人的外在行為。只有從思想和行為兩個維度進行朔造,當代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養才能得到切實提高。再次,應該使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實際應用能力。僅僅了解書本上的法律知識還不夠,需要給成人教育對象進行一些實際應用能力方面的培養。分析綜合能力。要逐漸掌握對各種觀點進行分析和綜合,才能做出一個適當的符合法律精神、法律規范的判斷。最后,還需要培養邏輯推理能力。人們在思維時必須遵循一定的邏輯思維規則,否則,其結論會是錯誤的。法律條文的運用須以正確的判斷為前提,特別是當案件撲朔迷離,難辨真偽時,一個人的邏輯思維能力就會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企業內控制度;規避;企業風險
中圖分類號:C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01
目前部份企業由于種種原因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各種違法活動層出不窮,出現一系列大案要案,給企業造成致命傷害,也嚴重擾亂了國家市場經濟秩序,成為社會不和諧的因素的根源和混亂經濟現象之一。造成這些問題根源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不完善或有制度不嚴肅執行內控失控。當前經濟形勢下,分析和提高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尤為重要。只有充分認識到企業內控制度的重要性,才會建設好制度抓好落實。
內控制度是企業現代管理中一種重要管理手段,是合理有效的管理體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組成部份。它是指企業各部門,在部門分工而產生的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基礎上,采取一系列具有控制作用的方法、措施、工作程序。并予規范化、系統化、制度化,形成一套嚴密的控制機制,內控制度在當今經濟條件下己被各行各業的企業所采用并日趨完善。在企業管理中發揮積極的作用。我國2000年(新會計法),2001年(內部會計控制規范)二個法規的實施。明確了企業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內容和方法,對企業建設內控制度起到綱領性,指導性作用。企業內控制度建設的主體,制訂符合企業實際內控制度,使其發揮作用。如與企業不相匹配就難以維持實施,如我司從2002年企業轉制至今。企業從單一公司經營演變成下屬七家子公司集團運行模式。企業股權從單一股東變成五位股東構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企業資產所有者與經營者既有二者合一又有分離的管理模式。企業集團運行三年來,企業內控方式尚停留初期階段,雖然制訂一些財務、采購、人力等相關內控管理制度。但近在財務、采購信息匯總的作用,沒有起到在企業運行中發揮控制作用,操作不暢,效果不明顯,存在矛盾突出。主要體現一是企業內部對內控重要性認識不足,制度執行層面阻力大,仍然有人治而不是法治的痕跡,沒有突破原單一公司管理的模式。二是集團與各子公司責權不夠清晰,權利邊界模糊制約各子公司經營活力,無法第一時間正確判斷處置機遇漏失。上下來回報手續繁雜,工作效能下降。三是目前內控制度與企業管理沒有有效對接,無法在管理工作中加以融合,阻礙內控制度的執行力。四是雖然年度企業內審,但對缺乏曰??刂疲斐杉瘸墒聦崯o法挽回失損。如何來防范企業經營風險?如何做到事前控制,關鍵是建立合理系統的內控管理機制。
關鍵詞:學習型鄉鎮;制度;建設;強化
一、學習型鄉鎮制度概念闡述
制度,也稱規章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
學習型鄉鎮制度在管理機制中占重要地位,在創建學習型鄉鎮過程中應該形成一定的規范、規章,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這一套制度要適合當前該鎮的實際,不是簡單照抄照搬,應是一套層級式的具有橫向和縱向之分的制度體系,而且這是一套“活”的制度體系,隨著時代社會的發展,這套制度體系要跟著發展變化。
二、學習型鄉鎮制度存在的問題
木瀆鎮的學習型鄉鎮建設剛剛起步,沒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參考,因此在制度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不少。
(一)對學習型鄉鎮制度的認識不足
學習型鄉鎮建設需要有制度的保障,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不少同志并不能真正理解制度建設的意義和作用何在。部分村、社區的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往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偏重于經濟制度的建設和政治制度的維護,以為把上述兩方面搞好了就是促進了社會和諧發展。殊不知,和諧發展同樣離不開學習型鄉鎮的建設。作為管理者和引導者,如何科學建立和人性化維護一套科學的學習型鄉鎮建設的管理制度,同樣是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一項需要重點落實的工作內容。
(二)管理力度不強
客觀的說,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大力倡導精簡機構的大環境下,學習型鄉鎮建設工作暫時是不太可能設置對應的政府職能機構的。大多數學習型鄉鎮建設委員會的委員作為村、社區的領導干部,往往都有較為繁重的本職工作,因此,我們可以感受到,在一些地方部門,學習型鄉鎮建設工作只是作為一項可有可無的工作任務排在各項工作的末尾,得不到重視,更談不上深入開展??梢哉f,學習型鄉鎮的建設依然是一成不變的由原來的社區教育中心(原成人教育)進行全方位的管理。
(三)評價機制不夠完善
許多村、社區還未真正建立學習型鄉鎮制度,沒有建立強有力的學習型鄉鎮建設領導機構,組織協調學習型村、社區建設的有序開展,部門之間相互協調和配合不夠。此外,學習型鄉鎮建設考核、評價機制已基本建立,如《木瀆鎮學習型村(社區)評估指標體系》、《木瀆鎮學習型企(事)業單位評估指標體系》、《木瀆鎮學習型家庭評估指標體系》、《木瀆鎮學習型個人評選標準》。但是還沒有深入到基層,評估標準是否真的適合本鎮還未確定,各村、社區還沒有做到“制度上墻”。
(四)沒有法律保障
學習型鄉鎮是學習型社會的細胞,學習型社會是社區教育的最終目標,我國社區教育工作雖有了很大進展,但距和諧社會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突出表現在社區教育缺乏法律保障,在一些地方不被重視或難以督導。所以木瀆鎮學習型鄉鎮的制度建設緩步不前,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在蘇州,社區教育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社區教育沒有受到法律保障,處于自我發展階段。
三、加強學習型鄉鎮制度建設的措施
木瀆鎮雖然在進行著探索式的學習型鄉鎮建設,但是“萬民市民讀書月活動”、“木瀆鎮市民終身學習網”以及“全民讀書節”的舉辦,引起了強大的社會反響,鎮黨委、政府已經開始重視木瀆鎮的社區教育事業。所以結合本鎮的實際情況,在加強學習型鄉鎮制度方面還是可以進行一些有效的措施。
(一)廣泛宣傳,夯實基礎
2012年3月,召開了全鎮動員大會,出臺了《木瀆鎮關于創建學習型鄉鎮的通知》,頒布了《學習型木瀆建設三年行動計劃》,并進行了廣泛宣傳發動。為使活動更好地開展,2012年7月又召開了學習型鄉鎮創建工作推進會,讓全鎮各部門、條線,各村、部門的創建思路更加清晰。筆者認為,為了加大宣傳力度,營造社會氛圍。還可以印發創建學習型鄉鎮宣傳手冊,發到各村、社區和部分住戶;制作宣傳展板,在各村、社區巡回展出若干次;利用電視臺和廣播宣傳次,制作宣傳專欄等方法,使創建學習型鄉鎮的意識深深植入廣大干部群眾的心中。為學習型鄉鎮制度建設打下堅實的實踐基礎。
(二)加強管理者隊伍建設,提供制度保證
社區教育管理者應有一定的任職條件,從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業務水平等方面進行把關,建立起一支高素質的管理者隊伍,并要保證其有相當的時間和精力來承擔社區教育的管理工作。從木瀆鎮的情況來看,除了成人教育的教師和部分中小學的教師,還可以聘請一些社區教育的專家掛名擔任管理者,定期進行指導培訓,帶來社區教育前沿理論,更好地指導實踐工作,為學習型鄉鎮完善制度提供依據和基礎。
(三)建立并完善社區教育的組織領導與管理制度
社區教育職能管理部門的建立已經迫在燃眉,只有在職能部門建立的基礎上,一系列的管理制度的建設才有源可溯,有根可循。一旦職能部門建立起來,相應的領導責任,部門職責就可以落實到實處,不會再出現多頭管理,多頭推諉的不良現象。在此前提下,就可以把目標責任制度、獎罰制度、隊伍建設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經費投入和使用制度逐一建立起來。這些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對更好地促進學習型鄉鎮建設將起到有力的的保障作用。另外,各村、社區均要建立縱橫交錯的制度,從橫向來看,如:社區居民學校工作制度、社區居民學校教學管理制度、社區居民學校檔案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墻”,嚴格執行??v向來看,如:個人學習制度、團隊學習制度、組織學習制度、學習交流制度、學習培訓制度、獎勵表彰制度、鎮情通報制度。
(四)強化社區教育的法律意識
構建全民終身學習型社會,我國需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這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使我國全民終身學習型社會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的必由之路。目前,國內已有部分城市將社區教育賦予法律保護,使社區教育發揮著更大的社會效益,有力地補充了正規教育的不足,極大地提高了市民素質。就木瀆鎮目前的情況來看還是有很大差距的,但是也要努力圍繞社區建設總體目標,切實轉變觀念,強化社區教育的法律意識。社區教育工作者在開展工作之余,要做好調查研究工作,可以先制定一些社區教育的工作條例,為立法創造條件。政府應該發揮社區教育協調統籌作用,從全局上健全開展社區教育的規章制度,努力把社區教育納入法制化軌道,多管齊下,促進社區教育的健康發展,為學習型鄉鎮建設提供最堅強的后盾。
(一)司法體制不完善
司法權地方化的問題由來已久,地方政府掌控著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司法機關常常受制于地方政府,在立案、審理和執行中經常受到來自行政權力的干擾和侵犯,在跨地區經濟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等表現尤甚。司法權力地方化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壯大,背離了司法為民的理念。即使在司法機關內部也無法做到真正獨立,單一法官為列,在行使審判權的同時可能受到來自審委會、院分管領導、政法委、紀檢部門的干涉,無法根據法律和事實作出獨立的、理性的判斷和決定,司法機關現行的內部管理體制與建立真正的司法責任還有很大的差距,需要漫長的成本、制度成本來調整與消化。
(二)司法監督制約機制不健全
權力如果不受到制約,就容易被濫用。我國現有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機制既有人大及常委會的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等監督形式,又有其自身的監督,應該說是比較系統全面的。但監督機制難免存在漏洞以及缺乏監督機構的具體落實,使得有的監督程序未能充分實施,司法監督機制的優點未能得到很好體現,例如在有些地方上級審判機關對下級審判機關實行審判監督,將著眼點放在了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保護上,而不是法制的統一和法律的有效實施上。
(三)司法隊伍素質不高
司法隊伍整體素質比較低,具體表現為司法人員法律專業水平偏低,司法腐敗問題嚴重。司法人員法律專業水平偏低的原因是與法學教育水平息息相關的,司法是一項高度專業性的工作,關系到人的生命、尊嚴與財產,在一段時間以來,大量未受到系統法學教育的人員進入司法隊伍,使得這部分在職人員素質明顯偏低。在司法實踐中,案件多、人手少已經成為常態,司法人員受到再教育與培訓的機會較少,邊干邊學固然可以增加工作經驗,但對信念的養成、理論的提升作用較小,造成自身“免疫力”低下。同時實行司法考試以后,受到系統法學教育的人員加入到司法隊伍,新進入司法隊伍的人員一般是從學校門到機關門,面對社會生活各種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缺乏一定的社會經驗和職業素養。
二、我國司法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
總體上來看,造成我國司法制度中存在缺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規則
中國的司法改革是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的條件下進行的。具體來說,現行司法制度基礎既有憲法這一根本大法,又有三大訴訟法等基本法,還有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各個法律涉及司法體制內容基于司法體制內在要求而彼此關聯,各種相互關聯的關系使得在一些領域中如果某一個法律內容發生變化,其他法律也將相應發生變化。因此現行法律的規則所形成的約束體系導致要么系統修改法律,要么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局部性的調整。實際上目前提出的一些改革設想已超出了現行法律的規制范圍,要實現這些設想和方案就必須修改法律規則,否則就會超越法律。由此可見,以現行法律為基礎,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層次推進就很難實現。
(二)司法權的運行機制
近年來我國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權威缺失,司法審判質量不高,效率低下,根本上說的是司法運行機制出現了問題。從司法權本身和運行上看:司法審判權運行機制的突出問題,一是司法審判權獨立性不高。這表現在:從外部看,各種非正常干預過多,“媒體審判”問題突出。媒體監督司法審判原本是必要的,但是超過一定限度就會引發非理性輿論,影響司法審判權的正常行使。從司法系統內部看,行政化問題嚴重。二是司法審判權的功能定位失衡。司法權功能的核心在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恢復性司法則屬次要功能,在行使時應當突出主要功能。從三大訴訟制度層面看:司法審判權運行機制存在的突出問題,一是在民事訴訟領域,由于民事司法功能失衡、主次不分,導致調、判關系錯位。內部行政化管理體制常常導致合議制和而不議、流于形式。二是在刑事訴訟領域,以審判為重心的刑事司法理念沒有樹立起來,地位和功能設計比較弱化,偵查權相比較于檢察權和審判權過于強勢。三是在行政訴訟領域,反復訴訟、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相互交織案件的處理程序未得到完全解決。
(三)司法人員的觀念意識和形態
司法制度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內容已逐漸上升為社會主流意識形態,而且其權威性、優越性也得到了全社會的肯定和支持。在此基礎上,司法人員尤其是立法者的觀念和意識形態的轉變就要擔負起社會各階層、各主體共同的社會理想。以此形成的意識形態氛圍中,固守以往所形成司法制度理念將會影響到改革的實際進程。另一方面,我國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需要借鑒西方國家的法律,在中國司法改革過程中也要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實踐。這不僅因為西方發達國家在法制建設上領先于我國,更主要的是司法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統治實踐,有其普適性的規則和原則。不可否認,隨著東西方制度文明的相互欣賞,中國對西方司法體系有了一定程度的認知。但需說明的是,制度的借鑒與中國法治建設相結合時,應保持相當程度的警惕和戒備。
三、需要關注和討論的問題
(一)頂層設計與突破口
當下中國的經濟、社會和政治的任何改革都是利益格局的深度再調整,深層次的改革還有可能引發意識形態之爭等不可預估的風險與挑戰。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事關國家治理的水平,沒有司法體制的改革,一切改革就沒有了評判的標準。司法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需要系統設計、整體謀劃、協同推進。當司法改革全面推開的時候,全面依靠“頂層設計”也不是萬能的,必須尊重地方的首創精神,在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推動一個又一個的改革。司法改革必須堅持問題主義,關鍵在于認清和找到各種問題的邏輯始點和真正動因,最主要的、最迫切、最廣泛的問題就是改革的突破口,堅決推進,并擇機啟動其他方面的改革,在動態中把握司法改革的策略、力度和速度。
(二)司法獨立的目的與手段
司法獨立是中國司法改革的直接目的,在理論界是最有可能達成共識的,這種共識直接來源于對西方司法制度的成功實踐的認知。中國的司法改革面臨是以行政為主導的、極其復雜的政治生態環境,司法權外部地方化與內部管理的行政化僅僅是其中的一個問題,但不是問題的全部,即使是司法獨立的問題本身,內部管理的行政化與司法的外部地方化也存在一個孰輕孰重的問題。
(三)法律的穩定性與司法改革
關鍵詞:未開放檔案 檔案利用 法規制度建設
案情簡介
2009年11月某日,某律師事務所一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原告人的授權委托書及某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來到某檔案館,要求查閱其的經濟糾紛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因涉及第三人隱私,未提供該法院開具的有明確調查內容的協助調查函或調查令,接待人員拒絕了其查檔要求。該律師對相關解釋不認同,堅持認為受理案件通知書就是《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律師及其他訴訟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中所稱的“證明材料”。次日,遂向區政府法制辦提起行政復議,后由于其他原因該申請人以“民事訴訟案情發展需要為由”主動撤回申請,該案件因此而終止,是北京市首個提起檔案行政復議的案件。
點評分析
該檔案館認為,該案件中檔案館未允許申請人查閱未開放檔案依據充分?!吨腥A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第八條規定,地方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圍內的檔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以下簡稱《北京市實施〈檔案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中國公民利用檔案館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須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還須經有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該案件中,申請人要求查閱其所的經濟糾紛案件中對方當事人與第三方的婚姻登記檔案,涉及公民個人隱私,依據《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十六項的規定,形成未滿30年(便形成滿30年),因涉及個人隱私,屬于未開放檔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中,涉及個人隱私的材料,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規定,以及《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檔案館只向持單位介紹信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持法院的協助調查函、調查令的委托人、訴訟人提供所要查閱的婚姻登記檔案信息。因此,檔案館未允許申請人查閱婚姻登記檔案依據充分。
該區政府法制辦在該行政復議案件立案過程中認為:接待人員在辦理查閱未開放檔案的利用過程中,應留取或復印相關證件、證明等證據材料;對法規規章條款內涵不清楚的,不應以本機關的理解做出規定,應提請制發機關做出書面解釋,在執行時依據更為充分。該檔案館已經就律師爭議的“證明材料”的內涵,提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制發機關民政部做出解釋。
案件啟示與對策
該行政復議案件對檔案部門今后如何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檔案具有導向和警示作用。通過辦理該案件,筆者認為應該用依法行政的要求來審視區縣級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利用工作。2006年以來,北京市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法律為履行職責的依據,梳理、確認和公示了行政執法職權,在其他檔案行政執法職權中確定了“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審批類項目。同時,“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利用服務”作為檔案館服務項目,以受理、審查、審定、告知等為辦理程序,同時公布。但檔案館在實際提供利用中,對利用未開放檔案的,僅要求利用者填寫查檔登記表,詢問要查閱的檔案內容;對涉及個人隱私檔案的,只要身份證件、證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就準予查閱。對不符合要求的,口頭答復予以拒絕,未按照程序辦理。當今,我國處于黃金發展期,各種矛盾日益凸顯,利益格局日趨多元化,弱勢群體的利益訴求量大面廣。①檔案館館藏檔案在為弱勢群體解決落實政策、經濟糾紛、維護權益、遺產繼承等關系切身利益的問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面對來檔案館查檔人員因檔案當事人身體原因、外出(出境)、故亡等原因委托他人代查、繼承人查閱的情況越來越多;面對查檔人員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不同、人員素質差異大等情況,如何進一步提高檔案利用服務水平還不完全適應;隨著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入,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斷提高,制訂和執行便民、高效的檔案利用規章制度還相對滯后;未開放檔案、特別是專門檔案利用的某些條款規定原則性多、不詳細,有的單位要求出具檔案證明的內容多樣,法院等單位開具的介紹信、證明格式內容不一。具體利用過程中對相關條款內涵理解不一、相關解釋又不及時,導致執行不一等等。為確保檔案部門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檔案,正確作出未開放檔案利用的審查批準決定,不致成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輸家”,提出如下對策:
對策一:依法區分檔案行政審批職能
近幾年,北京市各區縣檔案館利用人次逐年攀升,有的檔案館年接待利用者近萬人次,其中90%以上是公眾個人且幾乎都是利用未開放檔案。如果全部履行審批手續,工作繁瑣且不利于利用。檔案行政管理機關應該對 “利用檔案館未開放檔案”審批項目、檔案館服務項目“檔案館未開放檔案的利用服務”中的未開放檔案的內容以及利用者身份條件等加以區分,確定哪些實行行政審批固定程序審查同意準予利用;哪些由檔案館實行簡易程序,對符合條件的準予利用。如可考慮對公眾查閱涉及證明本人學籍學歷、工齡、婚姻狀況、財產(和本人繼承財產)等類未開放檔案的利用,實行簡化利用程序:填寫相關登記表格,接待人員審核,科長(或帶班人)批準。而對檔案當事人身份為外籍華人的、且查閱利用又涉及個人財產的;查閱《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解密和劃分控制使用范圍的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控制使用范圍以外的特定范圍的未開放檔案信息的,嚴格履行申請受理、審查、合法性審查、審核、審定和告知的審批程序。上述程序可以在經辦和審批環節的分工上加以區分。如利用接待部門接待人員經辦,科長(在人員編制許可的情況下由法規部門)審核,主管領導批準。建立網上和實體的“辦事指南、表格下載、填表說明、示范文本”使利用者一目了然,對低學歷、年齡大、殘障人員等實行“全程”、“一站式”服務,方便利用者。
對策二:加強利用環節法規制度建設
依法開展檔案利用工作,其結果是要靠過程來保證的。應當由國家或省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訂利用者身份審查工作規則、出具檔案證明規則、無檔證明辦理規則,作為法規規章或行業規則予以貫徹執行。由檔案館或同級檔案行政管理機關制訂查閱未開放檔案的規定、查檔接待人員行為規范、應對查檔利用突況應急預案等。將上述制度的制訂依據、辦理程序和結果對外公布。上述法規制度都應與上位法的規定一致,條款細致,內容詳盡,操作性強,確保檔案利用始終依法規范運行。具體如下:
1.利用者身份審查工作規則。參照中國公證協會制訂《審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導意見》的做法,制訂檔案行業《利用者身份審查規則》②。規定利用者提交的證件種類,證件必須是有接待人員可視讀的照片、且由戶籍管理公安機關或全國性行業核發的居民身份證、工作證、護照、律師證等;建立審查證件的程序,核查利用者提交的身份證件是否真實、有效,與其提交的身份證件是否同一;建立審查證件的工作記錄,如接談筆錄,復印或留存的相關證據材料等;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時的替代證件種類,如派出所證明、戶籍簿,證明格式;委托他人代查代辦的委托書規定格式、內容,是否需要留存原件等,特殊情況下的救濟措施等。
2.出具檔案證明規則。《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和《北京市實施〈檔案法〉辦法》第二十七條都規定,檔案縮微品和其他復制形式的檔案載有檔案收藏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某檔案館就曾有過一單位在司法訴訟過程中提出要檔案館在其提交法院的材料上蓋檔案館證明專用章當證據的荒唐事,后被拒絕。這就要求對檔案證明作出行業規范,避免證明被濫用。要規定對涉及工齡、婚姻、房產、學歷學籍等身份的各類證明的格式,證明經辦人、批準人等人員的權限;證明結果登記內容和方法;檔案復制件上應標注的內容:如檔號、使用范圍,出具證明的時間,檔案證明專用章加蓋位置,頁數,效力等等。
3.無檔證明辦理規則。近幾年來,有關部門在辦理婚姻、工齡確認等身份證明事項過程中,要求檔案館為無檔者出具婚姻檔案無檔證明、或某人已查某某類檔案證明的情況不斷增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制定檔案行業無檔證明的辦理規則,就哪類檔案經檔案保管單位查找后確無檔案內容記載的,可以出具無檔案的證明,并對該證明的格式、效力等做出規定。
4.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規定。制定檔案館利用未開放檔案的規定,可結合館藏檔案內容的實際情況由檔案館制訂。應包括如下內容:未開放檔案的定義、檔案所屬內容,利用者適應對象、檔案的范圍,查閱利用檔案所持證件的種類,查閱特定檔案的批準人和批準權限,對被委托人的證明要求,準許查閱內容,摘抄、復印等復制的批準與對外公布的限制,外借對象與范圍;對專業專門檔案的利用規定;對婚姻、房地產、會計、工商登記、人口普查等檔案的管理規定,如《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等專業檔案法規,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搜集執行中遇到的規定不細致、理解執行易產生歧義等有關問題,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加以解釋,以便于檔案利用部門操作。
5.查檔接待人員行為規范。檔案利用接待是一項實踐性、操作性很強的工作。曾有一利用者與律師攜錄音筆前來檔案館查閱檔案,接待過程中接待人員噤若寒蟬,不敢多說一句話,生怕會給單位帶來不良后果。接待利用人員僅靠政治素質高、業務熟練、熟悉館藏,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未開放檔案利用接待工作要求。應制定查檔接待人員行為規范,對文明用語、服務忌語做出規定。制訂接待回答用語規范,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補充修訂,提高接待人員應答技巧;接待人員必須具備合理的能力結構,包括語言表達能力、公眾交往能力、隨機應變能力、適宜的心理素質。檔案館宜挑選開放型、穩重型、興奮型性格的人員從事接待工作。
6.應對查檔利用突況應急預案。近幾年,醉酒查檔鬧事后撥打110報警者有之、因不合查檔要求被拒絕后吵鬧者有之,為避免不良后果的發生,制訂應對查檔利用過程中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要就應急處置流程、應急工作原則、危險性分析、組織機構及職責、指揮機構及職責、現場處置、培訓與演練、應急搶救組織紀律和獎懲、事后的總結與評估等內容做出規定。
對策三:梳理特殊檔案查閱限制規定
《檔案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并可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據此,檔案館在辦理單位和個人移交、捐贈、寄存檔案時,應要求其出具書面限制利用意見,形成《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單位和個人限制利用意見匯集》,并將上述意見匯集在利用場所公示,供利用接待人員掌握,利用者周知,切實維護檔案移交、捐贈、寄存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對策四:強化查檔身份審查追溯管理
檔案館在辦理檔案證明時,它不僅涉及利用者人身財產權益的保護,也關系到利用者身份審查過錯責任的認定問題,更面臨對身份確認有誤可能引發的訴訟,以及相關的財產經濟損失賠償等風險,且風險系數越來越大。在科技水平日新月異,造假花樣翻新、真假難辨的情況下,肉眼識別、“表面審查”已經過時。③在檔案接待利用的實踐中,應通過制度設計、科技手段保障等措施,提高利用接待人員對利用者身份的識假能力,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加規范的服務。一是定期對接待人員進行身份識別培訓。對檔案利用接待人員就居民身份證、護照等證件的特點,機讀視讀防偽標識的內容、方法等進行定期培訓,提高接待人員核查居民身份證和護照等證件的方法和技能。二是采取技術手段進行身份識別。如協調有關部門采取安裝識別身份證專業儀器,登陸相關網站核實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律師、記者等人員證件,提高識別身份準確性。三是建立利用者查檔追溯檔案。目前銀行、通訊等單位在辦理有關業務時,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件原件并留存復印件,已經十分常見。檔案館在利用過程中應在審查身份證件的基礎上,留存復印件,與利用登記檔案一起歸檔短期保存,以作為審查證據。應要求當事人在復印件上簽注“本身份證件僅限于×年×月×日查檔之用”,防止復印件被別有用心之人濫用,引出新的麻煩。只要檔案館依法定程序,采取合理的方式、審慎地履行審查義務且無過失,才有可能在訴訟中免除或減輕檔案館的相應責任。
注釋:
①蔡達峰常委代表民進中央:“矛盾凸顯期”呼喚通暢的訴求渠道.中國政協,2009(6):13.
一、加快稅收法制員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稅的工作要求
為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加快依法治國的進程,國務院于2004年3月22日頒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要求。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基礎,依法治稅是依法行政的關鍵。推進依法治稅,必須強化執法規范。實踐證明,稅收執法責任制是強化執法規范和提升執法水平的重要保證,時代呼喚迅速建立健全一種能加強對稅收管理人員的執法行為及時審核和有效監督的制度,這種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就是稅收法制員工作制度。
(二)分權制衡的有效平臺
稅收法制員是在基層地稅部門設置專門的法制工作監督機構和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執法行為進行審核把關,對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審核自查記錄、檢查執法質量、定性執法過錯、追究執法責任等,稅收法制員工作是稅收法制工作在基層稅務機關的延伸,是稅收法制工作的重要表現形式和載體。這是通過分權和制衡的方式實現監督和制約,從而達到全面提高稅收執法水平的目的。
(三)提升效能的制度保證
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主要包括戶籍管理、稅源監控、納稅服務、納稅審核、涉稅事項調查核實等,這些工作職責必須在有效的監督之下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工作效能。因此,有效落實稅收法制員員制度,能極大程度地整合基層稅收管理員資源、規范基層稅收管理員行為、改善基層運作方式、提高基層工作效能,從而切實解決基層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建立和運行稅收法制員制度的突出問題及定性分析
(一)稅收法制員管理體系尚未細化
在規范化崗責體系文本中,未對稅收法制員予以明確,因此在基層執法部門,稅收法制員對自身的職責職能認識模糊。要建立稅收法制員健全管理體系,應從稅務管理體系的方方面面給予支持配合,不但要明確稅收法制員的崗位設置、任職條件、崗位職責,同時也要明確教育培訓、權益保障、考核獎懲等一整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強的管理制度。
(二)稅收法制員評價體系難以量化
在基層執法部門,稅收法制員的評價體系尚未建立,績效考核指標十分模糊,制約了稅收法制員工作的進程。在對稅收法制員考核的過程中,務必有個量化標準,如果這個分值標準構建得科學的話,考核的有效性也就會得到極大的提高,在考核周期結束時,考核人就可以依據評價標準對被考核者的工作績效,做出一個合理的評價,考核者與被考核者才更容易對考核結果達成共識。
(三)稅收法制員日常工作有待深化
1、未履行特定權責。在同一基層機關,在無賦于特定權力條件下,往往只能是流于形式被動應付,并沒有真正對執法工作進行把關審理,導致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效能未能真正發揮。2、未發揮日??己藘瀯?。重點考核對執法行為有很多難以涉及的方面,如往往未留有痕跡的執法過程等方面,然而日??己藙t能非常及時有效地查缺補漏,因此日??己伺c重點考核不是重復檢查,應該是遙相呼應,互為補充。3、個人作為與集體審理規則相悖。在很多地方的基層單位,基層稅收法制員多為兼職且都有自已的征管任務,個人作為與集體審理規則不相符合,容易產生缺陷。4、連帶責任后果堪憂。實踐中,將分局長和副分局長負連帶責任的方法,勢必造成基層負責人與基層執法人員“同仇敵愾”,使考核領導小組四面楚歌、心力交瘁,考核小組成員成為了眾矢之的,導致考核力度打折。
三、加快稅收法制員制度建設進程的可行策略
(一)以準確定位為角度,建立工作規程
1、為了增強可操作性,應明確法制員開展業務的具體操作規程、制定表證單書,具體細化法制員工作職責、工作方式、工作責任。以稽查工作的整個流程為例,設置了“五簿一單”來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即法制工作登記簿、定案記錄簿、審核登記簿、發文登記簿、蓋印審批簿和案卷交接單。2、以逐戶審核、登記簿審核、匯總審核的三種工作方式負責組織、協調、辦理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收法制工作。3、抓住重點,簡化手續,制作多種相關法制員工作表格和底冊,增強了可操作性。另外,在部分征管資料文書中,增加法制員審核意見欄或增加法制員簽注審核意見的具置。
(二)以充分發揮能動性為深度,健全管理評價功能
稅收法制員工作任務艱巨而繁重。因此,首先要重視稅收法制員業務素質的培養,提高法制員的業務水平。其次要建立科學的內外監督機制,優化納稅服務,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完善崗責體系和建立制度,使地稅干部少犯錯誤、不犯錯誤。一是建立規范的法制員審核登記制度。由法制員對審核情況進行分類登記,對發現的錯誤進行歸類分析并登記執法人員。二是建立法制員審核情況定期通報制度。由法制員按季度或半年將審核情況在本單位進行通報,在管理的層面上提出改進執法薄弱環節的措施。三是完善稅收法制員崗責體系。根據崗責規程,考核稅收法制員的執法質量,對其過錯進行責任追究,達到提高執法人員整體水平和樹立地稅形象的目的。
(三)以前移監督關口為高度,制定實施程序
分兩步走。第一步:建立責任機制。1、簽定稅收執法責任狀。分為兩個層面,縣區局與基層單位簽定執法責任書,縣區局與基層單位兌現;基層單位與干部簽定執法責任書,基層單位與干部兌現。2、建立執法檔案和責任基金。分為縣區局、基層分局、執法人員三大塊。
第二步:開展日常和重點考核。1、下達計劃??h區局各業務股室每季5日前將當季考核計劃報送考核領導小組,2、自查。執法人員每周向稅收法制員上報自查表,稅收法制員予以審核,對自查結果按周在本分局予以公布,并責令整改。3、日常考核。稅收法制員在月末開展日??己?,結果分為兩類:一類是執法人員已自查、立即整改且情節輕微的,分局不作追究;另一類是執法人員未自查或已自查整改但情節嚴重的,分局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日??己私Y果按月在本分局內予以公布,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日常考核結果報送縣區局考核領導小組審核。4、重點考核。縣區局依據考核計劃適時進行重點考核。責任追究分為兩類:一類是日??己艘炎肪康?、情節輕微的,縣區局不作追究;另一類是日??己宋醋肪康暮腿粘?己艘炎肪康楣潎乐氐模h區局追究該執法單位。
(四)以全方位和立體化為廣度,拓寬責任追究體系
1、縣區局對事,分局對人。分為兩個方面:日??己朔矫?,考核領導小組審核批準日??己藞谭ㄟ^錯項次,由分局進行追究到人且及時上報結果;重點考核方面,考核領導小組確定重點考核執法過錯項次,責令由分局將過錯追究分解到執法人員并及時上報追究結果。2、改變責任連帶追究方式。將分局長和副分局長負連帶責任的方法,應改為如執法人員認為裁決不實,可采取向執法考核小組上訴的方式,如情況屬實,負責人和稅收法制員將受到責任追究的法律救濟措施。
一、健全新聞輿論的監督環境
健全的輿論環境是新聞媒體有序、高效、合法、公正地行使監督職能的前提,為使審判獨立與新聞監督保持良好的互動關系,首先應健全新聞輿論監督司法的制度環境。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持新聞輿論的相對獨立性,建立以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機關報為主,以社會各團體的報刊為輔,以市民報為補充的多元體系的辦報格局。多元的辦報格局能調動廣大人民群眾進行輿論監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拓寬信息源,將違法及腐敗現象都公之于眾,充分發揮其"第四種權力"的作用。同時,媒體在行使新聞自由、新聞監督權利時,必須在國家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二)制約輿論監督對司法的影響,健全保障法官獨立的制度環境。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在我國,司法獨立的制度環境是不容樂觀的。在目前體制下,如果媒體在審前對案件進行了不當報道,個別法官出于自身利害關系的考慮,在審理這些案件時不得不迎合官方媒體的意見,從而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司法不獨立是妨礙司法權公正行使的一個重要原因。據此,應該加快司法改革的進程,從制度上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制定嚴格的法官任免制度,規定保障法官的身份獨立,逐漸將黨報、機關報的輿論監督權和審判機關人、財、物管理權分別授予不同的主體行使,從而賦予法官抵抗新聞媒體不當監督的權力,使得法官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三)新聞單位應配備專職的法律事務部門和人員,以免對司法活動產生不必要的重大誤解,同時,這些專職的法律事務人員可對即將刊發的文章進行審查或修改,防止可能影響司法獨立或者侵權的、違法的報道流向社會。在我國,近年來由于媒體的不當監督從而妨礙司法權公正行使的一些案件中,大都是因為記者缺乏專門的法律知識,或偏聽偏信,對尚未審結的案件進行片面的報道,從而侵犯了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例如,有的新聞報道在法庭審結之前對案件作出定性、定罪的結論,直接指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兇手"、"罪犯",從而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統一定罪權。
總之,記者法律知識的匱乏以及對法院審判活動的誤解,是造成新聞監督妨礙司法公正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應該在新聞輿論機構中配備專職的法律事務人員,在不影響司法獨立的前提下,通過正當途徑與司法機關聯系交涉,既可以全面掌握案情的情況下對審判活動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也可以將社會公眾的輿論適度地反映到判決中來,以免法院的審判活動完全脫離民意的監督。
二、新聞媒體監督司法的掌握
新聞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憲法權利,適度的輿論壓力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特別是在我國的現階段,在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現象較為嚴重的情況下,強化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尤為必要。反之,如果媒體監督不當,就有可能妨礙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從而造成司法不公。因此,新聞監督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必須與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保持一定的界限。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刑事訴訟各階段,新聞媒體都可以對案件進行報道。
媒體在報道案件主要因素時,也要報道次要因素,特別是相反的意見。當然,不能要求新聞媒體報道的所有案件都完全真實。雖然新聞媒體在立案、偵查、、審判、執行階段都可以對案件進行如實報道,但媒體在報道案情時必須遵行一定的規律。例如,對法定不公開的審理的案件,媒體一般不應報道或者不應報道案情細節,以免將本不應該公開審理的案件變相公之于眾了;在立案、偵查和階段,對司法機關尚未認定的證據材料,媒體不得向社會公開,以免妨礙案件偵查和活動等等。
(二)評論是新聞報道的關鍵,新聞媒體報道案件事實之時,也可以適當地發表評論。因此,應該賦予媒體訴訟的各個階段適當地發表評論的權利。
首先,允許新聞媒體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對案件發表評論,已為一些國際區域性條約所認可,與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是相一致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94年1月18日-20日在西班牙馬德里制定的《關于新聞媒體與司法獨立關系的基本原則》(《馬德里原則》),中國既沒有參與制定也沒有事后加入,但是,該條約對我國今后制定新聞方面的立法無疑具有可資借鑒之處。
其次,從目前中國的司法現狀來看,司法腐敗現象是普遍存在的,適度的新聞監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條件。雖然近年來新聞自由在逐漸解禁,但也應該看到,我國的新聞開放程度同國際上通行的標準還存在較大的差距,理應通過法治賦予新聞媒體較大的權利,為新聞媒體監督司法提供更加寬松的外在環境。當然,筆者贊成新聞媒體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有發表評論的權利,并注意以下幾點:1.在立案、偵查、階段,對案情發表評論主要限于程序違法或者司法人員的辦案作風上,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則不得發表任何評論。例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程序違法問題,媒體在報道案情時對此可以隨意發表評論;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和處以何種刑罰不得妄作論斷,以免侵犯法院審判權。2.如果發現公安人員、檢察人員或審判人員、司法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行為時,在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無論在訟訴的任何階段,媒體都應該立即予以公開報道并同時發表評論,通過輿論造勢促使有關組織追究枉法裁判者的刑事責任,以此保障司法權的公正行使。3.由于我國當前司法獨立的制度環境未盡如人意,如果一些黨政領導利用特權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時,新聞媒體應該立即公開報道,并發表評論,以引起社會公眾的共鳴和義憤,為公、檢、法、司機關依法追究犯罪、抵制法外勢力的干擾提供輿論支持,使其得以頂住壓力公正辦案;也可以使這些試圖干涉司法獨立的人望而卻步,從而保證偵查、和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通常情況下,評論應該由新聞機構中配備的專職法律人員主筆或者參與,或聘請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審查、把關。且不能是明顯的誘導式傾向性的,以免誤導廣大讀者,同時,發表的評論應聲明屬個人觀點不代表報刊的意見。4.在任何情形下,新聞媒體報道案情對司法人員的人格尊嚴可能造成侮辱的評論應禁止。否則,媒體的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可以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發表任何意見和評論。如果認為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明顯存在錯誤,應該進行批評或抨擊,以利于法院在審判監督程序中予以糾正。
三、救濟措施
即使立法中劃定了新聞輿論監督審判權的一定界限,但現實中有的記者可能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出于經濟利益上的考慮,熱衷于對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進行肆意渲染,以引起公眾的義憤,從而形成了強大的輿論造勢,導致審判活動不得不聽從于輿論。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對于一些審前報道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的,可以適當借鑒國外的做法,采取救濟措施:
(一)對案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直到有偏見的輿論壓力消除后再啟動審判程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媒體在審前對案情已經進行了大肆渲染,法院可以決定對案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建議對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增補第4款:"為了消除新聞媒體、社會輿論對審判活動的不利影響,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合議庭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二)由上級法院通過指定管轄變更審判地點,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到尚未受到輿論壓力的其他同級法院。為了使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得以落實,對于媒體在審前進行過不當報道的,上級法院可以通過指定管轄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到尚未受到輿論影響的其他同級法院。
(三)如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在判決前向外界(包括新聞媒體)散發與案件相關的信息,司法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法院可直接對轄區內的新聞媒體作出禁止或限制報道的決定。由于我國的新聞法制尚不健全,司法獨立的制度環境不盡如人意,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其他的事后補救措施都難以消除審前報道的負面影響時才能采用),法院可通知媒體限制報道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