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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征收;利益分配;法律保障;補償方式多元化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現狀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依據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法規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一)依照土地原有用途制進行補償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都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通過具體法條我們看到,在土地征收上是以土地原有用途作為補償依據。
(二)“產值數倍法”彌補農民損失
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這種“產值數倍法”在實踐中,顯現出明顯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不同地域的農業生產結構不同,農業產值也存在很大差異,通過制定產值標準雖然可以解決地方政府在產值標準上的隨意性問題,但卻偏離了“產值數倍法”對農民損失的土地收益補償的本來意義。
(三)由行政機關依據土地所有權來確定補償對象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根據實施細則,在土地征用補償方案是行政審批的方式,農民并不享有前期參與的權利。并且補償費是下發到村集體,由村集體管理和使用。在安置補償上,或是交付安置單位或是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用。接受統一安置的才能領取安置補助金,實際上農民獲得的僅僅是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
二、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主導下“公共利益”界定范圍不明確
《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何為“公共利益”,憲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大量營利性商業項目,都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強制征用土地,從而引發農民的群體性上訪和干群沖突,嚴重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和發展。我國的土地征收前提“公共利益”的判定機關與征收執行機關都是“政府”。實質上在我國土地買賣的一、二級市場上政府形成了“壟斷”。
(二)補償局限于直接經濟損失,且行政救濟局限性大
2004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對農民最關注的征地補償作了新承諾;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但是在現實的執行中仍然是僅保障最基本的生活,而且補償的范圍也僅僅是直接的經濟損失,對于因征地產生附加損失的補償卻鮮有關注。
(三)土地流轉承包之后補償費分配不到位
土地在租用后,為了形成規模生產,轉化為現代農場模式經營,會有大量的資金投入。再者流轉后的土地在使用性質上發生變化。經過改良由低產變為高產,由旱地變為水田,這些改良的基礎是大量資金、技術、人力等方面的大量投入。然而在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對象是單一的,對于這種新產生的所有權、使用權分離的情況缺乏保護與關注。在征收補償上對這部分投入如何補償沒有規定,水田、旱地的改變后增值部分的收益如何分配,也是缺乏制度的約束。如果立法與政策無視這種新型關系,必將極大的損害的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嚴重阻礙農業現代化的進程。
(一)土地征收嚴格區分“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征收”
土地作為稀缺資源,現行僅僅允許“公共利益受益”的制度不能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將商業征收納入到合法的增收途徑中更有利于對土地的利用與保護。在立法的思路上可以將“公共利益征收”與“商業征收”嚴格區分開來,讓政府在土地征收的問題上回歸到宏觀調控與監督保障的軌道上去。為失地農民謀取更多的社會保障,以政府力量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明確征收補償原則,法律保駕護航
明確土地征收補償基本原則,用土地征收補償基本原則作為補救具體法律法規不足。在法律法規缺失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依據基本原則的精神做出判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及各方責任劃分。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后,明確征地補償的歸屬與分配
最高法院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第22條涉及到青苗和附著物的補償分配,但對于土地補償費以及安置補助費卻沒有明確規定。對于這一問題應該依照土地流轉的性質做出不同的區分,保障農村經濟發展,保護農民切身利益。
總而言之,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農民土地權利的狀態是不穩定和不確定的。基于在征地補償中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改革征地補償分配政策,規范土地征用法律法規。以實現以下兩個目的:首先,明確征地補償各項基本原則。在分配土地補償款上的規定,應符合我國基本國情,切實反映被征地農民的生存和社會保障的價值。其次明確征地補償方案的內容,通過一套合理的土地征用程序,合理的救濟途徑,以及各種法律責任的規定,并監督政府的行為,為了征地補償制度在保障農民利益方面的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相一致。
參考文獻
一、關于對村民兩費補償的操作和規范
1.1構建土地征收政策體系的基本原則a)遵循本地方國家整體利益均衡的戶縣補償的原則。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在失去土地后的城鎮住房、醫療和教育等保障的基本均衡。保障不同區片的村民承包土地及公共土地量之間的差異基本平衡,為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到城鎮建設用地和流轉為農業企業的基本均衡奠定基礎;b)遵循通過村民股份企業發展創業、就業的公共土地以及相關的補償原則。土地作價入股并不一定全都適用于集體土地的征收,或者說只能適用于工業用地征收和流轉到農業企業領域,但在實踐中,企業由于擔心安排農民的就業問題和管理問題,一大部分企業并不喜歡這樣的土地合作方式。大部分城鄉結合土地征收更適用于指定集體補償成立村民股份企業的方式,并對此類企業的稅收和融資等給予一些可行的政策;c)遵循通過加強村民知識文化提高專業技能的培訓補償原則。通過有效的培訓和教育機制,來不斷地提高村民的文化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的培訓,這不僅能提高村民的個人素養和未來發展,還能促進文明和諧的社會建設;d)遵循政策能適應社會和國家政策變化的原則。政策的制定需要考慮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等變動性因素,只有保證政策與經濟社會的同步發展才能避免出現停滯狀態;
1.2加強依法依規征收集體土地的執法力度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在行政補償法還沒制定的情況下,隨著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以及相關農村建設規劃的出臺,及時地完善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對農村的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關于落實被征用土地農民的保障制度,國務院和相關部門連續出臺了一些相應的政策,在物權法中對社會保障費用提出了補償范圍新規定,當中給予了近年來我國土地制度改革的充分肯定。根據政策規定,我們仍需要建立起一個可持續發展、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將因為土地征收而喪失土地村民納入到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當中去。體系中應包含:社會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而社會保障所需資金,應統一納入國家的社保基金,為失地村民提供長久的社會保障和補償。各地政府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實際操作中,制定一套具體有效的村民社保標準和補償辦法,建立完善的失地村民社會保障體系,解決村民后顧之憂,促進當地經濟的蓬勃發展。
二、實現村民自身轉型發展
對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教育發展基金補償的標準:可以根據城鎮區別和村民的個人年齡差別來進行標準的分級,城鎮的分級按照城市、地級市和縣來劃分,城市的等級越低,教育基金的補償就應該越高,按年齡來劃分成幾個等級,對年齡越小的補償力度就應越大。對教育基金補償的管理:教育發展基金直接進入到當地的教育部門與村民共同監管的賬戶中,然后劃分到具體的村民名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
對教育補償基金的使用,必須及時進行公布。此外應由審計部門按時進行審計。由各縣級以上的教育部門和村委結合實際狀況,制定出詳細的教育實施計劃,教育計劃保障22歲以上村民的教育有針對性、技術性和實用性等,而22歲以下居民則注重基礎素質的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
關鍵詞:土地供應價格;土地財政;土地供應結構;房地產
從我國住房制度市場化以來,強大的市場需求,使我國房地產市場得到了迅猛發展。由于房地產市場關聯性強,帶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使我國的經濟也出現了較大增長,因此房地產市場成為我國名符其實的支柱型產業。但是從2003年開始,我國房地產市場出現了投資過度、房價增長過快等問題。針對房地產市場的這些問題,我國出臺了多種政策開始調控房地產市場的非理性發展,這些調控政策包括稅收政策、貨幣政策及土地政策等。從2003年開始,中央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性強的土地政策來調控房地產市場,解決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問題。由于土地是房地產市場發展的根源,因此各種政策的運用,基本都涉及到土地問題。基于此,通過對土地供應量、土地供應結構、土地供應價格以及土地供應方式等方面進行調整,都會對房地產市場產生影響,也會引起房地產開發主體和消費主體對未來市場預期的調整。
一、土地供應結構
土地供應結構對房地產市場產生的影響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通過土地供應用途結構來影響房地產市場中房屋產品的結構,如高檔公寓、普通住宅、別墅、經濟適用房等房屋產品所占比例。通過調整土地的供應結構,來實現房屋產品結構的優化,嚴格控制高檔商品房土地供應,優先滿足普通商品房、保障房的土地供應,有效解決我國商品房空置率過高,老百姓買不起房子的現狀;另一方面,在空間結構上,針對房地產用地的結構優化,能使之與城市的總體規劃相一致,同時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用地的供應,使其附近房地產項目的整體價值得到提升。而不合理的房地產土地供應,會導致其與城市總體規劃不一致,城市發展不協調,部分地區房地產市場供不應求。部分地區房地產市場冷淡,供大于求。
二、土地供應量
我國現行的住房用地供應政策是很獨特的,基本上是從香港殖民地時期的土地批租制演變而來的,其核心是政府的獨家壟斷。要清晰的認識我國的土地供應制度,要從包括所有權、土地的征收、儲備、出讓在內的一整套環節入手。我國土地管理實行農村和城市兩套不同制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民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經營,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集體土地只有被國家征用才能轉為他用,進行非農建設。期間要經歷三個環節:一是征用環節,政府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按照一定的行政審批程序,征用集體土地。二是補償環節,具有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到村民委員會登記土地權益,由村委會代表農民出面協調有關征地事宜,領取并分配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等。三是土地出讓環節,政府向集體支付了征地補償金后,就可以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了,一般在出讓之前,土地儲備機構還會對土地整理和開發,將征收的生地變成建設的熟地再投向市場。2004年3月《關于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2004年8月31日起,城市土地使用權只能采取公開招標、拍賣和掛牌的方式出讓,不能再以歷史遺留問題為理由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至此,原來多頭化、分散化供應的城鎮住宅用地市場正式轉變為一套完整的國有土地政府壟斷市場體系。
三、土地供應方式
土地供應方式主要是土地有償供應和劃撥供應兩方面。我國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一般采用拍賣、招標、掛牌、協議等四種方式。協議出讓為非公開、平等的非市場型交易行為,地價高低完全取決于雙方的談判,沒有真正體現土地市場價值,容易滋生、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關于土地供應方式對房地產市場影響的最大的爭論焦點是招、拍、掛的土地出讓方式是否導致了土地價格提高,進而拉高了房地產價格的問題。筆者認為招、拍、掛土地出讓方式充分發揮了市場競爭作用,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優勝劣汰,使土地資源得到了有效利用。土地價格的提高并不是招、拍、掛這種供應方式所導致的,而是市場各種因素相互作用導致的,比如市場沉淀的資金,無法通過其他投資渠道流通只能流入房地產市場;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的過度依賴,房地產開發商對市場預期的看漲等。
本文以土地政策和房地產市場關系為切入點,深入分析了土地供應量、土地供應價格、土地供應結構以及土地供應方式對房地產市場產生的影響。提出了控制土地供應量,可以有效地調節土地的供需平衡,抑制或增加房地產的投資規模,影響投資者的市場預期。合理的土地供給結構可以與城市的總體規劃相協調,保證城市的健康發展,也可以明顯的控制高檔商品房的數量,提高普通商品房的供應。而招、拍、掛的土地供應方式,加強了國家對土地的控制,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但是,由于地方政府過度依賴土地出讓收入以及開發主體盲目的對房地產市場看漲,導致招、拍、掛這種土地出讓方式變向地抬高了土地價格,進而導致房價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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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土地宏觀調控的措施、效果和存在的問題
湖北省黃岡市在貫徹執行土地宏觀調控政策中采取了“七個堅持”的措施。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解決國土資源部門當前發展過程中的難題,落實“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目標;堅守紅線,嚴格保護耕地,全市基本農田面積保持在33.9萬公頃,保護率達82.5%;堅持規劃計劃用地,嚴格實施1997年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重點項目涉及占用基本農田的一律進行調整,重新選址,并嚴格按照下達的計劃指標用地;堅持招拍掛方式的市場運作供地,2002年以來,土地收益由原來的不到800萬元,提高到2007年的11.8億元,工業用地逐步實行招拍掛供地,自2007年7月1日開始,執行每畝11.2萬元的最低價標準;堅持保障重點項目用地,先后為伊利、穩健二期等30多個招商引資項目提供了用地保障,可為黃岡增加新的財源、稅源;堅持節約集約用地,通過建立競爭機制、定額指標、規劃預審和查處閑置用地等方法,來節約集約用地;堅持查處違法用地,通過土地執法專項行動、土地執法百日行動和城區個人建房查違行動,對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共查處各類國土資源違法案件424起,結案404起,結案率達95%。
貫徹土地宏觀調控政策在黃岡市取得了明顯成效。全市依法用地意識明顯加強,特別是對基本農田的保護意識已經深入人心,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率一直穩定在規定的目標。保障了招商引資用地,黃岡經濟社會發展建設速度明顯加快,近年來,市直財政收入每年以億元速度遞增。農民利益也得到了較好的維護。市區征地補償標準由原來的每畝1.5萬元提高到現在的2.98萬元,并且確保70%直接補償到農民手中。
在執行宏觀調控政策過程中,國土資源部門的工作也存在著不可忽視的問題――
“兩保”兼顧結合難。國土部門同時肩負著保護國土資源和保障地方經濟發展的的雙重職責,在宏觀調控政策背景下,用地計劃越來越緊,報批手續越來越復雜,督察檢查越來越嚴格。國家加強宏觀調控的目的是保護資源,而地方要求以保障地方發展經濟為重點,國土部門很難找準最佳結合點。
“兩閘”調控減速難。國家運用“銀根”和“地根”進行宏觀調控。但就目前的經濟發展態勢來看,用“銀根”和“地根”調控發展還有難度,成效還不是很顯著,經濟還在持續高速發展之中。
規劃和計劃執行難。自1997年以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直沒有修編,原來的規劃適應不了現在發展的需要。土地宏觀調控實行的是用地計劃管理,如果不及時修編規劃,不科學調整用地計劃,地方進行經濟建設壓力大,發展更難,對規劃和計劃的執行就難以到位。
“兩違”查處到位難。當前,土地違法違規現象的主要特點是:因公違法違規和政府違法違規占主導地位。對土地違法違規,既要求處理違法違規事實,也要求處理人。國土部門作為政府的組成和職能部門,不可能去查處政府,也查不了政府。查處因公違法違規的人員,往往是前面查了,當事人后面就被調任或升遷了。
宏觀微觀運用難。宏觀上,土地調控是以保護資源為前提,嚴格了用地計劃管理,嚴明了管理紀律,嚴肅了查處規定。微觀上,地方為了經濟發展,要求國土部門搞好用地保障。國土部門統一運用土地宏觀調控政策和微觀搞好用地保障非常難。
“兩子”體制管理難。當前垂直管理體制,主要是指省級以下基層土地部門的用地審批權和領導干部的人事權由地方黨委管理為主,改為由上級國土部門管理為主;省到中央并不垂直管理。通俗說就是“帽子”由省管。但由于財權和物權仍歸所在地政府管,所在地政府管的就是“票子”。地方國土部門一方面要履行國土資源管理職責、執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政策,另一方面又要服務地方經濟的發展大局。由于兩個“婆婆”一個管人、一個管錢,要找出一條適中的路子非常難,特別是市縣兩級國土部門處境最艱難。
調控或是雙刃劍
積極效果
一是嚴格了耕地保護,有利于子孫后代生存和發展。土地宏觀調控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這對當前嚴峻的耕地保護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二是維護了農民利益,有利于社會穩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共有八條,其中有三條涉及到農民利益問題。第二條單獨強調指出要“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第三條和第八條分別規定“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其余資金應逐步提高用于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包括“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而征占土地”。
三是規范了行政行為,有利于廉政和法制建設。土地宏觀調控政策既強化了對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又嚴肅了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實行了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加強了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規定了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完善了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加大了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四是推進了市場運作,有利于節約集約用地。繼2002年7月1日開始實行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后,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建立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統一公布制度,明令自2007年7月1日起,工業用地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價標準。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這些舉措對于規范土地市場、節約集約用地發揮了重要作用。
不利影響
1.因為堅守紅線、保護耕地的要求,推遲了規劃修編,影響到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由于黃岡是傳統的農業大市,1997年編制的規劃注重耕地保護工作,保護面積大,范圍廣,甚至在現在的城區內還劃定有基本農田,城市預留地極少。近幾年,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1997年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與現在的實際用地情況不相符,用地極為緊張,原來規劃的預留用地基本用完。黃岡城區現在僅剩下4000畝的工業用地,其中,如果按照工業用地的性質、規劃用途等來確定工業用地,還不到4000畝。由于規劃修編工作滯后,影響了地方發展經濟的用地需求,對招商引資形成了障礙,影響了一大批發展前景好的項目落戶,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黃岡的經濟發展。
2.因為計劃控制,加重了用地供需矛盾,影響到欠發達地區發展進程。2003年以前,黃岡經濟開始進入發展階段,由于發展速度不是很快,用地需求量還不是很大,每年都有節余的計劃用地指標,多的年度還節約了80%的計劃指標。2003年以后,黃岡市進入了經濟發展的快車道,但每年的用地計劃只有原來的三分之一,根本滿足不了發展建設用地的需求。要保障發展用地就只有走爭取追加用地計劃指標的路子了。
3.因為門檻太高,增加用地成本和資金壓力,影響了欠發達地區招商引資。由于土地征收征用成本增加,土地補償和報批費用成倍增長。像黃岡這樣的欠發達地區,屬于典型的“吃飯”財政,用地門檻抬高后給政府增加了征地成本。國務院下發《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前,黃岡城區征收土地每畝為9700多元,現在已經達到每畝18000元,增長近一倍。另外,工業用地確定了最低價標準、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提高一倍、農民補償標準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招商引資工作。欠發達地區吸引客商投資既沒有優越的區位優勢,也沒有便利的交通、能源等方面的資源條件,客商投資關注的就是土地成本。抬高用地門檻、提高土地成本就直接影響了招商引資工作。
4.因為手續繁瑣、環節復雜,形成“小馬拉大車”的格局,影響了國土資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國務院《通知》出臺后,新增建設用地報批有預審、土地征收、報批、土地供應、土地登記發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又有非常具體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僅土地征收環節就要求做好“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土地征收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國土部門除按照本部門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外,還要請政府出具耕地占補承諾的文件,找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對失地農民就業等的保障承諾,負責代稅務部門收取新菜地開發基金。為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告知權,國土部門還要組織由村民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如此等等,由于手續越來越復雜,國土部門任務不斷加重,職能不斷增多,壓力不斷增大。可以說,國土部門目前是“小馬拉大車”,不堪重負。
改進宏觀調控措施的對策和建議
欠發達地區要切實落實土地宏觀調控要求,應該從以下幾點加強工作:
強化黨政領導責任,實行“兩保”責任追究,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不僅要對審批的用地負責,而且要對實際發生的用地負責。
深化科學發展認識,轉變業績、政績觀念。現行的政績考核指標主要包括人均生產總值及增長、人均財政收入及增長、城鄉居民收入及增長等,而對耕地保護及資源消耗等指標并未列入考核的指標體系。因此,許多地方為了地方發展,不得不追求GDP增長。為吸引更多項目投資,以較低的地價招商引資,或者承諾企業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后,還可以以各種優惠方式返還給企業。在這樣的指導思想下,建設用地規模想不增加都難。
量化目標考核體系,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實行耕地保護一票否決制,將轄區內的耕地增減和土地管理納入政績考核之中。
優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分類實行計劃管理。土地利用規劃修編已經拖了四、五年,原來的規劃遠遠不能適應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應及早進行,用分類指導的辦法解決地方發展用地的需求,調整建設用地規模,分解下達用地計劃,在有保有壓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實際的規劃。
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提高為民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國土部門責任大、職能多、任務重。但由于國土部門是政府的組成部門和職能部門,在執行土地宏觀調控政策過程中,國土部門協調起來就非常困難。要建立由政府統一協調,各部門共同參與的機制,確保執行好、落實好土地宏觀調控的各項政策。
同時,根據欠發達地區的實際情況,在土地宏觀調控工作中,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欠發達地區予以一定的扶持:
1.在規劃修編和計劃下達上,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發展予以傾斜。欠發達地區原來節約的計劃指標,可以考慮重新追加。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過程中,對欠發達地區的發展用地預留應該結合地方實際著重加以考慮。
關鍵詞: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對策
一、我國義烏市農民失地情況分析
義烏在古代稱為“烏傷”,浙江省金華市下轄縣級市,是我國大陸六大強縣(市)之一,人均收入水平在我國大陸位居第一,也是我國最富裕的縣級市之一,在2013年福布斯的中國最富有縣級市中排名第一。伴隨著義烏經濟的快速增長,其農用土地已經被大范圍征用。通過表格可知,相當一部分農民已經完全失去土地,且部分土地用做公益性用途,這部分農民只能獲得少量補償款。另外對失地農民分析可知,大部分農民文化水平不高,失地后大多失去經濟來源或者從事廉價的苦力勞動。而在土地被征用以后,糧、蔬菜等都需要消費購買,這時就使農民的生活消費支出在持續增加。
二、創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急切性和重要性
(一)原有養老保障的消失,催生新的養老制度
傳統農民的養老保障模式都是把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結合起來。因為社會養老保險在我國基本處于一個較為空白的狀態,這就造成度從實施至今,土地保障都是我國農村中較為主要的保障方式,農民在開展日常生活時,糧食、蔬菜、住房等基本的生存需要,都主要來源于土地所具備的承載力,即使在年老的農民失去勞動能力以后,其自己也可以繼承土地的使用權,把耕地產生的收益用來教育子女和贍養老人。但是如果失去土地,就表示農民失去了原來的生活保障方式,加上人們社會經濟消費的持續增長,創建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作用和意義就愈加明顯起來。另外,建立健全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主要框架和實施方法,是保障我國城市化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基礎前提。
(二)市民化生活的必然要求
現階段,我國土地征用一直都是由政府參與決定的,很少通過自由流轉的市場資金機制實現,在這種情況下農民通常都是處于一個被動的狀態,很多農民都是在社會保障權益下,沒有得到基本保障就失去了原有的土地,雖然會得到一些土地補償款,但是隨著事后市民化的漫長生活,很多失地農民都是在一種焦慮和迷茫的狀態下度過。在城市中因為自身生存技能較低,這種市民化生活所需要的成本資金就會使農民的焦慮日益增加,而如果這些負面情緒和心理達到一定程度,就很有可能引發矛盾和糾紛的出現,甚至會造成一些嚴重的群體極端事件。另外,因為我國目前擁有的土地政策限制,就使失地農民不能留守在農村,唯一辦法就只能融入到城市的生活當中,力求新的生存方式和發展契機。目前我國中大型城市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手段,通常采用集中安置政策,這種政策雖然使農民生活在城市的邊緣且保留農業戶口,但是其生存的主要方式已經跟普通城市居民相同。與以前的生活模式相比較,生存成本就會出現明顯上升,吃、住、行等方面都會產生較大的支出,在這種現實需求下就需要相關部門要及時建立起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機制。
(三)就業狀態不容樂觀
由于失地農民的知識水平較低又缺乏一定的專業技能,就導致很多農民在失去土地的情況下還處于失業狀態,而在城市中尋找工作崗位時,通常從事非固定、低端、臨時性等特點的工作。而且因為戶籍限制和我國養老保險體系還不夠完善,所以很多農民不能通過職業工作途徑辦理城市養老保險。目前,我國失地農民總數量已經達到了4000萬左右,而且還出現明顯的上漲趨勢。因此,建立完善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機制,已經是當前社會刻不容緩的任務。
三、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關鍵問題
(一)失地農民年齡偏大,傳統的養老模式遭到弱化
根據相關研究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已經進入老齡化國家發展階段,而且在未來十年內還會出現嚴重的老齡化趨勢,預計2025年我國老年人口數量將會超過3億。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城市還是農村關于養老問題都是今后社會所關注的重點。而在城市老年人中一般都有社保醫保,不會對日常生活造成影響。而從農村經濟情況上來看,農村老人通常不具備社保,而醫保的報銷費用又較低,醫療條件還比較落后。隨著農用地被不斷征收,農民失去了經濟來源,很多中青年人為了教育子女和贍養老人等義務,就不得不走出農村尋求新的生存機遇。這就使農村出現較為嚴重的“空巢”現象,導致傳統的家庭養老模式遭到弱化。
(二)土地征收補償少,失地農民沒有足夠資金去交付養老保險
從古至今,土地在農村不僅承載著農民的收入,還是一種較為重要的養老資源。但隨著城市化和現代化腳步的持續加快,我國農村傳統的養老模式被逐漸改變,而土地的失去就導致以前那種穩定可靠的養老保障慢慢消失。現階段我國對土地征收所給予的補償資金較少,失地農民除去日常生活和醫療費用外所剩無幾,就沒有足夠資金去交付養老保險。例如,對義烏市佛堂鎮喬溪村失地農民走訪了解,其征地補償最高標準為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根據計算,該地農村土地的補償標準為1.6萬元/畝。其中,東區補償金約為2.5~4.5萬元/畝;南區補償金約為3~5萬元/畝;北區補償金已經達到5~9萬元/畝。相較于其他地區,這種補償金額標準還是高出幾倍,但由于在下發這種補償金額時,通常都是村集體直接把安置費和補償費直接發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個人,這就導致在村集體內部沒有足夠資金的情況下,不能按照相關標準為農民支付投保資金。
(三)城市和農村養老保險體制存在差異
目前,在養老保險體制上,我國城市和農村還是存在不小的差異,相較于城市居民較為完善的養老保障模式,失地農民只能想盡其它方式來解決未來的養老問題。從總體方面來看,失地農民養老方面存在社會保障范圍較小、水平較低等問題。盡管其在我國推行的新型合作醫療中有較大受益,但是關于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等方面的社會保障還是存在明顯不足。
四、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全面提高失業農民的養老待遇,增加補貼資金
作為我國合法公民,在待遇上失業農民應該跟城鎮居民享受一樣的權益。這時相關地方政府就要對政策進行及時調整,全面提高失業農民的養老待遇,讓失地農民也能參與到城市居民的養老保障體系當中,盡最大努力實現城鄉一體化,創建較為統一的養老保障機制。另外。因為失地農民為我國城市化進程做出了較大貢獻,所以針對失地農民這種弱勢群體就需要給予更多的養老資金保障,最大程度上滿足失地農民的未來日常生活。在政府調整失地農民養老金標準時,還要按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情況進行適當調整,逐漸縮小城市跟農村養老保險的差距。
(二)改革失地農民的傳統安置方式
現階段,我國針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方式較為多樣。在義烏市的安置方法中,主要分為貨幣補償安置、留地安置、勞動力安置和低保解決四種。在對傳統安置方式進行改革時,應該把失地農民眼前和長遠利益進行結合,創建一個符合地方特色的安置方式,不但要保障失地農民現有的生活保障,還要充分考慮到未來發展問題,并且開展較為專業的職業技能培訓,使失地農民的就業競爭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三)制定合理的失業農民養老保險繳費金額
在各地政府制定養老保險繳費金額時,應該充分考慮失地農民目前的經濟現狀。其中包括就業、醫療、住房和教育等方面所存在的實際問題。在制定針對失業農民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相關政策時,應該對完全失地和未完全失地農民進行劃分,對繳費金額和比例進行合理調整,保證失地農民不會因為養老保險金額過高而不進行投保。
五、結語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失地農民已經在占據了社會底層的較大比例。因此,關于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也日趨嚴重,其可以說是已經成為了當今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這時針對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進行分析,同時提出有效解決辦法,對我國社會未來的平穩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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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四金”政策;失地農民;四金農民
基金項目:“天津市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 項目編號:201410069047”
隨著近年來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城鎮化進程不斷加快,但因此也造成了失地農民數量的急劇增加。為解決這一難題,政府提出了“四金”政策的新途徑。
一、“四金”政策的意義
首先是失地農民問題的存在。失地農民是城鎮化推行過程中出現的“城市病”之一。這一群體在失去作為基本生產要素之一的土地之后,由于戶籍制度的不完善、自身素質的限制等原因而在教育、醫療等方面無法享受真正的市民待遇。此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土地征用與補償制度存在諸多缺陷使他們進一步變成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
然而,政府應對失地農民問題的效果并不理想。一直以來的簡單的補償和單一的保障不足以補償失地農民生存權、發展權和經濟權等權利的缺失,難以很好的遏制問題的繼續擴大,給各地城鎮化的進一步推廣造成了障礙。
在這個背景下,“四金”政策作為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新途徑出現。自2004年始,以蘇州、天津、上海等地區為試點區域,針對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安置問題提出了“四金”政策,對促進農民增收,解決農民安置問題具有一定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二、“四金”政策實施現狀
04年“四金”政策推出之后,天津、江蘇和上海作為第一批試點開始了一系列的探索與實踐。天津市東麗區作為先鋒之一,通過促進充分就業、增加股金收入來源、提高資產收益率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等途徑,積極打造“四金”農民。2013年,東麗區舉辦職業技能大賽并組織招聘會, 3785家企業與14.8萬名職工成功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全年新增就業1.38萬人;同時,累計有75個村共10萬人納入失地養老保障,約14.1萬人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26.2萬人擁有城鄉居民醫療保險[1]。與此同時,江蘇省借助就業創業“五個一工程”、失業登記制度、農村“三大合作”改革等措施從薪金、股金、租金、保障金四個方面加強失地農民的保障。在實施效果較為突出的蘇州工業園截止2006年農村居民收入達11875元,高出蘇州市平均水平2500多元。[2]此外,上海市推行的小城鎮社會保險模式也是失地保障方面的他山之石。由此可見,在各地謹慎而積極的探索下,“四金”政策已初見成效。但是整體來看實施情況良莠不齊,在四金統籌發展、覆蓋面以及規范性等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國內外經驗借鑒
通過查閱國內外的文獻資料,針對國內外相關政策的實施情況以及國內多數地區存在的問題總結出了以下可借鑒的經驗:
(一)國外模式借鑒
1、建立健全相關法律體系
面對由于農村土地產權不完善以及土地征用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而引起的政府強制性征地、征地用處不合理及農民維權渠道欠缺等一系列的問題,一些國家相繼建立起了一套規范政府征地行為、賦予農民司法保障的法律體系。在規范政府征地行為方面,英國有《強制征購土地法》。其規范首先是只有特定的機構才能有對土地的強制征收權,其次征收的提出以及批準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最后對于征收的核準是要通過議會進行的。在美國,土地征用被稱為“最高土地使用權”。其相關法律主要是《美國聯邦土地政策管理法》[3]。全球范圍內,各國在賦予農民司法保障方面達成共識,允許對于征收批準有異議者在公布兩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訟。
2、制定規范的征地補償制度
造成農民對于征地的不滿以及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的部分原因是征地補償制度的不完善和政府克扣法定補償。大多數國家的土地征用補償中,貨幣補償通常由土地征用費和土地賠償額兩部分組成。土地征用費即土地的價值,而土地賠償額是對土地所有人因征地而造成的其他損失的補償。在土地征用費用確定方面,美國、德國、英國等均以市場價格為基準。而在土地賠償方面各國規定略有不同,美國主要是考慮土地的將來預期收益,德國主要是征用標的物自身及所帶來的利益補償。一個合理的補償制度正是我國現在所或缺的,它的實現不僅僅緩和了失地農民的不滿情緒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給予他們一定的保障。
3、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以各國的情況看來,對于保障制度主要是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第一就是社會養老保險的構建,以此來彌補土地的保障效益。第二就是開展相關的就業培訓活動,促進農民的就業,給予薪金收入的保障。
(二)國內經驗借鑒
近年來在我國對于失地農民安置以及“四金”方面的有效措施,主要集中于以下三個方面。
1、貨幣賠償與股份分紅方式
部分地區在征收土地時采取了貨幣賠償與股份分紅相結合的方式。這種方法主要是在征收土地時先給予一定的貨幣資金來保障農民的當前生活。與此同時,使農民將土地作為資產來入股,每年可按照征收的土地領取一定分紅。這種方式不僅為農民取得征地當時的現期收入還保證了之后的預期收入,保障效果還是可觀的。
2、劃地安置方式與支付租金
劃地安置即現在比較常用的宅基地換房,在政府實施征地的同時會按照規定的比例用新建的公寓樓去換取農民的土地。對于擁有土地較少而偏好于較大面積住房的家庭要按照超出面積來支付一定的現金,而對于新公寓不足以彌補的情況政府也會退予部分現金。 2005 年 10 月 11 日,國土資源部出臺《關于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同意天津等地開展試點。而有些地區政府征用土地是以租用的形式,定期給予租金補償。
3、建立養老保障
中國有一句老話是說養兒防老,而對于農民除了子女土地也是自己養老的一份保障。隨著人口老齡化,加之失去土地使得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大大削弱。針對此,北京、上海等地分別出臺相關文件,規定在征地時給予失地農民養老保障。2004年7月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了第148號令――《北京市建設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由于土地被征用而農轉非的勞動力在退休時繳納養老保險期滿15年的可以每月領取養老金,沒有滿15年的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一次性歸還。各地的相關政策雖然有些許出入但是都為失地農民的養老上了一份保險。
四、最優“四金”模式探究
經過對國內現狀的分析,吸取國內外經驗并結合當前國情,總結出了如下的一套“四金”模式。
(一)完善就業體系,保障薪金收入
失地農民充分就業是實現可持續生計、可持續增收的關鍵,是打造“四金”農民的重點所在。
首先,建設就業服務體系,加強建設市、縣、鎮、村四級服務體系,完善失業登記、失業培訓、就業推薦等各項服務。第一,建立就業保障機制。做好失業登記、就業指導、就業信息等工作,保障失地未就業農民再就業的合法權益。第二,建立失地農民就業素質技能培訓體系。根據失地農民的文化程度、年齡段及企業的需求定期舉辦就業技能培訓、失地農民就業培訓、失地農民創業培訓;規范培訓流程、完善培訓內容、監督培訓進度、確保培訓質量。第三,實行“訂單式”培訓模式,實現就業與企業的良好對接,提高就業率。
其次,招商引資,擴大就業崗位。第一,政府應引進與農民素質相契合的以勞動力、資源等生產要素為基礎的產業。同時,村政府依據本地區產業優勢,發展與本地區優勢要素相適應的產業。第二,大力發展旅游、餐飲、服務等第三產業,建設與之相關的配套設施。第三,建立創業投資政策扶持機制,鼓勵農民創業,增加就業機會。
最后,加強法律建設,完善監督機制。政府應完善相關的法律,以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實時監控、監督就業培訓中心、勞動保障工作站等具體工作,確保政策的確切落實情況。
(二)完善入股安置,保障股金收入
增加失地農民股金收入是實現其收入結構多元化、提高生活質量的重要手段。
首先,加強教育引導,促進入股投資。政府通過教育引導和利用典范效應為失地農民普及投資入股相關知識,鼓勵其改變陳舊保守觀念進行合理投資。其次,統一核算標準,公平投資入股。注意股權設置、資產核算標準等方面的問題,保證資金、土地等生產要素的合理入股,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接著,結合當地實際,合理入股投資。合理利用集體資產及農民個人資產。政府根據區位優勢和特色產業,開辟投資新渠道,確保投資收益。然后,信息公開透明,接受村民監督。
(三)開發利用土地,獲取租金收入
增加失地農民租金收入是確保其基本就業的前提下,開拓收入來源,實現再度增收的有效途徑。
首先,將閑置房屋出租給務工人員,增加農民租金收入。其次,開發預留用地,修建房屋設施,開發商業設施。政府對當地閑置土地統一規劃、綜合開發,修建經營性住房、商業性設施,并合理出租、利用,獲取盈利性收入。將收入合理分配給農民。接著,政府通過民主問詢,集中農民資金,收購或商業設施,讓購使用權,收取租金。最后,加快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政府處理好農村集體土地資產權屬和利益關系、加強集體資產的管理,積極發展土地股份合作制。
(四)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解決后顧之憂
建立健全的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失地農民生活生產的基礎。
首先,建立居住安置機制,解決農民的住房問題。政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承招建筑開發商統一建設,保證工程的質量,提高失地農民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
其次,建設基本社會保障體系。第一,完善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貧困無業農民最低的生活保障權利。第二,完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在推行新型農村醫療保險的同時,村鎮再給予相應補貼,實現醫療雙保險;第三,提供貧困救助、殘疾人救助、貧困生救助等多項補助。給予貧困、殘疾、失業等人群一定數量的貨幣救助。
最后,保證保障機制的公開性。公開失地農民的保障范圍、保障標準、保障內容等,接受人民的監管,增加失地農民的信任和擁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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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制度,主體功能區,區域性土地政策
一、引言
迄今為止,我國依然維持城鄉分治、政府壟斷城市土地一級市場的制度。一方面,造成農村與城市土地分屬不同法律約束,由不同機構管理,形成不同的市場和權利體系;另一方面,形成只要涉及農地變為建設用地,就要通過政府征地,任何單位建設用地都要使用國有土地。這種制度使政府成為農地變為建設用地的唯一決定者,成為城市土地一級市場的唯一供應商。改革提高了市場配置資源的程度,但是政府同大型國有企業壟斷上游資源一樣,對土地的壟斷卻進一步強化。中國經濟由投資拉動的現狀,是與大部分投資由銀行提供以及地方政府用土地撬動金融密切相關的。法律賦予地方政府對土地的壟斷權,不僅是地方政府賴以生存和維持運轉的重要保障,而且也促成了地方政府以土地啟動經濟增長的特殊激勵結構。政府征地、賣地越多,地方可支配收入就越多,政府掌握的土地越多,城市擴張成本就越低,招商引資越便利,政府稅源越多。這種增長方式的弊端已在財政、稅收、金融、投資、價格形成機制、社會和諧、政府行為諸多方面彰顯出來。土地參與宏觀調控,其宗旨是約束地方政府行為。但是,土地調控的閘門在中央,而土地閘門的把手還在地方,加上地方財政嚴重依賴土地及其相關收入的現狀得不到改變,地方政府就有將閘門把手擰開甚至放閘的沖動,進而使中央政府的土地調控效果大打折扣,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出嚴峻挑戰。必須對現行土地制度進行根本改革。
本報告強調了以建設主體功能區為契機進行國土規劃的必要性,提出了主體功能區建設中制定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則,并按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設計了相應的土地政策。
二、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土地政策的基本思路
(一)以進行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契機,開展國土規劃
在我國經濟發展的規劃中,有以經濟發展為主導的五年計劃,有以土地利用管制和耕地保護為主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以滿足城市化發展的城市建設規劃和鄉村規劃。這幾個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各自為政,相互沖突,導致規劃的效力大打折扣。經濟發展規劃以gdp等增長指標為主導,決定一個地方在一個階段的經濟面貌,也決定地方領導的政績,因此,往往成為主導性規劃。城市建設規劃直接與一個地方的城市化程度相對應,而且城市外延的擴大也決定一個地方城市政府的財政能力,加上我國目前正處于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階段,在城市建設規劃方面,出現2-3年各地就進行一次規劃修編,也就不奇怪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給定一個時期的經濟發展速度和城市化程度的前提下,對一個地方土地利用結構、土地轉用和耕地保護量的指標性規劃,但是,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速度和城市化水平大大超過預期,另一方面,由于我國改革后的第一個土地利用規劃是1997年編定的,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對經濟發展預期明顯過低,造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大滯后,越來越失去其權威性,甚至在一些地區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主體功能區規劃,是國土開發戰略性、基礎性、約束性的規劃。要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以城市規劃和土地規劃為支撐,逐步建立定位清晰、功能互補的國土開發規劃體系。以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為契機,把國土規劃提上議事日程,從可持續發展和區域協調發展的角度,對國土進行全面規劃,實行科學的國土開發和保護,對于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土地進行科學布局,以《國土規劃法》的形式予以明確,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減少行政干預,減少下位法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二)有利于空間合理布局,形成區域梯度發展
改革二十多年來,區域之間的調整,土地政策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20世紀80年代鄉鎮企業的發展打破了國有企業一統天下的局面,區域朝著均衡方向發展,而鄉鎮企業之所以能全國遍地開花,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當時的政策鼓勵農民利用集體的土地自辦企業,解決農民的就業和收入問題。90年代初,珠江三角洲的崛起,除了比鄰港澳的便利外,也得益于當時廣東比較靈活的集體土地進入市場的辦法,據調查,這一區域50%以上的建設用地屬于集體建設用地,這就大大降低了企業創辦的門檻,為招商引資創造了大大便利。90年代末以后,長江三角洲的發展盡管已面臨新《土地管理法》的嚴格管理,但這一區域80年代鄉鎮企業大發展時,留下了大量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為長三角工業化城市化提供了巨大的土地空間。
隨著珠三角和長三角的高度工業化,土地稀缺性大大提高,產業轉移勢在必然,中部和西部局部地區成為承接產業轉移的重要區域。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必須要充分考慮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一,土地要素的角色和功能應有所差異。在優化開發區,由于土地稀缺性十分高,如果繼續沿襲政府獨家控制土地、低價供應土地支持工業和大比例行政劃撥用于基礎設施土地的思路,不僅導致土地的不集約、節約利用,而且也不利于這些地區的城市化和工業化的匹配發展;重點開發區域將扮演承接優化開發區產業轉移的重要角色,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應當借鑒優化開發區起步和發展階段以靈活性和創新性支持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經驗,避免建設用地完全通過征用的傾向,給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開辟一個通道,將對優化開發區的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是以環境保護為主,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則應以強調補償機制的完善為主,通過補償和轉移支付,縮小這兩個區域與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的差距。因此,在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建設中,根據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形成區域性的土地政策,將有利于區域發揮比較優勢,形成區域之間協調發展。
(三)建立和健全補償機制,縮小區域差距,實現區域共同發展
我國經濟區域發展之所以形成各地單純追求經濟發展,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一個地方不抓經濟,該地區與其他地區的差距就會不斷拉大,地方政府收入也上不來。
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由它們之間的工業化、城市化程度決定,而工業化、城市化程度的差異又帶來政府獲得的土地收入的差距。一個地區的工業化、城市化水平越高,居民購買力越強,房地產業越活躍,土地市場也越發展,政府土地收入也越高。反之,一個地區的工業化、城市化程度越低,居民購買力越低,房地產業不發展,土地市場也無法發展,政府土地收入也極其低微。這是這一輪經濟發展背后政府收入狀況差異的真實寫照。
盡管我們力圖通過財政轉移支付解決地區之間的平衡,但由于地區之間差距的根源在于預算外收入的差距,一個地方的產業不發展,尤其是地方可支配的收入上不來,光靠財政轉移支付,無法帶來地方富裕和地方政府財政狀況的好轉。
解決的辦法是,根據主體功能區的區域劃分原則,對于能發展的區域(優化開發區域和重點開發區域)在土地政策、尤其是建設用地指標有所放松,支持優化開發區域城市化的進程和重點開發區域的工業化進程;對于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除了已經實行的財政轉移支付和退耕還林、還草政策外,在財政上專辟生態和環境保護基金,給予補償;除了中央財政渠道外,還應探索區域之間發展權機會損失補償機制,即由優化開發區域和重點開發區域獲得了發展權的區域向被限制和禁止發展區域進行發展權補償,辦法包括建設用地指標可交易,建立政策性移民專區等等,讓限制和禁止發展區域享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成果,讓優化開發區域和重點開發區域享受優良的環境,形成全局范圍的經濟、社會、自然可持續發展。
(四)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稀缺土地資源的集約、節約利用
我國上一輪經濟發展中,政府通過壟斷土地供應主導經濟發展進程,這種增長模式,雖然保證了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高速度,但也帶來政府經營土地和金融的高風險,農民權益受損,土地的粗放利用,形象工程林立,環境惡化,土地腐敗。
我國經濟已進入追求增長質量和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新階段。土地盡管在區域發展中還將扮演重要角色,但土地啟動經濟成長的機制必須要有根本改變。那就是,要減弱政府對土地的行政配置和獨家壟斷,發揮市場在土地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價格機制反映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引導土地的更集約、更節約及更有價值利用;將財產權在土地利益分配中的作用擺在重要位置,讓土地所有者農民集體分享城市化工業化帶來的土地價值增值的成果,促進社會和諧和政治穩定。
具體而言,在優化開發區,土地政策的重點是,強化市場機制的作用,政府逐步退出對土地征用和供應的壟斷,誘導目前過量的基礎設施用地和工業用地向城市用地的配置,將一些對農民財產性補償的個案探索上升到地方普適性做法,并形成地方規章,對農民土地權益實行合法保護。在重點開發區的經濟起飛階段,一定要吸取優化開發區的經驗教訓,改變靠土地招商引資和以土地抵押從事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思路,真正發揮市場在配置土地資源中的作用,既通過價格機制保證稀缺土地得到最優利用,又通過健全市場和農民土地產權保護,降低企業創辦門檻,實現農民土地權利對土地級差收益的分享,為實現城鄉統籌和共融提供制度空間。
三、主體功能區的土地政策設計
(一)優化開發區的土地政策
1.優化建設用地供應結構,促進城市化和工業化協調發展。(1)改變優化開發區土地供應目前工業用地比重過高,城市商業等三產用地比重過低的局面。應著力研究發達國家和地區同等經濟發展水平下,城市用地與工業用地的比重關系,提高土地的集約度和利用效率,推動優化開發區從過于依賴工業增長向依賴城市三產發展的轉變,促進城市集聚效應對整個經濟的帶動作用。(2)在土地增量不大幅增加的前提下,增加商業和房地產用地的市場供應量,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具體途徑是,將建議(2)中提到的減少的行政性劃撥用地,轉用于通過市場方式供應于經營性用地,以及將建議(4)中提到的工業性協議用地減少的部分直接通過市場方式供應轉用于城市經營性用地。
2.強化市場在建設用地配置中的作用,探討政府逐步退出壟斷土地供應的途徑。(1)嚴格限定行政劃撥用地的用途和比重。目前行政劃撥用地的用途過于寬泛,占地過多,既浪費土地,又易滋生腐敗。建議對建設用地中劃撥用于公共設施建設的比重做出嚴格限定,清理一些以公共利益名義實際是營利性的用地。進行某些公共用地按市場價賠償的試點。減少行政劃撥的公共建設用地的用途和比重進行嚴格限定,尤其是作為所謂提升城市品位的大廣場、大馬路、豪華辦公樓等做出嚴格限定。(2)著手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錄”,明確規定以盈利性為目的的用地不得征用,土地的征用必須堅持《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土地實行征收和征用”的原則,改變目前只要是經濟建設需要就實行征用的做法。為了解決 “公共利益”在法律上難以準確界定的情況,建議出臺政策明確規定,只要是以盈利為目的的用地,即可判定為非公共利益,這類用地不得通過征用獲得,并列出不屬于公共利益用地的名錄,作為將來國土部門監察的重要內容。(3)限定政府儲備土地為存量土地,嚴禁征用農民集體土地納入土地儲備范圍,明確土地儲備中心主要通過對存量建設用地的收購和收回以獲取土地。
3.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增量,把盤活存量作為土地政策的著力點。(1)出臺政策統一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在制度上堵住新的土地空閑置。抓住當前土地資產價格上漲的有利時機,以盤活閑置土地為目的,由國務院盡快出臺關于處置國有閑置建設用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規定,對閑置用地的界限、類型、范圍、期限,金融機構抵債土地繳納閑置費、土地收回和相關稅費等作出明確政策規定。同時,加強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加大土地腐敗的處罰力度,進行土地保有環節的稅收征收試點,提高房地產商持有土地的成本,防止土地投機。(2)對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的確權進行分類處理,在政策上既要給出路,又要防止違法用地合法化。對“無證用地”、“歷史用地”要視情給予專項指標支持和減免稅費,由登記機關直接按歷史用地進行確權發證。屬于舊廠房改造,須根據有關規定完善用地和規劃報建手續后方可進行。對違法用地的舊廠房拆遷,應視情給予補償。為防止地方借改造之機擴大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建議國土部門在珠三角地區進行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確權試點。(3)尊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構建利益共同體。政府應主要從舊物業改造帶來的產業升級和物業的稅收中受益,土地價值升值的絕大部分應留給農民集體;在物業改造中,尊重農民意愿,盡可能保持土地的集體所有;對于需要政府和社會資本介入的大型物業改造項目,要保留合理比例和位置較好的物業給農民集體,讓農民集體長期享有物業出租的收入。
4.實行功能區內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試點。(1)由城市建設用地區域向對口農村建設用地減少區域支付土地復墾費用。(2)在建設用地掛鉤過程中,城市區域要留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給原騰出建設用地的農村區域,作為工業和城市發展用地;(3)城市區域應向騰出建設用地吸納一定比例的人口進城,這部分進城農民享受與城市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務。(4)對于整理出的閑置建設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
5.以主體功能區的范圍界定耕地占補平衡,逐步實行功能區域之間的耕地保護與補償機制。(1)在優化開發區,既要阻止稀缺土地資源被大面積圈占,又要解決建設用地后備資源的供應瓶頸。以浙江為例,土地嚴管前,浙江省已有各類開發區規劃面積1521平方公里,啟動開發面積484平方公里,僅占32%,大量土地未被利用。但是,受制于建設用地的按計劃指標控制與管理,再過5到10年,浙江的一些城市將面臨無地可用的窘況。2000至2004年,全省建設用地平均年使用量約50萬畝,最高年份達70萬畝。土地嚴管后,2005年國家下達的建設用地指標16.5萬畝,加上已獲批準可使用的折抵指標共20多萬畝,大量已批項目等地開工。建議對優化開發區域的現有農保率作出調整,以適應地方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2)在劃定功能區之后,為了協調區域內的經濟發展,可以考慮改變目前以省為單位實行耕地占補平衡的辦法,改為以功能區域為單位,實行耕地占補平衡。(3)建立農田保護的地區補償機制。鑒于區域之間以及同一地區不同縣市之間發展工業化、城市化程度的差異,它們占用基本農田的量也不一樣,各地只能通過縣內、地區內、省內基本農田指標的置換,解決經濟發展用地與基本農田保護平衡,這種做法一直沒有得到中央認可。隨著經濟發展,這種做法將越來越普遍,甚至出現跨省平衡。建議出臺功能區域之間就基本農田指標異地置換的原則、方式和補償機制等出臺有關政策,這樣既可以解決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地區的用地需求,又有利于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大的地區獲得一定的貨幣補償。
6.進行土地財產稅改革試點,培植地方政府可永續利用的地方稅源。(1)啟動土地財產稅改革,讓城市政府有永續的收入來源。根據各國經驗,土地財產稅一般作為地方政府主要稅種,可以成為地方政府可持續性收入的重要來源。在操作上先易后難,合并稅種,統一征收,分步實施。建議將與土地財產相關的稅費由多個部門征收,改為只由稅務部門征收;將現行的各種土地稅費合并為三個稅種,即土地占用稅、土地保有稅和土地交易稅。土地占用稅是對土地農轉非行為的征稅,將現在的耕占稅、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有償使用費合并征收,體現保護耕地的目的;土地保有稅是對持有建設用地者的征稅,基于土地的不可再生性和隨著經濟發展必然升值的情況,可由中立的土地評估機構公布一個地區一定時期的土地價格,稅務部門根據地價上漲的情形對土地持有者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保有稅;土地交易稅是對建設用地的交易行為征稅,既讓地方政府可以獲得穩定的稅源,也有利于土地轉向最有價值的使用。(2)在土地財產稅改革探索階段,盡快出臺土地出讓金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實施辦法,并明確土地出讓金由地方使用,中央不參與其利益分配。中央可明確規定,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有利于這筆資金的規范有效使用。但是,在操作上要注意以下兩點:一是,預算資金管理是年初進行預算,年終審核,而土地出讓金是政府出讓土地所得,它是一種政府壟斷下的市場行為,當年計劃出讓多少土地可以由有關機構控制,但出讓金多少則受市場左右,土地出讓金如何納入地方預算管理要有具體實施細則。二是,中央在土地出讓金預算管理的規定中,應規范和提高土地出讓金的使用效率,決不可成為主管部門在摸清地方家底后分配地方土地收入的契機。
7.嘗試工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進入市場,讓農民分享工業化、城市化成果。(1)嘗試政府放棄對工業用地的壟斷供應,讓農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工業用地市場。建議政府放棄對工業用地的壟斷供應,讓農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工業用地市場,這樣,一方面可以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另一方面有利于農民分享土地級差收益,使稀缺的建設用地按市場價格配置到更有價值的使用。廣東省政府積極推行以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的做法,值得推廣。(2)給被征地村留一定比例的經濟發展用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建造標準廠房、鋪面等,用于出租,租金收益以股份形式在村民中分配。實踐證明,村留用地既有利于村級經濟壯大,在農村公共財政缺位的情況下,土地出租收入成為農村公共品提供的重要來源,而且土地分紅也成為發達地區農民分享土地級差收益的重要途徑。建議中央出臺專門的政策,就留用地的比例、使用辦法、收益分配原則等作出具體規定。(3)保護農民利用宅基地出租房屋獲取收入的權利。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受益最大的一塊是利用宅基地蓋房,獲取出租收入。鑒于現行法律中對宅基地的權屬沒有明確規定,出現政府侵占農民宅基地或農民在現有宅基地上超規定蓋房的雙重局面,因此,必須在法律上明確宅基地為農民財產的同時,對宅基地的申請、使用與出租等作出明文規定。尤其防止一些地方以舊村改造和新農村建設為名,侵犯農民宅基地權利。
(二)重點開發區的土地政策
1.逐步加大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作用,警惕和防范政府經營土地風險。(1)改變建設用地指標過于集中于大城市的局面。在重點開發區,政府在建設用地上行政配置資源的色彩濃,對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大。在一些省份,2/3以上的建設用地指標被集中使用于省會城市和少數幾個中等城市,不利于區域協調發展,應該予以改變。(2)在重點開發區,地方政府也借鑒優化開發區的做法,實行政府土地儲備和獨家經營土地,但是,由于經濟發展尤其是房地產市場發育不足,土地出讓收益不理想,政府經營土地并非一本萬利,應減少政府獨家供應土地的局面,禁止政府將增量土地放入土地儲備。(3)在重點開發區,基礎設施用地比重過高,帶來供地結構的不合理,也影響土地收益,應當予以改變。
2.嘗試工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維持我國制造業的全球優勢。審慎評估政府壟斷工業用地“招、拍、掛”對我國工業化的影響,讓農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市場。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政策的出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地方政府壓低地價招商引資行為,但也會提高重點開發區的工業用地的成本。我國現在正處在工業化的關鍵階段,農業勞動力的轉移和工業向重點開發區轉移,都有賴工業化繼續保持一定增長速度。優化開發區的經驗表明,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農民直接將集體建設用地以出租、出讓、轉讓等形式供應給企業,既大大降低了企業的用地成本,又保證了農民可以長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地方政府可以獲得企業稅收和土地使用費。推廣地方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的做法,有利于大量中小企業到廣大重點開發區域落戶,促進制造業向重點開發區域的轉移,繼續保持我國制造業在全球的競爭優勢。
3.維持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集體和國有土地的“同地、同價、同權”。(1)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國有化趨勢應該有所遏制。在法律有待修改的情況下,要用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這個龍頭。規劃就是法律,一切用地以規劃為藍本,不能突破規劃,也不能利用政府權力隨意修改規劃。防止地方利用村改居、市改區、區域調整、城市化改制等所謂創新,變相大面積圈占農地。(2)在制度上確保建設用地兩種所有制的長期并存。我國憲法確立的土地國有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的并存,有利于維護我們這樣一個農業人口大國的長期穩定。但是,由于現行有關法律造成城市化的同時土地就必須國有化的現實格局,建議在憲法中可考慮修改以城鄉分割來劃分兩種土地所有制的提法。不僅要賦予農民農地農用時的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而且要賦予農民在農地轉為建設用地時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3)給被征地村留一定比例的經濟發展用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建造標準廠房、鋪面等,用于出租,租金收益以股份形式在村民中分配。實踐證明,村留用地既有利于村級經濟壯大,在農村公共財政缺位的情況下,土地出租收入成為農村公共品提供的重要來源,而且土地分紅也成為發達地區農民分享土地級差收益的重要途徑。建議中央出臺專門的政策,就留用地的比例、使用辦法、收益分配原則等作出具體規定。(4)保護農民利用宅基地出租房屋獲取收入的權利。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民受益最大的一塊是利用宅基地蓋房,獲取出租收入。鑒于現行法律中對宅基地的權屬沒有明確規定,出現政府侵占農民宅基地或農民在現有宅基地上超規定蓋房的雙重局面,因此,必須在法律上明確宅基地為農民財產的同時,對宅基地的申請、使用與出租等作出明文規定。尤其防止一些地方以舊村改造和新農村建設為名,侵犯農民宅基地權利。
4.盡快制定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法律,結束集體建設用地大量非法流轉的局面。(1)應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集體土地應與國有土地一樣,可以出租,出讓,轉讓,抵押;可以獲得與國有土地具有同等權利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農民可以獲得土地流轉的絕大部分收益;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必須符合規劃控制,依法取得。(2)所有非農建設用地的安排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轉非農建設用地必須在規劃的控制下,按年度用地計劃實行農用地轉用,依法進行土地登記,辦理轉用手續,取得轉用證書。(3)要對所轄地域的非農建設用地作一次認真普查,制定出補辦轉用手續的最后期限和罰則,使所有非農建設用地必須依法取得,禁止私下流轉的土地黑市;建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市場原則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市場進行交易,這一過程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任何建設用地使用者都可根據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與集體土地所有者或建設用地使用者進行等價交換。土地使用權價格應該是市場價格。(4)加強集體土地收入的管理,確保農民成為土地流轉收益的主要獲得者。在土地產權上,嚴格界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土地權利,在流轉收益分配上的關系,要加強對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收益資金的管理,將土地流轉收益最大程度地運用于農民的社會保障,以保障農民的長遠生計。
5.進行功能區內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掛鉤試點。(1)由城市建設用地區域向對口農村建設用地減少區域支付土地復墾費用。(2)在建設用地掛鉤過程中,城市區域要留一定比例的建設用地給原騰出建設用地的農村區域,作為工業和城市發展用地。(3)城市區域應騰出建設用地吸納一定比例的人口進城,這部分進城農民享受與城市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務。(4)對于整理出的閑置建設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
6.以主體功能區的范圍界定耕地占補平衡,逐步實行功能區域之間的耕地保護與補償機制。(1)在劃定功能區之后,為了協調區域內的經濟發展,可以考慮改變目前以省為單位實行耕地占補平衡的辦法,改為以功能區域為單位,實行耕地占補平衡。(2)建立農田保護的地區補償機制。鑒于區域之間以及同一地區不同縣市之間發展工業化、城市化程度的差異,它們占用基本農田的量也不一樣,各地可以通過縣內、地區內、省內基本農田指標的置換,解決經濟發展用地與基本農田保護平衡。(3)隨著經濟發展,跨省耕地動態總量平衡將不可避免,建議出臺功能區域之間就基本農田指標異地置換的原則、方式和補償機制等出臺有關政策,這樣既可以解決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地區的用地需求,又有利于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大的地區獲得一定的貨幣補償。
(三)限制開發區的土地政策
1.建立生態保護的財政和地區補償機制。(1)國家財政專門設立生態保護基金,作為對限制開發區域保護環境的補償。(2)繼續維持10-15年的退耕還林補償政策。這一政策在其他區域可以停止,但是對于限制開發區域必須繼續,這對于生態修復將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3)國家出臺政策,建立發達地區向限制開發區域的環境補償辦法。
2.加大林權、草場權屬改革,增大當地人口從林業、草業中的獲利。(1)改革森林采伐制度,提高林業經濟效益;(2)林地權屬的長期化;(3)解決草場的“公地悲劇”問題,解決草場界定中的技術和產權問題。
3.對于資源性利用的產業發展予以土地政策的支持。限制開發區不可能完全脫離工業化進程,帶來當地人口致富,應該支持當地資源性產業的發展。在建設用地指標上,改變完全集中于大中城市的格局,對于限制開發區內一些縣發展資源性產業給予一定的土地指標。
(四)禁止開發區的土地政策
1.建立生態保護的財政補償機制。由于本區域主要是國家森林公園或自然保護區,資源的保護具有國家公共品的特性,因此,必須建立限制開發區域的土地和資源保護的受益主體已經超越本地區人口,因此,必須由中央財政專門設立生態保護基金,作為對限制開發區域保護環境的補償。
2.繼續執行退耕還林和生態修復補償政策。前些年實施的退耕還林還草政策,對于禁止開發區的生態恢復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考慮到這些地區的生態正處于修復期,當地農民還沒有經濟能力承擔后續功能,繼續10-15年的中央財政支持相當關鍵,因此,這一政策對于禁止開發區域必須繼續,這對于生態修復將起到十分有效的作用。不僅如此,在實施主體功能區以后,由于禁止開發區主要承擔生態功能,中央財政應對本區域生態修復以后的維護設立專門資金。
國土資源部日前下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在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知情權、土地補償費分配等方面出臺了若干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的新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予以補貼;用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對被征地農民視不同情況,分別實行農業生產安置、重新擇業安置、入股分紅安置、異地移民安置;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并應告知當事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訂;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基于中國城市化的大背景和各地“經營城市”的小氣候,即使我們實行嚴格的農地保護制度,征用農地仍將加速,這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客觀趨勢,無須對此大驚小怪。但必須引起全社會高度警惕的是,如果征地補償安置制度不公平、不合理、不規范,征地不僅會造成財富損失,而且可能引發社會動蕩,當前某些“開發區”土地撂荒現象以及被征地農民集體上訪問題已經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征地補償問題事關農民的衣食飯碗、土地價值的再分配、全社會的安定團結,不可不慎!
透視諸多征地糾紛,不難發現焦點有二:征地是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征地是否給予公平合理補償。許多征地糾紛的起因,乃是當地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為開發商的私人利益服務,低價征地、暴力征地、違法征地,結果導致激烈沖突;即使國家基于公共利益考慮而征用農地,如興建基礎設施和大型工程,如果補償政策出現偏差,仍會產生諸多矛盾,畢竟市場經濟觀念已深入人心,很難要求農民“舍小家,顧大家”,何況農民作為低收入群體,若繼續提供“原始積累”,顯失社會公平。雖然《指導意見》相對于此前的征地補償安置規定已有重要突破,但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公共利益的確認”和“補償標準的確定”這兩個核心問題,而且有關規定過于寬泛,經不起進一步追問: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是如何衡量的?被征地農民是否有權參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政府干預用地單位勞動用工之舉是否正當?聽證是否由獨立的第三方主持?聽證的結果對于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何影響?如何約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理分配土地補償費?
雖然其他國家不乏征地補償安置方面的成熟經驗,偏偏我們無法實施“拿來主義”,原因在于我們的土地制度和決策程序十分獨特。如果遵循市場經濟原則,“補償標準的確定”本來不成問題,以市場交易價格為基準,用地單位和被征地農民談判即可;而我國卻是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農村土地則屬于集體所有,因此不是用地單位和被征地農民談判,而是國土部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宣布征地政策,并且由于土地市場發育不良,難以發現市價標桿,于是按土地平均年產值的若干倍數確定補償安置標準,而土地平均年產值并不容易準確評估,倍數的確定更是彈性極大,從10倍到30倍都是合法的,因此“公平合理的補償標準”實際上難以確定。如果依據公共選擇程序,只有“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才能改變土地用途,這需要召開聽證會,規劃部門充分聽取各界意見,尊重利益相關者的意志,然后決定是否將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而我國土地規劃是“自上而下”的,且缺乏穩定性,不受立法機關約束,也無需聽證程序,財政動機、部門利益、長官意志即可令規劃變臉,其間自然難以避免權力尋租。版權所有
《指導意見》的諸多內容相對于此前的征地補償安置規定無疑是一種進步,但它所能發揮的積極作用又注定是有限的。欲真正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必須從土地制度和決策程序的改革入手,賦予農民產權主體資格和公共選擇權利。
關鍵詞:城鄉統籌;土地權利;集中居住;宅基地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向城市發展的趨勢日益明顯,農民集中居住區的規模不斷擴大。在蘇北地區,地方政府為推行城鄉統籌而強迫農民集中居住于高層建筑是當前農村普通而又嚴重的社會現象,這種做法直接侵害了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財產權。文章通過對“被上樓”農民土地權利的分析,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議來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
一、城鄉統籌發展與農民集中居住
(一)城鄉統籌政策的提出及其實施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進步,我國城市和農村之間的互動與聯系越來越緊密,很多地方政府鼓勵城市帶動農村,農村輔助城市,追求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多方面共同繁榮,共同進步,我們稱之為“城鄉統籌”。
城鄉統籌是當今社會發展的基本要求,要堅持以人為本,協調農村與城市居民,使得農村居民、進城務工人員及其家屬與城市居民一樣,享有平等的權利、均等化的公共服務、同質化的生活條件。然而,現階段我國的很多地方借城鄉統籌發展之名,強制農民集中上樓居住等,嚴重損害了農民的土地權利,使得城鄉統籌下農民土地權利的矛盾沖突加大。
所謂“農民集中居住”,就是在城鄉統籌背景下,在一定地理環境和社會環境下,自然村的農民集中起來,統一規劃居住環境的過程。從本質上看,這一政策是對整個農村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系統的重新整合,其目的是實現農村資源的合理配置,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但是由于現實中,部分地區急于完成任務,強迫農民集中起來居住,又將此俗稱為農民“被上樓”。
(二)農民因“被上樓”而集中居住,其土地財產權受到侵犯
所謂“宅基地”,顧名思義,就是農民用以建造住房的那部分土地。1962年,宅基地正式由“農民私有”變為“集體所有”。但是,由于農民的房屋建筑在宅基地上,農民實際占有并支配這些宅基地。宅基地作為一種不動產,一直被農民視為自己的家產。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自主利用該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物權法》第13章以專章的形式加以規定,使農民的這一權利得到保障。
以江蘇省為例,從25萬個自然村變成4萬個集中居住點,“集中居住”到底能帶來什么?據江蘇省建設廳村鎮辦負責人計算,江蘇近4000萬農村人口分布在近25萬個自然村,如果新的鎮村布局規劃實施后,據理論測算,全省可節地約400萬畝以上。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自己的資產,政府停止審批宅基地,強行推進集中居住,只給房屋進行補償,對宅基地不給補償,或者補償很少,這損害了自己的利益,也違反了中央有關農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的政策。這就是當前農民之所以認為是“被上樓”的矛盾焦點,而在江蘇省,蘇北地區的矛盾相比之下尤為突出。
二、蘇北地區農村集中居住政策的實施現狀及問題
(一)總體情況
在蘇北地區,集中居住政策的代表地有宿遷市、連云港市、徐州市,以宿遷市為例,根據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宿遷市開始實施新農村集中居住點與康居示范村創建工作多年,逐步遷并成具有一定規模、功能基本齊備的新農村集中居住點。到2011年底,全市啟動建設100個康居示范村、農村集中居住點66個,已新建農民住宅16781戶,涌現出一批質量品位較高、村莊特色明顯、基礎配套較好、環境整潔優美的康居示范村典型。不僅宿遷市如此,整個蘇北地區現如今都已基本較好完成集中居住任務。
(二)存在的問題
1.侵犯了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土地財產權
在實施集中居住政策時,主要有兩個工作:拆遷和補償。但是,當地政府只對農民“合法確權”的房屋面積給予安置補償,對宅基地則不予補償或補償很少,這就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從而很容易激起民憤,或者引發各種爭議,就如邳州的邳縣經常因為宅基地問題而發生血案,對社會秩序也造成一定影響。
我們通過調查得知,有33.9%的農民選擇普遍發生宅基地糾紛事件,說明該地區因為宅基地問題而引發糾紛事件的幾率已經很大了,在宅基地方面的矛盾很激烈,蘇北地區關于農民“被上樓”問題需要當地相關部門高度重視。關于宅基地征收之后被用于建設什么,村民給我們的答案是:集中居住小區建設、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建設。政府以集約利用土地為名,違背農民意愿,強行開展集中居住活動,然后將多出的土地轉換為建設用地指標,出現了為滿足城市建設用地的需求而盲目擴大農民集中居住的傾向。這不僅脫離了農民集中居住的根本目的,也侵犯了農民的宅基地權益。
2.農民“被上樓”之后,不便于農耕,生活成本提高
由于大部分地方還存在種地的農民,集中居住之后的農具、牲畜、拖拉機如何安放,集中居住地離承包地距離較遠不方便。搬進安置小區后,由于對農民的家庭條件的忽視,造成其生活成本增加,經濟權益和社會保障又有所缺失,有些農民甚至因此減少了收入。
3.集中居住區基礎設施不夠完善,住房設計不夠合理
由于目前的集中居住區還處在不斷地建設過程中,很多設施雖然已經建成,但無法立即投入使用。例如,黃徐村的一些道路上路燈很多,但未通電,沒有能給夜間照明帶來便利。此外,兩個村子的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房屋建設上,醫務室、健身設施、活動室的建設還有待加強,針對農民的學習培訓、文體活動的數量、質量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