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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企業可以利用稅法允許的會計政策選擇、使用年限和凈殘值的估計空間進行納稅籌劃,還可針對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在稅法規定上的差異進行籌劃,獲取籌劃利益。
(一)折舊方法選擇的納稅籌劃
1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 籌劃分析:(1)在比例稅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選擇加速折舊法可把前期和潤推至后期實現,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2)如果未來各年所得稅稅率呈上升趨勢,企業在籌劃時應根據折現率,比較稅率提高增加的稅負與延緩納稅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選擇。(3)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既可使企業縮短投資回收期,又可使企業加速折舊,從而取得延緩納稅的好處。(4)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對不同折舊方法下獲得的不同資金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進行比較,在合乎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但是,加速折舊法并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1)盈利企業應采用加速折舊法。(2)虧損企業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3)企業處于減免稅優惠期間,不宜采用加速折舊法。
但是某些學者則認為,利用加速折舊法進行稅收籌劃。在我國一般不具可操作性。
(二)折舊年限的納稅籌劃
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為20年;(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5)電子設備。為3年。
2 籌劃分析:一般說來,折舊年限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的成分,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s短折舊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
如把折舊年限從8年降到5年,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遞延交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盡管折舊期限的改變并不從數字上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顯然把折舊期限調為5年對企業更為有利。
但是當稅率變動時,延長折舊期限也可能減輕稅收負擔。若企業正享受優惠政策,如果該項固定資產為該企業第一個獲利年度購入,折舊年限為8年或5年,通過簡單的計算就可以看出,8年的折舊年限更利于企業減輕稅收負擔。
(三)凈殘值的納稅籌劃
1 法律依據: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并沒有明確規定預計凈殘值率?!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凈殘值,固定資產的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 籌劃分析:當企業處于所得稅非減免稅時期,納稅人應根據資產(尤其是預計無形損耗大的固定資產)的特點,及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調低殘值比例。殘值比例調低后,折舊抵稅增加,這既維護了納稅人的權利,也能給納稅人帶來不可忽視的稅收利益。例1,某企業原值1000萬元的某電子設備,如果把殘值比例從5%調整到0(假設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25%,折舊年限為3年),那么,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情況下,折舊抵稅獲得的利益共增加1000×(5%-0)×25%=12.5(萬元)。
二、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一)購進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1 法律依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 籌劃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轉型改革在全國開始實施,對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來說,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但是要注意必須是企業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并且還要注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兩個重要特征是納稅籌劃行為具有行為合法性和前瞻性。要保證籌劃行為具有合法性和前瞻性,納稅籌劃人員除了要精通法律,與稅務機關進行有效溝通外,還需要關注有關法規政策的變化。
(二)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
1 法律依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
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 籌劃分析:(1)對于銷售2009年以后購買的固定資產按照一般貨物的方法征收增值稅,一般貨物的增值稅納稅籌劃方法都可以用。(2)銷售2009年以前購入的固定資產,依然使用老規定。(3)增值稅試點的企業對銷售本地區進入試點以前購買的固定資產,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進入試點以后購買的固定資產,則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企業應該針對不同固定資產的具體情況,采取具體的納稅籌劃方案,使企業實現在合法條件>文秘站:
三、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其他稅種的納稅籌劃
(一)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房產稅的納稅籌劃
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2 籌劃分析:這里“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于扣除比例1.2%沒有變動的余地,房產原值的大小直接決定房產稅的多少,因此合理減少房產原值可以減少房產稅。而中央空調、房產的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權都是影響應稅房產原值的因素。若把除廠房、辦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在賬簿中予以單獨記載,則可減少房產原值。將中央空調設備作單項固定資產入賬,可以不計入房產稅的計稅基礎,從而免于繳納房產稅。另外。企業應注意房產稅的稅收優惠,并加以利用。
? (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1 法律依據: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時,免征土地增值稅,而且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最低稅率30%,最高稅率60%。
2 籌劃分析:在會計核算中,企業可計算土地增值稅的起征點,根據相關法規來確定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稅;還應注意各級稅率增收范圍的臨界點,衡量上級稅率與下級稅率對企業帶/!/來的最大稅后收益,而不是盲目追求高價格或低稅率。所以,企業要結合上述不同規定,制訂科學合理的住房銷售方案,以有效減輕或免除稅負。
四、固定資產會計核算中納稅籌劃的其他建議
(一)創造條件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稅法有許多優惠政策,對于符合優惠條件的企業一定要加以充分利用,不符合優惠條件但瀕臨優惠邊緣的企業可以創造條件,使企業符合優惠條件。如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對技術類企業來說,可以加大產品的高科技含量,以期獲得稅收優惠。對于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來說,應當創造條件,爭取享受國家對西部開發的優惠政策。
(二)綜合考慮各個稅種的共同影響
由于各個稅種的相關性,某一稅種的計稅基礎降低,并不一定會帶來總稅負的減少,因此要把各個稅種的納稅因素綜合起來考慮。例如,廠房選址的不同(選擇市區和選擇縣城)不僅會影響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還對所得稅有影響。因為它們都可以計入管理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應稅所得額,從而影響所得稅??梢钥闯?只有綜合考慮各種變化抵銷后的總影響,才能做出正確決策。
(三)追求稅后收益最大化
固定資產納稅籌劃應服從和服務于企業戰略,籌劃時不僅要考慮稅收因素,還要考慮非稅收因素,籌劃的目的不是“稅負最輕”或“納稅最小”,而是追求稅后收益最大化,并以稅后收益最大化為原則協調兩個方面的均衡,即稅收成本和非稅收成本的均衡,以及稅收成本中的隱性稅收成本和顯性稅收成本的均衡。
五、結論
一、先投資后轉讓的稅務政策分析
(一)投資環節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負分析
根據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人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因此,房地產企業將開發產品進行投資的行為不需要交納營業稅。同樣,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無需繳納。
(二)投資環節土地增值稅稅負分析
根據財稅[2006]21號《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币虼耍葱乱幎ǎ瑢τ诜康禺a開發企業以開發產品作價投資,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三)開發產品對外投資時的所得稅稅負分析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1)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3)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于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可見,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開發產品對外投資時,應認定為視同銷售行為,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開發產品對外投資行為的所得稅稅負高低如何,應視土地增值額的大小確定。由于評估作價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因此通過適當降低投資作價,可相對降低土地增值稅的增值率,以達到降低所得稅稅負的目的。
(四)投資環節契稅稅負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4)以預購方式或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币虼?,以開發產品對外投資應該視同房屋買賣,需繳納契稅。計稅依據是以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利益。因被投資公司股權將全部轉讓給受讓人,房屋權屬隨之歸屬于受讓人,形式上賣股權,實質上是賣房屋,因此由受讓人承擔??梢?,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開發產品對外投資不需要交納契稅。
(五)再轉讓股權環節營業稅,所得稅稅負分析
在營業稅上,根據財稅[2002]1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在所得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企業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成本為購買價款或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根據國稅函[2010]79號《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因此,再轉讓股權環節上不需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但對于股權轉讓溢價需要征收企業所得稅。
(六)投資環節和再轉讓股權環節印花稅稅負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產權轉移書據”為應納印花稅憑證,因此投資環節和再轉讓股權環節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按0.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綜上所述,從稅務角度看,開發產品采取先投資再轉讓的操作方式主要有三點實惠:(1)節省了5.5%的營業稅及附加;(2)由于開發產品直接買賣差價可大致分劈為投資評估增值與股權轉讓溢價兩部分,則土地增值稅的稅負將相對降低;(3)通過適當降低投資評估增值比重,相對提高股權轉讓溢價比重,降低土地增值稅稅負。但此操作流程和手續比較繁瑣,歷時較長,資金回籠速度可能相對較慢,其時間價值需要考慮,而且投資作價不宜過低,以避免稅務風險。
二 直接銷售與先投資后轉讓的稅負案例比較分析
案例:甲公司主營房地產開發,擬整體出售新開發的一幢辦公寫字樓,市場價格為35000萬元,開發成本15000萬元(不含資本化的銀行借款利息750萬),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含印花稅)總計750萬元。乙公司有意購買此幢大樓用于辦公。稅務機構確定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為21425萬元。那么,甲公司是以直接銷售還是先投資后轉讓的方式銷售此幢辦公寫字樓以獲得最大利益?在銷售中乙公司又如何得到相應的優惠以配合甲公司的稅務籌劃呢?甲公司經過討論,形成了以下兩套方案,具體分析比較如下:
(一)直接銷售方案的雙方稅負及對價分析;
甲公司以市場價格35000萬元銷售辦公樓,乙公司以35000萬元買人此幢辦公樓。
甲公司的收益為;
辦公樓銷售收入35000萬元
應納營業稅及附加35000*5.5%=1925(萬元)
增值額=35000-21425=13575(萬元)
土地增值額占扣除項目比率:13575+21425=63,36%
應納土地增值稅=13575x40%-21425x5%=4358,75(萬元)
甲公司的稅前收益為35000-15000―750-750--1925--4358.75=12216.25(萬元)
不考慮其他因素,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12216.25x25%=3054.06(萬元)
甲企業稅后收益:12216.25-3054.06=9162.19(萬元)
乙公司實際支出:
辦公樓購買支出35000萬元
契稅35000x3%=1050(萬元)
印花稅35000x0.05%=17.5(萬元)
共計支出35000+1050+17.5=36067.5(萬元)
(二)先投資再轉讓股權方案的雙方稅負及及價分析;
甲公司將這幢大樓作價28000萬元投資參與乙公司經營(《公司法》要求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為簡化起見,本例假定符合法律要求),風險共擔,利潤共享,一段時間后,再把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權以340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乙公司其他股東。投資環節稅務機構確定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為19500萬元。
甲公司的收益為:
營業稅:根據分析可知,實物投資環節不需繳納營業稅,股權轉讓亦不需要。因此,甲公司不用繳納銷售辦公樓的營業稅及附加。
土地增值稅:投資環節根據財稅[2006121號文件規定需要繳納上地增值稅,
增值額=28000--19500=8500(萬元)
土地增值額占扣除項目比率:8500÷19500=43.59%
應納土地增值稅=8500x30%=2550(萬元)
投資環節印花稅:甲公司投資作價環節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依0.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應納稅額為28000x0.05%=14(萬元)。
投資環節企業所得稅,根據國稅發[2009]31文件規定,對外投資應視同銷售征收企業所得稅。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8000-15000-750-750-2550-14)*25%=2234(萬元)。
再轉讓股權環節印花稅:甲公司再轉讓股權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依0.05%的稅率繳納印花稅,應納稅額為34000x0.05%=17(萬元)。
再轉讓股權環節企業所得稅:甲公司以34000萬元的價格再轉讓持有的乙公司股權(未考慮企業其他經營因素),股權轉讓溢價為6000萬元(34000-28000),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6000-17)x25%=1495.75(萬元)。
因此,甲公司的稅后實際收益為34000-15000-750-750-2550-14-2234-17-1495.75=11189.25(萬元),比直接銷售方案多獲益2027.06萬元(11189.25-9162.19)。
乙公司支出:
辦公樓的實際購買支出為34000萬元
契稅28000x3%=1020(萬元)
印花稅28000*0.05%=14(萬元)
共計支出34000+1020+14=35034(萬元)此直接購進方案節約支出1033.50萬元(36067.5-35034)。
對比直接銷售和先投資后轉讓股權兩種方案,后一種方案甲乙公司雙方都節約了部分稅款費用,都達到了減少支出的目的。由于乙公司同樣獲益。顯然也會配合甲公司的操作。但需要注意的是,先投資后轉讓股權的操作流程和手續相對繁瑣,歷時較長,對甲公司而言資金回籠速度可能相對較慢,因此其時間價值同樣需要關注,而且投資作價不宜過低,以避免納稅調整的稅務風險。
一、開發商單獨建造地下車庫,建筑面積未分攤
開發商單獨建造的地下車庫,建筑面積未分攤,即該部分建造成本未分攤至可售面積之中,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其性質屬于營利性的公共配套設施,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文第十七條第二款:“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币虼?,作為營利性配套設施的地下車庫,成本應單獨核算開發成本,將其歸集至“開發成本――公共配套設施(地下車庫)”之中,完工后結轉至“開發產品――地下車庫”之中。
其一,對外出租的稅務處理。地下車庫對外出租,直接作為租賃,開具租賃業發票。(1)營業稅及附加:按租賃業5.5%交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營業稅額以預收金額為計算基數,而非財務上分期確認收入分期預提交納營業稅。(2)土地增值稅:因未發生權屬轉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稅。(3)房產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關規定計征房產稅。即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的12%計征房產稅。(3)土地使用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四條規定,“關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對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單獨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應征稅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權證或地下土地使用權證上未標明土地面積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積計算應征稅款。對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币虼藛为毥ㄔ斓牡叵萝噹鞈磻鞫惪畹?0%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雖然國家沒有出臺免稅政策,但相關省市有相關征免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單獨建造的地下車庫,而是與地上房屋建筑物連在一起,則其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所占的同一宗地只能繳納一次土地使用稅,不重復征稅。(4)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收到的租金全額作為收入計征所得稅,而非按會計處理做預收收入再分攤至各期確認收入計征所得稅。(5)印花稅:租賃收入的千分之一。
其二,對外出售的財稅處理。對外出售的地下車庫應作為銷售不動產處理,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同時結轉“開發產品――地下車庫”相關金額至主營業務成本。營業稅及附加按銷售不動產計征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單獨確認收入及增值額,按非普通住宅計征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與住宅等開發產品類似,已銷售的地下車庫不交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產權已轉移部分,不交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與銷售住宅所得稅處理相同。印花稅按銷售不動產稅率萬分之五申報。
其三,自用的地下車庫財稅處理。自用的具有產權的地下車庫,其處理應同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開發產品相同,在自用時將“開發產品――地下車庫”轉為“固定資產”,并計提折舊。自用部分按財稅[2005]181號相關規定,對自用部分房產計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同出租處理相同,單獨建造的地下車庫應按應征稅款的50%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不涉及其他稅種。
二、開發商根據規劃單獨建造地下車庫,建筑面積已分攤
開發商根據規劃單獨建造的作為小區配套設施的地下車庫,其建筑面積已分攤,其成本已分配至可售面積部分。因此其產權應歸屬全體業主所有,性質屬于非營利性的公共配套設施。開發商無權對該地下車庫進行處置取得收益。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第十七條第一款“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送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因此其建造成本歸集在“開發成本――公共配套設施費”,最后分攤至可售面積成本之中。因此對于非營利性的公共配套設施性質的地下車庫,開發商無權與業主單獨簽訂停車場車位使用權轉讓或租賃協議,實務中所簽訂的協議也應歸于無效。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或租賃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與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或租賃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處分該地下停車場車位的使用權,其轉讓停車位使用權或租賃收入也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開發商將該非營利性公共配套的地下車庫用于營利性,其財稅處理與“開發商單獨建造地下車庫,建筑面積未分攤”形式相同。
三、開發商把地下人防設施作為地下車庫
利用地下人防設施形成的地下車庫,權屬爭議較大。到底開發商有沒有權力享有地下人防車庫的收益權有很大的爭議,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務人員的財稅處理,因此有必要對地下人防設施的權屬及收益權進行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五條: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根據國家人防委、財政部《關于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的暫行規定》第一條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地人防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和履行立約手續后,方可使用。已經使用人防工程而未履行立約手續的,應補辦立約手續。第二條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財產,平時使用應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交納使用費。使用國家撥款或按國家規定地方籌集的人防經費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門收費。《物權法》第五十二條國防資產屬國家所有。
由此可見,地下人防設施權屬應為國家所有。對于地下人防設施為國家所有這一點無任何懷疑,但“誰投資,誰收益”中的投資主體有相當的分歧。持“銷售成本說”觀點的人認為,開發商已經將車庫的投資成本分攤到可售面積成本之中,即全體業主在購買房屋的同時也為車庫付了款,那么投資主體在最后看來應該就是業主,開發商相當于只是事先墊付了該投資成本,那么車庫的所有權理應歸全體業主所有。持“登記憑證確權說”觀點的人認為,地下車庫是開發商自己根據國家要求投資建造的,根據《物權法》第三十條“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币幎啊罢l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雖然最后成本都分攤至可售面積中,但合法建造應當屬于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應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開發商在建造后擁有地下車庫初始產權應當無可爭議,開發商有收益權或使用權也應無爭議。
這兩種觀點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滿足業主的需要。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這條規定從形式上似乎明確了地下車庫的權利歸屬,但從實際意義上講,該條規定概念也很模糊,同樣未明確規定產權歸屬。人們只能從該條規定的法理上推斷,如果地下車庫是開發商投資建造并已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發商應當擁有地下車庫的所有權(至少在形式上擁有),否則開發商怎么有權利出售、附贈或出租呢?另外從立法的本意來講,作為獨立設施的地下車庫,如果不允許開發商銷售或出租,可能影響開發商建造車位、車庫的積極性。此外,從某種意義上講,鼓勵開發商建造地下車庫并允許其擁有產權,在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時,還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實踐中也表明了政府部門默認了開發商對地下車庫的收益權。
對于地下人防設施來講,因其建造面積是與整個項目相關,故個人認為其建造成本計入建安成本是不妥的,應在“開發成本――公共配套設施”費用中歸集,在整個項目的可售面積中分攤。
從上述相關文件中也可以看出,開發商在交納相應的地下人防設施使用費后,可以獲得地下人防車庫的相應收益權。但其地下人防設施歸屬國家,故不存在銷售產權行為。
其一,隨商品房銷售轉讓車位使用權(買房送車位使用權)。對于買房送車位使用權的情況,開發商與業主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同時簽訂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地下車位與商品房捆綁,其車位使用權轉讓相關價款實際已包含在房屋總價中,發生時可以理解為銷售不動產行為,統一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1)營業稅及附加:按銷售不動產交納營業稅及附加。(2)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銷售合同,并簽訂轉讓地下車位使用權協議,約定將上述地下車位的使用權贈送給購房人,附贈的車位因未取得轉讓收入,按出售開發產品計算銷售收入,因車位使用權價款包含在商品房總價之中,其土地增值稅已在所銷售的商品房中體現。(3)房產稅:開發商隨房銷售,同時與業主簽訂轉讓車位使用權合同,則應視同銷售車位,不再征收房產稅。(4)土地使用稅:開發商隨房銷售,同時與業主簽訂轉讓車位使用權合同,則應視同銷售車位,不交土地使用稅。(5)所得稅:收入并入房屋銷售總價,成本已分攤至可售面積成本,所得稅與銷售商品房性質一樣。(6)印花稅:價款已包含至商品房價款之中,印花稅已按銷售不動產萬分之五交納。
其二,單獨轉讓車位使用權。單獨轉讓車位使用權分為有限期限(短期)內轉讓和法律規定年限內(長期)轉讓。有限年度內(如1年)是相對于在法律規定年限內(如70年)而言,在有限年度內出租從法律期限或長期來看,其車位使用權人可能會變更,而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轉讓使用權,拋開產權歸屬的角度,單從融資租賃角度來推論,租賃期相當于可使用期限,性質上和銷售已無實質區別。
有限期內轉讓車位使用權即通常所說的租賃車位使用權。(1)營業稅及附加: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因此營業稅納稅額為預收金額為基數,而非財務上分期確認收入分期預提交納營業稅及附加。(2)土地增值稅:未發生產權轉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稅。(3)土地使用稅:單獨建造的地下人防車庫應按應征稅款的50%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不是單獨建造的不征收。各地政策執行不一樣,如上海對于地下人防設施,不論營業使用或非營業使用,不論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稅。而且要注意的是,如果地下人防設施是連著地上建筑物的話,對地下人防車庫占地征稅,由其地上和地下所占同一宗地只能繳納一次土地使用稅,不重復征稅。且對單獨建造部分所占用地面積暫按應征稅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稅。(4)房產稅:雖然產權歸屬國家,但開發商作為投資者享有收益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規定,已出租的地下建筑,按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相關規定計征房產稅。所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租金收入12%交納房產稅。(5)印花稅: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交納。
法律法規年度內轉讓車位使用權,法律法規年度內轉讓車位使用權前面已討論,實質與銷售并無二致。(1)營業稅及附加:不管是開具服務業――租賃業發票或銷售不動產發票,營業稅及附加一律按5.5%計征。個人傾向于開具銷售不動產發票。(2)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合同,將地下停車場所法律法規期限內的使用權(如房屋使用年限70年)轉移給購房人,向購房人取得的轉讓車位使用權收入并入非普通住宅收入,計征土地增值稅。(3)土地使用稅:不涉及。(4)房產稅:開發商如果與業主簽訂的車位租賃合同,租賃期達到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年限,即達到業主所購房屋年限,則應視同銷售車位,不再征收房產稅。(5)所得稅:按收到的價款作為收入,計征所得稅。(6)印花稅:按銷售不動產萬分之五交納。
其三,開發商自用地下人防設施。開發自用地下人防設施,如作為倉庫,或作為物業用房等。(1)營業稅:如無營業收入,不涉及營業稅。(2)土地增值稅:未發生產權轉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稅。(3)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對于自用地下人防設施,原則上只要坐落在開征范圍內,就應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國家并未出臺相關免征政策,各地對自用地下人防設施征免政策不一。如重慶就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修建的地下車庫,無論對外出租或自營,均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4)房產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第一條、凡在房產稅征收范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房屋折算比例由各省規定。(5)所得稅:無收入不涉及。(6)印花稅:不涉及。需要注意的是,實際工作中會出現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地下人防設施面積超過按項目建筑面積實際應建造的面積,對于超過地下人防設施實際面積部分的地下車庫,是可以辦理產權證明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也有權進行出售、出租或自用。
參考文獻:
一、人防工程的介紹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條。)這里探討的是后一種,通常也被稱為結建人防工程。
對于開發公司來說,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種義務,帶有強制性的特點。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蓖瑫r,根據《關于改變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號):“三、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建?!?/p>
在這個前提下,開發公司可以選擇的只能是修建人防工程,還是繳納異地建設費。根據《建設部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二、對按規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設,但確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設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碑斎涣?,如果要修建人防工程的,從節約成本的角度來說,開發公司盡量選擇物資掩蔽的地下人防,盡量避免修建人員的地下人防。
在房屋測量和銷售的時候,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睆闹锌梢钥闯?,人防工程是不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積當中,當然是無法正常對外銷售的。
二、人防工程的所有權
目前,人防工程的所有權有一定的爭議。通常,有三種意見:
1、國家所有:根據《關于平時使用人防工程收費的暫行規定》第二條:“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的財產”,同時各地方也有相類似的規定,例如《大連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應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領人防工程使用證,按規定簽訂使用協議書?!痹趯嶋H操作中。開發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將人防工程移交給當地的人防部門,當然大多數又簽訂了使用協議書,租了回來。
2、開發單位所有: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比朔拦こ虥]有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積當中,也就不歸業主所有。投資者當然就是開發單位了。
3、業主全體所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蓖瑫r,由于開發單位通常將人防工程的成本放在了整個銷售項目的成本當中,相當于全體業主購買了人防工程的投資。同樣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應當屬于業主所有。
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國家所有說占據主動。當時由于防空工程的特殊性,無論是開發單位和業主都不可能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因此傾向于國家所有,只不過是由開發單位回租使用而已。下面的相關稅收都按照國家所有說來進行處理。
三、移交時的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1)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p>
根據目前的規定,人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報竣等工作都需要當地的人防部門進行監督,竣工后無償移交給人防部門。因此需要單獨核算人防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等費用,無法單獨核算的需要計算分攤人防工程的成本,匯總后并入到整個項目的公共配套設施中,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四、出租時的營業稅
人防工程移交后,通常開發單位提出申請,簽訂租賃合同并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后,會將人防工程回租過來。這時候進行適當改造,大都改造成地下車庫,然后對外轉租。這時候,簽定的應當是租賃合同,租賃期限20-70年不等,大都是一次納租賃款。
對于這部分租金的收入,不能按照銷售不動產的稅目來走,按時應當按照租賃業的稅目來走。理由如下: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五、關于轉租業務征稅問題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屬于租賃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p>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83號)“一、對具有明確租賃年限的房屋租賃合同,無論租賃年限為多少年,均不能將該租賃行為認定為轉讓不動產永久使用權,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p>
營業稅的納稅時間,由于是一次性收款,根據《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五、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
,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包括預收款、預付款、預存費用、預收定金等,下同),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笨梢园凑諘嫹矫娴囊幎?,分期納稅。但由于所得稅方面的要求,以及實務中的處理習慣,還是建議在收到與收款的時候,一次性繳納營業稅,以避免麻煩。
五、出租時的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租金收入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就是說在按照合同規定收到款項的時候一次性確認為收入。同時,將支付給人防部門的租金和改造的費用配比扣除。
六、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1號)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貼花。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注意,按照合同總金額一次納。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的,印花稅不作調整。
七、房產稅
2005年12月31日以前,根據《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一條:“為鼓勵利用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征收房產稅?!?/p>
2006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產稅的通知》(財稅[2005]181號),明確規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由于開發公司是對外轉租,對于轉租相關的房產稅,目前國家沒有統一明確的政策,各地對轉租房產征稅規定各有不同,大約有三種:
1、對于轉租收入不征收房產稅;
2、發生轉租,由轉租人按租金全額收入按綜合稅率繳房產稅;
3、發生轉租,由轉租人按租金差額收入按12%繳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的相關規定,以及各地的主流做法,還是認為轉租不應當繳納房產稅:
1、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開發公司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產權未確定的情況,因此不是納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2、根據《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租房產的租金收入停止征收房產稅的通知》(滬地稅地〔1996〕42號)規定:“房產稅屬于財產類稅,不同于流轉稅,根據規定應由房產的產權所有人或代管人為納稅義務人?,F對出租房產已由產權所有人或代管人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是否要再對承租人將租入房產進行轉租按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額征收房產稅的問題,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司后,決定本市關于轉租房產按其收取租金高于原支付租金的差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停止執行?!?/p>
3、《成都市地稅局關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若干問題的解答》(成地稅發[1994]第8號)規定,對轉租房屋的轉租人,因產權不屬轉租人,對轉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應再征房產稅。
因此,開發公司轉租不應當繳納房產稅,但建議同當地的稅務機構聯系,進行確認。
八、土地增值稅
關鍵詞:鐵路合資企業;稅務籌劃;企業價值最大化
中圖分類號:U227.9 文獻標識碼:A1 鐵路合資企業籌資階段的稅務籌劃
鐵路合資企業資金來源一般為權益資金和債務資金。債務資金的手續費和利息支出可以計入在建工程或當期財務費用在稅前列支;權益資金不能在稅前成本中列支。鐵路合資企業應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選擇合理的資本結構(債務性資金和權益性資金比例)達到既降低企業稅負又可承受由此帶來財務風險的目的。
鐵路合資企業要利用債務資金必然要簽訂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备鶕惙ㄒ幎?,無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者按期兌現,均應貼花,而且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只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一般不再辦理完稅手續。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如簽訂了100000萬元貸款合同,但實際只履行了20000萬也要交100000萬元應交稅金就造成多負擔印花稅稅款,這樣可以保守估計借款金額實際履行時如有超過金額可以按差額補簽合同補交印花稅不會造成稅負增加。
2 鐵路合資企業投資階段的稅務籌劃
鐵路合資企業一般是新設立單位籌集完資金進行鐵路基本建設項目較多。
鐵路合資企業作為建設單位可以和稅務局協商代扣代繳施工單位稅款,有的地方政府為鼓勵建設單位到轄區內繳納稅款,還有稅收返還(如企業發展基金)等稅收優惠政策,對建設工程跨不同區域的代扣代繳建設單位可以爭取優惠,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鐵路合資企業代扣代繳營業稅時應注意: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建設方提供的設備”是指《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政策的通知》第三條?。ㄊ┮幎ǎ骸巴ㄐ啪€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币驗榻ㄔO單位提供甲供設備一般價值較高,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為施工單位減免一定數額稅款,也可以在簽訂施工合同總價是予以考慮。如果建設單位與稅務機關在甲供設備界定扣除上有爭議,可以考慮申請上級稅務機關復議。
3 鐵路合資企業運營階段的稅務籌劃
鐵路合資企業運營階段涉及稅種主要為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
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币勒毡痉ㄨF路合資企業應為居民企業,鐵路合資企業應就其在中國境內 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鐵路合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一般應為25%,但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具備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鐵路企業可以減按20%的稅率 和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鐵路合資企業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可以享受這一政策。
應納稅所得額等于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這就需要對收入項和扣除項進行分析:
收入項:由于企業所得稅一般是分季預繳下一年5月底前匯算清繳,對預繳所得稅清繳完再結清應繳應退稅款,應退所得稅一般要等來年有利潤再抵減比較麻煩。在計算各期收入時應注意分清不征稅收入(如財政撥款等)、免稅收入(國債利息、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等)和應稅收入的范圍。對稅法允許分次確定收入的業務,要按照稅法規定的時間和數額確認不同時期的收入,跟一次確認收入相比,可以取得延緩納稅的效果。
扣除項:企業發生成本費用支出是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否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就不能在稅前扣除白白增加企業稅負。鐵路合資企業固定資產一向是金額比較大的,因此固定資產折舊在企業成本中所占比重就比較大,直接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大小。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直線法、加速折舊法、工作量法等可供選擇,鐵路合資企業固定資產一般采取直線法提取折舊。鐵路合資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一般選擇稅法規定最短年限。如果鐵路合資企業有符合《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可以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樣企業前期少繳所得稅后期多繳所得稅,就獲得了延緩繳納稅款效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企業發生業務招待費要同時滿足發生額的60%和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兩個條件才能稅前扣除,也就是業務招待費是收入的8.33‰(5‰/60%)時是最優的,要充分利用這一政策?!吨腥A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住房公積金、職工醫藥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薪金、職工教育經費 、待攤預提等的扣除都作出明確規定,在計算扣除是要仔細分析斟酌,既要不違反法規又要用足相關規定,達到企業價值最大化目的。
鐵路合資企業運營以后可能要承擔大額貸款利息,剛運營收入可能也不多,有時要造成虧損。這就需要依法正確進行虧損彌補:《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就要明確虧損彌補期間是從發生虧損第二年起連續計算五年無論這五年是虧是盈,實際彌補虧損時要先虧先彌補后虧后彌補。鐵路合資企業要設立彌補虧損輔助賬,逐筆登記虧損發生年度、金額、彌補虧損年度、金額、尚未彌補情況等,保證虧損正確彌補。
總之,鐵路合資企業稅務籌劃既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又要充分運用稅收政策,達到合理稅負,取得企業價值最大化目的。
參考文獻
[1]《營業稅暫行條例》于2008年11月進行修改200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