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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
因實施諸暨市2021年“三改”專項行動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擬對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孫陳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暨陽印記”項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區域、浣東街道諸中村新東自然村和城東村東山吳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東街道盛名路以東工業園區、浙江恒久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賓路8號)、白門至大路楊公路建設工程、紹大線改建工程、G60科創走廊諸暨創新港項目、店口鎮集鎮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鎮改造等工程項目建設區域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按照國務院 590 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諸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及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為加快實施城市更新、新型集鎮建設、及交通工程項目建設需要,對相關地塊實施綜合改造,并對改造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并補償安置。
二、房屋征收范圍
諸暨市暨南街道城新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孫陳村袁家村(局部)城中村改造、暨陽街道“暨陽印記”項目涉及人民中路、朱公湖新村等局部區域、浣東街道諸中村新東自然村和城東村東山吳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浣東街道盛名路以東工業園區、浙江恒久機械集團有限公司(陶朱街道迎賓路8號)、白門至大路楊公路建設工程、紹大線改建工程、G60科創走廊諸暨創新港項目、店口鎮集鎮改造及大唐街道集鎮改造等工程項目建設區域涉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具體范圍以房屋征收紅線圖為準)
三、補償資金情況
項目所需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由各相關出資單位籌措解決,并已全部到位。
四、征收補償方式
1.住宅房屋的補償
實施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包括市場化安置)兩種安置方式。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評估價再給予15%的貨幣補助。產權調換公寓房安置實行拆一還一”補差價,被征收人也可選擇市場化安置,通過向被征收戶開具《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的形式發放安置房補助,鼓勵被征收戶向房產市場購置商品房用于安置,房產企業憑《商品房安置購房證明》向征收部門結算安置房款的安置方式,并按政策相關規定進行具體結算。
2.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安置。其中用地性質為工業及參照工業類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按照成本法對土地及房屋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價值進行補償,再給予15%貨幣補助。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補償,再給予15%貨幣補助。
五、相關政策補助標準
1.住宅房屋
(1)搬家費:按照2000元/戶計發兩次,其中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80㎡部分按標準再給予10元/㎡計發兩次搬家費。
(2)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產權調換市場化安置或貨 幣補償并自行解決安置用房的,過渡期限為20個月,市區范圍內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20元/㎡發放(鎮鄉按照當地住宅房屋市場租賃情況確定),計發 20 個月;每戶每月不低于500元。
(3)裝潢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補償,放棄評估的按 照 500 元/㎡補償。
2.非住宅房屋
(1)搬遷費: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積200元/㎡計發;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0元/㎡計發。
(2)臨時安置補助費: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的按被征收合法土地面積200 元/㎡計發;用地性質為商業或辦公用房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積200元/㎡計發。
(3)職工歇業損失:憑從業人員勞動合同、參保依據 及征收公告前三個月的工資清冊,補助一年期的生活費6000元/人。
(4)停業停產損失補助;依據被征收單位有效的營業 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納稅證明,按被征收房地產的評估價值的 6%給予補助。
(5)機械設備的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進行補償,可以拆裝的補償拆裝搬遷調試費用。
(6)裝潢補償:按照評估的價格補償。
六、簽約及搬遷期限
房屋征收工作計劃在2021年4月下旬開始實施至2021年9月下旬結束,為期半年,其中在公告規定的簽約搬遷截止日前簽約并搬遷完畢的發給按時簽約搬遷獎,按合法房屋征收建筑面積550元/㎡計發(其中工業及參照工業類用地的除外)。逾期簽約或搬遷的,不再計發按時簽約搬遷獎。
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進行規范,新條例宣告了“拆遷時代”的終結,開啟了全新的“征收時代”。但是,既然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集體土地上征收與拆遷問題自然不在其視野之內,但城市擴張帶來的拆遷,絕大多數卻是在集體土地上發生,法律的嚴重滯后,也是導致血拆得不到遏制的主因。顯失公平的耕地補償標準、同地不同價的差別待遇、農民維權途徑不暢通成為沖突頻發的引擎。所以,完善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也是亟待進行的,本文試圖從界定公共利益、建立正當性的土地征收程序以及爭議解決救濟機制、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等四個方面對此嘗試進行有益的探索。
一、嚴格控制公共利益的范圍
對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來說,界定公共利益的意義在于,農村土地資源不可再生且正在急劇減少,必須以極其慎重的態度去征收,最大限度的節制利用,故國家法律規定只有為公共利益所需時,才可以征收。但我國法律對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實踐中公共利益被泛化,公共利益是征地啟動之前提條件,必須加以明確。
新近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以列舉的方式給出了公共利益的范圍。此可為農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提供借鑒。但是,鑒于農村集體土地對農民的至關重要性,所有不與農民利益相關者,都不得在農村集體土地征收中被界定為“公共利益”。
二、建立正當性的土地征收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的內容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存在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建設用地及征地申請,土地部門擬定“一書四方案”: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逐步上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個階段是“兩公告一登記”,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
第三個階段是征地補償,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個階段是土地征收、變更土地登記。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以上四個階段在程序的透明性,農民的參與程度上存在明顯的缺陷,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要完善農民的參與程序。
首先,公告與通知程序提前。應要求征地公告環節提前,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補償標準、安置方案應向社會公告,不予公告的,被征地農民有權拒絕征地。不僅在批準征地之前要預公告,批準之后也應當公告,而且應當采取合適的辦法直接通知被征地農民,防止被征地農民因未能及時看到公告而不知情。
其次,完善參與程序。為了確保農村集體土地強制性征地的公平性,在現行的制度環境下,創造積極的進入機制,將農民納入到土地征收談判中來,給其以平等的主體地位,是推進土地征收制度改進的關鍵所在。有必要設置公開透明的程序,建立與被征地農民集體和農戶的協商程序,以允許相關當事人有機會參與征地補償的談判,并讓他們得到相關的信息。
第二,要完善聽證制度。
行政機關進行某些活動之前必須告知可能受不利影響的相對人有關情況,并提供聽證的機會,以及由一個沒有偏私的、獨立的裁判者來主持程序和作出決定,其目的是為了保障程序的公平和公正。所以聽證當然也是土地征收過程的重要程序。行政機關在行使土地征收權力給公民權利帶來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被征地農民的意見,只有公正地聽取了受不利影響的被征地農民的意見后,權力的行使才有效。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是農民安身立命的根基,是農民一項至關重要的權利;對農民土地所有權的征收無異于剝奪了農民生產和生活來源。因此建議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將聽證程序納入必經程序,并且無需被征地人申請而可以主動進行。
在完善農民參與程度的同時還應當建立征地程序違法責任機制。程序義務的履行以責任的約束為前提。在立法層面建立征地程序違法機制,有利于避免那種規避法律甚至故意違反征地程序的行為出現。首先,對違反征地程序的行政人員,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因為違反征地程序而損害農民合法權益的,應當納入國家補償的范圍,國家進行補償后,應當向相應的責任人員進行追償。
三、拓展多元化解決途徑并建立補償糾紛爭端解決機制
廬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廬山國際學校項目征地
工作方案的通知
白鹿鎮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廬山國際學校項目征地工作方案》已經2021年3月23日市一屆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3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廬山國際學校項目征地工作方案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征地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69號)等文件要求,為做好廬山國際學校項目征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的規劃用途及范圍權屬
征收土地規劃用途:教育用地。
征收土地的范圍及面積:擬征收的土地位于白鹿鎮秀峰村,征收面積約223畝,具體征地范圍以廬山國際學校項目規劃范圍內征收宗地勘測定界圖為準。土地地類原則上按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結果認定,結合征收時土地現狀予以確認。
擬征收的土地權屬性質為集體,涉及白鹿鎮秀峰村集體。
二、征收標準
該宗地按照原土地類別依法進行征收補償,征收標準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0〕9號)文件規定執行。該宗地位于白鹿鎮,具體標準為水田、耕地、園地、人工高產油茶園、養殖坑塘、農村集體建設用地40900元/畝,林地、其他農用地16360元/畝,未利用地12270元/畝。
三、工作經費
原則上,征地工作經費按照耕地1200元/畝,非耕地600元/畝的標準執行。1個月內完成土地征收任務的,按上述標準撥付鄉村征地工作經費;2個月內完成土地征收任務的,按上述標準的80%撥付鄉村征地工作經費;2個月后完成土地征收任務的,原則上不安排征地工作經費。
四、測量費用
該項目土地征收測繪單位由廬山國際學校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選定,測量費用列入項目土地征收成本統一核算支付。
五、工作步驟
(一)調查摸底階段。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主要對征地范圍的土地權屬、界線、農戶、耕地面積、人均耕地、人口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二)征地實施階段。征地告知書,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需要組織召開聽證會的,依法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決定是否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測算有關費用,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三)組織報批階段。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整理征地報批材料上報審批。
(四)批后落實階段。用地經省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將征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予以公告,全額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及時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規定的留地、養老保險等安置措施。
六、責任分工
(一)市自然資源局:制定征地工作方案、征地告知書,調查確定土地權屬及地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被征收集體組織意見組織聽證會,依法按照相關程序組織用地報批,按程序撥付土地征收補償款。
(二)白鹿鎮:積極做好被征收土地涉及群眾的思想工作,調處糾紛矛盾,協商簽訂土地協議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協議,及時支付土地征收補償款,做好被征地失地農民的摸底工作,確定達到人均不足0.3畝以下的失地農民初步名單。同時配合自然資源部門做好所涉及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收回注銷或面積核減工作。土地現狀與二調數據庫不符的,由被征收權利人舉證,經村、鄉鎮審核確認后,按實際情況認定。
(三)市人社局:根據鄉鎮提供的失地農民初步名單牽頭核實失地農民人數,并按照廬山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落實參保辦理工作。
(四)市財政局:落實征地補償資金及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代繳資金,并及時撥付到位。
(五)市委政法委:負責做好土地征收社會風險評估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白鹿鎮和相關部門必須統一思想,緊密配合,確保工作順利完成。
(二)堅持原則,依法行政。要嚴格按程序開展征收,按政策兌現補償,按規定落實安置,及時兌現各項安置補償政策,確保群眾利益不受損害。
(三)認真負責,按時完成。要深入基層掌握實際情況,及時化解矛盾和問題,確保按時完成征收工作。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及《關于實施<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實施規范>的批復》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認識
加強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正確處理好城鎮化建設和土地征收的關系,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推動城市轉型的重要保證。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省政府統一要求,做到依法征地、和諧征地;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平穩發展。
二、明確征地工作主體和部門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我市實際,市政府委托區人民政府和區管委會為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對所轄范圍內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負全責。因征地引發的、行政復議、訴訟、裁決等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征收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測調查、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建設用地報批等。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擬訂年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支出計劃(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包括征地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助費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要將土地征收相關費用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規劃部門負責在預征收土地公告前,確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農業部門、各鄉鎮(街道)負責具體監督土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關工作。
三、規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擬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前,由市(含市)人民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薛城區、山亭區、市中區、嶧城區、臺兒莊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擬征收土地公告由市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勘界調查。土地征收勘界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土地所在鄉鎮(街道)、被征地村(居)、被征收土地聯產承包戶或土地使用權人、勘測定界承擔單位參加。屬于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還應有項目單位人員參加。
(三)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勘界調查結束后,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土地所在鄉鎮(街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區(市)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同意后公示。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經公示、聽證或放棄聽證后,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四)擬定建設用地方案和組織報批。城市(鎮)批次建設用地方案和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方案,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擬定編制,并負責組織土地報件,撰寫建設用地審查踏勘意見,按規定的程序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數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額(社保補貼資金)一次性撥付被征地農民參保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建設用地呈報材料中必須附有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財政部門出具的社保補貼資金到位證明。各區(市)每年組織上報建設用地方案控制在5個批次以內。
(五)征收土地公告和土地移交。建設用地按照法定權限批準后,由市(含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向被征收土地村(居)委會和村(居)民兌付土地補償款,并清理地上附著物,辦理土地移交。
四、嚴格土地征收紀律
(一)依法補償。擬征收土地公告后,對搶栽、搶種、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對阻擾征地工作、無理取鬧的,要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歷史遺留的補償款拖欠行為要抓緊組織清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各區(市)清理情況要于7月底前報市國土資源局。
(三)加強監督。監察、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征地補償安置費要做到專款專用,防止補償費用不落實、出具虛假證明或不按照補償規定要求執行等虛假征地補償行為的發生。
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與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兩種,期涵義是指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和個人依法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進行生產經營使用并獲得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到底屬于一種什么樣的權利,是屬于物權,還是債權?我們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既不是債權性質,也不是部分所有權的性質,而應是物權性質中的一種用益物權。事實上,只有采取物權效力強度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法律保護,才能確保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并真正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財產權地位和物權的特征表明在征收時應獲得必要的補償。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作為設置在我國農地上的一種重要土地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質上體現為一種穩定的經濟收益權。從承包地的功能上看,承包地如果剝出其社會各方面的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是一種生產要素而已,和資本、技術、勞動力一樣,是進行生產活動的基本資料。作為生產要素在與其他生產要素結合進行生產,必然要取得相應的經濟報酬。對承包土地的農戶而言,其經濟意義在于利用土地生產更多的有效益的產品。特別是現階段,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糧食供求基本平衡時,承包土地的經濟功能突顯,目前是大多數農民致富的主要途徑。《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我國農民享有的重要財產權利,其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而且通過二輪承包工作使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得到了有效保護。到2003年為止,中國農村98%以上的村組開展了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92%的耕地承包期延長到了30年,98%的農戶與發包方簽了土地承包合同。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些地方為了減少征地成本,降低征地補償標準,忽視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生活安置;有些地方補償費的分配沒有充分體現農民的受益主體地位,以各種名目拖欠、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
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存在的主要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主體地位被忽視。在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前,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統一由農民集體享有,在國家征地時,征地補償完全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可爭議。但是,在實行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以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定權利而存在,并在權利內容上已承受了土地所有權的大部分權能。在承包的土地上便出現了作為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作為使用者的承包經營權人兩個權利主體。國家的征收行為,既征收了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又征收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從權利內容上來看,后者應更具有發言權,因為在土地征收中,農民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法定的土地財產權,失去了幾十年經營土地的收益來源。如果這時國家僅對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補償,顯然不符合法治社會下權利救濟的原則。從法律關系上來看,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所有權的轉移并不必然地發生用益物權的轉移。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與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同等地位權利主體,并不理所當然地依附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補償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濟。土地補償程序包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等5個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告和聽證。實踐中,補償過程中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另外,發生糾紛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現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處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各方不能對征地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征收部門裁定,而且該裁定為終局裁定,相對人不能向人民法院。這種制度安排,給征收方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征收方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雙方的攻防武器嚴重失衡,極易造成對被征收人利益的損害。
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制度的建議
明確農地征收補償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土地征收補償的核心問題是土地產權的補償。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主要內容,是法律直接賦予農民的法定財產權,是農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和基本生產資料。土地承包的期限法律雖規定為30年到70年不等,但是,相關法律及政策又規定了聯產承包責任制的長期性和農民擁有延包的權利,可以說,土地承包經營權已不能再簡單地看作是依附在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而且是農民擁有的一項長期財產權。況且,農民在承包土地后,都做了長遠規劃,在農田水利設施、土地改良等方面都進行了大量投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安全性、穩定性和延續性是土地資源高效利用與保護的根本動力。征地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充分、合理的補償,不僅是依法保護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的需要,也是完善土地權利救濟制度,健全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維護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客觀要求。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具有物權的絕對性、排他性、優先性,在法律上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獨立受償主體地位,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征收客體范圍,既保持了法律對不同權利主體的同等對待,又有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征地中作為獨立的利益主體參與協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救濟;安置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土地利用中產生的矛盾不斷增多,土地糾紛已經成為農民維權抗爭活動的焦點。
在近年來所反映的三農問題中,農村土地問題占68.7%居首位。其中,農村宅基地的征收問題更是占了相當的比重,究其原因則主要可以歸結于在征收農村宅基地過程中補償程序的不規范和補償機制的不合理,這些都成為了問題引發的源頭。
一、北京市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現狀
(一)補償程序不規范
在征收農村宅基地的過程中,補償程序的不規范導致房屋的所有權人無法得到合理的補償和安置。
1、監管不利導致審批不規范
在征地初期,由于監管機制的不完善,市公路局對地區鄉政府提交的拆遷和安置方案,以及補償預算缺少一些詳細的審查過程,沒有做好重建宅基地的保障工作。例如,關于重建宅基地的選址和重建時間等問題,導致農民房屋在被拆以后,鄉政府選定農耕地等非法地塊作為重建地。在重建時由于違反了國家建設農業住宅的相關規定,得不到建設用地批準,引起地區鄉政府與地方人民的矛盾。
2、權威濫用導致村民補償權益無法充分落實
補償方式由地方政府單方定價,拆遷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相距甚遠,補償權益無法落實常歸因于行敗。在農村宅基地被征用的過程中,農民的知情權、監督權、表達權、參與權被無形地剝奪了,更不要說利益的補償。在權力失控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就較容易侵犯公民的權利,因此,對行政權利的約束顯得尤為重要。例如,李遂鎮鎮政府未在村民在房屋拆遷之前告知村民重建宅基地的地址和重建期限,并且在公告發出之后沒有聽取村民的任何意見,于規定日期拆除了村民房屋,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權、監督權、表達權、參與權等等。
3、急于求成導致強制拆遷變為野蠻拆遷
為了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上級下達的拆遷任務,地方政府常常在農民不愿搬離自己的居住地時實施拆遷,這種行政權力與農民的權利的沖突將會愈演愈烈,其表現就是強制拆遷,一旦協商不成,便采取越權行為,強制執行拆遷,在戶主不在家時就拆房或將戶主從其住所中驅趕出來。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宅基地補償機制不合理
宅基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由農民以戶為單位享有。在宅基地征收過程中,因政府的征收行政行為造成各種權利的消失或損害,都要給予權利主體以充分補償。而對于征用農民宅基地的補償方面,由于補償機制有待完善,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實踐中北京市各地區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被征收,農民是否應獲得補償或者應該獲得怎樣的補償作法不一,從而埋下諸多補償糾紛隱患。
1、對被征收者的救濟措施規定不足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被征收者在征地范圍、補償標準等方面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政府裁決,該裁決為終局裁決,并沒有規定被征收者向司法機關獲得救濟的權利,導致征地糾紛被拒于司法審查的大門之外。這種制度安排,給征收者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征收者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權利失衡,無法通過司法權來制約政府征地行為,也不能有效地維護被征收者的利益。
2、補償標準不一
據悉,北京市用于各項征地建設的款項是一定的,因而對某些大項目能夠提供大量資金,或對于用地較少的項目投入資金相對充足,以致對這些項目征地過程中征地的補償相對較多,甚至達到使農民暴富的現象。例如,北京市順義區T3航站樓的農村征地項目,使當地擁有大面積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人得到了大量的補償金。而對一些占地面積大但是卻資金投入小的小項目中,農民宅基地征地所得補償則非常少。
3、補償救濟暗箱操作
國家征收耕地等的補償具有具體的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但對于征收農村宅基地并沒有具體的標準。在現實當中,國家征收城市郊區或者“城中村”農村宅基地的情況并不在少數。由于沒有具體的補償機制,各地方政府為了自己的小金庫而截留一部分補償金額,或者為了引進外資而降低補償費用而導致補償不合理,而使得農民的利益受損,從而引起農民與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的糾紛不斷,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4、住宅安置辦法有待解決
北京市房地產價格近幾年來持續攀升,居高不下。這對于失地農民無疑是一個重大的負擔。北京市宅基地按照地理位置可分為兩類:郊區土地;城中村土地。對于城中村土地的征用,政府大多經過長久的考慮與規劃,使得補償標準較合理。但對于郊區,由于近年來修建公路和基礎設施日益增多,并且農村居住土地面積日趨不足,因此鄉政府的補償一般都是采取一次付清安置費用,村民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然而,由于經濟補償不到位,補償救濟不足以及地理位置的限制,農村人口的安置問題常常不能得到妥善的解決,從而引起了一系列土地征收上訪問題。據不完全統計,每年全國民間調解的宅基地房屋糾紛數量,近十年來每年約55.2萬件,而且這個數字每年都在攀升。
5、農民被征用宅基地后的生計問題
由于國家建設用地需要,可供重新建設宅基地的土地面積日益減少。對于那些無法得到重建宅基地的農民,一些當地政府會考慮在給予了合理的補償金之后,為當地農民辦理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但由于大多數農民在拆遷之前以耕地為生,并沒有很高的文化水平和專業技能。對于較為年輕的農村人口來說,還可以繼續學習專業技能或靠勞動力尋求新的生活來源。而對于年齡較大的農村人口來說,學習與再就業顯然并不現實,這些人很難在戶口改變之后尋找到一份可以維持生計的工作。
二、合理化建議
(一)加強宅基地補償機制的合理性
1、加強補償程序的公正性
合理的補償機制需以公正作為保障,公正則涉及征地利益相關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等。因此,為了確保被拆遷人對補償程序的參與權利,在拆遷活動的關鍵環節,如立項、規劃等環節,建議引入聽證制度。同時,對過渡期內農民的安置問題做出更具體的規定,并設專門審查機構,確保拆遷人在具備安置條件的情況下才能開始拆遷。賦予農民作為被拆遷人時的訴訟主體資格,使農民能夠通過訴訟獲得司法救濟。
2、完善補償方案的制定原則
補償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的前提和基礎。征地方案確定后,征收者與被征收者應對征地的補償標準等問題進行談判、協商,由政府和農戶選派的代表組成委員會共同確定征收補償方案,意見不一時,由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裁定,以保證補償方案的公正性。然后,對補償方案進行公告,這是土地補償的必經程序,也是有關地方政府的義務和職責。這些建議有利于減少土地征收補償中的不公平性,使雙方可以在相對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對征地補償進行公開,讓征地補償透明,同時讓從村民眾了解到自己的法律權利,既保護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知情權,方便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監督,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權屬不清等而產生的糾紛。
3、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有關規定,土地征收補償方案公布以后,有關市、縣政府土地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的意見和建議,以保證土地征收補償的公平與合理以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最后,公布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補償費用分配是否及時、合理,使用是否正確,關系到每個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賦予并保障政府部門和農民的依法監督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阻撓和干涉。
4、提高農村人口的法律意識
合理的補償機制,也需要農村民眾有一定的法律意識。針對農民的法律知識薄弱的現狀,為保障農民一系列權利的視線,政府應加大對農民的法律知識教育,安排專門人員為農民提供法律指導、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引導他們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解決糾紛。當拆遷人與拆遷人之間,對有關補償安置協議履行中的糾紛,應以對方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是對政府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提高農民宅基地使用權補償
1、提高補償金額
雖然北京市已出臺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即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但關于“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還應結合當地具體情況予以確定,因此,政府應盡快出臺該價格的制定的相關細則,并增加制定方案的透明度。
2、落實住房安置問題
對于有條件的農民集體,應鼓勵由所在村組重新安排被拆遷人的宅基地,供原宅基地使用權人自建房屋;對于所在村組安排宅基地確實有困難的,考慮到農村人口主要以耕種為工作的原因,宅基地的喪失不得不是一部分農村人口到縣城或城市購房,政府可以考慮提供廉租房或兩限房。
3、解決被征收宅基地后農村人口的生活問題
為解決農村人口拆遷后的生計問題,可以參考國外通行的做法,以市政建設為目的進行拆遷時,在市政工程項目如公路等建成后,分配給拆遷戶合理的股份,以股利分紅對其進行補償,這種做法在深圳市的拆遷工作中已得到較為成功的運用。僅給予數萬元的安置、保養費用,不如給予股利分紅,更有利于農民的生存利益。或者通過采用發行土地債券的方式,解決農民宅基地補償低與國家建設用地征地成本高的矛盾,也使農民可以獲得較長時期的土地收益,并獲得生產自救和發展所必需的資金。
三、結論
為了完善農村宅基地征收補償機制,針對執行者,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每一個環節都要增加透明性,進行公示并向公眾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隨時提供可查閱的相關文件報表,以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進行有力制約,以權利制約權力,防止征收權濫用;針對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應加強協商性,注重被征收者在征地行為過程中的參與,讓他們在征收目的性、征收范圍、征收補償安置和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機會,并能采取足夠的措施及時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還要明確可訴性,設置科學、合理的救濟措施,保證在被征收者存有爭議時,可以通過多種救濟途徑,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允許被征收者采取復議、申訴或者訴訟等救濟措施,在條件成熟時,還可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征地仲裁機構,主持有關征地過程中產生的異議仲裁,以更好地維護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
參考文獻:
1、高勇.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問題探討[J].經濟學家,2004(1).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條例》)已經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1月21日起施行,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為全面貫徹落實《征收條例》,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提高認識,明確總體要求
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是公共利益項目順利實施的前提,也是保證城市建設、加快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條件。各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重要意義,堅持“依法行政、公平補償、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依法有序快速推進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門要抓緊制定完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規定,切實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要緊密結合城市發展戰略要求,統籌兼顧、合理編制全市房屋征收計劃,積極協調、指導、監督各區政府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各區政府要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調動一切可用力量,利用一切積極條件,克服一切不利因素,保證房屋征收進度、質量及社會穩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聯系,密切工作銜接,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努力為全市經濟社會好發展快發展大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二、確定征收責任,強化工作落實
根據《征收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市實行“全市統籌、分區實施”的房屋征收工作體制。市政府負責全市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成立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征收辦),負責統籌計劃、綜合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政府設立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征收辦),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行政執法、財政、公安、監察、審計、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部門負責按照職能分工,支持、配合、監督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三、明確征收程序,密切工作關系
(一)編制房屋征收計劃
市征收辦根據公共利益項目需要,組織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部門和區政府論證編制全市房屋征收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下達區政府執行。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應當經市人大審議通過,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市征收辦根據征收計劃適時在征收范圍內房屋征收通告,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二)擬定征收補償方案
房屋征收通告后,區征收辦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與房屋補償相關的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區政府;區政府召集房屋征收、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財政、環境保護、文物保護等部門論證征收補償方案。
(三)征求公眾意見
區政府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對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規定的,由區政府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
區政府根據公眾意見或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征收補償方案修改情況及時公布。征收補償方案報市征收辦和財政部門備案。
(四)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市征收辦根據調查登記、征收補償方案等有關資料編制項目征收補償費用概算,告知項目提報部門(單位)將所需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存儲到市征收補償專戶;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評估結果報有關部門備案;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認定和處理。
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五)征收補償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由區征收辦組織召開房屋征收大會,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對區征收辦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確的,由區征收辦報請區政府依照《征收條例》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補償決定報市征收辦備案。對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決定規定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符合《征收條例》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條件的,由區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執行征收政策,保持標準統一
房屋征收補償堅持依法公平原則,嚴格執行《征收條例》有關規定。對貨幣補償的,按照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計算補償款;對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結算差價款。具體補償政策另行制定。
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五、加強征收監督,規范工作行為
(一)加強補償監督。各區政府要嚴格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實施補償。市征收辦要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公開自選房號的監督,確保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補償和妥善安置。市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執行情況的監督。
(二)加強評估監督。市征收辦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評估監督機制,實施規范動態管理,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暗箱操作和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評估報告等侵害被征收人權益的行為。
(三)加強執法監督。市征收辦要加強對房屋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以及涉及被征收人合法權益征收行為的監督,依法糾正不當征收行為。
(四)加強法紀監督。對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規辦理相關手續,幕后指使甚至直接參與抵制征收;征收部門或工作人員違反征收政策,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等行為,監察部門要及時介入,嚴肅查處。對強買強賣房屋,惡勢力介入征收甚至暴力抗法、擾亂征收正常秩序等行為,公安機關要提前介入,依法查處。
(五)加強安全監督。區征收辦要全面落實房屋征收安全措施,嚴格執行精細化、規范化工作標準,確保房屋征收現場秩序規范、施工安全、環境文明。市征收辦要加強日常指導監督,定期督察并通報結果。
(六)加強考核監督。市征收辦要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規范化考核機制,切實加強區、縣(市)征收規范化指導監督,定期考核并公布結果,全面營造依法有序規范的房屋征收秩序。
六、依法依實依責,妥善處理相關問題
一、工作原則
(一)政府主導原則。鎮舊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充分論證,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二)統籌兼顧原則。項目建設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的利益。
(三)保障居民利益的原則。努力保障群眾生產生活的連續性,生活的相對穩定性及經濟發展的持續性。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重大項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目標責任制度、督查制度、工作有效報告制度和工作績效考評制度。
(二)高標準,嚴要求的開展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工作,妥善安排搬遷戶的生產生活。
(三)結合實際,努力營造和諧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氛圍,在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高效快捷的完成征收補償和安置任務。
三、征收范圍及對象
鎮原綜合廠全部區域
四、征收期限
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15日。
五、征收補償和安置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征收范圍內有合法產權的成片空地,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征收;對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則,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征收補償和安置。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的用途及性質以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權記載的用途及性質為準。
違法、違章建(構)筑物和超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土地征收原則及補償標準
通過有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根據《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利,按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有償費用后,剩余費用退還原土地使用者”。并結合土地開發及利用的實際情況,參照土地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當時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成本價與其后期土地開發整理所投入的資金(以有關部門核準或測算價為準)兩項之和給予貨幣補償。
依法辦理部分手續,但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憑原始憑證據實補退。
(二)房屋征收原則及補償標準
1.住房征收原則及補償標準
對具有合法產權的住房,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進行安置,被征收人可任選一種補償安置方式。
(1)貨幣補償標準
對具有合法產權的住房貨幣補償標準,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劃對其進行現場評估,以評估價為依據,參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對具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及附著建(構)筑設施,地上附著物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詳見附表一)
住房征收獎勵:對積極配合政府工作,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協議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其獎勵標準為(見附表三)。
(2)產權調換
根據本項目的總體規劃,居民住房在本項目范圍內回遷安置。
①被征收人選擇回遷安置住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積1:1.2的原則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時,被征收人根據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時間的先后順序按規定選房。
②產權置換優惠標準
超過安置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按安置房綜合成本價優惠購買;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市場價格下浮3%優惠購買。
③回遷安置住房的標準為符合國家建筑標準的合格工程,裝修標準為毛坯房(標準另行公布)。
2.經營性房屋和除住房外的其他用途房屋征收原則及補償標準
居民個人擁有的兩證齊全的營業房(底層鋪面)實行原地回遷。辦公、商場、賓館、出租住房、工廠、倉庫等進行評估,以評估為依據,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進行產權調換。
果木及青苗的補償標準:對具有合法產權土地上種植相關果木、青苗等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補償標準詳見附表二)
七、其他
(一)辦理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需要提交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戶口冊及身份證等相關證件;此次征地前單位或個人擅自與村集體購買土地且未辦理規劃和用地手續的土地屬違法占地,原則上不予補償;合法劃撥或交易的國有土地按取得成本價給予補償。土地補償款直接支付給土地使用權人。
(二)征收沒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法律執行。
(三)房屋有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與房屋租賃人解除租賃關系,方可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四)被征收人搬遷時,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內的門窗,水電,煤氣表等設施;
(五)被征收人必須自行交納房屋搬遷前使用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費等費用,如未交清以上費用的,在補償費總款中扣除。
(六)回遷房屋產權證辦理的契稅,辦證費、工本費在產權調換等平方面積內由征收人支付,超過部分,按規定支付。
九、工作保障措施
(一)堅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房屋及超過征收期限拒絕征收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征收。
(二)征收公告后,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關系,沒有抵押權的由房屋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房屋征收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征收公告后,對仍在項目規劃區域內新建(改擴建)房屋的,依法實施拆除,對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予補償。
為便于對接市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業務,更好地開展城區本級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通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的《關于明確及調整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機構和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將我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機構、實施單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明確區房屋征收與補償辦公室作為區房屋征收部門(區住建局)的工作機構和實施單位,在征收部門監督管理和指導下開展城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能:
(一)組織實施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也可以委托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管理,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二)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結果。
(三)城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時,做好相關協調工作。
(四)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本轄區內房屋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并對評估結果的全面性、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五)具體承辦被征收人選定房屋征收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人對征收評估機構的選定情況,委托評估機構進行房屋征收補償評估。
(六)擬定項目征收補償方案并上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批。
(七)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分戶析產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相關手續。
(八)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九)對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擬定分戶征收補償方案,報城區政府做出補償決定;如果征收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的,應申請市房屋征收部門進行調解,調解后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報城區政府做出補償決定。
(十)向法院提供申請強制執行搬遷的相關證據資料,并報市房屋征收辦備案。
(十一)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二)辦理被征收房屋的產權注銷手續,配合被征收人辦理稅費減免、住房保障等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