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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土地承包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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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村土地承包法范文

    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土地承包權,維護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養殖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方便生產生活、有利規模經營、發揮土地效用原則。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農村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領導,保護土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農村土地承包以及承包合同管理。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對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土地承包有關的文件或者資料。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有關土地承包情況,應當如實說明,不得阻礙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章 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下列新增農村居民人員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新生子女;

    (二)因合法婚姻關系、收養關系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三)根據國家移民政策,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方式實現土地承包權。

    第十一條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依法使用國家所有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土地承包的發包方。

    發包方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擬定土地承包方案;

    (三)收取發包土地應得的收益和因土地征收、征用、占用應得的補償費用;

    (四)收回承包方依法應當交回的土地;

    (五)統籌、管理、分配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補償費用;

    (六)監督土地使用人合理利用土地,制止損害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發包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實現土地承包權、收益分配權;

    (二)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發包規則與發包程序;

    (三)非因法定或者約定原因,不得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四)維護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五)接受承包人提前交回的承包土地;

    (六)組織代耕撂荒土地,組織出租機動地;

    (七)調解農戶之間的土地糾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者依法承包農村土地的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是農村土地的承包方。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以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放棄土地承包權;

    (三)新一輪土地承包時,同等條件下對原承包土地享有優先權;

    (四)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利;

    (五)承包土地的生產經營自主權,自主決定種植范圍、種植方式、收益處分等;

    (六)決定所承包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方式;

    (七)獲得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應得的補償費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承包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得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

    (二)不得撂荒土地;

    (三)不得非法開山取石、采礦、煉焦、修廟、建祠、造墓或者建造以非農業開發為目的的永久性建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承包方損害土地耕作條件的,應當履行復耕義務。

    第三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采取公開民主協商方式,其他方式承包采取招標、拍賣或者公開民主協商等方式。

    第十六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統一發包時,發包土地范圍包括:

    (一)上一輪發包時已經納入發包范圍內的土地;

    (二)上一輪發包時未納入發包范圍的機動地、新開墾土地;

    (三)本集體經濟組織適宜家庭承包的其他土地。

    第十七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八條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承包地面積計算方式應當統一,并在承包合同中注明。

    第十九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發包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包方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擬定土地承包方案;

    (二)土地承包方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同意,并書面公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組織實施土地承包方案;

    (四)發包方與承包方協商并代表本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養殖水面等的承包,應當首先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具體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執行;采用公開民主協商方式發包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討論確定承包方案和承包者。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與承包方應當在平等、自愿、民主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沒有簽訂書面承包合同的,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補簽。承包方由戶主或者戶主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四至界限;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

    (六)違約責任、風險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并登記造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家庭土地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經營權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包方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土地承包方案、承包過程記錄、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查、登記、造冊工作,并報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審核;

    (三)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條件的報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辦理林權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家庭土地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經營權證和林權證應當自頒發之日起三十日內送交承包方。

    第二十四條 家庭承包期內,承包方分戶的,由其自行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按照承包合同糾紛處理。

    因離婚產生的分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割按照離婚協議或者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處理。

    承包方分戶后,發包方應當與分戶后的農戶分別簽訂承包合同,并依照法定程序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家庭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變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三)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過轉讓方式流轉的;

    (五)土地依法調整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積、地塊變化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家庭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解除承包合同,并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

    (一)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二)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

    (三)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依法占用的;

    (四)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通過轉讓方式流轉的。

    依法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的,應當自當季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后三十日內交回發包方,同時解除承包合同,注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逾期不交的,由發包方收回。

    耕地和草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死亡,林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員全部死亡且無繼承人的,應當及時注銷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損毀、遺失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承包方書面申請及時辦理換發、補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登記、建檔、保管和查詢等工作。

    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有關的登記材料,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提供方便,不得拒絕或者限制。

    第四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包地可以連片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承包地集中連片流轉,涉及多個承包方的,受讓方應當與每個承包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第三十二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和作價入股不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屬關系。但其退耕還林所產生的補貼、補助以及其他費用等權利和植樹造林、林木管護等義務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歸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人、承租人或股份制企業經營人。

    退耕還林形成的林木屬于承包土地經營權人。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林權證時,應當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依據。

    第三十三條 土地轉包是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轉移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農戶的行為。

    土地轉包,原承包關系不變。

    第三十四條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的農戶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自愿互換承包的土地。

    經雙方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同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的承包土地可以互換。

    不同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互換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權屬關系。

    第三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方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給他人并收取租金。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方可依法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發包方應當在收到承包方的書面申請后七日內書面答復,并簽署意見、加蓋印章;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

    第三十七條 承包方可以自愿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合作經營,但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退回原承包方。

    第三十八條 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就承包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自行流轉,也可以委托他人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流轉。

    委托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未經承包方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代表承包方與受讓方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無效。

    第四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庫,公布流轉供求信息,無償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形市場,為流轉雙方提供交易場所,集中辦理土地流轉手續。

    第五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組織生產經營、處置產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村民會議決議、多數人同意、村規民約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土地承包權、收益分配權。

    因前款方式作出的使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產生差別或者歧視性待遇的決定無效。

    第四十三條 農戶在簽定承包經營合同前自愿放棄家庭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十五日內向發包方遞交由戶主簽名的書面申請。

    農戶在家庭承包期內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交回承包地的,應當向發包方遞交由戶主簽名的書面申請。

    農戶自愿放棄承包經營權的,在本輪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十四條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發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非法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成員中有外出務工、經商、就學、服兵役或者勞動教養、服刑、死亡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方應當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本市各區縣(自治縣)所轄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駐地鎮,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方全家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落戶,在新戶籍地取得承包地的;

    (三)農戶整體消亡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發包方在承包期內非因法定情形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法定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的承包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十七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于調整承包地或者發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

    (三)依據本辦法規定交回、收回的土地;

    (四)其他可用于調整的土地。

    第四十八條 調整的土地優先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成員: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中未享受土地承包權的新增成員;

    (二)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減少承包土地面積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方自愿放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

    第四十九條 調整土地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承包耕地面積占有量,優先補充或者調整給人均耕地面積占有量最少的農戶。

    調整和補充面積以本輪土地統一承包時的人均承包耕地占有量為依據。

    第五十條 調整土地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需要調整土地的農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

    (二)發包方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農戶范圍、調整順序、調整面積等事項進行確認并擬訂調整方案;

    (三)公示調整方案,且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四)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通過調整方案;

    (五)發包方將通過的調整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

    (六)發包方組織實施調整方案;

    (七)簽訂承包合同并完善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一條 以家庭方式承包的,在承包期內,承包方撂荒承包耕地一年以上的,發包方可以組織代耕。代耕者不得損害土地的耕作條件,不得種植多年生作物。

    承包期內,承包方回鄉要求繼續耕作其承包耕地的,其承包地在當季農作物收獲后予以返還,或者按照雙方協商的其它方式返還。

    第五十二條 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非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或者雖然具備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但能夠通過占用方式或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方式滿足土地利用的,不得采取土地征收、征用方式。

    第五十三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或者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已承包的土地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農戶代表的同意。所占耕地不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用地單位應當給原承包方經濟補償,發包方也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給原承包方適當調整土地。

    第六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與利用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經濟困難的農戶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當事人經濟特別困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仲裁、訴訟等費用。

    第五十六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剝奪、侵害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二)有機動地、新增地等土地而對符合承包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拒不組織發包的;

    (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四)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調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五)未依法發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養殖水面等農村土地的;

    (六)未依法申辦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七)扣留或者擅自更改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八)妨礙承包方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或者截留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

    (九)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權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的;

    (二)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

    (三)利用職權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

    (四)不依法登記、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五)不為承包方查閱、復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有關登記材料提供便利的;

    (六)沒有法定依據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發包農村土地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解讀1.土地承包期限有何具體規定?

    土地承包期限有以下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2.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合同生效后,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并而變更或者解除。

    3.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指的是具體承包期限還是承包制度?

    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也就是說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這里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集體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不能理解為是承包制度30年不變。對承包期不足30年的,要延長到30年。

    4.家庭承包的發包方享有哪些權利?

    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②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5.家庭承包的發包方應承擔哪些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④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2篇:村土地承包法范文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法律屬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3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薄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第12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币罁鲜龇梢幎ǎh級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頒發證書是確認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政確認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承包方對其承包的土地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憑證,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其實質要義是真正使廣大農民放心,是公權力自我限制的體現,是信賴保護原則在農村土地承包領域的延伸,而其民法意義在于它的對抗性,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充分而非必要條件。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使用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只限承包方使用,承包耕地、園地、荒山、荒溝、荒灘等農村土地從事種植業生產活動,承包方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應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確認。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使用范圍主要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依法取得荒山、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法定程序予以發證確認其擁有合法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程序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程序未作具體規定,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了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頒發程序。首先,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其次,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最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掇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八條對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以招標、拍賣等方式承包“四荒”地后如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也作了具體規定。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配套制度

    第3篇:村土地承包法范文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

    (一)因發包方違約引發糾紛。在農業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要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要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這些都是發包方應當履行的義務,分析起來,發包方的違約行為主要有:

    1、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些村干部看到原來訂立的農業承包合同收取的承包費較低,如果按現在的市場行情重新發包將會獲取更大的利益,于是在利益的驅動及其他因素的影響下,發包方即單方收回承包土地,搞招標承包,引發糾紛。

    2、非法調整承包地。合同履行過程中,常常因為村委會負責人更換,新班子對前任村委訂立的合同不滿意,就否認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包,因為前幾年訂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較長,承包費基數較低,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發包人以合同承包費不合理為由,單方決定提高承包費,或者單方終止合同另行發包,導致糾紛發生。

    (二)因承包方違約引發糾紛

    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承包費;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要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在實踐中,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有二種:

    1、承包人拖欠承包費。承包人拖欠承包費有的是因為對發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因為經營不善,交納承包費有困難,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有的承包費經發包方同意減少,但由于沒有書面證據,發包方負責人更換后不能得到繼續認可,也是發生糾紛的一個原因。

    2、承包人隨意變更土地使用方式。承包人將承包的土地改變用途或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如某村將數十畝河灘地承包給本村以外的人用于農業生產經營,在承包期間,未經發包人同意,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即在承包的土地上進行藍寶石開采,改變了土地的使用方式。

    (三)土地征用補償費未及時補償引發糾紛因濰坊市公路建設、工業或其他項目的迅速發展,征地賠償呈上升趨勢。農業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較長,承包人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一般要進行一定的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內,土地被依法征用,雙方在解除承包合同過程中,因承包方與發包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而導致糾紛。

    (四)第三入侵害承包經營權引發糾紛

    主要表現在,第三人的承包合同到期后,村委進行重新發包,第三人不滿,強行繼續占用耕種不倒地,致使承包人無法耕種引發糾紛。版權所有

    二、減少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對策

    (一)承包合同的訂立程序要合法。承包方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人同意。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人民政府批準。對采用招標方式訂立承包合同的要遵守招標投標的法律規定,要按照程序定中標人并與之訂立合同。

    (二)承包合同的內容要明確、合法。承包合同應當對承包地的面積(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費的數額及交納時間、違約金等內容要有明確約定。遵守合同的觀念要堅持。

    第4篇:村土地承包法范文

    1.夯實基礎,保障調解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

    為保障調解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蛟河市從四個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仲裁基礎工作標準化建設。

    1.1依法成立機構,明確職責權限 2006年9月,依據省政府頒布的《吉林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辦法》規定,蛟河市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并開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后,蛟河市編委依照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調整了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吸納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代表,并選舉產生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1人、副主任2人和委員10人。仲裁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并通過了《蛟河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聘任了18名經省級培訓并取得仲裁員資格的仲裁員。

    1.2完善制度措施,規范仲裁程序 蛟河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則》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相關制度措施,包括: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原則、仲裁程序、仲裁員管理辦法、仲裁員工作紀律、仲裁庭工作制度等規章制度。印制了仲裁申請書、受理通知書、仲裁調解書、裁決書等一系列調解仲裁文書文本,將仲裁工作從申請、受理、立案、送達、取證、庭審、庭間調解、裁決到送達等各環節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制定了具體操作規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

    1.3加強隊伍建設,提升人員素質 為了加強仲裁隊伍建設,蛟河市組織40名調解仲裁員參加了省經管總站組織的仲裁人員培訓班。通過認真學習,蛟河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工作者能夠熟練掌握仲裁工作相關法律業務知識,仲裁實際操控能力得到提升,仲裁行為進一步規范,仲裁質量明顯提高。另外還利用惠農政策培訓提供的有利時機,由蛟河市農村經濟管理站聘請法律和業務專家對全市負責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的512名村干部和66名鄉鎮農村經濟管理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進行了相關業務培訓,提高了基層工作人員的理論水平和調解技能。

    1.4積極籌措資金,完善辦案設施 在蛟河市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先后自籌資金近20萬元,購置了車輛、電腦、錄像機、監控設備,統一訂做了工作服裝,并借入了50多平方米的會議室作為仲裁庭,從而在技術設備投入上保證了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各鄉鎮則利用三資服務中心建設的有利時機,統一配備了復印機、掃描機、電腦、傳真機、GPS定位測量議等設備,有的鄉鎮還配備了辦公用車,為及時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提供了便利。

    2.堅持客觀公正,依法履行調解仲裁工作職責

    蛟河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嚴格按照仲裁法律和示范章程的規定,依法履行調解仲裁工作職責。

    2.1堅持受案標準,保證辦案質量 為嚴把案件實體關和程序關,堅持依法把好仲裁立案受理關口,從源頭上保證仲裁管轄的合法性;仲裁案件審理過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依程序、依證據進行審理,保證結果的合法性;堅持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合議制度,避免了行政干預和社會干預,保證了仲裁結果的客觀公正;仲裁過程中注重細節,確保仲裁結果的可操作性,為仲裁結果的實際履行提供保證。

    第5篇:村土地承包法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權益;存在問題;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發展農業經濟和建設農村經濟社會的重要法律,它能夠響應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我國農村土地的基本經營制度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樣做有利于制度的長期穩定,從根本上保護了農民的利益。對于農民來說,土地使用權是農民最重要的土地權益,要想保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就應該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

    1 土地承包管理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1.1 由于土地流轉的不規范引起的糾紛

    在土地承包期間,農村的土地流轉程序還不完備,不規范,從而引發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轉包轉讓型、代耕代種型和流轉合同不規范型三種。

    1.2 由于人地不均產生的矛盾

    由于增人少地或減人多地的現象存在導致問題的產生。比如有一些出嫁或離異后的婦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在原土地承包合同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就被單方終止了合同,使得那些婦女喪失了土地承包權。

    1.3 外出務工人員返鄉,要田種地

    由于國家下達的一系列文件和出臺的惠民政策,許多外出務工人員都紛紛返鄉,要田種地。而農民外出務工后,有的原承包土地被侵占,有的被村委會單方終止承包合同進行土地流轉,從而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容易因要地而引發糾紛。馬上就要在全國范圍實施產權制度改革了,原來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規范,關系著農民的土地權利是否能夠明確。

    1.4 由政府引發的糾紛

    政府對農民土地經營權的過多干預和不規范行為等也容易引發糾紛。有些地方政府推進城鎮化進程心情迫切,為了開發項目忽略農民的意愿強行征地,不惜犧牲被征地農民利益。還有的為了追求土地財政,不僅越權處理土地承包合同,甚至在未到承包合同期限時就收回土地或另行發包。土地是農民基本生活的保障,農民為了維護土地,就由此引發了許多征地糾紛和矛盾,甚至是各類惡性事件。

    2 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的法律政策

    法律手段是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不可缺少的手段。隨著我國一系列的惠農政策出臺,隨著中國城市化城鎮化的高速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也逐日增加,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能否妥善解決是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因素。

    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已經進入了法制化建設的新時期?!掇r村土地承包法》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根本法律依據。明確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政策,無疑是提高農村經濟發展和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這是從農村改革的歷史經驗當中總結而出的,它的出發點是尊重廣大農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和維護農民合法土地權益。

    3 完善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工作

    土地承包工作中,延包后續這一項一直是難度較大的工作,但也是黨和政府進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首要任務。從2000年全國基本完成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以來,延包后續完善工作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土地承包管理的相關政策還要繼續完善。我國產業工人當中,大部分是農民工,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直接影響到農民工的切身利益。而維護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也是國家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戰略性問題。要依照有關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做好農民工承包土地確權發證、規范流轉和調解糾紛的工作。

    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完善工作,要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面補充、完善延包后續工作,積極加強土地承包檔案的管理,并由專人專柜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方案、合同、證書和登記簿,力爭確保土地承包檔案與實際土地承包情況相一致。進一步規范引導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制度,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轉包、互換、出租、退包。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操作程序予以規范完善并納入村務公開,指導農民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流轉,確保農村土地規范有序流轉。

    4 創辦多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

    仲裁是解決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它的特點在于程序簡便,費用低廉,是群眾解決糾紛爭議的快捷途徑。創辦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以來,受到農民群眾的積極響應,化解了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維護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試點受理的案件中,農民群眾最關心的是土地承包30a不變和土地收益分配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人口遷移后土地調整問題;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問題;農民外出務工后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土地流轉帶來的糾紛問題。

    調解仲裁體系是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核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指出縣區應成立并完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鄉鎮應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辦公室,村級的應建立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小組,每一級都有相應調節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體系。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參照法院的辦案模式開展仲裁工作。按照先調解后仲裁的原則,由鄉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先進行調解,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再到縣區仲裁庭申請仲裁。對每個案件嚴格實行回訪制度。

    創辦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4.1 成立機構

    各縣區組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各鄉鎮也應對應成立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配備專兼職調解、仲裁人員。

    4.2 建立健全制度,規范仲裁程序

    參照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土地承包體制的特點,制定涉及仲裁程序、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員規則、職責仲裁規則流程、仲裁庭紀律、庭審規則、規范文書、檔案文書管理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確保糾紛仲裁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

    4.3 強化對仲裁員的培訓

    強化仲裁人員的法律和政策知識的培訓,努力搭建仲裁員實踐觀摩平臺,積累經驗,不斷提高仲裁員的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確保仲裁質量。

    4.4 落實辦案經費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不好向農民直接收取費用,也沒有收費標準可循。但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差旅費、文書材料費、實地查證等費用要有經費保障。

    4.5 法律效力要給予保障

    試點仲裁庭沒有執行權力,仲裁、調解后的案件難以執行,需要國家出臺系統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辦法或實施細則。

    4.6 加大宣傳力度

    提高農民群眾的法制意識,了解相應的法律政策,以維護自己合法土地權益。政府部門要利用電視、廣播、宣傳欄、條幅等載體廣泛宣傳《調解仲裁法》,使得廣大的人民群眾了解這個機構,支持依法行政,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提供便利。

    5 結語

    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社會保障,也是農民生存基本和發展的依靠。由于農村土地直接關系到農民的根本利益,與此相關的主體眾多,關系和情況就變得十分復雜。能夠順利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的問題和糾紛,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重要工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工作未來將會遇到更多復雜的利益主體和利益關系。因此,對于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解決和農民土地權益的維護,還需要經過長期的認識和重視,完善一系列的保障政策。

    參考文獻

    [1] 危朝安.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切實維護好農民土地承包權益[J].農村財務會計,2006(11).

    [2] 王建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J].三農視點,2012:295.

    第6篇:村土地承包法范文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家庭承包”承包方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時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其他形式”承包則沒有。這就意味著“其他形式”承包方,并不享有獲得相應承包地補償款權利。但對“其他形式”承包中,承包方確實對承包地進行了改良投入,導致被征用土地價值增值的部分,應當予以必要補償。

    2.耕地改養殖水面要辦轉用手續

    1999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了《關于搞好農用地管理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規定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挖塘養魚、發展林果業;可以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外的農用地挖塘發展水產養殖和種植多年生木本果樹等經濟作物,但建造永久性農業設施和配套設施,如畜禽養殖場、塘底已經固化的水產養殖場、農副產品倉庫、加工廠、集貿市場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做到耕地“占一補一”。

    3.超生子女同樣享有土地補償費

    違反計劃生育行政法律法規超生,應由其父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而要求村委會分配土地補償款是民事法律關系。公民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因父母是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受到影響。況且他們出生申報戶籍時就落戶在當地,已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應得到補償。

    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6.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規定

    一是規定了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二是規定了在承包期內,原則上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三是特別強調了對婦女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四是對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作出了規定。

    7. 對婦女承包經營權的保護規定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自行開墾的荒地是否受法律保護

    第7篇:村土地承包法范文

    關鍵詞: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 D922.32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7.01.015

    我國農村人口眾多,如何推進農村經濟發展,不斷建設新農村,提高農民的整體收入,對維持社會穩定,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至關重要。近些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政策保障農村經濟的發展,現已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效,然而從新農村建設的長遠角度來看,制約農村金融發展的主要因素是沒有充足的資金供給。尤其是西部欠發達地區的廣大農村更為迫切的需要充足的農業生產資金。同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一些風險因素,如果長期不進行防范將嚴重制約農村經濟的提升?;诖耍芯哭r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因素并采取風險防范措施極為必要。

    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因素

    1.1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法律風險

    嚴謹的法律法規是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的首要條件,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問題主要體現在在,《擔保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問題的規定不夠統一,詳細的實施方面的細節問題沒有進行有效規范,這使得農村無法規范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建設。

    1.2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民生風險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經濟之源和重要的社會保障,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很強,農民的基本生活、醫療、養老等都要建立在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然而一旦發生不可預計的災害等風險,農民作為債務人將無法償還抵押貸款,不可避免地會面臨失去土地的風險,這必將嚴重影響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2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風險防范措施

    2.1 完善法律制度

    修訂和完善符合當下農村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相關法律法規是一個艱難長期的過程。只有不斷的通過法律法規的政策支持,才能從根本上確保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具體化、法制化。完善的法律法規有利于穩定土地承包關系,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為農村土地金融制度和業務創新提供有效法律制度保障。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長期有效的實施。

    2.2 規范專業合作社的管理

    農民合作社作為新農村發展歷程中的一個重要產物具有其獨特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模式,對農村經濟發展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合作社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份制公司,對此,應基于實際出發在合作社運作過程中不斷完善相應的財務規章制度,確定合作社人員的崗位職責,在經營管理中既要分散又要集約,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

    2.3 不斷完善農村社保體系

    在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過程中不斷加強和完善農村社保體系,農村社保體系關乎廣大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醫療保障、養老保障和失業保障等。因為在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后,廣大農民的經濟收入水平明顯提升了一個檔次,當農民手里有富余的資金時可以鼓勵他們將這部分閑余的資金儲存在養老保險中,一旦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面臨風險出現債務時,農民很可能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在這種情況下農村社保體系將發揮其“預防”的力量,可以在一定時期內為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也能減輕政府的資金壓力。

    2.4 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大門已敞開,而很多地區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并不規范,對此,各地政府要嚴格貫徹和執行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流轉的政策。要結合本地區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施的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土地流轉規則,并積極做好宣傳工作。

    2.5 加強農村金融機構對抵押業務的支持

    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農村金融機構是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操刀手”。而農業生產不可避免地受到不可預估的自然災害影響,這必然導致農民無法負擔從金融機構獲取的土地抵押r貸資金,這些不良貸款的產生嚴重制約著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發展,從而影響著農村經濟的提升。對此,政府應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

    參考文獻

    [1] 車士義,龐博,謝欣.我國農村金融與土地產權改革的理論與實踐[J].金融與經濟,2012,(05).

    [2] 李紅宇.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規則初探[J].金融發展研究,2013,(07).

    [3] 林樂芬,趙倩.推進農村土地金融制度創新――基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J].學海,2009,(05).

    [4] 易忠君.新農村建設中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影響因素分析[J].湖北農業科學,2013,(08).

    第8篇:村土地承包法范文

    關鍵詞:經營權;入股

    中圖分類號:D922.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08—89 —02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概念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一種方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在公司法的法權模式下,其權利內容主要體現為:公司取得經營(占有、使用、收益、一定限度處分)農村農業用地的權利,能夠以土地為依托擴大公司模式,發展規模化農業;農民股東取得公司管理權、收益權以及“對虛擬資本的流轉權的可能”,即轉讓股權的可能;規?;洜I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價值,股權轉讓有利于體現與評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值。因此,總體說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發揮土地資本效益的一種現代流轉方式。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所面臨的法律問題

    實踐中,法律一方面逐步強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保護權利人權利;另一方面又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持有限制、保守的態度,對入股、抵押等具有資本效益的流轉方式更是持有消極、甚至否定的態度。

    (一)二元經濟社會的背景

    我國是一個典型的二元經濟社會.在土地制度、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領域,城市和農村處于兩個獨立、平行的體系:城市居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由國家支持,農村農民的生存權與發展權由農村土地支持。農民通過經營土地獲取土地收益,從而滿足基本生活需要??梢?,在沒有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之前,農村土地不可避免承載著社會保障的功能。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雙重屬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土地財產性與土地資源性的雙重屬性。當出現承包土地流轉、收回、調整和繼承等情形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和社會保障性會出現沖突。基于對農民可能失去社會保障的顧慮,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定了較為嚴格的限制規定,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作為資本運作更是沒有涉及.因此,劉俊教授認為當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別于一般的物權,是一種不穩定的、不完全的、有條件的物權。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法律問題解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僅涉及農民的權益保障,而且涉及公司、股東和第三人利益。因此,在構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的具體運作機制時,必須考慮到各方利益,在遵守公司法相關規范的前提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做出特殊的規定。下文從出資機制、退出機制、公司治理結構、強制農業保險四個方面大致勾勒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的法律制度框架。

    (一)出資機制

    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實質上是以一定期限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定處分特定土地的權利內容作價入股,其具體操作是一次性辦理權屬轉移手續將一定期限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到公司名下,一般不涉及多次交付的問題。.農民股東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轉移手續后,應由依法設立并具有評估土地價值能力的驗資機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下的財產權(不包括獲得保障權部分的價值)進行評估驗資,并出具證明。

    (二)退出機制

    農民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公司法人獨立的財產。農民股東只有在兩種情況下退出公司:一是股權轉讓;二是公司終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其子權利財產權入股,因此,在股權轉讓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下財產權的實際權利人(公司)必須以地租釋放農民股東的獲得保障權。

    (三)公司治理結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必須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賦予農民股東通過正當程序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當農民股東人數大于50人時,可采取股權信托制度。這樣既能解決股東人數超過法定人數的問題,同時又能避免股權分散,達到集中行使的效果。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派員參加監事會,監督公司對土地的經營管理,以防止過度利用土地,損害農村土地可持續發展的利益。

    (四)強制農業保險

    由于農業生產經營與自然條件密切相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具有較高風險;而公司的大多數股東為農民,除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外,基本上沒有其他財產保障生活。因此,有必要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的風險管理,在相關的組織法中做出規定,強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進行農業保險。它的實現有賴于兩個方面的努力:一是在相關組織法中(如《農業公司法》或者《農業投資法))規定,強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購買農業保險;二是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的法律制度,盡快出臺《農業保險條例》,建立完善的農業政策性保險公司,明確政府扶持的方式與力度,從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的發展保駕護航。

    四、結論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一種能有效發揮土地資本效益,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土地流轉制度。盡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流轉目前仍處于探索起步階段,但通過不斷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入股流轉制度將會得到豐富與完善,農村土地資本市場與二級流轉市場將更加活躍。希望本文的論述,能有助于突破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傳統理解,能有助于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能有助于推動《農業公司法》或《農業投資法》的立法,并能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公司的制度構建提供指引作用與借鑒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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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葉劍平等.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0.

    第9篇:村土地承包法范文

    在世界范圍內,現代農業實質上是指不斷引進新的生產要素,用現代科技、先進組織制度和管理方法來經營的科學集約化、市場社會化、環保生態化,具備可持續發展的、具有較高水平的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較強競爭能力的現代化農業。其特征包括:現代化的手段、科學化的管理、社會化的服務、優質化的產品、知識化的農民。中國特色現代農業與世界各國現代農業具有共同性,同時也具有其特殊性:第一,以提高生產力總體水平和農民收入水平,縮小城鄉差別、地域差別,農民生活水平達到小康水平為目標。第二,通過勞動集約和技術集約為主的集約方式,提高農業總體生產效率,走以提高效率為中心的內涵發展的農業現代化道路。第三,以生物技術為主、機械技術為輔的農業現代化技術方向,通過精細農業和現代技術相結合,提高農業的生產能力,以達到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第四,實現農業專業化、服務社會化、經營市場化??傊?農業經營的市場化,農產品的商品化,生產的集約化、機械化,服務體系的社會化,農產品實現高產、高效、優質、低耗,農民生活水平從小康到富裕是我國農業現代化要達到的要求和實現的目標。

    二、家庭承包責任制對于發展現代農業的弊端

    土地產權制度是農業經濟的核心問題。完善的土地產權制度對于實現農業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1979年黨的十一屆四中全會的《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到1983年的《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建立了。這種土地承包制是指通過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合同,承包使用土地的責權利相結合的一種土地經營和耕作方式。它主要是以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為特征。它實現了土地等基本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和農戶自籌資金經營相結合。此次對我國具有深遠意義,它將生產力從體制下解放出來,發揮了農村生產主體的積極性。但隨著建設新農村,走有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深入,由于現行土地制度的諸多弊端,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過程中遇到許多障礙。這主要源于其特有的土地經營權的平均分配的內在規定。首先,由于按人均承包農田分散耕種,而我國人多地少,加上還要求每個農戶所分的土地必須好壞搭配,遠近差開,因此必然不利于規模經營,不利于機械化耕作和投入的增加,有礙農產品市場化程度的提高。其次,不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城市,同時不利于增加農民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在缺乏合理有效的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情況下,許多農民放棄土地承包權又不能得到合理的補償,使得 “農民工”往往在城市里扮演低工資生產者的角色,又在農村扮演消費者的角色,這樣農民成為高昂物價的直接承擔者而造成福利的巨大損失。最后,農戶對承包的土地缺少穩定的預期,因此容易造成經營行為短期化?;閱始奕ⅰ⑦w入遷出以及新生人口不斷形成對調整承包地的內在壓力。重新分地的結果不僅使土地更加細化了,而且使農民失去對承包地的穩定預期,進而對土地投資的欲望不高,使農地的地力和基礎設施水平不斷下降,阻礙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產品質量的提高。同時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業生產單位無法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抵御風險的能力弱,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缺乏競爭力。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對發展我國現代農業的作用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利于形成適度的規模經營,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促使我國農業從傳統農業的小農經濟模式向現代農業的規模經濟模式轉變

    我國傳統的農業經濟因其規模偏小存在著自身的局限性,經不起風險、阻礙吸納機械技術及其他現代生產要素,同時也難以實行企業化管理,所以小規模經營對實現農業現代化是一種障礙。在堅持的基礎上,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一方面能夠打破以前以家庭為單位的土地界限,通過平整耕地、置換宅基地,使土地達到一定規模以后,就能夠以較低成本推行機械化生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農業資源的綜合開發和利用,減少建設大型農業基礎設施的成本,促進農業基礎設施實現現代化,實現農業統一規劃和布局,保證農業生態可持續發展,有效地改變掠奪式的農業生產方式。

    (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到城市,同時有利于增加農民的收入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推力形成的基礎。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離不開推力和拉力,其大小決定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速度。拉力有賴于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整理,如統一勞動力市場、建立涵蓋農民工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農民工的市民化等一系列城鄉統籌的制度建設。注重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推力形成,主要是提高農業生產率,而走規?;?、機械化和產業化道路是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根本途徑。在保持土地承包權穩定并長期不變的基礎上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方面有利于形成土地規模經營,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率,從而對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提供強有力的拉力;另一方面由于土地承包權不變進而能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獲得收益,進城打工的農民沒有了后顧之憂,這樣既有利于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又有利于城鄉統籌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三)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利于促進農產品商品化、農業經營管理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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