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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政府責任; 公共服務建設; 制度設計
[中圖分類號] F842.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3)012- 0092- 02
1 政府責任
關于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政府應該承擔較大責任。因為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國企和機關事業單位在全國所占比重較大。政府有責任和義務履行好職責。同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不是一國的問題,全世界都面臨這樣的問題,不同的解決方案對社會起著不同的作用。我國應該發揮宏觀調控職能,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作出更好的決策,以促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1 建立健全的法規
法規建設明顯滯后, 征繳工作無法可依。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缺少法律依據, 山東省執行的仍是省政府[1994]33 號文件, 目前, 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辦法仍未出臺, 對已經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地區如何繼續完善和規范, 也未作出相應規定, 使得我們地方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和把握。
要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制度只有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 才能保證其社會化、制度化, 實現其強制性, 當前社會保險費征繳難、管理不統一、使用不規范, 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律的強制和約束力。因此要盡快制定社會保障法, 將社會保障的目的、原則、方針、權利、義務等加以明確。這樣,改革的阻力就會大大減小,改革的果實也會為人們所享有。
1.2 要盡快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從市場經濟的發展方向看, 特別是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要求出發, 應當盡快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使之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建立一個適用于所有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盡快制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對養老保險的具體項目、標準、對象、收繳、發放等用制度進行規范, 保證改革的正常運轉。既要照顧到各地實際, 又要統一養老保險政策。建議有一個過渡時期, 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有關政策, 同時, 又要有一個截止期限, 使各地政策統一到國家的政策上來。
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適時改變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① 要嚴格確定基本養老金的統籌項目, 不能把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標準定得過高; ② 要在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建立單位附加養老保險和個人補充養老保險; ③ 要逐步改變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 把目前的根據工作年限、檔案工資的計發辦法逐步改為根據個人賬戶積累額計發養老金; ④ 適當調整養老金標準, 在調整時應考慮統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 減少基金缺口。
2 公共服務建設
公共服務建設就是加強社會保障建設,社會福利建設,如醫療保險,退休保險,下崗保險,殘疾人生活保險等。加強公共服務建設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積累了一定的物質財富后進行的社會宏觀調控。旨在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矛盾,讓人老有所依,對貧困人群有最低生活保障。加強公共服務建設,雖然不是具體的解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主要措施,但加強公共服務建設是一件長遠的利國利民的大事,要把它作為重點來抓。
加強公共服務建設,有利于緩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矛盾,能夠使國家公職人員享受到更多的福利,而不僅僅是養老保險,如醫療保險、下崗保險、工傷保險,使人們感受到改革開放這么多年來取得的積極成果用在民生上。改善民生,才是真正的福利,才能團結人們到一起來更好地進行經濟建設。這樣,對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有百利而無一害。相反,更能促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成功。
3 制度設計
制度設計是指針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我們要做一些制度上的調整和完善,以適應市場化的要求。制度設計不過是對改革的細化,把改革措施盡量進行人性化的設計,以適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心理需求。同時,制度設計說明改革者在這件事情上是在用盡量少的人力、物力、財力成本來進行這場改革。
3.1 統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實現改革方案的公平性
作為社會安全穩定系統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公平性是第一位的,它本身就是為了平衡社會收入和財富差距而建立起來的,將擁有政府公權優勢地位的群體納入改革方案,將會在很大程度上促進社會的和諧,減少改革方案的阻力。
事業單位運營市場化,同時政府加強對公益事業的監管。如果既要體現養老政策的公平一致性,又要保證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性質,那么政府的“掌舵”職能和事業單位市場化運作的“劃槳”職能相對分離就非常必要了,政府掌舵能力建設對防范和控制公共風險具有關鍵性的意義。具體措施有:① 建立相對獨立的監管機構,確保制定出的公共政策與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相一致;② 突出監管價格,確保價格管制的透明性與公用事業定價的科學性,既要讓經營者賺錢,又不能讓價格過高,否則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
3.2 建立職業年金保險
職業年金也叫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公職人員補充養老保險。比如保險市場上絕大多數商業養老產品,都是限期繳費的年金保險,即投保人按期繳付保險費到特定年限時開始領取養老金。如果年金受領者在領取年齡前死亡,保險公司或者退還所繳保險費和現金價值中較高者,或者按照規定的保額給付保險金。我們認為,在此次改革中,職業年金保險的替代率要達到20%以上,這樣有利于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金的有效轉換,增強人才的流動性,促進人才與社會的發展。
3.3 要加強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與服務
① 要依托于社區, 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指導下, 把大部分管理服務工作通過社區來實現。② 要加大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力度, 通過銀行、郵局、社區把養老金直接發放到離退休人員手中。③ 要采取有效的防范冒領養老金行為的措施, 及時對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進行調查。
加強對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能夠減輕養老保險的壓力。社會化的管理和服務能夠彌補養老保險存在的不足,通過社會化管理對欺瞞假冒情況進行打壓,使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能夠順利實施。
4 結 語
針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實施,本文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措施,旨在能夠促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順利實現,這樣能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促進社會的和諧,促進人民的團結,有利于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良性發展。也能更好地實施黨的十七大的政策,促進社會經濟的轉型升級。
主要參考文獻
[1] 曹延花.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 經營管理者,2009(12).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雙軌制”的養老保險制度,超過4000萬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金由財政負擔,而廣大的城鎮職工則需要自己繳納養老保險。而且在退休后,城鎮職工領取的養老金僅占退休前工資的60%,機關事業單位則可以領到退休前工資90%比例的養老金,制度的不公平引起社會的強烈不滿,養老保險改革的呼聲愈發強烈。另外,隨著中國老齡化社會的到來,退休職工數量不斷增多、壽命不斷增長,國家財政壓力與日俱增。近年來,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先后在陜西、重慶、上海、浙江、廣東等省進行了養老保險改革的試點。然而由于改革勢必涉及相關群體的自身利益,改革的過程中充滿了博弈,改革試點六年之久,一直沒有在全國順利開展。直到2015年,中央政府終于正式推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政策,事業單位與國家機關同步進行改革,并且不再試點,在全國同步進行。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政策
(一)嚴格界定基本養老金享受條件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人事退休制度息息相關。隨著生活水平和醫療水平的提高,我國居民人均壽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身體素質也得到很大的改善,因此延遲退休年齡成為人事退休制度改革的趨勢。延遲退休不僅可以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化利用,又可以延遲退休金的發放年齡,緩解財政負擔。為了減少延遲退休政策推行的阻力,不對當期的就業狀況造成太大影響,我國應該實行彈性的退休政策。另外,為了杜絕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早退的問題,應該加強管理,健全約束機制,從嚴審批。
(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
機關事業單位與城鎮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并軌,為人員的自由流動提供了便利條件,為了更好的銜接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的養老保險制度,政府相關部門要建立良好的轉移接續機制,原來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調入企業工作后,企業要幫助其建立新的個人社會保險賬戶,將原來的職業年金等并入企業年金,不能因為工作單位的變動,導致職業年金無法接續,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崗位流動后的養老待遇。同時,要保證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原來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同樣,如果企業人員進入機關單位之后,其原來的個人賬戶余額要并入到職業年金中,實現養老保險關系的有效轉移。
(三)強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管理
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是提高退休人員的服務質量、創新養老服務模式的重要措施。西方社會退休人員的養老服務主要是第三方機構來負責,企業只承擔繳費的義務和責任,這也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發展趨勢。目前,關于養老金的社會化管理與發放已經存在技術問題,社會保險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養老金,每月將養老金打入退休人員的賬戶,今后應該將注意力放在如何提高社會化管理的效率上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后,全國實行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就對社區養老服務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將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檔案資料及時轉入所在的社區,掌握每一位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提供有針對性的退休服務質量。
(四)重點處理好“中人”的待遇問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問題,為了照顧到不同群體的切身利益,改革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為“新人”、“中人”和“老人”三個群體。“老人”基本維持原來的退休養老管理政策,由財政負擔養老金。“新人”剛參加工作,直接按照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其中“中人”的問題較為麻煩,處理不當不但會導致改革遇到很大的阻力,也會打擊很大一部分群體的工作積極性。為了減輕制度并軌的阻力,可以實行兩種方案:仍用舊制度或者像企業養老保險改革一樣設立過渡性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中人”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可以略高于企業,以此實行新老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銜接。而選擇舊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其養老金待遇由國家財政負擔,對于這部分人也不需要另建立職業年金。無論采取何種彌補方案,兩種制度的并軌都會產生巨大的轉制成本。
二、結語
總之,養老保險是我國近年來社會改革的熱點話題,也是各種改革推進的基礎。目前,中央政府推出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屬于原則性的文件,具體執行方案仍在完善和探討中。但改革一定會觸動一部分人利益,勢必遇到各種阻礙,需要政府相關部門認真調研、慎重對待,建立公平、公正的統一社會保障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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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計發方式
中圖分類號:F842.6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20-0080-02
目前,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過數十年的探索和實踐,已經建立了統一的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卻相對滯后,全國至今還沒有制定統一的政策、法規;各地的運行機制和執行情況也不一致,有的省份已經啟動,有的省份做法依舊。已經啟動并運行的省份,省內各地市、縣的具體政策也不相同,導致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出現所謂的“百花齊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不同步以及內部政策的不統一,不僅制約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甚至引發一些潛在的社會問題,造成不可小視的負面影響。
一、現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現狀與存在問題
(一)統籌的范圍不合理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由于國家沒有統一的政策法規,各地政策不一,統籌范圍和統籌對象不盡一致。有的將所有機關事業單位都納入保險,有的將所有事業單位納入保險,有的只是將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或者僅僅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納入保險。而且已納入的地區中也有出現隨意停保、退保的現象,這勢必影響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改革和發展。
(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混亂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金實行的是屬地所有、屬地負責的原則,即養老保險的責任主體是地方政府。受管理體制、管理經驗、專業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影響,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分散,效率低下,養老保險的收益率很低甚至為負值,而且養老保險金擠占挪用現象比較普遍。對我國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健康發展極為不利。
(三)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合理
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大多實行的是現收現付制,許多地市的社保經辦機構沒有建立起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也沒有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執行的仍是退休制度,即按其基本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養老金,與其在職時實際繳費多少、時間長短不掛鉤,繳費與待遇出現脫節。而在其他一些地方,在未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前,退休人員根據級別、職務等結合工齡計算退休費。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但計算辦法并未改變。另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在與企業養老保險銜接上問題比較嚴重。繳費比例和個人賬戶的不統一,造成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人員在流動過程中養老保險關系難以銜接,影響了人才正常流動。由于養老金支付發生困難,個人賬戶基金用于支付當期退休人員養老金,從而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空賬運行”使“統賬結合”模式倒退回“現收現付制”,個人賬戶不僅沒有發揮積累基金的作用,而且比現收現付制的風險還要大。
(四)統籌覆蓋面偏小,參保機制不合理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受到的限制很多,如機構編制問題、行政事業單位的改革問題。受這些因素的限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能像企業養老保險那樣可以擴大統籌范圍,但退休人員卻在不斷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能體現出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基金不可能形成良性運營。另外,由于過去對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進行嚴格控制等客觀原因,部分事業單位中長期存在“臨時工”現象,這部分人在單位和其他職工一樣工作,但卻不能像其他職工一樣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同時,也因事業單位的性質不能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目前,城鎮居民都可以參加養老保險,事業單位中的一些工作人員卻被拒之門外,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更是一種不合理現象。同時,這也可能為社會安定帶來一定風險。
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緊迫性
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過數十年的探索和實踐,已經建立了統一的制度。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卻相對滯后,全國至今還沒有制訂統一的政策、法規。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不同步以及內部政策的不統一,制約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甚至可能引發一些潛在的社會問題。因此,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勢在必行。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完善,迫切要求加快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當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已初步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日趨完善,與滯后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不斷發生沖突,影響社會穩定。
(二)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進程,迫切要求加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隨著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職稱評聘制度的分開,職工長期引以為豪的“鐵工資”――檔案工資將風光不再,取而代之的將是按崗定酬的浮動工資。屆時,現行的以退休人員在職時最后一個月“檔案工資”為標準計發退休費的辦法,就不能客觀地、公平地反映出職工退休后應享受的退休費。
而隨著人事制度進一步的深化改革,各項新的人事制度諸如全員聘任用制度、辭職辭退制度等已逐步建立并實施,為了保證這些制度的實施,必須要有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作保障。如果不建立相應配套的保險制度,就會影響人才的正常流動。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迫切要求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
市場經濟的建立,使得人們愈來愈具有較強的經濟意識,但現行的事業單位撥款,已不是原來意義上的全額或差額撥款,經費不足已是所有機關事業單位面對的一個事實,因而在人才的需求上就限制了那些年齡偏大、具有豐富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流動。另外,據有關部門預測,到2030年,我國退休人員人數相當于在職職工的40%,按舊體制的退休辦法,退休金相當于工資總額的近50%。為了逐步減輕財政負擔和單位的財政壓力,就必須建立和完善新的社會養老保險制。
三、有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以上提到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些問題是制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主要因素。結合國外可借鑒的一些經驗,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解決這些問題。
(一)國家出臺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法律規范
在國家政策的框架內各地制定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及配套規章。在此基礎上,統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和對象,將行政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全部納入,實行全員統籌。從國際上來看,取得成功經驗的歐美國家都是先在國家層面制定方案和立法,再推動法律在各地區的實施,這種辦法更適合機關事業單位。應該使職工退休金的多少與個人繳費年限、繳費金額緊密掛鉤,多繳多領,少繳少領。這樣有利于調動職工參保的積極性,能夠充分體現權與義務的統一、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也有利于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的銜接,縮小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在養老待遇方面的差距,促進人才流通,維持社會安定。
(二)提高統籌層次,實行自上而下的統籌機制
國家應設立專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機構,在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提高統籌層次:一是增強互濟功能。養老保險制度以“大數法則”為基礎,只有實現較大范圍的統籌,才能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確保養老金發放。二是便于人員流動。提高統籌層次,能夠在更大范圍內實現各地區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享受待遇標準的統一,消除參保職工跨地區流動的障礙。三是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通過減少管理環節和管理層次,可以實現集中管理,降低基金分散管理的風險。
(三)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進程,建立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這種制度既要適合機關事業單位的特點,又要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統一的制度要覆蓋所有人群。目前,從我國基本養老制度的任務來說,它應覆蓋的目標人群主要有四個:城鎮居民、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農民工、農民。在國際上,如美國就實行了全民大統一的社保制度,盡管美國各個州的立法制度不盡相同,但卻實行了高度統一覆蓋面很全的社保制度,所以美國國內沒有因社保待遇而產生動蕩。這是美國的又一個經驗,我們可以借鑒。我們應盡快以國家立法的辦法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變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內參保不全、參保不一,制度隨意定等混亂局面。
(四)完善待遇計發辦法,建立繳費和待遇完全掛鉤的激勵機制
把每一位職工的繳費年限、繳費多少等因素轉換為一定的參數,反映到基本養老金的計算上,改變以往只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做法,結合本人的工作經歷等相關因素,更真實地反映其繳費水平。以往只主觀的強調提高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積極性,但結果令人失望。現在把工作人員的繳費貢獻和他的退休待遇結合起來,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立,真正體現多繳多得,少繳少得,這樣,每一位工作人員自己就能算這一筆賬,任何投機取巧或違法違規的行為都將直接影響到自己的退休待遇,其繳費積極性自然就高了。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各項新的人事制度諸如聘(任)用制度,辭職辭退制度等的實施,實行養老金制度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要改變機關事業單位長期以來形成的養老觀念,增強自我養老的意識,從而使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生活,在國家和個人的共同參與下,變得更加美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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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改革既勢在必行,又任重道遠。如何在全力支持事業單位推進改革和盡量保障廣大群眾基本利益這兩個方面,搭建一座和諧橋梁,實現二者的雙贏?帶著這樣的思考,我選擇了農林漁工的養老保險改革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和認真解剖。
一、情況復雜市直事業單位農林漁工主要分布在**林場、**林場(即市林科所)、市農科所和市水產良種場四家單位,共445人,其中在職農林漁工256人,已退休農林漁工189人;市農科所還有移民農工144人,其中在職115人,已達退休年齡、人事未辦理退休手續29人;其中市水產良種場20名漁場工人已于20**年12月按工齡每人每年1209元,另加1萬元養老保險費實行了“買斷”。未參保的農林工人數較多,情況復雜。
1、政策依據不足。全省是從1996年元月起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依據是**文件,只明確機關事業單位的國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資關系掛靠在機關、事業單位或在人才交流機構的人員為參保對象,而農林漁工不屬于此參保范圍。但這四家單位的農林漁工相繼進入被冠以“事業單位性質”帽子的事業單位工作,因而不屬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致使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兩個養老保險之外。他們強烈要求比照同單位職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但政策依據不足,因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全國沒有統一的政策,全省仍處于試點階段。
2、改革方向不明。當前,全國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尚未出臺,將事業單位劃分為行政職能性、社會公益性和生產經營性三大類的改革方向尚未確定。市農科所是我市唯一正處級差額撥款的農業科研機構,改革走勢不甚明確。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級差額撥款林業科研機構,市政府已于20**年將**林場、**林場確定為公益性林場,擬由市林業局主管轉交市建設局主管,市政府已委托市建設局擬定接收方案。
3、身份參差不齊。這些農林漁工中既有建場初期的老資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長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農科所合并而來的,又有從外地移民而來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從外省區調入的;既有編制部門簽發編制計劃、勞動部門批準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門批準招收的;既有按事業單位固定職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給土地按農民對待的。若按資歷深淺、年齡大小、進場時間長短確認其身份,無法做到公正、公平,相關職能部門也不好操作。
4、收入來源不一。**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無自營收入,人平每月338元。**林場每年財政撥款104萬元,自營收入15萬元,人平每月661元。市農科所每年財政撥款120萬元,科研經費10萬元,人平每月374元。水產良種場每年財政撥款10.5萬元,自營收入5萬元,人平每月431元。
5、參保成本不低。如果比照同單位固定工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按在職人員月平918元作為繳費基數,現行繳費比例27%,離退休人員月平1**2元養老金標準,僅對**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進行測算的結果表明,這三家單位246名在職農林工月繳養老保險費60973元,179名退休農林工月支養老金181148元,每月收支兩抵缺口12**75元,全年收支缺口1442100元。現有在職農林漁工年齡普遍偏大,收支缺口會呈直線上升趨勢,給同級財政背上沉重包袱。類似這部分農林漁工,部分區、縣(市)還有近2000人,牽一發而動全身,勢必引起連鎖反應。
二、問題突出
1、參保無門。在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之初,農林漁工的問題已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由于國家、省均無明確政策,一直被耽擱下來。近幾年,這部分農林漁工一直向市政府、相關部門和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反映,希望能按**文件精神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市機關事業單位社保處也積極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匯報,至今未能很好解決。
2、生活無助。這些農林漁工雖然高高興興地在人事部門領回了退休證,卻沒有享受到應有的退休待遇;雖然按時,卻不能足額領取退休費,僅為正常退休費的57%左右,**林場和河洑林場農林漁工人平退休費分別為450元、600元,市農科所最低,僅為200元,該單位移民農工到退休年齡,只能享受一次性補助300元;**林場在職不在崗的農林工,單位僅僅發給每月50元生活費,遠遠低于城鎮低保水平。
3、心理失衡。這四家單位的國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已在機關事業單位參保,其中**林場已實行了社會化發放,退休人員人平領取基本養老金分別為975元、1243元、1077元和845元,而退休農林漁工(除水產良種場退休漁工外)僅為450元、600元、200元,對比同一單位農林漁工退休費相差一倍以上,最多的相差5倍以上。收入差距過大,心理嚴重失衡。
4、繳費無力。**林場、河洑林場和市農科所的246名農林工,全年需繳納養老保險費731676元,而已參保的國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每月需繳納養老保險費33476元,全年需繳4**712元,兩者合計共繳納養老保險費1133388元。若將移民農工計算在內,全年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在150萬元以上,僅憑這幾家單位現有財力是難以承受的。
三、積極應對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狀況;機關事業單位
2017年是全面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關鍵一年,機關事業單位將在本年完成養老保險參保工作,為了順利完成這一工作,提升改革的速度和效率是非常有必要的,相關人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政治措施,例如,保證養老保險制度具有公平性的提升,這樣才能在最大限度上保證改革工作取得應有的成效。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狀況
2009年1月,政府有關部門針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下發了相應的改革方案,該方案的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所對應的轉移和接續辦法進行制定并實施;第二,繼續推進針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所開展的改革工作;第三,在農村設置相應的新型養老保險試點;第四,針對在城市生活的無工作的老年居民,制定相應的養老保障辦法。2015年1月,國務院針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開展情況頒布了相應的《決定》,該《決定》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正在向公平、可持續的方向逐步邁進。當然,對機關事業單位而言,改革過程中制約因素帶來的不利影響同樣不容忽視,只有明確破解對策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加以應用,方可實現推進改革進程的目標。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制約因素
1.現有福利標準被拉低。現階段,機關事業單位在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時,面臨的首要制約因素就是現有福利標準被拉低,因此,建立平等的退休保險體系、實現養老保險體系的聯動是非常有必要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選擇降低單位養老金的方式完成對養老保險體系進行聯動的工作,會導致職工退休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從而使在崗職工承受更加沉重的心理負擔。通過對各國所應用的福利制度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福利所具有的較為明顯的特征在于其具有剛性,也就是說只能增加福利而無法將其減少,由此可以看出,選擇向下合并的方式對養老保險進行改革,難以取得應有的效果。2.對繳費基數與水平的確定存在較高難度。在部分機關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還沒有全面到位的情況下,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屬地化管理的政策,對于流域性機構而言,工作地點橫跨多省市,各省市對納入繳費基數的工資和津貼范圍存在差異,造成同一機構內職工繳費基數的構成項不一致,除此之外,在對之前年度工資收入進行補發時,繳費基數如何計入也是相關人員面臨的重要問題。上述問題的存在,均在某種程度上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貫徹落實產生制約。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破解對策
1.保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公平性。針對養老保險所開展的改革,不能僅僅針對機關事業單位,想要保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工作順利平穩的推進,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對養老保險改革涉及的范圍進行擴展。通過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所面臨制約因素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想要從根本上對制約因素進行破解,關鍵部分在于保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公平性,這樣做不僅能對制約因素進行有效破除,還能在最大限度上保證改革方向的正確性。2.加大對相關改革進行宣傳與推廣的力度。在對養老保險進行改革的過程中,人們需要明確一點,需要對養老保險負責的主體并不僅僅是國家社會,而是應當延伸至社會中的每一個人。因此,在推進改革進程的過程中,相關人員應當加大對改革的意義、所涉及的知識和實踐模式進行宣傳與推廣的力度,這樣做的目的是加深人民群眾對養老保險的認知程度,并在此基礎上對固有的思想觀念進行更改,完成由抵觸改革向支持改革的轉變工作。通過調查可以發現,現階段存在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對職業年金存在認知偏差,導致在開展對該養老金補充這一工作的過程中,普遍反映冷淡。想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逐步深化人們對職業年金的了解程度,將職業年金政策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具有的積極作用進行最大化呈現。作為典型的行政與服務行業,機關事業單位具有的功能通常屬于非盈利功能,因此,養老保險對職工造成的負擔相對較輕,這一情況的存在也曾引發社會其他階層的不滿。但是對機關事業單位而言,工資較低、缺少彈性等問題的存在又會導致職工產生不滿,進而出現消極怠工的情況,甚至影響部分職工做出“辭職下海”的決定。由此可以看出,職業年金的出現,會在很大限度上對就職于不同單位的不同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呈現出的精神面貌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具有較大彈性的職業年金,不僅能激發職工積極性,使他們在工作過程中將自身所具有的聰明才智進行最大化發揮,還能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入相應的社保軌道之中,將職工退休后生活的質量和水平與他們退休前在工作崗位的表現和努力程度掛鉤,在提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所具有靈活性的基礎上,保證社會制度達到應有的公平與公正程度,這樣做才能將養老保險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對職工退休后的生活加以保證進行完整呈現。3.應用循序漸進的方式完成改革。作為典型的系統工程,針對養老保險所開展的改革工作想要取得應有的成果,必須做到逐步推進。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起就針對養老保險制度開展了一系列的改革工作,作為推進系統工程進程的關鍵步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因此,想要穩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應用循序漸進的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有一部分專家學者指出,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速度與大部分同樣屬于發展中的國家而言速度是較快的,也就是說我國養老制度現階段正面臨著大量的資金債務,針對這一現象,政府部門制定了如下的改革計劃,該計劃共分四步:第一步,對保護底線進行建立,并在最大限度上保證其覆蓋率,保證我國的任何一位公民在步入老年后,無論曾經是否相在相關養老機構進行繳費,都可以避免陷入貧困的境地;第二步,對最基本的養老繳費率進行降低,想要達到這一目標,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尚未落實的資金債務進行社會化,即將承擔該負擔的主體向中央政府進行轉化;第三步,將現有的基本養老制度進行轉變,將傳統的雙層制度由全國公共監管制度進行替代,經過改革之后,個人賬戶就具備了完全流動的特性,并且能將市場回報率向參與者提供;第四步,對事業單位而言,在針對養老保險制度開展相應改革工作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對新機制和新制度進行創立,還需要對相關事業單位具有的實際情況加以考慮,保證對遺留問題的高效解決,杜絕由于遺留問題的存在,而導致新制度無法穩定、高效運行的情況出現。總之,筆者敘述的內容主要分為三部分,分別是基本狀況、制約因素以及破解對策,圍繞的中心主題均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改革”,重點則落在最后一個部分,即“破解對策”方面,行之有效的破解對策包括加大宣傳與推廣力度、應用循序漸進的方式完成改革等,以期通過筆者的敘述,能在某些方面為事業單位相關改革工作的開展提供幫助,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完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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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09年初啟動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進展緩慢,究其原因主要有:改革時機不恰當;改革降低了事業單位的福利標準;改革僅涉及事業單位,有失公平;法律和相關政策不健全;人員眾多,單位結構復雜等。要采取切實的政策措施,積極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做好養老保險的宣傳普及工作;劃分步驟,循序漸進;尊重公眾意愿,消除分歧;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同時改革,構建公平有序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規范事業單位分類,推進改革配套舉措;建立職業年金,提高退休收入水平。
關鍵詞 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改革試點
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09年初《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同時啟動了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個省市的試點工作。方案受到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但實際推進十分緩慢,沒有取得預想的效果。截至2009年底,五個省市有的在開會,有的在調研,沒有一個真正啟動了試點,沒有正式文件,沒有具體方案,各地都在擔憂后果,不敢貿然動作。是什么原因制約了方案的推行,我們應該如何應對,本文就此進行探討。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行緩慢的原因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在爭議中開始的,筆者認為阻礙改革進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
第一,改革時機不恰當。當前,全球金融危機依然兇險,國內經濟發展速度放緩,現在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會給在職勞動者帶來巨大的心理壓力,增加改革的難度。另外,2009年初各地在進行機構改革,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有所沖突,而且人力物力也難以兼顧試點工作。
第二,改革降低了事業單位的福利標準。試點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水平調整到與企業基本一致,這意味著事業單位人員未來的養老金將大幅降低。而事實證明,福利是剛性的,只能增加而很難減少,因此減少福利的改革是很難成功的。
第三,改革僅涉及事業單位,有失公平。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人員同樣從事國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但近些年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遠低于公務員,這次改革僅涉及事業單位,而公務員的高薪高福利完全不受影響,這顯然有失公平。
第四,法律和相關政策不健全。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沒有建立起系統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養老保險方面的政策并不健全,試點改革也沒有提出具體要求,因此在改革推行的過程中是難以規范的。
第五,人員眾多,單位結構復雜。全國各類事業單位涉及多個領域,百萬多個單位,幾千萬工作人員,涉及廣泛,標準有差異,想要統一起來難度很大。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行緩慢的對策
針對以上阻礙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進的原因,筆者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如下:
第一,做好養老保險的宣傳普及工作。養老不只是國家的義務,更是個人的責任。要提高養老保險的社會認知度,讓勞動者明白養老保險需要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并且鼓勵事業單位人員支持改革,積極參與補充養老保險,增強個人對養老保險的自我責任意識。
第二,劃分步驟,循序漸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個系統工程,具體操作需要分部有序的進行。首先,建立覆蓋全民的安全底線,保證每一個公民都不會受到生存威脅;其次,清償養老保險的社會債務,降低基本養老制度繳費率;然后,建立完善的個人賬戶管理機制,實行公共監管、私人運營,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率;另外,擴大補充養老保險覆蓋面,給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提供政策支持;最后,在結合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周全考慮工作人員的接受能力的基礎上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建立新制度,創立新機制,爭取最佳運行效果。
第三,尊重公眾意愿,消除分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臺前并沒有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公布時引發了事業單位人員的廣泛擔憂,甚至爭先提前退休,因此征求公眾意見、吸收民意民智是減少改革阻力的先決條件。參與意見的群眾應包括主要決策人員,更應該包括利益相關的事業單位人員,這是他們的權利所在。要積極發揮人大立法機關的作用,設置嚴格、規范的立法程序,消除相關人員的疑慮和不滿,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體現社會主義政治開明。
第四,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同時改革,構建公平有序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將公務員納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積極的帶頭效果,既可以減少其他單位的阻力,也方便以后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設計和規范運行。
第五,規范事業單位分類,推進改革配套舉措。對事業單位進行科學、明確的分類,不同性質的單位采取不同的待遇,類似企業性質的事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益性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待遇,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在開展不同性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配套進行人事制度改革,規范事業單位內部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簡化事業單位結構。
第六,建立職業年金,提高退休收入水平。在事業單位廣泛建立職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使退休人員收入來源多元化,提高退休收入的穩定性。市場化運作養老基金,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既可以減輕財政壓力,還可以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當前任務就要設計出臺適合不同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產品,以滿足不同職工的需求。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牽涉甚廣,要實現改革的順利完成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參考文獻:
[1]樸曙光.對深化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考.東北師范大學.2008.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方法及特點
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的順利出臺及改革的平穩進行,1994年福建省出臺了《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其中雖然實行了個人繳費制度,但未設立個人賬戶,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保險基金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基金。《暫行規定》的退休金支付辦法雖確定人員的三種身份及三種計發辦法,但由于沒有配套的具體操作辦法,實際上都是一種辦法計發,即:退休費按工作人員退休前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結合到齡時工作年限相對應的比例(70%-90%)打折扣。即機關單位實行的是職級工資制,工資構成由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地方性津補貼。退休時按工齡打折扣部分是基本工資,即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到齡時工齡所對應的退休比例進行折算。退休人員退休后的養老金調整基本上隨在職人員同步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金的計發辦法參照執行,與之類似。
上述養老金的計發辦法,實際上就是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翻版,其調整機制也是過去退休金的調整辦法,計發辦法實際上未因開展養老保險而作進一步的改革,只是有參保人員的退休金發放渠道由財政發放改變為社保發放,其他的并未改變。
目前,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具以下特點:一是計發辦法的出發點是強調與原來的退休費計發標準相銜接,基本上沒有實施社會養老保險的計發特點。二是調整辦法與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調資同步進行,其調資的政策及操作,沒有按照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活動規律進行。三是養老金的待遇水平沒有與單位的繳費及個人的繳費狀況掛鉤。四養老金的審批權限在公務員局。如莆田市參保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繳費其第一個月養老金除了公務員局批準的金額外,還有一筆一次性過渡養老金,即個人繳費超過2%以上部分退休時一次性返還;如有中斷繳費年限則其養老金按中斷年限每年2%倒扣。
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計發存在的問題
(一)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參保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仍沿用國發[1978]104號文件,養老金待遇與個人繳費沒有直接掛鉤,未建立個人賬戶,存在養老金替代率居高現象。由于這原因,目前出現較突出的利益矛盾問題:養老金的計發辦法與養老保險的收費狀況沒有直接關系,與個人的繳費沒有掛鉤,參保人員、參保單位的權利與責任相脫節,養老金待遇的高低與繳費的多少無關,養老金待遇水平的調整也與養老保險繳費的積累、個人收入狀況沒有直接聯系。無法體現繳費與不繳費、多繳費與少繳費在享受養老金待遇上的差別,極大地影響了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的繳費自覺性,因而參保單位和個人保險意識淡薄,繳費的積極性未能有效地發揮。
(二)與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給付模式不同,養老金待遇明顯高于企業退休人員,而且每當機關事業人員調薪,這個差距還會拉大,這不僅加大了事業單位轉制改企后改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難度,也阻礙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到企業工作的正常流動。
(三)2008年3月國務院決定在重慶、上海等五個城市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結果進展緩慢幾乎停滯,離退休人員擔心并軌改革后待遇降低,個別地區甚至出現上訪和要求提前退休的現象。
(四)退休審批權與業務經辦相分離。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養老金的發放及業務經辦,但離退休審批權仍由公務員部門負責,這種狀況造成了離退休待遇審批與養老金發放相互脫節。
(五)沒有形成科學的給付機制。退位費計發幾年一個檔次,結構不合理,水平差距大,退休待遇調整與在職人員提高工資同步進行,沒有形成適合自身特點的正常調整機制,難以科學地解決退休人員待遇與物價上漲、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問題。
(六)對于全額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來說,不參保也可以拿一樣的退休金,其他參保的人員個人反而要被扣開始2%至目前8%的保費,因而,參保人員存在早保早吃虧的問題。由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分級統籌的不統一性,全額撥款的單位,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納入參保,有的未納入,權利與義務不平衡性,矛盾突出。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的探索
(一)首先要改革退休審批權與業務經辦相分離問題。下一步隨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機構重新組建,退休審批權有望歸屬同一部門。
(二)取消養老金按中斷年限每年2%倒扣的做法。參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計發模式,按累計繳費年限計發養老金。2%倒扣比例明顯偏低,不利于養老保險費的籌集。
(三)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今年總理報告中提到要“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等要求,從制度上實現公平,在規則上實現公平。做好頂層設計,實行一步到位,機關事業單位全員參保、全面推開、省級統籌、逐步過渡全國統籌。實行與企業相同的以繳費工作年限和繳費工資額及個人賬戶儲存額為依據的結構性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具體實施辦法為:
1.改革實施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2.改革實施前參加工作、改革實施后退休的“中人”,在按規定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按照企業辦法再增加一塊過渡性養老金,以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按一定比例計發。
3.改革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老人”,仍然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標準計發養老金,并實行與企業離退休人員相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4.建立職業年金。完善職業年金制度應成為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機關事業單位大口徑人數將近4000萬,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完善后,每年繳費增量將超過2000億元。職業年金制度可以按照地方財政收入水平、地區物價、消費水平相適應的地方性補貼來建立。確保全國改革方案實施時點前的機關事業單位按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水平不降低,實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待遇早日并軌。
(四)遵循“繳費與待遇掛鉤”的原則,實行個人繳費并建立個人帳戶,體現公平性;同時實行與在職人員增資相脫鉤,將經濟社會發展、物價波動等作為參照指數的養老金調整辦法。
(五)統一調整養老金支付項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了正常發放的離退休費、生活補貼、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外,是否可以考慮把高齡補貼、撫恤金、一次性困難補助、在職人員死亡喪葬費等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切實減輕差額、自收自支等非財政全額預算單位負擔。體現社會保險制度的優越性、互和共濟性。
但由于種種原因,對青島市同樣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央、省駐青事業單位卻一直沒能參加青島市當地的養老保險。近期,筆者對中央、省駐青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地化問題進行了調研。
一、中央、省駐青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地化問題提出的背景
近年來,駐青單位特別是駐青科研機構、高校(事業單位)等在對青島的改革開放、科學發展、培養拔尖技術人才等方面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也給青島帶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良好而有影響力的社會效益。
2003年《青島市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市政府152號令)及《實施細則》對青島市事業單位參保范圍進行了規定,其中明確了只有中央、省、部隊駐青事業單位及其合同制工和已經參加了青島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中央、省、部隊駐青單位及固定職工可列入我市事業單位保險參保范圍。因此,其他中央、省駐青事業單位暫未納入我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對此,駐青事業單位,特別是科研單位及高校對此反映較強烈。自2007年以來,每年青島市人大、政協的提案和建議中都有關于中央、省駐青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地化的議案。可以說,駐青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地化問題已經成為一項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
二、青島市中央.省駐青事業單位的基本情況
通過近期對駐青單位、市府督查室等單位、部門的走訪調研,筆者掌握的中央、省駐青單位約有101個,主要分為:㈠國家、省職能部門18個單位;㈢大學、大專院校、科研院所25個單位;㈢金融行業監管部門、金融單位25個單位;㈣能源、交通、通訊公司16個單位;㈤大型工業、貿易企業14個單位;㈥部分駐青部隊工廠及其他3個單位,共有六大類(《中央、省駐青單位名單》附后)。其中:第一類18個單位均為駐青機關單位,因職工均為公務員,所以按規定只參加我市的醫療、生育保險,不參加養老保險;第三類金融行業25個單位均為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原為行業統籌,99年以后改為省級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第四、五、六類均為企業,已按規定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目前養老保險屬地化問題比較突出、呼聲較高的主要集中在第二類的大學、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共有19個事業單位。
經測算,這19個駐青事業單位共有在職人員11400人,離退休(職)人員5742人,在職、退休人員比為2:1,如果參加養老保險,按現行事業單位繳費基數、比例,月繳納額1136萬元,月支付額1511萬元,每月收支缺口375萬元,年收支缺口4500萬元。
19個單位中有13個受益單位(支大于收),共有在職人員9036人,離退休(職)人員4917人,在職、退休人員比為1.8:1,月征收養老保險費910萬元,支付養老金1300萬元,收支缺口390萬元,年收支缺口4680萬元,其中受益最大的為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年受益約1488萬元。
19個單位中有6個貢獻單位(收大于支),共有在職人員2364人,離退休(職)人員825人,在職、退休人員比為3:1,月征收養老保險費226萬元,支付養老金210萬元,收支結余16萬元,年收支結余192萬元,其中貢獻最大的為山東省眼科研究所,年貢獻43萬元。
通過以上測算數據可以看出,19個單位中大多數是受益單位,而近幾年來強烈要求參加青島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正是幾個受益較大的單位,而其他幾個貢獻單位從沒有主動提出類似要求。
三、駐青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屬地化存在的問題
中央、省駐青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前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社會保險政策限制。全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政策尚未出臺,國家、省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沒有統一的政策,中央、省駐青事業單位的未來走向難以確定。另外,青島市第152號令沒有將駐青事業單位納入青島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如要納入需修訂政府令。
二是現行財政體制的限制。上述駐青事業單位如果全部納入我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將形成較大的基金收支缺口,而且基金收支缺口會隨著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的調整而不斷加大。由于目前國家、省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沒有統一的政策,中央、省駐青事業單位經費渠道又分屬不同財政,基金缺口該如何解決,尚未形成統一的意見。況且青島市的地方性政策很難對駐青事業單位形成較有力的約束,可能會出現因受益單位積極參保、貢獻單位不愿參保而加大了收支缺口的問題。
四、下步工作計劃與相關建議
打開山東東營河口區物資局下屬企業的退休職工田元春的賬本,他從2007退休至今雖然退休工資翻了一倍,但是他的生活仍不寬裕。
田元春:退休這一年的工資是800元,五年漲到1620元,比我們同時期在部隊分下來的戰友們,人家都4500多,一個人趕仨。
在北京的街頭,當問到養老金時,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職工回答也不盡相同。
市民:我是離休的,也就5000多吧。
市民:我是退休教師,我的退休金現在不到3000,像我們大舅子,二舅子他們都是在企業工廠里,他們也就1000多。
對于這種現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表示,退休待遇差的產生是因為我國現行的退休制度不同所造成的。
由于我國實行養老金雙軌制的退休制度,企業職工實行由企業和職工本人按一定標準繳納的“繳費型”統籌制度,而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金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尹蔚民強調,最根本的解決辦法是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現狀:雙軌制由來已久
建國伊始,養老雙軌制已存在。企業職工和公職人員依據不同制度,公職人員的養老待遇優于企業職工。
專家認為,退休金雙軌制存在諸多不合理。公務員個人無須繳納社保基金,由國家全數為其退休金買單(實際上也是用納稅人的錢為其買單),而退休時能領取比企業和社保人員更高的退休金。企業人員要繳納社保才能在退休后領取養老金,而且比公務員少得多。在個人繳不繳養老金、養老金領取多與少和用納稅人的錢為部分人繳養老金之間,這是三重不合理。
雙軌制退休金體制還造成社會資源浪費。雙軌制使大量人員對機關事業單位趨之若鶩,持續不斷的公務員招考熱便是明證。這不僅導致機關事業單位難以裁減冗員,加重負擔,而且阻礙和抑制大量有才能和創造性的公民投身于企業、服務業,以及能直接創造財富的其他行業中。
雙軌制的退休金制度也使貧富差距有所拉大。一部分人隨著社會改革在大幅增加收入的同時又不負擔繳納個人養老金,而另一部分人則常年要繳個人養老金,使得富者越富,貧困者越來越窮。僅僅是靠小幅提高企業人員的退休金,根本不可能扭轉兩種退休金體制所帶來的極大差異,更何況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也在不斷加工資和提高養老金。
解決現行養老金不公問題的最好做法就是徹底改革養老金制度,把雙軌制逐步改為單軌制。當然,退休金或養老金制度從雙軌制過渡到單軌制,也不能搞平均主義,否則同樣不利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力。這就要求根據勞動者為社會服務的時間、崗位、職務和職責以及個人平時繳納養老金的多少來確定其退休金的多少。
對比:養老金差距凸顯
公務員不僅不用繳養老金,拿到的退休金還遠遠超過企業職工。記者分別給一位企業職工和一位公務員算了一筆賬。企業職工退休工資主要是由基本養老金組成,其中基本養老金在計發時又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地方養老金等主要三部分組成。
企業職工陳小姐以4000元為繳費基數,個人每個月需繳納養老保險320元,如果按現在政策退休,以工齡20年計算,那么陳小姐退休后可以領到多少錢呢?以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是2600元計算,那么陳小姐的基礎養老金部分=(2600+2600)除以2×20×1%,即520元。而個賬戶養老金=320×12(月)×20(年工齡)除以150(注:女性固定為150個月),即600元。地方養老金=8.64除以2×10(年)×1%,即43.2元。因此,陳小姐的退休工資只有1183元。
以廣州為例,廣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專業人士表示,按廣東省目前經濟發展水平來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幾乎每年都在以10%左右的水平增長,因此職工基礎養老金也在不斷地增長。目前實施養老保險待遇是一種激勵機制,鼓勵廣大職工繳費,其繳費年限越長、繳費越多,其得到養老金就可能更多。
由于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人員是屬于財政退休,因此其退休待遇一般都與級別、工齡等掛勾。記者雖未獲得公務員退休工資的具體計算方法,但通過大量采訪得知,以目前廣州市的待遇,一般科員退休時都有3000多元,而副科級有4000多元,正科級5000多元,副處級則有7000元左右。因此,即使是一直以科員身份工作到退休時,其退休待遇都比企業職工多出兩三倍。
方向:用3~5年解決問題
“造成雙軌制是有其歷史原因的,但必須用3~5年的時間首先解決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問題。”
中山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申曙光教授表示,目前公務員、事業單位與企業的退休待遇確實存在差異,該如何解決?他認為,現在遇到的阻力很大,與相關改革方案不成熟有關。
企業退休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有差異,是客觀存在的問題。而一直致力研究社保問題的專家申曙光其實也一直在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制改革方面的研究。這個差異是如何形成的?他分析說,差異的造成是有歷史原因的,這個客觀事實導致這三者在退休的時候,不可能沒有差異。“原來的企業為了適應市場改革,采取了繳納社保的方式解決企業職工的退休問題,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則一直沒進行整體性的改革,但方案一直在形成的過程中”。申曙光表示,這種客觀差異造成了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員工的待遇不平等。
對于眾多網民要求取消雙軌制對解決這種不平等的呼聲很高,申曙光教授特別強調,關鍵的問題是要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同時建立職業年金,并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而不是試圖較大幅度地降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去解決“待遇不平等”的問題。
網民列舉“雙軌制”的“十宗罪”
[第1宗]
這個政策顯失公平,由于差距過大,使貧窮的國企人員(壟斷行業除外),特別是退休與下崗人員更貧窮,富有的機關與事業單位人員以及退休人員更富有,使分配政策不公平、不合理、不協調、不公正;
[第2宗]
破壞和諧,由于差距過大,使各方面矛盾增多,使得這個社會越來越不安寧,而且由于嚴重超過兩極分化的警戒線,也極容易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與動蕩;
[第3宗]
嚴重傷害了弱勢群體的感情。由于差距過大,必然使曾經為四個現代化作出重大貢獻的國企退休與下崗職工,有一種被冷落、被歧視、被貶損、被欺侮、被剝奪的感覺。同時,也嚴重挫傷了在崗的企業職工、干部與科技人員的積極性;
[第4宗]
阻礙了經濟的快速發展,由于差距過大,只能使少數人掌握資金而使絕大多數人的生活不能富裕,這就很不利于刺激消費,使經濟發展的速度得不到提升;
[第5宗]
影響了黨的形象與政府威信,差距懸殊的分配政策,嚴重違背了“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使黨與政府的政策在威信上大打折扣、使“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成為一句空話;
[第6宗]
攪亂了就業秩序,由于差距過大,而且公務人員的工作既穩定、收入又很可觀,可謂權、利俱佳,這就極易造成千軍萬馬都擠獨木橋的態勢(每次報考公務員都會出現擠破頭的局面,這已成為事實),弄得別的行業人員工作很不安心,特別是年輕人恐怕更是這樣;
[第7宗]
不利于機關與事業單位人員的思想建設,差距過大的結果,很容易造成公務員與事業單位職工隊伍,養尊處優、工作渙散、相互推諉、人浮于事,優越感強、工作效率低、嚴重脫離群眾的人群會越來越多;
[第8宗]
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由于懸殊差距的存在,容易導致窮人受氣、富有者神氣、互相傷和氣的怪現狀,出現人與人之間的不團結,甚至一切以金錢擺平、不顧一切的大案、血案,影響了社會治安;
[第9宗]
違背了小平同志的愿望與教誨,小平同志曾說“社會主義的目的就是要全國人民共同富裕,不是兩極分化。如果我們的政策導致兩極分化,我們就失敗了”,那么在事實面前,我們的政策到底是正確呢還是錯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