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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2014年檢察改革試點工作的啟動,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繼2013年被高檢院確定為主任檢察官制度改革的試點單位后,再次成為上海市檢察系統先行試點的改革排頭兵。 完善辦案隊伍的結構和梯隊
作為此次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員額制無疑有利于實現檢察官的精英化。試點工作啟動后,閔行區檢察院召開了分類管理工作專題部署會,根據員額控制目標和本院隊伍結構現狀,確定人員分類的具體方案。同時,制定了檢察官崗位設置規劃、崗位意向表和崗位說明書,明確每個業務部門擬配的檢察官數量和五年內的超額與缺額情況,全面征詢全院干警的崗位選擇意愿。強調以辦案為中心,提高檢察官的地位和待遇,促使一些符合條件的檢察官回歸辦案一線,對于辦案隊伍的結構和梯隊完善起著重要作用。
據了解,以往辦案部門的檢察官受行政級別所限,想要改善工資、福利和各種待遇,只有通過晉升行政頭銜這條唯一的渠道,由此導致很多辦案能手被行政的指揮棒所“指揮”:對于身在基層檢察院業務部門的干警來說,他們最多只能達到正科級,因此出現了一些在刑檢部門的檢察官達到了最高行政級別后,往往會選擇調至壓力相對較小、責任相對較輕的監督部門或綜合部門,令主要業務部門出現“青黃不接”的現象。據閔行區檢察院參與制定此次改革方案的負責人介紹,該院檢察官員額比例雖然控制在34%以內,但檢察官的部門分布結構卻不盡合理,主要體現在具備檢察員資格的資深檢察官較多集中在訴訟監督部門和綜合部門,而刑檢部門的辦案人員年齡偏年輕化,不利于人才的培養。實行員額制后,檢察官的職務級別與行政級別將逐步脫離,檢察官、檢察官助理在同等級實行按期晉升,新選任檢察官則由市遴選委員會進行擇優選任,這對于增強檢察官的職業榮譽感,促進檢察官回歸業務部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14年10月,閔行區檢察院的每位干警都填寫了一張意愿表,根據業務部門先行調整,同時按照個人意愿和組織安排相結合的原則,原本一些在訴訟監督部門的資深檢察干警自愿選擇回歸一線部門。
分類管理的檢察官將實行單獨職務序列,在待遇和退休年齡等方面相對于普通公務員會更有優勢,有越來越多的干警想加入到檢察官隊伍中。根據閔行區檢察院此次回收上來的干警意愿表,目前身在綜合部門的具有助檢員、檢察員資格的干警普遍有回歸業務部門的意愿。因此,在順利推進改革的同時如何確保隊伍的穩定性成為考驗決策者智慧和勇氣的一道難題。為了確保改革平穩有序過渡,閔行區檢察院嚴格按照上海市檢察院規定的“老人老辦法”原則,結合本院隊伍結構狀況,對符合條件的檢察員、助檢員實行分步擇優回歸,但今后新招錄的人員將嚴格按照分類管理的模式運行,檢察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等將來原則上就不能跨部門交流。 “最靠譜的把關人是自己”
“誰辦案,誰決定,誰負責”是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基本原則,早在2011年,閔行區檢察院在上海市檢察院的指導下便開始著手探索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為凸顯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閔行區檢察院構建了辦案組織模式,在業務部門設置了26個主任檢察官辦案組,辦案組按照序號依次排列,每組分別由一名主任檢察官、不少于兩名的承辦檢察官和若干名輔助人員組成,以此作為該院的基本辦案組織模式。同時,為了保證辦案效率,主任檢察官辦案組還實行專業分工,形成了包括“輕微刑事案件、金融和知識產權案件、職務犯罪案件、未成年人案件”等專辦小組。
辦案有了決定權意味著身上的責任也重了,配合主任檢察官制度,此次改革強調了檢察官辦案質量的終身責任制。為確保辦案質量,閔行區檢察院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注重配強主任檢察官隊伍,規定主任檢察官必須是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或者省市級以上業務標兵稱號的檢察員。在該院現有的26名主任檢察官中,具有全國或省市級業務標兵稱號的共11名,占42.3%,形成了一支高素養的檢察官領軍隊伍,為提高司法辦案質量提供了有力保障。另一方面,辦案質量的終身責任制也逼出了干警的辦案獨立能力與更強的責任心,據主任檢察官劉莉介紹:以往由于擔心個人承擔責任,部門內的其他主任檢察官遇到沒有把握的案件時,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向部門領導匯報,如果部門領導也拿不準就又向分管檢察長匯報,甚至啟動檢委會程序。如今80%的案件都必須主任檢察官自己拿主意,隨之而來的變化是請示匯報少了,思考查閱多了,到領導辦公室少了,到看守所多了。“專業、獨立、公正、責任”為核心的司法理念日漸成為共識,與此同時辦案效率也得到了有效提高,如2014年1月至8月份,閔行區檢察院受理審查案件的平均審結天數同比縮減了7.5天,且自這項制度實行以來,全院無一起錯案,法律監督工作也展現良好勢頭。
據了解,司法改革試點前期,閔行區檢察院以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為主,隨著分類管理的推進和檢察官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和精英化,目前正逐步探索向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過渡,從而突出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截至2014年11月,閔行區檢察院根據上海市檢察院出臺的各項指導意見,先后啟動了對《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實施辦法》、授權清單、考核辦法等相關制度的修訂工作,以推動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盡快落實。 愛“挑刺”的案件評查員
(2004年10月15日)
各位領導、同志們:
我鎮鎮級機關機構改革,從今年7月底成立機構改革領導小組開始,經過精心準備、宣傳發動、人員分流、人員定崗、總結上報,到今天的總結大會共五個階段,歷時近兩個多月,在市委、市政府的指導下,在鎮黨委、鎮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機關機構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組織下,圓滿完成了鎮級機關機構改革任務,達到了預期目的。下面,我就從改革的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和經驗、主要成效等幾個個方面進行總結,并公布機關正副科級干部任命情況,之后鎮黨委黃堯書記將作重要講話,針對機構改革后機關面臨的新形勢,提出希望和要求。
下面,我先講第一個問題:總結經驗,鞏固成果,不斷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一、鎮級機關機構改革的基本情況
今年年初,市委、市政府下發了《關于合并鎮機構編制調整和人員分流工作的意見》,要求合并鎮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機關機構改革。接到文件后,我鎮即根據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進行了認真反復的研究,采取上下結合的方式,多方征求意見,反復協商,結合我鎮實際,擬定了機構改革方案。方案經市里批準后,我鎮就迅速進入角色,全面開展機構改革工作。7月底,完成了前期準備組織工作,成立了鎮級機關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及辦公室;8月1日至5日,完成了學習、宣傳、發動工作,召開了鎮級機構改革動員大會,并分口子召開座談會,向干部職工公布了機構改革的精神和政策規定;8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月6日至10日,完成了人員分流工作,通過組織談話、座談會等形式,對提前離崗退養、提前退休、內退、清退的有關人員做好過細的思想工作,明確分流待遇,順利完成了人員分流工作;8月11日至20日,完成了人員定崗工作,研究確定了機關機構設置,通過引入競爭機制、組織研究決定等方式,確定了機關中層干部崗位的配備;8月下旬開始,完成了總結上報工作,以黨委、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了機關正副科長定崗情況,并將機構改革情況進行了總結,并上報至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今天的機關大會,表明了今年的機關機構改革暫時告一段落。
二、主要做法和經驗
這次鎮級機關機構改革內容多、涉及面廣、任務重、時間緊,為了使改革工作與各項日常管理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鎮黨委、鎮政府統一部署,改革領導小組精心安排,認真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各項改革工作。回顧前一階段的機構改革工作,主要有四個方面特點:
1、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完善的方案,是搞好改革的關鍵。機構改革,是關系到全鎮發展和穩定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強,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要求高。因此在改革過程中,鎮黨委、鎮政府自始至終把改革當作頭等大事來抓,7月底成立了由*書記任組長,*鎮長、*總、*主席、分管副書記及辦事處主任為副組長,組織、紀檢、人事、財政、勞動社保等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確保了機關穩定和改革中各項工作的順利推進。領導小組成立后,就對改革的有關政策和辦法及鎮機關人員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反復斟酌,按照上級規定,結合我鎮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一個成熟的改革方案,對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調整、定崗方法及人員分流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對內設機構、年齡劃定等方面都采取了靈活運用的方法,對退休、內退和自用人員的清退還明確了比較優惠的政策,為改革取得成功奠定了基礎。對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做到隨時研究,及時決策,增強了工作的預見性和指導性。在鎮黨委的統一領導下,改革領導小組具體組織實施,每個階段、每個步驟、每個環節都緊緊圍繞改革方案,并安排得緊湊而又穩妥,保證了改革按黨委的部署實施。
2、充分宣傳發動,做好思想工作,是搞好改革的基礎。機構變化,人員縮編,進退去留,都牽涉到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我們以穩定人心,保證機構改革順利推行為出發點,及時開展了疏通思想、釋疑解惑的思想政治工作。首先認真進行了戰前動員。8月初召開了機構改革動員大會,就機構改革的重大意義、遵循的方針原則、實施方案步驟等給大家交了底,引導大家認真對待改革,使大家提高了認識,端正了態度,統一了思想,都感到改革是大勢所趨,是時代的要求,是發展的需要。會上5位同志作了表態發言,會后全體機關人員也紛紛表態,表示全力擁護和支持改革,并以積極的心態投身改革。其次,對全體機關工作人員按類別進行深入調查了解,特別是對干部職工的思想動態進行了摸底分析,對機關工作人員能否適應轉崗后的工作需要,特別對可能列為退休、內退、讓崗及分流人員的心理狀態等一系列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在此基礎上采取了分口子交流談心等形式,打消了許多同志的思想顧慮,使這些同志能夠以大局為重,正確處理個人利益與全局利益的關系,以平和的心態對待改革。以往機構改革中書記、鎮長辦公室門庭若市的情況也沒有了。第三是通過大小會議、支部活動等各種機會打招呼,對大家講清組織上既要堅持政策的嚴肅性,也要盡可能照顧一些同志的實際困難,讓干部職工放下思想包袱。嚴細認真的思想工作和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避免了大的思想波動,絕大多數干部職工表現出了講政治、講大局、講團結、講風格的高尚情操。
3、引入競爭機制,充分體現民意,是搞好改革的保證。人員定崗和分流是機構改革的難點和重點,也是機構改革成敗的關鍵。改革領導小組經過反復研究和認真推敲,對司法、鎮管愛衛、招商中心、安監辦、教管辦5個崗位引入競爭機制,在全機關中公開招聘其負責人。通過職位公布、報名、面試答辯、競職演說、民主測評、組織考察、黨委討論、任前公示等程序,一批年輕干部脫穎而出,在新的工作崗位上走馬上任。在此過程中,我們充分發揚民主,走群眾路線,根據優化人員結構的要求和每個干部的發展潛力,因職選人,人盡其才。這種憑黨性用干部,以競爭任干部,靠群眾選干部的作法,得到了廣大群眾的認可,產生了積極的效果,一是為組織上選人用人提供了可靠的依據,二是為許多靠能力做事的人提供了機會,三是使機關人員產生了危機感和緊迫感,并激發了其提高自身素質的自覺性和信心,四是提高了選人用人的透明度,加快了政務公開的進程,五是增強了機關干部的民主意識,營造了民主氛圍,增強了機關活力。
4、圍繞改革目的,堅持改革原則,是搞好改革的根本。在改革中,我們牢牢記住改革的目的,嚴格控制進口,在一批同志被分流的情況下,全機關沒有新進一個人。凡是缺人的部門,一律采用內部調劑的辦法予以解決。在干部任用上,我們堅持黨管干部、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寧缺勿濫、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并嚴格按照改革方案組織實施。在中層干部競爭上崗工作中,公平競爭,注重德、能、勤、績,重點考察品德和實績,尊重群眾意愿,尊重考核組和分管領導意見。在改革的整個過程中,始終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所有崗位都經過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
這次鎮級機關機構改革,按照“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經過全體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圓滿地完成了任務,達到了預期的目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現在:
1、精簡了機關機構和人員編制。在這次機關機構改革中,我鎮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科學合理的設置上報機關機構和人員編制,并嚴格執行市委、市政府下達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數。在改革過程中,1名協理員提前離崗退養,16名事業編制人員提前退休,8名事業編制人員辦理內退,15名自用人員被清退,16名正副科級中層干部退居二線。通過機構改革,鎮級機關變得更加精干高效。
2、明確了職能,理順了關系。根據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鎮鎮級機關機構改革將機關設置為15個辦公室、2個派出機構和7個鎮管事業單位。15個辦公室分別是黨政辦公室、組織人事辦公室、紀檢監察辦公室、宣傳文明辦公室、群團辦公室、人武部、財經辦公室、社會事業辦公室、計劃生育辦公室、綜合治理辦公室、鎮村建設管理辦公室、農副業辦公室、招商引資辦公室、經濟管理辦公室、安全監督辦公室,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分別下設了不同的科室;2個派出機構分別是鹿苑辦事處、妙橋辦事處;7個鎮管事業單位分別是農技推廣服務中心、經濟服務中心、衛生管理服務中心、財務結算中心、建設管理服務中心、勞動和社會保障所、文化服務站。通過改革,進一步理順了機關各科室之間的職責關系、職責范圍和權限。并重新核定了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責任人以及一般干部崗位職責,進一步明確了科長與科員之間、科員與科員之間的工作關系。
3、優化了機關干部隊伍結構。在改革中,我們按照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機構改革方案中明確了人員定崗辦法,對中層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員聘任條件、辦法和程序進行了詳盡地說明,經過競爭上崗和組織任命,機關干部隊伍結構得到了調整,現在,機關中層干部平均年齡由原來的45歲左右下降到39.8歲,平均下降5歲。中層干部的文化層次也得到了提高,本科、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占半數以上,這次改革有1名普通辦事員競爭到正科級干部崗位,有3名副科級干部競爭到正科級干部,有7名普通辦事員競爭到副科級干部。通過改革,機關中層干部的年齡結構和文化層次得到了較大的改觀。
4、促進了機關作風的轉變。這次機關機構改革是一次震動,是一次教育,也是一次檢查。改革動員大會之后,廣大干部職工不僅積極響應黨委、政府的號召,擁護、支持和參與改革,而且從黨委、政府的決心中認識到了這次改革是真改而不是假改,許多同志坐不住了,產生了危機感,感覺到坐鐵交椅、吃安穩飯是行不通的,光靠混日子是混不下去的,激發了改革和競爭意識。在競爭上崗中,大家勇敢迎接挑戰,踴躍報名競爭,慎重選擇崗位,認真準備演講,自覺接受挑選,并表示如果能競爭上,一定努力工作,不辜負組織和群眾的期望,如果落選也不泄氣,更要刻苦學習,努力工作。世界秘書網版權所有,在這次競爭上崗中,大家準備充分,在面試中沉重冷靜,演講認真而又精彩,充分展示了自己的優勢,許多同志談思路和打算有創意,實際上這也是一次自我教育的過程,也是一次鍛煉和提高的過程。通過競爭,許多同志受到了強烈的震動,明顯地感到危機就在自己身邊,真正明白了今天不愛崗明天就落崗、今天不敬業明天就難以擇業的深刻含義,從而工作作風發生了明顯轉變,在改革期間,機關勞動紀律、工作態度、工作效率都有明顯的改觀,各部門工作井井有條,保證了改革和各項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5、形成了新的用人機制。這次鎮級機關機構改革為廣大干部職工提供了一個施展才干、展現優勢、公平競爭的舞臺和機會,也給部門提供了選拔人才的廣闊天地,形成了良好的競爭激勵機制,為擇優選配干部、合理配備機關工作人員探索了一條新路子,為我鎮機關建立新的用人機制積累了經驗。在本次改革中,對上崗的正副科級中層干部試行聘任制和任期制,打破了干部職務終身制。
目前,機構改革雖然告一段落,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長期的、需要不斷深化的工作。這次機構改革中許多成功的作法,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探索了路子、積累了經驗,我們要借這次機構改革的東風,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使其步入民主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在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一點是:這次機構改革由于編制縮減和年齡的限制,有一些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群眾基礎都比較好的同志從中層崗位退了下來;一些同志服從組織分配,被分流到企業,但這決不是說,被分流的同志就是干得不好的。被分流的一些同志平時勤奮工作,任勞任怨,在這次機構改革中又表現出了很強的大局意識,這種高風亮節非常值得我們學習。這是我要講的第一個問題,總結經驗,鞏固成果,不斷深化機構改革。
下面,我講第二個問題:公布崗位,明確分工,樹立只爭朝夕的觀念。這次機構改革,涉及人員多,機構設置變化大,人事調整也比較廣。雖然大家都到崗上崗了,但是有必要在今天會議上,把各自的崗位責任作出進一步明確。因為涉及到我們年初的條線責任制考核。人員相對減少了,但工作目標不能變;人事調整了,責任考核不能變;機構設置變化了,承擔的職能不能變。我們在座各位要樹立只爭朝夕的工作觀念,把各項工作做得更好。下面我就宣布一下改革后的機構設置及崗位。根據*委發[2004]30號、31號、32號文件:
××××××××××××××××××××××××××××*
以上職務從公布之日起,原鎮機關內設科室負責人的職務自行免去,不再另行發文;關于檔案職務,大家可以到鎮組織人事辦或黨委辦查閱*委組[2004]33號文件。
本刊訊 4月2―3日,2007年全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在四川省成都市召開,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陳德銘到會并講話。
陳德銘指出,2006年,改革工作呈現點、線、面全面推進的良好局面,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改革繼續深化,為經濟社會發展注入了強大動力。
陳德銘指出,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還存在著不少隱憂和問題,―些社會問題也比較突出,促進社會和諧的任務艱巨。
為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就需要繼續圍繞消除不利于發揮市場基礎性作用的體制機制障礙、圍繞消除不利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體制機制障礙、圍繞消除不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體制機制障礙,全面推進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體制改革。
陳德銘指出,2007年和今后一個時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能否真正轉入科學發展軌道、走上和諧發展之路的重要階段。關于2007年的改革工作,著重強調以下幾個方面:
――著眼于轉變政府職能,積極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加快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今年,要繼續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推進依法行政,抓緊研究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方案。
――著眼于提高競爭力和控制力,推進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重點是,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推進國有大型企業股份制改造,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開展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試點,規范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著眼于完善宏觀調控體系,推進財稅、金融等體制改革。財稅體制改革方面,重點是,加快公共財政體系建設,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預算管理制度,制定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的方案和措施,建立規范的政府非稅收入體系。做好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各項準備工作。完善有利于節能降耗的財稅政策。金融體制改革方面,重點是推進中國農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深化國家開發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改革。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穩步發展股票市場,加快發展債券市場、積極穩妥地發展期貨市場。加強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推進股票、債券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著眼于促進社會和諧,深化社會領域體制改革。重點包括:一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繼續落實公務員工資制度和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工資協商機制,合理調整并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進一步規范國有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壟斷行業的收入分配。研究提出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見。二是深化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盡快使城鎮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工傷保險覆蓋到各種所有制企業。穩步擴大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試點工作。開展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大力推進農民工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工作。研究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辦法。三是深化教育、衛生、文化體制改革。以提高質量為核心,加快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建立健全國家獎學金、助學金制度,落實助學貸款政策。加快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建設以社區為基礎的新型城市衛生服務體系和以新型合作醫療為基礎的農村衛生服務體系。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進文化事業單位改革和經營性文化單位轉企改制。研究制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和相關配套政策。四是完善社會管理體制、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
――著眼于統籌城鄉發展,深化農村體制改革。重點是,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擴大農村綜合改革試點范圍。加快農村金融改革,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新型金融組織,培育多種形式的小額信貸組織。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雜費。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范圍,提高大病統籌水平。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出臺關于進―步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繼續推進城鄉統籌就業試點。
陳德銘指出,做好上述重點改革工作,需要各地區、各部門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職能分工,周密部署,扎實操作,奮力攻堅。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協調和服務,并認真抓好自身牽頭的改革工作,力爭取得新的突破。
一要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要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十一五”規劃的要求,加快對中長期改革工作的總體指導。根據中央對年度經濟工作的部署,制定出臺年度改革指導意見或實施要點。協調重大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實現改革的重點突破和整體配套。還要加強對重大改革問題的前瞻性研究,主動向黨委、政府提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建議。
二要繼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投資體制改革是發展改革部門牽頭的一項重大改革,各方面對這項改革的行動和效果十分關注,我們必須進―步落實《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完善配套措施,扎實推進這項工作。今年,要改進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程序,頒布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修訂《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統一規范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繼續推行代建制,抓緊建立政府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
三要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轉變增長方式、實現科學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是,理順資源價格體系,健全反映資源稀缺程度、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價格形成機制。
完善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差別電價和水價政策,健全排污收費制度、年底前所有城鎮都要收繳污水處理費,并逐步提高收費標準,所有設市城市都要在規定期限內收繳垃圾處理費。
四要加快壟斷行業管理體制改革。壟斷行業是國有經濟最集中的領域。這些行業往往從行政性管制和市場壟斷地位中雙重獲利,并通過各種形式轉化為本行業的高工資和高福利,形成了豐厚的既得利益以及公共政策的影響能力。社會公眾對此反映強烈。今年,要穩步推進電力體制改革,抓緊處理廠網分開遺留問題,推動電網企業主輔分離,健全電力市場監管體制。研究提出鐵路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加快推進鐵路投融資改革。繼續落實電信和郵政體制改革措施。
五要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出臺后,少數人認為會動搖國有經濟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也有人認為非公有制經濟是“玻璃門”,好看進不去,許多措施至今沒有落實到位。今年,《意見》的配套文件要全部出臺或基本出齊,已經出臺的文件要在落實上下功夫。要認真落實放寬市場準入的規定,切實消除“玻璃門”現象。進一步優化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和非公有制企業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規范勞資關系。大力實施中小企業成長工程,推進中小企業轉入科學發展軌道,全面提升企業自身素質。
六要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實施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以點帶面地推進改革,是改革取得成功的一條重要經驗,也是新時期推進改革的有效方式。這次會議,印發了我委擬訂的有關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意見”,請大家認真討論和修改。需要強調的是,進行綜合配套改革試點,不是給優惠政策,不是搞不平等競爭,而是試圖通過區域性的體制機制的率先創新,推動面上的改革。有關地區要把推進綜合配套改革試點與完善宏觀政策、優化產業布局、促進城鄉和區域協調發展緊密聯系起來,在推動建立符合科學發展觀與構建和諧社會要求的體制機制方面先行一步。在這個問題上,大家要做到認識到位、措施到位。
此外,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轉換機制、加強監管的原則,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和政策措施,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總之,做好這些工作,是發展改革部門的職責所系和使命所在,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全力以赴,切實抓緊抓好。
陳德銘指出,當前,改革和發展任務很重。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發展改革系統都要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在政策落實上狠下功夫,確保中央各項改革決策和部署落到實處。所謂狠抓落實,就是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做到方向正確、信心堅定;要合理選擇需要突破的重點,做到因地制宜、有的放矢;要精心制定改革的實施方案,做到決策科學、措施配套;要正確把握推進方式,做到已經推出的改革能夠不斷完善、新啟動的改革時機力度得當、擬出臺的改革各項準備充分;要嚴格落實監督問責制度,將改革決策、實施、風險應對、后期評估、改進完善等各環節的責任分解到位。
陳德銘就各方面推進改革需要進一步加強的地方,強調:
第一,各部門要繼續發揚團結協作的精神,確保各項改革措施協調推進。新形勢下,各部門是推進改革的重要主體。實踐證明,只有各部門齊心協力、加強聯動,才能提高改革的整體效益,防止改革措施間的相互脫節與掣肘,避免改革措施在推進過程中走形變樣。大家要繼續發揚團結協作的精神,落實好改革責任制,按照分工,把牽頭負責的改革落到實處。
法官助理制度的探索
本本輪司法體制改革中的新增角色――法官助理,是繼員額法官之后又一引人關注的群體。
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將構建“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新型審判單元,并改變以往實踐中的“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的晉級模式。
法官助理在法律上是什么角色,未來是否可以成為法官,晉升空間在哪里,法官助理配備越多越好嗎?
這些問題,事關那些在司法改革中不能入額將由法官降為法官助理和未來法學院畢業生等人員的切身利益。
目前,試點法院先行探索的經驗可資借鑒,但一些體制性的障礙和改革中的困惑更值得關注。 法官助理是什么角色
六年前就已具有法官身份的程娜,如今成為一名法官助理。在法庭上,她從審判席的位置移到了前排書記員席位的右側。
程娜身份的轉變緣于2014年12月底北京市第四中級法院的掛牌成立。
作為全國首批跨行政區劃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改革試點法院,該院按照編制總數33%的比例重新配置法官員額。
因不符合法官遴選的基本條件,程娜轉成了法官助理。
“做法官時壓力很大,晚上睡覺時還會突然想到案子怎么判,現在主要是程序性、事務性工作。”程娜說。
法官助理的工作主要包括庭前談話、庭前作閱卷筆錄整理、安排開庭和訴訟材料送達、草擬部分法律文書、檢索和收集同類型案件等。
一些輔助院庭長的法官助理,除了審判輔助事項外,還需輔助完成一些行政管理和案件管理工作。改革的目的是把法官從瑣碎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
其實,最高法院在1999年下發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中就曾提出試點法官助理,并于2004年在首批18家法院開展試點工作。但當時的試點主要是從法學院校畢業生中招錄法官助理,與此輪改革中一部分法官助理來源于此前的年輕法官不同。
在新成立的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也不乏從裁判者退回到輔助者的法官助理。
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第一庭法官助理穆穎稱,她們要經歷的變化,不只是工作內容,還有意識和角色上的變化,要從事審判輔助事務和非審判性事務,“內容龐雜,頭緒很多,導致我們的精力比較分散。”另外,面臨的最大困惑是職責不太清晰。
不少受訪的法官助理都稱,試點法院正在探索這一職位,法官助理的職責和角色定位有待明確。
比如法官助理是否應在判決書上署名的問題,北京試點法院目前的做法是將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署在判決書末尾的判決日期之后。
而在廣東省的試點法院,目前法官助理還不在判決書上署名。與此對應也帶來一個問題,即法官助理對判決承擔何種責任。 晉升與空間
法官助理的職業晉升空間有多大,一旦法官員額空缺時能否晉升成法官,是法官助理更關心的問題。對此,北京市四中院院長吳在存認為,目前情況下法官空缺時還應主要從有編制的法官助理中產生。
“從更長遠和理想方式考慮,法官遴選應多渠道、來源多元化。但從現實看,目前法官的待遇還不足以吸引很多優秀律師、學者等社會人士。而法官助理,有長期的工作磨練,熟悉司法審判工作,在一定時期內還應該是法官的‘蓄水池’。但法官助理要分層分級管理,法官助理可以做一輩子,高級別的法官助理收入可能比等級低的法官高,這就需要出臺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法官助理單獨序列管理等相應的配套制度。”吳在存稱。
吳在存對《財經》記者稱,下一步還會根據案件數量和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優化配置審判資源,細化輔助人員中各類人員的員額比例,科學測算法官助理、書記員的配比。隨著立案登記制和行政訴訟法的改革,案件量必將上升,還需要增加法官助理。
吳在存建議,除了政法編制內招錄的人員,還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即招聘雇員制的法官助理解決,“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制定出臺與此相配套的制度、機制。”
此次改革,廣東省將在5年內將法官員額逐步減少到39%以下,司法輔助人員比例控制在46%。
廣東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軍稱,“司法輔助人員包括執行員、法警、知產法院的技術調查官、書記員等,即便書記員全部用編外雇員解決,中央政法專項編內留給法官助理的比例也大概只有21%,一個法官配一個法官助理都很難實現。法官助理不夠用,必須依靠地方配備聘用制法官助理。”
深圳走在司法改革的前沿,并且是公務員分類管理改革的唯一試點,該市鹽田區法院因而在法官助理的改革上走得較遠。
2014年10月起,鹽田法院對聘用制法官助理實行分級管理,明確五個級別各等級的晉升條件和年限。每個等級晉升每年按照80%的比例擇優選拔,其工資標準參照深圳市專業技術類雇員,根據法官助理的級別確定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
鹽田區法院研究室主任張明軍介紹,法官助理如晉升順利,成為最高等級法官助理須在試用期滿后9年,工資水平可達到深圳市正科級公務員水平,并可以簽無固定期限合同。“我們測算過,在深圳公務員正常晉升為科級也需要。但聘用制法官助理,若想晉升為法官必須先通過公務員考試成為編制內人員。”
早在2006年,鹽田區法院試水主審法官責任制開始,就產生了聘用制法官助理。但那時因缺少晉升通道,且工資待遇低,法官助理干十年和新入職員工甚至同是聘用制的司機崗位比工資待遇差別不大。
“改革前,聘用制法官助理的流動性較大,很多人把法院當跳板,做了兩三年后就跳到律所和企業。有的法官兩年換了三名助理,苦不堪言。因此現在的改革側重于提高法官助理的待遇,并明確其晉升渠道,以期吸引人才。從改革之后的招聘看,這一職位的吸引力增加了不少,還有研究生前來報名。”張明軍稱。
鹽田法院的改革只解決了聘用制法官助理的職業保障,而目前試點中的法官助理還包括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聘任制法官助理。程娜稱,在過渡期內其工資待遇保持不變,但不知道將來怎樣。
金軍認為,目前的改革方案對法官助理規定比較原則,有編制的法官助理還是按照公務員管理,但待遇問題并未明確。“按照公務員管理的問題是,既不能像法官按等級晉升,也不能像行政人員以機構定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法官助理的問題,已經引起了中央和廣東省委的重視。” 配多少助理和配套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在美國經歷了長期發展完善的過程。
最早在美國由法官自費聘請,而跟隨德高望重的法官做幾年法官助理,將有益于法學院畢業生日后的職業發展,因此雙方各有所得。
在美國,一名大法官可以配備3名-4名法官助理。
這項制度移植到中國后,將如何確定法官和法官助理的配備比例?
廣東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慶豐稱,“法官與法官助理的配備現在有1∶1模式,也有1∶2模式,能否像英美法系配到三四名,或者是越多越好呢?”
對此,廣東省高院近日專門召開會議討論,因廣東各地區差異較大,且法院層級不同情況不一,會議分為發達地區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欠發達地區中院和基層法院四場。“經過討論都認為不是法官助理越多越好,關鍵是配強。根據調研,一名法官配備一名法官助理,最高可使法官在結案率上提高25%-30%的工作效率。法官的核心職責比如開庭、合議、撰寫裁判文書等,法官助理取代不了。法官的核心工作量飽和后,配備再多法官助理意義不大。而如果法官助理素質不夠、職業保障不到位,反而會影響辦案數量和質量。”王慶豐對《財經》稱。
對佛山中院院長陳陟云來說,法官助理從哪來是他所關心的問題。佛山中院2013年10月獲最高法院批準,成為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試點法院之一,在其目前的審判單元里還沒有法官助理,而原有的司法輔助人員崗位因壓力大、待遇低缺乏吸引力,司法輔助人員嚴重不足。
陳陟云稱,法官助理應考慮多渠道來源,他建議可考慮從法學院的優秀在校學生中選拔法官助理,這對他們增加司法實務經驗和今后法律生涯都大有幫助。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國斌認為,可以借鑒國外模式,招聘一部分年輕律師和法學院在校生做全職的臨時法官助理,法官對他們進行專業知識的培訓。“但目前在中國法院實習的學生,多是在做一些接打電話、案卷裝訂等事務性工作,這導致學生很難真正得到鍛煉。當然,中國目前的法學教育跟實際實務需求還有一定脫節,學生短期內也難以適應工作。”
(一)推進糧食管理體制改革。加快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職能轉變,更新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強糧食行業指導、管理和宏觀調控,落實國家糧食政策,積極處理改革中的遺留問題,進一步理清與企業的關系,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
(二)規范和完善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按照債務跟著資產走的原則,進一步落實好糧食購銷企業債權債務,繼續做好原糧管所土地證、房產證補辦過戶手續,加快辦理無對應資產貸款的資產抵押手續。加大應收款清欠力度。積極化解老債務,遏止當期貸款欠息行為。優化股權結構,進一步降低國有股比例,提高經營者和經營層持股比例,積極吸納民間資本。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和《公司法》要求,尊重股東和職工意愿,公開選擇經營者。建立健全企業“三會一層”工作制度,落實董事、監事“四項制度”(授權制、責任追究制、民主決策制和定期向股東會匯報制)和經營者“一書三制”(聘任書、目標責任制、年薪制和風險抵押金制),規范企業內部運行。深化企業人事用工制度改革,實行競爭上崗,全員聘用。探索新的富有活力的分配機制,推行績效掛鉤,以崗定薪、薪隨崗變。
(三)加快國有資產有序退出。積極探索國有資產退出渠道,對當地無糧源或糧源不足的原糧管所資產,通過掛牌出售、公開拍賣、競標租賃等形式,逐步把國有資產置換出來,盤活存量資產。鼓勵現有糧食經營企業做大做強。對改制后企業經營不善,出現嚴重虧損的,要進行重新整合,采取更加靈活的機制,實行兼并、托管或租賃經營。出售、租賃收入,實行專戶儲存管理,主要用于充實糧食發展基金和歸還農發行貸款。
(四)改革糧食補貼辦法。按省統一安排,逐步將原來通過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收購農民余糧的間接對農民補貼方式,改為由財政部門對農民進行直接補貼。按每戶農民享受補貼商品糧常量和政府公布的差價標準,確定每戶農民的補貼數額,由鄉鎮財政所直接兌付到戶,切實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補貼資金,設立專用帳戶,實行專款專用。加強地方糧食風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使用,維護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
(五)有序放開搞活糧食市場。加快糧食購銷市場化、市場主體多元化,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在配置糧油資源中的基礎作用,同時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和管理。放開糧食收購價格,放開糧食收購市場。鼓勵和支持糧食經銷大戶、糧食經銷和加工企業參與糧食收購和經營;鼓勵和支持國有和國有控股、參股的糧食購銷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鼓勵和支持外地糧食經銷、加工企業進入我市糧食市場,發展訂單農業,從事購銷業務和建立糧食生產基地,開展多種形式的糧貿合作、技術合作和聯合開發;鼓勵和支持我市糧食購銷、加工企業和農戶結成利益共同體,實現產加銷一條龍。
二、深化供銷社體制改革
(一)轉換職能,實行社企分開。供銷社要改變以前直接管理企業的做法,強化指導、協調、監督、服務職能,理清與企業的關系,解除其行政隸屬關系,實行人、財、物三分離。加快社有資本退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推進企業真正成為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社有資本暫時不能全部退出的應按出資人的出資額享受相應權益。加快棉花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推進供銷社與棉花企業的社企分開(具體按政發〔〕147號文件執行)。
(二)轉變觀念,推行開放辦社。打破投資主體單一、資本封閉狀況,鼓勵和支持社會法人、自然人參與社有企業、基層供銷社產權改革和股權流轉。以資產為紐帶,吸收農村各種專業社、專業協會和聯合體加入供銷社,與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村流通集團開展多層次聯合與合作,打破區域、級別、系統的限制,按照不同情況、不同的結合帶,通過多種形式的合作,形成新的經濟聯合組織。鼓勵棉花企業領辦棉花專業合作社,建立棉花基地,培植龍頭企業,與棉農結成利益共同體。支持農資企業整合網絡資源,通過直營、加盟連鎖經營,拓展市場。
(三)轉換機制,深化企業改革。按照“三置換一保障”的總體要求,對改制企業進行規范完善。對采取租賃形式處置土地使用權的改制企業,要加大置換力度,多方籌措職工身份置換資金。優化股權結構,經營者持股比例要占經營層股本的50%以上,經營層持股比例要占企業總股本的50%以上。加快增資擴股,充分吸納民間資本和外來資本。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大未改制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力度,加快國有集體資本退出。進一步做好改制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關系銜接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改革經營方式。大力發展連鎖經營、倉儲超市、經銷、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和現代營銷方式。整合資源,通過聯合經營、加盟經營、特許經營,發展多種類型的連鎖店。積極推進全市農資商品經銷、生活資料經營掛靠省內外大型連鎖集團,逐步創造條件組建市連鎖經營集團,組建具有庫存、配送、包裝、流通加工和信息處理等功能完備的商品配送中心。進一步靠大、靠外、靠強,加強與“農”、“果”等省內外大企業的合作。大力發展總、總經銷、特約經銷、直銷等現代營銷方式,開展品牌經營。
三、創新外經貿體制
(一)深化外貿企業改革。實行開放式改制,支持民間資本、外來資本參與企業改制,促進外貿經營主體的多元化。妥善安置分流職工,做好落聘職工經濟補償工作,銜接好職工社會保障關系和企業的業務關系。
(二)放開外貿經營主體。支持和鼓勵各種所有制企業取得自營進出口權。加強外貿出口的組織度,調整產品出口結構,提高出口產品質量,擴大地產品出口品種和數量,完善出口“免、抵、退”稅政策,推進銀貿、稅貿合作。
關鍵詞:公司資本制;認繳登記制;法定注冊資本制;債權人利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7)03-0136-09
一、問題的提出
2014年3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正式實施。① 此次《公司法》的修訂將公司注冊資本制改為認繳資本制②,取消了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和驗資要求,對資本繳納的期限不再作強制性的規定,相關的工商登記資料也只記載認繳出資額,不記載實繳出資額。從廣義上講,公司的資本制度由公司設立階段和公司存續階段的資本制度構成。③ 為保護公司債權人,如果在設立階段放松監管,就需要對存續期間的資本加強監督,否則會造成系統間的失衡。但這是否意味著我國公司立法中資產信用代替了資本信用?債權人的交易安全如何維護?④ 同時,法定注冊資本制被股東認繳資本制取代,是否會影響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功能和意義?債權人還能否根據此制度維護自身權益?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標準之一為“公司資本顯著不足”,但是,在認繳制下,公司不僅無需在經營執照上登公示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實繳的資本,也取消了法定最低資本額,那么,在實踐中是否還會存在“資本顯著不足”的情況?⑤ 根據認繳資本制,若股東僅約定了認繳的出資額,卻不實際繳納注冊資本,其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這類股東是否會與公司的人格發生混同?⑥ 隨著公司注冊資本制度改革,未來商事實踐中,“無賴公司”、“空殼公司”和“無賴股東”可能會呈現激增的態勢,那么,如何防范股東濫用有限責任的行為?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否還有適用的空間?⑦ 此外,由于廢除了實收資本登記制度,公司的股權及股東的出資不再需要登記,那么在強制執行階段,股權凍結是否還有適用空間?股東是否能夠通過減資程序合理合法地“抽逃資金”?這都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法定注冊資本制與認繳資本制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不足
1. 法定注冊資本制不能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資本制度設立的初衷是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最低資本制度出現的主要原因就是證明出資人經營公司的能力和為債權人的利益提供保障⑧,這是由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決定的。⑨ 1993年《公司法》出臺以前,我國市場經濟還處于初始階段,市場規則不明,法律規定也不完善,公司經營中拖欠債務和股東抽逃資本的現象非常嚴重。⑩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1993年的《公司法》采取了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法定注冊資本制的出現在公司發展初期具有歷史必然性,其主要作用在于為債權人提供擔保。一方面,在市場發展的初期,最低資本額代表了公司的“人脈信用”和“資本信用”{11},能證明公司組織者強有力的籌集資金與組建、發展公司的能力。另一方面,在公司制度發展初期,信用體系并未成熟{12},債權人只能通過公司注冊資本的多少,判斷其融資能力的強弱以及個人信譽的高低。{13}
公司法定注冊資本制度看似無懈可擊,其實存在著巨大的缺陷,遠沒有發揮出預期的作用。首先,由于公司資本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始終處于動態過程,公司成立之初的注冊資本很可能因為公司經營不善而損耗,當公司瀕于破產之際,公司的資本往往不能對債權人提供救濟,能夠對債權人提供救濟和補償的是公司現實存在的資產。{14} 在商業信用發達的社會,注冊資本僅是公司的一種象征,并未發揮重要的作用。{15} 其次,法定資本制要求股東一次性大量投資,這顯然加大了公司設立的難度,降低了市場經濟的活力;在公司還未開始經營之前就匯聚如此大量的資金,顯然也降低了資金的利用效率;公司在設立之后,如果想要增資擴股或者減資,法律程序是非常繁冗復雜的,資本變更非常困難,極大地影響了市場經濟的效率。{16} 因此,從根本上講,公司的注冊資本僅僅設定了股東責任的最后界限,其只約束公司的實收資本。公司的法定注冊資本并不能夠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其只是理論和立法上的假設和空想。{17} 公司的注冊資本并不能夠有效地對公司債務起到擔保的作用,決定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范圍和條件的兩個因素是公司資產的規模和資產的有效性。{18} 也就是說,債權人在進行交易時,往往主要關注的是債務人的資產狀況和資本繳付情況,銀行發放貸款時也主要關注的是企業的實際資產規模和提供抵押的能力及企業的聲譽等。{19} 另外,基于侵權關系而形成的被動債權人(例如環境損害中的受害者),公司的資本并不是影響侵權損害發生以及范圍大小的因素,也不是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因為公司資本和侵權損害之間并沒有直接的關聯,對于被動債權人來說,公司資本額并無實際意義。
2. 認繳資本制對債權人利益保護的不足
認繳資本制的目的在于緩和公司法定注冊資本制帶來的僵化,為股東提供最大的活動空間,擴大股東的自治權利,從而使股東的價值最大化,鼓勵投資、活躍市場。{20} 但《公司法》的改革使得認繳資本制對公司的投資、股份折價發行及公司自持股票的限制越來越少。在股東權利范圍越來越大的時候,其很有可能利用自己對公司的控制地位,向債權人轉嫁風險,甚至可能出現通過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方式來獲得利益。{21}
一般認為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不合理地將公司資產轉讓給股東;二是采取非常慷慨的股息政策。{22} 換句話說,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主要為股利分配,且股東可能利用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損害債權人利益。{23} 但是認繳制可能使得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等三原則的債權保障功能全面弱化。盡管公司的清償能力是由公司的資產決定的,但是不可否認,投資人的出資仍然影響著公司的資產規模,并進一步影響著公司的清償能力。從司法實踐中看,自《公司法》修改以來,現實中已經出現股東利用認繳制度侵犯債權人利益的案例{24}。
在公司認繳資本制下,公司股東不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實際出資額,公司的實繳資本也無需在公司的營業執照上記載,導致公司對其自身資本事項的公示和披露義務全面弱化。而且,我國《公司法》僅規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卻并未明文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向社會披露其財務狀況及經營狀況的義務。{25} 這使得與公司進行交易的相對人要想獲得公司的經營信息、資產狀況是非常困難的。此外,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其資產狀況始終處于動態之中,而公司的凈資產額、凈資產率以及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比例等都是影響公司信用和公司償債的因素。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因此,想要獲得公司經營的相關信息,需要花費的成本巨大,且往往承擔著侵犯公司商業秘密的風險。
3. 總結
法定注冊資本制與認繳資本制兩種制度都并非完美,都存在對債權人利益保護不足的可能性。但相比較而言,認繳制給債權人帶來了更大的風險。因此,在相關配套監管措施尚未構建完備的情況下,盲目地廢除法定注冊資本制和確立認繳制存在較大風險。實行認繳制必須與其他配套制度相互配合,加強事前防范和事后監管共同作用,才能形成一個比較完善、系統的債權人保護模式。
三、域外公司法資本制度改革與公司債權人保護
1. 歐盟法的規定
歐盟公司法指令保留了法定資本的概念,許多條款與債權人保護緊密相關,票面價值(par value)的概念也得以保留。歐盟公司法指令要求其成員國的公司法須保留法定最低注冊資本{26}。對于任何非貨幣出資,在公司設立或被授權開展營業之前,應當有獨立的專家報告。如果減少認購的資本,必須對債權人的利益進行充分擔保。避免股東將公司資產不當轉移到自己名下,保護債權人免受股東不當行為的侵害。
此外,歐盟委員會認為應采取更加單純的償付能力標準來替代目前的資本維持原則;同時增加不交易補償規則作為良好治理準則的一部分,以對趨于破產的公司董事施加個人責任。歐盟公司法指令第5號指令第19條明確規定了董事對第三人的法律責任;在債權請求權上,引進衡平居次原則;建立歐盟范圍內的不當交易責任標準。{27}
2. 大陸法系的變革
傳統公司法理論認為公司資本是公司成立和經營的基礎條件,也是承擔責任的基本保障。基于這種認識,大陸法系國家,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確立了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28} 這三個原則一向被公司法學者視為資本制度設計之圭臬。
德國公司法堅持法定資本制度,注冊資本有最低數額要求,股東在公司設立時須向公司繳納最低數額的資本{29},且必須在經營中確保資本充足,并且嚴格限制公司向股東的利潤分配。{30} 為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德國聯邦高等法院發展出了影射責任理論(the “video” liability doctrine),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有限責任原則。同時,德國的破產法要求董事履行破產申請義務,其目的在于讓公司及時進入破產程序并且通過該程序有關信息。如果債權人知道了這一信息,那么其就不會與公司簽訂合同,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為董事沒有履行破產申請義務而與公司簽訂了合同,那么,債權人就有權獲得補償。德國法院同時采用衡平居次規則來防止那些可能不公平的關聯交易行為。該規則不僅在公司破產時適用,甚至在公司陷入支付危機時也禁止公司向股東的任何支付。
歐盟的建立使歐洲形成了統一的市場,但德、法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定資本制與英國的授權資本制發生了沖突。由于英國的授權資本制相對比較靈活,設立公司容易,因此很多德國和法國的投資者紛紛選擇去英國設立公司,然后再回本國開展經營活動。這極大地影響了德、法兩國的稅收等利益,也不利于本國經濟的活躍和發展,在這種背景下,法定資本制開始被變革。
德國于2008年通過了《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和《防止股東濫用權利法》。德國并未徹底廢除法定最低資本標準,其在保留了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標準的前提下,另外規定了“企業公司”,“企業公司”并不要求最低注冊資本。《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的第5a條規定:企業公司無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公司商號必須包含“企業公司(有限責任)”字樣,其主要目的在于使交易相對人明確此種公司的性質,從而起到保護交易相對人的作用;公司登記時不得以實物出資,資本必須全額繳足,因為注冊資本無最低額限制,可以由發起人自由確定,因此沒有必要允許股東分期出資或者實物出資;利潤填補虧損后,要提取25%的法定公積金,不得全額分配,其目的是對利潤分配予以限制,如果違反該款規定進行利潤分配,是無效的。此時,公司有權請求股東返還違法分配的利潤,董事也應當負賠償責任;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不同,企業公司存在支付不能的危險時,就應當立即召開股東大會;企業公司的注冊資本增加到普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后,應適用普通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不再適用企業公司的規定,但商號可保留。此種“企業公司”在堅持效率的前提下,配套了比較完備的制度,從而能夠兼顧公平,保護債權人的利益。{31}
法國從2003年開始啟動改革,其首先廢除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最低額,規定公司資本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確定,從而使得“一歐元公司”變成現實。同年8月,法國議會通過了《經濟創新法》,徹底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
在亞洲,日本1990年之前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0萬日元,股份有限公司則無資本最低額的限制。這導致在實踐中出現了大量濫設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極大削弱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正常功能。因此,日本在1990年修改公司法時,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資本金修改為300萬日元,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金修改為1000萬日元。{32} 此后,日本在2005年獨立制定公司法時,又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廢除,并徹底廢除了有限責任公司。日本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日本特有的主銀行體制。在日本,公司主要貸款來源的銀行被稱為主銀行。通常情況下,主銀行向公司提供貸款。同時,主銀行持有借款公司的股份。因此,主銀行既是借款公司的股東,又是借款公司的債權人。該體制向主銀行債權人提供了有效的保護。因為主銀行變成了公司的股東,其可以參加股東會議,及時獲得財務信息,避開風險更大的項目,從而提高了償付貸款的可能性。加之,因為主銀行在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數額不大并且主銀行一般關心的是現金流,所以其在借款公司中的持股不會使主銀行作為股東的利益超過它作為債權人的利益。通過這一制度,主銀行債權人被認為享有了充分的保護。另外,《日本商法典》也規定了董事對第三人的責任。{33}
韓國在2011年時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注冊金的最低標準。《韓國商法》第401條規定了董事對第三人承擔連帶損害賠償的責任。{34}
我國臺灣地區在2008年修改“公司法”時,也極大地降低了公司的法定注冊資本,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注冊資本由原來的50萬新臺幣降低為25萬新臺幣,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由100萬元新臺幣降低為50萬元新臺幣。另外,臺灣地區在2009年還將公司的注冊資本修改為“足以支付設立直接費用即可”,完全廢除了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臺灣地區“公司法”第23條規定了公司業務負責人的連帶賠償責任。{35}
3. 英美法系的變革
英國公司法有兩層結構。上層來源于歐盟公司法指令的規定,只適用于公眾公司。下層起源于普通法案例以及由此形成的適用于所有公司的基本法規。英國《1985年公司法》和《1986年金融服務法》繼承了歐盟公司法指令的相關規定,即公司股票需載明票面價值,不允許股份低于票面價值發行。其基本理由是:公司的債權人有權指望將特定數額的資本作為他的擔保,對于公司真實的資本,不應當允許誤導潛在的股東和債權人。盡管英國的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的資本限制原則,但是對債權人真正起到保護作用的是破產法及刺破法人面紗規則、衡平居次規則、欺詐交易規則和不正當交易規則。英國破產法并沒有規定董事提交破產申請的義務。董事只有在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后,才對先前的不當交易負責;公司對股東的不當分配也受到約束。因此,有學者主張應當廢除資本維持原則,將股權資本轉化為合理的償付能力,以建立有效的資本規范制度和債權人保護制度。
在美國法律體系中,最低資本制度產生的最初目的在于保護其他投資者而非債權人,對債權人保護的作用僅僅是其間接效果。專門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出現后,相應的最低實繳資本數額以及票面價值、折價發行、現金出資等資產財務規則也就逐漸式微了。美國關于公司資本制及債權人保護的制度首先出現在1950年的《標準商事公司法》中,該法仍然保留了法定資本制的概念,即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和普通股、優先股股東,公司應當將其凈資產余額至少維持在相當于其名義資本的水平。{36} 這些傳統制度非常嚴格,例如,將來的服務或期票不能作為股份的對價,其理由在于防止欺詐的發生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37} 但是這些制度在1980年《標準商事公司法》的修正案中被正式廢除了。隨后美國在1984年《標準商事公司法》中規定,在公司募集資本的時候,公司章程被授予更多的權利設定股份發行的條件,董事會有更多的自由決定股份的價格。原因在于“票面價格”和“名義資本”的概念非常復雜且容易令人混淆,不能實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并存在一定的誤性。在某些情況下,法定資本可能讓債權人和投資者誤會公司仍然持有實際已經消耗掉的資本。{38} 債權人想要保護自己免受股東行為的侵害,就必須通過合同來進行約定。{39} 此外,美國《統一欺詐性財產轉讓法》的精神就是債務人不能做任何損害無擔保債權人權利的事情,否則債務人的行為將不被法庭所承認。該規定起源于1601年的Twyne案{40},此案明確了欺詐財產轉讓的衡量標準,欺詐性財產轉讓不僅包括欺詐易,還包括沒有欺詐意圖的不公平財產轉讓。
在美國法中,對債權人的保護也更多地依賴于交易磋商與契約機制、欺詐交易法、刺破法人面紗規則、衡平居次規則等強化性路徑。{41} 債權人將在貸款合同或者債權中爭取一系列契約(convenants)約定保護自己的權益,具體包括:(1)生產或投資類契約,其明確指出了公司被允許經營的項目,從而可以直接約束股東的生產或經營。這類契約包含對投資的限制、對資產處置的限制{42};(2)分紅類契約,其主要定義債券發行期間可以用來分紅的資金清單,從而限制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行為;(3)財務類契約,包括對債務和優先權的限制,以及對租賃、租借和售后回租的限制;(4)擔保類契約。在美國,為了保護債權人,還發展出了繼承責任(successor liability),根據此理論,出現意圖不承擔責任的銷售資產的行為或者存續的商業以新名稱表現時,原公司的債務由新公司承擔。1975年,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公司法率先采用保留盈余、流動比例和資產負債率等財務指標來約束公司的分配行為,代替了以前的“聲明資本”。此后,在1979年到1987年之間,美國律師協會修訂完成了《示范商業公司法》,完全刪除了法定資本等傳統概念。{43} 另外,刺破法人面紗(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的理論也是維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途徑。在Abu-Nassar v. Elders Futures, Inc.案中,法院承認刺破法人面紗是債權人救濟的一般途徑,并認為構成刺破法人面紗的標準主要有:(1)個人與公司的資金相混同且公司的股東存在抽逃資金的行為;(2)未遵守基本的法人形式也沒有對公司的運行情況作適當記錄;(3)未發放紅利;(4)資本不足;(5)無力償付;(6)股東以欺詐的方式維持公司的形式。同時,在美國司法實踐上出現了一些董事對公司債權人負有信義義務的判例。{44} 在刺破法人面紗中最核心的兩點元素為:法人的人格與自然人的人格是否相互獨立;承認法人的形式是否會造成顯著的不公平。{45}
黎巴嫩采取法定資本制,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不低于50,000黎巴嫩磅;公司資本的核算以公司的打印資料和其他的文件為基礎;在宣告和分配公司的利潤之前,公司需召開年會審核公司的經營狀況。這種立法反映的是:有限責任的對價須有一定的資本作為擔保。關于最低資本額,法院一般解釋認為其是一個不間斷的要求。但是,這似乎是沒有任何意義的,隨著公司經營的展開,其很可能由于經營不善而導致虧損,那么,股東的有限責任也就名存實亡了。為了改善這一狀況,黎巴嫩的法律規定,在不良后果出現之前,公司可以在一年內調整資本結構。如果公司在這期間破產,那么股東沒有任何進一步的義務。但是,如果該公司繼續以不足的資本進行運營,那么股東就需要自己承擔責任。
4. 總結
從公司法的資本制度來看,歐洲大陸國家直接針對財務設置規范,以限制公司財務活動,這些規范主要表現為公司設立時的資本最低數額以及實繳要求、經營中的資本維持兩方面。{46} 英美法系國家中,美國公司法中專門規范資本財務的內容較少,對債權人的保護主要依賴于聯邦欺詐交易法中的行為標準規范,目的在于禁止那些可能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的欺詐交易并且為債權人提供充分補償。《英國公司法》主要接受歐盟公司法指令,同時也依賴破產法來規范那些可能導致公司陷入債務危機的欺詐易和不正當交易。{47}
從公司法的發展趨勢來看,降低甚至取消公司注冊資本是主流。各國及地區在實踐中逐漸認識到通過法定注冊資本或者法定注冊資本的最低額并不能夠現實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反而會制約經濟發展和市場活力。因此大陸法系國家逐漸減少了法定注冊資本,到最后甚至完全取消了法定數額。英美法系國家也經歷了由最高資本額要求到最低資本額再到無資本額限制的發展過程。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忽略了安全。與此相適應的保護債權人的機制,除了傳統的擔保制度和契約制度之外,還包括限制股利分配原則、公司信息公開披露原則、董事直接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原則、破產衡平居次原則以及刺破法人面紗原則的適用等。在債權人的強制保護上,法律的演化趨勢較為明顯:其一,就策略或路徑而言,由事前措施轉為事后措施,由靜態措施轉為動態措施;其二,就立法體系而言,從倚重公司法專門規范向倚重合同法、破產法、證券法、擔保法等多種法律規范。
四、我國認繳資本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體系的構建
1. 建立公司自主信息披露機制,加強公司資產動態監管
當我們將公司信用基礎置于公司動態資產之上,將公司實有資產作為交易相對人利益的保障時,對公司資產的動態監控就變得尤為重要。因此,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與公司資產狀況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應逐漸將我國企業年檢制度變革為年度報告制度,公司應當自主對其自身信息進行年度報告。由于公司注冊資本制變革為認繳制,應當逐漸建立公司信用不良的“黑名單”機制,從而使得債權人能夠比較方便地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公司的信用狀況,降低交易風險。
公司類型不同,其應當公示公開的信息范圍也應當有所區別。一般來說,公司公開的信息主要包括:資產信息、出資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公開發行股份及公司債的公司應當將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盈余分配、損益計算表及虧損彌補決議等各項會計表冊公開,即任何影響股票價格的信息都屬于重大事項,都應當進行披露,以便債權人隨時查閱。{48}
債權人獲得公司信息的途徑主要有兩種:公司主動的信息披露和通過第三方建設的信息平臺進行查詢。2014年2月7日,國務院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該方案明確提出企業應當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y報送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資產狀況、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及企業的信用情況等;此報告需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2014年8月7日,國務院又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了公司注冊登記信息自產生20個工作日內公示、企業應定期報送及公示年度報告、企業公示信息將隨機搖號抽查、企業未如期公示年度報告或信息不實將入“黑名單”和政府采購對“黑名單”企業限制或禁入等內容。與工商登記相比,企業信息公示系統是實時的網絡披露機制,成本更低也更為便捷、有效。此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陸續公布了《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行政法規。上述行政法規無疑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有重要的作用,但它們均屬于條例范疇,立法層級較低,影響力也必然較小。
因此,應當在《公司法》中明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一是對公司信息披露的主體、范圍、期限、方式及逾期公開的責任進行明確規定。二是由政府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且全國聯網的第三方信息披露平臺。三是完善信用監管制度,以保證公司資產監控、登記公示制度的有效實施。四是應當在公司中建立債權人委員會,賦予其一定的知情權和查詢權,任何可能引起公司資本重大變動的事項均應當及時向其披露和報告。{49} 在完善了公司信息披露、公示制度的前提下,一般認為,交易相對人是可以明確知道其交易對象的資本狀況的,其也應當有足夠的理性來判斷是否進行交易。但如果債權人由于故意或重大過失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該行為對公司造成了損害,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50}
2. 完善公司董事及其他主體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
現行公司法資本制度由法定注冊資本制變革為認繳制,使得債權人的權益保護更加依賴于公司的動態經營,更直接地說,更依賴于作為公司經營者的董事的誠信盡責。{51} 我國《公司法》第21條、第149條及第152條規定了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當利用關聯關系或者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給公司、股東造成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并沒有規定董事對公司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47條提及了董事勤勉義務,但沒有規定董事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雖然我國現行的公司法并沒有規定董事對公司債權人的責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3條第4款明確規定了公司在增資階段,董事對公司債權人具有勤勉義務,并規定違反該義務而使股東出資未繳足的董事要向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企業在破產時,若董事對企業的破產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應承擔民事責任。但是該條款的規定過于模糊,盡管沒有將董事的責任僅僅局限于對公司和股東的責任,但也未明確規定需要對公司債權人負責。
董事直接對債權人負責的觀點存在反對意見,他們認為,這一責任會導致董事責任的盲目擴大,從而束縛董事手腳,董事由于害怕承擔責任,會變得謹小慎微,甚至不愿意擔任公司董事,從而極大降低了公司的活力,不利于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52} 但董事往往決定著公司的經營活動,且責任與回報是相對等的,明確董事對公司債權人負責并不意味著盲目擴大其責任,在一定范圍內合理地限制和控制責任是防控風險的需要,也是市場經濟健康良好運作的需要。因此,董事對債權人的責任應予以肯定。
關于董事承擔責任的性質,理論上存在兩種學說:一是特別法定責任說,將董事承擔責任視為基于特別法的法定事由而引起的責任。該學說認為董事對債權人的責任往往是間接損害而致,同時,債權人往往具有不確定性,因此該種責任不可能是某種具體類別的侵權責任。{53} 董事對第三人所負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公司法規定,這是特別法責任,與民法所規定的侵權責任不同。{54} 二是侵權責任說。該說認為董事若違反對債權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則應根據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承擔責任。{55}
我們認為特別法定責任說更為合理。首先,^失侵權責任的基礎是董事對第三人負有注意義務,那么,在確定董事的過錯以及確定該過錯與債權人遭受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時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每個董事的能力、知識、經驗都是有差異的,而注意義務本身是一種主觀性的義務,因此如何確定或證明董事違反了注意義務是非常困難的。其次,通過公司法直接規定董事對債權人的責任,債權人僅需要證明董事對其業務執行有惡意或重大過失,這比較符合實際情況,也有利于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再次,董事應當承擔特別法定責任并不意味著其一定不承擔一般侵權責任。如果董事的行為依照公司法應當承擔對第三人的法定責任,同時依照民法也構成侵權責任,此時就是法定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債權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公司法或侵權責任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56} 因此,應當以特別法的形式明確肯定董事對公司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 對股利分配行為設置限制
盡管公司債權人具有優先于股東的優先權,但是該優先權是比較狹隘的,并不能確保債權能夠完全實現。通常情況下,債權人不能參加公司的運營,其主要面臨兩種風險:一是商業風險,即正常商業活動的投資失敗,這是無法避免的,債權人可以通過自由締約來規避這一風險;二是非商業風險,即公司股東不當增加企業負債或以各種形式轉移公司資產的風險。股東可能通過向自身轉移資產而引發投資風險,從而稀釋債權人的優先權。公司的股利分配會影響公司的資產總量和結構,從而影響公司的償債能力,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公司通過過分支付股利,將大量利潤分配給股東,屬于債權請求權稀釋行為。因此,公司法應當為債權人建立強制性的保護規則,對股東或者董事的股利分配行為設置一定的限制。不僅應明確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違法分配利潤的責任,也應當賦予債權人獨立的訴訟主體地位。此外,還可以在立法中正式引入公司償付能力測試機制,即在公司經營活動中,通過資產負債平衡測試和清償到期債務能力測試,從而防止公司以股份回購、利潤分配和減資等名義不當向股東分配財產的行為,確保公司不會造成資不抵債的狀況或使其保有一定的清償能力。{57}
4. 完善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設置公司催繳出資程序
公司資本制度實行認繳資本制,必須要相應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從而使公司股東與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得到平衡。通過揭開公司人格面紗,可以解決有限責任制度下公司行為成本外部化的道德風險問題,防止公司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損害他人權益,并進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58}
雖然2014年《公司法》將公司的資本制度修改為認繳資本制,取消了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但是這并非意味著公司的經營不需要資本。公司在經營活動中應該有必要的物質基礎,應具有與其經營目的相適應的資本,但是該資本的數額法律不應作強制性要求,可以將此問題交予投資者和市場自行判斷。當公司通過其章程所確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與公司經營目的或經營范圍顯著不對稱時,就會出現資本顯著不足的情況,此時,法人人格否認機制得以適用。從美國法來看,美國適用法人人格否認的條件主要包括: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股東與公司資產混淆不清;公司形式不遵守;公司資本不足。美國法“資本不足”的認定標準可以為我國的立法和司法適用提供借鑒。因此,盡管公司資本弱化,但是法人人格否認機制仍然可以適用“公司資本不足”的條件。對于“資本顯著不足”的認定標準應當是:公司的注冊資本額與其經營目的或范圍相比是否顯著過低。若出現“小馬拉大車”的情況,投資者的出資并不符合公司所從事的行業及其規模對經營風險的最低要求,但其卻受有限責任的庇護,這顯然會增加公司債權人的交易風險。{59} 除了資本顯著不足的標準以外,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標準還有財產混同、人格混同、機構混同和利用公司獨立人格逃避法律義務或契約義務等具體標準,在公司法中明確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標準之外,還可以通過案例指導的方式,進一步細化該制度的適用范圍和方式。{60}
2014年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投資人只需認繳而不需要實繳資本就可以設立公司,其可以自由決定繳納出資的時間;如果其違背了認繳的承諾,公司和債權人都可以要求其承擔責任。但是,這可能會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應當設置催繳程序,作為公司和債權人的前置程序。公司和債權人只有履行了催繳程序之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訟,否則,法院不得受理該案件。這是因為,基于公司自治原則,何時催繳出資應當由公司自行安排,沒有必要通過法院進行;這也是節省司法資源的需要。{61} 從制度設計來看,董事會應當作為催繳出資的主體;認繳但未實繳的股東為催繳出資的對象;且應當在應付款到期日之前合理時間內進行,并通過書面方式通知股東。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催繳職責,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如果股東不愿意履行繳納出資義務,強制股東入股并不是一個最佳的選擇,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則,公司可以將欠繳的份額轉售予他人。{62}
5. 對于從事特定行業的公司強制投保責任保險
特定行業主要指食品、藥品、化工、有毒物質排放、礦山等易發生大規模侵權損害的行業,其經營活動或產品往往涉及到的人數眾多,因此,其造成的損害往往也是巨大的。此時,債權人是基于侵權行為而被動形成的。
被動債權人對其可能受到的損害或風險無任何預見性,主動債權人尚能夠在交易前積極了解債務人的情況,并通過合同、擔保等制度規避其可能受到的風險。但是,這對被動債權人來說是不太現實的。此外,對特定行業強制投責任保險,有利于對債權人的保護,例如機動車強制保險。我國臺灣地區在其“食品衛生管理法”中就規定,從事食品行業的公司法人等應當投保產品責任險,并明確了承保范圍與承保的基本條件。
6. 引入衡平居次原則
衡平居次原則是指如果控股公司通過關聯交易或其他不公平行為取得其從屬公司的債權,那么,該債權在其從屬公司出現支付不能或宣告破產時,應當次于其他普通債權最后得到清償。
有學者反對將衡平居次原則引入我國的公司法,認為這是對債權平等理念的違背。這種認識不全面。首先,對債的相對性的突破已經成為實踐中不可避免的普遍現象,突破債權平等原則是效率和公平的需要。{63} 其次,控股企業的債權與普通債權本身并不平等,因此也不能在破產中平等對待。控股企業對其從屬企業的債權是通過具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往來而產生的。控股公司具有雙重身份,即控股股東和合作對象,這決定了控股公司較其他普通債權人具有資源優勢。控股公司可以在債權產生初期,利用其對從屬公司的了解,設定符合自己利益的債權種類和期限,并且在其持有債權之中,隨時將債權和股權互換,以謀求最大的利益。綜合來說,控股企業擁有普通債權人無法比擬的信息優勢和掌控能力,其債權應當次于普通債權清償是公平合理的,也有利于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64}
注釋:
① 此次立法修改的大背景是,國務院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推行相關改革措施,以便利企業設立,改善營商環境,而當時《公司法》中的法定注冊資本制度與這些改革措施存有沖突。參見黃輝:《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正當性:基于債權人保護功能的法經濟學分析》,《中國法學》2015年第6期。
② 這里的實際含義應當為由“部分的認繳制”變為“完全的認繳制”,因為在2005年《公司法》改革的r候已經廢除了嚴格的實繳制,允許分期繳納,但對繳納的期限和數額比例有一定的限制。2014年的《公司法》則完全取消了限制。在此統一認為2014年前的公司資本制為“實繳制”。
③ 參見胡田野:《公司資本制度變革后的債權人保護路徑》,《法律適用》2014年第7期。
④ 虞政平:《股東有限責任――現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頁。
⑤ 參見胡改蓉:《“資本顯著不足”情形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法學評論》2015年第3期。
⑥ 王文宇:《公司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頁。
⑦ 參見甘培忠:《論公司資本制度顛覆性改革的環境與邏輯缺陷及制度補救》,《科技與法律》2014年第3期。
⑧ 趙萬一、盧代富:《公司法:國際經驗與理論結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頁。
⑨ 夏雅麗:《有限責任制度的法經濟學分析》,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頁。
⑩ 參見范健、王建文:《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74頁。
{11} 仇曉光:《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對策研究――以風險控制與治理機制為中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29頁。
{12} 趙旭東:《新公司法制度設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39頁。
{13} 參見黃耀文:《認繳資本制度下的債權人利益保護》,《政法論壇》2015年第1期;姜天波:《〈公司法〉修改若干理論與實踐問題(一)對歷次〈公司法〉修改的回顧》,《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第1期。
{14} 劉燕:《對我國企業注冊資本制度的思考》,《中外法學》1997第3期。
{15}{16} 甘培忠:《企業與公司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55頁。
{17} 趙旭東:《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法學研究》2003年第5期。
{18} 參見王東敏:《公司法資本制度修改對幾類民商案件的影響》,《人民司法》2014年第5期;余瑩:《公司資本信用之法律分析》,《湖北民族學院學報》2000年第3期。
{19} 盧亞娟、褚保金:《農村中小企業貸款可獲性的實證分析――基于江蘇省宜興市的調研》,《經濟學動態》2010年第3期。
{20} 參見郭富青:《公司資本制度設立理念與功能變革》,《法商研究》2012年第7期。
{21} 朱慈蘊:《公司資本理念與債權人保護》,《政法論壇》2005年第3期。
{22} [加]布萊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論、結構和運作》,林華偉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頁。
{23} 王洪偉:《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以相關利益主體利益平衡為中心》,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67頁。
{24} 參見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1823號民事判決書;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029號民事判決書。
{25} 薛波:《論公司資本制度改革后債權人保護機制之完善》,《時代法學》2015第4期。
{26}{27} 劉俊海譯:《歐盟公司法指令全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8、118頁。
{28} 石慧榮:《公司法》,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頁。
{29} 杜景林、盧諶譯:《德國股份法?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德國公司改組法?德國參與決定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頁。
{30} 李飛、顧肖榮主編:《中德完善公司立法研究》,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6頁。
{31} 范劍虹、李:《德國法研究導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86頁。
{32} 于敏譯:《日本公司法現代化的發展方向》,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頁。
{33} 《日本商法》第266條第1款規定:董事執行職務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對第三人也負有連帶損害責任;第2款規定:董事就認股書、新股認購權證書、公司債應募書、事業說明書或第281條第1款的文件上應記的重要事項做虛偽記載,或者進行虛偽登記或公告時,與前款同。但是,董事證明對記載、登記或公告未疏忽大意時,不在此限。
{34} [韓]李哲松:《韓國公司法》,吳日煥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93頁。
{35}{55} 張民安:《董事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的侵權責任》,《法制與社會發展》2000年第4期。
{36} Richard O. Kummert, State Statutory Restrictions
on Financial Distributions by Corporations to Shareholders: Part II, Washington Law Review, 1984, 185(59).
{37} Douglas M. Branson, Countertrends in Corporation Law: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Revision, British Co-mpany Law, and Principle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Structure, Minnesota Law Review, 1983, 53(68).
{38} [美]_伯特?W?漢密爾頓:《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8頁。
{39} Luca Enriques and Jonathan R. Macey, Creditors versus Capital Formation: The Case Against the European Legal Capital Rules, Cornell Law Review, 2001, 1165(86).
{40} 邱海洋:《公司利潤分配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頁。
{41} 胡果威:《美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頁。
{42} Clifford W. Smith, Jr. and Jerold B. Warner, On Financial Contracting: An Analysis of Bond Covenant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9, 117(7).
{43} 劉燕:《公司法資本制度改革的邏輯與路徑――基于商業實踐視角的觀察》,《法學研究》2014年第5期。
{44} W. Murdock,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in the De-cade of the 1990s: Legislative and Case Law Developments and Their Implications for the Future, Bus. Law, 2001, 56(2).
{45} 李飛:《論董事對公司債權人負責的法理正當性》,《法制與社會發展》2010年第4期。
{46} 胡曉靜:《公司法專題研究:文本?判例?問題》,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211頁。
{47} 鄒海林、陳潔主編:《公司資本制度的現代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141頁。
{48} 劉俊海:《建議〈公司法〉與〈證券法〉聯動修改》,《法學論壇》2013年第4期。
{49} 游勸榮主編:《公司法比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頁。
{50} 楊姝玲:《論最低注冊資本制度變遷視角下的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制度》,《商業研究》2015年第1期。
{51} 黃來紀、陳學軍主編:《中德進一步完善公司法比較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49―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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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王保樹:《商事法論集(2012)》,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55―3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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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胡田野:《公司法律裁判》,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2―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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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院病案信息 管理 應用
【中圖分類號】R3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1-8801(2013)06-0432-01
病案管理是科技檔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醫院關注的重要內容。病案不僅是患者就醫的醫療記錄檔案,而且是臨床進行正確診斷、選擇治療方案和護理的科學依據,也是衛生統計機關資料來源的基礎。病案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科學性,它為臨床、教學、科研及社會各方面服務,是醫院的寶貴財富。我院是一家集醫、教、研于一體的綜合性二級甲等醫院,自2006年成為教學醫院,2008年更成為地區市醫專的非直屬附屬醫院教學基地、南方醫科大學的教學基地,醫院學術交流、進修、教學工作發展很快,病案的使用率也不斷提升。因而加強病案管理,提高病案的利用率是病案管理適合新形勢的必然要求。
1 病案信息的管理
1.1 加強病案管理人員的素質培養。病案管理是一門涉及多學科的邊緣科學,由于傳統的病案管理服務只限于醫院內部利用,只求保管病案,不求病案信息開發和利用,“重藏輕用”的思想嚴重,被動式服務,缺乏主動服務的精神和提供多種服務功能的能力。如今病案管理工作者必須更新傳統的病案管理理念和原則,不再是一個單純的保管員,而應該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來研究病案管理新技術,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的病案管理研究員。因此,病案管理人員不僅要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文化水平,還要掌握比較全面的醫學科學知識,管理科學知識,電子計算機等;此外,病案管理還應該對病案信息進行加工匯編,配合科研需求;開發各類病種資料的匯編,從而達到有效地開發利用病案資源的目的。所以病案管理人員應該從多方面提高素質。
1.2 規范病案管理,強化病案的管理力度。由于現在病案管理工作是紙質病案管理和電子病案管理并存的過渡階段,原有的病案管理制度已跟不上新的形勢。因此,需要不斷完善舊的病案管理制度。我院在原有的制度基礎上,新制定了病案接收、數據保存、歸檔、安全利用制度。同時制定了病案室主管、管理員崗位責任制,做到任務落實,目標明確,使人人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同時增強病案管理人員的法律和保密意識。現代的病案是一種重要的舉證依據,它真實記載患者診治疾病過程的及時性、完整性、科學性和邏輯性,只有按照病案書寫規范記錄,在作為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的舉證材料時,病案才能客觀平等地作為支持或否定的證據材料被法院所采用。
1.3 提高病案質量,推進病案管理信息化。病歷資料浩繁復雜,既有一般的診治記錄、檢驗報告,也有手術治療過程中的記錄,病案資料能不能及時的收集、整理、歸檔,直接影響病案管理的正常運行,所以檔案管理人員要采取主動的方法,采取多種形式收集病歷檔案,確保病歷檔案的完整性;要認真鑒定整理檔案資料,區分不同情況,編排案卷,做到分類清楚,組卷合理,條目規范,確保檔案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積極利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利用計算機技術建立功能完善的病案信息系統,深入開發信息資源,將各類病歷資料輸入微機,實現病歷的現代化管理。實現病案首頁的電子化管理,改變首頁中的內容由醫生用手工來填寫的,在書寫上會出現字跡潦草,甚至無法辨認,還可能出現漏填的現象。
2 病案信息的應用
2.1 病案信息為醫院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病案中的信息反映出醫院經營管理的現狀和水平,病案首頁通過計算機的錄入和軟件處理,產生一系列的對比分析,如單病種療程療效費用分析、病人來源情況分析、病人職業構成情況分析、出院病人年齡構成情況分析等,為醫院進行正確決策提供了科學依據,使醫院領導能及時地掌握醫院各科的工作量大小和效益狀況,醫院服務的范圍、質量及服務對象,收治的病種與服務效率等,據此進一步調整經營策略和經營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與質量管理的科學性。
2.2 病案信息為臨床管理服務。臨床科室作為醫院重要的組成單元和直接參與醫療活動的主體,在醫院的醫療營運中起著關鍵的作用,醫院對臨床科室提出了全成本核算與質量指標相結合的改革方案,以科室為核算單位,體現在科室經濟收入、收治的人數、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轉次數、手術人次,平均住院日、科室實際占用總床日數等指標上,我們每月將這些信息反饋給臨床科室,指導和服務于臨床,讓科室做到心中有數,及時組織病源,并使考核指標控制在規定范圍內,以達到節約資金、降低成本、提高醫療質量。
2.3 病案信息為醫、教、研服務。病案記錄了醫務人員對疾病的分析、判斷與探索,隨著醫學發展和科技進步,新設備、新藥物、新技術的應用,極大地豐富了病案內容,信息量也隨之增多,利用計算機技術對大量的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加工、分析、反饋,主動為臨床醫、教、研、防提供準確的信息服務,醫生根據自已的需要,可查閱所需的病案資料,用于臨床經驗的總結、科研、教學等,這不僅改善了醫療技術和手段,同時又使醫務人員的診治水平得到快速提高。
2.4 病案為預防疾病、控制醫療費用提供主要依據。以ICD-10疾病編碼為標準,通過計算機檢索出院診斷中有關傳染病情況,有效地做好傳染病的登記和上報工作,防止漏報。疾病控制中心與醫院預防保健科聯網,開展了住院病人死因調查,顯示了病案在防病治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時,研究各種疾病的平均費用,并換算成分值制定相應合理的付費政策,嚴格按照病種收費,從而有效的控制單病種費用。減輕病人的經濟負擔。
2.5 依法提供病案訴訟資料。病案是醫院診療內容的載體,是各種醫療糾紛與司法訴訟的證據。因此根據患者各種不同的需求。只要在《病歷管理規定條例》允許的范圍內,證件齊全,就可為患者提供相應的病案查詢、復印,為他(她)們進行法律訴訟及解決財產糾紛等問題提供依據。
總之,我們通過加強病案管理,將真實、準確、完整的病案為臨床教學、科研、法律和保險提供寶貴的原始資料,進而為醫院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一、明確要求,落實責任。
1、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我局高度重視人事編制依法行政工作,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強化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年初,根據《2009年依法治區工作意見》,制定下發了《*區人事局(編委辦)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實施意見》,結合人事編制中心工作明確了2009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的任務和要求,對行政執法責任制進行了分解落實,由局領導負總責,相關科室承擔相應執法責任;局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部署、宏觀規劃、監督指導;把人事編制執法的任務和責任落實到具體的執法崗位和人員,明確工作質量和進度,確保年度依法行政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2、推進普法教育提高執法能力。年初,結合我區人事系統“五五”普法教育實施意見和《*區2006-2010年公務員法律學習工作意見》的部署,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區2009年公務員法律學習工作計劃》,明確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普法陣地建設、保證公務員學法達到規定學時等要求,并將普法學習情況及記錄作為創建“滿意單位”的一項內容進行考核檢查。4月份,根據市委組織部等5部門下發的《關于在杭州市“公務員學法日”開展網上學法用法考試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會同組織、司法等部門對文件進行了轉發,開展“4?27公務員學法日”,通過“杭州市干部學習新干線”平合開展了公務員普法教育工作,組織762名公務員參加了法律考試,通過率達到100%,進一步提升了公務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及時做好規范清理工作。按照區委、區政府進一步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的要求,依法對行政權力進行清理,編制職權目錄、權力運行流程圖、監督機制明示圖,公開供社會監督。經梳理,區人事局(編辦)現有行政執法職權共5類12項,非行政許可43項。按照《浙江省人事廳關于印發部分已廢止失效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浙人發〔2009〕45號)要求,結合陽光權力梳理工作,對近年來我局制定和實施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規范,并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利用區政府門戶網和政務網向社會公布,建立實時監督機制。在此基礎上,嚴肅追究執法過錯責任,要求各執法科室和執法人員嚴格在法律法規范圍內履行職責,有效保證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的落實。
二、規范程序,嚴格執法。
按照打造“陽光人事、法治人事、滿意人事、和諧人事”的要求,我局在人事編制依法行政工作中進一步規范程序,明確要求,在各項工作中嚴格做到依法、規范、到位,確保人才人事和機構編制各項法律規范的真正落實。具體情況如下:
1、在落實《浙江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方面:一是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我們堅持利用會議,人事工作培訓、*人才網站等形式和陣地宣傳《條例》;利用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服務企業的機會,上門走訪服務和單位積極宣傳《條例》;組織工作人員參加人才中介組織從業人員培訓學習;對區工業基地、科創中心和重點骨干企業,我們組織人員上門宣傳黨和國家的人才工作政策和人事政策法規,提供人才供求信息等系列服務,傾聽用人單位的意見和需求。二是進一步規范各類人才人事檔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為人才人事關系,目前區人才交流中心在冊檔案數3500余份。上半年,嚴格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為1000人(次)提供關系轉接、政策咨詢等各類服務。三是積極提供人才服務。組織10家用人單位參加春季和畢業生就業招聘大會等大型人才招聘會;組織南星、湖濱等街道參加全市高校畢業生進社區招聘工作;協助9名新入我區留學生辦理在杭留學人員工作證,協助3家企業引進國外智力6人(次);通過牽線搭橋,為下屬人事企業直接辦理人才引進280多名;通過市區兩級審批,引進特殊人才9人;積極開展畢業生就業創業服務,協助400余名畢業生實現就業,扶持50余名大學生創業;針對大學生就業創業、公開招考等難點、熱點問題,編印相關的實用問答,及時對進度流程進行公示,為其提供辦事指南。
2、在執行《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方面:半年來,我局嚴格執行《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依托專門培訓機構和各主管部門,分系統協調引導做好各類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好繼續教育工作。一是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落實。今年我區根據工作的需要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上,開展了財務、衛生、教育等領域的繼續教育。認真做好職稱考試工作,審核申報了953名參加8大類職稱任職考試或職業資格考試,為他們發放準考證、考試用書,為合格人員及時辦理資格證書,做好各項服務工作。二是繼續做好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選拔推薦工作。有1人入選2008年度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層次,3人入選市“131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對高層次人才落實好培養經費,有計劃、有重點的培養。三是繼續教育的各項制度得到了較好地貫徹。經調查了解,我區各單位普遍能夠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或支持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被單位安排參加學習培訓期間能夠按《規定》要求,享受在崗人員的同等工資待遇,受訓后的最低服務年限,在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時協商明確。
3、在執行《公務員法》和相關配套法規方面:半年來,我局針對《公務員法》相關配套政策的相繼出臺和新制度入軌運行的需要,積極做好各項基礎性工作。一是以考核獎懲為導向,促進公務員勤政廉政。做好了全區政府機關1100名科及以下公務員和4479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2008年度考核工作,注重把考核結果同獎懲制度緊密結合起來,為符合條件的人員晉升了工資檔次;根據公務員法,開展首次*區“十佳公務員”評選表彰活動,對28名近三年來連續考核優秀的公務員記“三等功”,對全區152名當年優秀等次的公務員授予嘉獎;推薦入選全國先進工作者1名。二是以教育培訓為途徑,提高公務員能力素質。根據《杭州市*區公務員培訓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依托“干部學習新干線”實行學分制管理,組織1570名公務員參加《組織行為學》、《法治浙江與和諧社會建設》兩門課程的網上培訓考試。開展“4?27公務員學法日”,進一步提升了公務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三是以日常管理為依托,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組織好全區公務員公開招考錄用報名、資格審查、面試、體檢、資格審查等相關工作,招錄公務員8名。認真做好我區行政執法大隊210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工作及科以下非領導職務任職工作,確保參公程序公平和透明。嚴格按規定職數審核科以下非領導職務200人次,把好職務升降任免審核關;認真辦理好21名公務員的調任、轉任和調動手續。
4、在執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方面: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上,我局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要求,落實好各項登記管理工作。一是變更、登記嚴格細致。事業單位的變更登記及初始登記,我們嚴格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仔細審核,對符合要求的,及時進行辦理,上半年共辦理初始登記2家,辦理變更登記19家。二是年度檢驗嚴格審核。依據《條例》和《細則》,在市編辦的統一部署下,年初,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對全區174家按規定需年檢的事業單位開展了2008年度的年檢工作。為做好年檢工作,我們專門組織各單位負責人召開年檢工作會議進行布置,對財務報表,年度報告書的填寫上報提出了具體標準和要求。年檢中嚴格的審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提出了限期整改的意見,對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當場辦理。截止3月底,年檢工作全部結束,合格率為100%。三是登記檔案社會化服務開展正常。對已登記的事業單位的有關材料,按統一的格式和標準對資料進行整理,裝訂成冊,入柜妥善保管;對需要查閱事業單位登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我們按《杭州市事業單位登記檔案資料查詢暫行規定》提供服務。
5、在執行《杭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方面:在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上,我局認真貫徹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86號令)、廳字[20*]2號文件、《杭州市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13號)和市委辦[2008]49號文件精神,嚴肅認真做好機構編制的各項工作。一是依法推進機構編制管理規范化進程。在省市部門的指導下,我區相繼出臺了《*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關于*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增補人員的若干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實施意見》和《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管理實施意見》等政策文件,進一步理順關系,規范流程,從嚴把好機構設置和編制關口,進一步提升機構編制部門的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由于歷年來的從嚴把關,我區預計在2009年底,能消化行政編制超編人員,提前完成機構編制和實有人員一一對應的實名制目標。二是初步建立事業單位全程管理新機制。根據杭州市《關于杭州市機關事業單位實行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我區實行了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實名制管理,初步建立了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體系。三是嚴格落實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半年來我局遵照人事部《規定》和杭州市《實施辦法》的要求,積極幫助指導教育、衛生等系統的事業單位落實好公開招聘人員工作,并實行全程監督;根據《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管理實施意見》(上政辦[2009]4號)的要求,按照“依法規范、分類管理、總量控制、精簡效能”的原則,將機關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切實納入管理,落實計劃申報、聯合審批、分類管理等制度。
三、下階段工作。
1、繼續認真落實好《公務員法》及相關政策。《公務員法》相配套政策陸續出臺,我們在學深學透的基礎上,要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用規范化的管理全面加強公務員制度和隊伍的建設;進一步對公務員的年度考核進行細化、量化,要通過年度考核充分反映公務員的德、能、勤、績;要切實搞好公務員的培訓工作,改進培訓方式,通過培訓加強公務員的公共管理水平和綜合素質,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要認真細致的做好陽光工資改革工作,耐心做好政策的解釋工作,確保平穩實施。;要積極推動公務員的交流和鍛煉,推動跨部門、跨街道、面向全區的競爭上崗;要繼續加強對新錄用公務員的試用期管理和期滿考核,開展新錄用公務員下基層鍛煉工作;要進一步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大力推進機關效能建設,促進公務員依法辦事、公正辦事、高效辦事。
2、穩步推進我區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下半年,區縣政府機構改革即將啟動,區編辦需認真開展對各部門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情況的調研,及時了解和掌握省市及兄弟城區政府改革信息及動態,結合我區實際加以吸收利用。對可能涉及到機構改革的部門,嚴格凍結編制和人員,防止突擊調動、提拔干部現象發生。下階段,將根據省市要求,按照分階段、分步驟,重點明確,任務到人的原則,研究制訂我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計劃,做到早介入、早研究、早準備。
3、規范完善事業單位管理的各項制度。嚴格貫徹落實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進一步健全完善事業單位人員招考聘用制度,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積極鼓勵事業單位開展適應事業單位特點和各類人才成長規律、體現崗位與績效為主要內容、靈活多樣的內部分配激勵機制;加強對事業單位改革調研工作,及時掌握分類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為領導決策提供良好的建議和對策;要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單位登記管理程序,完善管理制度。
4、不斷提高人才人事服務質量。堅持以人為本,依法處理好各類問題,及時回復人大、政協的議提案,積極接受人大政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做好高校應屆畢業生就業、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干部管理、工資福利、企業干部維穩和解困等工作,認真規范做好事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在日常人事服務中做到能辦的事及時辦,不推諉扯皮、不拖延刁難,對不能辦的事耐心做好解釋工作,對超權限的事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及時給予反饋;進一步健全、完善公務員申訴制度和人事爭議制度,規范仲裁行為,嚴格仲裁紀律,依法公正、及時的涉及案件;要加強對人事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廣大干部群眾依法維權意識。
5、加強人事部門自身建設。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以提高素質能力和培訓優良作風為重點,抓好人事干部的政治教育、黨性教育、法制教育和知識更新、業務培訓,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積極轉變工作方式、方法,大力推行信息公開、電子政務等制度,及時通過網絡、信息欄等載體向社會公開政策和相關信息,充分利用“*網”、“一站式審批服務平臺”等網絡平臺,及時解答和處理各類政策咨詢、業務申報。深化學習型機關創建活動,完善局機關“學法日”制度,通過法律知識宣講、案例分析、選送參加培訓等形式,組織局機關干部學習人事政策和各項法律法規,進一步提升機關干部法律素養。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養護機制,規范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保障國家建設資金安全、有效使用,確保工程質量,保證農村公路建設健康有序進行,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充分發揮公路在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家發改委和交通運輸部《農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辦法》、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機制改革方案》以及《省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辦法》、《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農村公路發展的實施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部省相關規定建設、經依法驗收合格,有關機構批準認定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屬的橋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屬設施。其中鄉道公路是指連接鄉鎮與鄉鎮之間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鄉鎮與行政村或村與村相連的道路。
本暫行辦法所稱養護是指道路及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及災后修復。
道路和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屬設施,統稱路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非法占用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屬設施。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區域內的鄉村公路建設與管護工作,并督促和指導村、社搞好村社道路建設與管護工作。
鄉村公路建設和管護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市與鄉鎮、鄉鎮與村、村與社簽訂目標責任書,按年度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道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五條公民有遵守道路管理法規、愛護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壞、侵占路產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第六條鄉村公路建設與管理養護所需資金,除市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每年安排的一定補助資金外,可采取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籌集資金(如道路沿線受益企、事業單位自愿籌集和社會捐贈,村民按照“一事一議”政策籌資或投勞等)。
鄉村公路的管護資金,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的通知精神,鄉村公路由市交通運輸局按照已納入全市鄉村公路網規劃和統計的道路進行核定,按照鄉道公路3500元/年·公里(見附件1),村道公路1000元/年·公里(見附件2)納入燃油稅預算,給予養護資金補助。由市交通運輸局制定詳細的資金撥付、養護質量、檢查及獎懲辦法。
鄉村公路建設與管護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要實行定期帳務公開,群眾監督,并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代表市政府行使對鄉村公路建設與管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住建、公安、農業、林業、水務、國土資源、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鄉村公路的建設與養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鄉村公路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鄉村公路規劃應當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并符合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九條鄉村公路規劃應當與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和縣道規劃相協調。
鄉道規劃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村道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村民委員會編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社道規劃由村民委員會協助村民小組進行編制,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通鄉公路建設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要求建立三級質量保證體系。通村公路建設要充分依靠群眾加強現場監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同時加強通村公路的質量檢測和通村公路的技術服務。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交工、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鄉村公路規劃與建設涉及水利、電力、光纖通信、天然氣等設施,各有關鄉鎮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辦理有關手續,有關部門應大力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鄉村公路建設按照分級組織實施修建的原則:鄉道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村道及社道公路的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市交通運輸部門在技術上給予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新(改)建鄉村公路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兩端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需要車輛繞行時,要事先向當地公民進行告知,并在繞行路口設置明顯標志;不能繞行的,必須修建臨時通道,確保車輛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條鄉村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市鄉村公路交通設施設置標準》(附件3)設置明顯的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道路綠化、排水系統等附屬設施應完善配套。新(改)建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第三章鄉村公路養護
第十五條縣道公路由市養路段負責養護管理,根據市的實際情況和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需要,縣道公路的日常路面保潔和邊溝、涵洞的疏通工作,可由市養護管理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村公路實行分級組織實施養護的原則,鄉鎮人民政府公路養護管理機構,組織做好鄉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并組織對水毀受災公路進行突擊性搶修、恢復工作;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負責組織村道及社道的管理養護。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路養護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給予技術指導。年終對全市鄉村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檢查,根據養護公路的路況情況,兌現落實鄉道、村道公路養護補助資金。
第十六條在鄉村公路養護工作中,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各地的特點和不同情況,建立健全養護制度,可采用個人承包,家庭承包和招投標等多種形式的養護承包責任制,對鄉村公路進行日常養護,使公路養護質量達到《市鄉村公路小修保養作業標準》(附件4),保持道路的設計功能和使用性能,確保道路完好安全暢通。
第十七條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鄉鎮、村、社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切實督促執行,確保養護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利用養護作業車輛進行養護時,應當在養護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及時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第十八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在負責組織實施道路養護過程中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等,應按規定辦理有關報批手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鄉村公路管理
第十九條鄉村公路的管理,按照分級實施管理的原則進行。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轄區內道路實施路政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配備兼職交通運輸管理員,負責轄區內鄉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協調指導工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積極給予鄉鎮指導。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占用、挖掘、損壞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設施。確因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和利用道路設施的,應按規定報批。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道路和道路用地范圍內打場曬糧、種植作物、積肥堆土、放養牲畜、堆放物品、修車洗車、傾倒廢棄物、設置電桿和變壓器等設施、進行集市貿易、舉辦物資交流會等商業性活動。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圍內采砂:
(一)橋長500米以上的公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橋長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公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橋長100米以下的公路橋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三條除道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道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及埋設(架設)桿、管、線等設施。經批準在道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其建筑設施邊緣與道路溝外緣的凈距為: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穿越鄉鎮城鎮規劃區的鄉村公路,其在城鎮規劃區內的道路寬度應符合城鎮規劃的道路寬度,其建筑距離按城鎮規劃要求執行。場鎮過境段公路的養護管理和安全管理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二十四條超過道路、橋梁的限載、限高、限寬和限速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鄉村公路、橋梁上行駛。各有關鄉鎮、村、社應按照《交通設施設置標準》(附件3)之規定,在適當位置設置限載、限高、限寬、限速和安全標志、標牌和設施,確保道路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條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鄉村公路上行駛外,鐵輪車、履帶車、重車等嚴重損害鄉村公路的車輛,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第二十六條鄉村公路兩側綠化工作,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及村民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負責組織實施。
綠化用地不得非法占用,道路行道樹不得任意砍伐和損壞。因建設確需占用綠化用地和更新砍伐林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按期完成更新補植任務。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市政府制定農村公路管理養護目標考核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實施,并將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納入全市度工作目標考核。在鄉村公路建設與管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在鄉村公路建設與管護工作中,因失職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行政責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公路交通管理法規和本《暫行辦法》規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市交通和規劃建設等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屬治安管理處罰范疇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暫行辦法未盡事宜或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問題,由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