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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認定的閑置土地,應當通知土地使用者,擬訂該宗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
(一)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三)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價;
(四)政府為土地使用者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五)政府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對原建設項目繼續開發建設,并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補償;
(六)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與其交還土地等價的土地。
對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實際交款額占應交款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四條、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1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五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狀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優先使用閑置土地。
建設用地能使用閑置土地的,必須使用閑置土地,不得批準占用農用地。對閑置土地利用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地區,應當核減其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應當重新明確用途、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供地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收回的國有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內,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確定的用途安排建設項目或者其他臨時用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可以組織耕種,不適宜耕種的,可采取綠地等方式作為政府土地儲備。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八條、收回的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應當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應當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建設項目;本集體經濟組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置換方案,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設項目,并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
(二)規劃用途為農用地,耕種條件未被破壞的,應當恢復耕種;不適宜耕種的,應當改為其他農用地。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地籍調查和土地變更登記的基礎上,查清閑置土地位置、面積等情況,建立閑置土地宗地檔案,繪制閑置土地分布現狀圖,監督跟蹤其利用情況。
關鍵詞:土地管理;經濟發展;制度創新
一、我國開發區土地利用與管理現狀
(一)開發區基本狀況
從較為寬泛的涵義來說,開發區是指根據地方工業發展水平,為繁榮相關區域經濟,在一定的地理空間范圍內,經政府科學規劃、充分論證和嚴格審批的實行特殊體制機制及政策的開放開發區域,通過集中配置基礎設施并制定實施一系列優惠政策,吸引工業企業及相關配套產業向該地域集聚、整合的一種產業空間組織方式,它實際上是在一定地域內的相對聚合所形成的科技-工業綜合體。開發區作為一種社會經濟現象,是人類從事經濟活動的一種區域載體,是隨著商品經濟和國際貿易、科學技術與國際分工的發展,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在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存在。
(二)開發區土地利用與管理特點
開發區作為現代工業的聚集地,是區域產業發展和城市化的有效方式,可以把土地、勞動力、服務等優勢要素集聚在一起,形成一定規模,產生集聚輻射和帶動效應,成為加速本地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有效途徑,特別是集中體現于土地利用的集約效用,單位面積的資金集聚度和產出率大大高于其他地區。在土地管理范圍上,開發區的范圍應該是整個開發區的規劃范圍,含未征用的農業用地。開發區所進行的土地開發利用,主要是指對土地投入一定的資金和勞動力,通過一系列的工程建設等人為措施改變和增加土地使用價值,以提高土地利用的綜合效益。
(三)我國開發區土地利用與管理
現狀土地利用現狀是現階段人類對土地利用方式和利用程度的綜合反映。當前,我國開發區土地利用與管理的總體水平還不高,土地開發模式相對滯后,一些開發區的土地管理體制尚未完全理順,甚至缺乏統一規劃,存在很多自相矛盾之處,土地供應“門檻”過低,政出多門、重復設置、各自為戰等土地管理混亂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在實際操作中,開發區建設過多考慮招商引資的功能,將土地作為一種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資源參與市場要素的配置,各地的開發區都期望通過土地的低成本優勢,實現資金和技術的引進,以提高經濟的增長速度。
二、我國開發區土地利用與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開發區土地管理制度宏觀失調,規劃與布局缺乏科學性,政策導向多元,規模效應、集聚效應未能充分體現在開發區的土地利用過程中。由于缺乏適當的產業規劃和政策導向,各開發區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功能定位不清、結構趨同、土地利用效率不高、財力物力分散、過于封閉而自成一體等弊端。同時,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欠缺:規劃的市場適應性不夠,缺少對土地效益的研究和調控缺少科學的人均用地指標和用地結構指導,對土地開發時序的調控手段不足,建筑設計市場管理不完善;開發區內部各產業主體之間關聯性不強,用地結構不合理,布局缺乏科學性,規劃開發面積過大許多地方政府還違法授予開發區土地審批權,開發區用地未批先用、非法占用、占而不用、違規交易等不法現象十分突出。
(二)開發區設立的相關政策和法規不健全,管理混亂,造成開發區規模過大,開發區總量失控一些開發區設立上過于超前,未將開發區的規劃建設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聯系起來,缺乏充分論證,占地面積缺乏有效制約;土地管理體制不夠順暢,制度尚不完善。由于開發區種類繁多,且不同的開發區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造成開發區管理分散、政出多門的局面,使開發區土地管理體制不順,制度難以完善。
(三)低層次、重復性建設多,資金浪費嚴重,開發區整體土地利用效益有待提高。開發土地用途隨意改變,一方面導致耕地等農業用地的大量被占用,影響了國家的耕地保護政策和農民的生產生活;另一方面使工業用地易受暴利驅使,往往轉變成房地產開發項目。總的來看,地方政府以土地作為原始資本積累手段直接推動了開發區土地無序擴張,致使開發區供求矛盾嚴重。一些地方政府為加快區域經濟發展,招商引資欲望強烈,建立開發區成為一種招商引資手段,使得開發區出現供過于求趨勢,投資上總量不足,各開發區往往陷入過度競爭、惡性循環;土地征用范疇的模糊導致開發區存在擴張用地的原始沖動,土地收益分配機制不順導致開發區大肆征用土地,地方政府的片面“政績觀”、“發展觀”引導其過量供給土地。
三、推進土地管理制度創新,加快開發區科學發展
(一) 科學評價開發區土地資源,加強土地可持續利用。要積極開展對開發區土地資源的科學評價,通過對開發區內的工業用地、商業用地與住宅用地的集約利用狀況的調查研究,建立起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的量化管理指標,實現對不同類型土地集約利用度的定量認識,挖掘存量土地利用潛力,正確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為制定開發區土地管理政策提供科學依據,為我國的開發區土地持續利用管理和產業結構提升以及解決農村土地城市化問題探尋科學路徑。加強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管理,憑借技術、法律和行政等各種手段,有效協調、規范開發區土地利用類型的結構、比例、空間分布與當地自然特征和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使土地資源充分發揮其生產與環境功能,在積極承載開發區建設發展的同時,達到社會、經濟和生態的最佳綜合效益,保持土地的生態合理性、經濟有效性和社會可接受性。
第一條為了切實做好我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貫徹執行地質災害“預防為主”的方針,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有效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及《市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突發性地質災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為活動引發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第三條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在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工作中,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對,導致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平時為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縣政府副縣長任總指揮,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國土資源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指揮,發改、民政、交通、水務、環保、氣象、衛生、城建、公安、武警、農牧、廣電、電信、電力、教育、旅游、經貿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長兼任,具體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職責:
(一)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二)召開災情及救災工作應急緊急會議,聽取國土、城建、防汛、水務、交通、民政等部門災情匯報,安排部署抗災救災工作;
(三)迅速向上級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區指揮搶險救災;
(四)組織縣級相關部門、武警中隊按本預案規定職責對災區進行支援;
(五)組織開展救災工作,緊急調運救災物資、食品、藥品等;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
(一)負責與市、縣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和各部門各鄉鎮保持聯系,迅速向上級報告災情及救災工作情況;
(二)負責救災物資、資金的籌集、安排和調運;
(三)負責了解、收集和匯總災情,并向社會經審核批準的搶險救災簡報;
(四)組織、協調各專業組的工作,保障信息暢通;
(五)負責處理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發生地質災害時,縣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立即組織由成員部門組成各專業組。各專業組的職責:
(一)搶險避災和災民轉移安置組的職責
搶險避災和災民轉移安置組由民政、發展改革、經貿、財政、教育、公安、武警、農牧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人員疏散避險、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
2、及時設置避難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點,調配、發放救災物資;
3、做好救災物資的組織、供應、調撥和管理;
4、做好災民安撫工作,處理死難者的善后事宜。
(二)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組的職責
地質災害應急調查組由國土、城建、水務、交通、旅游、氣象、防震減災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
1、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的規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進行調查,確定其等級、成災范圍,盡快查明其形成條件、引發因素,對災情進行評估,提出應急處理措施,迅速有效地減緩或防止災情加劇;
2、對可能出現險情的隱患點,分析發生前兆特征,判斷發生的可能性、災害等級和影響范圍,采取有針對性應急措施,阻止或延緩災害的發生;
3、為地質災害的救助做好氣象預報服務;
4、編寫地質災害速報報告和應急調查報告。
(三)基礎設施搶險和應急恢復組的職責
基礎設施搶險和應急恢復組由發改、交通、電信、電力、水務、農牧、城建、公安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
1、盡快搶修恢復通信設備和線路,保障搶險救災通信的暢通;
2、盡快搶修恢復遭受損害的公路、橋梁及有關設施,確保災區主要干線道路暢通,保證搶險救災人員和救災物資的運輸以及災民的疏散;
3、盡快搶修供電、供水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災和災民基本生活。
(四)醫療衛生防疫組的職責
醫療衛生防疫組由衛生、環保部門組成,主要職責:
1、搶救、轉運和醫治受傷人員;
2、及時檢查、監測災區的飲用水源、食品的安全性;
3、迅速調集、運送災區所需藥品和醫療設備。
(五)治安保衛組的職責
治安保衛組由公安、武警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
1、加強災區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災區社會治安秩序。
(六)后勤生活保障組的職責
后勤生活保障組由財政、民政、災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安排、落實搶險救災人員的食宿和后勤;
2、24小時值班,保障搶險救災工作物資需要。
(七)宣傳報道組的職責
宣傳報道組由宣傳、廣播電視等部門組成,主要職責:
1、負責搶險救災的宣傳報道,向社會災情和相關的信息;
2、負責災情、搶險救災等的錄像、攝影;
3、呼吁社會各界提供援助。
第三章應急響應
第七條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指定值班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地質災害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并抄送同級有關部門。
第九條地質災害預警標準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四個等級:
特大型: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
大型: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中型: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小型: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十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由主管領導負責,參照縣級機構組建相適應的應急指揮系統。
第十一條地質災害已經發生,但尚未達到小型地質災害預警標準時,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要向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出通知,加強監測工作;達到小型地質災害預警標準時,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并速報縣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達到中型及其以上地質災害預警標準時,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并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第十二條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向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部門報告。基層群眾組織接到報告的,應當立即轉報鄉鎮人民政府。
發生中型、大型或特大型地質災害,所在鄉鎮應于6小時內迅速報告縣人民政府和縣、市國土資源局,以后每24小時向縣人民政府和縣、市國土資源局報告一次工作進展情況,直到救災工作結束。
第四章災后恢復與重建
第十三條地質災害發生后,縣應急指揮部應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為災后重建提供決策依據。
第十四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要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負責、各盡其職的原則,領導和組織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第十五條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確需治理的,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相關部門組織治理;治理難度大,經濟效益差,已無治理必要的,應統一規劃,實施異地搬遷重建。
第十六條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任務。
第五章救災紀律
第十七條凡進入災區的救災人員、裝備、物資、車輛必須到應急指揮部報到,服從指揮部的調動,未經同意,不得離開救災現場。
第十八條災情、搶險救災工作情況由指揮部宣傳報道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
第十九條進入災區的各專業組、各單位,在受災現場工作結束時,應向指揮部辦公室提交報告或工作總結。
第二十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縣、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及時、準確預報地質災害,使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二)推廣、運用先進科學技術防治地質災害或搶險救災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瞞、謊報地質災害災情,或者擅自地質災害預報的;
(二)在地質災害防治應急工作中有瀆職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Key words】geologic hazard; weather warning; Lichuan County
1 引言
地質災害的形成除與地質條件有關外,降雨和人類工程活動都是很重要的誘發因素,單九生等研究發現滑坡的發生與近3天內的降水強度、過程降水總量、降水持續時間等關系十分密切(單九生等,2004)。氣象因素誘發的地質災害具有:區域性、群發性、同時性、爆發性、后續性和成災大等特點(劉傳正等,2004)。黎川縣地質環境較為脆弱,人類工程活動比較頻繁,區內地質災害頻發,社會經濟發展與地質災害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有效預防地質災害的發生并最大限度減少地質災害給人類生活及經濟發展造成的損失,正在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更好地推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有效減輕和避免地質災害造成的生命和財產損失,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目前研究區內對降水和地質災害兩者之間的關系研究只停留在粗略的統計分析的基礎之上,并且相關數據年代較久且不全面。本文通過在“黎川縣1/5萬地質災害調查項目”所獲得的大量最新地質災害數據的基礎上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研究工作,建立符合本區實際情況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數學模型及預警區劃,可為全縣防災減災提供科學依據,最終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
2 區內地質及氣象背景
2.1 地質背景
研究區地處江西省中偏東部,撫州市東南部,武夷山脈中段西麓。位于武夷斷塊隆升區與撫河谷地的上升區的交接部位。武夷山呈“弓”形環繞縣域東部、南部,黎灘河由東向西橫貫全區,形成了東南高,西北低,三面環山,西北開口的“撮斗”形。受以間歇性上升運動為主的新構造運動控制,區內地形起伏、河谷深切,高差顯著,最大高差約1419m。大地構造單元為華南褶皺系(Ⅰ2)贛中南褶隆(Ⅱ3)武夷隆起(Ⅲ8)的中段,武夷山隆斷束(Ⅳ21)的東側(張蘭庭等,1973)。區內地形形態總體復雜,呈現出地形坡度、坡形、坡向的多變性。由于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質災害防治形勢十分嚴峻,主要地質災害類型為滑坡、崩塌、泥石流,其中以土質滑坡最為發育,且具有突發、頻發、群發、點多面廣等特點(聶智??,2015)。
2.2 氣象背景
研究區地處中亞熱帶濕潤季風氣候區,氣候溫和濕潤、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四季分明。據黎川縣氣象局提供的有關資料(1957~2010年),多年年均降雨量1829.9mm。最大年份(1998年)降雨量2462.6mm,最小年份(1963年)降雨量1242.5mm;最大日降雨量320.0mm(1998年7月1日),最大時降雨量70.4mm(2006年6月25日),最大10分鐘降雨量26.4mm;年均暴雨日數5.0天,最長連續降雨天數21天(1998年6月),過程雨量678.2mm,最長無雨日數37.0天。
大約每年3~6月為豐水期,10~12月為枯水期,其余月份為平水期。降雨量在時間分布上呈現明顯差異,豐水期月均降雨量為枯水期的4.3倍,而豐水年降水量可達枯水年的2.0倍。降雨量在空間分布上受地形作用明顯,東多西少,山區多平原少,具有隨地形標高增高、降雨量增大的趨勢。
3 預警數學模型及實際應用
3.1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模型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是研究在某一降雨強度作用于某一地質環境單元時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小。結合省內現有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研究成果,具體方法是將降雨特征(用降雨誘發指數表征)與地質災害敏感性(以地質災害易發性表征),進行疊加分析,確定預警預報等級,建立群發型區域性地質災害預警預報模型。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級別評價指標采用如下公式:
H = Z×R
H --預警級別評價指數。用于評價預警級別,綜合反映地質災害發生的可能性與強度。
Z --基于降雨誘發的地質災害敏感性,用地質災害易發性表征,反映在相同降雨作用下各種地質環境條件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差異。
R --降雨誘發指數。反映不同降雨過程作用下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差異。
3.2 確定臨界降雨量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的臨界降雨量是根據區內多年來地質災害的成災雨強研究確定,采用有效降雨量、當日降雨量2個指標。用有效降雨量綜合表示前期降雨特征。有效降雨量用下式(單九生等,2004)計算:
式中:Pz--為某日有效降雨量;
Po--為當日降雨量;
Pi--為當i日降雨量;
λi--為當i日的影響系數,通過優化法取0.75;
以黎川縣1998年、2002年和2010年群發性地質災害的降雨資料為依據,分析有效降雨量和當日降雨量的關系,并得出相應的臨界降雨量。主要方法為:以降雨特征值為橫坐標,以災害發生累加頻率值為縱坐標,編制災害發生累加頻率曲線圖,取累加頻率曲線突變拐點對應的降雨特征值,作為預警狀態的降雨特征值的臨界值。見圖1和圖2,由此可以得到地質災害發生時的臨界降雨量界值,見表1。
3.3 確定降雨誘發指數
降雨誘發指數主要反映降雨強度。根據各降雨特征指標臨界值(有效降雨量和當日降雨量)與各降雨特征指標實際值關系計算,采用如下公式:
R = n + Pr/LP
H --降雨誘發指數。
n --降雨特征指標實際值所處臨界值區間對應的預警狀態級別值。
Pr --降雨特征指標實際值。
LP --降雨特征指標實際值所處臨界值區間的下限。
3.4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級別劃分
中國地質災害預警級別劃分為五個等級:1級、2級、3級、4級和5級,見表2(國土資源部等,2003)。
3.5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區劃
根據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出區內45mm和95mm日降雨量時的降雨誘發指數,利用Arcgis的空間分析功能,與地質災害易發性分區數據進行疊加分析,確定3?、4級和5級預警的評價指數分別為:1.00~1.45、1.45~1.95和1.95~2.55,由此得出相應的地質災害氣象預警區劃分析圖,見圖3和圖4。
3.5.1 日降雨量≥45mm預警區劃
對圖3進行整合修飾,得出黎川縣日降雨量≥45mm預警區劃成果圖,見圖5。本降雨量級別在氣象預警中相對降雨強度為最小。各預報區概況如下:
(1)Ⅴ級預報區。主要分布在縣境東北部的厚村、華山和東、南部的熊村、德勝、樟溪等鄉鎮的部分區域,分布范圍較小,該區總面積為322.07km2,占總面積的18.84%。該區為地質災害高易發區,是區內年降雨量最大區域。防范地質災害類型為滑坡、崩塌及泥石流。
(2)Ⅵ級預報區。主要分布在華山、洵口中、荷源、湖坊、中田、日峰、潭溪、熊村、社蘋、樟溪、西城鎮鄉鎮區域,分布范圍最大,該區總面積為799.88km2,占總面積的46.80%。該區主要為地質災害高-中易發區,年降雨量普遍大,是黎川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的多發地段。防范地質災害類型為滑坡、崩塌及泥石流。
(3)Ⅲ級預報區。主要分布在日峰、龍安和荷源、中田及社蘋等鄉鎮區域,分布范圍較大,該區總面積為537.72km2,占總面積的31.46%。該區主要為地質災害中易發區及低易發區,是黎川縣境內年降雨量總體較小的區域。
3.5.2 日降雨量 ≥ 95mm預警區劃
對圖4進行整合修飾,得出黎川縣日降雨量≥95mm預警區劃成果圖,見圖6。本降雨量級別為95mm≤日降雨量
(1)Ⅴ級預警區。主要分布華山、厚村、洵口、湖坊、荷源、熊村、德勝、潭溪、社蘋、宏村、樟溪、西城和中田、龍安等鄉鎮,分布范圍最大,該區總面積為1252.16km2,占總面積的73.26%。該區主要為地質災害高易發區,防范地質災害類型為滑坡、崩塌、泥石流。
(2)Ⅵ級預警區。主要分布在日峰南-龍安南-樟溪南、荷源北、德勝北-熊村西一帶,分布范圍較大,該區總面積為316.46km2,占總面積的18.52%。該區主要為地質災害中易發區,防范地質災害類型主要為滑坡、崩塌。
(3)Ⅲ級預警區。主要分布在日峰鎮北西、中田北東一帶,分布范圍最小,該區總面積為54.89km2,占總面積的4.95%。該區主要為地質災害低易發區,防范地質災害類型主要為滑坡、崩塌。
3.6 地質災害氣象預警信息
縣氣象臺提供每次降雨過程的天氣預報資料,各有關部門將相關數據與氣象預警區劃圖中對各預警區發生地質災害的等級進行逐個分析和判定,做出空間預警預報區,并將3級、4級和5級預警提前在預警信息平臺上,如通過電視、電臺、互聯網、手機短信等形式將預測結果向社會,讓相關人員及時撤離,最終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
XX同志從2002年開始從事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現任執法監察科科長。該同志熱愛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具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恪盡職守、開拓進取、踏實工作、勇于創新,取得的工作成績得到同志們的認可。該同志被評為2011年度優秀法制科長、被普法辦評為2011年度普法先進個人、被評為2012年度拆違先進個人。我局2012年年終考核該同志為優秀。
一、XX同志具有過硬的法律業務素質,并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多年來,該同志將各方面法律知識很好的應用于國土執法實踐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基層土地執法經驗。除了自己加強業務鉆研外,該同志還注意將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向同事們進行交流。幾年來,結合執法工作實務及相關法律政策,該同志定期對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和土管所工作人員進行執法監察業務培訓和更新,使我局執法隊伍始終保持了較高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多年來,在打擊非法挖沙、集中整治盜采砂石、違法用地專項整治等專項行動中,該同志敢于碰硬,嚴格秉公執法,公正廉潔,不徇私情,不謀私利。在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加班加點,毫無怨言,為全局執法人員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在群眾中也樹立了良好的執法權威形象。多年來他參與處理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達數百起,移送涉嫌犯罪人員多人,拆除違法用地上建筑幾十萬平方米,收繳罰沒款達近千萬元。
綜上,XX 同志以扎實的工作作風和無私的奉獻精神,在國土資源執法戰線上貢獻著自己全部力量。
關鍵詞:國家征收權 公共利益 公正補償
土地征收是國家利用公權力強制性地將土地國有化,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一種途徑。嚴格規范國家公權力和切實保障公民私權利,是土地征收制度具備合理性和可行性的重要標準。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和城市化水平的快速提升,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制度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制度弊端日益顯現,由此引發的官民糾紛頻頻發生。據浙江省人民檢察院統計的數據,2008年至2011年間,浙江省檢察機關共查辦涉農村土地管理領域案件800余件,其中發生在土地征收開發環節的有316件。就全國范圍而言,涉土地征收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多是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通過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變為未利用地再轉為建設預留地。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地方政府、村集體與失地農民之間的利益嚴重失衡,矛盾不斷激化。從制度層面改進與完善現行土地征收制度是規范政府公權力的運用、保障公民私權利的行使,減少、緩解社會矛盾的重要步驟。
一、國家征收權的內涵
(一)國家征收權的含義
國家征收權在兩大權威法律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和《牛津法律大辭典》――中均有界定。其中,《布萊克法律辭典》將國家征收權定義為:“國家以占有財產或主張權利的方式,或由于消滅財產或嚴重損害財產而實際上取得私人財產;或者在效果上等同于取得私人財產。當政府行為直接地影響或實質上滋擾財產所有人對財產的利用、占有和收益時便構成了征收。”在《牛津法律大辭典》中,國家征收權是指“為了公共的目的,在必需或至少確實需要的情況下,國家最高政權擁有以補償方式強制取得公民財產的權利。”簡而言之,國家征收權是國家為了公共目的而占用私人財產的權力”。
(二)國家征收權的特征
國家征收權的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征收權的權力來源是國家
“是國家或者共同體所擁有的絕對且永久的權力。” 是國家的靈魂,是國家的本質屬性,具有絕對性、永久性、不可侵犯性等特征。征收權是國家的具體表現之一,在具備一定條件時,國家可以憑借其對私人所有的財產限制甚至剝奪。
2.征收權的實施目的是公共利益
征收權是國家的權力,只能由國家行使。然而,這一權力的行使是建立在侵犯公民私人利益的基礎上的,因此,國家行使這一權力必須要限制在嚴格的條件范圍之內,征收權的行使必須要有正當性。公共利益是征收權行使的唯一正當理由。個人權利實現的前提是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當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個人利益應當讓位于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才有權力行使征收權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私人權利。
3.征收權的行使前提是公正補償
征收權行使的后果是限制或剝奪公民的私人權利,實質上是以犧牲公民的個人利益為代價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全體社會成員有義務通過分擔個別公民的利益犧牲緩解被征收公民的損失,以達到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相對平衡。可以說,補償與征收是唇齒相依的關系,無補償即無征收。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現狀
美國、日本、臺灣地區等土地征收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或地區都是采用集中立法的方式規范土地征收制度,即制定統一的土地征收法。我國至今還沒有一部統一的土地征收法,土地征收制度散見于《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及地方法規等之中。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物權法》第4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另外,各省市自治區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關的土地征收規范。如浙江省《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出臺之后,省內各市還會制定相關的土地征收條例等規范。
(二)現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立法缺陷
1.基本法對土地征收的規范缺乏可操作性
公共利益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解釋不當很容易造成國家征收權行使的異化。在立法技術上,多數國家采用明確列舉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如日本的《土地征收法》第三條以列舉的方式列出了三種可以進行征收或者征收的土地房屋的項目,只有符合這三項的事項才被認為具有高度公共性的項目,否則無法通過征收取得土地或房屋。在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等對土地征收的規定只是從基本法的層面肯定了國家享有土地征收權;雖然提到了“公共利益”,但是并沒有對公共利益進行具體界定。過于原則性的規定不利于約束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土地征收,導致大量的超出“公共利益”范疇的侵權征收出現。
2.立法對地方政府職能定位不當導致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權力過分擴張
我國實行市場經濟,土地作為重要的生產要素,應當靠市場配置。然而,我國土地的供應自1998年開始行政手段完全代替了市場配置,土地供應行政化產生了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的局面。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土地的農民的補償費直接由政府支付,可見,政府此時充當交易一方主體的角色。基本法對土地征收具體事項規范的過于原則性,使得地方政府承擔制定本地區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具體操作規范的工作,因此,地方政府此時充當了立法者的角色。地方政府集立法者、執行者、交易者與一身,權力的異化與過分擴張使得土地征收過程成為腐敗的重災區。
3.立法規定的被征收人權益補償標準過低補償范圍過窄
《土地管理法》中雖有規定征收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標準,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上述相關補償費的具體標準仍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際上,各地區規定的征收補償標準,既未考慮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價格上漲的因素,又未考慮人民群眾實際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因素,標準過低過于死板,并不能使被征收土地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
我國現行法律將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嚴格限定在土地補償、安置補償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三個方面。顯然,這種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是嚴格限定在征收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范圍內,征收所帶來的間接聯系以及延伸的附帶損失均未列入補償范圍。而日本土地征收法將征收經濟損失補償、少數殘存地補償、離職者補償、事業損失補償及延伸的附帶損失補償均納入到補償范圍;另外,德國和臺灣地區也是將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及附帶損失都納入到補償范圍之內。對比之下,我國的補償范圍明顯過窄,這對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的保障極為不利。
三、土地征收的立法完善
一套健全的土地征收制度需要多方面配套制度的協調和配合,如土地規劃制度、土地流轉制度、土地交易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等。然而,土地征收自身的立法完善無疑是建立健全我國土地征收制度的最重要的環節。
(一)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法律內涵
公共利益是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權的唯一正當理由,也是國家公權力侵犯公民私人財產權的正當性來源。我國對“公共利益”的現有規定屬于概括式規范,較為原則,過于籠統,政府行使征收權的具體事項基本無法可依,難免導致征收權行使的異化。事實上,在我國,正是因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模糊,不具有操作可行性,地方政府濫用“公共利益”,任意征收土地,肆意侵犯農民土地權益,導致良田變成荒地,農民被迫離開家園的現象頻頻發生。因此,我國立法應當在現有概括規定的前提下,具體列舉出屬于“公共利益”的事項,將政府的征收行為嚴格限制在法定范圍之內,從法律層面切斷征收權力濫用、異化的源頭。
(二)明確土地補償事宜的立法規定
土地補償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環節,合理規定土地補償的各項事宜既能最大限度的安撫失地農民,減少征收的阻力,也能為失地農民將來的生活提供保障。對于我國而言,應當從立法的角度,加大土地補償的力度。第一,提高土地補償標準,使得農民能夠維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第二,擴大土地補償的范圍,將間接損失和延伸出的附帶損失一并納入到補償范圍之內;第三,明確補償的收益主體,改變將補償費用發放給村集體組織,再由村集體組織分配給農民的做法,將補償費用的收益主體明確為失地農民。減少中間環節,更有利于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第四,明確土地征收的司法救濟制度,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處于明顯的強勢地位,農民屬于較為弱勢的群體,引入司法救濟制度,能夠有效制約和糾正違法的土地征收行為,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采用集中立法的模式建立統一的土地征收法
國際上通行的土地征收法的立法模式有兩種:分散式立法與集中式立法。其中,集中式立法更具優越性,也更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第一,集中式立法模式有利于統一和明確立法目的;第二,有利于減少甚至避免不同位階規范之間的法律沖突和矛盾,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嚴肅性;第三,我國現行的土地所有制是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公有制形式,在集體土地所有權自身不完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土地博弈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土地征收呈現出異常的復雜性,集中式立法更有利于應對這種復雜的局面。
參考文獻:
[1]張千帆.公共利益的困境與出路――美國公用征收條款的憲法解釋及其對中國的啟示[J].北京,中國法學,2005(5)
[2]丁文.土地征收立法缺陷之管窺[J].武漢,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6)
[3]薛剛凌,王霽霞.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研究[J].北京,政法論壇,2005(2)
[4]帥海香.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法律制度的問題與對策[J].法學雜志,2011(10)
為強化閑置土地管理,盤活存量土地,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防止新的土地閑置,國土資源部最近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1999〕第5號令,以下簡稱《辦法》)。為保證該《辦法》得到有效的貫徹實施,現將《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非農業建設閑置土地管理的通知》(粵府〔1998〕72號)精神及我市實際情況,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雖已發建設用地方案圖,但逾期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用地,所發建設用地方案圖一律廢止。
二、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按期開發建設的閑置土地,從確認閑置之日起,每年按地價款的10%征收土地閑置費。
三、對至今閑置未用的行政劃撥土地,必須最遲于1999年12月31日之前向市規劃國土局或其派出機構申請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凡逾期不申報的,市規劃國土局將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四、已列入收地范圍的閑置土地,市規劃國土局要嚴格按有關法定程序依法收回。未列入收地范圍的閑置土地,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征收土地閑置費,并督促其在規定的時間內開發建設。超過規定時間仍然閑置的,將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
關鍵詞:房地產信托;融資渠道;制約因素;對策
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是兼跨房地產市場和資本市場的金融衍生工具,在我國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近幾年由于國內房地產業長足發展,房地產信托業務大力發展也成為現實可能。早在2003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121號文件,就有針對性地從房地產企業的銀行融資、建筑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消費者按揭貸款等方面控制了房地產企業的銀行融資,這就為房地產信托業務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房地產信托業務快速發展起來,但快速發展的同時也碰到了一些阻礙因素,如果不能有效解決制約因素,那么房地產投資信托――這一國外較為成功的地產投資方式,在我國將得不到充足發展,也將必然制約著我國地產經濟的發展。
一、房地產信托(REITs)的概念與特征
(一)房地產信托的概念
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是指信托公司通過制訂信托投資計劃,與投資者(委托人)簽訂信托投資合同,通過發行信托受益憑證或股票,受托投資者資金,然后進行房地產投資或房地產抵押貸款投資,并委托、聘請專業機構和人員實施具體經營管理的一種資金信托投資方式,一般以股份公司或封閉式契約型信托的形式出現。
房地產投資信托起源于美國,1965年首只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經過近40多年的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美國已經有了相當的規模。目前大約有300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在運作之中,管理的資產總值超過3000億美元,其中近2/3在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房地產信托的特征
1、股本低,投資回報高。與一般的公司股票相比,房地產信托具有股本金低、持股靈活、免稅優惠以及投資回報率高的特點。房地產信托發起時向社會公開募集,對持股數量有所限制,個人投資者持有的股份通常不得超過15%,房地產信托的回報要大大高于一般公司股票及基礎設施類股票的收益,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股利支付比例高。由于房地產信托必須要把90%的應稅收人作為股利分配,因此,房地產信托的股東能夠獲得穩定的即期收入。從歷史上來看,房地產信托的收益率比其他股票綜合指數的回報率相對要高一些。房地產信托的收入以相對穩定的租金收入為主。由于股利源自房地產信托所持有房地產的定期租金收入,因此它的股利較為穩定,波動性小。相對固定收益證券而言,房地產信托股票具有抗通貨膨脹的保值功能。
3、房地產信托是標準化可流通的金融產品。房地產信托一般從上市或非上市公司收購房地產資產包,主要是商業地產、工業地產、寫字樓等,且嚴格限制資產出售,較大部分收益來源于房地產租金收人、房地產抵押利息或來自出售房地產的收益,能夠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而目前國內的房地產信托計劃是受合同限制的集合非標準化金融產品,一般不涉及收購房地產資產包的行為,其收益則視信托計劃的方案設置而定,目前尚無二級市場,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二、制約我國房地產信托(REITs)發展的因素
(一)房地產信托方面法律構建不夠完善
房地產信托的運行需健全的法律制度。現在我國民間資金相對較為充裕,民間非正式金融也比較普遍。在目前投資工具有限和房地產開發熱潮的形勢下,也有部分資金流入房地產業,這意味著房地產信托還是有很大的發展空間。但要把民間資金引入到房地產信托渠道,必須利用法律法規進行引導、規范。國內信托行業的立法依據只有200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及2007年1月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并頒布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即所謂的“一法二規”。新法規突破了過去種種對信托資金籌集的限制,在風險控制方面加入了更多的條款,但仍然存在投資門檻比較高的問題。如尚不允許公開宣傳,使得房地產信托投資很難成為大眾普遍接受的投資工具。
另外,在房地產信托業務中碰到的種種細節的問題還缺乏明確的規定,例如,房地產信托經營業務的稅收制度、房屋信托是否需要及如何進行產權轉移及變更登記等問題等等。在發達國家都有專門的房地產信托法律對該行業進行規制。總之,無論是房地產信托資金規模的擴大,還是房地產信托業務的規范運作、健康發展,都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進行引導和規制。
(二)房地產信托行業缺乏專業的管理人才
沒有專業化的房地產投資信托管理隊伍,就不可能有房地產投資信托的規范發展和壯大。從房地產信托運作的本質上講,信托公司的優勢在于理財,在于擅長房地產資產的管理與運作。在國內現行的政策條件下,對于某些自有資金不足、項目進度未達到銀行貸款條件的房地產項目,通過信托融資獲取資金用于征地、拆遷等前期投入,需要專門的信托方面高端人才才能有效實現。另外,當項目啟動并達到銀行貸款的條件,開發商就會改用銀行貸款進行項目的建設。由此也必然衍生出信托公司將與商業銀行在同一舞臺上展開角逐,但由于人才方面的缺乏,信托公司的勝算將微乎其微。因此,培育專業的理財管理機構、培養專業的管理人才,才是房地產信托業發展的長遠之計,也是房地產信托的優勢所在。
(三)房地產信托的治理結構不夠完善
根據目前國內房地產信托的法律框架,房地產信托采取的是契約型的房地產信托架構,信托投資公司作為受托人負責保護投資者的權利,但是由于信托投資公司同時又承擔了房地產信托管理人的職能,因此,在房地產信托實務中,信托投資公司承擔了受托人和管理人的雙重職責。房地產信托的治理結構中只包含了投資者和信托投資公司兩方,其權利義務是由房地產信托的信托文件確立的與國際上普遍通用的三方治理結構不一致。國際上的房地產信托治理結構中,委托人、受托人和管理者一般是相互獨立的。國內的這種房地產治理結構理論上可能帶來效率的提升,降低治理成本。但也往往會使得信托公司處于一權獨大、無人監管的境地,不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也為道德風險的發生創造了肥沃的土壤。顯然。這種房地產信托的治理結構不利于房地產信托的健康、長遠的發展。
另外,房地產信托作為一種全新的金融產品,雖然其相對高收益、低風險的特征吸引了廣大投資者,但是房地產信托產品在流動性安排方面仍不盡如人意。按照現有的轉讓模式,加入資金信托計劃的投資者要轉讓手中的信托合同,必須由投資者自己尋找買方,雙方談妥后,再到所購買信托產品的信托投資公司營業大廳辦理過戶手續。房地產信托產品這種流動性安排與其他金融產品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可以說流通市場發展的滯后已制約了房地產信托產品的進一步發展。房地產信托產品不像有價證券可以隨時轉讓,因此不能進入流通的領域,缺少轉讓平臺,這樣就限制房地產信托產品的活躍程度,這直接導致房地產信托產品的認知程度和受眾面相對較為狹窄,使得尋找轉讓交易對象的成本極高。這些均限制了信托流通市場的形成由于缺乏有效的二級市場,絕大多數的投資者只能在認購后一直持有信托產品到產品的到期日,房地產信托產品流動性差直接影響投資者的購買意愿,進而制約信托產品的資金募集。
三、完善我國房地產信托(REITs)發展的對策
為了促進我國房地產信托從目前這種低水平狀態,逐步發展為較完善的房地產信托基金,我們可以在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目前房地產及信托業的發展狀況,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為我國房地產信托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一)加快房地產信托的立法工作
盡快出臺房地產投資信托法規或條例,完善房地產信托的法律環境。美國房地產信托基金的蓬勃發展和有效運轉,取決于一整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美國監管當局專門建立了一套針對房地產信托的監管制度,嚴格限制信托控制權過于集中,資金來源、資金投向和收益分配,依靠市場機制和監管制度的設計防范風險。完善而嚴格的法律體系使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運行真正實現了資本大眾化、產權證券化、經營專業化。
(二)培養房地產信托專業人才隊伍
房地產信托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和綜合性極強的新型融資方式,它涉及金融、證券、法律、房地產、信托等多專業領域,需要一大批復合型的人才。然而目前我國許多房地產信托從業人員只掌握金融、信托方面的知識,缺乏房地產開發和管理方面的經驗。同時,房地產信托的發展需要房地產中介行業提供專業較高水平的服務,如房地產評估等。因此,要加快相關專業人才的培養和管理技術的引進力度,大力發展相關中介機構,以保證其運作方式能與國際慣例接軌。
(三)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信托產品的二級市場
建立和完善房地產信托產品的二級市場對房地產信托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國目前大約有300多個房地產投資信托,總資產超過3000億美元,其中大約有2/3在股票交易所上市。而目前我國對信托產品卻有一條規定,即不能通過公共媒體進行營銷宣傳,從而導致信托產品的公眾認知程度比銀行儲藏、國債、證券投資基金都要差很多,如果一旦需要進行轉讓,成本會非常高。因此我國可以調整對房地產投資信托的監管制度與模式,增加房地產信托產品的流動性,通過直接上市等方式,建立高效、透明、完善的房地產信托產品二級市場。
(四)完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促進我國房地產信托的發展,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對房地產信托給予某些稅收上的優惠,同時也對房地產信托采取限制性的條件。美國法律對房地產信托規定:首先,房地產信托必須擁有至少100名以上的受益憑證持有人;其次,保持至少75%以上的資產投資于房地產、房地產擔保債權以及政府公債等低風險債券;再次,盈利的75%以上必須來自于房地產有關的投資;最后,每年盈利的95%以上必須派發給房地產信托股份持有人。在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下,房地產信托可以免征公司利潤稅,避免了雙重征稅。我國可以根據具體國情需要,對這些條款加以變動修改和借鑒。
(五)保持房地產市場健康和穩定發展
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較快,主要大城市的房地產需求大于供給,再加上房地產投機者的炒作,我國的房地產市場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房地產泡沫,一旦房地產信托出現,在房地產市場不太穩定的狀態下,保證投資者的回報將成為一個問題,并且也將助推房地產市場的虛假繁榮。因此,保持一個健康、穩定的房地產市場也是實行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的重要前提。國家可以出臺更加穩健的房地產政策,保持房地產市場的穩健發展。
雖然我國的房地產信托投資還較稚嫩,信托產品普遍規模小,盈利模式和信托產品還需要進一步創新,但另一方面房地產信托投資又有廣闊的發展前景。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逐步成熟,信托業的成長壯大與房地產業的規范,我國房地產信托必將迎來廣闊的發展前景,具有中國特色的房地產信托基金終成為房地產融資的主渠道之一。
參考文獻:
1、曹建元.信托投資學[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2、李健飛.美國房地產信托基金研究及對我圍的啟示[J].國際金融研究,2005(1).
3、孫飛,孫立.中國房地產信托市場回顧與展望[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2).
4、汪建新.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理論研究進展及借鑒[J].商業時代,2006(3).
關鍵詞:地質勘察、巖土工程技術、現狀、展望
中圖分類號: F40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巖土工程勘察體制始于上世紀八十年代,現階段,巖土勘察技術的重要性日漸凸顯出來。巖土勘察是巖土工程技術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著巖土工程的造價、質量和安全使用周期,通過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的引用,巖土勘察技術將更能滿足超高層建筑和基礎建設項目工程的要求。
二、工程地質勘察與巖土工程技術的發展現狀
1.工程地質勘察的發展現狀
(1)巖土參數難于確定
大多數巖土體受力狀態復雜,是非均質、各向異性的,難以直接觀察和檢查,巖土設計參數就難于確定。如對粉土的劃分,粉土試驗復雜,經常會出現塑性指數的誤判現象;粗顆粒土、殘積土和風化巖等這些巖土層,難于取到原狀巖土樣和進行室內室外試驗,其參數確定亦比較困難。
(2)工程地質測繪不到位
工程測繪是巖土勘察的基礎工作,主要是觀察、分析和推斷地質性質,為后續勘測工作提供依據。由于測繪工作的技術性措施不夠,會存在對巖土體和巖石風化層厚度分析不夠,對軟弱結構面和地質構造、地質形態的界定不準確等情況,這樣會導致地形地貌、斷層、地層界面、風化程度等資料離散,不能充分顯示地質特點。
(3)監察機制不完善
《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2001)規定:“搜集附有坐標和地形的建筑總平面圖,建筑物的性質、基礎形式、規模,荷載,結構特點、埋置深度和地基允許變形等資料”。但因為缺乏系統的、完善的監理監察機制,使得不規范巖土勘察現象存在,勘察時不參照設計要求不依據建筑物實際荷載等,導致勘察報告深度、廣度和精確度難以滿足要求。
(4)勘測的數字化水平低
如果技術條件欠成熟欠規范,那么數字化的某些設計系統環節就會有失連貫和精準。巖土勘察提供的勘察信息資料一般以表格、文字、圖片等形式呈現,描述偏向于定性內容,數字化程度低,就會造成勘察資料理解、處理、運用上的難題。
2. 巖土工程技術的現狀
巖土工程起源于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歐美國家,它是在土木工程實踐中建立起來的一種新的技術體制。巖土工程研究解決巖體與土體工程問題,包括地基與基礎、邊坡和地下工程等問題。
就勘察現狀的情況來看,“只認識自然而不能改造自然”“只提出問題而不去動手解決問題”。只局限于“地質資料”,雖然也對“勘查報告”提出一些很抽象宏觀的觀點,但對于設計是否合理,施工后效果怎樣,卻少有人認真探討過,而只對基礎工程的效果和工程質量的好壞、成敗負一定責任。這可以看出許多地質勘察人員在提高巖土工程技術水平上沒有責任感、緊迫感。結果是勘察資料的水平、深度和質量一直都在原有的基礎上重復,卻無突破。
從設計方面來看,就巖土工程體制的做法,巖土工程師發揮很大的作用,不但要提供基礎設計基準,而且要決策工程方案,結構工程師通常都要采納聽取巖土工程師的意見。但目前國內的做法卻是:結構工程師是基礎方案的制定者和決策者,他不直接對巖土進行勘查測試,有些對復雜場區無直接認知者,僅僅根據“勘察報告”的資料進行基礎工程設計,就很難提出既合理安全又經濟的方案來。然而,為了保險起見,設計師就采取加大安全系數的方法,這樣既不經濟,還會導致不安全因素。
從施工角度來看,由于把勘察,設計,施工三個方面分開來,因此勘察人員對開挖基坑檢驗的工作沒有明確責任,如果有補充試驗工作也不會主動去做。所以基礎工程施工和建筑物竣工后的表現性狀監測,勘察人員也不再負任何責任.在這種脫節的情況下,基礎工程施工技術的發展和提高就很難進行下去。
我國巖土工程技術發展如此緩慢,原因有二:第一是在人才培養上存在缺陷,造成巖土工程技術人員奇缺。另一條是體制上的弊端,把一個完整的工程體制比如勘察、設計和施工分開來。近些年,在工程建設越來越多的情況下,人們也意識到把勘察、設計和施工人員統一在一條戰線上,更有積極的巖土勘察人員僅僅在公司名稱上下功夫,把 “工程地質勘察公司”更名為“巖土工程公司”的現象。但由于知識面不夠,只懂勘察不懂設計 ,巖土公司最后還是停留在勘察和施工方面。
三、關于工程地質勘察與巖土工程技術發展的展望
1. 巖土勘察秩序將會更加規范
因為巖土勘察的工作比較復雜,它可能會同時涉及很多方面的測量工作,所以如果每一項測量工作都由單一的部門進行就會使得勘察的效果比較低,同時如果不加規范還可能使得勘察的工作進行的比較混亂。隨著巖土技術的發展需求,巖土勘察的工作在未來必定會對勘察過程進行規范,主要是對勘查中的各個工序進行規范,確保在多個工序同時進行時的勘察不會混亂的同時保證勘察結果。只有這樣才能使得勘察效率得到提高使得勘察工作更加科學化。
2.巖土工程勘察將向數字化方向發展
數字化的發展已經使得現代化的設備取代落后的生產設備,新設備的運用在生產中起到了不可磨滅的作用。巖土工程中的巖土勘察在未來肯定也會朝著現代化的方向發展。巖土工程中的巖土勘察需要對很多東西進行測量,與此同時會產生大量的數據,傳統的陳舊工具已經不能滿足這些需求,所以在現代的巖土勘察中已經出現了用紅外線進行勘察的技術,這些先進設備在巖土勘察中的應用使得勘察結果更加精確,同時提高了勘察工作的效率,大大節省了人力物力。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對巖土工程中的巖土勘察必定會加大投入研究的力度,可以想象在未來一定會有更多數字化的設備滿足勘察的需求。
3. 巖土勘察監理機制將會更齊全
不健全的巖土勘察監理機制會影響施工計劃。因此,為提高巖土勘察的效率和質量,巖土工程部門需要全程監理巖土勘察的全過程,但僅僅這樣是不夠的,還需要嚴格監控巖土勘察工作的每個工作階段,進一步健全巖土工程勘察機制,同時隨著監理機制的齊全,對巖土工程勘察監理力度的加強,巖土勘察過程中出現的種種不良現象將會被制止,這樣不僅巖土勘察的工程質量和效率會被顯著提高,而且又促進了巖土工程中各個環節的實施,保障了巖土工程的施工進度。
4. 巖土工程勘察員素質將會越來越高
巖土勘察工作的專業性很強,所以勘察人員的素質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勘察工作的質量,為了滿足巖土工程的需求,必須加強對巖土勘察人員的素質培訓工作,從而提高人員素質,同時勘察人員在進入實際勘察工作之前要經過長時間的實習期,才能正式進行勘測工作。另外,有關巖土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規也必須加緊健全,從而為勘察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依據。只有通過這兩方面的改善,勘察人員才能更好的在工作崗位上工作,同時統一的規范使得勘察人員的技術水平得到了統一,從而使得勘察結果也更加統一。勘察人員的素質提高了,也會改善勘察工作中的不足現象,提高了巖土工程的經濟性。
四、結語
綜上所述,巖土工程是國家各項建筑工程的前提,對國家基礎設施的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巖土工程建設中最重要的環節是巖土勘察,并且根據建設程序基本的要求,各項工程建設在施工設計前必須進行巖土工程勘察,以保證工程整體質量,更好地為國為民服務。
參考文獻:
[1]劉軍:《巖土勘察在巖土工程技術中的分析及解決措施》,《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 2012年08期
[2]徐偉軍:《工程地質勘察與水文地質》,《城市建設·下旬刊》, 2011年0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