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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力資源管理
一、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歷程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主要分為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指1994年1月至2014年9月,這段時間為試點期間,參保對象一是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聘用干部、合同工,二是差額撥款、自產自收、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全體干部職工。此期間的待遇計發主要是以人事工資部門審批的退休金為主,同當事人的工齡及職務職級有關,與養老保險費的實際繳費無關,養老待遇同實際的繳費脫鉤;第二個時期是指2014年10月至2024年9月,此時間段為過渡期,參保對象廣泛到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全員參保。在此期間,從2014年10月開始增加了職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這段時間引入的新辦法計發養老金、新辦法計發標準與實際繳費(含視同繳費)掛鉤。老辦法為原試點期間的人事工資部門審批的退休金,采用新老辦法對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計發養老待遇;2024年10月之后以新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同企業制度養老保險并軌。機關事業單位制度的改革積極調動了參保人員的積極性,為推進我國全員參保奠定基礎。
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現狀
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一般指由當地政府編委部門批準成立、具有事業編制的單位,主要從事生產經濟活動,參照企業管理運作,在管理上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特殊性。它是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為推進市場經濟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深入與發展、市場活力的增加,此類單位的職能逐漸被市場取代,并且此類單位的經營狀況不容樂觀,經濟效益矛盾問題日益凸顯,直接影響單位的養老保險的持續繳納。筆者所在省份的企業化事業單位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之前(即1994年之前)積極參加企業制度的養老保險。1994年,筆者所在省份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啟動后,此類單位轉至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同等待遇的養老保險制度,一直延續至今。隨著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此類性質的單位一般定性為生產經營類,一部分直接改制為企業,另一部分被撤銷。對于已改制為企業的單位,保留老人老辦法,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退休時按事業性質核定養老金。改制之后的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執行企業制度的養老保險。還有一部分被撤銷的單位,2014年10月之后仍按照原性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隨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啟動后,增加了職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單位承擔8%,個人承擔4%),這對于處在原本經濟效益不好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增加參保成本,在推進此類性質單位養老改革的過程中阻力重重、進展緩慢,欠費成本增加,也直接影響到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
三、存在問題及分析
根據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01年《福建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執行。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退休人員應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并執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不再執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費調整政策。然而筆者所在省份在推進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中還是繼續保留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制度養老保險。隨著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改革的深入推進過程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問題尤為突出,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財權不清晰,影響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意見》中強調,堅持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原則,按照事業單位所承擔的社會功能將現有的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公益服務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三大類別。從事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是指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可以由市場配置、不承擔公益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都具有獨立的一定范圍的商業經營,所以一般劃歸商業性質。但是存在部分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受到市場影響,經濟效益并不是很好,地方財政沒有補助,正常工資都無法保障的情況,很難繳納養老保險。以筆者所在的工作統籌區為例,現有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無法正常繳費的單位有6家,涉及人員為97人,欠費金額達510.5萬元。(二)人員的思想守舊,影響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首先,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工作人員對參加養老保險的意識很強,但他們還是受計劃經濟時代“事業單位”的定性思維影響,不愿面對必須與市場接軌的現實,努力維護原有的秩序。對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還是選擇保留原事業單位人員的身份,不愿領取經濟補償金,繼續留在“事業”隊伍中參保。其次,地方政府求穩,缺乏主動推進改革的信心和決心,改革的步子自然就慢下來。甚至有些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出現“人去樓空”的現象,已成為一個“空殼”單位。這些都給推行養老保險制度的落實增加了一定的難度。(三)地方財政未給予支持,影響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單位性質為全額或差額撥款的單位都有得到地方財政的支持,從而養老保險改革進展得較為順利。但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所以沒有得到地方財政的支持,在經營效益差或無經營的狀況下,又沒有及時得到“外援”的支持情況下,為了主體的存活,自然就要截流開支,勢必影響到養老保險的正常繳費。(四)人力資源管理不匹配,制約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一是雙重管理模式的制約。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參照事業單位管理,經營上參照公司管理,這些人員主要是編制內的干部、聘用干部及合同制工人,干部職工在意識上存在吃“大鍋飯”的現象。由于雙重管理模式的存在,在單位日常運行中受到雙重的領導,導致政事混淆。政事混淆有時候會帶來一定的不利因素,沒有清晰的界限,造成工作人員的工作重疊,也影響著效率的提升[1]。二是當前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受體制的影響人員流動性差,教育培訓方式存在滯后性,干部職工業務技術無法適應市場需求,人才流失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制約養老保險改革。三是人事關系和政策制度不夠完善,缺乏相應的考核標準和晉升制度,沒有相應的成套訓練和業績考核標準[2]。人力資源管理上的不匹配,導致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市場競爭力下降,影響了單位的經濟效益,從而制約了養老保險改革。(五)歷史上地方政府對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上的缺失,制約著此類單位改革。在推進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改制的過程中,若選擇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從原事業單位資產中;若選擇保留事業單位人員身份,對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可繼續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其養老保險由原渠道開支。但是許多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資產單一,事業單位的資產只有房產,而此類固定房產沒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和開發,往往是被當地的政府回收用于銀行抵押,特別是那些名存實亡的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房產。這樣的固定資產要變現會受到阻礙,會給此類單位的改革帶來一定的阻力,改革執行未到位,養老保險就無法落實。(六)機構主體不存在,人員的養老保險繳費難落實。部分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機構已注銷,主體不存在,但是人員未得到妥善安置,因人員“老齡化”,又沒有經營收入,此類人員想買斷或辭職又得不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本身又沒有一技之長,難以分流到地方的國有企業或自謀職業。人員的工資無法保障,其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更是無法正常繳納。
四、措施和建議
隨著事業單位改革接近尾聲,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不斷深入。當前,地方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主要是以小微型企業為主,這些企業人員少,改制成本低,需要得到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資金的補助、激勵制度的建立,才能健康有序地推進此類性質單位的各方面改革。(一)進一步完善轉企改制政策,扶持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改制。在改制過程中,進一步完善人員安置、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產權登記、銜接社會保險等相關政策。需考慮到職工的社會保險的預留金、補償金等費用,因此類單位本身就無經濟來源,又無固定資產可以折舊,就需要獲得當地的政府及財政的支持,改制才能繼續深入進行。地方政府雖然已出臺一些指導性改制文件,但是文件中沒有提出對于需要改制的單位,因經濟原因無法改制到位的單位,是否把經濟補償金和養老保險費用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對于一些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能已完全被市場取代,但其還有部分資產的,政府可以公開拍賣或由政府收購,所得的資金作為其改制的預留資金,不足的部分再由地方財政給予補助扶持。(二)加大就業政策的扶持,解決養老之憂。對于一些微小型的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都是已進入中年,甚至有些人已臨近退休年齡。若此類單位改制后面臨關停或撤銷,其主體不存在,那么就必須考慮到職工的安置或就業問題。可以為此類人員提供崗位再就業技能培訓或鼓勵此類人員就業創業,政府應給予政策扶持,增加職工的就業信心。提升就業能力,激發企業活動,從而保障養老保險的可持續繳費。對一些專業強、素質高的人才,可以分流安置到對應的國有企業相應的崗位就業,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解決后顧之憂。(三)積極引導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參加企業制度養老保險。2014年10月之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增加了職業年金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單位部分按8%的繳費比例,這給原本經濟效益差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增加了負擔。而早在1997年、1999年國務院及2001年省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的養老保險制度執行。因此,可以積極引導此類單位參加企業制度養老保險,并妥善處理原執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問題。(四)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自主分配機制,激發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活力。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要建立起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自主分配制度,改變原有的用人制度,打破“大鍋飯”體制,樹立新的人事管理理念,讓員工轉變觀念,將聘用制度以及崗位管理制度相結合,堅持“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一是轉變傳統的管理思路,在崗位管理上加入績效考核評定,實行分級管理,使工資分配更加靈活,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使自主分配更加合理,更快地推進優秀人才的成長,為員工提供更廣闊的發展空間。二是加強對專技術人員的素質建設,構建分層分類的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體系,培養一支素質優良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為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注入新鮮血液,推動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完善競爭管理機制,提升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綜合競爭能力。完善的管理競爭機制,有利于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與能動性,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促進企業長足發展,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社會價值[3]。綜上所述,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受歷史遺留問題和職工觀念的守舊影響,改革的動力不足,改革的阻力仍然存在,應在政府的支持下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有針對性地解決遇到的問題。地方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合理進行資產分配,不斷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為推進改革順利實施打好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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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業單位;會計改革;思考建議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12-0-01
事業單位會計改革要從多方面入手,多層次分析現階段的各種問題,并在改革中創新,通過完善事業單位的會計標準體系,明確會計改革目標,規定會計基礎,完善財務報告的內容,不斷增強會計信息質量,促進事業單位社會事業中的健康全面發展。
一、事業單位會計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1.事業單位面臨各種問題。現在我國市場經濟處于高速發展時期,現階段的會計方式落后于經濟的發展,并不能很好地完全發揮出優勢,會計的模式方法等存在滯后性的弊端,嚴重阻礙著事業單位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總體來講,事業單位面臨各種問題有以下幾種典型:
第一,事業單位會計人才類型單一。現在單一化的會計只有簿記型,而對西方來說簿記型已經被淘汰,管理型人才成為新型人才,管理型人才更加適合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并能很好地適應與減少失誤的發生,更好地去面對各種突發狀況。現在的社會承認多元化發展的會計人才,這種事業單位的會計人才沒有辦法滿足事業單位管理的要求,也無法滿足市場經濟變化的需求,因此,簿記型的會計會對事業單位的改革產生一定影響。
第二,事業單位會計缺乏主體意識。事業單位會計主體構成由財務人員和財務報告組成。很多事業單位只存在財務人員進行簡單普通核算,沒有經常進行財務報告整理,導致財務主體缺失與會計主體缺失。從各種資料來看,財務報告只有記賬主體,也就是事業單位另一種形式的主體,主體不明確性也成為事業單位會計改革的阻礙。
第三,會計人員素質與會計類別問題。我國現階段的事業單位會計的主要工作是預算資金收支活動情況,而專業的人才有利于會計工作的有效化進行,會計人員專業化水平高低直接影響到各種預算,資金鏈的結構等,現在會計人員大多數都是大學畢業,但是會計考證制度的普及和會計證的簡單化影響到會計專業人員的選拔。而且,會計專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會計類別單一,對于事業單位的會計工作量和工作方式適應時間慢,效率低下。加上事業單位對人員的考評監督不及時,更加阻礙了事業單位會計改革的進行。
第四,政府與事業單位聯系不緊密。政府對市場的變化能夠很好地進行預防并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事業單位會計應依附于此,通過市場的變化來改變相應的會計方式方法,現在政府與事業單位會計聯系性松垮,沒有更好地進行關系融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事業單位會計信息量也越來越龐大,預算體系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適應能力需要共同發展與進步,而除了一些應有的會計信息共享之外,就沒有別的共同資料,政府會計的管理范圍廣泛,而事業單位的范圍僅僅包含在里面,屬于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但從實際來看會計管理聯系沒有那么密切。
2.事業單位會計改革迫切需求。據最新財務報告統計,我國事業單位達到130多萬家,成員有3000多萬,衛生、文化、科研事業單位分別有10萬多,8萬多,8000多個,人員構成也是一個龐大數據,現在處于市場經濟時期,我國事業單位活動的資金來源基本全部來源于財政資金,從1993年開始,事業單位的改革逐步變為潮流,改革決定事業單位的資金源于財政資金。事業單位按照資金來源形式分為不同的三種,自己出資,一部分自己出資,全有政府出資。這成為以后事業單位改革的基礎。在2004年到2008年期間,我國事業單位分為兩大類,其中一類是文化事業單位的改革,文化事業單位的會計改革增加了其他事業單位會計改革的信心,也為事業單位會計改革積累了經驗。很多事業單位總是不夠重視會計改革,沒有很高的會計改革思想覺悟,這也證實了事業單位正面臨著平穩發展階段,要想改變現有的發展狀態,事業單位必須從自身實際情況入手,抓住重點,進行深刻改革。事業單位活動的資金來源從原來單一政府資金撥款到現在事業單位自己籌集資金等多元化來源。所以,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關鍵是對現在的事業單位進行徹底的會計制度改革,并且要分類整理事業單位的資金方式,例如公益型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于公益事業的,這樣就更有條理性。但是從目前情況看,事業單位卻不能很好地適應時展要求,所以,事業單位必須進行會計改革。
二、事業單位會計改革的思考與建議
1.整體出發,逐步突破。轉變會計核算類型與方式,強化對事業單位經費的管理,并向會計管理型轉變。“管理型”會計這一觀點出現于20世紀初,是在對以成本的預算和管理效率的基礎上慢慢建立的,并在以后的實踐過程中不斷完善和發展。從整體把握會計存在的問題,深入發現問題的根源,由小變大,有淺及深,采取相應會計制度,針對會計制度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解決,使之適應時展步伐。事業單位參考會計新準則,根據新準則實施會計改革策略,更要監督落實財政的分況。從整體出發,面面俱到,努力加強會計改革力度,讓會計改革落到實處。
2.選擇記賬主體,做好活動經費規劃。不僅我國事業單位的資金來源多樣化,而且還呈現出用途多樣化的趨勢,各事業單位資金的用途差異也越來越明顯,所以,事業單位會計應該根據每筆資金的具體情況靈活記賬,細化對資金的管理,可以滿足事業單位對資金去向的掌握,對收支情況也有一定的了解,也對以后資金查閱提供方式方法。
3.運用新技術,提高會計技術含量。計算機信息時代已經到來,很多事業化單位也都去陳出新,都用高科技進行會計管理與審計工作,這就需要在信息化的基礎下,加強會計人員先進技術的提高,定時定期進行會計人員專業培訓,選擇專業部門進行監督和考評,保證每個會計工作人員能夠接受最新的會計信息,能夠更好地適應現代化信息化的需求,從而提高會計工作效率,使事業單位會計改革更加深入與多元化。
4.完善事業單位會計監督體系。事業單位會計部門是最基礎的監督部門,需要事業單位通過建立檢查小組進行會計監督,在日常財務支出中,通過層層步驟設置,使得事業單位每個部門相互制約,明確事業單位會計環境,更加要注重內部條件會計監督。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也需要進行相應監督,這樣可以降低會計風險。對于事業單位會計人員,要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跟上社會發展步調,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對事業單位進行有效會計監督。
5.明確會計核算風險,實行嚴謹化治理措施。事業單位會計工作中難免有失誤,這就要求會計核算嚴謹化,并加強會計核算監督。事業單位會計監督分為事前,事中和事后,在進行內部監督時,做好事前準備工作,嚴格規劃出一套可行的事業單位會計監督系統,減少會計監督失誤,增加事業單位會計運行效率。另外,事中監督是提高會計工作水平的重要途徑,為在會計核算時有效的減少風險。事業單位會計事后監督更有利于對會計工作的掃尾,對會計工作進行總結經驗,更好地為下次會計核算做好準備,提高了事業單位會計效率和工作水平,為會計工作作用發揮提供更多人力物力資源。
6.加強事業單位會計改革創新。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確定好事業單位會計改革之后,總會有一段艱辛的摸索之路,事業單位可以多參考西方先進的會計技術和管理經驗,尤其是探討會計類新型的管理模式。同時結合事業單位實際情況,摸索出一條適合自己的事業單位會計改革道路,不斷積累經驗,不斷改進,讓事業單位會計能更好的運行。舉例來講,事業單位可以健全單位會計運營系統,摸索出一個適合自己的事業會計改革措施,讓事業單位財務狀況更清晰與條理化。事業單位會計業務記錄采用權責記賬制度,做到責任到人,增強了記錄賬務的準確。創新事業單位會計方法,才能夠帶動我國事業單位會計的發展,才能促進事業單位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總結
事業單位會計改革,是促進我國事業單位進一步發展的必備階段,會計改革可以有效的改變現階段事業單位會計的弊端,從而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趨勢和適應世界發展的潮流,讓中國事業單位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中更好地發展,使事業單位在財務方面有更深刻的認識,從而更好地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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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業單位;稅務會計;會計改革
[DOI]10.13939/ki.zgsc.2016.41.108
稅務會計模式的構建與完善是一項長期的系統性工程,需要長時間努力和實踐,稅務會計模式包含諸多方面的內容,國家、社會各界都需要給予支持,方可以將稅務會計模式完善構建起來。同時,會計模式主要是對各種會計要素基本特征、內在聯系與結構等進行反映,屬于集合概念,主要研究對象為會計活動中各要素內在聯系和本質特征。因此,應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研究會計模式;本文以事業單位為例,分析了稅務會計改革。
1 稅務會計概述
具體來講,稅務會計有機涵蓋了稅務籌劃、稅金核算以及納稅申報,其有機延伸了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需要逐步改革與完善稅務法規,方可以將稅務會計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在諸多因素的綜合作用下,我國大部分企業還沒有對稅務會計足夠重視,沒有將其獨立出來,依然從屬于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之中。
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稅務會計的內容,首先是稅務會計核算,主要是研究稅務活動核算的內容,我國企業所從事的稅務會計活動都是與稅種具有密切關系;結合現行稅制,稅務會計核算包括所得稅會計、有資源稅會計、房產稅會計等,其中,我國稅務會計內容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所得稅會計和增值稅會計。
2 現階段我國事業單位稅務會計模式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進入新時期后,我國大力改革和完善了財務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新出臺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中也有機分離了經濟活動中的會計原則和稅法,讓其獨立。結合我國現行經濟體制模式,混合稅務會計模式是最終發展方向,也就是協調發展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在政府參與的基礎上,將市場經濟調節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2.1 沒有構建完善的財稅分離模式
財務會計發展過程中,逐步演變出了稅務會計,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同屬于會計科學的范疇,存在著密切聯系,但是卻有明顯差異存在;通過財務會計的開展,相關信息使用人員能夠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決策,主要依據會計準則來實施;而稅務會計則是依據稅法實施,目的是幫助稅務部門更加簡便地征收稅款。
2.2 稅收制度改革速度較慢
目前,會計制度改革速度依然遠遠高于稅收制度改革,大部分情況下,如果有新的經濟業務出現,或者剛剛變更了會計政策,在會計處理方面就會出臺相應的政策和規定,但是稅務處理方面卻需要較長的時間,有較大的時間間隔產生。如會計制度已經明確規定將部分項目納入到成本費用中時,稅務制度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且沒有完整限定其比例與限額,時間間隔的存在,導致有負差異問題出現于會計政策和稅收政策之間;相較于會計制度改革來講,稅收制度改革存在著明顯的滯后性。
2.3 有著較為煩瑣復雜的納稅調整項目
以資產計稅基礎、負債計稅基礎核算為例,收入、財務費用、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等內容都是需要調整的差異費用,在利潤表項目中占據較大的比例,同時與很多會計業務也有十分密切的關系,包括關聯方交易、資產負債表、會計差錯更正等。納稅調整依然存在著難度,需要進行煩瑣的核算,存在諸多差異,事業單位納稅人員準確理解難度較大,甚至稅務部門、專業稅務機構人員在操作時也容易出現問題,這樣就對稅款征收造成了較大程度的影響,征納雙方成本遭到增加,不符合稅務制度改革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會計人員如果嚴格依據會計準則開展,會計信息質量就會受到影響,很容易出現無法兼顧的問題。
2.4 稅務會計簡單附屬于財務會計
對諸多事業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可以得知,我國部分事業單位僅僅對一般的會計人員進行設置,專業從事計征稅款的稅務會計人員比較缺乏,而這些會計人員又不能夠全面系統地理解稅務會計知識,稅務會計核算水平不高,影響到納稅申報、稅款核算等工作的深入開展。
3 我國事業單位稅務會計改革的深化措施
3.1 深化稅務會計理論研究
稅務會計學科體系構建過程中,需要對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積極學習和借鑒,緊密考慮我國經濟體制及稅收法律調整狀況,結合會計制度改革,對稅務會計目標、原則、內容等深化研究,對稅務會計學科體系大力構建和充實,明確選擇稅務會計模式,以便從理論上有機指導我國稅務會計的制度設計與稅務會計實務操作。
3.2 對適度分離稅款稅收會計制度進行適當調整
如果事業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稅收法規及會計制度在本項業務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事業單位需要結合財務會計規定的相關方法對收入和支出進行計算,同時,依據稅法要求來對部分應納款項進行適當調整。為了促使核算成本得到降低,稅收法規及會計規范制定過程中,除了要積極貫徹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相分離原則之外,還需要將稅收法規的要求充分體現出來,保證與國家利益需求所符合,同時,將互相靠近的協調原因履行下去,以便盡量協調統一會計制度和稅法。計稅時,依據會計制度計算的收入和利潤來進行,差異調整時,則可以結合稅收法規來實施;事業單位主要采取外在調整模式,同時兼顧內在遵循原則。事業單位經濟活動中產生的經濟業務,如果不會較大程度上影響到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以及稅收收入的征收,那么在處理這些經濟業務的過程中,就可以將少量差異給保留下來,最大限度地統一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現階段,經過不斷努力,我國已經適度分離了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事業單位在計算利潤時,緊密依據財務會計規定來實施,差異調整時,則結合稅法規定來進行,將最終結果作為應納稅所得額,進而對需要繳納的所得稅進行計算。在未來的發展中,需要積極探索和改革會計與稅制,以便促使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規則得到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3.3 大力完善對稅務會計并重會計體系
上文已經提到,我國屬于復合稅制的范疇,財務會計、稅務會計具有相同的本質,互相聯系和依存,但是具有差異化的目標與職能,需要獨立和分離。目前,我國深入改革與完善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國家整體稅收中,所得稅占據了較大的比例,同時,流轉稅所占據的比例也在不斷加大。因此,我國所構建的稅務會計體系應該為并重流轉稅會計和所得稅會計。
3.4 對我國增值稅會計準則適時制定
經過實踐和努力,我國逐步完善了增值稅法規,增值稅會計體系大體已經形成,能夠規范開展會計處理。在增值稅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中,我國需要將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的需求和利益充分納入考慮范圍,因為增值稅創建過程中,就將納稅人劃分為這兩種類型,導致我國擁有獨特的增值稅與會計處理。目前形勢下,迫切需要對增值稅會計正確理解和認識,結合實際經濟情況,將增值稅會計方法、行為理論等規范構建起來。
3.5 大力完善我國稅務會計體制
21世紀以后,世界經濟發展速度日趨加快,會計將會朝著會計國際化的方向發展;會計這種商業語言具有較強的通用性和技術性,國家、地區的不同,并不會改變會計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但是會計又具有相應的社會屬性,導致各國的會計準則存在著一定差異。在技術性和社會性的綜合作用下,導致會計模式并存著本土化和國際化,發揮滲透及促進作用,協調過程中,最終達成統一,但是實現這個目標需要較長的過程。因此,我國要合理選擇稅務會計模式,既要將國際化納入考慮范圍,同時要考慮我國的客觀現實情況,對我國經濟形式深入了解;只有對稅務會計模式合理選擇,廣大會計人員、國際同行方才會給予理解和支持。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發展需求得到滿足的基礎上,大力建設自身稅務會計體制,吸收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綜合各個方面的要素,科學設計;部分事業單位具備相應條件的話,也可以到國外發達國家學習和體驗,取其精華,以便完善我國稅務會計體制建設。
4 結 論
綜上所述,稅務會計在我國還處于剛剛起步階段,難免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漏洞和不足。因此,進入新時期后,我國需要繼續深入研究稅務會計理論,大力發展混合稅收模式,有機完善和健全我國稅務會計制度,逐步協調統一稅務會計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統籌規劃,進一步發展我國的稅務會計模式,以促進社會經濟的整體進步與增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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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不良資產;建議
事業單位改革歷經三十多年的時間,存在的傳統問題和弊端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也為下一步深入改革打下了堅實基礎。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已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鋪開,在此次改革中,不良資產清理一直是一個難點內容,不良資產管理制度在不斷規范和完善的同時,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
一、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現狀分析
(一)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相關概念簡介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指根據社會功能把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及從事社會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具體是指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逐步轉變為行政機構;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逐步轉變為企業;繼續保留從事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
(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現狀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目標是到2020年,在我國形成事業單位管理新體制和運行新機制,建立中國特色社會公益服務體系。
從2006年開始,我國在深圳、佛山等地開展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工作,試點工作在各地的進展不一,如深圳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遭遇各方阻力、不能順利推進;而佛山的改革工作則推進得相對較為順利。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一項長期、艱巨和復雜的工程,目前,分類改革剛剛開始在事業單位全面鋪開,中央和各地區關于這次改革的具體細則并沒有明確表態,分類改革在全國范圍的實施仍在進一步的確定之中。
(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遇到的阻礙
目前,我國共有126萬個事業單位,共有3000多萬名的正式職工和900萬名的離退休職工,涉及教育、醫療等領域,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幾乎將涉及所有的事業單位和員工。政府部門在這次改革中既是推動者也是被改革的對象,如此“主客同體”的現象讓政府部門處于一種尷尬地位,工作開展并不順利。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遇到的第一個難題是對事業單位進行分類。根據規劃,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會被劃入行政機構,但是關于行政職能的定義一直沒有準確的界定,劃歸行政機構的標準也遲遲未出臺,大大影響了改革的進程。其次,劃為行政機構后如何避免造成我國行政機構的臃腫化問題也值得深思。對于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事業單位,在轉化為企業之后,如何有效管理國有資產、保障員工的利益等都成為有待解決的問題。而在改革中繼續保留下來的從事社會工業服務的事業單位,仍然面臨一些利益分配的問題,是否保留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收費資格,如何規范經費的使用等問題也是在這次改革中需要認真處理的難題。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遭遇的另一個難題是如何平衡各種利益沖突,各種利益的維護和沖突使得這次史上最大規模的事業單位改革陷入舉步維艱的境地。改革中個人的得失、公眾對社會公共服務的要求、事業單位的獨立利益以及政府的特殊利益,導致改革的驅動力在各方利益的沖突與維護之間互相抵消,以至于改革無法取得廣泛的社會基礎。
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不良資產清理存在的問題
(一)不良資產及內涵簡介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的不良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在改革過程中清查出的難以取得合法依據、經中介機構客觀評判和職業判斷后認為實質已構成損失,并由改制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領導班子集體決議后批準核銷的作為賬銷案存處理的資產。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的不良資產具體包括難以收回的應收款項;難以獲得經濟利益的長期投資;長期擠壓、變質、損毀的存貨;損壞、報廢及待報廢的在建工程和固定資產等等。
(二)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分析
首先,事業單位由于其性質的特殊性,內部控制方面存在著空白地帶或者內控制度不健全等問題,資產管理的各個環節沒有嚴格把關,未嚴格按照有關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執行,造成資產的賬務核算和實物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其次,事業單位之間資源分配多采用行政劃撥的方式,各單位爭投資、爭項目的現象普遍,導致重復購置資產、資源浪費的問題嚴重。再次,以事業單位的資產對外進行投資,創辦企業,一旦虧損,投資虧損將很難收回,虧損企業缺乏競爭力、難以進行重組或者處置,導致事業單位的資產長期掛賬,實質上嚴重貶值。最后,事業單位由于本身資金有限,在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購買大型交通工具及專用設備時,往往采用外部借款的方式進行融資,若資金未能到位,處于建設中的項目只能長期掛賬,形成不良資產。另外,事業單位之間進行合并、分立等改革時可能造成資產損失,形成不良資產等。
7月1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正式實施,這項涉及數千萬人的改革瞬時成為各大媒體關注的焦點。輿論普遍認為,《條例》將為事業單位體制改革奠定基本框架,徘徊多年的事業單位改革終于走出實質性一步。然而,短短數日,牽頭制定條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稱人社部)就開始推出讓人側目的“辟謠”措辭。
人社部負責人表示:“《條例》只是對于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至于工資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還需要另行研究確定。” “統籌研究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問題,這和《條例》實施工作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實際情況是,“原則性規定”究竟能不能制約和影響工資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辟謠”反而使得改革陷入爭議不斷的漩渦之中。
事業單位改革本已有基本路徑的設計。2008年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確定先期開展試點,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配套推進。按照方案,第一步是先對事業單位隊伍進行分類,其中行政類事業單位可直接并入機關單位,按公務員對待;經營類事業單位則直接轉為企業,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對接。最終再逐步實行與目前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模式一致的養老保險制度。
2012年,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明確,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從2011年到2015年,完成事業單位分類,部分轉為企業或劃歸政府行政機構;2016年至2020年,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中國特色的公益服務體系。
從2013年至今,各部委牽頭在全國范圍內舉行了多次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座談會。各地方政府都被敦促按計劃全面完成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并做好與相關行業體制改革的銜接。
看似清晰的路徑之下,為何推進“步步驚心”、面臨“烏龍”指責不斷?
政府向公益組織購買公共服務,是未來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也是國際通行的原則。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指出,要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
然而,改革的設計鏈條中出現了“斷裂一環”。
上述《指導意見》的要點在于,將事業單位本身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按照國際慣例,“公益一類”、“公益二類”是對政府所購買的公共服務進行的劃分,而非對于機構本身進行的劃分。政府購買的是公共服務,并非公共服務的提供者。改革的出發點本應是引入市場機制,將原來由政府直接提供的、為社會公共服務的事項,改為向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市場機構購買。提供公共服務的應是平等的市場主體,只有資質的合格與否,而無等級劃分。公共財政的購買原則是社會組織或市場機構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也并非社會組織和市場機構的級別。
這點貌似細微的差異,會導致中國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差之毫厘謬以千里”。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抓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一是XX年中央批準下發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向。同年,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要求建立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進聘用制。XX年8月31日又出臺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XX年底人事部召開了全國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座談會,要求各地加快進度,盡快入軌運行。XX年7月,省里召開了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工作會議。對全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工作進行了部署。二是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是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通過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總量控制和最高等級控制,組織引導事業單位因事設崗、按崗聘用、以崗定薪、合同管理,實現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轉換。三是建立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是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創新,也是推進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對于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促進經濟和社會事業又好又快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中的政策和原則。
(1)實施范圍:崗位設置管理的實施范圍與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所規定的范圍是一致的。從單位看,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均納入實施范圍,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參照執行。從崗位和人員看,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以及在這些崗位上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員,都要按照崗位設置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2)崗位類別:根據國家確定的事業單位通用崗位類別,事業單位崗位包括三類,即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3)崗位等級:
a、管理崗位等級設置: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到十級職員崗位。管理崗位最高等級職員崗位設置,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規格確定。
b、專業技術崗位等級設置: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初級崗位。高級崗位分為7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一到七級,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崗位包括一到四級,副高級崗位包括五到七級,中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八到十級;初級崗位分為3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十一到十三級,其中十三級是員級崗位。
c、工勤技能崗位等級設置: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由高到低分為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
關鍵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對策
我國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60多年來,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職工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人口老齡化的加速,這種制度也逐步暴露出諸多矛盾和問題。比如,給國家財政帶來了沉重負擔,與企業在養老體制和養老待遇上形成了“雙軌制”等。黨的十明確提出要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牽涉面廣,牽一發而動全身,正確處理好改革中遇到的各類問題,關系到人民利益、社會穩定和國家發展。
一、浙江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概述
2008年10月,國務院出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國發[2008]10號),確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五省市先期開展試點工作,探索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浙江省作為先期試點省份,做了一些積極和有意義的嘗試。省內部分市縣進行了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如寧波市,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4%,其中單位補貼2%,隨著工資收入增加繳費比例隨之調整,最高不超過8%,市本級范圍內單位繳費率為21%,各縣(市)市在低于21%的幅度內進行具體測算;金華市職工個人每月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7%繳納,最終達到8%,用人單位每月按照職工繳納工資的2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杭州市職工個人按本人繳費基數的7%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單位按單位繳費基數的23%繳納養老保險費,等等。2015年以前,浙江省內各市在繳費范圍、個人及單位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等方面沒有統一規定,沒有統一比例,且費用仍主要由財政與單位共同負擔,而與繳費多少沒有很大關聯。省內在改革試點推進中十分謹慎,速度緩慢,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基本處于停滯狀態。2015年1月,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規定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改革方向和內容,標志著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了關鍵性進展,意味著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進入全面實施階段。2015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臺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明確了浙江省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和原則,對改革的范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職業年金制度等作了明確規定,在養老保險繳費上,浙江省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費基數是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繳費工資來算,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分別占繳費工資基數的20%、8%;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由單位、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8%、4%來繳納,該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一致。實現了機關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職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同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完善工資制度同步推進。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經辦進展情況的通報》(浙人社發[2016]29號),截至2016年全省已有6871家機關事業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人數32.63萬,其中在職繳費20.91萬人,領取養老待遇的退休(職)人員11.71萬人。從省本級來看,參保單位323家,在職繳費3.15萬人,領取養老待遇人員1.04萬人;從各市縣來看,參保單位6548家,在職繳費人員17.81萬人,領取養老待遇人員10.61萬人。30多個統籌區,成立了專門經辦機構或在經辦機構內部增設業務科室,200多名工作人員專職從事業務經辦工作。多個統籌區開設了基金支出戶開戶銀行、開通了業務經辦管理信息系統、啟動了業務經辦工作并支付養老金,為順利完成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
二、浙江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和難點
自2015年8月浙江省全面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以來,基于試點時期積累的經驗及改革前的精心設計,浙江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進比較順利,但改革畢竟觸及到浙江省3萬多個事業單位百萬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面臨的問題與困難依然嚴峻。
1.專門法規缺失
當前,我國20多個省份公布了地方養老金實施方案,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仍然沒有統一的法律政策,更沒有針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法規細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主要是由各地方制定不同的實施辦法實施意見來推進的。浙江省2015年出臺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2016年又針對《意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出臺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由于立法滯后,缺乏法律依據,導致實施意見、辦法等缺乏根基,在沒有完善設計的情況之下,導致了出現問題再解決問題的現狀。事業單位對實施多年的傳統養老制度進行改革,僅僅依靠行政部門的一些政策來推進,缺乏約束力和強制性,阻力大且不規范。
2.信任問題
浙江省事業單位已經實施了績效工資,除改革性津貼、特崗津貼保留外,其余均納入績效工資范疇,單位績效工資水平及總量受到較為嚴格的規范限制,不得突破。浙江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由績效工資和基本工資構成,與績效工資改革前比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比較低,未來養老待遇或會受其影響。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對“中人”特別設計了10年的過渡期,以保證“中人”退休后10年內待遇水平不降低,但10年是不是一個合適的期限,能否保證全體“中人”的養老水平不低于改革前,10年過渡期后會不會由于沒有政策依據而面臨待遇斷崖式下跌的風險。“中人”目前退休要返回至2014年10月1日這個時間點,暫時按老辦法計發退休費,至今未按新辦法進行養老金清算。鑒于此,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對未來的生活充滿了不確定性,對社會化養老缺乏足夠的信心和信任,不利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3.關系接續障礙
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目的是改變養老”雙軌制”現狀,重要意義之一是可以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形成能進能出的用人機制。從目前實施情況看,浙江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統籌層次比較低,而且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根據浙江省規定,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由于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制度仍有較大差距,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養老金仍高于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加之省內各地區養老待遇的差異,導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向企業及基層地區流動,必定會使其養老保障權益受到損失,即便是在省內各市區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權益也將受到一定影響,從而影響了人才地順利流動。
4.違規風險
事業單位的經費主要來源于財政撥款。浙江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實行實賬積累管理方式,此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養老保險基金和職業年金,由單位繳費的部分為個人繳費工資總和的28%,并且先漲工資后繳費,以調整在職人員的基本工資來對沖養老保險的繳費成本,以保證職工個人收入水平基本不下降。調資及單位部分養老保險繳費額除財政補貼的部分經費外,其余大約3/4繳費資金需要單位自籌,對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事業單位來說,經費壓力非常大,尤其是清算2014年10月至2016年的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時,由于當年的經費預算支付不足,社保清算不容置緩,導致一些參保單位只能全力以赴各方籌集資金,難免會出現擠占和挪用資金現象。事業單位資金來源相對有限,每年要支付大額的養老保險費,如果不解決籌資問題,資金違規使用的風險將一直存在。
三、浙江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對策及建議
1.加強宣傳工作
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個人由不繳費到繳費,在心理上需要有一個接受的過程。破舊立新,必須要持續深入加強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逐漸克服人們心理慣性的影響。同時,要尊重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多年來形成的對工作單位的熱愛之心和歸屬之感,要針對群眾關切的問題準確解讀政策,讓大家認識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是要剝奪退休人員的養老權利,而是要破除原來單一地依靠國家和單位保障、社會養老不公平及自我保障意識不強的傳統制度,建立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體現公平原則、適合事業單位行業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宣傳,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認識到參加養老保險是老有所養的重要保障,是抵御各種不可抗拒風險的安全網,相信政府以人民福祉為己任的宗旨是最可靠的保障。
2.完善制度供給
有效的制度供給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根本保障。因此,要盡快制定出有針對性的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法規,或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進行修訂,或者制定出相關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法規,又或者制定專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管理條例等,從制定單項法規入手,將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目的、原則以及權利和義務等進一步明確,破解當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難和問題。只有先行立法,將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在法制的基礎上,才能更好地實現其社會化與制度化,進而實現其強制性,有效遏制改革中的違規問題,從而保障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健康持續發展。
3.強化資金籌措
事業單位不能等靠財政撥款,要依靠自身管理和改革來實現開源節流。比如高等院校,屬于公益二類事業機構,辦學資金主要來自財政撥款,自籌資金主要來源于服務性教學收入、科學研究和產業開發收入、社會捐贈等。高校應該不斷提高科研能力,從服務社會、服務地方經濟中獲得資助;充分發揮基金會和校友會的作用,擴大社會捐贈的來源;進一步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編制管理,節約成本;積極開展教育資源的經營等等,千方百計地增加學校收入。政府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需要承擔一定的轉制成本,通過發行債券、彩票,變現部分國有資產以及不斷探索新的籌資渠道等方式,籌集養老保險基金,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同時,政府應該為事業單位合法合規籌集資金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以此緩解財政和事業單位的資金壓力,杜絕單位違規使用資金情況。
4.提高統籌層次
逐步建立省級養老保險基金調劑制度或實行省級統籌,不斷提高統籌層次,解決地區差異。建立企業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物價變動、職工工資增長、收入水平提高等情況,并兼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財政負擔能力等因素,加快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加速雙軌制并軌的速度,盡快縮小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在養老保險制度上存在的差異,既更好地體現了社會公平和公正,又有助于實現人才在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單位間合理、順利流動,使職工的利益得到有效的維護。
5.建立激勵機制
逐步建立繳費與待遇相統一的激勵機制。實行績效工資改革,目的是規范收入分配制度,使收入與績效密切相關,優績優酬,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原則。績效工資水平應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改革的全面深入進行,實行動態調整,對績效好的事業單位,確定績效工資上浮幅度,允許其逐步提高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允許事業單位在自籌資金能力比較強的前提下,提高職業年金的繳存比例。繳納的費用和享受的待遇要成正比,多繳多得,體現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同時,要做到省內各市區之間、新舊制度之間、新老人員之間的統籌兼顧,妥善解決不同地區間、新老制度下,在待遇水平上的銜接,既要充分考慮到不同地區的平衡,考慮到老制度下退休人員的既得利益,又應該保障繳得多的地區享受更高的養老待遇,尤其是要解決好“中人”的養老待遇平衡問題,增強其對改革的信任度,以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鞏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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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單位近幾年實施聘用制管理的存在的問題分析,現行事業單位聘用關系由《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來調整,在實踐中反映出不少聘用合同的法律欠缺,造成了目前事業單位實施聘用制的困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意見》和《人事爭議處理規定》沖突,使得某些人事爭議申訴無門事業單位的聘用人員多為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對于這類人員來說職稱、職務的晉升是職業生涯中顯得尤為重要。目前,以科教文衛為主的事業單位發展迅猛,福利待遇、保障機制相對較好,一方面使得單位中人才濟濟,但另一方面也使職稱評審、職務任免工作競爭激烈。近年來“因考核、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等發生的人事爭議”也不少見,但員工在申訴上卻投訴無門。根據《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在定期和聘期考核的問題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當地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但根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對“因考核、職務任免、職稱評審等發生的人事爭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既不能進行人事爭議仲裁,也不能提訟。這使《意見》上的規定形同虛設,不能很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二)《意見》忽略了對事業單位人事關系的管理由于事業單位聘用人員與用人單位除了聘用關系之外,還有人事關系,也就是聘用人員的人事檔案。在實踐工作中經常遇到這種情況,聘用人員提出辭職,與原單位解除了聘用關系,原單位也按照《意見》的規定為聘用人員辦理退工手續,并發放退工證明,但卻凍結該離職人員的個人檔案,以至于離職人員在解除聘用關系后,不能正常流動到其他單位,即使流動到其他單位,對其過去的工齡、經歷等都難以認定。《意見》對于人事關系的解除方面的空白直接導致用人單位鉆法律政策的空子規避聘用人員離職后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嚴重侵害聘用人員的切實利益。
(三)《意見》部分條款內容上缺乏合理性,造成管理困難用詞模糊,界定不明。“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的界定很模糊。聘用合同在聘用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中規定:“患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對于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沒有以目錄形式列出。以至于在人事仲裁中,受聘人員只要出示諸如高血壓、糖尿病等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證明,均不能解聘。這也造成了事業單位中存在不少長期奉養的員工,無法解聘。
完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法律制度的建議
(一)盡快建立一套完善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法律規范在當下我國有關事業單位聘用關系的行政法規和法律幾乎空白,只能采用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特別法來對聘用關系的進行調整,因此,我們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適用于事業單位人事聘用關系的法律,區別于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事業單位聘用關系法律制度與公務員法、勞動法律制度并存,分別調整社會不同領域的、不同用工方式、不同特點的的勞動關系。目前,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幾部涉及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法律,如《教師法》、《執業醫師法》等,但這些僅僅對不同行業上的準入標準、操作規范等進行了法律規定,并不涉及聘用關系,也沒有事業單位各行業完整的法律體系。因此,國務院應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行政法規,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包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用管理各個環節層次較高、配套完備的法規體系。
(二)消除現有法律沖突在立法內容上要通過現有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實施情況進行調研,總結10年來事業單位聘用制實踐中的存在的突出問題,梳理現有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相關政策,消除政策上的沖突,進一步充實完善。
(三)完善配套人事制度1.人事爭議制度目前《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在實踐中還不能完全解決諸如人事爭議仲裁的范圍對象內的所有法律問題。從立法角度看,應盡快頒布人事爭議仲裁法規,建立人事仲裁制度完善的法律體系,以徹底實現人事爭議仲裁制度與司法制度銜接。2.社會保障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聘或解聘后,也應將其納入社會再就業援助計劃,通過建立事業單位人才和勞動力調劑市場,同時實行政策和稅收、費用等方面的優惠,以滿足符合專業技術和崗位要求的人才應聘需求,也可即時調劑到其他事業單位或企業內合適的崗位,使他們及早就業,緩解就業壓力,減少社會矛盾。3.人事檔案管理制度我國人事檔案管理遵行“檔隨人走”的管理制度。但由于現行的人事檔案管理制度不完善,與事業單位聘用管理制度沒有很好地銜接,實際工作中經常出現“棄檔”、“扣檔”的現象,它的傳統的管理模式已經漸漸地不能適應事業單位人才流動的需求。人事檔案制度也應該以個人的自由流動與發展的權利為前提,以人為本,使人事檔案關系與勞動關系相分離,建立專門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實行社會化管理,這樣才能保證人才的積極流動,實現人力資源的最優組合。
摘 要 2009年初啟動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進展緩慢,究其原因主要有:改革時機不恰當;改革降低了事業單位的福利標準;改革僅涉及事業單位,有失公平;法律和相關政策不健全;人員眾多,單位結構復雜等。要采取切實的政策措施,積極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做好養老保險的宣傳普及工作;劃分步驟,循序漸進;尊重公眾意愿,消除分歧;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同時改革,構建公平有序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規范事業單位分類,推進改革配套舉措;建立職業年金,提高退休收入水平。
關鍵詞 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改革試點
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09年初《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同時啟動了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個省市的試點工作。方案受到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但實際推進十分緩慢,沒有取得預想的效果。截至2009年底,五個省市有的在開會,有的在調研,沒有一個真正啟動了試點,沒有正式文件,沒有具體方案,各地都在擔憂后果,不敢貿然動作。是什么原因制約了方案的推行,我們應該如何應對,本文就此進行探討。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行緩慢的原因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在爭議中開始的,筆者認為阻礙改革進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
第一,改革時機不恰當。當前,全球金融危機依然兇險,國內經濟發展速度放緩,現在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會給在職勞動者帶來巨大的心理壓力,增加改革的難度。另外,2009年初各地在進行機構改革,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有所沖突,而且人力物力也難以兼顧試點工作。
第二,改革降低了事業單位的福利標準。試點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水平調整到與企業基本一致,這意味著事業單位人員未來的養老金將大幅降低。而事實證明,福利是剛性的,只能增加而很難減少,因此減少福利的改革是很難成功的。
第三,改革僅涉及事業單位,有失公平。公務員與事業單位人員同樣從事國家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工作,但近些年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遠低于公務員,這次改革僅涉及事業單位,而公務員的高薪高福利完全不受影響,這顯然有失公平。
第四,法律和相關政策不健全。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沒有建立起系統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養老保險方面的政策并不健全,試點改革也沒有提出具體要求,因此在改革推行的過程中是難以規范的。
第五,人員眾多,單位結構復雜。全國各類事業單位涉及多個領域,百萬多個單位,幾千萬工作人員,涉及廣泛,標準有差異,想要統一起來難度很大。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行緩慢的對策
針對以上阻礙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進的原因,筆者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如下:
第一,做好養老保險的宣傳普及工作。養老不只是國家的義務,更是個人的責任。要提高養老保險的社會認知度,讓勞動者明白養老保險需要國家、單位、個人三方共同承擔,并且鼓勵事業單位人員支持改革,積極參與補充養老保險,增強個人對養老保險的自我責任意識。
第二,劃分步驟,循序漸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個系統工程,具體操作需要分部有序的進行。首先,建立覆蓋全民的安全底線,保證每一個公民都不會受到生存威脅;其次,清償養老保險的社會債務,降低基本養老制度繳費率;然后,建立完善的個人賬戶管理機制,實行公共監管、私人運營,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收益率;另外,擴大補充養老保險覆蓋面,給企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提供政策支持;最后,在結合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周全考慮工作人員的接受能力的基礎上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建立新制度,創立新機制,爭取最佳運行效果。
第三,尊重公眾意愿,消除分歧。《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出臺前并沒有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公布時引發了事業單位人員的廣泛擔憂,甚至爭先提前退休,因此征求公眾意見、吸收民意民智是減少改革阻力的先決條件。參與意見的群眾應包括主要決策人員,更應該包括利益相關的事業單位人員,這是他們的權利所在。要積極發揮人大立法機關的作用,設置嚴格、規范的立法程序,消除相關人員的疑慮和不滿,做到公開、公平、公正,體現社會主義政治開明。
第四,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同時改革,構建公平有序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將公務員納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積極的帶頭效果,既可以減少其他單位的阻力,也方便以后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設計和規范運行。
第五,規范事業單位分類,推進改革配套舉措。對事業單位進行科學、明確的分類,不同性質的單位采取不同的待遇,類似企業性質的事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益性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待遇,實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在開展不同性質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同時,配套進行人事制度改革,規范事業單位內部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簡化事業單位結構。
第六,建立職業年金,提高退休收入水平。在事業單位廣泛建立職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使退休人員收入來源多元化,提高退休收入的穩定性。市場化運作養老基金,保證基金的保值增值,既可以減輕財政壓力,還可以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當前任務就要設計出臺適合不同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產品,以滿足不同職工的需求。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牽涉甚廣,要實現改革的順利完成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參考文獻:
[1]樸曙光.對深化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考.東北師范大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