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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土地征用被稱為“最高土地權”的行使,美國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根據征用前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它充分考慮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僅補償被征土地現有的價值,而且考慮到補償土地可預期、可預見的未來價值;同時,還補償因征用而導致相鄰土地所有者、經營者的損失,充分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加拿大的土地征用制度沿用的是英聯邦的體制,加拿大對土地征用的補償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基礎上,依據土地的最高和追加用途,按當時的市場價格補償。具體來看,加拿大的土地征用補償包括:
(1)被征用部分的補償,必須依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據當時的市場價格補償。
(2)有害或不良影響補償(如嚴重損害或滅失價值),主要針對被征用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對剩余部分造成的損害,還包括對個人或經營損失及其他相關損失這種補償不僅包括被征地,還包括受征地影響相鄰地區的非征地。
(3)干擾損失補償,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不動產全部或基本征用,因混亂而造成的成本或開支補償。
(4)重新安置的困難補償。
英國的土地征用被稱為“強制收買”。英國對土地征用的補償作了較詳盡的規定,其中土地征用補償原則是:土地征用補償以愿意買者與愿意賣者之市價為補償的基礎,補償以相等為原則,損害以恢復原狀為原則。土地征用補償的范圍和標準:
(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補償,其標準為公開市場土地價格;
(2)殘余地的分割或損害補償,其標準為市場的貶值價格;
(3)租賃權損失補償,其標準為契約未到期的價值及因征用而引起的損害;
(4)遷移費、經營損失等干擾的補償;
(5)其他必要費用支出的補償(如律師或專家的費用、權利維護費等)。補償的估價日期:是指土地征用機關在行使土地權利時,應通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但其取得土地往往會在通知后的幾個月或更長時間,在地價上漲的情況下,土地征用補償的估價日期成為十分關鍵的議題。英國土地征用評估準則規定,假如補償金額為雙方同意時,則以土地征用通知日期為估價日期。假如土地征用補償爭議上訴時,則以土地法庭聽證的最后一日為估價日期。
德國的土地征用補償范圍和標準為:
(1)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損失的補償,其標準為以土地或其他標的物在征用機關裁定征用申請當日的移轉價值或市場價值;
(2)營業損失補償,其標準為在其它土地投資可獲得的同等收益;
(3)征用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德國被征用土地的補償價格計算與英國一樣,也是以官方公布征用決定時的交易價格為準。
法國的土地補償價格是以征用裁判所一審判決之日的價格為基準計算的。同時以征用土地周圍土地價格或納稅時的申報價格作為參考。同時為了控制補償,被征用不動產的用途已公布征用規定1年前的實際用途為準。
瑞典的土地補償費中不包括預期土地將變為公共土地而引起的價格上漲部分,而且一致通過改變土地用途,提高土地補償費的投機行為。瑞典對土地征用補償價格的計算,以10年前該土地的價格為準。
日本的土地征用稱為“土地收用”,日本的土地征用補償是根據相當補償的標準來定的,在大多數情況下以完全補償標準確定土地補償費。具體來看,日本征用土地的補償包括5個部分:
(1)征用損失補償,對征地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補償,按被征用財產的經濟價值即正常的市場價值補償;(2)通損補償,對因征地而可能導致土地被征用的附帶性損失的補償;
(3)少數殘存者的補償;
(4)離職者的補償,對因土地征用造成業主損失的補償;
(5)事業損失補償,對公共事業完成后所造成的污染對經濟和生活損失等的補償,除了現金補償,還有替代地補償(包括耕地開發、宅地開發、遷移代辦和工程代辦補償等)。
韓國土地征用補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地價補償,為土地征用補償的主要部分。1990年韓國統一以公示地價為征收補償標準:
(2)殘余地價補償,土地征用可能導致殘余地價值減低或因殘余地須修建道路等設施和工程應予以補償;
(3)遷移費用補償,對被征地上的定著物,不是進行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應給予相應的補償。同時韓國在建設部設立了中央土地征用委員會,在漢城特別市、直轄市及道設立地方土地征用委員會,對土地征用的區域、補償、時期等進行裁決。
在新加坡,關于土地征用補償的決定由土地稅務兼行政長官作出,但補償金額由專業土地估價師評估,以公告征用之日的市價為補償標準。土地補償的項目包括因土地征用造成土地分割的損害、被征用的動產與不動產的損害、被迫遷移住所或營業所所需要的費用、測量土地印花稅及其他所需的合理費用等。
我國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是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民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償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二、中外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比較
通過中外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比較,我們不難看出我國的征地補償標準帶有濃重的計劃經濟色彩,與我國正在建設和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是不相適應的,帶有明顯的不適應性和滯后性。我國同國外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相比較其缺陷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土地補償標準偏低土地征用具有強制性,但其實質仍是一種購買行為,
是獲取土地資本增值收益的過程。也就是說土地權人喪失的只是是否出售土地的決定權,土地的出售價格仍應該由市場公平交易來決定。但從《土地管理渤的種種規定可以看到,目前我國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是由政府單方面制定出來的,在制定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時,政府并沒有把征用土地看成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不僅沒有考慮土地權人喪失土地的間接損失,就是直接損失的補償標準都只是根據耕,地常年產值來制定,盡管現行{土地管理法》提高了補償的倍數,但遠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狀況,補償金額明顯偏低。 (二)沒有考慮土地價格變動的因素影響土地價格變動的因素很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積、土地的位置、環境質量等經濟因素的不同均會導致地價的差異,即使是同一塊土地,不同的投資水平也會出現產量的差別,而現行《土地管理法》中依據耕地常年產值所制定的補償標準根本無法體現這些因素的不同所導致的地價差異。
(三)沒有遵循最有效利用的原則土地價格評估要遵循一條重要的原則——最有效利用原則也就是說土地估價應以估價對象的最有效利用為前提。被征用土地獲得轉用許可,其最有效利用顯然是作為建設用地,如果對此地塊進行價格評估,其必然是以土地實際最佳用途為依據,此時土地的價值遠遠超過其利用現狀的價值。因此,在理論上,用地單位應該按照建設用地的市場價格獲得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權,被征地農民應該按照公平市場價格獲得失地補償,國外也是按這一原則給予農民補償的,但在我國現實中,用地單位根據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支付給失地農民的補償金卻少得多,而其獲得土地的成本中很大一部分是上交給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金,顯然,用地單位獲得被征用土地的過程成了地方政府通過降低地價侵占人民利益而獲取土地資本增值收益的過程。
三、對我國征地補償標準的幾點建議
(一)土地征用補償遵循公平市場價格原則遵循公平市場價格原則進行征地補償是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土地征用是典型的公權行為,土地征用補償是對失地農民的財產補償,從理論上講,補償的標準及范圍應以失地農民的損失而不是以征用者的所得為基準,同時還要綜合考慮土地對失地農民的特殊價值、農民失去土地的間接損失等因素。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征地中不同利益主體對補償標準或成本的預期,取決于使用者對土地市場價格的認知程度,而合理、公平的補償無論在買方還是賣方看來,都應該是“合理的市場價值或買者樂意支付、賣者愿意接受的價格”。這些特點在國外的土地征用補償中都得到了體現。而我國的征用補償標準卻沒有遵循公平市場價格的原則,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從而導致土地補償標準偏低。
(二)解決補償方式無論是補償標準過低還是補償方式不妥當,表面上損失的是農民的利益,從更深層次看,損失的是政府的利益。屆時政府將要為其過低的補償重新買單。現實中,補償的方式有幾種:一是以現金補償:二是留一部分農地或蓋門面房;三是土地作價入股。以現金一次性補償不妥,這是因為若補償費發給農民,某些農民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用光;若把錢留在村組,一則村組干部可能會腐敗,尤其是目前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二是村組將錢用于置辦企業、發展經濟,因企業本身存在巨大的商業風險,屆時可能會血本無歸。若把錢買保險,從保險費領取的特殊性考慮,時下農民拿不到錢,生存就存在問題。統籌考慮應變“一次性補償”為“永久性受益”,而留一部分農地或蓋門面房、土地作價入股這兩種方式恰恰兼顧了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所以可以大力推廣。為了規避農民的短視行為,輕易將房子或股權轉讓,可對轉讓權利進行限制,即除非發生死亡事宜而需轉讓外,其它情形下的轉讓一律不辦理房子過戶登記和股東變更登記手續。
[關鍵詞]城市功能土地經營若干問題探討
[中圖分類號]F293.2[文獻標識碼]A
城市土地是城市存在和發展的載體,是城市功能發揮和經濟活動的基礎。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必然使具備一定規劃條件的城市土地變得更加稀缺。為此,城市政府在促進土地資源轉變為土地資本的過程中,必須以經營理念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范式來配置稀缺的城市土地。這正在和已經成為各級各類城市政府的共識。然而,城市土地經營不是“炒地皮”,而是為產業集聚提供空間載體;在“優地優用”的土地資源配置中使土地收益最大化。因此,在城市土地經營過程中,把土地資源轉變成為土地資本,無疑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套和協同。
一、城市功能的優化是城市土地經營的前提
城市土地的經濟價值與城市功能的優劣呈正相關:城市功能越是優化,城市土地的經濟價值越大;反之則反。城市的綜合競爭力直接取決于城市功能的經營,而城市綜合競爭力集中體現在經濟實力,經濟實力是城區功能集中優化的結果。都市經濟的核心是城區經濟。城區集聚程度(包括人口、資本、消費、基礎設施)高,社會分工發達,科學技術先進,交通運輸便捷,其活動具有明顯的聚集性、擴散性、商品性、高效性和開放性等特征。城區是創造力的中心,財富的中心,也是企業競爭的中心。[1]因此,培養整個城區的綜合競爭力,培育城區經濟增長級,增加城市土地的經濟價值,關鍵在于優化城區功能。城市要加快發展,須圍繞中心城、衛星城、小城鎮的發展來帶動整個城市經濟發展,以合理的功能分工,實現城鄉經濟的交融。按城市的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和優化城區分工。比如,將城區內的某些區位發展成為中心城區內主要的工業區;某些區位為科學文化區,重點發展科研、教育、文化及高新技術產業等功能;某些區位為以風景旅游和居住功能為主的片區,重點完善休閑居住環境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某些區位為對外交通、倉儲及商貿功能為主等等。同時,以擴大城市中心區輻射為依托,擴張城區配置和利用資源的范圍,調整區域分工格局,優化城區功能,構筑更大范圍的經濟協作體系,增強區域經濟的整體實力,進一步鞏固城區在城市經濟中的中心和樞紐地位。所以,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要在優化城市功能上下功夫。
首先,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要適當疏散中心城區密度。針對城市各級機關團體絕大多數擁擠在城區核心范圍的情況,著手規劃疏散中心城區密度。要積極建設和完善高新區,堅持城市向非耕地和耕地利用率不高區域發展的原則,建設城市副中心。中心城區的建筑容積率不能過高,這也是這次SARS在一些地區流行給城市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出的新課題。
其次,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要進一步提高中心城區對各區(市)縣的輻射能力。按輻射區域進行統籌規劃,協調衛星城建設和發展。城市“環狀加放射”的地面網絡已基本形成。著重抓好地鐵項目,母城中心區走地下,向外輻射走地上,既方便市區交通,又帶動衛星城建設和發展。搞好城市管網和其他配套設施建設,在城市周邊形成一批二、三產業群,形成新的經濟增長帶,使城市的城市功能分區更加合理。除保留中央商務區、中心金融區等幾個中心功能區外,大量的都可外遷、疏散。同時,要增強各區(市)縣承接輻射的能力,主動要靠近大都市的方向發展,努力形成特大中心城市和周邊城市功能互補、協調發展的格局。
第三,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要根據城市作為區域經濟中心和樞紐的功能定位,聚集城市科技、金融、商貿、交通、通訊等功能,力爭做大做強,進一步增強城區在特大城市經濟中的吸引和輻射力,鞏固和發展城區的核心地位和作用,以促進城市更加繁榮。與此同時,要進一步優化縣域城區功能,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特大中心城市是大城市帶大郊區,城市經濟總量和財政收入的相當部分來自區(市)縣經濟。這說明區縣經濟不僅是城市經濟的支撐,也是城市加快發展的希望所在。搞好縣域城區建設,培育縣域城區主導功能,造就經濟增長帶頭區域,帶動和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主導產業,將其建設成為實力較強的縣域經濟中心。努力發展壯大縣域經濟,優化區域經濟布局,擴張經濟總量,提高經濟質量,重點抓好體制創新、工業強縣和特色經濟,促進區縣經濟快速發展。以強市富民、農民增收為目標,沖破傳統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實行城鄉一盤棋,一二三產業互動,城鄉經濟相融,以工業化帶動農業產業化,推動農村城鎮化,加快城市縣域經濟發展。要不斷完善城鎮管理體制,保障人、財、物、信息的合理流動,增強城鎮的聚集功能,樹立城鎮品牌,提升城鎮形象,促進城市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城市土地經營的解析與新思考
二、城市規劃和功能的優化是提升城市土地經營效率的基礎
理論和實踐已經證明,城市土地價格受其區位的直接影響:“第一是區位,第二是區位,第三還是區位”。這里所指的“區位”不是簡單的城市土地的自然地理位置,而是經濟地理位置。因此,區位的內涵包括了城市規劃、功能、品牌、產業、市場、商機、人氣等在內的精髓。根據馬克思的地租地價理論,筆者以為,城市規劃和功能的優化,是城市級差地租和級差地價形成的條件,從而是提升城市土地經營效率的基礎。
筆者以為,城市規劃的優化和城市功能的提升,注重的是城市內涵型發展,而不是外延型擴張。城市建設不是單純的建廣場、辟街或擴地開道,做簡單的“加減法”和“攤大餅”式地向地帶和城郊延伸。千城一面、單純追求“量變”的建設已經違背了城市建設作為一門科學的特性。如在不少城市的新城區的入口處,大都會有一個大的圓形雕塑廣場,在新蓋的城市政府大樓前都有一塊巨大的草坪地,靠河的地段都會開辟一條景觀路,舊房扒掉后都一式蓋相同層樓、格調相似的新房。在急功近利、短期行為的驅使下,一些城市內部工業、商業、住宅等各項功能區分不盡合理。在建筑風格上,許多地方沒有任何特點,臨街建筑以及“火柴盒式”的“鋼筋加水泥”的“灰色森林”,成了許多地方城市的建筑模式。誠然,建設新城區不是不要廣場、草坪,但是必須是要根據不同城市的實際情況進行規劃,要實用。城市街道兩邊的房屋并不是整齊、同一式樣就氣派。
論文城市土地經營的解析與新思考來自
目前,我們不僅要關注產業同構性問題,而且要防止城市建設和城市經營中的同構性問題。城市功能的戰略性結構調整,可以說是經營城市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一個城市的生機和活力在于它的產業經濟特色和獨特的歷史文化積淀。城市建設規劃、城市建筑風格的同構性只會使其顯得呆板死沉。即使在一個城市的街道兩旁,其建筑物也應風格各異,其建筑物可以有進有退,有高有低,色調有冷有暖,突出層次和色調的和諧。另外,城市建設過程中一味地求新求大,只會浪費財力資源、土地資源,更浪費了不可再生的歷史文化資源。意大利、希臘、法國等歐洲國家的許多城市的迷人魅力,不是它的高樓大廈,而是它歷史賦予的濃厚的文化底蘊。另外,有的城市在建設和改造中缺乏整體長遠規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擴地建路、蓋房造屋后,卻將城市應該必備的配套設備,如給排水、供電等設施給淡化了。剛修好的路,不久又被挖開;建好的綠化帶又推倒重來;有的城市居民的生活污水因缺少排水系統,要么蓄在一地形成水洼,要么直接排入河流,與飲水源混雜,以致造成居民生活質量的下降。筆者以為,在城市建設中除了量的變化外,最重要的是質的變化。也就是說,要讓城市的居民享受到城市生活的文明進步,如城市化的供水、供電、供氣以及其它內容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等等。
一個城市的規劃、建設、管理、經濟、環境等方面的水平與城市土地的地租、地價和土地貢獻率呈正相關。堅持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三者和諧統一的基礎上,把經營城市的思路貫穿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產業與市場運作的全過程,樹立城市形象,營造城市特色,打造城市品牌,提高城市檔次,從而使城市土地在價值上不斷增值。所以,在城市規劃和城市功能的優化上,城市政府應該把軟硬環境創新擺在突出位置,以人為本,綠化、美化、亮化城市,優化和深化城市功能;以產業、市場和人氣的營造為核心,增強城市的內需力;以建設標志性建筑為亮點,增添新的人文景觀,把城市形象提高到一個新的層次;同時,著力打造有利于投資創業和經濟運行的政策環境、法制環境、政府服務環境,不斷提高城市的吸引力、凝聚力,以此造商機、造人氣,帶動城市土地增值。
三、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供應總量、階段和區位控制制度是經營城市土地的關鍵
城市土地的供求關系是城市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運行的基礎性關系。城市土地的價格高低與城市土地的供地總量密切相關。根據城市土地價格形成機制,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城市土地的價格由城市土地的供應總量制導:城市土地的供應量愈大,其單位面積的城市地價就愈低;反之則反。所以,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穩健提升的階段,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不僅是加強用地管理的基礎條件,也是經營城市土地和提高城市土地經營效率的關鍵。那種在城市土地供應總量上不顧市場需求和城市建設的現實需要敞開口子、相互攀比的做法,不是解放思想的表現,而是不懂經濟規律、竭澤而漁的蠻干。
為此,我們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計劃,嚴格執行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控制制度,控制增量建設用地供應量。同時,要根據土地供應總量與地價之間互動機理,來有序安排土地的供應數量、供應時間、供應區位。土地主管部門要把盤活存量建設用地作為城市土地供應的重要來源,切實負起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的職責。土地管理部門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不能隨意改變,每年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總量控制計劃,不得隨意突破。有關部門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當地各項建設的實際需要,模擬財政預算管理硬約束制度安排來供應城市土地,充分發揮政府宏觀管理在城市土地市場的調節作用,對建設用地總供應量實行嚴格控制,嚴禁單位和個人亂占濫用土地,以保證城市土地得到合理和優化的配置。
城市土地經營的解析與新思考
城市土地在供應上不僅要注重控制總量,而且要把握好供地的時間階段和區位安排。供地的時間階段和區位安排,要根據用地性質、城市功能、市場需要、資金來源、建設時間、配套條件等等來進行抉擇。從而才能確保城市土地經營,運用土地供求和價值規律打好“時間差”和“空間差”,進而使城市土地經營的成本最低,產生的效率最大。
城市政府要高度壟斷和統一建設用地特別是經營性用地的供地渠道,對新增建設用地,要采取統一征用、統一提供的方式。同時,要堅持城鄉土地的統一管理,實行省市對縣區土地管理的集中統一領導的體制,禁止開發商與城市郊區的村鎮直接簽訂用地項目,禁止直接租用農地進行非農建設項目的開發。不允許各種各樣的“園、區”行使土地管理的政府職能,對以各種各樣名目另立“園、區”開發房地產項目和以所謂的“生態項目”實為囤積城市土地、待價而沽的圈地作法,甚至炒賣土地謀利的行為,一定要采取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和輿論的手段,加以制止和制裁。
四、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交易制度是城市土地經營的重要條件
在推進城市土地經營的過程中,城市政府在根據市場需求確定城市土地上市節奏、開發程度和質量的同時,還必須下大力氣解決城市土地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問題。
首先,城市政府要切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健全經營性用地的招標、拍賣或實行掛牌公告方式交易的運作機制。屬于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和其他具有競爭性項目用地的交易,應該采用招標、拍賣方式進行;其他類型的用地應掛牌公告,如在規定期限內有多個用地申請者的,亦應采用招標、拍賣方式交易。為了規范城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行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不斷完善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機制。在進行城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活動時,事前應制定詳細的招標、拍賣文件和投標、競買規則,并招標、拍賣公告;城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時,參與競投或競買的人員應達到規定的人數,有的地塊還應設立最低保護價。未達到規定人數和最低保護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交易機構重新作出安排;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應設立評標小組,評標工作由委托招標人或交易機構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員在開標前一天從評標專家庫中隨機選定。要明確城市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范圍、程序、組織辦法,認證一批具有國有土地招標拍賣資格的主持人。在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掛牌交易中,其公示內容應包括報價期限、地塊位置、土地級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使用年限、規劃條件、交易底價、當前報價等。城市土地使用權掛牌交易的報價期限,應根據城市土地市場供求等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應少于10個工作日。要嚴格城市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制度,出讓土地成交后,必須在一定時間內保證地價款足額到位。同時,在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的過程中,要減少審批環節,降低交易費用,保障交易安全,促進城市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
其次,要積極推行城市土地交易許可制度和城市土地交易申報制度。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形市場是建立健全城市土地市場秩序的重要平臺。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有形市場,促進城市土地使用權依法公開的交易。要積極推行城市土地交易許可制度和土地交易申報制度。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或改變原土地使用條件的交易,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按相應的規則入市交易。對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確認地價評估結果并核定應補交的出讓金,明確繳納辦法。出讓土地的首次交易,經交易機構對出讓合同履行情況初審后,必須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達到轉讓的條件后方可進場交易。涉及集體建設用地的交易,要首先取得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同意,再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依法流轉。城市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進入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禁止通過隱形市場私下交易。同時,要嚴格執行土地交易價格申報制度,以便于政府部門全面、及時掌握地價信息,實施城市土地優先購買權。
再次,要實施城市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城市土地市場信息的公開程度和交易信息的對稱性是衡量城市地產市場是否規范的重要指標。目前,由于地價管理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不少地方的城市土地市場信息的社會化服務程度普遍較低。地價以及建設用地信息、土地登記信息等內容仍掌握在一些部門的少數人手里,土地信息不公開,或公開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城市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的不對稱,嚴重影響和制約了城市土地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為此,我們要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使用權市場交易信息的披露制度,公開公布供地信息、地價信息,為社會、為投資者提供服務。土地交易管理的程序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定期公布和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儲存、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結果,提供有關土地政策法規、城市土地市場管理規則、土地利用投資方向咨詢等。要實行土地登記的可查詢制度,采取切實措施增加土地登記的覆蓋面,充分發揮土地登記在市場監管和產權保障中的作用。除涉及國家保密要求外,土地登記結果要接受社會公開查詢,做到查詢資料全面、查證及時、簽證準確。
城市土地經營的解析與新思考
第四,要加強和完善城市地價管理制度。城市地價管理是城市土地市場管理的核心,城市地價確定得合理與否,關系到宏觀調控城市土地市場與經濟建設的發展;地價評估的高與低,關系到土地收益的再分配等問題,從而關系到城市土地經營的效率。基準地價作為地價體系中屬控制性地價,是城市政府調控城市土地市場供求關系、制定地價管理政策、指導土地交易、征收土地稅費的重要依據,也是地價管理的重要基礎。盡管有關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城市基準地價應定期修訂和公布,但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還有部分地方把基準地價作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內部資料,嚴格保密,影響了基準地價在整個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時,在基準地價的修訂、公布的程序、方法、內容以及法律效力等也缺乏明確的規定及具體的操作規則。為了規范城市土地市場秩序,必須嚴格執行基準地價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嚴格執行城市土地定級規程和土地估價規程,科學地開展基準地價更新與土地定級的修訂工作。要把基準地價以及標定地價的定期修訂和公布,作為地價管理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加以落實。在基準地價以及標定地價評估、更新完成后,應及時報請城市政府向社會公布,作為城市政府宏觀調控城市土地市場,管理地價,引導市場的依據。要規范基準地價以及標定地價公布的方式、內容、時間等要求,建立地價可查詢制度。要實行土地交易價格申報制度和地價定期檢查制度,組織力量對各地土地招標拍賣底價和土地收購補償價格的確定情況進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是否進行了地價的評估、其土地招標拍賣底價和土地收購補償價格是否是集體決策,以從制度上杜絕暗箱操作而引發的尋租行為。
第五,健全和完善城市土地市場中介組織的執業制度。目前,仍有不少土地評估機構以及相關的中介組織,依仗自己過去的政府背景或與政府千絲萬縷的聯系,其執業行為很不規范。“中介不中”對城市地價的管理,對培育和規范城市土地市場產生了不利影響。因此,政府機構與土地市場中介組織必須徹底脫鉤,以推動房地產中介機構真正成為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土地市場中介組織應該圍繞完善管理、創新經營的要求,對現有的財務、勞動、人事、分配、民主管理等制度以及內部經濟責任制進行全面的梳理和修訂,規范和完善法人治理機制、民主監督機制、競爭機制、分配機制,建立健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競爭上崗機制,以資金管理為中心的財務管理機制和以審計為中心的監控機制。政府部門要加強土地估價人員的資格管理,加強土地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加強評估技術標準的管理和為社會提供信息服務。對違規機構要加強處罰力度,真正保證城市土地市場中介組織能獨立、客觀、公正地從業。
最后,要進一步完善土地監察管理體制。當前,城市土地交易和經營中還存在不少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例如:劃撥土地轉為經營性用地未按法律規定,向政府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出讓金;出讓國有土地已按有關程序確定價格后,有關部門又擅自減免地價;改變城市土地用途,需補交地價而不補交地價款;未達到現行國家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投資開發條件,擅自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將批租土地化整為零,逃避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土地掛牌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假掛牌等虛假行為;土地資產管理和土地市場運行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等。要進一步整頓城市土地市場秩序,首先必須重點整頓清理城市土地市場中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加強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轉讓、出租、抵押管理,規范已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轉讓、出租、抵押管理,加強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投資、入股、出租、抵押、轉讓等在內的土地流轉管理。要進一步加大對城市土地市場監督力度,堅決糾正土地資產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行為,嚴肅查處土地交易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要重點防止化整為零批租土地的行為,對同一主體在相鄰地塊累加批租土地要嚴加管理。要按照依法行政、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強化權力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體決策制度,可參考有關城市在出讓土地中實行的“四步會審制”(即專業隊伍評估、地價辦公室初審、地價評議委員會審核、局長辦公會集體決策,形成出讓招標方案),對涉及建設用地審批、土地資產處置、地價確定等土地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一律經過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實施集體決策。時間內保證地價款足額到位。同時,在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的過程中,要減少審批環節,降低交易費用,保障交易安全,促進城市土地使用權的合理流轉。隨著土地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土地市場的發育完善,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能應該實現土地利用管理為主向土地市場管理為主的轉化。當前,要根據WTO的游戲規則,進一步強化土地監察執法手段,維護土地市場正常秩序。可以考慮建立土地監察執法的垂直管理體制,以減少來自“塊塊管理”的約束,并進一步探索土地管理執法機構的人事管理新體制。同時,要加強土地監察執法隊伍建設,以確保土地監察執行人員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國土資源的分布具有地域性、分散性等特點,使得土地資源的供求信息不透明,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從而為政府實施土地監察管理帶來了困難。因此,有必要將建立數字化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工程納入政府議事日程。通過建立數字化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可以及時公開土地供應計劃、需求狀況等相關信息,隨時對城郊結合部地帶的土地進行監測,并可實現土地政務管理辦公自動化,以形成政府與公眾之間的雙向互動交流,從而增加土地行政行為的透明度,減少人為因素參與到土地審批過程中去的可能性。因此,建立數字化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可以使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力得到一定的規范和制衡,從而有利于消除土地行政中的腐敗現象。
城市土地經營的解析與新思考
五、構建土地儲備制度是城市土地經營的蓄水池
為了實現城市土地的可持續經營,必須構建城市土地經營的蓄水池。筆者以為,城市土地經營的蓄水池就是城市土地儲備制度。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是指城市土地管理部門或機構集中對土地征購、整理、儲備、供應和開發的體制安排,它是城市政府主導和調控城市土地市場的基本手段之一。城市土地儲備的運行機制應根據城市社會、經濟、生態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目標來運作。在此基礎上,對列入土地供應計劃的土地,可根據城市建設的具體需要和城市產業結構不斷優化調整等要求,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進行分區規劃的制訂,即對用地(包括增量和存量土地)結構進行重新調整,再進行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建設方案的設計。
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需統一開展城市建設用地的征用工作,有計劃地集中和積累建設用地。其土地來源包括征用農用地、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機制,從城市土地二級市場中收回土地使用權等。然后,政府再將進入儲備體系的土地進行拆遷、平整、歸并、整理,從宏觀上進行平衡,進行城市基礎設施與配套設施的建設,使儲備土地成為可供出讓和出租的建設用地(熟地)。為此,地方政府應從土地出讓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基金,以確保土地收購制度的實施。在建立城市土地儲備體系的前提下,政府應將城郊結合的土地納入城市土地儲備體系,在其尚未整理為建設用地時,將這些土地視為同質化的土地儲備范圍,將來根據城市規劃的需要,調控房地產周期的需要(主要是地價水平),通過調節土地的供求量達到宏觀調控地產市場的目的。目前,要把市地和農地結合地帶作為重點監控區。任何農地轉為市地必須經過政府征用的法定程序,由政府壟斷供應土地資源的源頭。目前,可以考慮把城郊結合部作為城市城鎮發展“特區”,在城市或城鎮規劃指導下適當給予優惠政策,引導其健康發展。其具體建議是:對近期城市的空間拓展,政府可根據城市規劃成片征為國有土地,作為城市土地儲備。對中期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有條件的可以先征用,然后租賃給農民在保持原用途的情況下充分利用,政府需要時隨時收回。對中長期規劃區內的土地,政府未作征用處理的,也應將之納入城市土地儲備計劃,允許集體或農民個人在法律和城市規劃許可的范圍加以利用,并保護其權益。對于現在已經進入“市地”的農村集體土地、但不符合城市規劃的,予以清退,并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應補齊有關手續,使之依法轉為國有土地。通過把城郊結合的集體農用地納入城市土地儲備體系,可以避免土地供給和用地結構安排的盲目性,從而可以有效地調控進入一級土地市場的土地、供應數量、用途結構及布局的合理性,進而促進土地利用管理水平的提升。
舊有的城市土地供應方式即是一種城市土地使用權通過劃撥、出讓等方式,由原土地使用人手中直接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供應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城市土地進入市場的速度快,程序簡單,政府不必或極少在城市土地上進行開發投資,因而也沒有任何投資風險,而且還可以在城市土地的出讓中獲得一部分級差收益。但是,這種模式的弊端也十分明顯,最突出的是市場運行不規范,容易因追求短期內的城市土地收益而造成城市土地供應總量上的失控。因此,從城市土地儲備制度運作模式優化的角度看,深化改革可以從以下措施切入:
(1)吸收國外土地銀行運作模式的優點,通過土地收回、收購、置換、征用與整理等方式,將出讓和年租土地完全納入政府土地供應總量控制的范疇。
(2)改變城市土地從原使用者手中直接進入城市土地市場的作法。通過城市土地儲備機制,將納入儲備的城市土地進行開發或再開發,使生地、毛地變為“三通一平”、“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的熟地后,再逐步將其推向城市土地市場。
(3)采用靈活多樣的城市土地儲備形式,盡可能減少政府的財政支出。根據我國各大中城市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努力建立和形成一個分層次、多形式的城市土地儲備體系。[2]“分層次”,是指在城市政府統一的土地儲備總量計劃之下,按照目前各大城市“兩級政府”、“兩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建立市、區兩級,以市為主的城市土地儲備網。“多形式”,是指在城市土地的儲備形式上可以多樣化,包括規劃儲備、計劃儲備和通過收購地塊后的直接儲備。“規劃儲備”,是指運用規劃的手段,對列入城市規劃中需改造或需調整結構的地塊進行開發時間、開發進度上的控制。“計劃儲備”,指對“九五”、“十五”期間已批準征用的大批土地,按照其規劃狀況、市政配套等條件,編制計劃,控制其開發進度。“直接的地塊儲備”,是指市區兩級政府,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征用、整理”方式取得的城市土地使用權后的直接儲備。通過這一體系,有助于使政府對城市土地的開發利用狀況、進度等實行全方位的有效調控。
籌集購地資金是征購土地的關鍵所在。城市土地儲備機制的運行通常伴隨著資金的運行,要進行大量的土地收購儲備活動,并將生地變為熟地,需要巨額資金。因此,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核心是要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基金,并通過專業機構對城市土地儲備基金進行運作,從而實現土地“征購、儲備、出讓”在土地資產和資金上的雙向良性循環運動。城市土地儲備機制的運行總是伴隨著資金的運動,城市土地儲備機制的良性運行需要巨額資金支持。因此,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基金便成為建立和完善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重要財力保障。建立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基金的可能資金來源主要有:一是政府撥款,目前各個試點城市政府都劃撥一定數量的款項作為啟動資金。二是政府貸款,城市土地儲備機構的運行,必然帶來較為可觀的運行收入。因而,用于城市土地儲備的政府貸款可以說是一種低風險甚至是無風險貸款。在初期啟動階段,城市土地儲備與開發公司完全可以用貸款方式建立土地儲備基金。三是政府預劃撥部分城市土地給城市土地儲備與開發公司。這相當于政府以土地資產實物的形式投入到城市土地儲備基金之中。四是土地收益。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已實施多年,城市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引入,已經為政府積累了一筆可觀的土地收益,這些收益一部分已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剩余部分可列入城市土地儲備基金。五是城市土地儲備收益。城市土地儲備制度運作一段時期后,將會產生土地儲備收益,這些收益也可列入城市土地儲備基金,滾動使用。六是由城市土地儲備機構發行土地債券。土地債券通過城市土地儲備收益來還本付息。七是其他資金,包括各種按有關規定可以進入土地儲備基金的公共基金、社會基金,如各種保險基金、離退休基金、養老基金等等。
另外,還要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基金的運作主體。筆者建議,可以考慮建立具有一定壟斷性質的城市土地儲備與開發公司來實際運作城市土地儲備基金。作為城市土地基金運作主體,城市土地儲備與開發公司的職能是受城市政府委托,承擔土地征用、城市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和回收以及存量土地的收購;組織城市土地供應、土地開發整理和土地資產的管理等公共事務工作。運作土地基金,既要接受政府計劃指導,又要按照市場機制進行高效運作,確保國有土地資產收益的最大化。
城市土地儲備基金是一種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土地管理制度、管理方式和運行機制的結合。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城市土地儲備基金架構,必然涉及到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體制、土地供應機制和法律法規等一系列層面的創新;同時,還直接受城市土地市場發育程度的影響。因此,必須認真研究城市土地儲備基金與城市土地資產管理、土地收購與儲備、土地資本化運營和土地證券化等方面的關系,并著重研究和解決好建立城市土地基金與現行法律法規的適應性問題。城市政府通過征購方式,集中進行城市土地儲備和供應,現行法律中有一些依據,但不盡明確和完善。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現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該法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可見,我國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城市土地所有權,用地單位只擁有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對土地的最高處置權,國家對土地的處置權利應當包括回購土地的權利,但是,現行法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第六十五條僅作了如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或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的改建,可以依法收回或調整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收回或調整土地的,對原土地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上述規定為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很不充分,覆蓋范圍太小。關于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法律建設,可以借鑒國外賦予政府土地優先購買權的作法,根據我國土地基本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法律保障問題。瑞典、荷蘭等歐洲國家都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支持土地儲備機制的運行,如規定政府對土地擁有優先購買權(或征用權)以及對政府擁有的開發條件還不成熟的土地,可以出租給農場主和森林主等等。[3]建立和完善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不僅要在繼續完善國家對農地征用權的基礎上,賦予城市政府對土地的優先購買權,而且應從法律上明確城市土地儲備的范圍。根據我國城市用地的復雜性,可以將以下十類土地納入儲備范圍:市區范圍內的無主地;為政府代征的土地;土地使用期限已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被依法收回的荒蕪、閑置的國有土地;依法沒收的土地;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它原因調整出的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無力繼續開發而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因實施城市規劃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購的土地;土地使用人申請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的土地;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另外,還應當從法律上規定對政府擁有的開發條件還不成熟的土地,可以依法實行年租或短租,并將租賃收益納入城市土地儲備基金進行管理。同時,還應當對城市土地儲備基金運作主體及相應的監督機制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4]
主要參考文獻:
(1)趙炳賢.資本運營論[M].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1997.
(2)楊繼瑞.中國城市地價探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10).
(3)楊繼瑞.城市土地使用者產權的“長約年租制”探討[J].四川大學學報,1998,(1).
(4)朱寅傳等.杭州市土地儲備體系及模式[J].中國土地,1999,(8).
(5)LIWen.YANGJirui.ReformoftheUrbanLandSysteminChina[J].SocialSciencesinChina,1992,(2).
OntheProblemsoftheUrbanLandOperation
YANGJi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