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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生態環境污染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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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生態環境污染

    第1篇:海洋生態環境污染范文

    海岸帶開發中的生態環境問題成因剖析

    筆者認為,產生生態環境問題的原因除了自然災害等不可控因素外,人類對海岸帶資源的保護意識單薄、開發和利用海岸帶資源的方式粗放、海岸帶環境保護機制缺失、管理不到位等都是引發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海岸帶開發模式粗放及產業結構不合理我國的海洋產業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海洋第一產業以近海養殖等水產品產業為主,這些產業多為粗加工、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技術設備落后、生產效益不高、國際競爭力不強、用海面積較大、污染嚴重的產業。同時沿海地區海洋第二、第三產業的布局缺乏特色,存在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產業結構空間配置趨同。較低的產業結構層次嚴重制約了海洋產業的高級化發展,更加造成海岸帶資源的浪費和生態環境的破壞。近海養殖污染由于局部近海海域在養殖規模、養殖方式和養殖品種等方面缺乏規劃和控制,加上養殖技術、水產動物免疫和病源生物研究與疾病防治技術落后,給近海局部海域的生態環境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出現了諸如水域營養指標升高、有害微生物和嗜污生物占優勢、海洋環境富營養化程度加重等狀況。如浙江省的象山港和漩門灣,目前已屬于重富營養化海灣,生態環境已有明顯的局部退化[3]。工業建設及生活排污在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物中,陸源入海污染物約占90%,污水排放、垃圾傾倒、農藥化肥面源污染等產生的污染物質沿河道或河岸隨河水漲落流入鄰近海域,或者從近海排污口直接流入海洋。沿海項目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沿海一些地方為了發展本地經濟,在海邊紛紛建設一些不具備有效污染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等工業生產項目,直接或者間接地向海域排污?!?010年海洋行政執法公報》顯示:在檢查的29176個用海項目中有違法行為1836起,各級海監機構在傾廢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184起,海洋工程環保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321起,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294起。在一些海岸曲折、水流交換不暢的地區,如我國的渤海灣,大量的工業污染和生活污染已造成漁場外遷、魚群死亡、赤潮泛濫等,一些珍貴的近海生物資源正在喪失。城市擴張沿海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城鎮建設用地緊張和招商引資發展用地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的評估規劃,圍填海造地相對舊城拆遷所耗費的成本低廉,因此沿海省份圍填海造地活動呈現速度快、面積大、范圍廣的發展態勢。2005年以后全國每年圍海的面積都超過1萬hm2。目前,圍填海每年新增的建設用地約占全國每年新增建設用地總面積的3%~4%,占沿海省份每年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的13%~15%[4]。國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認為,目前沿海各地海岸帶的開發無序無度,圍填海造地對毗鄰海域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主要表現為海岸線急劇縮短、海岸生態系統退化、重要漁業資源衰退和海岸防災、減災能力降低等。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和政策設計滯后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制度設計和政策工具的供給嚴重滯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速度,我國海岸帶環境污染長期處于“沒法(律)管”“沒人管”“沒人能管”的局面,主要表現為海岸帶生態環境相關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主管部門缺位、地方政府以及各職能部門、漁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模糊不清,尤其是國土部門、環保部門與海洋部門之間的銜接不利,導致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效率不佳。此外,我國的環境管理體系主要是“重末端治理、輕源頭防治”的污染控制模式,不適應海岸帶生態環境“污染在海洋,治理在陸地”的特點,無法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的管理和保護中發揮作用。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頒布和實施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諸多法律法規,但卻難以對沿海開發中存在的各種利益進行統一有效的協調管理,主要原因在于,這些法律大都是一般法、行業法,尚沒有單獨形成以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為目的的海域制度,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養殖污染等方面的規定較為薄弱,甚至存在空白,在海洋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也大多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時盡管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違法者設置了民事、行政、刑事3種法律責任形式,但在實踐中,幾乎是以行政處罰作為唯一的手段,原因是海洋法律法規對刑罰的規定比較籠統,使得執法者在實際辦案中無法參照。海洋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之間還未建立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因而海洋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大都沒有相關的移交程序。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海洋環境執法工作的進行,不利于海岸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5]。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并存海岸帶資源環境具有顯著的公共產品屬性,由于存在外部性及市場機制不健全性,市場機制常常出現無效率的現象。如在近海養殖中存在過量使用飼料、病害防治藥等造成水體污染等方面的負外部性。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排污入海等都具有典型的負外部性。實行近海生態養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環境,有正外部性,但存在著海產品生長周期長或易遭受病害等減產風險。沿海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中使用先進的治污技術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但要面臨治污成本增加等問題。環境經濟學告訴我們,由于存在外部性,經濟活動的價值不能通過市場得以體現,可能造成市場失靈。對于產生負外部性的行為或者產品,由于生產者并沒有將外部性內部化,生產者的私人成本低于社會成本,而生產者按照私人成本和預期收益來安排生產,使得產品數量超出了由社會成本和預期收益決定的最佳數量,造成產品過剩,負外部性增加,導致海岸帶資源的過度利用和污染的過度產生,對生態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嚴重。對于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或者產品,由于私人成本高于社會成本,可能帶來生產者收入的減少和產量的降低,造成社會收益高于私人收益,如果生產者按照私人成本預算和預期收益來安排生產,產品數量就不足以滿足社會成本和預期收益決定的最佳數量,導致良性產品供給不足,不利于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目前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機制不健全也是造成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海岸帶資源的稀缺性并沒有在開發和利用的過程中顯現出來,巨額海岸帶開發成本在經濟決策中被低估,導致產業和項目進入門檻過低,出現過度重復建設和低水平雷同現象。政府干預被認為是傳統的、效果最明顯的消除公共產品外部性的主要手段。因此為了維護和擴大正外部性,減少和消除負外部性,適當的政府干預就成為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途徑。但是政府干預不當也可能適得其反。以近海捕撈為例,早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就開始實行海洋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總量控制(簡稱“雙控”),但是這種采取捕撈投入要素控制的對策并沒有使捕撈投入得到有效縮減[6]。現行的生態環境干預體系難以應對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相關主管部門責任不明、互相推諉、缺乏協作等現象造成了較為嚴重的政府失靈現象,主要表現在海岸帶生態資源管理體制不健全且不具有可執行性、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缺乏專門機構、海岸帶環境保護投入嚴重不足等方面。社會機制不健全解決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除了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之外,還有社會機制作為補充,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宣傳教育等方法能夠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公眾環保意識的覺醒,我國沿海發達地區城市環境治理等方面已取得較大進展,然而對于海岸帶生態環境的關注還相對較少。目前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社會機制還處于萌芽階段,由于重視不夠、宣傳不足,公眾對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淡薄,不能自覺地參與到海岸帶環境保護行動中來。同時政府營造的公眾參與氛圍不夠、參與渠道不明、形式單一,公眾參與的激勵和保障機制不健全,這些都難以影響政府決策。此外,當前政府對非政府組織參與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培育不足,不利于保障社會機制有效運行,嚴重限制了其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作用的發揮。

    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創新

    結合以上分析,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創新的基本思路是:構建海岸帶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模式,將生態環境保護融入到海岸帶經濟發展決策之中;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激勵和約束兼容的海岸帶生態環境決策與管理體系。以期通過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及政策的調整緩解海岸帶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實現沿海地區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和諧發展。適時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進行戰略定位發達國家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其共同點可歸納為:重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將其視為環境管理的重要部分,重視對海岸帶生態環境質量的評估。因此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實踐中必須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重新進行戰略定位,重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將其作為生態環境管理的重要和核心部分,并將其納入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建設之中。加強對重點海域養殖業污染負荷和重點區域工業、農業、城市生活等污染狀況的科學評估,逐步建立完善海岸帶生態環境的污染監測、監控體系,將環境檢測結果作為制定相關政策的前提和基礎,保證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有效性。轉變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模式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是以大量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的,圍填海造地等海岸帶資源開發加劇了海岸帶生態環境的惡化程度,因此治本之策在于轉變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模式,在經濟增長的過程中解決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對于近海養殖業來說,可以繼續通過改變養殖方式來優化養殖環境,通過增加水處理裝置以及混養等方式減少污染,不斷拓展海洋無污染養殖新領域。對于沿海工業來說,關鍵是優化工業結構和空間布局以及提高科技進步水平,通過制度創新走新型的沿海工業經濟增長道路。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是近年來解決高能耗工業企業轉變生產方式的主要途徑。未來沿海工業結構升級的目標是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新型工業結構,并實現沿海工業的適度集中,實現集聚經濟和基礎設施共享,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產生量和污染治理成本。構建完善的海岸帶生態環境公共政策體系由于海岸帶環境污染復雜、來源廣泛、分散、污染種類繁多,因此利益相關者眾多是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政策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問題。分析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搭建可供協商和交流的公眾參與平臺,需要構建完整的海岸帶生態環境公共政策體系,并通過綜合手段約束污染排放行為,激勵公眾廣泛參與。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公共政策體系重點包括海岸帶各類資源的產權制度、海岸帶資源開發利用的價格政策、稅費政策、財政政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海岸帶環境準入門檻制度等。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過程中可以運用的政策工具很多,包括海岸帶資源市場交易機制、減排補貼機制、生態補償機制、海岸帶資源環境保護教育、生態環境保護行為激勵機制和行為標準等。經驗表明,不能簡單地通過某種單一標準判斷哪種政策工具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最有效,政策的選擇往往取決于海岸帶生態環境質量問題的性質、管理機構獲取信息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以及由誰承擔治理成本的社會決策。因此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要因地制宜地綜合運用多種政策工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機制。完善海岸帶生態環境法律體系制定較為完備的、可執行的海岸帶生態環境法律法規體系,特別是對沿海工業污染和生活污染,沿海農業農藥和化肥的生產、施用,近海養殖業飼料和病害防治藥的生產、施用,海岸帶用地規劃、環境整治、生態環境信息公開以及公眾參與監督等制度的任務與地位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根據社會經濟條件以及自然條件的變化逐步完善和修正。同時還要明確相應管理機構及其權力,界定海洋部門、國土部門和環保部門之間的管理邊界,明確防治海岸帶生態環境污染要實行層層把關,陸海各部門之間要協同配合,重在源頭控制。按照生態利益優先、負擔與收益一致、“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完善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的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制度等,提高破壞海岸帶生態環境的機會成本。同時對各級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主體實施監督,并就監督的主要內容、控制指標、考核辦法等進行專門規定,促進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計劃。

    作者:顧湘 單位:上海海洋大學人文學院公共管理研究所

    第2篇:海洋生態環境污染范文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我國近海漁業捕撈總產量呈現持續增長的態勢,捕撈強度的不斷加大,加上海洋污染的日趨嚴重以及海洋工程建設對產卵場、索餌場的破壞,導致我國近海漁業資源不同程度地受到損害而呈技術衰退趨勢。歷史上曾輝煌過的東海區、南海區魚汛已有多年未出現。政府實行的伏季休漁制度,并沒有緩解捕撈壓力,反而在開禁之后更宣泄了漁民酷魚濫捕的情緒,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難以實現,世世代代依靠打魚為生的漁民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偨Y我國海岸帶的生態環境問題,即點源污染與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業污染疊加,各種新舊污染相互交織,海岸帶生態資源退化由局部向更廣闊的區域擴展等,概括起來主要是海岸帶生態環境的復合污染和海岸帶生態資源的退化。

    海岸帶開發中的生態環境問題成因剖析

    筆者認為,產生生態環境問題的原因除了自然災害等不可控因素外,人類對海岸帶資源的保護意識單薄、開發和利用海岸帶資源的方式粗放、海岸帶環境保護機制缺失、管理不到位等都是引發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

    1海岸帶開發模式粗放及產業結構不合理

    我國的海洋產業遠落后于發達國家,海洋第一產業以近海養殖等水產品產業為主,這些產業多為粗加工、低附加值、低技術含量、技術設備落后、生產效益不高、國際競爭力不強、用海面積較大、污染嚴重的產業。同時沿海地區海洋第二、第三產業的布局缺乏特色,存在低水平重復建設現象,產業結構空間配置趨同。較低的產業結構層次嚴重制約了海洋產業的高級化發展,更加造成海岸帶資源的浪費和生態環境的破壞。1.1近海養殖污染由于局部近海海域在養殖規模、養殖方式和養殖品種等方面缺乏規劃和控制,加上養殖技術、水產動物免疫和病源生物研究與疾病防治技術落后,給近海局部海域的生態環境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出現了諸如水域營養指標升高、有害微生物和嗜污生物占優勢、海洋環境富營養化程度加重等狀況。如浙江省的象山港和漩門灣,目前已屬于重富營養化海灣,生態環境已有明顯的局部退化[3]。

    1.2工業建設及生活排污在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物中,陸源入海污染物約占90%,污水排放、垃圾傾倒、農藥化肥面源污染等產生的污染物質沿河道或河岸隨河水漲落流入鄰近海域,或者從近海排污口直接流入海洋。沿海項目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沿海一些地方為了發展本地經濟,在海邊紛紛建設一些不具備有效污染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等工業生產項目,直接或者間接地向海域排污。《2010年海洋行政執法公報》顯示:在檢查的29176個用海項目中有違法行為1836起,各級海監機構在傾廢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184起,海洋工程環保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321起,海洋生態保護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294起。在一些海岸曲折、水流交換不暢的地區,如我國的渤海灣,大量的工業污染和生活污染已造成漁場外遷、魚群死亡、赤潮泛濫等,一些珍貴的近海生物資源正在喪失。

    1.3城市擴張沿海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導致城鎮建設用地緊張和招商引資發展用地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的評估規劃,圍填海造地相對舊城拆遷所耗費的成本低廉,因此沿海省份圍填海造地活動呈現速度快、面積大、范圍廣的發展態勢。2005年以后全國每年圍海的面積都超過1萬hm2。目前,圍填海每年新增的建設用地約占全國每年新增建設用地總面積的3%~4%,占沿海省份每年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的13%~15%[4]。國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認為,目前沿海各地海岸帶的開發無序無度,圍填海造地對毗鄰海域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主要表現為海岸線急劇縮短、海岸生態系統退化、重要漁業資源衰退和海岸防災、減災能力降低等。

    2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和政策設計滯后

    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制度設計和政策工具的供給嚴重滯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速度,我國海岸帶環境污染長期處于“沒法(律)管”“沒人管”“沒人能管”的局面,主要表現為海岸帶生態環境相關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主管部門缺位、地方政府以及各職能部門、漁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模糊不清,尤其是國土部門、環保部門與海洋部門之間的銜接不利,導致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效率不佳。此外,我國的環境管理體系主要是“重末端治理、輕源頭防治”的污染控制模式,不適應海岸帶生態環境“污染在海洋,治理在陸地”的特點,無法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的管理和保護中發揮作用。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先后頒布和實施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諸多法律法規,但卻難以對沿海開發中存在的各種利益進行統一有效的協調管理,主要原因在于,這些法律大都是一般法、行業法,尚沒有單獨形成以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為目的的海域制度,在河流入海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養殖污染等方面的規定較為薄弱,甚至存在空白,在海洋生態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也大多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時盡管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違法者設置了民事、行政、刑事3種法律責任形式,但在實踐中,幾乎是以行政處罰作為唯一的手段,原因是海洋法律法規對刑罰的規定比較籠統,使得執法者在實際辦案中無法參照。海洋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之間還未建立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因而海洋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大都沒有相關的移交程序。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海洋環境執法工作的進行,不利于海岸帶生態環境的保護和管理[5]。

    3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并存

    海岸帶資源環境具有顯著的公共產品屬性,由于存在外部性及市場機制不健全性,市場機制常常出現無效率的現象。如在近海養殖中存在過量使用飼料、病害防治藥等造成水體污染等方面的負外部性。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排污入海等都具有典型的負外部性。實行近海生態養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環境,有正外部性,但存在著海產品生長周期長或易遭受病害等減產風險。沿海工業生產和城市生活中使用先進的治污技術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但要面臨治污成本增加等問題。環境經濟學告訴我們,由于存在外部性,經濟活動的價值不能通過市場得以體現,可能造成市場失靈。對于產生負外部性的行為或者產品,由于生產者并沒有將外部性內部化,生產者的私人成本低于社會成本,而生產者按照私人成本和預期收益來安排生產,使得產品數量超出了由社會成本和預期收益決定的最佳數量,造成產品過剩,負外部性增加,導致海岸帶資源的過度利用和污染的過度產生,對生態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嚴重。對于具有正外部性的行為或者產品,由于私人成本高于社會成本,可能帶來生產者收入的減少和產量的降低,造成社會收益高于私人收益,如果生產者按照私人成本預算和預期收益來安排生產,產品數量就不足以滿足社會成本和預期收益決定的最佳數量,導致良性產品供給不足,不利于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目前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機制不健全也是造成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海岸帶資源的稀缺性并沒有在開發和利用的過程中顯現出來,巨額海岸帶開發成本在經濟決策中被低估,導致產業和項目進入門檻過低,出現過度重復建設和低水平雷同現象。政府干預被認為是傳統的、效果最明顯的消除公共產品外部性的主要手段。因此為了維護和擴大正外部性,減少和消除負外部性,適當的政府干預就成為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途徑。但是政府干預不當也可能適得其反。以近海捕撈為例,早在20世紀90年代,我國就開始實行海洋捕撈漁船船數和功率總量控制(簡稱“雙控”),但是這種采取捕撈投入要素控制的對策并沒有使捕撈投入得到有效縮減[6]?,F行的生態環境干預體系難以應對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相關主管部門責任不明、互相推諉、缺乏協作等現象造成了較為嚴重的政府失靈現象,主要表現在海岸帶生態資源管理體制不健全且不具有可執行性、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缺乏專門機構、海岸帶環境保護投入嚴重不足等方面。

    4社會機制不健全

    解決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問題,除了市場機制與政府干預之外,還有社會機制作為補充,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宣傳教育等方法能夠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隨著公眾環保意識的覺醒,我國沿海發達地區城市環境治理等方面已取得較大進展,然而對于海岸帶生態環境的關注還相對較少。目前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社會機制還處于萌芽階段,由于重視不夠、宣傳不足,公眾對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淡薄,不能自覺地參與到海岸帶環境保護行動中來。同時政府營造的公眾參與氛圍不夠、參與渠道不明、形式單一,公眾參與的激勵和保障機制不健全,這些都難以影響政府決策。此外,當前政府對非政府組織參與海岸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培育不足,不利于保障社會機制有效運行,嚴重限制了其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作用的發揮。

    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創新

    結合以上分析,我國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創新的基本思路是:構建海岸帶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相結合的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模式,將生態環境保護融入到海岸帶經濟發展決策之中;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激勵和約束兼容的海岸帶生態環境決策與管理體系。以期通過經濟發展模式的轉變及政策的調整緩解海岸帶開發利用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以實現沿海地區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和諧發展。

    1適時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進行戰略定位

    發達國家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其共同點可歸納為:重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將其視為環境管理的重要部分,重視對海岸帶生態環境質量的評估。因此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實踐中必須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重新進行戰略定位,重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將其作為生態環境管理的重要和核心部分,并將其納入沿海地區海洋經濟建設之中。加強對重點海域養殖業污染負荷和重點區域工業、農業、城市生活等污染狀況的科學評估,逐步建立完善海岸帶生態環境的污染監測、監控體系,將環境檢測結果作為制定相關政策的前提和基礎,保證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有效性。

    2轉變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模式

    粗放的經濟增長方式是以大量犧牲資源和環境為代價的,圍填海造地等海岸帶資源開發加劇了海岸帶生態環境的惡化程度,因此治本之策在于轉變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模式,在經濟增長的過程中解決海岸帶生態環境問題。對于近海養殖業來說,可以繼續通過改變養殖方式來優化養殖環境,通過增加水處理裝置以及混養等方式減少污染,不斷拓展海洋無污染養殖新領域。對于沿海工業來說,關鍵是優化工業結構和空間布局以及提高科技進步水平,通過制度創新走新型的沿海工業經濟增長道路。循環經濟和清潔生產是近年來解決高能耗工業企業轉變生產方式的主要途徑。未來沿海工業結構升級的目標是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新型工業結構,并實現沿海工業的適度集中,實現集聚經濟和基礎設施共享,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減少污染產生量和污染治理成本。

    3構建完善的海岸帶生態環境公共政策體系

    由于海岸帶環境污染復雜、來源廣泛、分散、污染種類繁多,因此利益相關者眾多是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政策設計時必須考慮的問題。分析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搭建可供協商和交流的公眾參與平臺,需要構建完整的海岸帶生態環境公共政策體系,并通過綜合手段約束污染排放行為,激勵公眾廣泛參與。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的公共政策體系重點包括海岸帶各類資源的產權制度、海岸帶資源開發利用的價格政策、稅費政策、財政政策,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體制,海岸帶環境準入門檻制度等。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過程中可以運用的政策工具很多,包括海岸帶資源市場交易機制、減排補貼機制、生態補償機制、海岸帶資源環境保護教育、生態環境保護行為激勵機制和行為標準等。經驗表明,不能簡單地通過某種單一標準判斷哪種政策工具對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最有效,政策的選擇往往取決于海岸帶生態環境質量問題的性質、管理機構獲取信息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以及由誰承擔治理成本的社會決策。因此在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中,要因地制宜地綜合運用多種政策工具,才能建立起有效的海岸帶生態環境管理機制。

    4完善海岸帶生態環境法律體系

    第3篇:海洋生態環境污染范文

    關鍵詞:海洋環境;生態保護;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P6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2-0126-02

    我國有18 000多千米的大陸海岸線,是中華民族繁榮穩定發展的搖籃;在這富饒的海岸帶上,我國國土利用程度最高,經濟水平最發達,人口最密集。與此同時,由于海岸帶是陸地生態系統和海洋生態系統的結合部,近海岸陸地受海洋生態系統影響較大,部分陸地物種不得不依存于海洋生態系統所存在,因此保證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至關重要,它不僅影響著海洋生態系統自身的生物鏈,還影響著與其相關的陸地資源,故要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的同時實現海洋資源合理利用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海洋資源發展的趨勢

    陸地資源是目前利用率較高的自然資源,但一些地區受限于地形地勢等環境因素的限制,開發成本較高,開發前景不明朗,因此,在注重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同時,把目光關注海洋資源,盡可能讓土地資源和海洋資源都能發揮出極大的經濟價值。但是,現代海洋資源在開發過程中展現其巨大經濟效益的同時,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一系列環境問題。例如,海洋生物多樣性與海洋漁業日益發展的矛盾,海洋石油資源開發與海洋環境污染的矛盾,近海岸圍海養殖、圍填海與海洋生態環境穩定性的矛盾。這些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污染,或多或少的影響著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的經濟與社會發展。這就要求實現海洋經濟開發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從“先開發后保護”到“開發和保護并舉”的發展趨勢。

    隨著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基于海洋產業所衍生的工業鏈已經成為中國沿海經濟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沿海地區逐漸形成了大力發展重點海域,合理利用海洋資源的海洋經濟產業。沿海地區占13%國土總面積卻擁有40%的人口,沿海經濟占全國GDP中的比重高達60%。因此,在大力開發陸地資源的同時開發海洋資源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經濟來源。

    二、海域環境狀況

    20世紀70年代以前,由于海洋開發不明顯,我國的海洋環境未受到較大破壞和污染,海洋生態系統較好。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沿海經濟迅速騰飛,近海岸地區海洋開發日益頻繁,海洋生物鏈失調,海水污染嚴重給海洋生態系統帶來巨大壓力,與此同時,海洋石油工業蓬勃發展,石油泄漏事件偶爾發生,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加劇。至20世紀末,我國約有4萬平方公里海域污染較重,20萬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受到污染,海洋生態系統受到嚴重破壞,生物多樣性不斷減少,自然災害次數增多。因此,我國需要大力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并利用實時人為監控、合理制定區域規劃等方法對與海洋資源息息相關的沿海作業進行嚴格監測監管,把災害指數盡可能的降到最低,減少經濟損失,在不影響海洋環境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確保海洋資源的可再生循環利用。

    最近十年以來,我國海洋環境惡化的勢頭受到了有效地制約。海洋污染總體上呈下降趨勢,全國近海岸海域污染程度略有減輕,但是局部海域尤其是重點海域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仍不樂觀。海洋石油作業區和大部分河口、海灣地區有機物污染、油污染和重金屬污染較為嚴重,局部區域污染對近海岸的魚蝦類的總量和質量影響較大,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沿海地區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沿海地區經濟協調發展是未來十年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三、局部海域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

    1.海上污染

    海洋石油工業操作失誤導致石油污染;化學品運輸過程中有害物質泄漏;近海岸地區大量違規傾倒廢棄物;圍海養殖密度過大,造成海洋生物鏈失調,局部海水含氧量下降,導致海洋環境失衡。

    2.近海岸陸源污染

    盲目開發近海岸陸地旅游資源,導致局部生態系統失調;內陸地區在主要入海河流大量傾倒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導致出海和海灣地區水體變質,污染嚴重;盲目引進某些外來物種,使本地物種安全受到侵害。

    3.不合理的開發和管理

    漁業資源的過分捕撈,超過了其可再生的能力,導致魚類總量下降;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對沿海地區進行過量圍填海,建設大量工業用地或海景房,打破原有的區域生態平衡,破壞海岸帶生態環境。

    4.全球海洋環境的影響

    海水是動態的,不斷流動的,某個地區的海洋環境發生變化勢必對其他地區或多或少影響著。例如,周邊鄰國污染物泄露流入我國海域;全球溫度的升高,導致南北極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影響了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四、海洋污染和防治的采取措施

    為了確保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經濟相互協調,共同發展,我們應充分認識到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關鍵性。因此,我們應采取以下措施來遏止海洋環境持續惡化的勢頭。

    1.加強沿海地區的法制建設

    根據不斷出現的實時海洋生態環境問題繼續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彌補在海岸帶管理方面的某些空白,只有不斷地完善和加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按照制度處理相關問題,才能提高我國海洋保護的依據性和可協調性,為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提供了堅實的后盾。

    2.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的擴散

    對工業廢水的排廢量進行控制,嚴格審批入??诤团盼劭冢惶岣呶鬯幚韽S的脫氮、脫磷工藝水平,引進先進儀器,淘汰落后的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實現農業的清潔生產,降低農藥和化肥的利用率;嚴格管理海上石油作業的安全性,嚴格審查攜帶化學品的過往船只的安全性,盡可能把發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3.加強海洋環境監測

    全方位海域監測和部分區域監測有效地結合起來,利用人工定點監測和遙感衛星總體監測等方法及時發現污染源或不合理的海洋資源利用項目,做到及時治理,把污染源扼殺在萌芽中,減少經濟損失。進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近海旅游度假區和典型海洋生態脆弱區的監測力度。從根本上,處理一切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狀況發生,有效的保護海洋環境。

    4.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

    合理開發海洋資源,對一些不利于海洋生態系統的項目工程,少開發或不開發,科學的論證海域使用的合理性,從源頭上嚴格審批海洋資源利用的方案,對正在進行的污染和破壞海洋生態系統的項目加大監管力度,從而有效地保護海洋環境。

    5.提高公民保護海洋意識

    普及海洋知識,舉行海洋保護專題講座,印發海洋保護宣傳冊,把最切實的海洋環境問題傳達給公眾,提高公民的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自覺性。從思想上重視就能在行動上制約。

    五、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海洋生態系統穩定與否和海洋生物多樣性緊密相關,海洋生態環境穩定則生物多樣性趨于平衡,反之,則生物多樣性減少,目前的由于海洋生態系統不斷受到外來人為因素的影響,生態系統的平衡性已被逐漸打破,海洋生物種類也因此逐年減少,其后果直接影響到當代人的利益,然而更為重要的是對后代人產生了積累性不良后果。因此,我們當代人應肩負起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證海洋生物可再生循環繁衍的歷史使命,遏制住海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從保持海洋生態系統穩定性這一前提出發,建立滿足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海洋生態環境,即為大力發展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相協調的同時,要特別突出海洋生態保護的重要性。因此,應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和方案致力于加強海洋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1.形成嚴格的捕撈制度

    在大力發展漁業及其附屬產業的同時,嚴格控制漁業捕撈強度,做好漁業資源的增殖和養護,對特定魚類根據其繁殖特性進行分季節分批次的捕撈,禁止非法大規模持續性捕撈,保證漁業資源的可持續性,與此同時,調整和完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條件,建立漁業資源保護區,確保海洋生物資源平穩,有效的利用。

    2.建立海洋管理試驗區

    以改善海岸帶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為目標,可建立海洋管理試驗區,在盡可能不影響海洋生態系統的前提下,合理規劃布局,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建立一套海洋管理的指標體系,并根據實驗區所呈現出來的問題,不斷完善海洋管理,同時深入加強海洋生態環境評價和海域監督管理,提高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3.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

    隨著海洋經濟的大力發展,海洋資源開發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矛盾日益嚴重,我國已有文昌魚、斑海豹等多個稀有物種瀕臨滅絕,因此,應大力加強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合理規劃布局自然保護區,提高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水平,極大限度確保稀有物種的正常繁殖。

    4.防護林建設和赤潮防治的監測

    防護林建設不僅在防護海潮效果明顯,在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也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赤潮是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動物等爆發性增殖引起水體變質的災害,災害形成時間長,范圍廣,因此應高度重視避免赤潮災害的發生,即為建設海域赤潮監測監視預警網絡,并對重點海域和赤潮多發海域實施嚴密的監視監測,減少赤潮災害所帶來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六、展望

    在現代化建設進程中,我們既要大力開發海洋經濟也要加大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實現合理、有條不紊、互不沖突的發展。針對重點海域,要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從先污染再治理轉變為先規劃再開發,科學的總結歷史經驗,保證海洋經濟開發的可行性,減少海洋環境保護成本。與此同時,我們應制定沿海經濟發展和海洋生態環境相互協調的科學發展方針,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不斷深化海洋生態保護的思想意識,走一條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經濟發展和諧與穩定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1]郭院.論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理論和實踐[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

    [2]王斌.中國海洋環境現狀及保護對策[J].環境保護,2006,(20).

    第4篇:海洋生態環境污染范文

    實現落后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首先要明確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并建立相應的評價標準與指標體系,然后采用合適的方法對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做出評估[3]。在落后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系統評價指標構建中,把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總體能力作為一級指標,把其三個子系統作為二級指標,在三級指標中涵蓋了反映二級指標功能狀態和發展水平的要素或變量[4],其核心放在落后地區海洋經濟發展水平、海洋生態狀況以及落后地區海洋經濟地區的社會發展水平指標的選取上??紤]到區域尺度下海洋開發實際以及數據的可得性與可操作性,在借鑒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經過指標間多重共線性分析及相關性分析后,確定了包括28個三級指標的落后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評價指標體系。以上指標反映了落后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本質度量的數量維(發展度)、質量維(協調度)和時間維(持續度)水平,三者構成了三維空間坐標參照系中具有可比性的樣本間。

    二、落后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評價方法

    (一)落后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的定義及構成

    海洋經濟系統既受陸地經濟的作用影響,又有海洋本身的特殊性[6],是一個復雜的區域經濟發展系統。落后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是多元化目標,需要從海洋經濟、生態環境與社會發展等各方面量化其“發展度”、“持續度”與“協調度”水平,選取能夠綜合反映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狀態及其外部影響因素的評價方法與指標。借用復合生態系統的場力理論[7]分析思路,提出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E),其定義為特定時間內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強弱,包含發展度(D)與協調度(H)的函數,即:E=(fD,H)。

    (二)落后地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度的計算

    1.可持續發展能(E)的計算

    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是一個由發展度和協調度共同決定的綜合變量,在不同區域尺度下,很難給出其具體、準確的函數式。根據國內外參考資料,通常的做法是將它們進行加權平均或幾何平均。本文采用幾何平均方法,即系統在第i時刻的可持續發展能(Ei)計算公式為:Ei=DiHi2。如圖1所示。

    2.發展度(D)的計算

    海洋開發水平或發展狀態(發展度)可以用兩種形式表示。一是其絕對水平或狀態,如某年的人均海洋產業產值、海洋經濟密度等(發展位)。二是其相對水平或狀態,即上述絕對值相對于某一固定時刻或固定數值(如某一基期、規劃值、某一理想狀態值等)的值(發展勢)。即發展度(D)是一個由發展位(L)和發展勢(P)的組成函數,即:D=(fL,P),參照可持續發展能函數建立的幾何平均方法,系統在第i時刻的發展度(Di)計算公式。

    三、廣西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態勢分析

    (一)可持續發展的評價及態勢分析

    根據以上設計的指標體系,根據《廣西統計年鑒》[9]、《中國海洋統計年鑒》、《中國統計年鑒》以及收集數據資料調研,經歸納整理計算,獲得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2000~2009年時段25個指標的數據。采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的量化方法,對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水平及態勢進行分析。依據以上分析結果,建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水平評價標準譜系(見表2),來分析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水平。海洋可持續發展標準的確立,取決于研究者對客觀的認知程度,該標準包含一定的主觀成分。

    (二)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態勢特征及原因分析

    1.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度呈逐漸上升趨勢

    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綜合發展位呈逐漸上升趨勢,綜合發展勢呈大幅上升降低。綜合發展位包括了海洋經濟發展位、生態發展位、社會發展位,海洋經濟發展為近年來逐年上升,特別是2007年以來,海洋經濟發展位增幅迅猛,主要是由于國家與廣西確定了北部灣開放開發的戰略,海洋經濟增長迅速,海洋產業產值大幅度提升;海洋生態發展位總體來說海洋自然條件仍是處于不斷改善中,北部灣實施北部灣“凈?!辈呗砸詠黹_始出現上升趨勢;社會發展位也呈波動式上升。逐漸增長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位,理應對應于逐漸降低的發展趁勢。從數據和圖表可以看出,北部灣經濟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勢卻呈現出逐年上升的趨勢,海洋經濟與社會發展對海洋資源環境的壓力在增大,造成海洋自然環境承載能力降低,與理想發展位存在的差距增大。另一方面,也說明通過加大科技投入,合理開發與保護海洋資源與環境,提高海洋資源與環境承載能力,還是有較大潛力的。盡管北部灣經濟區海洋經濟仍屬于低水平,而近年來發展增幅較大。進一步分析可知,北部灣海洋綜合發展勢與社會發展勢的變化趨勢較為接近,說明人口自然增長率的變化是制約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限制性因子。海洋自然災害影響海洋經濟發展勢的波動,說明北部灣抵御海洋自然災害的能力還不是很強。

    2.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協調度在波動中上升

    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協調度的數值總體上呈上升趨勢,是由于以前只注重北部灣海洋經濟的增長速度快,忽略了生態環境的影響,萬元海洋產業產值廢物排放量也增多,而對廢棄物的處理率相對較相對于1999年,2000~2009年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均大于0,說明這段時間內北部灣均處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狀態,其中2000~2007年為弱可持續,2008年后步入較強可持續,總體趨勢好轉。低。近年來,北部灣開發也是生態經濟開發,海洋經濟、自然與社會系統內部子系統協調度共同上升,使得近年來可持續發展綜合協調度的上升,這無疑與該時期海洋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海洋環境改善相一致有關。

    3.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逐漸提高

    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能呈逐漸上升的變化趨勢,說明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逐漸提高。2003年出現的波動年,主要是由于海洋自然災害、出口受阻等帶來的關聯影響。2004年以后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平穩上升,與治桂生態優先戰略帶來的海洋環境改善與海洋經濟相協調不無關系。進一步分析還可看出,海洋經濟可持續協調度也呈上升趨勢,并且與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度保持較強的正相關性,說明海洋經濟與生態環境以及社會發展之間的協調性問題,仍是影響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從圖4中給出的海洋經濟發展位和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度的變化情況看,還可發現:利用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度來反映沿海地區海洋經濟、社會與海洋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很大的優越之處。它所反映的變化情況,僅從海洋經濟的發展情況難以表現,甚至是僅以社會、經濟、自然的發展水平也難以反映,畢竟影響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因素是社會、自然與經濟等因素之綜合。

    四、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系統耦合模式實例分析

    (一)可持續發展系統耦合模式分析

    為了更清晰地表明各子系統間的耦合關系,參照海洋經濟-生態-社會可持續發展系統耦合評判標準譜系[1],設L1、L2、L3分別表示海洋經濟發展位、生態發展位和社會發展位,ΔL1、ΔL2、ΔL3分別表示各年份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位與1999年對應發展位的增量,建立北部灣經濟區海洋經濟—生態—社會可持續發展系統發展位耦合模式評判標準(表3)。對北部灣經濟區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位的計算結果,可得北部灣經濟區各年份相對于1999年海洋經濟—生態—社會可持續發展系統耦合模式(表4)。從表4可以看出,相對于1999年,北部灣經濟區2000年海洋為經濟社會型可持續,主要原因是當年海洋資源開發量較大,而且萬元海洋產業產值廢水與廢物排放量很高,致使海洋資源環境系統的持續發展能力降低。2004~2006年為社會生態型可持續,主要是由于這三年北部灣經濟區外向型經濟受出口影響引起海洋經濟增長速度變緩,阻礙海洋經濟系統持續發展能力的提高。到這三個年份對1999年L2、L3的變化率Ri(Ri=ΔLi/Li,i這里等于2或3),即生態發展位的變化率和社會發展位的變化率,R2/R3的絕對值均小于1,社會發展位的變化幅度要強于生態發展位,表現出強社會型生態可持續。故這里稱社會生態型而不是生態社會型(通過值比的絕對值的比較,可以得出更多類型的耦合關系,如強生態型經濟可持續、強經濟型生態可持續、強經濟型社會可持續等,限于篇幅這里不再展開)。從2007年起,北部灣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類型轉為綜合協調型可持續,說明這一階段潛力類因素的作用越來越明顯,資源消耗與環境污染對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阻力正在降低。

    第5篇:海洋生態環境污染范文

    關鍵詞:海產養殖;環境問題;對策研究

    一、環境問題及其影響

    1.海水環境問題

    海水是海產養殖第一環境。海產養殖的海水環境問題主要有:水質污染嚴重,營養鹽、無機氮、油類和重金屬等污染物質含量很高,默默地侵入著海產品的本質體,人們在食用人工養殖的海產品時往往會強烈地感覺到工業油類等異味;水體透明度差,海產養殖物多數原生于淺水區,對水體透明度(清澈度)要求較高,但這恰恰是人們最易忽視的環節,經調查,浙江沿海海產人工養殖場所的海水透明度基本符合養殖要求的不到10%,此現象實際上已成為海產人工養殖物生長發育遲緩、病蟲害增多的重要因素;赤潮災害頻發,經常使海產人工養殖物大量死亡,隨著近海富營養化日趨嚴重,赤潮的發生頻率不斷升高,嚴重威脅海洋水產人工養殖業;農田溢物污染,在江南地區,每當洪澇時,農田一片,夾雜著大量農藥、化肥等有害物質的污水與海產人工養殖海水水體長時間交融在一起,降低海產養殖水體的質量。特別是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工業與生活)污水正以日產數億噸計的速率通過河流成為近海主要污染源。

    2.氣候環境問題

    除了海水環境,海洋水產人工養殖還更多地依賴氣候環境。海產養殖的氣候環境問題包括:大氣質量惡化,沿海地區經濟發達,空氣質量往往較差,空氣中除人們熟知的二氧化硫、氟化氫、重金屬微粒、放射性物質外,還有因上述物質次生的有害物質,不斷地自然(或通過降水)降落到養殖水體,造成水體多重交錯污染;水溫差異過大,海產人工養殖物原生的海洋環境水溫變化幅度小,近似恒溫,但人工養殖水體的溫度隨環境氣溫升降變化顯著,養殖物較難適應這種溫度劇烈變化的環境;暴雨洪澇影響,海涂養殖最怕暴雨洪澇,持續不停的暴雨和兇猛的洪水,會迅速沖淡和污染養殖水體,破壞養殖生態環境,引起養殖物短時間內暴死;風暴潮侵襲,這是當前海產人工養殖中來自自然界最大禍害,浙江的海產養殖業平均每年因風暴潮侵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數十億元。另外,由于海洋生態環境惡化、氣候增暖性變異等原因,暴寒暴熱等極端天氣現象越來越多,這些來自自然界的負向因子,嚴重干擾海產人工養殖物的生長發育。

    3.底質環境問題

    良好的底質環境對于海產養殖,尤其是海涂水產養殖的重要性越來越被人們所認識。所謂底質環境問題是指:海洋或灘涂底基泥砂質地惡化,污染性淤泥積淀過厚,一方面,它難以成為海涂養殖物良好的基床,另一方面,它污染海產養殖場的海水體,作為海產養殖業主體的許多中小養殖實體,科技素養低下,經營粗放,環保投入甚微,忽視或疏于清淤排污的現象很普遍,有的底泥中滴滴銻、砷、鎘等多種毒性物質含量高得驚人;餌料殘余腐蝕,主要是配合飼料殘余的二次污染如殘餌溶生的氮、磷營養物質使淤泥和水體的混合性污染加劇等;生態環境異常,尤其是處于海洋灘涂的人工海塘,與海洋相比其生態環境差異懸殊,即使是經過改良的海洋水產苗種也會出現異類生態與陌生環境等排斥反應;地下水泛侵,是江南地區獨有的環境問題,這里地下水系發達,地下水位較高,對于海洋灘涂水產養殖區來說,地下水泛侵沖淡養殖場海水體,成為江南沿海涂海產養殖物不明不白成批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至今仍是一大難題。

    4.餌料環境問題

    餌料環境對養殖物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F在,海產人工養殖的餌料環境堪憂,海原性餌料十分匱乏,海產品營養優良是因為海洋動植物生長于海洋這個特殊的生態環境,攝食于豐富的海洋養料,而在人為環境下生活的海產養殖物一旦脫離了原生的海洋環境,也就失去了豐富的原生海洋餌料源,人們力圖通過捕撈或人工養殖某些海洋動植物來滿足海產養殖需要,但多因成本過高而放棄;替代餌料也很單調,且多數為人工合成,其營養價值根本無法與海原性餌料相比;配合飼料中有害物質嚴重超標,生產經營商和養殖業主共同受經濟利益驅動,違規制售和使用含有大量生長激素和劣質原料的配合飼料的現象比比皆是,其結果是養殖物成長發育畸型和養殖品營養質量低下;濫用藥物,許多養殖單位在建設養殖場所實施環境消毒或防治海產養殖物病蟲害時,或貪圖省事或急功近利或根本就不懂科學,盲目地大劑量噴灑和喂用敵敵畏、敵百蟲、土霉素、氯霉素和硫酸銅等抗生(菌)素類藥物,使海產養殖的環境日趨惡化。

    二、基本應對策略研究

    1.盡快完善法規體系

    近年來我國的海產養殖業發展迅速,其在漁業生產中的主導地位越來越突出。與此同時,海域使用混亂,海洋資源無序、無度開發勢頭猛烈,種種跡象表明,海產養殖業已成為新一輪海洋環境污染之源和近岸海域可怕的生態殺手。許多專家學者和有識之士驚呼:長此下去,人類不僅得不償失,而且連現有的海產也會面臨瀕?;驕缃^的境地。海洋流通世界聯系全球,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必須堅持走整體規劃、合理開發、規模建設、科學經營之路。既要遵循國際通行準則,也要制訂一整套切合我國實際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海域使用、海洋開發的政策法規體系,及其相應的規劃體制、管理體制和監督約束機制,盡快遏制無序、無度開發海洋資源的不良勢頭。問卷調查表明,海洋資源開發中存在的“無序、無度”現象,多數源于人們對海洋生態環境及其重要性認識上的無知,故在全社會加大海洋科普和海洋環保的宣傳教育力度實屬當務之急。

    2.有效改善生態環境

    海產養殖并非“一汪海水”、“幾把飼料”就可成就的,它是一個系統工程,最基本的是要營造一個與原生的海洋生態環境相似的海水域(海涂)海產養殖環境。首先,可按一定的區域范圍砌筑具有防災防污和調集新鮮海水功能的整體封閉局部可開放的環式海塘(海涂)堤壩,以保持相對恒質恒量的海水域和海涂濕地;其次,可在上述區域按照一定的間隔培養營造海水(海涂)水生植物生態圈和埂堤綠色植被帶,以保持相對恒溫恒濕的海水圈、空氣層和生物濾污網;然后,可按養殖物不同習性要求建設躍層式海塘和復合型海涂,以保持相對恒定的海洋水產立體化人工養殖空間。浙江已在全省沿海建成連續的千里高標準海塘堤壩,并著手在部分海涂地區建設諸如綠化、污水處理等生態環境工程,為有效改善海產養殖環境奠定了良好基礎,只要廣大海產養殖業主及其上游產業(群體)能牢固樹立起科學的發展觀、合理的投資觀、負責的環保觀和可持續的效益觀,那么,在不太長時間內實現海產養殖生態環境的好轉是可能的。

    3.大力研發高新技術

    海產養殖是一項綜合性技術,涉及生物、理化、地質、氣象、信息等基礎性學科和控制、種養、食物、防疫、加工等多種技術,是海產養殖成功的關鍵,用于海產養殖的水體或灘涂作為一個準海洋生態系統,第一,要解決好防災防污的技術問題,在調水排水的出入口設置對內對外雙重的污水處理系統,以保證排出去的過使用水和調進來的天然海水都既符合海洋環保標準,也符合海產養殖要求;第二,要解決好養殖過程的技術問題,海產養殖物在人工養殖周期內要經歷種苗培育、投放試養、成長養護等若干個關鍵期,其中多數環節是在養殖區內完成的,不同階段有不同的技術要求,比較國際先進水平,我們無論在基礎研究方面還是應用技術方面都有很大差距,必須加快這方面的追趕步伐;第三,要解決好餌(養)料和藥物的技術問題,大力發展相關產業,研制海產養殖所需的綠色餌(養)料、藥物,建設合格的用于餌(養)料類的海洋水產人工養殖基地,以供應充足的、質優價廉的海產養殖餌(養)料。

    4.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海洋水產品是人類獲取自身所需蛋白質的最主要來源之一,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海產養殖業及其相伴而生的海產品加工業、海產觀光旅游業等,將是今后沿海地區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支柱性產業,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應加強對這一新興產業的宏觀管理,抓緊研究制訂新的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及早調整產業結構和產業布局,使海產養殖業及其相關產業取得更高更好的經濟社會效益;建立以省域為單位的區域性海產養殖管理機構和區域間(全國性)海產養殖協調組織,在各級政府的領導(指導)下,各司其職,各盡其力,推動我國的海產養殖業健康成長、協調發展;構織包括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疫情疾病和食品安全在內的監控、預警、防治和應急體系,確保海產養殖業既不以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為代價,又能與經濟社會同步前進??茖W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人的因素決定一切,海洋水產人工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并且要充分發揮地方政府、集體和個人多方面的積極性。

    海產養殖過程是養殖物與環境之間雙向互動漸進適應的過程,人們既可以通過改良養殖物的習性使之適應新的生長環境,也可以通過改善環境以迎合養殖物生長繁殖的本能需要。海產養殖業在面臨不良生態環境威脅的同時,其自生的污染問題也在時刻威脅著海洋生態系統及其環境的安全。在我國海域總體污染形勢依然嚴峻,近岸海域生態系統健康狀況惡化的趨勢尚未得到有效緩解,適于養殖的水域面積持續縮減[2]的今天,杜絕養殖業污染海洋與保護海產養殖環境同等重要。緣于種種原因,海產養殖業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成規模地向外海和深海推進,但如果相應的防污治污技術措施跟不上,就會出現(其實已經出現)新的更復雜更麻煩的污染問題,到時候最受重創的必將是養殖業自己。

    作者單位:浙江紹興市氣象局

    參考文獻:

    第6篇:海洋生態環境污染范文

    關鍵詞:海洋溢油;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索賠主體;康菲溢油事件

    中圖分類號:B9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502(2013)06-0078-06

    隨著國際海上運輸的發展和海洋資源的勘探開發,海洋生態環境受到巨大的威脅,由船舶溢油和油井溢油導致的海洋溢油污染事故頻發。2011年6月發生的“康菲溢油”事件給我國造成了巨大的海洋漁業財產損失和難以估量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本文結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以“康菲溢油”事件所顯現出來的法律問題和法律局限性為視角,探討進一步擴大我國海洋溢油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范圍及其法理依據。

    一、現行法律關于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規定的局限

    (一)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我國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專門性法律是2000年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該法第90條第2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钡?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p>

    (二)現行立法關于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的規定過于原則化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為行政機關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提供了法律依據,明確了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機關有權代表國家行使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訴權,使得行政機關可以作為國家的代表對海洋生態損害提起索賠請求有了法律依據。但該規定過于籠統和原則,到底應該由哪一級、哪一個行政機關代表國家索賠、行政機關之間應該如何明確各自的職權,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也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其訴權的范圍包括哪些,其可以提出索賠的污染責任者包括哪些人以及損害賠償的范圍等。

    雖然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5條的規定,我國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主要包括國家環境保護部門、海洋部門、海事部門、漁業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等主管部門,但是由于有這么多個行政機關都對海洋環境具有監管權限,有時幾個部門對同一個問題還有交叉、重疊的監管權,而且有時當損害發生在多個區域時,如 “康菲溢油”事件影響了環渤海的多個區域的海洋環境甚至給漁民造成損失,那么到底是由哪個區域的哪個行政機關來代表國家提起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呢?因此,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不同的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例的索賠機關多樣化的現象。例如,在1983年“東方大使”號船一案中,代表國家進行索賠的是環保和水產部門;[1]在1997年“海成”號輪一案中,代表國家進行索賠的是漁政部門;[2]在1999年“閩燃供2”號輪溢油案中,代表國家進行索賠的是環保和水產部門;[3]在2002年的“塔斯曼海輪”一案中,代表國家進行索賠的是海洋和漁政部門。[4]而在此次的“康菲溢油”事件中,代表國家行使海洋生態索賠權的又將是哪個行政部門呢?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將能行使索賠權的海洋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職責范圍確定下來,使它們分工明確,在發生具體糾紛時也不至于在由誰代表國家索賠的問題上發生相互推諉的現象。2002年的“塔斯曼海輪”事件中,天津海洋局代表國家作為索賠主體的地位曾多次遭到被告的質疑,并且在一審中生態損害賠償請求被駁回,那么在“康菲溢油”事件中,應該由哪個行政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權呢?如果代表國家行使生態索賠權的行政機關的訴訟遭到駁回,我國的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權將很難得到保障。

    (三)加拿大立法的啟示

    在這一問題上我們可以借鑒加拿大的有關立法,加拿大《海洋法》確立了漁業與海洋部為管理和協調全國海洋事務的牽頭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海洋管理工作。[4]漁業與海洋部主要負責綜合性海洋事務的統籌和協調,制定綜合性海洋政策和規劃,管理漁業資源,保護海洋和生態環境等。我國也應該在相關立法中明確具體行政機關在監管海洋資源中的具體職能及權限范圍,尤其是當發生海洋環境污染案件時,要根據具體案件類型、損害賠償的種類以及損害發生的區域等要素來清晰明確地判斷代表國家進行海洋生態損害索賠訴訟的具體機關。

    二、海洋溢油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資格的法理分析

    (一)傳統的訴訟主體理論受到挑戰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必須要與客體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才能就遭受的相關損失提起民事訴訟,即訴訟主體必須是所謂的“直接利害關系人”。這里所說的損失是指由于民事違法行為而導致的直接的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而沒有包括本文討論的生態損失或環境損失。因此,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由于海洋溢油受到人身(這類損害相對較少,但也不能忽略不計)和財產損失的當事人,如漁民當然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海洋溢油污染損害賠償之訴訟,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是他們卻無法要求國家給予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因為海洋生態損害對他們來說沒有直接的只有間接的甚至沒有近期的只有遠期的影響。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也規定了,受害人可以對由海洋污染造成的人身及財產損害提訟,但卻沒有規定受害人可以對海洋生態損害提訟,這與海洋生態損害侵害對象的多樣性和廣泛性的特點不相符。

    因此,隨著我國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糾紛的逐漸增多以及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傳統意義上的訴訟主體的相關理論受到挑戰和人們的質疑。[5]根據我國目前海洋溢油事件的發生頻率以及處理結果來看,對于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都是極為不利的,因此,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必須擴大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的范圍。而要擴大我國海洋溢油生態索賠主體的范圍就必須突破傳統意義上的訴訟主體理論,進而發展相關的理論。

    (二)國家行政機關具有索賠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

    我國的領海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作為海洋事務的管理者,對于海洋生態權益當然擁有所有權,當海洋生態遭受損害時,理所當然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而國家是抽象主體,其訴訟權應當由行使海洋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代為行使;行政機關作為海洋行政事務的監督管理者具有處理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當然有權利代表國家提起索賠訴訟。并且,當行政機關為治理海洋污染而有所花費時,這種花費就可以相當于是行政機關因這種污染行為而遭受的財產損害,此時,行政機關就有當然的理由對污染者提起索賠訴訟。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第2款的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币约?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干意見》第13條的規定,“各級法院要妥善審理各類環境保護糾紛案件,保障和服務推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婪ㄊ芾憝h境保護行政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我國的相關海洋環境保護部門擁有代表國家提起海洋溢油污染損害賠償訴訟的權利。眾所周知,被稱為我國“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第一案”的2002年“塔斯曼海輪”溢油事件中,天津市海洋局就代表國家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訟,塘沽等地漁民協會代表漁民提出索賠,使這一事件得到較好的解決,使國家海洋權益和漁民的利益得到維護。

    因此,具體到此次“康菲溢油”事件,有權代表國家進行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的相關行政部門可以是國家海洋部門、漁政部門、環保部門等。這些部門作為主管國家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事務的行政主管機關,既有權利也有義務可以從國家海洋生態損害角度、漁業資源損害角度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角度,代表國家向康菲(中國)以及中海油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三)公民作為索賠主體的法律依據

    當海洋生態遭受損害時,公民直接或間接地會遭受不同程度的財產損失以及生態損失,關于公民由于海洋油污導致的財產損失索賠我國法律已有相關規定,而關于公民的海洋油污生態損失索賠卻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海洋生態損害是海洋溢油所導致的對海洋的主要污染損害,而公民是海洋環境的主要利用者和保護者,海洋生態損害對于公民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所以,在此基礎上,公民對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提訟也是符合法理的。但是,公民的力量和能力畢竟有限,所以一些活躍的環保非政府組織的力量就可以用來保護國家海洋生態環境。

    三、擴大我國海洋溢油生態損害索賠主體的范圍

    “康菲溢油”事件對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非常嚴重,如果由我國目前法律規定的索賠主體提訟,那么我國的海洋生態利益很難得到有力的保護,將來的生態恢復也將受到影響,因此就必須擴大我國海洋溢油損害索賠主體的范圍。

    (一)將檢察機關納入索賠主體的范圍

    此次“康菲溢油”事件中污染主體實力雄厚,普通的公眾或者社會組織根本沒有實力與之對抗。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代表著國家的利益,如果檢察機關參與訴訟,就能夠對實力雄厚的污染主體形成震懾作用,至少能夠使其在今后的海洋活動中注意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例如,《羅馬尼亞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出于保護國家或公眾利益或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和合法利益的需要,檢察長就可以參加訴訟。 [6]而美國、法國等國家也都有類似的規定。

    (二)將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等普通民事訴訟主體納入索賠主體的范圍

    將這類主體納入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范圍,主要有兩方面的考慮:

    第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擴大民事訴訟原告的請求權范圍。與海洋生態損害事實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提起環境侵權訴訟的同時,也可以作為提起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訴訟主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案件的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類與海洋溢油損害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或組織主要表現為:如由于油污受到漁業污染損害的漁民、由于海洋油污受到影響的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等,這類主體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律和程序的規定向法院提起油污損害賠償之訴訟,但對于油污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由于生態損害與他們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根據現行立法其不具備索賠的資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只能就可以看得見的損失并且與其自身緊密聯系的人身和財產損失提起侵權賠償,這一規定所產生的問題是,沒有將生態損害納入對這些主體的損害之中。

    在司法實踐中可否擴大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范圍呢?如可以在公民或法人就油污給自己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訴訟索賠的同時,代表國家進行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的訴訟即環境公益訴訟,這樣既增加了國家利益獲得保護的機會,也節省了法院的司法資源,因為在舉證方面,可以與之前的財產及人身損害相結合。由于這一類主體對海洋生態損害有切實的感受,他們在主張對自己人身與財產利益損害賠償的同時,完全有資格也便于提起生態損害訴訟。

    第二,將社會一般公眾納入到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范圍中來。公民的主人翁地位以及海洋生態的公共性,決定了社會一般公眾都可以針對海洋生態損害賠償提訟。這樣做不但體現了公民當家做主,也可以彌補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損失。據統計,每年我國沿海都發生多起重大油污損害事故,但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向責任人提起索賠的卻寥寥無幾。[7]將公眾納入到索賠主體范圍,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行政機關的不作為。

    海洋環境關系到全球的生態平衡,與每個公民的利益息息相關,海洋溢油不僅危害了國家利益,同時也損害了公民個體的利益。因為海洋環境受到污染,整個生態系統都會受到破壞,那么生活在其中的公民的利益必定受到損害,盡管這種損害表現的并不是那么明顯和直接。而且,海洋溢油損害不僅會立即呈現出經濟以及生態上的損害,而且還會出現許多現階段無法檢測的破壞,其影響可能會在若干年以后顯現出來。如1989年美國阿拉斯加發生的Exxon Valdez號油輪泄漏事故造成的海洋生態破壞至今沒有完全恢復,就是一個例證。如果將公眾排除在索賠主體之外,作為國家主人的公民的環境損害應如何獲得賠償呢?

    我國應參考美國《1990年油污法》的規定,擴大油污損害索賠主體的范圍。美國《1990年油污法》在名詞解釋部分界定了“索賠主體”的含義,認為“索賠人”是指依據油污法提出索賠的任何人或者政府。這里的“人”是指個人、公司、合伙企業、協會、國家、市政當局、委員會、政府部門或者任何州際組織。①該法還規定,當自然資源遭受損害時,其托管人有資格提訟。②這一規定為保護自然資源提供了法律依據。除此之外,在美國個人還可以提起除關于自身損害以外的生態損害?!皩W生訴州際商務委員會”案③使得普通公民的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資格得以確立。

    在此次“康菲溢油”事件發生后,已經有很多漁民就油污導致的漁業損失向法院提訟,但到2011年底距漏油事件發生半年之久,只有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一起與康菲漏油事件有關的漁民提起的油污損害賠償訴訟,更別提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訴訟了。[8]雖然海洋油污損害賠償訴訟是一般的民事訴訟,依據侵權法的一般原理,直接遭受油污損害的民事主體,如被石油污染了養魚水域的漁民以及出口水產品的出口商等,均有權提起油污損害賠償之訴訟。因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這些與海洋油污損害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是適格的原告,有資格向污染者提起民事訴訟。而如果這些受害者的訴訟能被受理的話,他們可以同時提起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以保護國家海洋利益。但是在實踐中,這些環境污染受害者面臨著舉證的困難,要承受事故責任人否認其損失與此次漏油事件的因果關系的風險,因此,這些污染受害者的索賠訴訟需要律師以及環保非政府組織的法律援助。

    (三)環保非政府組織在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中的地位應予考慮

    公民環境權是環境法的理論基礎,是各種環境法制度產生的前提,也是環境保護訴訟發生的根據。我們強調要擴大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范圍的主要理論依據就是要保護作為海洋環境保護的參與者和受益者的廣大公眾的利益。在提倡將公民納入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范圍的同時,也要強調一些環保非政府組織的作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經承認環保非政府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原告資格。例如,在2009年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江蘇江陰港集裝箱有限公司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中,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依據國家批準的主要職能,為維護生態環境和周邊居民的生活環境有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9]

    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索賠案件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向來就不是單純依靠污染受害者自己的力量,而是受害者與政府、有實力的環保非政府組織以及律師等合力運作的結果。從國際相關同類司法判例的運作經驗來看,也是如此。如美國石油巨頭雪佛龍公司在巴西海域的原油泄漏案、西方石油公司在秘魯北部亞馬遜的卡利加諾污染案,最終之所以能夠得到快速、成功的處理,與環保組織的力量分不開。

    當然,環保非政府組織參與到此類訴訟中的原因很多。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由于有權利和義務代表國家行使海洋生態損害索賠權的行政機關出于多種原因不行使訴權,出現國家海洋生態利益無法得到保護的情況。在此次“康菲溢油”事件中,如果相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代表國家提起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訴訟,則可以由環保非政府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直接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責任人;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權且應該代表國家提訟的海洋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環境公益訴訟與普通訴訟最大的區別,在于原告的范圍可能會有所擴大,并不僅僅局限于直接利害關系人。這種擴大囊括了較多的有能力和實力與公益損害人相對抗的組織,更有利于環境正義的實現。在提起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中,最適宜的應該就是環保非政府組織了。[10] 環保非政府組織參與訴訟的另一個原因就是其對國家環保問題的關切和對油污受害人及社會一般公眾的關心?,F在,已有不少環保組織打算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向此次事故的責任者進行海洋生態環境損害索賠,但是與當前漁民狀告污染者案件同樣存在舉證難的問題,能否被法院立案也存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但無論如何,將環保非政府組織納入海洋生態損害賠償主體中,至少可以使一些大型石油企業在作業時能注意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其行為會受到經常性的公眾監督,同時也為單個公民在環境損害訴訟中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技術和法律的支持。

    四、結語

    我國目前關于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的法律制度還不健全,但是海洋生態環境影響的廣泛性決定了海洋生態損害其危害的廣泛性,因此應該有更多的主體被賦予提起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權利,以此來維護受害人的權利以及保護海洋環境,而更為重要的是,擴大海洋生態損害索賠主體的范圍,明確行政機關的職責范圍,可以提高公民保護海洋環境的意識,以使我國的海洋環境得到更好的保護。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溢油相關法律制度一定會不斷完善。同時隨著 “康菲溢油”事件的發展及處理,不管其最終結果如何,都會促使我國立法、司法和海事實務界反思我國當下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的不足,進而建立起既適合我國國情又能保障海洋溢油受害人合法利益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法律制度。而這一制度的最終建立,必將會使我國的海洋生態環境得到更好的保護。

    注釋:

    ① 參見美國《1990年油污法》第1001條第4和27項的規定。

    ② 參見美國《1990年油污法》第1002條第2項的規定:因自然資源的毀壞、破壞、損失或失去其用途而遭受的損害,包括評估損害的合理費用,應由美國受托管理人、州受托管理人、印第安部落受托管理人或外國受托管理人受償。

    ③在此案中,學生認為美國州際商務委員會關于提高鐵路運費的決定會導致可循環利用的物資的能耗量降低,這樣一來全國范圍內會有更多的廢棄物,他們就無法像以往一樣愉快的享受游覽當地公園的風景。美國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學生們確有資格對州際商務委員會的行為提起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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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天津海事法院正式受理康菲溢油致養殖戶損害案[EB/OL].http:///20111231/n330850896.shtml,2012-01-31.

    第7篇:海洋生態環境污染范文

    【關鍵詞】海洋 環境保護 可持續發展

    1 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定義及主要內容

    隨著海洋經濟的不斷發展,環境污染的日益嚴重且已經對人類的發展和生存構成威脅,可持續發展的概念被融入到海洋經濟發展中。它強調的是海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做到海洋環境的友好不污染,海洋資源的節約不浪費。其理念是強調海洋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會破壞海洋生態平衡,以及不會對后人的生存發展環境造成危害。其具體內容主要表現如下:

    1.1海洋經濟與環境保護統籌發展。傳統的海洋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一味的粗放式超高速發展,會造成海洋資源的大量浪費和環境的嚴重污染。而海洋資源的枯竭與環境的污染會阻礙海洋經濟的發展。因此,在環境沒有污染之前,就要做好海洋經濟和環境保護統籌發展,相互促進共同發展。與其他發展不同的是,只有在環境和資源做到了有效的保護的情況下,才能夠有效的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1.2改變粗放式的發展模式。傳統的海洋經濟發展由于科技的不發達而嚴重依賴于海洋資源的高消耗以及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這種發展模式造成資源大量浪費且污染環境,已經不符合時展的綠色要求。依靠先進的科學技術以及一流的技術人才、管理人才來優化生產作業,從而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成為當前發展的新趨勢。只有做到低消耗高產出才能夠減輕環境與海洋資源的負擔。

    2 實施海洋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意義

    實施海洋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目的就是要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要注意節約海洋資源與環境的保護。海洋環境保護要基于海洋經濟發展能夠持續進行為前提,不能因為一味的強調海洋環境保護而影響了經濟的發展。同樣經濟的發展也要以環境所能承受的凈化范圍之內為原則,最大化的減少環境污染。做到海洋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有機的統一而不是對立。兩者在發展的過程中相輔相成。以經濟發展促進環境保護,同樣,環境得到了有效保護又服務于經濟的發展。只有做到統籌兼顧海洋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權衡好短期和長期的利益,才能解決海洋經濟發展和海洋環境的矛盾。這對于促進我國成為海洋資源利用和經濟發展大國具有重要的作用,這也是解決我國人口眾多帶來的海洋食品供需矛盾的重要舉措。

    3 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及緊迫性

    海洋環境隨著國民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而日益惡化,海洋環境污染對人類的發展和生存都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參照《中國海洋環境質量公報》的數據,我國2005年的海水未達標面積為13.9萬平方公里左右。這些區域包括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以及錦州灣等,其中部分靠近大中小城市的水域也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這些環境污染不僅導致了海產品數量減少而且深受污染。這種受污染的海產品又被運到廚房上了餐桌,給人類的生命安全帶來了嚴重的威脅。此外,污染水域的海灘遭到廢棄,相應的旅游業發展也受到了阻礙。面對日益污染的海洋環境所帶來的一系列安全隱患和經濟損失,傳統的靠犧牲環境還來的經濟發展模式已經不現實,依賴先進的科學技術和優秀人才走可持續發展道路是經濟社會發展的不二選擇。因此,實施海洋環境與海洋經濟協調發展成為當前全球各國迫在眉睫的任務。

    4 行政干預等海洋環境管理手段對企業的好處

    4.1 消除企業在海洋貿易中的壁壘。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全球性各個國家敏感和高度重視的問題。各國的海洋環境管理也從以往的內部管理向外部管理發展。很多國家為了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制定了相關限制進口的措施。因此,未來的國際貿易發展趨勢從過去的非關稅壁壘發展為綠色壁壘。因此,只有強化海洋環境管理,才可以讓企業在海洋經濟貿易中爭奪話語權,消除相應的綠色壁壘。

    4.2 促進企業實施綠色清潔生產。通過行政干預等海洋環境管理手段能夠有效促進企業實施綠色清潔生產,企業在自身發展的過程中改變以往的末端治理污染模式,從整體的角度考慮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綠色清潔生產已經成為海洋環境管理的另一個重要的手段,能夠有效的解決涉海工程企業的環境污染問題。

    4.3 促進涉海工程企業治理環境污染水平的提高。治理環境污染已經成為涉海工程企業自身管理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企業在環境管理時,要自覺的通過方案設計、工藝流程檢查以及評審等管理手段將海洋環境保護當作企業內部的一個管理目標。企業應從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進行自我約束,通過管理評審等企業內部管理辦法來提高企業治理環境污染的能力。

    5運用法律等海洋環境管理手段來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5.1 優化對海洋資源和環境功能的劃分。兼顧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經濟發展,統籌并協調好各個方面的主導功能,從功能上對海洋區域進行劃分。從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去可持續的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綜合考慮勘探海洋資源的分布量以及海洋當前的環境狀況和今后的發展等因素,并在此基礎上對海洋區域進行功能上的劃分,有效并恰當的開發利用海洋資源。

    5.2 減少企業排污量,對違規企業加大處罰力度。相關的行政管理單位要對污染源直接排入海洋中的企業進行全面和系統的調查。研究控制近海區域的環境凈化能力以及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使得污染物的排放在海洋環境承受的能力范圍之內。堅決抵制“先污染后治理”的想法,做到排污負責制,誰污染誰就要負責治理等。督促企業研發利用高新技術進行海上作業,引進一流技術專家及知名管理人才對生產線進行優化,做到資源循環再利用,最大化的減少的污染物的排放,對那些偷偷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治理不達標的企業堅決查封,做到一旦觸碰底線和違反規定的要零容忍,從而在源頭上控制污染源,實現海洋環境的保護。

    5.3 全方位檢測海洋環境,建立相應的海洋自凈區。我國海洋面積大,孕育著大量的生命,其在自然變化中,通過物理、化學和生物的作用對海洋中的廢棄物可以進行稀釋、氧化還原以及降解等自凈活動,這是海洋自我保護的一種形式。因此,可以建立相應的海洋自凈區域用于控制污染物的亂排放和總排放量,實現定點監測。此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海洋環境監測力度,全方位多角度的跟蹤,對污染區域要及時發現并快速處理。做到在海洋自凈能力范圍內,有效的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5.4 倡導科學海上作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開發海洋資源。傳統的海洋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海洋資源的粗放式利用,一方面導致了大量的海洋資源被浪費從而污染了海洋環境。另一方面導致了海洋資源的過渡消耗從而出現資源枯竭活減少不能支撐海洋經濟平穩快速的發展。因此,要改變傳統的資源開發利用意識,積極倡導使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進行海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做到海洋資源循環再利用,最大化的減少污染物排放量,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的發展。

    5.5 建立健全相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要建立健全相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細化各個現有法律中的執法內容。加大海洋環境保護力度,讓行政執法部門在海洋環境保護中做到有法可依以及執法必嚴等。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健全和細化,才可以有效的進一步規范涉海企業作業管理,減輕海洋生態負擔,確保海洋的生態環境處于平衡狀態。

    6 結論

    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既有聯系,又不等同。環境保護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海洋環境保護的同時不能以犧牲經濟發展為代價,同樣,海洋經濟的發展也不能以環境污染為前提。要統籌兼顧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經濟發展,從整體規劃海洋長遠發展的戰略制高點,協調規劃好環境保護和海洋經濟的統一發展。讓海洋環境在得到保護和有效的改善后,能夠有力的支撐起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同樣,在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又可以促進環境保護的發展。從傳統的對立狀態轉變為互相促進互相發展的局面,促進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我國成為海洋大國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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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展[J].水資源保護,2001,1:7-10

    第8篇:海洋生態環境污染范文

    關鍵詞:轉型期;環境污染侵權;恢復原狀;變革研究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03-0188-02

    環境污染是生態環境惡化的具體因素,隨著社會環境意識的提升,環境污染所帶來的污染成本,不僅加劇了環境治理難度,也給社會發展帶來負向影響。據統計,環境污染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約占整個GDP的10%,尤其是工業企業污染所占比重更大。在我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中,除《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85條提及“恢復環境原狀”外,其他法律尚無對環境污染侵權案件的適用條款說明。在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侵權責任法》第15條中,對于傳統民法中的損害賠償方法,有恢復原狀和金錢賠償兩種途徑。反觀當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界定,有學者提出向《侵權責任法》并軌的建議,但對于環境污染損害與救濟途徑,缺乏適用性。如重金屬環境污染,其損害結果具有多種形式,而對于恢復原狀的責任承擔,則無法適用。

    一、環境污染侵權與恢復原狀的法學關系

    從法學研究中來看,對于“恢復原狀”與“金錢賠償”,雖然兩者都是一種損害的賠償途徑,但其價值與定位存在差異性?!盎謴驮瓲睢笔腔趯Ρ粨p害者的利益,旨在提供對被損害者權利或法益完整性的保障;而“金錢賠償”則是從價值利益時尚來補償被損害者的權利或法益[1]。從傳統民法視角來看,恢復原狀與金錢賠償是相互排斥的,當恢復原狀足以救濟受害者損失的,則不予金錢賠償;反之,則為了實現補償功能,以金錢賠償方式來保障受害者權益??梢?,在環境污染侵權場合下,恢復原狀更具有權益維護、功能恢復、全面補償的特性。

    (一)有助于維護受害者的利益完整性

    恢復原狀是傳統民法中最符合損害賠償目的的方式,如同損害事故未曾發生一樣,而非對受害者的財產利益的等價賠償?;謴驮瓲钤诜▽W解釋中,不僅包括對物質利益的保護,還包括對精神利益及其他主觀利益的保護。在《侵權責任法》中,對于侵權損害,需要課以損害賠償義務來填補損害結果,并讓受害者恢復到沒有損害的狀態(原狀)。所以,恢復原狀具有保障受害者完整利益的功能,而等價金錢賠償僅代表宏觀上的財產損害。在環境污染侵權中,既表現出對生態環境的損害,又表現出對受害者健康權、財產權的損害。因此,從保障受害者利益完整性上,將“恢復原狀”運用到環境污染侵權中,更能夠彰顯完全賠償功能。

    (二)有助于確保受害者權利的繼續

    從恢復原狀的外在表現來看,實現了對物的功能、狀態、使用價值的維系,便于確保被侵害者權利的繼續。在德國法典里,將“完整利益”稱為保持利益。以被損害的汽車為例,通過修復可以使汽車的使用價值得以延續,如果該汽車承載了特定的情感,其所負載的特定主觀價值也實現了維持,這與等價值的金錢賠償相比是無法實現的。同樣,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恢復原狀不僅發揮了承擔責任的方式,也實現了對被損害者權利的繼續功能。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等責任承擔方式被認定為預防性責任承擔方式,雖未實現損害賠償法上的恢復原狀,但卻是實現受害者完整利益保護的重要責任方式。以某重金屬污染案件為例,由于重金屬污染所帶來的土地污染經濟賠償,只能補償現實中的經濟損害,但對于農民及子孫來說,金錢賠償無法實現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維護,而因土地污染所帶來的脫貧、致病等問題,則無法給予保護。另外,對于土壤污染后的修復與治理成本更高。

    (三)有助于實現對生態環境的保護

    環境污染侵權的危害是巨大的,尤其是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更甚。同樣以重金屬土地污染為例,由于重金屬本身具有一定毒性、生物累積性、持久性、遠距離遷移性等特征,使得重金屬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等危害,對人類身體健康及周圍生態環境帶來嚴重影響。因此,面對因環境污染帶來的侵權救濟案件,不能僅停留在當前的人身及財產損害方面,還要兼顧未來可能的不特定人群、財產和生態危害。當前,在《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第85條及《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中,有提及對生態損害賠償的條款,新修正的《環境保護法》第64條也提及對“破壞生態”的侵權責任的追究,這些都體現了對環境污染侵權所帶來的完整利益的保護。

    二、當前環境污染侵權中恢復原狀面臨的適用困境

    (一)恢復原狀在保護私權損害中遭遇可行性論證難題

    從法學損害賠償中恢復原狀的適用條件來看,一是有原物存在,而對于原物不存在則只能轉化為損害賠償責任或其他形式;二是原物損害具有可恢復性,即可以通過技術性修復來保障恢復原狀;三是恢復原狀具有經濟性,即恢復成本不能巨大或不具有可操作性[2]??梢?,由于環境污染損害案件中對“恢復原狀”的適用性存在現實,如缺乏恢復原狀的參考標準,特別是一些重金屬污染案件,本身對環境的污染具有不可逆轉性,恢復原狀幾無可能。再者,對于可恢復性難以認定,如一些重金屬污染可能帶來的化學、物理、生物變化等,其直接危害、間接危害涉及范圍較廣,且難以評定。還有對環境污染中的“恢復原狀”不具有經濟性。如美國、日本、歐洲等國家,將重金屬污染的治理成本放于最高位,其恢復原狀的代價是高昂的。

    (二)恢復原狀難以對環境損害提供合理救濟

    從《侵權責任法》第65條中“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解釋來看,一是包括人身上的傷害、死亡、財產損失等;二是環境上的損害,即環境私權、公權侵害。由于在學界Α八鷙Α鋇慕綞還不統一,一些觀點將“環境污染所帶來的損害”行為界定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而從《侵權責任法》來看,環境污染侵權主要是由污染物對大氣、土壤、水體等環境要素超出其自凈能力,使得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3]。因此,從立法層面來看,對于環境污染侵權損害的救濟,盡管新修訂的法典也提及了“破壞生態環境的侵權責任”,但對于環境損害賠償及救濟體系還不完善。如最高法指導性文件及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提到了對“環境污染損害生態環境”可以提起公益訴訟,但在侵權責任及保護環境利益救濟渠道上存在缺位,使得恢復原狀陷入難有作為的尷尬。

    (三)恢復原狀被環境污染修復責任所取代

    保護環境,維護生態,近年來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一些老舊重污染企業的關停、外遷所留下的污染場地越來越多。由于企業污染物排放而導致的法學上的“污染場地”,其對人類健康及環境修復都帶來嚴重危害。2014年環保部出臺《污染場地術語》《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等文件,逐漸加大對污染場地的調查、風險評估和監測。但在污染場地恢復治理上,對于恢復原狀責任方式,往往被環境修復責任所取代,特別是一些企業因歇業、倒閉、關停、破產等無責任承擔者,使得國家負有公眾利益保護的職責。

    三、恢復原狀適用環境污染侵權的變革建議

    (一)分類構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及恢復原狀標準

    從環境污染所帶來的損害不可逆轉性來看,在應對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問題上,結合污染物對環境的危害及威脅程度來制定不同的恢復原狀標準體系。強調對私益損害的保護,在明確人身及財產損害的同時,還要明確對土壤、水體等環境有害污染物的清除標準,如《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等,對于無法徹底清除的,需要修訂各類污染物質量控制標準,來進一步保障人身、環境安全。如借鑒德國、英國、日本基于風險各類的污染場地管理辦法,來實現對被污染場地的修復目標,促進其可持續修復。

    (二)引入恢復原狀技術可行性分析

    從環境污染案例中面對“恢復原狀”的技術可行問題,如某重金屬污染在技術上不具有可行性,則給周圍生態環境、人類健康、生物多樣性帶來危害。對現行法學框架下“生態破壞侵權”責任方式進行完善,當面對無法修復障礙時,以最佳可得技術來進行可供選擇。比如在環境圍繞修復技術上,常采用組合修復技術,如螯合劑――植物修復技術、基因工程、微生物修復技術等,來降低和減少環境污染。當然,在協同最佳可得技術制度建設上,一方面借助于環境損害評估機制來進行可行性論證,另一方面通過司法裁決方式來確保環境修復方案的可行性。

    (三)制定恢復原狀經濟合理性的例外規則

    考慮到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危害多樣性、嚴重性,多數國家的立法、司法中對生態損害的恢復責任實行例外規則制定。如德國法典中將“環境責任”納入《環境責任法》;意大利民法典第349號法律第18條專門明確了“環境損害賠償規定”;美國超級基金法明確了“嚴格、連帶、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責任,對污染場地的修復責任可溯及、無限、連帶責任,企業股東或管理者應該承擔支付修復費的責任。2014年我國《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中顯示,全國土地總污染超標率達到16%,主要污染物有鎘、鎳、銅、砷、鉛等。對于“污染者負擔責任原則”,當污染者滅失或主體消失時,國家成為履行治理責任的最終承擔者。因此,應該考慮到恢復原狀的例外規則。

    (四)保持環境修復責任的獨立性

    從環境污染侵權表現上,一方面是環境污染侵權導致第三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另一方面是環境損害,對周圍土壤、大氣、水體等環境帶來結構性、功能性破壞損害;再者是企業在經營中帶來的污染場地問題。對于不同環境污染侵權的“恢復原狀”,其環境修復責任應該適用不同的損害。從立法上明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及污染者修復責任的性質,界定清環境治理中的公權、私權、公法責任、私法責任界限,才是推進生態保護的基本法律要求。

    參考文獻:

    [1] 王志軒.明晰責任 完善制度――《環境保護法》修改芻議[J].環境保護,2013,(16):65-68.

    第9篇:海洋生態環境污染范文

    摘要:指出了我國在海洋經濟以及科學技術發展迅速的同時,隨之產生的海洋環境問題也越來越多,重點分析了近年我國面臨的化肥與農藥污染、放射性污染、溢油與泄漏污染等海洋環境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保護對策,以期提供參考。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治理;保護

    1引言

    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擁有1.8萬km的大陸海岸線,管轄總面積約300萬km2的海域。在國家政策的有力扶持下,許多的沿海新區海洋經濟迅速發展。但是,海洋經濟以及科學技術發展迅速的同時,隨之產生的海洋環境問題也越來越多。各種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海洋資源的過度獲取已經對海洋中各種功能的運轉產生了阻礙,海洋環境岌岌可危,甚至有可能面臨失去作用的威脅。因此,應當將海洋環境保護放在重點,從政府、群眾、科學研究等方面綜合治理海洋環境,以海洋環境的基本規律為基礎,為保證海洋生態系統可持續發展提出切實可行的治理海洋環境問題的方法。

    2海洋環境污染的種類

    2.1重金屬

    重金屬一般是指密度超過5g/cm3的化學元素,主要通過天然來源、陸源輸入和大氣沉降三種途徑進入海洋。其中,陸源輸入是最主要的途徑,通過重工業生產的大量含有重金屬物質的廢水大量的排入大海,這些重金屬物質入海后會不斷遷移轉化,或者隨食物鏈不斷的積累。就拿汞在海洋中的遷移、轉化來說,汞經過甲基化產生的高神經毒劑———甲基汞,便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在20世紀50年代,日本因甲基汞污染而不同程度受害的居民不在少數,這便是著名的“水俁病事件”。在我國,海洋重金屬污染問題日益嚴重。2009年,我國局部海域沉積物受到重金屬污染,江河污染物入海量1367萬t,其中重金屬3.8萬t。2010年,我國江河污染物入海量超過1760萬t,較2009年增加28.7%,其中重金屬4.6萬t,較2009年增加21.1%,除鉛、鎘的入海量有小幅減少外,各主要重金屬入海量均增加。

    2.2農藥

    我國由于人口眾多而耕地有限,為了能夠保證糧食能夠滿足不斷增長的人口需要,除了優化農作物的產量、改善耕地的條件之外,最直接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施用農藥與化肥。但是同時,化肥與農藥中的部分成分也必定會通過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形式流向大海,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而這樣的后果是嚴重的,農藥、化肥中含有的大量的有機物及營養物質流入大海,使得近岸水體中的浮游生物大量繁殖,從而引發赤潮災害。赤潮災害的后果十分嚴重,不但會影響近岸居民獲取水生資源,還會造成大量的生物死亡,直接或間接的經濟損失每年達幾十億元。而受到赤潮影響的生物若是讓人類食用,也會危害人類的健康,產生不利影響。

    2.3有機物質

    由于生活污水(如食品殘渣、排泄物、洗滌劑等)、農田化肥、工業污水(如食品、釀造工業、造紙工業、化肥工業等)以及海水養殖廢水流入海洋,當中難降解的有機污染物會導致海水富營養化,引發赤潮災害,這無論是對水質還是生物都將造成無法預計的災難。2.4固體廢棄物影響海洋環境的固體污染物主要是工業和城市垃圾、船舶廢棄物、工程渣土和疏浚物等。這些固體廢棄物會影響沿岸景觀的美觀,破壞海洋生態環境,不僅對人類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而且對海洋生物也造成了致命的威脅。

    3近年中國面臨的主要海洋環境問題

    3.1化肥與農藥污染

    農藥及其降解產物(如DDT的降解產物DDD、DDE)在海洋環境中所造成的污染,其危害程度因其數量、毒性及化學穩定性的不同而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如有機氯農藥(主要是DDT、六六六等),其化學性質不穩定,極易在海洋環境里分解,所以成為了污染海洋環境的主要農藥。即便如此,我國的農藥使用也仍舊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比如說在80年代,我國就已經頒布了對于禁止使用一些有機氯農藥的法令,但至今,在河口與近岸沉積物中仍然可以檢測出這些農藥的殘留。這些農藥的殘留經常不經過處理,通過地下水等方式流入海洋,對海洋水質及生物都造成了難以估計的傷害。

    3.2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與其他污染相比,其程度不受外在環境的影響,僅遵循各核素的衰變規律,可在海洋存留相當長的時間,約103~104年。因此,一旦其流入海洋,就將會對其造成難以估計的破壞。目前人工放射性物質進入海洋的主要途徑為以下4種:①衛星的組件從空間進入海洋;②海上核動力船只;③沿海核動力電廠;④傾倒入海的核廢料。就以核物質為例,現在海域中存在的放射性物質,幾乎大部分是由核爆炸試驗產生的,而這些放射性核物質對于海洋生態環境的危害也同樣是不可估量的。根據馬樹森[4]通過研究魚類受放射性物質的影響可知,放射性物質會嚴重影響海洋生物的生存,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同時對人類的健康以及經濟的發展也會產生間接的影響。

    3.3溢油與泄漏污染

    如果說油庫起火爆炸的發生極其少見,那么各種船舶失事造成的油料外泄事故就很頻繁了。就像1989年青島市黃島油庫因遭雷擊發生的油罐爆炸事故,造成近千噸原油外泄,這些原油附著在海灘、礁石上,無論是對海洋環境還是賴以生存的生物都造成了極大的危害。石油進入海洋后對于海洋環境的影響是巨大的。對于海洋生態而言,溢油會阻礙海洋內的水氣交換,使太陽光輻射透入海水的能力減弱,海洋當中的浮游植物光合作用大大減弱,從而造成海洋浮游植物的死亡,影響到整個生態環境的發展;對于沿海活動而言,溢油會嚴重污染沿岸線資源,影響海洋環境與觀光旅游業,同時制約人類社會與海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造成一系列的經濟損失。

    3.4養殖廢水污染

    現如今,隨著我國對海洋的探索與研究不斷的加深,我國的海水養殖已發展壯大。但是在養殖過程中,為了能夠提高動植物的抵抗力,某些添加劑(如維生素、殺菌劑等)的添加必不可少,同時投入的大量餌料也不能充分地利用,這些物質會沉積在水中,并且經常不加處理的直接排入大海,對海洋環境的破壞很大。而這些廢水中含有的大量有機物質會造成海水的富營養化,造成赤潮現象。

    4海洋環境問題的保護對策

    4.1政府組織,規劃管理

    對于海洋環境的治理,政府部門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各地的有關部門應認真了解相關管理海域內的環境情況,清楚了解海域內海洋污染物的種類、生態環境的變化以及海洋物種的狀況,根據所了解的情況提出具體的規劃,及時作出相關對策,更好地解決相應的海洋環境問題。此外,還要通過立法明確公共財產的所有權,或者在所有使用者之間達成限制自己使用公共財產行為的協議。只有建立資源性資產管理體制,才能確保國家所有權經濟利益得以實現,才能更加有效的進行對海洋環境的相關保護工作,更好的保護海洋環境。

    4.2群眾參與,群策群力

    作為國家的一員,保護海洋環境既是責任,又是義務,因此應該做到以下幾點。(1)大力宣傳和普及海洋生物生態環境保護知識,提高公民海洋保護意識,要向自己身邊的人多多宣傳環保節約知識,營造一個良好的保護環境的風氣。(2)減少海灘餐飲業和水產養殖所產生的的污染,嚴禁將未經處理的污水隨意排放至河流、湖泊、海洋中,禁止向海洋及沙灘丟棄垃圾。使用無磷洗衣粉,不要將洗衣等生活廢水排入陽臺雨水管道。(3)不肆意獲取海洋資源,捕殺瀕危海洋生物,同時拒絕購買受保護的海洋生物制品。

    4.3強化研究,科學治理

    為了深入解決我國的海洋環境問題,必須積極開展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工作,以便為保護海洋環境提供科學依據。目前需深入開展的研究領域有:中國近海自凈能力和納污能力的研究;重點海域污染物總量控制模式研究;中國近海環境質量基準和標準研究;近岸養殖海域污染控制研究機制研究;中國近海污染物生物及生態效應研究;赤潮發生機理及防治技術研究;近岸生境保護、整治與恢復技術研究。

    5總結和展望

    我國是一個海洋大國,管轄面積巨大。因此,保護海洋環境是大家共同的責任。由于科學技術以及經濟的發展,對于海洋的污染也隨之增多,解決海洋問題便擺到了一個更高的層次上,在全世界人民的研究及努力之下,海洋環境日漸改善。從研究的角度上來看,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涉及到了社會的各個層面,因此在研究保護海洋環境的對策時,應當把整體性的理念貫徹到底,提出一系列切實可行的制度和方法。相信在不久的未來,一定能面對一個蔚藍、生機勃勃的大海,為子孫后代留下一個生生不息的海洋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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