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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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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范文

    在新的市場環境下,為了保障經濟發展能夠持續、穩定、快速增長,我們必須要轉變思想,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實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發展戰略,這一戰略目標的實現,需要相關的政策作為支持,股權激勵有關稅收政策的完善,就是其中之一,下面我們就對其進行解讀。

    二、股權激勵下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介紹

    1.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

    (1)遞延所得稅繳納計算

    企業是激勵對象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每年年終都要向稅務機關報告征繳情況,所以所得稅繳納額度一定要計算準確。第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20%的稅率來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的主體是股權轉讓的收入與股權取得時的成本之間的差值;第二,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要按照行權價來計算,限制性股票獲取成本要按照實際出資額來計算,股權獎勵取得成本按照零來計算;第三,個人在取得股權后,如果非上市公司在境內實現了上市,那么就要按照現行限售股相關的征稅規定進行遞延納稅股權的處理;第四,對于取得股權后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員工,要按照“工資、薪酬所得”相關的項目進行個人所得稅繳納數額的計算。

    (2)非上市企業享受遞延所得稅政策需滿足的條件

    一是股權激勵計劃制定時要針對于境內居民所在的企業;二是要保證激勵標的要屬于境內居民所在企業自己的股權;三是激勵對象要是企業技術和管理方面的骨干,而且人數不能過多,數量總計要低于公司在職員工的30%;四是時間條件要符合標準。股權激勵計劃中要明確列出:股權自授予日起開始計算,持有期限要滿足3年,自行權期限要滿足1年。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_始計算,持有時間需達到3年,解禁后持有期限需滿足1年。股權獎勵要在獎勵開始之時進行計算,持有時間要滿足3年;五是股權授予日與行權日之間的時間間隔要保證在10年之內;六是企業所屬行業要在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之外。

    (3)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期限

    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施行股權激勵后,個人所得稅繳納時間存在差異。根據規定,上市公司在授予員工股權后,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在股權行權日、限制性股票解禁日或取得股票獎勵時開始計算,要在12個月之內進行個人所得稅繳納。而對于非上市企業員工納稅期限可以遞延至股權轉讓之時。

    2.所得稅會計處理原則

    在進行與股份支付相關的成本確認時,應將相關的所得稅影響區別于稅法規定進行處理:可以分為股權支付成本的稅前扣除和稅后扣除兩種形式,如果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那么二者就不會形成暫時性差異;如果股份支付相關的支出允許稅前扣除,那么在進行成本確認時,企業要對可稅前扣除金額進行估計,確定計稅基礎和暫時性的差異,除此還要進行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對于工資薪金部分的支出,必須根據年度進行“支付”,而很多上市公司在實行股權激勵的過程中不能滿足這個條件,由于受股市變化等一些不確定成本費用支出的影響,稅法不允許馬上就扣除股份支付的相關成本支出,要在激勵對象行權時給予扣除。計算方式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金額=(職工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值-職工實際支付價格)×行權數量。

    三、股權激勵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性分析

    根據上述分析和總結,我們可以發現,股權激勵在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差異性,現對具體的差異性和產生原因進行詳細論述。

    1.二者之間的差異性

    第一,從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角度來分析,CAS11準則與《18號公告》及財稅[2016]101號之間存在適用范圍的差異化問題,與此同時,二者在實際應用過程中的具體條件也各不相同。前者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國內上市公司在對內部員工和高管以及其他方所采取的股權激勵行為,對于權益工具的選擇,比較靈活,既可以是企業自身的股票還可以是其他與之相關聯的企業股票;后者在適用范圍上要比前者更加廣泛,除了國內上市公司以外,還適用于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但是權益工具比較單一,僅限于使用本企業的股票進行內部激勵。

    第二,CAS11準則與《18號公告》及財稅[2016]101號在對等待期、行權期和授予期的處理存在差異。前者規定:股份支付方式如果是現金結算或者是權益支付的形式,那么在授予日可以不進行會計處理,這一過程不包含可立即行權的股份支付形式。對于等待期內的資產負債表日,當進行精準的權益工具數量會計估算時,要根據權益工具數量變動情況來確定,且務必保證權益工具數量變動信息的最新狀態,在成本費用計算時,可以使用權益工具的準確數量乘以權益工具公允價值來獲取具體額度;后者規定:對于處在等待期的股票期權,在進行相關成本計算時,可以使用CAS11準則,不允許在當前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必須在行權日時,才能進行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其中,對于企業所得稅具體繳納的數額要通過股票期權行權時的價格與獲取股權時價格之間的差額乘以行權數量來計算。這就產生了暫時性差異,而且對于一些符合相關規定的,還需要計算遞延所得稅。

    2.產生差異的主要原因

    通過調查研究,產生以上差異的主要原因就是稅務服務與會計服務兩者之間的出發點不同,簡單地說也就是二者存在的本質意義有差異。會計準則主要就是為了獲取準確的信息,做出有效的評價,為管理者提供決策的依據,而CAS11的準則是為了提高企業對損失及負債的估算額度,減少收益與資產的估算額度,對于稅務服務的本質則是為了使國家能夠更好的進行經濟的宏觀調控,維持財政收入的穩定,《18號公告》及財稅[2016]101號就是為了使國家稅務機關能夠有效的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管控與核查,提高監管能力。

    四、股權激勵會計及稅務處理改進建議

    1.在進行股權激勵會計與稅務處理時,對于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合理的把當期為取得員工或合作單位的服務進行的股權支付所產生的代價記入成本或費用時要結合貸方同時記入“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賬戶,并替換“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賬戶,替換之后的處理方法和原則要與原來保持一致。這樣一來就改進了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機制,采用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進行當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

    2.科學的進行實際行權人數的確定,進行成本費用和貸方科目調整,打破現有的估算方法,確保其為應有數。這樣一來就保證了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相符合的原則,便于企業進行所得稅會計核算。

    第2篇: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范文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成本費用的經常項目,其支出要依據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還要遵循各地方社保費用繳納政策,不僅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而且也涉及企業員工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并且不同薪酬項目的稅務處理差異也較大。按照薪酬項目是否同工資項目掛鉤對應付職工薪酬的涉稅處理應當有不同的實務操作。

    關鍵詞:

    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利;股份支付

    最新企業會計準則從薪酬的本質出發,對職工薪酬進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規范,并要求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報酬。應付職工薪酬的稅務處理比較復雜,不僅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而且也涉及員工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并且不同薪酬項目的稅務處理差異也較大。本文按照薪酬項目是否同工資項目掛鉤對應付職工薪酬的涉稅處理進行梳理,以期對實際工作有所幫助。

    一、工資根據工資總額計提項目的涉稅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的相關稅務處理應付職工薪酬中的工資明細項目主要核算企業雇用員工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工資明細項目核算的內容應該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補貼、年終獎勵、加班加點工資等。對企業發生合理的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支出、撥繳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2%、2.5%的部分,準予扣除。“合理”的工資薪金應來自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薪酬委員會等相關機構制訂的工資計劃和按計劃規定實際發放給職工的工資所得。企業對于其發生的工資薪金,要提供能證明其“合理性”的會計信息方能進行稅前扣除,一是否有建立并健全的職工薪酬制度;二是制度中規定的工資薪酬標準等是否在本地區和行業的平均水平內;三是該企業在一定會計年度內(比如3—5年)工資薪金的實際發生是比較穩定的,若有增減變化也是按照計劃制度進行,無隨意性調整。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強調要掌握的原則:一是企業應有規范的職工工資計劃、制度;二是企業職工工資計劃、制度應與本行業及本地區水平相當;三是企業所發放的工資薪金在一段(一年以上)是相對固定的,且工資調整是按照企業職工工資計劃、制度有序進行的;四是企業應依法履行對職工實際發放的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是職工工資計劃、制度安排,無減少或逃避稅款故意或實際傾向。工資薪金總額是按企業工資薪酬制度支付給所有員工的工資薪金總額。稅法上對這部分內容進行了瘦身,即不包括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五險一金”。在此,對國有企業附加了限定:一是工資總額若在政府及相關部門下達的工資限額范圍內,根據限額計入工資總額;二是若有超過部分不允許計入并且不作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是計提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稅前扣除最高限額的依據。在會計實務中,對于實際發生的工資,凡是超過此范圍即為不合理的,即使實際發放了,在所得稅匯算時也不能作扣除;在此范圍但是超過企業職工工資計劃、制度標準的也不能將其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稅前扣除限額的項目。

    (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稅務處理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銳一般實行由企業代扣代繳制度。稅法規定,企業向個人支付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等形式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等應納稅所得時,均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既包括本企業(單位)員工,也涵蓋受雇的外來人員;既包括職工個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又包括企業承擔的個人所得稅。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義務人,需依法按規定核準每個納稅職工的應繳納的個人所得并予以扣繳和進行賬務處理。企業為個人代付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情況:一是企業承擔員工的應繳個人所得稅,這不是稅法的硬性規定,而是源自企業自愿的做法;二是由于種種原因企業沒能完成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全部由企業賠償上交。這種情況是稅務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法定代扣代繳義務的處理,即由企業繳納全部稅款和由此產生的滯納金和罰款。在會計處理上,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個人負擔,企業的代扣代繳屬于與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支出,可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同理,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而產生的個人所得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也一并作為營業外支出,不得作為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實際工作中,企業代扣代繳的賬務處理應按照稅款收入先行給付原則,堅持稅款本應由個人負擔。應由企業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因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因此也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應付職工薪酬中不與工資總額掛鉤項目的涉稅處理

    (一)非貨幣利項目的涉稅處理

    1.非貨幣利項目的企業所得稅及流轉稅涉稅處理非貨幣利的涉稅處理比較復雜,不僅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還涉及流轉稅的問題。非貨幣利主要包括以自產和外購的產品發放給員工兩種形式,其核算均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工資、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職工福利費會計科目來處理。對企業所得稅來說,自產和外購產品發放給員工,發生的成本均可以在稅前扣除。對流轉稅來說,非貨幣利的涉稅處理應該注意:一是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均視為銷售,作為增值稅的銷項稅額計算;二是以外購實物的形式發放福利給員工,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企業應該將其進項稅額轉出,計入職工非貨幣利成本。

    2.非貨幣利項目個人所得稅涉稅處理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項目各所得除現金外,還包括實物所得。因此,企業發放給職工的非貨幣利要計算個人所得稅。具體來說,企業要將發放給職工的自產產品和外購產品,按照公允價值計入職工的收入中,并按照工資、薪金項目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辭退福利項目的涉稅處理

    1.辭退福利項目的企業所得稅涉稅處理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解除合同所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辭退福利在會計計量時,一般是將職工薪酬準則同《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結合在一起使用的。辭退福利的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比較簡單。企業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給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由于2014年企業會計準則職工薪酬部分核算的調整,根據國稅總函【2015】299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在給予華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中指出:企業預提的辭退福利費屬于或有事項,不屬于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后,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雖然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薪酬的核算發生了調整,但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原則沒有發生變化。

    2.“辭退福利”項目的個人所得稅涉稅處理由于辭退福利不是職工薪酬的常規形式,其政策運用對于妥善安置員工和維持社會穩定有重要作用。國家對于用人單位提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給員工的補償金實施了優惠,即員工得到的補償金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水平3倍的部分,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看作一次性取得多月工資,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

    (三)股份支付項目的涉稅處理為了更好地激勵企業的員工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的積極性,企業在支付員工正常的薪酬外,往往會采取股權激勵的方式。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常見的以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股權及股票增值權等權益結算的方式和以現金結算方式。非上市公司也可以把股票期權作為對高層管理人員的一種激勵方式。不同的股權激勵方式有的最終以現金結算,有的以權益結算。企業股權激勵是非常重要和復雜的財務管理工作,具體操作時涉及諸多稅務處理的問題。

    1.企業股份支付的企業所得稅涉稅處理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得員工和他方提供的勞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具體包括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和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兩種方式,據此發生的成本費用,企業所得稅的涉稅處理不同。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該在授予日以公允價值計入成本或費用,同時確認相應的負債;有等待期的現金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不做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將取得職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務計入成本費用,同時確認相應的負債。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發生的成本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中由于支付的對象是本單位雇員,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處理。但是,企業在實際行權前發生的股份支付所產生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需作納稅調增處理;而實際行權時,視同發放工資薪金,應據實調減應納稅所得。特別是職工的股份支付是企業全年工資薪金支出的一部分,其納稅調整應并入全年工資薪金總額計算。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勞務的權益股份支付,應該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借記管理費用等相關成本費用科目,貸記資本公積科目;等待期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在授予日均不做會計處理。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取得的勞務借記管理費用等成本或費用,同時貸記資本公積。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扣除的時點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是一致的。即在等待期,財務上發生的成本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而在員工實際行權時,則根據實際行權時的收盤價與支付(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時,所支付成本的差額確認為工資、薪金費用,并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所形成的“成本費用”對企業來說實際并沒有發生,企業的資產并沒有減少,因此無論是授予后的,還是有等待期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都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2.企業股份支付個人所得稅涉稅處理企業股份支付個人所得稅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企業職工在接受股票期權時不征稅,行權時,對職工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低于公允價值的差額,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職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并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允價值的差額,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009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針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發出通知。通知指出:對上市公司的高管取得股票期權實際要求發行人履行權證約定的義務時,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自要求履行權證約定的義務日起,在6個月以內的期限分期繳納個稅。該文件既是指股票期權這一種股權激勵方式,又規定其他股權激勵可以比照該文件進行。企業對股權激勵方式進行納稅管理時,公司對授予的員工負有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除義務。企業應該準確確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準確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在實際工作中,應付職工薪酬還存在其他的形式,其涉稅處理的總原則是相同的:對企業納稅主體來說,要確認企業應承擔的薪酬義務,根據收益對象計入相關成本或當期損益;對員工納稅主體來說,要確認個人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由所在企業進行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Z〕.【2009】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Z〕.2007.

    〔3〕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Z〕.2014.

    〔4〕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Z〕.2014.

    第3篇: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范文

        (一)我國現行的股權激勵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點

        激勵對象接受企業授予的股票期權時,一般不發生納稅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行權日,即以行權價購買本公司股票的當天,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在行權時納稅確有困難,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2.納稅內容

        對于股票期權來說,激勵對象在行權時需以當日的市價跟行權價之間的差價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稅;激勵對象在行權日之前轉讓股票期權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激勵擁有的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激勵對象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價差收益暫免征稅。對于股票增值權來說,激勵對象在行權時需以行權日與授權日的股票收益差額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對于限制性股票來說,應當在解鎖時對解鎖的股票進行征稅。

        3.征稅稅率

        股權激勵的所得在12個月內分攤,我國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按相關規定,最高稅率可達到45%,稅負相對較高。

        (二)我國主要的三種股權激勵方式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我國目前明確的工資薪金所得股權激勵形式有三種: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有關的稅收方面的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這三種股權激勵方式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權激勵中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工資薪金形式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股票期權(財稅[2005]35號)(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股票增值權(財稅[2009]5號,國稅函[2009]461號(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二級市場股價-授權日二級市場股價)×授權股票數量限制性股票(國稅函[2009]461號)(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對上述公式需作如下解釋:

        1.激勵對象為獲得股權激勵所支付的款項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應納稅額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權激勵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因為年度業績考核的需要和現有對禁售期、解禁期最低期限的強制性規定,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一般不少于3年。

        3.因一次收入較多,納稅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行權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激勵對象為繳納股權激勵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款而出售股票的,其出售時間、價格不影響上述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稅額。其出售股票的行為應視為股票轉讓,按“財產轉讓”所得的相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政策的中美比較

        (一)美國的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在美國,存在兩種股票期權:法定股票期權和非法定股票期權,兩者的稅收處理方法迥異。兩類期權關鍵區別在于股票期權的行權價不同,法定股票期權的行權價不得低于授予日股票的市場公允價值,而非法定股票期權的行權價并無此規定,其行權價可以低至授予日股票公允價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勵性遠不如法定股票期權。

        1.法定股票期權

        法定股票期權在授予時和行權時均不發生應稅行為。當經理人賣出執行期權所得的股票時,如果賣出行為構成合格賣出,則對股票的售出價和期權執行價格之間的差價部分征收15%資本利得稅。如果出現“在股票期權行權后一年內賣出行權所得股票或在股票期權授予日起2年內賣出行權所得股票”的情況,均視為不合格賣出,被定為不合格賣出的,行權時股票市價同行權價格的差值部分按照一般性薪酬收入征收35%的個人所得稅;對出售股票時的股票市價同行權時的股票市價之間的差額征收15%的資本利得稅。

        2.非法定股票期權

        非法定股票期權在授予時不發生應稅行為。當激勵對象行權時發生應稅行為,按行權時股票公允市價同執行價格的差值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一般工資薪酬的邊際稅率。如果激勵對象將行權所得股票在行權后一年內賣出,則按35%的最高工資薪酬邊際稅率征收。如果在行權一年后賣出的,則出售股票的收益按照15%的稅率征收資本利得稅。

        (二)中美兩國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比較分析相對于美國而言,我國的股票期權在行權日同一征稅,而且只是按照工資薪酬所得征稅,稅率較高,激勵對象在行權時的成本太高,擔負的風險較大;另外,沒有相關的長期持股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利于長期激勵目的的實現。

        三、我國現行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1.我國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點過早

        我國股票期權在行權時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會使激勵對象在行權時的成本過高。在行權時征稅,激勵對象就要支付購買股票的費用和高額的個人所得稅費用,高額的個人所得稅會大大增加行權的成本,可能會使許多人無力支付,打擊激勵對象的積極性,不利于股權激勵的順利實施,達不到預期的效果。雖然為解決行權時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行權日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這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我國缺少長期持股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是無論激勵對象持股時間長與短,在行權時均按照工資薪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行權后激勵對象出售股票時暫不發生應稅義務,這樣會導致激勵對象再行權后無任何后顧之憂,可以隨時在二級市場轉讓股票,而不是長期持有,因此就達不到股權激勵的長期性目的。而美國、英國、法國等資本主義國家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均包含了長期持股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公司進行長期的股權激勵,真正達到了長期激勵的效果。當激勵對象享有長期持股的稅收優惠政策時,為減少所持股票的稅收成本,他們會選擇長期持股。

        3.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相對較高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3%~45%的7級累進稅率,邊際稅率高達45%,而美國的最高邊際稅率為35%,兩者相差10%,可見,我國個人所得稅稅負相對較重,行權時的成本較高,減少了激勵對象的收益。而我國又沒有長期持股的稅收優惠政策,持股的稅收成本過高,會打擊激勵對象長期持股的積極性,無法實現激勵目的。

        4.我國在股權激勵中采用的稅種過于單一

        我國對于這三種股權激勵方式的所得額均按照“工資、薪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尚未開設個人的資本利得稅,在股票出售時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有些企業就可以通過股權激勵將法人股個人化,將股份從應繳企業所得稅的法人企業名下轉到免征資本利得稅的自然人名下,從而在二級市場上套現,以達到幫助股東逃避稅收的目的。可見,行權所得的股票在出售時不征收資本利得稅或是個人所得稅,不僅達不到長期激勵的效果,而且很容易被人利用操縱以此來避稅,損害國家利益。

        四、改進建議

        1.合理確定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時點:在股票出售日征收。合理的納稅時點對于股權激勵的效用來說是很重要的,過早的納稅會打擊激勵對象的積極性,使得股權激勵的效用不高。針對我國的特殊國情以及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現狀,合理設置納稅時點,建議在行權后出售股票時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不僅可以降低激勵對象行權時的成本,有利于股權激勵的實施,而且可以降低激勵對象在持股期間由于股票價值下跌而擔負的風險,達到長期激勵的目的。

        2.適當增加長期持股的稅收優惠政策。我國可以參照美國,按照持股時間的長短,制定不同等級的征稅稅率,降低長期持有股票的稅率,鼓勵長期持股,充分發揮長期激勵的目的。另外,由于國有控股企業的管理者一般由國家委任,經理人的上任和離任是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的,因此針對此種情況,建議對經理人提前離任、但符合行權條件并提前行權的股票期權可以重稅。

    第4篇: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范文

    雖然在新三板掛牌好處很多,但是有些民營企業老板仍然猶豫不決,其中一大部分原因是擔心稅務風險。在發展的初期,民營企業在稅務方面多多少少會有一些瑕疵,企業老板因而擔心樹大招風,在掛牌前后由于信息公開,引起稅務部門關注,甚至受到處罰。筆者認為,稅務風險是顆定時炸彈,企業要持續發展,做大做強,就必須面對這個問題,在新三板掛牌過程中將這顆炸彈拆除則是一箭雙雕,可為公司的長久發展奠定基礎。

    只要企業的稅務籌劃合理合法,就不怕信息公開,也不怕稅務機關的檢查。而現實中非常諷刺的是,常常有企業舍近求遠,用非法的手段來處理明明可以合法解決的問題。比如為員工避稅,常有一些企業通過設立小金庫為員工發放現金的方式逃稅,而可以在稅前抵扣的住房公積金卻不交或少交。

    常言道,商場如戰場。筆者認為,在法律框架外的節稅行為,就如同在槍林彈雨中裸奔,沒被擊中只能感謝上蒼,但下一次就未必有這么好的運氣,而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稅務籌劃,則如同為自己穿上一件防彈衣,可以更好地應對企業經營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作為擬到新三板掛牌或已經掛牌的企業,為了長期的發展,必須要規范運作,合法經營,所有的稅務籌劃必須在國家法律框架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接下來,筆者對三個企業最常見的稅種(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如何進行稅務籌劃,逐一加以簡要分析:

    一. 增值稅

    增值稅是大部分企業最主要的一個稅種,應納增值稅的基本計算公式是:銷項稅-進項稅-期初留抵進項稅。其中,企業可以在當期通過稅務籌劃進行調節的,主要是當期的銷項稅和當期進項稅。

    筆者曾經遇到過一家主營設計、制造兼施工的項目總包企業。為了減少增值稅,它把銷售發票盡可能多地開成設計費,從而采用較低的稅率(6%),同時為了增加進項,向一些企業購買進項稅發票。這樣一來,企業每個月基本不交或只交納很少的增值稅。后來公司規模越做越大,也想到新三板掛牌,便聘請了會計師、券商等中介機構運作上市。會計師進場不久就發現了問題,因為通過成本分析,企業產品的毛利率波動很大,而且進項與銷項不匹配,例如公司銷售的甲設備,需要外購零件A,但是公司沒有A的采購記錄,因為企業為了降低成本從不能開具發票的供應商處采購了A,同時為了做賬又從另一供應商處購買發票,但品名為B,從而造成嚴重的邏輯錯誤。由于這個原因,會計師拒絕對公司的財務數據發表意見。

    這家公司聘請筆者做財務顧問,希望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和會計師充分溝通后,筆者告訴企業老板,現在發票問題已是既成事實,無法更改,所以這一年的財務數據都不能用,公司的上市計劃只能推遲一年。對方對此消息感到很沮喪,又很委屈,他說公司的產品銷售里面確實包含設計費,進項稅對不上是因為有些供應商沒辦法提供進項稅發票。筆者告訴這位老板,如果提前做好稅務籌劃,這些問題都可以避免,也不會為企業增加很大的成本。具體來說,增值稅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籌劃:

    1.混合銷售要分開

    現行的增值稅稅率分為17%、13%、11%、6%、3%這幾種,它們適用于不同類型的企業和業務。如果企業不能分開核算,就要按照最高的17%稅率計算。如上例,企業銷售設備適用17%的稅率,提供設計則適用6%的稅率,兩者差異很大。企業為了節稅,會盡量多開設計費的發票,但這樣一來就構成了偷稅。正確的做法是單獨成立一家公司提供設計服務,這樣核算最為清晰,如果不想單獨成立設計公司,至少要在總合同中將設計與產品分列清楚,開票內容要與合同保持一致。這個籌劃并不復雜,但是合理合法。

    2.進項發票要真實

    有些小企業對進項發票控制不嚴格,不核對發票內容與實際采購的貨物名稱是否一致,甚至故意購買進項發票沖抵稅款,這些做法會為企業埋下重大隱患。企業要想到新三板掛牌,這條紅線不能碰。不虛開進項發票或許會增加一些采購成本,但企業一旦在這上面做手腳后患無窮。增值稅的稅控系統全國聯網,賣假發票的企業一旦事發就會牽連到所有的相關企業,切不可抱有僥幸心理。

    其實,企業每月的進項稅完全可以合理籌劃。企業可根據月度現金流的預算,做出每月需要取得進項稅發票的計劃,并將這一指標落實給采購部門,由采購部門負責催促供應商及時提供進項稅發票。只要規劃到位,就能保障企業的現金流平衡,而這些都是在法律框架內操作的。

    3. 自制外購學問大

    制造企業產能不足時,需要決策的一個問題是:是擴大產能,還是外包加工?這個決策涉及稅務籌劃的問題,企業需要計算怎樣做成本更低。

    假設某產品,企業自制的人工成本是每個1元錢,折舊費及其他雜費是0.5元,合計成本是1.5元,發包加工的加工費每個是1.7元(含稅)。第一感覺是自制更劃算,因為自制較外購每個產品可以省0.2元,但實際上,外購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稅發票,也就是外購的產品中包含了進項稅0.25元(1.7÷1.17×17%),扣除之后的成本是1.45元,比自制的成本還低0.05元。通過如此稅務籌劃,不單節省了一筆稅金,還能避免不必要的固定資產投資。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國家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簡易的計算公式為:(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各項費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公式可見,企業所得稅由四大要素決定。其中,收入要開具發票,因此沒有調整空間;費用支出要有發票對應,而且金額較小,調整空間不大;稅率一經確定在短期內也無法改變。因此,大部分企業在調控所得稅的時候會在成本上做文章,由于成本與存貨相關,成本的調整并不容易被發現。

    筆者曾經為一家制造企業進行上市前的財務規范輔導。看了公司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后,筆者發現一個問題:企業的成本是倒算的,也就是每個月企業的老板先確定要交多少所得稅,然后會計據此計算當月利潤,并根據利潤倒算當期的成本。這樣做從報表上看不出什么異常,毛利率水平會比較平穩,但是長期產生的后果是賬面的存貨和實際嚴重不符,車間盤點時會發現大量的賬外資產。

    當筆者就這個問題和企業老板討論時,他不以為然,覺得這是普遍做法,稅務機關也沒提出過質疑。而且他還覺得這是好事,因為現在公司打算上市,賬外資產可以增加企業的利潤,能夠提高企業的估值。對方的這種想法讓筆者感覺哭笑不得,但還是耐心地向他解釋:首先,這些資產直接進入企業報表,增加當期利潤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樣一來,企業報表的利潤波動會非常大,勢必引起稅務部門的關注,如果因此受到稅務部門的行政處罰并留下不良記錄,要想上市就很難了。可行的辦法只有補稅,由控股股東將這些資產開票賣給企業,讓這些資產通過合法的途徑進入企業存貨。企業過去采取的這種避稅方法,筆者認為是非常低級的錯誤,專業人士一眼就可以發現,而且,這是裸的偷稅行為。看到老板滿臉驚愕的神情,筆者把語氣緩和了一點,告訴他:企業要合法節稅是有很多方法的,較常用的有以下四種:

    1.關聯交易有講究

    通過關聯交易,轉移定價進行稅務籌劃,是企業所得稅籌劃最常見的方法。例如由蘋果公司開發,得到谷歌、亞馬遜、Facebook、惠普、微軟等跨國公司采用的著名的“雙層愛爾蘭加荷蘭三明治架構”,其目的就是為公司的海外業務最大限度節省稅務成本。

    從國內來看,由于“高新技術企業”“區域稅收優惠”等優惠政策的存在,各企業、地區之間會有一定的稅率差,這為通過關聯交易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空間。例如,可以通過關聯交易架構,在設定總公司與制造工廠之間的轉移定價時,將利潤盡可能多地留在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的總公司,而制造工廠只保留合理的毛利,從而實現總體稅負最低。當然,采用這一架構進行稅務籌劃,轉移定價的合理性是關鍵,不能偏離市場行情。

    2.研發投入可倍抵

    國家政策鼓勵技術創新、研發投入,因此對于企業的研發支出可以在所得稅前加倍扣除,企業應該充分利用這一稅收優惠,順應國家的鼓勵方向,加大研發投入,同時可以節約所得稅。

    3.利息支出有稅盾

    稅盾效應是指債務成本(利息)在稅前支付,而股權成本(利潤分紅)在稅后支付。企業在融資決策時應考慮所得稅的影響,由于貸款利息可以稅前抵扣,而且債權人只收取固定的利息,通常貸款的成本低于股權融資成本。當然,股權融資不存在到期還款的資金壓力。

    4.資本、費用巧分類

    費用是企業利潤的減項,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合理界定哪些是費用支出,哪些是資本性支出,對企業所得稅會產生影響。例如,制造企業都需要使用模具,而模具的壽命和價值各不相同。有些企業考慮到模具價值較大,就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分5~10年攤銷。但是這些模具可能使用壽命并沒有那么長,有的可能只有一年,對于使用壽命在一年以內的模具,是可以直接列入費用的,從而可以抵減企業的應稅所得。

    三.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不會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但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是否科學,會影響到企業能否留住核心員工。企業為了激勵員工,除了增加薪酬、福利,有時還會授予一定的股權,這本來是一件好事,它可以把員工個人的事業前途與企業的長遠發展綁在一起。但是,如果沒有做好稅務籌劃,會使得激勵的效果嚴重受損,甚至產生負面的效果。

    筆者遇到過一個案例:某企業上市后實施股權激勵,按照10元/股的價格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鎖定期為三年,分期解鎖。在股權激勵方案實施的第一年,公司進行了重大資產重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解鎖時,股價已大幅飆升到100元。按照價差計算,公司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幾千萬元。由此可見,對于員工個人所得稅的籌劃非常重要,常見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行權時點需規劃

    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主要采取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兩種方式。無論采取其中哪種方式,為了節約個人所得稅,行權時點的選擇非常關鍵。在股價較低時行權,個人所得稅較低,因此如果預期公司的股價未來會上漲,盡早行權是最佳選擇。

    2.持股架構要設計

    企業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員工持股架構不同,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差異很大。如果是個人直接持股,減持的稅率為20%;如果是通過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共同持股,稅負大約為45%;而通過有限合伙企業持股,則根據注冊地不同,分別適用20%或5%~35%的稅率。另外,個人持有的原始股解禁后,還可以通過“大宗交易平臺”以較低的協議價格轉讓給自己的親屬,而其親屬轉讓該股票時免交個人所得稅。

    3.住房公積可抵稅

    為員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在稅前扣除,而這部分錢會存入員工的個人賬戶,在購房時可以提取。因此,住房公積金具有很好的節稅功能,住房公積金最高的繳存比例可以是員工工資總額的20%。

    4. 年終獎金可分攤

    調節員工月薪與年終獎金的比例,可以起到稅務籌劃的作用。

    第5篇: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范文

    八、關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一)權益結算股份支付的計量問題

    1.問題的提出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和可行權日,應按照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和可行權數量,確定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價值,按照用途進行分配,計入相關成本費用,同時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可行權日至行權日,不再調整資本公積的賬面價值。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和可行權日,應按照當日現金增值權的公允價值和可行權數量,確定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價值,按照用途進行分配,計入相關成本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可行權日后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和行權日,按照當日現金增值權的公允價值,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調整應付職工薪酬。然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行股份支付確認的成本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與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扣除口徑是否應當一致?是按照授予日還是行權日的公允價值計量?

    2.問題的分析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權日支付給激勵對象的現金視為支付給激勵對象的勞動報酬,可以按照職工薪酬的規定在稅前扣除;而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自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至2012年,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各地的執行標準不一致,行權日,有些地區允許在稅前扣除,有些地區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8號)明確規定,實際行權時,按照該股票行權日的公允價格(收盤價)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價值,作為當年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企業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價值以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價值以股票行權日的收盤價與激勵對象支付價格的差額為基礎進行計量。兩者之間存在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從激勵對象角度看,行權日取得股票的實際收益為該股票的收盤價與支付價格的差額,也應視為企業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價值,但是新準則按照股票期權授予日的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會低估或高估其價值,導致會計信息有失公允。

    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20×0年12月31日批準一項股份支付協議。該協議規定,20×1年1月1日授予50名管理人員每人10 000份本公司股票期權,這些管理人員在本公司自20×1年1月1日至20×3年12月31日連續服務滿3年,于20×4年1月1日可以按照每股4元的價格購買本公司增發的股票 10 000股。甲公司估計該股票期權在20×1年1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每股10元。20×4年1月1日該50名管理人員全部行權,當日甲公司股票的收盤價格為每股20元。甲公司各年的利潤總額均為1 000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甲公司于20×1年至20×3年累計確認管理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500萬元(10×1萬股×50);20×3年12月31日,累計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收益125萬元(500×25%)。20×4年1月1日管理人員行權,甲公司收取現金200萬元(4×1×50),沖減其他資本公積500萬元,確認股本50萬元(1×1×50),確認資本公積(股本溢價)650萬元(200+500-50)。按照稅法規定,當年可以稅前扣除的股份支付費用為800萬元[(20-4)×1×50],應交所得稅為50萬元[(1 000-800)×25%],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并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125萬元,則20×4年的利潤總額為1 000萬元,所得稅費用為175萬元(50+125),所得稅費用為利潤總額的17.5%。

    通過上例可以看出,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股份支付費用800萬元,而企業僅確認股份支付費用500萬元,少計300萬元,低估了企業換取激勵對象提供服務的價值,少計了資本300萬元,也使得20×4年的利潤總額與所得稅費用不配比。如果股票期權的價值按照行權日的公允價值每股16元(20-4)計量,則行權日累計確認股份支付費用800萬元,累計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收益200萬元,能夠與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一致,在20×4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時,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并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200萬元,所得稅費用合計為250萬元,與利潤總額匹配,且能夠與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計量方法保持一致。

    3.結論和改進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企業確認的股份支付費用按照授予日的公允價值計量,不能客觀反映其實際價值;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導致行權日的會計期間利潤總額與所得稅費用不匹配;且與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計量方法不一致,不能滿足可比性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本文建議,統一股份支付的計量方法,即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計量方法采用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的計量方法,在等待期內按照期權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計量,計入相關成本費用;可行權日至行權日內按照資產負債表日或行權日的公允價值計量,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結果,能夠客觀反映股份支付的價值,且與稅法保持一致。

    (二)回購庫存股用于股權激勵的結算屬性問題

    1.問題的提出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企業回購庫存股用于股份支付,屬于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然而回購庫存股用于股權激勵與增發股票用于股權激勵有哪些異同?與現金增值權用于股權激勵有哪些異同?從回購庫存股用于股權激勵的實質來看,應屬于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2.問題的分析

    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以增發股票的方式用于激勵,其基本特征是增加股東權益但沒有現金流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以支付現金的方式用于激勵,其基本特征是不影響股東權益但導致現金流出。企業回購庫存股用于激勵,從激勵對象的角度看,與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形式相同,都體現為激勵對象在完成股權激勵協議規定的條件之后,支付一定的對價,取得相應的股權;但是,從企業的角度看,其并不增加股東權益,但在企業回購庫存股時有現金流出,與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基本特征相同,因此,企業回購庫存股用于激勵應屬于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范疇。

    舉例說明如下:沿用本文“權益結算股份支付的計量問題”案例資料,甲公司20×1年1月1日授予50名管理人員每人10 000份本公司股票期權,于20×4年1月1日可以按照每股4元的價格購買本公司的股票10 000股。

    假設1:甲公司于20×1年1月1日按照每股14元的價格回購本公司的股票50萬股,支付價款700萬元,確認為庫存股。如果采用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核算方法,甲公司于20×3年12月31日累計確認管理費用和其他資本公積500萬元;20×4年1月1日行權時,甲公司收取現金200萬元,沖減其他資本公積500萬元,沖減庫存股7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并未轉為股本溢價,且又不屬于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因此這種處理方法在行權之前虛增了所有者權益。如果采用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核算方法,甲公司于20×4年1月1日累計確認管理費用和應付職工薪酬800萬元[(20-4)×50];20×4年1月1日行權時,甲公司收取現金200萬元,沖減應付職工薪酬800萬元,沖減庫存股700萬元,同時將差額300萬元(200+800-700)確認為資本公積(股本溢價)。這種情況下,能夠客觀反映行權之前企業的負債狀況,企業回購庫存股的價格與行權時的價格差額,屬于庫存股轉讓價差,計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符合庫存股會計處理的相關規定。

    假設2:甲公司于20×4年1月1日按照每股20元的價格回購本公司的股票50萬股,支付價款1 000萬元,確認為庫存股。如果采用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核算方法,行權時將導致企業累計確認的其他資本公積500萬元與收取的價款200萬元之和小于回購庫存股的價格1 000萬元,其差額300萬元將沖減原發行股票的股本溢價,實質上是企業少確認了成本費用。如果采用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核算方法,將不會產生上述差額。

    3.結論和改進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企業回購庫存股用于股權激勵,應視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本文建議,企業應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及可行權日、行權日現金增值權的公允價值對股票期權進行計量,確認為負債;庫存股的回購價格與行權日公允價值的差額,視為庫存股轉讓,調整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如果按照本文前述“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計量問題”的建議,將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與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會計處理方法統一,則不存在確認回購庫存股用于股權激勵的結算屬性問題。

    九、關于《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出租人交易費用的會計處理問題

    1.問題的提出

    按照指南的規定,在不存在擔保余值和未擔保余值的情況下,出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在租賃期開始日,應當根據最低租賃收款額和初始直接費用之和,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根據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租賃資產”科目;根據租賃資產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或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根據支付的初始直接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根據上述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也就是說,出租人支付的初始直接費用應計入“長期應收款”科目。然而,初始直接費用應計入“長期應收款”科目還是應計入資產負債表“長期應收款”項目?“長期應收款”科目與“長期應收款”項目存在什么關系?計入“長期應收款”科目會導致哪些后果?

    2.問題的分析

    融資租賃方式下,出租人支付的初始直接費用是取得融資租賃債權的代價,應計入融資租賃債權的成本。按照指南的規定,“長期應收款”科目應反映未來應收取的金額;單獨設置“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反映融資租賃期間預期實現的收益,該科目屬于“長期應收款”科目的抵減科目;兩者的差額反映未來應收金額的現值。資產負債表“長期應收款”項目,反映未來應收金額的現值,應根據“長期應收款”科目余額與“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余額的差額填列。初始直接費用并非出租人未來應收取的金額,而屬于未來收益的抵減,應計入資產負債表“長期應收款”項目,但是,不應計入“長期應收款”科目,否則,會虛增未來應收金額,擴大未實現融資收益。

    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于20×1年1月1日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向乙公司出租一條大型流水線,租賃期為5年,每年12月31日收取租賃費1 000萬元,租賃期滿該流水線的使用權轉移給乙公司,收取價款1萬元;甲公司出租流水線的賬面價值為3 500萬元(與公允價值相同),支付初始直接費用20萬元。按照指南的規定,甲公司在租賃期開始日應編制的會計分錄為(計量單位為萬元):

    借:長期應收款 5 021(1 000×5+1+20)

    貸:租賃資產 3 500

    銀行存款 2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 501

    根據以上會計分錄可以看出,“長期應收款”科目初始確認5 021萬元,但是,未來能夠收到的金額僅為5 001萬元,其余20萬元為自行承擔的初始直接費用;租賃期內甲公司可以收回租金5 000萬元,租賃期滿轉移流水線使用權時可以收回1萬元,但“長期應收款”科目仍留有余額20萬元。此外,該項租賃業務,甲公司未來的收益應為1 481萬元(5 001-3 500-20),但初始確認的未實現融資收益為1 501萬元,如果在租賃期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按照1 501萬元確認收益,將虛增收益20萬元。甲公司該項債權的初始成本為 3 520萬元(3 500+20),資產負債表列示的金額也為3 520萬元(5 021-1 501),盡管資產負債表的列示不存在問題,但是長期應收款和未實現融資收益均虛增20萬元,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3.結論和改進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融資租賃方式下,鑒于初始直接費用屬于出租人取得債權的代價,應計入資產負債表“長期應收款”項目,但不應計入“長期應收款”科目。

    本文建議,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沖減“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上例中,應確認長期應收款 5 001萬元,減少租賃資產3 500萬元和銀行存款20萬元,確認未實現融資收益1 481萬元;資產負債表“長期應收款”項目反映債權成本(即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3 520萬元。

    十、關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一)商業匯票背書轉讓應否確認現金流量

    1.問題的提出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商業匯票背書轉讓由于未涉及現金,因此不在現金流量表中予以反映。然而,在現金流量表分析中,上述處理能否滿足企業的現金流量分析?能否為報表使用者提供客觀的會計信息?

    2.問題的分析

    在企業銷售商品收到商業匯票以后,如果在到期日之前因購置固定資產需要貨幣資金,可以選擇票據貼現,以貼現所得支付固定資產購置款項,將收到的貼現金額在現金流量表中作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入反映,將購置固定資產支付的現金作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反映;也可以選擇將票據背書轉讓,則既不反映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入,也不反映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上述兩種處理方式,業務活動的結果相同,但是在現金流量表中的反映不同,報表使用者會獲得不同的現金流量信息,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斷。

    在現金流量表分析中,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是一個重要的分析指標。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反映企業經營活動中收取現金以及支付現金的情況,在實現利潤情況下應大于0,因為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計入成本費用,但是不需要支付現金,如果該指標小于0,則說明企業當期營業收入一部分沒有收回現金或購進原材料、商品數量較大支付現金較多或大量償還以前期間的購貨款;營業收入收款率指標,反映銷售商品收到的現金與營業收入及銷項稅額之和的比率,如果大于1,說明企業較好地收回銷貨款,反之則說明企業的銷貨款可能大量被拖欠;凈利潤現金流入率指標,反映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與凈利潤的比率,如果大于1,說明企業實現的凈利潤有現金支撐,反之則說明雖然實現了凈利潤,但沒有獲取足夠的現金。但是,在商業匯票背書轉讓的情況下,由于商業匯票轉讓收入未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會出現與大量未收回銷貨款、大量支付購貨款相同的現金流量現象,但原因卻截然不同,不便于進行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分析。

    商業匯票背書轉讓業務盡管未涉及現金,但是與收到現金同時支付現金的業務沒有實質區別,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以及便于進行現金流量的分析,應將商業匯票背書轉讓視為收付現金予以反映。

    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20×1年9月20日因銷售商品收取票面金額為3 510萬元的不帶息銀行承兌匯票,期限為2個月;11月5日,甲公司購買一套機器設備,全部價款為3 600萬元,甲公司將該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另支付現金90萬元。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甲公司20×1年度現金流量表中未反映商業匯票背書轉讓的現金流量,假定“銷售商品收到的現金”項目金額為10 000萬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項目為-2 000萬元;利潤表“營業收入”為11 000萬元,凈利潤為8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 870萬元,計入成本費用的固定資產折舊為300萬元。

    根據以上資料進行分析,甲公司20×1年度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2 000萬元,一般認為當年經營活動未取得足夠的現金流量凈額,可能銷售商品應收賬款較多或購進存貨支付貨款較多;營業收入收款率為77.7%(10 000÷12 870),說明銷售商品收款不足;凈利潤現金流入率為-250%(-2 000÷800),同樣說明甲公司凈利潤是靠賒銷形成的,有進行盈余管理之嫌。

    如果將甲公司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的金額視為銷售商品收到的現金,情況則完全不同。甲公司20×1年度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1 510萬元(-2 000+3 510),一般認為當年經營活動取得了足夠的現金流量凈額;營業收入收款率為105%(13 510÷12 870),說明銷售商品收款情況較好;凈利潤現金流入率為188.8%(1 510÷800),且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1 510萬元扣除固定資產折舊300萬元后,仍高于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同樣說明甲公司實現的凈利潤有足夠的現金支撐。

    兩種處理方法,會得出不同的分析結果。

    3.結論和改進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在商業匯票背書轉讓購建固定資產的情況下,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信息質量要求,應視為現金流量,否則將導致現金流量的分析結果與實際情況發生偏差。

    本文建議,商業匯票等貨幣性債權轉讓取得資產,應分別作為收到現金和支付現金處理,并在附注中加以說明,提高現金流量分析的可靠性。

    (二)現金股利收入、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的現金流量屬性問題

    1.問題的提出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和利息收入,屬于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支付的利息屬于籌資活動的現金流出。然而,現金流量表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分析凈利潤與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之間的關系,進一步說明企業凈利潤的質量,即凈利潤的現金支撐度,將投資收益和利息支出分別列入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和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是否便于進行上述分析?

    2.問題的分析

    企業凈利潤與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之間的差異,包括兩種類型的業務活動。第一種類型的業務活動,影響企業凈利潤但不影響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主要是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減值準備,確認投資收益、財務費用等;第二種類型的業務活動,影響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但不影響凈利潤,主要是預收、預付貨款以及應收賬款的收回、應付賬款的償付等。第一種類型的業務活動,按照是否涉及現金流量,又可以分為不影響現金流量和雖影響現金流量但不影響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兩種情況,例如計提的折舊影響凈利潤但不影響現金流量,收到現金股利或支付利息影響現金流量但不影響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在這種情況下,分析凈利潤的現金支撐度,不能僅僅看兩者的總差異,還要具體區分影響凈利潤的業務活動是否涉及現金流量,導致現金流量表分析復雜化。

    在影響現金流量但不影響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業務活動中,轉讓對外投資及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屬于非日常活動,收取的價款視為投資活動現金流入,其低于成本的差額,確認投資損失或處置損失,但不涉及現金流量;高于成本的差額,確認投資收益或處置收益,但也不視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

    企業對外投資收到的現金股利和利息,屬于日常活動取得的收益,由于其已經計入投資收益,因此,為了便于分析凈利潤的現金支撐程度,應將其視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入。

    企業支付的利息,應區分費用化和資本化。對于費用化的利息支出,屬于日常活動發生的支出,由于其已經計入財務費用,因此,為了便于分析凈利潤的現金支撐程度,也應將其視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出。對于資本化的利息支出,由于其不影響損益,可以視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購建固定資產支付的現金)。這種處理方式,與支付給職工工資的處理方式保持一致,即支付給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的工資,視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出(支付給職工的現金);支付給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視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購建固定資產支付的現金)。企業銀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也應比照利息支出的處理原則,即沖減財務費用的利息收入視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入(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沖減在建工程的利息支出視為抵減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出(購建固定資產支付的現金)。

    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20×1年度銷售商品收到的現金為11 700萬元,購買商品支付的現金為7 020萬元,支付給職工的現金為1 000萬元,支付的稅費為 1 080萬元,支付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為600萬元(不含利息支出);對外投資收到的現金股利為 1 000萬元,支付的利息為500萬元(其中費用化的利息支出為300萬元,資本化的利息支出為200萬元)。甲公司20×1年度的凈利潤為2 200萬元,固定資產折舊費為500萬元,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甲公司20×1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2 000萬元(11 700-7 020- 1 000-1 080-600),凈利潤現金流入率為90.9% (2 000÷2 200),一般認為未取得足夠的現金。

    然而,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小于凈利潤的差額200萬元,其構成為現金股利收入1 000萬元,費用化的利息支出300萬元,固定資產折舊費500萬元,并非沒有取得足夠的現金;如果將現金股利收入 1 000萬元以及費用化的利息支出300萬元視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則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 2 700萬元(2 000+1 000-300),凈利潤現金流入率為122.7%,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大于凈利潤的差額500萬元,為固定資產折舊,能夠較客觀地反映凈利潤的現金支撐程度。

    3.結論和改進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將現金股利收入和費用化的利息支出分別作為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不便于進行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分析。

    本文建議,將現金股利收入視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單獨設置“取得現金股利收到的現金”項目予以列示;將費用化的利息支出視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單獨設置“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項目予以列示;將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視為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在“購建固定資產支付的現金”項目中列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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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范文

    關鍵詞:股權置換 稅務處理方式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的文件精神,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2012年*月*日A公司與B公司簽署《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2012年*月*日雙方簽署《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之補充協議》,協議約定:B公司向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A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權、D公司80%股權。

    本次交易支付對價具體情況為:以2011年12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本次交易購買資產的作價以《資產評估報告》所確定的評估值為依據,經評估,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總額為276,421.99萬元,其中C公司100%股權評估作價為230,630.34萬元,D公司80%股權評估作價為45,791.65萬元。經國務院國資委的備案確認,標的資產評估值為2,777,670,307.00元,其中C公司100%股權評估作價為2,318,330,055.00元,D公司80%股權評估作價為459,340,253.00元。考慮到評估基準日后C公司已實施分紅30,538,801.00元,本次交易價格為評估值扣除分紅金額,即2,747,131,506.00元。B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A股發行價格為9.02元/股,向A公司發行股份總量為304,560,033股。

    一、現就上述重組事項是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探討

    (一)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判斷

    B公司系收購方。事實:一是 B公司向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貴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權、D公司80%股權事宜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二是B公司購買的股權已超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三是企業重組后,B公司承諾連續12個月內不會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是在本次交易中,B公司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為其交易支付總額的100%。

    理由及結論:根據財稅[2009]59 號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認為此筆經濟業務屬于"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方式",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二)一般性稅務處理的判斷

    A公司系收購方。事實: B公司本次向A公司發行股份總量為304,560,033股。A公司購買的股權未超過被收購企業B全部股權的75%。

    理由及結論:根據財稅[2009]59 號第五條及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認為此筆經濟業務屬于"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方式",不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二、現就B公司向A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貴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權、D公司80%股權事宜(以下簡稱該事項)采取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問題計算比較分析如下

    (一)A公司該事項如果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涉及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A公司屬股權轉讓方,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取得對價的公允價值-原計稅基礎=2,747,131,506元-(C公司實收資本×100%+ D公司實收資本×80%)= 2,747,131,506 -(1,967,444,153.93 +400,000,000.00 )=379,687,352.10元

    根據A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的會計報表,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為-276,920,262.88 元,如果上述事項按一般性稅務處理,則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應為-276,920,262.88 +379,687,352.10=102,767,089.20元。

    我們假設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即為2013年度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則貴公司2013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102,767,089.20元應先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根據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A公司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A公司以前年度結轉至2012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401,056,504.60元,其中2008年未彌補的虧損278,095,330.70元,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度按核定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為170,714,684.43元,經核定尚需在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總額571,771,189.03元。

    A公司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02,767,089.20-102,767,089.20=0.00元,A公司2008年度尚未得到彌補的虧損的余額175,328,241.50元,因為超過五年的彌補期限,不再轉入下年。A公司結轉至以后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293,675,858.30元,其中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未彌補的虧損170,714,684.43元。

    (二)A公司該事項如果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涉及的所得稅計算如下:

    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符合特殊處理條件的股權收購業務,被收購企業股東可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根據財稅〔2009〕59號的規定,A公司屬股權轉讓方,也屬于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即A公司取得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

    C公司實收資本×100%+D公司實收資本×80%=1,967,444,153.93 +400,000,000.00=2,367,444,153.93元。也就是說A公司本期可以暫不確認股權轉讓所得,但這里我們需要提醒A公司注意的是未來A公司轉讓B公司時允許扣除的計稅基礎為2,367,444,153.93,而不是取得時的公允價值2,747,131,506元。

    根據A公司提供的2013年度的會計報表,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為-276,920,262.88 元,如果上述事項按特殊性稅務處理,則貴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總額應為-276,920,262.88 +0.00=-276,920,262.88元。

    同樣我們假設A公司2013年度賬面利潤即為2013年度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則A公司2013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276,920,262.88元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

    根據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A公司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A公司以前年度結轉至2012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401,056,504.60元,其中2008年未彌補的虧損278,095,330.70元,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度按核定的納稅調整后所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為170,714,684.43元,經核定尚需在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總額571,771,189.03元。

    A公司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0.00元。A公司2008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278,095,330.70元,因為已經超過五年的彌補期限,不再轉入下年。A公司結轉至以后年度可在稅前予以彌補的虧損為570,596,121.20元,其中2011年未彌補的虧損122,961,173.90元,2012年未彌補的虧損170,714,684.43元,2013年未彌補的虧損276,920,262.88元。

    三、以上兩種方式的比較

    通過以上計算,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采用哪種方式,A公司本期都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所不同的是:

    第7篇: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范文

    一、支持創新型企業建設

    (一)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自主創新平臺。落實企業自主創新投入所得稅前抵扣政策。鼓勵企業創建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自主創新平臺,優先納入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對獲得國家級和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研究開發中心、重點實驗室、博士后工作站)的,從區財政科技經費中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支持。

    (二)鼓勵以企業為主體建立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支持產學研合作,突破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推動企業與高校院所聯合建立技術開發中心、中試基地、股份制科技經濟實體等,形成以利益為紐帶、產權明晰、優勢互補的常態化合作機制。對獲批國家級和省市級技術創新聯盟、知識產權聯盟和產業聯盟的牽頭企業,從區財政科技經費中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支持。

    (三)鼓勵企業申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申報入圍國家、省、市級創新型企業試點名單。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按15%稅率征收的優惠政策。對申報入圍國家和省市創新型企業試點名單的,從區財政科技經費中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支持,并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和省、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納入區級科技經費重點支持范圍。

    (四)鼓勵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支持企業進行新技術開發、申請專利,將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作為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和驗收的重要指標。開展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創建工作,鼓勵企業申請外國專利,建立專利開發與標準研制緊密結合的工作機制,研制和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國內競爭力的創新標準。在區專利申請補貼專項資金中,突出重點,優先支持企業專利和發明專利的申報。

    (五)鼓勵企業首臺(套)產品研制及推廣使用,建立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重點支持一批首臺(套)產品的研發和產業化,鼓勵企業參與“關鍵研發設備”科技保險,積極推薦納入市、區科技保險補貼專項資金中給予保費補貼。加強自主創新產品目錄與政府采購產品目錄的有機銜接,政府采購資金用于購買自主創新產品的比例要逐年提高到30%以上。

    二、支持企業引進培養創新型人才

    (一)鼓勵企業引進和培養科技領軍人才。在區財政科技經費中設立“兩高”專項,對高技術人才和高科技項目實施三年期的科技經費滾動資助制度,吸引海外留學人員和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增強企業研發團隊力量,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實施科技人才政治關愛計劃。在推薦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評選區突出貢獻人才,推薦區專家協會人員和組織開展區政協科技組活動、區專家協會科技分會活動等工作中,做好政治上關心和關愛科技人才進步工作。

    (三)鼓勵企業建立靈活的薪酬管理模式和科技創新獎勵制度。鼓勵企業建立并實行與市場機制相適應的收入分配制度,通過股權激勵、期權激勵、分紅激勵、企業獎勵等措施,使為企業技術創新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獲得相應的報酬和獎勵,增強企業對高層次創新人才的吸引力。鼓勵企業自設獎項,獎勵在創新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與團隊。

    三、支持科技金融改革創新

    (一)逐年提高區財政對科技投入在財政支出中的比例。力爭到2015年,科技經費預算安排達到經常性財政支出的2.5%以上。

    (二)繼續依托市科技擔保公司,擴大貸款擔保平臺規模。聯合新材料孵化器,逐步增加擔保委托資金,力爭到2015年財政科技經費投入擔保委托資金達到1000萬元左右規模,爭取擔保貸款額達到8000萬元。完善知識產權評估機制,推進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植物新品種等無形資產為質押的銀行貸款。對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企業,實行擔保費的全額補貼,或利息額30%的貼息補助,單項補貼限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區財政科技經費堅持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創業風險投資資金,到2015年資金規模達到1000萬元。依托省、市科技投資引導資金,聯合其他大企業和投資機構成立面向電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與節能環保等新興產業的若干投資基金,以跟進投資方式為主,與知名風投機構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完善機制運行,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通過股權上市轉讓、協議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企業并購等方式撤出創業投資。

    (四)鼓勵企業爭取股份上市或開展非上市公司股權流動等科技金融改革創新試點工作。加強技術創新與金融創新的結合,建立科技金融合作機制。落實省、市、區鼓勵企業上市政策。重點跟蹤、服務有意愿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開通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后,爭取我區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進入東湖示范區股份轉讓系統。

    四、支持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一)抓緊實施國家級新材料孵化器改擴建工程,擴大規模,美化環境,提升功能,打造品牌,為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型中小企業培育和科技企業家的培養提供良好的孵化空間和優質服務。切實安排好畢業企業在區落戶,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樓宇經濟。

    (二)發揮技術市場作用,落實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開展技術交易活動,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8篇: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范文

    關鍵詞:保稅區;自貿區;稅收優惠

    一、我國保稅區的發展概況

    改革開放以來,為了推動對外開放的進程,我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發展外向型經濟,如建立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等開放措施,保稅區作為新生物也應運而生。通常,人們將保稅區定義為:保稅區是海關所設置的或經海關批準注冊的特定地區;國外商品在海關監管下,可暫時不用交納進口稅存入保稅區內;如是出口則不需交納出口稅,若進入國內市場銷售,則必須交納進口稅。保稅區是根據我國經濟發展戰略需要,進一步發展外向型經濟和逐步探索自由經濟區運作方面與國際慣例接軌,借鑒國外自由經濟區的發展經驗基礎上成立的,是適應跨國公司運作和現代物流發展需要的新興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層次最高、政策最優惠、功能最齊全、區位優勢最明顯的保稅監管區域。

    1990年6月,國務院正式批準設立了我國第一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它是目前我國開放度最高和自由度最大,也是唯一實行全封閉隔離的自由經濟區,在關稅政策等措施方面最接近國外自由貿易區模式。1990年至1996年間,國務院共批準成立了15個保稅區,具體是:上海(外高橋)、天津港、深圳(福田、沙頭角、鹽田)、廣州、大連、青島、張家港、寧波、汕頭、廈門、福州、海口、珠海等城市的保稅區、洋浦開發區。

    二、我國保稅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的問題

    (1)從稅收優惠的結構上看,現行的優惠政策存在普遍性優惠多,特定性優惠較少的狀況。我國保稅區的稅收優惠政策的主要對象是外資企業,對中資企業優惠較少。

    (2)在優惠形式上,主要采取的是降低稅率、定期減免、退稅等直接優惠方式,對加速折舊、投資抵免、專項費用扣除等間接優惠運用較少。直接優惠方式雖然簡單易行,若投資者居住國不承諾予以稅收抵免的稅收饒讓政策時,優惠政策并不能實際發揮應有的效果。直接優惠政策對盈利企業24是有利的,但不利于前期投入大、高風險的高新技術產業、基礎產業、能源交通等項目的激勵。

    (3)出口退稅政策不完善,增加企業運營成本。《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規定》(財稅字[1995]092號)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對非保稅區運往保稅區的貨物不予退(免)稅。保稅區內企業從區外購進貨物時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關內容,將這部分貨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可按本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這一規定徹底改變了原來從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的貨物視同出口的政策,只有貨物實際銷售離境后才能申請退稅。目前除一些實行“區港聯動”的保稅物流園及出口加工區實行入區退稅外,保稅區仍未能享受這一政策,無形中增加了保稅區內企業的運營成本。

    (4)在產業優惠方面,稅收優惠政策未能體現產業導向。現行的優惠政策實行的是一種普惠制優惠政策,產業導向功能明顯不足,如凡是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均可享受15%低稅率的優惠。

    (5)從稅收優惠政策的立法層次來看,國家尚未制定統一的保稅區稅收政策。目前涉及保稅區稅收優惠政策的法規有三個層次:一是國家各有關部門出臺的政策法規;二是地方人大和政府出臺的政策法規;三是各保稅區管委會和所在地海關及相關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實行屬地原則,造成了各保稅區稅收優惠政策不統一:在特區內的保稅區實行特區的稅收優惠政策,開發區內的保稅區實行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優惠政策的不一致,個別保稅區為了獲得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引用外來投資,還實行財政補貼,導致保稅區間稅收競爭的加劇,不利于保稅區的健康發展。

    三、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之稅收圖景

    (一)已出臺的配套稅收政策

    以下是已出臺的配套稅收政策:

    1、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3年10月15日聯合《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3]75號,以下簡稱“75號文”)。75號文在保留了普通保稅區政策的基礎上,借鑒了天津東疆保稅區租賃飛機的優惠政策以及橫琴、平潭綜合實驗區的部分政策。

    2、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企業所得稅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3年12月2日聯合《關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等資產重組行為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91號文”)。

    91號文中5年遞延納稅的規定實際上是在上海自貿區內延續了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中的類似規定。

    (二)有待落實的稅收政策

    《總體方案》中的下列稅收政策還有待于具體文件的出臺:

    1、《總體方案》規定對試驗區內企業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企業高端人才和緊

    缺人才的獎勵,實行已在中關村等地區試點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關村、東湖、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和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有關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5號)尚未涵蓋上海自貿區。該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分期納稅政策如何在上海自貿區適用尚待進一步規定。

    2、《總體方案》規定“完善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適時研究擴大啟運地、承運企業和運輸

    工具等試點范圍”。目前啟運港退稅試點政策主要依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試行啟運港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4號)的規定。啟運港退稅試點的適用范圍是“從青島、武漢(以下合稱啟運地)啟運報關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運公司、中外運湖北有限責任公司承運,從水路轉關直航運輸經上海(以下稱離境地)洋山保稅港區(以下稱離境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因此,啟運港退稅政策如何在上海自貿區適用有待進一步規定。

    3、《總體方案》還規定“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

    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是一個比較新的提法。該原則性規定是否為在上海自貿區進行稅收政策的創新開辟了一個新的空間有待觀察。

    [參考文獻]

    [1]商舒.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資準入的負面清單[J].法學,2014(1):28-35.

    [2]杜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知識產權保護的構想[J].法學,2014(1):36-42.

    [3]周漢民.建設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更大的開放促進更深入的改革[J].國際商務研究,2014(1):5-14.

    第9篇: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范文

    [關鍵詞]

    二、政府利用稅收政策支持物聯網建設發展的必要性

    (一)基于外部性與公共物品理論

    物聯網作為最為前沿的信息產業,最具有戰略意義的新興產業,所帶來的新技術新知識無疑具有一定的公共產品特性,而物聯網發展所需要的良好的法律制度建設、市場環境、完善的支持服務體系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一系列產業發展環境,更是具有明顯的公共物品特征。由物聯網帶來的新的信息革命,必將深遠地改變世界的面貌,必將影響到人們的每一個產業,影響到人們的每一處生活。其深刻的滲透性和深遠 的社會效應,顯然也具有極大的正外部性。而公共物品的效益的外在化,會導致市場供給不足,資源配置的不當。這無疑會嚴重影響并制約物聯網的建設與發展。而矯正市場失靈的最基本方法,就是由政府借助各種政策工具,如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政策等使物聯網建設發展的外部效益內部化,實現私人產品收益與社會產品效益的一致。

    (二)基于信息不對稱理論

    眾所周知,信貸市場屬于典型的信息不對稱領域。籌資者往往對自身的信用和項目投資前景擁有信息優勢,而投資者和商業銀行在信息上處于劣勢。一般來說,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時間短,無法擁有良好的信譽,且業務新、市場前景不明朗,因此為了規避風險,投資者往往“逆向選擇”風險較低的大型傳統企業,而那些科技型中小企業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資金投入。這將使得像物聯網這樣具有高風險的新興產業得不到充分的資本投入。

    針對客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作為宏觀經濟的調節者,政府有必要通過建立健全推動科技創新的激勵機制和風險轉移、補償機制,調節市場經濟中的各種利益關系,尋求經濟運行的優化和資源的有效配置。而稅收政策的制度安排是實現上述目標,鼓勵引導各類風險資本進入新興產業的不二選擇。

    (三)基于制度經濟學理論

    制度對經濟發展的作用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制度創新本身就是一種生產力;而另一方面,有效的制度可以降低技術進步和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交易成本,從而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從宏觀層面來看,制度能促進一國經濟發展,主要表現為一國有效的制度環境及制度能減少交易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了社會經濟活動的交易成本。從微觀層次來看,制度能促進一國經濟發展,主要表現為有效的制度能解決激勵和約束兩大市場經濟中的基本問題。因此,政府積極探索、制定、理順有利于新興戰略產業,特別是物聯網產業健康發展的新的稅收制度與政策,必將進一步推動物聯網建設和發展,進一步解放生產力。

    三、我國現有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目前沒有專門針對“物聯網”產業建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但物聯網產業作為一新興產業,產業鏈中的部分企業具有高科技特征,現有的一些法定稅收優惠、產業稅收優惠和專項稅收優惠政策,如技術開發、轉讓等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軟件企業和技術先進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創業風險投資、科技孵化企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等,對物聯網技術開發和應用服務開展事實上也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但由于現有的一些政策缺乏針對性,難以發揮很好的作用。

    (一)物聯網是一個創新產業,現有稅收政策并不能作用到關鍵環節

    物聯網作為一個創新的概念,它包括應用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而所有的技術創新、服務創新都是以應用創新為引導,同時又是因應用創新的存在而存在的。也就是說,傳感技術、數據傳輸、數據處理、數據運算、技術服務等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都是因為有了應用創新才得以創新的,即有了應用創新后,才有其他環節的各種創新。因此,稅收政策扶持的首要對象是應用創新。然而應用創新本身在現有稅收優惠政策體系中無法認定為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其企業也無法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因此,現有稅收優惠政策無法很好地作用到關鍵環節,也無法發揮其最大作用,需要出臺針對物聯網創新特點的稅收優惠政策,找準優惠的著力點,促進物聯網產業快速發展。

    (二)物聯網產業是一項綜合性的產業,現有稅收政策難以發揮自動調節作用

    物聯網產業鏈包括應用解決方案、傳感感知、傳輸通信、運算處理等環節,每一個物聯網產品或物聯網項目都包含了這四個環節的產品和技術。作為物聯網的最終產品,它既不是某一個具體產品,也不是某一項或多項技術,它是多種產品、多種技術的綜合工程。所以,各個環節的不同企業享受不同的產業稅收政策,可能造成不同環節的稅負不均,不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因此需要出臺針對物聯網產品這一特征的稅收優惠政策,才能更好地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促進物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

    (三)物聯網產品是全新的產品,現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前置條件限制了稅收政策及時發揮作用

    現有政策中需要一些前置條件,如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須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6%。這對新興的物聯網企業來講幾乎是遙不可及的。即使能夠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至少到第四年才能享受高新企業優惠稅率的政策,而此時物聯網企業已經過了發展初期最困難的時期。又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70%以上,同樣對起步階段的物聯網企業不能及時發揮政策扶持作用,同時這一條件對現有企業轉型為物聯網企業并沒有吸引力。

    (四)現有稅收政策缺少對物聯網產品消費環節的政策支持,難以有力拉動物聯網產業的發展

    物聯網發展初期是以政府引導促進、重點應用示范為主導,帶動產業鏈的形成和發展,企業應用、行業應用是物聯網發展的重點。因此,鼓勵企業、行業應用物聯網產品是促進物聯網發展的有效手段,稅收政策引導能有效促進需求,推動物聯網企業、行業對相關產品的消費。目前的各類稅收優惠政策中,除所得稅法規定對投資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外,幾乎沒有其他投資類稅收優惠政策。因此,為鼓勵企業、行業對物聯網產品的投資或使用,需要適當增加投資或消費物聯網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現有稅收政策體系缺少對創新示范區的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有效促進產業集聚

    產業集聚的本質是把性質相同的中小廠商集合起來對生產過程的各個階段進行專業化分工,實現作為巨型企業特征的規模經濟。通過優化人才、資本、政策和服務環境,加快集聚物聯網企業,鼓勵建立物聯網產業聯盟,培育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完整配套能力的企業集群,是產業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物聯網在發展初期,必須通過產業集聚建立一個具有示范效應的實驗區,加速物聯網產業的發展,通過示范效應,帶動相關產業和其他地區的發展。因此,政府應適度給予物聯網示范區或實驗區一些特殊的稅收優惠,通過一些政策差別,營造特定區域的競爭優勢,從而起到鼓勵扶持的作用。

    在被調查的42戶企業中,已享受

    稅收政策的僅16戶,占38%,主要包括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稅率、軟件產品超稅負即征即退、軟件企業所得稅減免等,其中新成立的物聯網企業僅有2戶軟件企業因被認定為“雙軟”企業而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可見,對全新的物聯網企業來講,享受現有的稅收優惠政策非常困難。

    四、支持物聯網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

    針對我國物聯網建設發展中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現有稅收政策的不足,我們認為要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最大程度地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變,應在現有政策基礎上,提高稅收政策的針對 性和有效性,切實解決物聯網建設發展中的瓶頸。需要在現有政策享受的范圍的擴大和在享受政策的條件簡約化上下功夫,同時新增一些更具有針對性的政策,以盡快形成較為完善的稅收政策支持體系。

    (一)完善現有稅收政策,大力支持研發、人才培養引進和技術成果轉化

    在物聯網產業鏈中,各個環節都需要有關鍵技術的突破,發揮稅收政策的杠桿作用,促進相關企業的技術創新和應用創新,對物聯網產業發展具有極大推動作用。

    1 在鼓勵技術研發投入方面。(1)在較大范圍內實行加速折舊或攤銷辦法。對工業企業使用的機器設備進行等級劃分,適當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對無形資產實施一次性扣除,使企業盡快收回成本,增加科技投人。(2)加大對“物聯網”企業基礎研發創新的支持力度。允許企業、研發機構沖銷基礎研發以及與基礎研發相關的資本性支出(如購買相關的儀器設備、建造實驗室等),即使新企業沒有經常性利潤可以沖抵,也可將其基礎研發支出作為當期支出,虧損向后結轉。(3)對物聯網企業使用物聯網公共設計平臺費用視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鼓勵運用公共設計平臺,提高技術研發效率。(4)對科研機構及高等院校對物聯網技術領域的研發投入實施更為積極的稅收政策。一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用于改善研究開發條件的投資部分,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可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就其余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擴大捐贈優惠的范圍,鼓勵社會各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發展,只要接受捐贈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且運行規范,對捐贈人的捐贈給予所得稅優惠;三是社會力量對非關聯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發經費資助或基礎設施建設資助支出,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或部分扣除。

    2 在促進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方面。(1)對領軍型人才的引進和投入。建議以股權激勵、技術入股等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的,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當擴大對科技研發人員技術成果獎勵的個人所得稅的免稅范圍;對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設計人員的獎勵,經批準,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從事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海外留學生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計算個人應納所得稅額時,可按享受附加費用扣除。(2)對技術型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建議對高科技人才的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收入,參照企業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一定額度內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兼職從事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取得的收入,減征或免征個人所得稅。(3)對技術人員和技術性操作人員的培訓。建議對物聯網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提高稅前扣除標準,或對員工的教育、培訓費用全額予以稅前扣除,鼓勵企業對職工的在職教育與培訓。

    3 在促進研發技術成果轉化方面。(1)擴大“四技”收入免稅范圍,對企業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或與物聯網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得的收入,均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將投資抵免這一稅收激勵政策納入技術轉讓環節,對企業單位、科研院所從事技術引進、吸收等方面的設備投資、技術投資的部分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抵免企業所得稅,加速應用研發創新成果轉讓。(2)對符合創新條件的技術設備投資實行稅收抵免,即對符合創新條件的企業,對其技術先進的設備投資給予稅恢抵免,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為企業科技再投資創造條件。同時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新型企業成長,鼓勵以技術投資入股,建議對引進物聯網技術進行規模化生產的創業孵化、創新服務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無形資產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二)適當擴大政策的適用范圍,加大吸引風險資本投資力度,鼓勵現有物聯網企業對物聯網建設發展相關設施的投入

    1 在吸引風險投資投入方面。由于目前物聯網產業發展僅處應用創新、產業形成的初期,且需高投入,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除需政府大規模對公共管理服務應用的投入外,稅收政策應引導社會資本、民間資本的投入。建議擴大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即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將物聯網企業視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同樣享受相關政策,以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對物聯網產業的投資。

    2 在鼓勵物聯網企業加大相關設施的投入方面。一是對投資重點實驗室、信息網絡、技術研發中心的企業,其相關費用予以一次性稅前列支;二是對購入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資產用于物聯網項目建設,給予3~5年免征房產稅的稅收優惠;三是對于中小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轉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暫緩征收所得稅。用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個人股份部分,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以建立國家級物聯網產業試驗園區為載體,推進產業集聚,促進物聯網企業集成創新

    產業集聚有利于外部規模經濟的發揮,促進產業的快速發展。為了形成物聯網產業應用試點和技術集群,形成物聯網產業分工集群,加快物聯網產業發展,建議在物聯網創新示范區的基礎上,建立國家級物聯網產業試驗園區,以區域性政策為試點,吸引產業集聚,以產業試驗園區帶動整個產業的快速發展。一是對進入園區的物聯網核心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園區內物聯網企業中涉及軟件產品和集成電路的企業均實行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的即征即退;三是對物聯網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園區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四)通過稅收政策加速物聯網產品市場的培育與發展

    1 在促進應用示范方面。建議將應用示范工程的支出作為費用一次性稅前扣除。

    2 在擴大市場有效需求方面。(1)企業購進物聯網產品均可按電子產品人固定資產,縮短折舊年限,對購入物聯網產品、項目的相關費用也列入增值稅抵扣項目等。(2)比照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超稅負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對“物聯網”一定范圍內的產品或服務項目,如技術咨詢、服務、軟件維護等參照技術轉讓的稅收優惠政策或比照軟件企業超稅負部分即征即退等。

    [參考文獻]

    [1]itu(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nternet reports 2005[r],the intenaet of things,2005

    [2]路世昌,樊星,邵良杉,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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