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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合理采伐森林,及時更新采伐跡地,恢復和擴大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森林采伐更新要貫徹"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林業的建設方針,執行森林經營方案,實行限額采伐,發揮森林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三條全民、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個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
第四條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撫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產林改造。
第五條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時,除提交其他必備的文件外,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部隊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農村集體、個人還應當提交基層林業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標。上年度進行采伐的,應當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驗收合格證。
第六條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核發,按森林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授權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應當有書面文件。被授權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單位,應當配備熟悉業務的人員,并受授權單位監督。
國營林業局、國營林場根據林木采伐許可證、伐區設計文件和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向其基層經營單位撥交伐區,發給國有森林采伐作業證。作業證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對用材林的成熟林和過熟林實行主伐。主要樹種的主伐年齡,按《用材林主要樹種主伐年齡表》的規定執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內未列入樹種的主伐年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條用材林的主伐方式為擇伐、皆伐和漸伐。
中幼齡樹木多的復層異齡林,應當實行擇伐。擇伐強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積量的40%,伐后林分郁閉度應當保留在零點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風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擇伐強度應當適應降低。兩次擇伐的間隔期不得少于一個齡給期。
成過熟單層林、中幼齡樹木少的異齡林,應當實行皆伐。皆伐面積一次不得超過五公頃,坡度平緩、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擴大到二十公頃。在采伐帶、采伐塊之間,應當保留相當于皆伐面積的林帶、林塊。對保留的林帶、林塊,待采伐跡地上更新的幼樹生長穩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頃應當保留適當數量的單株或者群狀母樹。
天然更新能力強的成過熟單層林,應當實行漸伐。全部采伐更機關報過程不得超過一個齡級期。上層林木郁閉度較小,林內幼苗、幼樹株數已經達到更新標準的,可進行二次漸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積量的50%;上層林木郁閉度較大,林內幼苗、幼樹株數達不到更新標準的,可進行三次漸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積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積的50%,第三次采伐應當在林內更新起來的幼樹接近或者達到郁閉狀態時進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頃應當健壯母竹,不得少于兩千株。
第九條對下列森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庫、湖泊周圍山脊以內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內的森林,干渠的護岸林。
(二)大江、大河兩岸一百五十米以內,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兩岸五十米以內的森林;在此范圍內有山脊的,以第一層山脊為界。
(三)鐵路兩側各一百米、公路干線兩側各五十米以內的森林;在此范圍內有山脊的,以第一層山脊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內的森林。
(五)生長在坡陡和巖石地方的森林。
第十條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的更新采伐技術規定,由林業部會同有關部門規定。薪炭林、經濟林的采伐技術規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幼齡林、中齡林的撫育采伐,包括透光撫育、生長撫育、綜合撫育;低產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體辦法按照林業部的有關技術規程執行。
第十二條國營林業局和國營、集體林場的采伐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林木采伐許可證和伐區設計進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遺棄應當采伐的林木。
(二)擇伐和漸伐作業實行采伐木掛號,先伐除病腐木、風折木、枯立木以及影響目的樹種生長和無生長前途的樹木,保留生長健壯、經濟價值高的樹木。
(三)控制樹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護幼苗、幼樹、母樹和其他保留樹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樹株數保存率應當達到60%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長度二米以上,小頭直徑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運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過十厘米。
(五)伐區內的采伐剩余物的藤條、灌木,在不影響森林更新的原則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燒、堆集或者截短散鋪方法清理。
(六)對容易引起土沖刷的集材主道,應當采取防護措施。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采伐作業,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森林采伐,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對采伐作業質量組織檢查驗收,簽發采伐作業質量驗收證明。驗收證明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森林更新
第十四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優先發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進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結合的原則,在采伐后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必須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第十五條更新質量必須達到以下標準:
(一)人工更新,當年成活率應當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應當不低于80%.
(二)人工促進天然更新、補值、補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到達人工更新的標準;天然下種前整地的,達到本條第三項規定的天然更新標準。
(三)天然更新,每公頃皆伐跡地應當保留健壯目的的樹種幼樹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勻度應當不低于60%.擇伐、漸伐跡地的更新質量,達到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未更新的舊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林中空地、水濕地等宜林荒山荒地,應當由森林經營單位制定規劃,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條人工更新和造林應當執行林業部的有關造林規程,做到適地適樹、細致整地、良種壯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適時撫育。在立地條件好的地方,應當培育速生豐產林。
第十八條森林更新后,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組織更新單位樹更新面積和質量進行檢查驗收,核發更新驗收合格證。
第四章罰則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條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一)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單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產量超過采伐許可證規定數量5%的;
(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不按批準的采伐設計文件進行采伐作業的面積占批準的作業面積5%以上的;集體所有制單位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時,不符合采伐質量要求的作業面積占批準的作業面積5%以上的;
(三)個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采伐數量、地點、方式、樹種,采伐的林木超過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條盜伐、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不便計算補種株數的,可按盜伐,濫伐木材數量折算面積,并根據森林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處罰原則,責令限期營造相應面積的新林。
第二十一條無證采伐或者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數量的木材,應當從下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或者采伐指標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國營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自檢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糾正的,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材木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
(一)未按規定清理伐區的;
(二)在采伐跡地上遺棄木材,每公頃超過半立方米的;
(三)對容易引起水土沖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護措施的。
第二十三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條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20**]11號令,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培育種植、采伐利用、林木(林地)管理和林木經營、加工、運輸活動,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直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建設需要和全縣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建設完備的林業生態體系和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為目標,不斷增加對林業的投入,提高林業科技水平,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保護好現有林木,常久不懈的開展植樹造林活動,鼓勵發展林木經營加工,確保全縣林木資源不斷增長和有序永續合理利用,加快全縣林業產業化發展步伐,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
第四條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縣域內的林木(林地)的管理和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林業管理工作站負責本鄉鎮區域內的林木(林地)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林木(林地)管理
第五條林木,包括集體或單位和個人所有的各類樹木。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苗圃地和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縣域內的林木(林地)資源調查、權屬認證和林權證發放工作,并建全林木(林地)資源檔案。
第六條集體、單位、企業所有的林木(林地)和個人通過合法手續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調查核實,確認所有權,核發林權證。
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使用集體所有的林地的單位和個人,要向縣林業主管提出登記申請,核發林權證,確認林地使用權。
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
第七條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在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后,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縣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工程建設確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征占單位依法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手續,并由征占單位按有關規定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三章林木保護
第九條縣林業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林政稽查隊伍、基層護林組織建設,并督促擁有林木(林地)的基層單位和村委會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
第十條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林木巡護專業隊、林木病蟲害測報防治專業隊、林木生長管理技術服務專業隊建設。各鄉鎮政府要設立林業站,各村要設立護林員。其主要職責是:推廣林木管理技術,落實防火和病蟲害防治措施,巡護林木,制止破壞林木資源的行為,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委托處理破壞林木資源的案件。
第十一條林木防火實行轄區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成立林木防火指揮部。林木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鎮府也要成立林木防火指揮部,逐級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本縣林木防火期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防火需要,可以延長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火期,規定林木防火期,劃定林木防火區。
第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和縣有關技術部門要通力協作,加強林木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林木植物檢疫工作。林木病蟲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采取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組織實施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林木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應急治理措施,在發生林木病蟲害疫情地區劃定疫區和受威脅區,在疫區內要設立林木植物檢疫檢查站,封鎖和控制疫情傳播。
第四章植樹造林
第十四條經過二至三年的努力,全縣實現人均百株樹,年增千元的目標;林木覆蓋率的最低目標為百分之三十。縣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縣林業發展總體規劃,結合區域特點,編制植樹造林規劃和年度計劃,下達植樹任務,報縣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植樹造林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黨政機關、社會團體、農村、學校、部隊每年都要組織適齡公民開展義務植樹活動,按照有關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計劃規定的數量、質量、時限完成植樹任務。
第十六條宜林地范圍包括:散閑地及廢棄土地、村旁摞荒地、冷耕地、沙化土地、窯廠廢棄地、坑塘、墓地、鄉級兩側的路間路溝,農田林網等。要堅決保護好基本農田。
第十七條縣鄉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應積極鼓勵利用外資和社會資金造林育林;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企業主、境外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干部職工等,都可采取承包、租賃、購買、股份合作、聯營等形式,在縣域內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樹造林,并切實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其它合法權益。
未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一致,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十八條參與國家、省級項目工程植樹造林的營林者,應當嚴格按項目工程的標準造林、管林、護林,成活率、保存率達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補植。拒絕補植或補植后仍達不到標準的,停止兌現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林木采伐
第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采伐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包括下列林木:
1、集體或單位所有的林木;
2、個人通過拍賣、承包、租賃等形式獲得的農田林網和河渠道路兩側的林木、成片的用材林和經濟林,以及閑散廢棄地、坑塘、場院、墓地、村莊四旁的林木;
以上范圍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個人所有的房前屋后的零星樹木可不申請采伐證。
縣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需采伐所轄林木時,要與縣林業主管部門共同按有關法規辦理。采伐林木必須使用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二十條采伐許可證必須由林木所有者或者經營管理者(包括個人和法人)申請辦理。
第二十一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和期限進行采伐,并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要對所轄村莊的林木做出采伐更新規劃,進行有序采伐更新,保持村莊綠化。
第六章林木經營、加工、運輸
第二十三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的,必須取得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對未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擅自營業。
第二十四條我省列入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管理的有原木、鋸木、竹木、小桿、木片;半成品有門窗口料、床板、包裝箱、板;大宗制品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細木板、貼面板和各種裝飾材料和各種家具等。
第二十五條申請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應當提交申請書及下列資料:
1、有合法的木材來源渠道;
2、有與經營、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3、經營、加工者作出的承諾書;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縣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并逐級報設區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之日起15日內,決定核發或者不予核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決定不予核發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木材經營、加工者應依照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不得收購、經營、加工非法采伐和來源不明的木材。
第二十八條運輸木材必須依法申辦木材運輸證。起運地在本縣區域內的,必須向本縣林業部門申請辦理木材運輸證。對出入縣域未辦理運輸證件的,縣林業主管部門應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條列入木材運輸證管理的木材是指原木、鋸材、竹材、小桿、木片;半成品是指門窗口料、床板、包裝箱板;大宗制品是指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細木板、貼面板及各種裝飾材料和各種半成品家俱。
第三十條申請木材運輸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2)檢疫證明;符合前款條件的,縣林業部門應當當場發給木材運輸證。
第二十一條向外省運輸木材的,必須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運輸木材的,必須辦理《省內木材運輸證》,運輸證由起運地的省級林業部門委托單位和縣林業主管部門辦理;一車一證,證貨相符,全程有效;不準涂改、買賣、轉讓或重復、過期使用。
沒有木材運輸證的不得從事木材運輸活動。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的,按濫伐林木追究責任:
1、集體組織未辦采伐證或雖辦采伐證但未按采伐證的規定采伐林木的;
2、農民個人應辦采伐證而未辦采伐證或雖辦理采伐證但未按采伐證的規定采伐林木的;
3、林木權屬發生爭議,在爭議解決以前,一方擅自采伐林木的;
4、集體、個人未辦理采伐證而將林木出售,購買方又未辦采伐證而砍伐林木的,買賣雙方均按濫伐林木追究責任;
5、采伐工具持有人砍伐未取得采伐證的林木按濫伐林木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的,按盜伐林木追究責任:
1、私自砍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林木據為己有的;
2、未取得采伐證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的國家和集體林木的;
3、采伐工具持有人受雇參于盜伐林木的。
第三十四條盜伐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林業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到5倍的罰款。盜伐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林業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濫伐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林業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濫伐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林業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盜伐、濫伐林木和故意毀壞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林業部門依法處罰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條第六款進行處罰。
對不經縣林業部門審批,造成盜伐、濫伐林木的組織、策劃、煽動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非法收購木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非法經營、加工木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和河北省人民政府11號令規定進行處罰。
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加工木材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為非法運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并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由縣林業部門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并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關鍵詞:濫伐林木、犯罪構成、濫伐林木罪、
一、濫伐林木罪的概念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代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刑法第345條第2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據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第4款規定:“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本罪為刑法修訂以前,1979年刑法固有的罪名,附屬刑法中對濫伐行為亦規定了相應的刑事罰則。由于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現象日益惡化,使得森林的可持續管理問題成為全球的環境熱點問題之一。為突出立法者對森林資源加大保護力度的宗旨,我國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有關森森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諸如1979年《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實施細則》等,但是,在刑法典頒行前,這些規定均未能有效的抑制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蔓延。尤其是在一些偏遠地區或林區,隨意砍伐森林和各種林木的行為屢禁不止,致使濫伐林木、毀壞森林資源的案件時有發生,森林保護刑事立法嚴重滯后及期自身存在的缺陷,是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之一,刑法典為更加適應打擊盜伐、濫伐林木行為的需要,在1979年刑法第128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刑法于第345條第2款,對原有的濫伐林木罪進行了修正的增訂。一是改變以往將盜伐林木和濫伐林木罪混列于一個法條的立法模式,結合盜伐林木和濫伐林木各自的行為特征,采用兩款同列于一個法條的形式,分別規定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兩個罪名,以及不同的量刑單位,同時明確了單位構成本罪的刑事責任,并對單位實行兩罰制;二是將原有的“情節嚴重”要件替之以“數量較大”的結果要件,并增加了“數量巨大”的結果加重要件;三是調整法定刑的幅度。對一般犯濫伐林木罪的,增加了管制刑;同時還增訂了一個量刑幅度及一個從重處罰情節,對濫伐林木數量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作為本罪的從重情節加以處罰。刑法在森林資源保護方面的改進,為實踐中確定濫伐林木罪提供了較為詳細、具體的依據。
二、濫伐林木罪的構成要件
(一)、濫伐林木罪的客體特征
濫伐林木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林木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根據《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凡采伐林木的都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但采伐竹子和不是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以及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自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同樣適用上述審核程序。在未履行上述審核程序的情況下實施的濫伐行為,就是對林業資源管理制度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森林和其他林木,而且應限定為本單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或其他單位或非本人所有的,以及個人種植的零星林木也不屬于本罪的對象。作為本罪對象的森林或者林木資源的權屬問題,是決定采伐行為性質的關鍵所在。修訂后的《森林法》規定:森林資源性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性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國有企事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集林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集體或者是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成包后種植的林木規成包的集體或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又根據《解釋》的規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以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處罰。
(二)、濫伐林木罪的客觀特征
濫伐林木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1)違法要件。構成本罪必須以行為具有違法性為前提條件,即違反森林法及其他森林保護法規的有關禁止性規定,具體是指導違反采伐林木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在批準的范圍進行采伐的法律規定。我國現有保護森林的法規均規定。任何林木,不論屬于國家、集體所有,還是屬于個人所有,都不能任意采伐,而應由有關部門根據森林和其他林木生長狀況,決定是否可以采伐以及如何采伐。(2)行為要件。本罪客觀上的具體表現方式為:濫伐林木的行為,即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主要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無證濫伐”的行為。主要是指導“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而任意采伐的行為”,即所謂沒有經有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它有權批準采伐的主管部門(比如鐵路部門對護路林有批準權)的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而擅自砍伐單位和本人所有或所管理的林木。二是“有證濫代”的行為。是指“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或本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即所謂雖有有關部門批準采伐并核發的采伐許可證,但違背了許可證上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和方式等進行的采伐行為。需要明確的是,違背采伐許可證上規定的四項內容,一般來說,并不要求違背上述四項的全部,只要違背上述其中一項,即可視為濫伐林木的行為。《森林法》規定,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的方式;特種用途林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凡違背采伐許可證上規定的方式采伐,即屬濫伐林木的行為。在林木所有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實施的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為收購木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行為;濫伐自然保護和城市園林部門管理的樹木的行為等,亦屬濫伐林木的行為,僅把濫伐林木的行為視為“雖經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采伐規定任意采伐的行為”,是不全面的。因為,濫伐也可以是不經主管部門批準任意采伐的行為。
(3)數量要件。行為人濫伐林木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方可構成本罪,此為構成本罪的必備條件。所謂“數量較大”,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和有關避開法解釋的規定,“數量較大”的起點是。在林區濫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侏,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林木的數量,一般以立木材積計算,立木材積即立木蓄積,其計算方法是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幼樹是指導生長在幼齡階段的樹木。在森林資源調查中,樹木胸徑大5cm以下的視為幼樹,以“株”為單位進行統計。超計劃采伐而構成濫伐的林木數量,應根據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差額以上計算。至于“相當于上述損失”的問題,刑法和《解釋》都未作出具體的說明,但是《解釋》中規定,將數量接近上述標準,又具備一定情節的行為,應視為達到數量較大,并應視為犯罪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指:為首組織、策劃、煽動濫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濫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一貫濫伐屢教不改的;濫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其他盜伐情節嚴重的行為。這些行為皆屬于“相當于上述損失”的內容。關于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城市園林管理其他林木的行為。由于自然保護區森林和城市園林管理的其他林木所處的特定地域,決定了這一地區森林資源和林木保護的特殊價值及其所有權的專屬性,如果濫伐這一特定地區的林木,其社會危害性遠比在一般的林區或非林區濫伐要重。因此,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的濫伐自然保護區和城市園林部門管理的樹木,不僅不受砍伐林木數量的限制,還要從嚴懲處。對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應以本罪論,而不必局限于濫伐的數量要求。
(三)、濫伐林木罪的主體特征
濫伐林木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單位濫伐林木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單位既可以是林業部門本身或者其所屬的單位,也可以是其他任何所有權性質的或合伙的對森林或者林木資源具有所有權的單位。
(四)、濫伐林木罪的主觀特征
濫伐林木罪的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故意的形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直接故意的內容表現為,明知濫伐行為會侵害國家的林業管理活動,卻故意實施這種行為,以追求其行為對法律所保護的客體受到侵害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的內容,主要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濫伐行為是違反《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并發生破壞森林資源的結果,而對這種結果采取放任的態度。也就是說,行為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采取聽之任之,莫不關心的態度。但是,無論濫伐林木罪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內容。如果由于過失違章錯伐不應砍伐的林木,則不能構成本罪。出于過失的錯伐;主要是指濫伐林木的直接實施人,或者不懂得林業管理制度;或者主管人員沒有交代采伐的要求,因而出現沒有按照采伐許可證上批準的采伐區域、方式、樹種等要求進行采伐,而導致亂砍濫伐的情況。對于這種過失心理支配下的錯誤行為,應由林業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或按森林法等有關森林保護的法律規定給予民事的或行政的處罰,一般不以濫伐林木處罰。如果情節比較惡劣,造成的后果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則應視為構成罪,而不構成本罪。至于行為人或者單位濫伐林木的目的是為了私人占有、營利圖財,報復護林人,還是單位集體受益等,均不是本罪構成的因素。
三、濫伐林木罪的認定
(一)、濫伐林木罪與非罪界限的認定
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相同,都是以數量的大小作為衡量是否構成犯罪的主要示準,至于數量較大的標準,目前應以《解釋》第2條規定為根據,即在林區濫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濫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株、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的。由于我國各地區發展的差異,各地方可以參考上述所規定的數額標準,確定本地區濫伐林木罪的數量標準。《解釋》第5條來規定,濫伐林林接近上述數量,且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也應視不達到上述數量標準,并按照犯罪對待。這些情節是:為首組織、策劃、煽動濫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較大,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濫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一貫濫伐屢教不改的;濫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其他濫伐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不僅達到規定的數量標準,還具備以上情節的,則應按照濫伐林木的罪從重處罰。也就是說,本罪原則上應以數量的大小為衡量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但如果濫伐林木行為具備了數量標準以外的其他濫伐情節,即使其濫伐林木的數量不足以構成犯罪,也應以濫伐林木罪論處。反之,濫伐林木的數量既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數量標準,濫伐林木的行為又不具備上述濫伐林木情節的,不應以濫伐林木罪論處。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到群眾性哄搶林木的事件,對于這類事件應本著教育多數、打擊少數的政策精神妥善處理,主要打擊的對象應是首犯、主犯和屢教不改的慣犯以及教唆犯,因而,在群眾性哄搶林木的事件中應區別對待,只對其中參與哄搶林木情節嚴重的、符合上述打擊范圍的人員、具備濫伐林木罪構成要件的,以濫伐林木罪處罰;對于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進行批評教育。但對于有些單位或組織,打著為本單位謀福利的名義,在未得到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組織本單位成員擅自砍伐本單位所有的林木,造成大面積林木毀壞的結果的,對該單位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應以濫伐林木罪處罰,其他參與濫伐林木行為的成員,應進行批評教育,而不一概以犯罪論處。例如,某大隊黨支部書記黃某,以“籌辦自來水經費”為名,擅自決定拍賣林木,并親自帶頭上山砍伐本大隊集體所有的林木,直到司法機關出面干涉時,已經砍伐中、幼林1400多株,材積30多立方米。從這一集體濫伐行為的性質和結果上看,已構成了濫伐林木罪,但不應追究全體參與濫伐林木者,而應對直接領導和起帶頭作用的黃某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濫伐林木罪與其他犯罪界限的認定
(1)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界限
盜伐林木罪,是指擅自砍伐國家、集體所有(包括本人承包或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用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等,數量較大的行為。雖然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都是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實施的侵犯國家保護森林資源的管理制度的行為,并且都對森林和其他林木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但實際上,本罪與盜伐林木罪在構成材件上,具有明顯的差別,主要反映為:
其一,犯罪對象不同。兩者犯罪對雖都是森林和其他林林,但于具體內容上卻有分別。在本罪中行為人濫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或者采伐權的森林和其他林木;而盜伐林木罪中行為人盜伐的對象則是既無所有權也無采伐權的森林和其它林木。從林木所有權的性質上區分,根據《森林法》第27條規定:“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執行。”由此可知,個人承包林木的所有權有兩種形勢,即承包個人所有或國家、集體所有。如果承包人本人擅自砍伐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承包林木,應視為盜伐林木罪。根據《解釋》第1條規定,明知林木權屬不清,在爭議未解決前,擅自砍伐林木,情節嚴重的,應確定林木權屬,分別具體情況,按盜伐林木罪或濫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責任;林木權屬難確定的,按濫伐林木罪處罰。這講一步說明,認定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標準不同,擅自砍伐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或本人或他人依法承包經營管理的國家、集體所有的森林的,應定盜伐林木罪;反之,如果林木的權屬系為自有林木,即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林木,如屬于集體所有的林木、國家所有但由某國營林場管理的林木,以及本人所有的自留山上的林木。行為人進行砍伐的,則構成本罪。
其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與盜伐林木罪在客觀上存有實質性的區別,濫伐林木行為以違反森林為前提,客觀行為包括有采代許可證而不按照其規定要求的采伐行為,以及無證任意采伐具有所有權的采伐森林或林木的行為;而盜伐林木行為則純屬是無采伐許可證的采伐行為,行為人是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機關不知的情況下,私自秘密采伐不具有所有權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盜伐林木行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質。
其三、犯罪主要觀方面不同。本罪與盜伐林木罪的主觀罪過形式上雖者屬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存有差別。本罪主觀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雖然不希望造成森林損害結果的發生,但是又不設法防止,而采取聽之任之、漠不關心的態度。然而,無論本罪主觀罪過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其主觀內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盜伐林木罪可能是自用、銷售營利、轉送他人或轉歸單位所有,等等但不影響盜伐林木的罪的構成。
此外,本罪與盜伐林木罪除了上述犯罪構成要件上顯著不同外,在其他方也存有差異。一是作為定罪的林木數量標準不同。本罪的數量標準低于盜伐林木罪,根據《解釋》規定的衡量標準,構成本罪的數量起點是:在林區濫伐林木的一般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米或幼樹500—120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樹250—600株;而構成盜伐林木罪的數量起點為:在林區盜伐的一般掌握在2立方米—5立方米或幼樹100—250株;在非林區盜伐一般掌握在1立方米—2.5立方米或幼樹50—125株。二是法定的量刑單位不同和刑罰的輕重不同。刑典第345條對本罪規定了兩個量刑單位,這兩個量刑檔次雖與盜伐林木罪前兩個量刑單位量罰相同,但由于兩罪的起刑點有別,所以,其內在的刑罰強度具有質量上的差別。所不同的是,該條對盜伐林木罪還規定了第三個量刑單位,即對盜伐林木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以較重的刑罰;而對本罪無此規定。通過以上兩點區別,可以看出刑法對構成盜伐林木罪的數量要求低于本罪,而且于量刑卻高于本罪,這說明盜供林木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遠遠超過本罪。
(2)本罪與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界限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指導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兩罪之間在犯罪構成上具有明顯的區別:
其一,犯罪客體沒。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林木資源的保護和客理制度,即主要侵犯的是森林采伐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對象是本單位所有的或管理的、或者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正常管理活動,主要是許可證發放的管理活動。
其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兩罪都表現為違反了森林法的有關規定,且客觀行為都于采伐許可證有關,但本罪客觀上屬于無林木采伐許可證或不按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要求采伐林木的行為;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違法發放或越權發放采伐許可證的行為。二者行為的具體內容是不同的:前者的行為方式表現為,違反有關森林保護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許可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而后者的行為則是表現為,實施了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為,并發生了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結果。
其三,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則系特殊主體,即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非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但是并不是所有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都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有林業主管部門中行使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職權的工作人員,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其四,犯罪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上表現為故意。1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而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主觀罪過形式則比較復雜,就該罪的性質而言,行為人的主觀罪過不可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那么則可能與濫伐林木者或單位共同構成濫伐林木罪。因此,對于,超越批準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人主觀上一般是明知的,但對于其行為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危害結查,行為主觀上則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對于故意而言,一般是放任的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或必然發生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危害結果,而仍然實施的行為,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對于過失而言,則既可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行為可能會發生致使森林資源遭受嚴重破壞的危害結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森林遭愛嚴重破壞的結果。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生態優先的原則。要嚴格限定在人工商品林內,嚴禁借機采伐天然林或生態公益林,嚴禁破壞生態環境的采伐、集材和更新方式。
2、堅持按計劃采伐的原則。嚴禁超計劃、超范圍、超蓄積、超出材量采伐。
3、堅持重點的原則。采伐要以提高森林質量和森林功能,實現森林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重點保障人工中幼齡林撫育和我縣八十年代初承包造林大戶等非公有制造林者采伐林木的需求。
二、試點的對象
采伐對象為人工林撫育間伐,成過熟人工商品林采伐更新,刺槐成過熟林采伐更新。采伐樹種為刺槐、華山松、油松、泡桐、楊樹類等。
各采伐樹種的主伐年齡為:刺槐、泡桐、楊樹21年以上,松類41年以上。
三、采伐方式
已達到成過熟年齡的人工用材林可以實行小面積皆伐。除過成、過熟刺槐林外,其余樹種小面積皆伐伐塊面積不得大于5公頃,伐塊間至少要留30—50m寬的保留帶。成、過熟刺槐林嚴禁采用擇伐方式進行采伐。撫育間伐要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程進行。幼林的透光撫育,要求郁閉度不低于0.9,采伐強度低于株數的40%或蓄積的30%,生長撫育要求郁閉度不低于0.8,采伐強度低于株數的30%或蓄積的20%。
四、采伐申請
國有、集體、個體人工商品林采伐要根據下達的采伐計劃,向縣林業局提出書面采伐申請書。集體、個體采伐者的申請書經所在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加注意見蓋章后,連同林木權屬證明一并報縣林業局。縣林業局將國有、集體、個體采伐申請審查合格后,安排有資質的林業勘察設計單位進行采伐作業設計。
五、采伐作業設計
國有、集體、個體采伐作業面積在兩公頃以上的,由丙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設計單位進行采伐作業設計;國有、集體、個體采伐面積在兩公頃以下的,由丁級以上資質的林業調查設計單位進行采伐作業設計。
六、作業設計依據
人工商品林采伐作業設計必須嚴格執行原林業部《森林采伐更新管理辦法》、《國有林撫育間伐、低產林改造技術試行規程》,并在本方案確定的采伐對象范圍內進行設計。中幼林撫育間伐要堅持留優伐劣的原則,在進行采伐設計之前,應先行現地調查,應實行打號伐木,堅決杜絕“拔大毛”等不良采伐行為。
七、采伐作業設計的審查
國有林場的采伐作業設計面積50公頃或采伐蓄積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市林業局審核批準;50公頃以上或采伐蓄積量超過1000立方米的,由省林業廳審核批準。集體和個體的采伐作業設計由縣林業局審核批準。
八、采伐公示
為增加透明度,接受社會各界監督,采伐作業前,縣林業局要按擬核發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內容對伐塊地點、面積、蓄積、采伐方式向社會公示。
采伐國有林場的林木在林場場部和林木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公示;采伐集體、個體林木在村委會的公示欄上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期滿,若無異議方可按程序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采伐結束后,要將采伐執行情況,再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九、審核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
審核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必須提交的材料:采伐申請書、采伐作業設計批復、林木權屬證明、承包經營者還需提交承包合同書或協議書。國有林場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由市林業局審核發放;集體、個體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由縣林業局審核發放。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時,必須經主管局長批準,由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培訓的發證人員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
采伐者在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之前,除按國家規定標準交納育林基金之外,還需向縣林業局按20元/立方米出材量交納采伐跡地更新保證金。
十、伐區撥交
組織采伐之前,由林木采伐許可證發放機關負責伐區撥交。伐區撥交必須做到林權所有者(或承包者)、作業設計者、采伐者、縣林業局林政及業務主管人員四到場,明確四址界線,填寫伐區撥交單,經四方簽字認定后方可實施采伐。
十一、實施采伐
采伐者持采伐證上山并嚴格按照采伐證及作業設計文件規定的內容實施采伐,禁止由木材經營戶持證上山組織采伐。在采伐中,憑證采伐率必須達到100%,嚴禁超限額、超計劃、超時限采伐。年12月10日全部完成采伐試點作業。
十二、青山檢尺
縣林業局要組織檢尺人員對采伐全過程進行跟蹤。檢尺人員負責對每天采伐的林木進行檢尺登記匯總,并建立青山檢尺臺帳。當采伐面積達到伐塊面積的80%時,暫停采伐,計算蓄積量、出材量,如果兩項指標之一達到采伐證規定的數量時,必須立即停止采伐。為了提高森林資源利用率,梢頭、枝丫等剩余物,應及時運出伐區銷售利用,運往縣外的,應到縣林業局辦理運輸證件。
十三、伐區驗收
國有林場采伐結束后,由市林業局組織人員驗收;集體和個體林木采伐結束后,由縣林業局組織人員驗收。主要驗收實際采伐地點、面積、出材量、采伐方式等是否與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相符,并由驗收人員簽名負責。木材經營者憑驗收單辦理木材運輸證件。
十四、跡地更新
采伐跡地更新必須貫徹適地適樹、良種壯苗的原則,確保采伐跡地的樹種結構得到改善和造林質量得到提高。在采伐當年或次年6月底前必須完成采伐跡地更新任務。
十五、跡地驗收
對采伐跡地,由市、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監督林權所有者及時更新,并負責對其驗收。驗收標準為:當年成活率必須達到85%以上,三年后的保存率必須達到80%以上,對刺槐林采伐跡地一定要加強管護,及時進行撫育,實施人工促進天然更新,其他皆伐林木采取人工造林更新。保證達到驗收標準。對采伐跡地更新驗收合格者,如數退還更新保證金。
十六、木材經營許可
木材經營者必須具備場地和一定數量的資金,方可向縣林業局申請木材經營許可證。申請內容包括場地的地址和面積,既要符合創衛的要求,又要符合消防的條件。資金要有銀行驗資的證明。根據木材經營者的申請,縣林業局進行審核。對審核合格者,通過議標、竟標確定木材經營者。木材經營者與縣林業局簽訂守法經營保證書,交2000元以上保證金后,由縣林業局發給《木材經營許可證》,方可進入林區,在指定的地點,按規定的數量和時間組織收購木材。如一旦違規收購木材,縣林業局有權吊銷其《木材經營許可證》,并取消其木材經營資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七、木材運輸證的核發
出省木材運輸證,在縣林業局開介紹信和查驗單,由市林業局核發,省內木材運輸證由縣林業局核發。辦理運輸證件時,必須提供《木材經營許可證》、采伐證和伐區驗收單。
十八、加強領導
為了認真組織好年人工商品林采伐試點管理工作,縣上成立以縣長任組長,分管縣長任副組長,縣林業局局長、公安局長、監察局局長等相關人員為成員的人工商品林采伐試點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縣采伐試點管理工作。
十九、搞好政策宣傳
縣林業局要利用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及張貼告示等方法,搞好政策宣傳工作。讓社會各界知曉人工商品林采伐的政策,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增加采伐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使采伐管理試點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二十、明確責任
要建立建全采伐管理試點工作目標責任制,縣長和鄉鎮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縣長和分管鄉鎮長以及林業局局長為主要責任人。縣政府與鄉鎮人民政府簽訂采伐管理目標責任書,縣林業局與各實施采伐的國有林場或鄉鎮簽訂責任書,鄉鎮與村集體或個體承包經營戶簽訂責任書,國有林場、村集體、個體承包經營戶與實施采伐的工隊簽訂責任書,層層明確責任,確保采伐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十一、強化監督管理
1、成立采伐監管小組,縣林業局成立采伐監管小組,局長任組長,分管副局長任副組長,業務股、森林公安分局、林政股,各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長為成員。各鄉鎮集體林管護站參與監督與管理,全面負責對采伐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2、監督檢查內容。重點監督采伐證的核發、采伐實施、木材運輸、伐后更新驗收四個環節。對借機進行亂砍濫伐林木,特別是亂砍濫伐天然林等破壞森林資源的案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遷就。對、監督不嚴造成超限額采伐、弄虛作假違規采伐的,除追究直接當事人責任外,還要一并追究監管人員的責任。監管人員要對采伐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督,做到每天監控采伐實施情況,建立工作臺帳,確保不超面積、蓄積和出材。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森林資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見》(*政發〔**〕119號)和大理州森林資源林政管理工作有關要求,為切實加強我縣的森林資源林政管理工作,建立森林資源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林業持續協調健康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建設和培育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為宗旨,增加森林資源總量、提高森林質量、優化結構為主線,堅持嚴格保護、積極發展、科學經營、持續利用的方針,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權管理為核心、資源利用管理為重點、綜合監測為基礎、監督執法為保障的森林資源管理體系,全面提升森林資源林政管理水平,為我縣生態建設、林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標任務
到**年,實現森林資源總量顯著增加,森林質量穩步提高,森林結構進一步優化,森林覆蓋率達到60%,局部地區生態惡化的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年,全面消滅宜林荒山,森林覆蓋率達到65%。重點林區森林生態系統功能明顯改善,產權管理規范、林地管理嚴格、資源利用高效、綜合監測到位、監督執法有力的森林資源管理體系初步建成,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做到生態保護與產業發展并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兼顧,為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的宣傳力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林業局、森林公安分局、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要采取多種形式,充分利用墻報、標語、護林防火宣傳牌進行宣傳。在每年的植樹節、愛鳥周、“朝山”等民俗活動和森林防火期間,采取發放宣傳圖冊、護林防火通知書,派出護林防火宣傳車深入基層進行廣泛宣傳森林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森林資源林政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宣傳破壞森林資源違法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進一步提高全民、全社會保護森林資源的自覺性,營造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的良好社會環境。
(二)加強林政管理隊伍建設,提高林政執法能力
1.完善護林員聘用制度。各鄉鎮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下達的護林員指標,公開招聘護林員,實行一年一聘制,簽訂管護責任合同,劃定管護責任區。建立健全巡山管護監督機制,完善管護考核辦法,加強對護林員的考核管理,實現管護效益的最大化。
2.強化執法培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依法打擊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工作水平。要強化執法人員的理論基礎、法律、法規、程序以及行政辦案等涉林知識培訓,提升林政執法水平,努力建設一支高效、廉潔、作風過硬的執法隊伍。
3.依法行政,規范執法。一是嚴格執行林業行政執法案件公示制度,既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二是實行文書登記制度,規范執法文書的管理。林業行政執法文書由縣林業局統一管理,實行嚴格審核文書發放和核銷制度。要對正常使用文書情況進行監管和審查,規范執法文書,確保辦案質量,杜絕“以罰代批”現象發生。三是建立執法協調機制。通過溝通交流,協調好各執法部門之間的關系,解決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共同執法、合力打擊創造良好的條件。四是對有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嚴格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責任。五是不斷提高執法效能,切實加大執法力度,從重從快從嚴查處各類盜伐濫伐、亂挖濫采、濫捕亂獵、亂墾濫占、無證經營、非法收購、非法移植等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做到發案一起,查處一起。六是對工作積極、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執法成效顯著的執法人員,要給予表彰獎勵;對執法不力、查處率低下的執法人員,要堅決進行調整;對知法犯法、與犯罪分子相勾結的執法人員,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三)加強森林資源監測機構建設和管理
要加強各級森林資源調查規劃和監測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其野外信息采集、監測數據處理、生態建設成效評價和林業發展規劃編制等重要作用,為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服務;在各類調查和核查工作中,調查規劃和監測機構要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對提供的各類技術數據負全責。林業部門要查清森林資源家底,建立森林資源數據庫,及時建立和更新森林資源檔案,構建較為完備的地方森林資源監測體系,提高綜合監測水平,實現動態管理,及時掌握森林資源動態變化情況。
(四)加強林權和樹木采伐管理,規范木材經營加工市場
1.要嚴格管理林地。執行征占用林地定額制度以及《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加強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的監管,嚴厲打擊亂占林地行為,規范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轉程序。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農民建房使用林地進行審核,凡是未經審核的,國土資源部門不能辦理相關手續。因工程建設、采礦、采石等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的林地征(占)用手續。
2.規范商品材、工程建設用材和農民自用材審批程序。商品材采伐必須根據實際,達到采伐標準的必須先報批采伐指標,再按程序辦理有關手續;因工程建設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報批,辦理相關手續后在核準范圍進行采伐;在農民自用材審批過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審批。
3.強化林木采伐監管。一是各鄉鎮不得突破縣下達的采伐指標。二是禁止給山林內無可采伐林木的申請者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三是禁止農民自用材當作商品材采伐。四是禁止在自然保護區和漫害山國有林區內審批林木。五是林業技術人員必須到現場監督采伐,采伐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地點、數量、樹種進行。
4.加強木材經營加工的審核。禁止沒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和沒有木材檢尺資格的人員在縣內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林業、森林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加大對木材市場的巡查力度,對無證經營、收購非法木材的,特別是收購偷砍、盜伐林木的,要給予嚴厲打擊,并吊銷其《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促進木材經營加工市場的規范經營、強化監管、促進木材行業規范、有序、持續、健康發展。
(五)加大投入力度,推進林政管理體制改革
要著力加強森林資源林政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切實改變管理水平不高和執法手段落后的狀況,適應新形勢下資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分類經營和分區施策的原則,制定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森林經營管理規范。在保護好森林資源的前提下,對不同類型、不同區域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經營管理政策和模式,全面提高森林經營管理水平。對公益林要嚴格管護、科學經營,促進其向生態功能和綜合效益最佳狀態發展;對商品林要積極探索建立適應商品林生產的資源林政管理制度,集約經營,放活采伐利用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其經濟效益。編制實施森林經營試點方案,探索提高林分質量和林地生產力的有效途徑,建立起既能保證資源的消長平衡,又能適應林業生產經營需要的新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真正落實林業經營者對林木的處置權,促進林業發展。
(六)建立健全森林資源管理相關制度
【關鍵詞】森林資源;調查;工作;要點
0.引言
森林資源調查是林業生態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和公益性工作,是及時掌握森林資源動態,正確制定林業措施的重要依據。近年來,我國林業生產發展迅速,森林覆蓋率、林木蓄積量都有了大幅變化,現有的檔案數據已不能準確反映當前我國森林資源現狀,因此,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工作十分必要。本文就森林資源調查工作的要點進行初步探討。
1.森林資源調查工作的目標
全面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資源的種類、數量、質量及其分布,綜合評價森林資源現狀特征與森林經營管理績效,提出對森林資源的培育、保護與利用的意見。利用現有行政區域界限,現場對縣、鎮、村、社界進行核實或者調繪;完成森林資源小班區劃,明確林地權屬關系;查清四旁資源、散生資源、下木資源的種類、數量、質量,包括用材喬木樹種、經濟林木等。開展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就是摸清森林資源家底,為科學經營和管理森林、制定林業發展規劃,森林分類經營區劃提供基礎資源數據,其調查成果是建立森林資源信息管理系統,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的基礎,實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和森林資源資產化管理,指導和規范科學森林經營的重要依據。
2.森林資源調查工作的要點
2.1提高思想認識
森林資源調查目的是查清、查實森林資源的本底,掌握人為和自然因素引起的森林資源消長變化規律。其成果是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制定和落實林業生產建設規劃計劃、進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和實施林業分類經營管理等的客觀依據,是科學經營管理森林資源,培育和建立健康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的重要基礎。我們要充分認識森林資源調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認真履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賦予的職責和義務,進一步確立依法行政的意識,增強科學經營、依法管理森林資源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只有真正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視,領導上切實加強,措施上保障有力,森林資源調查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在推進林業快速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今后,應當力爭將森林資源調查納入地方林業發展和生態建設的總體規劃,做到同步規劃、同步實施,確保其制度化、規范化。當前,要將其作為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擺到重要議事日程,抓緊部署,加快步伐。要成立由主要領導掛帥的組織協調機構,組織專門力量,明確落實責任,理順資金渠道,有計劃、有步驟、有成效地加快推進森林資源調查工作全面完成。凡近十年尚未開展調查的地方和單位,應在兩年內完成;已經開展過的地方和單位,要對調查成果的質量和適應性進行驗證,凡存在質量等問題、不能全面反映森林資源狀況的,應在兩年內重新進行調查。
2.2多渠道籌集資金
森林資源調查工作不僅為林業經營單位提供服務,而且也為國民經濟發展和生態建設提供服務,是一項基礎性公益事業,因此,林業主管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多方籌集資金,確保調查工作順利開展。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向本級政府匯報溝通情況,爭取將調查納入到財政預算。當預算安排資金不足時,結合實際,按照有關規定,用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復費進行彌補。將按照扶強、扶優的原則,采取多種措施扶持開展森林資源調查工作。
2.3推廣新技術
積極應用新技術,是提高調查工作效率和水平的基本途徑和有力保障。森林資源調查要利高分辨率遙感影像數據進行,以切實提高區劃和調查的準確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時,要廣泛應用全球定位系統、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進一步改善技術手段和技術設備,擴充調查內容,特別是要豐富調查成果。在新技術應用中,還要有針對性地開展相關專題研究,及時總結、推廣好經驗,推動技術進步,不斷提高新技術在森林資源調查中的貢獻率。
2.4強化質量監督
森林資源調查成果對林業和生態建設影響重大而又長遠,必須堅持質量第一,嚴格質量管理與監督。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組織安排森林資源調查工作,并明確由符合資質規定的專業調查隊伍承擔具體任務,相關單位配合完成。同時,要加強調查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質量教育,嚴格考核,對調查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在開展森林資源調查中,要認真執行《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主要技術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細則和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質量管理監督體系。加強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規范調查質量檢查驗收,嚴格執行獎懲制度,對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或弄虛作假、偽造材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肅處理。要規范和堅持成果審批程序,林業主管部門和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必須嚴格把住森林資源調查成果審查審批關。林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實行森林資源調查外業質量驗收合格證制度。對驗收不合格的,其調查成果不得予以承認和審批。
2.5科學經營管理
我們應在森林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及時組織編制森林資源經營方案,依法進行科學經營管理。高度重視森林資源檔案管理,整章建制,建立健全森林資源檔案,及時、準確、翔實地進行森林資源檔案更新,客觀、全面地記載森林資源狀況及其變化情況。要高度重視,廣集資金,按照統一標準、統一研制開發、分級建設的原則,以地理信息系統技術、計算機技術及網絡通訊技術等為主要手段,積極加快森林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共同推進國家、省、地、縣相互依托、相互兼容的全國森林資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步伐,全面提升森林資源經營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3.結束語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森林資源調查工作與林業發展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現在重視不夠、欠帳太多、投入不足、手段落后,以致許多地方長期存在森林資源家底不清的問題,其對林業的決策、經營管理和工程建設的不利影響日益凸現。因此,我們每位調查人員都應該認真學習《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實施細則》,領會貫通技術要點,嚴肅對待每一個操作程序和調查數據,熟練掌握外業調查操作技術、調查項目內容。調查人員要堅持嚴謹的工作態度,對每天外業調查數據詳細核實,做到環環相扣、緊緊相連、不缺不漏,確保調查質量。 [科]
【參考文獻】
[1]劉軍.淺談森林資源調查[J].河北林業科技,2012,01.
【關鍵詞】森林資源保護問題有效對策
中圖分類號:TU986文獻標識碼: A
由于我國人口多,人均林地面積就相對很少。毀林開荒、亂砍濫伐,使我國本來就不多的森林資源破壞非常嚴重。火災、蟲災等也加劇了對森林的破壞。面對森林嚴重不足,對現有森林資源的保護就日益重要。從總體上看,森林資源的增長依然不能滿足社會對林業多樣化需求的不斷增加,生態問題依然是制約我國可持續發展最突出的問題之一,生態差距依然是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的最主要差距之一。為切實保護好森林資源,鞏固林業改革和發展的大好形勢,本文針對當前森林資源保護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建議性的提出幾點解決問題的有效對策。
一、森林資源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1.森林資源總量不足
我國森林覆蓋率只有全球平均水平的2/3,排在世界第139位。人均森林面積0.145公頃,不足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人均森林蓄積量10.151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7。
2.森林資源質量不高
喬木林每公頃蓄積量85.88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78%,平均胸徑僅13.3厘米,人工喬木林每公頃蓄積量僅49.01立方米。
3.林地保護管理壓力增加
第七次清查林地轉為非林地的面積雖比第六次清查有所減少,但依然有831.73萬公頃,其中有林地轉為非林地面積377.00萬公頃,征占用林地有所增加,個別地方毀林開墾現象依然存在。
4.營造林難度越來越大
我國現有宜林地質量好的僅占13%,質量差的占52%;全國宜林地60%分布在內蒙古和西北地區。今后全國森林覆蓋率每提高1個百分點,需要付出更大的代價。
5.森林資源增長緩慢
我們知道造林要取得成效必須是“三分造,七分管”,可在有些地方是“七分造,三分管,甚至沒有管”,片面追求造林數量增加,忽視造林質量提高,加之經營不合理,致使造林成效難以鞏固。雖然造林綠化面積看似很大,但森林覆蓋率卻增長甚微。不合理的利用方式是造成森林資源質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主伐和撫育采伐中普遍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壞”等單純追求經濟效益的傾向,致使珍貴樹種、大徑級林木日益減少,森林質量不斷下降,生態功能日趨減弱。
二、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有效對策
1.充分認識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森林資源是林業和生態建設的根本,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是林業工作的核心任務。當前,我國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總體形勢雖然日趨好轉,但是,也確有個別地方的政府和部門領導法制觀念淡薄。在推進林業各項改革之前,首先要研究落實強化森林資源管理的措施;在部署各項工作時,首先要考慮森林資源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和發展。要樹立牢固法制意識,依法規范森林資源利用行為,嚴禁以改革和發展為名,行違法破壞森林資源之實。絕不能以犧牲森林資源為代價換取一時的經濟發展,只有這樣,林業改革才能有一個穩定的環境,林業發展才能有一個堅實的基礎,各項林業事業才能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2.加強森林資源管理機構及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
要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隊伍建設,加大木材檢查站、林政稽查隊、森林公安等林業執法單位的基礎設施投入力度,切實改善其工作條件,提高其執法能力。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資源破壞案件的應急處理機制,確保一有情況就能在第一時間得到及時有效處置。林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保護森林資源的職責,嚴格執行違反規定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責任追究制度和重大行政案件報告制度。對森林資源管理混亂,破壞嚴重的地區,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打擊活動。對破壞森林資源的案件,不管涉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依法嚴肅處理,相關人員該行政處分的必須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處理,不得姑息、包庇或者借故不辦。要加大宣傳力度,將處理結果,在報紙、電視和廣播等新聞媒體上進行曝光,以震懾犯罪分子,教育和警示廣大干部群眾。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大力宣傳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森林資源保護和生態建設的法律意識。
3.切實加強造林綠化和森林經營,努力提升森林資源數量和質量雙增長
第一,著力加強造林綠化,努力增加森林面積。按照林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和《全國造林綠化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突出抓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等重點工程,優化任務布局,突出規模治理,全面完成規劃建設任務。同時,要加快經濟林、速豐林、碳匯林、能源林、珍貴用材林、木本油料林等基地建設,深入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廣泛應用造林實用技術,確保種一棵、活一棵、成材一棵。
第二,著力加強森林經營,全面提高森林質量。把森林經營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統一規劃布局,明確建設重點,突出規模經營。建立森林經營年度計劃制度、檢查驗收制度和績效考核制度,確保建設質量。抓好森林撫育補貼試點,總結先進模式,完善技術規程,擴大試點范圍。加強森林經營政策研究,堅持森林經營與產業開發相結合,出臺關于加強森林經營工作的指導意見。
4.堅決制止林地非法流轉
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征占用林地的范圍、條件和審核審批的權限、程序、責任和監督檢查等規定,嚴格審批,加強監管,堅決克服審批中的盲目性和隨意性。要強化占用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繳庫和使用,一定要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按規定完成異地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凡多收、減收、免收、緩收或者隱瞞、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要進一步抓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特別是退耕還林地確權登記和發放林權證工作,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要加強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四荒拍賣、租賃、承包等流轉必須依法進行。要認真做好山林權屬糾紛處理工作,在糾紛解決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進入爭議地區采伐林木和從事基本建設或其他生產活動,也不準發放林權證和林木采伐許可證,對違反者要依法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5.合理控制森林資源消耗,加快森林資源增長
要進一步強化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對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所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凡是不按照法律規定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要堅決依法嚴肅處理,涉及領導責任的,要堅決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要實行林木采伐許可證上山制度,采伐者必須攜帶林木采伐許可證進行伐區作業。 要嚴格執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按照天然林保護工程和生態公益林區劃要求,合理確定采伐方式和強度。要強化林木采伐管理的各項措施,加大森林采伐檢查力度,嚴把伐區調查設計、撥交和驗收關,堅決制止超范圍、超強度采伐林木。林業執法機關要強化對木材運輸的監督檢查和對木材經營加工單位的清理整頓工作,要嚴格按照批準的木材運輸總量核發木材運輸證,并做好運輸證與采伐證的銜接。要加大對無證運輸的監管力度,依法打擊違法運輸木材行為。
進一步規范木材運輸和經營加工行為,堵住非法采伐木材流入市場的渠道。重點檢查各經營加工單位的原料來源情況,對違法收購沒有采伐許可證或者其它合法證明的木材的經營加工單位要依法進行處罰,并要堅決取締和關閉非法經營加工單位。林業主管部門要抓緊對本地區林木采伐、運輸和經營加工方面法規、規章的修訂工作,清理本地區已經制定的規章制度,對與《森林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違背的規定,必須立即糾正、廢止。
綜上所述,我們要進一步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興林富民為宗旨,緊緊圍繞建設生態文明,加快造林綠化步伐,全面推進森林經營,加強森林資源保護,著力增加森林總量,提高森林質量,增強森林功能,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作出更大貢獻。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 分析了麻城市森林資源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加強全市森林資源管理的建議。
森林資源是發展林業的物質基礎,是衡量一切林業工作的核心,加強森林資源管理、提高森林生產力,關系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關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1森林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麻城市林業有了較大發展,森林蓄積量由20世紀70年代的190萬立方米,到80年代的220萬立方米,再到90年代的370萬立方米,形成了跨越式發展;但與市場經濟體制下林業發展的腳步還不相適應,尚存在一些問題。
1.1森林資源分布不均
麻城市東部和東北部為山區,西部和西北部為丘陵,中南部為平原,且與長江中游平原相銜接,整個地勢東北部高,西南部低,由東北向西南傾斜敞開,形成中山—低山—丘陵—平原的地形。山地面積6.1萬公頃,占全市總面積的16.8%,森林蓄積量占全市總量的61.4%;丘陵面積17.2萬公頃,占全市總面積的47.6%,森林蓄積量占全市總量的34.4%;平原面積12.8萬公頃,占全市總面積的35.6%,森林蓄積量僅占全市總量的4.2%。森林資源主要分布在東北部的山區。
1.2森林火災頻繁
“九五”期間,麻城市發生森林火災187起、特大森林火災6起,年均森林火災過火面積600hm2,森林受害面積400hm2,年森林火災受害率為2.85%;“十五”期間,麻城市發生特大森林火災6起,過火面積400hm2,森林受害面積400hm2。
1.3森林資源破壞嚴重
由于森林資源過度采伐、山地過度開墾,森林植被嚴重破壞,水土流失嚴重,造成麻城市大面積土地沙化,全市現有沙化土地面積6 000hm2,占全市總面積的1.7%,其中流動沙地200hm2,半固定沙地600hm2。水土流失面積達32.6萬公頃,占全市總面積的90%,其中中度侵蝕以上面積10.1萬公頃,占總面積的28%,每年泥沙流失量達1 300t。
1.4木材利用率低
立木出材率為50%,原木出材率為60%左右,山區低于60%,即1m3
立木蓄積量僅利用其1/3左右。
1.5森林資源監測技術和設備落后
麻城市監測技術手段和設備落后,一直沿用傳統的管理模式,幾十年來未有大的變化。目前尚未建立森林資源管理信息系統,技術支撐體系和推廣機制不夠完善,森林資源監測效率低、信息反饋不及時,沒有形成完備的森林資源預防監測服務網絡,與林業現代化建設不相適應。
1.6森林資源管理制度不夠完善
麻城市林業局根據市內土地資源、林業資源和水資源狀況以及森林資源發展現狀,積極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制定了《麻城市森工企業改制實施方案》、《執法過錯追究制度》、《民警目標責任量化考核制度》、《項目責任考核制度》。由于森林資源涉及面廣、生產周期長、動態變化快,還需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森林資源檔案管理、林地林權管理、森林資源利用管理等基本制度。
2對策
2.1依法治林,加強林地林權管理
林權管理是林地管理的基礎,加強林地權屬管理,是消除林地權屬紊亂、依法保護林地所有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以及合理有效利用林地的強有力的措施。
一要增強宣傳力度,提高廣大干部群眾造林護林的積極性;二要堅持因地制宜,大力營造森林,增加森林資源數量,提高森林資源質量;三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認真做好林權證核發工作;四要切實加強對征用、占用林地的審批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對征用、占用林地的補償制度;五要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基本方針,建立健全執法體系。
2.2嚴格執行采伐限額管理
一要遵循森林資源合理經營、永續利用原則,根據森林資源數據、質量、結構和制度,合理編制年森林采伐限額;二要按照《森林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林木采伐許可證和發證人員的管理,嚴格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采伐,制止亂砍濫伐;三要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
2.3建立健全森林資源監測體系
一要形成具有高素質、高水準的監測隊伍;二要建立地理信息系統(GIS),提高森林資源監測效率、質量和水平,科學預防森林火災、防治病蟲害等,推進林業現代化建設進程;三要建立森林資源數據庫管理系統,對數據采集、處理、分析實行標準規范化管理,提升森林資源管理能力;四要實行市級森林資源連續清查制度,增強清查時效性,根據森林資源數據,有針對性地制定林業發展規劃等;五要建立科學合理的森林資源評估體系。
2.4加強森林防火工作
一要廣泛宣傳防火撲火知識,并組織群眾進行實地操作演練;二要在森林火災頻發地區種植防火林,進行人工阻隔,并根據撲火經驗,積極采取應對措施,遏制火災;三要增強森林防火設施,提高安全科學撲火技能。
2.5加強木材經營加工管理
一要堅決取締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和大量破壞森林資源的企業;二要嚴厲打擊木材經營加工單位違法收購、私自販賣木材的行為;三要加強對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嚴格審核和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認真做好對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年檢工作;四要嚴格規范原材料加工銷售臺帳,實行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和收購的政策,鼓勵木材精深加工;五要加強木材運輸證的管理,堅持木材憑證運輸制度,杜絕非法木材進入市場流轉。
2.6加強森林資源管理隊伍和基礎設施建設
一要保證基層林業站的建設投資和事業經費開支,努力改善工作環境和條件;二要普及計算機應用知識,實現站、鄉、市之前的森林資源共享;三要提高業務水平,定期邀請技術專家進行培訓指導學習,開展業務技能有獎競賽活動,提高學習積極性;四要培養自學能力,提高綜合素質,積極發揮管理人員在森林資源管理中的作用,以適應林業現代化發展的需要。
1.1規范采伐指標分配一直以來,采伐指標分配不僅是極為敏感的話題,而且對用材林資源的結構及布局有較大影響。為此,一些縣市探索了如下做法。一是對已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的森林經營單位實行采伐指標單列,以經審批的森林經營方案所確定的合理采伐量為核定的森林采伐限額。二是改變往年以蓄積、材積指標逐級分解的做法,將全縣(市)采伐蓄積控制指標中人工商品林部分轉化為采伐面積控制指標。三是各鄉鎮(街道)采伐指標,除編案單位外,按照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長量原則測算核定采伐限額量,遵循“份額分配、小班排序、三級公示”的規則進行林木采伐指標分配和使用管理。具體而言,以各鄉鎮可伐森林資源占全縣(市)可伐森林資源份額比例測算得出采伐量,再分樹種、起源,以小班為單位,按林木年齡大小排序,由計算機采伐指標分配系統直接分配給林權所有者,作為預定采伐量。其中,人工林采伐指標優先滿足。采伐指標分配情況在縣、鄉、村進行公示。1.2實行簡易伐區調查設計人工商品林實行按小班面積控制采伐后,對皆伐伐區,伐區調查設計重點是面積和伐區周界的確定。林權所有者依據林權證標注的位置圖到現場標出伐區明顯界線后,自行聘請有資質的伐區調查設計單位開展伐區調查設計,主要包括調繪伐區圖,標記伐區周界,測算伐區面積,必要時進行伐區蓄積調查。在伐區設計時,根據立地狀況及林主要求規劃造林、更新樹種和更新方式。設計的伐區面積作為辦理采伐許可證的依據。對間伐地塊,除調繪地塊面積外,還要按不同培育目標設計伐后合理保留株數,從主要管林木轉變為主要管保留的森林狀態。1.3簡化辦證程序自留山、非規劃林地種植的林木(珍貴樹種除外)及撫育間伐的采伐審批與發證權限下放到所在鄉鎮林業站。其余類型的林木采伐由林權所有者憑提交的《商品林林木采伐申請書》、林權證及伐區圖經所在轄區鄉鎮林業站審核(林地承包經營期內不再通過村委審核),審核通過后到縣市林業局申請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林木采伐許可證“采伐數量”因子欄按最新森林資源檔案記載的樹種及蓄積量,撫育間伐的采伐許可證備注欄填寫伐后合理保留株數及撫育間伐要求。
2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成效
2.1推進了森林經營方案的編制由于對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單位執行采伐限制指標單列,一些縣市進一步引導和促進各經營實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并規定管理規范的林業企業(如國有林場和國有林業企業)編制詳細的森林經營方案,采伐量控制以材積控制法為主,有一定規模的森林經營組織或實體(如合作林場、林業專業合作社等)或鄉鎮、村編制簡易森林經營方案,采伐量控制以面積控制法為主。2.2促進了林地集約經營與林農增收材積控制法和面積控制法均是森林收獲調整的經典方法。按面積控制采伐及以小班為采伐管理單元,保持了小班的完整性,方便了林農的經營管理,避免伐區過于分散、小班碎化等帶來的采伐與營林成本增加等規模不經濟問題。林主一方面可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和期望加強營林環節的投入,另一方面無須再擔心因采伐指標不夠而無法采伐一個完整小班,也可以放心按照市場需求進行合理造材,充分利用伐區剩余物,提高單位面積收益。2.3進一步落實了森林經營單位及林農的經營自編案單位采伐指標單列以及“林木采伐指標分配管理系統”軟件的應用,有效地規范了林木指標分配。采伐指標根據明確規則落實到小班地塊并予公示,較好地解決了采伐指標分配難、分配不公的問題。這有利于森林經營單位自主經營,林農依遴選條件,很容易預知自己何處山場何時可以采伐、采伐面積及采伐量為多少,并根據市場需求對森林經營活動進行自主決策。
3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問題診斷
3.1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標取向問題從本質上來講,若森林經營單位或林主能自愿地按照森林可持續性原則開展森林經營活動,政府部門無必要建立相應的機構和制度對商品林采伐實施管控。森林經營者按照森林經營計劃進行主伐、間伐或補充主伐,不僅在于獲取產品收益,也是建立理想森林結構的重要手段。由于各種原因,部分森林經營單位和林主偏離森林可持續經營實踐,這特別體現在采伐、更新和撫育環節。因此,許多國家和地方建立相應的規章以加強對森林采伐的管理。當前的問題,關鍵在于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的目標取向,是以控制采伐量為目標而不是以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為目標,不能通過森林收獲調整改進森林結構、布局,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林地生產力。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必須緊密結合森林經營計劃體系的建立和運行。3.2森林經營方案編制與執行問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后,經營主體發生了很大變化,雖然涌現了大量林業合作社,但規模偏小,地塊分散,如福建省永安市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涉及編案單位近300個,加之對如何編制集體林森林經營方案缺乏經驗和人才,以及一些編案單位對編案興趣不大,在試點改革中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工作進展緩慢。其次,森林經營方案究竟應如何編制,如何與國家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對接,以及如何在全縣(市)形成統一的森林經營計劃體系等缺乏系統思考。再就是一些編案單位只是出于得到采伐指標單列等政策上的傾斜而編案,并未真正按森林經營方案開展森林經營活動。3.3伐區設計及伐區管理問題為簡化伐區調查設計,只對伐區面積進行確定,以及對伐區進行準確定界,伐區設計未設計蓄積和出材,因而在填寫和發放采伐證時,樹種及蓄積等只能參考森林資源檔案更新的數據,實施中出現:伐區實際采伐樹種同森林資源檔案記載不符;人工珍貴樹種未能按審批權限報批;伐區實際出材數量難控制,伐區監管難,特別是相鄰伐區或分布在同一條集材道上的伐區,容易串材混材;木材運輸數量較難掌握;林業經費難于征收;對于林業企業,不進行伐區作業設計調查,難以開展成本核算等。伐區管理在一些改革試點中過于強調伐前、伐中和伐后全過程經營者自主管理,雖然可減少林業部門監督成本及為自身免除部分責任,但增加了本可在伐前避免的對森林產生不可逆轉損害的風險。3.4天然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問題天然商品林一般仍按原森林采伐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即以闊葉樹為優勢樹種的天然林不得進行皆伐,不得將其轉變為人工林,以針葉樹種為優勢的天然林除特殊地段(如坡度35°以上或有珍貴樹種分布)的森林外則無此限制。鑒于天然林的重要性,當前的政策需進一步完善,需要更多的技術支持和服務,保護和維持日愈減少的天然林。
4進一步推進集體林區商品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的系統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