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范文

    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1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范文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流轉,流轉形式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引發爭論的根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確在中國的農業生產中發揮過巨大的作用,但近年來這一制度的流弊也已凸現。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充斥著對該制度債權性權能設計的批判聲,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呼聲甚高,但其物權化的道路卻漫長而坎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始終沒有獲得作為用益物權理所當然應該具備的權能。其中的主要障礙歸納如下:

    (一)土地的社會保障和失業保險職能是物權化思路的一大難點。

    從本原看,經濟發展職能是土地最基礎的存在價值。但在我國,土地的這一存在價值被人為地扭曲了。我國是一個由城市和鄉村構成的二元社會。在城市,城市居民的生活資料、就業以及社會保障都建立有相應的國家制度。而在鄉村,土地不僅僅是一種生產要素,它更是農民生存的根本保障。因為鄉村社會中不完善甚至根本不存在與城市中相對的社會保障制度。這就決定了土地擔負的不僅僅是生產職能,更重要的是社會保障職能。物權化思路不應忽視土地承包經營權設定之初就包含著的農民的生存利益,在沒有建立起相應的社會保障機制時,貿然從立法上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反而會帶來社會的不穩定。只有拓寬農民的謀生手段,土地的社會保障職能才能日趨弱化。但在我國廣大農村,農民的主要收入仍然是來自土地,土地的社會保障職能仍是十分突出的。

    在我國農村,土地除了擔負著生存保障職能外,還具有失業保險職能。人多地少一直是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矛盾。實際上土地所吸納的勞動力是遠遠大于其實際所需的勞動力的。這表明在農村實事上存在著大量的隱蔽性失業。而這種狀況之所以沒有產生大的社會動蕩,就在于農民在選擇進城打工的同時,土地為農民提供穩定的收入,提高了他們抵御失業風險的能力。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農業機械化的進程才如此緩慢,對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設計才如此左右為難。

    (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制約著單一模式物權化思路的實現

    從現實狀況來看,我國各地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依然存在較大的差距,這對實行單一的物權化土地承包經營權構成極大的障礙。在不同地區的農村,尤其是沿海富裕地區和內地貧困地區的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改造的期待有著很大的差異,沿海富裕地區的農民對于土地的生存依賴已大為降低,對于農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的要求日益增強;而同時在較為貧困的地區,土地依然是農民生存的主要保障,耕者有其田仍然是農民的強烈愿望。有數據表明:山東省農地流轉面積達262.67萬畝,占全省耕地面積的2.7%,涉及農戶118.1萬戶,占全省農戶數的5.9%.除少數經濟比較發達的縣市和城郊鄉鎮外,農地流轉尚滲透不到一般村落。[1]而浙江省共流轉耕地326萬畝,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13.5%,浙江省農地流轉涉及的村占總村數的66.4%,涉及的農戶占總農戶的20.8%.[2]山東浙江農地流轉之比較基本可以看出全國的農地流轉情況:(1)城市郊區農戶承包農地流轉的數量多,而交通閉塞的邊遠鄉鎮流轉的數量少。(2)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比重大的地方,農戶承包農地流轉的數量多,而結構調整相對較慢地方農戶承包農地流轉的數量少。(3)農民綜合素質較高的農戶承包農地流轉的數量多,而素質低的農戶流轉的數量少。(4)農村經濟越是發展快的地方,農民人均收入和整體素質越是高的地方,農地流轉的步伐就越快,規模就越大,反之,相對較慢。[3]

    鑒于物權化思路中難以給出惟一的答案,有學者提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建構的二元思路,即經濟發展功能與社會保障功能的并存,社會保障性土地承包經營權處于基礎地位,經濟發展性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例外。對農村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如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帶),在以工補農、工農并行發展的經濟機制下,立法要把土地的經濟發展功能處于主導地位;在農村經濟依然比較落后的地區,土地依然是農民安身立命的基礎, 立法應突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社會保障功能。[4]但在物權法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按不同地區分別規定是否科學,立法技術上是否可行都是有待進一步論證的。

    由于上述制約農村土地承包權全面物權化設計的原因在短期內不可能徹底解決,農村土地承包權的物權化也必然是不徹底的,因此立法者不得不對農村土地承包權的流轉形式進行梳理,在物權法中一一列舉。對前述原因的不同態度導致了對農村土地承包權不同程度的物權化改造,在流轉形式的設計上也不盡相同,因此展開了流轉形式的討論。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及爭點

    (一)現行法中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七條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流轉形式規定為:轉包、出租、互換、轉讓;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且第三十二條允許“其他流轉方式”的存在。

    2、《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

    3、《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4、《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規定了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由于該條被規定在《土地承包法》的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因此應認為不適用于家庭承包的情形。

    5、《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另外,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承包地的代耕:“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盡管承包地的代耕被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一節中,但代耕通常發生在家族內部、親戚朋友之間,其目的主要是出于照顧或幫忙。因此,代耕基本上是一種非市場行為,在此不予討論。

    綜上,當前我國存在的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形式主要有:轉包、轉讓、互換、租賃、抵押、入股、繼承等。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的主要爭議

    1、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轉讓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承包經營期限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地出讓給他人。轉讓后,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人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關系。首先,隨著《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對轉讓的爭論焦點已從“能否轉讓”轉為“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需要經過發包方的同意”。《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草案都認為轉讓需經發包方同意。令人不解的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但第三十七條又規定轉讓需經發包方同意,似乎是自相矛盾。其次,《土地承包法》將轉讓與互換并列規定會產生邏輯上的不周延,同時會引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贈與的爭議。物權法草案沿襲了將轉讓與互換并列規定做法。

    2、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和出租。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所承包的土地轉讓給他人承包。在轉包后,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存在。值得討論的是,在轉包以后,受讓人所取得的承包經營權是否仍然具有物權效力? 一種觀點認為轉包的實質是將承包地上的使用權進行債權性質的轉移,受轉包方只能取得債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無法取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以及原承包方的權利義務不變。[5]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如果受讓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基于轉包所取得的承包經營權仍具有物權的效力;但如果受讓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基于轉包所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并不當然地具有物權的效力。這種權利只有在登記以后才可以稱為物權。非經登記的,則只是合同權利的轉讓。在轉包關系中,承包人既可以以有償的方式進行轉包,也可以以無償的方式進行轉包。[6]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租賃既可以讓出租方不必失去土地使用權而獲得土地租金,又可使承租方以較小的代價實現對土地的利用,對構建新的土地產權制度,促進土地流轉有積極意義,因而立法阻力很小。存在的爭議是有無必要將轉包與出租并列規定。有學者認為并列規定不僅不能豐富流轉方式,而且因未作嚴格區分反會導致重復規定,因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轉包給他人的行為,即是一種出租行為;臨時性的轉包如代耕,則是臨時性勞務的承包,是一種雇傭合同關系,不產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至于無償轉包甚至“倒貼皮”,則為有償轉包所吸收,因為是否有償,以及金額的多少,完全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所以,為避免重復規定,可逕直規定出租。[7]

    3、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股。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并按照該股份獲取一定的收益。目前《土地承包法》允許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但物權法草案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對入股卻沒有規定。

    4、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理論界與實務界爭議很大。按照我國現行法的規定,除四荒地在經發包方同意后可以抵押,以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進行抵押外,其余均不得抵押。物權法是否應當打破這種局限?王利明先生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除滿足農民基本生活資料以及生產資料的土地不得抵押以外,其他的土地應當允許農民將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可以為農民進行農業融資提供條件,也能發揮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的價值。但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不得改變農地的用途。[8]有學者指出,中國為農業大國,農業人口達十多億之眾,而農地使用權是農民生產生活之基礎條件。如果允許抵押則難以防范農村兩極分化,出現大批無地少地農民的社會問題,故禁止農地使用權的抵押。[9]

    5、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目前《土地承包法》規定了林地和以“商品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不允許其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其主要理由是考慮到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于承包合同而產生的,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同時也是為了土地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撂荒。但這種做法似乎有悖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因而受到一些學者的批評。

    三、爭點剖析

    上述五點爭議可以歸結為三個問題,第一,較為徹底的物權化設計是否會威脅土地社會保障職能的發揮;第二,基本概念的準確定義;第三,關于繼承的規定應傾向于保護原承包農戶的利益還是其他農戶的利益。筆者將針對這三個問題依次進行評述。

    (一)尋求能夠顧全土地經濟職能與保障職能發揮的物權化設計

    對這個問題的回答能夠回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是否需經發包人同意,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抵押、入股等等。從各種草案的比較來看,物權化越徹底,流轉方式越靈活,土地的經濟職能也發揮得越充分。筆者認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持鼓勵的態度,僅做少量必要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限制流轉有利于權利狀態的穩定,但對土地權利歸屬的靜態保護并非法律追求的終極目標。經濟分析法學家認為:“排他性的創設是資源使用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這種權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10]西方產權經濟學亦告訴我們:財產權的可轉讓性一方面確保了土地資源的利用最有價值,另一方面也使執行合同條件的成本降低。[11]有鑒于此,西方產權經濟學從最根本的意義著眼,認為財產法應當有助于交易,并使交易成本及損害降低到最低限度,財產法是借助于交易來消除資源配置障礙的機制。其中,排他性和讓渡性是財產權的主要內容。[12]不言而喻,為了使土地資源由較小的價值用途向較大價值用途轉移,亦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有必要借助于法律來建立合適的流通體制,使土地得以自由流通,否則,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難以奏效。

    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實踐中已經得到了認可,并且形式復雜多樣。[13]事實上,農村的土地流轉是大量發生的,農民之間進行的互相轉讓、轉包,無論是有償的、無償的、倒貼的,都在大量發生,還出現了以土地為中心的股份合作制、股份制農場、承租返包、返租倒包等情況,實際上也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而且這種轉讓也得到了一些地方法規的認可。甚至在許多地方,由于土地負擔過重,加上傳統的糧棉價格近年來持續低迷,因此為受讓人提供補貼的所謂“倒貼皮”式的轉讓也大量產生。[14]以反租倒包為例。調查顯示,經濟發達的地區通常返租倒包較為普遍,我國東中西部地區返租倒包出現的頻率分別為18.8%、9.5%和12.9%.[15]由于缺乏法律規定,反租倒包的操作是不規范的。《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村集體是發包方,本不能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但村集體以一定數量的租金從農戶手中將土地使用權返租回來,形成土地規模經營后,再倒包給原承包農戶或其他農戶和單位。實踐中出現了借“反租”之名,強行無償集中農民土地,再由鄉鎮組織或村自治組織統一轉包出去的情形,嚴重損害了原承包農戶的利益。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不僅已經成為一種大量發生的客觀現象,而且對現行法的規定提出了挑戰。法律只能面對現實,立足現實,努力規范這些現象,而不能做出禁止性的規定,否則只能導致物權法的旁落。

    再次,限制流轉并非土地發揮保障職能的有效途徑。一方面,原先主要由土地承擔的社保職能應當轉而依靠多種社保制度的合力來實現。只有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各種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農民與土地的關系才能越來越松散,農民完全依賴土地而生存的現象才會弱化。農民的收入來源必須多樣化, 可以通過各種途徑獲得生活保障而不限于農產品的收入。同時,通過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農民的生老病死提供基本保障。只有這樣,農民才真正的融入了現代社會;只有這樣,農民才真正獲得了國民待遇。這些措施的制定不僅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制度保障,更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要流轉的時代呼喚。

    另一方面,發揮土地的經濟職能有利于實現經濟職能對社會職能的反哺。中國社會的發展歷程反復證明了這樣的真理:只有經濟發展了才能實現社會的全面發展。吃大鍋飯的年代是強調了政府的社保職能,忽視了政府發展經濟的職責,結果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世界上的福利國家無不是建立在經濟發達的基礎之上。因此,單純的、過分的強調土地的社會保障職能,卻不致力于發揮其根本的經濟職能,這樣的發展步驟令人置疑。

    第四,豐富流轉形式更有利于維護農民的利益。一方面,物權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作為一項穩定的財產進入市場,產生應有的交換價值,拓寬了農民獲取土地收益的渠道。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為例。農民可以作為有效擔保的財產有限,因此農民貸款、融資很困難,在急需資金時,如果不能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往往會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轉讓,這個時候的農民才會真正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另一方面,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會產生土地規模經營,確實導致了一部分農民脫離土地,但這只是第一步變化。緊接而來的還有農業現代化步伐的加快,農地經營專業化帶來的產業結構優化,農村市場化的完善,對其他產業的刺激等等。總之,是利大于弊的。

    最后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之上設計諸多限制的觀點并非杞人憂天,其中的許多理由都是引人深思,耐人尋味的。例如,鼓勵豐富流轉形式的學者慣常以“經濟人假設”來反駁對手提出的“放寬流轉形式可能帶來社會生活的動蕩,農民自身的選擇不一定對其有利,更不一定有利于社會的整體發展”這一觀點。然而我們必須正確看待 “經濟人假設”的引導價值。“經濟人假設”可以概括為:“每個人都在一定的限制條件下最大化自己的福利”。目前這一假設至少在經濟學理論界已經招致了無數的批評。諾斯在其《制度、制度變遷和經濟績效》一書中指出:“經濟學家使用的‘關于人的’行為假設并不意味著每個人的行為都和理性選擇一致。”[16]而筆者也更傾向于接受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說,即“人只具有對信息進行處理的有限能力”。因此,將人的目標簡單的設定為收入最大化是不穩妥的,我們必須關注更廣泛的社會目標。[17]基于此,立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設計需要更多的謹慎。在對保守立法設計進行深刻反思后,筆者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兩點限制:

    1、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2、通過立法限制最高的土地擁有量以及農民對土地的最低擁有量等來防止出現較大規模的土地兼并現象。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建構二元思路的啟示,筆者建議對最高土地擁有量采取比例規定或由地方立法進行補充,以照顧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所導致的土地職能的差異。

    (二)兩組概念辨異

    1、轉讓、互換和贈與。轉讓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承包經營期限內,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地出讓給他人。贈與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承包經營權無償轉讓給他人;互易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相互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兩種流轉形式實際上也是轉讓。可見,將內涵外延未加界定的轉讓作為單獨的流轉方式,并與互換并列規定,的確會引起邏輯上的混亂。而既然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出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應當允許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贈與,以充分發揮土地資源的效用。事實上這些概念的稱謂是比較混亂的。王利明先生在其《物權法研究》中就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同一意義上使用,并以“出讓”來表述其他學者所說的“轉讓”。[18]物權法應當作出決斷,定紛止爭。筆者認為,應采“轉讓”這一稱謂,根據對價的有無及不同,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分為出讓、互換及贈與三種方式。在物權法中只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互換和贈與是轉讓的題之意,不必再一一列舉。

    2、轉包與出租。應該說物權法規定出租是從實踐中獲得的靈感。《海南省第二輪土地承包若干規定》第18條中就規定:“在承包期內,經發包人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租賃,但不得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農業用途。”[19]這一規定獲得了學者的普遍肯定,在實踐中這種流轉形式也逐漸增多。在相關調查中,有31.5%的農戶回答有承包地出租的行為,其中東部、中部、西部地區發生頻率分別為32.9%、24.5%、42.6%.[20]由出租行為在當事人之間建立起的是租賃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由合同來確定,但萬變不離其宗的一點是承租人享有的租賃權是債權而不是物權。

    轉包與出租的一個共同點是,轉包或出租后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存在,這也是轉包與轉讓之間的區別。判定轉包與出租重合與否的關鍵是看轉包的受讓人所取得的是債權性權利還是物權性權利,它們之間的功能是否完全重疊。按照王利明教授的觀點,受讓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基于轉包所取得的承包經營權仍具有物權的效力;若受讓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則基于轉包所取得的承包經營權并不當然地具有物權的效力。這種權利只有在登記以后才可以稱為物權,非經登記的,則只是合同權利的轉讓。在受讓人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且轉包未經登記的,受讓人取得的債權性權利,此時的權利與承租人享有的租賃權有何區別?可見,如果轉包中的受讓人不能獲得物權性權利,則轉包就沒有獨立的制度功能,也就沒有與出租并列規定的必要。

    實踐中,原承包戶可能不愿意徹底退出承包經營關系,而受讓人又希望獲得更長的時間經營土地和更有保障的權利對抗轉包人,由此出現了與轉讓和出租都不相同的轉包。調查結果表明轉包這一流轉形式在農村最為普遍,有轉包行為的農戶占44.5%,其中,東部地區為43.5%,中部地區為43.2%,西部地區為46.9%.[21]基于轉包的現實意義,應當還原其在現實中的功能,并在物權法中為其尋得一席之地。所以,物權法規定轉包時應注意厘清相關概念間的關系,肯定受讓人的物權性權利,并要求轉包進行登記,對未登記的則認定為出租。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不完全的情況下,流轉形式中是否包括繼承,或是哪些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并不能從其用益物權屬性推出唯一、必然的結論。《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該條也未能給出問題的答案。因此物權法有必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作出明確規定。

    與前述各種流轉方式的爭論不同,是否允許繼承的分歧不在于土地經濟職能與社會保障職能之間的權衡,大家都站在了實現土地社會保障職能的立場上,紛爭只在于一部分學者主張維護原承包戶的利益,另一部分學者則認為,基于對人多地少這一國情的考慮,應當使這部分土地重新投入流轉,以照顧到新承包戶的利益。這實際上是一個法律的利益取向問題。筆者更贊同第一種觀點。

    1、不允許繼承會增加農戶土地投資的風險。在土地的承包期內過于頻繁地調整承包地,使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不利于激勵農民對土地的投入,發展土地規模經營。對新承包戶而言,后繼經營也難以接續,極有可能造成前期投資的浪費。

    第2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范文

    一、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必要性

    任何一種制度的設定都有著深厚的經濟基礎和社會需要。在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發展、變革的過程中,國有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沖擊、家庭承包經營制的成熟、農業生產的現代化、小城鎮的建設,孕育了農戶對經營權處分的必要;這種必要反映到國家制度構造上,就必然地產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

    具體的講,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以下兩個方面:

    1、社會學意義。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充分利用農村土地,有利于農村勞動力向二、三產業順利轉移,反映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是農業生產向規模化、產業化經營深化的需要。

    (1)農業規模化經營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基礎。一九七八年的家庭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極大地調動了我國農村生產積極性,調和了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不協調,促進了農戶對土地的投入,制度上的刺激功效得到了全面發揮。但農村改革實行的第二步,即通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和合作經濟還顯不夠。僅僅將土地承包經營再延長三十年不能從根本上刺激促進生產力發展,也不能適應農村發展的需要。創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可以為農戶提供土地經營擴大再生產主要條件,刺激農戶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在農戶解決溫飽的基礎上向更高層次跨越。

    (2)農業產業化經營是我國農業逐步走向現代化的現實途徑之一。個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市場競爭力低下,很容易挫傷農戶種植的積極性,加上農產品儲存期短,加劇了買方市場的特點,使得農戶個體經營勢單力薄。農業產業化經營作為生產經營的社會化組織方式,其實質就是以家庭經營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龍頭,實行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使企業與農戶形成利益均沾、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隨著農村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進程也在逐步推進。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為農業生產的深層次發展提供了充足空間。

    (3)促進農村小城鎮建設。農村發展、變革改變了農戶的未來發展方向,將使相當數量的農戶脫離他們祖祖輩輩依附的土地,成為新生的生產力。但是現在許多地方的農村勞力依然是外出打短工,土地還是他們最基本的社會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成員不放棄低水平的土地種植,。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除了戶籍管理之外,更主要的還在于農戶糧田的限制,農田收入還是農戶最基本的生活必要保障,農戶一旦離開了農村就喪失了集體土地的那部分份額,斷卻了后退之路,這限制了農戶邁出農村;從根本上限制了我國小城鎮建設的推進。創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允許農戶在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同時取得收益并保留土地份額,減去了農戶的后顧之憂。

    (4)完善我國土地使用權的全面流轉。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出讓或承租等形式獲得,而對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嚴格限制流轉造成了我國土地市場發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完善將刺激一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成熟。

    2、法學意義。我國目前實行的家庭承包責任制,是通過農戶家庭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承包合同的方式,使農戶獲得農村土地的使用權。在這一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過程中,承包合同表現為一種債權關系,而農戶基于這一合同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也便具有了債權的屬性。也正是因為如此,法律對農戶行使使用權設立了諸多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第十四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承包合同,轉包或者互換承包經營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轉讓、轉包、互換行為無效”。《河南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1994年1月2日施行)第十二條規定:“承包方的權利義務:……(三)在承包期內,經發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項目和權利、義務的部分或全部轉包、轉讓給第三人、原合同仍然原效”。這種法律上的“非經同意,不得怎樣”的規定,極大的對抗了物權的基本屬性。因此,在對農戶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進行法律保護時,也只能以債權的方式進行保護,而未能予以物權屬性的保護。但是,對農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加以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農戶獲得的承包土地并因此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是一種地上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它具有物權的諸多特征。對這種權利以債權保護顯然背離了物權法的規則。在現實生活中,發包方任意處置合同的事件時有發生,而發包方之所以敢于且能夠撕毀承包合同,破壞合同關系,主要是因為雙方建立的只是一種"合同關系"而非物權關系、農戶獲得的只是債權而非物權之故,而債權的對抗與排它的效力遠不及物權強。《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幾種方式,實質上賦予了農戶的土地的用益權,而這種用益權的行使相對擺脫了發包方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從法律制度上對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了物權保護,這有利于促進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不斷完善和發展,保障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保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穩定發展。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屬性

    所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就是在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前提下,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允許承包方對承包合同或承包經營標的物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及其它方式的流轉,其處分收益權、獲得補償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依照《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流轉的主體是享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戶。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主體是享有承包權的農戶,農戶得依自己的意思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以轉包、互換、出租、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

    2、流轉的客體是承包方承包權依附的承包合同或合同標的物。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實際上是對地上權的處分,其包含有兩種模式,一種是對承包合同的處分,即是農戶將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承包合同有條件地轉讓給第三人,從而解除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一種是不改變原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而是將承包合同的標的物轉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3、流轉的目的是為了為了處分收益或獲得補償。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戶流轉承包經營權后可以依法取得轉包金、租金、轉讓費等,這種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基本內容

    1、前提與原則:

    《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為前提,同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平等協商、自愿、有償是民事交往的基本原則,將其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就使得農戶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地位趨于平等,杜絕了集體經濟組織干擾農戶生產經營的可能。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做為土地使用權的變宜,其不能改變農業生產原素的基本屬性。因此,承包權流轉不能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更不允許假借流轉將土地用于非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轉的標的是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因此流轉的期間必須受到承包期的限制,即要以剩余的承包期為限。

    (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規定受讓方須有農業生產能力,是為了確保農業生產的穩定與發展。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2、方式。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以市場為導向,以優化配置土地資源為目標。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及各地不同情況,當前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的方式主要包括有:

    (1)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其土地經營權在承包期內轉包給新的承包人,仍由承包方對集體履行原承包合同規定的義務。這種情況多數是原承包戶已有非農就業門路,不以土地為生,轉讓的是土地經營權,保留承包權,土地仍然作為他們生活的一種保障。

    (2)出租:是指承包方已有穩定的非農收入,在其承包期限內,將做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標的物的土地出租給第三方,收取租金,并保持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關系,履行承包合同義務。

    (3)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將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或部分一次性轉移給第三方,原承包合同解除,由集體經濟組織與第三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由于轉讓涉及到與土地所有權主體的關系,集體經濟組織與第三方間確定的是一種新的承包關系,而承包方與集體經濟組織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因此,這種流轉形式實際上是承包合同的轉讓,其必須得到所有者的許可,并接受其監督。

    (4)互換:是指承包方為了便于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互換土地經營權的行為。這種互換行為改變地塊零碎,實現農戶的土地集中使用具有直接意義。

    (5)入股:是指承包方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其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折股與其他生產要素結合,在自愿的基礎上組建土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農場或股份合作社,憑其所擁有的股權參與權益的分配并共同承擔風險。

    (6)四荒使用權拍賣(或租賃):四荒經營權拍賣是指集體組織通過公開競價拍賣方式出租集體所有的荒山、荒灘。租賃期較長,是一種特殊的土地產權流轉方式,由于期限長,手續完備,責權利明確,調動了農民開山造林的積極性,使長期閑置的自然資源轉化為生產性資產。

    (7)反租倒包:即農戶在保留土地承包權的前提下,由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把農民承包的土地反租過來,集體將集中后的土地出租給種田大戶或其他經營單位,形成規模經營。

    3、流轉限制。

    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受到以下限制: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版權所有

    (2)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3)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4)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3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范文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

    0引言

    隨著我國城市化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家庭聯產承包制所致的土地分散、難以規模化經營、農業科技推廣難等,制約了我國農業機械化、規模化、產業化生產發展。因此,各地積極探索創新土地流轉模式,以集中土地,實現農地的集約化利用。近年來,土地流轉出現加速的趨勢,尤其在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民以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之后。目前,一個比較普遍的做法,就是通過“土地入股”的方式實現土地集約、規模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實踐中,“土地入股”主要有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兩種不同的模式。本文以浙江省為例,擬采用比較研究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作社進行制度探析。

    1兩種“土地入股”模式的涵義

    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村集體將農戶的土地承包權或經營權量化入股,土地由村集體統一規劃,統一經營或招標經營,按土地股份,村集體將土地經營所得在年終進行分配。此股份化的本質是將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虛擬產權主體明確到集體的每一個成員,即村民通過股權體現集體成員對于村集體土地所擁有的所有權,并實現對所承包土地由實物形態向價值形態持有的轉變,這樣不僅保障了村民的土地權益,還促進了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家庭推薦的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以家庭承包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數量和年限作價出資(或與貨幣、實物等其他出資形式并存)參與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同時鑒于《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暫行辦法》的規定“章程和出資清單應明確記載成員出資總額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數額與比例”,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應當計入合作社出資總額,成為合作社法人的獨立財產。然而,《浙江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第六條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中卻規定“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甲方與發包方的土地承包關系不變,甲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此股份化的本質是農戶仍保留承包權,僅以經營權入股,并成為合作社法人的獨立財產和責任財產。

    2兩種“土地入股”模式的特征比較

    兩種土地入股模式盡管在組織機構、財務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著很強的相似性,但是二者之間仍然存在著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土地入股組織的法律地位

    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通常以村或社區為單位建立的,“實踐中有的在民政、工商、農業管理部門登記,還有的到民政局社團管理部門領取了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沒有工商執照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不具有企業法人的獨立資格,既不能在銀行、稅務部門開戶,也不能對外簽訂購銷合同,不能申請商標,更難獲得金融貸款支持。農民持有的股權證只能作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憑證,得不到社會的普遍認定。”[1]即從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缺乏明確的法律地位。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入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法人資格。

    2.2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變動

    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是由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聯合而成,合作社的社員也就是村集體成員,即村集體成員(社員)將自己所擁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證書上的股權,而其與村集體(合作社)之間就其所擁有土地的承包關系仍存在,村集體(合作社)僅享有集體土地的經營權。由此可見,在這種土地入股模式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未發生物權性的權屬轉移,僅僅是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的分離。

    由前述分析可知,后一種土地入股模式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未發生物權性的權屬轉移,也僅是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了合作社。然而,與前者相比,合作社為獲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交易費用較大。

    2.3土地能否真正實現規模經營

    在實踐中,前者能真正實現規模經營,并且交易費用相對較小;然而,后者不一定能真正實現規模經營,即使能,也要支付較高的交易費用。這主要是因為:農戶的地塊本身較細碎化;農戶入社自愿;“大多數農戶是把偏遠土地拿來入股,進一步增加了土地集中的難度,要想土地連片集中,就牽涉農戶之間的地塊調整問題,如果遇到‘插花地’,而該農戶不愿意調整的話,合作社也沒有辦法”[2]。為了促進土地集中,便于實施規模經營,浙江省一些地方財政給予土地成片流轉的農戶或合作社一定的資金支持和補助,相當于承擔了土地集中的部分交易費用,例如,平湖市對流轉年限5年以上,一次流轉面積連片100畝以上,給予農戶每畝200元、合作社1~3萬元的補助[3]。

    2.4退出機制

    為了保持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穩定,以及農戶股權的集體成員身份屬性,前者缺乏退出機制。實踐中,浙江省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個人股權只是虛置量化,僅作為股東分紅的依據,持有的股權證也是內部發行的,缺乏相應的法律效力。同時,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權一般只能繼承,不能買賣、轉讓或抵押,退股也很難得到兌現”[4]。

    后者在實踐中并未完全遵循合作社的“退社自由”原則,而是為確保合作社開展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合作社章程規定成員在合作社經營期內不得退股,股權可以轉讓,原則上可以置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但需經理事會同意,并辦理有關轉讓手續”[5]。

    3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作社的制度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可知,兩種“土地入股”模式各有千秋。試想能否整合二者,以便充分發揮兩種土地入股模式的長處,并揚長避短,促進農地的適度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發展。筆者傾向于:以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為基礎,而不是以獨立農戶為基礎,發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農民專業合作社。即村或社區范疇內的土地首先以入股的方式集中于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然后由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來經營或將成片土地的使用權按數量和年限作價出資(或與貨幣、實物等其他出資形式并存)參與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

    3.1明確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應當擁有合法的身份,這是其正常開展活動的前提。否則,其生產經營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其合法權益無從保障,這會限制或阻礙它的進一步發展。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已經明確規定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合作社的法人地位。而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就是“采用合作社的形式,通過農民承包土地入股的方式組成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6]。因此,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應當取得法人地位已是不爭的事實。

    盡管它在組織形式上類似于股份公司,但是它并非像公司一樣以盈利為最終目標的營利法人,而是與一般合作社一樣,以服務于社員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即社員入股是取得社員資格、獲得合作社服務和享受社員優惠的條件,并非以獲取股金分紅為目的。

    總之,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且是一種非營利法人。

    3.2以農戶承包地的經營權入股

    筆者認為以農戶承包地的經營權入股合作社是較為科學穩妥的做法。這是因為:首先,以農戶承包地的經營權入股合作社,符合中央在農村土地制度安排方面的基本方針(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經營權、保障收益權)[7];其次,在城市化進程中,賦予農地使用權與城市土地使用權同等的市場地位,有利于促進我國土地資本化發展,更好的保障農戶的土地權益;再次,鑒于我國農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以農戶承包地的經營權入股合作社,不僅打消了農戶失地風險的顧慮,還保障了債權人等善意第三人在合作社終止或破產清算時的正當權益。

    3.3退出機制

    鑒于村民通過股權體現集體成員對于村集體土地所擁有的所有權,以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例如,第四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可知,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權可以繼承、轉讓,而不能買賣;成員一般不能退出合作社,除非其身份發生了變動,不再是該集體成員了。

    然而,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以成片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遵循一般合作社的“退社自由”原則。

    參考文獻:

    [1] 張笑寒.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若干問題思考[J].調研世界,2009(5).

    [2] 孔祥智、伍振軍.土地流轉的有益探索――浙江省平湖市渡船橋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調查[J].農村經營管理,2010(7).

    [3] 陳舟風.農村土地股份化流轉的實踐和探索――浙江省平湖市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情況調查[J].中國集體經濟(下),2011(2).

    [4] 趙維清、邊志瑾.浙江省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抽樣調查結果分析[J].山東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2).

    [5] 畢寶德.土地經濟學(第六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6] 杜業明.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思考[EB/OL].中國鄉村發現網省略/Article_Show

    第4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范文

    關鍵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制度

    一、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產生的必然性:”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只有通過完善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制度,才能使土地可以適度集中用以達到適度規模經營,才能更有效地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同時,只有通過土地流轉,才能使土地資源得到更行之有效的配置。如果不進行土地流轉,那么土地還將繼續集中在多數,零散的人手中,無法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效益。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狀:流轉形式多以轉租、包出租為主,農民采取多種形式流轉承包地是法律允許的。近些年流轉的種類多:轉包、轉讓、互換、租賃、入股等多種流轉形式均有。流轉對象應該呈多元化趨勢,一些工商企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大戶等規模經營主體作為受讓方參與流轉。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1、流轉市場化程度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發育滯后,嚴重影響土地流轉的效率。很多地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沒有形成,即使有,也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交易市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發育緩慢,缺乏相應的市場規則。價格的形成隨意性很大,廉價流轉較為普遍。這種自發性和分散性流轉方式決定了流轉的規模較小,制約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模和速度,影響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延緩了土地集約化經營的進程。另外,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相當匱乏。

    2、流轉程序不夠規范: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程序很不規范,由此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關系混亂,制約土地流轉的發展。農民在流轉過程中以口頭協議居多,大都不用書面合同,即使采用書面合同方式,條款也不多,內容極為簡單,對于違約后責任的承擔、權利義務設定、賠償方式等缺乏明確的規定,由此帶來了大量糾紛和隱患。

    3、配套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忽視農村社會保障體制建設。農村地區社會保障項目少,保障水平低,覆蓋面小。近年來我國開始探索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但是效果不盡人意。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宣傳力度不大,農民的參合、參保意識不強。在實踐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存在醫療資源配置不合理、藥品質量不高、報銷程序過于煩瑣、補償水平低、基金監管不到位等諸多問題。對大多數農民而言,土地仍然是其最重要的保障資源,即使已經有其它收入途徑,寧可粗放經營甚至拋荒,也不肯輕易流轉土地。這嚴重影響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導致土地利用率低下。

    四、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的建議

    1、積極培育土地流轉市場

    (1)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

    (2)積極培育流轉中介服務組織。

    2、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運作程序

    農戶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可在合同法里增設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關合同,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必備條款,明確流轉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在實踐中相關職能部門應對農民加強流轉合同簽訂的指導,對流轉合同進行審核并備案。審核過程中若發現改變流轉土地的用途、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等問題應積極引導,提供幫助,消除糾紛隱患。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公示手段。

    3、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

    使農民與土地的關系越來越松散,弱化土地的保障功能而強化其資本功能,消除農民放棄土地后可能產生的后顧之憂,減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改革的壓力,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業部門轉移,進而使整個社會生產力得到進一步發展。

    五、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制度改革,盡快建立完善的配套設施

    相對于國家政策而言,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立法稍顯滯后,相對于城市土地制度立法而言,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立法稍顯不足,相對于行政立法而言,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民事立法稍顯薄弱。筆者認為解決中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問題需要三步走:(1)應當取消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統一收歸國有,使得國家具有統一行使支配的權力,不在根據大多數的當地政策和習慣,而是由國家制定統一的流轉法。

    (2)避免現在農村熟人間的流轉不簽合同,盡量立法上確定,去統一的政府部門辦理流轉合同。

    (3)建立非營利性質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媒介,可以為農民在自愿基礎上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提供服務。

    (4)完善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應該明確的規定所有權歸屬及對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法律保障。

    第5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范文

    [關鍵字]: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地使用權 物權化 契約化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簡介中國長期以來一直是一個傳統的農業國家,農業是否穩定、農業是否發展關系到整個國家的長期穩定和發展。中國勝利之后,進行了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廢除了幾千年來的封建土地制度,使農村生產力得到了極大的提高。在黨的的指引下,我國建立了土地承包經營制,使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又經歷了一場重大的革命,從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中國農地制度的核心。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在農用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集體組織成員和集體經濟組織通過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而獲得的在一定時期內,在政策的允許范圍內經營農用土地的權利。由于這種權利是通過各式各樣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的,因此其具有多樣性、差異性。

    在政策法規中,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稱謂五花八門。有的稱之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有的稱之為“土地使用權”、有的稱之為“農地使用權”、有的稱之為“承包使用權”。本文為了討論的需要,仍然采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

    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也是一個有爭議的。學者們眾說紛紜,綜合起來主要有勞動關系說 、 物權兼債權說 、債權兼物權說、復合所有權說 、田面權說 ,但主要集中在物權說與債權說之爭上。

    物權說主要理由有: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所直接規定的權利。學術界通常認為,該節是對物權制度所作的規定;第二,承包人對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上和在合同規定范圍內直接控制、利用的權利;第三,土地承包權具有排他性;第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長期穩定性。

    債權說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承包合同是當事人簽訂的,權利義務沒有法定的標準。第二,承包權不能對抗發包權,強行攤派亂收費甚至任意撕毀合同,侵犯農戶權利的現象大量存在。第三,發包人權利膨脹,干預農戶的生產經營,農戶轉包需發包人的同意,這一點更無異于債權關系。第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期限的。

    二、 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成功之處從總體上來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是成功的,其原因簡述如下:第一,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產生大體上符合了我國“用地性質不同,法律調整不同”的客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區別于其他土地使用權的根本標志就是其權利的設定是否以農業生產經營為目的。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土地歸屬與使用的問題。拋棄了過去立法“重歸屬,輕利用”的“所有權本位”觀念。而通過承包經營合同把農地交到能夠積極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民個人手中,使農地在一定時期內充分發揮了其生產的潛力,實現土地的增殖,為整個國民經濟建設做出了重大的貢獻。

    第三,土地承包經營制基本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在特定時期調動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為解決農業大國中農業人口的就業問題和維持整個國家、秩序的穩定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第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中有不少反映公有制特色的具體內容,如土地用途不可擅自改變、及時使用土地、減免承包費、法定最長承包期限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后的再生或補償等,適當地體現著一定的國家或集體職能,即保障耕地資源的有效維護和充分利用、保障農民的勞動就業和基本生活、保證下一代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平等機會等。

    三、 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缺陷、弊端及其原因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在我國是現行農地使用制度的核心,在農村經濟的發展中發揮了重大作用,使農民生產、生活面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土地承包經營制的缺陷日漸明顯,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缺陷1、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法律法規不系統、不具體,而且比較滯后。在制度的具體實行中真正起到直接作用的是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原因在于的推行,本身就是一場自下而上的制度革新活動。政府的政策和措施在其過程中起著直接作用。而法律則在認可和規范農村基層的一系列制度創新活動中一直處于被動地位,所以不可避免地表現出嚴重的滯后性。例如,現行立法對于目前全國各地農村實踐中出現的不同類型的農地制度, 就無統一的、系統的、及時的規范。所以現在應借助立法對全國各地農村的創新成果進行、鞏固和統一。

    2、現行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本質內容即“農業經營”的含義沒有作出具體規定。“農業”一詞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上的農業是僅指栽培和飼養牧畜的生產事業,而廣義上的農業還包括林業、牧業、漁業和農村副業等項生產在內。 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文件和學者的論著中使用的“農業”—詞多采廣義上的概念; 而且在傳統上,對“農業”一詞一般理解成廣義上的概念;在實踐中也習慣于接受和使用廣義上的“農業”一詞。采廣義上的“農業”與我國農村經濟結構的現狀更為相符,便于系統地規范狹義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和農村副業中的土地使用制度。

    3、 行法在列舉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同土地時,定性不準不清。《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和第81條第3款分別規定了以土地為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以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為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實質上,所謂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與在法律條文中未列出的耕地和草地等都是土地的不同自然表現形式,它們與土地不是一個層次上的概念。 因此,上述兩種土地承包經營權之間的關系為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能并列于法律條文之中。否則容易讓人產生誤解,認為這兩種權利是并列關系。例如,有的學者把上述二者強行割裂開來,把其中的后者定性為《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中所說的用益權。

    4、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含有債權屬性。

    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性質上雖有爭論,但不可否認它在某些方面的確表現出債權的屬性。表現如下: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義務內容仍由聯產承包經營合同設定,發包人仍保留了相當大的對發包土地的支配力,而承包人并無完全自主支配土地的權利,不具備物權法定的特性。從而使得這種權利的物權效力不強,使之具有債權的典型特征——相對性。當發包方違反承包合同時,其承擔的是違約責任,并非是侵害物權所要承擔的損害賠償、返還原物、排除妨礙及消除等責任。因此,有的學者認為,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仍是一種典型的完全由聯產承包合同約定的債權債務關系。 第二,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主要限于集體與本集體農民,這反映了農村的初衷,但更反映了一種集體內部權利義務的分配關系。這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象是具有對人(作為土地所有者的集體)的效力,而并無物權的對世效力。當土地受到集體成員以外的人的侵害時,賴以救濟的依據不是個別成員的承包經營權,而是集體的所有權。第三,現行法規定,承包人將承包合同轉讓或轉包給第三者,必須經發包人同意。 這符合雙務合同中債權債務概括轉讓或部分轉讓的特征,但不具物權轉讓的特征。第四,現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變更和消滅沒有嚴格的登記管理制度,這不符合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反倒類似于債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方式。

    第6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范文

    一、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的問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規定缺位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本條是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的規定,并進一步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屬性,明確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1]但是該條并沒有明確反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質內涵。《物權法》為了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用益物權編并獨立成章,足見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但不容否認的是,我國《物權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幾乎以先前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為藍本而構架。而《土地承包法》就缺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內涵的明確界定,曾一時導致學者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還是債權的爭論,現在雖然在《物權法》中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消除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之爭,但是如果沒有將該權利的內涵和外延做出明確的表述,那么不僅會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具體制度的設計帶來困難,也會在現實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適用帶來麻煩。

    縱觀我國學者在物權法起草中的建議稿不難發現,大部分學者都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做出了明確的界定。王利明教授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271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以種植、畜牧等農業生產為目的,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2]梁慧星教授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230條規定:“農地使用權,是指以種植、養殖、畜牧等農業目的,對國家或集體所有的農用土地占用、使用、收益的權利”。[3]徐國棟教授的《綠色民法典草案》第548條第2款規定:“農地使用權是農業目的的地上權”和第3款規定“農地使用權人通過支付土地使用費,享有在他人的農牧漁用地上耕作、養殖或畜牧的權利”。[4][5]結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性質和學者的草案建議稿,筆者擬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做出如下的界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公民或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承包合同取得的,以從事種植業、林業、漁業、畜牧業等為農業目的,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農業用地享有的直接支配的權利。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指向不明

    之所以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指向不明,很大程度上源于《物權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指向的標的物用語表述不規范、不統一。先來看一下我國《物權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客體的表述。《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此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客體的表述為“用于農業的土地”,應理解為包括耕地、林地、草地,還有一些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如“四荒地”。《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該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采列舉加概括式,但只是列舉了耕地、林地、草地,在對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進行概括時用了一個“等”字,并沒有明確的概念性表述,而是采取了回避規定的態度。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此條是關于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該條用了“農村土地”對權利客體進行表述。從以上的規定可以看出,《物權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客體的表述是不一致和混亂的。

    再來看一下我國其他法律對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客體的“農村土地”的相關規定。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顯然,《土地承包法》中農村土地,不僅包括《土地管理法》中的農用地,還包括像“四荒地”等未利用地。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客體的表述是相當混亂的,而《物權法》的出臺并沒有消除這種不科學的規定。基于以上的分析和我國學者的觀點[6],筆者建議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統一表述為“農業用地”,同時規定“農業用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園地、養殖水面、“四荒地”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這樣規定就使“農業用地”的概念成為不論是以家庭承包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客體的共同上位概念,以使《物權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規定更加嚴謹,表述更加科學。比如《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就應該改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用地……”。第一百三十三條則應該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業用地……”。

    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中的問題

    (一)應健全登記制度

    先來看《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本條是關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和登記的規定。從該條可以看出,我國對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采取意思主義,即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時,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也就是說,此處的登記是權利的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筆者認為,本條的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首先本條的規定和《物權法》第六條規定的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相協調。其次,我們也應該看到,隨著我國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土地價值劇增,土地流轉頻繁且形式多樣化、復雜化,這就客觀上要求我們必須建立健全土地上權利設立的登記制度,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促進農村社會的發展,同時也符合我國物權法公示公信原則的要求。或許我們可以認為,立法者之所以在現階段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采取意思主義只是權宜之計,未來必然向更加科學的方向發展,以實現法律內部的統一和保障交易的安全。

    三、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問題

    第7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范文

    (一)制度缺失問題

    一方面,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未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固化,農民心存顧慮;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發育不全,服務能力不強,尤其是農村土地抵押機構、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和價格評估機構缺失,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定價體系,無法有效地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交易信息、價格評估、經營權轉讓等相關服務。另一方面,與廣大農民息息相關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標準低、覆蓋面窄,導致農民難以擺脫對家庭承包土地的依賴,仍然視土地為命根子和最后的生活保障,即使進城務工經商,寧愿將土地臨時轉給親戚鄰居代種、甚至棄耕拋荒也不愿流轉,更不會輕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

    (二)法律障礙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家庭農戶普遍享有的主要財產性權利之一,是農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種資格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抵押進行了嚴格限制。《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并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擔保法》第37條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物權法》也明確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物進行貸款,目前仍然難以逾越法律上的鴻溝。沒有法律的認可和支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也就無從談起,只有在法律上加以明確,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三)風險防控問題

    與其他抵押貸款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面臨著市場風險、自然風險和潛在的社會風險,違約的幾率可能更高,無法償還的風險可能更大。對金融機構而言,如果農民抵押到期無法償還貸款,銀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短期內很難找到合適的承接對象,也無法快速變現,光靠自身經營承包地收回貸款,風險太大,效率太低,周期太長,現實無法操作,很可能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演變成一種奢望。對農民而言,如果到期后不能償還貸款,農民就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陷入失土困境,從而導致農民失去了最后基本生活保障,容易引發潛在的社會矛盾。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

    押貸款的主要探索模式從相關資料來看,目前全國各地積極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探索解決涉農貸款供給不足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4種模式:

    (一)“太倉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實現了2個創新。一是主體創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以農場合作社為抵押融資主體。農場合作社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其土地流轉的穩定性和持久性比分散農戶要好,把農場合作社設為抵押融資主體,既有助于解決銀行信貸道德風險問題,又有利于規模承包經營權抵押違約后便于市場化處置。二是監督機制創新。為確保土地承包權抵押貸款資金安全,銀行、財政、農業等多方共同監管資金用途。比如開設貸款專戶,執行受托支付,監管資金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不得用于日常消費、改善生活等其他領域。財政部門負責各類政府補貼資金在專項賬戶內封閉運作,農經部門負責監督農業收益及時轉入專用賬戶,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現“農地農貸、農貸農用、農用農管、農管農收、農收農還”的良性循環。

    (二)“寧夏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以試點村為單位,成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協會。農戶以不超過承包地總數的40%自愿加入,會長、副會長及常務會員每人拿出1000元存入協會賬戶,作為共同償債基金。貸款額度一般每667m2不超過3000元,期限1年。若貸款到期農戶無法償還,土地承包經營權便轉給代其還款的擔保人,或由協會轉給有意為其償還貸款的其他村民,貸款農戶還清貸款后還可重新獲得承包經營權。該模式主要將行業協會等民間組織作為貸款或擔保平臺,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橋梁作用,達到了較好的效果。

    (三)“成都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農民從銀行貸款所需的擔保,由政府出資成立的擔保公司提供,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反擔保物抵押給擔保公司,而不是直接抵押給銀行。如成都市連續下發了《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和《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方案》等,詳細規定了抵押當事方的責任分擔、債權實現方式以及糾紛解決等內容,初步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機制。

    (四)“重慶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由銀行直接面對農戶簽訂合同,前提是以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辦法作支撐。如重慶市著重開展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確權工作,出臺了《重慶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實施細則(試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登記、允許抵押范圍、所需要件以及相關部門審核意見等均作了明確規定,保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規范有序進行。

    三、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權抵押貸款的政策建議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的集約化經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法化,將極大地釋放土地資產的流動性,從市場和商業的角度提供一條解決農業融資的途徑,為農業規模化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因此,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要遵循市場規律,掃清法律障礙,破除機制僵局,加強頂層設計,有效防控風險,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健康發展。

    (一)出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相關配套政策積極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做實農民承包土地的權能;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大力培育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機構、價格評估機構和建立市場化經營權評價指標體系;鼓勵和扶持農民以承包土地出資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為平臺,實現與金融機構的有效對接;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實施辦法,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貸款對象、利率、期限和額度,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規范運行。

    (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完善《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和《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破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律障礙,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具體化、法制化,賦予農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用作抵押進行融資。通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律體系,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完善承包經營權登記和承包經營權證書制度,以登記的方式進行公示,把這項權力真正落實到農戶、落實到地塊,提高其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奠定產權基礎。

    (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風險補償機制加快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農業風險保障體系。建立政府財政出資的農業巨災保障基金,實施重大災害保險制度。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巨大損失,采取原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政府三方共同分擔的辦法,從而降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風險系數。商業保險部門要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開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保險品種,以降低金融機構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風險。利用農村擔保機構分擔抵押貸款風險,如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互助型的農業專業擔保機構,由農村擔保機構為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實現貸款風險分散。

    (四)進一步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第8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范文

    [關鍵詞]土地權利 流轉 制度

    各國歷史狀況、法律體系、農業發展情況各有不同,但各國農用土地權利流轉問題有著許多相似之處。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流轉法律制度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借鑒作用問題研究如下: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歸屬明確,產權清晰是順利流轉的關鍵。法、德、日、英、美等國首先從法律上確定了農用土地的性質和歸屬。法、德為大陸法系國家,其農用土地權利為物權用益權。日本為大陸法系國家,其農用土地權利為物權永佃權。英、美為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土地私有制,農用土地歸持有人所有分別實行永業權制、產權制,在此基礎上設立土地租賃權為債權的一種。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相較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法律性質不明確,雖然法律明確規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但理論界觀點不統一,集體土地所有權行使主體混亂,公權力濫用現象時有發生,農民權益在權利流轉中往往無法得到很好的保護,影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順利流轉。產權清晰是美國農用土地權利流轉的重大優勢,也是美國土地權利順利流轉的重要保證。在美國無論何種方式取得的農用土地都具有明確清晰的產權,有效減少土地糾紛,是農用土地權利流轉的關鍵。英國永業權制度也明晰土地產權,用以作為權利順利流轉的保障。相比之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所有權性質不明,集體土地范圍不清,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或錯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不完整,登記制度不完善,導致權利不明確等現象,都成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順利流轉的障礙。

    第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機制。國外發達國家農用土地基本實現自由流轉。美國自由流轉體制尤為發達,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功能,實現農用土地以轉租、轉讓、繼承方式流轉。英國通過自由收購租賃等方式流轉農用土地實現規模經營。德國政府允許土地自由買賣,出租。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發育滯后,市場運行機制不成熟。法國設有土地事務所、土地銀行、土地整治與農村安置股份有限公司,德國設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日本設有生產指導、組織流通、信用服務和開展互助共濟的農協組織,英國設立土地中介公司、土地信托公司、農業銀行、土地銀行,美國設有中介組織和農場局。我國缺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場所,交易中介,未形成統一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市場,缺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監管主體,和在交易過程中維護農戶利益的民間組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運行保障機制的相關制度建立不完善。

    第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失地農民保障制度。法國政府設立專門調整農業結構的社會行動基金,建立全國農業調整中心等,鼓勵青年農民轉向非農產業并給予獎勵性賠償和補助,對老年農民發放離農終身養老金和退休補償金;德國建立提前退休制度,提前放棄農業選擇退休的農民可以得到退休金;日本設立農業人養老金制度,日本農戶以繼承或轉讓方式流轉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政府給予流轉人一定金額的養老金保障其生活;英美政府向因政府征收土地而失地的農民支付補償金等。由此可見,國外關于農用土地流轉配套制度尤其是保障制度完善。我國也應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保障流轉中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對其進行獎勵性賠償和補助,鼓勵農民放棄多余土地,從事非農產業,將農地集中管理,規模化經營,達到農業產業化集約化目的,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有效合理利用農村土地。

    第四,國家調控和政策引導相結合,用經濟鼓勵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政策合理導向和立法保障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順利進行的動力。國家對農用土地的流轉享有規范權、監督權、管理權。法、德、日、英、美等國政府都對農用土地權利的流轉起到引導規范的作用,政府從不同程度上起到調控著農用土地的流轉。各國政府都制定了稅收、貸款、補貼等經濟優惠政策,來促進農用土地權利的流轉,以實現農用土地集中,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規模化進行。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做法,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經濟政策支持。我國商品經濟和勞動生產力均未達到發達水平,因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考慮市場發育程度、農民權益保障,并輔以國家惠農政策,在政府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下健全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第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建立應具有本國特色,符合本國國情和土地所有權制度。各國法律對權利的設定都深受本國政治、經濟、民族、歷史、文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各國農用土地使用權制度都具有其本國特色,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基于我國國有或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上,不同于發達國家的土地私有制度,因而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應具有中國特色。發達國家農用土地權利流轉制度建立在其土地私有制基礎上,我國應考慮我國國情,以我國國家集體土地所有制為基礎建立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結合我國農村具體情況和實踐經驗,不能全盤照抄國外農用土地權利流轉制度,建立我國特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1]丁關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

    第9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范文

    經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今天召開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央及省市一系列文件精神,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掌握政策,明確部署,扎實抓好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下面,我先講三個方面的意見,然后請縣委徐書記作指示、提要求。

    一、認清形勢,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是黨和國家農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制度基礎。1997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開展以來,我縣各地在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維護了農村社會穩定。但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在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不少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少數地方二輪土地承包工作沒有完全落實到位,土地使用權屬不明確,沒有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管理工作滯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問題突出,證地不符、調整承包地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未及時變更,檔案資料散失嚴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規范,農戶間土地流轉口頭協議多;承包地征用中農民的后顧之憂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失地農民保障沒有到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隨意侵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等等,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糾紛案件和涉土量呈現不斷增加的態勢。隨著農業稅減免政策的落實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在實際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以上問題如不予以重視并加以糾正,將引發許多矛盾,甚至動搖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各級各有關部門對此務必高度重視,一定要站在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對于進一步落實黨的農村政策,維護農民群眾合法權益,保持農業健康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大意義。

    1、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體現以人為本,保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的迫切需要。保護和發展廣大農民的利益,充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是黨在農村各項政策的首要出發點。在任何時候、任何事情上,都必須遵循這個基本準則。落實黨的農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實土地政策;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最重要的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護農民的土地使用權。農民只有依法獲得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同時享有承包權、經營自、產品處置權、收益權和流轉權,才能為自身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才能真正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以人為本。應當看到,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不僅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而且是農民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基本財產權利,是農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切實保證農民享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實質就是保護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民利,是對農民合法權益最根本、最直接的保護。從2003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從2005年3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將土地承包關系法律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為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們要牢固樹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觀念,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實落實好農民的土地承包權。

    2、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加快農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民增收的需要。加快新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解決面臨的新矛盾、新問題,關鍵是保護和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沒有廣大農民的積極參與,不能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任務和目標就會落空。調動和保護農民的積極性,核心是保障農民的物質利益,尊重農民的民利,保護農民的經營自。只有依法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全面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維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極大地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全面落實土地承包經營權,將進一步調動農民參與農業結構調整的積極性,增加農業生產投入,并引導和推動農民積極采用優良品種,發展優質農產品,不斷改善農業品種結構。

    3、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維護農村穩定的需要。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點在農村,難點也在農村。去年以來,國家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力度,出臺了一系列扶農、惠農政策,我省從今年起全面免征了農業稅,土地收益增加,農民種田積極性提高,農民更加珍惜土地,出現了爭田要地的現象,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的糾紛也隨之增多。據縣農辦統計,去年下半年以來,群眾來縣上訪反映土地糾紛問題,達34批200多人次,其中集體上訪3次。土地承包糾紛已成為影響我縣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嚴重問題。現在土地承包糾紛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落實不到位、管理不規范帶來的問題,有城鎮化、工業化推進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還有一些是現行法律、法規、政策之間以及與傳統習慣之間不銜接帶來的新問題。這些問題不及時予以解決,最終必將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可見,土地承包關系是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最大因素。只有切實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保證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到位,讓農民吃上“定心丸”,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才會迎刃而解,農村社會才能保持長期穩定。

    4、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堅持依法行政,提高新形勢下農村工作領導水平的迫切需要。當前,農村發展的外部環境有了很大的變化,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有了很大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要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我們領導農村工作的體制機制、思想觀念和方式方法,就必須不斷改進,不斷提高,不斷完善。我們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緊迫性,把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國家有關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上來,轉變工作職能,堅持依法行政,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這件關系到廣大農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實抓好,推動我縣農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二、嚴格要求,規范操作,扎實抓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補發工作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1997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由于多種原因,我縣仍有部分村組未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到承包農戶,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影響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也給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留下了隱患。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確權發證工作,既是《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也是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各項政策的重要措施,對于實現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保持農村社會長期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最近,縣“兩辦”專題下發了《關于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發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東辦發[2005]76號),各地要認真組織學習,嚴格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進行具體部署,規范有序地開展好這項工作。

    1、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必須掌握的基本原則

    一是確保穩定的原則。這次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進一步明確土地使用權屬,是對1997年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的規范和完善,而不是打亂原承包關系,重新組織發包農村土地。補發的對象只能是二輪土地承包時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了農村集體土地,但未領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承包農戶。原二輪土地承包原始資料不全、地塊不清的,要逐戶逐地塊核實,但不宜重新組織丈量,更不能借機重新調整土地。對少數1997年沒有開展或尚未完成二輪延包工作的村組,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抓好二輪土地延包工作,在此基礎上,簽訂好土地承包合同,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有關二輪土地延包的具體政策原則上仍按縣委1997年下發的《關于做好延長集體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見》執行,土地承包的原則和程序必須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1997年已經搞好二輪土地延包工作、填制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未發放到戶的,在確保證書內容準確無誤、手續完備、無任何遺留問題的前提下,可將原證直接發放到戶。但承包農戶要求領取新證的,也可列入新證發放范圍。

    二是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二輪土地承包工作已結束但未發證的,原則上按照二輪延包時的承包面積、地塊和四至進行登記補簽補發。二輪承包以來,農戶之間承包地互換、轉讓,或因國家集體征用、占用等原因重新調整承包地,導致承包面積和承包地塊變化較大的,也可按承包農戶現實際承包情況核實登記,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和換發證書。承包期限統一至2027年8月31日止。

    三是尊重歷史的原則。在延長土地承包期時,有少數村組對部分土地質量較差、耕作不便的地塊按一定的比例折算后承包到戶的,這次補發證書仍按各地原做法,維護原狀,不作調整。

    四是依法辦事的原則。必須嚴格以《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關于穩定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政策為依據,嚴格依法辦事。對法律法規和政策暫時沒有具體規定的,各地要從實際出發,根據法律、法規和土地承包政策的原則精神,妥善處理。

    2、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程序和要求。

    (1)調查摸底。這次會議后,各地要立即組織有關方面力量,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和梳理,認真分析未發證原因,合理確定補發范圍,有針對性地研究對策,制定工作方案。

    (2)分戶核實。對需要補發、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農戶,要對現有承包地塊等情況進行認真核實。核實的依據以二輪土地承包清冊、原計征農業稅的計稅面積等相關資料為準。核實結果要經承包農戶簽字認可。對承包經營權不明確、承包面積有爭議的,要認真抓好核實、協商和調解工作。對矛盾和糾紛沒有得到完全解決、發包方與承包方未取得一致意見的,不能急于補簽合同和補發證書。對個別需要開展二輪土地延包后續工作的村組,要按照既定部署和要求抓緊進行。為了有效防止“一戶兩證”現象,原未領證需要補發的承包農戶,必須作出要求補領的書面情況說明,對于原已領證但因各種原因要求換發的承包農戶,必須交回原證,并作出不存在雙證的書面承諾。

    (3)材料初審。發包方將要求補發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戶的情況說明、承包戶家庭基本情況、土地承包清冊、原農村土地承包方案等相關資料報鎮農經部門初審。

    (4)簽訂合同。有關資料報經鎮農經站核實認可后,由發包方與有關農戶補簽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由縣統一格式。

    (5)審核申報。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的30個工作日內,發包方將核實好的土地承包清冊、簽訂好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關資料報送鎮農經站,由鎮農經站編制土地承包合同登記薄、土地承包情況登記表,由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

    (6)登記發證。縣農辦在對有關材料核實后,對申請材料符合規定要求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薄》,委托鎮農經站填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載內容必須與土地承包合同內容完全一致。委托發包方將填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到具體承包戶。鎮農經站與委托發放人、委托發放人與接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農戶必須辦理簽收手續。發包方應當及時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給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未經縣審核登記,不得私自填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這次全縣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作從現在開始至10月底前全面結束。

    4、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

    一是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制度。在承包關系理順、基礎工作做好、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好土地承包合同后,應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時向承包農戶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依法確認承包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今后,補發、換發時,一律使用新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空白證書由鎮農經站負責收回并銷毀。

    二是要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制度。

    今后,因發生自然災害嚴重毀損、國家征用占用土地、村鎮建設規劃及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等情形,按法定程序進行土地調整而導致農戶承包面積、地塊發生變動的,應當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經發包方同意并登記,農戶之間以互換、轉讓等形式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可以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承包農戶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應提交下列材料:

    (1)農戶要求變更的書面請求;

    (2)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三是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制度。

    凡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按照規定程序換發、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1)在承包期內,因家庭分戶,夫妻離婚等情形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的;

    (2)因征用、占用土地較多或實行大規模土地整治等原因,農戶承包面積、地塊、位置變動較大,難以在原承包經營權證書上作變更登記的;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遺失或毀損的。

    符合條件要求補發、換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必須由農戶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報批、登記、簽約和發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補發手續,應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薄記載的內容為準,換發、補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應當注明“補發”、“換發”字樣。

    四是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回收制度。發生下列情形必須收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1)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戶口,原承包地已由集體全部收回的;

    (2)承包期內,承包方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原承包地已由集體全部收回的;

    (3)承包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占用,導致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所載標的物已不存在的;

    (4)承包家庭不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的。

    (5)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情形。

    應依法收回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發包方負責收回,鎮農經站統一登記、統一保管,并加蓋“作廢”章。原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的,經發包方提出申請、鎮審核后,由原發證機關負責注銷,并予以公告。

    五是要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制度。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變更、換發、補發、收回、注銷等,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和登記制度。各鎮要落實專人負責,明確工作職責,確保規范有序。

    三、精心組織,統籌安排,結合抓好土地承包基礎管理相關工作。

    1、高標準、高質量完善好農村土地承包檔案

    實行土地家庭承包以來,全縣各地形成了大量的土地承包檔案,這些檔案是廣大農民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歷史見證,是落實黨的土地承包政策的具體體現。幾年來,全縣大部分地方重視對土地承包檔案的管理,建立了檔案管理制度,為農村經濟政策的落實和農村社會的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檢查中也發現,目前,全縣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還存在著歸檔資料不夠齊全、整理不太規范、保管比較分散等問題,有極少數村組已沒有任何檔案資料。因此各地要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來抓。

    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的有關具體規定,進一步做好檔案材料的收集歸檔和保管工作,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的齊全、完整。各村要將土地承包各種文書資料,包括土地承包平面圖、土地承包方案、決議、承包合同、承包清冊、與土地承包有關的會議記錄、數據、資料等進行歸檔。各鎮要將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中產生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各村二輪土地承包方案、決議、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及流轉合同的鑒證記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登記表、土地承包到戶匯總表等列入歸檔范圍。對土地承包清冊等基礎檔案資料不全的,要想盡一切辦法盡快完善起來。因鎮村行政區域調整等原因造成二輪延包資料不全或散失的村組,鎮政府要組織力量逐組逐戶清理核實,對散失在個人身上的資料要全部予以追回,統一整理歸檔。對無正當理由不移交土地承包檔案資料的退編退職人員,要說服教育,限期交出,拒不交出的,必要時可停發退職金或養老金補助。整理好的土地承包檔案全部由鎮統一保管。

    要重視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的動態管理,因土地征用、土地整理后經過法定程序批準對承包土地作了調整引起的面積和地塊變動登記、合同的變更、權證變更登記及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的相關文件、材料也應列入歸檔范圍。對保管人員工作變動的,要做好檔案交接工作,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檔案的保管制度和管理體系,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把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工作納入規范化建設的軌道。各鎮今年內要確保有60%的組完成土地承包檔案資料計算機錄入任務。

    2、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解機制,著力化解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已經成為影響當前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各地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明確工作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好當前的土地承包糾紛。

    一是建立調解組織,落實調解責任。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絕大部分必須通過基層調解予以解決。各鎮政府和村級組織均要建立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切實承擔起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責任。農戶與農戶之間、農戶與村級組織之間的一般性糾紛,由各鎮村具體負責調查處理。對當事人不愿接受調解意見的,可以引導其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防止因工作不力引發農民越級上訪。各鎮要把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分工,責任到人,積極主動地解決土地承包糾紛。涉及到多個部門職責的,各相關部門要從大局出發,密切配合,妥善處理。對接待農民上訪和處理土地承包糾紛問題不負責任,推諉扯皮,處置失當,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二是加強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宣傳。各地要認真組織廣大農村干部深入學習《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央和省關于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政策,增強法律意識和政策觀念,提高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能力。同時,要結合處理土地承包糾紛,有針對性地搞好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用法律法規和政策統一矛盾雙方的思想認識,進而達成共識。

    三是搞好土地承包糾紛的排查。搞好土地糾紛排查,落實工作預案,是有效解決土地承包糾紛、防止和惡性事件發生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有組織、有計劃地對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排查,準確掌握當地土地承包糾紛的現狀,分析土地糾紛的類型、引發原因和特點,重點掌握可能導致群體性、惡性事件發生的土地承包糾紛問題。制定解決本地土地承包糾紛問題的預案,分類提出妥善解決土地糾紛的具體意見和辦法,明確工作目標、責任單位、責任人和完成時限,確保妥善解決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對已暴露出來的問題,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解決。同時對潛在的矛盾,要主動開展工作,把矛盾解決在萌芽中。對一些影響大、解決難度大的糾紛,要通過現場辦公的形式及時妥善處理。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對因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引發的農民群體性上訪、越級訪和重復訪案件,必須實行主要領導親自過問,責任到人,一抓到底。對一般性的上訪問題,要分級負責,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杜絕出現因工作不到位引發新的越級上訪問題。

    四是依法做好接待和處置工作。對農民反映的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要做到不回避、不推諉、不拖延,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條例》要求,依法做好接待處置。要建立登記管理制度。縣、鎮都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登記簿,逐件登記來信、來訪,督促基層按時調查處理,并及時記載查處情況。要建立限期結報制度。凡上級政府和機關轉辦的件,一般的15日內辦結;重要案件必須7日內辦結。如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上報處理結果的,必須說明原因并上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初步意見,在1個月內辦結。要及時將處理意見告知當事人,做好解釋和說服教育工作,真正達到息訪目的,將矛盾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確保農村社會穩定。要建立定期通報制度。縣委農辦將按季度對農民因土地承包問題到縣及縣以上的情況及辦理進度進行通報,以便于各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相互借鑒。

    3、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積極穩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是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是關系到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發展、穩定農村大局的一件大事,各地在加大宣傳力度的基礎上,要從有利于農村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于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的高度出發,在農戶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前提下,積極引導土地流轉,保證土地流轉健康有序進行。

    (1)加強政策疏導,引導、保護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循序漸進,堅持政策疏導,轉變農民觀念,提高農民素質,千方百計調動和激發農民主動積極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和熱情。凡有利于農業結構調整、有利于提高土地產出率和勞動生產率、有利于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的土地流轉形式都應大力提倡和鼓勵。要嚴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要求和市場經濟法則,正確處理土地承包30年不變與農業結構調整、土地規模經營、園區建設、二三產業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城市發展用地等方面的關系,從根本上保護好、實現好農民群眾的利益。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推進和引導農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一定要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決不能用行政命令的辦法強制推行土地規模經營。不能損害農民利益,不能激化矛盾,不能留后遺癥。不能以任何借口剝奪農戶的土地流轉決策權,更不能與民爭利。

    (2)強化服務,優化環境。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趨勢,但農戶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缺乏市場對土地供需情況及發展趨勢的了解,缺乏應付市場不確定風險的能力和手段,必須依托于有關中介服務機構。因此,各鎮村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機構,制訂土地流轉規劃,建立土地流轉信息系統,收集土地供需信息,為流轉雙方牽線搭橋;規范土地流轉程序,統一辦理土地流轉合同(協議);組織開展集體土地流轉收益評估,研究制訂并土地流轉的指導性價格,協調各方利益;進行項目推介等。努力形成自下而上、網絡狀、多功能、緊密型的中介服務體系。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成人黄网址在线视频| h成人在线观看| 国产一级一级一级成人毛片| 国产精品成人99一区无码| 免费看成人aa片无码视频吃奶| 免费国产成人午夜电影| 一级毛片成人午夜| 女性成人毛片a级| 久久婷婷五月综合成人D啪| 成人毛片免费在线观看| 午夜电影成人福利| 成人免费看黄20分钟| 四虎成人国产精品视频| 日本成人在线视频网站| 四虎影视成人永久在线观看| 成人毛片18女人毛片免费| 亚洲国产成人精品女人久久久 | 四虎成人影院网址| 精品久久久久成人码免费动漫| 国产成人综合欧美精品久久| 麻豆成人久久精品二区三区免费 | 中文国产成人精品久久app| 成人亚洲综合天堂| 欧美成人性动漫在线观看| 久久久国产成人精品| 国产成人免费全部网站| 国产成人精选视频69堂| 成人污视频网站| 成人永久免费高清| 成人在线视频一区| 欧美成人在线影院| 欧美成人18性| 日韩精品成人一区二区三区| 久久久久亚洲AV成人片|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精品软件| 国产69久久精品成人看| 国产婷婷成人久久av免费高清| 国产成人高清视频| 国产精品成人久久久久久久| 国产成人精品999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综合在线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