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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林業大學,哈爾濱 150040)
摘 要: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管理層采用股權激勵制度來實現盈余管理。股權激勵制度可以起到激勵公司管理人員積極性作用,同時也伴隨著一些問題的產生。本文主要闡述了股權激勵對盈余管理的影響,并針對相關問題提出了一些建議。
中圖分類號:F27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0-8772(2015)07-0074-01
收稿日期:2015-02-15
作者簡介:孔維薇(1989)女,漢族,黑龍江密人,碩士,研究方向:企業管理。
一、引言
管理者采用股權激勵制度,可以使管理者更好的管理公司,是上市公司為了激發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將股票作為激勵物可以加大對公司重大決策的參與,分享公司的利潤并承擔一定的風險,來實現公司的長遠目標。
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文獻 Healy發現基于的收入和盈余管理的合同有關,Balsam發現可操控應計利潤財政盈余和顯著的相關關系經理薪酬;這種關系與該公司的情況不同而有所不同,Chen程和沃發現高股權激勵與管理,它們更有可能報告收入符合、略高于分析師的預測數,報告金額大于預期的盈余目標,未來的股票的管理可能會對目前的收入更加敏感儲備影響,從而可以增加未來盈余收益。
(二)國內文獻 張必武、石金濤發現在薪酬和績效管理上,董事會對報酬業績的敏感性有明顯影響;王克敏、王志超在我國企業在缺乏控制、監管的打環境下,制衡機制導致實施股權激勵約束制失敗,從而降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來引起盈余管理收益。
三、盈余管理與股權激勵關系分析
(一)盈余管理與股權激勵的關系
1、雖然股權激勵具有良好的目的,但容易導致盈余管理動機、股權激勵的方式我們會發現企業往往基于財務指標實現股權激勵期權條件下,性能評估標準提前設置,激勵員工能夠如期鍛煉,然后得到行權條件,這將產生盈余管理的動機。
2、股權激勵其實就是盈余管理收益目的的最大化,通過束縛管理者的行為,在委托和關系中,經營者行使權利從中獲得益處和企業的財務指標息息相關,關于盈余管理會計政策的選擇,就是企業會計信息不全面性。
(二)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機制下實現盈余管理的方式
1、變更會計政策。股票上市公司的經濟業務比較復雜多樣,其中,有許多種可以選擇的經濟業務的會計政策的一部分,企業可以通過會計政策的改變來實現股權激勵機制的改變,實現了公司盈余。
2、變更會計估計。會計變更是指企業有效利用信息或事務處理不確定性評價的結果,會計經濟業務的一部分本身是不穩定的,這就需要管理者做出的存在一定的主觀性,這使得會計評估有效地根據公司的實際狀況。
3、收入與費用的確認
在企業的實際運作,將通過收入與費用的變化來調節利潤,當企業需要提高利潤的企業將不在銷售確認條件確認收入的實現將未來收入轉移到這一段。
4、非經常性損益
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非經常性損益,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常常使用的非經常性損益的時間有效性,對企業內部的虧損進行適當調整,因為它不需要指數計算ST,P公司盈余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因此許多公司使用收益管理的項目,為了避免連續虧損造成的特殊待遇,暫停上市,甚至退市的風險。 ?
5關聯交易。企業采用調整脫機模式實施項目的盈余管理,但這種方式很容易檢測,因此公司開始采用關聯交易進行盈余管理,并按照協商定價原則,價格取決于需求的變化。
四、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機制下實現盈余的策略
(一)對管理層激勵機制設計的策略。雖然會計信息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激勵合同,但我國市場經濟制度并非完美無缺。所以結合經營者績效評估和其他指標的充分考慮委托人一旦性能指標和市場價值等。
(二)對證券市場運行嚴口監管的策略。市場價值指數是反應性能的主要途徑,提高股票市場的效率,可以創建激勵制度,良好的外部環境,因此,我們將嚴格控制上市接近確保質量的同時加強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保證同時企業盈余管理行為的規范化。
(三)對公司治理結構的策略。做的順利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加強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的建設和加強控股股東的監督,除了采取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加強內部建設,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最后積極構建公司治理文化促進誠信的發展文化。
(四)對管理者市場層面的策略。專業素質的人員、管理者是企業走向健康發展道路的關鍵之一,股權激勵制度有效的建立需要高層管理人員的優化配置,選擇一個高水平的經理,其次,通過市場手段扮演經理的激勵和約束的角色建立一個完美的人才競爭機制。
五、總結
采用股權激勵機制不僅僅有效的提高企業的經濟利潤,而且還能提高其競爭能力,我國股權激勵機制還不是很成熟,這就要求在股權激勵機制下,對盈余管理問題采取適當的措施。
參考文獻:
[1] 李振華;應計,實際收益管理和股權激勵計劃基于中國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領域[J].會計之友,2012(10).
[2] 雷霆,李彤;盈余管理、高管薪酬有效性實證分析[J].財會通訊,2012.
[3] 耿照源、高曉麗;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盈余管理的實證研究[J].統計與決策,2009.
關鍵詞:股權激勵;激勵效應
一、引言
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為我國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計劃提供了規范和指導,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開始試行股權激勵計劃。
股權激勵在西方已有幾十年的歷史,已逐漸成長為一種比較成熟的激勵制度?!敦敻弧?00強90%以上的公司都對其高級經理人員采取了股票期權激勵制度。到1998年,經理人員的股票期權報酬占其總報酬的比重為35%。毫無疑問,股權激勵制度對于美國20世紀90年代的經濟發展、技術創新和股市繁榮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辦法》出臺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可以說已經步入正軌,但我國學者的相關研究還比較少,尤其是在《辦法》出臺以后,針對已經披露了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激勵效應的研究還不多見。因此,對股權激勵效應的實證研究很有意義。本文選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資產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作為公司的業績指標,采用剔除行業因素后指標的算術平均值來考察上市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后的業績變化,通過縱向考察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權激勵方案前后的業績變化,橫向對比披露與未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的業績變化,進而來考察股權激勵的效果。
二、研究設計
1.樣本選取
本文選取《辦法》實施后2006年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為觀察樣本。為了確保數據的有效性,剔除以下幾類公司:激勵標的股票為H股的公司;數據不全的公司。根據以上標準,共有43家上市公司符合條件。
參照前人的研究,在選取對照樣本時,以行業相同、公司規模相近作為確定的依據。具體條件如下:(1)公司兩位數行業代碼相同,且在觀察窗口沒有發生行業變更;(2)規模相近,將對照樣本規??刂圃谟^察組樣本總資產規模70%-130%區間內。詳見附錄A。
2.研究假設
上市公司的業績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本研究假設除了行業因素、公司規模對業績的影響外,不考慮其他因素對公司業績的影響。
同時,由于《辦法》頒布后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仍為數較少,大部分公司只是披露了股權激勵方案并準備實施,因此本文只能夠把股權激勵方案披露后的業績變化看成是股權激勵的效應。
3.省略info.省略)上市公司年報數據。由于截至研究開始時,上市公司07年年報還未披露,因此本文選擇2005和2006兩年的數據來研究上市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前后的業績變化。
三、數據分析
1.總體分析
由表1可知,觀察樣本公司剔除行業因素后的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而對照樣本公司的下降幅度更大,這說明股權激勵是存在一定成效的,這點從平均每股收益的增長率中得到了佐證。由此可以說明,上市公司披露股權激勵方案后的業績要好于其披露前的業績,其業績在總體上來說好于未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
2.不同行業股權激勵效應分析
從表2可以看出,披露股權激勵方案的43家公司涉及到上市公司10大行業,其中制造業、信息技術業和房地產業的公司最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后,與對照樣本公司相比較,大部分公司剔除行業因素后的凈資產收益率及每股收益都有了相對的提升,這說明股權激勵是存在一定成效的。其中業績改善最顯著的是批發零售貿易;其次是房地產業;再次是制造業和信息技術業,雖然這兩個行業的凈資產收益率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對照樣本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下降更多,說明這兩個行業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后業績也相對得到了提升;社會服務業、金融保險、建筑業、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傳播與文化產業和綜合類分別僅有一家公司,不具代表性。
3.不同激勵模式股權激勵效應分析
由表3可知,采用股票期權及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剔除行業因素后的凈資產收益率都出現了小幅的下降,但同時對照樣本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出現了更大幅度的下降,這說明股權激勵還是有一定的效果的。采用股票期權模式公司的剔除行業因素后的凈資產收益率的下降幅度略小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的公司,并且其剔除行業因素后的每股收益的增長率大于采用限制性股票模式的公司,由此可以看出,股票期權的激勵效果略好于限制性股票。采用股票期權結合限制性股票模式及股票期權結合股票增值權模式分別僅有一家樣本公司,不具代表性。
四、研究結論
根據上述分析結果,可以得到如下關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效應的相關結論:
第一,上市公司披露股權激勵計劃后的業績好于其披露前的業績,其業績在總體上來說好于未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說明股權激勵對提升我國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有一定的推動作用。
第二,不同行業具有不同的激勵效果。其中,批發零售貿易行業的股權激勵效果最好。
第三,目前,股票期權的激勵效應比限制性股票顯著。采取股票期權公司業績的提升超過了限制性股票。說明股票期權可能比限制性股票更加適合我國的上市公司。
然而,由于本研究時間窗口短、樣本數量少,研究結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關于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研究還有待進一步深入下去。
參考文獻:
[1]顧斌,周立燁.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研究.2007(2),會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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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東智,谷立日.上市公司管理層持股的激勵效用及影響因素.2001(9),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
【關鍵詞】股權激勵;現狀
一、股權激勵效應的傳導機理
現代企業制度的最大特點就是兩權分離,所以作為企業的所有者,必須建立一個合理的契約,規范管理者的經營活動,使管理者能向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前進。但是根據“經濟人假設”理論,管理者與公司股東的目標利益并不總是一致。因此,公司股東必須設計出一個既能促進管理者自身利益最大化又能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巧妙契約。
股權激勵是長期激勵機制,科學合理的股權激勵方案能促使管理者在管理公司的過程中更加注重企業的長期發展。從激勵理論來看,通過股權激勵的實施,管理層擁有公司價值的剩余索取權,擁有的這種權利是對管理者工作價值的一種肯定。
具體而言,企業管理者在接受股權激勵合約后,他們在任職前后公司績效的變化就決定了他們大部分的收益。如果公司股價的上漲,公司管理者可以通過行權獲得股票波動的價差,從中取得收益;如果公司的股價下跌則無法給公司管理者帶來收益。這樣,企業管理層就必須利用一切資源、權衡各種投資方案,提高企業績效。即使是企業在面臨巨大風險時,管理者也會努力工作,盡可能的降低風險??傊芾韺邮艿焦蓹嗉詈霞s的誘導能從公司長期發展出發,努力追求公司績效的增加。
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
隨著股改的結束,我國股權激勵的實施有了更好的政策環境,避免了很多尷尬,因此,近年來,上市公司紛紛采取股權激勵措施。以下是各年度深滬兩市上市公司首次公布股權激勵方案情況。
根據Wind統計數據,截至到2013年,股權激勵預案的上市公司有567家,由上述圖表和數據可知,我國公司在2009年之前,公布實施股權激勵預案的公司數不穩定,且2009年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數量明顯下降。
通過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按年份統計發現,2007年股權激勵預案的公司有13家,較2006年減少了30家,原因是股票大漲,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成本太高,減緩了股權激勵在上市公司中的進程。受金融危機影響,2009年股權激勵預案的上市公司比2008年股權激勵預案的上市公司少了40多家。
同時我們發現,2009年之后,股權激勵預案的公司呈直線上升趨勢,2010年發預案的公司有70家,2011年發預案的公司有100家,2012年預案的上市公司有118家,2013年預案的上市公司有153家。年均增長幅度超過34%。這種發展趨勢足可以證明股權激勵越來越受到重視。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很大比例公司采用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這兩類激勵方式。
同時從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因為市場股價階段性大幅下跌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實施的上市公司也很多。通過預案的公司較比預案的少了很多,截止到2013年,通過預案的上市公司有447家,與預案的上市公司相比少了123家。另外,部分股權激勵上市公司的預案行權價格較市場價格嚴重偏高,持有者一旦行權,公司就會立刻面臨嚴重虧損,因此,這樣的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措施也就失去了意義。
三、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效期分布
股權激勵有效期的長短對激勵對象而言有著不同的意義。有效期過短,激勵對象只要集中短時間的精力就能取得較好的效果,或者通過控制內部交易,達到看似改善公司績效的效果,達到行權的條件,不利于公司的長期發展。激勵時間過長,很多不確定因素導致激勵對象不能行權,或者失去激勵的興趣等等。有效期過長或過短對股權激勵實施效果都無利。
根據Wind統計數據,發現,目前我國實施股權激勵期限主要集中在4-5年,股權激勵有效期間為5年的占35%,有效期4年期限占19%。選擇有效期限為1年的公司只有1家,另外選擇較長有效期的上市公司也較少,設定有效期為10年的上市公司占4%,有效期為8年的占10%。
據統計,國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效期大部分都為10年左右,這也與國外資本市場比較完善和股權激勵在國外發展的早有密切關系,隨著我國資本市場 的逐步完善,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效期也應延長。
四、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行權方式
根據Wind數據統計發現,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式采用最多的是“授予期權,行權股票來源為上市公司定向發行股票”,采取這種行權方式的公司占65%。采取“上市公司提取激勵基金買入流通A股”模式的公司最少,只占6%。
上市公司定向發行股票這種行權方式所占的比例也較少,占10%。公司采用這種行權方式,優勢在于對上市公司來說,可以增加公司的總資產,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且能將公司的管理層與公司股東的利益捆綁在一起,使其利益趨于一致,從這個方面來說,公司定向發行股票方式,能改善公司的業績。另一方面,公司定向發行股票,減少了股東的利益,股東的利益被攤薄。
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現代企業的典型特征,風險規避的管理者和風險中性的股東由于在目標效用函數上的利益沖突而產生的問題會對公司價值帶來嚴重的損害[1][2],但是設計良好的股權激勵契約能夠緩解管理者與股東之間的沖突。[3]為此,中國證監會于2005年12月31日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截至2011年底,共有315家A股上市公司了359份股權激勵草案。然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其中有114份草案因無法達到行權條件而提前公告停止股權激勵。根據亞當斯的挫折理論,激勵停止的挫折情緒可能使管理者對工作采取消極態度,甚至出現人才流失。那么,股權激勵停止受到哪些因素影響便成為亟待探討的現實問題。
中國證券市場是一個新興市場,同時又根植于中國轉型經濟之中,因此考察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必須對其所處的特殊環境進行分析。[4]國內學者已有大量文獻利用管理層持股比例來研究股權激勵和公司價值的協同效應假說及溝壑效應假說。[5-8]以此同時,從內生性視角研究激勵契約合理性特征及其與公司財務決策的關系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9-13]但是,這些研究都局限于股權激勵順利完成這一前提條件,而中國近1/3激勵草案停止實施的事實對研究成果的應用提出了質疑。
在2006~2011年間,中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導向逐步規范,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實施過程經歷了探索、發展到成熟、完善的四個成長階段。同時,股票市場整體價值的顯著波動及股票價格“齊漲同跌”的聯動效應都為研究公司價值和治理水平與股權激勵實施結果的協同效應提供了一個控制良好的實驗平臺。[14]
因此,本文基于中國股權激勵政策變遷的背景,以2006~2011年公告實施股權激勵和停止股權激勵的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公司價值、治理水平對股權激勵停止的影響。本文的主要貢獻在于:一是克服了股權激勵和公司價值的關系在研究視角上的局限,首次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停止作為研究對象,擴展了股權激勵理論的研究范圍;二是采用事件研究方法,分析了公告停止股權激勵的市場反應,同時比較了激勵停止和激勵完成兩類上市公司公告實施股權激勵的市場反應差異;三是對由于上市公司價值和治理水平導致的股權激勵停止的選擇性偏見,提供了理論分析與實證檢驗,為政府制定股權激勵政策提供了決策參考。
二、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根據理論,在管理者與股東的委托關系中,由于信息差距和契約的不完備,管理者并不總是根據股東的最大利益行事,然而股東可以通過給管理者以適當激勵來約束利益偏離,從而實現管理者與股東的利益趨同,并且通過支出監控成本限制管理者對股東價值的傷害。[1]15-16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選擇適當的治理結構以監督和控制管理者,確保股東的投入得到應有的回報。[17]因此,激勵理論和公司治理理論在實質上是一致的,他們從激勵和監督兩個方面解決委托問題,從而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和股票市場的健康發展。
股權激勵作為對管理人員的長期激勵機制,不同于現金薪酬之處在于激勵對象必須通過公開的股票市場行權交易以獲得激勵標的物,因而激勵程度直接取決于股票的回報水平。然而在實際的激勵草案中,限制激勵對象行權的約束條件必須依據會計回報制定。兩者的區別在于,股票回報盡管能夠使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一致化,但卻容易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相反,會計回報受到的外部沖擊較小,但卻容易被委托人所操縱。[18]同時,會計回報只代表了會計準則允許公司確認的價值增加,而股票回報代表了總的價值創造。[19]兩種回報屬性和計量的不同使他們的目標業績函數也并不完全一致,甚至由于外界噪聲的影響導致彼此的相關性“失真”。會計指標的顯性約束和行權價格的隱性約束要求管理人員既要實現公司財務的穩健增長又要確保公司在股票市場的價值增加。盡管激勵的本質是緣于上市公司完成超額利潤而對管理人員的獎勵,但是這種對超額利潤的雙重認定標準很容易導致股權激勵的停止實施而出現“激勵落空”現象。因此,不但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存在選擇性偏見[20],而且股權激勵的實施結果也存在選擇性偏見。
表面而言,一方面是會計指標無法達到行權條件而出現的“激勵過妄”,另一方面是股票價格低于行權價格而出現的“激勵虛設”,兩者是致使股權激勵停止的直接原因。但本質上,股權激勵停止的根本原因是公司盈利能力低于預期水平和市場價值顯著下跌。此外,股東對會計信息的監督力度、職能部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效力以及股票市場的價值波動也對股權激勵的實施結果產生了間接影響。本文認為,盈利能力和市場價值是公司價值的兩個視角,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管是公司治理的兩個方面,因此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停止受到公司價值和治理水平的交叉影響。
(一) 股權集中度對股權激勵停止的影響
大股東控制的集中式股權治理結構是我國股票市場的基本特征,大股東對管理層的作用顯著影響股權激勵的效果。[21]Stulz發現由于存在大股東的監督效應,公司績效與所有權集中度呈正向相關關系。[22]大股東的監督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降低了公司的成本,解決了中小股東“用腳投票”和“搭便車”的問題。[23]徐莉萍等發現中國上市公司大股東對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更多地是正向的激勵效應, 而不是負向的侵害效應。[24]
然而,大股東的控制權溢價效應卻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25]Shleifer和Vishny認為大股東對控制權私有收益的追求是以犧牲中小股東利益為代價的。[17]張祥建和郭嵐發現中國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資源轉移的“隧道行為”和虛增注入資產價值的“支持行為”可以獲得中小股東無法得到的私人收益。[26]-[27]潘澤清和張維、Burkart等認為大股東在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過程中,必須通過與經營者合謀來實現其目的。[28]-[29]
綜上所述,大股東對管理人員的監督效應提高了公司治理水平,有助于增加上市公司的會計回報,所以降低了“激勵過妄”的風險,減少了股權激勵停止的可能性。此外,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的“隧道行為”和“支持行為”必須是與管理者串謀后的結果,按照激勵相容原理,這種串謀行為必然發生在他們利益協同的基礎上,因此就股權激勵對管理者的福利效應而言[9],大股東和管理者都有動機齊力推進股權激勵的順利實施。根據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第一個假設:
假設1: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與股權激勵停止顯著負相關,也就是股權集中度越高的公司,其股權激勵更可能順利實施。
(二) 監管治理、盈利能力對股權激勵停止的交互影響
股權激勵契約的有效執行依賴于公司治理環境的制度保障。La Porta等認為一國的法律體系對公司治理結構和治理水平有顯著影響。[30]2006~2008年間,中國股權激勵的政策管制歷經了從探索、發展到成熟的三個階段。從2006年證監會開始實施《管理辦法》和國資委聯合財政部下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標志著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開始了破冰之旅。2007年證監會出臺了《關于開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治理專項活動》)、國資委和財政部聯合下發了《關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細化了對上市公司治理和國有企業股權激勵的約束。2008年證監會先后三次出臺了《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2號、3號》(以下簡稱《備忘錄1-3號》),國資委和財政部再次聯合下發了《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自此,證監會、國資委和財政部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開始了嚴厲的監管,對激勵草案中約定的激勵對象和行權條件做出了嚴格的限制。這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出臺解決了股權激勵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規范了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行為。因此,本文以2008年為中國股權激勵政策變遷的分水嶺。認定2008年及之前為公司外部治理環境對股權激勵監管的相對規范時期,此時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提交的激勵草案審核相對寬松;而認定2008年以后為股權激勵監管的嚴格規范時期,這個階段對激勵草案的審核更加嚴厲,增強了股權激勵順利實施的可行性。
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持續的價值增加,所以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顯著影響了股權激勵的實施結果。由于會計指標的行權條件既是股權激勵順利實施的顯性約束和先決條件,也是股權激勵的事實依據,因此會計盈余信息的真實性和穩健性成為股權激勵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Schipper認為盈余管理是意圖為管理者或股東獲得私人利益而對外部報告進行有目的的干涉[31],公司治理水平低的公司更有條件進行盈余管理[32]。但是,Bushman認為法律會影響公司財務信息透明度。[33]因此,通過對上市公司的治理專項活動和股權激勵監管,減少了由于盈余管理而出現的會計信息舞弊行為。所以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的政策變遷使盈利能力水平低的公司,與政策變遷前相比,其會計信息和財務管理更加真實透明,盈余管理水平顯著降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使上市公司表現出更好的盈利能力和成長性,盈余管理水平的降低使其更有可能兌現激勵契約所約定的承諾。因此,規范的外部政策環境和改進的盈利能力水平都有助于股權激勵的順利實施,但是政策變遷對實施結果的影響程度卻隨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而顯著下降。綜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2: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和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越強都能顯著降低股權激勵停止的風險,并且激勵監管嚴格規范后對之前盈利能力越差的公司其激勵結果的改善狀況越顯著。
(三) 監管治理、市場價值對股權激勵停止的交互影響
有效市場假說認為股票價格始終完全反應了可獲得的信息,并且根據信息的種類將市場劃分為弱勢有效、半強勢有效和強勢有效。[34-35]然而,張兵和李曉明利用Box-Pierce檢驗、游程檢驗和方差比檢驗研究均表明中國股票市場處于弱勢有效。[36]因此,市場價值不能及時反映公司價值,上市公司股價存在被高估或低估的現象。
股票價格對價值的偏離顯著影響了股權激勵的實施結果。激勵股權作為一種期權,其隱性約束是行權價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只有這樣管理者才有利可圖。然而對于顯著高估的股票價格,即使管理者在股權激勵實施過程中努力提高了公司的價值和會計的盈余,聰明的投資者仍會通過套利的市場行為修正股價的市值偏差,進而抵消公司的價值增加,致使“激勵虛設”。反之對于顯著低估的股票價格,股票市場對股價的修正行為減輕了管理者的壓力,他們只要使會計指標能夠達到行權條件就可以從股票的市場交易中獲利。由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福利效應”[9]和管理者在激勵草案制定過程中的“自利行為”[37],缺乏市場價值的隱形約束將降低股權激勵的糾偏行為,使股東利益易受到管理者的侵害。
投資者往往愿意為具有良好治理結構的公司股票支付更高的價格[38],因此上市公司治理對企業的市場價值有顯著的影響。通過公司治理專項活動和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能使股票價格更趨近于公司價值,更真實地反映公司的市場預期,從而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也更加切實可行,有助于股權激勵的順利實施。根據公司財務理論,股票價格是公司未來所有股利的貼現(Ross等, 2008)。對于同樣高估的股票價格,如果出現在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的政策變遷之后,其更有可能切實體現了公司顯著的成長性,而反之如果出現在政策變遷之前,其或許僅僅是資本市場的一種“異象”,此時高估的市場價值猶如海市蜃樓,使股權激勵變成一種“虛設”。因此,盡管上市公司市場價值越高越有可能使股權激勵停止,但是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的政策變遷對實施結果的影響程度卻隨公司市場價值的提高而顯著上升,使市場價值高的公司,與政策變遷前相比,越有可能達到行權價格的隱性約束。根據上述分析,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3: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越高會顯著增加股權激勵停止的風險,但是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后對之前市場價值越高的公司其激勵結果的改善狀況卻越顯著。
三、股權激勵實施變更的市場反應
(一) 事件研究方法設計
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方法評價股權激勵實施變更對證券市場股票價格產生的影響。事件研究方法是利用事件窗內異常收益率(AR, abnormal return)和累計異常收益率(CAR, cumulative abnormal return)來度量股價對信息披露的反應程度。一般而言,當股票的歷史信息在價格波動中被賦予了較大權重時采用均值調整模型,而當特定股票與市場組合的反應模型具有很高相關性時采用市場調整模型。[39]為消除方法設計對研究結果產生的差異性,本文對兩種模型下的數據結果分別進行了分析。
均值調整模型的異常收益率計算方法:AR=Ri,t-Ri,其中Ri,t為股票i在t日的收益率,Ri=1T1-T0∑t=T1-1t=T0Ri,t為估計窗內股票i的收益率均值。市場調整模型的異常收益率的計算方法:AR=Ri,t-Rm,t,其中Rm,t為證券組合在t日的收益率,本文選取滬深300指數作為證券組合的替代變量。累計異常收益率的計算方法統一為:CAR=∑t=T2t=T1ARi,t。
(二) 股權激勵草案公布與停止公告的市場反應
董事會審議并公布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向市場傳遞了上市公司實施管理人員股權激勵的信息。采用文獻中通用方法(呂長江等, 2009; 謝德仁等, 2010),本文選用草案公布日作為實施股權激勵事件窗內的時期0,并且將停止公告日作為停止股權激勵事件窗內的時期0。從2006年1月1日證監會實施《管理辦法》以來,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已有112家上市公司114次在遵照《管理辦法》披露其股權激勵草案后未能按計劃完成對管理人員的股權激勵。剔除估計窗內收益率數據不完整的股票信息,本文選取了101家上市公司102份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公布與停止公告作為分析樣本。
圖1常均值收益模型AR均值圖2市場調整模型AR均值從圖1和圖2的超額收益率均值波動可以發現,草案公布對股票市場價值具有積極的影響,確認了實施管理人員股權激勵對上市公司的價值增加效用。同樣,從圖3和圖4的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走勢與表1中草案公布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單樣本t檢驗結果,進一步驗證了在草案公布日及后6天的事件窗內,股價的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在1%的水平上顯著大于0的市場反應。
圖3常均值收益模型CAR均值圖4市場調整模型CAR均值但是草案公布相比,停止公告的股票市場反應并沒有顯著異常,圖1和圖2顯示,僅在事件窗內的時期0超額收益率明顯下降,但在表1停止公告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單樣本t檢驗分析中,常均值收益模型和市場調整模型在事件窗內都沒有均值顯著小于0。這主要是由于停止公告向市場傳遞的是一種被動信息,影響股權激勵停止實施的政策變更、市場異動和會計指標等主動信息已經在停止公告事件之前向市場釋放了相關的信息能量,削弱了停止公告的信息含量。因此,利用股權激勵停止公告日的市場信息和會計信息難以發現影響股權激勵停止實施的主要因素。
(三) 股權激勵成功實施與停止實施兩類草案公告的市場反應
在上述101家上市公司的102份股權激勵停止實施草案的基礎上,本文進一步對比分析了290家上市公司的308份股權激勵成功實施草案,其中包括了32家首期股權激勵停止實施后,再次經董事會審議并公布的35份草案。
從圖5和圖6的超額收益率均值波動與表2的成功草案公布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分析可以發現,公布股權激勵成功實施草案同樣對股票市場具有積極的影響,其在公布前三天開始的事件窗內,市場已經顯現出股價的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在1%的水平上顯著大于0的反應。盡管在圖5和圖6中,成功實施草案公布與停止實施草案公布在事件窗內的超額收益率均值并沒有明顯差異,但在圖7和圖8中發現兩者的累積超額收益率均值存在顯著差異,尤其是在圖7中,這種差異性隨著實施草案的公布在事件窗內呈放大趨勢。通過表2中成功實施草案公布與停止實施草案公布的累計超額收益率均值差t檢驗結果發現,對于常均值收益模型,在公布前三天開始的事件窗內兩者收益率均值之差在1%的水平上顯著大于0。
這一研究表明,股權激勵的停止實施除了受制于股權激勵實施過程中的政策和市場等因素的影響,還與上市公司公布股權激勵草案期間的公司治理和財務管理水平、會計信息以及市場價值等因素存在相關關系,這一發現為本文利用股權激勵草案公布日的上市公司信息實證分析股權激勵停止實施的影響因素提供了依據。
四、研究設計
(一) 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所認定的股權激勵實施與停止是以上市公司董事會所的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和股權激勵停止公告為依據。自證監會2006年實施《管理辦法》以來,截至2011年底,通過中證網上市公司公告查詢系統,經手工檢索整理,本文共采集到315家上市公司的359份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其中有112家上市公司因無法完成股權激勵而了114次股權激勵停止公告。在剔除數據不完整樣本后,本文選取了304家上市公司的344份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其中包含了108家上市公司的109份被停止實施草案)作為分析樣本,其他公司治理與財務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
(二) 被解釋變量
被解釋變量為股權激勵實施結果的二值變量。對于董事會沒有公告停止(包括已經完成和正在進行)的股權激勵草案取值為1,否則對于已經正式公告停止實施的股權激勵草案取值為0。表3變量定義
分類影響因素變量定義預期符號被解釋變量激勵實施Incent啞變量,公告股權激勵停止取值為0,其它已經結束或正在實施取值為1解釋變量股權集中度H10前10位大股東持股比例的平方和+盈利能力ROA凈利潤/總資產余額+市場價值TQ(股權市值+凈債務市值)/期末總資產-監管治理Gov啞變量,2006~2008年公布的草案取值為0,2009~2011年公布的草案取值為1+市場價值敏感性TQ×Gov股權激勵政策變遷對市場價值的影響+盈利能力敏感性ROA×Gov股權激勵政策變遷對盈利能力的影響-控制變量債權能力Level資產負債率公司性質State啞變量,國有控股企業取值為1,其它為0行業Industry啞變量,C類行業取值為1,其它為0(三) 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
采用文獻中的通用方法,本文選取前10位大股東持股比例的赫芬達爾指數作為股權集中度的解釋變量,選用了資產收益率(ROA)和Tobin’sQ分別評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場價值。對于股權激勵的監管治理,從2006年的《管理辦法》、2007年的《治理專項活動》到2008年的《備忘錄1-3號》,證監會對股權激勵的監管日趨規范,上市公司治理也日益完善,因此我們選取2008年作為監管治理水平的啞變量,同時引入盈利能力和監管治理的交叉項及市場價值和監管治理的交叉項分析影響因素之間的相互作用。
對于控制變量,風險規避的債權人為了最大化公司破產后的剩余索取權而監督管理者的公司治理和投融資行為,因此負債可以約束管理人員按照股東的利益行事(Jain,2006),反映債權能力的資產負債率水平影響了公司活動中股權激勵的實施。除了資產負債率外,Logit模型還通過控制公司性質和行業來消除在回歸分析中異質性的影響。
(四) 回歸模型
本文將采用Logit模型對影響股權激勵停止的因素進行計量分析:
LogitIncenti=β0+β1H10i+β2ROAi+β3TQi+β4Govi+β5TQi×Govi+β6ROAi×Govi+β7Leveli+β8Statei+β9Industryi
五、實證檢驗與分析
(一) 描述性統計
從表4股權激勵停止實施影響因素的統計結果來看,在344份股權激勵實施草案樣本中,有109份(占3169%)被公告停止實施,因此激勵實施的均值為0683。其中,ROA的最大值和均值分別為0175和0042,而最小值僅為-0036,說明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水平存在著明顯差異。Tobin’sQ最大值達到8487,盡管最小值為0709,但是均值1949顯著大于1,一方面表明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水平存在著顯著差異,另一方面說明從總體而言,在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公布期間上市公司具有價值增加的特征。
同時發現,在2006~2008年間草案總數為120份,其中66份(占55%)被公告停止實施,而在2009~2011年間草案總數為224份,同比增長8667%,但其中僅43份(占1920%)被公告停止實施,同比下降3485%。盡管不能排除部分公司后期可能停止實施股權激勵,但是結果在一定程度上表明2006~2008年間政府部門下發的一系列股權激勵和公司治理監管措施以及2008年以來中國A股市值的巨幅下跌促進了股權激勵草案的實施。
由第(5)組、第(6)組和第(7)組回歸模型的結果可知,ROA的系數顯著為正,說明盈利能力強的上市公司更易于實施股權激勵,與假設2一致。盡管在第(5)組和第(6)組中,不考慮Tobin’sQ的情況下,Gov的系數也顯著為正,說明嚴格規范的監管有助于股權激勵的實施。但是在第(7)組回歸中,由于其他因素的影響,使得Gov的系數不再顯著,相反ROA×Gov卻顯著。其中ROA的對數幾率比為14627,而ROA×Gov的對數幾率比為-15716,這表明如果考慮股權激勵監管嚴格規范的政策變遷,ROA的對數幾率比為-1089,因此與盈利能力越強的公司相比,盈利能力越差的上市公司更能有效地發揮激勵監管嚴格規范的治理效應,與假設2論述一致。
從第(1)組和第(7)組回歸模型的結果可知,股權集中度H10與激勵實施結果正相關,說明股權集中能夠有助于激勵的順利實施。但在第(7)組回歸中,由于引入了公司價值和治理水平的影響因素,削弱了委托人與人的操控行為,H10的系數不再顯著。因此,股權集中度對股權激勵停止實施沒有顯著影響。
六、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文基于中國股權激勵政策變遷的背景,著眼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停止,探討了公司價值和治理水平與股權激勵實施結果的協同效應。利用中國A股市場2006~2011年間344份股權激勵實施草案和114份股權激勵停止公告,本文發現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能否順利實施具有顯著的選擇性偏見,使得股權激勵實施結果有賴于公司過去的業績水平和過去的市場價值,而且這種歷史信息的影響程度隨著政策變遷表現出顯著的差異性。
在治理水平方面,集中式的股權結構增強了公司內部治理對管理者的監督,而股權激勵政策從公司外部環境規范了對激勵實施的監管,因此公司治理水平顯著影響了股權激勵實施結果。就價值水平而言,公司內在價值的盈利能力是股權激勵實施的事實依據,而外在的市場價值則是實施激勵的結果依據,兩者相互作用共同影響了股權激勵的實施結果。此外,通過研究股權激勵政策變遷對股權激勵停止的影響,本文發現對于盈利能力水平越高的上市公司,其股權激勵實施結果(對政策環境變化)的敏感性越小,反之對于盈利能力水平越低的公司則敏感性越大;對于市場價值越高的公司,其股權激勵實施結果(對政策環境變化)的敏感性越大,反之對于市場價值越低的公司則敏感性越小。因而股權激勵政策變遷使盈利能力水平低的公司和市場價值高的公司,與政策變遷前相比,更有可能兌現激勵契約中所約定的承諾。
通過事件研究本文還發現了兩個有趣的現象:一是盡管股票市場對公布股權激勵的實施草案具有顯著的市場反應,但是上市公司公告股權激勵停止作為被動信息,股票市場對其沒有顯著反應。所以,上市公司在公告股權激勵停止期間的會計信息價值不及公布股權激勵草案當期的會計信息價值。二是在股權激勵草案公布的事件窗內,股權激勵順利實施的上市公司的累積超額收益率均值顯著高于股權激勵停止的上市公司的均值。
本文的研究結果對于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以及職能部門規范股權激勵政策具有借鑒意義。由于股權激勵的實施結果不但受到公司治理、盈利能力等多重因素的影響,而且又有會計指標和行權價格等雙重條件的制約,所以上市公司應依據企業發展的需要和現狀,在股權激勵政策的引導下,量體裁衣制定切實可行的股權激勵草案。在激勵草案制定過程中,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價格受環境影響高于公司的實際價值,那么,激勵草案中的行權價格就應參照公司價值向下調整,反之亦然。然而對于治理水平高和盈利能力強的上市公司,其所設定的行權價格應考慮公司治理和盈利能力的溢價效應,以便股權激勵更好地發揮激勵效應。
盡管制度環境設置與股權激勵草案是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準則和依據,他們的合理性直接影響到股權激勵停止實施的可能性,但是本文沒有對此進行深入探討,這兩個方面研究的不足之處構成今后可能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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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創業板 股權激勵 前置條件后置條件
一、股權激勵實施比例高
截至2009年3月31日,A股市場共有60家公司在創業板上市。60家公司中,有30家公司在上市前已經實現了股權激勵(部分公司雖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確說明,但其以優惠的價格向管理層或骨干成員轉讓股份或增資,已經體現了股權激勵的本質),比例高達50%。這樣的實施比例是主板和中小板難以比擬的,其主要原因可能是由于創業板公司以自然人為實際控制人占絕大多數,在實施股權激勵的過程中,不存在國有控股公司的諸多障礙。統計結果顯示,上述30家公司中,僅有機器人一家公司為國有控股公司。
二、股權激勵的實施目的
按照《招股說明書》的說法,上述30家公司股權激勵的原因大體可以分為“吸引人才”(比如立思辰的股東對唐華、林開濤的股權轉讓主要是因為唐華、林開濤為公司擬聘用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激勵人才”兩種,“保持公司高管隊伍的穩定,并激勵骨干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成為最為普遍的官方說辭。其實,股權激勵還有一個重要功能,即“募集資金”,這一功能在上述30家公司的官方說辭中幾乎沒有提及。
事實上,企業在創業或發展階段初期,由于現金流并不充?;驗楹罄m發展積累資金的需要,實施股權激勵是一種非常可取的辦法。在上述30家創業板公司中,部分公司在設立初期就實行了股權激勵。比如神州泰岳,公司2001年5月18日設立以來,于2001年10月10日進行了首次股權激勵;安科生物于1994年3月22日設立,并于1995年8月10日實施股權激勵。同樣的案例還有鼎漢技術、北陸藥業等公司。
但是,絕大部分公司的股權激勵發生在上市前夕(或是改制前夕),其中,有25家公司的股權激勵發生在2007年(含)之后,這種現象,我們可以稱之為改制(或上市)前的“搶關”現象。
改制前的“搶關”現象,其主要原因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而上市前的“搶關”現象,則是由于上市后股權激勵的難度更大:其一,需要董事會、股東會和證監會的多級審批;其二,上市后的股票市場的價值發現功能,將使股票價格充分體現公司的內在價值,對于激勵的對象而言,顯然上市前的原始股激勵作用更大。
客觀來講,這種“搶關”現象實際上造成了股市財富的隱形轉移。股權激勵本質上是處理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矛盾的方式,股權激勵中的分配,是增量資產的預期激勵性分配,不是存量資產的所有權變更。如果公司來說錯把股權激勵當成了員工福利而利益均沾的話,這一行為向投資者傳遞的信息可能是造富而不是激勵,這將影響資本市場對公司的認可度;而如果個別員工對股權激勵的本質缺乏認識,只圖眼前利益不愿與公司長期發展的話,實施股權激勵的初衷也就無從談起。
三、模式單一
股權激勵有多種方式,市場所熟知的有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計劃、股票期權、現股激勵等。不過,上述30家公司的股權激勵卻都采取了現股激勵的方式?,F股激勵是一種最直接的股權激勵方式,這一方面體現了激勵對象與上市公司之間更密切的利益關聯度,但另一方面,也有其深刻的原因。
股權激勵費用對創新型企業的盈利狀況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對企業未來的利潤產生較大的影響。股票增值權、虛擬股票計劃等雖然具備一定的可行性,但是,這一類方案的特點是激勵對象在達到公司約定的條件后,公司直接以現金與激勵對象結算,雖然股本結構不發生變更,原有股東股權比例不會造成稀釋,但公司要承擔現金形式的成本支出給激勵對象。對于處于發展階段的公司來說,股權稀釋似乎更能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創始人)所接受。
另一方面,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期權存在一些技術難點,比如企業估值;同時,由于并不售于真正的股票,其激勵效果有限,難以培養員工的所有權文化。
至于如何實現員工直接持股,其方式則有多種。按照股票來源劃分,可分為股東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按照授予價格劃分,則可分為無償、相對于每股凈資產(或每股注冊資本)的平價、折價和溢價等形式。
不同的時點,授予價格差異很大。從上述30家公司來看,公司早期的股票授予卻價格較低,甚至以股東無償贈予的居多。這主要是因為早期公司發展前景不明,激勵對象入股的風險較大,但同時,未來上市后的增值空間也更大。而上市前的股權激勵,股權授予價格通常是以股本面值、每股凈資產、私募價格等多種價格作為參照。一旦公司上市的計劃明確,激勵對象入股的風險較小,因此價格相對較高,同時,未來上市后的增值空間也更小。
多數創業板公司的股權激勵只實行了一次,另有9家公司實施了兩次(含)以上的股權激勵。其中,神州泰岳自2001年10月10日以來至上市前,先后實施了6次股權激勵。吉峰農機則更是將股權激勵作為一種常態,建立了一年一次的常規授予機制――公司每年均按每1元出資額作價人民幣1元的價格動員管理人員和中、基層骨干人員對公司增資擴股。
四、后置條件缺失
股權激勵屬于長期激勵的一種形式,直接目的是吸引和激勵人才,調動其積極性,終極目的是提升企業競爭力、創造優秀業績、實現可持續發展。因此,股權激勵不應該使員工獲得股權就了事,而應該有一套嚴格的制度體系,最妥善的辦法是有條件的獲得股權,只有在激勵對象不斷達到相應績效指標時,才能獲得相應數量的股權。
從約束條件來看,上述30家公司多表現為前置條件,即激勵對象滿足一定的工作年限、一定業績條件即可獲得認購公司股票的權利,但是卻忽略了激勵對象獲得股票后的約束條件。上述30家公司的股權激勵普遍以上市為節點,承諾上市后若干時間段內不拋售,之后即可獲得自由交易的權利。這可能會導致兩種情況的出現:一是如前文所述,激勵對象對股權激勵錯誤地理解為上市前的利益均沾,從而影響股權激勵的效果;二是在限售期滿后,可能導致激勵對象的集中拋售,甚至套現離職,這對企業的穩定和發展同樣有害無益。
因此,對后置約束條件進行詳細的設計也非常重要,即未來上市之后,滿足一定的業績條件,分批逐步允許其拋售獲益??上驳氖?在上述30家公司中,有兩家公司實施了后置約束。萊美藥業的股權激勵對象承諾,在2011 年、2012 年的上市流通數量為萊美藥業上市前其持有的萊美藥業股份數乘以萊美藥業前一年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增長率(如果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增長率為零或負,當年上市流通的股份為零),自2013 年1 月1 日起,其持有的萊美藥業股份可以全部上市流通。機器人的核心管理人員則承諾,只有在滿足以2007 年度經審計稅后凈利潤為基數計算的截至2008 年度、2009 年度及2010 年度各年凈利潤年復合增長率不低于27%的條件下,上述人員可在以上三個完整的會計年度正式審計報告出具日起至下一年度正式審計報告出具前一日止的期間內,共計轉讓不超過其現時持有公司股份的25%,最后一個轉讓期間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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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糧地產股權激勵方案的通過至少說明國家已經發出一個信號,即管理層對已沉寂半年的股權激勵開放的信號
日前,中糧地產(000031SZ)公告稱,該公司首份股權激勵計劃及考核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將向高管團隊以及核心骨干授予308.64萬份股票期權。
中糧地產的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表明中糧地產對未來三年公司業績是有信心的。
另外,中糧地產的股權激勵方案的通過至少說明國家已經發出一個信號,就是管理層對已沉寂半年的股權激勵開放的信號。但是,業內人士認為,這并不會刺激其它地產公司效仿。
中糧方案出爐
受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這個利好消息的刺激,12月20日,中糧地產在10:30復牌后不到10分鐘就被拉升至漲停。
據悉,中糧的激勵方案為:在滿足授予條件時,公司將無償授予部分高管308.64萬份股票期權,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可行權日起五年的行權有效期內,在滿足一定業績條件下,以約定的行權價格購買一股公司股票的權利。
公司首期股權激勵草案顯示,在該計劃實施前一年業績需要達到兩個條件:條件一是年凈利潤增長率達到或超過20%且不低于近3年平均水平或同行業平均水平;條件二是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達到或超過10%且不低于近3年平均水平或同行業平均水平。
中糧地產的首期激勵幅度只占總股本的0.34%,而之前很多上市公司的幅度都達到了總股本的10%。對此,中糧集團相關人士表示,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業內普遍認為,中糧地產股權激勵的實施業績條件并不高,未來實現激勵的業績條件不難。
這次股權激勵創造性地提出了激勵收益限額制度――三批行權股份中,如果某一批股權激勵累計賬面收益超過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50%,該批剩余的期權將不再行使。
某上市地產公司的內部人員說:“股權激勵的實施表明中糧地產至少對未來三年的業績是有信心的?!?/p>
股權激勵再開閘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于2006年開始。證監會出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國資委也為國企管理層增量持股解禁。
因此,今年上半年之前,先后有40多家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但是,2007年3月,證監會開展了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要求上市公司只有完成公司治理整改報告后才能報送股權激勵材料。
股權激勵因此沉寂了長達半年的時間。2007年,只有5、6家公司推出股權激勵方案。這次中糧地產推出的股權激勵是下半年來的首度開閘。
上述上市地產公司的內部人員對記者說:“中糧地產股權激勵的推出至少說明國家已經發出一個信號,就是管理層對股權激勵開放的信號?!?/p>
業內人士也普遍認為,隨著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接近尾聲,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將會再度開閘。
業界傳聞招商地產早有實施股權激勵的計劃。
記者從招商地產的內部人員了解到:“招商地產明年也要爭取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股權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兩種方式中選擇其一。至于最終采用何種方式,正在與國資委的溝通中。招商地產原打算借股改的機會,行使股權激勵,但是由于怕影響股改的進度,所以一直沒有啟動。”
股權激勵就是把管理層與公司利益捆綁到一起,在國外,如果一個公司沒有股權激勵,那么這個公司的制度就是不健全的。但是在國內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還占很小的部分。
但是,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說:“中糧地產的股權激勵不會刺激其它地產公司效仿。因為為避免國有資產的流失,上市公司中的國資控股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方案要報送國資委審批,服從國資委的要求。中糧地產的股權激勵方案在國資委論證的時間超過兩個月。再如招商地產就要由大股東招商局通盤考慮下屬的上市公司,經過詳細論證,再與國資委溝通才能最終定下來?!?/p>
而一些股權比較分散的、國資控股比例很小的地產公司,在股權激勵方面則比較靈活。比如率先實施股權激勵的萬科。
萬科于2006年3月份推出股權激勵方案,這是房地產行業,也是A股市場上最早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
當時,萬科總經理郁亮表示,萬科將借助這一中長期激勵計劃,在對公司內部的優秀人才進行獎勵的同時,慧眼識英雄,把行業內的優秀人才也吸引到萬科來。業內也認為三年后萬科的管理層將出現一批千萬富翁。
引言
股權激勵是以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及其他人員進行長期激勵的方式。國外股權激勵制度始于大約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我國的股權激勵隨著2005 年股權分置改革的進行拉開了大幕。國資委和證監會先后多次了關于股權激勵的管理法規和辦法,對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行為進行了規范。隨著一系列法規政策的出臺,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將股權激勵作為激勵管理層與核心骨干,營造高效、誠信、共贏團隊的重要選擇。股權激勵是否達到理想的效果,這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目前仍未達成一致的結論。然而公司自身對激勵模式與對象的選擇不合理、激勵期限與考核指標疏于設計等契約層面因素也是制約著股權激勵發展的關鍵因素,由此可見契約結構研究的必要性。
一、股權激勵契約要素研究的現狀
Jensen &Murphy (1990)提出經營者激勵的真正核心問題不在于給予多少,而在于如何給予,從而產生了經營者激勵契約觀[1]。Stephen (2008)[2]指出,相對于激勵力度而言,激勵契約結構是決定經營者薪酬激勵有效性更為重要的因素。國內學者劉浩、孫錚(2009)[3]在對西方股權激勵契約結構研究進行綜述的基礎上,對該問題給予了系統性的闡述。他們指出,直接研究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系往往是不夠的,還需從微觀層面進行更為精細的分析,即從股權激勵契約本身入手,詳細探討股權激勵契約的選擇、條款設計、實際執行中的操縱、契約修改等關鍵環節及其經濟后果,是了解股權激勵與公司績效之間橋梁的重要思路。在此基礎上,國內外學者普遍意識到,在既定規則的約束下,如何選擇契約要素,構建合理的契約結構,從而使股權激勵達到原始初衷,才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的核心,也是股權激勵研究的趨勢所在。
Zattoni和Minichilli (2009)[4]以1999―2005 年的意大利上市公司為樣本,運用Logit 模型考察了激勵對象對股權激勵實施效果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激勵對象( 如高層經營者、技術人員或其他人員)的不同并沒有使股權激勵效應發生本質變化,但股權激勵效應會隨激勵人數的不同而迥異,激勵對象少于10的激勵效果更加顯著。呂長江等(2009)[5]以 2005―2008 年公布股權激勵草案的公司為樣本,通過考察窗口期 CAR 的情況發現,上市公司可以通過激勵條件和激勵有效期的改善增加股權激勵方案的激勵效果。
目前,對股權激勵契約要素的研究側重于各契約要素對激勵效果的影響。本文從契約要素設計的角度出發,通過對229家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草案分析,研究國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契約結構設計的現狀和特點,并對如何設計合理的股權激勵提出一些建議。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契約結構的特點
我國在2006年完成股權分置改革,自此上市公司才有了真正意義上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為了客觀地反映股權激勵方案的設計情況,選取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公布激勵草案的境內上市公司為樣本。考慮到極端值對數理統計結果的不利影響,剔除了業績過差的ST和PT公司,并且去除了中途停止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公開信息不完整的上市公司,同時也不包含金融類公司,最后選取229家A股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
(一)股權激勵有效期偏短
相關辦法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應包括行權限制期和行權有效期,原則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內不可以行權。同時,《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也做了相關規定,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根據樣本數據的統計結果,229家上市公司選擇的激勵年限平均只有5年。其中,選擇激勵有效期在4―5年之間的企業占最大比例,達到75%;5―7年的占16%;8―10年的占7%;1―3年的僅占2%。從總體分布情況來看,激勵有效期偏短,具體結果見表1。
表1 上市企業股權激勵有效期統計
(二)股權激勵模式以股票期權為主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標的物是股權激勵的載體,對于激勵實施的效果影響很大。股權激勵標的物主要可分為股票、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等。根據統計結果,使用股票期權作為激勵模式的有176家,占總樣本的77%;限制性股票的有51家,占比22%;而選擇其他幾種方式的企業都比較少。由此可以看出,在激勵方式的選擇上,我國上市公司多數傾向于選擇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值得注意的是,樣本公司中華菱管線的激勵標的物是股票增值權,這與激勵對象包括外籍高管有關,因目前的法規暫不允許外籍人員直接持有國內A股,所以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激勵其他中國高管,而以股票的增值利潤作為外籍高管的激勵。
(三)股權激勵行權條件指標單一
行權條件中指標選用的統計結果是,20.09%的樣本公司行權條件中只有一個指標,63.32%的企業選用兩個指標,14.85%的企業選用三個指標,而有四個和五個指標的公司只分別有1家和3家。并且對其中常用指標的統計顯示,有158家企業選擇的指標中包括凈利潤增長率,有145家加權平均資產收益率,而凈利潤、凈利潤增幅、主營收入增長率、每股收益的出現次數分別為46次、18次、29次、12次。由此可見,上市公司的行權條件中衡量公司業績的主要參考指標為凈利潤增長率和加權平均資產收益率,兩者均為動態的財務指標。企業的業績指標設定通常以財務指標為主,因為財務指標是量化指標,可以直觀的進行考察,但這樣有失全面,不利于激勵效果的實現。
(四)高管授予比例適中
授予激勵對象以合理的激勵股權數量,即根據激勵對象的重要程度以及貢獻期望,合理地分配激勵股份。證監會規定股權激勵額度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但對于激勵力度的分配,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可以選擇只對高管或核心技術人員進行股權激勵,也可以按一定比例給兩者分配相應的數量。樣本數據顯示,大部分公司選擇兩者兼顧,高管授予比例集中在40%以下,說明大部分公司考慮到了對公司有貢獻的核心技術人員或業務人員,甚至普通員工也可以享有激勵,這樣有利于形成公司內部的公平狀態,穩定人心,增加積極性。
三、股權激勵契約要素設計的建議
(一)制定符合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
股權激勵作為一項長期機制,其原理是通過委托關系,運用激勵與約束機制限制和引導管理層,以達到減少成本、增加公司效益與長期激勵等效應。由于股權激勵的實施是受一系列內外條件影響的,在條件或時機不適宜的情況下,股權激勵方案發揮不了其應有的作用。所以,公司應該在不違背國家關于股權激勵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發展的階段、未來發展的方向等實際條件,統籌兼顧管理層、股東、員工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高效精細的股權激勵實施方案。激勵方案應對會計風險與市場風險都做到有效控制,要保證激勵的長期效應,防止激勵對象提前套現,保障激勵效果的實現。
(二)設計合理的有效期限
激勵有效期是激勵計劃的時間長度,有效期越長,激勵對象行權的門檻越高,因為他們每期都要面臨激勵條件的約束,其操縱行權指標的能力會被顯著地削弱。行權業績目標短期內可能容易縱,但長期來看,這些指標總會反轉,不可能一直縱。此外,較長的激勵有效期使每期行權的數量大幅降低,這也削弱了高管通過操縱股價來集中獲得高額收益的能力。目前,我國大概有77%的公司將激勵有效期設置在5 年及以下,這說明公司設置的激勵有效期限的門檻相對較低,并呈現出羊群效應。而另有約29%公司的激勵有效期為5 年以下,其高管福利的動機更加明顯。作者認為,有效期越長,激勵作用越明顯,所以合理的有效期分布應當是有更多的公司選擇較長的有效期。
(三)確定適當的激勵比例
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授予數量,針對我國目前激勵比例不高的現狀,可以合理地提高股權激勵比例。且我國規定的10%上限相對于西方國家而言不存在激勵過度的問題,對個人授予最多不超過1%的規定也有效地防止了員工之間的財富差距加大導致分配不均勻的結果。所以,在證監會規定的合法范圍內,上市公司可以適當提高股權激勵的比例,但應做到分批授予,且授權數量適當。偏重高管激勵的企業,特別是技術密集型企業可將激勵目標群體逐漸擴展到核心技術人員。提高核心骨干員工的受益度,有利于公司的平穩發展,對加強公司凝聚力、員工歸屬感以及提高股東利益與員工利益的一致性有重要作用。
摘 要 本文收集了近年來有關股權激勵問題相關法規,探討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諸多規定,并對其補充規定――《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的核心內容做了解讀。
關鍵詞 股權激勵
一、股權激勵現行適用的相關法規
目前,規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規章制度集中見于證監會所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一文。隨后,證監會又于2008年公布了《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進行了進一步的規范,這三份法規是我國股權激勵的第一套文件。另外,國資委對于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另有一套法規性文件,分別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
這兩套法規性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基本一致,前者主要適用于在我國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而后者更多的出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進行規范和約束,本文所解讀的法規性文件主要集中于第一套的有關內容。
二、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諸多規定的探討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頒布于2005年底,于2006年正式啟用。其核心內容涉及到公司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激勵對象的行權條件、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等問題。
我們認為,證監會出臺的此項《管理辦法》在以上一些內容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缺陷或不妥之處,以至于在外部監管的層面上,上市公司依據該管理辦法所制定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對上市公司激勵高管人員改善經營狀況的效果并不明顯。亦即從理論的角度上,由于這部法規所出現的一些缺陷和不妥,有可能使得上市公司實施的股權激勵沒有很好的解決股東和經理人之間的委托成本。在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的前提下,如果證監會等外部監管環境不嚴格,將可能導致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負效應。以下我們將從《管理辦法》中的諸多內容規定分別進行闡述,以指出該項管理辦法中存在的具體缺陷或不妥之處。
(一)關于股權激勵的激勵對象
在激勵對象的問題上,《管理辦法》規定內容值得商榷。監事是否應當納入上市公司激勵對象的范圍。根據《管理辦法》中第八條規定,股權激勵的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根據實施股權激勵的流程,上市公司欲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應當首先將該項計劃報董事會決議,在這一過程中,監事應當勤勉盡職、獨立地對股權激勵計劃草案進行審核,監事尤其應注意股權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核,另外在程序、手續上核實是否存在違反《公司法》的規定,以保證股權激勵計劃設置的質量。但如果董事和監事包括其他高管同時納入股權激勵對象的范圍,則董事和監事將可能形成利益共同體。由于董事和監事同時能獲得未來潛在的股權增值利得,則監事很可能會放松公司的內部質詢,如此下來一個激勵效果不明顯或存在諸多違規操作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將可能會更輕易的通過董事會的決議批準。
(二)關于激勵對象的獲授行權條件
本文認為,激勵對象的行權條件問題是《管理辦法》中最為薄弱的一個環節。所謂激勵對象的行權條件是指激勵對象在滿足何種條件下(通常為達到多少程度的公司營業指標等)才能行使股票期權。由于股權激勵機制是公司事先約定激勵對象可以以較低價格購買一部分股票或者事先以確定價格向激勵對象授予一定股票,在未來如果公司股價高于事先約定的購買價格或事先確定的授予價格,則激勵對象可獲得股票價差所帶來的利得。因而,行權條件直接關乎著激勵對象當前的潛在利益能否轉化為未來的現實利益。從事前激勵效果的角度來看,激勵對象的行權條件應當考慮公司的業績情況,尤其是實施股權激勵后的業績指標。因為如果上市公司設置的行權條件(例如實施后反映公司業績的EPS、ROE等指標)較低,則激勵對象將很容易達到業績所規定的要求,所授予的股票或股票期權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起不到激勵董事及高管努力經營、改善公司經營狀況的效果。然而在《管理辦法》中,只有第十三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涉及到了激勵對象的行權條件,并且內容相當粗略,沒有考慮實施后公司業績、激勵對象努力工作程度與獲授行權條件之間的關聯,也沒有具體指出應采用何種指標對激勵對象獲授行權條件進行規范。因此,我國上市公司在設置股權激勵行權條件上有著相當大的空間可以操作,這種缺乏嚴格的股權激勵監督環境使得上市公司所實施的股權激勵在效果上使人擔憂。
(三)關于授予價格的確定和行權價格的變更
授予價格是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對我國欲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而言,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也是擁有足夠的自主操作空間。在《管理辦法》中,證監會沒有對授予價格做出明確規定,只是在第十八條中提到了“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然而以市價為基準到底可以低于市價還是高于市價或者最低能低于市價多少百分比,在《管理辦法》中都沒有做出具體限定。尤其考慮到,若用來激勵的標的股票采用的是定向增發的方式授予,則授予價格是按照非公開發行定價的規則為參考(10%折扣)還是另行單獨定價,在《管理辦法》中都未做出說明。另外,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是股票期權時,則上市公司應當確定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亦即允許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相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較為詳細地規定了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但同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也允許上市公司在特定情況下(除權、除息)對股權激勵的后期行權價格進行調整,并將后期行權價格的調整方式交由上市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這對于急于獲得股票增值利得的上市公司董事而言,其可能通過首次行權以后,后期頻繁除權、公積金轉增股本等手段降低行權價格,以追求行權價與現實市價之間價差的最大化。
三、《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的核心內容
2008年證監會先后出臺了《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2、3號》(以下簡稱《備忘錄》),對激勵對象、行權條件的指標設定等問題進行了規范,這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管理辦法》的不足之處。下面是《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中針對《管理辦法》補充的核心內容。
1.在激勵對象問題上,《備忘錄2號》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這一規定避免了董事和監事形成利益共同體的可能,不僅有助于上市公司執行嚴格的內部控制治理結構同時也能促進股權激勵計劃草案的有效性。
2.在行權指標的問題上,《備忘錄1號》關于上市公司行權條件的處理做了指導性的規范:證監會明確提出公司設定的行權指標要考慮公司實施管激勵后的業績情況,例如EPS、加權ROE、凈利潤增長率等,并鼓勵公司同時采取市值指標(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場綜合指數)和行業比較指標(如公司業績指標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這一規定相對于《管理辦法》做了較大的改進。從執行的效果來看,行權條件用財務指標和行業相對指標明確地加以規范,能夠縮小上市公司利用股權激勵給高管實施股權福利的操作空間,有利于股權的激勵有效性。但仍然要注意到,證監會的這一規定并不具有嚴格強制性,為了從根本上解決激勵的有效性問題,在日后出臺的相關法規應當進一步加以完善此項規定。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折扣問題上,《備忘錄1號》明確了若激勵對象通過定向增發的方式獲得股票,則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均價的50%(即有50%的折扣)。這相比于《上市公司證券放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10%折扣的定價原則,有了更多的折扣。從實務操作上看,由于定價發行價格有多達50%的折扣,因而這一規定可以有效的解決激勵對象購買激勵股票的資金來源問題。另外《備忘錄3號》在措詞上也嚴格強調上市公司不可隨意提出修改行權價格或激勵方式。從監管層的態度看,這一規定加強了對上市公司操作行權價格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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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政府干預; 市場化進程; 股權激勵強度
一、導論
股權激勵最早起源于20世紀70—80年代美國硅谷,時至今日,股權激勵作為一種有效的激勵制度已得到廣泛應用。為了提高公司經營效率,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股權激勵發展經歷了一個特殊的過程。最早可追溯到80年代開始的股份制改造,然后到90年代的經營層激勵試點,再到“MBO”盛行,國有海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一直到2006年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出臺。可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在中國經歷了一個逐步試驗、緩慢發展的過程,目前,仍然不能說是很成熟。
在我國,國有上市公司的性質決定了其管理層并不是唯一追求企業效率單一任務,更多的還要承擔起政府強制性攤派的政策性任務。此外,在財政包干制度下,許多地方政府的財力有限,難以通過正常渠道完成大量的社會職能,于是向上市公司施加大量的社會性負擔。地方政府攤派社會性負擔不僅可以獲得相當的經濟收益,還可以獲得社會效益,這是一種“超額收益”。Lin et al.(1998)的研究表明我國國有企業承擔了大量包括就業和財政在內的政府職能,沉重的政策性負擔影響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陳冬華(2002)提供了我國地方政府干預企業、迫使企業超額雇員的經驗證據。相對于國有企業,地方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控制力較弱,關系不緊密,政府向其攤派的社會性負擔相對較少。民營企業由私人控制,如果政府想讓私有企業承擔社會性負擔,就要同企業的所有者進行談判(林毅夫、李志■,2004),或者給予某種優惠政策。Sappington、Stiglitz(1987)及Boycko et al.(1996)研究都表明政府干預國有企業的成本低于民營企業,其原因在于政府對國有企業具有更大的控制力度。此外,市場化程度也影響地方政府攤派社會性負擔的高低。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資源配置主要由市場完成,政府干預資源配置的能力有限,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也是經濟越發達的地區,該地區的社會福利和基礎設施相對較完善,政府有能力提供公共產品,此時政府要求企業承擔的社會性負擔不高。Bai et al.(2000)分析了為什么所有轉軌經濟中國有企業的改革速度都很慢,而且國有企業的業績一直都較差。他們認為,在轉軌經濟國家,國有企業除承擔盈利目標以外,還承擔了許多社會性任務,如吸收就業、保障社會穩定等。如果給企業實施高強度的盈利激勵措施,會導致企業高管忽視社會性任務。由于政府沒有建立起獨立于企業的社會保障系統,為了保證社會福利,只好對國有企業保持較低的激勵強度,因此國有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需求強度小于民營企業,所在地區市場化水平高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強度大于市場化水平低的地區的上市公司。
因此,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推出在中國有其特殊的制度背景,上市公司管理者多任務目標的存在影響了股權激勵的強度,有必要對其依存的宏觀環境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國內已有研究相比,呂長江(2011)從制度背景、公司治理和公司特征三個層面對上市公司為什么選擇股權激勵進行了研究,側重于何種因素影響股權激勵的選擇,而本文重點考慮的是政府干預、地區市場化進程對公司股權激勵強度的影響。
二、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擇
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激勵實施是在2005年以后,我們收集了2006—2010年已經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剔除了因故中止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以及數據披露不全者,共獲得樣本73個。從最終控制人分布看,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多集中于非國有控股公司,其中非國有控股56家,國有控股17家。從實施股權激勵的地區分布來看,有13個省市參與實施,且各地區實施股權激勵公司的數目分布差異很大。市場化程度越高的地區,實施公司數目越多。其中實施股權激勵的前三名地區分別是廣東16家、浙江14家、北京10家,占全部實施樣本數的55%。從所采取的具體激勵方式上看,68家采取的是股票期權激勵方式,有2家采用的是限制性股票,有3家采用的是股票增值權激勵方式,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主要是通過定向增發獲取的,僅有3家是通過提取公司利潤途徑獲得??梢姡善逼跈嘁殉蔀楝F階段我國上市公司愿意采用的最主要的股權激勵方式。
研究樣本的財務數據和公司治理數據均來源于北京大學CCER數據庫,披露股權激勵信息的樣本數據來自深圳國泰安數據庫。數據處理利用SPSS18.0軟件來完成。
(二)變量定義與模型設計
結合本文的研究假設,我們提出的實證檢驗模型如下:
Ratio=α0+α1Gov+α2Owner+α3Size+α4DR
+α5CR1+α6ID+α7Dirsize+α8Duality+α9Cash
+α10Age+α11Down+α12Indu+ξ
1.被解釋變量
其中,被解釋變量Ratio代表管理層股權激勵的強度,分別用管理層股權激勵總數的自然對數(若激勵方式為股票期權,激勵總數為所授予的股票期權的總數量;若激勵方式為限制性股票,激勵總數為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總數量)和激勵總數占當時總股本比例兩個變量作為股權激勵強度模型的因變量。
2.解釋變量
解釋變量是政府干預強度,包括市場化進程(Gov)和最終控制人(Owner)類型兩個變量。本文選擇樊綱等(2006)報告的中國市場化指數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和市場化程度”兩個指標:“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根據各地區“市場分配經濟資源的比重”、“減輕農民的稅費負擔”、“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干預”、“減輕企業的稅外負擔”、“縮小政府規?!蔽屙椈A指標來確定的,從較綜合的方面反映了各地區政府干預經濟的程度,該指數越大說明政府干預努力越小。此外,政府干預程度的強弱與市場化程度高低是相對的,市場化水平越高意味著政府干預程度越低,所以,本文還運用各地區市場化程度總得分來作為對各地區政府干預指數的一個度量,一方面克服了以“政府與市場關系”為基礎的單一指標影響因素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增強了股權激勵強度與市場化水平關系的穩健性檢驗。本文假設一,市場化水平與實施股權激勵的強度正相關。
按照最終控制人類型,本文將上市公司劃分為國有和非國有控股兩種類型。如果上市公司是由自然人、職工持股會、民營企業及外資企業最終控制的,則認定為非國有控股,取值為1;如果上市公司由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有關部門或機構最終控制,則認定為國有控股,取值為0。在我國,政府作為委托人將盈利目標和社會目標同時賦予作為人的國有企業經理,國有企業的經理面臨著雙重委托激勵。本文假設二,相比較于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前者實施股權激勵的強度要小于后者。
3.控制變量
由于影響公司股權激勵強度的因素很多,除了公司所處的制度背景之外,有研究表明公司規模、公司治理結構、資本結構、公司所處行業等都可能影響公司股權激勵強度,漏掉重要的影響因素容易導致有偏誤的估計結果。為了更好地研究解釋變量與被解釋變量之間的關系,控制其他因素對股權激勵強度的影響,本文選取了多個控制變量,具體見表1。
三、實證結果的分析與討論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
從描述性統計表2中可以看出,管理層股權激勵的總數占公司總股本數的平均值為1.42%,極小值為0.01%,極大值為9.63%,75%的公司授予管理層股權激勵比例在1.91%以下,可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強度不大。從董事長持股水平看,均值為5.6%,其中最小值為0,最大值40.36%,分布差異較大,董事長持股比例較大的往往是民營上市公司,該公司董事長也是公司法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均值為31.27%,分布差異大,最大值為81%,可見,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股權集中度偏大,“一股獨大”現象沒有得到根本好轉。董事會規模平均為6.15,獨立董事比重平均59.43%,最低38%,符合證監會頒布的關于上市公司董事會結構中獨立董事比重超過1/3的規定。資產負債率平均在43.38%,舉債比重適中。管理層平均年齡在46歲,最小值40歲,從百分位統計看,我國上市公司授予股權激勵管理層傾向于年輕化,管理層年齡平均在48歲以下公司占到75%。
(二)基本檢驗結論
考慮到模型中可能存在的多重共線性問題,為了對模型中的多重共線性問題進行修正,本文選擇SPSS提供的向后剔除法(backward)來建立多元統計回歸模型,從理論的角度來選擇一個最優的多元線性回歸模型。
如表3所示,模型1是單獨考察“最終控制人”變量的回歸結果,模型2至模型5是分別加入“地區市場化水平”變量、“地區市場化水平”變量與“最終控制人”變量交互項以后的回歸結果,模型4和模型5之所以沒有加入“最終控制人”變量和“地區市場化水平”變量,是因為考慮到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從擬合效果看,模型1至模型5修正后R2都達到了33%以上,且經過向后剔除法之后的優化模型R2都有明顯的提高,模型整體擬合性較好。從模型1至模型3的結果可以看出,“最終控制人”變量的系數符號為正,并在1%的水平上統計顯著,這說明非國有控股企業相對于國有控股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強度更大。模型2中的“企業與政府的關系”變量符號為正,并在10%的水平上統計顯著,模型3中的“市場化水平”變量系數符號為正,并在5%的水平上統計顯著。模型4和模型5中的“企業與政府關系”變量、“地區市場化水平”變量與“最終控制人”變量交互項的系數均為正,且在1%的水平上統計顯著。這一結果不僅說明國有控股公司相對于非國有控股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強度小,而且表明公司所處地區的政府干預程度越弱,其實施股權激勵的強度就越大,或者說,所處地區的政府干預程度愈強,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強度就愈弱。這與我們的理論假設相符。
從其他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來看,企業規模與實施股權激勵的強度在1%的水平上顯著正相關,表明企業規模愈大,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強度就愈大;公司治理狀況中,董事會規模和獨立董事比重變量的符號均為正,但顯著性不強,只有董事長權力設置變量通過了檢驗。公司治理變量的不顯著,表明目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強度與公司治理狀況相關性不強,公司治理結構僅僅是形式上的合理,獨立董事并沒有發揮實質性作用。此外,董事長持股變量、公司現金流變量、管理層平均年齡變量和資產負債率變量系數的符號都為負,但缺乏統計意義上的顯著性。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變量系數符號為正,但顯著性不強,這與我們的假設不相符。筆者認為這可能是由于實施股權激勵的樣本公司多為非國有控股,非國有控股企業大股東傾向于實施股權激勵,于是又按最終控制人類型分別作了檢驗,檢驗結果是在非國有控股樣本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系數為正,在國有控股樣本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變量系數為負,但顯著性均不強,這在一定程度上驗證了筆者的假設。因為在國有控股企業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政府控制企業的能力就越強,企業承擔的社會性任務就越多,實施股權激勵的強度就越小,在非國有控股企業中,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政府控制企業能力就越弱,企業就越注重經濟效率,實施股權激勵的強度就越大。
(三)穩健性檢驗
本文以“激勵總數占當時總股本比例”作為股權激勵強度模型的因變量進行穩健性檢驗。檢驗的結果如表4,從模型的檢驗分析中可以看出,股權激勵強度與“最終控制人”變量、“地區市場化水平”變量、“企業與市場關系”變量與“最終控制人”變量的交互項在1%的水平上顯著正相關,與“地區市場化水平”變量、“企業與市場關系”變量正相關,但顯著性不強。因此,這一結果說明,股權激勵強度與政府干預、地區市場化水平有關,政府干預愈小,地區市場化水平愈高,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強度愈大。此外,其他控制變量的回歸結果也與表3的結論基本一致。從模型的相關系數大小可以看出,以“激勵總數占當時總股本比例”作為股權激勵強度的回歸模型中變量的系數大大降低了,這也說明10%水平上限(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規定降低了股權激勵強度與影響因素之間的敏感性。
國有企業由于承擔了盈利和社會性負擔的雙重任務,政府為了確保國企管理層社會性任務的順利執行,必然降低對盈利性任務的激勵強度,也就是說降低管理層的股權激勵強度。實證檢驗表明,與只承擔單項盈利任務的民營上市公司相比,國有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強度明顯要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市場化程度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股權激勵強度有顯著的正向作用。市場化程度越高的地區,政府對企業的干預越少,地方政府更多地利用市場機制來管理企業,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強度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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