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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油侵權案件的基本情況
墾利縣法院2002年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權案件10件,占當年涉油案件總數的55.5%。2003年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權案件6件,占當年涉油案件總數的37.5%。在2002年審理的涉油侵權案件中,油田單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農民個人。2003年的涉油侵權案件中,油田單位作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農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權案件普遍表現出集群性、突發性的特點。參與糾紛的人數多,所有16件涉油侵權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訴訟案件,占總數的87.5%;當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車輛、阻攔施工等方式,且持續時間長,處置難度大,造成的損失大。如勝坨鎮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攔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輛車被堵7天;勝坨鎮王營村王某扣押油田車輛達60多天;勝坨鎮坨南村張某阻攔油田生產搬遷達8天。涉油侵權案件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了較大影響。
二、涉油侵權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補償、污染賠償方式方面的問題。長期以來,油田在征用土地補償、污染賠償等方面,由油田工農科與當地政府油區辦協商處理。油田對所征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等往往通過政府或村委會轉手補償給當事人。但是這種賠償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油田補償損失是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應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協商,協商的內容包括賠償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徑、支付數額等。油田單方決定賠償款,沒有征求被賠償人的意見,且沒有直接支付給被賠償人,這種賠償方式容易引發矛盾。
二是村務不公開帶來矛盾。油田賠償款數額較大,群眾相當關注。但是個別村莊村務不公開,群眾即使拿到賠償款也認為賠償的數額少或者分配不公平。這種問題成為群眾阻攔油田生產的借口,有的借此與油田單位發生糾紛,阻礙油田生產。
三是新油區群眾不知如何處理油田賠償引發的矛盾較為突出。隨著油田生產開發范圍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區村莊。這些新油區的群眾對處理征地、污染賠償款方面的方法、途徑、賠償計算方法、數額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當事人“漫天要價”,有的村莊男女老幼都參與到糾紛中。如勝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響其莊稼排水淹灌了莊稼為由強行阻攔油田生產,有幾百人參與了糾紛。
四是油田污染引發了新型的排污糾紛。如環境噪聲影響糾紛案件。有的群眾提出油田生產噪聲影響了其養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長,而油田單位不接受該類型的索賠。群眾往往采取阻攔油田生產、扣押車輛的方式來達到目的,使小糾紛引發成矛盾,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今年,墾利縣法院受理了2件此類案件。
五是個別村委領導班子軟弱渙散導致矛盾糾紛遲遲不能解決。涉油糾紛發生時,有的油區村莊村委不出面,任憑事態發展。參與糾紛的群眾更沒有統一、明確的處理意見,導致無法協商解決糾紛。
六是法律宣傳針對性不強,群眾法律意識淡薄。面向油區群眾的普法宣傳重點不突出,對涉油糾紛的處理途徑、國家對征用土地、排污賠償等方面的具體規定宣傳力度不夠。
三、解決涉油糾紛案件對策
三、解決涉油糾紛案件對策
油地糾紛的解決,必須本著“防重于治”的原則解決,否則經濟損失大,矛盾加深,訴訟成本也相應增加,應重點從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順油區綜合治理關系,成立專門處理機構。東營區政法委成立了專門處理油地問題的“油區治理指揮中心”,一切“涉油”問題均由其處理。可以借鑒東營區的做法,成立專門的機構,充分發揮統一的組織和協調功能,健全規章制度,逐步建立起處理“涉油”問題的長效機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強化村領導班子。油地糾紛能不能順利解決,有一個代表民意的堅強的村領導班子很關鍵,因此,應進一步加強群眾民主政治建設,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識、有文化,識大體,顧大局的成員選進領導班子,并由有關部門進行指導,有助于涉油糾紛解決。
(三)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由司法機關幫助培訓、指導人民調解員,提高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的能力和水平,發揮他們在調解涉油案件糾紛中的作用。對發生的涉油糾紛,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應主動及時地幫助指導,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防止事態擴大。
(四)建立油地經濟糾紛的新協商機制。改革傳統的賠償方式,在涉油經濟糾紛經常發生的村莊,盡力促成群眾選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眾出面,建立一個油田和地方的對話協商機制,把糾紛擺在當面,說在明處,使雙方在互諒互讓中解決。
(五)繼續深化村務公開制度。對群眾關注的油污賠償問題,由村委采取多種形式使村務公開、公正、透明。油地賠償的協商,要有受賠償人參加,村委成員可以提供協助。
(六)抓好宣傳教育,重點抓好對新油區群眾法制宣傳工作。
油地雙方可以對賠償標準、賠償范圍、賠償程序等問題,共同進行分析研究,制定統一的規范性文件,使各項問題規范化,有明確的依據,對征地、排污賠償方面的知識重點宣傳。在油田搞好開發建設前,必要的油污賠償宣傳工作更要走在前頭。把法庭工作職責、工作制度打印成宣傳材料,在農村集市上設立咨詢臺,分發宣傳材料。組織干警深入到油田企業以講法制課的形式進行普法宣傳,使他們初步掌握一些基礎性的法律知識。
(七)對以身試法者從嚴懲處。在涉油糾紛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對妄圖索取巨額賠償,甚至借機鬧事的,對觸犯法律但沒有構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銳意創新,大膽進取,建章立制促穩定。從以往油區中涉油案件發生糾紛的情況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權、征用土地等而產生的糾紛,爭議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復雜,難以協調,有的糾紛甚至“牽一發而動全身”,處理不好,會嚴重影響油區秩序的穩定。因此,法庭為適應油區案件的特點,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審理油區案件中,除特殊情況外,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審理周期要求簡易案件一月內審結;復雜案件三月內審結;二是油區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解決糾紛,情況比較緊急的采取訴(庭)前處理的辦法;三是從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角度出發進行訴前調解,四是關于無理妨礙油田施工的糾紛,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予以提起民事訴訟。并可以申請先予執行;五是在施工準備階段,經做工作當事人無理阻礙油田企業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礙”的訴訟請求提起民事訴訟,并可以申請先予執行。通過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發揮巡回法庭的審判、服務職能作用,充分維護油田企業的合法權益。油區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針對涉油案件多次召開專場分析會,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點、矛盾焦點,為順利審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礎;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牽扯人數多,爭議數額大,利益關系復雜、難以處理等特點,對涉油案件重點調度,明確干警職責,以穩定油區工作大局,促進油區經濟發展為工作的重點,初步制定出“調解為主,判決為輔,主動處理,化解糾紛”的工作目標,審判員多年來在油區腹地從事審判工作,積累了處理油地糾紛案件的豐富經驗,為充分發揮法庭職能打下基礎。2003年,我庭嚴格按照我院制訂的油區巡回法庭工作方針,認真審理涉油案件,慎處油地糾紛,力求既要保證油田的正常生產,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經濟互相促進,共同發展是幾十年來雙方形成的良好的傳統,必須正確對待新的經濟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油地經濟密切結合,共同發展的關系只能加強,不能破壞,否則對雙方都產生不利的影響。作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點新情況,積極總結審判經驗,以良好的審判促使經濟的良性發展。
(作者單位: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
[關鍵詞]土地 和諧 制約
中圖分類號:TE3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8-0145-01
油田土地補償工作,是油田建設按照國家、省、市、縣、鄉等土地法律、法規、政策,需要地方黨委、政府配合協調進行的土地征、管、用工作。筆者根據采油八廠土地補償工作的實際,就如何開展好油田土地補償費監督監察工作談以下幾點思考。
一、開展土地補償費監督監察工作的內容和意義
(一)土地補償費定義。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及人口利益造成損失的補償。按照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土地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個人)用于恢復和發展生產。土地補償費的補償對象是土地所有權人(自然人和法人)。
(二)開展土地補償費監督監察工作的內容。采油八廠主要從以下方面開展土地補償費監督監察工作:一是土地補償費管理有關制度建設情況;二是土地補償費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三是土地補償費使用程序即現場管理及補償費標準執行情況;四是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三)開展土地補償費監督監察工作的意義。堅持以油田建設為中心,認真執行土地法律、法規、政策,不斷探索完善管理機制,加強基礎管理工作,強化協調配合力度,克服征地規定周期與實際操作周期矛盾大、征地地域跨度大的困難,積極推進土地征、管、用工作,做到征地及時到位,保證了油田生產建設用地需要,為完成全年原油生產任務提供了有效保障。通過對土地補償費監督監察,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及內控體系。區分了管理責任,規范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促進土地補償費更加科學、合理使用,進一步提升土地補償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用。
二、采油八廠油田用地特點
采油八廠生產建設用地由于它的區位因素決定,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涉農性突出。采油八廠地處油田,征用的土地全部是農村集體土地。從實際情況看,油田生產建設用地全部涉及黑龍江省安達市、大同區、肇州縣和肇源縣等四個市區縣的三十七個鄉鎮一百多個村屯的農村、農業、農民的集體土地。
(二)主體性突出。油田征地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規。目前,油田生產建設用地需要地方政府提供《臨時用地許可證》和永久征地報批文件等六方面資料。因此征地工作的70%工作量在地方政府。
(三)特定性突出。油田生產建設用地項目,當年下計劃,當年出設計,當年征地,當年鉆井,當年基建投產見效益,當年結算。征地工作被壓縮到極短的時間內。此外,如遇到大面積高價經濟作物、林地等無法避讓的施工環境,同樣給征地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
三、開展土地補償費監督監察工作的主要做法
在工作中堅持土地補償費監督監察與為生產服務相結合,把發現問題作為入口,把解決問題、預防出現問題作為工作歸宿點;在完善管理機制上下功夫,“補缺”、“完善”機制漏洞;在多創產能、效能上添動力。具體做法:
(一)根據土地補償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監察。采油八廠的土地賠償工作分為兩個方面:生產用地(各單位臨時用地)補償和計劃用地(產能、壓裂大修等)補償。其中,對生產用地補償檢查采取普查辦法,檢查率100%;對計劃用地補償檢查采取抽查辦法,檢查率20%。
(二)認真檢查各項資料,不放過每個賠償“節點”。首先從報備入手,調查了解土地賠償面積、地類、青苗等地面附著物的賠償標準,檢查所屬單位發生大宗占地上報廠土地管理部門的相關手續,存檔備案情況。然后按照土地賠償標準,對每份“土地費、稅補償(助)書”及“占地認定書”中的每個項目的每個賠償標準進行逐個計算、累計相加與“生產用地匯總表”進行比對。最后與“生產用地賠償書”、“付款委托書”和財務憑證進行逐個對照,檢查是否相符。
(三)深入現場,實地檢查賠償占地情況。重點檢查賠償面積大、現場位置特殊、地面附著物特殊(如種植煙,瓜地、樹木等)等項目。通過與土地管理人員、用地單位人員、被占地方人員描述,指認現場,核實土地賠償面積,當場比對“土地賠償認定書”。對存在疑議的,聽取現場各方人員意見并做好詳細記錄。
四、土地補償費管理需要完善的方面
筆者通過開展土地補償費監督監察認為,要做好土地補償費管理工作,應從以下以下四個方面加強和完善。
(一)需要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加強橫向溝通配合。計劃部門提供施工計劃并落實土地費概算;規劃設計所提供圖紙;土地部門組織辦理用地手續;用地部門監督、管理施工單位現場施工;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處理泥漿坑、震動、粉塵污染等問題。各單位在各自的環節完成相應的工作,形成整體聯動,使管理更加流暢。同時要形成配合管理制度,使管理更加規范。
(二)積極謀求地方政府支持。征地工作是需要地方政府部門配合完成的,要加強同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促使他們以積極的工作態度投入到征地工作中,做到疑難問題的快速、及時解決,縮短征地工作的手續辦理時間。
【關鍵詞】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機制;行政法治
一、我國房屋拆遷現狀
房屋拆遷是指拆遷人在獲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前提下,進行的相關土地上房屋與附屬物的拆遷行為,包括對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做出的補償與安置。當前,房屋拆遷逐漸轉變為商業拆遷,外部矛盾不斷激化,由內部矛盾轉變為拆遷戶與地方政府、開發商之間的矛盾。雖然,國家對策出臺了相關的糾紛解決機制,并進行了大力整治,從拆遷糾紛整體形式上看已取得一定效果,但在制度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二、房屋拆遷糾紛特點
拆遷涉及地區廣泛,拆遷糾紛數目龐大
隨著城市化步伐的加速,從我國沿海地區至中西部,許多城市都著力于進行城市建設,致使土地資源增值,讓所在地房產開發在利益的驅使下,加大了開發力度,使拆遷的范圍不斷擴大,而隨之出現的拆遷糾紛事件也不斷增多,數目龐大。
拆遷戶多
由于拆遷范圍的擴大,拆遷所涉及人數也迅速增長,集團訴訟與群體上訪事件出現越來越多,拆遷戶中所存在的釘子戶現象增多。
拆遷糾紛復雜程度高
房屋作為人們賴以生活的物質空間,是其作為寶貴的財產之一。而拆遷通常都會影響到拆遷戶的生活、工作、學習環境,一些經濟來源不穩定或老弱病群體,可能因為房屋拆遷的原因,而導致其經濟來源被阻斷,生活無著落,這類糾紛復雜程度較高。
違法、野蠻拆遷造成糾紛怨大、易激化
許多房地產開發商為了節省拆遷時間,盡快開工,在沒有進行證據保全辦理公證的情況下,以停水斷電、恐嚇威脅等手段,逼迫被拆遷人同意拆遷活動,這一類違法拆遷、暴力拆遷的事件出現越來越多,并且由于拆遷所引發極端事件的增多,社會群體對拆遷制度的不滿越來越深,拆遷制度飽受質疑。
三、房屋拆遷糾紛產生原因
拆遷立法不完備
關于拆遷的法律依據不充足,在2008年以前,只有國務院所頒發的《拆遷條列》作為拆遷的法律依據,而根據《憲法》、《物權法》、《立法法》等規定,在公民私人房屋的征收方面,其無權進行規定,明顯違反了相關規定。在2008年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作出的修改中,提到在拆遷中需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并由國務院規定其具體辦法。現階段,關于《拆遷條例》的調整與修改還在進行中,拆遷缺乏有效而完整的操作依據。
拆遷性質錯位
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城市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而城郊與農村土地則屬于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是將農村土地轉變為國有,城市房屋拆遷是對私人房屋的征收,其拆遷的真正目的是取得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在此基礎上進行新的開發建設,而非取得被拆遷人的房屋與其它地上附屬物,拆遷的核心是確保政府能對城鄉土地與空間資源進行再次分配與利用,拆遷制度的設計從性質上看,與正確方向存在較大偏差。
公益拆遷和非公益拆遷混為一談
現階段,由政府統一進行土地供應,以委托的形式,讓有關單位開展前期的拆遷、土地平整工作,并以招標、拍賣方式將凈地出讓給開發商,即使是非公益拆遷,開發商雖然擁有了土地的使用權,并需要支付相關的房屋拆遷補償金,但從實質上講,政府才是真正的拆遷人,使得公益拆遷與非公益拆遷混為一談。
補償不公正
目前,對于我國拆遷的補償原則,還存在較多爭議。在現有拆遷補償中,只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面積等因素,通過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作出了相應的貨幣補償金額規定,而未提及土地的使用價值,致使房屋補償不公正現象產生,進而引發拆遷糾紛。雖然在《拆遷條例》中,作出了相關的市場評估價格機制規定,但并沒有被很好地執行、貫徹于實際中,拆遷評估價格過低,被拆遷人較難購置滿意的新房屋,而調換也存在各方面問題,對被拆遷人的生活產生了很大影響。
拆遷程序不完備,被拆遷人參與不夠
房屋拆遷涉及到不同主體,需要行政機關進行相互協調。但是,管理是政府服務民眾的方式,而不是立法的目的。再現行的房屋拆遷制度中,許多制度的設計是以行政管理角度出發而制定的,缺乏拆遷程序,忽略了被拆遷人的知情權與參與權,同時被拆遷人也無法進行申辯與提出質疑。
強制拆遷設計不合理
現階段,對于房屋的強制拆遷未作出公益拆遷與非公益拆遷區別,而被拆遷人也沒有權利反駁拆遷。在訴訟期間,關于補償協議,如雙方達成一致,拆遷人便可申請進行房屋拆除活動的先予執行,而雙方未達成協議時,也不停止房屋拆除活動的執行。
拆遷救濟渠道失效
行政裁決機構缺乏獨立性,政府既是拆遷人,也是拆遷行政裁決機構,不能為被拆遷人提供有效的合法權利保障;行政附帶的相關民事訴訟制度還有待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作為內部監督與救濟程序,并不能完全解決拆遷糾紛中存在的眾多問題。
四、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機制的改革和完善
明確區分公益拆遷和非公益拆遷
首先,在立法上將兩類拆遷區別開來,明確政府作為公益拆遷中的拆遷人,而開發商則為非公益拆遷中的拆遷人。其次,在程序上對公益拆遷進行公益目的與補償方案的聽證會論證,在對其公益目的與補償方案獲得一致認可后,再頒發拆遷許可證。而對于非公益拆遷,先進行開發商與房屋所有人的補償協議,在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后,才能申請土地使用權。第三,在拆遷補償方面,公益拆遷的補償標準必須在完善的法規下,由政府制定出合理、科學的基本計算方法。非公益拆遷的賠償標準,必須由開發商與房屋所有人共同商定,并且保證高于國家規定的最低補償標準。第四,在強制拆遷的設置上,作為公益拆遷的拆遷人,政府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非自主執行,作為非公益拆遷的拆遷人,開發商需通過訴訟申請,讓法院進行判決,并避免政府參與其中。
完善拆遷補償制度
公益拆遷與非公益拆遷,在拆遷補償方面都應做到公正補償,應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計算。并且,在完善拆遷補償標準時,需考慮土地使用權的價格,補償范圍應包含拆遷房屋、房屋附屬物、臨時建筑物、土地使用權以及被拆遷人的其他費用與利益損失等。在進行拆遷補償時,應特別關注補償安置款的發放問題,拆遷人必須建立拆遷專用賬戶,委托銀行進行監管,確保在拆遷工作完成后,補償款能及時、完整轉入被拆遷人賬戶。
重新設計拆遷程序
對公益拆遷的程序進行重新設計,具體為:先進行城市拆遷規劃與拆遷立項,再確定評估機構完成對拆遷補償價格的評估、簽訂補償協議、建立拆遷專業資金、頒發拆遷許可證,最后進行拆遷行為。對非公益拆遷的程序,則調整為:審核開發項目、溝通協調、確定評估機構與評估價格、簽訂補償協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取土地使用權、領取拆遷許可證、拆遷。
改革強制拆遷
進行制度的改革,只有公益拆遷才能申請強制拆遷,而政府作為拆遷人,不得行使強制拆遷權。作為非公益拆遷,拆遷人只能以訴訟申請方式,讓法院進行判決,通過判決執行完成拆遷。
完善被拆遷人權利救濟制度
發揮行政行政裁決的作用,需設立獨立的行政裁決機構,完善裁決程序。按照拆遷糾紛的不同屬性,進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分解決。同時,對糾紛事件開展一定程度的類型化研究,在便于法益衡量的同時,重視對適法者法律適用性論證過程的監督與審核。
參考文獻
[1] 劉杰. 我國多元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化[J]. 法制博覽(中旬刊). 2014(04)
論文關鍵詞 土地征用制度 征地補償 公益目的
2000年我國城市化率為36%,到2012年我國城市化率為52.27%,年均增長率為1.36%,快速的城市化必然伴隨著大量農業用地轉化為非農用地。土地是農民的勞動對象,也是其基本生活保障,保護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的利益是保障農民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由于我國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依然延續計劃經濟時期的基本制度框架,但其制度環境早已改變,其不適用性和滯后性日益突出,由此造成了現今土地征用過程中群體性事件日益增多。土地征用問題將是未來一段時期內的重大公共問題,其制度改革是深化政治改革的客觀要求。日本、韓國兩國雖然社會制度和基本土地制度和我國不同,但是三國人多地少、土地資源不足的國情是十分相似的。通過研究日本和韓國的土地征收制度,借鑒外國,有利于健全我國土地征用制度。
一、日韓兩國國的土地征用制度
(一)日本的土地征用制度
日本土地征用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1)公共事業需要。日本《土地征用法》第3條中確定35種公益事業是屬于可征用土地的范圍,包括建設公園、修建公路鐵路、港灣河道建設、修建學校社會福利設施等。(2)征地程序。日本的征用土地程序包括六個步驟:一是申請征地,二是登記土地以及建筑物,三是達成征購協議,四是由征用委員會進行裁定,五是讓地裁定,六是征用終結。(3)土地市場價賠償以及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賠償。日本《土地征用法》第69條規定,“賠償損失時,必須對土地所有人和關系人分別進行賠償”,第70條規定,“損失要用貨幣進行賠償”,“對于提供代替土地等其他的賠償方法,不在此限”。日本土地征用補償主要分為五種:一是征用損失補償,即為按照因公共事業需要而被征用的私有財產的市場價格給予賠償。二是通損補償,即為賠償所有者因為被征地所造成的損失,主要是對土地附屬物的賠償。三是殘地補償,指由于征用或者使用屬于同一土地所有人的整片地中的一部分,造成殘地的價格下跌,以及其它殘地的損失時,必須對其損失進行賠償。四是離職者賠償,如果因為土地征用而使土地權力者的雇傭人員失業,因此也應該做出相應的經濟補償;第五,事業損失賠償。事業損失補償指的是在建設過程中由于導致噪音、污水等而造成損失,進而進行相應的補償。同時,日本政府為使失地農民獲得適應新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技能在農村推行了一套職業訓練制度,提供學習機會和相關職業技能訓練。
(二)韓國土地征收制度
韓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1)公益事業的范圍。韓國《土地征收補償法》第4條將公益事業分為八類并詳細列舉了公益事業的范圍,主要包括國防事務、學校、道路等。(2)補償范圍。韓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地價補償,這是征地時最主要的補償,按照《土地公概念法案》規定,統一以公示地價為征收補償標準。二是殘余補償,其包括殘余地征收補償、殘余地價格下降補償和殘余地工程費補償。三是遷移補償。即為公共需要而收用或使用土地,而又不是進行公益事業所必需的,則令其遷移,遷移所需費用由起業人予以補償。四是其他補償,韓國土地收用法規定,對于被收用人因收用或使用其土地,致使土地所有權人或關系人蒙受營業上的損失時,也應予以補償。(3)補償標準。對土地的補償是以協議成立或征收裁決當時的價格為標準,即所謂時價補償。其標準是以事業認定公告當時的公示地價為基準。對物件征收的補償應當考慮與同種物件附近的交易價格等的合理的價格。(4)征收程序。韓國征地程序主要包括三個步驟:一是公益事業認定程序,二是協議程序,三是裁決程序,四是異議申請程序和訴訟程序。
(三)日韓兩國土地征用制度的特點
第一,公益性。日、韓三國都是私有制國家,土地屬于私人,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土地征用是國家權力的強制手段,私人無權征用土地。只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且必須正當程序和合理賠償的前提下,國家才能使用征地權。這樣才能避免征用權的濫用。第二,法制性。兩國法律對于土地征用的程序、補償、條件和解決糾紛等各個方面做了嚴格規定。政府使用征地權,必須尊重司法,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采用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解決征地過程中的糾紛。第三,市場性。征地補償必須符合市場規律,由市場決定補償的標準。政府給定的補償標準需要依據市場價格制定,公民對于政府補償價格也可提出質疑,并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爭議。第四,廣泛性。兩國法律均對征地補償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補償的內容不只包括土地市場價,還包括附屬物損失、所有者和利害關系人損失以及失地人員的就業培訓與保障等,充分維護了土地所有者和利害相關人的利益。
二、我國土地征用制度的主要問題
城鎮化的高速進展必然涉及到土地征用,土地征用制度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數億即將“進城”的農民的利益,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目前,我國土地征用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不健全的土地產權制度。我國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表面上產權清晰,實際上是一種“所有權缺位”。農民沒有土地的所有權,只有不完整的使用權。征地的過程是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再轉變其他用地的過程。農民對于土地沒有控制權,同時農民土地集體所有權是不能交易的,在征收過程中其利益容易受到不法侵害。
第二,土地征用制度缺乏規范性。中國現有法律體系中關于征地的相關規定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同時不管是商業用地還是公益用地都需要先將集體土地國有化再使用,這也違背了憲法中有關公益事業為目的征地的精神。政府常常為商業用地濫用征地權。在我國的土地征用過程中,被征地人沒有參與權、知情權和質疑權,只能被動地接受征地實施,或者采用上訪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表示抗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參與權也流于形式。同時,政府作為征地過程中的收益者,其對于征地爭議的裁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較差,有失公平和公正。
第三,補償標準的不公平性。《土地法》第47條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現有法律規定的補償標準可以說只是對原有土地部分使用權的補償。對于安置補助費,大多數地方政府在征地時則會選擇性的忽略,盡量只征地不拆遷。農民失去土地后也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對于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和就業保障方面基本上無所作為。另外,在商業用地征用過程中,政府以較低的賠償金額獲得土地,然后以遠遠高于賠償金額的價格出讓給開發商。開發商的高回報率和政府的高額土地出讓價格讓農民感到不公平。
三、日韓兩國土地征用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與日韓等發達國家比較完善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相比,我國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存在著許多問題,中國應積極學習和借鑒其他國家相關土地征用補償制度,盡快改進和完善中國的土地征用制度。
第一,明確產權。要保護農民權利,要實現農民土地產權制度的法律化,包括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模糊身份應有明確界定,政府關于承包期延長的政策明確用法律條文規定。只有產權明確,才能確定土地賠償的標準,確定補償對象,防止侵權行為的產生。
第二,規范公益事業征地和其他用途征地。應該立法確定公益事業征地的類型,政府只能為公共事業行使土地征用權。對于商業用地征用,由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間依法協商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政府應該作為監督者維護農民的利益,而不是作為參與者在其中謀利。同時,為公益事業征用土地時,政府不能以大多數的利益為由讓被征地人的利益受損,以應獨立第三方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土地價值評估報告為依據制定相關的賠償標準。
一、城區征地拆遷工作成效明顯
鎮為我縣政治、經濟和文明中心,從年起,隨著“工業立縣”、“礦山企業二次創業”的強力推進以及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城區大規劃征地拆遷工作接踵啟動。三年來,城區共有征地拆遷項目100多個,征地上積3070.5畝,拆遷面積4300平方米,觸及農戶3090戶,征地拆遷工作獲得了明顯成果,有用地保證了城區工業企業、基本設備建設、房地產開發等項目標順利施行,對城區情況的改善,城市功能的完善,市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做出了應有的奉獻,有力保證和促進了縣域經濟社會繼續健康發展。
征地拆遷工作氣氛不斷濃厚。征地拆遷工作面臨千家萬戶,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做好征地拆遷工作需求上下聯動,左右共同,需求各部分的通力合作和全社會的積極參加。一是縣委縣縣政府高度注重,屢次召開專題大會研討征地拆遷工作,專門成立工作指導小組統一指導和部署征地拆遷工作,并組織工作人員到外地學習征地拆遷的先進經歷,制訂和出臺了《縣城區征地拆遷工作施行意見》等一系列標準性政策文件,為征地拆遷工作供應了組織保證和政策根據。二是國土、住建、社保、民政等相關部分認真實行職責,發揚本能機能優勢,積極參加,為征地拆遷工作發明前提,構成了“縣政府統一指導、部分密切配合、社會各界普遍參加”的濃厚氣氛。
征地拆遷工作隊伍力量不斷加強。征地拆遷工作,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是重中之重。因而,組建一支懂政策、調查基層、熟習群眾、會做群眾工作的征地拆遷隊伍非常關鍵。一是精選人員,強大隊伍。因為城區征地拆遷的任務逐步增多,為知足工作需求,經縣委縣縣政府統一協調,先后從全縣局部鄉鎮和部分抽調了二十多名政治醒悟高、群眾基本好、熟習基層狀況并擅長做群眾工作的人員,構成征地拆遷工作專班。二是抓好培訓,加強才能。因為所抽調的干部來自分歧的單位,對征地拆遷相關政策把握的水平各不一樣,為統一工作人員對征地拆遷政策的了解,采取培訓、座談、經歷交流等方式,狠抓營業培訓,把增強工作人員的營業學習作為一項主要工作抓緊抓好,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職業本質和專業程度。三是標準治理,增強責任。制訂了征地拆遷專班工作人員的治理方法,嚴正工作隊伍的組織規律和工作規律,加強工作人員的積極性、自動性和責任感。
征地拆遷工作程度不斷提高。一是政策執行做到“五個一”,即賠償一個標準,嚴格執行國家及省市縣有關征地拆遷文件規則的賠償標準;測量一把尺子,依照腳踏實地的準則對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地、物進行精確測量;宣傳一個口徑,精確掌握現行政策進行宣傳發動,做到政策統一、宣傳統一;回答一個聲響,專班工作人員在思想認識上和詳細操作上高度統一,對群眾的疑問按政策進行解答,不呈現雜音;工作一個結果,征地拆遷工作做到人民群眾稱心,各級黨委縣政府稱心。二是服務群眾堅持“三到位”,即政策執行到位,嚴格依照政策標準,做到依法足額賠償。群眾合理要求處理到位,“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對群眾提出的道路通行、就業引薦、家庭堅苦等合理訴求,做到“能辦的事立時辦,堅苦的事想方設法辦”。督辦檢查到位,采取一周一匯報,一月一督辦的辦法,實時發現寬和決征地拆遷進程中的問題和矛盾,加速征地拆遷工作進度。三是結實堅持三種認識,即大局認識,高度認識征地拆遷對服務全縣項目建設和經濟發展的所起的主要效果,把征地拆遷作為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來抓。協作認識,增強與各相關單位、社區的協調,發揚協作認識,構成征地拆遷工作合力。貢獻認識,發揚“釘子”精神和延續作戰的精神,克制畏難、耐心心情,不分時間,不分難易,以真誠的工作博取群眾的了解,做到精誠所至、金石為開。
二、影響征地拆遷進度的制約要素
城區的征地拆遷工作雖然獲得了可喜成果,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政策支持系統不完善,掉地農民保險、就業等問題亟待處理。農民落空土地就從基本上損失了生活的保證,成為“下崗農民”。當前,對農民征地賠償采取的是傳統的錢幣賠償方法,一次性將土地賠償費、安頓賠償費、青苗賠償費發放到集體組織和農民個人手中。這種“一次性”的錢幣賠償方法看起來簡略易行,雖然處理了農民“目前得幾多”的問題,但沒有完善的掉地農民保險、就業等保證系統,“今后怎樣辦”依舊是掉地農民最為擔憂的問題。
二是農民安頓房建設滯后,征地拆遷工作被動。房屋是立家之本,隨著城區建設用地的日益嚴重,縣政府對城區個人建房進行了嚴格節制,農民建房與征地拆遷的矛盾凸顯。因為農民建房政策的轉變以及安頓房建設的滯后,招致被征地農民張望心思嚴格,征地拆遷工作被動。
三是言論指導和政策宣傳力度不夠,被征地農民思想上有顧忌、有曲解,觀念有待改變。一是言論不足準確指導,電視、報紙、收集等宣傳媒體對征地拆遷工作的負面報道過多,有的甚至不切實際的夸張宣傳,招致群眾對征地拆遷有沖突心情。二是政策宣傳力度不夠。當前征地拆遷政策的宣傳首要采取召開發動會等方式,宣傳方式單一,范圍小,結果不分明,在群眾中還遍及存在著賠償標準紛歧致、征地就安頓宅基地、搶種搶建有賠償等錯誤認識,影響征地拆遷工作進度。
四是征地拆遷工作機制需進一步完善,部分合力有待增強。隨著征地拆遷工作的開展,平常埋沒的矛盾都邑表露出來,比方土地房屋權屬糾紛、住房堅苦、家庭糾紛、戶口遷徙等矛盾和問題需求綁縛處理,觸及多個部分,工作量增大,難度加強。僅依托鎮單打獨斗,工作效率不高,急需堅持完善各相關部分分工協作、聯動共同、定責獎懲等工作機制,提高各部分對征地拆遷工作的思想認識,以及參加征地拆遷工作的積極性和責任感,加強征地拆遷合力。
五是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力量需進一步充分,局部村組班子力量有待加強。一是征地專班工作人員力量不夠,年鎮共承接征地拆遷項目38個,而全鎮機關工作人員共36人,基本上是人平1個項目,征地拆遷工作人員運用捉衿見肘。。雖然已抽調了一些工作人員,依然無法知足逐年增多的征地拆遷項目標需求。二是村組干部作為征地拆遷的主力軍,局部村組班子力量不足。以南門村為例,南門村村委班子共4人,年共有15個征地拆遷項目觸及南門村,村干部一方面要協調處置村級日常事務,還也要抽出局部時間和精神協助做好征地拆遷工作,招致征地拆遷工作發展遲緩。
三、進一步推進征地拆遷工作的辦法和建議
征地拆遷工作是城市建設及可繼續發展的一項主要基本性工作,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為了切實做好項目建設服務工作,全力推進征地拆遷,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統籌統籌,完善征地拆遷的政策支持系統。從被征地拆遷群眾的久生計思索,完善征地拆遷的政策支持系統,切實處理好掉地農民的社會保證和就業等問題,使他們“掉地不賦閑,掉地不掉利”,顯得至關主要。一是積極完善社會保證系統,提高被征地群眾對社會保證的參加度,切實處理他們的后顧之憂,做到“老有所養”。二是拓寬就業渠道,添加就業時機。多條理全方位地對掉地農民舉行送培訓、送崗位活動,組織被征地拆遷群眾參與就業培訓,協助他們堅持全新的就業觀念,提高他們的文明本質和職業技藝,添加他們的就業時機。三是積極指導和鼓舞掉地農民自立創業。要針對掉地農民自立創業制訂出臺一些優惠政策,處理掉地農民在自立創業中面對的不足資金、不足政策指導、市場信息閉塞、不足技能和治理常識等問題,提高農民本身“造血功能”,為農民供應自我發展的空間,讓農民經過自我發展,從基本上處理久生計。
二、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征地拆遷工作效率。一是堅持和完善分工協作部分聯念頭制。充分發揚征地拆遷指導小組辦公室各成員單位的效果,將服務征地拆遷工作作為部分責任制審核的一項主要內容,采取召開按期大會、通報等方式協調處置征地拆遷進程中的各類問題和矛盾,構成各本能機能部分分工協作、共同嚴密、齊心聯動、一起保證和推進征地拆遷工作的優越場面。二是堅持獎懲準則。制訂科學合理的征地拆遷工作獎懲罰法,明確獎懲機制,采取定目的、準時間、定獎懲的方式,執行分片、分段、分村組、分戶包干負責制,以拆遷實績評干部,以拆遷成效論英雄,以拆遷后果兌獎懲,加強征地拆遷工作人員的積極性、自動性和責任感,讓他們壓力在肩、責任在身、工作在心。三是充分工作隊伍力量。抽調一批營業精、協調才能強、擅長做一線群眾思想工作的干部充分到拆遷隊伍中來,在征拆一線運用干部、在征拆一線磨煉干部、在征拆一線培育干部。還要結合實踐添加局部村(居)委會干部的數目,充分發揚村組干部的宣傳、協諧和榜樣帶頭效果,穩步推進征地拆遷工作。
三、增強宣傳力度,指導群眾觀念改變。一是采取了多種方法、多種渠道、多種手段,加大征地拆遷工作的政策宣傳力度。借助電視、播送和報紙等媒體進行正面的報道,客觀、公平報道征地拆遷工作,使全社會對征地拆遷狀況有客觀公平的認識。還,注重營建準確的言論導向,實時宣傳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先進典型對積極共同征地拆遷工作的人員賜與表揚。經過增強宣傳教育,指導群眾顧全項目建設需求,爭奪群眾的普遍支持,營建依法征地、文明征地、和諧征地的社會氣氛。二是以開好群眾代表會、群眾大會、征地拆遷發動會等大會為切入點,普遍宣傳賠償安頓政策和項目建設的意義,以及給拆遷戶帶來的實際好處和久好處,使群眾對征地拆遷后的生活構成優越的心思預期。三是組織被征地拆遷范圍內的村組黨員和干部對有關安頓賠償司法政策進行學習和宣傳,應用他們的輻射效果,提高被征地拆遷群眾的政策司法本質。對能夠呈現和曾經呈現的問題,特別是對基層黨員干部發現和提出的政策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分析和闡明,提前預防和實時處理。
一、家庭結構、養老與計劃生育
安靖的家庭結構以核心家庭為主。如果一家有幾個兒子的話,一般結婚一個就分家一個,但老年夫婦不與最小的兒子分家。如果老人跟隨小兒子生活,其他的兄弟則根據他們之間的商議,按時給父母口糧、食用油和零花錢,遇到老人生大病,則醫療費用由所有兒女均攤。也有父母分別跟兩個子女生活的,這種情況以家中只有兩個子女,且他們組成的新家庭都在本地生活的情況居多[1]。也有極少數老人不愿意與子女一起生活的情況。
例如在土地村四社,有一個姓何的老人,就不愿意繼續與兒子生活在一起。何老大爺今年已經71歲,老伴已經去世多年,膝下四個兒子都已經成婚。按照四個兒子原先的養老協議,老人每家生活一年,四個兒子輪流供養。今年正好要完成一個循環了,老人提出以后要單獨生活,理由是,在兒子家吃飯了時候,要看兒媳婦的臉色。目前關于何老大爺今后的養老辦法,四個兒子還沒有達成具體的協議,“等今年吃完了再說,如果他們不同意(指四個兒子不同意老人單獨生活),我要找大隊和社的干部”。
在安靖,因養老問題發生家庭矛盾的很少見,我們還沒有聽說過有老人自殺的現象。雖然,與傳統社會相比,老人在家庭中地位有所下降,老人的勞動收入并不構成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這時“媳婦一般比婆婆厲害”,家中重大決策由兒子拍板,老人“退居二線”,但老人在家中仍然能體現出自己的價值。由于沒有了土地,中青年人一般就近打工,因此老人承擔了大部分帶小孩的工作;另外,自家的新房一般都部分用于出租,子女白天不在家,所以看家的責任也自然落到了老人們的肩上。生活無憂和有事情做,老人就不會感到空虛。
例如,方碑村二社的徐老太太老兩口的生活就比較典型。徐老太太已75歲,兩個兒子在本社居住,兒子們的門面緊挨著,平常老人分別幫兩個兒子看管門面,分別在兩家吃飯,但住在一起。土地被征用以后,根據政策,兩個兒子分別為兩位老人買了養老保險,現在每人每月能領到280元的保險金。除此以外,徐老太太還常接些零活,主要是從服裝加工老板那里領來衣服,然后往上串花紋紐扣,每天可以完成20多件,每件能賺0.4元。縫年過節,女兒會回娘家看望老人,并給老人買些禮物和給些零用錢。老伴自然做不來這些針線活,兒子在家的時候,他就有空去茶館,茶水0.5元/人,有時候打點牌。
土地四社的黎老太太,今年62歲,是本地土生土長的村民,老伴李大爺是上門女婿,來自河北。老兩口膝下有三個兒子,大兒子是部隊上的團級軍官,二兒子在成都一家公司當會計,小兒子現在是本村的村主任。黎老太太本人擔任本隊的婦女隊長已經有三十多年了,老兩口現在和小兒子一起生活,家里還有三畝多地,一畝多地種了李樹,其余的租給了外地人種蘑菇,土地收入一年接近4000元;老兩口都買了養老保險,現在每人每月能領到280元的養老金;她們還在家從事雜貨經營,每年可以賺6000多元;大兒子每工作四個月,就會回成都療養四個月,每次回家總會給老人一些錢,一年下來也要給6000多元;2004年大兒子還出資10萬元,重建了老家的房子。老人打算將房子部分出租,收回資金將10萬元退給大兒子。老兩口的主要支出:吃和穿大約花費5000元/年,而且已經過得相當寬裕;醫療費用大約500多元/年;趕人情大約1500元/年。這樣,老兩口每年還能節余15000多元。除了物質上的充足外,她們精神上也比較愉悅。首先兒孫比較孝順,其次她們自己比較友善,附近的本地人和稍微熟一點的外地人經常來她們的雜貨鋪閑坐。她們待人也十分客氣大方。我們在訪問黎老太太的過程中,就有一位老者來次買了一瓶啤酒,坐在這里喝了起來,李大爺則隨手抓了一把花生送上,兩人就聊了起來。她們的雜貨鋪似乎也在某種程度上成了“準公共場所”。
如果說方碑村二社徐老太太老兩口的生活比較典型、土地四社黎老太太的生活代表了本地上等水平的老年生活的話,那么方橋村二社付老太太的艱難生活就是特例。付老太太今年72歲,老伴已經去世多年,有兩兒一女。大兒子在本社生活得比較富裕,擁有一輛低檔的私人小汽車,但是拒絕供養老人,甚至已經有好幾年沒有與老人說過話了,也不與弟弟和姐姐來往;二兒子因搶劫罪判刑三年,今年將刑滿釋放;女兒嫁到了另外一個村,每年能來看望老人兩三次,買些禮物和給點零花錢。付老太太現在單獨住在破舊的小瓦房里,生活自理,其主要生活來源分為兩部分:一是0.5畝土地出租,每年大約有650元的收入;二是做“扯紗線”[2]之類的零工,每天大約有7元錢的收入。老人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都必須到市場上去購買,遇到親戚和同社人的紅白喜事,老人一般要上20元的禮金。在物質生活上,老人現在還能勉強維持,但與眾多的老人相比,她在精神上過得孤苦伶仃,既沒有孝順兒子兒媳的問寒問暖,也享受不到生活的閑適安逸。據旁人所說,大兒子之所以拒絕供養老人,是有理由的。幾年前,60多歲付老太太改嫁到鄰鎮,但實際上沒有辦理正式的手續。老人在那里大概生活了四年,可能與老伴的兒女不太和睦,過不下去了,于是又回到本村居住。大兒子覺得老人已經幾十歲了,還改嫁,現在又被迫回村,臉上很無光,在別人面前抬不起頭來,不愿意再認這個母親,拒絕承擔任何養老責任。雖然經過村干部多次調解,但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據說大兒子長的五大三粗的,比較蠻橫,周圍的人也都不敢惹他。
目前安靖以三口、四口和五口之家居多。家中沒有老人同吃同住的,一般為三口之家;有一個老人的,就為四口之家;如果有兩個老人同吃同住,則一般為五口之家。這種家庭人口數目除了與前述本地的養老習俗有關以外,更重要的是與本地推行計劃生育政策有關。安靖的計劃生育實行比較早,相較全國的其他地區而言,難度也較小。自1960年代,安靖就開始宣傳和提倡計劃生育,一般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小孩的夫婦,都容易被動員去采取節育措施。70年代最后兩年,這里開始嚴格執行一對夫婦只準生兩胎的政策,強制二孩夫婦結扎。這一政策的執行難度并不大,從實踐情況來看,許多一孩夫婦都自愿結扎了,所以在后來執行一對夫婦只準生一胎的政策時(只有頭胎是女兒,且幾代單傳或弟兄之間有不能生育的,可生第二胎),也比較容易。1987年,四川省放寬了生育第二胎的政策,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準許生第二胎:縣以上醫院證明頭胎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夫妻雙方中一方是初婚初育的;夫妻雙方有一方是三代單傳的,或者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男女平等的觀念、少生優生的好處、農民負擔的增加以及子女教育撫養費用的大幅度增加,使得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夫婦極少見。
二、家庭收支
目前農民的主要收入渠道有三種:房屋出租、土地出租和打工。老人的收入來源則主要有兩種,一是養老保險金,二是做零活或經營小生意。農民的其它收入來源則可以細分為養老保險金、當村社干部、養殖、開幼兒園、開雜貨鋪、跑運輸、開茶館等多種方式。農民的主要常規支出,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吃、穿及零用;醫療;趕人情;教育等。下表是幾個農戶每年典型的大致收支狀況表。
表中除林某認為收入比征地前降低、生活壓力增大外,多數農民都認為,土地被征用之后,他們的收入和支出(尤其是生活開支)都有所提高,年節余有所增加。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大面積的土地被征用之后,許多失地的農民并沒有實現再就業,尤其是那些沒有任何手藝的農民,只能靠收租金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如果房屋沒有出租出去或者租金收入微薄,即便是沒有手藝的農民,迫于養家的壓力,也必須想辦法出去打工或做小生意。以房屋出租為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民常說的一句話就是:“房子能租出去呢,就有飯吃,租不去呢,連飯都吃不起!”但就目前的情況來看,確實有些房屋無法租出去,特別是那些用作居住的出租房。還需要說明的是,征地補償款和舊房拆遷賠償款,往往不夠建新房之用,需要另外自籌資金,不少農民因而陷入債務之中,這也是該表沒有反映出來的。
三、家庭糾紛、上門女婿與離婚現象
“家家都有難念的經”,“自古只有乖乖女,哪有十全十美媳”,一家人難免有些“磕磕碰碰”,但因家庭糾紛而導致喝農藥、吃老鼠藥或者上吊自殺的現象在本地很少,至少我們的訪問中還沒有收集到這類案例。家庭糾紛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一是夫妻之間矛盾,主要原因為(1)夫妻異地,相互懷疑對方的不忠,(2)妻子討厭丈夫的不良習氣,或者埋怨丈夫沒有本事;二是子輩與老人之間的矛盾,主要是子輩責怪對各個子女的照顧和分配不公平,或者是由于養老問題而引發糾紛,上文提到的何老大爺和付老太太的境況就是典型。影響比較小的糾紛,有時候就在家庭內部自動消融了,“一家人沒有隔夜仇”,“床頭打架床尾和”,更何況,“家丑不外揚”還是村民們堅持的基本面子觀。影響突破家庭范圍的糾紛,婦女社長往往都會過問并調解。婦女社長一般都上了一定的年紀,讀過書,見過世面,在本地生活了幾十年,說話比較有分量,能夠化解不少矛盾。當然,更大的矛盾沖突就需要求助村干部、司法所甚至法院來解決了,但這種情況比較少,因為村民們都知道,結果可能是“兩敗俱傷”,往往還需要承受經濟損失,“低頭不見抬頭見”的老熟人之間日后還可能會積怨更深。成都平原人的包容和大度似乎自古以來就有助于阻止事態發展到“不爭饅頭爭口氣”的程度。
上門女婿比較多,這與多數城郊農村的情況相似。在安靖,基本上每個社都有好幾戶是男方落戶到女方,多的甚至達到十幾、二十多戶。上門女婿一般都來自山區,相較而言,本地經濟發展水平高,生活條件要好;距大城市近便,擁有較多的非農業就業機會和寬闊的收入渠道,在本地打工或者經人介紹結識了本地女孩,不少人就愿意在此地落戶安家。另外,本鎮的各個村,都可以歸類為“資源分配型”村莊[3],有較多的集體收益可供在籍村民分享,凡符合本地“土政策”的女孩一般不愿意外嫁。這里有必要對“土政策”作一下解釋說明。一般而言,如果是獨生子女,外嫁或在家迎娶都不受限制;不論個數的多少,兒子都可以在家迎娶;有兒子在家迎娶的,則女兒必須外嫁;只有女兒的,則只能留一個在家招婿;外嫁的,自動從本村遷出戶籍,也不再參與村社集體收益的分配。也有些外嫁的,雖然按“土政策”把戶口遷出了本村,也不再參與村社集體經濟的分配,但還是在本地安家落戶。憑借著“土政策”,當地人控制著參與集體收益分配的人口規模。
上門女婿現象的增多是否導致離婚現象的增加有待進一步求證。不過,近些年,離婚的案例確實增多。在方橋村二社調查時,有一次恰好有三個十來歲的小女孩來湊熱鬧,其中兩個的父母就離異了。有個女孩的父親有三兄妹,父親離了婚,叔叔離了婚,外嫁的姑姑也離了婚。下面介紹兩個典型的離婚案例。
方橋村二社有一戶,男的在外打工,經常不在家,女的在家務農。男的懷疑女的在家另外有相好的人,女的懷疑男的有外遇。有一次,男的打工回家后,發現妻子已經有幾天不在家了。于是,男的找了幾個人在鎮上找到了妻子的“男朋友”,幾個人把“男朋友”弄到了方橋村的家中,暴打了一頓,理由是:“即便他們兩個關系不和,矛盾很深,但還沒有正式離婚,這是給人家戴‘綠帽子’。”把這個“男朋友”教訓了一頓后,夫妻二人正式辦理了離婚手續。男的至今沒有再婚,女的據說與“男朋友”結了婚。
土地村四社有一戶,男的41歲,愛喝酒。女的是樂至縣人,離過婚,聽了介紹人的話,嫁了過來。生活一段時間后,生了一個女兒,才幾個月大。夫妻兩人一直過得不怎么和睦,女的嫌棄男的沒本事,養不起家,還愛喝酒,反而女的自己比較有能耐,能賺到錢。二人因此經常吵架,村社干部調解無效,二人到法院離了婚,才幾個月的女兒判給了男方。
近幾年,媒人介紹的婚姻和跨地區的婚姻增多,夫婦雙方在婚前了解較少,雙方父母婚后也不經常來往,夫婦的矛盾得不到雙方父母的及時調解;新婚姻法簡化了離婚的手續,離婚不需基層組織同意并出示證明,只需雙方到民政部門或一方到法院辦理相關手續就行了;隨著法制觀念的加強,夫婦雙方的權利意識更強了。因此,離婚明顯增加,幾乎各社都有離婚的。
四、紅白喜事:市場化取代互助
紅白喜事對一個家庭或者一個姓氏而言往往是具有重要象征意義的事件。對于結婚而言,雖然辦理了結婚證的婚姻就受到法律的保護,但一對新人要被認可和接納,是必須經過舉辦婚禮、宴請親戚朋友及同社成員這一道程序的,這里人以此作為成就一對新人的標志。當然,同社成員一般不需要主人家主動邀請,也不是所有成員都一定前來祝賀。同社成員來的多少,往往包含了主人家的面子因素。“禮尚往來”是大家遵行的基本原則,在平日的生活中,為人比較友善又樂于人情往來的主人家在辦喜事的時候,同社的村民也愿意“報之以李”,而收到的“李”越多,也表示主人家越有面子,這里面子是流向主人家的。如果是辦喪事,則同社成員都會前去吊唁,而不論死者生前的面子積累的如何。“和他在這里地方生活了一輩子,走的時候也該送送他(她)了”。替老人“做生”,也是安靖農民要辦的喜事,相較結婚和辦喪事而言,來上人情的同社成員要少一些。需要指出的是,現在辦酒席,收的禮金是不夠開支的。盡管同社村民現在一般都要上100元的人情,但是要帶上全家人吃兩三頓飯,有白酒、啤酒,有好煙,還有可樂、豆奶等飲料,隨著現在物價的高漲,一桌酒席要花費200多元,再稍微豐盛一點的就要超過300元了。所以,辦酒席也是對家庭經濟能力的一個不大不小的考驗。如果子女的經濟狀況都不怎么好的話,像為老人“做生”這類并不一定要辦的事,就能免則免了,同社的人一般也會抱以“體諒”的心態。但是只要子女在經濟上還過得去,一般都要為老人辦壽宴,這不是因為迫于輿論壓力而爭面子,倒是因為這是子女對老人表孝心的重要方式之一。這里的農民辦紅白喜事,較少地考慮到經濟利益的得失,這與筆者的家鄉湖北洪湖農村的現狀有很大的不同。在洪湖農村,1990年代中期以前,農民“辦事”,也同樣是收不抵支,于是,除了像結婚和辦喪事這些必須辦的“大事”以外,可辦可不辦的“小事”就基本上能免則免了;而到了199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近幾年,“辦事”往往有“賺頭”,于是人們競相辦諸如新房落成(有的只是在舊房上加了一層,原先舊房落成時已經辦過一次),小孩滿周歲、五歲、十歲或二十歲,孩子上大學、上研究生,老人過五十、六十、七十和八十大壽等等之類的“小事”。
紅白喜事擺宴席,涉及到的事情多而瑣碎,往往不是幾個人就能忙得過來的。在以往,辦這些事情往往是通過互助來完成的。互助一般發生在兄弟、堂兄弟之間,同住一個“院子”的,有時候也會搭把手。小伙子們忙前忙后,搬桌椅板凳、買煙買酒買飲料、端菜之類的活都是他們干的;婦女們則負責洗菜、切菜配菜、做飯、收拾飯桌和刷洗碗筷。“辦事”所用的桌椅板凳、盤子、碟子和碗筷以及一些炊具,一般就在同一“院子”里湊齊。從某種意義上說,辦紅白喜事并不是單個家庭的事情,它是兄弟、堂兄弟之間還有同一“院子”人的集體事件。雖然同“院子”里的人未必都要幫忙或者說都能幫得上忙,但是喜慶的事情總是需要熱鬧的人群來分享,悲傷的心總是需要溫暖的問候來安慰,同一“院子”的人扮演著這樣的角色。兄弟、堂兄弟來幫忙與同一“院子”的人來幫忙所遵循的邏輯是不同的。兄弟、堂兄弟幫忙,是基于一種親情上的責任和義務,“你是他的兄弟的嘛,你都不去幫他,哪個幫他呢?”而同一“院子”的人來幫忙,是基于一種穩定的預期,“家家都要的辦事的嘛,今天我幫了他們,以后我辦事的時候,他們也要幫我的嘛”。紅白喜事中,同一“院子”的人相互幫忙,無論“幫”與“被幫”都不包涵面子機制的作用,他們的互助是一種“集體的無意識”。
市場的穿透力是強大的,它甚至滲透到諸如紅白喜事之類的村民的“私人”生活領域,它逐漸蠶食著人們之間的互助機制。最早的變化從“請廚子”開始,早先的廚子一般就在本社請,緊接著,本社的廚子越來越不能滿足人們日益多樣化的“口味”和對色、香、味的要求(主要是基于在外吃宴席的經歷對比),于是只有少數本社廚子能不斷“與時俱進”,成為比較專業的人士,而多數則只能被淘汰(其中不少是自認能力不夠而委婉拒絕主人家的邀請)。隨著“與時俱進”的廚子的“專業化”,他們在炊具上也有所引進,同時他們獲得的報酬也不斷增加,主人家辦事不得不在“打雜貨”——準備材料的時候,租用家里不常用的炊具,這時盤子、碟子和碗筷也就順便一道租用。廚子的“專業化”同時也要求切菜配菜的“下手”提高相應的“專業化”水平,而互助機制中的婦女也越來越達不到要求。真正比較成熟的廚子也逐漸發展了自己的一幫下手,而這樣的職業化的廚子往往在農家樂和餐館謀生。市場總是在人們有需求的時候就為此作好了準備。于是要辦事的主人家就連帶廚子及其下手一并請到家中辦酒席,按照市場化的價格給付報酬。在家中辦,不如在農家樂和餐館辦,那里有現成的“大鍋大灶”、炊具和桌椅板凳,還有比較寬敞的場地廳室供客人娛樂消遣,經濟條件比較好的主人家為少圖麻煩,因而往往選擇農家樂或餐館,這時辦招待的場所也逐漸市場化了。需要說明的是,在家中辦往往要節省一些,于是現在辦酒席的場所就有了兩種:在家中或在農家樂、餐館。
把廚子請到家中辦酒席,一般分為“小包”和“大包”兩種形式。所謂“小包”,就是把廚子及其下手請到家中,廚子還帶來了桌椅板凳、杯筷碗碟和需要用到的炊具,洗菜、切菜配菜、收拾飯桌、刷洗杯筷碗碟甚至打掃清潔都由廚子的一幫人搞定,主人家只需要備好做菜所用的材料以及香煙、酒水就夠了,這種方式目前給付報酬的標準一般為40—50元/桌。如果按照主人家和廚子的協商,做相應的菜品的材料也由廚子及其下手準備的話,就是所謂的“大包”,這種方式目前給付報酬的標準一般為280—320元/桌。而如果在農家樂和餐館辦的話,則一般只采用“大包”的形式。無論采用哪種形式,市場化的辦酒席方式都不再需要以往的那種互助機制,所需要的只是人們更高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更為重要的是,人與人之間那種通過互助增進感情和培育共同體意識的功能也隨著互助機制的被侵蝕而逐漸消逝了。
五、征地、農民閑暇與人生價值
關于征地中涉及的賠償和安置問題,市級和縣級下發了統一具體的執行文件,但在執行過程中還是遺留了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征地及其相關問題
1.征地補償、拆遷賠償
征地一次性的土地補償費為28000/畝,青苗補償費為700元/畝,只補一年,另外還有房屋拆遷的賠償費用等,具體的征地補償標準和拆遷賠償標準可參見《郫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郫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和郫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4]。青苗補償費都按時發到了農民的手中,但是不少農民對土地補償費發放的意見很多,主要是有兩個原因:一是嫌地“賣”的不合理,太便宜了;二是有的村社沒有將所有的補償費用一次性全部發到農民手中,有諸如代繳社保費、留作村社集體公共建設之類的說法。房屋拆遷的賠償費,盡管都直接全額發放到了農民手中,但在房屋拆遷過程中還是遇到矛盾,主要原因就是有村民認為賠償標準不合理、太低。極少數村民要堅持鬧下去,這些人往往被村民們認為是“說得起話的人”或者稱他們為“叫雞公”,這些人往往會被叫到鎮政府去,“在多給點好處的情況下,就不鬧了”。多數村民抱著一種從眾心態,“大家都一樣,人家都過得起走,你為啥過不起走吶!”還有一種原因,就是這多數人認為自己是“說不起話”的人,不愿做無謂的抗爭。
還有一種叫做“集體土地出租”,就是農民將自己分得的責任田重新交給集體出租,農民按責任田的多少獲得租金收入,租金一般按照“雙七百”標準給付,即按照“700斤大米/畝和700斤小麥/畝”的市場價格給付,這一租金標準按市場價格浮動。給付由租地法人和村會計(文書)按市場價格核算,一年兩次核算兩次發放,第一次在每年5月底核算,6月初發放,第二次在9月底核算,10月中旬發放。據某些村干部解釋,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不少人的日常生活來源主要就是靠租金收入,如果一次性發了,有的人就拿去亂花了,或者拿去‘賭’了。這會影響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的。”
2.新居建造
失地的農民利用征地補償款、舊房拆遷賠償款和家中的積蓄,在政府劃定的區域內按規劃的要求建起外觀統一的安置房。新房一般按“上層住屋下層商鋪模式”建造,有四層或五層,每戶之間沒有間隔,以“一”字排開,一般第一層為門面(拆遷和新居安置協議上,一般按家庭人口數,一人一間門面,每間門面45m2),第二層有的建成一個通廳(主要考慮到出租給服裝加工老板),有的建成居室,更上面的幾層一般都建成居室,用來自住或出租。有些村社的安置房是以集體的形式發包出去的,這就出現幾個問題:一是每個門面并沒有按45m2/間的標準建,出現了另外兩種標準——41.4m2/間和36m2/間,引起了有些村社村民的不滿。下文將介紹一起因此而引發的越級上訪事件;二是房屋的質量問題,比如我們在土地四社看到的和村民反映的,墻上的水泥用手一摳,就成塊地往地上掉,農民也因此怨聲載道;三是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問題,因為要建成統一的房子,舊房拆遷賠償款一般不夠建新房之用,農民需要另外自籌資金,不少農民因而陷入債務之中,增加了生活壓力和精神壓力。
在新房建成之前,失地農民有的租房,有的投親靠友,按照80元/月的標準獲得過渡費補償,發放10個月[5],但80元根本不夠支付租金,10月之內多數不可能住進自己的新房,而這超出的部分都由農民自行負擔。這也是農民的抱怨原因之一。
3.社會保障安置
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并沒有得到完善解決。失地的農民得到了土地補償費、拆遷補償和安置費,政府只是鼓勵并勸說買社保,實際上買了社保的多數只是上了年齡且有一定積蓄的老人——男年滿60歲,女年滿50歲,因為從他們繳納社保費用的次月起,就可以每人每月領取280元的保險金。未到這一年齡的大多沒有買社保,因為建新房子不僅用完了他們原本不多積蓄,而且還背上了債務,他們很難在規定的期限內籌措到買社保的資金。[6]其次,農民對政策的說法和理解不一,有人覺得市、縣政府(征地單位)替失地農民買了社保,有人覺得市、縣政府把錢撥給了鎮,鎮應該替農民買,還有的認為政府把企業或開發商為農民買社保的錢的截留了。也就是說,農民并不是十分清楚具體的政策安排,不清楚失地農民社保費用的分攤機制。再者,政策的多變性,也影響了農民的積極性。比如已到社保年齡的繳納標準在2007年前就有幾個:有繳22000多元的,有繳18000多元和15000多元的,還有的只繳納9100元的;2007年7月1日后,新發生征地的失地農民(含未領取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人員)參保,由征地部門對符合參保條件的失地農民在其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中扣除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總額的60%作為個人繳納部分,并一次性劃撥到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總額的40%由征地部門給予一次性補貼,做到應保盡保。這就給農民繳得越早越吃虧的印象,產生了觀望等待。
(一)在征地和補償問題上矛盾突出
一是宣傳不到位。根據修文縣土地征收工作流程,土地征收前,要擬征收土地預公告。公告要切實落實到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和農戶,告知被征地村委會和農戶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及相關規定。目前政府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民,一是公告告知,公告告知雖然張貼于顯要位置,但是有部分農民并不留意,由于自然條件和人為原因公告會被損壞或者毀滅,致使很多村民不能及時知悉征地拆遷的相關信息及政策;二是召開修文縣工程征地宣傳動員會,將村干部、村民召集起來開會宣傳政策,但由于時間短暫、工作人員少農民多,對于農民的困惑不能做到――解答,使很多農民未能對征地信息充分了解,所以在征地拆遷實施過程中容易產生矛盾。以桃源河水庫工程來說,由于宣傳不到位,當地村民對相關政策和規定沒有充分了解,致使在征地實物調查結果一榜公布后158戶農民上訪。另外,征地工作組在一些時候主要是依靠村干部來傳達政策信息,由于村干部工作的隨意性,未必能及時有效地把信息全面地傳達到涉及征地的農戶家。由于信息或者信息片段缺失,農民沒有充分知悉征地拆遷政策,容易誤解。
二是工作欠嚴謹。根據修文縣土地征收流程,擬征收土地預公告后,國土資源部門確定時間并通知村組干部和被征地農戶到場,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村委會、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即在征地調查的時候,需要三方人在場(項目征地組成員、村干部、農戶需在場)。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只有項目征地組成員在場調查。這樣導致的后果是農民對調查公示的內容不認可。例如在修文縣桃源水庫工程征地實物指標調查工作組一榜公示后,群眾來訪的158件案件中,90%以上的都是錯記土地面積、漏數林木棵樹等問題。現實中也存在個別村民為了多領取賠償款,自己在征地組調查后偷栽果樹到土地中,但如果征地工作人員在調查測量時把農戶叫到現場確認,這種現象就極少出現。
三是信息公開不透明。部分工作人員在征地工作過程中意識上對農民存在偏見,害怕在征地時農民漫天要價,所以在與農民溝通賠償款時藏著掖著。農民作為弱勢群體,擔心賠償款不夠公平,又沒有得到詳細真實的公開信息,容易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從而會與征地人員反復地談價格和條件。
(二)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
一是養老保障方面問題突出。由于農村基本實現了合作醫療,看病難、看病貴的情況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養老保險方面卻存在一系列的問題,根據《關于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規定:“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個人承擔部分在征地時采取一次性補繳的辦法繳清,費用從土地補償費或安置補助費中抵繳。土地補償費或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抵繳時,由個人在參保繳費時予以補足。由于需要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有部分農民由于征地款數額有限,補繳養老保險后手中的錢所剩無幾,無法應對突發事件。另外,有一部分交養老保險費的人群在四五十歲左右,對養老保險政策認識不夠充分,認為補繳養老保險費后,需要等到60歲以后才能領養老金不能馬上得到收益不合算,使村民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減弱。
二是失地農民就業難。目前修文縣的失地農民中,年輕人員大多已在外地或者本地的廠礦企業打工。就業困難失地農民主要是年齡45歲以上的農民,由于受教育較少、基本沒有一技之長,長期靠在土地上勞作生存,年齡較大等原因不受用人單位歡迎,多數人不能找到合適穩定的工作,以后的生活極不穩定。還有一部分失地農民對工資和工作環境不滿意,認為工資低,不習慣被約束,于是從事簡單的零工或者走自主創業之路。根據抽樣調查,從事簡單零工的人員雖然計件工資較多,但是不能保證長期有工作,收入不穩定,且大多是獨立工作無法融入群體;自主創業人員大多從事食品加工零售、運輸、服裝銷售、建筑裝飾材料銷售、餐飲等,無獨立門面承擔租金較少者的收入相對穩定,有獨立門面租金承擔較多者在營業一年左右60%以上難以為繼,究其原因是對市場的認識不足,對所從事行業缺乏客觀準確的分析,創業全憑一腔熱情。綜合看來,對失地農民的就業指導應該分類分析,采取不同方式方法促進就業。
二、對策
(一)統籌兼顧做好群眾工作
一是全方位、多角度加強宣傳。宣傳教育要充分尊重人民群眾“主人翁”地位,要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門、做到家,要尊重民意、廣泛征求村民的意見,切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為征地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除了做動員會,在媒體、宣傳欄、動員會議上宣傳外,為了更好地了解被征地村民的訴求,要挨家挨戶地進行走訪,將擬征收的土地用途、范圍、征收的賠償標準、安置補償等政策給農民講清楚,對村民提出的問題及時解答,把補償問題無彈性地說全、說細,對遇到的難題歸納后交上級部門研討解決。要及時公開工作進度、拆遷補償標準,消除村民的疑慮。在陽明文化園區拆遷中,修文縣陽明文化園項目指揮部綜合辦公室編印了《修文縣陽明文化園項目指揮部宣傳手冊》,將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地統一年產值補償標準、促進失地農民就業指導意見、征地后的生存問題的保障措施、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等相關方面的規定都寫入宣傳冊,這些資料內容齊全,涉及面較廣,規定細致,滿足了被征地農民的信息需求,及時準確地傳達了政府的信息。
二是科學、細致地做好各項工作。一要加強對涉及征地拆遷人員的培訓和督導,組織工作人員學習領會國家、省、市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土地房屋的丈量、登記、勘驗等具體方法;聘請富有征地經驗的同志與培訓人員分享交流體會,分析征地拆遷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學習國家、省、市各大會議的精神理念,充分樹立“服務為民”思想意識,立足本職工作的同時,要強化換位思考,從方便群眾的角度出發,改善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地群眾的合法權益。二要在拆遷工作中搭建能被村們充分認可的工作組隊伍。因為在城市周邊大多數土地屬于不規則的圖形,而每一分一厘都與農民的利益息息相關,實地調查、丈量的數據關系到賠償補償,極為重要。由于修文縣的房屋土地丈量等工作,不是由政府工作人員完成,而是請拆遷公司介入測量的,當地村民對此存在爭議,容易引起糾紛,所以在組織征地測量隊伍時,配備了國土部門的工作人員、用地單位的人員、農民信任的村干部以及被征地的農民參加。這樣既可及時解決有爭議的問題,又可避免工作人員營私舞弊。
(二)建立健全失地農民各項生活保障制度
一是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應當盡快把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建立失地農民養老和醫療保險制度,其資金籌措應按國家、集體、個人及市場征地主體“四個一點”的思路解決。政府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塊,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補貼一點作為農民失地后的社會保障資金,并專戶儲存、專門機構管理。
二是促進就業,保障生活質量。順利實現就業是解決失地農民生活來源,加快其生產生活方式轉變的重要保證。首先,要對農業結構調整后的農村富余人員和失地農民進行現代市場經濟知識和轉崗再就業技能培訓,以職業技術教育為主,加大以職業技術、崗位技能為重點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多層面的縣鄉村三級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網絡體系,提高失地農民轉崗再就業能力。其次,按照市場化原則,制定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就業政策,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就業市場,實現城鄉統籌就業。再次,要引導和教育失地農民轉變觀念,破除“等、靠、要”思想,提高自謀職業、競爭就業的自覺性和能力,積極主動地參與市場化就業,推行就業優惠政策,創新再就業機制,幫助失地農民創業發展。還可與征地項目上的工程進行協商,企業招工崗位優先考慮失地農民,扎佐工業園區的貴鋼、黔輪胎廠等,可將一些技術含量不高的工作優先考慮給失地農民,確保其能有經濟來源。
(三)建立健全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
隨著我國城市經濟建設迅速發展,城市常住人口呈現老齡化發展趨勢,城市對外來勞動力需求亦呈逐年遞增趨勢。特別是在大城市部分郊區城鎮或農村,外來人口總數已遠超過本地常住人口數,有形成小范圍內聚居趨勢。以上海2011年12月人口統計數據為例:奉賢區有常住人口52.2萬余人,外來人口有85萬余人;松江區有常住人口57萬余人,外來人口有153萬余人;青浦區有常住人口46萬余人,外來人口有81萬余人;金山區有常住人口42萬余人,外來人口有51萬余人。而同期市中心城區情況是:黃浦區常住人口60萬余人,外來人口24萬余人;盧灣區常住人口30萬余人,外來人口11萬余人;長寧區常住人口61萬余人,外來人口24萬余人。以上外來人口數據僅是截至目前對在上海辦理居住證的外來人員的統計數據,還不包含大量短期來滬、流動性更強的外來人口。由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外來人口與本市常住人口比例,郊區遠高于市區,大量外來人口在城市郊區形成聚居生活趨勢明顯。
大量外來人員在城市郊區逐漸形成聚居生活的成因包括:一是生活成本因素。由于市中心房價及其它生活成本遠高于郊區,而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大量外來務工人員進入城市后主要從事一些基礎性建設工作,來滬之前許多人都有在農村生活經歷,相對高昂的生活成本更容易使大量外來人口首先選擇在城市郊區生活,較為相似的生活環境有利于外地來滬人員在郊區形成聚居趨勢。二是人口流動因素。城市郊區本地人口因工作就業、子女上學、房屋拆遷等諸多原因逐漸向市中心及其他就業、就醫、就學等經濟及生活條件更為優越的地區遷移,這就造成郊區勞動力缺口及大量房屋空置,大量外來人口到來有利于填補郊區城鎮及農村的勞動力空缺,大量廉價、空置房屋出租也有利于外來人員臨時安置。三是經濟發展因素。經過改革開放三十多年的建設,城市經濟目前正處于轉型期,市中心逐漸以商業、金融業及其它服務業為重點發展方向,而過去的一些工廠由于土地及勞動力成本因素逐漸向郊區遷移,而市中心建設相對于郊區而言呈飽和狀態,郊區新農村及新城建設則有蓬勃發展趨勢。因此,大量外來人員隨著郊區經濟建設需要而遷入郊區工廠、工地及其它新興產業周邊城鎮及農村形成聚居。四是歷史習慣因素。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至今我國人口因經濟發展需要而發生大遷移,在這過程中同村、同鄉甚至大量同縣人員遷往某一經濟較為發達城市現象較為普遍,這與我國幾千年來的重視家庭、家族、同鄉觀念的文化傳統戚戚相關。在現實生活中先行遷移入城市的外來人口為家人、朋友及同鄉介紹謀生方式或暫住地的情況較為普遍,大量同籍貫外來人員有在城市郊區形成小聚居的特征趨勢。
二、郊區派出所在開展外來人口聚居區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城市郊區城鎮規模不斷擴大,交通日趨便利,經濟飛速發展,社會關系日益復雜,各種矛盾糾紛類型繁多,特別是城市郊區派出所工作量不斷加大,外來人口管理已成為基層派出所基礎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一)經濟條件、文化背景、生活習俗的巨大差異導致在各類基層警務工作中時常遭遇誤解
大量在城市郊區生活的外來人口由于文化背景、經濟條件、生活習俗與新的生活環境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而磨合融入新的社會環境又非一朝一夕之事,故在日常生活中時常發生各類糾紛。基層民警每天面對大量的涉及外來人口的“110”接處警,其中糾紛類報警占了大部分,不僅包括治安糾紛,而且包含了勞資糾紛、債務糾紛、消費糾紛等大量的非警務糾紛,在處置此類糾紛時當事人對相關法律的不熟悉,對解決問題途徑的陌生,以及對解決問題的迫切心情等狀況,都容易對基層警務工作造成誤解。“110”既是這些外來人員所知悉的少數幾個求助途徑之一,但其對“110”的權限及職責理解上的擴大化導致的信任危機,已成為困擾基層工作的一大難題。
(二)在全球經濟低迷,我國政府調整經濟增速的宏觀大背景下,企業的生存環境直接影響到外來人員聚居區的穩定
市政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工廠及生產企業用工均需要大量外來勞動力。近年來,在全球經濟低迷、我國經濟發展減速的大背景下,許多建設、開發項目不得不減少投入或放緩速度,部分工廠及企業自身面臨生存困難,對目前及下階段用工人數有所限制或者縮減規模。而外來人員聚居區又缺乏像城市常住人口同等的社會保障,一旦失去工作或者減少收入則對其環境產生較常住人口更大的負面影響,甚至有可能影響到外來人口聚居區的整體穩定。
(三)對外來人員管理存在“重登記、輕管理、輕服務”的現象,對聚居區外來人員動態、輿情掌握不全
面導致工作被動現象時有發生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口流動的不斷加劇,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各政府部門加大了對城市外來人口的管理力度。但在基層派出所的實際工作中,對外來人口管理“重登記、輕管理、輕服務”的現象依然存在。由于缺乏有效管理手段,外來人口在辦理居住證后,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各政府部門對外來人口缺乏有效的后繼服務及管理,外來人口與所在居住地社區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與溝通,導致公安機關基層派出所在開展外來人口工作時缺乏抓手,難以有效掌握動態及輿情,一旦發生糾紛或,缺乏事前預警能力,后繼調查、化解等工作又會因此變得被動,難以深入開展有效說服工作。
(四)外來人口聚居區的綜合治理工作難度呈逐年遞增態勢
社區管理作為社會和諧穩定的源頭環節和關鍵因素,在第一時間往往能收集各種涉穩信息,組織開展大量調解、化解工作。目前我國社區管理模式基本是建立在常住人口登記制度之上,依托就醫、就學、就業等社會保障開展工作,對社區常住人口而言具有較好服務、保障功能。但對于外來人口而言,社會保障目前在我國主要還是與戶籍連在一起,雖然近年來在外來人口子女就學、就醫等方面有所調整,但總體而言辦理居住證的外來人口仍無法享受到與常住人口一樣的社會保障服務。而派出所社區民警及其他社區工作人員由于在日常工作中缺乏工作抓手,再加之語言、習慣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對外來人口聚居區開展工作時往往力不從心,甚至還存在畏難心理。久而久之外來人口聚居區工作成為一項大家都畏難的社區工作,綜合治理難度逐年增加。
(五)外來人口犯罪率高于城市平均水平現象較為普遍,外來人員聚居區治安防范形勢不容樂觀
一是近年來外來人員犯罪率居高不下,以上海各郊區看守所羈押統計數據為例,全部被羈押人員中外來人員所占的比例均超過70%以上,刑事犯罪比例有不斷攀升趨勢。二是以地緣、親屬為紐帶的團伙犯罪形式較為顯著,團伙內部關系較為密切,攻守同盟較為牢固,此類團伙犯罪形式較之一般犯罪也易對社會產生更大的危害性。三是外來人口子女犯罪比例較為突出,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絕對多數。部分郊區民辦學校的管理松散,父母忙于生計而疏于對其子女關心,一些人因年齡較小無法找到合適工作而造成心理空虛等,這些因素均是外來人口子女違法犯罪率上升的成因。
三、維護外來人口聚居區社區穩定工作的重要性
(一)維護城市外來人口聚居區穩定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長遠需要
近幾年,法國巴黎、英國倫敦、意大利羅馬均發生過大規模騷亂,騷亂參與的主體是城市外來移民。發生騷亂的這些國家的移民政策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把移民引入社會以后,在城市郊區建立大量的移民居住聚集區,移民被統一安排住在那些地方,雖然移民為社會發展建設做出很多貢獻,移民與國家主流社會其實是分裂的,新移民聚居區的高犯罪率和文化隔離現象突出,犯罪率高出平均水平2倍以上,甚至3倍之多。當地警方在對待移民聚居區問題上又出現兩種極端:一是高犯罪率使得警方對此給予了更多的注意力,警方在巡查、安檢等領域區別對待的做法讓很多移民聚居區感到了壓力;二是警方對待移民族群慎之又慎,為了避嫌,警察有意避免“截停搜查”,反而又滋生治安隱患。騷亂的導火索往往看起來微不足道,但是騷亂造成的經濟損失、族群隔閡以及對社會穩定的負面影響卻是超乎尋常。因此,筆者認為維護城市外來人口聚居區穩定是促進社會融合,維護社會長遠穩定的必然需要。
(二)維護城市外來人口聚居區穩定對于城市經濟長遠發展具有的重要意義
根據國家“十二五”規劃,未來大城市建設將不再倡導進行中心城區的外擴,而是通過打造郊區新城,以衛星城的形式來容納城市未來的產業發展和人口導入,以解決目前城市發展中遇到的包括城市用地呈現“外延式增長”,城市空間結構亟待優化,人口空間分布不盡合理,產業經濟轉型壓力大,第三產業沒有明顯提升等瓶頸問題。眾所周知,我國大城市已加速進入老齡化社會,城市常住人口出生比例偏低,為給社會注入新的活力,并保持經濟的持續增長,城市必將引進大量勞動力。維護外來人口聚居區的穩定有利于保持城市“年輕的活力”,為城市經濟發展帶來足夠多的勞動增長力與消費增長力,對于整個城市經濟的長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三)維護城市郊區外來人口聚居區穩定是維護城市治安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相關統計數據來看,國內一線大城市郊區外來人口數量正迅速接近或者超過本地常住人口數量,相關犯罪率遠高于本地常住人口。再從郊區派出所居住證辦理情況看,在郊區外來人員以地緣、親屬關系為紐帶聚居的情況較為突出,而外來人口涉及到的盜竊、“兩搶”、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高發類案件中以地緣、親屬為紐帶的團伙犯罪往往又較為突出。因此,根據社區發案特點落實好郊區外來人口聚居區重點區域及重點人群的防控措施,對于維護城市的治安穩定,減少城市發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對加強郊區外來人口聚居區社區工作的思考
(一)進一步完善糾紛調解聯動機制,緊密依托社區現有綜合治理資源化解矛盾
在社會關系日益復雜的今天,各種矛盾糾紛類型繁多,郊區派出所工作量近年來有成倍遞增趨勢,各類糾紛調解已成為基層派出所基礎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但是有相當多的糾紛由于牽涉到債務、房產、租賃等非治安問題,有些糾紛還涉及到其他有關單位、部門,不是公安機關一家所能解決的,調解的難度比較大。調解工作是一項社會性工作,必須形成社會合力,才能產生良好效果。一是要充分發揮公安調解成本低、效率高的優勢,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發揮先期介入、不可替代的作用,使其成為維護轄區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二是建議有關立法部門進一步完善調處糾紛的相關法規,特別是對賠償標準等常見問題作出司法解釋,明確賠償機構及先行賠付標準,為基層單位開展調解工作提供法律依據。三是進一步理順公安、司法、綜治等部門及法院、街道辦事處對糾紛的管轄權限和職責,形成全方位、多層次、全域覆蓋的大調解長效機制。
(二)進一步改進人口管理模式,登記與管理并重,充分發揮政策優勢為外來人口聚居區做好服務工作
人口管理工作是基層派出所的一項重要工作,郊區基層派出所除在做好外來人口居住證辦理工作前提下,應當提高對外來人口聚居區的服務意識及能力。一是派出所在居住證辦理時可以結合當前城市外來人口社會保障優惠政策開展宣傳,要重視外來人口聚居區的群眾對政府關于當前子女就學、家庭就醫及就業保障方面政策調整的知曉率,使辦證群眾了解居住證辦理不僅是管理需要,更是一種服務需要。二是立足以轄區用工單位基礎信息采集為抓手,及時掌握轄區各單位外來人口用工情況,并根據用工狀況完善外來人口管理、登記情況變更,加強與轄區工會、司法所等部門溝通聯系,完善外來人口用工合法權益保障機制,使外來人口與轄區派出所警民關系更加和諧。三是利用現有警情回訪機制,及時了解涉及外來人口的工作效果,針對部分矛盾糾紛“解而不和”的“假效果”現象,創新工作機制,由民警及時出面組織鄉鎮黨員干部及一些在當地威望較高、知法明理的社會力量,讓他們進一步參與到調解工作中來,進行“二次調解”,確保實效。
(三)通過宣傳引導取得外來人口聚居區群眾的理解與支持,依托社區建立穩定可靠的群眾基礎
一是社區治安打擊應依托群眾。建議重視加強與外來人員聚居區的和諧警民關系建設,加強與聚居區居民的溝通與聯系,以群眾路線加強社區安全防范工作。二是在外來人員中加強陣地及秘密力量建設,在前期宣傳基礎上取得外來人員聚居區居民對派出所治安防范的支持與理解,強化對違法犯罪信息的獲取力度。三是社區治安要突出打防重點,對于民生危害較大的侵財類犯罪應當加大查處打擊力度,加強對易于發生銷贓、窩贓的地點及單位監控力度,做到對此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形成威懾。四是對因糾紛引發的各類一般治安案件要加強調解及后繼處理工作,通過宣傳教育增強外來人員來滬后在社區內與人和諧相處的意識,減少因生活習慣或觀念不同而產生尋釁滋事、斗毆類案件高發的現象。
(四)加強社區警情分類指導,在實踐中探究打防結合模式
一是轄區派出所要根據情報信息平臺中“110”報警及發案情況做好動態分析,改變以往控案的思維模式,及時掌握轄區內治安特點,從中排摸出重點防控區域,加強重點區域防控措施。二是派出所根據治安防范情況,從中尋找作案人員特點,利用居住證管理、賓旅館住宿登記等社區警務工作為抓手加強重點區域及人群管理工作。三是與社區多部門協作加強對外來人口子女的關心,充分利用現有社會資源引導他們就學、就業,提高外來人口整體文化程度及法制意識,盡可能降低此類人群犯罪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農業和牧業用地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五章 工礦和交通用地
第六章 城市用地
第七章 林業用地
第八章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合理利用和科學管理土地,建立良好的生態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土地政策、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節約土地是我國的國策。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制止浪費和破壞土地資源,是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是全省各族人民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轄區內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園林、林地、草地、水域、荒地、荒山和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礦、交通、國防、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等用地,以及未開發利用的土地。
第四條 凡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定和變更,土地的勘查、規劃、保護和利用,都必須依照本條例辦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管理行政轄區內的一切土地。農業部門是土地的管理機關,負責掌握行政轄區內的土地利用總體情況和辦理征用土地事宜。城市建設部門負責城市(包括建制鎮,下同)規劃區內的土地規劃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要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搞好自然資源調查,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非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變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 下列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簡稱國有土地,下同):
(一)城市土地(不包括城市中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國家所有的林業用地;
(三)國家依法沒收、征用或者征而未用的土地;
(四)國家撥給機關、部隊、學校和國營企業、事業等單位使用的土地;
(五)經批準劃給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六)經批準劃給農民(承包者)使用的國有林地、草原、水域、荒地、荒山;
(七)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不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八條 下列土地屬集體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飼料地也屬于集體所有。
第九條 為了確認和保障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土地所有單位和土地使用單位或個人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頒發土地證和土地使用證。
土地證和土地使用證所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集體所有制土地實行征用,對國有土地實行撥用。已征用和撥用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第十一條 禁止買賣、變相買賣土地或者以其它違法方式侵占土地。
地上附著物的買賣、租賃或轉讓,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時,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因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按本條例第五條確定的管理范圍,由主管部門主持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未解決之前,爭議各方均須服從同級人民政府的裁決。
第三章 農業和牧業用地
第十三條 所有使用農業用地的單位,都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開發、利用、治理、保護所使用土地的具體規劃和措施,搞好經營管理,保持水土,涵養土質,提高土地利用的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部隊、學校和國營企事業等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不得自行劃撥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另作他用。上述單位需要在其使用的土地上進行基本建設的和因特殊需要必須劃撥的,均須經主管部門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鄉人民政府根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村鎮(包括鄉村居民點、村莊、集鎮,下同)的建設規劃,并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經批準的建設規劃,非經原批準機關同意不得變動。
制定村鎮建設規劃,要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閑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良田。
農民(包括農村非農業戶,下同)和村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必須服從村鎮建設規劃,不準多占少用、占而不用。
第十六條 農民建房使用村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必須經鄉人民政府審批其用地位置、面積、用途和標準,并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含宅基地使用證)。
鄉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參照有關征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農民建房用地面積,實行限額管理。
第十八條 由于遷居等原因騰出的舊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如仍作宅基地轉他人使用時,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因遷居或原有宅基地面積不足而出賣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時,買方要重新申請和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從耕地上取土生產磚瓦和挖取砂石。城鄉國營、集體企業單位確需從耕地上取土生產磚瓦和挖取砂石的,要分別按照或參照有關征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農民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住宅,開礦和毀田打坯、燒磚瓦等,不得棄耕棄管。違反者,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土地的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加強草原管理,保護草原資源,搞好草原建設,積極治理嚴重退化、沙化、堿化的草場,不斷提高草地生產能力。嚴禁墾草開荒、破壞草原設施、草場資源以及其他有害于草原建設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歷史文物保護區、風景區、療養區范圍內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進行建設時,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保護區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進入保護區內占用土地。因特殊需要必須占用的,須征得保護區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上述范圍內現有生產、建設單位在土地及資源利用上的權利和義務,統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二十三條 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國營漁場范圍內的土地,由國營漁場使用。
經批準定期經營天然泡沼的生產單位,在泡沼干涸期有權繼續使用。
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各類水利工程保護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門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水利工程用地,按有關征撥用土地規定執行。
國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辦水利工程,須由主辦單位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占用非受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要用受益單位土地或未撥用的國有土地予以調劑。調劑不了的,由受益單位按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給予土地補償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間聯辦水利工程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占用非受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用受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予以調劑,或由受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被占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給予土地補償費。
縣與縣之間聯辦水利工程用地,須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 工礦和交通用地
第二十五條 經國家批準因工程建設和開發地下資源,妨礙當地人民生產、生活的資源和設施時,由建設或開發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修復或新建。
第二十六條 鐵路、公路占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
鐵路、公路沿線以及因安全防護等特殊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視為征而未用的土地,任何單位不得侵占。特殊需要臨時使用的,必須經鐵路或公路部門同意;需要收回時,使用單位要無代價交還。
位于城市的鐵路留用地的規劃、利用,必須服從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新建、改修公路用地,按有關征撥用地規定執行。
筑路、養路所需砂、石、土,要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解決。如需從公路用地外有收益的土地上挖取砂、石、土,必須辦理征、撥用土地手續。從城市規劃區外的公路沿線附近的荒山、河灘上挖取砂、石、土等天然筑路材料,要經有關部門批準,但不付補償費用。公路部門要搞好水土保持,不得破壞自然資源。
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辦的公路工程用地,由主辦單位報請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使用該路的單位調劑補償,或參照有關征地規定,付給補償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合進行農村道路建設,須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第二十八條 鐵路、公路綠化林或防護林,要在國家規定的用地內種植。
第六章 城市用地
第二十九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土地均為城市用地。城市建設用地,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規劃區范圍,不得擅自擴大。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需要使用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征用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向城市建設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的申請,由城市建設部門審查批準其用地位置、面積和范圍。征用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城鎮總體規劃和有關征地規定統一辦理征用事宜。
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和征用后的土地,均由城市建設部門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含宅基地使用證)。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必須經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臨時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還要征得土地管理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二條 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或擴建居民點和企業、事業單位,其用地位置、面積和范圍,要經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由土地管理機關辦理批準手續。
第七章 林業用地
第三十三條 林業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林間空地、宜林地和苗圃用地。凡屬國家的林業用地,一律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凡屬集體的林業用地,林業部門有權對其進行檢查、指導。
第三十四條 凡按政策規定劃給非林業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的林業用地,不準改作他用或擴大占用面積。
劃給個人使用的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溝、荒灘、荒坡、沙丘等宜林地或其他林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第三十五條 嚴禁集體和個人在林地內開墾小片荒地。
凡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開墾耕作的,由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規劃,限期退耕還林。
第三十六條 征用集體林地和撥用國有林地,必須征得林業部門同意,由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征撥地手續。
第八章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
第三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凡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被征、撥地單位和群眾必須服從,不得妨礙、拖延和阻撓。
第三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必須嚴格執行設計定額,禁止多征、早征,杜絕浪費土地的現象。凡有空地、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三十九條 一個建設項目所需土地,必須一次申請報批,可分期撥用。
凡有“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的新建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提交經環保部門批準的治理“三廢”設施的規劃,方能辦理征、撥用土地手續。
臨時搶險、防洪等緊急用地,可先占地施工,后補辦征、撥用土地手續。
第四十條 申請征、撥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土地或國有林地,須向被征、撥地所在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提交用地申請書。附經批準的建設計劃、設計任務書和按國家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由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征撥用土地手續。
第四十一條 征、撥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耕地、園地三畝以下(含三畝),林地、草地十畝以下(含十畝)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下(含二十畝),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耕地、園地三畝以上、五畝以下(含五畝),林地、草地十畝以上、二十畝以下(含二十畝),其它土地三十畝以下(含三十畝),縣城、鎮、工礦區規劃區內菜田三畝以下(含三畝),由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審查批準。
耕地、園地五畝以上至一千畝以下,林地、草地二十畝以上至一萬畝以下,其它土地三十畝以上至一萬畝以下,縣城、鎮、工礦規劃區內菜田三畝以上至一千畝以下,各市規劃區內的菜田一千畝以下,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撥用省屬林業局管轄的國有林地,面積一千畝以下(含一千畝),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耕地、園地、林地一千畝以上,其它土地一萬畝以上,報國務院批準。
外省來我省征、撥用土地,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征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
第四十二條 征用土地,要根據土地數量、質量、地面附著物等情況,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城市規劃區內菜田和近郊菜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征用城市遠郊菜田和其他所有的耕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計算。
征用果園、精養漁塘、葦塘、條通,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
征用集體林地,被伐林木交林木所有者;撥用國有林地,被伐林木交森林經營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林地補償標準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撥用有收益的其它國有土地給原用地單位造成損失的,由雙方協商補償。
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對征、撥用土地上的生產(生活)設施和青苗,由建設單位與原用地單位協商,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合理補償。在開始協商征、撥地方案后,違背農時搶種的作物,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田(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菜田),還需向被占地所在城市繳納新菜田建設費,統一上繳地方財政,用于新菜田建設。
(二)安置補助費:被征用耕地(包括菜田),每個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因征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業人口(按農業戶口計算,不包括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遷入的戶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及征地數量計算。年產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十倍。
按上述規定確實安置不完的剩余勞動力,由建設單位按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面積比例人數予以安排,并相應核減安置補助費。如安排有困難,可向當地有關部門交納安置補助費。由當地有關部門安排。
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備遷、并條件的,經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可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將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原有的集體所有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補助費,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與被征地單位商定處理,用于安置其他人員的就業(包括自謀職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私分。
(三)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單位與原用地單位協商賠償。
征用土地的補償、補助費,除將地上個人附著物的補償費付給個人外,均應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集體生產、安置群眾生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
第四十三條 用地單位和個人兩年未使用的土地,凡屬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安排使用;凡屬城市規劃區外的,由土地管理機關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條 臨時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其使用面積乘以該土地每畝平均年產值逐年付給原用地單位土地使用費。臨時用地期滿,用地單位負責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或按恢復工作量向原用地單位支付費用,及時歸還。
臨時使用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國有土地,確需補償的,由臨時用地單位與原用地單位協商處理。
不準在臨時用地上修永久性建筑物。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四十五條 在征、撥用土地范圍內發現文物、古跡和無主財物時,施工和用地單位要妥善保護,并立即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不得破壞和竊藏。
第四十六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進行基本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搞聯營使用集體土地,比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規定辦理征用土地手續。
第四十七條 辦理征、撥用土地手續的管理機關要嚴格掌握土地的補償、補助、賠償標準。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八條 執行本條例,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保護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成績顯著者。
二、維護土地政策、法律,同違法行為作堅決斗爭,有重要貢獻者。
三、在建設項目的設計、選址、審批、施工中,節約用地有顯著成績者。
四、在農房建設上不占耕地,節約用地,成績顯著的鄉、村。
五、在土地的勘查、規劃、登記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土地管理機關,城市建設部門和林業部門按其管理范圍執行制裁:
一、買賣、變相買賣土地者,其土地交易無效,并沒收交易的土地、款、物,對直接責任者、指使人處以罰款。
二、未經法定審批手續占用或多占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者,責令其退還土地;地上建筑物要限期拆除或沒收,并賠償被占地單位的經濟損失;對占地單位、直接責任者和指使者處以罰款。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或超越審批權限審批土地者,均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四、濫開荒地,毀壞草原、葦塘及其自然資源,以及超坡開荒造成水土流失者,責令其退耕還林、還草,賠償經濟損失,并對其單位、直接責任者和指使者處以罰款。
五、不執行征地補償、安置、賠償經濟損失、治理恢復土地等規定者,責令其執行并對直接責任者和主管人處以罰款,擅自提高補償、補助或安置、賠償費用者,對主管人處以罰款,并追究批準機關領導者的行政責任。
六、以無理要求阻撓征、撥地,或不按本規定如期交出被征、撥地,影響建設施工者,責令其按規定或限期交出土地,對被征、撥地單位主管人處以罰款。
上述各款中的賠償金和罰款由企業單位支付的,從企業自有資金中開支。由行政、事業單位支付的,從預算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開支。對非法占地建設單位的罰款,按工程投資或造價的百分之三至三十計算;對個人支付的,最低不少于三十元,最高不超過本人六個月的總收入。收繳的罰款上繳地方財政。
對不服從經濟制裁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上述條款情節嚴重者,按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責任者和指使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國家、集體的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借土地糾紛,煽動群眾鬧事,破壞生產秩序,或造成人身傷亡,和使用暴力或其它手段,阻礙土地管理人員執行任務,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懲處。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檢舉或控告。
對土地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敲詐勒索、貪污受賄的,從重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省過去的有關土地管理規定與本條例有抵觸的,一律以本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