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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掛牌企業的公告,共有54家新三板掛牌企業公布股權激勵方案(有些企業實施兩種股權激勵方案),其中有28家企業為做市轉讓,26家企業為協議轉讓。
這54家公布股權激勵的新三板掛牌企業中,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勵方式的企業最多,共有25家企業選擇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目前諸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計劃等規范類股權激勵方法依舊是新三板企業的主流模式。不過最近“新花樣”也逐漸被采用,例如精冶源首次采用虛擬股權激勵方案。隨著新三板企業數量的增多和股權激勵逐步普及,新三板將來在股權激勵方式選擇上不排除會出現“百花齊放”的盛況。
近期,新三板出現董秘離職潮,多家新三板公司高管離職公告,其中有近七成沒有實施股權激勵。這凸顯出通過股權激勵來穩定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顯得愈發重要。掛牌企業如何選擇適合促進自身成長的股權激勵“催化劑”是個意義重大的命題。
通過研究大量的統計案例,廣證恒生發現以下六種方法――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員工持股計劃、股票增值權、虛擬股權、激勵基金――出鏡率最高,最受歡迎,實用性最強。股票期權的股權激勵方式適合那些初始資本投入較少,資本增值較快,在資本增值過程中人力資本增值效果明顯的公司,例如高科技行業。
2014年12月26日,新三板掛牌企業樓蘭股份公告,披露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為了留住優秀人才,同時降低激勵成本,公司決定以6.60元/股的價格針對19名核心技術人員發行了72萬份股票期權,涉及的普通股數量約占總股本3500.05萬股的2.06%;公司規定自股票期權授予日起二十四個月,自授予日起至滿足行權條件后10個工作日可以開始行權,授予日為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
樓蘭股份是一家專注于汽車營銷領域的咨詢服務企業集團,以車聯網技術研發與應用為發展方向,目前能提供分銷管理、客戶關系管理、IT 系統建設及咨詢、數據傳輸和分析等整體解決方案,主要應用在汽車產業中的汽車銷售及汽車后市場服務領域。
(一)股權激勵制度的概述
為了使得經營者骨干人員利益能夠與公司利益相一致,并且能夠有效地激勵經營人員充分發揮積極性,在經營公司時,采用股權激勵的方法非常必要。采用股權激勵的方法并只不是為了給經營者增加報酬收入,而是將公司的整體利益與經營者的自身利益掛鉤,從而有利于提升企業的內部合作。在具體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時,經營者參股,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確定入股資金和所持股份比例,經營公司所分配的利潤根據經營公司的貢獻確定。以所分配的利潤總額為基礎,按照骨干人員所持有的股份進行分配,這樣既使得公司利益得到保證,又能實現采用股權激勵的目標,從而保證公司股權激勵的合理性。
(二)經營者股權激勵制度的意義
1.緩解企業目前面臨的成長極限
在企業中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緩解民營企業目前面臨的成長極限問題,調整企業內部結構、擴大資金來源、釋放組織潛能,減輕稅務負擔、防止惡意收購,使得我國企業在實行股權激勵制度下,享有較高的自主經營權,股權安排較為靈活自由,從而突破管理瓶頸,完成企業的二次創業。
2.解決民營企業用人難、留人難的問題
經營者股權激勵制度使得公司通過激勵吸引人才,對于經營者而言,可以使得經營者分享經營業績、鞏固自己地位、增強參與意識,并且使得他們關注于企業的長期發展。經營者能夠從公司整體利益出發,充分發揮積極主動性。有助于解決民營企業用人難、留人難的問題,以股權吸引和挽留經理人才,推動企業長期發展。
二、經營者股權激勵制度低效率的原因
經營者股權激勵通過多種方式讓員工,尤其是經理階層,擁有本企業的股票或股權,使員工與企業共享利益,從而在經營者、員工與公司之間建立一種以股權為基礎的激勵約束機制。然而,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擁有著許多的不足,使得股權激勵制度表現出低效率。對此,通過分析,可以總結出企業經營者股權激勵低效率的原因主要為以下幾點:
(一)股權激勵制度沒有切實法律依據
由于對經營者的股權激勵在執行時要從股份總量中劃出一部分用于激勵管理者,但是對于一個國有公司來說,能否得到政策上的允許,將對股權激勵的實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我國現階段,許多的股權激勵制度沒有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尚沒有任何一部完整的國家股權激勵法律,或者是涉及股票期權制度的基本構架與實施細則的制度。也缺乏類似于美國證券交易法中關于股票期權行權與交易的法律條款,因此在法律上沒有切實依據。于是,在經營者股權激勵制度的實施過程中,許多的不確定因素的干擾,使得經營者股權激勵制度表現出低效率。
(二)滯后的市場環境
中國的許多公司制定了經營者股權激勵制度,但由于法律政策、市場規則等的束縛,無法解決股票來源等問題,迫使股權激勵采用變通的方式,甚至無法實施,或者實施之后也未取得良好效果。使得我國很多的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制度之后,其股權激勵不明顯,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這一切都是由于滯后的市場環境所造成的。在經營者股權激勵制度執行時,有可能受到市場管理的抵制,增加實施難度,迫使對于經營者的激勵作用弱化甚至消失。
(三)經營者績效考核體系不合理
股權激勵制度就如同商品的價值一樣,經營者股權激勵制度的效果只有通過績效考核,才能將其實施效果表現出來。使得公司在有限的能力與資源下,保持經營者股權激勵制度的長期作用。然而,公司要評估經營者股權激勵制度卻要難得多,大多數的公司并沒有合理的績效考核體系,而且并沒有設立股權激勵制度的評價標準,使得公司股權激勵管理隨著不合理的績效考核標準,在處理上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不能真實地反映公司的經營者股權激勵效果,這也就很難對經營者的業績做出合理的評價。
(四)員工作為股東進退機制的問題
隨著公司的發展,公司經營者及其他員工將不斷發生變化,有的員工會離開公司,有的新員工進入公司。有的管理者會降職,有的員工會升職。這就是公司員工作為股東進退機制的問題。根據實行經營者股權激勵制度的初衷,經營者在離開公司的時候,就要退出股份,讓新進的經營者持有股份,不過由于許多公司是非上市公司,股東的進退機制很難理順,同時由于各個公司的性質不同,股東的進入與退出受到的限制相對小很多。因此,許多公司存在股權的進入和退出問題,操作起來非常復雜,使得在公司實行經營者績效考核時,面臨著重重困難。
三、完善經營者股權激勵制度的策略
對經營者實行股權激勵制度是一項系統的、復雜的工程,需要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進行周密的研究與設計,并且需要對企業的現狀和被激勵的經營者進行充分的調研和溝通,做到股權激勵制度的有的放矢。實行股權激勵的公司,在實行股權激勵時普遍存在股權激勵低效率的特點,對于激勵的對象,也存在選擇性的偏見。為了能夠使得公司在長期對于經營者的股權激勵機制中保持較好的激勵效果,通過研究,可總結出以下幾點完善經營者股權激勵制度的策略:
(一)對經營者實行股權動態分配
對經營者實行股權動態分配,可以有效地解決員工作為股東進退機制的問題。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經營者股權激勵低效率的問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對于經營者股權的分配不但按勞分配,而且,在此基礎上還應實行動態分配。使得公司企業能夠選擇自己的股東,而不是像證券市場上那樣被動地由股東選擇企業。對此,對于公司戰略、戰術目標的調整將對公司的組織結構、崗位價值權重、專業人員的薪酬起到一定的影響,股權的分配在企業不同階段也有不同的側重。借此,從內部的協調性來為股權分配制度奠定良好的內部環境。
(二)制定合理的股權激勵方案
一個公司對其經營者實行股權激勵制度要從發展的角度合理設計股權激勵方案。在方案中,應當體現公司對于股權激勵方法分配的利潤具有絕對的控制權,可以通過限定一系列的參數的方法實現,具體方案應當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而定。股權激勵設計方案中應當詳細闡述方案的前瞻性和可調整性。因為公司可能上市,戰略會有大調整。在合理設計股權的同時有效設計法律防火墻,避免股權糾紛,規避為以后上市造成的障礙。從而使得公司在實行對于經營者的股權激勵過程中,保持著一定的優越性。
(三)保證績效管理的公正性
對經營者實行股權激勵制度最核心的思想就是要和績效掛鉤,如果離開這一點,股權激勵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意義。經營者績效考核的結果是決定經營者股權收益兌現的依據,績效結果的衡量的關鍵因素:績效指標和績效標準必須通過績效管理落實。因此,進行績效管理是推行股權激勵方法的必要條件。公司通過保證績效管理的公正性,可以保證經營者股權激勵的質量,為股權激勵制度奠定了公平、公正的實行環境。
四、結束語
對經營者實行股權激勵制度,把企業利益與經營者收益相掛鉤,組成利益共同體,可以起到激勵效果,達到公司與經營者的雙贏。由于我國企業享有較高的自主經營權,對于經營者實行股權安排較為靈活自由。因此,實施股權激勵制度具有操作上的不確定性。在公司的股權激勵實踐中,存在著激勵低效率的問題。對于這一問題的解決,公司應當正確對待,將績效管理與股權激勵相結合,從而使得對經營者的股權激勵制度能在公司運作、公司治理過程中真正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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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股權激勵 信托 員工持股
一、研究背景及文獻回顧
股權激勵是指職業經理人通過一定形式獲取公司一部分股權的長期性激勵制度,起源于公司制中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產生的委托問題,目的是使經理人能夠以站在股東的視角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
股權激勵制度于上個世紀80年代中期在美國開始流行,20世紀90年代初引入我國并得到推廣。作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股權激勵在我國發展迅速,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健全。2006年1月1日,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2月中捷股份成為首家真正意義上的股權激勵公司。從此,我國拉開了股權激勵的序幕。2008年證監會頒布的《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文件規定,高管在行權期內上市公司業績不得虧損,監事不能參與股權激勵,其次,對于股權的預留也有新規定: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預留股份;確有需要預留股份的,預留比例不得超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數量的10%。目前我國企業股權激勵的實踐情況,從行業分布來看,我國的股權激勵制度大多存在于急需高級人才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激勵模式上看,股票期權是主流,而且相似度很高。
由于我國股權激勵機制起步較晚,資本市場的發展也不成熟,我國股權激勵機制還存在激勵指標選取不當、行權價格設置不合理、效率低下、上市公司高管操縱股權激勵、利用股權激勵“快速造富”以及股東贈予的股權激勵費用在會計處理上尚無規定等諸多問題,而這些問題也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學者進行研究。國內的研究發現,高管年齡和公司接受股權激勵的可能性存在很強的正相關。然而另一部分學者認為,高級管理人員持股比例越高,與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相關性越差。李增泉(2000)的研究發現,經理人員持股比例與企業凈資產收益率之間無顯著相關關系,因而認為我國大部分上市公司經理人員的持股比例都比較低,難以發揮應有的激勵作用。向朝進和謝明(2003)分析發現,經營者股權對企業價值不存在顯著影響。劉英華、陳守東和那銘洋(2003)研究發現,經營者股權與企業績效既不存在相關關系,也不存在區間效應。顧斌和周立燁(2007)研究發現,實行股權激勵后,大部分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在排除了行業因素后,業績都沒有得到顯著的提升,這說明實行股權激勵是基本無效的。
從實踐來看,我國的股權激勵發展也并不太理想。從2006 年至2010 年底滬深兩市有186 家上市公司,曾經先后提出過股權激勵草案,但是付諸實施的并不多,分別只占到滬深兩市全部上市公司的9.62%、4.5%,可見我國上市公司對于股權激勵制度的使用程度并不高,而且在實施股權激勵的88 家上市公司中,股權激勵的總股數占當時總股本的比例在5%以上的只有34 家,不到樣本公司的一半,而激勵水平在1%以下的就有14 家,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現在的股權激勵水平并不高。
由于我國在股權激勵上正處于起步階段,現行的股權激勵制度存在的種種問題,使其無法達到股權激勵員工為公司多做貢獻的目的,上市公司的監事也無法享受股權激勵的好處,降低了監事維護公司利益的動力。這些問題嚴重制約著股權激勵對于員工的激勵作用。因而,運用信托來彌補現行制度缺陷是一個選擇。但是,我國信托業在股權激勵方面的經驗并不豐富,因此本文進行相關股權激勵信托的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當前股權激勵機制的不完善帶來諸多問題
股權激勵有激勵員工的作用,有效利用股權激勵,能調動員工積極性,實現企業的良性發展。但在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時,卻存在著諸多問題和障礙,影響著股權激勵積極作用的發揮。目前市場采用股權激勵的方式有很多,如公司回購股份、員工代持股、工會持股、設立持股公司等。公司回購股份顯然無法滿足股權激勵計劃的長期性要求;工會持股最大的問題在于工會是一個非營利性組織,由其代為持股與工會的非營利性目標相沖突;我國目前尚不允許設立類似于美國投資公司那樣操作簡便的殼公司,采用股份公司代持股的形式在實踐中也沒有多大可操作性。本文通過對股權激勵的深入研究發現如下問題:
1.稅收無優惠。我國目前對于股權激勵并無特殊的稅收優惠措施,加上對激勵對象持有的股票有禁售期等限制,從稅收成本看,股權激勵并不比工資收入更具有吸引力,股權激勵稅收政策的不合理降低了股權激勵的吸引力。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激勵對象在出資購買股票時已經付出了巨大的資金成本,在行權時又繳納高額的個人所得稅,必然給其帶來雙重資金的成本壓力;(2)由于在行權環節激勵對象并未獲得實現的現金收益,如果公司股票一路下跌,不僅要承擔股票價格下跌所造成的損失,還必須承擔由于股票下跌帶來的多繳個人所得稅的損失;(3)激勵對象如屬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同時要遵守每年轉讓不得超過25%的規定,這樣導致激勵對象很長時間難以收回成本,在實踐中很多激勵對象行權資金往往是都過借貸籌集的,這樣進一步增加了激勵對象的資金成本。
2.備忘錄出臺引發監事辭職。備忘錄出臺以后引發了不少公司的監事辭職。“備忘錄2”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此備忘錄出臺后,部分擬推行或已推出股權激勵草案的公司出現公司監事辭職現象。金智科技(002090)一監事于2008 年3 月27 提出辭職。上市公司監事主要是對公司財務、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等行使監督職能,“備忘錄2”的出臺使上市公司監事出現變動,使監事的監督職能無法正常行使。
3.預留部分的授予對象對于廣泛。在備忘錄出臺之前,一般公司都有部分預留股份,以備新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才及技術人才之用,備忘錄出臺之后,公司為響應備忘錄號召,一般將預留股份取消,將這部分股份明確到個人。備忘錄 2號規定:公司如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得預留股份。從部分公司修改后股權激勵預案來看,不少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人技術(業務)人員成為了激勵對象。如公司僅因為符合備忘錄要求而使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成為了激勵對象,無法體現股權激勵的激勵作用。
4.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較長?,F有的股權激勵機制中重大事件的間隔期較長。備忘錄 2 號規定:上市公司發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期及履行信息義務完畢后30 日內,不得推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而所謂的“重大事件”一般為增發新股、資產注入、發行可轉債等事項,此等事項從開始籌劃到辦理完畢,一般歷時較長,有不少公司因與股權激勵預案推出時間沖突,不得不取消股權激勵預案,使公司缺乏應有的激勵機制,無法吸引高級管理人才及技術人才。
三、股權激勵信托對當前股權激勵機制的改進
員工持股股權激勵信托(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Encourage Trust,ESOET)是指將員工買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給信托機構管理和運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給信托機構的信托資金一部分來自于員工的工資,另一部分由企業以獎金形式資助員工購買本公司股票。 企業員工持股信托的觀念與定期小額信托類似,其不同之處在于企業員工持股信托的投資標的為所服務公司股票,且員工可額外享受公司所相對提撥的獎勵金,但是員工一旦加入持股會,除退休、離職或經持股會同意,不得將所購入的股票領回。
股權激勵信托的一般運作模式為(如圖1):
①第一步:目標公司員工以不同的方式,將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②第二步:信托投資公司以股東的身份,將信托資金注入目標公司;③第三步:信托公司依據與委托人事先約定的條款,代表受益人(或委托人)行使股東權利,并依法獲取公司紅利;④第四步:員工從信托公司領取信托收益。(若存在借貸合同,信托公司會用股權收益先用于清償信托借貸。)
當然,根據不同的企業各自不同的特點和目的,又可以設計出不同的利用信托工具來解決員工持股的方案。托法
ESOET流程圖
圖片來源:根據資料自己整理繪圖。
股權激勵信托方式能夠解決當前股權激勵
1.合理避稅或減稅。針對當前股權激勵中存在的稅收問題,可以采用信托方式來解決:企業可聘請信托公司操作股權激勵方案,規定激勵對象授權公司委托信托機構所管理的信托財產將獨立開戶和獨立核算,每一年度股票激勵計劃作為一個獨立的信托計劃,依該年度計劃提取的激勵基金所購入的股票將分設獨立的股票賬戶,信托機構在規定期限內將本計劃項下的信托財產過戶至激勵對象個人名下,其中股票以非交易過戶方式歸入激勵對象個人賬戶。
信托具有風險隔離的作用,其信托受益轉到個人賬戶,可以達到合法避稅的效果,同時,股票也不增收資本利得稅,所以股票增值部分本身是可免稅的。我們可以將激勵基金設計為一種信托產品,通過信托產品購買股票,獲得收益,只要不變成直接收入,都可以根據要求設計避稅方法。這樣,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方案只需要交納信托管理費用,而達到合法避稅的效果。
2.避免或減少監事辭職。因為在“備忘錄2”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監事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因此對公司監事直接進行股權激勵是行不通的。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借助信托公司,以該信托公司的名義而非該公司的名義,將股權激勵所得過戶到該公司監事的個人賬戶中,這樣在對公司監事進行有效股權激勵的同時,避免了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3.縮小預留部分的授予對象范圍。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以通過運用信托,將預留股份轉移到信托受托人手上,就可以不受此規定限制,將股份預留以備激勵新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才及技術人才之用,從根本上避免了預留部分的授予對象對于廣泛的問題。
4.縮短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針對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較長的問題,可以通過信托來解決,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這樣就可以避免限制,由受托人來很好的幫助委托人處理股權激勵預案。信托財產的股票在歸屬后計入激勵對象個人賬戶的股份屬個人持股,享有股東應享有的一切法定權益。
四、信托持股的優勢
我國的《信托法》從2001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信托法》界定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托具有兩個重要的法律特征,一是所有權與收益權相分離;二是信托財產相對獨立,既區別于委托人的其它財產,亦區別于受托人的固有財產。信托獨具的法律特征,才使信托工具在解決員工持股遇到的主要障礙與問題上有獨到的價值。
1.信托參與解決持股主體法律障礙問題。通過資金信托的形式,委托人將所有權讓渡于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集中投資,突破了成立有限責任公司不得超過50人的限制,從而解決了持股主體人數限制的問題。運用信托財產的相對獨立性,信托公司是以自身的名義對外進行投資,從而解決了一般性公司持股模式受凈資產規模限制問題。同時,也規避了一般性公司持股模式面臨的持續經營問題。
2.信托杠桿解決融資渠道與風險問題。ESOET模式,實質上是在信托公司與目標公司員工之間設立了兩層關系,一層是由信托公司將資金借貸給目標公司員工,訂立資金借貸合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目的在于解決目標公司員工資金不足的問題;一層是目標公司員工將借貸資金連同自有資金一并委托信托公司管理,訂立資金信托合同形成信托關系,解決了融資風險與收益不對應問題,降低了資金借貸的風險。
3.信托屏蔽作用降低操作風險。信托關系是私法領域民事關系,信托關系是保密的,信托公司成為ESOET中的法律主體,實際受益主體的員工可以不被披露出來,這樣使目標公司在實施ESOET過程中回避了不少來自政策、道德、經濟上的風險。如果信托公司與目標公司員工之間設立了資金借貸與信托兩個合同,員工就把股權收益權保留在信托公司用于清償借款,這樣又比較簡單地解決了雙重納稅的問題。
4.優化目標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信托公司介入優化目標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信托持股有助于解決員工雙重角色所造成管理上的困惑,企業與員工股東不直接發生關系,改由信托公司專業人員代行表決權,有利于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有助于優化目標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
5.信托合約化解受益人變更手續復雜問題。由于受托人是統一的權益代表,因此受益人的轉讓完全可以依據信托合同規定的內部協議,內部完成受益人的變更,從而減少了股東必須進行工商登記變更的繁雜手續,以及與《公司法》和現行有關法規的沖突。委托人與收益人分離,還可以很好解決股權轉贈、繼承問題。
五、股權激勵信托前景展望
自2006年中國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正式實施以來,據目前有限的資料來看,我國市場僅有萊茵置業與阿里巴巴兩家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信托計劃。股權激勵信托方案的提出可以很好地解決稅收問題、備忘錄出臺引發監事辭職、股權激勵與重大事件間隔期較長、預留部分的授予對象對于廣泛等其他方案中常出現的重大問題,并且具有利用信托杠桿解決融資渠道與風險問題、解決持股主體法律障礙問題、隔離降低操作風險、優化目標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簡化信托合約化解受益人變更手續等各方面的優勢,因此,信托是解決我國股權激勵問題最優的可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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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激勵政策發展背景
200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以下簡稱“35號文”),是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式之一――股票期權的規定。
隨后,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以下簡稱“902號文”),902號文主要是對35號文規定股權激勵執行上的問題進行補充規定。
隨著股權激勵適用范圍及方式的發展,35號文和902號文已經遠遠不能滿足需求。2009年兩部委再次聯合發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以下簡稱“5號文”)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另兩種方式――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比照35號文計征個人所得稅。隨后,國家稅務總局亦再次發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以下簡稱“461號文”)對35號文、5號文的相關規定補充完善,使其更具有完整性、實操性。
二、股權激勵系列政策主要內容
股權激勵的涉稅規定以35號文為主干,902號文、5號文、461號文主要圍繞著35號文補充、完善。本文從上述政策規定中歸納整理了股權激勵的三種方式: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的適用范圍、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征收管理等相關規定。
(一)適用范圍
35號文、902號、5號文、461號文明確了其股權激勵的三種方式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計算的適用范圍僅為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
而對于非上市公司,461號文第七條第二款補充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激勵所得,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計稅方法,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1.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外的集團公司、非上市公司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設立股權激勵計劃,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權激勵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條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備有關資料的。
2015年10月23日的《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以下簡稱“116號文”)規定: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綜上所述,非上市公司除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外,其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涉稅處理不能適用35號文及其相關文件關于應納稅額優惠的計算方式。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應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公式計算扣繳其個人所得稅(461號第四條規定)。
(三)計稅依據
股票期權的計算依據: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35號文第二條規定)。
股票增值權計稅依據: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461號文第二條規定)。
限制性股票計稅依據: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461號文第三條規定)。
應納稅額的計算:
個人在納稅年度內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應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公式計算扣繳其個人所得稅(461號文第四條規定)。
應納稅額=(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規定月份數×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規定月份數(3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公式)。
上款公式中的規定月份數,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期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算;上款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除以規定月份數后的商數,對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所附稅率表確定。
(四)征收管理
1.扣繳義務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稅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2.自行申報納稅。員工從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該個人應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繳納稅款。
3.報送有關資料。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境內企業,應在股票期權計劃實施之前,將企業的股票期權計劃或實施方案、股票期權協議書、授權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員工行權之前,將股票期權行權通知書和行權調整通知書等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35號第五條規定)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紹
2014年1月1日,某公司B是一家北京中關村擬掛牌新三板的公司,為了進行員工股權激勵,對本公司凈資產進行評估,評估時點是2015年1月31日,根據評估報告,公司的凈值產額2 000萬元。其中B公司大股東某科貿有限公司C占股50%,,股東李某占股30%,其他方占20%。2014年4月1日,科貿公司C將持有B公司10%的股份價值200萬,以1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了B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王某,王某工作時間至少3年以上,王某的股權變更登記完成日2014年5月1日。
2015年初:企業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做年報審計,審計人員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認為大股東科貿公司C將股份低價轉讓給核心技術人員王某的行為,實質是“被激勵員工通過大股東低價轉讓取得公司股權,其目的是企業為了獲取員工或其他方服務為目的的交易”,因此審計人員認為符合股份支付準則,將支付的價格與評估價格的差額確認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會計分錄的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1 000 000
貸:資本公積――股份支付1 000 000
2015年,企業做2014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該筆股份支付對應的管理費用100萬元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文”):“(一)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后立即可以行權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實際行權時該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對象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薄叭?、在我國境外上市的居民企業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企業會計處理上,也按我國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可以按照上述規定執行?!?/p>
王某的股權變更之日為2014年5月1日,即行權,所以在2014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企業根據18號文的規定,對其產生的管理費用100萬元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且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案例解析
上述案例中,大股東科貿公司C的用低價轉讓股權的行為做為股權激勵的方式,在新三板企業中較為普遍,但其產生的管理費用100萬元,是否可以按照18號文股權激勵計劃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作為工資、薪金支出進行稅前扣除,以及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按照股權激勵的方式進行稅務處理,目前沒有明確的政策規定。但首先可以明確的是,企業如果按照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的第一條(四)規定: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才可做稅前扣除。
但具體應該怎樣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呢?如果作為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稅務處理,461號文規定: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所得可直接計入個人當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雖未明確當期所得具體為何所得,我們暫理解是工資、薪金所得,也就是說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應和當期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稅,而不能單獨計稅。
在實操過程中,為降低涉稅風險,企業還需和主管稅務機關及時溝通,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
四、結論
我國目前尚無一套系統完整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涉稅規定,35號文、902號文、5號文和461號文構成了現行稅法體系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三種方式(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的稅務處理規定,且相關稅收要素散落在各個文件規定中,4個文件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其實,我國最早出臺關于股權激勵的稅收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以下簡稱9號文),但該文件僅對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涉稅處理進行簡單的規定,且未明確適用范圍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
新三板企業為了吸收、穩定人才,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讓核心員工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是一種有效的方式。對于已經掛牌新三板的企業,是否可以視同上市公司適用35號文、461號文優惠的計稅方式,目前尚無明確稅收政策規定。但根據《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第六條規定: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因此,已經掛牌新三板的企業如果有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且市值在股轉系統有著公開掛牌價格,計稅依據確認原則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稅規定,則可以根據49號文規定,咨詢主管稅務機關是否可以參照上市公司的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涉稅處理。
一、 股權激勵的原理
經理人和股東實際上是一個委托的關系,股東委托經理人經營管理資產。但事實上,在委托關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股東和經理人之間的契約并不完全,需要依賴經理人的“道德自律”。股東和經理人追求的目標是不一致的,股東希望其持有的股權價值最大化,經理人則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道德風險”,需要通過激勵和約束機制來引導和限制經理人行為。
在不同的激勵方式中,工資主要根據經理人的資歷條件和公司情況預先確定,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因此與公司的業績的關系并不非常密切。獎金一般以財務指標的考核來確定經理人的收入,因此與公司的短期業績表現關系密切,但與公司的長期價值關系不明顯,經理人有可能為了短期的財務指標而犧牲公司的長期利益。但是從股東投資角度來說,他關心的是公司長期價值的增加。尤其是對于成長型的公司來說,經理人的價值更多地在于實現公司長期價值的增加,而不僅僅是短期財務指標的實現。
為了使經理人關心股東利益,需要使經理人和股東的利益追求盡可能趨于一致。對此,股權激勵是一個較好的解決方案。通過使經理人在一定時期內持有股權,享受股權的增值收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承擔風險,可以使經理人在經營過程中更多地關心公司的長期價值。股權激勵對防止經理的短期行為,引導其長期行為具有較好的激勵和約束作用。
二、 股權激勵的不同類型
1.三種類型的劃分
按照基本權利義務關系的不同,股權激勵方式可分為三種類型:現股激勵、期股激勵、期權激勵。
l 現股激勵:通過公司獎勵或參照股權當前市場價值向經理人出售的方式,使經理人即時地直接獲得股權。同時規定經理人在一定時期內必須持有股票,不得出售。
l 期股激勵:公司和經理人約定在將來某一時期內以一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股權,購股價格一般參照股權的當前價格確定。同時對經理人在購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規定。
l 期權激勵:公司給予經理人在將來某一時期內以一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股權的權利,經理人到期可以行使或放棄這個權利,購股價格一般參照股權的當前價格確定。同時對經理人在購股后再出售股票的期限作出規定。
不同股權激勵模式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在表1中對各個方面作了比較。三種激勵一般都能使經理人獲得股權的增值收益權,其中包括分紅收益、股權本身的增值。但是在持有風險、股票表決權、資金即期投入和享受貼息方面都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表1 不同股權激勵類型的權利義務比較
增值收益權 持有風險 股權表決權 資金即期投入 享受貼息
現股 √ √ √ √ ×
期股 √ √ × × √
期權 √ × × × √
l 現股和期股激勵都在預先購買了股權或確定了股權購買的協議,經理人一旦接受這種激勵方式,就必須購買股權,當股權貶值時,經理人需承擔相應的損失。因此,經理人持有現股或期股購買協議時,實際上是承擔了風險的。在期權激勵中,當股權貶值時,經理人可以放棄期權,從而避免承擔股權貶值的風險。
l 現股激勵中,由于股權已經發生了轉移,因此持有股權的經理人一般都具有股權相應的表決權。在期股和期權激勵中,在股權尚未發生轉移時,經理人一般不具有股權對應的表決權。 l 現股激勵中,不管是獎勵還是購買,經理人實際上都在即期投入了資金。(所謂的股權獎勵實際上以經理人的獎金的一部分購買了股權。)而期股和期權都是約定在將來的某一時期經理人投入資金。
l 在期股和期權激勵中,經理人在遠期支付購買股權的資金,但購買價格參照即期價格確定,同時從即期起就享受股權的增值收益權,因此,實際上相當于經理人獲得了購股資金的貼息優惠。
其他股權激勵,如股票增值收益權、崗位股、技術入股、管理入股等,由于其“享受股權增值收益,而不承擔購買風險”的特點,與期權激勵類似,具體的可根據其要求的權利義務不同分別歸入以上三種類型的股權激勵模式。
2.不同類型股權激勵的價值
不同的股權激勵方式對受激勵的經理人來說,權利義務不同,其價值也就不同。
l 現股激勵和期股激勵中有虧損區存在,即被激勵的經理人需要承擔虧損風險。而期權激勵中,不存在經理人承擔虧損風險的問題。
l 現股激勵和期股激勵的區別在于:在同樣條件下,期股激勵使經理人享受了貼息優惠,使其可能承擔的虧損減小,收益增大。
圖1:現股激勵的價值分析。OB0是經理人獲得股權時支付的價款,OB1是考慮資金成本后經理人的持股成本。A1C1是到期收益線,當到期股權價值(對應上市公司即為股票價格)大于OB1時,經理人開始獲益,小于OB1即為虧損。在公司破產或資不低債時,股權價值為0,經理人最大虧損為OA1=OB1,即為經理人的持股成本。
圖2:期股激勵的價值分析。由于遠期付款的約定,經理人獲得股權的實際持股成本為OB2,A2C2是到期收益線。根據支付協議的不同,OB2的大小在OB0和OB1之間,到期收益線A2C2在A0C0和A1C1之間移動。當到期股權價值(對應上市公司即為股票價格)大于OB2時,經理人開始獲益,小于OB2即為虧損。經理人最大虧損為OA2=OB2。由于貼息優惠的存在,OB2〈 OB1,即在同樣條件下,期股方案中經理人的損失要小于現股方案。是否享受貼息優惠是期股激勵和現股激勵的主要區別。
圖3:期權激勵的價值分析。OB0是經理人獲得股權需要支付的價款,B0C0是到期收益線,當到期股權價值(對應上市公司即為股票價格)大于OB0時,經理人開始獲益,小于OB0經理人將放棄股權,因此其最大虧損為0。也就是說經理人不承擔股權貶值的虧損風險,這是期權激勵與現股激勵和期股激勵的主要區別。
3. 不同股權激勵的導向
從不同股權激勵的價值分析中可以看到,現股和期股激勵的基本特征是“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即經理在獲得股權增值收益的同時,也承擔了股權貶值的風險,因此這種激勵方式將引導經理人努力工作,并以較為穩健的方式管理企業,避免過度的冒險。由于受經理人承擔風險能力和實際投資能力的限制,這種股權激勵形式下股權的數量不可能很大,相應地可能會激勵的效果。
期權激勵方式中,經理人不承擔風險,因此期權數量設計中不受其風險承擔能力的限制。通過增加期權的數量,可以產生很大的杠桿激勵作用。這種激勵方式將鼓勵經理人“創新和冒險”,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經理人過度冒險。
由于激勵特點的不同,不同股權激勵的適用場合也不同。企業規模大小、業務成長性高低、行業特點、環境不確定性大小、經理人作用大小、經理人自身特點的不同和公司對經理人的要求不同,都對是否適用股權激勵和適用何種股權激勵產生影響。
三、 股權激勵設計和實踐
1. 股權激勵的設計因素
在具體的股權激勵設計中,可以通過各個設計因素的調節,來組合不同效果的方案。這些設計因素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具體如圖4所示。
l 激勵對象:傳統的股權激勵對象一般以企業經營者(如CEO)為主,但是,由于股權激勵的良好效果,在國外股權激勵的范圍正在擴大,其中包括普通雇員的持股計劃、以股票支付董事報酬、以股票支付基金管理人的報酬等。國內企業的主要激勵對象是董事長、總經理等,一些企業也有員工持股會,但這種員工持股更多地帶有福利性質。
l 購股規定:即對經理人購買股權的相關規定,包括購買價格、期限、數量及是否允許放棄購股等。上市公司的購股價格一般參照簽約當時的股票市場價格確定,其他公司的購股價格則參照當時股權價值確定。購股期限包括即期和遠期。購股數量的大小影響股權激勵的力度,一般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l 售股規定:即對經理人出售股權的相關規定,包括出售價格、數量、期限的規定。出售價格按出售日的股權市場價值確定,其中上市公司參照股票的市場價格,其他公司則一般根據預先確定的方法出售價格。為了使經理人更多地關心股東的長期利益,一般規定經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后方可出售其持有股票,并對出售數量作出限制。大部分公司允許經理人在離任后繼續持有公司的股權。國內企業一般要求在經理人任期結束一定時間后,方可出售股權,一些企業則要求經理人分期出售。 l 權利義務:股權激勵中,需要對經理人是否享有分紅收益權、股票表決權和如何承擔股權貶值風險等權利義務作出規定。不同的規定對應的激勵效果是不同的。
l 股權管理:包括管理方式、股權獲得原因和股權激勵占總收入的比例等。比如在期權激勵中,國外一般規定期權一旦發出,即為持有人完全所有,公司或股東不會因為持有人的重大錯誤、違法違規行為而作出任何扣罰;國內的一些地方的規定中,則認為企業經營者經營不力或弄虛作假時,公司的股東大會或主管部門可以對其所持期權作扣減處罰。股權獲得來源包括經理人購買、獎勵獲得、技術入股、管理入股、崗位持股等方式,公司給予經理人的股權激勵一般是從經理人的薪金收入的一部分轉化而來。股權激勵在經理人的總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同,其激勵的效果也不同。 l 操作方式:包括是否發生股權的實際轉讓關系、股票來源等。一些情況下為了回避障礙或其他操作上的原因,在股權激勵中,實際上不發生股權的實際轉讓關系,一般稱之為虛擬股權激勵。在激勵股權的來源方面,有股票回購、增發新股、庫存股票等,具體的運用與證券法規和稅法有關。
2. 目前國內采用的主要股權激勵方式及特點
到目前為止,上海、武漢、北京等地政府有關部門和國資管理機構都出臺了關于股權激勵的規定③,這些規定主要面向國有控股、國有獨資企業,涉及行業包括紡織、冶金、、商業、房地產等,具體有以下特點:
l 激勵對象:一般為總經理、董事長,
l 購股規定:一般按任期初凈資產或股票價格確定購股價格,分期購股,經營者不得放棄購股。購股資金來源于經營者的獎勵收入和個人資金的投入,股權數量不大。
l 售股規定:上海規定在任期末經營者可按每股凈資產或股票價格(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股權,也可繼續持有。北京規定按經營者可在任期滿后2年按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出售股權,也可保留適當比例的股權。武漢規定經營者在分期購得股權后,即獲得完全的所有權,其出售股票主要受國家有關證券法規的限制。
l 權利義務:在期股到期購買前,經營者一般只享有分紅收益權,沒有表決權。經營者同時承擔股權貶值的虧損風險。
l 股權管理:各地都對經營者有過失行為時的股權獲得作出懲罰性限制。 l 操作方式:在操作中一般都發生實際的股權轉讓關系。股票來源包括從二級市場中購買、大股東提供等,各地還要求在實行股權激勵時首先進行改制,國企經理必須競爭上崗等。
從以上的特點看,各地實施的股權激勵實質上是期股激勵,并對期股的出售和獲得資格等作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各地在股權激勵的嘗試方面態度比較謹慎。但是,由于各種條件的制約,一些地方的期股激勵并不順利,近日北京市一些企業退出期股激勵試點,經營者寧拿年薪不要期股④。實際上也說明股權激勵并不是一廂情愿就能實施的事情,這種激勵方式必須根據企業狀況、環境和業務特點等具體而定。
3. 高企業和紅籌股公司的期權激勵
一些高科技企業和紅籌股公司則是按照國際慣例制定了期權激勵計劃,這些做法可以為國內其他企業借鑒。香港聯想公司在1998年9月授予6位執行董事820萬股認股期權,方正(香港)公司也在1998年授予6位董事5700萬公司普通股認股股權,其他如上海實業、北京控股等都制定了認股期權計劃。⑤
四、 股權激勵與經理人市場
股權激勵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與經理人市場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適的條件下,股權激勵才能發揮其引導經理人長期行為的積極作用。經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股東的長期利益,除了其內在的利益驅動以外,同時受到各種外在機制的,經理人的行為最終是其內在利益驅動和外在影響的平衡結果。股權激勵只是各種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適用需要有各種機制環境的支持,這些機制可以歸納為市場選擇機制、市場評價機制、控制約束機制、綜合激勵機制和政府提供的政策環境,具體如圖5所示。
1.市場選擇機制:
充分的市場選擇機制可以保證經理人的素質,并對經理人行為產生長期的約束引導作用。以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場選擇的確定的經理人,很難與股東的長期利益保持一致,很難使激勵約束機制發揮作用。對這樣的經理人提供股權激勵是沒有依據的,也不符合股東的利益。職業經理市場提供了很好的市場選擇機制,良好的市場競爭狀態將淘汰不合格的經理人,在這種機制下經理人的價值是市場確定的,經理人在經營過程中會考慮自身在經理市場中的價值定位而避免采取投機、偷懶等行為。在這種環境下股權激勵才可能是和有效的。
2. 市場評價機制:
沒有客觀有效的市場評價,很難對公司的價值和經理人的業績作出合理評價。在市場過度操縱、政府的過多干預和審計體系不能保證客觀公正的情況下,資本市場是缺乏效率的,很難通過股價來確定公司的長期價值,也就很難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來評價和激勵經理人。沒有合理公正的市場評價機制,經理人的市場選擇和激勵約束就無從談起。股權激勵作為一種激勵手段當然也就不可能發揮作用。 3. 控制約束機制:
控制約束機制是對經理人行為的限制,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公司規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統。良好的控制約束機制,能防止經理人的不利于公司的行為,保證公司的健康。約束機制的作用是激勵機制無法替代的。國內一些國有企業經營者的,不僅僅是激勵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約束的問題,加強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設將有助于提高約束機制的效率。
4. 綜合激勵機制:
綜合激勵機制是通過綜合的手段對經理人行為進行引導,具體包括工資、獎金、股權激勵、晉升、培訓、福利、良好工作環境等。不同的激勵方式其激勵導向和效果是不同的,不同的企業、不同的經理人、不同的環境和不同的業務對應的最佳激勵方法也是不同的。公司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設計激勵組合。其中股權激勵的形式、大小均取決于關于激勵成本和收益的綜合考慮。
5. 政策環境:
政府有義務通過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等形式為各項機制的形成和強化提供政策支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不合適的政策將妨礙各種機制發揮作用。國內的股權激勵中,在操作方面主要面臨股票來源、股票出售途徑等具體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市場環境方面,政府也需要通過加強資本市場監管、消除不合理的壟斷保護、政企分開、改革經營者任用方式等手段來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五、 關于股權激勵的幾點討論
1. 股權激勵并不能使經理人和股東的利益完全一致。
公司股價與公司長期價值并不一定完全一致,兩者的相關性取決于市場的有效程度。而在股權激勵中,經理人關心的是其股票出售的價格而不是公司長期價值本身。由于激勵成本的限制和經理人投資能力的限制,經理人持有股份的數量是有限的,經理人持股時間也是有限的,這些都制約了股權激勵的效果。股權激勵中,經理人的收入與股權的價值變動有關,但是股權價值的變動不僅僅取決于經理人本身努力,同時還受到經濟景氣、行業發展等因素的影響。國外已經有人對經理人因經濟景氣而獲得的巨額股權增值收益提出質疑。
2. 過小的持股數量起不到激勵效果。
有人對滬深兩地上市公司作了實證⑥,發現上市公司的經營者持股占總股本的比例普遍偏低,并且經理的持股情況與公司業績并不存在明顯的相關性,從而認為過低的持股比例并不具有激勵作用。但是如何確定合適的持股數量,一種觀點是提高經理人持股占總股本的比例。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由于目前國內企業經理人的風險承擔能力和投資能力的限制,不可能大量購股,從激勵成本考慮,也不可能給予過多的獎勵股份。而期權激勵不需要經理人承擔風險,所以相對來說,可以通過提高期權數量使經營者的利益與公司價值增加更多地結合起來。另一種觀點認為,經理人持股不在于占總股本的比例大小,也不在于持股多少,關鍵在于經理人在公司的投資占其自身總收入和自身總財產的比例,但實際上這是一廂情愿的想法。經理人不會愿意接受過多的風險,而且即使經理人將其有限的資產投入企業,由于其持有股份在公司總股本所占的比例極小,使得公司的收益損失落實到經理人的份額很小,過小的影響當然也就不可能具有足夠的激勵作用。 3. 政企不分的情況下不宜實行股權激勵。
政企不分的情況下很難界定經理人的績效。當政企不分有利于企業時,經理人獲得股權增值收益是不合理的,對公司股東和其他員工也是不公平的;當政企不分不利于企業時,經理人當然也就不會愿意承擔股權貶值的風險。
4. 股權激勵并沒有解決經理人的選擇機制問題 目前一些國企的問題不是單純的激勵機制的問題,而是經理人本身就不合適。對不合適的經理實施股權激勵是沒有意義的。經理人的選擇要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理人市場的建立健全是真正解決經理人選擇機制的關鍵。
5. 經營者持股不能解決經營者拿“黑錢”的問題,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矛盾。
對于拿“黑錢”的經營者來說,“黑錢”收入是百分之百,而公司損失落到他頭上是千分之幾,甚至萬分之幾。只要沒有足夠的管理約束機制情況下,簡單的股權激勵并不能解決“黑錢”問題。目前有些地方在討論關于國企經營者與其他企業經營者的收入差距問題(包括在討論“59歲現象”)時,常常強調的是國企經營者收入過低的問題。然而卻忽略了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這些國企經營者很多本身就是行政任命出來的,是計劃經濟的產物,他所在企業的業績很大程度上也是靠政府扶植出來的,在這種情況下,國企經營者的身價是不可能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理人的身價進行比較的。實際上很多國企經營者的腐敗不僅僅是激勵機制的問題,更大程度上是一個約束機制的問題。在所有者主體不明確、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政企不分的情況下,國企經營者的約束機制是非常薄弱的。簡單的給予這些經營者股權激勵,不僅不能引導經營者的長期行為,而且在管理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有可能變成一種不平等的福利,甚至演化成一種新的腐敗。
6. 政府的作用
股權激勵本質上是企業所有者與經理人的市場交換關系,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建立健全經理人市場的政策法律環境,而不是具體規定激勵條款。各個企業的情況不同,政府“一刀切”的規定,將破壞股權激勵的使用效果。
7. 股權激勵并不只適用于企業經營者。
在市場激烈競爭和企業面臨復雜經營環境時,除了企業經營者,同樣需要其他員工的積極努力,股權激勵同樣適合于普通員工。國外很多公司已經實施了雇員持股計劃(ESOP)。
8. 股權激勵是有成本的,而并不是“公司請客,市場買單”。
公司給予經理人的期權、遠期貼息或股票增值收益權都是有成本的,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方案時必須考慮投入產出的平衡和公司內不同成員的利益平衡。
六、 小結
股權激勵有利于引導經理人的長期行為。按照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股權激勵可以分為現股、期股、期權三種類型,不同的類型對經理人的權利義務要求不同,其激勵指向也不同。在具體的股權激勵設計中,可以通過六個方面因素的調節來組合不同效果的激勵方案。
股權激勵的適用是有條件的,應該把股權激勵作為引導經理人行為的手段來使用,要根據公司的不同情況來設計激勵組合,提高激勵效率,同時不能忽視約束的作用,不能把激勵手段當作約束手段來使用。股權激勵的效率同時受到資本市場、經理市場和其他經營環境的影響,在條件不適合的情況下,股權激勵將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創造一個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境,塑造一個良好的經理人市場。
隨著國內各種要素市場的不斷成熟和企業經營環境的不斷改善,股權激勵將越來越發揮出獨特的作用。
:
① 股權激勵走近上市公司. 朗朗. 上海證券報 99.8.17
② 國企高層經理人員激勵約束機制的調查. 中國社科院經濟所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激勵約束機制課題組. 經濟管理 99.10
③ 地方政府對管理人員采取的股權激勵措施. 葛洪偉等. 上市公司99.11
資本股份化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不劃分為等額股份,也不發行股票,沒有明確的股份數量和價格。因此,要實施股權激勵計劃,首先就要將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若干個份額,通過對公司資產的評估與核算,對公司的資本進行股份化。明確持有公司股權的職工,一旦離開公司,即由讓渡股東或其他相關股東進行回購。另外,《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公司可收購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股份,但不能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股價的確定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定價是一個既重要又敏感的問題。有限股份公司的股份價格是由內部價格來確定的,而不像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一樣,是由市場決定的,但內部價格的確定是一個透明度不高的過程,容易引起員工的質疑。因此,如何保證“內部定價”的透明、公平、公正,獲得激勵對象的認同,是有效推行股權激勵的難點所在。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價格只能依據內部價格來確定,而成為一個非常關鍵,又非常敏感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在綜合考慮公司近年來自身的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前景情況下,確定股份價格。如果激勵對象對公司發展有充分的認知和信心,股權的激勵作用會比較充分發揮出來。但是,如何保證“內部定價”的透明、公平、公正,獲得激勵對象的認同,是有效推行股權激勵的難點所在。
股份來源問題
根據修訂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生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來源問題得到很好的解決。主要的方式是:公司設立時,可以預留部分股份用于股權激勵計劃,但需在2年內使用完畢;增資擴股;公司收購獎勵給職工的股份(但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并務必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老股東轉讓。目前,采用較多的方式是老股東轉讓,特別是控股股東股份轉讓。
實股激勵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可使用的股權激勵方式有股份期權、虛擬股票、業績股票等。在這里特別談談涉及到實股激勵的注意事項。
首先,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則設計實股時,激勵對象的人數受到限制。如果股權激勵對象的人數眾多,則不能以直接持股的方式進行,可以考慮間接持股的方式。間接持股通常包括:職工持股會、工會、自然人代持和信托等方式。
其次,職工持有實股,盡量建立在激勵的基礎上。如果建立在增資擴股的基礎上,職工按照定價直接購入股權,就是實打實的股東了,任何人是沒有權利處理他所持有的股權,為此引起的官司處理起來也會很麻煩,除非職工離開公司時,愿意配合退出股權,并到工商部門變更股權狀況;而如果是建立在激勵基礎上,職工購買的實股或是得到的獎勵實股,職工離開公司時,就可以通過相關協議書,由讓渡股東或其他股東回購,或者由公司回購(公司回購必須滿足《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即使因此產生糾紛,打起官司時,也有辦法處理,因為相關協議中會明確規定:授予數量、授予條件、行權時間、流程、回購條件、特殊情況處理等。
最后,建議有限責任公司謹慎實行實股激勵,而多考慮讓渡分紅權利,畢竟,一旦涉及實際股權問題,處理起來就比較繁瑣,增加管理成本。
行權條件問題
[關鍵詞]股權激勵 股份支付 稅前扣除
1 股份支付的概念
股份支付,就是“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承擔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義務的交易。
2 股權激勵中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于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以下簡稱“股份支付準則”)對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對職工股份支付的確認上體現了與《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內在一致的確認原則: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股份支付計人成本費用,但計量基礎則與其不同,股份支付是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為計量基礎。
2.1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處理上,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
2.1.1 授予日的會計處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即企業與職工(或其他方)雙方就股份支付的協議條款和條件已達成一致,該協議獲得股東大會或類似公司權利機構的批準。
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會計處理。
2.1.2 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服務期間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
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
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并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2.1.3 可行權日
在可行權日應將原估計的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并對累計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進行調整。
2.1.4 可行權日之后
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后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2.1.5 實際行權日
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若有未實際行權的,對已確認的這部分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不需要調整,即仍然留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余額中。
2.2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的基本會計處理
在會汁處理上,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上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人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應付職工薪酬一股份支付”)。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應付職工薪酬,股份支付”)。
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企業當期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并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水平。
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3 股權激勵中股份支付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對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涉及的股份支付,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如何扣除?無論是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還是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目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配套法規均尚未直接明確規定。
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lO)148號)明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p>
而在會計處理上,對股權激勵中股份支付的會計確認存在兩種觀點:費用觀和利潤分配觀。新企業會計準則對股票期權的確認采用的是費用觀的理論基礎,即把股票期權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費用。在企業所得稅法規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認為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也采用費用觀的理論基礎。在此前提下,我們對企業的股份支付稅前扣除問題作進一步的分析:
3.1 費用性質――屬于工資、薪金支出
會計上,《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一股份支付》應用指南在關于股份支付的含義中明確指出:企業授予職工股權、認股權證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權益工具,對職工進行激勵或補償,以換取職工提供的服務,實質上是屬于職工薪酬的組成部分。其中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表面上看似乎并未通過“應付職上薪酬”核算,但這只是會計處理上的一種簡化而已,其核算結果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的核算結果都是一樣的:即都確認了成本和費用,并相應確認增加了企業的資本(股份和資本公積金)。
稅法上:
①根據實施條例笫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上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所稱上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上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上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上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②從個人所得稅法規對個人獲得的股權激勵所得也是認定為“工資、薪金”所得。
因此,無論在會計上還是在稅法上,對股權激勵中的股份支付的認定都是屬于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
3.2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稅前扣除相關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上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明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汁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睋?,企業本應每年按照企業財務、會計確認的金額直接在確認當年扣除?!」P者認為: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實際行權前,會計上雖然確認了人工成本,但并末實際支付,在具體金額上也還具有不確定性,此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還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應在實際行權日所屬年度作稅前扣除,稅前扣除金額為行權時企業實際支付的金額。另外,從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看,一般也是實際行權日。因此,在實際行權前的每一個納稅年度,對會計上因股權激勵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人工成本應金額調整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行權的年度,就實際發生的股份支付金額調整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3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稅前扣除相關問題
3.3.1 稅前扣除時間
與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一樣,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也應在實際行權日所屬年度作稅前扣除。
3.3.2 稅前扣除金額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因為最終不是以現金的形式支付,所以無法像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一樣能簡單而白:觀地確定稅前扣除金額。
會計上,對于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成本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確認其后續公允價值變動。即:從授予日開始直至實際行權日止,企業所確認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金額只與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和估計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有關,而與實際行權時該權益工具的市場公允價值沒有任何關系。
截止目前,國內已有100多家上市公司表示將推出股權激勵計劃,30多家提出了具體方案,部分公司已經進入實施階段。如萬科、蘇泊爾等?!掇k法》的推出,將使得股權激勵計劃迅速在國內上市企業鋪開,而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必將有力地促進企業的業績增長。
然而,對于本土企業而言,股權激勵這一新課題的難度甚至遠超去年開始進行的股權分置改革,為此,《首席財務官》雜志在系統地研究了大量國內外股權激勵案例之后,將在本文中全面探討股權激勵模式的選擇、方案設計和實務操作中涉及的各類問題,力圖使讀者對“中國式股權激勵”的實施要點有整體的把握。
在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一方面提高了公司的經營效率,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股東和經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有學者(1990)分析了美國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薪酬結構,發現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與公司價值之間存在嚴重背離:公司價值每增加1000元,高管人員的薪酬才增加3元,據此認為,激勵不足是美國公司成本高的重要原因之一,通過改變高管的薪酬結構,加強高管薪酬與公司價值之間的關聯程度,使其分享部分剩余索取權,分擔經營風險,才能夠形成對高管的有效激勵,提高公司的經營績效和公司價值。股權激勵,特別是股票期權,無疑是增進高管薪酬與業績相關性的重要方式。
股權激勵的前世今生
作為實施股權激勵最為發達的國家,美國早在1950年就對股權激勵中的限制性股票期權方式進行了立法,1981年美國國會正式引入激勵性股票期權概念,將激勵性股票期權與非法定股票期權進行嚴格區分,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上世紀90年代以來,高科技企業作為現代經濟增長的重要支柱,廣泛采用了股權激勵方式。1997年美國通訊技術、能源、醫療保健、技術、金融等行業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占行業內公司的比例約80%,而公用事業、交通運輸等技術含量低的行業中,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比例則比較低,均在70%以下。而且股權激勵在高管薪酬中的比例也非常重要,以技術含量較低的公用事業公司為例,平均基本工資為46萬美元,獎金為24萬美元,股票期權則價值150萬美元,股票期權價值是工資與獎金總和的2倍以上;在通訊服務業中,高管的平均工資為56.5萬美元,獎金為93萬美元,而股票期權價值則高達1020萬美元,是工資的20倍,獎金的10倍。
麥肯錫曾調查比較了美國38家大型企業在建立包含股權激勵的薪酬機制前后的情況,發現公司業績在薪酬機制建立后獲得大幅提升,表現在投資資本回報率的三年平均增長率由2%上升至6%;資產回報率的三年平均增長率由-4%上升至2%;每股收益的三年平均增長率由9%上升至14%;每名雇員創造利潤的三年平均增長率由6%上升至10%。
限于法律、法規體系中對股權激勵沒有任何規范性條款,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發展嚴重滯后:1,我國原公司法禁止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并庫存,阻斷了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股票來源;2,原《公司法》、《證券法》不允許高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導致激勵收益不能變現的問題。
2005年12月31日,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公司治理的核心議題權激勵的破題,提供了明確的政策引導和實務操作規范,為我國上市公司正式引入了成熟規范的股權激勵制度。同時新的《證券法》和《公司法》也相應作出調整,允許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的股票獎勵給員工且無需注銷,這樣就解決了激勵股票的來源問題;允許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在任職期內有限度地轉讓其股份,從而解決了激勵收益變現的問題。法律障礙得以消除,股權激勵終于進入實際可操作階段,這必將成為大勢所趨。
《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只有已完成了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才有資格實施股權激勵,且他們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沒有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也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而國有控股企業必須公司治理結構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組織架構健全,特別規定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其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國有控股企業不包含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今年5月,北京雙鷺藥業股份有限公司(002038,以下簡稱雙鷺藥業)、中捷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002021,以下簡稱中捷股份)與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2,以下簡稱萬科)的股權激勵方案首批通過了證監會評審。三家公司當月即召開了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各自的股權激勵方案。截止到目前,已有三十幾家上市公司通過董事會決議,公布了自己的股權激勵方案。
多種模式釋疑
股權激勵的工具一般可分為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業績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權和虛擬股票。《管理辦法》中,著重對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這兩種發展較為成熟的工具予以規定,但并未排斥上市公司采用其他工具實施股權激勵。在近期已公布股權激勵方案中,單純使用股票期權的上市公司約占80%,另外10%使用的是限制性股票的方式,還有10%采用是股票期權與其他形式結合的方式。
1、股票期權
從世界范圍來看,股票期權制度依然是最流行的激勵工具。期權之所以能在美國如此盛行,一是以前的監管較松,沒有要求上市公司對期權安排的細節進行嚴格披露;二是在原有會計制度下,不會對企業的利潤產生影響,因此大受青睞。
股票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行權價)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情況下,激勵對象可以通過行權獲得潛在收益(行權價和行權時市場價之差),反之行權期,股票市場價格低于行權價,則激勵對象有權放棄該權利,不予行權。股票期權的最終價值體現在行權時的價差上(見圖1)。
股票期權的特點是高風險高回報,特別適合處于成長初期或擴張期的企業,比如網絡、科技等風險較高的企業,由于企業處于成長期,企業本身的運營和發展對現金的需求很大,企業無法拿出大量的現金實現即時激勵,另一方面企業未來成長潛力又很大,因此通過發行股票期權,將激勵對象的未來收益與未來二級市場的股價波動緊密聯系,從而既降低了企業當期的激勵成本,又達到了激勵的目的,真正實現一舉兩得。韜睿咨詢公司高級顧問柴敏剛認為,中國市場是一個高速增長的市場,即使是非常成熟的產業,如電力行業,國外沒有增長潛力,中國還有很大空間,期權在中國還是有現實意義的。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為了實現某一特定目標,無償將一定數量的股票贈與或者以較低的價格售與激勵對象,股票拋售受到限制,只有當對象完成預定目標后(例如股票價格達到一定水平),激勵對象才可將限制性股票拋售并從中獲利,預定目標沒有實現時,公司有權將免費贈與的限制性股票收回或者以激勵對象購買價格回購?!豆芾磙k法》第十七條規定,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也就是說,我國當前實施的限制性股票必須在業績考核的基礎上予以實施,本質上應該屬于業績股票。
3、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是指公司授予經營者的一種權利,如果經營者努力經營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公司股票價格上升或公司業績上升,經營者就可以按一定比例獲得這種由股價上揚或業績提升所帶來的收益,受益為行權價與行權日二級市場股價之間的差價或凈資產的增值,行權后由公司支付現金、股票或現金與股票的組合。這種激勵方式審批程序簡單,不涉及股票來源問題,相當于一種虛擬的股票期權,大部分公司以現金支付,激勵對象無法獲得真正的股票,因此激勵的效果相對較差;同時公司方面需要提取獎勵基金,從而使公司的現金支付壓力較大。這種激勵方式比較適合現金流充裕且發展穩定的企業或非上市公司。
在境外上市的企業多使用股票增值權,這是由于中國境內居民投資或者認購境外股票仍存在一定的外匯限制。通過這種激勵方式,高管在行權時直接獲得當時股價與行權價的價差。一般公司會委托第三方在境外行權后,將股價和行權價的差額轉為人民幣,轉入員工的個人賬戶。
2005年11月18日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碼:3328,下稱交行股份)公告,宣布對所有于2005年6月23日在職的交行高管人員授予股票增值權。交行股份每份股票增值權的行權價為2.5港元,即交行股份H股首次公開招股發行的價格。股票增值權從2005年6月23日起10年內有效,授予兩年后可以開始行權,每年最多可行使25%。
4、虛擬股票
虛擬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依據被授予“虛擬股票”的數量參與公司的分紅并享受股價升值收益,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其好處是不會影響公司的總資本和所有權結構,但缺點是兌現激勵時現金支出壓力較大,特別是在公司股票升值幅度較大時。
虛擬股票和股票期權有一些類似的特性和操作方法,但虛擬股票并不是實質性的股票認購權,它實際上是將獎金延期支付,其資金來源于企業的獎勵基金。與股票期權相比,虛擬股票的激勵作用受證券市場的有效性影響要小,因為當證券市場失效時(如遇到熊市),只要公司有好的收益,被授予者仍然可以通過分紅分享到好處。
對于非上市公司,由于公司沒有上市,沒有可參考的股價,為了起到激勵的作用,也會使用虛擬股票。比如凈資產100萬元,則假設公司總股本為100萬股,每股1元,在此基礎上每年對凈資產做一個估值,股權數量不變;股價則根據估值進行調整,最后員工根據行權時的股價,從公司獲取股票差價。虛擬股票在適當的時候,比如上市股東允許或者在公司上市時,則可以安排轉變為真正的股權。
由于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在股權激勵中的主流地位,我們將重點討論上述兩個模式的操作要點。
股票期權模式的操作要點
股票期權主要涉及股票來源、行權價格的確定、行權鎖定期和行權條件等問題。從國際經驗看,大多數公司采取每年一次授予股票期權,大多數期權計劃的有效期為10年,通常分三年以上逐步授予期權,且可以分批或一次性解鎖行權。
1、行權價
在股票期權中,最重要的是行權價格的確定?!豆芾磙k法》中對行權價有嚴格的規定:必須不低于以下價格較高者: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和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行權期限不能超過10年,且首次行權日與授予日的間隔不得少于一年。而對于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國資委規定行權價格根據公平市場價以及三個價格孰高原則,這三個價格即股票面值、股權授予日公司股票的收盤價、股權授予日公司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盤價。對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權,均應設置行權限制期和行權有效期,行權限制期原則上不少于兩年,在限制期內不可以行權,這高于證監會規定的“行權限制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而行權有效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對國有控股企業來說,完整的一期股票期權計劃時間至少是五年.
行權價格可以根據公司股票除權除息而調整,但需要經董事會作出決議并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或者有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目前已披露的股票期權方案中,雙鷺藥業、蘇泊爾(002032)、偉星股份(002003)取的是上述兩個價格的高者。雙鷺藥業是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為9.83元,而蘇泊爾和偉星股份均取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價格,分別為7.01元和9.06元。也有部分公司在兩者較高者中再上浮一定的比例作為行權價格,如中捷股份在公布前一個交易日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6.28元的基礎上再上浮5%,行權價為6.59元;博瑞傳播(600880)則在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盤價的基礎上上浮5%,行權價為14.85元。
爭議最大的是伊利股份方案,由于伊利在股改實施當天公布激勵計劃,所以實際上是以股改前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股改后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伊利股改前最后30個交易日的平均收盤價為16.49元,股改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為17.85元,依據《管理辦法》,伊利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17.85元,因為股改實施前,伊利實施了10轉增3.2的公積金轉增方案及每10股派現2.6元的利潤分配方案,對該行權價進行除權后,實際的行權價是13.33元。
據測算,如果伊利不是在股改實施當天公布激勵方案,而是在股改實施后,哪怕是推遲一天,伊利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都會大大提高。這是因為,當時股改填權效應非常明顯,伊利股改復牌后股價勢必出現大幅上漲,對此伊利應該能夠預計到。復牌當天,G伊利股價跳空高開,以16.80元開盤,最高沖至18元,尾盤報收于17.71元,伊利股價復權后飆升了32.42%。所以,假如伊利在股改實施第二天公布激勵方案,那么行權價格最低應為17.71元,比目前13.33元的行權價高了32.9%。對伊利激勵對象而言,其行權成本將由6.665億元提高至8.855億元,增加2.19億元。而如果完全以股改后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行權價,那么伊利最早公布激勵方案的時點是股改實施后的第31個交易日。由此確定的最低行權價為19.92元,激勵成本將提高3.295億元。
《管理辦法》強調,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才能實施股權激勵,原因是股改后的股票價格是市場化的價格,據此確定的股票期權行權價格才符合市場規律。而伊利選擇股改實施日公布激勵方案實質上就是以股改前的非市場化價格來確定行權價格,違背了市場化定價的原則,有刻意壓低激勵成本的嫌疑。
“雖然我認同伊利這個企業,但我仍然認為伊利的股權激勵有過度分配的傾向,這是一個不好的現象,而且伊利股權激勵方案還存在諸多問題,”一位業內資深股權激勵專家向記者表示。
2、股票來源
對于股票來源,在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可以通過增發的方式或者是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解決激勵股票來源問題。如果是采取定向增發的方式,可以不通過發審委的審批,但需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獲得其核準無異議后方可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同時需要按照交易所規則進行及時公告。一些上市公司考慮到未來企業的發展,采取一次審核分批發行,或者采取預留的方式。如福建七匹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002029)向激勵對象定向增發700萬股,其中240萬股預留給未來的激勵對象;廣州國光(證券代碼:002045)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為1420.8萬股,其中預留350.40萬股份給關鍵職位,占該公司本次股票期權計劃總數的24.66%。
《辦法》特別規定不得由單一國有股股東支付或擅自無償量化國有股權。
《公司法》明確規定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回購股份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
3、行權資金問題
行權資金的來源是令公司高管感到為難的地方?!豆芾磙k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同時,銀行也不得向居民提供貸款用于購買股票。另一方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7月1日起實施的《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行權日所在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
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45%。
如果按此規定,股票期權激勵對象在行權時,既要準備行權資金,同時又要準備繳納相應的稅負,資金壓力很大。例如在伊利股份的股權激勵計劃中,明確點明激勵對象必須以自籌資金的方式進行行權,如果按每股13.33元的行權價,行權資金和相應的稅負都將不會是一筆小數目。七匹狼在行權資金上規定,“在前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高于10%的情況下,公司根據凈利潤增長率情況,設立激勵基金,分配給激勵對象,作為行權資金的來源之一。獎勵基金的計提期限為激勵計劃實施后的三個年度?!?/p>
在實際的解決方案中,上市公司一方面可以采取利用凈資產增長率提取激勵基金解決激勵對象的行權資金問題,另一方面,也可以考慮將股票期權與股票增值權等其他激勵方式相結合,解決激勵對象的行權資金問題。可以用股票增值權現金所得作為股票期權行權資金的來源。
4、股票期權的有效期、窗口期
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股票期權的授權日也有明確規定,不得為以下期間: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兩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兩個交易日。
激勵對象根據激勵計劃獲授的股票期權自期權授權日起滿一年后可以開始行權,可行權日為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后第二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但下列期間不得行權: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兩個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兩個交易日。
5、可能出現的問題
如果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相應的內部監督機制,則上市公司實施股票期權計劃時很可能面臨高管人員的道德風險問題,其中主要包括:
1、向高管人員發放過多的股票期權。
在現實中,我們一般采用Black-Scholes或者Binomial期權定價模型計算期權的公允價值,雖然定價模型的公式是現成的,但里面的關鍵變量和假設的取定,完全是很靈活的,可以說是科學和藝術的結合。比如說市價、波動率的確定等等,由此計算出的期權價值不等,從而導致發行的期權數量差異很大。在我國,由于上市公司轉制不充分,部分上市公司高管人員既是上市公司的經營者又是大股東的法人代表。當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缺乏發言權,內部人控制十分強烈時,公司管理層很有可能為自己發放過量的股票期權和制定較低的行權價格,從而損害了股東的利益。在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對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首次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給予明確規定,授予的股票總額應結合上市公司股本規模的大小和激勵對象的范圍等因素,在0.1%~10%之間合理確定。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股票數量應控制在股本總額的1%以內。高級管理人員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水平的30%以內。這一規定,低于目前已出臺的境外企業中長期激勵辦法中40%的上限。
根據伊利股份公布的股權激勵方案,公司向包括總裁潘剛在內的33人授予合計5000萬份的股票期權。其中,潘剛獲授股票期權1500萬份,占該次股票期權數量總額的30%,標的股份占授予時伊利總股本的2.9043%。如果該股票期權計劃能夠實施,則違反了《辦法》的有關規定。
當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權激勵方案,其中民營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量占總股本的平均比例為6.8%左右。在確定期權數量時,上市公司應作認真測算,充分考慮股權激勵實施后對未來年度會計利潤的影響等事宜.
2、高管人員可能選擇性的披露信息,有意識的操縱股價。
在公司內外部監管不嚴格的情況下,如果高管人員考慮到公司近期即將公布股權激勵方案,由于行權價明確規定為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和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高管人員可能會為了謀取私利對公司內部實務和業績水平進行操縱,關注短期行為,片面追求股價的提升,放棄對公司長期發展的重要投資,選擇性披露信息,甚至聯合其他人,在股票期權授予日或公告日前打壓公司股價,從而獲得較低的股票行權價格,在臨近股票期權行權日時,如果高管人員行權后希望出售股票,則有可能公布利好,拉抬股價獲得較高的股票期權行權收益。
實施股票期權后,管理層會抵制派發紅利。微軟公司就是個典型的例子,該公司曾經是全球對員工發放股票期權最多的公司之一,但從公司1986年上市以來一直未派發過紅利,直到2003年才有所改變。如果從股票期權的角度看,不排除公司管理層為保持期權的價值而拒絕派發紅利的可能性。我們可以想像,如果目前股價為每股10元,派發2元的紅利,股價正常就會跌到每股8元。如果行權價格為6元,管理層原本可以在行權時獲得4元的利潤,現在僅剩2元。
3、由于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成熟導致的激勵效果不明顯。
我們也不得不認識到中國證券市場還很不成熟、穩定,因此很難避免股票市場的價格波動與公司基本面相背離,導致公司的股票真實價值與價格的不一,降低了股票期權與經營業績的相關性,從而使激勵效果不明顯。更為極端的是,期權一般只能逐步行權,但如果發生企業并購的情況,被并購公司的激勵對象可以在并購后一次性行使剩余的所有期權。這導致企業管理層如果預見到公司的前景不妙,可能會尋找潛在購買者,急于促成并購,賣出企業,以便自己早日行權,實現個人收益,而不會為公司爭取更合理的時機和價格,從而嚴重損害其他股東的利益。目前在已公布的股票期權計劃中,比如伊利股份、雙鷺藥業、中捷股份等都在方案中明確規定,如果發生合并,導致公司的實際控制權變更,激勵對象可以不受行權期限的限制,在合并公告的兩個交易日后提前行權。因此,在企業的特殊時期,股票期權對高管層并不能產生很好的約束。
4、程序違規。
股權激勵的實施程序通常首先由上市公司的薪酬委員會制定方案(如果薪酬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由獨立董事就該薪酬計劃發表獨立意見,監事會對該激勵對象名單進行核實后,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并公告草案。一般上市公司在開董事會之前就應該就方案的可行性與中國證監會溝通,聽取監管當局的意見和建議。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抄送當地證監局及股票上市交易的交易所。證監會收到完整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公司可以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與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如有)。獨立董事可以就股權激勵方案征集投票權,最終方案需2/3以上決議贊成方能通過。
《管理辦法》對股權激勵的實施程序可簡化為以下七步走:
1、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3、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4、律師出具法律意見;5、獨立財務顧問出具獨立財務報告(如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6、報中國證監會備案;7、證監會核準無異議后召開股東大會審議。
2006年9月19日,G家化突然宣布取消9月21日計劃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原因是其股權激勵方案的審批流程尚須完備。G家化股權激勵被緊急叫停是因國務院國資委對激勵方案持有異議,遂通過兩級協商機制由上海市國資委致電上海家化(集團)有限公司,再由上海家化集團通知G家化,指出股權激勵方案需要重新審批。由于當時《辦法》尚未頒布,而該辦法對國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所以部分國有上市公司試圖提前闖關,在“試行辦法”頒布前盡早走完審核程序。 為防止搶跑,國務院國資委設置了兩道防線,一是與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達成協議,上市部在審核國有上市公司提交的股權激勵方案時需要征求國資委的意見。目前正在審核的伊利股權激勵方案就需要得到國務院國資委的認可。二是對于證監會已經審核無異議的國有上市公司,國務院國資委可以通過地方國資委間接對其進行指導,G家化就屬于這種情況。
在整個實施程序中,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董事會審議關聯事項時,關聯董事應當回避表決。根據激勵計劃,G伊利共有33人可以獲得股票期權激勵,其中總裁一人、總裁助理三人、核心業務骨干29人。四名董事是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在審議事關自身利益的股權激勵方案時理應按照規定回避。但G伊利披露的董事會公告顯示,上述四名董事全部參與了表決,并且全部投了贊成票。該四名董事在表決中違反了上市規則。如果G伊利的激勵對象包含六名以上董事,那么關聯董事按照規定回避后,董事會將不足法定人數(G伊利共有11名董事)。此時,應當由全體董事(含關聯董事)就股權激勵議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等程序性問題作出決議,由股東大會對該議案作出相關決議。所以無論G伊利的激勵對象包括幾名董事,潘剛等四名董事都應回避表決。事后伊利股份對該行為進行了更正。此前,同為國有企業的G萬科董事會審議股權激勵相關議案時,關聯董事(激勵對象)均選擇了回避。業內人士認為,如果董事同時也是股權激勵對象,在審議股權激勵方案時不回避,就相當于自己給自己定報酬,有違公正原則,可能侵害公眾投資者的利益。
限制性股票模式的操作要點
“安然事件”所引發的美國金融市場和上市公司監管政策調整,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上市公司對股票期權的積極性。一些傳統的成熟行業,如電信、制造業等,由于收益和贏利增長水平比較平穩,開始重新直接使用獎金或限制性股票作為激勵工具。
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本質區別在于股票期權是未來預期的收益,而限制性股票是已現實持有的,歸屬受到限制的收益。2006年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2,以下簡稱萬科)和深圳華僑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00069,以下簡稱華僑城)分別公布了各自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其中,萬科于2006年4月28日獲得證監會的無異議回復,5月30日,萬科股權激勵計劃在股東大會上順利通過。5月31日,萬科便依照計劃,預提2006年度激勵基金共1.417億元,委托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用這項激勵基金在二級市場購買萬科A股股票。9月7日,公司完成了第二次購買股票計劃。至此,中國A股上市公司中首個獲得監管部門批準的股權激勵方案已正式展開實施。
限制性股票一般適用成熟型企業,在服務期限和業績上對激勵對象有較強的約束。限制性股票同樣涉及股票來源、授予價格、業績考核指標、股票禁售期、限售期等方面的問題。其基本操作模式是,公司采用預提方式提取激勵基金,激勵對象授權公司委托信托機構采用獨立運作的方式,在規定的時間內用上述激勵基金購入本公司A股股票,并在條件達標的時候過戶給激勵對象,激勵對象要想拿到股票,必須完成業績指標的要求,如年凈利潤增長率,年凈資產收益率等等的要求,按照禁售期和限售期的要求,最終獲得股票。
限制性股票的來源目前主要有三類,一類是新股發行,如已通過股東大會的華僑城限制性股票激勵方案,其發行價格是7元/股;二類是從大股東處購買,如G深振業,通過計提長期激勵基金,以每股3.89元的價格從大股東處購買1522萬股;三類是從二級市場回購,如萬科。
目前萬科已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萬科的方案從指標考核到授予時點等各方面考慮的相對比較全面周到,尤其在授予時點上,充分考慮了稅收因素。當信托把股票歸屬到管理層名下時,在國內必須交個人所得稅。到了高管層面,累進稅率通常會達到凈收入45%的水平。按照萬科激勵計劃的規定,激勵對象在歸屬日第一天只能賣25%的股票。該數額不足以繳納45%的個人所得稅,而法律又不允許公司向高管融資。萬科計劃中,儲備期與歸屬期的設計,正是為了解決這一麻煩。萬科第一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是在2007年,要求2006年達到業績指標,并且股價要比2006年高。由于在2007年最后20個交易日,實際上股價的年均價基本已成定局,如果高于2006年,萬科就授權深國投可以拋出一部分股票,預留用來繳稅。也就是說,2007年最后20個股票交易日,深國投可以提前幫萬科高管層賣25%的股票,預留一筆現金;到2008年歸屬日可以再賣25%的股票,等于已賣掉50%的股票,足以支付45%的稅收。如果2007年最后20個股票交易日里看到股價沒有達標,計劃可以延后一年,深國投不賣股票,再等一年;到2008年的最后20個股票交易日,如果股價比前兩年都高,則2009年行權。如果2008年還沒有達到要求,第一個年度計劃結束,深國投就會賣掉股票把錢還給公司了。這樣就解決了個人所得稅資金的來源問題。
萬科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同樣也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1、回購的比例問題。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萬科首期(2006 200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購入的并用于股票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公司股票總額的10%。比照《管理辦法》的要求,萬科的方案并無問題。但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并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其回購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這樣一來,雖然萬科的股權激勵股票總額符合了《管理辦法》的規定,但卻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萬科高管稱,萬科股權激勵計劃不是回購,因為是第三方持有,中間委托了一個信托機構來操作,激勵基金已經提取出來,并且已經進行攤銷。
2、回購股份的轉讓期問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并獎勵給公司職工的,所收購的股份應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但是萬科的激勵方案中,激勵對象要經過儲備期和等待期(近似兩年),并達到當期歸屬條件或達到補充歸屬條件后才能獲授激勵股票。也就是說萬科的激勵對象最短兩年后可以拿到激勵股份,有時甚至要拖到第三年才能拿到。這就意味著萬科回購的股份是在兩年或三年后才無償轉讓給激勵對象。也就是說,萬科庫存股的保留時間與《公司法》的規定相違背。
3、回購股份衍生權益的處理問題。
67號文規定:庫存股不得參與公司利潤分配,公司應將其作為所有者權益的備抵項目反映。萬科股份首期(2006~200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二十條規定,限制股票的數量為信托公司根據激勵基金提取額所購買的股票數量及其衍生權益所派生的數量。第三十四條規定,信托財產中的限制性股票在歸屬前享有由購入股票所帶來的一切衍生權益,其所獲收益納入信托財產。第三十五條規定,信托財產中的限制性股票在歸屬前不享有投票權和表決權。從萬科股份的激勵方案可以看出,萬科回購的股份是可以獲得衍生權益的(包括現金分紅,紅股等),受到限制的僅僅是不享有投票權和表決權。而4月1日開始實施的67號文明確規定,庫存股(即回購股份尚未轉讓給激勵對象)是不得參與公司利潤分配的,兩者明顯不匹配。
4、財務處理的問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中,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股份,應當作為稅后利潤分配的一部分,不能列入公司的成本費用。而中國證監會2001年6月29日證監會計字(2001)15號文件《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2號-中高層管理人員激勵基金的提取》,其中規定:“一、根據財政部的復函,公司能否獎勵中高層管理人員,獎勵多少,由公司董事會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作出安排。從會計角度出發,公司獎勵中高層管理人員的支出,應當計入成本費用,不能作為利潤分配處理?!?/p>
G萬科采用預提方式提取激勵基金(在公司成本費用中開支)獎勵給激勵對象,激勵對象授權G萬科委托信托機構采用獨立運作的方式在規定的期間內用上述激勵基金購入G萬科上市流通A股股票,并在條件成熟時過戶給激勵對象。G萬科的股票激勵計劃屬于股份回購,按《公司法》的上述規定,這部分支出應從稅后利潤中支出,不應在成本費用中預提激勵基金。然而,G萬科的這種處理方法卻是符合上述證監會文件的。
5、授予的業績指標的設定問題。
萬科股權激勵計劃公布后,小股東曹新曾在網上與萬科股份的董事長王石進行爭辯,爭論起源于萬科的股權激勵方案指標的設定。對管理層獲得股權激勵的門檻,萬科的方案設定了三個方面的指標:全面攤薄的凈資產收益率超過12%;扣除激勵基金后的當年凈利潤增長率超過15%;行權時,當年平均股價高于上一年的平均股價。對于這個門檻,一些小股東認為定得太低。一位投資者表示,萬科的方案是比較好的,但有兩點不足,一是凈資產收益率的指標略低;二是計提的比例過大了一點。這位投資者表示,凈資產收益率指標提高到 15%或16%,會促使公司保持規模和效益的均衡增長,更有利于股東利益。王石逐條答復投資者:
第一,對于凈資產回報12%的底線,王石認為與國內外同行相比,達到這個指標并非輕而易舉,他舉例說,萬科的標桿――美國帕爾迪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曾做到高過18%,但正常來講15%;香港房地產企業2004年凈資產平均利潤回報率不超過5%;內地房地產企業2004年的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超過7%,預計2005年不會超過9%。
他認為,萬科的凈資產收益率曾長期維持在百分之十點幾,按照此水平已令許多房地產企業羨慕不已,2004年突破13%,2005年突破15%,把12%做個激勵的底線是很苛刻自律的限定。
第二,增長15%作為第二個獎勵底線的限定。王石并不認為15%的目標過低,關鍵是“業績能否持續發展”。王石認為,萬科的持股激勵計劃當然是建立在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如果確定的底線是在30%以上,就意味著管理層在完成一項基金經理認為很難維持的連續增長目標之后才能分享增長利潤。
第三,行權時,每股收益(EPS)增長率超過10%,股價要高于去年的價格。
鑒于以上三個理由,王石認為:“目前還沒有比萬科更苛刻的持股激勵方案?!?/p>
一位機構分析師也認為,萬科的股權激勵方案基本令人滿意。他說:“12%的門檻并不算低,萬科從1998年到2003年,凈資產收益率從來沒有超過這個數字。”
選擇什么樣的業績指標,往往是管理層、董事會和股東之間最易發生爭執的地方,最終將是三者間搏弈的結果。比如說萬科指標中,凈利潤增長率是投資者最關注的指標之一,而每股收益,本來是凈資產收益率的相關指標,之所以列出來,部分原因是一些機構投資者的建議,他們認同萬科計劃,同時認為萬科計劃有種標桿的意義,其他公司會參照,因此需要更直觀的指標。萬科有很多機構投資者和基金,他們喜歡回報和股價,公司就加入了股價指標進去。但股價本身常有波動,有時候也會下跌,于是方案又添了一個補充歸屬期。即如果2007年的股價低于2006年,還會給管理層一年的時間;如果2008年的股價能夠高于2006年,就可以把股票補充歸屬給激勵對象。知情人士說:“補充歸屬也是有一些對管理層的照顧和關懷?!币虼?,我們說考核指標的設定是個多方搏弈的過程。在制訂業績指標之前,公司首先要了解資本市場對公司未來發展的期望,在與各方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指標的設計需兼顧各方利益。同時,公司需要分析和預測自身三年到五年的業績目標和財務狀況,有時需要預測更長的時間,才能確定業績指標。通俗講,股權激勵應該是“跳起來才能摘到的果子”,當前“凈資產收益率”是股權激勵的代表性指標,也為大部分上市公司采用。
限制性股票存在等待期、授予日、禁售期和限售期的問題
如華僑城的限制性股票就明確規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等待期自計劃獲準實施之日起一年為限制性股票授予等待期。若達到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在授予等待期滿后,公司方可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將在滿足規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后由董事會確定,但在下列期間內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后兩個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兩個交易日。
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是自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一年,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內,激勵對象通過本計劃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將被鎖定不得轉讓。
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滿后的四年為限制性股票限售期。限售期內任一年度,若達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鎖條件,激勵對象當年可以申請對其通過計劃所持限制性股票總數的25%解鎖而進行轉讓;若未達到限制性股票解鎖條件,激勵對象當年不得申請限制性股票解鎖。
最新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明確規定,其禁售期不得低于兩年,解鎖期不得低于三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采取勻速解鎖辦法。因此,華僑城等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方案均要根據最新的辦法做修改。
[關鍵詞]股票期權;股權激勵;會計問題
[DOI]10.13939/ki.zgsc.2016.05.101
我國相較于國外的股權激勵制度,起步較晚,但發展卻很迅速,被越來越多的企業所采用。自2005年12月31日起,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使我國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制度和會計制度才有章可循,有力地推動了我國股票期權計劃的發展,于2006年我國又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旨在規范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方式,隨后也不斷改進了相關法律加以規范,但較于西方國家的成熟體制我國仍需作出不斷地完善。
1 股票期權的概念及特點
①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后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議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是對員工進行激勵的眾多方法之一,屬于長期激勵的范疇。②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在一定期限內以一種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普通股的權利。③股票期權是一種不同于職工股的嶄新激勵機制,它能有效地把企業高級人才與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結合起來。④股票期權的行使會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購買未發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從公司購買而非從二級市場購買的股票。
2 股票期權存在的會計問題
2.1 相關法律不完善,規定不明確
①在會計確認中,費用觀雖較之利潤觀更為合理,但它卻是美國股票期權濫用很嚴重情況下的產物,為了抑制當時企業在期權上的過度支出,而后起的我國的股權激勵模式尚不成熟,全盤采用費用化的觀點,易導致企業成本加大,業績下滑,并且準則關于期權費用化處理的規范模糊不清,不利于準則去指導實踐,而為管理層進行盈余管理提供捷徑。②在會計計量中,股票期權會計的計量就是依據相關會計處理原則,運用貨幣計量尺度,對股票期權進行量化,計量結果直接反映在企業財務報表上。
2.2 企業內部制度不健全,職工操縱盈余
企業內部關于股票期權的計劃和使用,隨意性過大,對其相關信息的披露視為內部機密,披露形式化,并且其內部控制做的不到位,加之內部會計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低下,容易為謀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操縱利潤。
2.3 政府與企業的協作性差
政府監管力度不夠,未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制定出相關的監管制度,導致市場在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方面存在較大的隨意性,使市場運行混亂。而企業自身自律性也較差,政府與企業間未能協作一致,使股票期權的市場發展緩慢,頻出問題。
3 股票期權會計問題的建議
3.1 企業會計準則應具體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規定
(1)會計確認中,在模糊不清且又與我國實情不完全適用的期權費用化處理下,必定容易引起諸多不良的經濟后果,因此,我國需完善其費用化的會計處理規定,并且應盡快建立起與費用觀相匹配的經濟環境,在借鑒國外先進的政策思想與解決方法的基礎上,提高自身解決問題的能力,推動更好地在實踐中的運用。
(2)會計計量中,建議首先明確規定其企業選用的“估值模型”,企業應準確獲得股票期權數量,估計員工在中途離開的人數及其股票期權的數量,加之明確估計的方法和標準,在估計企業是否達到一定業績標準時,要明確其參照標準,需要用哪些指標來衡量,這些指標應該如何計量,結果應該達到什么水平;其次對于報表附注中的“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內容應該規定更加詳細具體,其中至少應該包括:估值模型、無風險利率數據來源、預期股票價格、預期股利率確定依據、公允價值計量內部控制制度及遵循情況等。通過詳細而具體可行的規定,提高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可信度、透明度。
(3)會計處理中,應明確相應的攤銷方式,并在授權日和行權日之間進行攤銷,對于不采用規定攤銷方式的公司,必須在會計報告中披露其采用的其他攤銷方式的原因并出具中介機構對其審核的意見;在會計報告中的披露,不僅需要明確規定企業的披露方式和順序,并且應該堅持表內披露和表外披露并行原則,企業在披露附注中也應當全面披露以下信息:股票期權計劃的基本情況,股票期權當期的授予情況,股票期權的確認與計量方法,實施股票期權后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對受益人的影響等;征稅問題,先是個人所得稅,一要明確股票期權個人所得稅納稅環節,現階段我國是在股票期權的贈予、授權環節不征稅,在行權和出售環節分別按照工資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實這個問題可借鑒美國經驗,對使用激勵性股票期權在出售環節才征稅,而對于非激勵股票期權的在行權日征稅。二要明確收入來源地,筆者認為應該按照股票期權被授予員工后在中國境內是否行權來判定所得來源地,即只要在中國出售股票獲得了收益,除特殊稅收協定情況外,都應該向中國稅收征收機關繳納個人所得稅款。三是要明確稅收優惠政策,現在股票交易行為中要求征收三方面的稅,分別是證券交易印花稅、股息個人所得稅和紅利個人所得稅,并且很多國家對股票期權計劃征收這三類稅時,都會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相比我們國家在這方面并沒有明確的政策,相比其課稅較重,加重企業的成本,降低了企業的收益進而直接影響員工的利益,削弱了股票期權的激勵力度,所以,在存在股票期權的制度下,國家也應針對其作出相應稅收征收政策調整。然后企業所得稅,所應解決的問題是關于股權激勵而支付給高管的薪酬支出是否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目前有兩個觀點存在,根據我國現股票期權的實際情況來看,股票期權費用支出不能等同于工資性支出的觀點更為合理,企業所得稅征收也可參考美國的進行分類稅收管理,對于激勵股票期權的可享受稅收優惠,對于非激勵股票期權的便作為一般的普通收入納稅,不享受稅收優惠。
3.2 加強企業內部制度建設,加強員工的道德素質培養
首先,在股權激勵方案的設定方面,要綜合考慮激勵規模的大小對公司產生的影響程度、各期行權比例的平穩性及業績考核指標和行權價格確定的合理性,從而避免出現因為超規模激勵或者各期行權比例不平穩而造成公司的業績劇烈波動,或者出現因為業績考核標準和行權價格過低而造成的公司利益流向高管;其次,要結合自身特點運用會計準則,理性的選擇公允價值定價模型,并及時、充分和完整的披露信息;最后,重視加強員工的道德素質培養,避免員工利欲熏心為自己謀取最大利益而做出違反法律、違反公司紀律章程的失德行為。
3.3 增強監管力度,各方面協作發展
建議證監會,一要嚴格制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審批制度,考核其設計的合理性;二是根據各行業的具體情況,制定出具有眾性的統一的業績考核標準,以此降低管理員操縱利潤的可能性,提高企業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其公司內部,董事會、股東大會和監事會也應積極作出反應,加強內部監督。各方面積極配合,共同尋找出解決股票期權會計處理難題的辦法。
4 結 論
總之,我國股票期權發展迅速,問題也不斷涌出,要解決這些問題,不僅需要國家出臺更加完善具體的政策給予指導規范,也要加強對股票期權市場的大力監管。而作為企業,也需要企業內部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自身的股票期權方案,全面披露股權信息,接受監督,與政府共同努力解決現存的那些難題促其市場健康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蔣靜.股票期權會計問題的探討[J].財經界:學術版,2012,2(2):246-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