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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率市場化的含義
市場化是通過市場來決定各種不同要素之間的關系,從而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利率表示一定時期內利息量與本金的比率,利率市場化即是金融機構在貨幣市場經營融資的利率水平由市場供求來決定,實質上就是將利率的決策權交給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根據資金狀況和對金融市場動向的判斷來自主調節利率水平,最終形成以中央銀行基準利率為基礎,以貨幣市場利率為中介,由市場供求決定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市場利率體系和利率形成機制。
2.我國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的措施
我國自1993年提出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初步構想后,2003年進一步將利率市場化改革目標明確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建立健全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利率形成機制,中央銀行通過運用貨幣政策工 具引導市場利率 ”。2004年央行宣布放開金融機構貸款上限,2007年上海銀行問同業拆放利率正式運行是利率市場化改革中的標志性事件。
二、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在利率市場化中存在的風險
1.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將會上升
當前,存貸利差是我國商業銀行主要經營收入,也是利潤的主要來源。在之前傳統的利率制度下,銀行的貸款業務是銀行主導的,貸款資金主要發放給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戶;但是現在,貸款業務主要由市場主導,貸款客戶的選擇更多,銀行為了不降低自己的利潤水平,可能會選擇擴大自己的放款等級區間,選擇信用等級稍低的客戶來發放貸款,這樣就從根本過上增加了貸款客戶的信用違約風險。
2.當前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風險控制與利率市場化改革不匹配
從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整體環境來看,部分商業銀行管理人員對利率市場化反映遲鈍、輕視利率風險以及落后的信貸風險控制理念,從而導致商業銀行對信貸風險控制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并未做好應對利率市場化改革信貸風險發生變化的準備工作。
3.商業銀行貸款定價風險增加
所謂貸款定價,是指通過綜合衡量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所需的成本和預期收益情況,為滿足商業銀行的資金流動性、貸款盈利性以及安全性的要求,為每一筆貸款確定綜合定價的方法。在市場利率水平受到管控時,中央銀行控制基準利率水平,造成商業銀行沒有行使貸款定價的能力和積極性,只能被動的接受存款利率和貸款利率。
三、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在利率市場化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1.增強商業銀行個人貸款業務的創新力度
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個人貸款業務也是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必然結果,傳統高資本消耗的工商企業貸款難以支撐商業銀行全部的運營成本和盈利空間,而個人貸款業務市場空間大且具有交叉銷售能力強、資本消耗低、定價靈活等多方面優勢,成為銀行信貸業務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2.促進各商業銀行貸款業務間的相互競爭
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勢必會引發銀行業內部的激烈競爭,在這激烈的同業競爭環境下各個商業銀行的融資及貸款服務也必然會有較大的提升。另外,利率市場化讓國內商業銀行擁有了全面競爭的價格手段,促進了國內商業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
3.中小微企業將成為商業銀行信貸投放的重點對象
由于小企業對貸款利率議價能力較低以及對貸款利率不敏感,貸款中,小企業占比將影響銀行凈利差水平。
4.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持續走高
利率實現市場化后,利率水平將主要由資金的供求關系決定,存款利率水平將顯著上升,進而推動整體利率水平的上升。利率市場化改革使得銀行間存款利率定價差異增加,大銀行在存款利率定價上具有明顯優勢。中小銀行攬儲壓力將持續,總體銀行負債端成本有可能不降反升,銀行為實現盈利必然會抬高貸款利率水平。
四、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應對利率市場化的策略
1.重點培養相關從業人員對貸款業務的風險意識和創新意識
如果商業銀行的從業人員具有良好的信貸風險控制方法和先進的管理理念,可以大大降低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發生后造成的損失程度。
2.鼓勵商業銀行建立科學有效的信貸風險控制體系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貸款征信審查制度在實際風險管理過程中的作用有限,信貸風險控制人員“重貸輕管”,制度的貫徹和執行效果不好。這就迫使商業銀行在加強信貸風險控制能力建設的同時,注重創新,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和科學的信貸風險控制體系。
3.加快國企改革,完善企業的治理結構
在利率市場化下,應加快國企改革。因為國企本身并不存在償還貸款的壓力,它的背后有國家的支撐。但是隨著利率市場化的完成,短時間內可能會出現利率的無序化競爭,從而極有可能出現國企壟斷了商業銀行的貸款,而將非國企擠出了信貸市場的情況。
4.加強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法制建設
在利率市場化下,應加強我國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法制建設,不斷完善金融行業的法律法規,從而為我國的信貸市場提供一個完善的制度保障。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中的小企業泛指各類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小型企業及個體經營戶。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參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3〕143號)、《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3〕17號)和《部分非工企業大中小型劃分補充標準(草案)》(國資廳評價函〔*3〕327號)的規定。
本指導意見中的貸款泛指各類貸款、貿易融資、貼現、保理、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表內外授信和融資業務。
本指導意見中的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可參照本指導意見。
第三條商業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應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市場運作的原則,應以實現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商業性可持續發展為目標。
第四條政策性銀行因受機構網絡限制,可依托中小商業銀行和擔保機構,開展以小企業為服務對象的轉貸款、擔保貸款業務。政策性銀行開展此項業務應遵循市場原則和有效控制風險原則,著重從資金和技術兩個方面支持中小商業銀行改善面向小企業的金融服務,貸款風險由具體參貸銀行自負。
第五條各銀行應有專門部門負責小企業貸款工作,對小企業貸款業務加強專項指導和分賬考核。
開展小企業貸款的基層行應設立獨立的小企業貸款科室或小組,并運用管理會計和內部核算,單獨考核小企業貸款業務的成本和收益。
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實行客戶經理制,在具體管理中,實行“四只眼睛”原則,每兩位客戶經理共管一批客戶。
第六條銀行應根據小企業貸款業務的特點,積極開展制度創新,建立符合小企業貸款業務特點的信用評級、業務流程、風險控制、人力資源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條銀行應針對小企業業務特點,重新構建激勵約束機制,制定專門的業績考核和獎懲機制,建立與小企業貸款業務相適應的信貸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應強調小企業信貸人員收入與其業務量、效益和貸款質量等綜合績效指標掛鉤,上不封頂。信貸員績效指標應包括當月發放貸款的筆數與金額;當月新發展的客戶數和新客戶貸款金額;逾期率和損失率;貸款余額和發放筆數等內容。貸款質量和當月新發放貸款應占主要比重。
第八條銀行應對小企業市場進行必要的細分,制定符合小企業客戶特點的市場策略,積極開展產品創新,推出符合小企業不同需求的貸款產品和金融服務,包括固定資產貸款和周轉資金貸款。
固定資產貸款包括購建廠房貸款和購買設備貸款。對購建廠房貸款可根據小企業具體情況酌情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期內只還息不還本)支持。周轉資金貸款包括信用證外銷貸款、購買原材料貸款和一般營運周轉貸款。信用證外銷貸款依據不可撤銷信用證辦理,貸款支持度視風險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證金額的80%;購買原材料貸款依據出口遠期信用證或銀行承兌保證辦理,貸款支持度視風險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證或銀行承兌金額的80%;一般營運周轉貸款的貸款金額原則上可支持到企業最近一年報稅營業額的20%。周轉資金貸款期限最長為360天,期滿須清本清息。
小企業貸款產品應體現起點金額、利率浮動水平、擔保要求、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方面的差異,以供小企業根據各自情況進行選擇。
第九條銀行應盡量實現貸款產品和運作流程的標準化,簡化貸款手續,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務。
第十條銀行審核小企業貸款申請,可根據小企業的實際情況,不單純依賴正式的財務報表、商業計劃或各類書面文件。但須注重現場調查,注意收集非財務信息和軟信息。應深入小企業生產、經營和銷售現場,通過實地調查和與借款企業管理人員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經營動態和資信情況。應從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關借款企業及其經營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況的第一手信息,盡量減少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
第十一條信貸人員對借款人信息進行匯總和分析后,應編制反映借款企業關鍵財務信息的財務簡表,并著重對借款企業的借款原因、現金流量、還款能力和經營者個人信用情況作出專業的分析和判斷。必要時,應把借款企業與企業經營者家庭合并為一個社會經濟單位進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還款能力和信用情況。
信貸人員經調查分析后,向審核部門或有權審批人提交書面的貸款建議。
第十二條信貸人員應對貸款建議中所含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負責。如有失職行為,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信貸人員必須在貸款建議中披露貸款申請人是否為自己的關系人。
信貸人員的貸款建議除對借款人借款原因、還款能力和經營者個人信用情況及還款可能性進行分析外,還應在貸款金額、擔保條件、貸款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貸款應主要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現金流量和個人信用為基礎,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資產和未來融資項下形成的資產和權益進行抵、質押;只有在確認第一還款來源不足時,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擔保。
第十四條銀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應探索在動產和權利上設置抵押或質押,靈活采用擔保方式,增加擔保物品種,在方便小企業取得貸款的同時,增強對借款人的還款約束,提高貸款償還的可靠性。
第十五條銀行應充分利用貸款利率放開的市場環境,在小企業貸款上必須引入貸款利率的風險定價機制。
可在法規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根據風險水平、籌資成本、管理成本、貸款目標收益、資本回報要求以及當地市場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確定貸款利率,對不同借款人實行差別利率,并在風險發生變化時,隨時自主調整。
第十六條貸款期限和償還方式應符合小企業借款人現金流量的特點。視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額、分期利隨本清、靈活地附加必要寬限期(期內只付息不還本)等還款方式,靈活地滿足小企業借款人需求。同時加強還款約束和貸后監督,降低信貸風險。
第十七條銀行應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對小企業貸款的審批權限,優化簡化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為小企業客戶提供快捷的服務。
第十八條銀行應采取符合小企業貸款流程特點的信貸風險控制措施。除適當的審貸分離及嚴密的貸前調查和貸后監督以外,應通過強化激勵和約束機制,充分調動信貸人員的積極性,確保作為貸款決策基礎的借款人信息及貸款建議真實、可靠。
第十九條信貸人員應承擔貸后監督的主要責任,應加強貸后跟蹤,與借款企業保持密切的工作聯系,隨時掌握借款企業的動態。對于可能影響借款企業還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應及時書面具實報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償還貸款的催收工作應由信貸人員負責。但在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催收時,可由有關部門或人員接管。
第二十條經營正常、按期還本付息的小企業如需辦理貸款展期或重組,應事先提出申請。信貸人員須對此申請進行評估后,提出書面建議報有權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得辦理。
信貸人員建議縮減額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業貸款,應書面具實報告,經有權部門審核后,以專案方式辦理,加強風險管理,但必須在兩周內向借款企業告知審核結果和相應要求。
第二十一條銀行應對借款人還款行為提供足夠激勵和約束,強化客戶信用觀念。借款人還款記錄良好,可在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擔保條件上給予優惠;還款情況不好,除據合同規定停止放款、加緊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額罰息外,還應對其采取社會曝光和業界信用警示通報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銀行應建立適應小企業貸款業務需求的統計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信息管理系統應記錄和匯總以往所有貸款申請情況和相應的貸款償還情況;應使信貸人員能及時監測貸款逾期情況,包括逾期借款類別(分固定資產和周轉金兩種)、逾期天數、逾期貸款還款情況及貸款余額;應使信貸人員了解正常還款客戶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小企業信貸人員應具備良好品德操守,無不良記錄。
銀行應對小企業貸款相關人員事先進行嚴格和專門的培訓,使之掌握小企業貸款理念、方法和特點,并通過經常的訓練,使之具備一定的專業技能和行業知識,善于總結工作經驗,確保有關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執行。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建立小企業貸款工作的盡職調查制度及相應的問責與免責制度,對小企業貸款業務的各項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規定追究或免除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銀行可根據本指導意見,并結合本行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工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提取和呆賬核銷應依據《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財金〔*5〕49號)、《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財金〔*5〕50號)和人民銀行《銀行貸款損失準備計提指引》(銀發〔*2〕98號)執行。
銀監會將抓緊商有關部門,制訂小企業貸款在貸款風險分類、損失準備金計提、損失類貸款核銷及資本充足率計算等方面的差別政策,為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創造良好的監管環境;同時加強對銀行貸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導和督促中小商業銀行調整經營策略和資產結構,積極面向小企業貸款市場;另外,將充分調動和利用國內外各種資源,為各銀行改善面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培訓服務。
第二十七條銀行應按要求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送小企業貸款有關信息,包括小企業貸款金額、逾期率、損失率和貸款展期或重組率等。
關鍵詞商業銀行 小微貸款 對策
作者簡介周珍曉(1979―),女,浙江省嘉興市第一醫院財務科會計師,研究方向為企業財務管理。(浙江嘉興 314000)
隨著現代經濟的發展,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小微企業雖然在我國企業中占據著重要地位,但是小微企業融資貸款問題一直不太順暢。小微貸款是近幾年興起的貸款業務,我國政府及相關機構也是高度重視,出臺了一系列的幫扶政策,來鼓勵各大商業銀行加強小微貸款建設。銀監會對小微企業貸款下達“兩個不低于”要求,要求貸款增加量和增速都不低于前年總體水平,并對小微貸款業務做得好的銀行給予獎勵。
雖然各大商業銀行都意識到小微貸款的重要性,也都紛紛推出各具特色的小微貸款產品,但是,小微貸款依然存在很多問題。
一、商業銀行小微貸款業務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貸款準入門檻過高
目前大部分商業銀行都是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信用等級評定,不論企業規模是大是小,其評定標準都一致。即便是針對小微企業貸款,方式主要是抵押貸款(一般是土地、房產抵押,銀行很少會接受除土地、房產之外的抵押物)。
由于小微企業中新興企業大多是經營風險性高,資產積累不足,經濟實力不強,其資產主要是廠房和機器設備,并未擁有很多符合銀行要求的貸款擔保條件。這類企業發展生產,就面臨著擔保難的問題。一方面這類企業如果需要到商業銀行貸款融資的話,一般只能用企業的房產、土地和機器設備等不動產作抵押?熏可是根據商業銀行抵押擔保相關的管理辦法,遠達不到企業預想中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如果利用擔保公司擔保貸款,擔保公司必然會要求企業提供反擔保,而這又加大了企業貸款擔保的難度,而且擔保公司作為第三方擔保機構,也要收取一定的費用,這大大提高了企業的融資成本,降低了小微企業的融資能力,制約了銀行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投入;最后小微企業規模小,盈利少,在貸款過程中需要支付擔保費、評估費、安排費、保險費、公證費、承諾費等多種費用給各機構,費用支出很高,使得貸款成本加大,不利于小微企業融資發展。
(二)貸款風險評估不當
風險評估是對企業一切資料全方位審查的過程。即在貸款前對借款和借款人進行調查;在貸款時,對貸款文件和貸款有關細節進行調查。在事先審查中,一定要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的規定來進行,如遇到超過職業范圍的問題時,應該請求專業人員幫助,不得隨意行動。審查的內容,包括企業業主自身及家庭情況、企業獲利能力、企業長期發展情況、貸款項目和用途情況、還款能力、擔保情況等情況。風險評估是銀行降低風險的關鍵,只有做好風險評估工作,貸款之后的工作才能順利進行。但目前商業銀行經常存在著債務人重復抵押登記,這就是由于抵押登記各部門之間的溝通不夠,貸款審查人員沒有去到實地考察,錯誤的發放了貸款?熏損害銀行利益?熏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亂和糾紛。
例如,若債務人要向商業銀行進行貸款,那么就需要債務人有實存的抵押物(如:住房、固定資產、土地使用權等),在對債務人土地的使用權上進行抵押,就需要去土地管理局辦理相關的手續,并進行登記,以防止對使用權的重復使用,比如,在債務人已經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之后,又在該土地上進行蓋房建筑等,同時又將完工后的房屋進行抵押貸款,這就形成了重復抵押,使得債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出現利益沖突的現象。
(三)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隊伍不夠完善
首先,小微企業經營規模大小不一,需求差異化成度高,商業銀行缺少適應小微企業客戶的信貸產品。而既能有效控制風險,又能讓小微企業在現有條件下貸得出款的業務品種十 分缺乏,很難滿足小微企業融資的實際需求。其次小微企業客戶經理隊伍人員不足,且小微企業客戶經理的業務素質有待提高,隨著生產力水平的不斷壯大,科學技術的不斷提高,高科技新型技術的推廣使用,新型行業的不斷產生,要求信貸人員在貸前審查借款人時要熟悉當前市場、行業背景,了解企業經營情況,在貸款時要懂得分析公司財務狀況,預測企業市場行情,在貸款后還要一直對貸款進行跟蹤調查。然而商業銀行客戶經理目前的業務素質離這要求還是有一段距離的;最后小微企業客戶經理服務意識欠佳,部分商業銀行的服務體系不是十分健全,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意識就更是存在不少問題。
二、南昌銀行贛州支行對小微信貸業務的對策
(一)降低貸款的標準
商業銀行應加快建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機制,降低貸款標準,積極創新,突破貸款擔保方式約束。學習借鑒其他銀行的經驗,推出聯保、互保等多種擔保方式。其中聯保是指多家企業自愿組成聯保團體共同向銀行借款,團體成員為其他成員授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而互保是指由多家小微企業組成互助合作組織,各小微企業都繳納一定金額的資金,然后委托專門的管理機構為組織內各成員企業在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這樣才能切實解決小微企業“擔保難”問題。
(二)落實小微貸款風險評估
商業銀行在與小微企業合作時,推動業務發展的同時也要重視企業道德風險、行業風險和系統風險。信貸人員在接觸客戶時應把接觸過程中的真實情況做成報告并向上級反映,明確借款人所提交貸款材料中各項指標的計算方法和依據。例如,測算企業償債能力時,應把計算公式與及其調整金額紀錄在冊并附加文字說明。由于企業提交的審計報告,購銷合同等真假難辨,審查人員應用其他方面間接分析其真實性、可靠性。比如,每月查看企業水電費繳費情況和企業在各銀行開戶收款情況,并與企業上報銷量收入相比較,從而看出企業盈利情況。嚴格執行抵押登記手續,全面了解企業的綜合實力,準確估計其還貸能力。在加強貸前風險控制的同時,還要提高貸后檢查的質量。信貸人員應縮短貸后定期檢查周期,增加不定期突擊檢查。如在檢查后發現有企業經營不善,導致無法償還借款;借款沒按原定用途使用,去向不明等重要指標不合格情況時,就應該及時終止服務。
(三)加強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隊伍建設
1.開發多種多樣小微企業專屬信貸產品
目前商業銀行傳統信貸產品并不少,但是真正能適應小微企業貸款需求的信貸產品還有待加強。小微企業不比大型企業資金量大,誠信度高,擔保資源豐富,他們對于產品更為敏感,因此快速創設適合小微企業的信貸產品顯得尤為重要。應該抓住機會,在爭取傳統業務的同時,根據小微企業規模小需求快的特點,不斷研究開發出一系列適合小微企業需求的信貸產品,迅速搶占小微企業市場。必須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培養一批具有敏銳洞察力的專業人才對相關領域進行專業研究,推出倉單質押貸款、企業退稅稅款質押貸款等一系列小微企業專屬信貸產品。逐漸的為小微企業建立起品種多、方式多樣化、結構層次化的融資性質的多立體化融資服務平臺,提高金融服務質量。
2.加強小微企業客戶經理隊伍建設
一是要加強小微企業客戶經理隊伍建設,增加小微信貸人員。從銀行外招聘具有經驗,熟悉小微貸款專業能力強的高水平人才,從銀行內部也挖掘學習能力強,有責任心可培養的人才。二是提高小微貸款人員素質,制定培訓計劃和激勵機制。主要以營業部以及個人業績為考核指標,在每個季度和月度,把他們的業績與收入水平、晉升職位相聯系,激勵積極性較高的年輕人取得更大的成績。同時在管理模式(變粗放型管理為精細型管理)發生變化以后,可以對經營機構進行考核??蛻艚浝響摪才哦ㄆ谶M行組織學習,在業務指導和個案等方面共同商論,引導其充分利用總行、各分行的小微企業部創建服務平臺以此開拓客戶,還要重視將營銷費用放在重點上,最終達到多勞多得的目的,讓客戶經理等方面的人才成為業務發展的真正核心動力。三是服務方式多樣化,小微企業可以與各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進行融資合作,加強互動溝通,建立互利合作、風險分擔的機制,使得小微企業的各種信息資料更詳細具體,更方便對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參考文獻
1木拉提. 做好商業銀行小企業信貸風險防范措施和建議J.中國科技信息,2012,1.
關鍵詞:商業銀行 中小企業 貸款定價
中國金融改革以來,所取得的進展引人注目,然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日益顯現,從2005年7月28日的《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到2008年12月的《關于銀行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的指導意見》,銀監會一直鼓勵各家銀行建立準子銀行、準法人性質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實施單獨定價、獨立經營、獨立核算,充分發揮專業化經營優勢,更好的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但是由于中小企業相對風險較高,使得各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抱著一種謹慎的態度。因此,如何對中小企業貸款進行定價一直是商業銀行面臨的一個挑戰。
一、中小企業貸款定價的現實意義
首先,科學合理的中小企業貸款定價模式能夠充分反映商業銀行貸款風險水平、客戶綜合貢獻、營運成本和資本預期回報等。商業銀行為保持貸款定價具有市場競爭優勢,必然注重成本管理、市場研究、風險規避及客戶貢獻度測量等,從而提高商業銀行的資金配置效率和經營管理水平。同時,商業銀行對于中小企業貸款,處于強勢地位,可以根據貸款定價與風險對稱的原則,對風險較高的中小企業融資確定較高的貸款價格水平,在解決部分中小企業缺少資金的基礎上,達到資金最優配置。
其次,商業銀行的貸款定價模式一般為:貸款利率=基準利率(無風險利率)+價差的貸款定價方式。其中,基準利率以央行公布的利率作為標準,價差的大小也就是加點的多少主要由商業銀行自身綜合平衡各種定價因素和相關權重來確定。如果能科學合理的在定價中既考慮到銀行經營所承擔的風險、資金成本和資本的預期回報等,又兼顧客戶的承受能力和貨幣市場資金供求及價格波動等因素,從而能增強商業銀行中小企業貸款定價的靈活性和競爭力,增加對貸款客戶的吸引力,最終有利于商業銀行經營效益最大化目標的實現。
二、現階段中小企業貸款定價面臨的問題
(一)缺乏歷史數據支持
目前各商業銀行自行開發的貸款定價模型,對風險的評估往往根據歷史數據統計出預期損失,但大部分中小企業的財務報表年限不長且都未經審計,加上報表的真實性值得懷疑,因此這方面的數據積累相對不足。
(二)信息不對稱
中小企業貸款的普遍性難題是信息不對稱。企業了解銀行難,大多數處于起步階段的中小企業主,很少有與銀行打交道的經驗,不大了解銀行內部的企業審查、評估等技術和做法。而銀行了解企業更難,中小企業往往沒有規范的財務報表,會計記錄有限,常規的企業信用等級評估方法所需要的各種書面資料,很難住他們身上直接獲取。目前銀行貸款定價模型中,一個主要的考量因素是信用評級和授信調查。對中小企業而言,特別是對于剛起步處于創業期的企業,能提供符合會計準則要求、財務報表經審計的中小企業不多,因此評級授信調查往往要打折扣。
三、完善商業銀行中小企業貸款定價的幾點建議
由于中小企業貸款本身的風險特點,商業銀行對于貸款定價,更應通過掌握企業產品周期和生命周期,實施主動進入和退出,建立能進能退的機制。
(一)分企業類型評估貸款風險
銀行的中小企業客戶類型有不同的行業,各企業有著不同的風險,銀行的公司業務部后臺支持人員應對不同類型的貸款企業的違約率進行統計分析,將每個行業的違約率通過歷史數據進行加權平均,將每個行業的違約率加入貸款定價的價差部分,以此為銀行在定價時提供基礎的風險評估,提高定價質量。
(二)重點關注中小企業法人的個人信用數據
相當多的小型企業還處在起步階段,財務制度不完善、會計記錄不準確是普遍存在的問題,這種情況往往導致銀行信貸員無法根據企業的信用評級或資產負債率數據對企業的風險作出準確判斷。銀監會頒布的《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中指出,貸款應主要以借款人經營活動所形成的現金流量和個人信用為基礎,因此,筆者建議信貸員可以關注企業三大報表之間的勾稽關系,并重點關注企業現金流量的正負以及通過人民銀行系統打印出來的個人客戶信用報告的信用資料,以次為標準,適當在小企業貸款定價模型中調整價差部分的點數。
(三)以企業的綜合貢獻度為基礎
《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中提出,開展小企業貸款的基層行應設立獨立的小企業貸款科室或小組,并運用管理會計和內部核算,單獨考核小企業貸款業務的成本和收益。該條款的提出,旨在讓商業銀行能夠在風險可控前提下,準確計量每筆小企業貸款的資金成本和管理成本,從而制定出能夠覆蓋成本與風險的利率定價。各行信貸審批人員可以以自身的信貸系統為基礎,通過統計企業的貢獻度為依據,根據系統中的各項指標綜合考慮,且重點參考其中的“客戶貢獻等級”,將調整因素加入價差定價部分,通過客戶的綜合貢獻來考慮貸款定價。
參考文獻: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業務的對象應該是信用狀況良好、還款能力較強的人群,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因素的存在,商業銀行不可能完全知道貸款申請人的全部信息,這就需要健全個人信用體系。
雖然目前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已經初具規模,主要涵蓋了個人銀行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信用卡信息、貸款信息等,但許多重要信用信息如個人交稅記錄、個人房產信息等都沒有納入進來,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依然很單薄。因此,加快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必須做到以下四點:
1、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制度。個人信用檔案制度主要利用銀行的計算機聯網技術,包括銀行、房地產、證券、保險、商業、醫療、交通等方面的數據,并且分階段的把個人信用檔案匯集存檔。
2、建立科學嚴謹的信用數據評價體系。該信用數據評價體系應該是以政府部門為主、一個多層次的個人信用調查與評估制度,它將使政府、個人信用調查機構與銀行實現系統資源的共享。
3、建立個人信用監督管理體系。通過對該體系的設置,在使居民的不良信用行為在銀行的監控機制上表現外,這種負面信用記錄還會對個人求職、提薪和信用消費等方面都首先不利的影響。
4、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需要有與之配套的懲戒措施。通過對不良信用行為的懲罰而在全社會范圍內形成一定的震懾力,并且設定惡性信用記錄的保留時間,達到制約違約人以后經濟活動的目的。
2、加強信貸管理,做好風險預測
1、加強貸前審查,審查個人信貸的真實性。
要重點審查借款人是否具有貸款資格、條件,是否存在開發商假借個人名義套貸;要重點審查借款人的信息的可靠性,是否存在“假按揭”和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情況;要重點審查借款人的負債情況,是否存在他行貸款或者抵押物重復抵押的狀況;要重點核查擔保人的擔保能力,是否存在借款人和擔保人合伙騙貸的現象。
2、加強貸中檢查,檢查個人信貸管理制度是否?欄裰蔥小?
要確保貸款業務辦理過程,嚴格按照貸款流程,認真填寫核對貸款信息,確保貸款資料檔案齊全,杜絕信息不全,流程缺失;要確保貸款審批環節,保證審批人的審批資格,嚴格按照規定操作程序辦理,杜絕一切投機狀況;要確保各崗位的有效性,嚴格履行崗位職責,對不相容崗位進行有效分離,杜絕內部人員徇私舞弊的行為。
3、加強貸后管理,關注個人信貸的資金用途和流向。
要重點關注貸后管理情況,審查信貸資金使用是否符合國家金融政策.用途是否合規,是否存在挪用、或違規流入股市和房地產行業的情況。商業銀行必須密切監督企業盡快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并以此作為判斷開發企業誠信和貸款安全性的重要因素。
3、 建立住房貸款風險轉移機制
銀行風險轉移機制可通過以下三個方面得以建立。
一是借款人所購房屋的財產保險。一旦借款人所購的房屋因某些不可預料的因素發生損壞影響其價值變化的,銀行可優先受償。
二是購房人的人壽保險。將購房抵押貸款與人壽保險相結合,它要求購房人購買相應年限和金額的人壽保險作為借貸的擔保??杀苊忏y行債權因購房人中途死亡、殘疾以致喪失還款能力而出現貸款無法收回的風險。
三是信用保證保險是以信用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種財產保險。信用保證保險包括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前者是指權利人向保險人投保,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保險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賠償責任;后者是指義務人按權利人的要求或者主動向保險人投保,當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保險人代為履行或者承擔賠償責任。通過保險費用的分擔,銀行的一部分風險可向保險行業轉移,這無疑降低了銀行的貸款風險。
4、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個人房貸的監管力度
一是針對在房地產資金籌集、融資、接待各環節的經營行為中出現的問題,修改現行的法律法規,確定房地產信貸的法律地位。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圍繞住房貸款的各個環節,包括信用管理、抵押登記、抵押評估、抵押市場管理等進行研究,制定出統一、規范的法律法規,提高其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建立健全有關房地產信貸的法律法規,如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管理法”、“個人購房抵押貸款管理法”、“住房貸款保險法”、“違反房地產信貸管理處罰條例”等一系列配套法規,明確規定開發商及個人的權利與義務,使企業和個人嚴格按照法規規范房地產貸款行為,認真履行還款職責,建立良好的銀企與個人客戶的合作關系,共同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三是嚴格執法、依法辦事。對于提供假資料、假資信騙取貸款的開發商或個人,應立即停止貸款,并追討已貸款項。同時,通過法律手段,盡快挽回損失,并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一、貸款對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貸款基本條件
要求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貸款額度
所購房屋為住房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貸款人確認的房屋交易價或房屋評估價(以較低者為準)的70%;所購房屋為商用房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貸款人確認的房屋交易價或房屋評估價(以較低者為準)的50%。
[關鍵詞] 商業銀行;小額貸款;信用風險;博弈均衡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1 小額貸款概念界定
小額貸款是指通過正規金融機構,持續有效地向那些具有一定償債能力但從未或很少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微小經濟體(包括貧困農戶、城市個體工商戶等非法人機構)所提供的一種額度小、期限短、利率較高、可分期付款、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持續性貸款服務。[1]小額貸款的宗旨是通過一系列的金融服務為貧困農戶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獲得自我就業和自我發展的機會,促使其脫離貧困,走向發展。
2 我國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信用風險運行機制
2.1 以關系型信貸和軟信息為基礎的信用風險審查機制
信息不透明和不對稱是貸款信用風險的主要來源,尤其是小額貸款,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更為嚴重。首先,小額貸款屬于關系型信貸,銀行主要通過與貸款企業或業主的多方面接觸和長期交流獲得基本信息以作出貸款決策。在關系型信貸機制下,當次交易所獲取的信息不足以支持小額貸款的決策,還需要通過持續交易來獲得連續性的信息,并從連續性信息中分離出可靠信息;其次,小額貸款決策所參照的信息是軟信息,在直接信息難以獲取的情況下,小額貸款只能通過客戶的業務關系渠道和非業務關系渠道等間接渠道收集客戶經營狀況、管理能力、社會信譽、人際關系等難以量化的軟信息,軟信息管理具有社會性、多元性和間接性等特征。
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的信用風險審查不夠直接和精細,但以關系型信貸和軟信息為基礎的信用風險審查機制仍是有一定效果的,它有利于增進銀行與客戶間的信息交流,有利于銀行與客戶間長期隱形契約的形成。
2.2 以社會資本和道德風險為核心的信用風險評價機制
普通信貸主要以貸款對象的財務信息和擔保情況作為信用風險評價的核心,而小額貸款則不具備實施財務和擔保評價的條件,因為其貸款對象為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等非法人機構,這些機構不具備規范的財務報表,也沒有相應的擔保物。為了有效評價小額貸款的信用風險,則需要對業主個人的信用水平、資產實力、社會關系、經營管理能力等進行深入考察。
首先,要強調道德風險評價。由于個體工商戶和農戶等經營主體流動頻繁,風險意識薄弱,管理能力不足,小額貸款的道德風險較大,業主社會聲譽、生活習性、家庭問題、人際關系等都可能成為其生產經營能否正常運行的關鍵性因素。所以,信貸審核人員要著重考察業主的道德風險。
其次,要強調社會資本評價。業主的社會資本主要體現為其社交關系網絡,內部信任與合作等社會資源。站在銀行的角度,如果業主所處的社交網絡內部關系緊密,相互信任,資源豐富,且能形成有效的隱形約束,則其社會資本便越多,可以對貸款的信用風險形成補償。因此,信貸審核人員要尤其重視對業主的社會資本評價。
2.3 以定價指標為主要工具的不完全信用風險定價機制
普通信貸以量化模型為工具,對貸款的信用風險進行完全定價,其定價方法較為科學、合理。而小額貸款卻難以采用完全的風險定價方法,主要受制于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小額貸款信用風險的決定因素比普通信貸更為復雜,且各風險因素之間相互滲透,各自的權重難以確定;二是小額貸款的風險因素主要是道德風險,道德風險評估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隨意性,難以利用量化模型進行精確測算。
鑒于上述原因,以定價指標為核心的不完全信用風險定價方法在小額貸款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常用的定價指標有凈資產貸款比、存款貸款比以及存款貸款積數比等。這些定價指標測算值越高,業主的償還貸款能力越強,小額貸款的信用風險越低,貸款利率也應該越低。不完全信用風險定價方法簡單易行,其測算結果也體現了一定的風險評估效果,但這種方法沒有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模型,其定價結果難免有一些不合理之處。
2.4 以內生化和動態激勵為手段的信用風險管理機制
商業銀行的普通信貸主要采用外生化的信用風險管理模式,銀行與客戶互為外部主體,而且信貸行為一般是非連續性的,每一次信貸交易的成本都取決于當次信用評價的結果。而對于貸款對象更為分散,經營管理更加靈活,信息不透明、不對稱現象更為嚴重的小額貸款而言,商業銀行為了有效地管理信用風險,必須建立以內生化和動態激勵為手段的管理機制。
首先,將銀企合作關系進行內化,建立內生化的信用風險管理機制。銀行將客戶的利益內生于其社會群體中,以提高其違約的機會成本,利用利益關聯性和社會約束力來有效防范和管理客戶的信用風險。
其次,從銀行與客戶的長期連續易出發,建立動態激勵的信用風險管理機制。商業銀行可采用額度累進、利率遞減的正向激勵方法,或額度減少、利率提高,甚至是取消信貸額度的反向激勵方法,動態激勵貸款對象采取合作策略,注重自身社會信譽的維護,有利于降低貸款的信用風險。
3 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信用風險的博弈分析
本部分運用博弈均衡分析的思想建立一個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的信用風險模型。下面以商業銀行和城鎮個體工商戶作為博弈均衡分析的兩方參與人,作出如下假設:商業銀行與城鎮個體工商戶在信貸市場上進行小額貸款交易,城鎮個體工商戶有意向商業銀行借款來擴大生產規模,商業銀行有充裕資金欲發展其為客戶。假如借貸關系成立,城鎮個體工商戶將從商業銀行獲得一筆小額貸款 ,假設貸款利率為 ,城鎮個體工商戶利用貸款資金進行投資和生產的收益率為 。商業銀行有放貸和拒貸兩種策略選擇,而城鎮個體工商戶有還貸和違約兩種策略選擇,進一步假設個體工商戶違約概率為 ,按期償還貸款的概率為 ,違約的信用懲罰為 。雙方博弈均衡的支付矩陣如表1所示。
觀察以上博弈支付矩陣,當違約的信用懲罰 不足以對個體工商戶的不誠信行為形成有效約束時,即滿足 時,個體工商戶出于利益最大化,便會選擇違約,拒不償還貸款,而銀行在預期到這一結果的情況下,當然是拒絕放貸,所以形成了小額貸款市場上的囚徒困境,商業銀行和個體工商戶難以達成帕累托最優的相互合作策略,這一結果顯然不利于我國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的有效發展,也不利于解決城鎮化建設中個體工商戶的生存問題。
如果商業銀行決策放貸的概率為 ,拒絕貸款的概率為 ,那么個體工商戶的效用函數為: (1)
效用最大化,即 ,得 (2)
上式便是基于博弈均衡分析的商業銀行小額貸款信用風險模型,該模型揭示了影響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信用風險的基本因素,用貸款違約率表示的信用風險指標 與貸款本金 和貸款利率 正相關,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收益率 和信用懲罰 負相關。也就是說,貸款本金越多,貸款利率越高,小額貸款的信用風險越高;個體工商戶的生產收益率越高,信用懲罰措施越嚴厲,小額貸款的信用風險越低。
4 我國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信用風險的防范與管理
積極發展小額貸款業務既是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不斷向前推進的重要依靠,也是各商業銀行拓展自身業務品種,實施金融創新的一項手段。但小額貸款獨有的業務特點和運行機制會給商業銀行帶來巨大的信用風險,結合博弈均衡模型的分析,本文提出如下防范與管理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信用風險的建議。
4.1 開發多種小額貸款品種,提供多種貸款擔保方式,更全面地服務小額貸款客戶
為更好地扶植農戶、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企業不斷發展壯大,商業銀行可根據服務對象的實際情況,創新小額貸款業務品種,如中信銀行已研發包括種子貸、互助貸、POS貸等新產品,更好地服務于客戶。同時,提供包括抵押、質押、保證和信用等多種擔保方式,不斷擴大擔保品的適用范圍,以滿足不同客戶的授信需求。
4.2 充分進行貸前調查,提高信貸員風險防控能力
對農戶和個體工商戶貸款資格的審核是風險控制的第一道防線,他們往往缺乏詳實的財務信息,給銀行的貸前調查帶來很大困難。因此 在嚴格遵照信貸業務管理規范的同時,信貸調查員要善于撲捉借款人的各項信息,如借款人的道德品質、經營情況、管理能力、社會關系等,從而盡量避免信息不對稱給銀行造成的損失。例如中信銀行的小額貸款業務主要考察實際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和經營情況,通過專項管理,包括調查、審查、放款、貸后管理和產品設計等多個環節防范小額貸款的信用風險。
4.3 建立高效專業的清收隊伍,合理計收逾期貸款利息,使客戶充分了解違約的潛在損失
本文的信用風險模型表明,商業銀行對違約客戶的處罰力度越大,客戶在衡量得失利弊后,選擇違約的可能性越小。所以,對于商業銀行而言,采取嚴格的貸款違約懲罰措施,自動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組織培訓一支專業的清收隊伍,并在借款者中形成一定影響力,使得借款人違約的潛在損失不可估量,一次違約不僅要付出高昂罰金,更有可能使所有銀行不再與其合作。因此,在信貸關系存續期間,使借款人充分認識違約行為給自己造成的嚴重損失,對銀行降低不良貸款率大有裨益。
4.4 積極發展小額循環貸款,適度實行優惠利率
從信用風險模型中,我們可以看到,小額貸款金額越大,利率越高,客戶的違約率越高。所以,商業銀行應積極發展小額循環貸款業務,不僅可以降低借貸雙方就同一貸款產品多次申請、審批的成本,合同期限內隨借隨貸的無限次重復博弈,促使借款人更加重視長期經營收益,避免短期行為。由于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的存在,為避免“檸檬市場”的局面,銀行有必要以降低利率的方式對優質客戶予以激勵,最終實現帕累托最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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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類貸款理財業務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
綜觀我國境內商業銀行開展信托類貸款理財業務的實踐,銀行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有如下幾類:
理財產品涉及的資金信托結構蘊含的合規性風險
從各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的實踐來看,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的核心環節是設計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該信托計劃應該適用中國銀監會2006年12月28日通過且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但事實上,二者存在著明顯的不協調甚至直接抵觸之處,這主要表現在如下幾方面:
“委托人”是否合格。無論從理財產品資金的來源還是資金未來投資風險的承受來看,銀行并不因為籌集了理財資金而成為這些資金的所有人,銀行并不承受這些資金的投資風險,實際上集合資金信托合同有關當事人設計中,有關文件也往往明確定位銀行為集合資金的代表;另外,《辦法》第二條也明確規定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委托人應該是兩個以上的委托人,即“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這意味著銀行不可能作為唯一的委托人?;诖?,真正的委托人應該是理財產品的投資人,這些投資人作為真實的集合資金信托的“委托人”應該符合《辦法》有關規定,尤其是該辦法第五條強調了委托人應該是“合格投資者”,所謂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第六條所規定的以下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托計劃相應風險的人:(1)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從銀行發售理財產品環節來看,銀行對投資人并未嚴格關注前述條件,尤其是未在有關理財產品銷售宣傳文件或產品說明書中做出明確的規定。這為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設立集合資金信托的合規性留下了違規風險問題。
集合資金信托可能存在違反單個信托計劃自然人人數和信托期限的限制。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信托公司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應該符合“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且“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規定。但是從銀行在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的發售實踐來看,很少有銀行考慮前述規定,理財產品的自然人人數往往都大大超出50人的限制,而且理財產品的投資期限也未必均在一年以上,例如某銀行產品“特別理財計劃信貸資產轉讓人民幣9個月”,就是以9個月為期限。
集合信托資金的用途是否合規。從信托類貸款理財產品設計的初衷來看,理財資金最終投向貸款項目是合乎情理的,但是這一投資去向與《辦法》的規定不協調。因為該《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計劃“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這意味著理財資金設立的資金信托項下資金投向貸款不得超過其籌集資金總額的30%。可是,信托類貸款理財產品針對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最終投向絕大多數都是百分之百用于提供貸款,這意味著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天然就蘊含了抵觸監管規章的缺陷。從嚴格的合規意義來看,筆者認為這里是隱藏了明顯的違規問題,而且如果銀監會為了嚴格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而檢查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則銀行仍然可能承受違規風險及相應處罰。
集合資金信托涉及的受益人大會運作的合規問題。根據《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出現以下事項而信托計劃文件未有事先約定的,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1)提前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2)改變信托財產運用方式;(3)更換受托人;(4)提高受托人的報酬標準;(5)信托計劃文件約定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的其他事項。從信托類貸款理財產品的架構安排看,雖然銀行與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往往也有受益人大會機制,即受益人“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召集、參加受益人大會”,但是通常沒有具體約定哪些事項由受益人大會決定;另外,銀行作為受益人代表(銀行與信托公司的信托合同往往把銀行直接設計為受益人,即此類信托是自益信托)在銀行與理財產品投資人之間的相關合同中,也很少涉及受益人權利的安排問題,更沒有具體約定受益人大會的委托事宜,這意味著銀行作為受益人代表是無法自主決定應由受益人大會決議的事項,尤其是其中終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長信托期限事宜。如果一旦真實的受益人因其實際承受了信托財產風險,而無法實現或者獲得其應享有的受益人權利,則可能抗辯銀行違規,特別是在理財產品受益不足甚至嚴重虧損的時候,更可能發生此類抗辯。
基礎資產中貸款項目存在違法違規問題引發的風險
理財產品籌集的資金設立信托后,最終投向是由信托機構發放特定的貸款或者用資金購買已經發放的某銀行貸款,因此貸款本息的如期償還必然依賴于貸款自身的合法合規性。如果貸款本身因其合法合規方面存在瑕疵,不僅可能導致本息收回的困難,而且可能引發貸款擔保的安全。從理財產品資金最終投向的分布情況來看,比較容易發生問題的既可能是貸款項目本身存在合法合規性基礎的房地產開發類貸款,也可能是某些特定項目在環?;驀覍徟掷m方面存在種種瑕疵。信托貸款一旦發生貸款項目違法違規問題,必然挑戰貸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并進一步危及擔保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如果擔保是物權類擔保,則更可能因為主合同的合法有效性瑕疵導致物權擔保的無效性,因為最近的《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p>
這意味著,一旦貸款項目及貸款合同被認定違法違規而無效之后,將引發出配套的擔保物權合同的無效,因此投資者權益的最終擔保機制也將面臨挑戰。
一些銀行對此類風險尚未給予足夠重視,這主要源于目前銀行能接受的信托貸款往往有諸如四大銀行或開發銀行作為擔保人的貸款,或者是有著較為充足的抵押或質押(如股權質押)擔保等機制;另外,因此類貸款已經由原發放貸款的銀行作了審查或者貸款項目本身由信托公司作了審核,因此作為委托人及受益人代表的銀行往往不關注此類貸款及其針對項目的合法合規性問題。實際上,對于此類風險,幾乎所有的銀行均未在理財產品中給予提示,因此銀行將無法將此類風險轉移給投資者。
保本類理財產品蘊含的投資本金(收益)的擔保風險
保本或保本保收益型理財產品,銀行承受了信托貸款的擔保風險;對于無保本或保收益安排的情形,如果發生貸款無法償還且擔保無法實現時,銀行仍然可能承受投資者抗辯的風險。由于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多數都附有保本的安排,這種保本實際上已經把銀行從一般理財產品的發售人角色變成了信托貸款的保證人,這意味著銀行承受了貸款的保證風險。一些銀行在做出這種安排時,容易疏忽對其背后的風險做出充分評估,這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銀行從發售理財產品業務中獲取的收益極為有限而沒有反映出收益與風險的對價(銀行來自理財產品的收益通常來自銷售手續費和托管費,有些理財產品還有業績報酬,其中銷售手續費率通常約0.3%,年托管費率為0.02%,業績報酬或管理費則為超出預期最高收益的剩余收益),也有銀行甚至不收取任何管理費,而提供保本安排;二是銀行在提供保證時過于信賴信托貸款項下第三人的保證或物的擔保,尤其是當信托貸款的擔保是由一般企業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時;三是銀行對于提供保本安排的理財產品業務仍然按照一般中間業務來進行風險管理,而沒有按照保證類風險來進行管理。正由于銀行沒有充分地認識這些理財產品有關保本的風險,可能使得銀行無法在其資產風險中真實、充足地反映此類風險,也將妨礙銀行有效地預防和規避這些風險的發生。
在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操作實踐中,雖然銀行未給予保本或保本保收益安排,但是有的銀行為了吸引投資者而安排了銀行備用貸款的機制,即一旦借款人無法還款且擔保亦無法實現,則銀行可通過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途徑來解決資金信托項下受益人的權益保障問題。但是往往設置了銀行發放備用貸款的附加條件,這種附加條件因其主觀性、原則性通常很強,銀行可能在信托貸款風險難以承受時拒絕發放備用貸款,從而導致投資者自己承受投資本金損失。投資者則可能抗辯銀行對所謂備用貸款拒絕發放風險揭示不充分,甚至抗辯銀行以所謂的備用貸款來誤導投資者對有關風險的預測和評估。
信托貸款保管服務中的違約風險
銀行作為信托貸款的保管服務人,可能面臨當事人質疑和追償的風險。在某銀行設計的信托貸款型理財產品中,由某信托公司以其名義向某公司發放信托貸款,并委托該銀行某支行作為信托貸款保管服務人。該銀行支行所充任的“信托貸款保管服務人”角色,其基本職責是履行貸款人的部分職責,不限于貸款催收,包括貸款后監督貸款用途,跟蹤借款人、擔保人的經營情況等等。這意味著銀行實際承受了貸款人管理貸款的基本職責。如果信托貸款出現了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擔保人又不能履行其擔保責任時,銀行作為貸款保管服務人履行職責的情況可能面臨信托公司和投資者的質疑,尤其是當銀行保管的貸款曾經是自己發放的貸款,更因銀行與該貸款有關當事人之間存在歷史的利益關系,銀行很可能被理財產品投資人所質疑。一旦銀行履職中存在瑕疵,銀行勢必成為理財產品收益追償的連帶責任人。
理財產品提前終止有關安排可能面臨的風險
從銀行發售的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的實際來看,理財產品有關文件往往明確約定發生一定事由,銀行可以提前終止理財產品。常見的終止事由包括:(1)理財產品所關聯的資金信托提前終止,這是概括地把資金信托提前終止作為銀行理財產品提前終止的事由,且沒有進一步說明資金信托終止的事由。例如某銀行的理財產品文件約定:“在理財期間,如果本理財產品所投資的單一資金信托提前終止,與之相對應,本理財產品將提前終止”。(2)受托人無法履行職責或銀行與受托人協商終止信托計劃,該事由強調了“信托計劃”而不是“資金信托”本身的終止,當然兩者有著非常重要的聯系,資金信托終止必然導致信托計劃終止,但是兩者也有區別,因為信托計劃終止未必導致資金信托終止。值得注意的是,這里強調信托計劃終止的同時,也進一步說明了信托計劃終止的事由,包括了受托人、銀行與受托人結合起來兩方面的因素。例如某銀行理財產品規定:因法律法規、政策等原因導致受托人無法履行信托職責,或銀行與受托人協商提前終止信托計劃時,該理財計劃相應提前終止。
由于提前終止可能給理財產品投資者帶來投資風險,因此提前終止事由的約定不明或不合理,可能引發投資者抗辯銀行。從前面列舉的銀行常用的提前終止事由來看,存在以下不確定性并可能引發銀行風險的問題:其一,簡單而概括地授權銀行在“資金信托提前終止”的情況下可以提前終止理財產品,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提前終止因素無法窮盡的問題,防止列舉未窮盡可能導致的風險,但是其含糊性和不確定性也易于導致理財產品投資者的抗辯。因為投資者可能據此抗辯銀行沒有充分揭示提前終止有關風險,提前終止事由含糊,投資者無法據此做出合理預見。另外,在發生特定提前終止事由時,投資者還可能質疑這種未明確的約定是否合理,倘若銀行在特定事由中滲入了過錯則更可能稱為投資者抗辯的根據。其二,具體列舉提前終止事由的不周全也可能引發投資者的投訴。例如有的銀行為明確“資金信托”提前終止事由,而約定“理財期內,受托人(A信托公司)有權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提前終止本資金信托”。如果信托合同對資金信托終止的事由本身約定不周全,則勢必導致投資者抗辯資金信托提前終止不合理并要求銀行承受提前終止的投資損失。
投資收益與銀行收費面臨投資者質疑的風險
投資收益和銀行收費是投資人最為關心的問題,目前銀行理財產品有關文件的設計存在的此類問題較為突出。理財產品投資收益分配與銀行手續費確定機制方面存在可能給銀行帶來風險的問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差別化機制的不合理性容易引發投資人的抗辯。一些銀行在產品設計方面為大資金客戶留下更高的預期回報的安排,而投資額度較小的客戶則預期收益率相對較低。這種安排是否意味著銀行可以按不同規模資金的客戶確定不同的收益率?筆者認為,僅僅通過預期收益率的差別化安排,不足以確定銀行在實際收益率的差別化安排的合理性與合約性。這可能引發投資者的抗辯。這是因為:首先,預期收益率只是對未來收益的一種展望,僅僅通過最高收益率的差別化無法確定最終實際收益率的差異。其次,當銀行把資金籌集起來之后的運營中無法區分大資金和小資金的投資作用大小,實際上資金是混同管理混同收益,銀行沒有合理的機制或充分的根據來說明大小資金收益上的不同;如果沒有事先準確的約定差異機制,可能引發投資者的抗辯。鑒于此,如果小額投資者抗辯銀行,則法院可能否決持此種安排的合理性,并導致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如果銀行在產品說明書或者相關法律文件中明確約定小額資金的實際收益率應相對大額資金的收益率低一個確定的幅度,則該約定可能得到法院的認可。
收益定位的不協調問題。有些銀行在有關收益的說明文件中,一方面強調產品是“固定收益”,另一方面又約定一個“最高預期收益率”。這種安排顯然不協調,并可能引發投資人的質疑。例如B銀行“××人民幣理財2007年第××期”一方面肯定了該產品屬于“固定收益”,另一方面在收益率說明文件中規定:預期最高到期兌付年收益率為3.81%。如果將理財產品定位為固定收益類產品,則該產品的收益應該有一個確定的收益率,而不應存在“預期最高到期兌付收益率”問題。這種文件約定的內在矛盾,可能導致投資者投訴,尤其是當實際收益率無法達到預期最高收益率,或者收益率極低或為零時。
在限制最高收益率時,剩余收益歸銀行的問題。有的銀行為了獲取較高的投資管理報酬,在理財產品有關文件中明確限定了投資人從該產品獲取的投資收益率。這意味著最終核算收益時,如果理財計劃獲得收益在按約定的最高收益率計算分配給投資人后,仍有超額收益剩余則歸于銀行。實踐中,有的銀行并未在有關產品文件中明確此類剩余收益作為銀行發行和管理理財產品的業績報酬,而是含糊其辭不提及剩余收益的處理,此種做法容易引發投資者的抗辯。如因缺乏明確歸于銀行的約定,則投資收益仍然應該歸于實際投資人,而不能擅自留存于銀行或者信托公司。另外,還有的銀行則將剩余收益直接歸于銀行的“手續費”。一方面存在手續費定價機制的合理性問題,另一方面一旦剩余收益較高時則可能存在手續費過高的問題,這些都可能引發投資人的質疑和投訴。況且近年來銀行的各種收費合理與否一直為社會各界關注,這種缺乏合理計價基礎的手續費定價的投訴風險不容忽視。
銀行收費名目不合理可能引發風險。從各家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來看,不同銀行在收費事宜上存在較大的差異。從目前銀行的實踐來看,在信托貸款有關的理財產品業務中,銀行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理財資產托管費(有的銀行理財產品不收取管理費)、銀行固定承銷費(有的銀行稱為“銷售手續費”)、浮動業績報酬、資金托管費、渠道費。
對于浮動業績報酬,各行的規定不一,是容易引起投資者爭議的一個問題。例如,C銀行發行的“××人民幣資金信托1年”有關產品文件規定:如投資者持有本理財產品到期或贖回該理財產品,銀行和受托人(信托公司)將根據以下原則收取業績報酬:(1)如果信托年化收益率低于7%(含),銀行和受托人不收取業績報酬;(2)如果信托年化收益率高于7%,銀行和受托人對高出7%(不含)的部分合計收取10%的業績報酬?!边€有的銀行不明確手續費的具體收取,而是以一定的收益率為界限來確立手續費的收取機制。例如,某銀行理財產品把從信托計劃所收到的資金高于理財本金和按8%/年計算的收益之和,銀行將先向投資者支付理財本金和按8%/年計算的收益,剩余部分才作為手續費收入;否則,銀行不收取任何手續費,按照從信托計劃實際收到的資金向投資者分配。這種機制一方面存在銀行不收取任何手續費以獲取競爭優勢――沖擊銀行業理財產品的競爭秩序的嫌疑,另一方面超出8%收益率計算收益以上部分作為手續費收入也有收費合理性方面的缺陷。這些理財產品都是同類的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但是銀行的有關收費或報酬卻差異懸殊。這種差異有可能稱為投資者抗辯銀行收費不合理的理由。
理財資金投向銀行所發放貸款的利益沖突潛伏的風險
在信托類貸款理財產品的實踐中,一些銀行經與信托公司合作,把理財資金最終投向于銀行自身發放的貸款,這其中潛伏了“利益沖突”問題。因為銀行一方面是理財資金設立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代表,另一方面銀行又將這些資金投向自己發放的貸款,銀行的角色有利益上的沖突,尤其是一旦銀行發放的貸款發生了質量問題,則可能引發投資者損失并導致其投訴。
C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人民幣資金信托1年”,該產品說明書明確指出:本理財產品投資對象為該銀行某分行信貸資產單一資金信托產品,即由委托人(銀行)委托某信托公司以受托人名義向該銀行某分行購買一筆信貸資產,信貸資產的借款人為D有限公司。盡管產品說明書也強調了產品的信用風險“指本產品到期時,本理財產品所投資的單一資金信托實際獲得的分配資金不足,該信托產品按照相等期限和相應預期年收益率計算所應獲得的本金和收益金額,投資人將自行承擔由此而導致的投資本金和收益延遲收回乃至損失的風險。C銀行不承擔任何還本付息的責任。后續貸款安排僅在屆時滿足C銀行各項貸款條件的前提下才會發生,并不構成C銀行的一項承諾或義務?!边@里雖然有著明確的風險提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理財產品投資的基礎資產畢竟是C銀行自己發放的貸款,而且產品說明書還就該基礎資產蘊含的風險作了“主觀”的評價――“風險較低――至本產品說明書出具之時,借款人在C銀行具有良好的企業信用記錄,且在理財計劃到期日,C銀行為借款人提供后續貸款安排。”這種評價無論是否準確,完全依賴于貸款是否發生不能償還本息,如果貸款發生了不能償還本息的問題,則投資者勢必會質疑該銀行可能存在隱瞞風險信息的過錯,這里的利益沖突來源于民事法律中的“雙向”問題。另外所謂的“C銀行為借款人提供后續貸款安排”,則容易引起投資者誤解C銀行的后續貸款可以解決到期日本息償還問題,從而促成投資者樂觀于疏忽貸款風險,因為這里的用語并沒有“或然”、“附條件”性,而是非常確定的表述??墒?,該產品書后文則明確指出“后續貸款安排僅在屆時滿足C銀行各項貸款條件的前提下才會發生,并不構成C銀行的一項承諾或義務。”
這意味著所謂后續貸款安排沒有任何實質性的保障意義,可能因C銀行的主觀判斷而化為烏有。
一旦因為銀行自己發放的貸款最終發生不能償還本息情形,而銀行拒絕后續貸款安排,則投資者會投訴銀行。當法院受理此類糾紛時,法院完全可能因為銀行的“利益沖突”行為問題,撤銷有關交易,或者要求銀行承擔相關交易的全部風險和責任。
風險揭示的充分性瑕疵可能引發的風險
銀監會對于發售給個人的理財產品在風險揭示方面提出了較為嚴格的要求,一些銀行在操作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揭示風險時,存在疏忽對有關風險的充分揭示。有的銀行在相關產品說明書中的風險提示內容較為簡單,例如某銀行發行的一款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的風險提示僅提及以下幾種風險:(1)市場風險:本理財產品的收益和風險主要受制于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履約風險,例如貸款的借款人破產或未按時還本付息并且擔保人破產或未按時承擔擔保責任等,并受信托公司履約風險的影響。(2)利率風險:客戶收益可能低于以定期存款或其他方式運用資金而產生的收益。(3)流動性風險:本產品不允許客戶提前終止,也不允許客戶質押。(4)其他風險:包括不可抗力等。這里的提示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沒有就是否保證本金問題做出明確揭示;二是該產品賦予銀行提前終止權而未給客戶提前終止權,風險提示未對銀行提前終止及其給客戶帶來風險問題做出提示;三是未就理財計劃到期或提前終止時本金與收益可能因為借款人或擔保人、擔保物的原因導致無法及時支付本金或收益問題做出提示,實際上,此類風險在貸款本金和利息需要擔保人或擔保物來償付時,發生延期支付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銀行對此不做出明確提示,可能引發投資者的投訴,并有可能導致銀行墊付的風險。
從各家銀行發行的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有關文件對風險揭示的規定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主要風險類別沒有做出較為全面的提示,列舉的風險類別過于簡單,一些極為重要的基本風險類型未能得到提示;二是對風險的概括方面存在不足,有的未能準確地表述某些類型風險的內涵和外延,有的把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混同,有的列舉的風險存在明顯的重疊,也有的在界定某類風險時把明顯不屬于該類的其他風險納入;三是在個別風險的揭示上不能充分,或者故意含糊其辭,存在誤導或隱瞞的問題;四是把部分本應由銀行或信托公司承受的風險作為投資者風險來揭示,并強行將此類風險轉移給投資者,這種不公平的揭示與風險安排機制可能為法院或仲裁機構不認可等。
銀行防范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風險的建議
針對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的上述風險,銀行應從以下幾方面來防控:
銀行應會同信托公司努力推進資金信托有關監管規章的修改。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的基本結構合規風險的徹底解決有賴于監管機構適當調整相關監管規章。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是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中的核心結構,《辦法》現行的規定不利于銀行與信托公司合作發展信托貸款類理財產品,僅僅依靠現行結構的改造也很難滿足此類業務發展需要。為此,建議銀行、信托公司應積極推進監管機構適當調整,為銀行作為人籌集資金設立資金信托給予適當空間,同時要為此類資金信托投資貸款給予嚴格的限制。
銀行應認真審核信托資金所投向的貸款及其擔保的合法合規問題。銀行在這里的審核應該從獨立審核貸款的角度進行盡職調查,銀行的信貸審查不應該進入這一理財產品流程中,不能僅僅由銀行的產品設計部門或銷售部門負責此類審核,也不能過度依賴原銀行或擔保機制。對于有合法合規瑕疵的貸款、擔保均不宜接受。
銀行應主動限制將信托資金用于購買自己發放的貸款。如果選擇投資購買自己的貸款,除非銀行承諾回購,貸款一旦發生問題,利益沖突因素勢必成為理財產品投資人抗辯的事由。而且這種結構安排,盡管銀行做出充分披露和風險提示,但是仍然不能解決銀行利益沖突的風險。為此,筆者認為,銀行不能發行理財產品通過信托安排后投資自己發放的貸款。
銀行應客觀、充分地披露相關信息,尤其是可能存在的風險。在理財產品發售中對信托資金的最終投資方向及投資貸款的重大變化等因素應該客觀、充分地披露相關信息,尤其是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防止在相關文件表述中使用誘導性的語言隱瞞風險或者使投資者誤解風險。
銀行應全面列舉提前終止的事由以及有關損失承受問題。為了有效地解決提前終止事由的約定問題,銀行不宜簡單對待該問題,需要通過理財產品說明書和資金信托有關協議做出適當約定,要在詳細列舉的基礎上輔之以原則性概括約定。同時,銀行還應注意在資金信托合同中就信托終止的可能情形做出妥善約定,防止投資者在提前終止理財產品時抗辯銀行作為委托人和受益人代表未能盡職的風險。
對于理財產品的保本或保本保收益安排應該立足對基礎貸款資產及其擔保的質量評估。從理財產品業務的性質及風險分配來看,筆者傾向于銀行不對此類產品進行保本或保本保收益,這樣銀行更容易清晰地定位理財產品的成本、收益與風險的關系,以避免把理財產品轉化為信貸產品。
銀行應該在理財產品及信托有關法律文件中明確地約定各種費用和收益分配機制。這些費用和分配機制應該得到投資人的認可,不應該發生試圖讓銀行接受收益而相應風險卻由投資者承受分配方式方法。對于所謂的業績報酬或者管理費也應該有可以合理的估算機制,并且其占比的合理性與銀行付出的勞動相應。
合理定位銀行在信托貸款有關保管服務角色。銀行作為信托資金投資后相關資產的保管人應該與有關信托貸款的服務角色適當加以區分。信托公司作為信托貸款的發放人,從法律關系角度來看,它應當承受有關貸款的催收和管理。筆者認為銀行在保管人角色上可以承擔貸款賬戶的管理,但是對于信托貸款的催收及借款人、擔保人、擔保物有關信息的跟蹤和監督應由信托公司來承擔。這樣有助于適當控制銀行理財產品的相關風險的拓展。
關鍵詞:“十二五”產業規劃 并購貸款 策略
2011年一季度,銀行業并購貸款業務規模為850億。其中,國有銀行并購貸款業務規模超過500億,而中國銀行和農業銀行的業務份額占到國有銀行總和的40%。另外,股份制商業銀行并購貸款總規模也已經超過100億??梢哉f,并購貸款業務為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做了很好的補充,也是用市場化融資方式促進產業升級、行業整合以及經濟結構調整的有益探索。目前,由國家發改委牽頭、有關部委參與起草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已經上報國務院,9月將對外公布。根據《規劃》,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四個為支柱產業,三個為先導產業。同時,對于鋼鐵、汽車、水泥等傳統支柱產業應大力鼓勵產業升級,通過并購重組走規?;图s化經營發展之路。在此背景下,并購貸款業務必將受到高度的關注,對其的需求也將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因此,有必要在新的形勢下,深入探討商業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的模式和對策。
一、我國并購貸款的現狀
(一)規模增速較快,業務主體多元化趨勢顯著
目前,我國并購貸款的規模增速較快,在較短的時間內整體規模已經超過1000億元。并購貸款業務開展較好的銀行通常是與當地產權交易所合作良好,如工商銀行和上海產權交易所、民生銀行和濱海股權交易所都簽訂了并購貸款合作協議,充分利用交易所的并購資源發放相關貸款。工商銀行上海分行與上海銀行分別與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簽訂了50億的并購貸款。除了大型銀行外,一些城商行并購貸款業務也在不斷開展。在850億的總規模中,有超過150億是由城商行所貢獻的。如2011年2月,富滇銀行發放了云南省首筆1.5億元的并購貸款。浙商銀行上海分行發放了復星醫藥產業發展公司的一項1.6億并購貸款。
(二)并購貸款業務發展存在瓶頸
不到兩年時間,并購貸款迅速實現850億的規模,使得其潛在風險為業內人士所關注,很多商業銀行總行的相關法律合規和風險管理部門對于并購貸款的審批和發放都相當謹慎。如某城商行的一項并購貸款業務就未能通過法律合規部門審批,原因是,在此交易中,雖并購方將取得被并購方超過50%的股權,但合規部門認為,并購方并沒有取得實際控制權,對企業的具體經營和管理也不具控制力。
二、銀行開展并購貸款業務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相關專業人才匱乏
在并購過程中,銀行需要評估并購雙方的產業關聯度和戰略相關性、并購后的預期戰略效果及企業價值增長動力等,這無疑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需要銀行擁有一支業務能力強的投行團隊。但就目前國內銀行自身而言,人才儲備的匾乏、缺少懂得并購貸款業務的團隊,將是商業銀行從事該項創新業務的重大障礙。
(二)風險防范意識亟需強化
并購行為是一個復雜過程,其存在諸多風險因素。如整合風險,并購成功與否不僅取決于并購交易本身,更重要的是取決并購完成后業務、機構、管理、人員、企業文化的整合,這一環節會誘發潛在的整合風險。
再如信用風險。由于并購不是以借款人的償債能力而是以被并購對象的償債能力作為借款條件,因此既要關注借款人或擔保人信用狀況又要關注被并購企業的信用狀況,但很多企業一旦進入被并購程序,其內部的矛盾和問題往往錯綜復雜,增加了銀行風險識別的難度。
此外,還包括法律風險和政策風險、道德風險及國家層面的政治風險等等,這些都需要銀行全面綜合考慮,并制定切實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但目前國內多數銀行對并購風險的防范能力較為薄弱,對于并購的風險評價體系也不成熟,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并購貸款的發展。
(三)相關配套體系應進一步完善
為防范并購風險,應對并購雙方的經營狀況、債權債務、資信狀況、財務結構等因素進行全面了解和分析,這必須依靠會計、評級、法律、咨詢等其他機構的協助。由于我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發展滯后,運作不規范,數量不足,且缺乏足夠的社會公信度,銀行與中介機構的合作機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并購貸款業務的快速發展。
三、新形勢下發展并購貸款業務的策略和建議
(一)按照“十二五”產業規劃布局,選擇并購貸款發放行業
商業銀行應充分領會“十二五”產業規劃精神,選擇國家重點扶持的行業進行并購貸款投放。根據《規劃》,節能環保、生物、高端裝備制造產業、新一代信息技術將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新能源、新能源汽車產業、新材料將成為國民經濟的先導產業。同時,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產業鏈涵蓋了45個行業。商業銀行應將這些新興產業作為并購貸款優先發放的目標行業,充分發揮并購貸款在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中的融資補充作用。
(二)構建風險管理體系,提升風險防范能力
商業銀行應時刻保持清醒的認識,安全性是銀行機構經營發展的首要因素,因此,對于風險程度較高的并購貸款業務,銀行應充分重視對其風險的防范和控制。銀行要權衡收益回報和風險,選擇行業前景好,但出現暫時性經營問題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堅持風險和收益匹配原則,選擇適當的杠桿率,提高收益。
(三)加快并購貸款相關專業人才的積累和培養
根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對并購業務精通的人才相對較少的現狀,各家擬開展并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必須加大對相關人才的培養力度。外部通過具有競爭力和吸引力的激勵機制匯聚業界優秀的專業人士,內部通過強化業務培訓及交流學習,夯實并購貸款業務人員基礎。這樣有利于銀行對并購雙方的深入調查,有利于銀行更了解企業并購的形式,同時有利于銀行降低并購貸款的風險。
(四)實施規模與質量并重的發展策略
商業銀行應有清醒地認識到并購貸款的規模不是最關鍵的因素,更為重要的是看該業務的技術含量,是專業的并購貸款業務還是傳統意義上的貸款業務,并保證由此可以提升銀行的專業能力。開展并購貸款業務中堅持規模與質量并重和質量先行的發展策略是非常必要的,片面強調貸款規模而忽視內在技術含量,會造成業務發展初級化,難以形成可持續發展動力,更為重要的是,容易誘發諸如整合風險和信用風險等諸多潛在風險,從而對銀行的整體經營帶來風險。
(五)大力實行客戶多元化戰略
目前,我國并購貨款業務客戶類型單一相對、數量上也不足,銀行傾向于選擇國有大型企業作為并購貸款的主要發放對象。考慮并購貸款的需求方因素,國有企業資產重組多使用無償劃轉的方式,企業國有產權仍然在政府,這樣勢必會降低并購貸款的市場性因素。因此,商業銀行在開展并購貸款時應實施客戶多元化發展戰略,既要注重國有大型企業客戶的維護,又要充分挖掘有潛力有發展的中小企業客戶,使其并購貸款客戶結構多元化和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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