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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實施主體
凡在我市行政區范圍內開展國有、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均委托土地征收所轄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實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凡涉及所征收土地用于商服、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以及省國土資源廳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其它應以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為土地征收實施主體報批土地的,委托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實施土地征收。
2、對特定區域內其它用途的土地實施土地征收的,委托專門征地機構實施土地征收。
二、征地補償標準
市政府委托的各征地機構可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片區開發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指導意見》、《市人民政府關于合福高速鐵路段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意見》等文件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征地補償標準。
1、實施區片綜合地價區域內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按被征收土地類別標準給予相應補償:耕地類(含水田、菜地、魚塘)按5.5萬元/畝計算,其中土地補償費2.1萬元/畝,安置補助費3.1萬元/畝,青苗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0.3萬元/畝。非耕地(含園地、林地)征地補償標準(不含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區片綜合地價執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區片綜合地價區域外征地補償標準》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2、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但不在實施區片綜合地價區域內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按被征收土地類別標準給予相應補償:耕地類(含水田、菜地、魚塘)按5.5萬元/畝計算,其中土地補償費2.1萬元/畝,安置補助費3.1萬元/畝,青苗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0.3萬元/畝。非耕地(含園地、林地)按2.6萬元/畝計算,其中土地補償費1.5萬元/畝,安置補助費0.5萬元/畝,青苗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0.6萬元/畝。
3、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征收土地補償標準:按征收區域內所確定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測算,具體征地標準詳見附表。
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界定按(2005-2020)城市總體規劃予以確定。
4、征用國有農、林業、牧、果、茶、漁場土地的,可參照上述征地補償標準,向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征地補償費用。
5、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類: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其征收補償安置應按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類: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其征收補償費,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程度予以確定。具體標準參照市建設、物價主管部門的房地產交易行情執行。
三、回撥(留用)地適用范圍及標準
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用于商服、住宅等經營性開發用地的,回撥被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總面積7.5%的土地,作為被征收土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用地,該回撥地土地取得成本由被回撥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回撥地回撥面積大于等于10畝且獨立成片的土地可直接予以相應面積回撥,其他原則上應以地塊規劃指標折算成相應建筑面積方式予以回撥;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用于工業、重點工程、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等用途的,原則上不給予回撥地。
四、嚴格土地征收工作經費范圍和標準
市政府委托的專門征地機構在征收土地中,須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征收的,可按下述標準,由市政府委托的專門征地機構按征收土地的用途和面積向協助征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支付征地工作經費:
(一)征收土地用于商服用地、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的
1、征收土地面積100畝以下的,征地工作經費支付標準為3000元/畝。
2、征收土地面積100畝至500畝的,征地工作經費支付標準為2000元/畝。
3、征收土地面積500畝以上的,征地工作經費支付標準為1000元/畝。
(二)征收土地用于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
1、征收土地面積100畝以下的,征地工作經費支付標準為2000元/畝。
一、補償依據
1.《土地管理法》
2.《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征地區片價的通知》
3.《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行規定》
二、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
按被征土地的區片價(13.3萬元/畝)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積計算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戶。被征土地沒有土地使用權人和集體經濟組織未發包以及實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補償費全部歸集體經濟組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2.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1)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一般按綜合補償的辦法給予補償。綜合補償標準為8萬元/畝(青苗補償7.2萬元/畝,清拆補助0.2萬元/畝,按規定時間清場的給予0.6萬元/畝獎勵),對綜合補償辦法持有異議的,依據《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暫行規定》據實補償。
(2)耕地內簡易看守房的補償,磚混結構的補償標準為120元/平方米,磚墻保溫頂的彩鋼房補償標準為120元/平方米,簡易彩鋼房的補償標準為60元/平方米。
(3)興辦養殖用地并已辦理審批手續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飼料儲藏室用房等設施用地,按評估實施補償。養殖的畜禽等動物類和與從事養殖有直接關系的可移動生產設備等,給予遷移費,不對其本身價值進行補償。與畜禽養殖無直接關系的建(構)筑物等動產和不動產、超過用地期限、建設規模、改變位置和擅自改變畜禽養殖用地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予補償。
關鍵詞:征地制度;問題;對策
一、前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保持了較快的增長速度,城鎮化和工業化的步伐不斷推進。然而,在我國的城市化進程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伴隨著一些問題。當大量人口涌入城市,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建設用地的總需求量日益增加時,因經濟的發展需要而進行的征地行為也變得更加頻繁。征地過程體現了農村對國家建設的支持,是農民為了公共利益做出犧牲的過程。近年來,我國征地次數不斷增加,征地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引發了一系列社會矛盾,愈發受到大家的關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
二、我國征地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征地范圍限定不嚴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一定補償。但是,對于“公共利益”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表述過于籠統,造成了土地征用范圍的擴大以及征用權的濫用。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土地滿足其建設需要的,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向政府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合法的渠道依法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要獲得新增的國家建設用地,使之滿足各類項目用地的需要,只有一種途徑,那就是征用農村土地,這就使得當地方政府以政績水平為首要目的進行征地時,就會出現公共利益被經濟利益覆蓋,從而產生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任意擴大征地范圍的現象。征地范圍限定不嚴,使我國的耕地被肆意征用,耕地面積急劇減少,危害到我國的糧食安全,也損害了以土地為生的農民的利益。
(二)征地補償標準偏低、補償范圍狹窄
我國現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的。我國征地補償的原則是:土地征收應該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征地補償的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項目的標準為:土地補償費一般是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是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4~6倍為準,并且原則上不應該超過征收前三年土地平均年產值的15倍,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則由省、自治區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自行制定標準。此外,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之和不得高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30倍。
土地是一種重要的稀缺資源,是一個國家及其居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對于農民來說,土地是其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在正常情況下,農民可以從土地不斷的獲得收益,一旦土地被征收,農民只能獲得一次性的補償,就不再是長期的收益。現有的按被征用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倍數來計算的征地補償標準,忽視了耕地對農民的社會保障價值和發展權價值,計算方法過于單一,并不能適應征地補償安置實際中的不同類型的要求。此外,在征地過程中,政府擔任中間人角色,征地的時候是按照農地的價格進行相應補償,但是到二級市場出讓的時候卻是按市場價格、土地建設用途確定,中間存在著巨大的差價,征地的補償費用遠遠低于土地的出讓收益,農民的權益沒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根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和國家有關統計顯示,土地收益分配中,農民只得5%~10%,村一級得25%~30%,政府及部門得60~70%,①由此看出,在本來就不高的土地補償標準下,土地收益的分配比例并沒有更多向農民傾斜,農民自身獲得的征地補償費用相當有限。同時,征地的補償范圍僅限于與土地直接關聯的損失,并沒有考慮到失地農民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不便,不是一種完全補償,這從另一個方面反映出了我國現有的征地補償不到位。
(三)征地程序不規范
我國的征地程序不規范主要體現在:首先,對征地的相關規定不夠詳盡。我國實行的是二元土地所有制,即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但是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卻是模糊的,法律上并沒有明確指出是鄉集體、村集體還是組集體,造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設,引發了許多后續問題;其次,有些地方政府并沒有將土地的征收審查納入規范程序。由于缺乏統一的征地程序,導致了征地過程的不公平;第三,被征地農民的實際參與度很低。雖然政府出臺了各項政策保證農民的知情權與參與權,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并沒有很好的落實政策,所謂的“聽證”更多只是政府告知農民最終結果,不是真正的協商過程,有可能違背農民的意愿。加上我國現行征地程序中缺乏完善的司法救助體系,農民的利益受損時就無法尋求幫助,這是一種制度的缺陷。
三、完善征地制度的對策
(一)嚴格限定并縮小征地范圍
我國的法律對征地范圍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晰,可以借鑒日本、韓國等國家的方法,將公共利益的范圍進行明確的界定,采用明細羅列的方法,把屬于公共利益范疇的用地需求一一列舉,寫入法律法規之中,讓征地范圍有據可依,減少實際征地過程中地方政府的變通空間,可有效防止為了私利而侵犯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從而縮小征地范圍。具體來說,可以將公共利益界定為以下幾個部分:交通用地及公共設施用地、水利設施用地、國防軍事用地、文教衛生用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公益事業用地、福利事業用地(如學校、醫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公認或法律規定的公益事業用地。在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用地”的大前提下,要確保國家只能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作為征地的目的。
縮小征地范圍還可以通過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來實現。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建設,從而不可能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集體建設用地的自己和他人使用方式,集體建設用地只是限定在集體內部之間進行流轉,這嚴重影響了集體建設用地的利用效率。目前,我國處于城市建設用地供應緊張,而農村建設用地利用低下的狀態,當征收土地成為取得建設用地的唯一途徑時,勢必會給地方政府的尋租行為提供契機,出現濫用征收權的現象。推進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有利于提高集體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從而達到縮小征地范圍的目的。
(二)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擴大征地補償范圍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的征地雖然是國家強制行為,但應該更多的體現以市場為基礎的公平、合理的補償,減少補償的計劃性,引入市場化的補償機制,綜合考慮被征地所屬區域的各種因素,從而確定補償費用。
對于征地的補償原則,應該突出以下兩方面:一方面,要以合理的市場價格為主。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帶有很濃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色彩,是一種適當補償,但是沒有真正體現土地的市場價值,應該更多的以市場價格為主,對被征地者給予補償;另一方面,征地補償應該向農民傾斜。在征地補償過程中,作為土地實際使用者的農民相對于鄉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在經濟和社會中屬于弱勢群體,需要得到更加公平的補償,所以,有必要在制定征地補償標準及實施準則時向農民傾向。
對于征地的補償標準,要實現補償價格的市場化,就需要將補償標準納入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根據被征收土地所處區域的經濟發展情況,綜合考慮土地的地理位置、人均耕地面積、耕地質量等與土地價值相關的各種因素,以市場為基礎,確定被征土地的補償價格。與此相對應,需要建立健全獨立的土地評估機構及仲裁機構,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來評估和確定被征土地的市場價值,如果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不公正的事件,則有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保證各方的合理權益。在對被征地者進行補償時,國家的補償標準應該作為一個政策的底線,而不該是最高限,這樣才有可能實現市場化的補償機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的標準”,所以,現行法律也支持各地根據自身情況,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修正的,力求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地者的利益。
對于征地的補償范圍,應該在政策上進行補充和完善。補償范圍與補償標準是密切聯系的,一般來說,補償范圍越廣,補償的標準也就越高。我國現在的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很有限,只是對于被征收者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而除此之外的間接損失則未給予補償,這也是造成我國現行補償標準偏低的一個原因。對此,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將補償范圍擴大化和明晰化,全面考慮失地農民的損失,除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外,還應將殘余土地補償費和相鄰土地補償費納入到補償的范疇當中。這主要是針對在征地過程中出現的邊角土地,可能會導致的土地分割或土地利用效率降低的情況,對失地農民進行的一種補償。我國現在的補償方式主要是貨幣安置,并且大多為一次性補償。補償方式是補償標準的延伸,所以,應該更多采取多元化的補償方式,不能僅僅局限于貨幣補償,從而給農民的生活提供充足的保障。例如,可以探索新的安置方式,對不同年齡階段的采取不同的安置途徑。年輕人的征地補償可以考慮其就業難的問題,加強他們的職業技術能力的培訓,從而提高其就業能力;中老年人則可以偏向購買保險,使失地的老年人能定期領到養老金,減少后顧之憂。
(三)規范征地程序,健全監督機制
首先,要明確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將集體土地的土地所有權明確到組集體,這是因為組集體相對于鄉集體和村集體人數最少,人格化是最強的。其次,應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督機制,將土地的征收審查納入規范的程序,嚴懲個別投機行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第三,改變由政府主導的“單邊程序”,提高農民的參與度。要將政府主導的“單邊程序”轉化為政府與農民共同協商的“雙邊程序”。政府的“單邊程序”不能算作是程序到位,必須逐步完善體制機制,變管理型政府為服務型政府,重視在征地補償程序的設計階段聽取農民的意見。除了保證給予農民知情權、參與權、聽證權,還可以賦予被征地農民一定的上訴權,這是因為征地行為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只有聽證政策并不能保證被征地者的所有權益,賦予其上訴權,當不能達成一致的協商時,被征地者有權利直接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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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中規定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不夠公平
我國近年來對于土地征收補償,依據我國民法規定,我國堅持的是“適度補償”的原則,相關制度也不是非常的清晰和完善。而且土地補償的覆蓋范圍比較有限,許多的地區都是只補償直接的損失。另外,土地補償的標準也比較低,所以,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們的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雖然,今年我國也下發了不少關于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相關意見,但補償標準一直都沒有大幅度的提升。而且在現實的農村土地征收中,也經常存在各種降低征收補償標準的情況。
(二)民法中關于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不夠透明和完善
根據我國民法中的土地管理法第48條,我們可以看到國家民法規定:“補償安置方案確立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是,在實際的土地征收中,集體經濟組織的參與度是非常的有限的,往往都是村領導跟村民談判協商。
(三)民法中規定的土地征收制度的監督機制不健全
在我國農村,集體產權的關系是比較混亂的,而且產權的主體也不夠明確。由于這種原因,各級的政府、村委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等都爭著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題,還會以各種的名義對征地補償進行克扣等。而我國的土地管理部門在重大的決策方面一般是聽從政府的,而政府又缺乏有力的監督,所有導致許多地方產生補償金發放混論的現象。不僅損害農民利益,也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對我國民法中關于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相關建議
(一)明確土地征收范圍,維護公共利益
根據我國民法的第十條,我們可以看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給予補償。”而在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中,許多都是打著國家“為公共利益”的旗號,進行征收,而國家民法對“公共利益的需要”這一概念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范圍限定。所以,從我國長遠發展來看,國家要采取相關措施,對“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圍做出明確的規范,在民法中予以明確的界定。更加準確、清晰的劃定因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的界限。建議“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有以下幾種:(1)公共設施用地;(2)軍事用地;(3)福利事業用地;(4)政府機關單位用地等。
(二)在民法中確立公平的征地補償制度
大家都知道,農村土地征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土地征收會給土地權利人造成直接性的損失。所有,按照國際通行的相關原則,在土地征收以后必須要給原來的土地權利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如今,各國的補償標準不同,但是許多發達國家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都是高于我國的“適度補償”原則的。所以,我國民法改革中也應該借鑒他國的經驗,樹立正確的土地征收補償理念。從我國近幾年的土地征收導致的矛盾中也可以看出來,我國應該再一定程度上提高補償標準,確立更為公平、可行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三)加強民法中對土地征收的監督的規定
對于我國農村的土地征收和補償,政府必須要以公告的形式,詳細的書面陳述征地的具體理由。需要的話,也要提出反證,證明如果不是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土地征收會造成什么樣的后果,以及需要做什么樣的補償、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在此同時,政府的相關機構也需要舉行公開的聽證會,失地的農民有權質疑政府的征地理由,如果不合國家相關征地規定的話,農民有權利要求政府放棄這次的征地行為。建議的具體做法有一下幾個方面:(1)在法律制定中,規定農民可參與征地的全部過程;(2)政府公開征地補償的賬目;(3)政府要按照國家標準對所征地做合理的評估,并且盡最大努力與農民達成協議。不論哪些規定,都應該保證在農村征地的過程中,全社會都有參與土地問題的權力,有發言權、建議權等等。從而更好的保證國家對土地權利人的權利保障落到實處,防止克扣行為的發生。
三、結語
對于耕地征收,28.6%的農民態度不是很明朗。大多數農民態度明確,并且其中51.4%的農民不愿意自己的土地被征收,因為這部分農民認為耕地是生活的根本以及養老的保障,耕地被征收則會失去日后賴以生存的基礎;20%的農民則愿意土地被征收,不想繼續耕種土地,希望獲得現金作為從事其他行業的資本。其中超過80%的農民認為補償標準太低,補貼力度補償力度明顯不夠。但是,當提到補償標準如果提高,大多數農民表示耕地征收可以接受。總而言之,農民希望得到更多的貨幣實惠,如果補償費用不能滿足農民的需求,即補償所得不能彌補因失去耕地其收入所得,農民是不情愿轉讓出耕地。調查中發現,年齡在35歲以下的農民相對來說對于耕地的征收則表現出較高的積極性,原因是年輕一代不希望像父輩一樣在土地上勞作一生,他們更多的是愿意外出打工或個體經營,相比種地收入畢竟遠遠低于其打工和個體經營所得收入,而且年輕一代的農民常年在外,對土地的感情不深,失地和有地沒什么區別。
二、征地對農業和農民的影響
(一)對人均耕地的影響
從耕地數量來看,耕地征收前,農民人均耕地面積約為1.9畝,征收后為人均1.2畝,耕地面積人均耕地面積減少了37%。對糧食生產和農業發展可能造成嚴重的影響。
(二)對農民收入的影響
從收入來說,調查發現,農民的人均年收入大多在9000元以上,有些地區低一些在7000元左右,較之耕地征收之前實則無明顯變化。原因有以下兩點:第一,耕地收入比重少。農民收入的70%以上是由外出打工所得,耕地所得收入比重較小,耕地的減少對農民的收入影響自然不明顯。第二,耕地所得收入少。由于近年來農業生產成本的提高,夏秋兩季耕作成本(即種子、化肥、農藥、灌溉、耕種、收割等)約合1000元/畝,而作物所得收入約2300元/畝,實際收入為約1300元/畝,按照人均耕地1.9畝和1.5畝來計算人均收入分別為2470元和1900元,人均耕地收入減少570元。故征地對農民收入影響不明顯。
(三)對農民生活的影響
調查中發現,每畝補償大致10000-16000元,在現有的的物價水平下,這樣的補償標準只夠農民維持2-3年的基本消費,根本無法解決大多數失地農民的長期穩定生活出路問題,加之部分農民缺乏長遠打算,往往在短期內把有限的安置費消費完,“坐吃山空”導致相當一部分人淪落到生活無著落的困境。此外,有些農民反映補償費用經常不到位,加劇了部分失地農民的貧困。
三、征地過程中存在問題
征地是經濟建設的需要,總體來說是件好事,可是在此過程中引發了大量的問題。征地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當地農民的權益受到損害,威脅著社會的和諧穩定。大致地,調查中發現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有以下問題:
(一)征地界限不清
2011年最新修訂的憲法規定: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批準程序并依法給予農民集體經濟祖師和農民個人(家庭)補償后強制將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的一種行為。但是法規和政策對“公共利益”卻無具體界定,實際管理中用地者多申請征收,以征求其融資和保值增值的作用,使得建設占用耕地增長過快的勢頭難以遏制。
(二)農民缺乏保護耕地的動力
現行體制和政策難以激發農民的維護耕地所有權的熱情。由于國家盲目追求經濟快速增長,干部的政績考核偏重于經濟的增長速度、產值等指標和城市建設程度,而農業的比較利益偏低,使得現行干部將稀缺的土地資源配置給邊際報酬高的非農產業。加之,廣大農民的耕地保護意識淡薄,農地保護行為不是每個農民的事情而是一種集體行動,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的成本很大。
(三)征地程序不透明
在進行農村土地征收時,相關法規條例的規定不明確和農村土地產權不明確,土地市場化不充分,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隨意分配土地補償款等損害農民和全社會利益的行為屢見不鮮。征地過程中,村干部往往利用自己的這種優先知情權竄改給農民的補償額度,中途截留部分農民應得補償款中飽私囊。還有一些村干部利用這一點把與自己有關系的親戚朋友的耕地補償款提高補償額度而減少其他農民的應得補償。甚至,有些是村干部與開發方相勾結強行以低額度的補償征收農民耕地。
(四)征地補償不足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最低為10倍,高也不過是16倍。按平均每畝耕地年產值1000元計算,每畝只有10000-16000元,僅相當于普通公務員一年的工資。失地農民在耕地被征收后永久性地失去了從土地上獲得收益的財產權利,所以僅僅以經濟補償是不夠的,還應包括社會保障、就業服務以及對農民子女的教育支持等方面。
四、對征地的一些建議
針對以上土地征收帶來的一系列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明確征地范圍
對于非公共利益需要性質用地不能動用國家征地權,讓市場機制解決此類性質的土地征收,讓農民通過農民與用地者之間的交易談判獲取補償。同時,可以允許農民集體土地以使用權入股、租賃等方式參與經營性項目的合作開發或自行開發經營,分享社會進步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
(二)完善征地程序
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讓集體和農民的參與貫穿征地的全過程。相關法律、法規對土地征收的主體、客體、對象、條件、方式、范圍、具體步驟等,要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并以此約束公共權力,規范政府行為,限制集體經濟組織以各種形式侵蝕農民的土地補償費用。建立土地征收的協商機制和司法裁判機制,把征地過程納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三)提高土地征收的補償費標準
土地補償標準上要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入增長的實際,按照《土地管理法》并且引入市場化機制對土地補償內容進行評估,以農民征地補償費全部進入社保測算能領到城區最低生活保障金作為參照系,將現行補償標準提高,以確定新的土地補償標準。
(四)健全補償措施
土地對于農民具有生產資料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國家征地對農民的補償應考慮這兩個面。對作為生產資料的補償,不僅要使農民能夠解決目前的生活,還要能夠讓農有一筆錢來重新安置就業。對作為社會保障的補償,就是要保證讓失地農民能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之中。
(五)轉變農村土地組織形式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縣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擬規劃作為大橋項目、大道項目和高速東出口城區連接線項目建設用地。
二、被征地土地位置、面積地類和權屬單位
1、大橋項目用地位于鎮村,用地總面積1.6904公頃(其中使用國有土地1.2849公頃),涉及村集體園地0.1035公頃,林地0.2543公頃,建設用地0.0477公頃。被征地權權屬單位為村委會。
2、大道項目用地位于鎮村,用地總面積5.19公頃(其中使用國有土地3.1863公頃),涉及村集體水田0.1242公頃,旱地0.3326公頃,園地1.1476公頃,林地0.1339公頃,農村道路0.0279公頃,其它農用地0.052公頃,建設用地0.1855公頃。被征土地權屬單位為村委會。
3、高速東出口城區連接線項目用地位于鎮村,用地總面積18.0315公頃(其中使用國有土地11.4071公頃),涉及村集體旱地0.34公頃,園地2.9589公頃,林地2.5262公頃,住宅用地0.1962公頃,空閑地0.6031公頃。被征土地權屬單位為村委會。
三、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政文[]592號文件規定,本批次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具體如下:
1、征收鎮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參照住宅小區實際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征收其它經濟林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28.35萬元/公頃的綜合標準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現場清點為準;征收非經濟林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9.45萬元/公頃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省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執行。建設用地按城區拆遷補償有關規定實施。
2、高速東出口城區連接線項目和大道項目用地涉及征收集體土地參照我縣南城區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為:征收耕地,補償安置綜合標準為44.694萬元/公頃,征收果園地和其它經濟林地,補償安置綜合標準為15.348萬元/公頃(地上附著物以征地現場清點數量按規定標準另行補償),征收非經濟林地補償安置綜合標準為12.7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土地補償安置標準2.578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按拆遷有關規定執行;
四、其他相關事項
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程序,維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征收工作應當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農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承包戶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復核。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數額;
(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內容。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作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附件。
第十三條 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四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或者補償標準裁決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征收方案,連同有關材料,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準征收土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七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附著物,并移交土地。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土地征收補償,并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被征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十九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
因征收土地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影響其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包括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部分等。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編制年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征收未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會議或者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實行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
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單獨選址項目的政府出資部分,由用地單位承擔。
政府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于社會保障費用總額的30%,并執行下列標準: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以下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萬元;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至10萬元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5萬元;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10萬元以上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2萬元。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出資部分,應當在征收土地報批時足額撥付至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政府補貼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批準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立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收土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當地的土地出讓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適當數額的資金,扶持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免費提供勞動技能培訓;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一定的公益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就業。
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當優先安排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被征收土地農民自主創業。
被征收土地農民在貸款等方面享受城鎮失業居民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或者城鎮近郊村(居)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和當地實際,可以安排適當數量的經營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生產經營,安置被征收土地的農民。
第二十七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具備調整土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調整土地的方式進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農民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為國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收支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應當及時監督檢查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土地征收相關費用的撥付情況,確保有關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未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的,可以暫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縣的建設用地計劃供應和征收土地的報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組織實施土地征收或者補償安置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有關費用足額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土地征收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的程序和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原農轉非后的國有土地,未按照規定進行補償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征收的原則(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關鍵詞: 土地征收知情權種類缺陷
中國作為農業人口占大多數的國家,農民問題是中國工業化和現代化雙重轉型進程中的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農民問題的核心在于農民權益問題,而農民權益首要的是土地利益。作為基礎性的生產資料,土地是農民最主要的收益來源。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土地以各種形式被征收。按照《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0年至2030年30年間征占耕地將超過5450萬畝,從而產生至少8000萬失地農民。由于現行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不完善,在實際征地過程中侵犯農民權益的情況屢見不鮮,由此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日益突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農民土地權益已成為影響國民經濟發展、制約和諧社會構建的社會熱點問題。在這個問題中,農民知情權保障是具有基礎地位和特殊性的一環,因此,從知情權的保障入手維護土地征收中農民的權益,使土地征收循著法治化的道路發展。
一、土地征收中知情權的種類
知情權又稱為知的權利、知悉權、資訊權、信息權或了解權,知情權作為政治民主化的一種必然要求和結果,是公民知悉、獲取信息的自由與權利。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的農民享有的知情權主要有如下三種:
(一)預征知情權
預征知情權指的是行政機關在準備實施征地之前應當將與征地有關的事實告知被征地農民。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據此行政機關在征地之前應將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農民:(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2)被征土地的位置;(3)此次實施征地初步擬訂的補償標準;(4)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
(二)批復結果知情權
批復結果知情權,在征地過程中具體體現為行政機關在征地報批文件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后,應當將批復的有關內容對被征地農民公告。實施公告的主體為市縣人民政府,公告期限為收到批復文件后10日內,公告地點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組,征收鄉(鎮)集體土地的,在鄉(鎮)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1)征地批準機關,(2)征地批準文件文號,(3)批準的時間,(4)批準的用途,(5)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6)被征土地的位置,(7)被征土地地類,(8)被征土地面積,(9)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10)征地的補償標準,(11)被征地農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時間。
征地批復下達標志著征地進入正式實施階段,法律對被征地農民在此階段享有的權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要比批復下達之前享有的權利更為具體,如果被征地農民的這些權利受到侵犯,完全可以通過現有的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土地補償知情權
土地補償知情權表現為征地前的知情權和征地后的知情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征地組織機關要擬公告,將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等相關事宜告知被征地農民;同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戶意見,這是征地之前被征地農民的享有的知情權。
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批準征地之后進行“兩公告”是征地后的知情權。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該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3)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該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還有一種土地補償標準的知情權,即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或者統一年產值標準。雖然該標準沒有廣泛制定并實施,但是屬于農民知情權的范疇,行政機關在制定這些標準前也需要進行廣泛的調查和聽證,并將結果公布。
二、土地征收中知情權存在的缺陷
(一)預征知情權缺失
在實際征地過程中,行政機關出于多種原因考慮,往往不愿及時將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農民,有的甚至在有關征地批復下達以后,被征地農民還不知道征地的用途與補償標準。越是如此,被征地農民越是疑問重重,反而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壓力。
另外,就我國相關立法來看,這種前置性的征地目的性考量權卻只賦予了政府機關。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國家征收的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被征地所在地市、縣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用途、范圍、面積及補償標準、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予以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征地僅僅需要政府通過審批加以確認,農民完全處于不知情的狀態;第二,政府批準后的公告,目的僅在于要被征地農民配合權利登記。
因此,如果有關政府機關在實施征地過程中能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權利,那么國家的征地工作就會變得更加和諧順暢。
(二)補償知情權流于形式
法律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方案確定后,對補償安置的標準、數額對象和方式等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集體和農民的意見。在此環節包含了公告和聽取農民意見兩種信息溝通方式。公告對于多為初中文化水平的農民來說,其了解知悉受到很大局限,進而直接影響農民意見的形成和表達。農民甚至根本無法就補償的依據、具體操作是否合理合法提出有意義的意見,從而使所謂的“聽取意見”流于形式。這種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最大的功能僅僅在于通知被征地者到指定地點領取補償費用,過期責任自負。
(三)知情權救濟制度保障的缺乏
在僅有的公告和聽取意見的制度安排上,其實現亦缺乏保障。對于未依法進行征地公告或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被征地集體和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但是,根據相關規定,農民拒絕辦理手續引發爭議的,既不會影響征地的效力,又不發生阻止程序進行的效果。這意味著對知情權的救濟實際上不存在。
聽證是全面了解情況和意見交流的有效形式。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土資源聽證規定》有如下條款:補償安置方案報批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該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中均沒有關于不告知要求聽證權利的法律后果和行為人責任。
同時,農村特殊的社會狀況對知情權實現構成了制約。一方面,在我國的鄉村治理格局中,村干部的地位極為特殊,其濫用權力的現象普遍存在,而法律對其規制卻乏力,地方政府在征地中普遍存在的口袋政策,加之從中央到省、縣一直到村的漫長公文旅行中的“信息過濾”,使得農民信息失真在所難免。另一方面,農民知識缺乏,信息處理能力有限,對于一些名目繁多的法規和政策難以理解,而且對各項補償金換算公式也不知如何計算,從而難以合理合法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知情權的重要地位使其制度建設尤為重要。但現行法律制度缺陷,加之農村特有政治生態環境和農民自身知識、能力不足等因素的制約,導致農民知情權處在十分尷尬的境地。
三、完善土地征收中的知情權制度
(一)拓寬知情的范圍
在確立知情權的范圍時,首先,應將關系到農民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和公權力的監督的事項均列為知情權的對象,包括征收目的、征地用途、征收范圍及面積、補償標準、安置辦法乃至社會保障諸多方面。其次,從征地環節上看,土地征收是一個過程,包括申請、審批、公告、補償方案及其落實等一系列環節。這些環節之間密切聯系,構成了征地制度體系。從征地程序的啟動直到補償安置落實的整個過程,都應該全面賦予被征地農民知情權,以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從而使農民獲悉整個征地過程的真實情況。
(二)完善公告與聽證制度
在我國當前的征地制度中,實現農民知情權的渠道主要是公告和聽證制度。首先,與征地有關的信息必須及時送達農民才發生告知的效力,以送達回證作為效力證明。公告雖然面向大眾,但它并不能夠確保信息的到達。如果被征地農民沒有訂閱公告報紙,沒有留意張貼,甚至不識字,或者由于公告所指不明,那么就很可能事前對征地全然不知,導致自己主張權利的期限被耽擱甚至喪失。為此,立法應將公告的送達方式從“發送主義”改變為“到達主義”。違反相關的送達規定,應當視為程序違法。同時,土地管理部門的消息送達還應遵循及時原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前告知集體和農民相關情況,使其有充足的時間了解、調查和做出應對準備。
其次,被征地的農民代表應參與聽證。由于與土地征收有關的法律規范和具體的執行細節相當復雜,并且農民往往不知道自己不了解這些方面,因此參與是確保全面知悉的最好的知情方式。因此,法律宜規定征地應在被征地農民中間選取代表直接參與到征地的整個過程中去。“土地征收主體必須保障農民代表的有效參加,并認真聽取農民的意見和建議,對被征地農民提出的有關問題給予合法合理的解答”。
最后,把土地征收的聽證制度與公告制度結合起來。批準征地后,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應確保農民能夠啟動聽證程序,將聽證程序直接規定為法定的強制程序,并且增添其他的告知渠道。
(三)強化知情權的保障措施
對于侵犯農民知情權的行為,應采取相關強制措施,以確保知情權的實現。例如,對于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沒有進行公告和告知的,其批準一律應確認為無效。對批準后未公告的,應明確其程序阻隔作用。“對于沒有進行聽證的,也應確認同樣的法律后果。對于損害農民知情權的行政機關和負責人,還應該進行行政處分”。此外,如果被征地農民對有關政府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進行了保全,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對行政機關“不作為”提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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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最新版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備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 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出臺目的:
統一全市征收補償標準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農民(含農轉居人員)集體所有土地,皆適用《辦法》。
有一些重點項目,比如開一條路或者修一座橋,為了保證建設進度,區里在收儲土地時成本越飆越高,而且不同項目征收標準不一致,導致攀比,往往影響了土地收儲進度。廣州市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解釋,《辦法》最大的意義在于,統一全市各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全市最貴:
越秀全區40萬元/畝
根據相關規定,征收集體土地需根據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補償內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社會保障費、留用地安置補償等費用。其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大頭。
《辦法》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廣州市征地補償標準》(以下簡稱20xx版標準)執行,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差異。
廣州市20xx年1月曾印發實施《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20xx版標準)。10區(不包括增城、從化)大概分三個梯度,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番禺補償標準最高;第二梯隊為白云、黃埔、蘿崗;第三梯隊為花都和南沙。補償分耕地、園地、林地、養殖水面、未利用地5類,耕地最高補償標準為12萬元/畝,未利用地最低補償額只有1.85萬元/畝。
20xx版標準補償標準采取一口價。補償額度最低的是從化良口鎮等4個片區,為8.5萬元/畝;補償額度最高的是越秀區,為40萬元/畝。
這是不是說,3年來標準大大提高?20xx年版是保護標準,實際操作中早就突破了,20xx年標準是根據現實狀況,以及參考全國不同城市做法得出的,廣州市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解釋。
標準細化:
青苗3000-1.5萬元/畝
此前的補償標準不夠具體,往往導致實操起來差異巨大。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給記者舉了個例子,有的村民搶建果樹,見縫插針,一片果林根本就進不去人,這就是因為目前的青苗補償依據是數棵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