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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糾紛;新農村建設
中圖分類號:S-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3-019-01
一、經濟原因
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增值效益的大幅提升,是土地糾紛案件增多的直接原因。
1 在工業化、鎮化加快的情況下,占地過多過快,征地補償仍然是城鄉二元化的,這不僅加劇了城鄉收入差距,而且造成了農民心理不平衡,導致農民與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現行征地辦法,基本都是給予失地農民一次性補償。集體土地被征收以后,往往能為征地一方帶來很大的增值收益,而被征地一方所獲得的補償相對較少。集體和農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斷降低,直接原因在于征地補償標準提高幅度遠跟不上上漲幅度。依照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土地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二是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年產值的4-6倍;三是被征用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當地政府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所做的補貼,總和最高不超過具體地塊平均畝產的30倍。但因農地產值相對不高,導致補償費用偏低,按照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費有限,抗風險能力差,難以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而且相鄰地塊的征地補償往往因用途不同而相差很大。宅基地的補償則沒有明確的統一標準,在實踐中,有些地方按著附著物補償,而有些地方則單獨補償。
2 土地既是農民的生活資料,也是生產資料,如果土地不被征收,農民可以自己耕種,還可以得到國家補貼,取得不錯的收入。而土地被征收,征地補償費用僅考慮被征收的土地原用途和原價值,不考慮土地本身的價值、增值價值及預期收益,補償標準過低,計算依據不合理。
3 政府征用土地時,土地補償費集體占了大多數補償款,由集體統一支配。而政府對集體如何使用土地補償款缺乏細化,缺乏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致使鄉、村層層克扣現象比較普遍,再加上缺乏嚴格的財務監管監督機制,補償款發放存在漏洞。
二、政策及法律法規,現行有關土地方面的政策及法律制度設計缺失,是土地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
(一)政策調整
農業政策的調整,是導致農民收益的變化的根本原因。改革開放后農村實行了,農民承包土地30年、50年不變的政策已深入人心,但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各級政府提高征收各種稅費標準,加上物價上漲等因素,農民種地無利可圖,打擊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國家適時進行了政策調整:讓農民重新看到了種地的益處;免征各種稅費,提高農民生產積極性,對種地農民實行政府補貼,提高種地農民待遇。加上糧食價格的提高,外出務工農民即使不出家門,土地也會給自己帶來比較滿意的收入。
(二)法律、法規頻繁修訂
法律和政策的契合不協調是糾紛產生的法制性根源。自實施到現在,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政策、條例、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民法》、《土地承包法》等,有關的政策條例不勝枚舉。由于國家整體處于社會轉型、經濟轉軌過程中,使得已有的法律、法規很難適應現實的變化,經常被補充和修訂。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1988年、1998年、2004年被三次修訂,每次都有新增添的內容。法律、政策的靈活性和多變性與土地變動滯后性和緩慢的過程產生矛盾。針對這種情況,即便是專門從事土地問題研究的人員也難以完全理解法律的真正意義。
三、社會保障缺失
“地不要人”是不少地方的征地補償方式。被征地農民一次性拿到補償款,如同國有企業職工買斷工齡一樣,實質上都是失業,但是工人享受社會保障,被征地的農民卻沒有。在城市化進程中,出現大批種田無地、上班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農民,他們失去了生存、就業、養老的根本保障,沒有辦法融入城市,也沒有生活的最低保障,從而引發社會問題。
四、征地理由不充分
政府在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利用“公共利益”一詞的模糊性,隨意將征地原因解釋為“公共利益”。沒有及時向農民宣傳好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將補償標準及辦法及時公開的向被征地農民展示。按照現行法規,土地使用權歸農民,而產權屬于村集體,在征收及補償的程序上不完善,農民缺乏有效的參與。在“雙主體”制度下,強勢“集體”往往會導致失地農民“被代表”。
關鍵字:農村土地征收 主要問題 解決措施
一、 農村土地征收概述
土地征收是征收的下位概念,對土地的征收是國家財產權征收的最主要形式,同時由于土地本身在一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因而土地征收也就成為國家征收的最重要內容。依據征收的定義,土地征收可以界定為: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或者對他人土地權利過度限制的行為和制度。就我國而言,由于國家實行土地二元化所有制度,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不存在國家對城市土地的征收問題,只有對農村土地的征收一種情形,即單向性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收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由此,可以將農村土地征收定義為:國家強制取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對農民集體土地權利過度限制的一種行為和制度。
二、 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土地征收權利只有在符合公共目的時才能為法律和社會所接受,土地征收權利不能濫用。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借土地征收的機會隨意侵犯被征收者合法權益的情形時有發生,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矛盾。
(一)農村土地征收范圍過寬
土地征收作為一項重要的政府公權力,應當保證公權公用。但是,在我國土地征用實踐中,一些征地范圍已經突破了法律的界限,造成了濫用土地征用權的現象。個別非國家建設用地也是沿用國家建設用地征用土地的辦法獲得的。非公共利益的征地已經涉及住宅、娛樂場所、廠房等商業用地。與土地征用權相關的公共利益,內涵已經發生改變,使得一些經濟建設領域開始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牟利。
(二)農村土地征收法律程序缺乏系統的專門規定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專門規范征收的法律法規,更談不上專門規范征收程序的法律法規。由于缺乏系統且專門的農地征收程序法律法規,致使實際的農地征收過程中出現大量的違法違規問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于農地征收的規定比較原則化,致使農地征收中的很多程序性規定根本無法實施,有損國家的權威性。同時,我國各地制定的農地征收程序也是五花八門,有的甚至與《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相左,特別是有利于農民的規定大打折扣,從而導致“合法”地侵犯農民權益的現象大量發生。
(三)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偏低
我國土地征用補償項目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附著物補償費等。征用補償項目存在的問題是:
1、土地補償費是按農地收益來計算,并沒有反應農地轉為非農地的預期土地收益,單純以被征用土地年均產值為依據來確定和計算補償安置標準的方法并不科學。因為我國農業已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傳統農業已向現代農業過渡,農業種植結構呈現多元化,種植方法科技含量提高,這使得土地年產值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從而造成了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差異性和不確定性。
2、征地低價位補償與供地高價位出讓反差明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用途的變化將直接帶來經濟效益的變化。除國家按規定用途采用劃撥方式工地之外,凡是采用出讓方式供地的,土地出讓價格都明顯高于征地補償安置標準。這就造成了同一土地因法律調整標準不同產生的不平等。
三、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的解決措施
(一)健全農村征地補償的監督制約機制
嚴格區分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公共利益用地,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經營性用地確實需要土地的,其行為屬于市場交易行為,受民事法調整。對于公共利益作狹義解析,并結合現實情況考慮對其做明確的列舉式規定,以防止對公共利益的不當解釋。對于征收的土地嚴格限定公用,建立專門的舉報監督機制,如果發現借公用名義予以私用的現象,取消其用地資格,并且處以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
(二)統一農地征收補償法律程序的制度體系
1、盡快頒布實施《土地征收法》,對農地征收主體的實體性權利義務和程序性權力義務進行詳細規定。其中,對于農地征收程序中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的規制。
2、進一步修改《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完善涉及農地征收的相應法律程序,確保被征地主體獲得有效的權利救濟,確保土地執法嚴格、公正,確保農地征收違法行為得到有效的追究。
(三)細化補償標準,擴大補償范圍,實行可得利益補償和土地附屬利益補償原則。土地征用是依法定事由發生的合法而不可抗辯的強制,對土地所有人來說,它所導致的財產關系變化 而非自然原因可預測、法定原因可預期,其突發性往往使土地權利人、相關投資者始料不及,財產風險也大于一般的商業風險,這里的風險不僅指土地及附著物的直接損失,而且包括因征用而發生的可預期利益,相鄰土地商業經營環境的變化。按國際通行的征地補償管理理論,這些都屬于特定權利人為征用而所負擔的普通民事主體所未能負擔的特別犧牲,所以,只有對預期利益、附帶的商業利益如殘余的分割損害、征用發生的必要費用等可物化、量化的財產損失給予補償,才能符合被征用個體為公共利益而負擔特別犧牲的精神,才能使國家與民眾的關系更公正、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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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企業;涉稅賬務;問題;對策
1引言
自從1990年代開始我國的城鎮化進程不斷加速,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國的房地產企業也逐漸開始發展起來。在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結構當中房地產企業是政府最重要的稅收來源。因此,加強對房地產企業涉稅賬務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基于此種情況,在本文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與研究。
2現階段我國房地產企業涉稅賬務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2.1不按時申報納稅,欠稅數量也相對較大
首先,自從1990年代之后,我國的房地產逐漸開始發展起來,尤其是在2003年之后,房地產開始進入迅猛發展的階段,在此之后我的房地產企業數量開始逐漸增多,房地產市場的供給逐漸開始向消費者傾斜,同時從市場供求來看,也出現了明顯的供大于求的現象。2016年我國正式提出了房地產去庫存的目標。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現階段我國大部分房地產企業都面臨著較大的壓力。其次,現階段我國政府也逐漸開始采用宏觀調控的方式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調控,在政策方面房地產企業也面臨著較大的問題,這就必然導致房地產企業在資金方面所面臨的壓力被進一步擴大,許多企業在通過預售獲得預收款時并不會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納稅,同時在預付工程款時也不僅主動索要建安發票并繳納建安稅。最后,還有部分房地產企業存在惡意欠稅的現象,最終導致欠稅數量越來越大。
2.2財務核算制度不完善,稅收存在大量流失的現象
從我國房地產企業的發展歷程來看,大部分房地產企業都是以粗放式的增長方式出現的,同時這種粗放式的運行模式也已經根植到房地產企業的企業本源當中。這就必然導致房地產企業在管理中往往是以簡單粗暴的方式進行管理,這對于財務管理來說存在較大的影響。
2.3小稅種漏征
大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耗時都相對較長,在這個過程當中往往會產生多種多樣的稅收。根據筆者的調查研究發現,從工程立項開始到預售以及工程竣工交付我國大多數地區所需要繳納的稅費大約有30多種,但是在這其中大部分稅收都相對較少,例如印花稅、消費稅等都屬于小稅種的范疇當中。由于部分房地產企業財務人員對于小稅種的重視程度不足或者稅收部門工作人員在對企業稅收進行審計時責任意識不足,最終導致許多小稅種存在明顯漏征的現象。
3加強房地產企業涉稅賬務問題的對策研究
3.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雖然現階段部分房地產企業在涉稅管理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問題,但是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并不僅在于管理要素。部分房地產企業也存在著故意為之的原因,即刻意地通過財務混亂來進行偷稅漏稅。基于此種情況,當前階段必須要進一步完善與房地產企業稅務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具體來說主要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1)對現階段已有的法律法規進行梳理與完善,對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進行分析,確保房地產企業必須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完善自身涉稅賬務申報工作。(2)制定房地產稅收專業法律法規。現階段房地產涉稅管理并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因此在適用性方面還相對較為薄弱。基于此種情況,必須要針對房地產產業制定對應的法律法規,約束房地產企業涉稅管理。(3)建立懲罰制度。針對部分房地產企業存在明顯惡意偷稅漏稅的現象需要通過法律法規建立懲罰制度。
3.2加強財務核算管理
針對當前階段房地產企業在財務核算管理方面所存在的缺陷,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進一步完善房地產企業財務核算管理:(1)強化征管手段,提高稅收征管水平。要建立健全專業管理。房地產稅收征管是一項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的多法律、多環節的綜合性稅收工作,建立一個專門的征收機構,加強充實這支專業隊伍力量,有利于房地產業稅收征管工作的完善;充分利用房地產一體化軟件,強化項目管理。對房地產稅收征管從買地、報建、規劃、施工、銷售、結算、交稅等環節實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控,建立完備的管理檔案,有效堵塞征管漏洞。(2)加強部門聯動,夯實協稅護稅網絡。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土地管理、房產管理、規劃設計等部門的協作,建立信息定期傳遞制度,把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項目審批、預售及銷售、產權登記、二手房交易五個關鍵環節,及時全面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涉稅資料,建立房地產稅收電子信息交流平臺,實行全程動態跟蹤管理。健全協稅護稅的控管網絡,嚴密監控房地產行業稅收的稅源動態,最大限度地掌握有關涉稅資料,利用部門協作力量加強對房地產企業的管理。
3.3加強對小稅種的關注力度
針對現階段房地產企業在小稅種征收方面存在明顯漏征的現象,必須要進一步加大對小稅種的關注力度,完善稅收管理規范化,具體主要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1)加強工作隊伍建設,即強化稅務工作人員以及房地產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小稅種征收意識,促進小稅種征收的完善。(2)制定針對消小稅種的罰款制度,對未按時繳納小稅種的房地產企業給予必要的罰款,促進小稅種的繳納。
4結語
綜上所述,現階段房地產企業是我國的支柱產業,只有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企業涉稅賬務問題的研究才能進一步促進房地產企業以及我國經濟的發展。基于此種情況,在本文當中筆結合自己的經驗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分析,希望能對廣大同行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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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驅動力
中圖分類號:F325.2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9-0039-02
國家規定,農村宅基地流轉只有國家征收征用和集體組織內部流轉兩種合法形式,但實際上農村宅基地的流轉十分普遍,特別是在城市郊區。農村宅基地的普遍流轉必然有其驅動力,概括來說宅基地流轉的驅動力主要包括城鎮發展驅動、經濟發展驅動、經濟利益驅動、文化傳統驅動、國家制度政策驅動等。根據宅基地流轉主體的不同,可將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分為國家征收征用流轉、農村集體組織轉用流轉、農村居民自發流轉。由于流轉主體的不同,其相應的流轉動力也應是不同的。
一、國家征收征用流轉驅動力
國家征收征用流轉是國家因經濟建設與發展的需要,依靠國家強制力從農村集體手中或農村居民手中征收征用宅基地。征收是不僅使用權發生改變,所有權也發生了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發生改變,所有權不發生改變。但無論是征收還是征用,其使用權都發生了流轉。本文不將征收與征用加以區別,統一稱為“征用”。
國家因經濟社會建設發展需要產生了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內在需求,農村宅基地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必然列在其中。國家征用宅基地的內在需求包括城市規模擴張的需求、經濟發展的需求、區際聯系的需求等,這些需求構成了宅基地征用的內在動力;國家征用宅基地所依靠的強制力具體表現為各種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與實施,這些正式制度的實施形成一種外在動力,即制度誘致力,來保證宅基地征用的實現;地方各級政府所擁有的政治權利引致其自身的利益需求,這種利益需求形成了一種新的農村集體土地征用的外在動力,利益驅動力。
1.城市規模擴張
城鎮化和工業化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諾瑟姆(Ray M. Northam)把城鎮化過程分成三個階段,即初期發展緩慢階段、中期加速階段、后期緩慢停滯階段。周一星(1995)認為[1],我國的城鎮化已從初期階段邁入中期加速階段。城鎮化的中期發展階段不僅表現為城市數量的增加,更表現為城市規模的迅猛擴張。在中期發展階段,由于城市具有“優越的區位條件、便捷的交通網絡和較發達的通訊、郵電設施,使城市具有發展某些主導職能部門的優勢,并有主導職能部門相繼發展的‘乘數效應’帶動其他相關行政、經濟職能部門的相繼發展。”[2]城市的加速發展吸引了人口、勞動力、土地、資本等大量生產要素向城市集中,促使城市規模不斷向外擴張,城市周圍的大量集體土地通過征用轉為城市用地,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也由農村居民轉給了地方政府和其他相關主體。
2.經濟發展驅動
經濟發展擴大了對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等的需求,掀起了基礎設施建設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用,基礎設施建設占用的宅基地也被一并征用過來,推動了農村宅基地的流轉。同時,經濟的發展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人們對居住環境、生活環境、交通便捷等的要求越來越高。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張給居民帶來了居住環境惡化、交通擁擠等眾多的城市問題,城市中工業企業特別是重污染企業的發展不僅受到城市日益高昂的地價的制約,也受到城市居民的抵制。工業企業要進一步發展,必須搬離市區。工業企業的新建不僅需要廠房辦公用地,還需要配套設施用地,這必然導致大量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征用,宅基地的征用也不可避免。
3.制度誘致力
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與補償。”第2條第5款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43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43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車裕斌(2004)分析了土地征用制度在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動力作用,指出:“由于土地征用制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而相應的土地規劃制度和土地保護制度因內在的種種缺陷,實施執行的強度遠遠不如土地征用制度,各級地方政府在運用其征地權時往往將征用制度的強制性發揮到了極致,在征用范圍上農戶沒有發言權,在補償費用上農戶更沒有發言權,這種征用權缺乏有效的監督和制約的制度促進了農用地征用流轉的加速,甚至出現農用地征用規模遠遠大于地方經濟發展對非農建設用地需求的情況。”雖然宅基地的征用比農地征用復雜一些,代價高一些,但由于國家對農地征用的管制越來越嚴,同時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將城市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加上征用土地的巨大利益誘惑,征用農村宅基地也就成了必然趨勢。
4、經濟利益驅動
征用宅基地雖然相對于征用農地要付出較高的代價,但相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單位面積宅基地征用補償費僅相當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的幾分之一甚至十幾分之一。巨大的利潤空間促使地方基層政府利用新農村建設的時機,加大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力度,置換出更多的城市建設用地指標,征用更多的農村集體土地。
二、農村集體組織轉用流轉驅動力
農村集體組織轉用流轉的驅動力主要表現為經濟利益驅動,這種表現在城鎮郊區、特別是大城市郊區表現得特別突出。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規模的擴大、城市人口的增加,對城市住房的需求越來越大,再加上對房產投機投資,造成各城市房價一路飆升。目前城鎮房價已與普通城鎮居民收入嚴重失衡,房價已大大超過居民的購買力,這從各界紛紛要求政府控制房價的呼聲日益高漲就可窺見一斑。作為理性的城鎮居民在買不起市區住房的情況下,定會將目光投向郊區價格較為低廉的“村產房”,也就是“小產權房”。
農村集體組織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作為理性的代表來說,其必然為本集體組織謀取更大的利益。由于非農建設用地的收益遠遠高于農地農用的收益,市區房價一再高漲,“小產權房”存在較大的市場,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必將集體的土地轉為宅基地進行“小產權房”開發。況且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收益如何分配和使用,目前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代表對這一部分收益具有完全的支配權。利用宅基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存在巨大的利益空間,必會激發農村集體組織運用各種手段將集體土地轉為宅基地,就是違反國家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也在所不惜。何況他們還會采取規避法律法規的做法呢?如各地普遍存在的“以租代征”就是明顯的例證。
三、農村居民自發流轉驅動力
農村居民自發流轉宅基地包括宅基地繼承、買賣、出租等,其驅動力主要是經濟利益驅動和文化傳統驅動。
1.經濟利益驅動
經濟利益驅動應是農村居民自發流轉宅基地的主要驅動力。200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1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但由于種種原因,一戶多宅現象還比較突出,農戶住不了那么多宅基地,特別是在城市購買了商品房的農戶,遇到合適的買主就會將宅基地賣掉。
出租宅基地主要是出租房屋連帶出租宅基地,這種現象主要出現在城鎮郊區,特別是在“城中村”中。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城市蔓延和郊區化進程加速,城市邊緣區土地被大量征用,原有農村聚落為城建用地所包圍或納入城建用地范圍,成為“城中村”[3]。城市的擴張吸引了大量的外來人口,“排外的住房政策”使外來人口只能從“城市住房體系”之外尋找住房;租賃、尤其是租賃私房,成為外來人口獲取住房的主要方式[3]。“城中村”依靠優越的區位,低廉的價格成為外來人口首要的房源地。城市郊區農村宅基地的大量流轉是在經濟利益驅動下伴隨著外來人口大量涌入城市而自發形成的,是城鎮化發展的必然產物。
2.文化傳統驅動
社會的發展產生了兩種文明,即城市文明和鄉村文明,兩種文明相互影響、相互吸引、共同發展,由此產生了城鄉之間的流動。城鄉之間流動促進了城鄉文化信息交流,使農村居民認識了城鄉之間的差異,形成更高層次的心理需求,產生進入城市成為城市人的欲望[4],當條件成熟時,就會誘致其進城定居。其在農村的房產和宅基地,特別是“一戶多宅”的,就會想辦法進行流轉。同樣,城鎮居民也受到鄉村文明的吸引,特別是農村優美的自然環境、淳樸的鄉情、清新的空氣等成為吸引城鎮居民的引致力。雖說當前農村落后的基礎設施會對這種需求有很大的約束,但隨著新農村建設的推進,農村各種條件的改善,這種需求必將會越來越大。
繼承是文化傳統驅動力促進農村宅基地流轉的另一種形式。雖然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幾千年的中華傳統:上輩的東西遺傳給下輩是天經地義的。在農民眼里,農村宅基地和其房產、樹木等附著物一樣,都是農民的私產,很多都是其祖上一輩一輩傳下來的,既是祖宗留下來的寶貴遺產,也包含對先人追思的深厚情感。
風水說也是文化傳統驅動力表現形式之一。中國幾千年來,農村建房就講究風水一說,許多農戶宅基地流轉就是受了風水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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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法律制度層面存在的問題
從2008年浙江省政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辦公室辦理的案件來看,被征地農民與當地政府的矛盾化解難度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僅有法律制度層面的因素,也有政府征地政策落實不到位的執行層面因素。
首先,從國家立法層面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確定的補償標準偏低。《土地管理法》尚沒有擺脫計劃經濟時代的“以農補工,’傳統理念束縛,第47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即使以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為1500元/畝來計算,征收一畝土地的補償費用最多就是4.5萬元,這點補償費用從當前的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活消費水平來說確實太低了。雖然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即31號文件)明確要求“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但是“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標準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各地仍然以《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來執行,更有甚者是以法定的最低標準來確定補償標準。
其次,國家重點項目預算中的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地的補償標準比浙江省區片綜合價低得多,而地方政府在實施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地時,缺乏補足兩者之間差價的動力,這就直接導致國家項目和省內項目同地不同價,吃虧的被征地農民因此就會上訪,征地矛盾無法緩解。
第三,從地方制度層面看,2009年1月1日起浙江省新的區片綜合價開始實施,但是新標準提高的幅度與五年來的社會經濟發展速度還是有一定差距,與群眾的心理預期相距甚遠。浙江省大多數市縣政府制定區片綜合價是在2003年左右,而2003年至今,浙江省經濟取得了飛速發展,經濟總量以每年兩位數的速度增長,農民人均純收入五年來快速增長,農產品的價格也持續上漲,但是絕大多數地方的區片綜合價卻并未隨著耕地年產值、經濟生活水平和物價的上漲而提高。即使按照新的區片綜合補償標準,也與政府征地后的出讓土地價格有天壤之別。被征地農民心理落差太大,導致征地越來越難。即使征下來,后續的糾紛卻不斷,政府又不得不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做善后工作。
第四,市縣政府未按照法律規定的內涵制定征地區片綜合補償標準。一些地方無論被征收土地上種植的是什么作物,均按照青苗費標準來補償,一些地方對多年生經濟作物不區分種類和種植年限,統一規定補償標準,這直接導致種植多年生高收益經濟作物、名貴中藥材、綠化苗木的被征地農戶前期投入嚴重虧損。這些有關青苗費的補償標準違反了《物權法》有關保護公民合法產權的規定,同時違反了《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六條“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和建筑物、構筑物、農田水利設施等的補償費,按照其實際價值計算”的規定。
市縣政府制定的區片綜合價標準偏低與文件制定過程缺乏有效監督、審查是密不可分的。從目前情況來看,區片綜合價文件的制定權在市縣人民政府,一般來說,市縣政府的區片綜合價文件標準是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的,我們無法也不能對文件啟動合法性審查程序。但是,文件卻可能違背國務院31號文對補償標準提出的合理性要求,即補償標準無法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此時對文件合理性審查應由誰來進行以及如何審查等,在法律上卻是空白,這樣就使國務院31號文能規定無法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第五,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浙江省較早開始探索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以解除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后顧之憂,但是目前的社會保障政策僅是失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科些失地又無固定生活來源的尚未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年齡的青壯年農民,目前并未建立任何最低社會保障。而這個年齡段人群是失地農民中的主力,最低社會保障政策如果無法解決好這部分人群失地的后顧之憂,則構建和諧社會的努力將大打折扣。
《物權法》的實施給征地帶來新要求
一是《物權法》首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征收集體土地時“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的補償原則,這為其他法律規定補償范圍和標準是否合理合法提供了原則性的判斷標準。如何在保持政策連續性基礎上,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行改革和創新,并體現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的原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在征地過程中面對的新課題。
二是《物權法》規定了土地用益物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物權主體地位及補償原則。《物權法》第121條規定了用益物權人的財產被征收可獲得相應補償,第132條則是關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規定。該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40條第2款規定獲得相應補償”,這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用益物權自身價值的補償,而非支付給承包經營權人有關地上青苗附著物的補償,充分體現了用益物權的獨立財產價值。
那么,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集體土地政府需要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但是這三項補償費用中的哪一項應該屬于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呢,目前法律并沒有明確。《物權法》第121條和第132條的規定體現了用益物權具有優先于所有權效力的特征。長期以來,我國并沒有明確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債權還是物權有不同的意見,導致農民個人的權益不穩定,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政府征地程序中來。《物權法》實施后,農民可以直接以其承包經營權對抗土地征收行為,從而保障其合法權益,這給征地中如何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帶來新的課題。
三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如何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銜接。為了維護承包方在承包期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積極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依此規定,在承包期內,承包地被國家征收,承包方將承包地交回時,承包方可以依法要求對其在承包地上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進行補償。對于如何補償,目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對此并未予以規定,在征地實踐中容易產生矛盾。此類矛盾多見于
土地承包權流轉后獲得承包經營權的轉包方、承租方與實施征地的當地人民政府之間。隨著十七屆三中全會后,各地興起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熱潮,此類矛盾必將日漸增多,這是今后修改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必須面對的問題。
政府執行層面存在的問題
一是各市縣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機構尚未建立。市縣人民政府的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工作基本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態,這導致被征地農民投訴無門,無法及時行使申請協調裁決的法定權利。即使有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到爭議協調申請,因為征地已經實施、用地項目已經動工,對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的處理積極性不高,經常出現推諉、拖延,嚴重侵犯被征地農民的合法申訴權。
二是多數地方政府“重征地審批、重供地、輕征地管理監督”。大多數地方政府十分重視征地審批,以便盡快供地使項目上馬,而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督管理則重視不夠。有的地方政府為了緩和與被征地農民之間的矛盾,或者為了緩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標準偏低的不滿情緒,公然將補償標準過低的責任推卸到省級政府等有權批準征地機關,推卸自己做好征地實施后續工作(如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做好被征地農民思想工作、補償款分配發放等)的責任。
三是征地過程中,“確認”程序不到位,侵犯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直接導致征地補償爭議協調裁決無從下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而現實中,多數市縣政府嫌“確認”工作繁瑣,怕麻煩,為了快速完成征地報件的組件工作,往往忽略“確認”程序,對擬被征土地的地塊地類、面積、種植了什么農作物、農作物數量、應適用的農作物補償標準等內容未經過被征地農戶確認,直接導致對地上附著物種類和數量、對青苗種類和數量等產生難以協調的分歧。這使得政府日后在進行裁決或者處理時無從下手,一方面對于被征地農民的漫天要價無法從證據上予以駁斥,另一方面對政府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又無法證明并糾正。
四是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未在征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有申請協調裁決的權利。這導致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申請協調裁決的權利時效處于延續狀態,不利于征地實施完畢后新的法律關系的穩定。
五是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程序不規范。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實踐中,有些地方為了工作方便和調動鄉鎮協助征地工作的積極性,將征地補償款交給鄉鎮、街道發放。一旦鄉鎮、街道出現截留或者拖延發放,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被征地農民就誤以為征地補償標準被降低,容易引發爭議。
還有些地方因為青苗補償費標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加之地上附著物、青苗的確認工作不到位,為了支付方便直接將被征地農民的青苗補償費打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賬戶里,由村里來發放。一旦村里發放的數額與按照被征地塊上實際農作物計算的地上附著物或者青苗補償費不一致,被征地農民就會以為補償標準降低了,引發補償爭議。
對策與建議
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征地補償熟定。為了確保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要在征地補償費用標準中大幅度提高安置補助費標準,對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組成等作出詳細規定。建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要考慮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還要考慮建立既失地又失業的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是做好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與《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的銜接協調。要在征地過程中充分體現出集體土地承包戶的物權人地位,規定征地前草簽協議必須有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利害關系一方參加、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征地聽證會的當然參加聽證人員、細化征地補償費用中的哪―項或者哪幾項為集體土地承包人所有、征地補償費用中應當體現承包方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投入的補償、確定集體土地承包人作為征地糾紛救濟權利主體地位等。
三是完善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沒有作出修改之前,我們必須從以人為本理念出發,按照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速度等情況,適時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作必要的提高或完善,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充分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帶來的成果。同時,要進―步明確區片綜合價的內涵和外延,將需要按照實際價值補償的內容排除在外。
四是加強對調整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工作的審查監督。制定政策措施加強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調整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依職權組織聽證,加大對區片征地綜合補償標準的合法性審查和合理性審查工作力度,從源頭上減少征地補償爭議的發生。
五是加快市縣政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職能的落實和機構的建立,防止推諉拖延履行協調職能的事件發生。只有建立起履行協調裁決職能的機構,才能全面推行征地補償標準爭議協調裁決工作,才能引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法定渠道化解征地補償矛盾和糾紛。
六是完善征地程序,做好征地糾紛的事前預防和事后監督工作。
規范“告知”的內容。目前征地獲批后,各地對“兩公告”工作基本上能夠到位,但是對于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的工作各地進展不一,聽證會也不是很規范。
做好、做細征地“確認”工作。通過完善程序來預防實體爭議的產生,為征地批文執行過程中對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的確定、補償款的發放以及為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爭議的解決提供翔實、準確的數據資料,減少因“確認”不到位引發的補償標準爭議案件。
規范征地補償款的發放。要明確發放主體、發放對象。發放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的統一征地部門,而不應轉交給鄉鎮、街道發放。發放對象視款物種類不同而分別處理:對于土地補償費必須直接發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補助費的發放則視安置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自謀出路的,則安置補助費直接發給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如果是村集體安置的,則交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如果是企事業單位安置的,則發給該企事業單位。對于青苗等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則應當是直接發給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關鍵詞:房地產立法;法律法規;立法體系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1723(2013)03-0072-02
隨著房地產產業的迅速崛起,房地產立法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重視,各級政府紛紛制定房地產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這對健全我國的房地產立法問題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房地產產業日新月異的發展相比,明顯要滯后了很多,而且新制定頒布的立法未經時間和實踐的考驗,執行力還有待商榷,立法方面也存在很多問題亟需完善。
一、房地產立法存在的問題
(一)房地產立法缺乏統一
政策、法律、法規類文件屬于正式文件,是規范我國房地產市場的重要工具,因此在使用專業名詞的時候,要具有統一的說法和正式的詞匯,不應產生歧義。但是在現實中立法在這一方面就存在很大的弊病,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章程和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有些部分存在很大的歧義,例如“出讓”和“轉讓”,在國家類文件中,“出讓”和“轉讓”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是在部分地方類規章中,“出讓”和“轉讓”卻表達了同一種意思。國家制定法律法規和地方各級政府制定規章制度沒有協調統一,地方政府沒有仔細根據國家的立法規范制定規章制度,使得上下級法規之間缺乏統一性,導致了具體實踐過程中的執法困難,使執行中的法律存在多種依據。另外,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的部分權責不明確,職權方面存在交叉,由于交叉的存在,不同部門針對同一事件制定出了相互抵觸的規章制度,法律條文結構不合理,專業術語和專有名詞不規范,法規缺乏統一性,給執法人員和房地產開發公司都帶來了很大的麻煩。
(二)房地產立法內容欠缺
房地產業是以土地和建筑物為經營對象,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經營、管理以及維修、裝飾和服務的集多種經濟活動為一體的綜合性產業,屬于第三產業,是具有先導性、基礎性、帶動性和風險性的產業。因此,與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規就是多方面的,多層次的,雖然我國已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文件,但是這些法律文獻并不完善,存在很多方面的問題,并沒有把與房地產產業全部相關的方面都涵括進來。例如,《房地產管理法》包括房地產的綜合管理、房地產生產管理、房地產買賣管理和售后管理等各個方面的綜合管理,而現行的法律規章并沒有對房地產的綜合管理和售后管理作出相應的規定。我國房地產在一級市場法律比較健全,但是在二級市場、三級市場的各類活動均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和法律限制。房地產立法內容的欠缺以及沒有相應的配套的法律規章嚴重影響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與健康。
(三)房地產立法價值取向的偏差
我國目前的房地產的價值取向存在很大的問題:注重經濟效益,輕視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從房地產產業啟蒙開始,我國就一直著力發展房地產產業,所有的房地產法律法規都是為促進房地產產業蓬勃快速發展而制定的,這導致了在新社會的房地產業仍然沿襲著傳統的發展方式,過分的強調了經濟效益的重要性,而忽略了環境的保護和社會群體的利益,偏離了新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科學發展的路線;過分的注重房地產業發展的速度和數量,忽略了房地產發展的效益和質量,與人們追求的生活質量相違背。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做出地區效益,片面追求GDP的增長,一味的尋求招商引資,奢侈的建設公共設施,大面積占用土地,肆意的開發項目……各種不合理的行為和規劃導致了大量的人力資源、自然資源、土地資源的浪費。房里地產立法在價值觀上產生了錯誤,片面的為房地產發展服務,忽略了立法對房地產業的規制作用,忽略了兩者之間的相輔相成的關系。
(四)房地產立法稅費繁冗
我國房地產稅法制度比較繁雜,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例如房產稅就是不合理的稅種,在已經征收地產稅和建設稅的前提下,再去征收房產稅就屬于重復征稅,而這些稅賦又經過房地產商轉嫁給消費者,增加了消費者的經濟壓力。在我國房地產稅費比較繁重,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房地產開發過程稅費較多,直接導致開發商的經濟負擔加重,開發建設的成本增加,因此房價遠高于人們的消費水平,超出了消費者的購買力。在我國,房地產價格構成包括土地費用、建安成本、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用、相關稅費、開發企業利潤共五大部分。據調查,相關稅費占房地產價格的10%~15%,稅費已經占了房地產價格的很大比重。而且消費者購買了房地產產品后還要繼續交各種稅金。各相關部門、機構、物業等自行推出各類行政性、經營性費用,甚至變相收費,攤派等。這諸多方面都體現了我國現行的相關稅法相當不完善,稅費制度存在很大的問題,嚴重影響了房地產開發機構開發建設的進程和普通消費者的消費傾向及他們的消費能力,加大了房地產市場的不公平和畸形化。
二、完善房地產立法的建議
(一)立法統一性
各級政府應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法規完善各級規章制度,不要脫離國家法律自立法規,杜絕同一個名詞出現多種不同的解釋和同一解釋對應不同的專業名詞。國家應對各級政府出臺的規章制度進行檢查,發現錯編的應及時糾正并采取一定的懲罰措施,督促各級政府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大體方針保持一致,嚴格執行統一的立法規范,避免對人民群眾造成誤導,避免執法的混亂。
(二)增加立法內容
現在的房地產立法在內容上并不是十分完善,總是在某些方面缺乏些東西。當然,這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善的,因此立法部門更應該走向房地產開發的實踐中去,發現在立法上應該表現的內容或者向房地產開發機構咨詢立法內容的漏洞,及時將這些漏洞填補進來。例如盡快制定住宅法,將與住宅有關的一些制度用法律條文羅列下來,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各個地區制定住房保障體系,縮小地區差距,減小社會風險。
(三)糾正立法價值取向
立法是約束不正規的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的,是實現社會利益和群眾利益的最基本的方式。立法不是為經濟發展服務的,房地產立法要遵循社會主義基本發展方向,走可持續發展和科學展的道路。與以前相比我們不僅要注重房地產經濟的發展,更要注重自然的和諧發展,不能一味的追求GDP的增長,而忽略了自然效益。立法的目的是為了房地產產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因此在立法時,要糾正以往的錯誤觀念,堅持走執法為公的路線,將立法的價值取向放到社會利益和環境利益上面。通過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和規章消除不科學的、傳統的房地產開發模式,注重環境保護、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公眾的長遠利益,兼顧千秋萬代的利益和發展問題。
(四)完善稅費立法
我國的稅費名目繁多、重復,目前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整理稅費名目,廢除不合理的稅費項目,合理的稅費項目通過立法的形式確定下來。稅法也要對普通居民住宅建設和經營用房、豪華住宅建設分級使用不同的稅率,降低普通住房的價格,讓全國更多的消費者具有購買普通住房的能力,讓大家“有房可住”。目前,我國涉及到房地產開發建設、銷售及購買的稅收法規有很多項,但大多都是以“條例”和“暫行條例”的方式存在的,并沒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因而很多執政者具體執法時較隨意,無法按正常程序執行。為了消除這類弊端,應根據具體情形將合理、合法的“條例”、“暫行條例”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下來,讓執政者有法可依。對于重要的稅種,應由國務院出面討論制定并立為法律,并應用到具體的實踐中去。
三、結語
我國房地產立法方面尚存在很多的問題,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目前有兩種方法:第一是要密切的聯系實際,多做考察和房地產開發的實踐活動,從實踐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第二必須要從立法學的角度確定我國房地產立法的原則,彌補體制和技術方面的缺陷,并要積極地改善,總結經驗,完善房地產立法工作。房地產立法問題是規范房地產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根本保證,也是執法者處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問題的根本依據。因此,為了房地產事業的蒸蒸日上,國家及政府要盡快完善房地產立法,使我國房地產類法律更成熟,更實用。
參考文獻
[1] 符啟林.房地產法[M].法律出版社,1997.
關鍵詞:無為經濟開發區;征地拆遷;抱團現象
中圖分類號: F301.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1069(2016)34-77-2
1 無為縣及經濟開發區基本情況
無為縣,隸屬于安徽省蕪湖市,地處安徽省中南部,長江北岸,北依巢湖,南與蕪湖市、銅陵市隔江相望。始建制于隋朝,縣名取“思天下安于無事,無為而治”之意,宋代曾與臨安、揚州、壽春并稱“全國四大名城”。總面積2433平方千米,轄20個鄉鎮、2個省級經濟開發區,2015年常住人口103.3萬。
近幾年,無為縣牢牢把握新型城鎮化發展機遇,主動適應發展大勢,把城市建設作為拉動投資的主攻方向,取得了顯著成績,全縣城鎮化率提高到51%,被列為“全省新型城鎮化建設試點縣”。城市框架進一步拉開,推進了無為城南新城起步區、核心區,城東新區高鐵站起步區和高溝濱江新城起步區建設,特別是城南新城建設日新月異,展示了良好形象,主城區建成區面積2015年擴大到25.5平方千米,城區人口增加到24.3萬,分別比2010年增長了7.5平方千米和7.3萬人。
安徽無為經濟開發區位于無為城東,2006年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為省級經濟開發區。2012年由于行政區劃調整,縣委、縣政府審時度勢,結合京福高鐵無為站的建設,成立城東新區建設指揮部,規劃建設城東新區。2013年9月,省政府批準同意安徽無為經濟開發區以“一區一園”方式擴區,總體規劃面積由2.88平方千米擴大至14.38平方千米,主區2.88平方千米、城東園區11.5平方千米。
2 當前園區征地拆遷工作的進展情況和面臨的難題
由于本人近五年一直在城東園區一線開展征拆工作,現結合實際,就當前征地拆遷工作進行一些思考:
2.1 園區征地拆遷工作進展情況
近兩年,開發區城東園區按照“邊規劃、邊建設、邊招商”思路,認真謀劃,加速推進。在規劃方面,請南京大學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編制園區總體規劃(2012-2020),10個專項規劃,以規劃引領建設。同時編制園區產業發展規劃,確定了裝備制造、電子電器、新材料三個主導產業,紡織服裝、生物醫藥、工業物流三個輔助產業。在招商引資方面,指揮部和管委會始終視招商引資為開發區的生命線,兩年來已簽約項目9個。目前城東園區已征地4300畝,拆遷房屋近400戶,拆除房屋面積約8萬平方米。
2.2 園區征地拆遷工作中面臨的難題
2.2.1 群眾的“抱團現象”
一是群眾中有一小部分人抱著通過征拆而“一夜暴富”的夢想。他們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均期望“多多益善”,采取搶種搶建等非法手段,當其不合法要求未得到實現時,就抵制工作,并抱著“越頂越得利、越鬧越得錢”的思想,煽動其他人一起來阻礙征地拆遷工作進程。在偏遠農村的被征收戶尤其如此。村民平時收入較少,一旦面臨政府拆遷,往往坐地起價,無視政府制定的補償方案,單方面設定他們所謂的期望值,如果政府工作人員不及時加以引導,說服利害關系,往往發生群體抗拆等嚴重后果。
二是群眾中有一部分精明的“高明人士”漫天要價。這部分人或許根本就不是在本地常年生活的人,他們只是在農村有房子、有耕地,由于常年在外務工,自認為有“見識”,遇到征拆,開始組織全村,或在公開場合宣揚“發財理論”,給政府征拆設置障礙。各村盡管征拆情況不盡一致,但是幾乎每個村在征拆伊始,都有這樣的“高明人士”,他們是“領頭雁”,帶來的負面宣傳效應同樣不可小視,因為這一小部分人的唆使,使得其他征拆對象盡享模仿,無理取鬧、漫天要價、搶建搶栽等。
2.2.2 失地農民的后續生活保障
一是失去了穩定的生活來源。土地被征用前,種田雖然收益不是很好,但是收入穩定,為農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土地被征用后,農民失去了最穩定的經濟來源,對其生活帶來較大沖擊,尤其是對那些以種養業為主、年齡偏大,又沒有進廠的經驗和技能的農民影響最大,成為失地農民中的弱勢群體。
二是再就業困難重重。部分農民失去了土地而無地可耕,特別是一些中年農民,適應不了現代企業的管理和技術的要求,盡管有的人可以到企業中做一些非技術性的重體力勞動,但隨著年高體弱,會逐漸喪失勞動能力而淪為無業人員。
2.2.3 工作中缺乏過硬的措施
在開展征地拆遷工作的過程中,一些重點項目往往有非常明確的開工期限,時間緊、任務重,當遇到少數拆遷戶以纏訪、鬧訪為要挾,以對抗手段達到個人獲取高額補償的目的,雖然地方政府可向法院提出司法強拆,但因為司法程序周期較長,短時期內難以執行,助長了一些不良風氣,損害了政府威信。
2.2.4 政府部門征收人員業務素質低
政府在開展征收工作時,基礎工作都是由政府派出的工作小組進行宣講,一旦征收工作開展不利,后期更是觸動警察、城管等武裝力量,更有甚者將社會人員摻雜其中一些征收單位人員業務素質相對較低,對征收政策認識不徹底,在老百姓心目當中形象不佳。
3 當前園區內征地拆遷工作的建議
3.1 大力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
征地拆遷工作需要征拆對象戶的理解和支持,同時更是觸及他們的切身利益,他們之所以會采取各種方法來抵制征拆工作,就是因為對征拆政策缺乏了解,法制觀念淡薄,所以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是不可缺少的。一是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可以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園區建設的宣傳,向征拆對象戶宣傳相關土地、拆遷等法律法規及政策,告知他們應享有的權利及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告知他們應盡的義務,引導農民依法辦事,服從政府建設需要,配合征地拆遷。二是政府要按規劃嚴格實施建設,加強對規劃區范圍內農民建房的審批管理,堅決剎住違規占地建房之風。
3.2 創新方式保障失地農民生活
失地農民的后續生活保障問題如果能切實得到解決,將大大提高村級集體和廣大村民支持征地拆遷工作的積極性,所以探索創新方式保障失地農民生活顯得尤為重要。
3.2.1 優先解決基本生活保障
農村集體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補償費,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可指導和引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強對集體資產管理,實行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優先用于辦理村民的養老保險、商業保險等社會保障,同時政府可以考慮將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將城鎮醫療、低保擴大覆蓋面,覆蓋失地農民。
3.2.2 建立機制鼓勵就業創業
一是在縣級可以建立以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的、多層面的縣鄉村三級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網絡體系,加大以職業技術、崗位技能為重點的就業培訓,提高失地農民就業能力。二是無為縣可以按照市場化原則,制定失地農民創業政策,實現失地農民創業。
3.3 加大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打擊
規范征地拆遷程序,嚴格依法辦事,提高征拆工作的透明度,是園區征地拆遷工作基本準則,同時更要加大對征拆對象戶違規違法行為的打擊。
一是對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筑,要依照《城鄉規劃法》加大依法查處力度;對集體土地上的違法行為,要依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加大查處力度。二是對個別無理取鬧的纏訪、鬧訪者,要責成相關部門調查收集材料,依法予以制裁,起到警示作用。
3.4 定期開展征收行業內部法律法規政策學習培訓
對直接從事征收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可定期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學習培訓活動,不斷鞏固和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強化執法隊伍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促進征收執法人員執法技能的穩步提高,努力打造高素質、高技能、高效率、高水平的征收執法團隊;對全體征收參與人員進行國家相關法律和行業法規政策教育,增強干部的遵紀守法意識,強化制度意識,知曉國家征收相關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共同努力創造健康良好的執法環境。
征收是一項依法行政的工作,以事實為依托,以法律為準繩,學法要形成制度,并嚴格開展定期學法活動,切實保障學法時間、內容、對象、考核和效果跟蹤分析評價落實到位。
參 考 文 獻
各地要對今年上半年列入統計范圍的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的新開工項目逐項進行全面清理。其中,鋼鐵、電解鋁、電石、鐵合金、焦炭、汽車、水泥、電力、紡織行業要清理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煤炭行業要清理設計能力3萬噸/年及以上的項目。
二、清理的標準
(一)產業政策等方面
1、是否存在違反產業政策問題;
2、是否存在違反發展建設規劃問題;
3、是否存在違反市場準入標準問題。
(二)項目審核程序方面
1、是否存在未經審批、核準或備案問題;
2、是否存在越權審批或核準問題;
3、是否存在以備案代替核準問題;
4、是否存在未通過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但已審批或核準問題;
5、是否存在“分拆審核”等其他問題。
(三)土地審批方面
1、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用地預審問題;
2、是否存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問題;
3、是否存在越權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特別是越權批準占用耕地和基本農田問題;
4、是否存在應備案項目未備案,但已辦理土地利用相關手續(用地預審意見、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土地證)問題;
5、是否存在“以租代征”等其他問題。
(四)環評審批方面
1、是否存在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問題;
2、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問題;
3、是否存在未按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要求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問題;
4、是否存在應備案項目未備案,但已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其他問題。
(五)信貸政策執行方面
1、是否存在項目未通過審核、用地審批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程序,但已發放項目貸款問題;
2、是否存在越權審批項目貸款問題;
3、是否存在項目達不到資本金比例要求,但已發放或承諾項目貸款問題;
4、是否存在違反《關于加強宏觀調控整頓和規范各類打捆貸款的通知》規定問題;
5、是否存在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等其他問題。
(六)對于煤炭和其他礦山項目,除按上述標準清理外,還要從是否經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安全設施設計、是否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等安全管理方面進行清理。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牽頭組織,會同土地、環保、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銀行監管機構,切實做好清理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從產業政策和項目審核程序方面進行清理,土地部門負責從土地審批方面進行清理,環保部門負責從環評審批方面進行清理,銀行監管機構負責從信貸政策方面進行清理,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對煤炭和其他礦山項目從安全管理方面進行清理。各有關部門在新開工項目清理工作中要加強協調配合,密切溝通項目情況,共同把好政策關,并將清理工作情況及時向地方主要負責同志請示和匯報。
(二)對照清理標準發現存在任何一項問題的新開工項目,有關部門要依法進行處理,發展改革部門要責令項目暫停建設、限期整改,在項目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完相關程序后方可復工建設。對上述存在問題的新開工項目,各地要將存在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未履行完相關程序的建設項目,質檢部門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得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其中因新上項目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或變更經營范圍的,在取得企業登記前置許可前,工商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三)清理工作使用統一軟件匯總上報數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各地清理工作要在通知發出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土地、環保、安全監管部門和銀行監管機構,將清理結果和處理措施匯總后,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銀監會。上報材料主要內容包括:
1、貫徹落實國辦44號文件精神,采取的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調控、從嚴控制新開工項目的措施;
2、新開工項目清理結果,列出存在問題的新開工項目名單,分析存在問題項目的總投資、完成投資和行業分布情況,以及按違規問題分類匯總情況等;
3、鋼鐵等重點行業清理結果,包括每個重點清理行業存在問題新開工項目的數量、總投資、完成投資情況,以及具體違規情況等;
4、對存在問題的新開工項目,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情況,采取的暫停建設、限期整改等處理情況,以及在地方主要媒體上公告的情況。
(四)各地清理工作結束后,國務院將組織由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帶隊的督查組,視各地清理結果和處理措施情況,對各地清理工作進行抽查。
四、加強新開工項目管理
今后,對各類擬建項目,各級發展改革、土地、環保等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各項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建設必須至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按規定和要求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其中列入核準目錄的項目已經履行核準程序,實行審批管理的項目已經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需要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投資的已經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投資);
(三)已按規定和要求開展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依法完成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并辦理土地使用證;
(四)已按規定和要求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其中列入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需要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項目已經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
(五)需要審批或核準的建設項目,必須已經通過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后方可審批或核準;需要備案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備案后方可辦理土地預審和環評審批等相關手續。
一、××土地市場建設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不斷深化,如何盤活土地,抓好土地儲備交易工作成為經營城市的一大課題。為此,我們按照縣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創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改造舊城、開發新城工作中,為實現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在完善土地儲備交易制度方面結合縣情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
(一)成立機構建章立制
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產生是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調控土地二級市場的內在需求,也是深化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必然結果。由于我縣城鎮規模較小,布局分散,城區基礎設施不完善,城市建設資金短缺,過去長期實行無償、無期限的土地使用制度,大部分存量國有土地以劃撥方式進行轉讓,非法入市現象嚴重,應征土地出讓金隨意減免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大量國有土地資產流失,政府難以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也為土地交易中的“暗箱操作”提供了瘟床。針對這一情況,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等文件精神,依法規范土地市場,確保政府對土地一級市場的高度壟斷。2003年8月,我縣成立了土地儲備交易中心,隸屬××縣國土資源局,定編5人,主要從事土地征收征用、土地收購、土地儲備、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等工作。
確定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是接受縣政府委托實施國有土地資本運營工作的法定機構,代表縣政府對城鎮國有土地實行統一征收、儲備、經營和管理,做到“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同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出臺了《××縣國有土地收儲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縣國有土地收儲運營程序》和《××縣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等制度,為規范有序地實施土地儲備交易提供了保障。
(二)清理整治土地市場,優化土地儲備交易環境
2003年2月20日,國土資源部召開土地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下發相關通知,針對一些地方土地管理松馳,制度不健全,土地市場混亂問題,決定在全國范圍開展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為優化土地儲備交易環境,我縣以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為契機,抓好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促進土地市場建設,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明確劃撥供地范圍,切實抓好經營性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自2003年以來,我縣就完善土地儲備交易機制,加大土地市場配置力度,連續推出了一系列舉措。結合我縣實際,下發了《××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堅持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的土地管理“五統一”的原則;根據土地市場的變化,及時修改我縣的城鎮規劃區基準地價,并就土地儲備范圍、土地儲備工作程序、儲備土地的處置程序等內容進一步明細化、規范化;相繼出臺《關于加強城鎮規劃區內土地管理的通告》、《關于加強土地市場秩序管理、嚴禁非法買賣土地轉讓土地的通告》,堅決凍結縣城區內建設用地的供應和審批,查處非法買賣、轉讓土地。一系列文件的出臺,為搞好土地收購儲備和規范土地市場提供了法律法規支持。
(三)多形式并舉,廣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
為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我縣在宣傳力度上花了很大的力氣,收到很好的效果。近年來,我們始終把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土地國情、國策的宣傳教育工作放在首位。采用書寫張貼懸掛標語、出動宣傳車、利用網絡、廣播電視、舉辦專欄板報、演講比賽、印發資料、召開座談會等貼近實際、貼近群眾、貼近生活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土地管理特別是耕地保護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通過每年開展4.22“地球日”、6.25“土地日”宣傳活動,使全縣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充分認識到我縣國土資源保護與利用的現狀及所面臨的嚴峻形勢,明白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以此增強土地憂患意識,全面提高耕地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自覺性。這樣,使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更加深入人心,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也為我縣推進土地儲備工交易工作和規范土地市場營造了良好的氛圍。
(四)認真履行職責,實施土地交易“陽光工程”
招拍掛出讓國有建設用地是《土地管理法》、《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公開土地出讓的方式。法律規定,經營性用地必須實行“招拍掛”。近年來,我縣不斷完善經營性用地“招拍掛”出讓制度,著力于掛牌出讓精心打造土地交易“陽光工程”。全縣經營性用地掛牌出讓一律實行市場化運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并通過《中國土地網》、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張貼公告等形式對外公告,實施陽光交易。參加競買土地者有縣內、縣外,州內、州外,也有省內、省外的投資商、開發商。每宗地掛牌出讓公告期滿后,有兩家以上要求現場競價,均由縣政府牽頭組織新區建設指揮部、國土資源、建設、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聯合舉行現場競價會,在媒體上交易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成立以來,嚴格按照規定對國有土地實行統一征用、儲備、經營和管理,依法按程序對全縣經營性用地實施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自土地儲備交易成立至今的5、6年時間,××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在××縣國土資源局的領導下,以盤活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合理流轉土地資源為工作出發點,供應國有建設用地32.4840公頃,其中劃撥21.39公頃,出讓11.0940公頃,收取土地出讓金5054.2625萬元,為××縣城新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提供了必要的資金保障,解決了72個黨政機關及社會團體單位的辦公用地問題,為××縣城特別是縣城新區的建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二、××土地市場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縣的土地市場建設正處于發育起步階段,經過五年多的培育和規范,雖然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
一是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出讓供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供地的比例還有待提高。由于行政行為和部門利益驅動,在發展經濟、企業改制和招商引資等方面供地操作不夠規范,低價出讓、甚至減免出讓金的現象依然存在,影響了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作用的充分發揮。
二是土地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有待進一步落實,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還有待加強。土地市場發展的前提是政府控制土地供應總量,但社會上部分人員國土資源政策、法律意識淡薄,違法占地、隨意占用耕地的現象屢禁不止,少數開發商與鄉(鎮)、村違法私自簽訂用地協議圈占土地搞建設,多頭分散供地久治不絕,影響了政府對土地供應宏觀調控的實施和耕地保護。
三是由于我縣是一個較為貧困落后的山區縣,年供地量不大,競爭力不強,加上收購土地的資金無來源,財政提供不了專項周轉金,銀行貸款困難,造成收儲資金無著落,從客觀上給土地“招拍掛”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制約。
四是土地私下交易行為比較突出,少數單位和個人為逃避稅費,不依法申報辦理變更手續,部分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原劃撥土地直接非法入市或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造成土地交易市場混亂。
上述問題的產生,既有國土部門內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外部的諸多原因,主要表現在:一是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落實。建設項目用地選址隨意性大,未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選址,在項目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往往實行規劃跟著項目走,隨意調整規劃。多數情況下,用地單位或個人忽視城市規劃,認為只要獲得政府批準的土地,建設過程中隨意性較大,不嚴格執行供地過程中的規劃設計要求;部門間的相互協調不夠,宗地管理無法實現,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土地收購儲備中心的職能不到位,政府不能集中統一供地,多頭供地現象依然存在,使“一個渠道進水、一個池子蓄水、一個龍頭放水”的原則得不到真正的落實。三是一些單位和個人對土地政策、法律法規意識不強,違法占地現象時有發生,部分鄉鎮過分強調發展經濟,隨意提供工業用地,只顧當前利益,不顧長遠計劃。為引進資金,興辦企業,一味遷就企業不合理要求,以犧牲土地和農民利益為代價,不要求企業主嚴格地完善依法用地手續,造成農村土地市場混亂。四是缺乏土地儲備資金,從而對老城區企業改制、劃撥用地改變用途等國有土地管理的難度加大,無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五是利益分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征收的土地出讓金未按上級要求管理、分配使用,致使在應對上級檢查時捉襟見肘。
三、解決××土地市場建設問題的對策措施
規范土地市場就是政府用市場的眼光看待國有土地,通過運用市場機制和市場規律,最大限度地優化配置土地資源、資產,實現土地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行為,它對于促進可持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針對上述我縣土地市場建設存在的問題,我們堅信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人大、縣政協的監督指導下,通過自身的努力一定能逐步加以解決。
一是繼續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工作。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從發展和規范土地市場、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高度,大力宣傳規范土地市場、實施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重要意義,為深入推進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營造良好的氛圍。
二是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土地公開供應制度。建立土地市場集中統一供應制度,國有土地招標、拍賣制度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促進土地“招拍掛”工作公開、公正、公平。
三是要同相關協作部門共同研究解決土地招拍掛工作中的問題,完成供地前期規劃、供地后期管理的基礎工作和驗收工作;建立統一協作關系,共同促進和培育規范的土地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