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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征地拆遷工作情況
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后,我縣實施的城南沿江大道建設工程等房屋征收項目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市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意見(試行)》等法律法規進行操作。我們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堅持公平補償、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充分保證了房屋征收項目的合法性;保證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保證了被征收人房地產的合法權益。
對于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我們派工作人員及時與被征收人溝通,對征收條例不懂、對政策不清楚的我們及時給予解答。對已實施完成,但存在的工程項目,我們派該工程項目的工作人員及分管領導及時與人溝通,對合理的意見、建議我們充分采納,對不合理的要求我們給予解釋清楚?!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實施以來我縣還沒有出現一例強制拆遷。
1.及時成立征收部門明確工作職能。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后,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5日下發石府辦抄字[2011]360號文件,縣機構編制委員會于2011年12月12日下發石編發[2011]24號文件通知,將縣房產局下屬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歸并到縣征地拆遷安置辦公室。單位規格和性質為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門;負責全縣規劃范圍內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綜合組織協調與管理;主要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我縣的貫徹實施。單位成立至今,通過全體房屋征收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我縣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取得了較滿意的社會效益。
2、依法征收,加大宣傳,提高房屋征收與補償公信力。隨著城市化進程,城市結構的調整,舊城改造步伐的加快,為全面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把握界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一是加大了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宣傳力度。我們利用廣播電視、宣傳車、宣傳標語、網絡等多種形式開展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全方位的宣傳和報道,將房屋征收的項目實施范圍,征收與補償程序、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征收補償、補助及獎勵標準、安置保障的措施、以及房屋征收范圍內調查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調查結果一一進行公示。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做好我縣危舊房改造、舊城改造,調整城市結構,完善城市功能,做好環境治理,提升城市品位的公共利益需要,確保房屋征收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計劃項目列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符合《條例》規定的程序要求。二是房屋征收補償項目方案進行了組織論證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征求群眾意見。我縣在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前,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h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將征求意見情況和公眾意見的情況進一步公布??h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及時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事項,使我縣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具有較好的科學性、合理性、經濟性和社會穩定性。三是認真貫徹落實房屋征收與補償應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確定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協商不成的,由我辦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用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通過上述一系列的依法征收、宣傳發動工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起到了相互溝通,正確引導,工作協調的作用,同時增強了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感,提高了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公信力。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后啟動的新項目正在順利實施。2011年9月我縣依法啟動了縣城南沿江大道建設工程,該項目征收涉及私房270戶,其中企業、事業單位18戶,征收房屋總面積約11.4萬平方米。該項目是新條例出臺后我縣實施的第一個房屋征收項目。為了確保該項目圓滿完成,領導非常重視,廣大人民群眾也非常關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流程和要求,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面對釘子戶,工作人員采取配對做好釘子戶的工作,發揚敢于負責、敢于拼搏、敢于攻堅、敢于創新、敢于碰硬,爭當建設先鋒隊,樂做城市守護人的精神,做到不分節假休息日,及時主動上門做好各項工作。面對難題領導親自出面,力爭達成協議。在工作中我們發揚“白加黑、五加二”等連續作戰的工作作風。目前,該工程項目進展順利,基本上都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4.堅持以人為本,妥善做好老項目工程的收尾工作。目前我縣還有2個老項目正在收尾階段,即:縣城防洪堤二期工程仙源段及周邊改造項目、縣城西外路建設工程。三個項目還有約6戶尚未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其中縣城防洪堤二期工程仙源段及周邊改造項目所剩4戶經過裁決已向縣法院申請了強拆,法院已受理;縣城西外路建設工程所剩約2戶正在協調之中。我縣對于已經辦理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老項目,按新條例規定,除了不實施行政強拆以外,其它的都按老條例實施。我縣督促了拆遷人要把老項目收尾工作抓緊搞完,而且不能引發矛盾。在拆遷工作中要把工作做細、做實,要依法行政,文明拆遷。被拆遷人有疑問的,我們耐心解釋,盡量減少矛盾,減少對立面,確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
二、存在不足
1.我們在啟動新項目按新條例實施操作方面還欠缺經驗,建議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我們業務指導和培訓。
2、到目前我們縣所有的項目都有異地土地安置,如果一旦取消異地土地安置,估計房屋征收難度要加大。
3.征地拆遷案件處理方法不夠多,效果不太明顯,致使部分矛盾糾紛化解的不夠及時。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力度。采取發放宣傳單、橫幅、舉辦培訓班、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加強房屋征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力度,牢固樹立科學發展理念和以人為本思想。
(二)進一步規范房屋征收程序。認真總結房屋征收工作經驗,及時查找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進行整改。制定出臺重大項目社會風險評估辦法等各種配套方案,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規范征地拆遷補償程序。同時,建立日常督查工作機制,由國土、城建、監察、審計、法制等部門不定期對全縣征地拆遷工作進行督查,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征地拆遷行為及時糾正,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堅決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關鍵詞】征收;補償;影響;建議
近年來,龍巖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日益提高,全市地區生產總值從全省第六位提升到第五位,財政總收入在全省第四個突破百億元,外貿出口總量由全省第九位上升至第六位;城市建設日新月異,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2010年全市城鎮化率達45%,中心城市城鎮化率近70%;城市發展對土地資源的需求日益強化。土地收儲作為由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實現土地資源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工作,它對中心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城市建設的步伐也不斷加快,征地拆遷工作吸引著越來越多的關注目光。為了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2011年以來,國務院以及國土資源部等相關職能部門陸續出臺了多項與征地拆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特別是2011年1月21日國務院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對土地收儲等工作產生了深遠影響。本文從龍巖市土地收儲工作現狀入手,著重分析新《條例》對土地收儲工作產生的直接影響,并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一、龍巖中心城市土地收儲工作取得的成效
土地收儲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開發、儲備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根據《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規定,我國土地收儲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土地收儲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二是土地儲備客體是國有土地;三是土地收儲法律關系具有雙重性——既存在有償收購的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存在無償收回的行政法律關系,以及依法有償取得的行政與民事法律關系。四是土地收儲的目的是市、縣人民政府為加強土地宏觀調控,規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以提高建設用地的保障能力。
2001年10月2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推行土地收購儲備制度的通知》,標志著福建省土地儲備制度正式出臺。2003年4月,龍巖市人民政府下發了《關于印發〈龍巖市土地儲備實施暫行規定〉的通知》,龍巖中心城市土地儲備制度隨之建立。龍巖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作為龍巖市國土資源局下屬事業單位應時設立,正式開展中心城市土地收儲工作。并實行了統一規劃,統一征拆,統一儲備,統一供地,經營性土地一律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現了“一個口子進水,一個池子蓄水”的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10年來,龍巖中心城市累計實施征地7900多畝,拆遷建筑面積420多萬平方米,建設安置房365萬多平方米,投入征地拆遷(含村自用地貨幣補償、安置房建設)資金近37億元。土地收儲工作為龍巖中心城市的科學發展、跨越發展、加快崛起做出了積極貢獻,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主要體現在:
第一,強化了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實行國有土地統一儲備政策,市區范圍內凡符合儲備條件的土地必須統一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城市建設用地只能從儲備土地中向市場供應,保障了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第二,促進了土地市場發育和完善。市土地儲備中心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形成“凈地”,變“毛地“協議出讓為“凈地”公開出讓。一方面,阻止開發商以前期開發問題為由達到閑置土地的囤地目的,縮短了建設用地周期;另一方面,通過“招拍掛”等方式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提供了資源保障,創造了公平的競爭環境,減少了權力尋租空間。第三,提高了建設用地保障能力。通過土地收儲制度,城市土地成為政府直接控制的國有資產和城市建設的重要融資工具,提高了政府運用城市土地資產的效率和供地能力,減少了對耕地的占有。第四,支持了企業改革。市土地儲備中心通過對市區土地實行統一收購和支付補償費等方式,加快企業存量土地盤活的進度,解決了部分企業改制自己的燃眉之急。第五,促進了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通過對經營性土地招拍掛,提高了用地成本,促進土地利用者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治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城市建設的有序發展。
1、被征收固定資產價值的補償費用,包括:無法搬遷的土地、房屋、廠房、辦公樓等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以及確因搬遷而發生損失的機器設備而產生的補償等;
2、因征收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費用,包括搬遷前期費用和搬遷過程中發生的停工費用、機器設備調試修復費用以及物資的拆卸、包裝和運輸、解聘員工補償費等費用;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以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既包括實際經營損失,也可酌情包括預期經營損失;
4、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包括速遷費、拆遷獎勵費等。
【法律依據】
理論意義:土地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財產,土地征收權力作為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被賦予的一種強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權力,實踐中其侵犯行政征收相對人,即被征地人權利的現象屢屢發生。為了充分保護被征地人的權利,許多國家都對土地征收的條件、補償、程序進行了嚴密規定,并建立了充分、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筆者的研究旨在探討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在分析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土地征收制度,對集體土地征收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現實意義: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征收。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征收制度逐漸完善,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和補償條例》的出臺,完善了城鎮土地征收,但是在農村地區,集體土地征收依然存在許多問題。今年,xx在xx屆三中全會會議上提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F階段,我國現有法律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脫節,尤其是今年來公益征收的范圍被不加節制的擴大,暴力征收現象層出不窮,導致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到了嚴重侵害,引發了失地農民的不滿。所以筆者認為,修改現有集體土地征收制度迫在眉睫。
二、文獻綜述(目前同類課題在國內外的研究狀況、發展趨勢以及對本人研究課題的啟發等方面)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把農民集體所享有的土地收為國有,并對其作出一定的補償行為?,F階段我國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中,以上法律雖然相對具體,但是與時展需要相脫節。眾所周知,西方國家雖然沒有如我國一樣的“集體土地”說,但土地征收制度理論卻由來已久發展至今,其中英國、德國和美國的征地制度是當今世界比較完善和先進的制度體系。英國的土地征用的目的也強調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它并沒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錄,而且沒有通過強制購買征地必須是為了狹義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在2019年頒布的《規劃和強制購買法》中,對于地方當局通過強制購買實施城市開發的目的的規定更加具有彈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地方當局就可實施強制購買: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經濟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社會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環境福利。美國自建國初就在聯邦憲法中規定:只有為了公共目的,而且必須要給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補償,政府及有關機構才能行使征地權。德國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也相當完善,主要體現在《德國基本法》中包含了嚴格的限定,對征收的條件、程序、補償及其他各方面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土地征收制度是與每一時期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發展水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變革情況相適應的。在計劃經濟時期,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百廢待興,農村土地實行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征收權力運用較為頻繁,當時的國家建設大多是國家投資的軍事國防、基礎設施等,與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投資體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發生重大變化,用地主體不再局限于國家投資主體,供地制度也逐步實現市場化,但是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農村土地轉為國家建設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壟斷性。長期以來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權利弱化、殘缺,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權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著嚴重的分立和割據。農民土地權利的這些特性造成我國當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如土地征收條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科學、過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爭議解決機制不足等,導致政府濫用土地征收權力,被征地農民權利被嚴重損害。
通過對國內外理論和現存制度的研究筆者得到了很大的啟發,筆者認為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來講還是應該從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制度,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實際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最后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劃、批準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里。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另外在簽訂土地補償合同時應該由征地單位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合同,而在操作過程中顯得很混亂,如新鄉市東開發區在征收延津縣農用地時先是延津縣國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員會所在的鄉政府簽訂一份合同,然后再由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農民任何合同都沒有。
筆者認為:首先應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必須具備公共性、合理性、正當性、補償性);其次加強農民對征地的參與;最后健全集體土地征收爭議裁決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機構分開,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行政與司法救濟。
三、研究的理論依據、研究方法及主要內容
研究方法主要以行政法學理論和正在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實施條例》,通過與老師指導和探討,以文獻研究為主,大量搜集、閱讀報刊文獻資料,同時借助媒體網絡,廣泛收集與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的資料。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思辨和實證相互運用,重在實證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見解。研究的主要內容是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四、研究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問題
主要是通過閱讀有關集體土地征收方面的論文、書籍,并結合具體的實例進行研究;同時本論題所依據的材料和獲取的信息主要來自期刊、相關報道,因此免不了會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識儲備的相對貧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會造成這次研究的瑕疵。
五、預期的結果
通過自己的研究,給《土地管理法》提供一個視角,完善相關的立法,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為不斷涌現的土地征收方面的群眾性事件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
六、論文提綱
淺議集體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一)引言
(二)提綱
一、 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理論問題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概述
(二)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三)集體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
二、外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借鑒
(一)外國土地征收的法律簡介
(二)英國、臺灣土地征收制度的可借鑒之處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現狀
(一)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
1、《憲法》
2、《物權法》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
(二)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認定的模糊性
2、征地利益分配不平等、不合理
3、農民缺乏對征地活動的知情權、監督權
4、爭議裁決及救濟機制不完善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1、城鄉二元土地所有權劃分與城市化發展的矛盾
2、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完整
3、征地中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被虛化
4、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思想
四、完善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健全公共利益征收模式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2、明確區分公益征收和其他征收
(二)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措施
1、補償標準市場化、方式多樣化
2、對失地農民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
(三)健全集體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1、確立征收的正當程序原則
2、加強農民的參與權
(四)完善土地征收中的爭議解決及權利救濟
1、健全集體土地爭議裁決機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部門分離
2、完善救濟制度
(1)加強行政救濟,將該爭議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從法理上看,造成這種局面有其必然性,原因在于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的拆遷法來保障被拆遷者的利益。
此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因其相關內容與物權法抵牾而導致非議,并最終在2011年1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通過后被廢止。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土地與不動產。地方政府并不希望嚴格限定“公共利益”,因為目前多數拆遷征地行為都屬于商業性質。利益博弈導致拆遷法難以出臺。
另一方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諸如“公平補償”的表述過于籠統,容易留下暗箱操作空間。盡管第十九條規定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但由于開發商往往極力壓縮補償標準并將之轉嫁到房價中,因而被拆遷戶往往不同意搬遷甚至寧愿做“釘子戶”。
顯然,這并不是新型城鎮化的發展道路。新型城鎮化,就是不但要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還要讓農民享受到城市發展的成果。
所幸各地政府在探索征地拆遷的補償機制時,也涌現出了一些較好的做法,大致可以歸結為以下三種模式:
廣東“貨幣補償與留地安置并行”模式,在給予了較高貨幣補償的同時采用留地安置辦法,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以潮州市為例,被征地單位除了得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3倍補償之外,還可按被征地面積13%~15%的比例申請劃留集體建設用地,用于發展第二、三產業。
海南三亞、陵水的“主動拆遷與留物業安置”模式。政府在對被征地進行市場評估后,將征地補償總費用和工作經費“打包”給村委會,由其成立股份制公司實行拆遷。公司在按照法定標準給予村民拆遷補償后,結余費用由全體村民共享。同時借力海南大力發展旅游業的東風,按照征地總面積的8%給村委會優先安排留用地,扶持發展特色商業。
河北邯鄲經濟開發區的“長期生活補貼”即“噸糧田”模式。被征地農民在得到國家規定的各項補償及福利的基礎上,每年還可以獲得每畝兩季糧食總產量1噸的實物或者等額經濟補貼。補貼標準就高不就低,并且可由子孫世代繼承享有。同時,積極為托管農村發展村集體經濟項目,增加村集體的固定財政性收入。通過構建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學有優教、病有良醫、勞有多得、老有善養,確保讓老百姓充分享受城鎮化發展成果。
【關鍵詞】房地產;估價;稅費;體系;核算
在應用不動產估價三大方法――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對房地產進行估價時,經常遇到與估價對象密切相關的一些稅費問題,這其中尤以收益法和成本法最為突出。因此,有關房地產開發、經營、轉讓等經濟活動中的稅費問題也就成為房地產估價師在應用收益法和成本法進行估價時的一個突出問題。
一、稅費與房地產估價的關系
我們這里所討論的稅費與房地產估價兩種主要方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密切相關。如果把估價對象理解是一種權利,而不僅僅是估價對象實體自身,那么這里所述的稅費就是權利人擁有該項權利或利用該權利創造收益所必須或者應當支出的成本和費用。
所以,如果不能全面掌握房地產估價中的有關稅費并恰當運用,那么可能會造成估價結論的聯疵。
二、與房地產估價相關的稅法體系
稅法是稅收的法律表現形式,稅收則是稅法所確定的具體內容。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有七大類:包括流轉稅、資源稅、所得稅、特定目的稅、財產和行為稅、農業稅、關稅。在這七大類稅法中,與房地產估價直接相關的有:流轉稅類:營業稅。
資源稅類: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特定目的稅類: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
財產和行為稅類: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印花稅、契稅。
三、收益法房地產估價涉及稅費的核算
采用收益法對房地產進行估價時,概括地講,所涉及的稅費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費)、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租賃管理費、保險費、土地收益金和所得稅。
在房地產估價中如何確定上述稅費,主要根據估價對象、收益途徑以及價值定義來判斷。
1、出租性收益應當考慮的稅費及其確定方法
(1)營業稅:其法律依據是1994年1月 l日起施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和 2001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前者適用于單位出租房地產的經濟行為,后者適用于個人出租房地產的經濟行為。兩者的稅基均為租金收入,納稅義務人也均為取得租金收入的出租人,所不同的是稅率有所差別:前者為5%,后者為3%。
(2)城市維護建設稅:其法律依據是《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稅基為營業稅額,稅率為:城市市區7%、郊縣城鎮5%、農村1%。
(3)教育費附加:其法律依據是《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稅基為營業稅額,稅率不分城市市區。郊縣城鎮和農村統一為3%。
(4)房產稅:其法律依據是《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和2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前者適用于單位出租房地產的經濟行為,后者適用于個人出租居民住房的經濟行為。兩者稅基均為租金收入,稅率分別為12%和4%。
(5)土地使用稅(費):其法律依據是《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其計稅(費)的基準為實際使用土地的面積,稅率由土地所在地的省級或市級人民政府規定。
(6)印花稅:其法律依據為《印花稅暫行條例》,其稅基為租金收N,稅率為 0. l%。
(7)所得稅:其法律依據為《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個人所得稅法》,其稅基均為應稅所得,對于企業單位有33%、27%、18%、15%等多檔比例稅率,個人出租適用的稅率為10%。
2、產權售讓性收益應當考慮的稅費及其確定方法
(1)營業稅:其法律依據是《營業稅暫行條例》,稅基為銷售房地產的銷售收入,稅率為5%。
(2)城市維護建設稅:其法律依據是《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稅基為營業稅額,稅率為:城市市區7%、郊縣城鎮5%、農村1%。
(3)教育費附加:其法律依據是《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稅基為營業稅額,稅率不分城市市區。郊縣城鎮和農村統一為3%。
(4)印花稅:其法律依據為《印花稅暫行條例》,其稅基為銷售合同金額即銷售收入,稅率為0.03%。
(5)土地增值稅:其法律依據為《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稅基為售讓取得的增值額。稅率為差額累進稅率,分別為30%、的院、50%和60%四個檔次。
(6)土地收益金:其法律依據為《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計算范圍僅限于劃拔土地上的房屋出售和轉讓。通常情況下是房地合一進行估價,估價結果再扣減“補交地價”。
(7)所得稅:其法律依據為《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其稅基均為應稅所得,對于企業單位有33%。27%、18%、15%等多檔比例稅率。
所得稅應當作為收益法(包括由收益法演變的其他方法)在計算凈現金流量或凈收益的扣除項目,理由簡述如下:首先,所得稅是國家以“法”的形式載明經濟行為發生的主體之一必須向國家盡的義務,因此,從現金流量的概念來講,必定是現金的流出。其次,無論是“出租房地產取得租金收入”途徑,還是“售讓房地產取得銷售收入”途徑,從收益法估價理論的角度看,不僅僅是房地產的自然屬性,更重要的是一種“權利”,前者是分期讓渡房地產的使用權,后者是一次性讓渡房地產的所有權。
由于所得稅對不同納稅主體,可能會出現稅率上的差別,因而,同一宗房地產、不同的人或單位擁有它,導致估價結果會不同。這不是說收益法本身有不嚴謹的地方,只能說應用收益法進行估價時的復雜性不像應用市場法那么直觀。
四、用成本法估價所涉及到的有關稅費
1、與取得土地使用權有關的稅費
(1)通過征用農地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農地征用費,其法律依據為《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第一款“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第二款“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第三款“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钡谒目睢罢饔贸鞘薪紖^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第五款“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钡诹睢皣鴦赵焊鶕鐣?、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p>
(2)通過在城市中進行房屋拆遷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其法律依據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該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3)通過向政府或市場購買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由購地者承擔的稅費有交易手續費和契稅,前者由當地有關部門制定標準,后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稅基為成交金額,稅率為3-5%。
2、與房地產建設有關的稅費分成兩個部分
【摘要】近幾年來,拆遷及其所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經常見諸報端,而且經常引起巨大的社會反響。其實拆遷不是個新鮮的字眼,然而在發展越來越快的當代中國,無論是以公共利益為由頭的拆遷,還是典型意義上的私益拆遷,都在反映著中國的經濟發展速度。然而一座座高樓的聳起仍舊不能掩藏其覆蓋下的社會問題。2007年《物權法》的出臺為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提供了更為有利的保障,而2010年發生的宜黃拆遷案則是在強制拆遷愈演愈烈的時候將強拆所觸發的社會問題推向了一個。本文從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區別與聯系著手,將公益拆遷與私益拆遷的異同做一番闡述,以期能夠正確區分公益拆遷和私益拆遷。當私益拆遷打著公益拆遷的旗號招搖撞騙時,區分一下二者對實踐也具有一定意義。
【關鍵詞】拆遷;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異同
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似乎從字面上似乎都有著天生的對立性。在拆遷領域,公益拆遷從字面上就能理解是為了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而私益拆遷在我國則一般是指商業拆遷。在我國,合法的公益拆遷是絕對要高于被拆遷人的利益的,而商業拆遷則應建立在合理對價基礎上。實踐中的問題是,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發展本地經濟,以行政力量介入商業拆遷,使得我們往往從表面上難以看出公益拆遷與私益拆遷的區別,也導致了現在許多人對于拆遷抱著一種抵觸心理。那么到底應該如何界定公益拆遷與私益拆遷呢?下面本文將圍繞著公益拆遷與私益拆遷的異同點來闡述這一問題。
一、公益拆遷
(一)公共利益
1.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簡稱為“公益”,從字面上理解即為公共的利益。英國的法理學家邊沁將公益理解為個人利益的總和,為共同體的利益;而有人對此持不同看法,認為不能簡單地公共利益界定為個人利益之和,而是“由私益組成的某種派生性的復合利益”。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公共利益應是社會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
橫向比較世界各國法律規定中有關公共利益的界定,總來說有三種立法體例。一種是概括性規定,只在原則上限定了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方可征收、征用土地或公民的私有財產,但是對于具體的那些事項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沒有做具體性的規定。美國、加拿大、法國、德國屬于此類。第二種是列舉式規定,將那些事項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做了具體的限定。日本、韓國、印度、波蘭等國這樣規定。還有一種是混合式規定,即概括性地規定了需為了公共利益,但也列舉出了那些事項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我國臺灣地區就是此種立法模式。
我國的法律并沒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表述散見于法律法規中。如2004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13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皣覟榱斯怖娴男枰?,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锻恋毓芾矸ā返诙l第4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在這三部法律中都只強調征收及公益拆遷中要出于公共利益的的需要,對于公共利益并沒有做出明確界定。而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了適用于公益拆遷的各種事項。雖然列舉了種種可以界定為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對象,但這樣的規定無疑是沒有正面解釋公共利益,而且,在實踐中充滿了各種無法涵蓋或被濫用的情況。
2.公共利益的基本標準
通常要界定公共利益,應當遵循以下的四項基本標準:一是具有公共性。公共利益顯然應在受益主體上具有一定的廣泛性,這是其與私人利益進行區分的重要一點。二是具有合理性。這一標準表現在公共利益的行使應在充分考慮個人利益,局部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合理性安排。雖然一定程度上我們認可個人利益要服從集體的、公共的利益,但沒有私人利益作為支撐的公共利益又何來獨立存在的價值呢?三是具有正當性。公共利益的確定顯然應該建立在為正當目的的基礎之上,否則,以公共利益為幌子的行為就會陷于與法律規定相悖的境遇。四是體現公平性。公共利益的獲得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私人利益為代價的,公共利益的實現必須讓受到損害的私人利益得到合理公平的安排,才能體現出公平正義。
(二)公益拆遷
1.公益拆遷的定義
公益拆遷是指拆遷人出于公共目的,為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許可后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強制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并對該范圍內的居民或者單位進行合理補償或安置,以取得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行為。
2.公益拆遷的特征
公共目的性。這是公益拆遷的一個顯而易見的特征,既是公益拆遷就必須在目的上指向為了公共利益,這是毋庸置疑的。
強制性。公益性拆遷是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的結合,公益性拆遷必須在政府許可后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將要拆除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強制性拆除,任何違反公益拆遷的實體要求或程序要求的行為即是違法行為,公權力的介入讓公益拆遷有了強制效力。
合理補償性。公益拆遷應對該范圍內的居民或者單位進行合理的補償或者安置,以體現拆遷過程的公平正義。
二、私益拆遷
(一)私人利益
對于私人利益,也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界定,有人將個人利益與私人利益等同起來,但我認為兩者之間還是存在著一些差別。但從字面上看,個人利益強調的是一個個體的利益,而私人利益對此的強調性卻不強,私人利益還可以包括小團體的利益。特別是在拆遷中,我們不能簡單地將私人利益就等同于個人利益,因為拆遷所涉及的往往并不是某個個人的利益,而是在其中已結成某個小利益團體的利益。
(二)私益拆遷
1.私益拆遷的界定
雖然私益拆遷并不能等同于商業拆遷,但在我國的社會實踐中私益拆遷即指商業拆遷。而商業性的拆遷是出于商業利益目的而為的拆遷行為,屬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遵循合同法有關平等自愿、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原則,不得“強買強賣”,即只要財產所有人不同意轉讓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買”,市場規律將起到自發調節的作用。
2.私益拆遷的特征
對于私益拆遷的特征,我個人認為具有以下幾點:
商業目的性。相對于公益拆遷的公益目的,私益拆遷,或者說是商業拆遷,其商業目的性非常明顯。在當代中國,房地產行業如火如荼,房地產開發的暴利使拆遷像一股浪潮席卷全國,商業拆遷在中國的拆遷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
合意性。私益拆遷是建立在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合同的基礎上的,被拆遷戶與房地產開發商達成合意訂立轉讓其財產的合同,應遵照合同法的意思自治的一般原則進行,任
何人不得強買強賣,不得強制拆遷。
拆遷補償的不確定性。由于私益拆遷是基于合同關系而確定的,拆遷補償應由合同雙方集體協商確定,此時的拆遷補償并沒有法定要求的合理性,而是基于雙方合意,正如北大教授錢明星所說“商業拆遷中漫天要價是被拆遷者的權利”!
三、公益拆遷與私益拆遷的異同
(一)不同點
1.拆遷目的不同
在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梢姴疬w是政府的公權利為了實現有利于社會的目的,在暫時犧牲私人利益的情況下對公民的房產先予以征收,在給付完補償款后將拆遷范圍內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予以拆除。而私益拆遷則是房產開發企業為了追求房產開發的利益在與被拆遷戶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給付完補償款后對房產予以拆除的行為,其目的帶有明顯的營利性。
2.法律關系不同
公益拆遷是一種受公法調整的上對下的法律關系,由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具體行政機關主導,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而商業拆遷則是一種由私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建立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與公權力無關,行政機關不得對這類拆遷行為進行干預。
3.拆遷的主體不同
公益拆遷的拆遷人與私益拆遷的拆遷人不同?!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某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所以私益拆遷的拆遷人應是房產開發企業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為,但不得為其監管部門。
4.拆遷補償不同
正如前所述,公益拆遷的拆遷補償應當在一個合理的限度內,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拆遷人(即市、縣級的人民政府)應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而由于私益拆遷是在平等協商基礎上制定的合同,拆遷補償需要房地產開發商與被拆遷戶達成合意,被拆遷戶不必接受強制的拆遷補償,“漫天要價”也是被拆遷戶的權利。
5.救濟方式不同
由于公益拆遷是有公權力介入的行政行為,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如若有關于公益拆遷中征收時是撫慰公共利益,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補償金過低的問題的爭議都屬于行政訴訟的范疇,但是有關補償協議違約方面的爭議就由民事訴訟來解決??墒撬揭娌疬w由于是一種完全的民事法律關系,所以當雙方出現爭議時只能以民事訴訟維護其權益。
(二)共同點
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一起出現往往帶有一種對抗的意味,然而公益與私益并非天生即為一對對立的概念,而且從本源上來講,公共利益有著與生俱來的統一性。無論是認為公益是私益簡單地相加還是另一層次上的派生演繹都沒有否認公益是由私益組成。私益在一般情況下是讓位與公共利益的,但是公共利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使私人利益得到實現,這樣的循環讓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有著一致性。
推廣到拆遷領域,公益拆遷與私益拆遷看似是一組矛盾的概念,但實質上二者有其共通的一面。在我的理解中,由于公益拆遷是政府主體的建設行為,而政府主體理應是為著經濟社會的穩步發展而努力的,所以公益拆遷淺層次看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實際上這些利益都會落實到個人身上,從而在某種程度上促進了私人利益的保護及提高。而私益拆遷看似是一種純粹的商業行為,但是正是由于其不斷地投資開發建設才使得社會經濟有了發展,中國納稅的第一大行業房地產業也才會如此蓬勃發展。
由此看來,雖然在大談特談公益與私益的分別,但是深入來看,公益與私益之間也不是那么涇渭分明,只是在實踐中,我們做出一定的區分有利于確立法律關系,合理解決爭議。在我國現在具體國情下,我國的公益拆遷與私益拆遷之間的界限有了越來越模糊化的趨勢,然而法律的缺位、為了經濟發展速度而犧牲個人利益的思想都使中國的強制拆遷愈演愈烈。目之所及,身邊強拆的事例并不少見,倘若都是政府的行政行為,本無可厚非,但是很多時候都會涉及到政府只是充當擋箭牌。對公益拆遷和私益拆遷做一個明確的界定是實踐中最為需要的。倘若能夠在時間中明確區分了公益拆遷與私益拆遷,各方主體也能做到明確有關規定,那么有關拆遷的糾紛將會少很多。太多因為強拆而發生的流血事件已經讓我們目不忍視,我們期望著拆遷能夠做的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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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遷收入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農批市場收到的政府搬遷補償款,一般由以下幾部分構成:一是對農批市場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成本的補償,包括拆遷費用及損失補償;二是為解決搬遷而產生的一系列衍生問題而發生的費用,包括員工安置費用、市場經營損失補償等;三是對企業重新購建新市場而支付地價和建設市場建筑物等資本性支出給予的補助。第一種屬于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處置所得款項,第二種屬于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第三種屬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按照財會〔2009〕8號文件,搬遷市場應將收到的補償款首先確認為“專項應付款”,然后將上述三部分自專項應付款轉入遞延收益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不同的會計處理,即第一種按處置收益額轉入“營業外收入”,第二種按實際支出轉入“營業外收入”,第三種按資產每年攤銷數額轉入“營業外收入”。如果收到的搬遷補償收入扣除轉入遞延收益金額后仍有結余的,則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二)關于稅務處理1.關于企業所得稅。關于政策性搬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對此類搬遷收入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作了明確規定,即企業因政府政策性搬遷取得的收入可以按扣除其搬遷(含重建,下同)支出后的差額確定計稅所得額,而且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根據這個規定,如果農批市場屬政策性搬遷,并且在5年或多于5年的時間內才搬遷完畢的話,則5年內可以不用對搬遷收益納企業所得稅,并且新購建的固定資產不僅可以對補償收益稅前抵扣,而且折舊還可再次稅前抵扣,這也說明國家對政策性搬遷市場的優惠稅收政策。當然,農批市場如要申請搬遷稅收優惠,必須向稅務部門提供政策影響的證明資料,如政府部門的搬遷文件或公告、市場管理方與政府部門簽定的搬遷協議、市場管理方制定的搬遷計劃以及搬遷后新市場購建土地和建筑物的立項及規劃搬遷次年起的5年內完成新市場購建土地和建筑物等任務的實施依據等等,并且待稅務機關對這些證明資料審核通過后才能按有關政策性搬遷規定來繳納企業所得稅。2.關于營業稅。關于政策性搬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只要納稅人能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其是否由政府財政撥付補償款,該搬遷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高金平,2010)。因此,如果農批市場能提供當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并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后則可以免交營業稅(高金平,2010)。3.關于土地增值稅。關于政策性搬遷,《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均有規定,即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免征土地增值稅。因此,農批市場如能提供當地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并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后免交土地增值稅。
非政策性搬遷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
(一)關于會計處理目前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僅對政策性搬遷有特別規定,因此如果農批市場無法提供政策性搬遷的相關證明材料,則搬遷行為應認定為企業的商業行為,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關于資產轉讓的處理方法,即將搬遷收入扣除所清理或報廢的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因搬遷直接導致的費用后的余額計入當期損益處理。如某農批市場因自身發展需要從城中心搬遷至郊區,原市場由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接改造更新,那么該批發市場應根據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定的轉讓協議和搬遷進度合理確認轉讓資產收入,并將原市場土地成本、固定建筑物清理損益確認成本,從而得出搬遷損益。當然,為防止上市公司通過關聯交易實現利潤,會計準則亦規定明顯高于被處置資產公允價值和清理費用的收入差額不能計入損益,因此,如果確有證據表明市場所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顯著高于市場建筑物的公允價值和因搬遷產生的直接費用之和,則市場建筑物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凈額之間的差額可以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超出公允價值的部分視同搬遷受讓方所給予的與重新購建新市場相關的捐贈,計入資本公積(陳品琴,2010)。(二)關于稅務處理1.關于營業稅。截至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尚未出臺有關非政策性搬遷補償費是否要交營業稅的文件,似可參考的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87號),規定對于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稅“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而一些地方稅務機關近年來也相繼制定了一些有關搬遷補償款項營業稅稅務處理的規定,如福建省稅務局的閩地稅發〔2004〕63號、深圳市稅務局的深地稅發〔1999〕462號和重慶市稅務局的渝地稅發〔2002〕156號等分別對拆遷補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作了不同的規定。鑒于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一政策,筆者認為農批市場針對此類業務與其稅務主管部門和專管員多作溝通,并提供相關說明資料,稅務部門將結合各地營業稅的征收規定與市場實際情況確定市場搬遷收入營業稅的具體征收辦法,市場方再根據規定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2.關于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搬遷市場應按稅法規定對搬遷補償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無優惠政策。綜上所述,農批市場搬遷有政策性搬遷和非政策性搬遷兩種,最為關鍵之處在于準確判斷是否是政策性搬遷。
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申請人:某行政村全體村民
群眾代表:江某,李某
被申請人:某國土資源局
請求事項:
1、請求被申請人公開關于征用申請人土地合法性及其補償安置費用的相關政府信息;
2、要求被申請人在某某村以張貼的形式公告并提供所有材料的復印件。
事實與理由:
綜上所述,該土地是某某村集體所有制,申請人作為某村的村民有權利知道自己土地被征用的詳細情況及補償安置方案。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獲取該土地被征用的相關信息,懇請在法定期限內滿足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某國土資源局
申請人:某莊行政村全體村民
群眾代表:江某,李某
年月日
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開的信息內容
1、所有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必須公開的重點內容:
(1)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3)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4)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6)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7)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例、數量、程序,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8)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9)重大建設項目的標準和實施情況;
(10)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1)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2、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內容:
(1)城鄉建設和管理和重大事項;
(2)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4)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管理情況。
3、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公開的內容:
(1)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2)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使用的審核情況;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5)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6)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