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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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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辦法

    第1篇: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辦法范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調整的范圍非常清晰,那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發展,以及高速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推進,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問題越來越突出。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是將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地上附著物等同對待,但目前很多地方進行的退建還耕、土地增減掛鉤等涉及到的征收房屋工作卻不涉及對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征收,似乎由《土地法》進行規范也不太適合。

    關鍵詞:集體土地; 房屋征收; 補償;價值確認

    Abstract:

    The houses on the state-owned land tax and compensation ordinance of adjustment range is very clear, that is the house on state-owned land tax and compensation.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ization, industrialization, and a highway and railway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advance, the rural collective land on the collection and compensation of building more and more outstanding. In practice, it is common on collective land according to the ground attachments to equate houses, but at present a lot of places built the plow, land back also increase or decrease of the collection of related to hook houses is not involved in the house the dependent on land, it seems from the midway of standard also are not very good.

    Keywords: collective land; Housing collection; Compensation; Value con

    中圖分類號:F301.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正文: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實施,進一步規范了行政機關的房屋征收行為,明確了公共利益范圍,明確了房屋征收程序,加大了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對基層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更有指導意義。但是《條例》調整的范圍非常清晰,那就是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隨著城鎮化、工業化的發展,以及高速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推進,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問題越來越突出。目前,國家還沒有統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條例或辦法,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集體土地征收是分別由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的。

    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對征收農村耕地或其他土地所引發的各種補償費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但對于征收集體土地所涉及的農村房屋如何拆遷和補償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實踐中通行的做法是將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地上附著物等同對待,而目前很多地方進行的退建還耕、土地增減掛鉤等工作只征收房屋卻不涉及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征收,因此我們在思考如下的問題:

    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如何實施、管理和規范?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有如下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可以看出市、縣級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管理。

    二、集體土地的征收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480號):各地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征用土地制度,實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征地。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及法定的征地批準權限和程序,代表政府負責組織征地的審查報批和具體實施工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征用土地。

    對集體土地的征收,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具體實施。而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體土地法則沒有提及。

    三、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體

    《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本條并沒有特別強調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我們似乎可以理解為: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含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含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四、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但是,上述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集體土地上的附屬物包括房屋。

    《土地法》未規定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只規定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時,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雖然提到“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但對于征收補償也沒有給出明確的程序。

    五、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價值確認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對宅基地作如下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宅基地原則上不允許轉讓,即沒有市場。

    《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三條: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方法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方法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第2篇: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辦法范文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現狀;征地程序;補償制度

    由于現行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規定等制度缺陷及政府在征地實踐中的弊端,導致農民土地權益頻繁受損。失去土地的同時,農民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社會身份無所依托,就會成為一個就業困難、沒有保障的社會新群體,這將是社會穩定的巨大隱患和經濟發展的重大難題,這一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和關注。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機制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集體土地征收中暴露出來的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多,保護耕地與非農建設占地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征地引發的居高不下,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這些都暴露出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上制度性的缺陷,有關法規規定嚴重滯后于現實需要。以下就來分析一下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

    我國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集體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具體什么事業符合“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實踐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濫用土地征收權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集體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具體規定

    土地征收應該具有嚴格的法律操作程序,但我國憲法中雖規定征收是依“法律規定”進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更是簡單、粗糙,土地征收程序在法規中與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等其他內容混雜在一塊,缺乏條理性和清晰度。由于法律上缺乏明晰規定,導致政府在決定土地規劃和征收時,缺乏公開的聽證程序;在確定征收補償時,缺乏中立的評估機構,補償價格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的;征收及利益分配機制還缺乏應有的司法救濟程序,很有可能損害農民的土地權益。正是由于法律程序的缺位,導致在集體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嚴重剝奪了被征農民的知情權、參加權、申訴權,這就難免導致糾紛的發生。

    (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補償費以征地年產值為標準。因我國農業粗放經營、農業效率不高,以年產值為標準的補償費用必定偏低。這也是導致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征收方與被征收方矛盾尖銳的主要原因,農民對過低的征地補償難以理解。而與此相對比的是,集體土地被低價征收后,土地出讓收益則高出很多。這種不平衡造就了土地補償費與土地出讓收益之間的巨大差距,巨大的差距也就意味著政府所能獲得的巨大利益,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現象。

    (四)政府在征收程序中權力集中,暗箱操作,腐敗滋生

    政府在征收過程中集眾多角色與一身,既是征收決定者,又是補償標準制定者,還是正義的裁決者,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的征收權得不到程序的制約,權力容易被濫用。在完全市場化的土地出讓市場,通過出讓土地能夠獲得巨大利益,這就驅動了一些地方政府為賣地而征地的行為。地方政府成為“賣地財政”。政府官員與開發商“共同運作”使許多非公益目的的用地以公益目的的名義被征收。在利益面前不少官員鋌而走險收受賄賂,為違法的征收行為保駕護航,部分政府將土地以低廉的價格用來招商引資以實現自己的政績。

    二、對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一些建議

    土地征收所造成的矛盾,既有其歷史客觀原因,也有其現實的利益因素驅導,這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難以避免的問題。現階段的任務是盡可能多地發現存在問題,并著手去應對解決,在保持社會和諧、經濟穩定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一)提升農民的法制觀念及了解政策的意識

    在現實中了解到,因為農民的法制意識薄弱或者對國家相關的征地及征地補償制度不了解,雖然覺得征地的程序或者補償不合理,可往往拿不出相關知識出來而蒙受損失。這就不僅需要農民自己主動去了解國家的一些切實關乎自身利益的法規政策,而且,各級政府應該將國家頒布的相關法規政策及時宣傳到位,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識,避免在征地過程中出現不和諧的事件發生。

    (二)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法》,明確土地用途規劃的產生和變更程序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區,確定土地使用限制條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雖然中國土地管理法也確立了相應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對于土地用途規劃的制定、變更程序以及用途規劃變更的附隨補償義務等都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因此,中國應盡快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法,完善土地用途的產生和變更程序,明確用途規劃變更的補償義務。

    (三)制定《土地征收法》,確立科學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制度

    必須由法律來規定按市場價格為補償計算標準的制度,同時要實現安置方式的多樣化。世界各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均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補償的計算標準,并且同時也建立了完善的市場價格評估機制。中國承認農民對土地的完整轉讓權后,必然建立與之對應的以土地市場價值為補償基準的補償標準。此外,還應當實現土地征收補償方式的多樣化。從中國目前各地的實際做法來看,留地補償是一種非常受歡迎的補償安置方式。因此,中國應當確立多元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式。

    (四)公平合理地進行土地征收補償

    為確保被征收者在因征收而受到權益侵害時可以獲得補償,法律必須規定補償的范圍、標準、種類等條款。為了更好地維護農民權益,首先,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而言,應采公平補償方式,由被征地方與用地方以平等主體的方式對土地價格、地上物價值、搬遷費用等進行一系列的要約與承諾來完成,這種方式也最能充分體現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權能,也很好地維護了談判雙方的利益。其次,法律應該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不僅包括土地的價格,而且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移民安置補助費等都應包括在補償的范圍內。再次,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發放主體,盡管土地的所有權為農民集體組織所有,但土地征收也損害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所以,土地補償費用也應該分配給農民一部分,針對出現的農民坐吃山空的現象,農民此部分的收益可以通過社會保障的形式實現。集體土地征收對于農民而言,最根本的影響在于其失去了賴以為生的基本生產資料,而非簡單的財產權益喪失。其對于農民長遠的生產生活有根本性的改變效果。因此,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不僅要考慮農民喪失的集體土地自身的價值,更應當從農民日后生計的維護和可持續發展角度為農民的長遠利益提供保障。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就自不待言。最后,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發放方式也鼓勵創新,我國主要實行貨幣化的安置方式,但由于現在農民未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保證社會的安定以及農民個體的長遠利益,在符合法律規定和適應本地實際情況的前提下,鼓勵多種模式的補償辦法。

    (五)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

    第3篇: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辦法范文

    關鍵詞:國有農場;使用權;補償安置;政策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1-0017-02

    引言

    2009年,南京農業大學浦口校區國有實驗農場拆遷了80戶職工宿舍,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標準,對房屋進行了補償,對人員進行了安置,當時對于補償政策和補償標準并未有異議。2016年3月,校區進行第二次搬遷補償,由于要把整個校區全部搬遷,涉及國有農場試驗田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總面積約6 200畝。此時,對于國有農場的拆遷補償政策到底是適用國有還是集體,出現了爭議。因此,本文對于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中補償政策以及出現的問題進行了一些探討。

    一、國有農場土地性質劃分存在的問題

    目前,土地按照所有權性質,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按照利用現狀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那么顯然,國有農場的土地性質屬于國有,現狀里可能是包含了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地征收報批程序下,只有涉及到集體土地才需要進行征收報批,但是,對于國有農用地有這樣的規定:“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同時,依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政策精神,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應按照征收集體農用地的相關補償原則進行補償,即將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補償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所以,從土地的性質上,雖然決定了國有農場是國有土地,但是進行了農轉用報批程序,并且征收補償政策也適用集體土地征收政策。這種既按照土地性質又按照土地現狀的雙重劃分標準,使得國有農用地的征地拆遷補償比較混亂。

    二、國有農場使用權收回補償安置政策執行中的法律障礙

    (一)土地補償政策的法律障礙

    對于國有農場農用地土地收回的補償,《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經批準占用國有農場、林場、果牧場等農用地,導致原單位受到損失的,應參照征收集體土地標準,由征地主體單位支付征地區片價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綜合補償費。”

    那么實際操作中,國有建設用地補償應該按照哪個文件來實施?在2009年,南京農業大學國有實驗農場拆遷中,依據的是《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8]202號)》:“需要收回國有農場建設用地的,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保障農場職工的長遠生計。”

    國土部門和農業部門對于國有農用地和國有建設用地,都建議采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政策。在土地管理法上,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補償是征地補償的一個原則,那么,看起來國有農用地參照集體土地補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國有建設用地的補償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否是相違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是適用本條例的。因此,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適用集體還是國有政策,這是土地補償方面的法律障礙。

    (二)房屋拆遷補償政策的法律障礙

    在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不同性質上蓋的房屋,造成了補償安置的高低不一。對于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通常是基于農村宅基地的面積,在宅基地范圍內建設房屋。非農業人口的認定、房屋產權面積的認定以及安置房的性質和面積等,同國有土地上標準不一致。就南京而言,集體土地的房屋補償安置標準比國有的要低。

    以南京為例,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是在“拆一補一”的原則下進行,即拆遷1平方米的農民房屋補償1平方米的安置房,使得農民原有住房條件不降低。最終,拆遷房屋的單價通常跟安置房價格持平,保持在5 000~6 000元/平方米,價格基本是安置房的建安價格,相對比較低廉。除此之外,被征收人有一部分搬家獎勵費、安置過渡費等現金補償。如果被拆遷人去市場上購買商品房,通常商品房價格較高,與安置房價格相比差價較大,所以不會選擇貨幣補償,選擇保障房的居多。

    國有房屋拆遷的補償,主要是根據國有房屋權證面積計算,相比集體土地房屋更加簡單透明。所以,評估的價格也是參考周邊的國有商品房,基本上能夠達到周圍商品房的補償價格,選擇貨幣安置和保障房的都有一定比例。

    因此,不同土地性質的房屋,導致了不同的補償安置政策。國有農場的房屋拆遷,涉及的宿舍、實驗用房或者管理用房,都面臨一個選擇集體政策還是國有政策更劃算的問題。由于補償切實關系到國有農場每一個職工的利益,選擇何種政策也是房屋拆遷補償上的法律障礙。

    (三)人員安置政策的法律障礙

    《南京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經批準占用國有農場、林場、果牧場等農用地……其人員不列入被征地農業人員社會保障范圍。”但是,在國土資發[2008]202號文件中明確規定:“依法收回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應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參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計算,并安排相應的社會保障費用。”

    國有農場的編制一般都是國有企業工人性質,不是農業戶口,但又是從事農業生產,屬于“事業單位,農業管理,人員復雜”。到底社會保障費用有還是無,國有農場的人員性質如何界定,最終導致了安置方面的法律障礙。

    三、國有農場土地使用權收回的政策建議

    國有農場所在土地性質上屬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歸農場使用。但是依據現狀,屬于農業生產用地,如果參考部里的文件,對于國有農場的征地補償,應當按照農村集體土地性質補償。對于人員身份,農場人員也有工人,也有未招工農民身份,由于城鄉的二元結構,導致農村戶口和城鎮戶口有差別,由此帶來補償安置的差異。因此,對于國有農場的土地使用權收回中的補償安置政策有幾點想法:

    第一,理順政策,做好銜接。由于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性質不同而導致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條件,對于基層執行政策的工作人員來說,也是非常需要解決的問題。這不但關系到國有農場全體職工的利益,更是對于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嚴格要求。因此,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應當對于國有農場政策的適用深入研究,以使用權和現狀為基礎,以不損害農場權益為前提,做好政策的銜接。

    第二,保障農場權益,做好長期規劃。對于國有農場轉用后,沒有其他勞動技能,需要繼續從事農業生產的安置人員,征收單位應當預留部分土地,作為生產安置留地,用于解決就業人員生活、生產用地,或作為發展農產品加工基地等。

    第三,專款專用,補助救助。對于安置費用,應當予以列支,專款專用。對于未滿16周歲的應當發放一定數額補助,對于滿60歲以上的給予一定的醫療費用補助。其他人員尚未進入社保的,可以自愿選擇,進入社會保障。失地后自謀職業并與農場解除勞動關系的,給一定的安置補助費,也可以由國有農場重新安排就業崗位。

    第四,尊重歷史,差別化管理。各個地方的農場有其歷史原因,通常涉及到農場轉型發展和體制改革。在各地方政府的調查和完善基礎上,切實加強國有農場的權屬管理和職工安置。根據地方國有農場的發展,尊重歷史,切實地制定出補償安置政策。

    第4篇: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辦法范文

    一、基本情況

    近三年來,我縣累計實施城市重點工程近30個。全縣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較多,拆遷房屋1400余棟(總面積達34,3萬1112),90%以上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城鄉發展的空間布局,提高了農村土地利用效率。但是,土地征收拆遷對農民群眾的影響也較為明顯,為此,我縣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1、完善征收工作制度。在工作規范上,為使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作始終在科學規范的原則下開展,我縣早在2008年就分別出臺了《興國縣縣城規劃區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興國縣縣城規劃區內預留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對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作環節、預留土地、補償標準、計算方式進行了明確分解和細化。其中,明確了村集體預留土地的標準,用于村民建房、公共設施建設和生產經營。但鑒于城市規劃管理、杜絕私搭濫建的需要,實際落實的預留地面積不多。特別是在2011年6月份全市開展集中整治違法違章建筑工作以來,興國縣委、縣政府明規定不再執行預留地政策。同時,針對實際工作中因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導致原有拆遷補償標準現難以被群眾接受的現狀,我縣目前正在積極組織調研,近期將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原補償標準進行合理調整。在隊伍建設上,專門成立了興國縣城市建設征地拆遷協調辦公室,專職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征地拆遷協調、實施工作,單位性質為縣政府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現配備有正科級常務副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在編干部6名,借調人員近20名,三年來共提拔重用參與征地拆遷干部22人。

    2、落實補償安置措施。征地補償方面,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和《關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規定標準,把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直接撥入村開設的征地補償專戶,依法發放和使用。拆遷安置方面,我縣對征地拆遷(含國有、集體土地)對象,實行產權調換、宅基地安置并行的做法,其中宅基地安置是在對拆遷房屋按重置成本進行貨幣補償后再按主體房占地1:1返宅基地安置,目前全縣使用土地安置面積600余畝。2011年6月以后,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杜絕私下非法交易土地,我縣明確縣城規劃區內新征地項目不再設立宅基地安置區,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所涉房產一律實行實物或貨幣安置。房屋征收原則上以政府統建房或貨幣安置為主,對農民強烈要求以宅基地安置的,按規定安排在縣城規劃區以外異地安置,并按程序報批。社會保障方面,嚴格按照《關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08]82號文件)和《關于印發興國縣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興府辦發[2009]14號)規定,對符合人均耕地低于0.3畝以下標準的失地農民,由鄉、村、組登記造冊報縣農業局審核后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目前我縣已經發放失地農民證4900本,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4400人,辦理被征地農民低保1500人。

    3、嚴格規范工作程序。一是按程序組織征地。即按照縣政府項目批復或發改委立項批復一征地公告一組織現場調查一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一進行實地丈量登記到戶一組織聽證一與村、組簽訂征地協議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一資金發放支付登記一組織材料依法報批一依法供地程序進行征地工作。真正做到征地工作公開透明,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二是按程序組織聽證。每次征地均由縣國土部門按規定組織補償安置方案公開聽證會,參加人員包括鄉村組干部、征地農戶代表、項目指揮部工作人員、社保局、民政局等,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的合理意見、訴求盡量予以采納和滿足。三是按程序組織拆遷。按照“拆遷方案公開、拆遷數據公開、補償安置公開”的原則,堅決做到依法按程序組織拆遷工作,在依法辦理項目用地的征地拆遷合法手續后,由縣拆遷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中介機構做好土地、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現場勘測調查、登記、丈量、評估等工作,協調各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以合法的征地拆遷主體名義與被征地拆遷單位、個人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協議書,嚴格落實縣城規劃區征地拆遷工作方案。2008年起至今,共拆遷房屋1400余棟,其中依法33棟。

    4、依法打擊違章建房。自2011年8月起,全縣展開了聲勢浩大、效果明顯的違法用地、違法違章建筑集中整治行動。明確整治范圍,依法將全縣所有未取得規劃、用地、建設等許可證,非法侵占國有、集體土地或在自有土地上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加層)的違法違章建設行為全部列入整治范圍,并將黨員、領導干部、公職人員作為打擊整治重點。強勢推進整治,從紀檢、國土、城建、城管、房管等部門抽調專門工作人員,并由縣財政撥出專款,成立了興國縣城市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專司拆違的組織協調工作。對違法違章建筑采取限期自拆、相結合的辦法,強勢推進集中整治工作。至2011年底,共拆除違章建筑271戶、4.2萬平方米。

    二、存在問題

    我縣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為加速新型城鎮化奠定了一定基礎,但從總體上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制度設計存在缺陷。《憲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房屋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國家實施土地征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得以實施的前提條件,如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則無土地征收可言,但對“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卻缺乏明確的界定,使得基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界定很難把握。在為一些重點工業項目、城市建設項目實施集體土地征地拆遷過程中,較難拿出比較直觀、可以使群眾立即接受的征收理由。

    2、征地拆遷難度加大。2011年,國家頒布實施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隨著新條例的實施,過去征地拆遷過程中可以采用的行政手段受到限制,新條例也更加著眼群眾權益,群眾對房屋征收拆遷的利益期待隨之提高。與此同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問題尚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可資適用,征收補償工作難度加大。具體到我縣來看,已啟動拆遷的各重點工程建設范圍內,還有近百棟房屋未拆遷到位,大部分拆遷戶因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問題拒絕簽署補償安置協議,其中有些拆遷戶的違法拒征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工程建設進度。

    3、保障措施急需完善。對失地農民來說,農村集體土地具有雙重性質,不光是生產資料,還是農民群眾的社會保障基礎。從被征地農民的角度出發,其考慮的著眼點首先是眼前利益;由于自身素質的局限性,失地農民也不能對失地后的生活作出較好的安排。我縣雖然針對失地農民采取了諸如辦理養老保險、低保等安置措施,但這些安置措施能起到的實際作用非常有限,大多數失地農民都是領到一次性貨幣補償費后自謀出路,很多人拿著征地補償費坐吃山空后生活陷入困境。

    三、幾點思考

    集體土地征地拆遷是一項涉及面較廣、群眾關注度較高的工作。要做好這項工作,不僅需要完善的政策法律體系,還需要有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更需要在推動城鎮化進程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之間掌握好平衡。

    1、完善政策法規體系。就集體土地征收工作而言,《憲法》第10條和《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國家法律至今尚未對“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法律內涵與外延作出相應的規定。因此,從長遠來看,應對“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法律解釋或界定,以便于基層在實際操作中確定啟動征地程序的合法理由。就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而言,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出臺相應的法規,在國家、省級層面一時難以出臺法規之前,建議市政府出臺一套適宜贛州本地操作的拆遷工作規程,讓各縣市在工作中有權威性依據。

    2、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實行評估前置,科學設定評估標準,可以考慮在啟動重大項目征地拆遷工作之前,對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風險、難點及容易引發的隱性矛盾,委托獨立的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系統性評估。實行風險預警,對未經風險評估,或風險評估結果顯示存在重大問題的項目,風險評估機構可以向相關單位提出征地拆遷風險預警,相關單位依據評估結果對項目的可行性再次確認,并調整相關措施方案,做足做好突況應急準備,必要時應當對項目進行重新規劃設計。

    3、擴大群眾參與深度。嘗試建立公眾(被征地農民)參與、公開查詢、申訴舉報等制度,加強全社會對土地征用過程的監督,確保在征地補償中農民的話語權得以實現,農民的真實意愿能夠得到表達。這樣不僅可以增加征收補償制度的透明性,減少征地過程中的糾紛,更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要著力在聽證環節上做文章,現行的集體土地征收程序雖然設置了聽證環節,但是群眾表達訴求的途徑依然不夠暢通。因此,要提高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實施中的參與度,必要時可以將聽證前移至需征地項目啟動實施之前。同時,在確定參與聽證的人員時可以嘗試適當擴大范圍,除必須納入的群眾代表、職能部門和項目主管單位人員外,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專家納入聽證參與范圍,起到廣泛收集民意的效果。

    第5篇: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辦法范文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縣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設用地,擬規劃作為大橋項目、大道項目和高速東出口城區連接線項目建設用地。

    二、被征地土地位置、面積地類和權屬單位

    1、大橋項目用地位于鎮村,用地總面積1.6904公頃(其中使用國有土地1.2849公頃),涉及村集體園地0.1035公頃,林地0.2543公頃,建設用地0.0477公頃。被征地權權屬單位為村委會。

    2、大道項目用地位于鎮村,用地總面積5.19公頃(其中使用國有土地3.1863公頃),涉及村集體水田0.1242公頃,旱地0.3326公頃,園地1.1476公頃,林地0.1339公頃,農村道路0.0279公頃,其它農用地0.052公頃,建設用地0.1855公頃。被征土地權屬單位為村委會。

    3、高速東出口城區連接線項目用地位于鎮村,用地總面積18.0315公頃(其中使用國有土地11.4071公頃),涉及村集體旱地0.34公頃,園地2.9589公頃,林地2.5262公頃,住宅用地0.1962公頃,空閑地0.6031公頃。被征土地權屬單位為村委會。

    三、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政文[]592號文件規定,本批次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具體如下:

    1、征收鎮村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參照住宅小區實際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征收其它經濟林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28.35萬元/公頃的綜合標準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以現場清點為準;征收非經濟林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9.45萬元/公頃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省實施辦法第30條規定執行。建設用地按城區拆遷補償有關規定實施。

    2、高速東出口城區連接線項目和大道項目用地涉及征收集體土地參照我縣南城區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為:征收耕地,補償安置綜合標準為44.694萬元/公頃,征收果園地和其它經濟林地,補償安置綜合標準為15.348萬元/公頃(地上附著物以征地現場清點數量按規定標準另行補償),征收非經濟林地補償安置綜合標準為12.75萬元/公頃,未利用地土地補償安置標準2.5785萬元/公頃。建設用地按拆遷有關規定執行;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6篇: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辦法范文

    【關鍵詞】城市化;失地農民;土地補償

    一、失地農民土地補償存在的問題

    (1)土地補償標準過低。目前,我國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且二者之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每畝1000元,補償標準則不超過3萬元,顯然這個標準很低。而且并沒用考慮到土地的區位和土地供求狀況,也沒有考慮到土地征用后的用途和市場價值,更沒有考慮到失地農民的發展。事實上,政府拍賣征用的土地,價值翻了好多倍,遠高于補償價格。對農民而言,長遠的生活保障無從談起。(2)土地補償方式單一。在征地補償方式方面,雖然政府規定了多種安置補償方式,如貨幣安置、用地單位安置、社會保險安置、留地安置等。但是,由于用地單位安置補償對失地農民的年齡、知識技能有要求,安置的崗位工資待遇比較低,而且安置能力有限,這對失地農民沒有吸引力。社會保險安置方式中,由于社保基金少,社保領取標準低,又加上失地農民有些參加了“新農合”和“新農保”,失地農民對這種補償方式也沒有興趣。留地安置補償中,一般情況下,留給失地農民的土地比較偏遠或交通不便或土質比較貧瘠,采取這種方式使農民既失去土地,又失去錢,農民更不愿采取這種補償方式。相比較而言,失地農民更傾向于貨幣補償方式,這樣就造成了土地補償方式的單一性。這種單一的貨幣補償方式,雖然有利于政府和開發企業的征地活動,但是從長遠看,并不利于失地農民的利益。(3)土地補償分配不合理。征地過程中,由于農民處于被動地位,參與征地的一般為地方政府、開發商、村集體,事實上農民沒有參與權、決策權,甚至有些項目農民連知情權都沒有,這一局面導致土地補償款分配混亂,暗箱操作、弄虛作假,尋租現象十分嚴重。從政府到農民,補償款時常被隨意克扣、截留征地補償款現象嚴重,最終到農民手中的只有一小部分。據有關部門資料調查顯示,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為:征地企業占40%,地方政府占30%,村級組織占20%,失地農民僅占10%左右。土地從成本價到出讓價之間的資本巨額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征地企業和地方政府拿走,農民所得補償費用相當有限。

    二、失地農民土地補償問題的原因分析

    (1)土地管理和征收制度存在缺陷。我國土地所有制,包括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對國家所有的土地,法律對集體所有的土地沒有明確說明由誰來代表集體行使,只在法律上被定義為“農民集體所有”,個體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僅享有使用權、收益權而不享有處分權,也就不能真正享有所有權。集體土地的交易中農民是被動的,政府壟斷了土地市場的購買與銷售,個體農民在集體土地的出讓中沒有定價權,只有被動地接受政府規定的價格,而政府也有自身的效用函數,如把土地收入作為其“第二財政”,只有壓低集體土地價格才能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這樣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價格就不會高,其價值遠遠低于其在自由市場出售的價格。可見,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是失地農民土地補償問題產生的主要原因。(2)農民作為社會政治角色的權利被忽視。長期以來,由于農民缺乏自己的組織代表,缺乏利益表達機制,造成了現行征地制度下,農民的政治民、政治平等權、政治參與權和政治監督權被忽視甚至被剝奪了。具體表現在:一是屬于農民集體的土地是否可以被征用,農民沒有足夠發言權,更沒有決定權和監督權。二是對于土地征用的價格,農民至今沒有與買方平等談判的權利,也就是說農民對于法定屬于自己的物品在出售時,價格也完全由政府和買方決定,從而造成對農民利益的嚴重損害。因此,忽視農民作為社會政治角色的權力是失地農民權益得不到保障重要原因。

    三、完善失地農民補償制度的政策建議

    (1)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國家多項法律法規都對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歸屬有了明確規定,即農村集體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個體農民沒有支配土地的權利,這樣,看上去是規定了集體土地產權的歸屬,但存在與現實脫節,事實上我國農村集體產權是虛置的。總理曾多次說過,要保障農民享有集體土地財產權。但現有制度安排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并不完整,即農民對集體土地沒有處置權,農民無法完全享有集體土地的財產權。那么,由農民土地產權所派生出來的各種權益也就無法得到有效保障。要切實解決好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就必須從實際出發,切切實實的嚴格、明確的規定集體土地產權。在當前,就是要加強集體土地制度建設,用法律法規來明確集體土地產權歸屬,即賦予農民對集體土地的“物權”性質,這就要尊重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權、處分權、使用權、利益享有權等權益,這是讓失地農民擁有獲得合理補償費的基本前提。(2)完善征地補償制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首先,土地補償不能搞“一刀切”,補償金的標準,一方面要考慮土地征用前的原有的經濟價值,還要考慮土地的性質、用途、位置的遠近和土地的肥沃程度等,對于高產的土地要提高補助標準,對于接近城市的土地要按照市場規則進行招標,提高土地的補償標準,使征地補償能夠基本體現土地真實的“市場價格”。其次,政府在征地時,應該根據征用目的不同,執行不同補償辦法,要明確公共目的與其他目的征用的區別。公共目的的土地征用的補償可以由法律或者政府定價,在缺乏農地買賣市場而沒有土地市場價格形成的情況下,被征用土地本身的賠償應該根據其最高層次和最佳用途進行合理估價,盡可能接近真實的土地價值;對于其他目的的農地征用,特別是用作商業開發的土地,則應該更多地引入競爭機制和談判機制,從而使得農村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益權在征用過程中得到有效的保護。再次,還要根據當前經濟的發展形勢、物價指數等因素,定期調整補償標準,以確保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水平,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不受侵害。(3)實行多樣化補償方式。在征地補償方面,目前我國大多地區均采取一次性現金補償方式,失地農民拿到補償金后,同時就失去了對土地的經營權。這樣做,雖然有利于開發企業的征地活動,但是并沒有考慮到失地農民的長遠利益。2006年國家曾出臺相關政策指出,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這些多樣化的補償方式,除了現金補償外,還包括農民以土地入股、留地安置補償、替代補償等。雖然以上幾種補償方式各有其優點和缺點,但總的原則就是既要解決失地農民眼前的社會保障問題,還要確保失地農民的長遠利益。(4)確保征地補償款透明、及時足額支付。長期以來,征地補償款的發放采取層層下撥的辦法,這樣做留下了截留、克扣補償款的機會。因此,要確保征地補償款透明、及時足額支付。首先,征地補償標準要對失地農民公開,以減少尋租行為的發生。其次,要減少中間環節,禁止包干征地的行為,避免層層截留、克扣征地補償款行為的發生。最后,發放補償金時,要按照征用土地的失地人數予以補償,實行實名支付制度,而且支付征地補償款時,還必須實現補償款直接送達被征用土地農民的手里。

    參 考 文 獻

    [1]陳光榮.長沙市郊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D].湖南農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2]陳儉.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及對策[J].河北經貿大學學報.2012(2)

    第7篇: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辦法范文

    關鍵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征收補償

    Discussion on the system for land expropriation and requisition compensation procedure reform

    Wu Yongwei

    Abstract:Land is the people's livelihood, pregnant with human life and wealth. Along with our country the ceaseless development that economy builds, city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land is increasing significantly, the government needs to implement land acquisition relates to the whole interests of the society, and the national econom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directly affects the social progress and stability. Based on the land system reform and the expropriation procedure adjustment research, proposed that land expropriation is advanced smoothly, and that the long-term interests of the farmer gets ensuring, avoid impose cause social contradiction.

    Key words: Land expropriation;System reform;Expropriation and compensation

    一、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國土地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結構改革方面,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農村人口的不斷增加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雖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體所有制處在一個極不穩定的狀態。改變這種現狀,可行的辦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結構,統一實行土地的國家所有,然后再由國家根據社會收入分配,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農民以必要的補助。

    在生產關系方面,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改變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關系而產生的不合理分配關系。在戶籍管理制度不斷改革,勞動人口頻繁流動的今天,這樣的改革更有現實意義。因為,在農村的勞動人口不斷增加,而土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設計,總有一天會出現人口的增加導致農村土地無法承載的情況。

    二、我國目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和理由

    農村土地的國有化應當是我們未來改革的方向。其實,在現代社會,“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國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村的貧困問題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還有,在未來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要改變以下觀念:

    1、要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觀念,將虛擬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改為國家所有制,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

    2、要正視人口不斷增加與土地資源稀缺之間的緊張關系,從動態的角度進行土地制度的科學設計。

    3、在改變二元戶籍制度之后,允許現在的農民自愿選擇與國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關系,打破許多地區單一的土地承包法律關系。

    4、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國家應當考慮征收土地稅或者設立土地基金,服務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5、在改變土地所有制關系之后,國家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生產力發展情況加大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在過去的20多年里,農村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現在看來,從上個世紀的90年代到現在,農村改革缺乏制度創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變,固然為穩定農村的土地生產關系創造了條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無法應對農村經濟不斷變化的情況,因而在一些地區已嚴重變形,導致農民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對貧困的境地。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全面改革土地承包關系條件尚不具備,政府部門應當在土地宏觀調控的前提下,探索新的土地管理制度,并通過修改憲法和法律將農村的集體所有制土地逐步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制土地,在實現產權明晰的基礎上,根據不同地區土地資源頒布狀況,分別實行土地轉移、出租、承包和其他的經營方式,并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土地的用途。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要進行合理的農業生產補貼,對那些不愿意進行土地經營的農民,要通過建立土地轉移和流轉機制以及生活保障制度,保證他們基本權利。

    三、征收程序的完善

    1、完善土地征收程序的相應法律法規或規章。我們國家也可以考慮制定專門的土地征收法律或行政法規,或者在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中增加土地征收的章節,或者制定相應的規章。

    2、明確規定申請、調查與認定程序,界定征收適用的范圍。尤其是在土地征收的申請被批準以后,必須予以公告或個別通知被征收者,以保證土地征收程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3、完善土地征收的補償程序。在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中,我們需要做的是首先要規定土地資產的調查與認定程序。對于土地價值的認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要委托專門的土地評估機構來進行。同時要完善協商機制,聽取意見、審查或調查、協商并簽訂補償協議。

    4、完善土地征收的申訴程序,應將司法審查引入土地征收補償爭端解決機制。無可置異,在我國土地征收是經常現象,行政機關不能直接和人民群眾經常發生土地征收的沖突。我國憲法里已經加進依法治國。牽涉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該引導他們去法院,行政部門是相對強勢的,人民群眾是相對弱勢的,會造成不公平協商的情況。所以,應當走司法程序解決,司法機關是專門解決這些矛盾的地方。

    四、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

    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在涉及到征收公民財產權益的時候,必須賦予其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定權,因此必須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以減少或消除征收與被征收者之間的矛盾,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防止權利的濫用。舉行聽證會,傾聽大眾的心聲及解釋為何要這樣做,這不僅是民主的一種體現,更在消除政府與群眾之間的誤解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政策的科學性及可行性提供依據。所以,完善我國征地的聽證制度,在當前顯得迫切而必要,政府可以通過聽證會公布相關的政策依據,解釋相關補償制度,村民可以提出對項目的疑問和建議,通過這樣的互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征地的矛盾,為決策的合理性提供實在的依據。

    五、土地征收補償問題的完善

    為確保被征收者可以獲得合理的補償,法律必須規定補償的范圍、標準、種類等條款。為了更好地維護農民權益,首先,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而言,應采用公平的補償方式,由征收雙方以平等主體的方式對土地補償費、地上附屬物補償費、勞力安置費等費用進行一系列的要約與承諾來完成,這種方式也最能充分體現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權益,也很好地維護了談判雙方的利益,不僅包括土地的價格,而且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移民安置補助費等都應包括在補償的范圍內。其次,法律應該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再次,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發放主體,盡管土地的所有權為農民集體組織所有,但土地征收也損害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所以,土地補償費用也應該分配給農民一部分,針對出現的農民坐吃山空的現象,農民此部分的收益可以通過社會保障的形式實現。集體土地征收對于農民而言,最根本的影響在于其失去了賴以為生的基本生產資料,而非簡單的財產權益的喪失。因此,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不僅要考慮農民喪失的集體土地自身的價值,更應當從農民日后生計的維護和可持續發展角度為農民的長遠利益提供保障。

    六、提高對農村集體經濟的補償和優惠政策,并實行監督機制

    在我國,土地征收不僅征收了土地的所有權,還連帶地征收了附著于土地之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文已經分析到,由于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先天缺陷,土地補償費實際上掌握在少數管理者手中,如何合理使用,發展村集體經濟,是保障農民利益的有效手段,政府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應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以最大限度的發揮其真正的作用,同時相關審計部門應對集體經濟的合理使用進行跟蹤,是否真正用到為農民辦實事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社會的和諧。

    七、總結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對土地的需求不斷擴大,在城市現有土地存量不足的情況下,農村土地日益成為新增用地的主要對象。由于對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限制,征收農村土地成為擴大土地規模的主要途徑。通過分析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可以明確我們完善法律制度的方向,借鑒和吸收國外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先進經驗,可以規范集體土地向國有土地的轉變,保護集體、農民的土地權益,縮小城鄉差距,加速土地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的進程,從而為經濟的發展提供用地保障的同時,對保持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王洪友 鄒麗萍.《論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主體虛位性》,《經濟與社會發展》,2005年第1期。

    第8篇: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辦法范文

    根據武陵源區減負辦工作安排,我局對發生在群眾方面的和腐敗問題涉及國土管理方面的情況進行了清理核查,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治理農民建房收費工作。我局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住房宅基地審批及宅基地登記發證中多年來一直是免費服務,沒有收取耕地開墾費,測繪費和超標準收取辦證費,代辦服務費、罰款等任何費用,不存在這方面的違規問題。

    二、維護好土地征收中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張家界市武陵源區深化“”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我局于2014年開展了征地拆遷中損害農民利益行為專項整治行動,對我區2012年以來具體實施征收的土地的補償安置情況進行排查,重點核查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履行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補償登記相關手續,征地補償費支付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否落實到位等。經核查,一是我區各類項目征地拆遷工作都嚴格按照市國土資源局規定的程序、流程實施,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國土資源局統一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通告,征地補償標準嚴格按《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2〕46號)、《張家界市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張家界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和《張家界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張家界市永定區和武陵源區征地補償區域及標準的通知》(張政函〔2013〕138號)文件規定執行,對開展征地的所有宗地都將調查摸底的面積、補償金額等數據在被征地村、組、社區進行三榜公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我區所有征地補償項目用地,均是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張家界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才實施補償,并按標準按時足額發放給被征地單位和農戶,沒有拖欠或未按照標準進行補償的現象。二是為解決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障,武陵源區人民政府于2012年出臺了《關于印發〈張家界市武陵源區被征地城鄉居民社會保障和就業培訓暫行辦法〉的通知》(張武政辦發〔2012〕14號),維護了我區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解決了我區失地農民養老、醫療保險等后顧之憂。經核查,我區未發現違規征收占用土地、低于補償標準實施征地、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或征地補償安置費支付不到位等侵害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情況和問題。

    張家界市國土資源局武陵源分局

    第9篇: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辦法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征遷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拆遷地上建(構)筑物,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征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遷土地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其從事征遷事務工作機構,承擔統一征遷土地的事務性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房屋拆遷管理機構負責房屋拆遷監督管理具體事務。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征遷土地的協調配合工作。

    第二章征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具體工作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六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被征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種植樹木,興建建(構)筑物。

    第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或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遷方案的實施。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及房屋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具備相應資質的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九條征地拆遷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含建、構筑物)補償費。

    第十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拆遷的各項費用,應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

    第十一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讓出土地。無法定事由拒不讓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土地、青苗補償與勞力安置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補償;

    (二)征收林地的,按該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

    (三)征收果、茶、桑等園地的,按該園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補償;未曾收獲的,按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四)征收魚塘、藕塘、葦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五)征收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

    (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

    土地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林業、漁業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征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

    (三)征收耕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

    (四)征收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土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應超過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

    (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二)魚苗放養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

    (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

    (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漁業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政府、市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標準,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確定。

    第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也可選擇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對產權調換補償安置面積,可按該戶常住人口人均不超過30平方米建筑面積控制,超過部分實行貨幣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以貨幣補償為主,也可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

    拆遷房屋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

    第十八條實行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補償標準,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前款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結算差價。

    第十九條對利用自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認定,但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給予適當營業補償。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房屋占地面積,以土地使用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經合法批準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以批準的用地面積為依據。

    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他法定批準文件規定的建房面積;已合法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給予每戶搬家費300元。過渡費按18個月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制定。

    拆遷非住宅房屋,還應當按實際情況對被拆遷人補償下列費用:

    (一)需要搬遷設備的,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置費用;

    (二)因拆遷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對停產、停業期間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在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

    (三)在征地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栽的樹木;

    (四)其它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第二十三條拆除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拆除經依法批準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

    (一)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二)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

    (三)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

    (五)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六)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第二十六條國土資源等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侵占、挪用被征遷單位及個人的征遷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由監察、審計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一方或雙方可以請求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協調;同時,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國土資源、房地產等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條被征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另行制定。本市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批準的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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