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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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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

    第1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范文

    關鍵詞: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必要性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5.13.024

    土地一直以來都是農民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農民的“命根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是對農民的土地進行法律性保護,從而促進農村土地更好的利用,充分實現土地的價值。因此,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十分必要的。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及其意義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由縣(市、區)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協同項目實施單位,在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通過一定比例尺對現有承包土地進行航拍、制作工作底圖,參考二輪土地延包臺賬、承包合同、經營權證等相關資料,查清每塊地的名稱、坐落、面積、四至、權屬、土地種類和經營方式;摸清農戶家庭土地承包狀況,對土地承包人的地塊信息進行收集、歸納、整理核對;經張榜公示無異議后確權登記,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核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料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從而解決承包地面積不準、四至不清、位置不明、登記不全等問題,把承包地塊、面積、合同、權屬證書全面落實到農戶,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必要性

    2.1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穩定

    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在現有的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礎上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從新認定,并對經營權人及其土地承包經營的信息進行全面登記備案,有利于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為調解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農民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是對原來形成的土地承包關系的健全與完善,是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舉措。從而促進土地更好的處于良性的經營狀態,促進土地承包關系的和諧穩定。

    2.2有利于推動土地規范流轉

    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清晰,農民好比吃了“定心丸”,要外出務工經商的,或勞動力不足的農民就可以放心地把土地流轉出去,既不會造成撂荒,還可以增加財產性收入。如若發生承包地糾紛,調解處理就會有據可查。可見,頒證后,土地流轉將會更規范,土地權屬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更好的保護。通過土地的規范流轉,促進城鄉資源要素的均衡配置、新型城鄉關系的形成,是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增加農民收入的有效途徑。

    2.3有利于促進土地規模經營

    通過土地的規范流轉,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客觀需要,在提高農民的組織化、專業化程度、增強農產品市場競爭力、增加農民收入等方面將發揮積極作用。目前主要體現在專業化合作社,如經濟作物規模化生產、水產品規模化養殖等,這些都是在市場競爭中摸索出來的新的發展模式。因此,新型農業產業化的基礎是集中的連片土地,這也顯示出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必要性。

    2.4有利于擴大農民物權范圍

    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從而建立農村產權制度,完善農村市場經濟制度,擁有明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可以自主進行土地的出租、轉包等形式的流轉,從而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土地物權歸屬不動產,農民還可以進行銀行抵押貸款,緩解生產經營過程的資金不足,實現土地的保值增值,使得農村土地在權益用途范圍上得到拓展。

    3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可能遇到的問題

    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雖然有過試點,但宣傳力度不足,干部群眾缺乏認知;二輪土地承包的原始資料不完整或不準確,有的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已丟失;土地面積變動較大,有被國家征用的,有因自然災害損毀的,有被撂荒的,有改變用途的,這些都給航拍帶來一定難度;有的原戶主死亡、分家拆戶,都須要變更承包經營權證;有的地塊有爭議。這些都會給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增加工作量和一定難度。

    4結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雖然面臨著較大的困難,但是登記頒證是對農民利益的明確確立,是對農民土地產權的澄清與認可,有利于保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從而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李國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探討[J].當代農機,2014,(6):45-46.

    第2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范文

    (一)制度缺失問題

    一方面,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未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固化,農民心存顧慮;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發育不全,服務能力不強,尤其是農村土地抵押機構、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和價格評估機構缺失,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定價體系,無法有效地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交易信息、價格評估、經營權轉讓等相關服務。另一方面,與廣大農民息息相關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標準低、覆蓋面窄,導致農民難以擺脫對家庭承包土地的依賴,仍然視土地為命根子和最后的生活保障,即使進城務工經商,寧愿將土地臨時轉給親戚鄰居代種、甚至棄耕拋荒也不愿流轉,更不會輕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

    (二)法律障礙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家庭農戶普遍享有的主要財產性權利之一,是農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種資格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抵押進行了嚴格限制。《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并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擔保法》第37條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物權法》也明確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物進行貸款,目前仍然難以逾越法律上的鴻溝。沒有法律的認可和支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也就無從談起,只有在法律上加以明確,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三)風險防控問題

    與其他抵押貸款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面臨著市場風險、自然風險和潛在的社會風險,違約的幾率可能更高,無法償還的風險可能更大。對金融機構而言,如果農民抵押到期無法償還貸款,銀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短期內很難找到合適的承接對象,也無法快速變現,光靠自身經營承包地收回貸款,風險太大,效率太低,周期太長,現實無法操作,很可能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演變成一種奢望。對農民而言,如果到期后不能償還貸款,農民就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陷入失土困境,從而導致農民失去了最后基本生活保障,容易引發潛在的社會矛盾。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

    押貸款的主要探索模式從相關資料來看,目前全國各地積極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探索解決涉農貸款供給不足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4種模式:

    (一)“太倉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實現了2個創新。一是主體創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以農場合作社為抵押融資主體。農場合作社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其土地流轉的穩定性和持久性比分散農戶要好,把農場合作社設為抵押融資主體,既有助于解決銀行信貸道德風險問題,又有利于規模承包經營權抵押違約后便于市場化處置。二是監督機制創新。為確保土地承包權抵押貸款資金安全,銀行、財政、農業等多方共同監管資金用途。比如開設貸款專戶,執行受托支付,監管資金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不得用于日常消費、改善生活等其他領域。財政部門負責各類政府補貼資金在專項賬戶內封閉運作,農經部門負責監督農業收益及時轉入專用賬戶,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現“農地農貸、農貸農用、農用農管、農管農收、農收農還”的良性循環。

    (二)“寧夏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以試點村為單位,成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協會。農戶以不超過承包地總數的40%自愿加入,會長、副會長及常務會員每人拿出1000元存入協會賬戶,作為共同償債基金。貸款額度一般每667m2不超過3000元,期限1年。若貸款到期農戶無法償還,土地承包經營權便轉給代其還款的擔保人,或由協會轉給有意為其償還貸款的其他村民,貸款農戶還清貸款后還可重新獲得承包經營權。該模式主要將行業協會等民間組織作為貸款或擔保平臺,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橋梁作用,達到了較好的效果。

    (三)“成都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農民從銀行貸款所需的擔保,由政府出資成立的擔保公司提供,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反擔保物抵押給擔保公司,而不是直接抵押給銀行。如成都市連續下發了《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和《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方案》等,詳細規定了抵押當事方的責任分擔、債權實現方式以及糾紛解決等內容,初步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機制。

    (四)“重慶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由銀行直接面對農戶簽訂合同,前提是以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辦法作支撐。如重慶市著重開展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確權工作,出臺了《重慶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實施細則(試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登記、允許抵押范圍、所需要件以及相關部門審核意見等均作了明確規定,保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規范有序進行。

    三、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權抵押貸款的政策建議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的集約化經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法化,將極大地釋放土地資產的流動性,從市場和商業的角度提供一條解決農業融資的途徑,為農業規模化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因此,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要遵循市場規律,掃清法律障礙,破除機制僵局,加強頂層設計,有效防控風險,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健康發展。

    (一)出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相關配套政策積極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做實農民承包土地的權能;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大力培育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機構、價格評估機構和建立市場化經營權評價指標體系;鼓勵和扶持農民以承包土地出資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為平臺,實現與金融機構的有效對接;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實施辦法,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貸款對象、利率、期限和額度,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規范運行。

    (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完善《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和《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破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律障礙,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具體化、法制化,賦予農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用作抵押進行融資。通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律體系,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完善承包經營權登記和承包經營權證書制度,以登記的方式進行公示,把這項權力真正落實到農戶、落實到地塊,提高其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奠定產權基礎。

    (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風險補償機制加快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農業風險保障體系。建立政府財政出資的農業巨災保障基金,實施重大災害保險制度。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巨大損失,采取原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政府三方共同分擔的辦法,從而降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風險系數。商業保險部門要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開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保險品種,以降低金融機構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風險。利用農村擔保機構分擔抵押貸款風險,如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互助型的農業專業擔保機構,由農村擔保機構為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實現貸款風險分散。

    (四)進一步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第3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范文

    近年來,在縣委、政府的領導下,我縣的土地確權工作有序開展。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必須認清現狀、分析不足、找出對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從而更好地推動我縣土地確權工作發展。

    1 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重要意義

    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多年來,黨和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政策,確認農牧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利,使農牧民獲得了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目前仍存在地塊不實、四至不清、面積不準等問題,爭議和糾紛較多。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基礎性工作,關系到發展大計和社會長治久安。是新形勢下穩定農村土地制度、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的基礎工作,是維護農牧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是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迫切需要,是加強土地承包管理服務的必然要求,對加快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2 指導思想、主要任務和基本原則

    2.1 指導思想。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探索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頒證制度,依法賦予農牧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促進農業現代化和農村和諧穩定提供體制保障。

    2.2 主要任務。按照縣委、政府的統一安排,采取縣統一規劃、鄉村實施、逐級檢查驗收的方式,在農村二輪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2017年3月前完成全縣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頒證制度,實現承包面積、承包合同、經營權登記簿、經營權證書“四相符”,實現承包土地分配、承包土地四至邊界測繪等級、承包合同簽訂、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四到戶”,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頒證管理系統,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規范化。

    2.3 基本原則。一是保持穩定的原則。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對二輪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要以保持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為首要,不得借機重新調整土地承包關系、重新發包農村土地、損害農牧民合法權益,確保農村社會穩定。二是依法規范的原則。要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依法開展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對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具體問題,要在不違背法律法規、政策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發揮基層干部和農牧民群眾的首創智慧,大膽實踐,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和辦法。三是尊重歷史的原則。要以二輪延包土地臺賬、三十年承包合同、經營權證書等農村土地承包相關原始資料為主要合法佐證,原則上維持農戶原有的承包地塊和面積。同時為提高土地規模化經營,實現土地效益最大化,確權工作中采取動賬不動地的方式,既要保護農牧民的合法權益,更要增加農牧民收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四是民主公開的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充分依靠農民群眾,清查、清測、確權、登記等每一個環節必須要有農牧民群眾參與,結果認定要實行民主協商和民主決策,堅決杜絕發包方獨家操作。同時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要全程向全體村民公開、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實現公平、公正、公開。

    3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好的經驗和作法

    一是開展正常工作與解決疑難問題同步進行。在準確把握和吃透政策的基礎上,堅持工作步驟、日程安排和工作進度要求“三不變”,把解決疑難問題穿插于正常工作過程,打樁定界和公司測繪“兩套人馬”互不交叉,不因解決疑難問題影響工作進度,更不能等疑難問題解決好再開展正常工作。

    二是專業勘測與群眾確認同步進行。加強部門協調合作,土地、農業、縣村、測繪公司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確保確權工作的順利開展。堅持群眾確認一塊、勘測一塊、數據固定一塊,不搞“扎堆確認”,也不因在外務工人員回來不及時搞“零碎勘測”,對戶主本人確實不能現場指界的,由家庭其他成員或其委托的近親屬進行確認,防止因確認不及時影響勘測。

    三是張榜公示與誤差核實同步進行。張榜公示是確認信息準確的最后一道關口,也是檢驗工作質量的重要一環,對公示期間自我發現信息誤差、當事人有異議或其他人舉報的問題,出現一個核實一個,核實一個糾正一個,防止張榜公示與誤差核實分段進行、集中進行。

    四是審核發證與資料建檔同步進行。檔案變更、縣審批頒證、建立數據庫、立卷建檔、總結上報等原本順次進行的環節,通過合理調配變為疊加同步推進,縮短工作周期,確保整個確權頒證工作按既定方案完美收官。

    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布爾津縣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了不同類型的問題和困難。一是部分干部有畏難情緒,在解決疑難問題和歷史遺留問題上缺乏政策支撐和工作經驗(例如河灘地、荒壩荒灘地的處置方面,由于部分土地前期已被農民開荒復墾種田,導致目前農民想借確權機會定為己有等),對于一些涉及土地仲裁、司法訴訟未解決的問題,矛盾較為突出,處理難度較大。二是部分群眾有疑慮,認為“土地確權就是收回現有的土地承包使用權”,同時因為鄰里土地或父輩、兄弟、姊妹之間土地耕種權存在糾紛導致個人利益至上,達不到自己的利益就不配合不支持,導致工作推進遲緩,只能暫時擱置處理;三是外出務工人員較多,在實際外業測繪中,村干部或村民代表實地指界和戶主確認田間地塊權屬時,常因戶主不在家而影響測繪效率;四是基礎資料不完善,二輪土地承包的基礎臺賬不全或不細致導致部分田塊缺乏權屬來源資料,彌補較困難,加上村居干部業務不熟等,對工作推動都有一定影響;四是中標測繪公司測繪人員力量不足。在實際工作中,測繪人員的短缺,導致測繪進度跟不上工作要求;五是經費保障存在不足。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現有的工作經費難以保障參與確權工作的村組人員的誤工補貼。六是承包地確權基礎不牢。農村二輪土地承包中,少數鄉村干部對承包政策操作不規范,落實不到位,村民之間,集體與個人之間土地遺留問題關系錯綜復雜,權屬信息不明確;致使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沒有及時分發到戶,或農戶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和丟失,給當前確權工作增加了難度。七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糾紛不少。農轉非以及婚喪嫁娶分戶等人口變動而土地未動、農戶間互換田塊、地力肥瘦折扣面積有的地方農民約定以村小組、自然村等為單位,對承包地做部分調整,導致實際土地承包經營狀況二輪確權發證的情況不相吻合,有“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30年承包期甚至更長時間不變的政策,難解現實需求。部分承包地面積“人為縮水”、農民自行開荒耕地,需要確定“新增”土地的承包權屬對象等引發的土地糾紛問題相對突出,協調利益難度大。八是確權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財力。二輪承包時基本都是靠竹竿和皮尺傳統方法丈量,確權登記頒證則要求測繪精準、程序規范,主要是依據GPS現場測量定位,甚至要采用航拍彩圖、魚鱗圖測繪等現代技術,投入大;調查摸底、影像解釋、制作地圖、信息錄入等工作流程,需要村民到場見證簽字,解決現實問題需要村民多輪開會協商,費時費力,村民和外出務工農民參與積極性不高。九是農民的心理因素不能忽略。部分村民希望通過確權頒證彌補減損的土地面積,原來一直沒有解決的問題能夠得到解決;部分村民實際種植土地面積大于登記面積,希望借助新一輪確權登記增加惠農補貼;也有人擔心自己因戶籍遷走而在確權頒證中失去土地。同時,也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借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工作大講土地私有化,侵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益的利益。十是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狀況復雜、承包關系不清、權屬爭議較多等現象突出,阻礙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

    5 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建議

    2015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將在全縣普遍展開,提出如下具體建議:

    一是堅持明晰四個清楚。政府職能部門要盡快總結布爾津縣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好的經驗和作法,在全縣推廣。要堅持明晰四個清楚,穩妥推進。資料臺帳弄清楚。對所有土地承包資料臺帳進行清理,對資料不太完善的,采取補充、查閱關聯資料、群眾評議確認等方式固定臺帳信息。對個別組沒有進行二輪承包的,尊重群眾意愿,基本按照維持現狀、厘清地界、按實際面積確認頒證的原則來解決。政策界限弄清楚。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問題全面收集整理,組織專題研究,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沒有明確規定的則交由群眾討論再形成意見,對確實難以解決的待條件成熟再解決,最后形成統一口徑,各村各組各戶“一把尺子”量到底,對存在有爭議的相鄰田塊采取擱置爭議的原則進行,確保工作落在實處。操作規程弄清楚。要求各村組和工作人員必須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認真熟悉業務流程,按程序操作,不準各行其事,不準隨意變通,不準變相“縮水”,不準帶著疑惑上崗,做“夾生飯”、走“回頭路”。宗地信息弄清楚。對地塊權屬、界限、面積、類型等宗地信息采取測繪人員、戶主、鄰居和工作組“四到位”辦法進行確認,做到資料不符不上表、信息不準確不上表、有異議不上表。

    二是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打消群眾疑慮,選好用好清查小組和核實小組兩支隊伍。要選擇村居有威望、有公心的老村干、老黨員及村民代表參加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必要時,可以組織部分黨員干部學習借鑒外地的經驗和做法。同時要加大業務人員培訓力度、編印問題解答和相關政策法規,對縣業務骨干人員廣泛進行培訓,確保有人辦事并能辦好事。

    三是及早做好測繪公司招標工作。要把握招標時間,招標工作宜在當年的10月底前結束,外業測繪最佳時段放在秋種結束后到春播前的農閑時段。同時在招標時要合理確定多個標段,以保證測繪公司的人員力量能夠滿足測繪工作的需要,只有外業測繪及時跟上村民代表打樁定界步驟,才能穩步快速推進外業測繪工作。

    四是村居道路和溝渠兩旁做好遠景打算。要預留出今后的基本農田水利設施和土地整治等基礎配套設施用地,在實際操作中嚴格按標準執行,要堅持統一預留標準,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個村民組的溝渠、路邊預留多少,均應經村民代表會議統一研究后進行預留。堅決杜絕優親厚友或田間地頭公共集體用地由少數群眾說了算的現象,為今后基礎設施建設做好遠期規劃。

    五是保障工作經費。確權工作由于牽扯到諸多問題,而且確權的土地都是以原先二輪土地承包分地時老的生產小組為基礎進行測繪的,合并后的大村有的甚至涉及20多個生產小組,每個小組均需4-6人,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有關部門要借鑒試點經驗,合理確定費用定額,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確保農村土地確權工作順利實施。

    六是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強培訓。為了順利推進土地確權工作,一些基層干部認為,培訓的內容除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外,對登記規則、檔案管理、地籍測量技術及程序、地籍測量與登記業務操作規程也應加強培訓,減少廣大干部對確權工作的畏難情緒。

    七是充分發揮農民主體作用,讓農民“經自己手,確自家權”。高度重視政策宣傳工作,讓“為什么確權、怎么確權”家喻戶曉,增強農民支持和參與確權的主動性。堅持走群眾路線,聽民情、順民意、集民智、解民憂。對于確權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回避,不包辦,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法保障農民的合法利益。

    八是完善矛盾調處機制,健全基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提高對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的認識,下大力氣解決好各種土地權屬糾紛,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尊重歷史、注重現實,從源頭加強土地調查情況,客觀、公正地處理好各類土地權屬;制定指導性強的操作規程,對糾紛難解的田塊可區別對待,劃定爭議區。對近期難以解決的土地承包糾紛,暫按現狀劃定爭議區,查清爭議區的位置、面積、形成原因,并登記造冊、記錄在案,待爭議化解后再進行確認、公示和登記;加強引導疏通,暢通、調解、訴訟渠道妥善化解矛盾,認真貫徹執行《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建立土地權屬糾紛證據的調查、收集、判斷和保存制度,讓每一起糾紛的處理,有真實、可靠的依據。

    第4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范文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 物權化 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已于2003年3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一部深刻農民心理和行為方式的重要法令。該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物權化保護,對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也作了較多的規定。這意味著20多年前開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了更為嚴格的法律保護。回想過去,在我國改革開放進程中,農村土地利用方式由集體集中利用轉變為以農戶為單位的承包經營,在很大程度上,這就是為了尋找一種土地分散利用并使這種利用成為一種民法上的財產權的具體步驟。這一過程從《民法通則》到《土地管理法》到《農業法》,再到今天的《土地承包法》所呈現出來的權利變化的軌跡,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伴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進程的另一個問題就是農村土地的市場化。農村規模的、經濟結構調整、勞動力向二三產業的轉移導致的土地拋荒現象,都在推動著農村土地市場化進程的發展。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已悄然在農村開始動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和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已成為今日農村經濟發展進程中的兩大課題。以下本文將對這兩大課題逐一論述。

    一、農村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保護模式

    在近些年的學術和立法實踐中,無論持“農地使用權”概念的學者還是主張“承包經營權”的學者,都普遍認為,農地承包經營權(農地使用權)在性質上應定位于用益物權。因為學者們認為民法上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同時,承包經營權本身就具有物權屬性。法律一旦確立了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則依據物權法定原則,農村土地承包經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等都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從而,有利于界定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界限,有利于懂事活動的穩定,減少交易的糾紛。有利于農民享有真正意義上的民事權利,提高農民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

    (一)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

    農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用益物權的屬性,原因在于它具有一般物權所共有的特性和效力。物權為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其效力主要表現為:物權的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和請求權力效力。以下筆者將就物權效力的這四個方面逐一對農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析,以證明其物權性。

    1、排他效力。[1]“物權的排他效力,即所謂的一物一權主義。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依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一物權的,不容許該物上,再成立與之有同一的物權。物權的排他效力,依通說發端于物權對特定物的直接支配權。”所謂的直接支配權,簡單地說就是權利直接附著于標的物上,故權利之實現無需中間行為的介入。也就是說權利人由于直接支配標的物而形成的,義務內容是消極的(不作為義務),故傳統民法把物權稱為對世權。《土地承包法》第十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此規定賦予承包人對承包地的直接支配權和經營自主權。另外,該法第九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此條規定了承包經營權的排他性特征,使得承包經營權具有了一般物權共有的排他效力。其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同一土地上僅得成立一個承包經營權,而不得同時成立兩個以上的承包經營權;二是承包經營權一旦成立,則在法定期限內絕對排除來自任何方面的非法侵害。

    2、優先權效力。一般認為:[2]“物權的優先效力系指“同一標的物上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內容或性質的物權存在,或者該物權的標的物也為債權給付的標的物的,成立在先的物權有優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的效力。物權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物權的優先效力發端于物權的排他效力與物權支配性質的合力作用”。如前所述,承包經營權人得直接支配承包地,且該權利具有法定的排他效力。因此,農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優先效力,當屬其中之意。況且從《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也可以推斷承包經營權奉行嚴格一物一權主義,由此派生出承包經營權的絕對優先效力。

    3、追及效力。物權的追及效力同樣發端于物權的排他效力與物權的直接支配性的合力,是指物權成立后,其標的物不論輾轉到達任何人之手,權利人均得依法追及物之所在,行使物權的效力。就農地承包經營權而言,盡管現行法對其實施絕對優權保護,但在當前復雜的農村經濟環境下,也難保免受非法侵害。正基于此,《承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承包經營權的追及效力,即“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言外之意在于,在承包期限內承包經營權一旦非法為他人享有,則承包方可以物權追及效力,追索至權利所在處,并可獲得訴訟上的保護。

    4、請求權力效力。物權請求權力又稱物上請求權,即基于物權而生的請求權,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時,物權人為回復印其物權的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權請求權為基于物權而生的一項請求權,它不因物權的類別的差異而有所不同。農地承包經營權如以物權論,則為用益物權。農地承包經營權具有對農地直接支配性,且存續時間和空間內,其權利對所有人及其他人均具對抗力與排斥力。故于受到妨害或有遭受妨害之虞時,權利人均可提起返還之訴、消除妨害或防止妨害之訴,以保全其權利。《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五十四條規定:“發包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這些規定肯定了承包經營權的請求權效力。

    (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建構

    農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建構,概括起來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

    1、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定化。所謂法定化是指依照物權法定主義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范、界定和保護,由主要依靠政策手段的做法過渡到依靠法律手段來規范的作法上來,通過完善我國的民法建設和土地制度立法,用具有嚴格物權法意義的尺度來界定承包經營權,并最終將農戶的土地權利法定為農戶對土地的當然權利。經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享有與所有權人同樣的權利。《土地承包法》不僅規定了承包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能,還規定離地有處分權利以及排除他人干擾承包經營權政常動作的權利。這些權能均為物權年具有的屬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顯然使得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向前邁進了一大步,但是它的規定并不明確系統,它只解決了承包過程中某些方面的問題,對承包經營權的系統性規定學有待即將出臺的物權法進一步構建。

    2、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改革最重要的環節就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承包經營權”。長期化的作用在于穩定權利關系,從而強化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從1993年開始,我國大部分地區開始落實“土地承包再延長30年不變”政策,此后的《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和《土地承包法》均規定了“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的承包期限。承包期限的延長使發包人中途收回承包權的機會受到扼制,強化了承包經營權的排他效力和優先效力。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一種有期限的物權,故在期限屆滿時,這一物權仍然有延期的條件和基本程序問題。為穩定農業經濟秩序,鼓勵農業經營者建立長期規劃,應建立“到期自動順延”的制度。即在承包期屆滿時,如果承包人愿意,而且沒有違背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時,承包人可以自動獲得另一個順延的承包周期。亦即承包人因其承包權而獲得另一輪的優先承包權,原承包人在承包期屆滿后,有權依同樣條件聲明延包,有權排除第三方取得該項權利。同時,又可依此對抗發包人的另行處分權。

    3、承包經營權固定化。所謂固定化就是在長期化的基礎上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對土地不再做行政性調整,把土地承包權最終完全固定在具體的地塊上。《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把農民對土地的權利穩定在承包期內,避免發包方通過行政手段頻繁調整使農民的承包經營權處于不斷變動之中。固定化有利于穩定承包關系,利于鼓勵農民對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這符合大多數農民意愿、意義重大。

    禁止調整、尤其是將人口增減這一導致土地頻繁調整的因素排除在外,從而割斷了在承包期內人口增減與土地調整的必然聯系,是立法的一大進步。然而,從《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看,對于禁止土地調整的規定并不徹底,仍為土地調整留下余地。但如果換一種思路,該款規定的土地調整是可以避免的。對于因災害導致土地喪失的,各級政府可以救災賑災救濟金中拿出一部分款項,供災民作為有償租賃他人承包土地的費用,會更有利于土地有效利用。同時,也可通過保險或社會救濟解決。對因特殊情形如國家征用公共設施或公益事業等因素導致農民喪失土地的,國家及有關單位應首先對被征用或占有土地的農戶負起社會保障的責任。而不是將這種責任轉嫁給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用減少其他集體經營組織成員土地的辦法解決喪失土地農民的生活和保障問題。為確保農民權利,應通過相關法律對有關問題作出規定。如嚴格限制國家征用土地的范圍,建立健全的征用補償制度;鼓勵和探索新,保護農民權利。總之,對土地的調整嚴格限制,應盡量從法律上少開導致土地調整的口子。

    4、實現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可繼承化。可繼承化是指承包經營權可按照法定順序讓度。《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利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該條規定反映出如下內涵:農地承包經營權人死亡后,可由其繼承人繼承的財產分為兩部分:價值形態的財產和承包經營權。因此,在設計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制度時,應分別不同的情形,設計各自的制度規則。

    對于價值形態的財產的繼承,應嚴格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辦理。其中包括遺囑繼承、遺贈、無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等。各繼權人應嚴格貫徹各繼承人一律平等原則,不得區分民事行為能力之差異和城市、農村戶籍的差異。

    對于非價值形態的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重點是設計出作為實物形態的承包地應由誰來繼續承包的問題。設計這一制度不僅要考慮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本身的問題。也要考慮與我國繼承法律制度相協調的問題。前者強調土地利用的效率,后者強調繼承權的平等。筆者認為,在設計這一制度時,應遵循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制度的設計要首先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其次兼顧各繼承人的平等繼承。在操作上應采用大陸法系各國(地區)農地繼承的一般做法——繼承不得分割農地。鑒于以上考慮,有人設計如下規則,值得。“①允許遺囑繼承和遺贈。但是,如果與承包經營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相抵觸,則其遺囑繼承人和受贈人只能得到相應的價值補償。②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農業生產的繼承人優先分得其土地承包經營權。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均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者,則家庭人均承包地少者優先分得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其他繼承人可從優先權人處獲得價值補償。④如果繼承人均為非農業人口且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則在法定期限內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超過此期限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得以撤銷”。

    5、承認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抵押。農地承包經營權立法是否應該承認抵押?回答是肯定的。從本質上來看,抵押是對標的附條件的轉讓。一旦債權到期無法清償,抵押標的物同樣發生轉移。因此,有人說,“不承認抵押就是不承認轉讓,也就不承認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和土地市場的配置。”現行《土地承包法》只承認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而不承認耕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現行擔保法也規定,耕地的承包經營權不能抵押。這主要是考慮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在實踐中不好操作。抵押后,農民萬一不能按期償還貸款,銀行又難以處理土地。而且農民可能因此失去土地和生活保障。但在一些發達地區專家學者認為,隨著經濟的,土地向專業隊組或種植大戶集中,實行適度規模經營,生產過程中往往需要較大數量的資金,應當允許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這有利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增強農村經濟活力。而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是推進承包經營權物權化的重要環節。

    當然,由于抵押之實行,實質是對抵押物的一種變價求償,是財產轉讓的一種形式。在現行法中,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允許轉讓,但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也應受到限制,并且“對于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種種限制性規定原則上適用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也就是說,農地承包經營權地允許轉讓的情況下,應允許抵押:在法律不允許轉讓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抵押,法律對轉讓的限制,原則上適用于抵押。

    抵押作為融通資金的一種手段,對優化農業生產要素具有重要意義。但為維護農民基本生存需要,在操作上應對抵押作適當限制。抵押的設定須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而且,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登記為其生效要件。執行抵押不得危及農戶基本生活條件,嚴格限制在農用之內。在此限制下的抵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需要對抵押財產變現時,只限于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即其權利轉讓的受讓人限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如果超出這個范圍,在抵押財產的變現上可能較為困難,不過這是抵押人所應當考慮到的,法律對此不宜作出禁止規定。

    6、建立、公正的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登記制度。登記是物權變動的公示。物權的公示與公信是對物權效力有根本性的原則。我國不動產權登記的現行立法,未區別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一律規定不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然而,由于制度的欠缺,我國尚沒有統一的不動產權物權登記制度,尤其是農地承包經營權長期欠缺必要的民事登記。建立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制度必要性有:第一,農地承包經營權具有抽象性。農地承包經營權是以對農地的直接利用為的用益物權。雖然在靜止情勢下權利的外表支配關系可與權利狀態相符,但是隨著農地承包權的流轉,或者承包人與他人發生雇傭、轉包等債的動態關系,農地形成間接占有,其外觀狀態無法反映出真正的權利關系,需以登記作為判斷權利的唯一標準。第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性。現代物權法發展的結果,物權已有自靜態利和轉向價值化利用之趨勢。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入股弘揚了農地的價值屬性。在同時發揮使用價值和價值功能的同時,占用與融資的利益主體分離,需以登記公示權利關系。第三,農地的公益效用。登記系國家行政主管機關介入不支產物權交易的積極形式,其意義在于監督不動產的利用,確保實現其社會效益。農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我國農地經濟體制的基礎,攸關農村社會保障,是國家不動產干預政策的重心。所以,登記不僅可以從民事角度公示承包權的靜態和動態狀況,也是國家規制度農地秩序的基本需要。

    為了充分利用現有的管理資源,應以土地行政管理機構為基礎,按屬地管轄確立農地的民事登記機構,即依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就國有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由農戶承包的農村土地進行登記。考慮到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的分散性,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登記工作難度過大,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機關授權其在鄉(鎮)的派出機構例行登記事宜,統一備案后,再提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錄。農地承包經營權經登記機關登記后,登記機關應向農戶發放《農地承包權證書》,使農戶對承包地的權利最終確定化。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保護模式

    在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關系的基礎上,如何更進一步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范和管理,是當前農村經濟工作的一個緊迫課題。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

    依《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可采用以下方式:

    1、轉包:指農戶在承包期內將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地以一定條件有償或無償地轉交給第三方經營,承包方和發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權利義務關系。

    2、出租:指農戶在承包期內將全部或部分承包地出租給第三方經營,收取一定租金。承包方與發包方仍按原承包合同履行權利義務關系。

    3、互換:指為耕種方便或者發展大型種植業等設施農業的需要,農戶之間或者農戶與集體之間通過自愿、互利的辦法互換、串換使用權,原承包關系不變。

    4、轉讓: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合同轉移給第三方,由第一方向發包方履行承包合同,發包方與原承包方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5、聯營: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自愿聯合,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6、入股: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參加農業股份經營,以入股股份作為分紅的作生產。

    值得一提的是,《土地承包法》對承包經營權流轉方法的規定并沒有窮盡,這絕不意味著該法規定以外的流轉方式皆不可行。可以想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還會因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在法律制度的博弈下向前發展。立法不應該成為社會發展的障礙。制度變遷之立法應該是開放性的,應當允許法律規則通過習慣、地方慣例、當事各方在誠實信用原則前提下的協議加以發展。立法應當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只要農民愿意、不違背社會公益,法律應當予以承認。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程序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書面合同,一式四份,發包方、承包方、授讓方、土地登記部門各一份。流轉合同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雙方當事人姓名、住所;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轉土地有用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流轉的價款及支付方式;違約責任;其他條款。

    2、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采取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三人。

    3、向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流轉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監督。

    權利缺乏監督,必然滋生混亂。在當前土地流轉機尚不健全的形勢下,應當加強對流轉程序的監督。筆者認為,主要應從以下方面做起。第一,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發包方,應建立轉合同專項帳目。對各種不同形式的流轉合同實行分類管理,以便監督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履行情況。第二,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建立土地信托管理站,負責土地流轉的監督和服務工作。第三,建立完善的流轉登記制度,以土地行政管理機關在鄉(鎮)的派出機構作為登記機構,把土地流轉情況,尤其是向集體外的單位和個人流轉情況予以登記。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責任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進行的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非法流轉的,應依法認定流轉無效。因無效流轉而造成損失的,由過錯的一方承擔民事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各自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因流轉無效給發包方造成損失的,由原承包方承擔責任。原承包方承擔責任后,可向有過錯的第三方追償。流轉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用于非農用項目的,依據有關法律追究責任。

    綜上所述,關于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保護,必將《土地承包法》的基礎上有更大進步。而有關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的立法尚不健全,單靠《土地承包法》的籠統規定不能很好規范、指引復雜環境下農村承包經營權的有序運轉。只能寄希望于盡快出臺一部《土地流轉法》來對農村土地流轉秩序加以規制。 注釋:

    [1]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P48

    [2]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P46

    (1)《物權法》[M]。作者:梁慧星,陳華彬。法律出版社,1997。

    (2)《把土地使用權真正交給農民》。作者:遲福林,經濟出版社,2002。

    (3)《論物權法》[M]。作者:孫憲忠,法律出版社,2001。

    第5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范文

    第二條*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下簡稱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只限承包方使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不得轉借。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有效期限的確定,應遵守法定承包期和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由*市農業委員會統一印制,由區(縣)人民政府編號并加蓋印章。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證書名稱和編號;

    (二)發證機關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稱、坐落、面積、用途;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

    (六)其他應當注明的事項。

    第五條*市農業委員會負責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管理和指導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審核備案、登記等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鎮(鄉)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具體承辦發證審核、變更登記、權證收回、權證糾紛調解與處理等。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協助鎮(鄉)人民政府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當及時發放到戶。發包方不得為承包方保存土地經營權證書。

    第七條承包期內,承包方采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不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

    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或者因為依法征地導致承包方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滅失的,應當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

    第八條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書原件。

    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受理變更申請后,應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登記簿上記載。

    第九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嚴重污損、毀壞、遺失的,承包方應向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換發、補發。鎮(鄉)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請原發證機關辦理換發、補發手續。換發、補發應以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經營權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為準。換發、補發的證書應注明“換發”、“補發”字樣。

    第十條承包期內,因承包方分戶要求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的,可按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第十一條承包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收回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并加蓋“作廢”章。

    (一)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到城區入戶,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二)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地依法全部征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滅失的;

    (四)重新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

    (五)法律規定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其它情況。

    承包方無正當理由拒絕交回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該證書(包括編號),并予以公告。

    收回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應退回原發證機關,加蓋“作廢”章。

    第十二條區(縣)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和完善對農村土地承包方案,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及其相關文件檔案的管理制度,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管理,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權證全部落實到戶。對不按規定申領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或不及時發放給承包農戶的,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6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范文

    關鍵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問題分析;處理方法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7)01-0291-01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工作是事關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任務,與農村的長遠發展息息相關,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面對其中出現的問題,一定要梳理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找出最佳的解決方法,以促進該工作的有序、高效發展。

    1 承包農戶自行互換承包地塊的確權問題分析

    1.1 同一村民小組的農戶互換土地

    如果本村民小組之內的土地承包農戶之間自愿互相進行承包地交換的,首先需要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在經過發包方備案之后,才可根據互換之后的承包地情況進行確權登記。未進行書面協議簽訂的承包地互換,不具法律效力。有糾紛的土地,需要在依據法律程序處理完糾紛之后方可進行確權登記。

    1.2 同村不同組的村民之間互換土地

    假如該村的土地所有權都已經由政府依法確權給了村農民集體,那么村內的各村民小組之間的農戶都可以視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其內的承包土地互換情況可以按照統一村民小組之間的農戶互換土地方法來處理。若土地所有權被分別確權給了各村民小組范圍內的集體所有,那么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下文統稱“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可知,不屬同一村民小組的承包方不能互相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若土地發包方為村民委員會,在2個承包方同屬于一個發包方,且互換是為了耕作方便的前提之下,經過發包方之間協商并達成一致后,就可以根據互換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處理[1-3]。

    1.3 不同村村民之間互相交換土地

    根據該法中的詳細解釋,家庭承包的農村土地,涉及到不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土地權屬問題,事關農民的生計問題。在此情況下,由于土地的所有權不屬于同一集體,而且土地的發包方不是同一方,因此不能視為互相交換,而應按照相互出租的情況對待。綜上,承包方不可以與其他集體經營組織的農戶互相交換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可以以互相出租的方式交換使用權。

    2 全家“農轉非”的確權登記問題分析

    在二輪土地承包期限之內,全家的戶口都已經遷入設區的市的,并都已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家庭,根據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這種情況下的家庭應當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交還給發包方。假如全家都遷入小城鎮的,根據該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的規定,在承包期限內,可以按照承包方的主觀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該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3 未明確或者承包地明細信息不齊全的情況處理

    若出現承包地重新劃分,或者經過長期使用,土地面積、邊界發生變化,或者邊界模糊不清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土地承包臺賬和分地記錄等一些原始的相關資料,并結合實地的測量結果,明確各承包地的詳細情況之后,再進行公示,并填寫相應的歸戶表。此后,再根據集體討論通過的確權方案來簽訂新的承包合同,最后再予以登記、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二輪延包之后,根據相關的規定,統一規劃整理的承包土地,以及土地流轉以后受轉讓方統一規劃整理的土地,因此使得土地原先的溝、渠、路、埂等邊界發生不同程度變化的,使原有的界限發生變動或消失的,假如村組已經處理好,那么按照村組承包戶已經明確的界限和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即可;如果村組還沒有處理好的,則應當以土地整理或者流轉之前涉及的農戶承包關系為基礎,在充分尊重和考慮農民的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測量切分的辦法,重新劃定承包地邊界,合理確定相關農戶的承包地四至之后,再進行確權登記,但已經形成的土地流轉關系不隨之發生變化[4-7]。

    4 關于證、賬、地不相符的情況處理

    在堅持完善二輪土地延包關系、承包地塊和“四至”界限不變的前提下,對記錄情況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的,可以使用入戶實地勘測的方式來確定承包地的實際信息,再重新填寫相關信息表,進行土地承包的相關登記,而原先的土地承包信息則以附件的形式一同記錄到登記簿之上留底。同時,還需向村民進行一段時間的公示,確認無誤且村民無意見之后方可執行。

    5 其他常見情況處理

    承包戶戶主死亡的,可以由其家庭成員申請變更承包人和家庭人口數,并由發包方報該地人民政府審批和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若承包地存在糾紛的,則待糾紛調解之后再進行確權登記。公益性設施占用農戶承包地的,經過農戶認可的,可以不進行確權登記。在承包地上植樹造林,修建住房、廠房或其他非農設施,改變了土地用途的,應復墾復耕后確權登記。被國家征用的土地,不再進行確權登記[8-9]。

    6 結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事關農村土地的分配登記問題,是農村發展工作過程中需要尤其注意的問題。在進行該工作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依法辦事,對于新出現的問題,則要報備上級,經過討論后方可確定解決方案,切忌主觀臆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返工。

    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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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范文

    一、問題的提出

    農地融資是指農民以自己所掌握的資源土地權利向金融機構進行借貸以解決資金問題。中國最早開始農地融資探索的地區有重慶、寧夏和福建,到目前為止全國大多數省都展開了農地融資試點,雖然如此,但與此相關的制度安排卻并不完善。從現有文獻來看,國內學術界對于農地融資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從立法層面探析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進行融資。王利明認為立法肯定農地抵押能適應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發揮農地的經濟價值以便融資,滿足農民資金需求。但梁慧星卻認為現有農村土地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如果允許農地進行抵押融資,農民可能面臨失去土地的巨大風險。二是從法理層面探討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楊立新認為農村土地經營權是用益物權,只要擴大用益物權的權限就可以將農地經營權進行抵押收益。孟國勤認為土地經營權是財產利用權,可以充分利用與財產歸屬權地位相當的土地經營權進行融資。三是從金融制度層面對農地融資進行探討。李延敏認為應該由政府推動建立專門的農地融資金融機構,對業務資金來源進行規范。丁振京認為可以通過設立土地銀行對農地進行抵押融資,鄧大才等則認為可以采用證券化的方式進行農地融資。總的說來,國內學術界對于農地融資制度的研究仍顯不足,尤其是缺乏國內外農地融資制度的比較分析。基于此,筆者擬對農地融資制度成熟的德、美、日三國進行比較分析,剖析其不同的做法及其利弊,并結合中國農地融資實踐,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農地融資制度。

    二、中國農地融資初步實踐及其問題

    目前阻礙中國農業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資金短缺,而農村地區金融產品少、金融服務方式單一、金融服務質量和效率又難以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民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需求,農民迫切希望能利用自身的唯一資源——農地來獲得資金支持。但中國立法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原則上持否定態度,只允許經發包方同意的“四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并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權證或林權等證書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范圍過小,加之目前中國現行農地制度在權利流轉方面的規定過于僵化,為農民的融資、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地利用效率的提高設置了重重障礙,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

    200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并選擇山東、寧夏等9個省(區)部分縣(市)作為試點,聯手共同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工作,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屬于農村金融產品創新試點類別之一。2009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試行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此后,試點在全國逐步推開,多個省份進行了種種嘗試。例如,湖南省在2009年省委省政府的1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在長沙、株洲、湘潭三市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試點。”而福建、浙江、遼寧、江西、河南、重慶等地也有類似的文件出臺。2010年7月,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了《關于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對農村土地流轉融資進行了肯定。2011年農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農辦、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檔案局等六部門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確定50個縣(市、區)為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地區,農地融資迅速推進。至今,全國出現了多種農地融資模式:

    (1)土地信用合作社(亦稱土地銀行)。土地信用合作社出現得比較早的是寧夏平羅縣,它把存貸機制引入農地經營,以促進農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具體做法就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農民將自己不耕種的農地存入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信用合作社給予其一定的利息即土地存入費;需要擴大經營的農戶支付一定的費用從土地信用合作社中貸出土地。土地信用合作社也可以將自己目前擁有的土地與其他的企業合作經營或者是轉包。土地信用合作社制度緩解了農村目前土地拋荒與規模化經營之間的矛盾,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是無法根本解決農民對生產資金的需求。

    (2)土地金融公司。土地金融公司是國家開發銀行在重慶進行的試點。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重慶市分行在重慶實踐銀行、政府、社會中介和企業“四位一體”的信貸新模式,即由各區縣政府組織專管機構、擔保機構以及經辦行等機構搭建融資平臺,農民利用其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土地公司,向開發銀行進行貸款。貸款的擔保方是政府組建的農業擔保公司,土地公司以其股權向農業擔保公司進行反擔保。這種抵押貸款方式的好處是既能繞開目前的法律困境,又能為農民籌措到生產資金。但這種方式也存在明顯的缺陷:一是運作繁雜,二是由政府出面組建的農業擔保公司進行擔保,政府就存在金融風險,而政府作為行政機構是不宜介入市場行為的。

    (3)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目前,全國大部分省都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但在實踐探索中,各地的做法又有一些區別,主要有以下三種做法:一是土地抵押協會制度。2010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同心縣農村信用聯社在河西鎮農民自發搞起的“土地抵押”的基礎上,嘗試開展了以“農戶土地協會”為紐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農民在村隊的領導下自主聯合成立農地抵押協會,協會會員多戶互相擔保,一戶向銀行進行借貸,由互相擔保的多戶進行擔保,貸款人若未能及時還貸,則由協會擔保人進行還貸,而貸款人則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給協會和代為還款的擔保人。這種制度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用益的突破,賦予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的效力,農民獲得了資金,而且在無法還款的情形下,銀行并不直接處理農地,而是由協會成員來還款并處理貸款人的土地經營權,這樣就不會改變農地的用途。二是土地協會結合第三人擔保制度。在目前的實踐中,采用這種方式的有黑龍江大慶等地。其具體運作方式就是成立土地協會,會員之間聯保,增加第三方擔保,第三方在貸款人向銀行進行貸款時用自身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銀行進行抵押,作為第二保證。貸款金額不超過所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的80%,由縣一級農業管理部門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進行登記,銀行對抵押物的價值進行評估。因為存在第二保證,這種抵押制度相對單純的土地抵押協會制度而言,銀行風險更為減少。三是個人直接借貸制度。目前采用此種制度的地區較多,如湖北、湖南、福建等省都有地方采用這種制度。具體做法是:農戶個人直接向銀行(多為農村信用合作社和郵政儲蓄銀行)進行貸款申請,在證明其土地權屬、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存在權利瑕疵后,由政府主管農村事務的行政機構進行登記備案;再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進行評估,銀行在進行審核后,如果條件符合則發放貸款,如果農民在規定期限不能償還貸款,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歸銀行所有。這種制度在貸款過程中,手續較為簡便,效率較高,農民也比較歡迎這種制度。但是這種融資制度存在一些問題,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缺乏法律依據;當農民無法償還貸款后,土地承包經營權歸銀行所有,農民面臨失地危險;土地承包經營權歸銀行所有后也會面臨土地用途改變的問題。

    以上分析表明,中國現有農地融資實踐雖然能較好地解決一些現實需求,但也暴露出幾個主要問題:一是法律缺失。目前中國并沒有從法律上承認農地融資抵押。作為一個法治國家,要保持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就必須從立法上規范農地融資,而不能僅以部門或地方政府的紅頭文件進行規定。二是制度不完善。目前對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價值認定和土地經營權抵押登記都缺乏權威部門來規范操作,尤其是實踐中各地對于價值認定標準不統一。實踐中存在的農地融資運作模式,如土地銀行模式、銀行抵押貸款模式等,都屬于各地的一種探索,因此一些具體的規章制度(比如抵押權人的資金來源、抵押人的還款方式)都不健全。三是缺乏監管。農地融資實踐中實施農地經營權抵押的機構不統一,缺乏農地經營權抵押監管,這就可能造成抵押人無法還款時帶來其他的風險。

    三、德、美、日農地融資制度及其經驗

    (一)農地融資制度確立背景

    德國農地融資的相關制度誕生于18世紀,其目的是為了抑制日益嚴重的農村高利貸對農民的壓迫;進入19世紀,適應的需要,德國農地融資制度不斷發展,農民可通過農地融資獲得資金以進行土地平整和配套設施的修建。農地融資幫助農民在必要時滿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和獲得農業生產所需的資金,使得農村經濟得到進一步提升。德國現行有關農地融資的法律制度是《德意志農業地產銀行法》,此法律于1949年制定,2003年進行修訂。

    美國有關農地融資的制度最早出現在19世紀。當時為了開發西部地區,政府采取無償贈送土地等形式吸引國民拓荒進行農業生產,家庭農場成為主要的生產單位。由于家庭農場普遍資金不足,農地融資制度應運而生。發展到20世紀,經濟危機周期呈現,農業生產受到很大的打擊,長期得不到恢復,于是政府牽頭對農村經濟進行扶持,相繼制定了《聯邦農業貸款法》、《農業信用法》、《聯邦農業抵押公司法》等,通過設立土地銀行來解決農業生產的資金難題。

    日本的農地融資制度建立于二戰后。當時農業生產資金匱乏,政府將原有的不系統的有關法律和制度進一步整理健全,以解決農業發展中最為關鍵的資金問題。日本現行有關農地融資的法律制度是《農業協同組合法》、《農林中央金庫法》等,雖然不是專門的農地融資法律制度,但是里面的內容對農地融資的主要方面做出了較為詳盡的規定。

    比較這些國家農地融資法律制定的背景不難發現,其共同點就是為了解決農民農業生產發展中的資金難題。

    (二)農地融資模式

    德國、美國、日本三個國家的農地融資雖然都是通過抵押或類似的方式來解決資金難題,但是各國的具體操作制度還是有所區別的。

    德國農地融資采取的是土地信用合作社加土地銀行模式。這是一種典型的自下而上建立起的融資制度。有地農民自發組建土地信用合作社通過農地抵押解決資金問題,土地信用合作社發展到一定數量和規模的時候出現土地銀行。土地銀行經歷了一個從民間到政府主導的過程,其主要作用仍然是為農民的發展獲取資金。土地銀行發行抵押債券融資,手段有了很大的突破。這樣既能為農村基礎設施的建設和農業機械化的變革帶來較為充足的資金,又能為金融流通領域帶來新的投資渠道。抵押權人制作債券進行發行能較為迅速地獲取資金,債券購買者可以因此獲得潛在的利益。

    美國農地融資采取的是政府土地管理局加聯邦土地銀行模式。這是一種典型的自上而下建立的融資制度。政府出面建立農業信用管理局,設立專門的部門管理土地銀行。因此,土地銀行的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資金。相當于土地銀行暫時“購買了”農民手上的土地,再將其轉化為債券進行發行,以從資本市場收回資金。顯而易見,政府在農地融資制度的建立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日本農地融資采取的是農協帶領下的農業信用合作社加中央農林金庫模式。日本農協是一個介于民間和官方之間的農民組織,其業務內容非常廣泛,綜合來說就是解決農民在生產生活中遇到的各種性質的困難和問題,其中突出解決的重點問題就是農村農民資金緊張的問題。基層信用合作社、信用聯社和中央農林金庫都屬于日本農協。農業信用合作社是由農民自發組織,共同解決自己困難的民間金融組織。從信用合作社到信用合作聯社再到最高級的中央農林金庫,三者之間存在資金往來,一步一步地將融資的規模和渠道拓寬,中央農林金庫具有儲蓄貸款和發行債券的功能,屬于半官方的金融組織。

    (三)農地融資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德國涉及農地融資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德意志農業地產抵押銀行法》以及《德國民法典》和《德國擔保法》。它們對融資制度中的當事主體即農民、信用合作社、土地銀行之間的權利義務有較為詳細的規定。農地融資最早的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農民抵押土地獲得資金。在融資過程中,農民作為抵押人,土地信用合作社和土地銀行是抵押權人,向農民發放貸款獲得抵押權。農民作為抵押人遵循的義務是將土地所有權證交付給合作社或者銀行,先要保證所有權證的真實性以及不存在重復抵押的情況,然后填寫貸款申請書,寫明貸款的金額年限和還款方式以及利息,并向合作社繳納一定的費用作為入會費或者是手續費,通過合作社銀行貸款審核以后才能獲得資金。這里實際上包含一個抵押權的登記公示過程,農民將土地作為抵押物,根據德國法律農民不得再任意轉讓土地,如有需要必須得到抵押權人的同意,合作社和銀行成為抵押權人,獲得相應的權利。在此,德國農地融資法律制度中的特色凸顯出來——抵押權可以流通,甚至可以獨立于債權,抵押權人為了收回資金獲取不斷的資金來源,可以將抵押權作為證券進行流通買賣。美國涉及農地融資制度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聯邦農業貸款法》、《緊急農業抵押貸款法》、《農業信用法》、《農業抵押公司法》。美國農地融資的主要手段同樣是農地抵押,比較有特色的就是土地登記制度和地籍管理制度。Erik Stubkjaer認為:“抵押貸款的安全性取決于是否有一個良好的土地登記和地籍管理制度”。政府部門對農地進行登記造冊,其登記內容包括面積,用途、所有權。當農地所有權要進行抵押融資時必須進行抵押登記,這樣可以保證抵押物農地上不存在他人的抵押權,保證抵押權實現的安全性。另外與抵押權最終實現相關的重要制度就是對農地價值的評估。評估是由第三方專業機構來作出的,使得抵押物價值的確定科學、公正合理,這樣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價值就不會存在爭議,使抵押融資這一制度能良性發展并很好地運作下去。在抵押權人發放貸款后,抵押權也可以制作成抵押債券進行發行,與德國的土地債券不同的是,抵押債券的性質為債權、其流通領域更廣,投資的潛力更大,但投資的風險也相應增加。

    日本涉及農村土地融資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農業協同組合法》、《農林中央金庫法》、《臨時利率調整法》。在農地融資方面,政府起到了很大的主導作用。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有專門的農林金庫,也有非專業的商業銀行。抵押過程中的資金來源不是直接從市場上募集,而是大部分由政府財政進行資助,因此,日本政府對抵押融資實施雙重監管,既包括政府金融部門的監管,又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農林部門的監管,可以說,在農地抵押融資中,日本的監管制度是最為復雜和嚴格的,正是這樣的監管法律制度使得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利益能很好地得到保障。

    比較德國、美國、日本的農地融資法律制度可知,它們采用的主要方式都是抵押,但在具體做法上又有各自的特點,都是結合本國的具體情況而形成的,以有利于本國農業的發展。

    四、加快中國農地融資制度建設的建議

    (一)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法律制度

    農民在生產中遇到資金瓶頸,現行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民能夠進行融資的重要工具就是農地承包經營權。目前來看,各地農民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的需求是很強烈的。如果立法部門一直不能出臺符合實際的法律法規,而對目前各地開展的各種試點和探索保持沉默,這將會不利于中國經濟安全穩定地發展。借鑒德國、美國的做法,結合實踐,筆者認為應對目前有關農地承包經營權方面的法律進行修改,比如在《物權法》、《擔保法》、《土地承包法》中明確規定農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抵押,并針對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建立專門的法律法規,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農地抵押監管法》,出臺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規可以使得這一融資方式更安全更具有活力。

    (二)建立健全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要能夠進行抵押融資,那么首要的就是產權明晰,要有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抵押登記制度。美國、德國等對農地有嚴格的登記管理制度,這樣既能保障農民的權利,又可以防止濫用農地融資。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應該對每一農戶擁有的農地使用權進行詳細描述登記,使得使用權行使的對象明確。

    (三)構建科學的農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制度

    對抵押物進行合理科學的評估,對其價值進行確定,是關系到抵押貸款數額的關鍵。德國在將農地抵押權制作成證券進行流通時非常重視對農地本身價值進行評估。一般由專門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評估存在不實,評估機構需承擔民事責任進行賠償。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中國應建立專門的農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制度,并且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評估應該由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來進行,如專門的農業管理部門或者是社會中介結構,而不是由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來確定,這樣才能保證抵押物價值的穩定性,保證抵押權最后實現。

    (四)規范農地承包經營權融資運作規程

    農地融資制度需要對運作過程和運作細節進行科學細致的設計。農地融資中抵押權人的借貸資金來源渠道可以多樣化,可以先由政府出資借貸一部分作為啟動資金,其他的資金可以通過農民自由集資、農村信用合作社資金或集合社會資金來解決。為了防止農民失地,可以規定其只能抵押一部分農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規定最高抵押貸款的限額。農民還款方式應采取多種形式,如可以考慮分期還款。這些具體的運作措施要符合中國的具體情況,而不能照搬國外的某些做法。比如將抵押權制作成債券進行流通融資就不符合中國目前的狀況,但隨著金融市場的成熟,中國也可以逐步發行債券進行融資。

    (五)建立農地融資金融監管制度

    為了維護農地融資金融機構的安全性、穩定性,防范金融風險,政府有關部門應該對其進行監管。可以借鑒日本的做法,設立雙重監管,一方面由專門的金融監管部門來監管銀行的農地融資業務,另一方面由農業管理部門來監管農地融資過程中有關農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中抵押登記、價值評估、回購等方面的事項,以保證此項融資制度能夠良性發展。

    (六)完善農地融資的配套制度

    第8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范文

    為加快現代農業發展步伐,更好更快地全面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和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現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整村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和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試點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精神為指針,以“十二五”規劃為引領,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基本經營制度為基礎,以保障農民承包權益為核心,根據《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業部等六部門“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扎實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依法有序地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積極鼓勵農民以土地入股或內股外租、專業合作社領包、大戶承包、農業企業租賃為主要形式,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進一步促進農業生產專業化、產業化、集約化,改善農村產業結構,解放農村生產力,努力促進農民增收致富。.

    二、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和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試點內容、范圍及目標任務

    1.登記和經營內容:登記——圍繞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以已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經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經營——土地集中型、合作經營型、統一服務型。

    2.實施范圍:大楊、李堡村開展經營權登記和整村推進三種模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方式,其它各村部分推進各1000畝以上。

    3.工作目標:實現整村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和流轉到位,招租發包到位,土地股份合作社組建到位。

    4.工作時段:2013年4月15日-6月30日

    三、基本原則

    1.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

    2.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價值規律的原則;

    3.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4.遵循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用途的原則;

    5.遵循承包權不變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借確權登記和流轉之機,調整農戶原土地承包面積。

    6.遵循最大限度提高土地產出率、利用率和保護農民利益的原則,堅持土地流轉以承包經營權換股權為主:經營主體以土地股份合作社招租為主,利益分配以實物折算、保底分紅為主。

    四、實施步驟

    1.宣傳發動階段(4月15日-4月30日)

    (1)深入調查研究。組織開好村兩委會成員、種田大戶參加的座談會,深入到村、組、農戶調查了解,摸清情況,針對情況拿出工作計劃;村召開黨員、群眾代表座談會,了解群眾思想動態,通過算賬對比,討論確定承包經營權登記、流轉的收益和利益分配方案。

    (2)全面動員部署。召開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和推進適度規模經營動員會議,通過新聞媒體召開廣泛宣傳;村召開村民會議,印發宣傳資料,入戶宣傳。通過層層發動,進一步統一思想認識,消除群眾思想顧慮,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3)搞好政策輔導。對村組干部進行二輪承包政策和法律知識培訓,增強法律意識,提高村組干部工作水平;對群眾進行宣傳,提高他們的認識程度。

    2.經營權登記和土地流轉階段(5月1日-5月20日)

    (1)調查摸底。對土地承包現狀進行摸底調查,摸清各農戶承包土地面積、地塊、座落等基本情況,并將調查摸底情況統計匯總。

    (2)民主確權。如因國家、省、市、鎮重點工程征地,農戶承包地未作調整的,應因地制宜,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

    (3)張榜公示。通過村務公開欄、三務公開網,對各戶的承包面積及現狀進行全面公示,接受村民監督。

    (4)土地流轉。堅持以承包經營權換股權為主要形式,各農戶通過簽訂入股申請書,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以此作為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依據。土地股份合作社實行保底分紅,保底價為水稻每畝600斤左右。

    3.招租發包階段(5月21日-6月15日)

    (1)招租主體與土地股份合作社組建。結合本村土地流轉實際。積極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召開社員大會,注冊成立農地股份合作社,并以之為流轉土地的招租主體。合作社未成立時,由村委會組織流轉土地的招租發包。

    (2)招租方式及經營主體。經營主體以合作釷競價招租為主,原則上以組劃塊,也可以片發包,采取公開招租,陽光操作,競價確定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是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自然人。承租人必須具有一定的動經濟基礎,技術力量和經營能力,同等條件下本合作社成員享有優先權。積極鼓勵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農口部門參與投標、競標。土地股份合作社也可采取直接經營、內部承包的模式,明確責、權、利,靈活經營。為增強合作社抵御風險能力,村合作社可適量提取公積金,最高不超過租金10%,但必須經合作社成員(代表)大會通過。

    (3)種植品種及出租期限。種植品種以稻、麥為主,承包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五年,也可種植其他農作物、經濟作物。

    (4)出租價格及利益分配。出租起步價應高于合作社對社員的分紅保底價。承租人按年上繳農地股份合作社租金。利益分配以實物保底、現金分紅為主。承租人上繳租金及成員保底分紅,原則上以實物計算,或按市場價折算現金。村農地股份合作社實行按股權(田)分配,以組核算,結算到戶。分紅數量(金額)視招租價格確定。

    4.總結完善階段(6月16日-6月30日)

    對前期工作組織回頭看,整理好土地確權登記、土地流轉及招租發包合同,完善檔案資料。鎮組織適時檢查驗收,協調解決相關問題,提出工作建議。

    第9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范文

    [關鍵詞]土地流轉 農民權益 現狀 法律問題 法律建議

    本文所稱農村土地流轉,即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下文簡稱土地流轉),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的基礎條件下,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農業用途,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人或經濟組織的行為。但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農民權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筆者基于綿陽市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的調查,從法律角度出發,對維護農民權益進行探討。

    一、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的現狀

    (1)土地流轉市場不完善,農民利益易受到損害

    一是土地市場流轉市場還未真正形成。根據調研數據顯示,全市的土地流轉主要是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牽線搭橋為主,農戶間的自發流轉為輔。二是土地流轉價格體系不完善,土地價格評估還沒有統一的參考標準,流轉價格不一。例如鹽亭縣八角鎮,土地流轉價格由每畝400-600元/年不等,而涪城區關帝鎮則是每畝500-900斤黃谷/年,而黃谷價格以每年政府指導價為準。由于流轉價格混亂,土地流轉價格不能真實地體現土地應有的價值,導致農民的利益受到侵害。

    (2)土地流轉程序不規范,農民利益易遭到侵害

    一是農戶間土地流轉多是口頭協議,無書面合同。例如涪城區某鄉鎮的一個土地流轉案例,李某因外出務工將自家承包的3.7畝土地出租給張某,僅口頭約定李某每年支付租金3000元,至于租金支付的時間、方式、糧食直補收入分配,農業用水費用承擔等問題都未做約定。后因相關費用支付問題訴至法院。二是部分大宗土地的流轉,農戶雖然與業主簽訂了書面土地流轉合同,但合同文本不規范,內容過于簡單,對流轉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為土地流轉糾紛的產生埋下了隱患。

    (3)土地流轉保障制度缺失,農民利益缺乏保障

    一是農民合法權益缺乏有效保障。①租金兌現難。據調查,租賃土地的業主(尤其是大宗土地租賃業主)出于對自己經濟利益的考慮,對土地流轉的費用大多采取一年一給付的方式,但農業是一個生產周期長、投入資金周轉慢、受氣候影響大的產業,一旦經營失利,農民的租金難以得到保障。②土地恢復難。土地流轉(特別是集中連片流轉)后,業主大多都會對土地進行田型調整和配套的水利設施建設,這無疑將改變原有農戶土地承包的劃分界線,流轉期滿后很難能按原樣歸還給農戶。

    二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在農村,土地仍然具有較強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功能,因此,一旦離開土地,農民將面臨巨大的社會風險,一是剩余勞動力就業風險,二是生存生計風險。目前失地農民的文化素質、勞動技能和就業能力偏低,流轉后如果不能及時就業,子女教育、父母養老、生病就醫等問題將會很大程度上威脅農民的正常生活。

    (4)土地流轉過程中糾紛多,解決難度大

    伴著近年來綿陽市土地流轉規模的擴大、面積的增多,因其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據調查,由于土地承包關系變化多、事實認定困難,農村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部分案件缺乏真實有效的證據,涉及人群多、當事人對立情緒大等因素而導致該類糾紛解決難度大。

    二、土地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存在的法律問題

    (1)土地流轉權利屬性不明確,土地流轉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相關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如果流轉的是土地所有權,但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所有,那么農戶根本就無權對土地進行流轉。如果流轉的是承包經營權,農戶雖然可以30年、50年或者更長時間地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其并非該項權利的所有者,也無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如果流轉的土地的使用權,但《土地承包法》又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流轉方式中包括轉包,即轉讓承包權,則相互矛盾,這就使得土地的流轉缺乏理論和法律依據。因此農村土地流轉的權利是先天的畸形。

    (2)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權能不完整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作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者,集體組織既不能買賣農村土地,也無權隨意改變土地的用途;農戶雖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并未完整的享有土地占有權、使用權以及收益權等權利;在實際中,代表國家的各級政府則享有對農村土地的最終支配權,這就使得農民對土地享有的權能具有了后天的缺陷。

    (3)土地流轉公示方式不確定

    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公示方式。在《土地承包法》中,第22條規定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時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第23條則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確認該項權利,同一法律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公示制度分別采取了意思主義和登記生效要件主義。這就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公示方式難以確定,在實踐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作為依據。

    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的公示方式。《土地承包經營法》第38條,規定采取互換和轉讓方式流轉的,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這說明對互換和轉讓的土地流轉方式法律采取了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但采取轉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轉,采取哪種公示方式卻未做規定。

    (4)土地流轉程序不明確

    《民法通則》、《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都未對土地流轉相關程序及合同做明確規定。農民及基層政府在土地流轉的過程中都沒有可以遵循的具體規定,就導致土地流轉不規范,為土地流轉糾紛埋下了隱患。

    三、在土地流轉過程中加強農民權益保護的法律建議

    (1)明確農村土地的產權

    一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不變,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享有者。即明確規定是村民小組、村委會或是鄉鎮政府其中哪一個主體來享有土地所有權。二是繼續堅持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保證農民承包經營權的穩定性、長期性和安全性,從根本上保證農民權益。三是對農戶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賦予承包經營權更為完整的物權性質。

    (2)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公示制度

    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應該采取登記生效主義作為其公示制度。一是農戶取得承包經營權,應經過縣級人民政府登記并統一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二是農戶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時,在以轉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轉時,認定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只需在縣級人民政府登記即可生效;在以轉讓、互換等方式流轉時,原土地承包關系發生變化,在履行登記程序的同時,應對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內容進行變更,從而保證土地流轉雙方的權利,減少糾紛。

    (3)建立完善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是制定農村土地流轉示范性合同(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互換、轉包、出租、入股等類型),并將其作為《合同法》有名合同類型之一。二是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將散見于黨的政策文件中的土地流轉規定進行細致地梳理,上升為中央立法。同時要進一步細化、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表述,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雙方權利和義務、相關行政部門的職責(備案、審查、監督等)、救濟途徑(司法、行政、民間等)等內容,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4)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一是健立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建立農民失業救濟制度,從而全方位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減輕農民對土地的依附性。二是制訂《農村養老保險法》,將其納入社會保障法之中。《農村養老保險法》中要對農村養老的宗旨、性質、形式、種類、保險基金的繳納籌集(堅持個人繳納、集體補助、國家扶持有原則)、管理運營、發放方式等內容進行規定,切實保障農民養老問題。

    參考文獻:

    [1]王燕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制環境探析”,《法制與社會》,2011年第15期。

    [2]蔣北辰,王東東:“加強土地流轉中農民權益保護的立法建議”,《安徽農業科學》2011年第39期。

    [3]胡正輝:“農村土地流轉制度的構建—農村改革視野下的土地流轉之法律思考”,《經濟縱橫》2011年,第5期。

    [4]許小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根源性問題法律研究”,《重慶科技學院學報》,2010年第21期。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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