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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創公司股權激勵辦法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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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創公司股權激勵辦法

    第1篇:初創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范文

    股權激勵政策能夠幫助建立、健全公司長效激勵機制,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調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的積極性,增強公司管理及核心骨干員工對實現公司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責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將股東利益、公司利益和優秀人才的個人利益結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關注公司的長遠發展,確保公司發展目標的實現。項目組將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監管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對股權激勵計劃進行闡釋,并在充分保障股東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與貢獻對等的原則針對某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提出建議。

    一、選擇股權激勵對象

    激勵對象也是激勵計劃的受益人,在選擇股權激勵對象時,應考慮激勵效果、企業發展階段、公平公正原則、不可替代原則、未來價值原則等方面。

    一般來說,激勵對象包括以下幾類員工:(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掌握核心技術、工作內容與技術研發相關的員工,例如研發總監、高級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等;(3)掌握關鍵運營資源、工作內容與市場相關的員工,例如市場總監、核心項目經理等;(4)掌握重要銷售渠道、擁有大客戶的員工,例如銷售總監、區域負責人等。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因此,對于有限責任公司類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如果預計的激勵后股東個人數超過50人,則不適合采用認股類型或者其他需要激勵對象實際持有公司股份的激勵模式;對于股份有限公司類型的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沒有規定股東人數上限,公司可以在更大范圍內靈活的選擇激勵模式。

    【上市公司規定】

    1、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不包括獨立董事和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在境內工作的外籍員工任職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者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

    2、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三)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上市后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權激勵標的來源及購股資金來源

    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無法在公開市場發行股票,所以無法采用增發股票或二級市場購買股票的方式解決股權激勵標的的來源問題,但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期權池預留、股東出讓股份、增資擴股、股份回購。

    【期權池預留】是指公司在融資前為未來吸引高級人才而預留的一部分股份,用于激勵員工(包括高管、骨干、普通員工),是初創企業為解決股權激勵來源普遍采取的形式。

    【股東出讓股份】是指由原股東出讓部分股權作為股權激勵標的的來源。這主要涉及股東是否有轉讓意愿,以及能否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能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增資擴股】是指公司召開股東會,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采用增資擴股的方式進行股權激勵。行權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將適當提高。

    【股份回購】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種情況下才可回購本公司股票:(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的。

    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激勵對象的購股資金來源也不受法律規定的限制,購股資金來源更加多樣化,主要包括:激勵對象自籌資金、公司或股東借款或擔保、設立激勵基金。

    三、股權激勵額度及股權激勵標的價格

    (一)股權激勵額度

    股權激勵額度包括激勵總額度和個人額度。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總額度的設定不受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限制,在設計股權激勵總額度時可考量激勵對象的范圍和人數、企業的整體薪酬規劃、企業控制權及資本戰略、企業的規模與凈資產、企業的業績目標。

    在為公司設計單個激勵對象的激勵額度時需要考量兼顧公平和效率、激勵對象的薪酬水平、激勵對象的不可替代性、激勵對象的職位、激勵對象的業績表現、激勵對象的工作年限、競爭企業的授予數量等因素。

    (二)股權激勵標的價格

    激勵標的的價格是指激勵對象為了獲得激勵標的而需要支付的對價。對于激勵對象來說,激勵標的的價格越低對其越有利。但是,激勵標的的價格過低會有損股東利益。因此,在確定激勵標的的價格時,既要考慮激勵對象的承受能力,也要考慮到保護現有股東的合法權益。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沒有相應的股票價格作為基礎,激勵價格確定難度要大一些,實踐中一般通過以下幾種方法確定激勵標的的價格:凈資產評估定價法、模擬股票上市定價法、綜合定價法。

    【凈資產評估定價法】凈資產評估定價法是確定股權激勵價格最簡單的方法。先對公司的各項資產進行評估,得出各項資產的公允市場價值及總資產價值,然后用總資產價值減去各類負債的公允市場價值總和,算出公司的凈資產,用凈資產除以總股數就得到公司的股份價格。

    【模擬股票上市定價法】模擬股票上市定價法又稱市盈率定價法,是指模擬上市公司上市時的定價方法,把市盈率和預測的每股收益相乘,得出該公司股份價格;用此種方法,需要先計算出公司的總收益,設置總股數,得出每股收益,市盈率可以參考同類上市公司上市時的市盈率。

    【綜合定價法】綜合定價法是指綜合考慮公司的銷售收入、凈利潤和凈資產,或者綜合考慮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價值,按照不同的權重計算出公司的總價值,然后設定公司的總股數,用總資產除以總股數就是每股的價格。

    【上市公司規定】

    上市公司可以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同時實行多期股權激勵計劃的,各期激勵計劃設立的公司業績指標應當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勵計劃的公司業績指標低于前期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其原因與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在有效期內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準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四、激勵模式

    (一)持股方式

    目前,企業股權激勵計劃的員工持股方式主要分為兩種:員工直接持股、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其中,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又以通過公司間接持股和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為主要形式,此外還有通過私募股權基金和資產管理計劃認購公司股票。

    1、員工直接持股

    優點:

    第一,激勵效應明顯;

    第二,稅負較低;

    第三,享受分紅個稅優惠;

    缺點:

    第一、對員工長期持股約束不足;

    第二、股東增減變動容易導致工商登記的頻繁變動以及股東眾多導致的議決程序的低效。

    2、持股平臺間接持股

    優點:

    第一、維持目標公司股東的相對穩定和股東會決策的相對高效;

    第二、相對于員工個人持股,更容易將員工與企業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在上市之前還可規避因員工流動對公司層面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

    缺點:

    第一,通過公司間接持股稅負較高,合伙企業間接持股相較公司間接持股來說稅負較低;

    第二、國內合伙企業關于稅收政策的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健全,可能面臨政策規范的風險;

    第三,員工個人不能直接轉讓公司股權,只能轉讓其在持股平臺的份額。

    (二)激勵方式

    對于公司而言,激勵方式可選干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虛擬股權等。

    1、干股

    干股是指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議為前提,員工不必實際出資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企業股東無償贈予股份,被贈與者享有分紅權,按照協議獲得相應的分紅,但不擁有股東的資格,不具有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干股協議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分紅協議。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從中獲益。

    優點:

    第一、沒有等待期,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時,激勵對象即獲得股權,具有較好的激勵效果;

    第二、公司會設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鎖定期,同時也會對解鎖條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業績考核要求及個人考核要求,能夠起到較好的激勵效果;

    第三、如果直接持股是通過定向發行的方式完成,激勵對象以較低的價格獲取公司的股權,公司可使用的資金增加。

    缺點:對于激勵對象來說,即期投入資金,有一定的資金壓力。

    3、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是指企業授予激勵對象(如管理人員、技術骨干)購買本公司股份的選擇權,具有這種選擇權的人,可以在未來條件成熟時以事先約定好的價格(行權價)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此過程稱為行權),也可以放棄購買股份的權利,但股份期權本身不能轉讓。

    優點:

    第一、對激勵對象來說,股票期權模式的資金沉淀成本較小,風險幾乎為零。一旦行權時股價下跌,個人可以放棄行權,損失很小;而一旦上漲,因為行權價格是預先確定的,因此獲利空間較大。

    第二,對公司來說,沒有任何現金支出,不影響公司的現金流狀況,從而有利于降低激勵成本,同時能使激勵對象,即上市公司的管理層,與公司利益實現高度一致性,將二者緊緊聯系起來。

    缺點:股票期權期限普遍長,未來的不確定性很多。當市場出現難以預期的波動使得激勵對象難以對自己的股份收益作出準確的預期時,激勵效果下降

    5、虛擬股權

    公司授予被激勵對象一定數額的虛擬股份,被激勵對象不需出資而可以享受公司價值的增長,利益的獲得需要公司支付。被激勵者沒有虛擬股票的表決權、轉讓權和繼承權,只有分紅權(即獲得與虛擬股權收益金額相等的激勵基金)。

    虛擬股權實質上為一種現金獎勵政策,且分紅額度與企業效益息息相關。由于該方式操作簡便,員工較容易理解,且無須自主支付資金,較易接受;但因虛擬股權激勵方式主要以分紅為激勵手段,所以對于公司的現金支付壓力較大,且相對于其他激勵方式而言,激勵力度相對較小。

    6、業績股份

    業績股份是指企業在年初確定一個科學合理的業績目標,如果激勵對象在年末時達到預定的目標,則公司授予其一定數量的股份,或者提取一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的股份;如果未能通過業績考核或出現有損公司的行為、非正常離任等情況,則未兌現的部分業績股份將被取消。

    (三)股權激勵約束條件

    股權激勵的約束條件分為兩類,一類是對公司業績考核,另一類是對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對公司業績的考核主要為財務指標,如企業凈資產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凈資產收益率等,企業可以選擇其中幾項為考核條件。激勵對象績效考核是指公司對激勵對象的行為和業績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滿足授予或行權條件。非上市公司可自由確定激勵對象個人績效指標。

    五、確定激勵計劃時間安排在確定股權激勵計劃時間安排時,既要考慮股權激勵能夠達到企業長期激勵的目的,又要確保員工的激勵回報。通常,股權激勵計劃中會涉及以下時間點: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行權期、禁售期等。

    【有效期】股權激勵的有效期是指從股權激勵計劃生效到最后一批激勵標的的股份行權或解鎖完畢的整個期間。設計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需要考慮企業戰略的階段性、激勵對象勞動合同的有效期。

    【授權日】股權激勵計劃的授權日是指激勵對象實際獲得授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虛擬股票)的日期,是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方履行激勵計劃的時點。在決定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行權期、失效期時,一般是以授權日為起算點,而不是以生效日為起算點。

    【等待期】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是指激勵對象獲得股權激勵標的之后,需要等待一段時間,達到一系列事前約定的約束條件,才可以實際獲得對激勵股份或者激勵標的的完全處分權。股權激勵的等待期三種設計方法:一次性等待期限、分次等待期限、業績等待期。

    【行權期】行權期是指股權激勵計劃的等待期滿次日起至有效期滿當日止可以行權的期間,非上市公司行權期的確定不受法律的限制,公司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行權期。

    【限售期】股權激勵計劃的限售期是指激勵對象在行權后,必須在一定時期內持有該激勵標的,不得轉讓、出售。限售期主要是為了防止激勵對象以損害公司利益為代價,拋售激勵標的的短期套利行為。

    六、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及相關稅務合規問題

    1、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規定,股權激勵如滿足股份支付的條件,一般需要做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影響到公司的盈利指標。對于權益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費用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不確認其后續公允價值變動;對于現金結算的涉及職工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確定成本費用和應付職工薪酬。

    2、稅務合規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對于間接持股方式的股權激勵稅務處理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通常被認定為不符合101號文稅收遞延的條件。

    七、對某某公司目前股權激勵的建議

    1、持股方式

    從公司目前的情況來看,建議公司采取持股平臺間接持股的方式,具體為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實行股權激勵,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成立一個或多個持股平臺。理由如下:

    第一、相比持股平臺間接持股來說,員工直接持股需要通過定向發行的方式完成,融資金額較小,成本費用較高;

    第二、由于股權激勵費用需要計入管理費用,因此要考慮股權激勵費用攤銷時對公司業績及估值的影響,盡量避免因股權激勵費用攤銷過大而導致業績波動較大;

    第三、股票期權激勵會帶來公司股本大小和股本結構的不確定性,如未行權完畢,將來IPO時可能會導致股權不清晰或存在糾紛;同時由于公司的股權價值不確定造成期權激勵計劃的成本不容易確定,從而導致公司在A股上市前的經營業績不易確定;

    第四、考慮公司在資本市場的未來長遠利益即IPO計,持股平臺間接持股可以維持目標公司股東的相對穩定和股東大會決策的相對高效,同時在上市之前還可規避因員工流動對公司層面的股權結構進行調整。

    2、激勵方式

    建議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

    限制性股票員工可以間接方式成為公司的股東,與公司利益保持一致;公司設定一定期限的股票鎖定期,并對解鎖條件作出安排(通常是公司業績考核要求及個人考核要求),能夠起到較好的激勵效果。

    3、運作模式

    第一,公司員工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共同出資組成有限合伙企業,該合伙企業通常由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擔任普通合伙人,被激勵的員工為有限合伙人。這樣安排可以保證創始人的決策權,同時被激勵對象主要關注企業的成長及分紅收益,對公司的管理權并不看重;

    第2篇:初創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范文

    近些年隨著創業的興起,一大批初創公司誕生。那么在這些公司運行的同時是需要遵守法律的。有不少的創業朋友在創業過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那么你知道創業公司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嗎?小編就給大家解答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

    【1】創業公司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1、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必須是同一人嗎?

    答:《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必須是同一人嗎?》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由此可見,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執行董事,可以是不同的人擔任。

    2、執行董事跟董事長又有什么區別?

    答:《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簡單的說,一般有限公司都要設立董事會,董事會要設立董事長,而人數少規模小的公司可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個董事,就是執行董事。同一家公司是不可能同時存在董事長和執行董事的。

    3、同一個自然人是否只能擔任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答:我國《公司法》并未限制同一個自然人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同一個人 100% 持股的法人身份是否可以存在于多家公司?

    答:個人100%持股即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由此可見,一個自然人不能以100%持股法人的身份存在于多家公司。

    5、公司一般用到哪些印章?它們的作用與法律效力如何?

    答: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人私章這集中,需根據相關規定到工商、公安、開戶銀行備案或預留印鑒。

    公司公章,是功能較全面的印章,稅務登記,各種行政文書,證明與合同都可用此章用印。

    財務專用章,用于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等的用印,及財務相關文書材料中。

    合同專用章,用于合同簽訂。

    法人私章(非公司印章),通常用在注冊公司、企業基本戶開戶、支票背書的用印。

    在效力方面,公司各印章的效力都是一樣的,都代表公司意志,但是如果某種專用印章出現在不屬于其使用用途中,如合同專用章用于支票用印,則效力會產生瑕疵。

    6、開辦一個電子商務網站需要什么樣的牌照?

    答:如果是B2C網站的話只要是普通網站的備案號就可以,不是強制性要ICP的,按照國家的法規解讀,網上賣東西屬于線下交易,所謂經營性是指網站本身是否有收費服務,B2C網站本身是免費的。如果本身具有收費服務的經營性網站,則需要辦理ICP,否則屬于非法經營。申請ICP經營許可證需注冊資本達到100萬以上。

    7、幾個朋友合伙創業,如何分配股權?初創公司幾個投資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適?

    答:法律上并沒有強制性規定,可自由協商確定,這種情況下的共同創始人之間的股份分配,大多數時候并不是按照出資額、技術和智慧成果來進行權衡的。這些技術性因素不是全部,甚至是次要的。

    有的團隊非常注意這些分配股權要素,事后依然出現了分崩離析;有的團隊是拍腦袋決定的股權分配,但是一直團結到勝利的最后一刻。由此可見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團隊分配股權,根本上講是要讓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里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后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這是最核心的,也是創始人容易忽略的。因此提一個醒,再復雜、全面的股權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顯然有助于各方達成共識,但是絕對無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希望創始人能夠開誠布公的談論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任何想法都是合理的,只要贏得你創業伙伴的由衷認可。

    8、有限責任公司多人出資建立,股東之一與其他股東發生分歧,希望退出,其余股東應該如何處理?

    答:首先,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因此一般情況下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退出。《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同時公司法還規定,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對股東會的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9、天使投資、VC、PE 介入企業的節點是什么樣的?分別起什么作用?

    答:天使投資:公司初創、起步期,還沒有成熟的商業計劃、團隊、經營模式,很多事情都在摸索,所以,很多天使投資都是熟人、朋友,基于對人的信任而投資。熟人、朋友做天使投資人,他的作用往往只是幫助創業者獲得啟動資金;而成熟的天使投資人或者天使投資機構的投資,則除了上面的作用外,還會幫助創業者尋找方向、提供指導(包括管理、市場、產品各個方面)、提供資源和渠道。

    VC:公司發展中早期,有了比較成熟的商業計劃、經營模式,已經初見盈利的端倪,有的VC還會要求已經有了盈利或者收入達到什么規模。VC在這個時候進入非常關鍵,可以起到為公司提升價值的作用,包括能幫助其獲得資本市場的認可,為后續融資奠定基礎;使公司獲得資金進一步開拓市場,尤其是最需要燒錢的時候;提供一定的渠道,幫助公司拓展市場。

    PE:一般是Pre-IPO時期,公司發展成熟期,公司已經有了上市的基礎,達到了PE要求的收入或者盈利。通常提供必要的資金和經驗幫助完成IPO所需要的重組架構,提供上市融資前所需要的資金,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幫助公司梳理治理結構、盈利模式、募集項目,以便能使得至少在1-3年內上市。這個時候選擇PE需要謹慎,沒有特別聲望或者手段可以幫助公司解決上市問題的PE或者不能提供大量資金解決上市前的資金需求的PE,就不是特別必要了。

    10、天使投資人一般占創業公司多少股權?

    答:天使投資一般不會要求控股,10%左右是一般尺度,小于5%或大于30%是出現概率較低的情形。

    【2】創業公司各個階段要注意的法律問題

    一、初創期

    1、合伙協議

    創業團隊在公司注冊前,需要簽訂“股東協議”,這是未來公司運營的基石。由于初始創業者大多都是關系密切的親戚、同學或朋友,往往羞于談及權力、利益、責任分配問題,而且在準備創業時更注重如何在外部開拓業務而不重視內部建構,公司基礎打不好,其它都是空中樓閣,微不足道。

    在創業初期的激情過后,公司發展壯大后或遭受挫折時,就很有可能會在上述問題上產生紛爭,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就會導致創業中途失敗。

    為了能夠有效的規避這類問題的發生,就要求在創業伊始通過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制度性文件來明確各個創業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劃分。這些制度性文件能夠有效地避免和解決以后利益分配不公,債務承擔不平的問題。

    創業者可以就各自占創業事項多少利益比例,各自承擔的債務比例,各自的工作內容,如何引入新的創業伙伴和退出機制等問題都做出明確約定。一旦發生法律糾紛,這是保護所有人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在制定協議環節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2、勞資問題

    沒有規范的公司制度,容易引發勞資糾紛。創業公司大多機構簡單,沒有充足的資金,沒有規范的管理制度,這些都決定了創業型企業首先面臨的不是賺錢的問題,而是能否活下來和活多長的問題。創業者的注意力集中在減少成本、創造利潤上。恰恰相反,國家制定《勞動合同法》的本意是為了保護工人利益,這正好與創業時期企業降低成本的需求相矛盾。因此,這也決定了企業對法律的需求主要體現在解決員工勞動爭議糾紛方面。

    二、成長期

    企業經歷過創始期的艱難,終于存活下來,有穩定的客戶,開始步入正軌,進入成長期。這個時期的公司內部管理相對規范,這個階段公司主要協調對外商業關系,所以對法律的需求主要表現在合同事務方面。比如,需要和經銷商簽訂“產品銷售合同”或“買賣合同”,服務業需要和客戶簽訂“服務合同”或者“咨詢合同”。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需要簽訂“貸款合同”,或者從股東處貸款需要簽訂“股東貸款協議”。

    公司在這個階段可能會引入新的投資者,甚至是VC/PE這樣的專業投資者。如果只是一般的投資者,那么只需要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即可但如果是VC/PE,需要簽訂一系列復雜的“投資協議”并調整公司架構。這個時候需要專業律師來協助公司處理專項法律服務。

    三、成熟期

    經歷了前幾輪大浪,能留下的企業已經是百經沙場的高手了,有實力去吞并小公司或者引入大量投資實現規模擴張,這個階段主要體現在融資投資兩個方面,企業融資主要是利用資本市場即股票和債券融資。

    企業擴張主要是采用多元化投資、戰略投資、并購擴張三種商業模式,會涉及投融資方案設計與法律風險分析,擬定“股權收購協議”或“資產收購協議”,這些合同的條款都非常復雜,而且簽約前需要律師和財務人員進行盡職調查,所以公司需要聘請有經驗的并購律師,提供關于并購的專項法律服務。

    除了外部律師外,公司內部也需要建立法務部處理日常事務,處理商務談判,法律文件草擬,勞動關系處理等,并做出法律風險預警。

    四、上市期

    上市階段需要和投資銀行、會計師、律師、公關公司簽訂非常復雜的專業服務合同,這個階段公司肯定已經聘請了專業的證券律師,不細說。

    【3】創業公司股權如何分配更合理

    股權分配時,平均主義是一種不健康的結構。一些創始人富于理想主義,總希望有股權,平均分。比較常見的是3個創始人,每人30%多,或者2個創始人,五五分,但這些都是不健康的結構。原因在于,團隊中沒有一個說話絕對算數,在面臨重大決定時也容易出現問題。所以,在融資前創業公司就需要把公司的結構調整到一個相對健康的狀態。

    第3篇:初創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范文

    1、含義。事實上,股權眾籌是一種基于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創業公司通過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而獲得未來收益。客觀地說,股權眾籌與投資者在新股IPO時申購股票本質上并無太大區別,但在互聯網金融領域,股權眾籌主要指向較早期的私募股權投資,是天使和VC的有力補充。

    2、參與方式。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規定,股權眾籌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平臺以非公開發行方式進行,平臺應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不得公開或采用變相公開方式發行證券,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融資完成后,融資者或融資者發起設立的融資企業的股東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3、參與主體。股權眾籌參與主體由籌資人、出資人和眾籌平臺三個組成部分,部分平臺還專門指定有托管人。(1)籌資人:籌資人又稱發起人,通常是指融資過程中需要資金的創業企業或項目,他們通過眾籌平臺企業或項目融資信息以及可出讓的股權比例。股權眾籌籌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2)出資人:出資人往往是數量龐大的互聯網用戶,他們利用在線支付等方式對自己覺得有投資價值的創業企業或項目進行小額投資。待籌資成功后,出資人獲得創業企業或項目一定比例的股權。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3)眾籌平臺:眾籌平臺是指連接籌資人和出資人的媒介,其主要職責是利用網絡技術支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將項目發起人的創意和融資需求信息在虛擬空間里,供投資人選擇,并在籌資成功后負有一定的監督義務。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

    4、運作流程。在實際操作中,股權眾籌融資分為以下幾個步驟:第一步,企業或者項目發起人向眾籌平臺提交項目策劃或商業計劃書,并設定擬籌資金額、可讓的股權比例及籌資的截止日期;第二步,眾籌平臺對所提交的項目策劃或者商業計劃書進行審核,其中包括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可執行性以及投資價值;第三步,審核通過后,眾籌平臺在網絡上相應的項目信息和融資信息;第四步,對企業或項目感興趣的個人或團隊,可以在目標期限內承諾或實際支付一定數量的資金;第五步,目標期限截止,籌資成功的,出資人和籌資人簽訂相關協議。籌資不成功的,資金退回各出資人。

    5、在我國發展的重要意義。股權眾籌門檻低,主要服務初創期的中小企業,為草根群體和普羅大眾提供了更豐富多樣的創投渠道,更大程度去除了創業者和投資者間的中介瓶頸,實現了社會化融資,縮短了融資周期,體現了小而美的真正互聯網精神,具有巨大成長空間和商業價值。

    6、我國當今發展情況。眾籌興起于2009年的國外,2011年進入中國,2013年國內正式誕生第一例股權眾籌案例,2014年國內出現第一個有擔保的股權眾籌項目。2014年5月份,我國明確了證監會對眾籌的監管,并出臺監管意見稿。2014年11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在決定進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的問題時明確提出“降低小微和創新型企業上市門檻,盡快建立資本市場小額再融資快速機制,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2014年12月1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這是監管層首次對股權眾籌進行規范,也使股權眾籌的發展逐步走向陽光化。2015年1月,有八家股權眾籌平臺的申請獲得通過,成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2015年3月,國務院文件提出,支持開展互聯網股權眾籌融資試點,而“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之后被正式寫入《政府工作報告》。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臺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第一次對股權眾籌及相關概念做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這為行業的發展注入了“強心劑”,股權眾籌無論在身份上還是未來發展都已經得到決策層的認可。據上海交通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所聯合京北智庫共同《2015中國股權眾籌行業發展報告》顯示,截止今年7月31日,全國113家股權眾籌平臺交易額達到54.76億,項目成交數量達1335個。而在這113家眾籌平臺中,有9家交易額在5000萬到1億人民幣,交易額在1億到2億人民幣的平臺共6家,突破2億人民幣大關的平臺共計8家。2015年8月4日,京東股權眾籌公布了今年上半年的相關數據:截至目前,京東股權眾籌平臺融資總金額已突破3億元,總計為投資者呈現了38個創業創新項目,并幫助創業項目進行融資服務,平均融資完成率高達111%。由此可以看出,股權眾籌市場在我國發展迅速,大眾創新,草根創業板以成為不可阻擋的浪潮。但不可忽視的是競爭也白熱化。一大批資本巨鱷,比如阿里、平安、京東等,迅速局部股權眾籌平臺,加速了市場格局的變化。資本和財務實力的高低,直接決定了項目募集成敗,導致股權眾籌形成了目前獨特的新態勢。

    二、股權眾籌發展風險分析

    大量資金涌入股權眾籌市場,風險開始顯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風險。雖然中國證券業協會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十部委出臺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但在發展過程中,股權眾籌仍存在法律風險。首先,存在與《證券法》沖突的可能。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如果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或者向特定對方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即為公開發行。從股權眾籌角度來看,眾籌通過互聯網眾籌平臺進行,單純線下的私募由于互聯網模式的運用,轉換為線上,直接沖擊了公募與私募的界限。如果要規避這種限制,勢必要進行嚴格管控或采取特殊方式,而這種規避方式也伴隨著較高的法律風險。因此,股權眾籌存在與《證券法》沖突的法律風險。其次,存在非法集資的風險。根據央行《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未經批準的以發行股票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均屬非法集資。根據我國《刑法》及其解釋可知,這可能觸犯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如果股權眾籌平臺和平臺上的融資企業不經相關部門批準就以發行股票等方式向公眾募集資金,存在一定法律風險。最后,股權眾籌平臺權利義務模糊,易導致法律風險。眾籌平臺是指連接籌資人和出資人的媒介,其主要職責是審核、管理和監管項目,匹配籌資人和出資人的需求,促成交易并收取相應中介費。但事實上,目前股權眾籌平臺中對于投融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存在不對等的情況。例如,部分股權眾籌項目具體出讓的金額和股權比例不對等。

    2、監管風險。《意見》規定,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事實上,跨領域為重要特征的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加劇了金融行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互聯網金融產品極大地挑戰了金融行業當前的分業監管的模式。混業經營的格局下,“三會”(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誰來監管、如何監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關部門如何協調配合,已成為現有監管體系面臨的巨大挑戰。雖然我國早已建立金融監管協調部級聯席會議制度,但跨部門監管協調機制尚不成熟、部門間職能不清等方面問題,導致互聯網金融行業還存在很多不規范的領域與灰色地帶。如處理不當,既有可能影響金融創新,也有可能帶來監管套利,影響金融秩序穩定。

    3、運營風險。眾籌平臺實行準入制度,需滿足一定條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登記,并申請成為證券業協會會員。但現實中,平臺的運營還是存在風險。首先是項目審核機制不規范。眾籌平臺需所提交的項目策劃或者商業計劃書進行審核,其中包括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可執行性以及投資價值。而這一過程因為信息披露簡單不完全,缺乏監管和透明性,為整個運營埋下禍根,種下苦果。其次股權眾籌投后管理比較弱。以服務初創型企業的股權投資為主要工作的眾籌平臺,對專業性要求極高,雖然部分股權眾籌平臺采取的是“領投+跟投”的模式,但盡職調查和投后管理的專業性和質量靠平臺上參與眾籌的那些股東無法保證。且如果過分注重前期融資,忽視投后管理,勢必損害項目的最終成功。再次,退出機制一向是股權投資的關鍵環節,一般有分紅、并購、上市等退出機制。由于缺乏交易平臺與機制,股權眾籌讓投資者不得不面對不能轉售的流動性風險,只能被動等待約定時間退出。類似天使投資與風險投資,如果股權眾籌平臺能夠幫助創業者融到A輪、B輪等資金,就給投資者提供了很好的退出渠道,也讓股權眾籌實現完美閉環。

    4、道德風險。目前各類眾籌平臺發展迅猛,由于逆向選擇問題,道德風險層出不窮。有項目經理聯合項目方虛增企業估值,隱瞞企業弊端,欺騙投資人;也有項目方中飽私囊,借助項目公司發生關聯交易,進行現金流體外循環,損害投資人利益。如何規避道德風險是當下眾多平臺需要考慮的問題。

    三、如何化解風險

    1、防范法律風險。這是法律和監管應該直面的問題。隨著信息和網絡時代的到來,大部分金融法規落后于創新的發展,對互聯網金融不太適應。因此,在立法方面,需要適時構建多層次互聯網相關法律監管體系,既要修補現有法律法規漏洞,又要根據新變化制定專門規范規則,堅決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在執法方面,對于監管當局來說,要堅持依法行政,減少政策變動隨意性,并強化對監管者和監管措施的硬約束。同時監管當局建立健全綜合監管框架,有效協調分業與混業兩種監管模式,打破部門、行業界限,共同提高監管效率。

    2、防范運營風險。這是股權眾籌對平臺的呼喚。打造全新的風控體系,創造風險定價模型。針對項目篩選、審核、領投、融資和服務周期各環節,以及業務模式創新帶來的支付、交易、結算風險、適當性管理風險和客戶信息安全風險等,需要建立與之配套措施和應急預案。風控是保障,越是創新越要注重風控,把握底線,在創新業務擴張和風控之間謀求合理的平衡。做到風險事前預測防范、事中管理控制、事后稽核審查,將風險管理能力建設貫穿于業務發展全過程。

    3、防范道德風險。要讓項目經理和項目方意識到欺詐行為付出的代價高于所獲得的利益,還要加強項目方的監管力度。首先,可以將項目經理和項目方進行信用等級的評定;其次,項目方所看好的項目,項目經理必須跟投,保證投資項目的真實性,以及后續增值服務的連貫性;再者,項目公司中的財務和高管也可以參與眾籌投資,進行眾籌式股權激勵,將高管人員、項目方、投資方綁定在一起,形成有效的監督網絡,增加項目方作假的難度。

    四、總結

    第4篇:初創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范文

    企業家需要思考的,是“制動”企業。如果僅憑企業家_人之力,恐怕很難推動企業走向更高更遠。如果能夠建立一套機制,使企業實現“自動運轉”,突破瓶頸并非難事;而企業家推己及人,更是能加快行業發展速度的密碼。

    開閥門:突破授權障礙

    從企業實踐來看,授權一直是困擾創業者的問題之一,不少創業企業家在規模擴大后不愿意授權,對企業中的大小事情仍然親自來作決策,即出現了“授權障石導”。這種障礙會成為企業成長的瓶頸,造成了新創企業“長不大”的現象。

    創業企業家一方面抱怨時間不夠,事情越干越多,另一方面卻投入并陷于日常瑣事中,習慣于親自作出決策或最后批準,不肯將權力授予員工,最終成為企業成長的瓶頸。授權障礙的原因大概有兩類,一是主觀上的不信任感,一是客觀條件的限制。針對這兩個大條件下的各種深層次原因,可通過建立適合的控制系統來解決問題。

    組織的管理系統如正式的報告關系、組織規范和薪酬系統是授權的基礎。只有當組織管理系統初步完備、工作程序開始形成、決策步入程序化軌道的時候,授權才是可行的。因此,在授權前,創業企業家應當建立完整的控制系統,實行規范化管理。完整的控制系統包括適時有效的評估和管理機制,客觀準確的績效反饋機制等。

    同時,要避免出現“授權-分權-失控-集權”的反復,還需要建立其他系統的支持與協調,創業企業家在授出權力后,必須建立統一、協調的支持系統來確保授權活動的順利實施。與授權相關聯的系統包括信任和溝通系統、資源和信息的分配系統、員工挑選和培訓系統、報酬激勵系統等。

    另一方面,還需要企業家自身轉變認知模式,要從創業之初的企業家認知模式逐步向管理者認知轉變。管理者認知是指更系統地決策,建立責任和報酬系統,在不同單元間采用結構化的協調機制,利用可量化的預算來判斷未來的發展。擁有管理者認知模式使創業者能夠更理性地認識自我及對待授權。

    另外,企業家還要在企業內部營造授權氛圍,可以從三個維度來進行:在組織中向雇員提供關于成本、生產率、質量和財務績效等信息,即使有些信息較為敏感;組織結構和實踐鼓勵自主行為,包括建立清晰的愿景、相關目標、工作程序和責任范圍;推行團隊管理模式,組織賦予團隊決策權,并對績效負責。這樣通過組織體系的支持為員工提供一個能進行有效溝通,相互鼓勵、支持、信任的企業環境,有助于授權的開展。

    突破授權障礙之后,相當于就打開了制動閥門,接下來,完成建管道,“充分整合當下”;自動化,“先福幫后福”的遞增,便可為企業建成一個有效的成長與運作系統。

    建管道:理順資源系統

    很多時候不知道怎么利用手中現有的資源,將其分散獨立,導致利益最小化,當我們有了一堆磚塊的時候,我們其實擁有了一座房子,這個概念說來容易,但是往往有許多老板卡在了表面,沒有辦法將其付諸實施,紙上談兵而不躬行,或者說很大一部分是找不到門路,盯著手頭一大堆上好的磚塊一籌莫展。

    山東百易美醫藥有限公司在高投入、高風險、長周期、高回報的醫藥行業發展不久,就遇到了瓶頸:中國的醫藥行業因為各種客觀原因的限制,導致企業始終處于一種小、散、亂的窘境,沒有辦法系統地發展起來,無法達成規模型產業,更別說和跨國大企業進行競爭了。在市場被國際企業用專利藥品大范圍覆蓋的時候,私營企業的突破口在哪里?怎樣才能將資源整合起來,形成可調控、效率高、收效大、成本低的系統經營模式?

    百易美董事長鞏志賢談到:“我想到在學習三弦智慧時,劉一秒老師講到,要充分整合當下。”借助這個思想,百易美為了整合資源,快速占領市場,提出了一個領先的概念——CRM系統,也即客戶關系管理系統。簡單來說就是將客戶關系網絡進行系統的整合,形成自動化的商業流程,從而縮減銷售周期和銷售成本、增加收入、尋找擴展業務所需的新的市場和渠道,以及提高客戶的價值、滿意度、盈利性和忠實度。

    以百易美為例,其CRM系統中收錄有全省2萬個相關品種,其中包括腫瘤線、心腦血管線、肝病線、婦科線等等各個不同的科目。首先當公司找到新品種的時候,需要往下分銷,那么這個時候CRM系統就開始起作用,通過該系統就能在終端醫院中快速地挑選出具有銷售能力的合適的醫藥人員,然后召集起來,舉行新產品的推廣會。在這之后有意愿的將會與之進行合作。當然,這種挑選是雙方面的,公司還需經由醫院銷售系統對有意愿的醫藥銷售人員進行比對審核,通過對其以往的銷售情況的分析,判斷對方銷售能力的優劣,再擇優進行合作。

    百易美理順資源系統的方式,是一種典型的由思想轉變指導實際轉變的過程,由整體到細節,由面到點,全面系統地“制動”企業。

    自動化:尋找遞增的力量

    民營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其實并不是獨立存在的,“如果當時能有前輩提點幾句,也不至于會走彎路。”有企業家不無感慨地說。實際上,管理的智慧正需要在碰撞中產生,好的樣板、好的體驗、好的分享,能讓企業家的成長達到遞增,由點影響面,進而實現行業的“制動”。

    浙江臺州嘉德利衛浴有限公司總經理翁浩杰講到他自己初創事業時的麻煩:因不得要領,創業第二年就虧損了八千多萬元,欠了二百多萬元的高利貸。那段時間,他非常彷徨,也困惑于如何才能做好企業。接觸過不少培訓課程的他對思八達的一些課程產生了興趣,他從中借用了一些經營智慧,運用機制對企業進行了一系列改革。

    提供員工們更多更優厚的待遇,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實現了多勞多得、優勞優得,并推進分紅、股權激勵等機制,將企業未來的發展和員工個人命運捆綁在一起,讓員工們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和命運共同體。他談到:“原來一直是圍繞著自己,現在是圍繞著別人,想成就員工,想讓他們成長。我已逐漸將企業的高層培養成股東,自己則從經營企業的忙碌中解脫出來,能站在全局掌控的高度上。”而在家庭方面,不僅夫妻關系變得更加和諧,在培養孩子的觀念方面也有了改善:學會了開發孩子的智慧,給予孩子足夠的成長空間,而不是強迫孩子按著自己的意愿或設計的軌道去成長。

    這些“先富”、“先福”的過來人,通過研討會,把自己的經驗傳遞給新的企業,帶動他們“后富”、“后福”,這正是企業制動的升華,他們寶貴的經歷、體驗分享,成為其他企業家成長的借鑒。這種

    第5篇:初創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范文

    關鍵詞: 股市全流通 帕累托改進 納什均衡 補償標準

    引言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目前,中國股票市場的關鍵問題是股權分置,建立統一的證券市場的關鍵是妥善解決全流通問題,而全流通問題的關鍵是求解補償標準。退耕還林是一項好政策,給失地農民予以足夠補償,則是其成功的必要條件。

    關于全流通的理論問題,學界和業界已達成很多共識。流動性、收益性、風險性是金融工具三要素,流通是股票的內部規定性。在收益性和風險性不變的條件下,流動性降低,則金融工具的價值降低,社會資源配置效率降低。在中國資本市場,以國有股為主體的發起人股不能上市流通,是社會主義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市場初級階段的特色,在股市的初創階段是一個合理存在。但現階段它是嚴重制約資本市場發展和損害投資人利益的制度缺陷,不僅制約流動功能,而且損害合理定價功能。這個問題必須盡早解決,越推成本越大。市場制度的改革必須充分考慮相關各方面的利益,處理得好,則可收鑄劍為犁之功。

    關于全流通的方法問題,歷史地看,有過3個提議 :(一)按普通股的同股同權原則上市流通(1993年);(二)杜絕增量,5年內消化存量(1996年);(三)立即堵住增量,公布一個消化存量的時間表,國有股減持價格要充分考慮各個方面的利益和承受能力(2001年)。

    現實地看,股民中有兩個占主流的觀點:(1)按原始成本重新折股。理由是國有企業上市的招股說明書曾承諾“美好的”收益前景,所以才有國有股以評估的凈資產按面值折股,股民按6-10倍的高價購股,如果承諾不實,就必須重新算帳。(2)按每股凈資產值把國有股賣給股民。理由是國有股既然可以按凈資產賣給外資和個人,為什么不按先入伙者優先的道理賣給股民。這些樸素的要求不能說無理,但很難實施。要審計、核準1300家上市公司現在和當初的每股凈資產值,至少需要13億元的會計成本,且不論那很難在一個限定的短時間內完成。

    我們不能認為IPO溢價和法人股既得利益是通過非法途徑得來的,事實上,有些發起人在長期里也根本不打算減持股份,還有一些因為公司發展戰略、融資質押、司法凍結等原因暫時不能賣出其股份。大股東還可以假裝暫時不想賣,通過半年的會計“操作”,虛增帳面凈資產,然后再賣。我們不能指望大股東都是德才兼備的,資本的天性是謀利和增值。我們也不能指望通過股民和大股東的博弈解決全流通問題。把一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東集合在一起商討對策需要太大的成本,即使能集合在一起,也沒幾家公司的流通股數超過非流通股,在現有股權結構和制度框架內,那是與虎謀皮的游戲,注定是弱肉強食。以招行可轉債 事件為例,持有3億多股的基金聯盟當日在股東大會上都無法阻止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通過損害流通股東利益的再融資方案。

    我們知道,國有股需要減持,要減持就必須解決全流通問題,簡單的并軌必然會導致A股股價大幅下跌;犧牲股民利益就會打擊股民投資。當然可以引進外資或建立政府基金接盤,但那不符合我們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大方向,所以才會有證監會征集的7類4種超過4000份的方案和此后2年的反復推敲,我們需要一個從制度改革角度出發的、可行的、具有補償特征的原則和底線。由此可見,目前的關鍵是求解全流通的補償標準。

    帕累托標準

    帕累托最優是福利經濟學的核心概念,完美的計劃經濟和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都可以達到這種狀態,即實現資源配置最優化。現實的經濟制度向這個目標靠近的每一步,就叫作帕累托改進。帕累托改進的標準是,在不損害其他人福利的前提下,改善目標人群的福利。更為現實的是帕累托補償標準,即只有在福利受損的人得到足夠補償的前提下,改善目標人群的福利,才叫帕累托改進。

    流通是股票的本質屬性,非流通股并不是沒有流通,深市早期就有過數起非流通股按面值在場外協議轉讓,滬市早期也有過一起按市價在場內減持 。近年的協議轉讓流通量更是大增,轉讓價格一般說來主要參照每股凈資產,但波動幅度非常大,低的低到面值左右,高的可達同時期A股股價的一半左右。

    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是成都華聯(000593),現已改名寶光藥業,1993年招股,發行價2.5元,1996年上市,每股凈資產始終在1至2元。現在其總股本為190307288股,流通中的股票是62211026,另有108108股為高管股,合計流通股約占總股本1/3。非流通股共有127988154股,其中發起人(國有股)49256886股,募集法人股78731268股。相對于控股大股東,其他法人股是分散的小股東,根本不參與企業的經營和決策,甚至很難影響股利政策。經過送股、配股和數次分紅派現,持有其非流通股的動態收益率均高于每年的定期儲蓄利率的2倍,但流動性很差,2001年以前的協議轉讓價基本在面值和凈資產之間,2001年之后在拍賣場曾達到5元左右,當時的A股股價是10元左右。

    法人股在場外協議轉讓,限制條件多、政策不穩定、過戶手續復雜,最主要是沒有連續的價格。如果法人股能以同樣的協議價格在場內自由交易,則大大提高了其流動性。如果流通股能以凈資產值左右的價格購得非流通股,就可以大大提高流通股的收益性,因為經過2年時間和50%跌幅之后,A股股價仍在每股凈資產值的2.56左右。看起來似乎買賣雙方的期望價格很一致,即在每股凈資產附近,我們用E表示這個期望價格。但事實上沒有“瓦爾拉斯拍賣人”為每只股票制定那個使市場恰好出清的均衡價格。

    我們承認今天的A股股價已經有逼近每股凈資產的個案,但從經驗數據看,大部分A股股價很少低過2倍市凈率,非流通股協議轉讓的期望價格最高是同時期A股股價的一半左右。我們把這個左右的差額設為δ,則可以用數學語言表述如下:

    E ≤ 0.5 (A + δ) ①

    其中: 0 < δ < E

    E ≈ 每股凈資產

    分析:我們把國有股的所有價格看作一個集合,(無償劃撥,面值,帳面值,拍賣價,協議價,市場價),在0和帳面值之間,只有一個價格,即面值。

    令 δ= 1 元/股

    則有 0.5 (A + 1) ≥ E ②

    如果非流通股按面值出讓一半股份給流通股,就可以使得另一半股份上市自由流通,大多數非流通股應該愿意賣出其股份,因為對價高于期望價,期望價更多的是從成本角度考慮問題。高出來的部分就是“流通溢價”,同樣的股票因為提高了流動性而得到的溢價,我們用L表示。②只是把不等式①的左右式作了調換,但背后的經濟意義是不同的。雖然無法證明非流通股場外轉讓的協議差額一定是1元,但面值的概念在協議轉讓中一直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這個最小的正整數,是低價時的底線和高價時的基本單位。經驗表明,協議價始終圍繞每股凈資產波動,這個δ至少不會大于每股凈資產或小于0元,所以從①式到②式的推導成立。

    由已知條件可知,股民的補償要求是按每股凈資產購買非流通股。按面值購買,不僅價格更低,而且價格穩定,操作規則清晰簡單,足以達到補償要求。根據等價交換定律,如果買賣達成,則意味著:

    0.5 (A + 1) = E + L ③

    L是流通溢價,也就是說,E + L就等于全流通,0.5 (A + 1)就是全流通的動態復制,或者說就是全流通問題的帕累托補償標準。全流通問題解決了。從長遠的角度看,在不傷害任何人利益的前提下,A股和法人股的福利都增加了,那么,這樣的制度改革就應該是帕累托改進。

    一個比較夸張的例子是用友軟件(600588),發起人以8384萬元凈資產折成7500萬股,每股凈資產約1.12元。2001年IPO發行2500萬股,發行價36.68元,發行后股份總數1億股,每股凈資產9.71元。2002年5月每股派現金0.6元,2003年7月又一次每股派現金0.6元,同時按10:2送紅股,現在的股份總數是1.2億股,發起人9000萬股,流通股3000萬股,每股凈資產接近10元,A股股價接近40元。若按出資額折股,則IPO后的1億股應該是發起人1150 萬股,流通股8850萬股,請問發起人會答應嗎?如按每股凈資產折股,9000×10÷40等于2250萬股,流通股仍是3000萬股,請問發起人會答應嗎?如按平價共享原則,發起人可以得到4500萬元現金和4500萬股的流通股。37.5%的股份足以保證其相對控股權,而持有流通股,一方面方便個人財產的合理處置,另一方面可以在股價過高時平擬市場價,降低市場過高的增長期望,減輕公司的經營壓力。請問發起人會考慮嗎?反過來看,流通股2003年9月30日的收盤價是39.14元,新股上市當天的收盤價是92元,維持股價的因素包括對用友未來發展的期望,不能統統歸結為套牢之后的被動持股。如果執行平價共享原則,流通股的購買成本區間在20-100元之間,用友還是那個用友,只是流通股的相對權益提高了,請問流通股的福利是不是增加了?

    這樣的制度改進,因為是在特定歷史背景下制定的帶限制條件的市場規則,就必須強調其具體細節。比如,這樣的規定僅限于2003年底以前上市的股票;不按此規則上市的非流通股不得以其他方式流通等等。這里的“其他方式流通”是指任何形式任何比例的過戶登記,包括但不限于捐贈、遺產繼承、抵押、拍賣、無償劃撥,還包括持股人更改名稱,還包括放棄和轉讓紅股、配股和配股權。

    有些企業的創業者無論如何都不會在有生之年賣出自己的股份,有些持股人是很難破產的法人,比如社保基金,可以一直持有非流通股,直到永遠。自由處置所持股票是股東的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但市場經濟拒絕買方或賣方制定價格,即使國有股減持也不能單方面制定一個價格強迫市場接受。非流通股可以自己決定賣或不賣所持股份,但賣什么價格,則必須尊重市場規則,包括這種在特定歷史背景下帶限制條件的市場規則。

    納什均衡

    非流通股絕大部分是國有股,而不是社會法人股。僅從法人股的角度求解全流通問題是不客觀、不全面、不真實的。引發全流通危機的正是2001年6月從利好目的出發的《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社保缺口可以說是個會計問題,社會主義國家國有企業退休職工在工作時創造的價值是國有股所含價值的重要來源,只是以前并未設立“社保”這個科目,但是這個問題卻又很難在會計學范圍內解決,彌補這個缺口有很多好的辦法,比如發債,既推動金融市場發展,又促進國民經濟增長。

    在證監會征集國有股減持方案時,我們提交了一份名為《三一三剩一》的建議:充分利用股票的可分性,合理配置國有股權,妥善解決資本市場的幾個重要問題,如社保缺口、公司治理結構和全流通問題。具體內容是:

    一、 30%按每股1元賣給流通股東,T+0上市流通,權證有效期1年。

    二、 30%直接解除非流通承諾,仍歸原持股單位所有,T+0上市流通。

    三、 30%劃歸社保或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社保缺口和上市公司國有股之間不能簡單劃等號。要根據具體國有股構成情況,是中央財政出資的,則劃中央基金;地方財政出資的,劃地方級社保基金;而集團公司所持國有股,尤其是主要靠企業積累形成的,則應該劃給企業的職工養老基金。社保基金只是受益人,仍由原持股單位代為表決 。劃歸基金的股份,至少要持有1年后才能上市,條件仍是平價共享。

    四、 10% 剩下來,以信托方式委托給第三方機構,作為激勵性股票期權的標的資產(underlying),有條件地按每股1元的價格賣給企業的管理層和骨干職工,按照期權約定條件5-10年后上市流通。

    “三一三剩一”是后六月辦法式的政策建議,其中的比例關系,除了“等分即公平”的衡平法格言,沒有其他的法律依據,只是平價共享原則的一種實現形式。具體個股方案的比例應該由股東大會決定,尤其是第三個30%無償劃撥,一定要區分具體情況,因為很多在統計上列為國有股的股票實際上不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出資形成的,而是由企業的積累或某些特定人群的積累形成的。與其讓這些扯不清的“官司”阻礙某些非流通股比例過大的公司實現全流通,不如將不直接歸各級財政部門所有的國有股中的第三個30%,暫由集團公司以信托方式設立企業年金,由專業的證券機構管理。我們急需要發展企業年金,它是保證社會穩定和鼓勵投資的重要渠道。更何況以企業年金的形式入市,符合國際慣例;而中央政府的社保基金直接進入國內資本市場,卻沒有成功的國際先例。

    所謂劃撥,總是無償的,因為它不改變事實上的所有權,甚至控制權。這樣的安排只是給非流通股比例過大的個股一個緩沖帶,同理,本文定義的流通股包括A股、B股和H股,雖然不應該對H股股東作平價共享的補償,但可以在非流通股中留出相應比例的股份,保持其非流通承諾。這樣幾乎所有股票都可以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內實現全流通制度交替,全流通不是全賣出,不會造成太大的資金面緊張,何況面對十萬億儲蓄和腳步聲漸近的入世承諾,股市的問題是信心不足,而不是資金不足。

    按面值 賣給流通股東的行為則不同于無償地劃撥,因為所有權發生了變化,所以必須有價格。“每股1元加1個流通權”是本文的支點,是平價共享原則的內容。我們之所以推導出這個標準,是因為“每股凈資產”本身很難標準化操作,會計準則的細小差別、分紅和送股等都很容易改變每股凈資產值,一個舊車間和一項新發明,可能帳面值相同,但盈利能力相差很大,我們不能把如此重大的政策建立在一個不夠穩定的基點上。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

    為了推導步驟更清晰、更合乎邏輯,我們引入博弈論的方法。

    假定把中國股市的參與人定義為股民(總體意義的)和政府(抽象概念的),政府直接擁有50%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份,必須承認“身在股市中”,在這里區分政府部門、政府機構和地方政府沒有意義。股民無論自然人還是法人、大股民還是小股民,在行動上限制條件相同,在這個博弈中的結果和戰略是一體的。

    兩個參與人的行動是支付接軌成本或者等待對方支付接軌成本,假定每個行動的概率是0.5。

    這是一個完全信息靜態博弈,政府的執政為民定義使得該博弈為完全信息博弈,全流通問題的重大和敏感使得該博弈為靜態博弈,不能反復。

    股民支付接軌成本,就是簡單地直接并軌,即所謂“犧牲一代股民”“推倒重來”,就是中國股市的卡夫丁峽谷。兒童積木和電腦游戲都可以推倒重來,但是,股市不能。股票市場是建立在信用和信心基礎之上的虛擬經濟,重建一個經濟社會的信用基礎需要跨越代際交替那樣的時期。增強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把誠實守信作為基本行為準則。

    政府支付接軌成本,即國有股30%股份按每股1元的平價出讓給股民以獲得另外30%的流通權。從大數上說,國有股與A股在總數上的比例由1.5:1變為1:1.5,股份總數不變, 國有股仍占總股數的四分之一以上,足以保證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連續、穩定。

    總起來看,2個參與人各有2個策略,共有4種可能。

    (1)政府支付,股民也支付;

    (2)政府支付,股民等待;

    (3)政府等待,股民支付;

    (4)政府等待,股民也等待。

    結果列表如下:

    股民

    支付 等待

    政府 支付等待 0 , 0 a + b + c, 1.5a

    0 , 0 1.5aˆ+ b + c , a

    在這里,a是流通股權益,b是稅收、融資便利及股票市場為政府帶來的其它直接可見收益,c是股票市場為政府帶來的無形收益。無論a的值變化幅度多大,b或c均為小于a大于0的正數。aˆ是a的一個大打折扣的不穩定的市場折算值,a >> aˆ, 如果a = 0,那么aˆ= 0 。

    股民在股市里的全部權益等于a,接軌成本也等于a,a不可分割,因為它在這里只是一個抽象的戰略內容,不是具體的市場上的數字。如果股民選擇支付,其收益為a?a = 0;如果股民的利益不存在,股民不存在,流通的中國股市也不存在。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放開資本項目大力引進外資,就是斷送20年來的金融業改革和出賣民族利益。設立政府基金接盤是違背改革方向 的飲鴆止渴,1997年香港政府入市接盤只是在遭遇外部沖擊時的應對危機的迫不得已的選擇,那么a = 0,則意味著b = 0且c = 0, 1.5 aˆ + b + c = 0 + 0 + 0 = 0,政府在這個博弈中的全部收益也等于0。

    在股民選擇等待的條件下,如果政府也選擇等待,那么,股民保有a,政府保有b+c,雖然政府帳面上還有1.5倍于流通股的股票,但不能流通,在市場上,不能流通的東西不能有價格。aˆ是一個大打折扣的不穩定的市場折算值。如果政府選擇支付,此處假定政府用1.5a中的0.5a按面值賣給股民予以補償,那么,股民的利益就增加了50%。無論政府如何選擇,股民的最優選擇都是等待。

    給定股民的占優戰略是等待,政府的選擇只能是支付。這個博弈的納什均衡是:股民等待,政府支付。政府獲得a + b + c, 股民獲得1.5a 。根據前面假定a >> aˆ,所以a > 1.5aˆ,這個解不僅是均衡解,也是帕累托改進,因為它增進了雙方的福利,這是“智豬博弈(boxed pigs)” 的一個特例。

    “10%”的功能

    10%是個小蓄水池,功能是收集零散股,啟動現代企業激勵機制。從字面看,因為很多數除3除不盡,它是用來儲存不能被3整除的剩余股份。事實上,它還可以收集不能被流通股除盡的零股,有些零頭根本無法配售給數以萬計的流通股,1000股都配不到1股的情況也可能出現,所以一定會有剩余。法人股并不都是大股東,有些法人股已經通過拍賣公司拆得很零散了。如果有位小股東愿意持有非流通股,或有位小股東在公司其他股票執行平價共享原則時不能行為,比如生病昏迷、身在國外、或就是忘記了,而沒有作出法定的意思表示,就只能在后來單獨執行平價共享原則,如仍是簡單地配售,那只有大股東配得到,所以顯然不公平。10%不是個嚴格的法定比例,也不是一個靜態的指標,各家公司可以酌情處理,三一三剩一只是個建議,平價共享才是制度性的原則。

    一個比較容易的例子是四川長虹(600839),總股本21億多股,2003年9月底的股東人數是637915戶,戶均持股1491股。國有股1160682845股,法人股52126232股,流通股951402345股。如果簡單執行平價共享,流通股可以每10股配6.3738股;如果每10股配6股,就會剩下71126263股,相當于總股本的3.3%。

    據統計,美國大型公司的激勵性股票期權的存量約占公司總股本的10%左右。我們在比較公司治理結構時,分析建立中國上市公司企業激勵機制的問題,發現股權激勵機制的標的股票的來源是瓶頸。對于現代公司治理,管理層持股的重要性絲毫不亞于蒸氣機之對于工業革命的意義。所謂管理層持股,是指作為激勵和約束機制,使管理層能夠有條件、有限制地在一定時期內斷斷續續得到一部分本企業股權,一般采用5到10年的股票期權或限制性股票等形式。清朝的山西票號就有類似機制。管理層持股,好比金手銬,企業管理層掌握著諾大社會資源,必須使其把身家性命押在企業里面。

    這里的10%,可以看作是大股東發起的激勵機制的第一步,因為我們的《公司法》規定實收資本必須到位,不允許企業保留庫存股票,這幾乎使得股權激勵機制的啟動成本大得難以控制。在調整相關法規之前,可以利用全流通契機,盡快建立起現代的科學的激勵和約束機制。10%這個步驟的含義是按1元的價格先以信托方式委托給第三方機構,逐步按企業經營狀況和約定條件,賣給企業管理層。假定我們把這10%也按平價共享原則實行了全流通,然后再由公司以市場價買回來;或者通過協商按1元再買回來,都是要花費很大的無謂的交易成本和協商成本。可見,10%和總股本是結構相同比例相等的同心圓,核心的10%是小圓,而總股本100%是大圓。10%的安排不是政府支付成本,也不是股民放棄權利,而是減少啟動激勵機制的交易成本。

    馬克思在《資本論》第四篇第十一章中指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的管理工作具有二重性,它既是為了勞動協作的管理,也是為了資本盈利的管理。“一切規模較大的直接社會勞動或共同勞動,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揮,以協調個人的活動,并執行生產總體的運動……一旦從屬于資本的勞動成為協作勞動,這種管理、監督和調節的職能就成為資本的職能。……如果說資本主義的管理就其內容來說是二重的,——因為它所管理的生產過程本身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制造產品的社會勞動過程,另一方面是資本的價值增殖過程,——那么,資本主義的管理就其形式來說是專制的。”

    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企業管理就其內容來說,也具有二重性,因為工人和資本不是一個利益體,國有資本不完全屬于直接操作它的工人;私人資本可能完全不屬于操作它的工人。但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企業管理就其形式來說是民主的,而不是專制的,因為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和工人的關系不同于《資本論》引述的工場視察員筆下資本家和工人之間的對立關系。民主不僅僅是形式上的工會機構,而是規范的透明的對管理層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管理層的工資性收入,是體現其作為總體勞動的一部分,復雜的倍加的勞動所得;而管理層股權所得,不屬于簡單的按勞分配。在實踐中,千萬不要將兩者相混淆而籠統地去套“勞動所得”這樣不能說服人的概念,要區分其收入的兩個組成部分,否則,在操作過程中很難公正地量化。企業的價值,不是一堆靜態的金子,而核心因素之一就是管理層的人力資本,即專業素質和努力程度。

    如果某項改革給某些人帶來的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他們就會成為這項改革的支持者。一項改革能否成功,取決于支持它和反對它的兩種力量之比。單憑“國家”這個不能到位的所有者來改革國有企業的所有者缺位問題,有點像“沒來的同學請舉手”。國企改革能否成功,取決于國企干部職工,尤其是企業管理層、骨干層,對國企改革的利益預期,持有股份則是保障這些利益和提高這種預期的有效途徑之一。

    企業家是企業的靈魂,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家的付出是很大的,他們承擔的壓力和風險,對企業興衰成敗的影響,是企業一般職工無法相比的。作為一個企業家,還必須具備多方面的綜合素質,包括工作經驗、專業資質、業績記錄等等,正確評價企業家的人力資本價值,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管理層與普通職工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矛盾,如果沒有在制度上給管理層安排一個責、權、利相結合的堅實的工作平臺,管理層就找不到自己的立場,那么就會導致企業人工成本膨脹、浪費嚴重,甚至偷竊成風等等。管理層是企業的核心,企業的決策以及決策的執行都要靠管理層來做。委托理論認為,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所有者只能通過調整經營者的報酬支付方式來達到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的。

    “每股1元”的意義

    每股1元的意義是補償,不是賠償,更不是珍對某個具體個人的賠償,它源于福利經濟學的帕累托改進的補償標準。當一項利大于弊的政府政策出臺時,應該對利益受損的人群給予足夠的補償,否則,就不是帕累托改進。

    提到補償,總有人錯誤地認為:“股民不是股東,投資和投機涇渭分明;股價是股民之間博弈的結果,而補償性全流通方案就意味著拿全體人民的錢給股民”。這些看法是片面的和偏激的,完全忽略了中國股市的特點:新興加轉軌。不能把股民和人民割裂開來,不能認為股民“有錢”不需要政府的保護,市場經濟不是無政府經濟。所謂補償,一定是補償某個特定的人,即利益受到損害的相關當事人。更何況在這里政府要救助的是股民入市的信心和金融市場的信用基礎。金融市場為實體經濟服務絕不能再搞成“剪刀差”式利潤輸送,股民的戶籍不同于農民的戶籍。

    2001年減持國有股的“六月辦法”也是考慮了補償概念的,因為增發價一般都低于A股市場價。國有股作為普通股,有著法定的上市流通權,為什么要按較低的價格上市呢?是為了補償流通股。對于一家上市時間不長的公司來說,國有股的每股凈資產中有一部分是來自流通股的溢價發行。但是嚴格地說來,只有在發行新股后,公司尚未動用募集資金,且二級市場尚未交易之前,國有股每股凈資產中,政府是“1元”的衡平法所有人,流通股是“溢價”的衡平法所有人。股票一旦進入二級市場,流通股就不能對“溢價”提出任何要求了。當然,如果招股說明書有假,如果發起人不能信守招股承諾,流通股東有權索償。“暫不流通”的“暫”是個法律漏洞,可以理解為“現在”,現在是相對于過去和未來的相對概念,事實上已經“暫”了十幾年。

    我們提到了衡平法,不妨在這里作個簡單介紹。信托關系是證券市場的基石,沒有衡平法就沒有信托,沒有信托就不能把一項財產的控制權和收益權分開,就沒有作為收益權符號的證券。衡平法是英國人在法學領域的巨大貢獻。1474年,英國國王成立以樞密大臣為大法官的衡平法院,專門代替國王處理普通法院不能處理或未能公正處理的案件。大法官擁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衡平法就是在大法官的審判實踐中運用教會法、普通法和中世紀西歐商法的一些原則和規范,并加以改進和完善而形成的。衡平法不是成文法,以“正義、良心和公正”為基本原則。著名的衡平法格言如“等分即公平”:如果當事人在同一財產上享有權益,同時他們各自的權益數額不確定,但又沒有很好的理由以其它方式或比例進行分配時,那么,衡平法的原則是,在這些當事人之間平均分配財產。衡平法在形式上的靈活性,適應了英國當時商品經濟迅速發展所形成的財產關系對法律的要求。當然,對我們來說,衡平法只是一種法學理論,我們只遵從成文法,所以不能援引“六月辦法”案例為法律依據。

    不得按低于帳面凈值的價格出讓國有企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管理的一項基本原則,在股票市場,其衍生標準是不得折股或折價發行。就是說國有企業上市,以評估的凈資產折股的比例必須是1:1。初期的上市公司比較嚴格,后期的上市公司因為資產評估的環節已經不嚴格,就略大于1元,但仍是以面值為參照的,也就是說,上市時的每股凈資產基本就是1元。不得折價發行,在操作中變成了必須溢價發行,平價發行的例子幾乎沒有,所以上市公司的每股凈資產一般會略大于1元,有些甚至大于2元、3元,當然企業的資產不是一堆靜態的金子,公司連年虧損,每股凈資產低于面值的例子也有。即使帳面每股凈資產還有1元,在拍賣市場上也未必一定按1元成交,比如樺林輪胎國有股以0.64元/股成交。股票的面值就是公司章程載明的約定的每股凈資產,在國外,面值可以是100美元或者0.25英鎊,但在中國,我們有一個法定的股票面值,即每股1元。可以說,我們前面所討論的這個以面值為基準的帳面每股凈資產值,其實只是面值的一個變體,面值才是其法定價格。

    在西歐的早期市場經濟階段,也曾有過法定價格、市場價格、習慣價格三類價格共存并行的時期。他們經過“漫長的”市場經濟發展過程,才形成廣泛參與、平等交易、規模交易的市場體系和有效率的定價機制。新興加轉軌的中國資本市場上,非流通股也有三個價格,法定面值每股1元、市場價格(15-60倍市盈率)和雖不連續卻習以為常的凈資產協議價,法定價格具有標準性和外生性,市場價格具有連續性和可操作性,習慣價格具有心理參照系的特性,但是太容易縱。如果能用一個市價和面值的組合來模擬和復制這個習慣價格,從金融工程的角度看,等于實現了被復制的“每股凈資產”價格。平價共享原則雖不能找到成文的法律依據,但不違反任何現行法律法規。

    我們的政策建議是,只要證監會一個全流通標準,規定某年某月某日以后上市的股票,必須聲明發起人股將在某個具體時刻以后流通;凡以前承諾暫不流通且分享了發行溢價的非流通股,必須在流通時執行平價共享原則。如股東大會通過,可預留不超過10%作為股權激勵機制標的資產;如國有股持股人同意,且股東大會通過,國有股股東還可以向同級或上級社保基金或集團公司職工養老基金、企業年金等劃撥不超過30%非流通股份。證監會還可以做些更加具體的規定,比如對實現全流通前進行分紅和送股的公司加強審核和披露的要求。

    資產質量很差的公司,每股凈資產低于1元的公司,一旦實現全流通,且平價股無人問津,其股價會大幅下跌,甚至跌破面值,公司或被摘牌或被兼并重組,總之是無法繼續濫竽充數了。當然,大股東或主要債權人如果愿意通過資產置換、債務減免或債轉股等方法重整公司,也可以保住“殼”資源。我們之所以要打通全流通這道“關隘”,就是為了恢復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

    第6篇:初創公司股權激勵辦法范文

    不斷優化創新創業生態環境

    出臺政策舉措,精準服務雙創工作。根據國務院出臺的一系列創新創業支持政策,省政府印發了《關于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省級相關部門制定實施了《陜西“眾創空間”孵化基地建設實施方案》、《陜西省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實施方案》等,圍繞創新創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體制機制創新、構建眾創空間、完善公共服務、激發人才活力、拓展融資渠道等方面針對性出臺系列政策舉措,系統性推動全省創新創業工作。

    組建創新聯盟,激發各方創新活力。為進一步提升創新創業環境,陜西整合各類孵化平臺、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以及高校、院所、企業等160多家單位,組建成立了陜西創新創業聯盟,推進信息共享、資源互補、合作共贏,激發各方創新創業積極性,特別是中小企業活力。去年全省新登記市場主體35.81萬戶,同比增長21.21%;全省中小微企業從業人數870萬人,占全省新增就業人數的80%。全省中小企業設立技術創新和研發機構2648個,規模以上中小工業企業60%以上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技術合作關系,70%以上對傳統落后的生產技術進行了改造。

    多元化投融資,支撐創新創業發展。充分發揮財政性資金杠桿作用,中、省財政資金、社會資本緊密結合,為創新創業注入源源不斷的動力。設立航空、3D打印、生物醫藥、循環經濟等10支國家新興產業創投基金,已投資61家企業,其中5家在新三板掛牌,對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早中期、初創期企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省中小企業發展、科技成果轉化、創投引導等3支政府基金,已參股14支基金、3家擔保公司、超過170個項目。出臺了全國首個完整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管理辦法,解決輕資產科技型企業融資難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超過12億元,合同登記數258件,居全國第一。支持建立了12家科技支行、分行,專注于為科技企業提供優質金融服務,累計發放科技貸款余額超過30億元。搭建創新創業項目路演平臺,加快推動科技企業上市融資,全省已有21家科技創新型企業實現在A股上市融資,80多家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已在新三板掛牌。

    開展豐富多樣活動,營造良好發展氛圍。陜西一方面通過各級政府宣傳平臺及時最新雙創工作政策,另一方面依托基地、園區以及各類服務平臺開展各類雙創活動,努力營造新氛圍。目前,已成功舉辦了“2015全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動周”西安分會場活動,第三、四、五屆全國創新創業大賽陜西分賽區比賽,第四屆中國創新創業大賽環保節能領域總決賽,全球創業周中國西安分站等全國性活動,開展了創新創業高校行、創客馬拉松等專題系列活動,組織了省內最大規模的青少年創新營互動交流,以及眾創空間機器人體驗周末活動等,通過多種形式的宣傳,在更廣范圍內激發和調動大眾創新創業積極性,讓創新創業理念深入民心。

    不斷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

    建設科技服務公共平臺,拓展服務廣度深度。陜西擁有各類科研機構1174家,高等教育機構118所,省級以上工程技術研究中心204個、重點實驗室122個、企業技術中心246家,為統籌科技資源改革,建立了省級公共服務平臺,涵蓋研究開發、技術轉移、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等9大類科技服務,以及50家技術轉移示范機構,38個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目前,全省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入網儀器設備總量達8000臺(套),科技文獻總量達到1.3億條,科學數據共享平臺集成多領域數據7000余萬條,對科技成果就地轉化和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優化傳統孵化平臺服務,大幅提升孵化效能。全省依托各類產業開發園區、基地,構建了“創業苗圃―孵化器―加速器”3級孵化載體,打造全要素孵化平臺,承載了全省最為可觀的創新創業主體。目前,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平臺達到79家,涉及電子信息、生物醫藥、航空航天、數字醫療、新材料、現代服務、軍民兩用技術、農業等多個領域,有力推動了創新創業。其中,省級以上孵化平臺39家,孵化面積188萬平方米,入孵企業3800多家,累計畢業企業2400多家,擁有98個各類科技公共服務機構或平臺,在孵企業從業人員達到6.24萬人。

    創新發展新型孵化平臺,激發多元支撐能力。陜西積極探索新合作、新路徑、新方式,實現多種要素緊密結合,建設一批特色孵化平臺,有力推動了高校眾創、院所自創、企業內創。一是以高校為主體建立,如交大七樓創客匯、西安郵電大學科德咖啡等,針對老師和學生提供全面創新創業引導,已發展成為陜西創新創業最為活躍的一環。二是以科研院所為主體建立,如西安光機所中科創星眾創空間、504所空間技術創客空間等,針對科研人員充分釋放創新潛能,加速推動科研成果快速轉化。三是以龍頭企業為主體建立,如大唐電信眾創空間、概念創咖、微軟創新中心等,更好實現創業企業和龍頭企業有效聯合,形成集聚創新效應,做大產業規模。同時,陜西積極與外省市創業孵化服務機構加強合作,曲江新區與北大科技園、西安碑林區與騰訊公司聯合創辦眾創空間,西安港務區新絲路電商產業園與聯想公司等知名企業合作,共同打造創業者開放服務孵化平臺。

    大力推廣“一院一所”模式,激活院所雙創動能。西安光機所圍繞自身學科特色及布局,專注在光電技術產業領域構建專業化的眾創空間,孵化出了一批市場前景廣闊、技術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術企業,已成功轉移轉化科技成果52項,引進40多個海內外高端創新創業人才團隊,孵化出炬光科技等高科技企業89家,新增就業4000余人。西北有色院鼓勵科技人員入股、參股,自帶科技成果陸續改制組建了29個特色鮮明并具有細分行業優勢的中小型產業化公司,年產值近百億元。今年,陜西將遴選30家單位作為重點,積極推廣西安光機所“開放辦所、專業孵化、擇機退出、創業生態”創新模式,西北有色金屬研究院“科研+中試+產業化、母體控股、股權激勵、資本運作”創新模式,培育新產品、新企業,推動科技成果就地轉化。

    建設國家雙創示范基地,推動雙創集聚發展。作為國家首批雙創示范基地,西咸新區著力構建產學研協同創新、大企業協同創新和國際協同創新三大體系,積極探索創新創業新思路、新模式、新做法。建設了中國西部創新港、中俄絲路創新園、新絲路數字文化雙創基地、大數據創業孵化器、數字化制造云平臺等專業園區及服務平臺,啟動了“西咸雙創季”暨“創響中國?西咸站”活動,與微軟、阿里巴巴、惠普、金山云、飛馬旅等國內知名機構和企業開展合作,舉辦了“云上棲居?優美小鎮”創新城市發展方式沙龍、西部創新發展論壇、青年創造未來報告會等活動,吸引了一大批創業公司、投資公司、金融機構、創業導師、服務機構入駐園區,一批優質項目脫穎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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