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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集體;征收;拆遷
中圖分類號: D92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432(2013)-18-14-1
1 基本情況
2010年以來,柳河縣累計征收集體土地7302畝,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794戶,5.5萬平方米,有力保障了城市建設及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求。2012年,全縣開展重點項目土地房屋征收“百日會戰”活動,僅用三個月時間完成了征收集體土地465畝,拆遷512戶,面積3.8萬平方米。實現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平穩有序推進,沒有發生一起重大上訪事件,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
2 主要做法
2.1 依法行政,堅持原則,為實現和諧征地拆遷創造前提條件
2.1.1 統一征收標準,維護征收秩序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結合《征收條例》,迅速出臺了房屋征收補償辦法,嚴格依法程序制定各區域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地前嚴格執行告知、確認、聽證和“兩公告一登記”法定程序,明確“拆一還一”政策,嚴格按照評估結果補償,對最終審查確定的低保戶、困難家庭給予住房保障特殊扶持。
2.1.2 突出獎勵政策,調動動遷熱情 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實行了獎勵政策:在征收第一時段內實行“5、3”獎勵政策,即:5000元和300元/m2的搬遷獎;第二時段,實行“3、2”政策,即:3000元和200元/m2的搬遷獎;收尾時段實行“2、1”政策,即:2000元和100元/m2的搬遷獎,超出時限的不予以獎勵。
2.1.3 堅持補償標準,保證公平征收 堅決按照縣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操作,做到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個標準貫始終,對不在補償范圍內或超過補償標準的堅決不予補償,保證征收公平、公正;堅決杜絕暗箱操作,擾亂征收秩序的行為,明確要求征收干部,不得違犯法紀,嚴禁擅自提高補償標準,嚴禁接受宴請、禮品等行為。
2.1.4 加大執法力度,維護法律權威 經過前期摸排、違建鑒定領導小組審核公示及群眾監督舉報,對集體土地征收區域的違建進行了確認,并依法下發了限期拆除通知。在法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頂風私搭亂的堅決予以。在解決釘子戶問題上,縣法院提前介入,靠前指導,對司法裁決、限期遷出的重點戶,做好政策法規宣講和勸導工作,促使其達成協議。
2.2 協調聯動,綜合舉措,為推進征地拆遷工作形成強大合力
為協助各包保組工作,柳河縣成立了五個包保職能組:征收宣傳組、征收管理組、紀律監督檢查組、考核管理組和法律指導、司法執行、維穩組。成員主要由住建、國土、紀檢監察、檢察院、法院、公安、財政、審計、宣傳、廣電、教育、司法等部門組成,每個組都有牽頭部門,各自都有責任包保,有力地促進了工作的開展。
2.3 完善機制,形成優勢,為完成征地拆遷任務提供有效保障
2.3.1 健全責任機制,落實包保任務 充分發掘各部門的優勢,形成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工作以縣國土資源局為責任主體、包保部門全體參與、協同部門全面配合的大工作格局。
2.3.2 堅持陽光操作,主動接受監督 探索并制定整套的征地拆遷工作流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在征地拆遷現場設立辦公室,并懸掛、張貼工作進度表、包保部門一覽表和各類公示板,做到“三公示、三監督、六到戶”堅持征收工作全程公開、透明。
2.3.3 實行包保到戶,形成感情優勢 感情通、工作通。各包保組堅持以人為本,包保干部包保到戶工作,以真心誠意、真實行動做好動員工作,細致周全、有策略地與被征收戶們拉近關系,耐心宣講政策法規、熱情地做通思想工作。
3 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集體土地上沒有產權房屋問題
沒有產權房屋包括:無合法產權和土地使用證明、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但大多數無證照房屋都是困難群眾的安身之所,征收無證照房屋的補償,沒有政策依據,征地拆遷工作與保護群眾利益發生矛盾。
3.2 被征地農民的生產資料存放問題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后,計劃村民回遷樓房,但農民還有剩余土地,需要繼續耕種,部分以農業生產為主農戶的生產資料、耕種機械設備存放地點難以解決。
4 今后工作思路
4.1 嚴格落實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拆遷
在今后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作中,把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作為確定拆遷范圍、審核安置補償方案、房屋評估、簽定拆遷協議等各個環節的重要依據。
4.2 突出工作重點,確保征地拆遷客觀公正
在實施農房拆遷過程中,突出被拆遷群眾的經濟利益放在首位,堅決把握“嚴細”標準,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對評估結果嚴格細致地審核,確保征地拆遷客觀公正,確保補償價格合理。
4.3 耐心周到服務,堅持人性化拆遷
第一條為規范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工作,合理調整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利益關系,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縣城規劃區內因征收集體土地而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需要對被征收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縣征地拆遷事務所)負責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鄉鎮政府負責具體落實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社區(街道辦事處)、村應當協助做好集體土地房屋的拆遷安置工作。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被征收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屬物以外的房屋。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附屬物是指住宅用房附屬的經認定合法的畜舍、門斗及建于房屋以外的廁所等設施。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五條集體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縣有關部門和所在鄉鎮、社區(村)在拆遷范圍內不得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審查、批準手續,不得核發營業執照,不得辦理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第六條集體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在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遷時不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一)未依法辦理的入戶和分戶;
(二)轉移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三)改變房屋結構、使用性質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土地出租;
(五)其他依法不予補償的情形。
第七條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應當依據依法批準的征收集體土地方案、拆遷規劃紅線圖和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經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縣建設、房產等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拆遷范圍、補償安置的對象和條件、不予補償安置的情形、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補償安置資金預算和落實、安置用房的安排、搬遷期限等。
前款規定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根據資金預算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安置用房可以折價計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由縣國土資源、財政部門監督,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負責管理。
第八條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應當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實施方案批準之日起5日內公告,公布建設項目名稱、拆遷范圍、補償安置的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救濟途徑等事項;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應與被征收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標準和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點和面積、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當事人對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標準有爭議的,自縣政府批準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縣政府申請協調。
縣政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協調完畢。協調達不成協議的,應告知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逾期不申請的或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決確定義務的,縣國土資源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強制執行前,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一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二條拆遷有產權糾紛或產權不明的房屋,在搬遷期限內未能解決糾紛或確認產權的,由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國土資源部門批準后依法實施拆遷。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將土地征收的批準文件、房屋拆遷實施方案的有關情況等予以公開,接受公眾查詢。
第三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拆遷被征收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格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范圍內未取得合法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有關部門又不能認定的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被征收人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性質以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和有關部門認定文件為準;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無記載的,以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檔案上的記載為準;以上均無記載的,以有關部門現場確認的意見為準。
房屋實際建筑面積與房屋權屬來源證明文件上的面積不相符合,拆遷當事人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向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申請測繪,以測繪結果為準。拆遷住宅用房有效面積為人均50平方米,不足部分由被拆遷人按100元/平方米補齊,予以安置;超出部分為無效面積,不予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拆遷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可以選擇統建安置或貨幣化補償。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選擇統建安置的,按照建筑面積35平方米的人均標準安置面積安置,其補償安置適用下列規定:
(一)拆遷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積與人均標準安置面積相等的部分,按重置價結合結構、成新結算。
(二)拆遷住宅用房有效建筑面積多于人均標準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三)每戶增購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的1.5倍結算。
(四)超過戶增購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拆遷時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
(五)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戶照顧增購10平方米,按房屋重置價1.5倍結算。
第十八條統建安置的戶型根據被征收人人均標準安置建筑面積和需求狀況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統建安置房的戶型選擇按人均標準安置建筑面積就近確定。
第十九條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人均有效面積結合房屋重置價、成新結算。
第二十條需要評估的,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將勘測現場時間告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配合估價人員進行實地查勘,并提供相關權屬證明文件和房屋使用狀況材料。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按有關部門確認的房屋結構、使用性質、面積進行評估,并在報告中予以說明。
房屋評估初步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被征收人的姓名、評估因素、評估依據、房屋結構、成新、評估價格等主要情況。
第二十一條被拆遷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條件確認:
(一)祖居常住農戶中直系農業人口(不含人口界定前死亡人口)。
(二)19*年前戶口遷入的,取得二輪承包土地,有合法住宅用房的常住農戶中直系農業人口。
(三)被征收人家庭成員雖無常住戶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戶口在被拆遷地的符合規定的現役軍人;
2、原常住戶口在被拆遷地的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和2000年以后畢業的未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3、原常住戶口在被拆遷地的勞動教養、監獄服刑人員;
4、根據當時政策捐資農轉非戶口,現繼續居住在被拆遷地的。
(四)被征收人家庭成員雖無承包地,但有合法住宅用房,在征地公告前已登記結婚并遷入戶口的配偶及其新生子女。
第二十二條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一)寄居、寄養、寄讀及空掛戶的人員;
(二)因婚嫁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雖戶口未遷出但不常住在原村組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對符合以上條件的被征收人,由所在村(社區)進行一榜公示征求意見;一榜確認的,由所在鄉鎮政府進行二榜公示征求意見;二榜確認的,由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進行三榜公示征求意見,三榜公示無異議的確定為安置人口。
第二十四條拆遷非住宅用房,對被征收人實行貨幣安置,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確認的被拆遷房屋補償面積和使用性質,并按房屋重置價結合區位、成新、使用功能系數給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對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和交納稅款的,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除按照本章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房屋重置價由縣國土資源、建設、房產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房屋的用途相似、地段相近、結構相同的原則,按照房屋重置價構成的因素確定,經縣政府批準并報市政府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七條房屋的區位系數、使用功能系數、成新系數由縣國土資源、建設、房產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房地產市場情況和土地等級確定,經縣政府批準并報市政府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八條房屋的附屬物、零星樹林、室內裝璜等補償標準和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業停產損失補助費標準由縣國土資源、建設、房產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一年市場情況確定,經縣政府批準并報市政府備案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九條拆遷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選擇統建安置且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協議中應當明確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第三十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以及搬遷、過渡的,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第二十八條確定的補助標準一次性予以經濟補助。
對被拆遷房屋中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設施費用,在評估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后予以補償。
第三十一條凡未規定的設備、設施搬遷、安裝等費用,以實際發生額據實支付;雙方對支付費用存在爭議的,由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負責實施搬遷、安裝,費用由縣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承擔。
[關鍵詞]:經濟建設、征收土地、搬遷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也不斷增加,征收土地的任務就越發加重,而征收土地工作中的一些附著物補償、社會保障等問題往往制約著工作的開展。現就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附著物補償中涉及墳墓搬遷問題的影響進行簡單分析。
一、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引發的墳墓搬遷問題解析
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中涉及墳墓搬遷問題是征地工作中的一個分支,屬于地上附著物的范疇中。實際工作中國土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稱《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內容對征地工作中涉及的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征地涉及的個人墳墓在當地政府遷墳公告后,按照地上附著物類別進行補償,限期自行搬遷,逾期未搬遷的即將視為無主墳在征地清表時平掉。但操作中經常發生因搬遷費用、搬遷位置等問題使墳墓無法搬遷。而幾千年來的風俗、思想意識,希望逝者能入土為安,使得村民經常要求有塊“風水寶地”對墳墓進行安置。視為無主墳則矛盾橫生,從而時而影響到征地拆遷的和諧清表,甚至整個征地工作停滯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因而征地制度中需要適當的對墳墓補償操作進行調整,以加快并保障和諧用地。
二、農村墳墓問題由來的歷史原因
1、我國農村在村設有公共墓地的情況下墳墓安置一般尚有積極搬遷的可能,但土地承包到戶后,許多村莊已沒有公共墓地,現實中村民往往將墳墓安置到自家的承包地中。《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墳,而《殯葬管理條例》第十條明文規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區建造墳墓。并且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由于實際規定過于原則、籠統,而行政強制缺乏規范的執法程序和法律文書,致使農村墳墓管理制約措施少,罰則剛度不足,可操作性差。
2、實際地區操作中民政部門作為農村墳墓管理執法主體,卻由于沒有強制的處罰措施,導致個別喪戶、個別地方違規土葬、亂埋亂葬屢禁不止。導致目前農村征地范圍內墳墓數量持續增加,從而造成一到征收土地時,就需遷移大量的墳墓。征地拆遷費用增加,搬遷困難激增。
3、目前征收土地工作中所涉及的農村土地,多為城市近郊,基本列入“城中村”改造項目計劃,整村范圍已有規劃,由于功能劃分,多數無村集體殯葬預留用地。從而使整體搬遷、改造后,一個村莊的墳墓無處可去。而幾千年的文化意識、宗教觀念,村民要求必須有土地對墳墓安置。僅靠思想工作和貨幣補償,阻力相當大,又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手段,征地工作經常因此無法有效地推行,甚至陷入停頓。
三、征收土地涉及墳墓補償的幾處探討及建議。
1、創新征地中的墳墓處理模式。要歷史地,客觀地對待征地中的墳墓問題。不回避,不推諉,不搞“一刀切”。我們國土部門不能因當前征地工作中出現了大量的遷墳矛盾和糾紛就對和諧征地失去信心。回顧歷史不難發現,歷年來的具體經驗表明,利用多種方法、方式細致考慮我國幾千年的文化意識、宗教觀念的實際,尊風敬古,做好了墳墓安置后,后續征地工作會十分順暢。
建議各地國土部門定期研討、交流有關征地中的墳墓處理的經驗、方法。
2、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提高墳墓補償標準偏低。現行的墳墓補償標準偏低。以河南省安陽市為例,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我省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管理的通知》(豫政辦[2009]152號)文件要求,安陽市2010年修定的安政[2010]40號文件,對于征地范圍內的墳墓按照一墓一棺5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100元的標準實施搬遷補助,隨著經濟發展,2013年修定的安政[2013]22號文件,對于征地范圍內的墳墓按照一墓一棺2000元,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的標準實施搬遷補助,。而調查安陽市周邊的龍鳳山、龍豫園等公墓需要5000-20000元每墓不等的金額。而征地時,如無免費的公共墓地可用,農村一家數代人墳墓往往需要一起搬遷至收費墓地,村民往往無力負擔此費用。
建議財政部門經合理評價后適當提高征地墳墓搬遷補助標準,同時建立農村弱勢群體喪葬補助專項資金保障制度,并列入政府征地財政預算。
3、建立、健全溝通與協調機制,源頭上講明確有關殯葬管理部門職責的問題。通過協調民政部門應積極做好殯改工作的組織、督導工作,及時發現并處理殯葬違規事件;定期相互通報殯葬改革工作情況。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所以民政部門要積極合理安置可長期使用的農村公共墓地,疏堵結合,盡力減少耕地內現存墳墓數量,杜絕增長。可以說殯葬管理工作是一項社會工程、系統工程,涉及到國土、民政、公安等多個部門,但在殯葬管理中,尤其征收土地時,多數地方仍是國土部門一家孤軍奮戰,致使墳墓處理管理難以有效推進,管理效果不佳。
建議設立征收土地農村墳墓搬遷專項工作組 ,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明確職責。由國土部門牽頭,民政等有關部門積極參與,成為政府征收土地工作的必要、常設組成部門,從而發揮長效,形成征地拆遷工作合力。
4、探索建立農村公墓用地審批新機制。國土部門應加大對公益性公墓、經營性公墓用地依法審批的力度。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殯葬管理條例》規定: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加之2012年我們河南省與國土資源部簽訂的《共同推進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促進中原經濟區建設合作協議》中提到:“國土資源部支持河南省開展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改革試點,并在政策上給與指導。”這為我們探索建立農村公墓用地審批新機制構建了法律基石。在地方工作中,實事求是地對規劃范圍內的空閑地合理利用,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利用邊遠農村的未利用的、廢棄地安置公益墓地。安陽市CBD中央商務區項目上先行實踐,通過協調利用邊遠農村的未利用地建立整村的安置公益墓地成功,使得項目進度大大加快。隨后開展的安陽市人民醫院整體搬遷項目、 420畝儲備用地項目等使用此農村公墓模式,應用效果良好。
一、征地拆遷范圍
以市政府公布的征地規劃紅線為準,龍湖橋頭公園涉及雪華村1、2、3、4組。
二、補償依據
征地拆遷補償依據蚌政辦[2002]53號文件、**市人民政府[2005]第12號令和[2007]第144號令、蚌政辦[2002]85號文件、蚌政辦[2002]68號文件規定,并參照相關文件及政策精神執行。
三、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
1、征用集體農用地,按每畝28200元(土地補償費9600元、安置補助費18000元、青苗補償費600元)的標準補償。
2、征用集體建設用地,按每畝27600元(土地補償費9600元、安置補助費18000元)的標準補償。
3、收回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按原用途、剩余年限的評估價補償。
4、收回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按現行征用耕地的征地成本價(征地報批稅費加征地補償費)補償。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
1、個人住房的拆遷,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
理條例》、《**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及市政府[2005]第12號令和[2007]第144號令執行。
2、單位房屋的拆遷,本著"誰的孩子誰抱走"的原則,按評估價補償。
(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
1、被拆遷戶的拆遷安置,實行產權調換(集中還原、補齊差價)和貨幣補償的方式。集中還原到雪華新村。
2、按"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160㎡的原則,其容積率在1.2以內的合法房屋,按蚌政辦[2002]53號文規定標準加適當獎勵補償;其容積率在1.2以外的合法房屋,按蚌政辦[2002]53號文規定標準補償。
3、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證和建房執照,按100%標準補償;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證而無合法建房執照的,按90%標準補償;持有合法房產證而無合法土地使用證的,按80%標準補償;1999年1月1日以后至農民宅基地普查公告前建的房屋證照不全的,按一戶一宅的原則適當補償,宅基地普查后建的房屋不予補償。
4、農轉非村民每戶按20平方米/人執行蚌政辦[2002]85號文件執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具體按區域級別確定),超出部分按蚌政辦[2002]53號文件標準執行。
如"農轉非"居民不愿意貨幣補償,也可按農民住房拆遷政策予以補償和還原安置。但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二者不能重復計算,政策不能交叉使用。
5、按城市拆遷標準補償的房屋不予還原,所在的宅基地不予補償。
6、城鎮居民購買集體土地建房和直接購買農民住宅,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建房執照的,按參照蚌政[2002]8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標準執行;經規劃部門批準已辦理征用土地手續,并獲得合法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按蚌政[2002]6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標準執行。1999年1月1日后,城鎮居民購買集體土地建房和未經批準購買農民住宅的,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外來戶只予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7、外鄉遷入人員(掛戶)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按照蚌政辦[2002]53號文件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和以獎代補的形式確定,不予產權調換。
8、拆遷涉及農民住宅改為生產經營用房的,堅持"一戶一宅"及有效產權建筑面積(每戶最多不得超過容積率1.2)的原則,按照蚌政辦[2002]85號文標準執行;已辦理征用土地手續,各項證照齊全的企業廠房按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9、還原安置建筑面積最小戶型為70平方米,還原房采取按照建設成本價進行產權調換(建設成本價以市物價部門核定為準)。遵循"拆一還一"的原則,就近靠檔,按實結算,多退少補。因戶型設計原因超出或少于還原面積的,按建設成本價結算。被拆遷戶要求擴大面積的按商品房價格(待定)結算。
10、為鼓勵被拆遷戶積極動遷,在動遷工作正式開始之日起,被拆遷戶在七日內簽定拆遷協議并交出房屋的,最高按每戶3000元標準獎勵,后每推遲一天獎勵標準減少200元。超過公告規定期限的,依法予以強拆并由被拆遷戶承擔強拆費用。依照先拆先選的原則,被拆遷戶依次選擇還原安置房。
11、搬遷補助費標準按10元/平方米、貨幣補償的按一次發放,還原安置的按兩次發放,過渡費標準按5元/平方米,貨幣補償按6個月發放,還原安置的按18個月執行。
12、2004年6月25日宅基地普查后所建房屋一律作違法建筑處理,原則上不予補償。但在自拆期間積極配合自拆的,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自拆獎勵,在拆遷階段主動配合自拆的給予每平方150元的自拆獎勵,對違法建筑予以自拆的被拆遷戶,在同等條件下,在還原時優先安置。對于不配合拆遷工作的予以強拆,不予獎勵。
四、其它規定
1、對于要求分戶的被拆遷戶,原則按公安部門的分戶要求確定。考慮到農村實際,對已婚的和未婚但達到晚婚結婚年齡的經審查符合分戶條件的可視為自然分戶。
2、對于房屋、土地有效證照與實際房屋坐落不符的,按無證處理。
征收程序:將尊重農民參與權
對于社會關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王守智介紹,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土部已經在著手開展工作。國土資源部的修改稿已經完成送審,上報國務院。國務院法制辦也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查研究、修改論證。
“修改的重點,主要是在集體土地征收這一塊進行完善。”王守智說,完善主要是根據和四中全會的規定,進一步貫徹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的要求,進一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的機制。
“具體制度方面,重點是在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條例相銜接的基礎上,界定土地征收范圍。同時,要完善征收土地的程序,更加尊重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而且在征收程序上要完善矛盾的化解機制。”王守智說。
征收補償:財產補償+安置保障
征收補償一直是被關注的焦點問題。王守智表示,此次修改中,對征收土地補償的方式也將進行完善和改革。“補償將更加突出不僅要從財產上進行補償,同時要兼顧到安置和保障,要確實做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改善,來進行補償,并同時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另外,農民房屋的征收,也要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原則相協調。”
文件規范:明確區分“征用”“征收”
王守智表示,2004年在憲法修正時,明確了“征用”和“征收”的概念。但2004年之前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把“征用”和“征收”分開,往往把“土地征收”叫“土地征用”。而實際上兩者在法律上是有本質區別的。
一、征地拆遷的用地審批方面
我國人均土地面積少,土地資源非常稀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管理法》明確規定建設項目的用地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國家對建設項目的用地審批也很嚴格,但在審計機關在實踐中發現,未經審批占用土地和違規多征土地的情況還較普遍,如:審計署2007年調查34條高等級公路中發現,15個項目違規多征土地達10.29萬畝。在具體征遷工作中,由于具體執行征遷的是一般的鄉鎮政府,而土地的審報是建設項目單位向國土部門申報,往往造成征用和審報審批相脫節,未批先征、邊征邊批的現象屢見不鮮。同時,為了多批土地,出現有的將建設項目拆分審批,有的將耕地上報為一般用地、擅自變更土地用途等情況。
二、征地拆遷程序的合法性方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實施條例》規定,征地征遷應當進行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三個公告是群眾了解政策的重要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征地補償和安置工作的公開透明也可以有效防止專拆遷資金被擠占,冒領等行為的發生。審計中必須關注在拆遷過程中有無按規定、按程序向群眾公告,以及公告的時間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全面等。
三、審計補償標準的制定方面
審計的補償標準的制定直接關系著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低價征用土地會使農民蒙受巨大損失,引起農民的不滿,政府的公信力也會受到影響。現行政策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補償標準是由地方政府制定,任何建設單位和其他單位不得自行定制標準,標準的制定要確保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得因征地而下降。審計中要通過審查具體的征遷合同,關注具體執行時有無按相關的標準執行,有無擅自降低標準,有無在可比性的地塊補償標準差異較大,出現補償的不公平現象。
四、征遷資金的管理、使用方面
根據現行的操作方式和管理模式,征地資金主要是由建設單位籌集交由地方政府的具體拆遷機構來具體實施,市、縣、鄉鎮層層截留,具體實施拆遷的部門,作為拆遷臨時機構,規章相對不全,且這項資金相對獨立,容易疏于監督管理。由于資金管理不嚴,拆遷專項資金被擠占挪用、違規出借的現象嚴重。我們在審計中發現,某鄉鎮政府用征地拆遷資金列支政府辦公樓,同時還違規將拆遷補償款借給企業使土地補償款面臨壞賬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補償款的所有權在村集體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征地補償款管理的最后一環,但審計中發現,部分村財務人員素質低,財務管理混亂,征地補償費未納入村集體財務統一管理,有的未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有的征地補償費未能按比例足額發放給農民;土地補償費村集體留成部分使用不公開,村干部侵占挪用、大吃大喝、貪污私分等“村官腐敗”現象時有發生。
五、失地農民的保障方面
關鍵詞 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遷;問題;措施
中圖分類號:U412.3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征地拆遷在現代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設過程中地位重要,直接影響著高速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設進度以及工程質量。因此,各單位應重視高速公路工程的征地拆遷問題,采取有效的方法措施,推動高速公路工程建設事業的發展。
1.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遷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
1.1征地難
四車道高速公路一般每公里占地105畝左右,100公里的高速公路占地就有上萬畝。而我國人均占有耕地面積不足2畝,隨著高速公路和其他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耕地保護與社會發展的矛盾越來越大。我國城鎮化率不足50%,農民占大部分,一旦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安置不好就會出大問題。另外,我國征地標準目前實行統一年產值和區片綜合價,由各省政府公布實施,三年一調整。由于地區經濟差異,征地標準有時相差很大,如某省會城市的征地標準為9.8萬元/畝,相鄰某市的征地標準為5.8萬元/畝,就出現了同一塊地邊界內和邊界外征地標準每畝相差4萬元,征地難度加大。
1.2拆遷難
高速公路工程的拆遷工作,因為工程規模大,建設面積廣,涉及的居民和企業很多,工作變化無常,紛繁復雜。目前高速公路建設所涉及企業的拆遷工作一般遵照國務院2011年頒布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一般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矛盾主要集中在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對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值分歧較大,如某煤礦以投入的資金均是民間借貸,要求按銀行同期利率3~4倍計算利息,建設方只同意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利息;設施設備的折舊計算分歧;苗木樹木的價值計算方式分歧等。而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由各市政府根據項目情況擬定上報省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實施,由于項目不同、批準時間不同,造成拆遷標準的不同。某鄉鎮緊鄰的兩棟房屋,一棟建高速公路要拆,一棟建高速鐵路要拆,拆遷標準相差三分之一。
由于老百姓或企業對拆遷補償的期望和要求過高,在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一般都會采取阻工或上訪的方式來訴求。
1.3安置難
先拆遷,后安置是目前高速高速公路工程開展征地拆遷工作面臨嚴重羈絆。而具體的高速公路拆遷安置原則又需要由涉及的當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協調安排,原則上不能占用耕地,但業主貨幣補償后又不愿意出錢安排拆遷戶新的宅基地,那么拆遷戶勢必也不肯簽約不能確保自身利益的拆遷協議,使得拆遷進度嚴重落后。高速公路征地拆遷安置一般按照分散安置為主,集中安置為輔的原則進行,由于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化建設發展,現在集中安置的越來越多,安置用地越來越難找,安置成本越來越高。
1.4分配難
一是分配對象的確定難。從戶口來分類,有村居民組人口、農業人口、征地上遷人口,嫁入未遷入、出嫁未遷出等矛盾;如果按照土地的承包對象來分類,也有因為出生遲沒有分到承包地的農業人口、戶口外遷但還有承包地的人口等的矛盾。二是分配方法的確定難。在國家的定權發證時,山林屬于二級所有,而田地屬于三級所有。而高速公路的土地征用一般都只是對一個行政村的局部土地進行征用,分配時應以村為單位還是以組為單位,也是較為常見的分配矛盾。而農民如果對分配結果存在不滿,則會抵觸征地拆遷工作,影響高速公路建設進度。
1.5保障難
目前農村的社會保障機制尚不健全,在計劃經濟時期,征地補償多以就業安置為主。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現在征地補償一般采用貨幣安置的方式一次性補償給農民。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缺乏對未來就業或創業有效合理的規劃,很多農民在將補償金消耗完后,既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又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人們理所當然關心和擔憂征地的保障。如果保障不到位,則直接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
1.6維穩難
因為存在著征地難、拆遷難、保障難、分配難、安置難等難題,縣鄉村組在實際的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遷工作中,肯定會影響部分人的利益,可能造成過激行為的發生,使得地方政府的維穩壓力也大大增加[1]。
2.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遷工作的幾點方法建議
2.1統一高速公路征地拆遷政策,充分結合各地的具體情況
點多線長面廣是我國高速公路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的主要特點。一般來說,一條高速公路橫跨幾市是十分常見的,而一個市中又有城區、郊區、農村之分,面臨著集體房產、國有房產、集體土地、國有土地等復雜情況。因此,拆遷組一方面必須制定統一的征地拆遷政策、避免人們產生比較心理,另一方面也要結合各地區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來滿足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需要,保障百姓利益,維護民生。
土地拆遷的補償政策應具有剛性還要導入市場機制。建議出臺統一的高速公路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對補償項目進行細化。各地州市根據當地的年產值標準,按不同的系數來折算,提高補償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剛性,避免一條高速公路出現太大的拆遷標準懸殊。同時導入市場機制進行拆遷工作。又要導入市場機制。因為農房拆遷價格直接關系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應通過由政府部門、專家學者以及農民代表共同參與的聽證會來確定價格。要求價格構成必須考慮到材料成本的市場波動彈性,拆遷總價格應該向失地農民適當地傾斜。簡單點說就是,應根據CPI指數來合理調整拆遷補償政策,至少保證老百姓能夠重新建造一棟房屋生活,并給以部分勞動報酬[2]。
安置政策應堅持原則和實際情況結合。安置政策首先應該遵循統一原則,但還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對于安置存在實際困難的村組,應該考慮重置征地,對于原來交通條件便利的拆遷戶,絕對不能按期他們到交通差的地方去。總之,安置必須保障拆遷居民的遷后居住條件不比原來差。如果對于確實需要占用林地和耕地的拆遷戶安置,相關政府部門要出臺相應的政策,建立“綠色通道”,確保拆遷戶的居住條件。在集中安置時要結合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化建設,在爭取國家政策和資金支持的同時,各地方政府配套部分資金,采取房屋置換的方式解決安置問題。
保障政策必須注重民生和靈活實用。如果失地農民在征地后,其人均耕地少于2分地,那么項目業主必須為其繳納足夠的養老保險金,使其能夠老有所依。通過想辦法解決那些“低保無份、上班無崗、種田無地”三無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建議在高速公路的收費或養護部門安排其就業。同時,對于市場意識好、頭腦靈活的失地農民,保障政策也可以靈活使用,通過貨幣安置來減少其就業壓力;政府在自主創業者的創業初期也應該給予一定的資金和優惠政策支持。另外,還應該開展農民的技能知識培訓,提高失地農民的就業能力。
2.2依法和諧征地拆遷與強制性政策相結合
建議輿論先行,充分調動高速公路拆遷當地的全部電視、廣播、網絡、報紙、雜志等媒體工具,大規模宣傳和動員,同時在各項目的實施區域拉橫幅掛標語,營造出良好的征地拆遷和項目建設的社會輿論氛圍,讓每位拆遷戶都能深刻認識到高速公路工程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嚴肅性,理解并支持高速公路建設和拆遷工作。工作方法應不斷創新,可以“一戶一方案法”,也可以“和諧拆遷法”“信息搜集法”,還可以是“錯時工作法”和“跟蹤聯系法”,堅持以人為本,做好拆遷工作。而對于那些故意阻撓拆遷、妨礙高速公路建設的人和事,在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應建立綠色通道。對于胡攪蠻纏的人,必須采取要強制性措施,出臺關于強制拆遷以及公告征地的具體法律法規,堅持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原則,推動拆遷工作開展[3]。
2.3科學規劃與民主決策相結合
高速公路工程的線性走向應該公開規劃,避免過去的閉門造車。實行民主決策,尤其是附屬工程應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廣納良言、博采眾長。首先,應科學處理好高速公路建設的現在與未來長遠的關系,比如對于無法恢復的臨時用地應該永久征用,嚴禁損害群眾的長遠利益。抓好土地的復墾和開墾工作,增加土地資源。其次,應處理好民生和節約關系,高速公路的建設應在考慮民生的基礎上堅持節約原則,嚴禁犧牲民生以換取節約。在設計時應適當增加橋梁隧道和擋土墻,盡量少占耕地;仔細比選線位,優化線型,將征地拆遷數量作為比選的指標之一。再次,應科學處理大局與細節的關系。抓好征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動員和宣傳工作,嚴把政策,靈活協調,細節決定成敗。第四,應處理好國有資本與民間資本的關系,制定嚴格的民間資本準入制度,避免資金不到位或少投入,影響群眾利益。
2.4要及時疏導化解,也要做好配套措施
為順利開展高速公路征地拆遷,地方政府要建立一個強有力的、統一的、分級的征地拆遷工作機構,應采取疏導化解結合配套措施的方法,來有效化解民意,爭取百姓理解,借配套分配政策來消除矛盾。因為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國農村的行政制度,分配方案主要是由村民討論分析最后民主決定,不同村民的利益不同,無形中增加了不穩定因素,使得分配難成為目前制約農村征地的關鍵因素之一。建議各地的民政部門能夠就征地資金的分配出臺一套明確的流程和規定,以便基層村組干部的操作和實施。建議同時深入基層進行疏通民意。無論是征地拆遷前、中還是后,各地干部都必須深入基層,深入到各拆遷戶中,了解真正的民意,關心拆遷戶的切身利益,讓拆遷戶自覺支持高速公路建設。建議路地共建,力所能及地來舒緩拆遷戶情緒,比如施工單位可以在施工的沿線,為當地百姓多辦些摸得著、看得見的好事實事,安慰百姓的失地不滿情緒。此外,還建議地方村組和施工單位共創造和諧、文明、安全的施工環境[4]。
結語
綜上所述,高速公路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復雜多變,困難很多,各地政府應綜合考慮當地生活水平、經濟發展情況等,制定合理的征地拆遷分配、保障等政策方案,加快拆遷工作進度,促進當地高速公路建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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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雙琰.線型工程征地補償安置問題研究[D].西南大學,2012.
關鍵詞:農村集體房屋征收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6)33-0169-02
實行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令國人稱贊世界矚目,然而特別近十來年,伴隨著大規模的城市擴張,重點工程項目增多,區域性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不斷加大,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成為一道難于越躍的鴻溝,是天下第一難事。每一建設項目的第一環節土地房屋征收都要處理若干問題,很難一帆風順,久拖不決后自然引發糾紛上訪。個別“釘子戶”蠻橫無理要求難實現,出現了自傷自焚事件、與政府沖突事件、鬧訪事件等,以表達對問題處理的嚴重不滿。到底是啥原因會如此之堅難解決,執行的政策法規標準是鐵定的,然而當事人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門不得不動用行政裁決,強制拆遷等手段解決。我們要依法行政、依法拆遷,合法合規處理問題。
1 農村房屋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房屋征收過程是一項復雜而又堅難的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除了政策法規宣傳、耐心思想溝通、熟練業務開展外,在與房屋所有人打交道的同時還要與家庭成員親朋好友溝通,只要有一人從中作梗,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就難進行下去了。但大部分被征收人是支持經濟建設,支持政府征收工作的,分析其存在問題體現在多個方面
1.1 補償標準的合理性難得到被征收人認可
國務院自從出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到2011年1月21日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590號未提及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宜,而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與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在法規政策層面上有本質區別的,我們區域性現在對農村房屋拆遷只有參照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程序作法和依據地方性政策法規標準執行,同樣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雙向選擇;但農村房屋征收貨幣補償是以每平方米以安置房評估價;而城市房屋拆遷實行的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與農村房屋拆遷安置是不一樣的,它對安置房距離、拆遷中心位置的標準房屋評估價等有要求。
農村房屋每平方米的補償價格與當地商品房屋市場價相距很大,這成為被征收人難以接受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周邊市場房價一直在漲,被征收人的心理價位也在不斷上升,抵觸情緒越來越高,變征收難度越來越大。
1.2 安置房房源、質量及選址不令被征收人滿意
被征收人拿到貨幣補償安置確又買不起商品房,而安置房則成了被征收人產權調換選擇的主要安置方式,被征收人自然對安置房要求就高了,因為種種原因個別安置建設質量有瑕疵,導致被征收人對安置房質量有心理擔憂,畢竟從有天有地自建房至空中樓閣的安置房有不適應,再加上自留地遠離,生活環境不便利。安置房統建房源規格大小樓層高低數量有限,選擇余地不大,被征收人總有這樣那樣的想法給他們帶來心理抵觸。
1.3 被征收人提出的問題處理未能給予令人滿意的接受
在做征收工作的過程中商談是一個重要環節,了解對方、政策掌握、方法技巧、溝通水平、被征收人總是會提出許許多多的問題,換位思考可以理解,他們是在爭取利益最大化,更有甚者超出想象提出離普要求,達不成條件便避而不談,最后成為“釘子戶”。
1.4 執行政策規定標準的一致性存在疑問
依法依規和諧拆遷是我們工作的根本,宣傳執行政策規定、做群眾思想工作,傳達的相關信息一定要異口同聲,一把尺一桿稱對外前后左右要一樣。在土地房屋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人戶主與戶主之間相互通報補償信息,比照得失,相互攀比,怨氣連天,總是認為我們的工作組人員和征收實施單位人員有存在處理問題照顧不一樣。
1.5 鎮街村居基層干部的征收工作積極性不高漲
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是天大第一難事,試想被征收人祖祖輩輩賴以生存的地方,一下子要接受征收遷移這件事是何等的難,面對的眾多被征收人問題的關鍵是他們不愿接受我們已定的相關規定、安置方案及補償標準,這給鎮街村居基層干部做思想工作增添了很大壓力,工作做得好被征收人滿意受上級表揚,若做得不好被罵或指責,倍受委屈。
2 農村房屋征收工作的對策
我們知道土地房屋征收是政府行政行為,相關法規規定已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要依法征收、和諧拆遷是首要工作,由于它涉及面廣且政策性、時限性、群眾性、綜合性強、社會影響面大,它最終目的是被征收人爭取利益最大化,而征收人則是就合理合規安置補償下爭取的是時間成本,甲乙雙方的協商達到雙方共贏。但是征收工作總不是一帆風順的,在公平公正公開一致性的前提下,只有通過各種方法手段逐步達成協議。為保障依法征收、合理補償,有力推動項目建設,從個人角度提出以下對策。
2.1 農村房屋征收與城市房屋征收在政策層面上是有本 質區別的
農村房屋征收與城市房屋征收由于土地性質的不一樣,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也是不一樣,分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是國家、省、市先后出臺的有關法規政策也只是針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農村房屋征收的相關政策文件也只是地方性的。
2.2 農村房屋征收的政策法規應適時調整
從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經歷2001年6月13日的修改調整,再到2011年1月21日新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國務院沒有對農村集體土地作出相應政策措施,但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均是地方政府以規范性文件對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作出明確規定。他們的諸多條款是在總結征地拆遷制度試點工作經驗、借鑒兄弟城市較好做法及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形成的。它的適用性隨著時間跨度當地社會進步、經濟發展、人類變化、城市建設等等特別是各種物價上漲、區域房價上漲的因素造成農民生活成本上升,相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標準的調整滯后的同時征收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
在原征收政策、補償標準多年不變的情況下開展工作難度是很大的。主動方政府應綜合研究適時調整政策標準,被動方農民百姓不因為綜合物價上漲等等原因而產生抵觸情緒,不配合。
2.3 農村房屋征收的工作機制應積極明確
征收工作一靠政策的扶持二靠人員的工作三靠對象的配合。政策是根本,但是工作機制是關鍵,政策在執行的過程中全是靠人的工作,人員工作能力水平的重要還要靠工作機制的約束,讓工作人員的主動性、積極性、溝通協調能力充分發揮,筆者認為建立健全一套較為完善的征收工作機制是對依法行政、和諧征收的一手段,明確對工作人員行為、獎懲等內容。
2.4 農村房屋征收的群眾工作應扎實到位
土地房屋征收是天下第一難事,此話不為虛。作為被征收對象有很多要求,他們觀望、期待有好的政策補償,他們的心理需求可以理解,可每一個項目的征地房屋拆遷都要面對許多農民百姓,能得到他們的支持和理解是我們的期望,但許多農民百姓的期望值往往超過我們的想象,當政策標準統一不變的前提下,這就要我們的征收單位責任人和工作人員找突破口,做耐心思想宣傳工作,打“感情牌”拉近干群關系,打破誰先簽約誰先吃虧的局面,讓他們要知道政策標準自始至終不變,若有調整,大家同樣享受,給他們吃“定心丸”。群眾工作是征收工作的主要內容,好的開局能起到以一帶十的作用,只有扎實到位的工作才能博得絕大多數人的理解和支持。
2.5 農村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應一區域一策
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的合理性是與被征收人商談簽定補償協議書的基礎,最后的補償費用認定和安置補償協議書的達成都取決于他們的滿意。目前我們的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還沒有完全市場化,均是在政府制定下統一標準執行,安置補償方式是產權調換或貨幣化補償。產權房屋拆一補一不補差價,安置房超過產權面積部分按安置房評估價購買。由于安置房評估價遠低于周邊商品房市場價,大部分被征收人愿意多購買安置房,而貨幣化補償的安置方式少有人選擇。不難看出補償標準低是制約房屋征收工作的阻力,建議一區域一策根據周邊商品房價格政府適當調整補償標準,讓農民百姓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嘗到經濟發展建設帶來的甜果。
2.6 農村房屋征收的行政手段應保障有力
農村房屋征收工作也會遇到難點,單從政策法規宣傳、做群眾思想工作、有一套好的人馬與被征收對象身邊周旋的工作模式已不適應,出現“釘子戶”是常有的:有無故提出非理要求補償遠大于政策性標準補償的;有不符合政策安置條件而要求給予安置的;有產權認定面積小于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有父輩“遺產房”下一代繼承人利益分配不均的等等。這些問題造成直接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書無法簽訂,一拖再拖,有的一拖就數年,嚴重影響了重點項目工程建設。行政強制措施是必要的。只有通過行政手段的裁決、強制或通過司法程序,讓“釘子戶”退步配合。
3 結 語
總而言之,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是艱難的,沒有統一模式可操作,靠得是政策扶持,靠得是大膽智慧,靠得是溝通協作,靠得是因地施策,不斷積極探索和總結征收工作過程中的經驗,對存在的問題大膽面對,用集體智慧破解難題,既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不受損害,又讓被征收對象的權益得到保護,達到依法行政、和諧拆遷的目的。
第一條 根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用土地,凡符合《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國家需要,支援國家建設,按時交出被征土地,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三條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國的國策。各級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土地,對各項建設用地,要嚴加控制,嚴格審批制度。
一切建設工程,都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園地、精養魚塘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并同改造舊城區結合起來,以減少新占土地。
第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按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范圍內的建設征用土地,由深圳、珠海、汕頭市人民政府按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原則,制訂征地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省、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征地辦公室以及各縣(市)建設委員會(基建局)是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工作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條例》和本實施辦法,并對本地區的征地工作進行檢查督促。
第六條 征地審批權限:
一、征用水田、旱地、魚塘、藕塘、蒲草地兩畝以下,林地或未計稅、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五畝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十畝以下,拆遷農民房屋五戶以下的,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二、征用水田、旱地、魚塘、藕塘、蒲草地五畝以下,林地或未計稅、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十畝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下,拆遷農民房屋十戶以下的,由所在地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三、使用廣州市市區內的土地,征用廣州市郊區、市轄縣和深圳市寶安縣菜地、魚塘、藕塘五畝以下,水田、旱地十畝以下,林地或未計稅、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二十畝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五十畝以下,拆遷農民房屋三十戶以下的,分別由廣州市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四、征用珠海、汕頭、韶關、湛江、佛山、海口、茂名、江門、肇慶、惠州、梅縣、潮州等市郊區菜地兩畝以下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審查批準。
五、征用土地面積或拆遷農民房屋戶數超過以上審批限額的,分別由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審批。征用水田、旱地在一百畝以內和其它土地五百畝以內的,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建設委員會審查批準;超過此數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或轉報國務院審查批準。
六、生產隊土地一般不應全部征用,確需全部征用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七、一個建設項目所需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報批,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工程,應當分期征地,不得早征遲用。
八、越權批準征地的,一律無效。
第七條 征地程序;
一、用地單位持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申請選址,經審查同意后進行選址。占用耕地面積較多或影響農業生產規劃和生態平衡較大的項目;應取得當地農業部門同意;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應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二、建設地址選定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初步劃定征地范圍線,商訂征地補償和安置協議書。
三、初步核定用地面積和劃定征地界線后,由用地單位向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正式申報。申請征地報告應說明征地用途、土地屬境、位置、類別和面積,同時報送下列附件:(一)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副本);(二)標明征地界線及經雙方簽名蓋章的征地地形圖和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三)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四)對“三廢”污染的治理、砍伐樹木和綠化建設方案;(五)被征用土地所需減免糧食征購任務和增加統銷指標的有關材料等。
四、按審批權限批準征地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發給用地單位使用土地通知書。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書同時生效。
對于重點建設和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可采用由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包干負責的辦法。上列征地工作事項,由當地管理征地工作機構統一辦理。具體辦法由省征地辦公室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第八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標準和計算辦法:
一、征用廣州市郊區水田、旱地、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六倍補償。征用其它地區水田、旱地、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償,但征用城市郊區菜地、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六倍補償。征用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補償青苗費和開荒工本費。
二、征用城市郊區菜地、魚塘、藕塘,除按照規定補償外,還須交付新菜地、魚塘、藕塘開發建設基金,專款專用。基金數額按其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三、征用果園、茶園、油茶園等園地,按其年產值的五至七倍補償;對翌年內將有收成的園地,參照同類已有收成的園地的年產值給予適當補償。
四、征用竹林、杉林、松林和其它樹林地,其補償標準按低于當地耕地補償費的原則,由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區行政公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年產值的計算方法是,根據統計年報算出征地前三年該被征耕地的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包括征購價和超購價);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農產品按當時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的議購價格計算。
耕地的年產量包括該耕地上各類作物有價值的主、副產品的產量(如秸桿、稻草等)。
六、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及其它設施等附著物,要合理補償。
七、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屬短期作物的,補償一造產值;多年生長、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樹等,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適當補償。但是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作物、果樹、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給予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給予補償。
第九條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農業人口數的計算方法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業人口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兩畝以上的,征用一畝耕地安置半個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不足兩畝的,征用一畝耕地安置一個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不足一畝的,征用一畝耕地安置兩個人;余類推。
征地需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為該被征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十倍。個別特殊情況,按照上述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尚不能保證維持被征地群眾原有生產和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限額。
第十條 征地需安置的農業人口,由用地單位按規定付給安置補助費,由被征地單位統籌興辦各種企業、事業,給予安置。征用城市郊區耕地,如被征地單位安置勞動力確有困難,用地單位又有招工指標的,經地區、省轄市勞動部門核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按招工制度和招工條件招收部分需要安置的農業勞動力當工人,并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
第十一條 征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其標準為該被征林地的土地補償費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征用園地的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與耕地同。
第十二條 征用未開發的海灘、海涂,以及荒山荒地和未計稅、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不付給安置補助費。
第十三條 征用的土地,要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原負擔的糧食和農副產品統、派購任務,由所在地縣、市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辦理;農業稅減免辦法,按省有關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因征用土地造成農民口糧水平比正常年景下降幅度較大的生產隊,留口糧水平又低于鄰近同類生產隊的,可酌情減少其糧食征購任務;糧食征購任務已減免完或原來無糧食征購任務的,供應統銷糧,其標準不能高于省規定同類地區的供應標準。
第十五條 減免或增銷的糧食指標,由縣、市在機動糧和包干銷售指標中調劑解決。屬于中央和省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征用耕地五十畝以上者,需減免或增銷的糧食指標,縣、市解決有困難的,可報省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六條 生產隊耕地被全部征用后,原農業人口需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逐級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越權批準轉戶的,一律無效。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事業,需使用生產隊耕地的,必須嚴格控制,按照《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付給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十八條 國家建設用地需拆遷城鎮有合法產權的私人房屋,應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被拆遷房屋的業主和住戶,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按時搬遷。
業主要回房屋產權者,由用地單位補回建筑面積與質量大體相等的房屋。如原房屋與補回的房屋的產價相差懸殊的,按當地房管部門評定的統一產價標準結算差價,雙方多除少補。原屬出租的房屋,業主應繼續保留原租戶的租賃關系。
業主不要求領回房屋產權者,由用地單位按當地房管部門評定的統一產價標準給以補償;并參照原住戶居住面積或按當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安排其租賃住房。
對拆遷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和外籍華人有合法產權的私人房屋,應從嚴掌握,適當照顧。除國家建設項目、市政公共設施需要用地和城鎮規劃拆遷外,一般不要拆遷。凡拆遷其房屋,安置業主住房的地址、居住面積,以及聯系協商辦理征地手續的時間均應予以適當照顧。
第十九條 國家建設用地需拆遷房管部門經營的房屋,用地單位應補回建筑面積與質量大體相等的房屋,或補償產價。如補償產價,用地單位應參照原住戶的居住面積或按當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負責安置原住戶的住房。
國家建設用地需拆遷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房屋,由用地單位按原建筑所需投資、材料、撥給拆遷單位自行重建。確有困難的,可由用地單位申請另征撥土地、交給拆遷單位自行遷建或由用地單位負責遷建。
第二十條 征用拆遷農村集體的和私人的房屋,由生產隊或房屋所有者按照被征地單位的統一安排進行重建,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征用折遷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籍華人在農村的房屋,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設用地拆遷房屋的安置和補償的具體計算辦法,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原則制定,報省征地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 凡認真貫徹執行《條例》和本實施辦法,保護耕地、節約用地有顯著成績的,在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中有重要貢獻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應視其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侵占或買賣集體土地者,一律追回土地,沒收其非法所得;如已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應予征收、沒收或限期拆除,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國家工作人員有侵占或買賣土地行為的,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二、用地單位在未經批準征地前,非法占地建設,影響城鎮規劃的,應限期拆除,退回土地,并負責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不影響城鎮規劃的,應補辦征地手續,對非法占地建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
非法占地期間,國家不減免糧食征購任務,由用地單位負責賠償損失。
三、越權批準征地,或假借國家建設用地名義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征地的,征地協議無效;情節嚴重者,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四、對已經確定征用的土地和拆遷的房屋,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堅持無理要求,拒不簽訂征地協議,經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裁決,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后,仍不如期交出被征土地,影響建設施工的,應限期執行,并對被征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經濟制裁。由于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執行征地協議,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應責令賠償,并限期執行;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五、弄虛作假,侵占招工、轉戶指標的,招工、轉戶無效,應注銷城鎮戶口,退回原處,并對責任人處以罰款或行政處分。
六、在征地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物,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上列各項,行政處分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并按照對干部、職工的管理權限,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濟制裁和責令限期執行,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期滿前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個人罰款數額,最低為人民幣五十元,最高不超過本人六個月收入的總和。罰款由個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在本實施辦法公布以前,征用土地已按國家有關規定達成協議的,仍照原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