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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XX年xx月xx日成為公司的試用員工,到今天已經過了兩個多月的試用期,現申請轉為公司的正式員工。
我以前從未接觸過房地產行業,沒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所以剛進入公司的時候未免有些不適應。但是在整個公司的幫助下,我在短短的時間內就融入了公司的工作環境和人文環境,熟悉了本部門的操作流程,同時我對本職工作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把握。
為此,我必須感謝本公司所有領導和前輩,是他們提前為我創造了廣闊的工作平臺和的寬松融洽的工作氛圍,讓我一起步就有了一個堅實的基礎;感謝部門的諸位領導,是他們給了我耐心的教導和指正,使我快速的進入了工作角色;感謝公司的同事們,是他們給了我兄弟姐妹般的情誼和真誠的幫助。
我想,對于無數曾經幫助過我和正在幫助我的人而言,我回報的最好方式就是切實承擔起屬于我的工作責任。不管能力大小,職務高低,只要是公司的一員,我就應該盡一切力量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因為這是我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回報他人的前提。而且,知易行難,只有從基層工作中腳踏實地的做起,才能逐漸熟悉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才有可能把以前學到的知識應用于實踐,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其次,在工作之余,我要不遺余力的繼續讀書,繼續學習新的知識。一方面要學習專業書籍,爭取盡快成長為社會需要的專業人才。另一方面要博覽人文書籍,陶冶情操,領悟人生之道。
一家成功的公司,一定是一所優秀的學校。在這里,我們不僅學習做人,還學習做事;不僅鍛煉能力,還重塑靈魂;不僅實現個人價值,還培養團隊精神。我愿意作為一名參與者,和公司的所有人員一起發展壯大這所學校,讓她的價值得到更大的認可,讓她的精神永遠流傳。
申請人:xx
房地產轉正申請書(二)尊敬的領導:
我是XX部門的XXX,于X年X月X日成為貴公司的試用員工,到今天已經有X個月,試用期已滿。在這段時間里,我自認能夠完全勝任工作,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現申請轉為正式員工。
在這段時間里,我主要的工作是XX,通過鍛煉,我熟悉了XX的整個操作流程。在工作中,我一直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及時做好領導布置的每一項任務,同時主 動為領導分憂;XX方面不懂的問題虛心向同事學習請教,不斷提高充實自己,希望能盡早獨當一面,為XX做出更大的貢獻。
當然,初入XX,難免出現一些小差小錯需要領導指正;但前事之鑒,后事之師,這些經歷也讓我不斷成熟,在處理各種問題時考慮得更全面,杜絕類似失誤的發生。在此,我要特地感謝XX的領導和同事對我的入職指引和幫助,感謝大家對我工作中出現的失誤給與提醒和指正。
公司寬松融洽的工作氛圍,團結向上的企業文化,使我在較短的時間內適應了這里的工作環境,同時讓我很快與同事們成為了很好的工作伙伴。經過這X個月,我 現在已經能夠獨立處理本職工作,當然我還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處理問題的經驗方面有待提高,團隊協作能力也需要進一步增強,需要不斷繼續學習以提高自己XX 的能力。
萬達集團成立于1988年,是全國罕有的跨區域商業地產投資商,在近30個城市,擁有40個大型城市綜合體項目,持有租憑物業面積約420萬平方米。萬 達20年足跡跨越中國北京,上海,天京,大連,哈爾濱,沈陽,重慶,成都,寧波,武漢,濟南等近30座主要城市。2019年,萬達集團更榮獲中國房地產百 強企業綜合實力TOP10;2019年,中國500強第298名,繼續領跑中國商業地產。
為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根據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出臺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從登記程序、資料查詢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細化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細則》的出臺,為基層登記機構進行不動產登記提供了可操作性依據,有利于提高不動產登記質量,提升不動產登記公示力和公信力,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與效率。
一、商業銀行應關注的《細則》主要內容
(一)完善登記程序,統一判斷標準
《細則》從以下幾方面對登記程序進行了完善。一是確立登記原則,規定應依當事人申請進行不動產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及《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條第一款)。二是完善申請提出,對轉讓(處分)共有財產(第10條第一款、第二款)、限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動產登記(第11條第一款)和委托他人代為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提出(第12條第一款)作出了進一步規定。三是明確材料要求,規定申請人須填寫申請書,規定申請材料原則上須為原件及復印件應與原件保持一致(第9條),規定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另須提供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及有關監護關系等材料,規定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處分不動產須提供書面保證(第11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另須提供被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規定代為處分不動產須現場簽訂授權委托書以及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代辦須認(公)證授權委托書(第12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而申請登記須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書(第14條)。四是細化查驗內容,規定登記機構應查驗申請人(委托人)身份證明材料及授權委托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應查驗權屬來源材料或登記原因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應查驗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繳費憑證是否齊全,應查驗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是否完備和權屬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準確(第15條)。五是明確實地查看重點,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時,若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要重點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況,若為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要重點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況,若為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注銷登記要重點查看不動產滅失等情況(第16條)。六是明確公告范圍內容,規定對登記機構依職權進行更正登記、依職權進行注銷登記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登記等情形,須在登記機構門戶網站及不動產所在地等指定場所進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個工作日。七是界定直接登記范圍,對法院持生效法律文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對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持協助查封通知書要求辦理查封登記、對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收回)不動產權利決定生效后要求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和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明確登記機構能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第19條)。八是明確證書證明核發,規定對辦理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和預告登記、異議登記,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而對其他登記則向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且證書證明上要加蓋登記專用章,并就共有財產的證書發放及記載作了特別規定(第20條、第21條)。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統一不動產登記程序所需材料及其要求的判斷標準,以避免登記機構、申請人出現認識分歧,從而減少或杜絕材料補充次數,縮短登記辦理時間,提高登記工作效率。
(二)健全抵押登記,確保操作規范
《細則》健全了抵押登記制度,確保了登記機構的操作有章可循、規范進行。一是要求共同申請,規定以不動產設定抵押須由抵押權人、抵押人共同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第66條第一款)。二是明確須提供主債權材料,以不動產設定抵押須提供主債權合同(第66條第一款),以不動產設定最高額抵押須提供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及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債權的合同和當事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第71條),被擔保主債權轉讓的須提供轉讓協議(第69條)。三是明確抵押合同形式,規定抵押合同可為單獨書面合同,也可為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第66條第二款)。四是明確變更登記范圍,規定一般抵押當事人姓名(名稱)、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債務履行期限變更、抵押權順位等情形發生變更(第68條第一款),最高額抵押當事人姓名(名稱)、債權范圍、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抵押權順位等情形發生變更(第72條第一款),應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五是明確其他抵押權人同意的情形,規定因被擔保債權主債權的種類及數額、擔保范圍、債務履行期限、抵押權順位發生變更申請一般抵押權變更登記(第68條第二款),或因最高債權額、債權范圍、債務履行期限、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第72條第二款),如果該變更將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材料及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材料。六是明確轉移登記范圍,規定因主債權轉讓導致抵押權轉讓(第69條),或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第74條第一款),應申請抵押權的轉移登記。七是明確最高額抵押權部分轉讓登記要求,規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轉讓而轉移的,要根據當事人約定,或進行轉移登記,或進行一般抵押權首次登記及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或進行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及一般抵押權轉移登記(第74條第二款)。八是明確在建建筑物(工程)抵押登記要求,規定在建建筑物(工程)抵押應包括土地使用權,但不包括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預購商品房和已經辦理預售備案商品房,申請登記時還須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建建筑物(工程)竣工后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時還須申請將在建建筑物(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申請商品房預告登記應一并申請在建建筑物抵押權注銷登記(第75條、第76條、第86條)。九是明確預購商品房抵押須辦兩次登記,規定預購商品房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后還須申請將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轉為商品房抵押權首次登記(第78條)。十是明確可申請預告登記,規定抵押不動產申請預告登記,應當提交抵押合同與主債權合同、不動產權屬證書、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和其他必要材料(第88條)。不過,需要特別指出,《實施細則》第73條雖然規定最高額抵押權轉為一般抵押權后須作登記,但是該要求值得商榷,因為無論《物權法》還是《暫行條例》均未有此要求,且在理論上站不住腳,在實務中因抵押人不配合也是缺乏可操作性。
(三)厘清查封登記,提升協助效果
《細則》設專節對查封登記的有關規定和要求予以厘清。一是明確審查材料,規定要對有權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證、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其他必要材料進行審查(第90條、第93條)。二是明確輪候查封登記,規定兩個以上有權機關查封同一不動產,應為最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有權機關辦理查封登記,再依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間先后順序依次為其他有權機關辦理輪候查封登記(第91條、第93條)。三是明確查封登記的注銷與失效,規定在查封期間內只有有權機關解除查封的,才能注銷查封登記,若查封期限屆滿未續封的,查封登記失效(第92條、第93條)。
(四)強化特殊登記,方便權利救濟
《細則》從以下幾方面對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具體內容、要求等作出了規定,強化了其可操作性,方便了權利人的權利救濟。一是確立職權發起更正登記,規定登記機構發現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應通知當事人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逾期不辦理,登記機構應在公告15個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錯誤登記之后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的除外(第81條)。二是明確更正登記申請的處理,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事項確有錯誤則應予更正,但在錯誤登記之后已經辦理了涉及不動產權利處分的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的除外,若無誤則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80條第一款、第三款)。三是明確更正登記范圍,除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外,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或不動產登記證明填制錯誤的,也可申請更正登記(第80條第二款)。四是明確應提交材料,規定權利人申請更正登記應提交不動產權屬證書、證實登記確有錯誤的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應提交利害關系材料、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請異議登記應提交證實對登記的不動產權利有利害關系的材料、證實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第79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82條第二款)。五是明確異議登記申請的處理,規定應將異議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并向申請人出具異議登記證明,且申請人應在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院、仲裁委受理通知書等材料,逾期不提交則異議登記失效,失效后就同一事項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請異議登記則不予受理(第83條)。六是明確異議登記期間權利處分的申請登記,規定登記簿上記載權利人及第三人因處分權利申請登記,登記機構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已存在異議登記,若申請人申請繼續辦理則應予以辦理,但應讓其提供知悉異議登記存在并自擔風險的書面承諾(第84條)。
(五)界定資料查詢,保障主體權益
《細則》從以下幾方面界定了資料查詢,以便各界掌握和操作,切實保障權利主體合法權益。一是明確資料范圍,規定不動產登記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不動產權屬來源、登記原因、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等材料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材料)和不動產登記簿等不動產登記結果(第94條第一款)。二是明確查詢范圍,規定權利人可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查詢、復制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法院等有權機關可依法查詢、復制與調查和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其他有權機關可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第97條第三款)。三是明確應提交材料,規定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應提交申請書、查詢目的的說明(權利人查詢其不動產登記資料除外)、申請人身份材料,利害關系人查詢另應提交證實存在利害關系的材料,委托他人代為查詢還應提交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有權機關查詢應提供本單位出具的協助查詢材料、工作人員工作證(第98條)。四是明確查詢處理,規定對符合規定的查詢申請應在登記機構設定的場所當場提供查詢,如因情況特殊不能當場提供查詢,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而對申請查詢的不動產不屬于不動產登記機構管轄范圍、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申請查詢的主體或查詢事項不符合規定、申請查詢的目的不合法等情形,不予查詢并書面告知理由(第99條、第100條、第101條第一款)。五是明確查詢要求,規定登記原始資料不得帶離設定的場所,應保持登記資料完好,嚴禁遺失、拆散、調換、抽取、污損登記資料,也不得損壞查詢設備(第101條第二款、第三款)。六是明確結果出具,規定查詢人可查閱、抄錄、復制登記資料,查詢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登記機構應出具并在查詢結果證明上注明查詢目的、日期及加蓋登記機構查詢專用章(第102條)。
(六)細化不當行為,明確追責標準
《細則》從以下幾方面細化了相關人員不當行為,從而明確了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標準,以便實務中能夠準確判斷與掌握。一是列明當事人責任主體,規定當事人有不當行為應追究其法律責任(第104條)。二是細化登記機構工作人員不當行為,明確將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擅自復制(篡改)不動產登記簿、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信息)、無正當理由拒絕申請人查詢(復制)登記資料、強制要求權利人更換新的權屬證書等情形列為不當行為(第103條)。三是細化當事人不當行為,明確將采用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登記、采用欺騙手段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信息)、擅自將不動產登記資料帶離查詢場所或損壞查詢設備和查詢人遺失、拆散、調換、抽取、污損登記資料等情形列為不當行為(第104條)。
二、商業銀行適用《細則》應注意的問題
(一)及時梳理信貸業務,確保現有情況合規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對照《細則》的規定,及時梳理本行信貸業務,以確保業務開展符合《細則》規定:一是梳理規章制度,及時修訂完善不符合規定的內部規章制度,明確要追責的不當行為情形,促使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能依規定操作。二是梳理格式文本,及時修訂不符合規定的相關條款內容,確保抵押合同形式、授權委托書、變更(轉讓)協議等符合規定,依法維護本行合同權利。三是梳理信貸流程,及時修訂不符合規定的流程,確保抵押登記共同申請、材料提交、查詢不動產登記簿、變更(轉移)登記等流程環節符合規定。四是核查存量業務,要核查在建建筑物(工程)抵押貸款、按揭貸款是否符合規定,是否符合再次辦理抵押登記要求,如不符合的,要與抵押人協商加以完善,或及時辦理再次抵押登記,若被拒絕的,則要依法依合同約定啟動提前收貸程序,要核查抵押登記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要及時申請更正登記。
(二)嚴格遵照規定操作,全力維護本行權益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要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嚴格遵照《細則》規定進行操作,全力維護本行權益。一是認真審查材料,對抵押人或代辦人身份證件、不動產權證(或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授權委托書等材料要認真進行審查,抵押權變更登記還要審查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材料及身份證(戶口簿)等材料,確保材料完備及內容準確無誤、相互一致,使登記能一次性成功辦理。二是正確選擇文本,要優先選擇格式文本,與借款人、抵押人簽訂合同、變更協議等,非格式文本須經法律審查通過,確保這些文本符合登記機構要求。三是查詢權利現狀,應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登記前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簿,并提交登記機構出具的查詢結果證明(須蓋章),以確保未發生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或查封登記,在建建筑物(工程)抵押要將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并確保土地使用權不存在抵押、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或查封登記等情況。四是共同提出申請,要與抵押人(或代辦人)共同到登記機構申請抵押登記、填寫申請書及遞交其他相關材料。五是查核證明記載,對登記機構核發的不動產登記證明,要現場查核記載是否準確,如不準確則要現場要求登記機構更改,如現場未發現問題而在日后又發現的,則要立即申請更正登記。六是配合實地查看,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況時,銀行要協調抵押人共同作好配合工作。七是審慎變更登記,在貸款債權、抵押情況發生變更、轉讓或轉移后要及時申請變更(轉移)登記,若登記機構難以出具反映變更(轉移)情況的證明,則要審慎變更登記,對最高額抵押權轉為一般抵押權要暫緩申請登記。八是善用法院力量,要積極申請法院查詢、查封不良貸款借款人、保證人的不動產,在查封期限屆滿前要協調法院進行續行查封,為勝訴執行打下堅實基礎,在法院拍賣成功或裁定抵債的,可單方申請過戶登記,或協調法院持生效法律文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到登記機構辦理過戶登記。九是嚴懲違規人員,各級行尤其是上級行要強化對本行辦理抵押登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細則、本行規章制度及其抵押操作流程的人員要及時予以追責,以反向督促他們依規依流程辦理抵押登記。十是打擊不當行為,如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要立即向其上級機構等部門反映,依法打擊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