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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外養老金投資管理研究綜述 國外養老金如何投資? 瑞典公共養老金管理體制改革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國外養老基金投資管理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法國養老金制度改革及對我國的啟示 澳大利亞養老金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淺議國外養老金進入資本市場對我國的借鑒作用 養老金投資管理的MOM模式研究 國外公共養老金指數化的經驗與啟示 國外未來養老金形式的發展趨勢及其啟示 新形勢下養老金的轉型變革分析對我國養老金制度調整的啟示 養老金投資,看看國外都咋做? 國外養老金投資:盈利求穩不求多 養老金投資的“錨” 我國養老金的現狀研究 英國養老金改革對中國養老金的啟示 美國企業養老金會計準則 及其對我國的啟示(下) 美國企業養老金會計準則及其對我國的啟示(上) 關于我國養老金個人賬戶基金投資運營的探析 我國養老金的投資組合模型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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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2014 年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在養老金會計處理方面,我國已經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本文通過中美的養老金市場、籌資方式、管理方式等進行比較,分析了我國養老金會計存在的問題以及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國養老金會計準則框架體系的建議。
關鍵詞 :設定受益計劃;養老金制度;會計準則的趨同
2014 年第9 號新準則職工薪酬在全國范圍內執行,養老金制度雙軌制合并、延長退休年齡等問題仍需繼續深化改革。隨著新會計準則的頒布,在養老金會計處理方面,我國已經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所謂會計準則的趨同,是指“形式上的趨同”和“實質上的趨同”。其中“形式上的趨同”是強調會計準則制定上的趨同;而“實質上的趨同”則是側重會計準則執行上的趨同。我國目前已經實現了會計準則制定上的趨同,要想達到執行上的趨同,則需要借鑒西方先進的經驗,分析比較差異的原因,從而實現實質上的趨同。在西方國家中,美國的養老金會計具有代表性,因此本文進行比較時主要以中美對比為主。
一、我國養老金會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養老金制度過于依賴社會基本養老金首先,對中國與美國的養老金市場規模和資金結構進行比較。由表1分析得出美國企業年金占美國養老金總資產達70%,美國養老金總資產和私人養老基金已遠超股價,具有很強大的市場規模和經濟基礎。而我國的養老資金市場則一直停滯不前,養老金總資產不足美國總資產的1/50,由企業和職工共同承擔,嚴重依賴國民個人儲備,中美之間的資金市場規模的差距卻正在擴大。
從養老金資金的來源結構來看,美國的養老保障體系是由社會養老保險(OASDI)計劃、雇主發起設立的私人養老金、個人退休賬戶(IRA)構成的,俗稱“三條腿的板凳”。其中承重的主體是第二條腿,即指雇主發起設立的企業年金,占比高達60%。雖然中國三級養老保險體系比較健全,但是“每一條腿”都存在一些毛病。2012年中國社會養老金“空賬”已高達2.2 億,與標準相比資金缺口達767 億。從表1 可以看出,企業年金的投資范圍具有局限性,僅有少數企業采用補充養老金,只占總資產的10%;社保基金資產嚴重不能滿足社會需求的增長。據報道,雖然我國的2011年社保基金資產總額已達到8688.20 億元,但是占GDP 的比例、占資本市場規模的比例與美國相比差距太過于懸殊。我國實質上則是單一地依靠社會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的養老保障體系。隨著人口老齡化的不斷加劇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擴大,社會福利支出不斷增加,這大大增加了財政赤字和社會壓力。
(二)設定受益計劃的資金運作方式沒有規范
其次,對中美的養老基金的籌資方式進行比較。美國采用以支定收的基金籌集方式,通過稅收或者強制性的繳費來收集養老金,強調短期收支平衡,屬于現收現付制。但隨著美國步入老齡化社會,政府入不敷出,逐漸向基金積累制為主體的體制轉變。
在中國,2014 頒布的準則雖然對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詳細地規定,但是沒有對設定受益計劃的資金運作方式明確規定。我國雖然采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雙保險的方式來運作養老保險,但是由于“空賬”現象的出現,實質上是現收現付制。當企業面臨破產危機時,企業無法按時繳納養老金,進而激發一系列的隱形矛盾。
(三)養老基金管理方式過于依賴政府集中管理
再次,對中美的養老金的投資結構進行全方位比較。對社會統籌基金的投資,美國和中國都選擇投資于國債等低風險理財,堅持不入市投資。對私人養老金的投資理財,美國企業年金可以選擇購買股票,股票型基金投資已高達50%左右。而中國企業年金雖然可以入市投資,但是我國企業年金占國內股票總市值的比重不足1%,即便全部投入股市也無法改變全局。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養老金管理體制是政府集中管理型,商業性質的基金管理機構并未發揮作用。低風險意味著低收益,過于依賴政府集中管理,導致養老基金在通貨膨脹日益加劇的情況下嚴重地入不敷出,更談不上增值收益了。
(四)缺乏鼓勵企業實施設定受益計劃的相關法律法規設定受益計劃模式下,企業承擔一切與養老金相關的投資風險。因此,我國不僅僅要從會計準則上規定設定受益計劃,還需要政府制定相應的政策,鼓勵企業鋌而走險,提供各種優惠政策,調動企業實施的積極性,保證設定受益計劃的有效實施。此外,雖然我國在2009 年已經頒布年金稅收優惠政策相應法案,但是個稅減免方案缺乏可行性和效益性。而美國在企業年金及個人所得稅等方面都有明確的規定,并且有效地監督實施。目前我國還只是在試點區域采用了年金所得稅減免政策,大部分地區稅收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仍然不統一,尚未取得顯著成效。
(五)精算力量的缺乏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的實施受阻
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核算依賴于精算師的數據分析和精算假設,會計人員會根據精算師出具的精算報告選擇合適的折現率等估算值進行會計處理。當前的ERISA 法案就對美國精算師的職業道德和從業資格進行了嚴格規定。美國的精算師大多已經完全具備設定受益制所需要的精算假設的資格。在中國,自開始成立中國精算師資格考試,至前年為止,只有251 人取得中國精算師資格證書,精算力量的缺乏已經嚴重無法滿足企業的核算要求,并且制約了設定受益計劃的有效實施。
二、我國養老金會計的改進與完善
(一)鼓勵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發展
目前我國一直都依賴于政府養老金計劃,企業年金的發展嚴重滯后。私人養老金計劃具有市場化和競爭性,通常按市場機制運作,管理成本相對較低,大大減少了政府的財政負擔;養老金基金的投資方式靈活,基金收益較高, 能夠減輕政府的財政壓力,促進金融中介機構的發展與融資方式的創新,有利于完善資本市場和資本結構。因此,我國目前按照工資的8%比例繳納的個人賬戶部分, 完全可以與基本養老金分開核算, 選擇個人積累和投資,才能真正地保值增值。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制定本公司的養老金計劃,采用年金繳存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將設定受益計劃強制規定為基金制
我們可以借鑒美國ERISA 法案1 的經驗,將設定受益計劃的資金運作方式強制規定為基金制。另外,實行社會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獨立核算,兩個賬戶之間轉移的資金,可以看作一筆投資,這需要制定嚴格的監管制度,這樣可以有效地減少個人賬戶“空賬”現象。同樣,我國在擴大完全積累養老基金的募集方式的同時,不能忽視累計制基金所面臨的通貨膨脹和投資風險,及時制定相關的應急方案。
(三)改變養老基金管理方式,培育和發展養老基金管理機構
為了保證職工退休后養老金能夠足額支付,在完善我國養老金管理制度的同時,養老基金管理應大力引入市場化運作的基金管理機構,才能實現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們可以繼續實行政府集中管理方式管理社會統籌賬戶,保證養老基金的安全和及時支付給員工,對于具有積累制性質的個人賬戶,可以交由商業性金融機構進行投資運營,減少政府對個人賬戶的干預,防止了資金的挪用和濫用,提高基金的投資收益率。
(四)將稅收優惠與設定受益計劃的實施相結合
我國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是解決企業實施受益制積極性的關鍵。為了保證養老金均衡合理的利用,我國可以嘗試后端納稅的繳稅方法,即領取領養老金時繳個稅,個人繳費時不征稅,鼓勵參與計劃職工分期領取,可以真正減少稅負壓力。這次2014 年新頒布的關于企業年金個稅繳納的通知(即指103 號文)已經初步實施,但是實施效果不顯著,有待進一步研究。同時,應該將稅優政策延伸到企業,出臺有利于鼓勵企業實施設定受益計劃的政策方案,可以引起企業年金的大規模增長。
(五)壯大精算師、資產評估師隊伍
政府可以大力扶持精算管理協會,提供政策傾斜,嚴格制定精算人員的道德素質和專業能力檢測。對不同的企業,可以選擇在條件成熟的大型企業先行試用設定受益計劃,采取政策鼓勵精算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在經濟發達的地區進行試點,然后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符合實情的實施方案,在全國普遍范圍內實施設定受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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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融涵義
國外通常將養老金融定義為將養老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存款、不動產、衍生資產和另類投資等資產,以獲取長期穩定收益的投資行為。規避風險以獲取穩定收益是養老金融投資行為的主要特點,如所投資的股票,主要配置為業績優良、穩定、分紅率高、成長性良好的白馬股。
與國外對養老金融服務對象的界定不同,中國養老金融的內涵除包括養老金管理業務外,還包括與養老有關的儲蓄和投資活動。因此,這里將養老金融定義為與居民終身理財和退休后收入保障相關的金融服務,具體包括社會統籌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養老基金、養老儲蓄、養老住房反向抵押貸款和養老信托等。其中,社會統籌養老保險由政府主導,為社會養老保險第一支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為第二支柱;以個人稅延養老金為代表的其他養老金融為第三支柱。
中國當前養老體系結構存在的問題
養老體系劃分為三支柱其目的是由國家、雇主和個人合理分擔養老責任。中國當前養老體系結構不合理主要表現為養老制度過于倚重作為第一支柱的基本養老金,而第二支柱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與第三支柱個人稅延養老金則發展緩慢。
我國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起步于2004年5月1日的企業年金實行辦法正式實施,2015年出臺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標志著我國養老金第二支柱制度建設的完成,但我國第二支柱目前發展現狀與成熟經濟體相比,差距明顯,無法發揮對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作用。截止2015年底,我國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有7.5萬戶,參與2320萬人,企業年金積累基金1萬億元;職業年金剛剛起步,覆蓋約4000萬人,二者合計不到全國就業人口的8.2%,第二支柱的資產總額不到GDP的1.5%,這與OECD國家平均84%,非OECD國家平均36%的中值相比,差距明顯。
養老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抓手
我國“十三五”規劃綱要提出,構建包括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發展企業年金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以補充養老保險體系的不足,其中,企業年金近年來快速發展,有望成為養老保險體系結構優化的先鋒。
我國的養老保險事業作為國民經濟的短板需要補上,必須加快發展。同時,作為政府主導的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支柱,企業年金是養老金體系中的短板,為優化養老體系供給結構亦需加快補上。此外,由個人自愿建立的、市場主導的、作為基本養老保險補充的養老儲蓄性保險,具體包括商業養老保險、養老基金、養老儲蓄、養老信托、住房反向貸款等潛在養老保險一旦推出,在未來我國人口老齡化加劇的情況下將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
商業銀行養老金融業務創新
根據我國養老金融業發展趨勢和人們對養老金融產品與服務需求的特點,商業銀行可以依托自身積累的客戶資源,抓住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大發展的歷史機遇,整合資源,設置養老金融服兆ㄖ安棵牛配備人員,理順內部業務流程和分工,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以客戶為中心,以服務養老事業為目的,開發和設計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并同傳統金融產品和服務相結合,進行捆綁銷售,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服務,提高客戶產品和服務體驗的滿意度,增強客戶粘性,在穩住老客戶的同時,以創新吸引新客戶,促進養老金融業務對銀行貢獻度的提升。因此,商業銀行需要進行經營戰略調整,增設專職機構,配備專業力量,在產品研發、產品營銷、一站式服務和風險控制等方面進行創新,搭建養老金融互聯網金融平臺以更好地滿足人們對養老金融產品與服務的需求。
搭建養老金融互聯網平臺。利用互聯網金融技術,將養老金融服務模塊置入銀行互聯網平臺,利用平臺的聚集功能,將原柜臺業務進行標準化、流程化改造,使得用戶可以通過網絡進行查詢、咨詢和辦理相關業務等。平臺還留置了用戶信息反饋窗口,以便優化產品和服務,更好地服務于客戶。
打造多渠道客戶服務和營銷體系。成立養老金融業務專職部門和服務團隊,針對養老金融業務特點,構建對公和對私二個養老金融產品研發和銷售服務體系。對公要緊緊抓住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大發展的歷史機遇,以企業(職業)年金賬戶托管為抓手,穩步發展養老金受托管理和基金托管等,并針對機構客戶,開展養老規劃、退休計劃咨詢、薪酬管理等業務;對私以普適養老金融產品研發、投資理財、財務管理顧問和服務等為主要業務方向,充分發揮銀行網點優勢、人才優勢和網上銀行優勢,以服務社區為基礎,以產品和服務增加客戶粘性,為拓展增值服務打下基礎。值得注意的是,對公業務的開展需要和對私業務相結合,以機構人員為營銷對象,推動銀行對私產品和服務的銷售。
以服務養老為目的,開發養老金融產品。良好的銷售建立在好產品的基礎上。在養老金融產品的提供上,保險公司、基金公司和商業銀行各有競爭優勢和特點。通常保險公司提供的養老保險產品具有免稅、兼顧收益與保障的優點,但同時存在理賠流程、產品復雜等缺點;基金公司養老產品具有收益高、流動性強的特點,但同時存在風險較大、管理費較高等缺點;銀行自身具有信譽好、網點多、老百姓認同度高,配有專業客戶經理提供業務咨詢服務等優點,但存在無稅收優惠,專屬個人養老產品少的缺點。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開發的個人養老產品主要分為二類。一類是單一養老理財產品,具有普適性,多為短期理財,收益相對穩定、風險較低,符合老年人對資產保值增值要求,可通過自動展期與養老投資的長期性相匹配,同時取現靈活;另一類為綜合性銀行養老金融服務產品,主要針對高端客戶開發,通常商業銀行會在對客戶信息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針對客戶自身未來養老支出,綜合資產、負債和現金流入,在客戶風險評定基礎上構造養老保險產品組合,向客戶推出一對一個性化養老金融服務方案,并配有專門服務人員跟蹤服務,實現精細管理。針對高端客戶所展開的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營銷是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未來業務競爭的焦點。
以客戶需求為中心,組合促銷,提供一站式服務。養老金融業務具有持續時間長、轉移成本高、穩定性高和客戶相對穩定的特點。銀行針對機構客戶不僅可以提供年金賬戶托管、投資咨詢、薪酬福利管理、養老規劃以及養老基金保值增值等業務,還可以將養老金融業務和其他傳統金融業務相結合,根據機構自身需求,提供綜合性、一站式服務。針對個人客戶,銀行可以將養老理財、保險產品與儲蓄賬戶、房地產貸款、企業年金交費、信用卡辦理等產品捆綁,為個人提供一站式服務,增加客戶滿意度,拓展增值空間。需要指出的是,捆綁銷售以實現客戶就近享受養老金融及其他金融服務為前提,以便捷客戶為目的,以增強客戶服務滿意度為中心,不是強迫客戶購買,更不是過度金融消費。此外,需要注意老年客戶的特點,增強服務便捷性,并結合老年客戶非金融服務需求,提供特色便民增值服務。
加強創新儲備,深化同業合作,積極探索養老金融新業務模式。關注政策變化,尤其是個人稅延養老金政策的,提前研發和儲備針對個人養老金融需求,平衡收益、保障和便利的養老儲蓄、理財產品。根據客戶服務反饋,結合社區調研,加強有區域特色養老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同時,深化與保險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的合作,提前布局,迎接養老保險市場的大發展。在具體金融產品上,建議銀行把握反向住房抵押貸款試點機遇,積極探索反向貸款業務模式,與銀行原有房地產價值評估、抵押擔保和風控環節相融合,優化產品流程,完善服務細節,豐富我國養老金融產品體系。同時可考慮將此模式與養老金融資產證券化相結合,對住房反向抵押信貸資產進行結構優化(或模擬)、信用增級以及資產證券化,以增強信貸資產流動性,化解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時間長、單體價值大可能帶來的流動性風險、期限匹配風險和市場風險。
關鍵詞:養老金;DB計劃;DC計劃;混合年金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10-0104-03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希臘債務危機的主因是自2001年至今,其年均公共債務率達99.2%,遠高于歐元區同期69%的平均水平。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又實行了大量財政刺激舉措,更是擴大了原本居高不下的財政赤字和公共債務。當希臘政府決定大幅削減養老金福利以謀求區內的經濟援助時,葡萄牙和西班牙也緊接著宣告原有的社保養老體系難以為繼。在養老金危機此起彼伏的社會大背景下,荷蘭的補充養老金體系分外引人注目,以至于歐盟正式倡導區內所有成員國仿效“荷蘭模式”,構建起歐洲養老金保障體系的未來模式。
荷蘭的年金改革起始于上世紀末發達國家普遍經歷的養老金危機,在改革中荷蘭通過摸索開辟出一條獨特的道路,既保證了職工退休后養老金的領用,保留了歐洲社會一脈相承的高福利特色;又給年金基金的發放提供了靈活性,基本消除了養老基金被“竭澤而漁”的后顧之憂。
一、荷蘭年金改革的實踐
改革前,荷蘭年金市場上唱“主角”的也是DB計劃。職工的退休金是根據服務年限和在職時的工資水平確定的,退休金的計算公式與公共養老金計劃相同,大部分年金基金運作的目標是確保職工在退休后的收入達到退休前工資水平的70%左右。達到這一標準養老金的前提條件是,該職工在退休前為企業服務的年限大于或等于40年。年金計劃按委托人不同,大致可分成以下三類:行業年金(the in-dustry pension fund)、公司年金(a company pensionfund)和職業年金(occupational pension fund)。整個體系覆蓋了90%的職工人數。如表1所示,截至2005年末,年金資產價值為6370億歐元,占國民收入的125%。其中以公司為單位運作的年金計劃占總資產的30.5%,行業年金計劃占66.7%,還有極少量的職業年金計劃存在(例如,職業醫師聯合年金計劃等)。
世紀之交的養老金危機對荷蘭的年金計劃同樣造成了很大的沖擊,但其改革方向卻與美英國家的顯著不同,雖然DC計劃也有少量增加,但超過90%的計劃仍保留了DB計劃的特點。如表2所示:
表2顯示,2001年后,荷蘭的年金計劃并沒有大規模地從DB模式轉換成Dc模式,而是從傳統的以退休工資為基數的DB模式轉換成以一生平均工資為基數的DB模式,即;基本養老金發放的計算依據已不再是退休當月的工資,而是改為在職期間的平均工資。
此外,面對養老金危機的沖擊,年金計劃為了克服低積累率(10w funding ratios)的困境,開始采用一種新方法來調節養老金的發放,改變以前退休金的發放完全被動地與物價指數掛鉤的傳統做法,變通為部分掛鉤制。雖然養老金的增長可能只部分地抵補了物價上漲帶來的損失,但這種建立在年金資產的投資回報率基礎上的年金發放,使養老制度的穩定性和持久性卻大大增強了。
二、荷蘭實踐的混合年金計劃的特點
荷蘭年金計劃的改革可以用三句話來概括:“下調基本養老金計算基數,確保基本養老金的發放,養老金的計發不再完全反映物價指數”。荷蘭官方將這一實踐依然看作DB年金計劃。但更確切地說,這一實踐走的是一條中間道路,使年金運作兼有DB計劃和Dc計劃的特點。一方面,它雖然保留了傳統的DB計劃靈活繳費的特征,但與之不同的是,養老金的領用已不再完全與物價指數掛鉤,養老金保障的生活水平有下降的趨勢。另一方面,它雖然比DC計劃優越得多,因為DC計劃在繳費階段是完全不能預知最終領到的養老金數額。但它也體現了Dc計劃的部分特征,即養老金的發放標準將部分地取決于年金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只有當年金基金的償付能力充裕時,養老金的計發才不折不扣地與物價指數保持同步。
年金計劃設計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各參與方的風險分擔機制,這一折中方案使企業主、在職職工、退休職工間的風險分擔趨于均衡。它既規避了DB計劃的弱點,即一旦基金運作發生巨額虧損后,企業主仍然必須承擔完全指數化的養老金發放負擔;又回避了DC計劃的最大缺陷――在職職工每月必須向賬戶內存入固定的養老金,但退休后能得到的保障卻是未知的。此外,即便年金運作失敗,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的領用依然有保障,只是個人須承擔物價上漲的大部分風險。
三、荷蘭采用混合年金方案的深層原因
在荷蘭,工會是個非常重要的組織,不論在崗或退休的職工,只要愿意參加,都能成為工會會員。大多數情況下,工會代表一方面要參與養老金委員會的協調工作,權衡退休職工和年輕職工雙方的利益;另一方面還要參與工資談判,代表在職職工向雇主爭取應得的利益。這就解釋了為什么工會傾向于折中方案,讓退休人員和在職職工更公平地分擔風險。因為假如工會同意完全依賴提高繳款率來彌補養老基金的給付缺口,則一旦雇主決定將支付養老金的成本完全轉嫁給在職工人時,勢必加重在崗職工的繳款負擔,且會提高工會在工資談判中的難度。因此,不斷提高繳費率來彌補年金發放缺口的簡單做法不可取。
另一方面,工會也代表退休人員的利益,于是完全取消養老金指數化發放的方式也不可行。絕大多數傳統的DB計劃雖然在設立之初都明確規定,退休工資的指數化發放取決于基金運作后的償付能力,原則上年金計劃可以拒絕支付指數化的養老金,從而將投資風險和物價上漲的風險全部轉嫁給退休職工。但事實上,荷蘭絕大多數的年金基金過去一直運轉良好,未遭遇過給付風險。在養老金危機發生后,退休職工不愿意接受退休金被“去指數化”,他們威脅業主,一旦養老金不再與物價指數掛鉤,將上告法院。由于絕大多數退休職工仍然保留了工會會員資格,因此工會也不能忽視他們的要求。于是折中的做法只能是,在養老基金有償付能力的情況下,對養老金的計發采取有彈性的指數化方式,允許養老金的發放在完全指數化和部分指數化之間浮動。與這一政策相配套,為了確保基本養老基金的發放,將傳統DB計劃的發放依據為退休工資(final-wage)轉換成一生的平均工資(average-wage)。這么做實際上是通過降低養老金的計發基數,維持年金基金的基本給付能力。
四、荷蘭年金改革實踐的啟示
我國的企業年金計劃尚處于起步階段,短期內不會面臨發達國家正在經歷的給付高峰期。但考慮到年金計劃的可持續性,在設計的過程中應努力平衡各參與方的風險與利益,一方面為基金給付留出足夠的回旋余地,以應對未來可能遇到的危機情況;另一方面應確保基金發揮最大的效用――即最大限度地提高退休職工的福利水平。荷蘭的混合年金計劃至少可以給我們以下3點啟示:
首先,傳統的DB計劃風險太大,純粹的DC計劃保障度不高。DC計劃的實質相當于一種個人理財計劃,對職工個人掌握金融知識和理財技巧的要求相當高。若職工不具備理財技巧,或金融市場上的理財產品雷同的話,會給養老基金的積累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為了提高年金計劃的保障功能,荷蘭的做法是首先保證職工每月基本養老金的領取。這一做法值得我們借鑒。雖然我國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已明確規定我國的年金計劃只能采用DC模式,它的優點是用固定的繳費率來確保基金的完全積累,使其不存在DB計劃可能遇到的“入不敷出”的破產風險。但假定年金計劃在設立之初就向職工承諾將來可領取一定的基本養老金,一定會極大激發企業設立年金計劃的熱情,員工們也會更積極地參與。
其次,應對年金計劃的投資和給付采取靈活的原則管理模式。目前,我國年金基金的投資依據是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聯合頒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要求基金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凈資產的20%,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30%,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凈資產的20%。這一系列嚴格規定意味著固定收益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將是未來一段時期內年金計劃的主要投資品種。這么做雖然能降低年金資產的市值波動,但并不能保障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從長遠看,大比例的基金被投資于固定收益債,受通脹因素的負面影響會更大。
荷蘭年金計劃的投資沒有定量的比例限制,但強調年金資產與負債之間的配比原則和重視基金的償付率管理。為了保障基金的償付能力,允許退休金的給付可在一定的范圍內波動,當基金資產充裕時,則多支付退休金,使其能完全抵補通貨膨脹的損失。當基金不足時,則減少退休金的支付,在確保基本養老金發放的前提下,只補償部分的通脹損失。這種有彈性的支付方式更切合基金資產波動的現實狀況,從而有效降低年金計劃的破產風險。由于年金計劃具有超長期的特點,因此投資和給付的靈活性很重要,畢竟設立年金的目的是提高職工退休后的福利水平,因此定性的原則管理比定量的比率管理更有利于穩健經營。
再次,年金計劃受托人的獨立地位應予以強化。在遭遇年金危機后,美、英等國的應對措施是鼓勵國內的DB計劃加速向DC計劃轉換,其目的之一是想減輕政府的救助壓力;目的之二則是減輕企業主的繳款負擔。但這么做的最大弊端是把養老基金的運作風險直接推給職工個人,因此這么做會大大降低社會的整體福利水平。荷蘭雖處于同樣的困境中,卻能基本不受英美思潮的影響,關鍵在于受托人――年金委員會的獨立性強。正是由于工會代表在年金委員會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而政府長期以來又重視保護工會力量,鼓勵其充分代表廣大職工的權益,于是荷蘭才會在實踐中摸索出一條既顧及職工利益,又確保年金計劃可持續的中間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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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和演變
20世紀90年代初期,國內部分經濟學家在討論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框架設計的問題時提出,社會保障的職能要從企業轉移出來,將一部分國有資產看做是由過去的養老基金和醫療基金的積累所形成的劃撥出來,由國有持股機構按基金預籌積累制進行委托經營(周小川、王林,1993)。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后,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金制度引進了個人賬戶,由過去的現收現付制向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轉軌,所以產生了養老金隱性債務的問題。改革以前,離退休人員可以按照政府制定的公式,定期地從所在單位領取退休金;改革以后,這部分退休金的現值成為政府所要承擔的養老金隱性債務。關于這筆隱性債務的規模,不同機構有不同的估計,最小的估計值是19000億元(世界銀行,1996),最大的估計值則高達76000億元(國家體改辦,2000)。
但是,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改革方案在實施時都回避了新制度如何償還這筆債務的問題。1995年的兩個改革方案在制度設計上都是把轉軌時已經離退休的職工(“老人”)、正在工作的職工(“中人”)和此后參加工作的新職工(“新人”)覆蓋到同一個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之下,在財務技術上則采取了通過該計劃中的社會統籌部分以及向“中人”和“新人”的個人賬戶積累借錢的辦法,來支付同一計劃覆蓋下的“老人”的養老金,由此形成了個人賬戶“空賬”的問題。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積累的“空賬”已近5000億元。盡管如此,基本養老保險計劃還是從1998年開始便出現了當年收不抵支的情況,于是中央政府不得不從財政收入中以每年數百億元的規模用來填補該計劃的缺口。1997年,中央政府曾經試圖通過強制實行全國統籌等措施來解決基本養老保險計劃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但是一直無法實現。
在以上努力均未奏效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理論政策界提出了多種設想,包括開征社會保障稅、向非國有企業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等。經過2000年的大討論,國務院做出決定,以減持國有股的10%和中央財政特別撥款的融資來補償養老金隱性債務,并成立全國社會保障理事會掌管和經營這部分資產。但是,國有股減持的方案一經提出,便遭到了股市投資者的激烈反對,不得不于2001傘6月份緊急叫停。國有股減持的緊急叫停也使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斷了資金來源,不僅如此,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迄今也未形成一個明確的支出需求。
黨的十六大以后,中央決定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對國有資產實行基于行政層級的分級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償還養老金隱性債務的問題再度浮出水面。吳敬璉等經濟學家認為,在對國有資產實行分級管理之前,應當先將部分國有資產劃撥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經營管理,專門用于補償養老金隱性債務(吳敬璉、林毅夫,2003)。
二、可能的“劃資”方式
如果把劃撥國有資產的最終目的明確規定于償還養老金隱性債務,那么最基本的問題是由什么機構來接收劃撥后的資產。事實上,劃撥國有資產還應當產生另外一個作用,即有助于國有資產退出競爭性領域,幫助企業建立更加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把這兩個問題結合起來,理想的情況應該是接收劃撥資產的機構能夠在有效償還養老金隱性債務的同時,也能夠在企業的公司治理中發揮作用。
如果以股權轉讓的方式劃撥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那么社保基金理事會自身幾乎可以肯定不能成為所有被劃撥國有股權的企業的一個合格股東,為了克服這個困難,社保理事會必然要聘請外部的資產管理機構來托管股權。還有另外一種設計思路,即將部分國有股的獲益權賦予社保基金理事會,而國資委仍然代表國家行使出資人職責,但是這似乎同樣會帶來權利割裂的問題,同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也就只能作為一個養老金現金流的出納機構而存在了。從社會保障計劃的財務原理上講,這種情況下理事會未必有充分的理由存在:如果只是現金的收付,它可以完全由一個現收現付的計劃所代替。
另一種方案是,由國資委對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債,后者對前者的債權形成資產,并對養老金隱性債務的債權人負債;或是直接以債權形式劃撥給社保基金理事會,而社保基金理事會則要以此擔負養老金隱性債務的負債。實行這種債權劃撥方案,關鍵的問題是社保基金必須把債權變現,因此需要以與此債權相關的資產為抵押發行債券,于是,最終的問題是如何回購和兌付這些債券。
在股權劃撥和債權劃撥之間,也許08夠找出第三種劃撥方式,即社保基金理事會作為一個臨時性持股機構持有劃撥的股權,在其賣出股權之前,持股處于封閉期,對公司的控制權由國資委掌握;股權賣出之后,社保基金要以所得現金償還養老金負債,而公司控制權也要從國資委轉移到實際購買股權的投資者。
需要說明的是,無論以上述咽附方式實施劃撥,都還面臨著另外—個問題,即劃撥后的債權是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家擁有,還是在全國范圍內成立多家社會保障基金事會。就此而言,可能的權衡有如下兩個:第一、在國有資產實行分級管理的基礎上,可能需要每個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單獨成立一個社保基金保障會,來接收本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基于劃撥國有資產的債權,并發行債券。
第二,不考慮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制約,通盤考慮中央和各省國有資產需要和能夠劃撥的國有資產數量,以資產總量為抵押,按一定抵押率,分期發行債券,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并按各地劃撥比例進行分配;債券的投資收益分為兩部分:如果實際投資回報率在約定回報率以下或相等,則按劃撥比例向各省分配;如果投資回報率高于約定回報率,高出的部分可以用于全國范圍內的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再分配。
我們還要從資本市場的視角來考察以上兩種選擇。首先,當投資工具供給因為劃撥而增加時,如何使得投資的有效需求同時增加?其次,資本市場是一個存在多重均衡的市場,只有同類投資者的數量足夠多時,才有可能形成這類投資者行為的一個局部均衡。這意味著,多個社保基金這樣的長期投資者參與資本市場將會推動資本市場的穩定。這似乎支持第一個選擇。但是,在第二個選擇中,假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選擇足夠多的投資托管人,而這些投資托管人的行為又能受到切實有效的外部監管,那么這些托管人一樣可以構成資本市場中的長期穩定的力量。最后,行為金融學的一個原理認為,投資者的多元化將有助于防范資本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那么,將劃撥資產的投資納入到現有的市場體系中來,抑或是另辟新的債券市場,哪種做法更有利于防范投資風險呢?
根據改革的歷史經驗,第一種選擇也許更容易操作。如此操作的基本模式是,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接收國資委管理的國有資產劃撥出來的資產,同時,各省的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接收各自所轄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劃撥出來的資產。這種操作上的便利性所要接受的代價是,劃撥計劃本身不會具備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所以各省主要憑借本地區國有資產的劃撥來解決問題。采取第二種模式的主要障礙在于各地可能沒有足夠的意愿來委托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托管其劃撥資產。
綜上所述,可能的基本劃撥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股權的集中劃撥,股權的分散劃撥,債權的集中劃撥,債權的分散劃撥。實踐過程中可能會在以上幾種方式的基礎之上出現某些變式,如分散劃撥條件下的集中委托經營或部分集中委托經營。具體采取什么方式應當是中央與各個地方政府協商的結果。
三、劃撥后的運行方式—劃撥資產的證券化
在股權劃撥的方式下,社保基金資產出于變現的需要而不太可能成為一個(或一類)長期的持股機構,而是有可能成為一個(或一類)特殊的金融中介機構(SPV)。這種模式就其涉及的范圍和運行的體制基礎而言,與國有股減持是一致的,但國有股減持方案是先減持變現,后向社保基金轉移現金,而股權劃撥是先轉移股權,后變現還債。
養老金基金等社會保障類基金具有較明確的收益率目標和支出公式,對投資回報最大化的追求并不是無止境的,通常只是要求一個穩定的長期投資回報率,所以會以權益性投資作為自己的投資導向。但是,目前中國的股票市場鮮有以權益性投資為導向的機構投資者。這使社保基金投資面臨著一個兩難困境:要么消極地等待著股票市場出現了足夠多的權益性機構投資者以后再大舉入市,要么大舉入市以帶動權益性機構投資者的成長。目前權益性投資的主體是廣大的中小投資者,但是他們并不是股票市場中的主導者。中小投資者還缺少一種能夠代表其根本利益的組織化機構來他們的投資行為。建立作為獨立投資主體的養老金基金或信托投資基金,也許可以有助于改善這種情況。
在增量的范圍內,巨大的銀行儲蓄仍然有可能為資本市場注入更多的資金,但是,現在銀行資金是通過某些灰色渠道(如不明確的銀行表外業務),作為機構投資者的負債擴張性投資而流入股市的,這也是銀行體系高風險的—個源頭。既然資本市場的運轉實際上離不開銀行儲蓄資金的支持,那么將這種支持以透明的而不是灰色的方式提供出來,將會有助于降低銀行和儲戶的風險。具體的做法是,銀行改變其長期以來品種單一的儲蓄產品結構,開發契約型儲蓄產品,為儲戶提供養老金儲蓄等契約型儲蓄戶頭,提供高于一般性存款利息的利息回報;由此形成的契約型儲蓄資金,在銀行內部以獨立基金的形態,交給基金托管部門單獨經營,并且實行單獨的風險內控和外部監管。在整個養老金體系中,這種養老金儲蓄可以是第三支柱即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實現形式,不排除投資于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持有的股權或發行的債券,或者進行信托投資。這樣,它可以以一種更加透明的方式來擴大資本市場中的投資。
提高權益性投資的比重及其組織化或機構化程度,將會從投資需求方面為資本市場注入更多的穩定性因素,卻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當國有資產以股權形式劃撥時,作為持股機構的社保基金理事會是否應當按與普通股同股同價的原則將所持國有股變現?如果是,那么意味著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會受到相當程度的扭曲,因為變現的融資部分地被用作償還養老金隱性債務了。如果定價高于普通股,則會引起普通股市場“劇冰”。這意味著,直接以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減持、在同一個股票市場上為償還養老金隱性債務而融資,可供回旋的空間實際上是很小的。“劃資還債”的一個好處是可以繞開上面的問題而開辟一條新的通道,例如在現有的股市之外建立非上市公司國有資產的新交易市場,其主要問題就變成這部分國有資產的定價問題。
如果是由財政部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基于所劃撥的資產發行抵押債券,可以避免對股票市場的直接干擾,同時也不會扭曲公司的市場價值。抵押債券的運作可以借助于債券市場來實現。在需求方面,銀行的契約型儲蓄將是一個重要的投資來源。
債權劃撥的關鍵問題是債券的回購和兌現。在養老金債務償還以后,債券應當被回購或兌現。一個附帶有明確的回購條款的債券發行書,將有利于債券的銷售。在財政狀況允許時,政府要有計劃地回購已發行的未到期債券或兌付已發行的到期債券。但是,債券的回購或兌付并非是唯一的最終手段,債轉股也可以成為一種選擇。所以,可以考慮把這種債券設計為可轉換債券。因為被抵押的劃撥資產與公司本身的融資結構無關,所以,抵押品既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國有股,也可以是非股份制公司的資產。
國有股減持受挫還證明了劃撥資產運行策略的重要性。不應當讓投資者形成這樣一種心理預期,即“劃資還債”是—個短期的工作,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按養老金隱性債務總量—次性劃撥完畢,并全部推人資本市場。實際的劃撥過程可能會需要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在這段時期內,資產劃撥可以根據償還養老金隱性債務每年現金流的需要而分期分批地進行;采取股權劃撥方式的,可以小批量多批次地逐漸進入股票市場。
四、“還債”方式——支付方式的經濟合理性
養老金隱性債務包括“老人”的養老金和“中人”以及“新人”的個人賬戶中的“空賬”部分。“做實”個人賬戶的準確含義是以實質性資產償還此前對個人賬戶的借款。這個實質性資產未必非現金不可。如果只是考慮以現金“做實”個人賬戶,那么短期現金流的不足將是一個決定性的障礙。但是,如果在實質性資產的基礎之上充分運用金融手段,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當期現金流的不足。因為“中人”和“新人”都還具有相當長的一段工作期才能退休,而他們只是要在退休以后才需要支取養老金收益的現金流,所以目前而言,他們“做實”以后的個人賬戶中的資產沒有必要全部是現金,而可以是一個由流動性各不相同的多種投資工具、即到期日各不相同的金融資產組成的資產組合。所以,短期內可以用中長期資產償還個人賬戶的“空賬”,而支付相應的現金流則是一個長期性的需求。這樣,以劃投資產為抵押發行的中長期債券,以及以股權劃撥形成的資產,都可以成為償還個人賬戶“空賬”的資產。抵押債券和股權劃撥的作用是以實質性資產為抵押,把國家對個人養老金的欠賬認可下來,并在個人符合受益條件的時候,將這部分資產變現支付給個人現金。用這樣—個資產組合而不是單純的現金來償還個人賬戶的“空賬”,有助于提高個人賬戶積累的比重。
以上操作思路可以和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部分相結合,以彌補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內轉移支付力度的不足。具體方式是,基本養老保險有實際積累的省份,可以在中央政府的指導下,用其社會統籌現金收入的盈余部分購買基本養老保險無實際積累省份的抵押債券或股權,由此為后者支付養老金現金流;當然,無論是以哪個省份的劃撥資產為抵押發行的債券,作為國有資產,其債券的信用等級或資產質量應當是相同的。根據這個要求,對分散劃撥的國有資產實行集中化的委托經營,對中央政府而言更為有利一些。
至于個人賬戶中的現金積累如何投資,應當由賬戶持有人自己來決策,這屬于個人的權利。如果個人對政府信用和經濟增長具有足夠的信心,一樣會選擇購買此類證券。政府對個人賬戶的作用在以下幾點會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第一,切實保護個人賬戶所體現的個人權利,不應從中強制借款;第二,引導建立專業性養老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合格的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個人賬戶管理,提高個人賬戶的組織化程度;第三,對個人賬戶的管理和運作實行全面和全過程的外部監管,并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務。
償還“老人”的隱性債務只能以現金支付。在與現行制度相銜接的劃撥機制建立起來以后,這個現金需求主要以兩個融資來源來滿足:一是現行制度的社會統籌,二是劃撥資產變現得來的現金。除此之外,可能還會有一些輔的財政來源,如沒收者的非法所得,以及中央政府在特殊情況下的特別撥款等。
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計劃也為“老人”建立了個人賬戶,但是因為沒有實際積累,所以只是一個名義賬戶。支付名義賬戶本質上仍然要以現收現付的融資為來源,所以它只能代表一種支付公式的改變,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制度轉軌。如果是出于“劃資”前后制度銜接的考慮,也不妨保留“老人”的名義賬戶,只是要通過劃撥資產的經營來為名義賬戶的支付提供穩定的現金流,但劃撥資產運營和養老金的支付是分開的。也許還存在另外的做法,比如同樣以劃撥資產來做實“老人”的名義個人賬戶,但是這樣做需要事先就產生足夠和穩定的現金流的能力、以及劃撥資產管理機構的資產管理與運作能力進行分析,然后與前者進行成本收益的比較和風險集中度的權衡。另外,以上兩種做法相比,后一種做法對資本市場的依賴性更大。
五、結論
本文僅僅是為權衡比較各種方案提供了一個初步的思路。這個思路的著眼點不在于劃撥什么樣的國有資產,而在于劃撥的方式和劃撥后的運行。另外,雖然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要明確地提出一個“劃資還債”的方案,但是分析過程隱含了—個原則性的考慮,即劃撥資產需要進行較為充分的證券化。這是為了兩個目的:第一,在良好的金融市場的幫助下,充分的證券化能夠產生更大的現金流;第二,充分的證券化在相當程度上可以避免被劃撥資產的企業在公司治理方面產生問題。
長期而言,“劃資還債”和社會統籌兩種方式的比例關系應當根據人口結構、經濟增長以及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制度的體系依賴度等因素的變化而進行動態調整。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老人”數量逐步縮減,養老金體系的實質性個人賬戶的比例還應有所擴大。同時,對“老人”的受益資格以及“養老金隱性債務”的內涵應嚴格界定,與“中人”和“新人”分開,與提前退休或失業者分開。至于“做實”以后的個人賬戶,長期來講應當向著年金化的方向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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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美國投資公司協會調查數據,平均每3個美國人中就有一個是共同基金持有者,而美國共同基金管理的資產份額極高,占全球基金市場的50%以上。其中養老金又在美國的基金業、特別是共同基金中是最為重要的投資構成。
美國養老金可以視作美國資本市場中最大的金融機構――據美國共同基金業界協會(ICI)的統計,到2008年第二季度底為止,美國的養老金全部資產為16.9兆美元,其中8.8兆為DC(繳費確定型養老金)資產,8.1兆為DB(收益確定型養老金計劃)資產。這些資產代表著美國全部家庭所有金融資產的36%,并超過所有美國商業銀行持有資產的總量。
我們正在經歷全球證券市場前所未有的暴跌,這造成了幾乎美國所有類型養老金計劃資產的嚴重縮水。收益確定型養老金計劃(DB)資產也未能幸免,而以401(K)和個人退休賬戶(IRA)為主體的美國繳費確定型養老金(DC)資產更受到巨大沖擊。
在這樣的環境之下,投資人如何應對市場?如何確保長期財富不縮水?將是我們要詳細講述的。
DB養老金一年縮水近1兆美元
金融危機的影響深遠,但直接作用于養老金的主要是以下三個方面:
美國的國債收益率急劇下降,例如三月期限的美國國債收益率驟降了一百倍,從2008年初的4%左右下降到金融海嘯發生時的0.04(編注:作為主要的固定收益配置,國債收益率下降會凸顯其他固定收2封投資品的投資價值);
信貸市場出現了嚴重的凍結現象,這一方面是因次級債影響,另一方面則因多個大型金融機構倒閉或破產使定期存款利率的差價劇增――三月期的定存利率同三月期國債利率的利差超過了500個基點;
信貸的凍結又導致銀行對企業貸款活動銳減、造成商業材票據市場差價激增。比如,30天AR/PR(評級最低的)商業票據同AA(評級最高的)非金融商業票據的利差曾超過450個基點,而這兩種商業票據的利差正常為15-20個基點。
此外,金融風暴摧毀了金融股的表現,造成了金融股估值的暴跌一比如,標普500指數中金融版塊的估值從2007年初的峰值期到金融海嘯發生時的2008年10月份下跌了64%。以上種種市場的危害對美國養老金的投資和注資造成了巨大的負面影響。
在2007年10月到2008年10月的12個月間,美國DB養老金計劃的資產縮水了25%,損失了近1兆美元。DB養老金計劃平均注資的比例下降了90%。超過半數的DB計劃的注資水平不到80%。金融危機所造成的資產虧損使資助這類計劃的企業在2009年要向計劃多注資1500億美元以彌補其注資赤字。
金融危機對美國DC計劃的破壞程度同樣慘重。DC計劃的資產在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之間縮水了27%。但需特別指出的是,盡管這樣,卻只有3%的計劃參加員工停止了向計劃的繳費。這充分顯示了以個人賬戶和個人投資決策為主的美國DC養老金計劃抵御金融危機的能力。此外,金融危機對美國實體經濟的負面影響造成企業利潤下降,導致了企業減少對DC計劃的對等繳費。比如,通用汽車公司就決定暫時擱置了2008年公司向員工賬戶中繳納的對等交費部分。
養老金計劃
在長投資階段作用依然明顯
金融海嘯爆發后,美國一些學者和國會議員開始對受沖擊的DC養老金賬戶是否能提供所需的退休收入的價值提出質疑。美國許多媒體也報道說,金融海嘯的爆發使美國許多自愿參加DC養老金計劃的投資者從其退休賬戶中大量提款或停止向計劃中繳費。
針對這種質疑和媒體的報道,ICI對涵蓋了5,250萬個個人養老金賬戶的DC計劃進行了調查。調查的結果證明,對DC計劃價值的質疑和媒體對計劃投資者對金融海嘯反應的報道是沒有根據的或不切實際的。事實是,IRA和401(k)投資者在金融海嘯發生之后,絕大部分一如既往的踴躍參加計劃、繼續繳費。調查顯示,只有3.7%的計劃參加者至2008年10月底為止從退休賬戶中提款;而這其中,僅有2.1%的參加者是以“經濟困難”為由提款的;而且。金融海嘯也沒有使計劃中貸款的活動急劇增加。只有3%的人在2008年中停止繳費。
調查還表明,絕大部分投資者在投資選擇和資產配置上沒有做任何變動;僅有13.5%的計劃參加者對自己賬戶余額的資產配置進行了調整;而只有9.1%的計劃參加者對其新的繳費額的投資和資產配置進行了調整。值得指出的是,這些變化與金融海嘯爆發之前的2007年的各類相關指數的變化類似;更有趣的是,這些行為上的變化同2000年至2002年間熊市中DC計劃參加者的行為十分相似。ICI同時對IRA賬戶的投資者進行了類似的調查,其結果同401(k)養老金計劃的數據相同;幾乎沒有多少IRA賬戶的投資者在2008年間因金融海嘯的爆發而從賬戶中提款。提款的只占6%,而且大部分是60歲以上的老人或已退休的人。
調查更充分地顯示了DC養老金賬戶為美國普通民眾的退休收入儲蓄所提供的寶貴價值。90%被調查的該類賬戶的投資者認為雇主資助的DC計劃幫助他們“從長遠著想,而不是只顧我眼前的需求。”80%以上的投資者認為養老金賬戶的優稅待遇是自己為退休儲蓄的主要動力;54%的員工表示通過公司養老金計劃的自動減薪繳費而進行定存定投使他們不太為股市的波動所過分憂慮;而43%的員工表示如果沒有企業提供的養老金計劃,自己就不會為退休進行任何儲蓄。
DC計劃為美國人的退休儲蓄和投資所帶來的另一個明顯價值是使其投資和儲蓄能夠更有效的抵抗市場的波動。譬如,在2000-2002年由科技股泡沫破碎所引起的股市暴跌及熊市中,堅持參加養老金計劃的員工同投資于股市的散戶投資者相比,其投資虧損較少,而且資產價值恢復的更快。這主要是由于,通過養老金計劃進行的投資更加分散,而且根據定存定投和持續繳費,充分利用“投資成本平均策略,”攤薄投資成本,從而規避一次性投資帶來的較大風險。因此,養老金賬戶的余額在1999年至2002年問平均只下降了8%;而同期,標普500指數卻下降了37%。到2006年,養老金賬戶的投資回報率卻上升了79%!
在金融海嘯和經濟衰退的雙重壓力下,美國的一些公眾觀點誘導者和國會議員還開始就401(k)和IRA所提供的延稅的公共政策必要性提出疑問。針對這一疑問,ICI進行的調查中表明,85%的401(k)和IRA賬戶投資者強烈反對政府取消對這類養老金計劃的稅收優惠待遇。這其中,擁有這類賬戶的投資者中
的90%以上強烈反對,而沒有設立這種賬戶的也有76%的人持反對態度。調查還詢問是否應將優稅待遇減少。72%的調查者反對;其中擁有退休儲蓄賬戶中的78%反對減少優稅待遇,而沒有這類賬戶的人中則有62%反對。雖然中產階層和中上產收入的家庭中更可能反對這種提議,但大部分低收入的家庭也不支持減少優稅的待遇。比如,在平均收入為5萬美元以上的家庭中,有81%的調查者反對減少優稅待遇,而年平均收入在3萬美元以下的家庭中,也有72%的人反對這種提議。
金融危機的爆發還使美國的一些國會議員和學術界提出由政府以國債的方式代替由個人做投資決定的DC養老金計劃或賬戶,或由政府接管這些賬戶的投資管理。針對這些提議,ICI對401(k)和IRA賬戶的投資者也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結果表明,有87%的人強烈反對由政府代替個人或剝奪個人對其賬戶資產的投資決定權。其中,擁有養老金計劃賬戶的占90%,而沒有養老金計劃的反對者比例為82%。對于由政府發行國債取代所有私有退休賬戶的提議,3/4參加調查的投資者反對,其中以年齡在50歲以上的投資者或家庭平均年收入在3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者,反對的比例最高。
擁有401(k)或IRA賬戶的投資者占反對這類建議的比例最大。主要原因是這些賬戶中的資金是投資者自己的儲蓄;而即便目前股票市場出現急劇波動和下跌的趨勢。由政府來控制個人的退休儲蓄和投資仍是極不受歡迎的解決辦法。此外,開設了這類賬戶的投資者比沒有參加這類養老金計劃的投資者更愿意承擔投資風險。在對他們所愿意承擔的風險程度進行的調查中,擁有企業養老金或個人養老金賬戶的人中的2/3表明愿意承擔平均或更高的風險程度,而沒有參加或擁有這類賬戶的人中,只有42%愿意承擔這種水平的風險。企業養老金計劃賬戶的投資者對風險承受度低的傾向很可能正是他們更愿意由政府以國債的形式來代替所有這類計劃的原因之一。這些不擁有企業養老金或個人養老金賬戶的投資者一般收入較低,年紀輕,所以沒有使資產承擔投資風險的經濟能力;而且對這部分人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險也將占其退休收入的更大部分。
DB養老金計劃在金融風暴中艱難跋涉
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前的2006至2007年間,美國DB計劃領域發生了一系列的事件,促使資助DB計劃的企業不得不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后重新考慮對計劃管理戰略作重大的改變。這一系列事件主要包括:2006年8月份通過的《2006年養老金保護法》中有新的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在7年之內達到DB計劃100%的注資水平:標普500企業的DB計劃到2007底,由于股市的強勁表現,其注資水平和額度超過了600億美元;股票和另類投資均表現卓越,為DB計劃的投資帶來了卓有成效的投資回報;美國稅務局對《2006年養老金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詮釋為要求DB計劃的資產負債要進行盯市(Marked to Market)記錄,使計劃的注資水平要如實地反映在當期公司資產負債表上。因此,金融危機所造成的每一美元的投資虧損都要反映在公司的負債表上。
2008年觸發的金融危機使美國的DB養老金計劃發生了巨大變化。首先,在同樣擁有DB養老金計劃的英國和加拿大,資助養老金計劃的雇主企業可以通過像商業保險公司轉賣其資助的DB計劃來擺脫由金融危機所造成的對計劃進行注資的法律責任和財務負擔。在英國,這一種養老金計劃的轉賣已形成明顯的趨勢。但是,美國的稅務局卻出示明文規定不允許企業將其資助的DB計劃轉賣給保險公司。這就迫使美國的DB養老金計劃只能考慮通過負債驅動型投資(liability-driven investment)的策略和資產負債表的絕對保障來對付金融危機對其養老金的投資所造成的損害。金融危機所造成的股市的暴跌和利率的降低還導致了標普500企業的所有DB養老金計劃的注資赤字到2008年底達到1500億美元。同時,股市的劇烈震蕩和經濟前景的不確定性使DB計劃投資的資產配置無所適從,更加難以規劃。
因此,對DB計劃的資產負債進行盯市的要求和金融危機所造成的股市暴跌迫使美國的DB養老金計劃的資助企業不得不完全重新考慮其對計劃資產進行的投資策略和資產配置。而由于在計算DB養老金計劃的注資負債量所使用的貼現率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據計劃資產在證券市場中投資的表現來進行估值和確定的,這就迫使美國資助DB養老金計劃的企業雇主不得不采用負債驅動投資的策略來保證其資產負債表的合規要求。負債驅動投資不是一個投資產品而是一個確定投資策略的程序。在制定這一投資策略的過程中,首先要明確所資助的投資策略必須要同養老金的注資負債量相匹配,必須根據其注資的法律要求和對市場的風險及投資回報率盡量準確地預測來制定相應的投資策略。在確定了計劃的融資負債量之后,再對證券市場及整個金融市場的種種風險和不同資產類的投資回報率進行預測,最后選定負債驅動投資策略中應包括的各類不同性質和類型的投資解決方案和產品。
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我國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應當從傳統的以受益為基準、養老金現收現付體制改革為基金預籌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這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并且在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也得到了比較明確的體現。《決定》明確指出,在職工養老保障問題上,要“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來講,通過個人帳戶進行養老金預籌積累是沒有問題的。但無法回避的問題是,目前已經離退休的職工沒有養老金積累,目前在職但在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在過去的工作年限里也沒有養老金積累。而他們的養老問題又是必須予以保證的,因為按照舊體制下的低工資、高福利政策,他們的養老金已通過“預先扣除”轉化為過去的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國有資產當中,政府則承擔對他們的養老保障義務。更進一步講,舊體制形成了政府對老職工隱性養老金負債,這是必須償還的。
老職工養老金來源理論上可能的解決方式有二,一是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即對新職工實施基金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對老職工則繼續通過現收現付的辦法,讓目前的企業和年輕職工繳費解決;二是由政府統一對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作出專門處理。
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問題很大。第一,對老職工負有養老保障責任(事實上是負債)的是政府,因此,如果政府不承擔責任,轉而繼續讓年輕職工承擔義務是不合理的。第二,即使不考慮合理性問題,僅從財務上看,也行不通。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大約占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16—18%,隨著今后更多老職工進入退休年齡,這種負擔比例還會進一步提高。如果通過企業繳費完成對“新人”進行養老金積累和對“老人”養老的雙重任務。即使考慮新制度中的個人繳費因素,所需的企業繳費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也要達30%左右。這是企業無法承受的。
因此,要想真正實現養老保障體制轉軌,必須對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作出專門處理,即由政府統一償還舊體制形成的對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負債。根據智利等國家的實踐經驗,順利實現社會保障體制轉軌的關鍵就在于由政府妥善解決了舊體制遺留的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權益問題。否則,轉軌無法進行。
二、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無法實現《決定》提出的改革目標
為落實《決定》提出的改革要求,1995年3月,國務院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時出臺了兩個具體操作方案,即實施辦法之一和實施辦法之二。
方案一的特點是要為在職職工全面建立個人帳戶,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發比較嚴格地與個人帳戶儲存額相對應。對于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該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至退休時,“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通過企業另行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形成統籌基金解決,給付標準按照改革前老辦法執行。
方案二只設計了一個比例不大的個人帳戶。目前在職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發分為三部分,一是社會性養老金,按照職工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二是繳費性養老金,個人和企業繳費每滿全年,按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計發;三是個人帳戶養老金,對應于個人帳戶儲存額。其中前兩項養老金來自于“統籌”。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則全部來自于“統籌”。與方案一類似,實施個人繳費制度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兩個操作方案的設計思想、內容等是存在較大差異的,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共同點: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都是要通過當期的企業“統籌繳費”解決。
根據前文分析,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不進行特殊處理的情況下,要想實現養老保障制度的轉軌是根本不可能的。從兩方案的實際運行結果看,與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大相徑庭,個人帳戶普遍為空帳戶,基金積累也不可能形成。
由于目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沒有來源,要通過企業“統籌繳費”解決,但在實際上,在企業開始為在職職工進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下,已不可能再承擔過高的“統籌繳費”以支付目前退休人員的實際養老金需要。而老職工的養老金又是必須支付的,所以,唯一的辦法只能是挪用目前已進入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的養老金。這在方案一中表現得最為突出。其更一步結果是,不僅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存在“空帳”問題,已經按規定繳費的個人帳戶也因為資金被挪用而無法積累。盡管有關方面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提出要進行所謂“基金部分積累”。但由于支付已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壓力巨大,又不可能無限制地提高企業繳費水平,因而在事實上基金積累的數量極為有限。至1996年底,全國養老金歷年滾存節余為580億元,尚不到1996年當年養老金支付額的一半。而且,其中還有相當大部分是1995年改革以前所剩余的。
由于個人帳戶中沒有資金,待目前在職職工退休時,他們的養老金來源就又成了問題,出路只能是繼續挪用下一代人的個人帳戶資金,拆東墻補西墻,使空帳戶一代一代往下轉。
三、“空帳”運行無法支撐下去,有關功能目標也無法實現
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不僅未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從實際運行情況看,也是很難支撐下去的。
由于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支付壓力巨大,再加上因管理體制問題導致的高昂成本,養老金繳費率(企業繳納的養老金占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普遍很高,絕大部分地區都在20%以上,個別地區則接近30%,許多企業無力繳納或以各種方式拒繳。綜合各種調查結果,近期各地養老金的收繳率(實際收繳額占應收繳數額的比例)在1996年竟降至50—60%。為了維持統籌體系的運轉,一些地方不得不進一步提高繳費率,進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養老金現收現付為資金籌集模式的舊體制中,對職工的養老金負債是一種隱性負債,而空帳戶形成的則是政府對職工的明確負債,負債規模也更具有剛性。對這種負債也沒有任何對其他人的債權來保證,因此是非常危險的。
由于體制本身存在缺陷,很多預期的功能目標也無法實現。首先,國有企業負擔問題得不到有效緩解。不僅那些老職工多、負擔重的困難企業未能走出困境,很多原本負擔較輕的企業也由于統籌壓力而不堪重負;此外,由于統籌層次低,不同地區之間企業負擔不均衡問題也很突出。其次,覆蓋全社會的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難以建立,無法為改革和發展提供保證。目前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都試圖將現行保障體系的覆蓋范圍擴大至非公有制經濟領域,但收效甚微,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政府不能明確償還對老職工養老金負債的情況下,擴大覆蓋范圍存在明顯的責任轉嫁特征,以致于非公有制企業普遍難以接受,養老保障體系仍只能局限在公有制經濟范圍內。這不僅不利于各種經濟成份的共同發展、平等競爭和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也嚴重制約著當前的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諸如破產兼并、富余人員分離等難以有效進行,企業職能無法有效轉換。第三,由于無法真正形成基金積累,難以為長期經濟發展特別是資本市場發育作出貢獻;第四,無法有效解決老有所養,社會穩定問題。僅從目前國有企業的現實看,因企業負擔過重,養老金收支困難,退休職工養老金拖欠問題已相當普遍,在許多地方已成為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回避償還對老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不想讓政府承擔過多的經濟壓力。然而,當現行體制無法正常發揮功能時,必須承擔風險的只能是各級政府。事實上,目前在不少地區,地方政府已經開始面對維持職工生活的巨大經濟壓力和相關的政治與社會壓力。
四、1997年的改進措施及其局限性
鑒于1995年改革以來面臨的問題,勞動部、國家體改委等政府職能部門經過協商,于近期形成一個改進方案,并報請國務院批準于1997年8月公布。統一后方案的要點是:按職工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個人繳費率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帳戶的其余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工資的3%;老職工的養老金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基金解決。企業繳費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養老金支付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標準為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的20%;二是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圍繞上述基本框架,該改革方案還提出了其它一些措施,主要包括逐步擴大覆蓋范圍、提高統籌層次以及改善基金經營、監督和管理等。
從統一制度、改善管理的角度看,較之于當前多種具體實施方案并存,該方案顯然有所進步。然而,從基本的養老制度模式看,仍然不準備補償國家對老職工的社會保障欠帳,而是試圖繼續用“社會統籌”來解決老職工的社會保障費用。因此,該“統一制度”方案僅僅是對當前較為混亂的養老保障制度的一種修補方案。從其確定的“個人帳戶”比例和“社會統籌”比例看,則是前述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折衷。
根據對1995年改革以來養老保障制度主要矛盾和問題的分析,不解決對老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是建立不起來的。
對于必然出現的空帳問題,有關方面的設想是通過提高個人和企業繳費逐步將“空帳”充實。很顯然,在目前企業已不堪重負并且退休人員比例迅速增加的情況下,這只能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此外,還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擴大統籌的覆蓋面,將實施范圍擴大到目前職工年齡結構相對年輕的非公有制領域。這一思路的最大問題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如前所述,由于明顯存在負擔轉嫁問題,這種努力很難實現;其二,即使使用強制手段使各種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統籌體系,也姑且不考慮這會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產生何種影響,一個必然存在的問題是,在非公有制企業職工陸續進入老年后,政府則必須兌對他們的養老金承諾,屆時亦不可避免會出現支付危機,而且是更大的危機,因為養老保障體系的負債數量較目前會大幅度增加。因此,這種思路的實質只是將發生危機的時間推遲。
總之,1997年改進方案仍然是一個存在缺陷的方案,仍然難以為當前緊迫的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改組提供幫助,無法保證長期的養老安全,也難以促進經濟增長以及為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提供支撐。在我們看來,唯一的出路應當是抓緊解決對老職工隱性負債的補償這個癥結問題,在完全積累的個人帳戶制的基礎上,才能使其他的問題迎刃而解。
五、解決問題的關鍵:補償對老職工的隱性負債
要順利實現養老保障制度從以受益為基準,養老金現收現付的舊體制轉向養老金預籌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最關鍵的問題是必須以有效方式解決對中老職工的隱性負債。由于隱性養老金負債是作為舊的體制結果出現的,是政府對職工的負債,只能通過政府統一承擔債務責任。
1、過渡費用應主要來源于國有資產存量
既然國家應當負責補償,過渡資金從理論上講只能有兩種基本來源:一是從現有的國有資產存量中“切一塊”注入老職工的個人帳戶;二是從政府目前和今后的財政收入中拿出一筆錢來對老職工過去的隱性供款進行補償。
智利的作法是由政府向老職工發放認可債券,并通過政府財政逐年償還。之所以如此,其中一個很重要的背景是,在進行改革時,智利的財政是有盈余的。我國的情況下則不然,目前以至今后相當長一個時期都將面臨財政緊張的局面。雖然每年用于償還隱性債務的流量不是很大,最高年份約為1200億元(1994年價格),但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仍值得懷疑。我國財政目前已經有較高的赤字水平,如果再考慮以財政收入償還養老債務,財政赤字的規模無疑會更加龐大,其風險是可想而知的。同時,這也必然有一個向全社會的責任轉嫁問題(或直接增稅,或通過通貨膨脹方式變相征稅),引發各種矛盾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當然,運用財政收入解決問題是最大優點是操作簡便。
通過現有的國有資產存量解決隱性債務問題可能更為有效。一方面,并不是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樣,用國有資產存量償還養老金負債意味著國有資產流失,相反,目前國有資產中的很大一部分就是隱性債務形成的,以此償還隱性債務是完全合理的。另一方面,雖然用國有資產存量解決問題會遇到一些操作困難,但我國正在加緊對國有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并對國有經濟進行戰略性改組,其間自然要對國有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如與這一過程相結合,操作問題可能也不會成為太大的問題。至于是否象智利那樣向老職工發放認可債券,則是具體的手段問題。
當然,以國有資產存量為主,結合經濟發展中形成的政府新增收入共同解決隱性養老金負債也是可以考慮的。但無論如何,基于我國目前的財政狀況以及有關改革的緊迫性,對隱性養老金負債的解決都只能更多地考慮運用存量。
與通過國有資產存量解決養老金負債密切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對國有資產進行分解。對此有幾種基本的傾向性意見:一是結合對國有企業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將國有企業的部分股權劃歸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用股權收益支付隱性負債:二是將部分國有企業劃歸社會保障機構進行經營,以其經營收入償債;三是將一部分國有資產(比如一些中小企業、部分國有房地產等)進行出售、租賃,以銷售和租賃收入償債。總的看來,最后一種辦法是最為可行。前兩種辦法的最大問題是,一方面操作難度較大,同時,企業經營的風險仍然是難以避免的,因而無法保證足夠的支付能力。最后一種辦法不僅較為簡便,支付能力也沒有問題。據世界銀行等測算,目前我國國有部門的房產(附帶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大致與年度GDP水平相當,足以支付有關費用。
最佳的應該還是混合方案,比如,以國有經濟部門的房地產作為主要的和最后的擔保,配合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股權轉讓售股套現所得以及對中小企業的拍賣、租賃所得等。需要注意的是,除國家必須承擔的養老金債務外,目前尚有安置企業富余(下崗)職工再就業等政府義務,完成這些任務所需的費用來源與籌集方式也應通盤考慮。
對職工養老金權益的具體支付方式也應采取以某種形式為主的混合方式。比如,對大部分職工采取以貨幣支付養老金的形式,對某些正處于調整狀態的企業的職工,也可采取企業股權、債權讓渡以及工齡買斷等特定形式。有關的處理手段還應盡可能與住房制度改革相結合。
考慮到與國有企業改革銜接和配套問題,還有一種可供考慮的思路是實施政府、企業、職工和銀行之間的債務轉換。目前絕大多數國有企業都有著相當高的負債率,且絕大多數的負債都是對(國有)銀行發生的,因此,一個可以考慮的債務轉換思路是,將企業對銀行的相當一部分負債轉化為企業對職工的負債,結合企業的股份制改造,進一步將職工對企業的債權轉化為股權。與此同時,將政府對職工的(隱性)負債轉化為政府對銀行的負債。更為具體地說,政府對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由企業償還,企業對銀行的等量負債則由政府償還。這樣一方面可以從很大程度上解決目前企業與銀行之間的關系矛盾問題,也可以通過職工對企業的持股解決有關產權不清和治理結構無效等諸多問題;另一方面,對職工隱性債務的償還也有了更為現實的基礎。考慮到不同企業的負債水平、經營業績的不同,全面實施債務轉換可能會遇到困難,但實施部分債務轉換應該是可行的。如,為保證老職工養老金的穩定性,可大致確定一個基本部分,仍由政府按統一標準支付,其余部分則進行債務轉換。對一些負債水平高,經營業績又不太好的企業,有關的債務轉換可以折扣方式進行。
2、我國的總體負債水平不高,實現過渡沒有問題
與其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相比,由于我國的工業化水平不高,尤其是獲得了政府養老承諾的公有制部門的職工人數占全社會勞動者的比重較低,目前也只有20%左右,因此,我國的養老金債務負擔占GDP的比重屬于非常低的。比如,由世界銀行組織有關中、外專家在1995年所進行的詳細測算結果為:截至到1994年底,已退休職工的所需的養老金總量為6810億元,在職職工積累的養老金權益為12360億元(均為1994年價格)。兩項合計為19170億元。而且這一結果不僅包括企業職工積累的養老金權益,也包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積累的養老金權益。而1994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46622億元,養老金債務負擔占GDP的比重只有40%多一點。如工業化水平較高的歐美國家(包括東歐各國),隱性養老金負債占GDP的比重幾乎都超過100%,一些國家甚至超過200%。已經成功實施了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智利等國家的隱性養老金債務占GDP的比重也在80%以上。考慮到我國較高的經濟增長率,從一個動態的過程看,隱性養老金債務所占GDP的份額會更小,因為隱性養老金負債通常不需要一次性支付,而是在相當長的年份內逐年償還。總之,我國目前還是處于壓力比較小的時機和階段,只要措施得當,順利實施過渡是沒有問題的。
通過資產存量解決對中老年職工的隱性負債不僅從理論上是可行的,近年來國內不少地區也在有關問題上進行了諸多探索和實踐。如近年來不少地方在對國有企業進行轉制(放小)的過程中,都明確地將一部分存量資產劃撥出來,用作專門的社會保障費用,以償還舊體制形成的對老職工的社會保障債務。這些探索都是非常有益的。這說明社會各界都對“補償”的必要性有比較一致的共識,同時也為如何有效進行“補償”提供了經驗。
我國人口眾多,建立基金預籌積累的養老金保障個人帳戶制度可以積累相當大的一筆資金,如果能夠合理、有效地利用,無論對于經濟發展還是對于進一步的經濟發展還是對進一步的經濟體制改革都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如在目前的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改組過程中,之所以改不動或者說障礙重重,不僅有人員負擔和各種社會負擔問題,資金投入不足以及不合理融資體制等也都是嚴重制約因素。通過有效的養老金積累并通過養老金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利用,不僅可以擴大全社會的投資能力,特別是長期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推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彌補目前資本市場中機構投資者缺乏等缺陷。
養老金基金作為一種主要形式的投資基金,還可以促進發展新的公有制實現形式。養老金基金本身就是一種屬于所有投保人的公有制形式,通過基金投資,持有各種企業的股權,還能夠產生和發育更多的公有制經濟組織。此外,通過基金組織持有企業股份,對于完善企業治理結構也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在有效解決舊體制遺留責任、基本的目標模式等已經確定的前提下,新的養老保障體制應如何組織值得認真思考和對待。主要問題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否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
新的保障模式實施養老金預籌積累的個人賬戶制是不應有異議的。但選擇完全的個人賬戶制還是混合制則需要進一步分析。
包括世界銀行專家在內的許多學者建議,新的養老保障制度應采取混合制,即,在實施個人賬戶制度的同時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比如,世界銀行建議新制度下的養老金由三個支柱組成,支柱一為一個通過統籌(進行轉移支付)旨在保證退休職工生活在貧困線以上的基本養老保險部分,平均的替代水平約為24%左右;支柱二為一個實施養老金預籌積累的個人賬戶,可使達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職工獲得平均35%左右的替代水平;支柱一和支柱二是強制的,兩項合計可達到60%左右的替代水平。世行報告提供的測算結果表明,兩支柱所需的繳費率為平均工資的17%,其中企業約占13%(其中9%進入統籌,4%進入個人賬戶),職工占4%。支柱三為一個按需要補充的自愿賬戶(補充保險)。
我們的意見與此不同。新的養老保障制度可不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除了非強制性的補充保險外,強制性養老保障全部通過個人賬戶實行,目標也是讓達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職工獲得平均60%左右的替代水平。在此目標替代率水平下,企業與個人繳費水平比世行測算結果還可略低。所不同的是,企業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即,新的養老保障模式選擇完全的個人賬戶制。
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其基本的出發點一是要保證退休者的收入,建立最低養老金保證;二是要通過統籌,即轉移支付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原則。這兩個目標追求本身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考慮到我國特定的國情,其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值得分析。
其一,財務上的收支平衡未必能夠保證。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顯然不能太低,至少要保證退休者的此項養老金收入要高于貧困線,否則沒有意義。顯然,對固定津貼部分的養老金收繳仍需要以支定收,現收現付。雖然較之于舊體制下養老金全部現收現付,企業在統籌項目上的繳費率會大幅度下降,但也不可能太低。同時,由于新的保障體制必須覆蓋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要對所有企業都進行統籌,考慮到今后相當長時期內企業發展的不穩定、不平穩問題、非正式部門和行業所占比重過大以及養老金現收現付難以避免的逃避繳費等問題,能否保證足夠的收繳率仍是未知數。所以,風險仍是存在的。如果預期的企業繳費率因支出壓力增大或因收繳率降低等原因不能維持收支平穩,要么需要財政進行補貼,要么需要進一步提高繳費率,進而繼續在某種程度上陷入舊制度的誤區。
當然,在通過其他籌資方式解決目前已退休職工和在職職工養老金權益的情況下,統籌部分在相當長時間內都將有節余,因為新職工中的大多數暫時到不了退休年齡。這種情況類似于國內一些機構推崇的“部分積累”。但根據世界銀行等機構的測算,至2030年以后,這一統籌部分亦將會出現赤字。也許考慮許多年以后的風險有些杞人憂天,但從一個國家和民族的長治久安考慮,選擇無風險的制度總是更好。
其二,一些技術性問題難以有效解決,管理難度與成本也將大幅度提高。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國將面臨大的經濟結構調整過程和迅速的城市化、工業化過程,尤其是大批處于各種年齡段的農村勞動力向城鎮和二、三產業的轉移過程,同時,也會出現大量的階段性就業以及勞動力在正式部門和非正式部門之間的頻繁轉移等情況。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如果考慮工齡(繳費年限)因素進行領取資格限制,則體制缺乏開放性,在全面擴大覆蓋范圍時必然也會遇到各種阻力甚至是抵制。如果不進行資格限制或工齡要求很低。財務上的風險勢必會大幅度增加。而且,對繳費情況的統計,受益人個人情況的認定都將會非常復雜。
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地區間不平衡問題突出,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如果統籌層次過低,地區間的差距等問題難以避免。如果統籌層次過高,則必然存在較高的管理難度(如地區間的差距問題等等),以及同時存在兩套管理體系時必然出現的高管理成本與操作成本。
此外,較之于完全的個人賬戶制,混合制度的資金積累率要低得多;對個人的激勵機制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弱化。
采取完全的個人賬戶制更安全,也更適合我國國情。由于完全以收定支,其不僅可以避免統籌體系中幾乎肯定會出現的財務危機,還可以提高對個人的激勵、提高經濟發展起步階段的積累率。此外,考慮到新體制必須全面擴大覆蓋范圍,而且在今后的城市化和工業化過程中必須不斷擴大覆蓋范圍,必須在不同所有制之間以至城鄉之間形成平等的起點與條件,完全的個人賬戶制也具有明顯的優點,具有更大的開放性和靈活性。此外,與混合制條件下雙重管理體系并存相比,只對個人賬戶進行管理也會降低管理難度與管理成本。
當然,完全的個人賬戶制的確存在難以體現公平性原則,尤其是少數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可能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問題。對此問題,可通過強化社會救濟來解決。即,對所有收入水平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人,政府均通過制度化的社會救濟體系,保證其基本生活。實際上,即使通過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金或其他方式建立了最低養老制度,社會上仍不可避免有貧困者存在,政府仍然必須通過社會救濟制度對這些人提供幫助。因此,不實施最低養老金制度,代之以統一的社會救濟制度可能更加適宜。
總之,新的養老保障體制采取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并結合強有力的社會救助體系,同時以發達的商業保險作補充,更適合于我國國情。個人賬戶制的優點可以充分得以體現。對那些無力自保的社會弱者,政府的責任主要是提供一種制度化、社會化的救濟體系,維持其基本生活。在這里,社會保障的互濟特征及轉移支付特征也能夠得到體現。版權所有
二、如何更有效地保證養老金增值保值
在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標、模式甚至更為具體的政策組合都比較清晰后,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問題無疑取決于改革后的管理體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確保基金被有效使用并能增值保值。這一問題不僅直接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養老保障體系的安全,也直接關系到進一步的經濟發展問題。
從我國近些年對極為有限的養老金管理的實際情況看,一直存在嚴重問題,遠遠不能適應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養老保障(包括其他內容的社會保障)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一直不分,不僅有限的基金積累無法獲得很好的投資效益和投資回報,由于缺乏制約和監督,各種管理不善甚至腐敗問題都相當突出。根據國內外經驗、教訓,要通過個人賬戶進行養老金預籌積累,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養老金經營機構必須分開。在這一問題上,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也提出了明確的原則。
當然,僅僅將行政管理與基金經營機構分開是遠遠不夠的。為了確保養老基金能夠被有效使用,必須發育更有效的基金運營和監管制度。
其一,必須培植和發育高效率的基金經營機構。智利等國家所提供的兩條最重要的經驗是:第一,基金交由民間機構而非政認府部門進行經營。第二,多家經營而非獨家壟斷,全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由世界銀行完成的一份全面的研究結果顯示,在全世界范圍內,由民營機構經營的養老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門經營的養老金收益率。除美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少數國家外,在大部分國家,由政府部門管理的養老金收益都是負值。之所以出現這種結果,一方面是政府部門自身的運行效率往往不高,甚至會出現腐敗問題。另一方面,政府部門管理的養老金通常不能投資于股權、不動產或國外資產。而是被迫購買政府債券,或以很低的名義利率向虧損的國有企業貸款,從而使風險過分集中。此外,采用政府部門管理方式,基金還往往成為政府部門的專用資金來源,其運用通常服從于政治目標而非追求經濟效益,這不僅無助于增值保值,還有助長浪費和鼓勵赤字財政的危險。民營機構的最大優點是他們會盡可能追求效益最大化。
上述經驗是值得充分研究和借鑒的。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可考慮對大致具備經營條件的一些金融、保險機構(如人保集團及各種業績較好并且在全國各地均有一定業務基礎的信托投資機構)進行改造,以承擔基金經營任務。但無論如何,一定要有競爭機制。
其二,必須健全行政和管理與監管體系。首先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體系。有關管理機構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監督,真正體現法制原則。在此基礎上,應建立統一、高效的管理機構,將目前分散于勞動、人事、民政、衛生等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到一個專門的機構,比如成立社會保障部。該部門作為政府機構依法行使各種管理、監督及指導職能,并對不同形式和內容的保障及保險進行協調。作為管理者,該機構不參與任何形式基金的經營活動。當然,中老年職工養老所需要的過渡資金的籌集與償還工作可在有效監督的前提下交該機構執行。為了使監督體系本身具有制衡機制,還應考慮發展其他監督機構,如由繳費人、受益人及其他相關人士組成非官方的監督機構等。
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以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體要求,我國職工養老保障制度應當從傳統的以受益為基準、養老金現收現付體制改革為基金預籌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這已經成為社會各界的普遍共識,并且在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也得到了比較明確的體現。《決定》明確指出,在職工養老保障問題上,要“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
對新參加工作的職工來講,通過個人帳戶進行養老金預籌積累是沒有問題的。但無法回避的問題是,目前已經離退休的職工沒有養老金積累,目前在職但在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在過去的工作年限里也沒有養老金積累。而他們的養老問題又是必須予以保證的,因為按照舊體制下的低工資、高福利政策,他們的養老金已通過“預先扣除”轉化為過去的政府收入并凝固在國有資產當中,政府則承擔對他們的養老保障義務。更進一步講,舊體制形成了政府對老職工隱性養老金負債,這是必須償還的。
老職工養老金來源理論上可能的解決方式有二,一是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即對新職工實施基金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對老職工則繼續通過現收現付的辦法,讓目前的企業和年輕職工繳費解決;二是由政府統一對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作出專門處理。
實行“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問題很大。第一,對老職工負有養老保障責任(事實上是負債)的是政府,因此,如果政府不承擔責任,轉而繼續讓年輕職工承擔義務是不合理的。第二,即使不考慮合理性問題,僅從財務上看,也行不通。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大約占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16—18%,隨著今后更多老職工進入退休年齡,這種負擔比例還會進一步提高。如果通過企業繳費完成對“新人”進行養老金積累和對“老人”養老的雙重任務。即使考慮新制度中的個人繳費因素,所需的企業繳費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也要達30%左右。這是企業無法承受的。
因此,要想真正實現養老保障體制轉軌,必須對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作出專門處理,即由政府統一償還舊體制形成的對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負債。根據智利等國家的實踐經驗,順利實現社會保障體制轉軌的關鍵就在于由政府妥善解決了舊體制遺留的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權益問題。否則,轉軌無法進行。
二、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無法實現《決定》提出的改革目標
為落實《決定》提出的改革要求,1995年3月,國務院了《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并同時出臺了兩個具體操作方案,即實施辦法之一和實施辦法之二。
方案一的特點是要為在職職工全面建立個人帳戶,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發比較嚴格地與個人帳戶儲存額相對應。對于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該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至退休時,“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通過企業另行繳納一定比例的費用形成統籌基金解決,給付標準按照改革前老辦法執行。
方案二只設計了一個比例不大的個人帳戶。目前在職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發分為三部分,一是社會性養老金,按照職工所在地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二是繳費性養老金,個人和企業繳費每滿全年,按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計發;三是個人帳戶養老金,對應于個人帳戶儲存額。其中前兩項養老金來自于“統籌”。已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則全部來自于“統籌”。與方案一類似,實施個人繳費制度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兩個操作方案的設計思想、內容等是存在較大差異的,但有一個非常突出的共同點: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都是要通過當期的企業“統籌繳費”解決。
根據前文分析,在老職工的養老金來源不進行特殊處理的情況下,要想實現養老保障制度的轉軌是根本不可能的。從兩方案的實際運行結果看,與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大相徑庭,個人帳戶普遍為空帳戶,基金積累也不可能形成。
由于目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沒有來源,要通過企業“統籌繳費”解決,但在實際上,在企業開始為在職職工進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下,已不可能再承擔過高的“統籌繳費”以支付目前退休人員的實際養老金需要。而老職工的養老金又是必須支付的,所以,唯一的辦法只能是挪用目前已進入在職職工個人帳戶的養老金。這在方案一中表現得最為突出。其更一步結果是,不僅實施個人帳戶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存在“空帳”問題,已經按規定繳費的個人帳戶也因為資金被挪用而無法積累。盡管有關方面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提出要進行所謂“基金部分積累”。但由于支付已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壓力巨大,又不可能無限制地提高企業繳費水平,因而在事實上基金積累的數量極為有限。至1996年底,全國養老金歷年滾存節余為580億元,尚不到1996年當年養老金支付額的一半。而且,其中還有相當大部分是1995年改革以前所剩余的。
由于個人帳戶中沒有資金,待目前在職職工退休時,他們的養老金來源就又成了問題,出路只能是繼續挪用下一代人的個人帳戶資金,拆東墻補西墻,使空帳戶一代一代往下轉。
三、“空帳”運行無法支撐下去 ,有關功能目標也無法實現
1995年3月的改革方案不僅未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從實際運行情況看,也是很難支撐下去的。
由于已退休職工的退休金支付壓力巨大,再加上因管理體制問題導致的高昂成本,養老金繳費率(企業繳納的養老金占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普遍很高,絕大部分地區都在20%以上,個別地區則接近30%,許多企業無力繳納或以各種方式拒繳。綜合各種調查結果,近期各地養老金的收繳率(實際收繳額占應收繳數額的比例)在1996年竟降至50—60%。為了維持統籌體系的運轉,一些地方不得不進一步提高繳費率,進而形成一種惡性循環。
需要指出的是,在以養老金現收現付為資金籌集模式的舊體制中,對職工的養老金負債是一種隱性負債,而空帳戶形成的則是政府對職工的明確負債,負債規模也更具有剛性。對這種負債也沒有任何對其他人的債權來保證,因此是非常危險的。
由于體制本身存在缺陷,很多預期的功能目標也無法實現。首先,國有企業負擔問題得不到有效緩解。不僅那些老職工多、負擔重的困難企業未能走出困境,很多原本負擔較輕的企業也由于統籌壓力而不堪重負;此外,由于統籌層次低,不同地區之間企業負擔不均衡問題也很突出。其次,覆蓋全社會的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難以建立,無法為改革和發展提供保證。目前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都試圖將現行保障體系的覆蓋范圍擴大至非公有制經濟領域,但收效甚微,其根本的原因在于,在政府不能明確償還對老職工養老金負債的情況下,擴大覆蓋范圍存在明顯的責任轉嫁特征,以致于非公有制企業普遍難以接受,養老保障體系仍只能局限在公有制經濟范圍內。這不僅不利于各種經濟成份的共同發展、平等競爭和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也嚴重制約著當前的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結構調整,諸如破產兼并、富余人員分離等難以有效進行,企業職能無法有效轉換。第三,由于
無法真正形成基金積累,難以為長期經濟發展特別是資本市場發育作出貢獻;第四,無法有效解決老有所養,社會穩定問題。僅從目前國有企業的現實看,因企業負擔過重,養老金收支困難,退休職工養老金拖欠問題已相當普遍,在許多地方已成為嚴重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回避償還對老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不想讓政府承擔過多的經濟壓力。然而,當現行體制無法正常發揮功能時,必須承擔風險的只能是各級政府。事實上,目前在不少地區,地方政府已經開始面對維持職工生活的巨大經濟壓力和相關的政治與社會壓力。
四、1997年的改進措施及其局限性
鑒于1995年改革以來面臨的問題,勞動部、國家體改委等政府職能部門經過協商,于近期形成一個改進方案,并報請國務院批準于1997年8月公布。統一后方案的要點是:按職工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其中個人繳費率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帳戶的其余部分由企業繳費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工資的3%;老職工的養老金由企業繳費形成的社會統籌基金解決。企業繳費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帳戶的部分)。養老金支付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標準為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的20%;二是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圍繞上述基本框架,該改革方案還提出了其它一些措施,主要包括逐步擴大覆蓋范圍、提高統籌層次以及改善基金經營、監督和管理等。
從統一制度、改善管理的角度看,較之于當前多種具體實施方案并存,該方案顯然有所進步。然而,從基本的養老制度模式看,仍然不準備補償國家對老職工的社會保障欠帳,而是試圖繼續用“社會統籌”來解決老職工的社會保障費用。因此,該“統一制度”方案僅僅是對當前較為混亂的養老保障制度的一種修補方案。從其確定的“個人帳戶”比例和“社會統籌”比例看,則是前述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折衷。
根據對1995年改革以來養老保障制度主要矛盾和問題的分析,不解決對老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真正意義上的個人帳戶制度是建立不起來的。
對于必然出現的空帳問題,有關方面的設想是通過提高個人和企業繳費逐步將“空帳”充實。很顯然,在目前企業已不堪重負并且退休人員比例迅速增加的情況下,這只能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幻想。此外,還有不少人寄希望于擴大統籌的覆蓋面,將實施范圍擴大到目前職工年齡結構相對年輕的非公有制領域。這一思路的最大問題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如前所述,由于明顯存在負擔轉嫁問題,這種努力很難實現;其二,即使使用強制手段使各種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統籌體系,也姑且不考慮這會對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產生何種影響,一個必然存在的問題是,在非公有制企業職工陸續進入老年后,政府則必須兌對他們的養老金承諾,屆時亦不可避免會出現支付危機,而且是更大的危機,因為養老保障體系的負債數量較目前會大幅度增加。因此,這種思路的實質只是將發生危機的時間推遲。
總之,1997年改進方案仍然是一個存在缺陷的方案,仍然難以為當前緊迫的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改組提供幫助,無法保證長期的養老安全,也難以促進經濟增長以及為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提供支撐。在我們看來,唯一的出路應當是抓緊解決對老職工隱性負債的補償這個癥結問題,在完全積累的個人帳戶制的基礎上,才能使其他的問題迎刃而解。
五、解決問題的關鍵:補償對老職工的隱性負債
要順利實現養老保障制度從以受益為基準,養老金現收現付的舊體制轉向養老金預籌積累的個人帳戶制度,最關鍵的問題是必須以有效方式解決對中老職工的隱性負債。由于隱性養老金負債是作為舊的體制結果出現的,是政府對職工的負債,只能通過政府統一承擔債務責任。
1、過渡費用應主要來源于國有資產存量
既然國家應當負責補償,過渡資金從理論上講只能有兩種基本來源:一是從現有的國有資產存量中“切一塊”注入老職工的個人帳戶;二是從政府目前和今后的財政收入中拿出一筆錢來對老職工過去的隱性供款進行補償。
智利的作法是由政府向老職工發放認可債券,并通過政府財政逐年償還。之所以如此,其中一個很重要的背景是,在進行改革時,智利的財政是有盈余的。我國的情況下則不然,目前以至今后相當長一個時期都將面臨財政緊張的局面。雖然每年用于償還隱性債務的流量不是很大,最高年份約為1200億元(1994年價格),但是否有足夠的能力仍值得懷疑。我國財政目前已經有較高的赤字水平,如果再考慮以財政收入償還養老債務,財政赤字的規模無疑會更加龐大,其風險是可想而知的。同時,這也必然有一個向全社會的責任轉嫁問題(或直接增稅,或通過通貨膨脹方式變相征稅),引發各種矛盾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當然,運用財政收入解決問題是最大優點是操作簡便。
通過現有的國有資產存量解決隱性債務問題可能更為有效。一方面,并不是象有些人理解的那樣,用國有資產存量償還養老金負債意味著國有資產流失,相反,目前國有資產中的很大一部分就是隱性債務形成的,以此償還隱性債務是完全合理的。另一方面,雖然用國有資產存量解決問題會遇到一些操作困難,但我國正在加緊對國有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并對國有經濟進行戰略性改組,其間自然要對國有資產進行重新配置,如與這一過程相結合,操作問題可能也不會成為太大的問題。至于是否象智利那樣向老職工發放認可債券,則是具體的手段問題。
當然,以國有資產存量為主,結合經濟發展中形成的政府新增收入共同解決隱性養老金負債也是可以考慮的。但無論如何,基于我國目前的財政狀況以及有關改革的緊迫性,對隱性養老金負債的解決都只能更多地考慮運用存量。
與通過國有資產存量解決養老金負債密切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對國有資產進行分解。對此有幾種基本的傾向性意見:一是結合對國有企業的公司化和股份制改造,將國有企業的部分股權劃歸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用股權收益支付隱性負債:二是將部分國有企業劃歸社會保障機構進行經營,以其經營收入償債;三是將一部分國有資產(比如一些中小企業、部分國有房地產等)進行出售、租賃,以銷售和租賃收入償債。總的看來,最后一種辦法是最為可行。前兩種辦法的最大問題是,一方面操作難度較大,同時,企業經營的風險仍然是難以避免的,因而無法保證足夠的支付能力。最后一種辦法不僅較為簡便,支付能力也沒有問題。據世界銀行等測算,目前我國國有部門的房產(附帶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大致與年度gdp水平相當,足以支付有關費用。
最佳的應該還是混合方案,比如,以國有經濟部門的房地產作為主要的和最后的擔保,配合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的股權轉讓售股套現所得以及對中小企業的拍賣、租賃所得等。需要注意的是,除國家必須承擔的養老金債務外,目前尚有安置企業富余(下崗)職工再就業等政府義務,完成這些任務所需的費用來源與籌集方式也應通
盤考慮。
對職工養老金權益的具體支付方式也應采取以某種形式為主的混合方式。比如,對大部分職工采取以貨幣支付養老金的形式,對某些正處于調整狀態的企業的職工,也可采取企業股權、債權讓渡以及工齡買斷等特定形式。有關的處理手段還應盡可能與住房制度改革相結合。
考慮到與國有企業改革銜接和配套問題,還有一種可供考慮的思路是實施政府、企業、職工和銀行之間的債務轉換。目前絕大多數國有企業都有著相當高的負債率,且絕大多數的負債都是對(國有)銀行發生的,因此,一個可以考慮的債務轉換思路是,將企業對銀行的相當一部分負債轉化為企業對職工的負債,結合企業的股份制改造,進一步將職工對企業的債權轉化為股權。與此同時,將政府對職工的(隱性)負債轉化為政府對銀行的負債。更為具體地說,政府對職工的養老金負債由企業償還,企業對銀行的等量負債則由政府償還。這樣一方面可以從很大程度上解決目前企業與銀行之間的關系矛盾問題,也可以通過職工對企業的持股解決有關產權不清和治理結構無效等諸多問題;另一方面,對職工隱性債務的償還也有了更為現實的基礎。考慮到不同企業的負債水平、經營業績的不同,全面實施債務轉換可能會遇到困難,但實施部分債務轉換應該是可行的。如,為保證老職工養老金的穩定性,可大致確定一個基本部分,仍由政府按統一標準支付,其余部分則進行債務轉換。對一些負債水平高,經營業績又不太好的企業,有關的債務轉換可以折扣方式進行。
2、我國的總體負債水平不高,實現過渡沒有問題
與其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相比,由于我國的工業化水平不高,尤其是獲得了政府養老承諾的公有制部門的職工人數占全社會勞動者的比重較低,目前也只有20%左右,因此,我國的養老金債務負擔占gdp的比重屬于非常低的。比如,由世界銀行組織有關中、外專家在1995年所進行的詳細測算結果為:截至到1994年底,已退休職工的所需的養老金總量為6810億元,在職職工積累的養老金權益為12360億元(均為1994年價格)。兩項合計為19170億元。而且這一結果不僅包括企業職工積累的養老金權益,也包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積累的養老金權益。而1994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gdp)為46622億元,養老金債務負擔占gdp的比重只有40%多一點。如工業化水平較高的歐美國家(包括東歐各國),隱性養老金負債占gdp的比重幾乎都超過100%,一些國家甚至超過200%。已經成功實施了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積累制過渡的智利等國家的隱性養老金債務占gdp的比重也在80%以上。考慮到我國較高的經濟增長率,從一個動態的過程看,隱性養老金債務所占gdp的份額會更小,因為隱性養老金負債通常不需要一次性支付,而是在相當長的年份內逐年償還。總之,我國目前還是處于壓力比較小的時機和階段,只要措施得當,順利實施過渡是沒有問題的。
通過資產存量解決對中老年職工的隱性負債不僅從理論上是可行的,近年來國內不少地區也在有關問題上進行了諸多探索和實踐。如近年來不少地方在對國有企業進行轉制(放小)的過程中,都明確地將一部分存量資產劃撥出來,用作專門的社會保障費用,以償還舊體制形成的對老職工的社會保障債務。這些探索都是非常有益的。這說明社會各界都對“補償”的必要性有比較一致的共識,同時也為如何有效進行“補償”提供了經驗。
我國人口眾多,建立基金預籌積累的養老金保障個人帳戶制度可以積累相當大的一筆資金,如果能夠合理、有效地利用,無論對于經濟發展還是對于進一步的經濟發展還是對進一步的經濟體制改革都有非常重大的意義。如在目前的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的戰略性改組過程中,之所以改不動或者說障礙重重,不僅有人員負擔和各種社會負擔問題,資金投入不足以及不合理融資體制等也都是嚴重制約因素。通過有效的養老金積累并通過養老金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利用,不僅可以擴大全社會的投資能力,特別是長期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推進資本市場的發育,彌補目前資本市場中機構投資者缺乏等缺陷。
養老金基金作為一種主要形式的投資基金,還可以促進發展新的公有制實現形式。養老金基金本身就是一種屬于所有投保人的公有制形式,通過基金投資,持有各種企業的股權,還能夠產生和發育更多的公有制經濟組織。此外,通過基金組織持有企業股份,對于完善企業治理結構也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在有效解決舊體制遺留責任、基本的目標模式等已經確定的前提下,新的養老保障體制應如何組織值得認真思考和對待。主要問題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否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
新的保障模式實施養老金預籌積累的個人賬戶制是不應有異議的。但選擇完全的個人賬戶制還是混合制則需要進一步分析。
包括世界銀行專家在內的許多學者建議,新的養老保障制度應采取混合制,即,在實施個人賬戶制度的同時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比如,世界銀行建議新制度下的養老金由三個支柱組成,支柱一為一個通過統籌(進行轉移支付)旨在保證退休職工生活在貧困線以上的基本養老保險部分,平均的替代水平約為24%左右;支柱二為一個實施養老金預籌積累的個人賬戶,可使達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職工獲得平均35%左右的替代水平;支柱一和支柱二是強制的,兩項合計可達到60%左右的替代水平。世行報告提供的測算結果表明,兩支柱所需的繳費率為平均工資的17%,其中企業約占13%(其中9%進入統籌,4%進入個人賬戶),職工占4%。支柱三為一個按需要補充的自愿賬戶(補充保險)。
我們的意見與此不同。新的養老保障制度可不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除了非強制性的補充保險外,強制性養老保障全部通過個人賬戶實行,目標也是讓達到正常工作年份的職工獲得平均60%左右的替代水平。在此目標替代率水平下,企業與個人繳費水平比世行測算結果還可略低。所不同的是,企業繳費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即,新的養老保障模式選擇完全的個人賬戶制。
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其基本的出發點一是要保證退休者的收入,建立最低養老金保證;二是要通過統籌,即轉移支付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原則。這兩個目標追求本身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考慮到我國特定的國情,其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值得分析。
其一,財務上的收支平衡未必能夠保證。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顯然不能太低,至少要保證退休者的此項養老金收入要高于貧困線,否則沒有意義。顯然,對固定津貼部分的養老金收繳仍需要以支定收,現收現付。雖然較之于舊體制下養老金全部現收現付,企業在統籌項目上的繳費率會大幅度下降,但也不可能太低。同時,由于新的保障體制必須覆蓋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要對所有企業都進行統籌,考慮到今后相當長時期內企業發展的不穩定、不平穩問題、非正式部門和行業所占比重過大以及養老金現收現付難以避免的逃避繳費等問題,能否保證足夠的收繳率仍是未知數。所以,風險仍是存在的。如果預期的企業繳費率因支出壓力增大或因收繳率降低等原因不能維持收支平穩,要么需要財政進行補貼,要么需要進一步提高繳費率,進而繼續在某種程度上陷入舊制度的誤區。
當然,在通過其他籌資方式解決目前已退休職工和在職職工養老金權益的情況下,統籌部分在相當長時間內都將有節余,因為新職工中的大多數暫時到不了退休年齡。這種情況類似于國內一些機構推崇的“部分積累”。但根據世界銀行等機構的測算,至2030年以后,這一統籌部分亦將會出現赤字。也許考慮許多年以后的風險有些杞人憂天,但從一個國家和民族的長治久安考慮,選擇無風險的制度總是更好。
其二,一些技術性問題難以有效解決,管理難度與成本也將大幅度提高。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國將面臨大的經濟結構調整過程和迅速的城市化、工業化過程,尤其是大批處于各種年齡段的農村勞動力向城鎮和二、三產業的轉移過程,同時,也會出現大量的階段性就業以及勞動力在正式部門和非正式部門之間的頻繁轉移等情況。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如果考慮工齡(繳費年限)因素進行領取資格限制,則體制缺乏開放性,在全面擴大覆蓋范圍時必然也會遇到各種阻力甚至是抵制。如果不進行資格限制或工齡要求很低。財務上的風險勢必會大幅度增加。而且,對繳費情況的統計,受益人個人情況的認定都將會非常復雜。
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地區間不平衡問題突出,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如果統籌層次過低,地區間的差距等問題難以避免。如果統籌層次過高,則必然存在較高的管理難度(如地區間的差距問題等等),以及同時存在兩套管理體系時必然出現的高管理成本與操作成本。
此外,較之于完全的個人賬戶制,混合制度的資金積累率要低得多;對個人的激勵機制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弱化。
采取完全的個人賬戶制更安全,也更適合我國國情。由于完全以收定支,其不僅可以避免統籌體系中幾乎肯定會出現的財務危機,還可以提高對個人的激勵、提高經濟發展起步階段的積累率。此外,考慮到新體制必須全面擴大覆蓋范圍,而且在今后的城市化和工業化過程中必須不斷擴大覆蓋范圍,必須在不同所有制之間以至城鄉之間形成平等的起點與條件,完全的個人賬戶制也具有明顯的優點,具有更大的開放性和靈活性。此外,與混合制條件下雙重管理體系并存相比,只對個人賬戶進行管理也會降低管理難度與管理成本。
當然,完全的個人賬戶制的確存在難以體現公平性原則,尤其是少數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可能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問題。對此問題,可通過強化社會救濟來解決。即,對所有收入水平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人,政府均通過制度化的社會救濟體系,保證其基本生活。實際上,即使通過設立固定津貼型的基本養老金或其他方式建立了最低養老制度,社會上仍不可避免有貧困者存在,政府仍然必須通過社會救濟制度對這些人提供幫助。因此,不實施最低養老金制度,代之以統一的社會救濟制度可能更加適宜。
總之,新的養老保障體制采取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并結合強有力的社會救助體系,同時以發達的商業保險作補充,更適合于我國國情。個人賬戶制的優點可以充分得以體現。對那些無力自保的社會弱者,政府的責任主要是提供一種制度化、社會化的救濟體系,維持其基本生活。在這里,社會保障的互濟特征及轉移支付特征也能夠得到體現。
二、如何更有效地保證養老金增值保值
在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標、模式甚至更為具體的政策組合都比較清晰后,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問題無疑取決于改革后的管理體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確保基金被有效使用并能增值保值。這一問題不僅直接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利益、養老保障體系的安全,也直接關系到進一步的經濟發展問題。
從我國近些年對極為有限的養老金管理的實際情況看,一直存在嚴重問題,遠遠不能適應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養老保障(包括其他內容的社會保障)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一直不分,不僅有限的基金積累無法獲得很好的投資效益和投資回報,由于缺乏制約和監督,各種管理不善甚至腐敗問題都相當突出。根據國內外經驗、教訓,要通過個人賬戶進行養老金預籌積累,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養老金經營機構必須分開。在這一問題上,十四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也提出了明確的原則。
當然,僅僅將行政管理與基金經營機構分開是遠遠不夠的。為了確保養老基金能夠被有效使用,必須發育更有效的基金運營和監管制度。
其一,必須培植和發育高效率的基金經營機構。智利等國家所提供的兩條最重要的經驗是:第一,基金交由民間機構而非政認府部門進行經營。第二,多家經營而非獨家壟斷,全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由世界銀行完成的一份全面的研究結果顯示,在全世界范圍內,由民營機構經營的養老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門經營的養老金收益率。除美國、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少數國家外,在大部分國家,由政府部門管理的養老金收益都是負值。之所以出現這種結果,一方面是政府部門自身的運行效率往往不高,甚至會出現腐敗問題。另一方面,政府部門管理的養老金通常不能投資于股權、不動產或國外資產。而是被迫購買政府債券,或以很低的名義利率向虧損的國有企業貸款,從而使風險過分集中。此外,采用政府部門管理方式,基金還往往成為政府部門的專用資金來源,其運用通常服從于政治目標而非追求經濟效益,這不僅無助于增值保值,還有助長浪費和鼓勵赤字財政的危險。民營機構的最大優點是他們會盡可能追求效益最大化。
上述經驗是值得充分研究和借鑒的。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可考慮對大致具備經營條件的一些金融、保險機構(如人保集團及各種業績較好并且在全國各地均有一定業務基礎的信托投資機構)進行改造,以承擔基金經營任務。但無論如何,一定要有競爭機制。
其二,必須健全行政和管理與監管體系。首先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體系。有關管理機構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監督,真正體現法制原則。在此基礎上,應建立統一、高效的管理機構,將目前分散于勞動、人事、民政、衛生等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到一個專門的機構,比如成立社會保障部。該部門作為政府機構依法行使各種管理、監督及指導職能,并對不同形式和內容的保障及保險進行協調。作為管理者,該機構不參與任何形式基金的經營活動。當然,中老年職工養老所需要的過渡資金的籌集與償還工作可在有效監督的前提下交該機構執行。為了使監督體系本身具有制衡機制,還應考慮發展其他監督機構,如由繳費人、受益人及其他相關人士組成非官方的監督機構等。
對養老金基金經營機構的監控重點應當集中于金融和財務監控方面。為防止舞弊行為,要建立基金經營機構的法定資本金制度以及財務公開、績效評級和嚴格的經濟處罰制度。為保證投保人利益,還必須有指數化的最低投資回報率制度。
四、公共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多元化
從世界范圍看,公共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一般有三種渠道:國家財政資金、企業(雇主)繳費和雇員個人繳費。養老保險不同的資金來源渠道體現了一國政府、雇主、雇員三方在公共養老基金籌資責任上的分擔模式。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一些改革,改革的重點之一是公共養老保險基金籌資責任分擔模式方面。
1.絕大多數國家采取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的模式。僅有澳大利亞、丹麥和新西蘭三個國家的公共養老金實行普遍保障模式,養老保險基金的籌資責任完全由國家負擔,即通過國家一般性稅收來解決公共養老金支付。
2.實行雇主與雇員共同繳費的國家,雇主和雇員負擔比例有三種形式:一是雇主和雇員平均分擔。如加拿大、德國、日本、韓國、盧森堡、瑞士、美國。二是雇主負擔的比例大于雇員。如奧地利、比利時、芬蘭、法國、希臘、意大利、西班牙、瑞典、土耳其。三是雇主負擔的比例小于雇員。僅雇員繳費的國家只有荷蘭,雇主無須繳費,而雇員要按個人收入總額的17.9%繳納。從OECD成員國總體情況來看,雇員負擔了養老金總繳費額的35%,雇主負擔養老金總繳費額的57%,剩余的養老金繳費來自個體商戶以及其他組織,如非就業群體。需要注意的是,近來的改革,在一些國家存在雇主負擔的繳費部分甚至全部轉嫁給雇員的傾向。表1列出的是部分發達國家公共養老金繳費中雇主和雇員的分擔情況。
3.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起,大部分國家的養老金繳費率一直保持穩定。在單獨征收養老保險費的國家中,約2/3的國家養老金繳費率在2004年至2009年間幾乎沒有變化,如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希臘、意大利、韓國、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美國等25個單獨征收養老保險費的國家,養老金的平均繳費率從1994年的19.2%略增到2009年的19.6.%。即使繳費率有變化的國家,其變化幅度也很小,總體看繳費率略呈上升趨勢,如芬蘭、德國和日本。日本的繳費率相對提高幅度較大,從2004年的13.9%提高到2009年的15.4%。
4.大部分國家對養老金繳費基數做出明確的規定,主要是規定了養老金繳費與平均收入的比例上限,上限范圍從意大利的3.7倍到墨西哥的6.2倍。繳費率一定時,較低的上限意味著較少的養老保險費收入。一些國家規定有不同的繳費率等級,低收入者可以少交甚至不交養老保險費。此外,一些國家的養老保險費收入還可能受到非正規部門和非公開收入的影響。
5.從23個可以獲得數據的國家的平均情況看,2008年養老金繳費的數額大約為GDP的5.1%,其中雇主繳費約為GDP的2.9%,雇員繳費約為GDP的1.8%。養老金繳費與GDP比例最高的是芬蘭,占到了9.1%。加拿大、土耳其的養老金繳費收入占GDP比重相對較低,分別僅占國民收入的2.8%和2.2%。
6.從養老金繳費占政府總稅收收入的比例來看,2008年平均達到14.2%。希臘和西班牙的養老金繳費在政府總收入中占比達到24%到25%,而意大利的比例為19.9%。
表2顯示的是2011年34個OECD國家中一個獲得平均工資的單身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稅占個人工資收入總額的比例情況。從平均水平來看,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占到個人工資收入總額的10%,所得稅占14.8%,單身個人的總體稅收負擔達到個人工資收入總額的1/4。
五、公共養老保險的覆蓋率達到多少可稱為“全覆蓋”
“全覆蓋”是很多國家養老保險的制度目標。理論界認為,一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全覆蓋,參保人數應該達到應參加人員的90%以上。實踐上看,發達國家養老金制度的覆蓋面平均達到90%以上。表3顯示了OECD國家在20世紀90年代初的養老金覆蓋率情況。可以看出,大多數國家養老保險供款者占勞動力的85%以上,平均覆蓋率達到90%。如瑞士的覆蓋率達到98.1%,成為世界上覆蓋率最高的國家。日本在“國民皆年金”的政策下,覆蓋率也達到97.5%。
六、對世界各國養老金發展情況的總體評價
養老保險為社會保險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理論界對各國養老保險的發展和變化情況一直比較關注,但時至今日,世界上還沒有一套比較令多方公認的評價體系。墨爾本美世全球養老金指數是由美世③和澳大利亞金融研究中心④的“世界各國養老金發展指數”,是相對比較有影響的養老保險發展評價體系。該指數由維多利亞州政府資助并,它由40多項指標構成,這些指標又劃分為三個次級指數:充足性、可持續性以及全面性,并為每個國家的養老體系進行評分。40多項可取的因素指標用于指數值的權重分配分別為:充足性次級指數占40%、可持續性次級指數占35%、全面性次級指數占25%。
充足性的含義是指,任何養老金體系的首要目標都是提供充足的養老收入。因此,這個次級指數關注的是所提供的基本收入水平、中等收入者的凈替代率等問題。可持續性次級指數,重點考慮各國老齡化程度、撫養比以及養老保險的當期和長期政府債務問題。全面性指標關注的是國家對養老金的監管和治理能力、為參與者(特別是私營部門參保者)提供的保護,以及與參與者進行溝通和協商的能力和水平。
該項評價現已涵蓋全世界超過一半的人口。2012墨爾本美世全球養老金指數總體指數值結果如表4:
中國的養老體系進步較快,其墨爾本美世全球養老金指數值從2011年的42.5提高到了2012年的45.4。分析報告認為,中國養老保險發展進步的主要原因是監管框架的持續改進。同時,中國也是本次調研中唯一一個沒有針對雇員繳納養老金提供稅收激勵的國家。 報告指出,盡管中國充足性這個次級指數值有所提高,但可持續性和全面性方面需要改進。在所調查的18個國家中,中國在全面性方面的得分為第二低。根據報告分析,主要原因是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對計劃參與者,特別是私營就業部分參保者缺乏保護的中央監管框架和控制措施,如因管理不當等原因致使參保者的利益受到侵害等。
注釋:
①在這里,所謂低收入是指其收入水平為社會平均收入水平的0.5倍及以下。高收入是指其收入水平為社會平均收入水平的2倍及以上。
②凈替代率是指在扣除稅收和繳費之后的個人養老金收益與扣除稅收和繳費的退休前凈收入的比值。
③美世是從事全球人才、健康、養老和投資咨詢機構,是威達信集團(Marsh & McLennan Companies, Inc,MMC)的全資子公司。威達信集團是一家全球性的提供風險、戰略與人力資本咨詢和解決方案專業服務的國際集團公司,主要從事管理咨詢機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