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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智慧林業;發展;指導
國家林業局印發《中國智慧林業發展指導意見》,這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新四化”和“五位一體”戰略部署的重要舉措,標志著我國林業信息化由“數字林業”步入了“智慧林業”發展的新階段。
1 《指導意見》的系統規劃及發展模式
《意見》系統詮釋了智慧林業的內涵意義、基本思路、目標任務和推進策略。智慧林業將在數字林業的基礎上,全面應用云計算、物聯網、移動互聯、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使林業實現智慧感知、智慧管理、智慧服務。通過智慧林業建設,形成信息基礎條件國際領先、生態管理與民生服務質量明顯提高、林業產業結構與創新能力優化發展的模式,重塑林業系統管理機制,實現現代林業發展目標。
智慧林業提供了新的發展模式,推進信息技術與林業深度融合,助力林業生產和組織管理,對林業生產的各種要素實行數字化設計、智能化控制、科學化管理;對森林、濕地、沙地、生物多樣性的現狀、動態變化進行有效監管;對生態工程的實施效果進行全面、準確的分析評價;對林業產業結構進行優化升級、引導綠色消費、促進綠色增長;對林農群眾提供全面及時的政策法規、科學技術、市場動態等信息服務。智慧林業推動了林業發展理念和發展模式的創新,為林業現代化奠定了基礎。
2 《指導意見》的內容詮釋
當前課堂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教學目標與課標存在偏差;教學內容的選擇和組織脫離課標和學生實際,完全依據所使用的教材和自己以往的經驗;教學內容和重點的詳略處理不當;學生的主體地位得不到充分體現,課堂缺乏積極有效的學生活動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反映出教師對教學存在一些誤區,下面就以湘教版必修Ⅰ第四章第二節《全球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為例談談年輕教師如何提高備課的有效性問題。
科學的備課是有效教學的基礎。在整個備課過程中應始終把落實課標放在第一位,明確每條課標與教材之間的對應關系,再針對每條具體的課標進行備課。其程序如下:
解讀課標和指導意見粗看教材制定目標創設情境設計板書
1.正確認識并解讀課標
課標是國家對基礎教育課程的基本規范和要求,是教材編寫、教學、評估和考試命題的依據,是國家管理和評價課程的基礎。因此,教師在教學中必須首先注重對課標的理解和把握。每條課標的表述都為簡短的一句話。怎樣才能分析出其中包含的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這三維目標呢?為便于對課標的分析,可將其分解為主題名詞、目的名詞、外顯動詞、限定語幾部分,分別解讀各部分的內涵與外延,進而明確其包含的三維目標。以“全球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為例,將對應課標分解如下:
課標:根據有關資料,說明全球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
主題名詞:全球氣候變化――“長時間”和“溫度、降水、風等要素的變化”;不能把全球氣候變化簡單地理解為全球變暖,“全球變暖”是全球氣候變化背景下的具體體現,人類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全球變暖趨勢,讓學生全面、客觀地看待這個問題。
目的名詞:影響――影響有有利和不利兩方面,但全球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中弊遠遠大于利,應讓學生辯證地看待這個問題。
外顯動詞:說明――從資源條件的變化、自然災害的加劇、生態系統的改變、主要生產領域的影響、人類健康的危害等幾個方面加以說明。
限定語:根據有關資料――根據地質時期、歷史時期和近現代時期三個不同時間尺度的氣候變化資料,認識全球氣候變化的一般規律;根據發生在我們周邊的地理現象或時事熱點資料說明全球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不利影響。
2.正確認識學科指導意見
教師應如何組織教材形成合理的知識系統、如何銜接活動激發學生的興趣、如何達到本節課堂教學需要達到的效果與標準,這些都必須通過對課標和學科指導意見的分析、解讀得以明確,因此在備課時要參考《浙江省新課程學科教學指導意見》。《浙江省新課程學科教學指導意見》對本課教學的要求:
基本要求:(1)通過對教科書中相關統計圖表的閱讀、分析,了解地質時期、歷史時期和近現代三個時間尺度全球氣候變化的特點。(2)理解全球氣候變化對地理環境和人類活動的影響。
發展要求:能運用材料,分析說明氣候變化對人類某一活動的影響。
3.正確認識教材
新課程倡導教科書的多樣化,由于不同的教材編者對課程標準的理解不同,所以教材不是教學的基本依據,只是教與學的材料。新課程特別強調“用教材教,而不能教教材”,對教材內容的合理選擇、妥善安排成為教師實施教學的必要前提。
4.制定教學目標
落實課標的途徑是將其轉化成具體的、可操作的課堂教學目標。制定教學目標要注意幾點:(1)教學目標制定的依據是課標、學科指導意見、教材和學生情況。(2)教學目標的主體是學生。(3)教學目標是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的綜合呈現。(4)教學目標的綜合呈現能反映基本的教學過程。根據以上理論,將本節課的教學目標制定如下:(1)運用氣候統計圖表分析,概括出不同時期全球氣候變化的一般規律。(2)通過對全球氣候變化規律的概括,培養學生全面、客觀、辯證的思維品質。(3)用所給資料――中國地形圖、人口密度圖、中國農業生產圖、中國工業布局變化圖,說明氣候變化對生態、資源、農業、工業等方面的影響,進而歸納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4)通過課本中的相關資料及設計的幾個問題讓學生思考和分析,掌握閱讀、分析、運用地理數據和圖表的技能,逐漸掌握綜合分析地理問題的能力。
5.創設問題情境
創設問題情境要注意幾個方面:
(1)聯系生活實際或熱點問題設問。
(2)情境問題化,問題生活化。
情境問題化指通過問題來進行學習,把問題看作是學習的動力、起點和貫穿學習過程中的主線。問題生活化指通過學習來生成問題,把學習過程看成是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過程。如解決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時可出示中國地形圖、人口密度圖、中國農業生產圖、中國工業布局變化圖,提問:①全球氣候變化對我國未來的生態、資源、農業、工業產生哪些影響?②如何緩解全球氣候變暖?學生在小組內各抒己見之后派兩位代表陳述。教師歸納總結氣候變化對自然資源的變化、自然災害的加劇、生態系統的改變、對主要生產領域的影響和對人類健康的危害這五個方面的影響。在小組討論的過程中學生發現全球氣候變化對局部地區也有有利的影響,如植物光合作用增強,二氧化碳的施肥效應提高植物的生產率;溫度帶北移,有利于高緯度地區作物生長。教師再小結全球氣候變化對人類活動的影響是兩個方面的,但弊遠遠地大于利,要全面、客觀、辯證地看待這個問題。在小組討論過程中如果學生沒有發現全球氣候變化對局部地區的有利影響,教師可出示“我國近50年增溫速率圖”,追問氣候變化對我國局部地區農業的有利方面或者對寒帶地區農業的有利影響。最后教師播放自制視頻《我們生活的地球家園》后小結:“2012年即將來臨,但我們希望通過我們每個人的努力,地球的2012永遠不要來臨!”這樣通過本節課的學習,培養的不僅是知識的掌握、情感的升華,更是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做到情境問題化,問題生活化。
11月23日下午,由新奧生態總裁劉洪弢、新奧貿易高級副總裁蘇莉帶領的考察組來公司參觀考察,集團副總經理及相關人員陪同。
考察組一行首先聽取了公司董事長關于公司基本情況介紹和企業供氣能力、運行格局及“十四五”期間發展規劃說明。并圍繞采暖季保供運行安全、落實應急儲氣指標、后試點期進一步合作等問題開展深入探討。新奧生態劉洪弢總裁表示,新奧能源恪守客戶為尊、客戶至上的原則,致力于與我公司建立長期的戰略性合作關系,同時對新奧氣源儲備能力及“十四五”儲氣設施建設前景進行推介。最后,集團副總經理楊驊表示,新奧團隊到來充分顯示雙方合作發展提升到新高度,并對后試點期及儲氣指標提出指導意見,同時希望在合作機制上固定化、便捷化、制度化。
隨后,考察組參觀公司調度指揮中心,并聽取工作人員信息化管理、生產調度管理系統等情況進行介紹,考察組對我公司氣量調度工作表示高度評價。
最后,考察組一行赴浙江永盛薄膜科技有限公司,參觀生產工藝車間現場,與終端用戶代表就天然氣用量、產業現狀和計劃投資等進行當面交流。強勁產業基礎和需求潛力、優質客戶資源、高效管理體系,都為考察組留下深刻印象,紛紛表示要進一步深化合作、鞏固“多贏”局面。
兩個轉變
《規劃》提到,“十三五”時期,國家文物局將推動文物保護實現“兩個轉變”:一是由注重搶救性保護向搶救性與預防性保護并重轉變;二是由注重文物本體保護向文物本體與周邊環境、文化生態的整體保護轉變,確保文物安全。
注重預防性保護,尤其是加強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是當前要關注的重點。因此,文物局將組織實施一批具有重大影響和示范效應的文物保護重點項目,推進長城保護計劃和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開展第八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推薦和遴選工作,落實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完善尚未核定及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措施。
此外,需要提升考古在文物保護中的基礎性地位和作用,不斷加深對中華文明悠久歷史和寶貴價值的認識。
除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作外,可移動文物修復和預防性保護工作也很重要。第一次全國可移動文物普查數據和普查成果顯示,創新文物安全監管模式是確保文物安全的關鍵。國家文物局將配套開展12個文物保護工程,包括:長城保護計劃、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考古中國”重大研究工程、海上絲綢之路文物保護工程、西部地區石窟保護展示工程、及四省藏區與新疆重點文物保護工程、古建筑和傳統村落保護工程、近現代代表性建筑保護展示提升工程、水利遺產保護工程、館藏珍貴文物保護修復工程、館藏文物保存條件達標和標準化庫房建設工程、文物平安工程。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中辦、出的《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將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作為重點項目,國家文物局將在的統一部署下組織實施。
文物利用
提出:“讓收藏在博物館里的文物、陳列在廣闊大地上的遺產、書寫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來。”文物合理利用也越來越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從《規劃》中可以看出,文物局已采取了多措并舉,讓文物活起來。其中,強調要堅持保護為主、保用結合,堅持創造性轉化和創新性發展,大力拓展文物合理適度利用的有效途徑,促進文化創意產品開發,讓文物活起來,講好中國故事,提升中華文化的國際影響力。為此,文物局還配套了五個工程,包括:國家記憶工程、“互聯網+中華文明”三年行動計劃、全國可移動文物資源共享工程、“一帶一路”文化遺產長廊建設工程、中華文物走出去精品工程。文化創意產品開發是讓文物活起來的一項重要舉措。
在政策保障方面,國務院辦公廳于2016年轉發了四部委《關于推動文化文物單位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若干意見》。國家文物局對《意見》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經過調查研究,在《劃》中提出了2020年發展目標:打造50個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品牌,建成10個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研發基地,文化創意產品年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文物單位和企業超過50家,其中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超過20家。中央深改組審議通過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中華文化走出去的指導意見》也是指導“一帶一路”文化遺產長廊建設工程、中華文物走出去精品工程等項目重要的政策性文件。
11月9日,交通運輸部專對《關于深化改革進一步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公開意見征集結束,其中“專車是否該作為新業務納入監管”及“網約車車輛條件和標準”最受關注。從人們議論紛紛的程度不難看出,交通出行是多么受人關注。
而要真正解決人們交通出行的問題,車聯網是有力途徑之一。
在《中國制造2025》和“互聯網+”行動計劃中,對于加快車聯網、智能汽車等技術的研發、應用以及標準化都提出了明確要求,車聯網逐漸成為“互聯網+”最為典型、重要的應用領域之一,也是汽車、通信、交通運輸等各行業創新發展、跨界融合、互利共贏的重要平臺。
車聯網橫跨汽車制造業、信息通信服務業和交通運輸業等多個行業,其發展離不開相關行業合作:汽車制造業要立足產業轉型升級的實際需要,通過車聯網技術打造聯網、智能、綠色的汽車產品,提升汽車生產制造的需求分析、設計、供應、制造、銷售等全過程的智能化水平;信息通信服務業一方面要加快信息基礎設施的建設,針對車聯網的應用場景和需求,提供廣覆蓋、高可靠、低時延的信息通信手段,另一方面更要加大研發和創新的力度,積極培育發展新業務、新業態和新模式,滿足娛樂、導航等信息服務的需求;交通運輸業是車聯網技術的重要應用領域,要促進車聯網技術與道路交通相互融合與深度的滲透,提升汽車使用的經濟性、道路的利用率和交通的安全性。
當前經濟形勢非同尋常,國務院管理通脹預期、控制物價過快上漲、鞏固經濟發展態勢的力度很大,銀根、地根一緊再緊。今天,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再度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此舉將沉淀資金3780億元。實現縣域經濟跨越發展,必須破解資金瓶頸制約。前段時間,在認真調研的基礎上,市政府先后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快金融業發展的意見》、《關于鼓勵和支持企業上市的意見》、《臨沂市市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考核獎勵辦法》、《臨沂市引進市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扶持和獎勵辦法(試行)》、《臨沂市處置化解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指導意見》五個文件。這五個文件適應今年金融工作的新形勢,針對性、指導性、可操作性都很強,政策含金量很高。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好文件,進一步整合資源、盤活資金,加快縣域經濟跨越發展,今天召開這次會議,進一步研究部署具體措施。剛才,會議書面傳達了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金融業發展的意見》等五個文件的主要內容,表彰了XX年度金融生態環境建設先進縣區;王興助主任、祖洪濤行長、田邦升局長分別作了大會發言,臨沂保險業協會作了書面交流,都提出了許多很好的建議。下面,根據市政府研究的意見,我講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金融是推動縣域經濟跨越發展的主導力量和根本手段,必須置于重中之重的位置抓緊抓好
近年來,全市各級黨委、政府和金融機構主動順應國家貨幣政策,科學務實,積極作為,用心著力,推動金融業和地方經濟發展同興共榮,取得了顯著成效。去年,貸款總量和增量均創歷史新高,各項貸款余額達到1560億元,實際新增300億元;信貸結構日益優化,戰略新興產業貸款余額同比增長41%,中小企業貸款、涉農貸款均同比增長23%以上,縣域貸款增量占全市的比重同比提高2.4個百分點;金融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共新增異地銀行分支機構、保險業機構、證券和期貨公司11家,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11家,有6家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省金融辦重新確認;企業上市融資取得了新突破,新增上市企業2家、累計發展到24家,首發募集資金92.7億元,其中境外上市公司19家,是全省境外上市企業數量最多的市;金融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一批不良貸款得到妥善處置,金融業繼續保持了健康發展的良好態勢,為富民強市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臨沂的發展和大好形勢,金融機構功不可沒。從前4個月來看,在全國、全省貸款總量大幅減少的情況下,我市貸款總額比去年同期又有增長,列全省第五位,創歷史最好水平,確實難能可貴。4月28日,馬崑副市長主持召開了全市重點建設項目銀企合作洽談會,簽約效果很好。131個重點項目落實協議貸款147.2億元,較上一屆多49.5億元,增長50.7%,各家銀行都做得很好。有作為就有榮譽。在今年的"五一"勞動表彰中,中國農業銀行臨沂分行錢進行長榮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章",這在全省金融界是唯一的一位,既是錢行長的榮譽、農行的榮譽,也是臨沂的榮譽。最近,省工商銀行谷行長、省浦發銀行耿行長等先后來臨沂,對臨沂的發展特別關注,所屬臨沂行對地方建設給予了很大的支持。要加強與上級銀行的溝通、協商,達成廣泛共識,爭取上級銀行領導對老區的支持和關愛。希望各家銀行積極向上爭取匯報,邀請上級行領導經常來臨沂視察工作。
關鍵詞:旅游業 金融業 融合 模式 法規
旅游業與金融業同屬現代服務業,是金融業的戰略支持產業,而且旅游業發展面臨旅游投入不足、配套設施不完善的問題。加快旅游業與金融業的融合發展是適應旅游業、金融業發展新形勢,謀求雙贏發展的應有之舉。
一、金融是旅游經濟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快旅游業與金融業融合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共同促進國民經濟總體目標的實現
我國旅游業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產業,更是國民經濟的綜合性產業,涉及29個經濟部門,直接和間接影響細分行業109個。旅游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經得到充分認識。旅游業對擴大內需、保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應加強戰略合作,共同加大金融支持旅游產業發展的力度。
(二)可以有力促進旅游業發展目標的實現
我國旅游企業“走出去”發展戰略、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以及云南旅游經濟強省和“中國一流、世界知名旅游目的地”等發展目標都為金融業帶來發展機遇,也創新旅游投融資機制。利用金融手段還可以有針對性的促進旅游各行業的發展,使產業結構得到了合理調整。旅游業發展面臨長期制約瓶頸就是資金問題,但當前涉旅企業貸款難、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比較突出,旅游業與金融業合作可以發揮行業監管職能,督促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加大信貸支持、拓寬融資渠道、完善金融產品和服務等方面給予更大的支持。
(三)支持金融業發展機遇和金融創新
旅游業具有廣泛的資源,金融業可抓住旅游業蓬勃發展的良好機遇,積極擴大融資渠道,進一步開拓旅游產業與銀行在投融資方面的渠道,實現旅游與金融的投資互動,培育金融業增長點,創造銀旅、銀政的雙贏和多贏。
二、旅游業與金融業融合發展的模式
主要有政策性融合、商業性融合兩大類。前者是由政府或政策性金融機構牽頭實施,例如《關于金融支持福建省旅游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后者是由旅游主管部門或企業與商業性金融機構開展合作,如《湖北省旅游局與中國銀行湖北分行簽署旅游金融戰略合作協議》。在這些合作模式中,雙方均表達了共同促進的意愿,按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多元投入、市場運作”的方針,配合財政、交通、商務等相關配套政策,為旅游業融資提供良好服務,共同支持旅游企業發展和提高旅游者服務水平,實現合作多贏的重要舉措。
(一)旅游業的角色
旅游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組織、協調和推動落實有利于旅游產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創造有利于銀行、企業加強合作的政策環境和服務平臺。積極支持金融機構為國內各類旅游企業和旅游者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務,在推動旅游產業發展、促進金融參與旅游項目等方面與金融進行全面合作。
(二)金融業的角色
金融業主管部門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金融政策和市場化原則的前提下,利用自身“全產品、全平臺、全方位”整體優勢,共同探討支持旅游產業發展的有效途徑和機制,積極探索構建旅游項目評價標準體系,建立了金融支持旅游行業監測制度和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報告制度,會同當地旅游等部門對支持旅游行業的貸款對象、投向、用途、利率等進行持續監測,就信貸支持提出有針對性的信貸政策指導意見,將旅游業信貸支持納入評估范疇,鼓勵和引導各級金融機構積極創新信貸產品,大力支持旅游資源開發,扶持旅游基礎旅游完善,為旅游發展提供良好金融服務環境,推動旅游業與金融業的深度融合。
三、旅游業與金融業融合發展的主要內容
(一)從旅游方面來看
以游客需要和提升旅游綜合服務能力為導向,圍繞旅游城市發展目標和重點培育的特色旅游產品,針對游客去旅行游覽中面臨的進入難、出去難、停車難、就餐難、如廁難等問題,推出旅游設施建設、旅游企業和旅游者的金融服務需求,大力發展休閑度假旅游項目和休閑度假旅游區開發建設。具體來看:
一是支持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重大旅游項目、旅游名鎮名村建設。梳理旅游資源,研究可以上市的旅游資源并與金融機構進行接觸。對旅游項目好(包括項目前景、包裝等方面)、資本金到位、企業信譽度良好,重點推薦獲得貸款。對基礎設施和景區進行高標準的硬件設施建設。建設大型生態停車場,購置觀光巴土,在景區全面實施了數字化景區建設工程。
二是扶持餐飲、家庭旅館、旅行社、旅游商場等各類旅游經營戶(特別是農家樂經營戶)等中小旅游企業發展,提供公司金融服務。解決旅游企業貸款困難、刷卡POS機手續費高等問題,切實改善景區支付環境。以新農村建設為契機,涉農金融機構要加大對鄉村旅游扶持力度。大力支持旅游商品開發、土特產品種植加工以及旅游產品的開發等特色農業的發展。支持大型旅游企業“走出去”。
三是為各類旅游者提供完善的金融服務。推出旅游消費貸款業務,繼續加大旅游消費券發放力度,增強銀行卡在境內外的旅游服務功能,完善旅游者個人的便利的金融服務。培育和發展旅游業保險市場、創辦旅游意外保險,為外地游客提供滿意的旅游氛圍。增加旅游者個人保證金的形式。
四是做好旅游資金管理。做好資產抵押、擔保、資本金和還款能力等放貸條件工作,可以采用保證人擔保的方式提供貸款,同時降低旅游企業的貸款難度。各金融機構要加強與為旅游產業提供服務的擔保公司的業務合作,形成旅游信貸支持與金融風險控制相結合的長效機制。推動旅游資產證券化,積極發展旅游信托基金、旅游租賃服務公司。共同向各級政府爭取到更多促進旅游產業發展的產業扶持資金,或組織企業共同設立基金,作為蹺板來吸引金融機構給予旅游企業和項目更大的支持。做好旅游業發展專項基金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存儲服務。
五是推動政策性金融的支持。注重采取了政府主導、規劃先行、市場運作、政策性金融推動、最后實現多方共贏的全新合作模式。通過發揮政府部門的主導作用,整合政策性金融以及優質企業的各方優勢,實現優質資源的有效對接,與當地政府合作共同打造強有力的旅游投資集團,全力支持旅游目的地建設。
(二)從金融方面來看
制度上要增強金融支持經濟發展的責任意識、加強信貸支持、強化金融服務、加強協調努力營造支持旅游業發展良好金融生態環境。要明確在未來一定時期內給旅游業提供授信和融資的總額。進一步加大傳統商業性信貸支持,積極尋求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多種形式的融資授信支持。引進和創新旅游產業的創業投資引導機制,調整旅游業授信管理制度,引進和創立旅游銀行。金融創新方案還可以使旅游行業企業可通過上市融資、發行企業債券、發行基金等渠道融資。
服務上要調整和優化網點結構布局,創新技術手段,為旅游景區、飯店、游客提供便捷金融服務。主動為各主要旅游企業安裝刷卡和自動取款機,大力發展上門收款和保管箱業務,主動在三星級別上酒店設立外幣兌換點。發揮專業優勢做好旅游項目的包裝、策劃評估和可行性研究,吸引銀行等金融機構給予更多的信貸支持。為旅游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優先審批、優先發放。
產品上要開發適合旅游業的特色金融服務、努力拓寬旅游業多元化融資渠道、創新適合旅游業的特色金融服務。積極探索景區經營權和門票質押貸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質押等新型信貸產品。根據不同旅游產品特點,鼓勵金融機構開發出相應的融資產品和非融資服務,積極支持旅游創意企業的融資需求,如湖北省旅游局與中國銀行湖北省分行關于“靈秀湖北”信用卡發卡合作協議,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綜合性的服務。
投向上要增加在旅游交通建設、景區建設、接待能力、農家樂鄉村旅游等方面的信貸投入力度,加大對外向型經濟、農牧業、特色旅游業、生態環保等方面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推出旅游文化國際化貸款、國際物流基礎設施建設貸款、國際會展服務設施建設貸款和出口基地建設貸款。
四、旅游業與金融業加快融合發展的法律制度保障
要取得黨委政府和立法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在有關法規中明確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旅游業發展,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促進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公共服務和旅游形象宣傳。宏觀部門幫助牽頭召開旅游與金融機構座談會,加強旅游與銀行機構的合作,加大金融機構對旅游工作的支持力度等問題進行研究。為確保融合發展內容更具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等,應向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有關旅游景區、旅行社代表及金融界代表進行廣泛征求意見。
要建立長期、穩定、良好、高效的合作關系和定期溝通聯系制度。在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等方面建立長期合作協調機制,對雙方合作扶持企業和項目相關情況進行跟蹤。要明確具體的對接協調單位,負責具體事務處理和協調解決合作備忘錄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推動積極開展政企對話、銀企對接等活動,搭建投融資平臺,向各金融機構推介旅游項目。
要加強金融法律、政策和旅游企業信息溝通和培訓。當前旅游信貸困難主要是信貸雙方信息不對稱、信貸機構專業化項目主動服務不夠、旅游項目研究不深入、旅游企業和項目信貸資本金不足以及信用缺失等問題造成。由于一些地區的旅游企業的不良貸款率遠高于一般中小企業不良貸款率,因此更應加強合作和交流,強化信息的互通有無。要加強對農家樂經營戶的管理、指導和培訓力度,不斷提高其服務水平和誠信意識,使鄉村旅游市場更加規范化、秩序化。要進一步豐富旅游企業負責人財稅金融工作知識。
要保持旅游業的發展勢頭。不斷拓展合作的層次和領域,建立和提升雙方的戰略合作關系。旅游局、旅游企業和旅游經營戶應抓住旅游金融全面戰略合作的重大契機,進一步加快開發建設步伐,以項目為載體,建立旅游項目庫常態化對接機制,加大對旅游項目的支持力度。
參考文獻:
①國家旅游局,中國銀行,《支持旅游產業發展合作備忘錄》,2010年12月29日
②湖北省旅游局,中國銀行湖北分行,《旅游金融戰略合作協議》,2011年8月23日
“互聯網+政務服務”的概念最早是在2016年“兩會”期間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2016年9月29日國務院正式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工作的目標和實施的路徑,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是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化減政放權,優化服務改革的關鍵支持。
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領導從深刻把握“互聯網+政務服務”的內涵;綜合施策持續提升產業支撐能力,圍繞加快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提升電子政務應用的產業支撐能力;堅持問題導向,努力開創互聯網+政務服務的新局面等三個方面展開,詳細介紹產業主管部門針對指導意見所開展的工作。
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劉淮松在論壇上做主題為“互聯網+政務服務時代企業的重新定義”演講。
回顧太極服務中國信息化建設30年的歷程,在政務信息化領域,太極先后承擔了幾個重要發展時期的眾多政務信息系統建設的任務,從初期的辦公自動化建設到以一站兩網四庫“十二金”國家重大信息化工程為代表的政府核心業務系統的全面推進,再到基于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下的“互聯網+政務服務”時代。面向新時代,傳統IT企業如何重新定義新的發展策略、定義服務業態是企業能否成功轉型的關鍵。
新時期,太極提出“固根基,展兩翼”的全新發展戰略。固根基,就是要進一步以客戶為中心,進一步提升滿足客戶核心業務所需解決方案的創新和服務能力,保持太極在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等多個領域、多個行業已經占據的較高市場份額。同時,太極整體的創新轉型,要在兩翼發力,其中一翼是圍繞安全可靠、自主可控,打造核心的數據庫、中間件、辦公業務的平臺等,承擔IT服務國家隊的使命和責任。2016年,中國電科安全可靠系統工程研究中心落戶太極。太極將協同中國電科相關兄弟院所,在國家安全可靠戰略布局中充分發揮價值,真正擔當責任和使命。另外一翼就是圍繞“互聯網+”、云服務全面布局,目前已經取得了非常突出的進展。在北京市、廣東省、海南省以及交通等行業,太極都實現了與客戶的戰略合作,太極正以政務云模式、“互聯網+政務服務”審批模式創新的全新服務業態,為政府提供支撐,面向企業和市民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務。
在整個產業生態打造和重構過程中,太極也與華為等國內優秀企業開展戰略合作,圍繞ICT新生態的打造,共同致力于推動國家政務信息化事業的蓬勃發展。
1林業碳匯交易面臨的法律問題
林業碳匯交易程序復雜,與森林法、環境法、合同法和金融法等法律息息相關,存在一些法律上需要明確的問題。
1.1林業碳匯產權需要明確在市場交換中,交換標的無論是商品還是勞務,都是交換物價值的轉讓和移動,也是其權利的轉讓和移動。按照《合同法》第132條和第51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出賣人應有其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人事后取得處分權,方能轉為有效。因此,產權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前提。要建立林業碳匯交易的法律制度和碳匯交易市場,必須首先從法律上確認林業碳匯的產權。目前我國還沒有1部法律、法規明確認可和確認在《京都議定書》和CDM框架下的林業碳匯的產權,即屬于項目認證下的某個企業或部門擁有林業碳匯的產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包括轉讓權)。目前由國家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許可的林業碳匯交易項目中確認的林業碳匯權,是一種行政性的個人公權利,不具有可以自由轉讓或交易的個人私權利的性質,這也給林業碳匯權的交易帶來了障礙。如果不從法律上明確這些權利,會使推行林業碳匯交易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也會導致林業碳匯交易合同失去存在的基礎。
1.2林業碳匯交易行為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需要理清在林業碳匯交易中,要理清國家對林業碳匯項目的管理、林業碳匯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林業碳匯項目市場管理屬于何種法律關系,不同的法律關系應采用不同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應對不同的違法行為給予不同的法律制裁方式。林業碳匯交易行為涉及的法律關系如果不清晰,就會導致有關部門對違法者的處罰方式不明確,并會給違法者可乘之機。林業碳匯交易的定性直接關系到林業碳匯受到侵害時,對受害人的救濟途徑。
1.3林業碳匯交易的合同屬性需要明確從國家對林業碳匯交易項目的管理看,林業碳匯交易的實施形式、林業碳匯交易的數量、交易價格、交易項目的審核批準、交易項目的合格性認定都需要林業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管理;從林業碳匯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角度看,林業碳匯交易合同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林業碳匯交易法律關系的協議。綜合來看,林業碳匯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種受到行政指導和管理的合同,其根本屬性是一種民事合同,其民事性質、林業碳匯交易合同的合同屬性體現在哪些方面,還不明確。
1.4林業碳匯交易的法律體系需要構建目前,調整林業碳匯交易的法律規定主要有國家林業局頒布的《指導意見》《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2011年11月22日國務院新聞辦發表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白皮書。但《指導意見》主要是關于簽訂林業碳匯交易合同的原則性政策規定,白皮書中僅對中國在“十二五”期間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增加碳匯等推進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工作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實踐中做法往往是在《指導意見》的指導下準用現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但是林業碳匯交易合同與普通的民事買賣合同存在明顯的差別,具體關于交易主體、交易客體、交易內容、交易中介機構、交易程序等內容也無法在《合同法》中體現出來,這種“準用”將會給碳匯交易合同的履行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容易造成合同條款模糊,當事人故意回避責任,使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很大影響。如果出現糾紛,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時,當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難得到充分保障[2]。尤其現在的林業碳匯交易還主要存在于非志愿市場,是一種跨國交易,跨國交易一般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或者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國家原則來選擇適用的法律,如果我國沒有對林業碳匯交易進行法律規范,則勢必會影響到我國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
2林業碳匯交易的法律問題分析
2.1林業碳匯的法律屬性
2.1.1林業碳匯是一種凝結人類勞動的天然孳息。林業碳匯資源原本僅是一種稀缺的、具有公共屬性的環境物品,在CDM下或者是志愿市場交易的需求下,進入京都市場或志愿市場,而轉化為一種需要具備明確產權主體的財產[3]。但林業碳匯的產權與森林的產權不同:森林是碳匯產生的基礎,碳匯是森林資源提供的生態產品之一,它與果實和森林景觀一樣,是森林資源為人類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因此,從法律屬性上看,林業碳匯是森林資源的孳息物。孳息原義是指由土地產生的按期供給人們或牲畜食用的食物,如水稻、谷子等。后來,隨著法學和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孳息的含義日漸擴大,還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產生的各種收益,包括植物的果實、動物的產出等。發展至今,孳息的范圍又一次被擴大,包括了基于森林資源和人類勞動而產生的林業碳匯,其屬于法律上的天然孳息。當然這種孳息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則和要求、通過人為措施產生增量,才能被認為具備“額外性”而符合林業碳匯交易的條件[4]。
2.1.2林業碳匯所有權的歸屬。判斷林業碳匯所有權的歸屬,要按照法律規定關于孳息的歸屬確定。《物權法》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首先,林業碳匯作為一種天然孳息,應該屬于森林資源權利人,它是森林資源所有權權利人所擁有的一項具體權利。根據《森林法》規定,森林資源屬于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因此,林業碳匯的所有權首先歸屬于擁有森林的國家、集體或個人,因為其擁有了森林的所有權而擁有林業碳匯所有權。其次,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對應森林資源,主要是指個人承包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即國家或集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或者在與承包人協商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將其占有、使用、收益的森林資源的權能轉讓給經營或種植林木的個體或企業,這些個人或企業基于承包經營權而獲得林木的用益物權,他們依這種用益物權取得林木的天然孳息———林業碳匯的所有權。最后,當事人還可以特別約定天然孳息的歸屬,由依約定而取得林業碳匯的占有、使用、轉讓、收益和處置權,而成為林業碳匯的權利人。
2.2林業碳匯交易法律關系分析
2.2.1林業碳匯交易是民事法律關系。林業碳匯交易是在國際社會共同努力下形成的森林生態效益市場化的方式,是通過市場機制達到的生態效益補償,它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交換關系,由賣方承擔保證交付約定質量和數量的可供計算的碳匯,買方支付價款,這更多地體現了當事人的訂立自由、當事人地位平等、等價有償、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因此,林業碳匯交易是民事法律關系。林業碳匯交易主體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進行交易。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交易的質量、履行期限、風險負擔、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協商,交易的另一方、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不得將交易強加給對方。雖然林業主管部門在合同中處于特殊的管理者地位,但他們并非合同的當事人。因此,從主體上看,林業碳匯交易是一種民事合同。林業碳匯交易的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實現各自的利益。盡管林業碳匯交易被認為是目前應對氣候變化最經濟、最現實的手段,可以實現生態效益補償。但從當事人的角度講,由《京都議定書》規定的購買碳信用額度的市場主體(公司、政府、非政府組織、個人)或者非志愿市場主體是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自主決定買賣碳匯的,是一種私人行為。
2.2.2林業碳匯交易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特點。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林業碳匯交易項目要采取符合國家要求的項目實施形式,這是行政指導行為,林業碳匯項目的實施需要合作雙方國家政府部門的認可和保證,即對項目所涉及的可交易的碳匯額度和交易價格,需要獲得國家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的批準,這是行政許可行為。各省(區、市)作為項目參與方可以與發達國家企業及有關國際組織進行意向性探討,但無權就項目實施形式、碳匯交易量、交易價格等做出最終決定。這種政府對林業碳匯交易行為的管理也屬于行政確認行為,包括國家林業碳匯項目活動運行規則和程序的確定、項目的審核批準,以及邀請經公約締約方大會指定的獨立經營實體對林業碳匯項目進行合格性認定和減排量核實、證明等,碳匯權交易的主體必須定期登記。碳匯交易的主體是指有資格進行碳匯買賣的企業,必須是定期在環保部門登記備案的企業。這是國家為了保障林業碳匯項目的順利運轉而進行的行政管理和監督,屬于行政法律關系。
2.2.3林業碳匯交易涉及刑事法律關系。我國《刑法》第224條規定了合同詐騙罪,即在林業碳匯交易合同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林業碳匯交易合同詐騙屬于刑事法律關系,侵害了市場交易秩序和競爭秩序。同時,在林業碳匯交易履行過程中,如果有盜伐、濫伐林木行為,也可能構成刑事法律責任。
2.2.4林業碳匯交易涉及經濟法律關系。林業碳匯交易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國家與項目實施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也要受到國家行政部門的調控,形成經濟法律關系。林業碳匯交易,至今未發展起來,固然有其技術上的原因,但主要是由于企業并不承擔減排義務,因此還不是必須購買林業碳匯。如果政策能考慮購買林業碳匯企業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作用和其具有的社會公益效應而對其稅費種類和比例予以優惠、減免等照顧的話,再加上企業考慮到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企業會有一些購買林業碳匯的動力,以促進林業碳匯志愿市場的發展。
2.3林業碳匯交易是一種民事合同現在的林業碳匯交易
合同是在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承擔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企業之間,就林業碳匯交易的價格、標的、數量、時間、違約金等具體內容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并簽訂書面合同。
2.3.1交易主體。林業碳匯交易的主體包括《京都議定書》附件I各國政府以及世界銀行屬下的碳基金,賣方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志愿市場里買方主要是國內的企業。實際碳匯交易提供者一般是森林的所有者或經營者,他們可能是個體農戶、集體林場、國有林場以及其他擁有或經營森林資源的個人、企業及其他實體。林業碳匯交易第三方主要是碳匯交易的經紀人和計量認證機構。
2.3.2交易客體。林業碳匯的交易客體是在《京都議定書》下,某一組織為完成京都協議規定的排放限制承諾而使用的單位,即量化為京都減排單位的林業碳匯。
2.3.3生效要件。林業碳匯交易合同與普通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要件基本一致,都要求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雖然政府代表國家簽訂林業碳匯交易的行為能力應當以《京都議定書》的規定為準,但林業碳匯交易志愿市場主體的行為能力也應該符合民法對自然人、法人行為能力的要求。林業碳匯交易雖然受到政府的調控,但交易行為的生效仍須是雙方當事人公正協商,不能存在欺詐脅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林業碳匯交易合同是不損害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合同,屬于利他合同。
2.3.4交易價格和履行方式。林業碳匯的交易價格決定著交易雙方的利益分配和生態效益補償的計算,因此要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林業碳匯交易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事前交易、年交易和事后交易3種,同樣遵循《合同法》關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事前交易中投資方享有不安抗辯權,噸年交易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事后交易中買方享有先履行抗辯權[5]。
2.3.5違約責任。違反林業碳匯交易也構成一種違約責任。由于經常在林業碳匯交易中規定解除交易的優先權,因此不適合采用實際履行的承擔違約責任方式。林業碳匯交易以追求經濟利益和獲得環境利益為目標,因此可以采取替代履行的承擔方式,并且也為了在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上與國際接軌,可以將賠償損失作為林業碳匯交易違約責任的首要承擔方式。
2.3.6解決爭議方法。基于林業碳匯交易雙方當事人是一種合同關系,因此糾紛解決首先適用于民事訴訟制度或采用國際商事仲裁,還可以以民事訴訟制度為基礎設計專門的適用于包括林業碳匯交易糾紛在內的環境資源合同糾紛的訴訟制度或民事訴訟程序特別規定[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