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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預防全鄉春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發生,防止一般事故杜絕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確保xx鄉春運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特制定《xx鄉春運安全工作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一、基本原則
(一)預防為主,常抓不懈。各村、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加大整改力度,采取預防措施,防范事故發生。
(二)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各村、各有關部門要在鄉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協調聯動,密切配合,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三)反應迅速,措施果斷。緊急情況發生后,各村、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做出反應,果斷采取措施,迅速實施搶險,全力控制事態。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鄉行政轄區內道路交通可能發生的緊急情況的應急救援工作。
(一)特殊天氣。霧、雪天氣,車輛不能正常運行或車輛不能通行。
(二)嚴重堵車。由一般通事故、人為因素、道路因素造成的交通堵塞,且連續堵塞時間超過2小時。
(三)交通事故。發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或一次重傷5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情況報告
(一)發生緊急情況時,現場司機或群眾可撥打報警電話110向xx縣交警隊報告。發生人員傷亡的,可撥打急救電話120。
(二)在發現或得知發生緊急情況后,緊急情況發生地村委會必須立即向鄉政府報告。
(三)鄉政府黨政辦接到報告后,立即向鄉長和分管領導報告,并按照鄉長或分管領導的指示,在規定時間內將有關情況向縣政府報告,相關部門對口上報。
四、組織領導
(一)鄉政府成立道路交通安全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由鄉長何金昭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分管安全副鄉長何曉紅同志擔任,指揮部成員由各村、安辦、衛生院、交管辦等部門組成。指揮部主要職責是指導、督促、檢查全鄉交通道路安全情況;督導職能部門加大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力度,有效預防事故的發生;研究確定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決定啟動或終止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指揮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救援工作,解決應急處理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報告事故應急處理情況;適時公告,指定報道負責人。
(二)指揮部內設現場處置組、突擊搶險組、醫療救護組、通信聯系組、事故調查組和后勤保障組。
(1)現場處置組:
組 長:何xx
副組長:歐xx
成 員:派出所民警
職責:根據現場情況制定應急方案,報領導小組審定,并按領導小組的決定,并采取措施,平息事態。
(2)突擊搶險組:
組 長:何xx
副組長:安xx
職責:按照領導小組的決定,迅速趕到現場,維護秩序,排除險情,控制事態。
(3)醫療救護組:
組 長:杜xx
副組長:蒲xx
成 員:賈xx
職責:擬定緊急救援方案,確定專人、專車和專用器材,
隨時接受領導小組的調遣,隨時準備對受傷人員實施救援。
(4)通信聯系組:
組 長:何xx
副組長:何xx
成 員: 何xx
職責:掌握現場情況,及時中轉領導小組與各小組工作情況信息,保證信息聯絡暢通,并通過廣播、電視及時作好宣傳。
(5)事故調查組:
組 長:馮xx
副組長:何xx
成 員:朱xx
職責:及時趕赴現場展開事故調查、取證,并作好筆錄登記。
(6)后勤保障組:
組 長:張xx
副組長:馬xx
成 員:馬xx
職責:負責應急處理過程中所需車輛,物品的調度和所需費用的籌集、發放。
五、預案啟動
啟動預案由鄉政府鄉長或鄉長指定的領導決定。預案啟動后,按照預案要求,迅速組成鄉應急救援指揮部,由指揮部綜合協調組通知有關成員單位和各工作組立即趕赴現場。
六、應急措施
(一)鄉指揮部到達現場后,現場處置組、突擊搶險組、醫療救護組、通信聯系組、事故調查組和后勤保障組按照指揮部指令立即就位并按照預案開展工作,應急救援工作有序展開。
(二)警務室、綜治辦加強現場安全保衛、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導,預防和制止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治安。
(三)鄉衛生院立即組織急救,及時提供急救藥品、器械,全力搶救傷員,其他相關部門配合搶救工作。
(四)各部門和單位必須從全局出發,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工作。
七、其他事項
一是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各項責任。結合轄區考點分布情況,制定了科學的“高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科學合理部署警力,明確了考點交通安全保衛工作相關責任民警及車輛。同時要求各中隊要提前和考點取得聯系,及時了解考點需求和周邊道路情況,制定本轄區高考交通保衛方案和應急疏導預案,適時增派警力加強考點周邊道路的巡邏管控和指揮疏導,切實保證應考學生、監考人員所乘車輛以及運題車輛安全暢通,確保不發生因交通堵塞延誤考試的事件。
二是加強宣傳,提高安全意識。深入開展交通安全宣傳進學校活動,組織民警深入轄區各學校,利用擺放宣傳展板、學校廣播、發放宣傳單等形式,對廣大師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力爭在高考前使每一名考生都受到一次深刻教育,啟發學生深入思考,了解和認識交通事故的殘酷與無情,并從中受到警示,進一步提高廣大考生遵法守規的自覺性和自我保護的能力,使廣大考生安全順利地參加考試。
三是部門聯動,加強校車管理。對接送學生的車輛進行了調查摸底,建立了學生接送車輛管理檔案,對接送車輛逐一進行了排查,并將車輛牌照號碼、車輛狀況、駕駛人情況一一記錄在案,有效規范了管理。并開展對農用車輛接送學生、非客運車輛接送學生和無牌無證校車等違法行為的重拳治理,防患于未然。
為進一步加強冬季低溫雨雪凝凍天氣人、車、路的安全管理,切實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全縣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圍繞“保安全、保暢通、保民生”工作中心,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應對低溫雨雪凝凍天氣,有效預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極端惡劣天氣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二、組織領導
整個低溫凝凍期間道路交通安全保暢應急保障工作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李明偉同志,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羅鵬同志總牽頭,縣交聯辦相關成員單位分管同志為責任人。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各鄉鎮(街道)、各相關部門要全力服從配合調度,構建通暢、高效的指揮調度體系。
三、職責分工
1.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龍泉大道大道、環團圓山大道、縣城區域主次干道除冰、保暢工作,及時修復被損壞的市政基礎設施。(責任領導:甘立朝,責任人:舒均躍)
2.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加強我縣轄區主干道路面巡查,儲備防滑物資和設備,負責及時將除冰工業鹽調撥到各鄉鎮(街道)。做好滯留旅客的疏散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養護職責范圍內道路清掃和除冰除雪工作。(責任領導:陶春,責任人:周倫波)
3.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轄區道路交通保暢工作,協調做好高速公路做好交通疏導,實現合理分流;負責配合各鎮(街道)做好道路被困車輛、人員的疏導救援工作。(責任領導:劉劍君,責任人:宋安文)
4.高速交警一大隊:負責會同“一路多方”加強轄區高速公路巡查,儲備防滑物資和設備,做好滯留旅客的疏散工作,及時組織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管理養護職責范圍內道路清掃和除冰除雪工作;加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維護,指揮疏導行駛車輛;必要時,對易發生交通事故的結冰路段實施交通管制,及時繞行線路等路況信息,主動對接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做好車輛、人員疏導救援工作。(責任領導:周軍,責任人:周圃丞)
5.縣氣象局:負責加強天氣監測,及時低溫、凝凍等預報預警信息,適時增加預報預警頻次。(責任領導:何肖國,責任人:鐘彬)
6.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加強低溫雨雪凝凍天氣應急救援指揮;按照規定進行低溫惡劣天氣分析和評估,做好工業除冰鹽的協調,調撥應急救災經費和物資,為公路等滯留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責任領導:姜文藝,責任人:方義)
7.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傷員醫療救治工作。(責任領導:何銅瓊,責任人:黃翔)
8.縣教育局:負責根據氣象預報,及時向幼兒園、中小學道路交通信息,必要時做好停課準備。(責任領導:楊再艷,責任人:肖德春)
9.各鄉鎮(街道):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做好本轄區通村、通組路的路面巡查工作,負責做好重要通道和重要路段的道路警示標牌設置、標識和值守工作,及時做好凝凍期間轄區撒鹽除冰保暢工作。(責任領導:各鄉鎮(街道)長(主任),責任人:各鄉鎮(街道)分管領導)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會商研判預報預警。氣象、應急、交通、交管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會商研判,及時收集低溫雨雪凝凍天氣對道路交通引發風險的因素、風險發生的概率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嚴重程度,以及需采取的防控措施等進行認真地分析研判,并將研判結果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要加強預報預警和風險提示,及時向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大眾通報預測預警信息,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新聞媒體,及時向社會公眾廣泛公布災害預警信息。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保障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有關活動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第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實施行業監督管理,指導運營單位落實安全運營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糾正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發展改革、規劃、公安、消防、園林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市容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相關服務、保障工作,及時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六條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責任,加強運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運營條件,確保安全運營。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有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法律規定和安全知識,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不得侵害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不得影響他人出行。
第二章建設與運營的銜接
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并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范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并經過運營安全評估,系統功能應當符合安全運營需要。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完成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當聽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建造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
其他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相連接的,連接部分的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設計規范要求。
第十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對設備、設施進行調試和安全測試,并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試運行期不得少于3個月,并不得載客。
第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消防、土建、人防、供電、特種設備、工程檔案、建筑節能、無障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運營設備、設施等項目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移交運營單位投入試運營。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試運營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范,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和運營狀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驗證,試運營期不得少于1年。試運營期滿,設備、設施保持正常穩定運行狀態,可以投入正式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運營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過道。禁止在地面軌道線路彎道內側建造影響行車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禁止種植影響行車安全的樹木。
已有樹木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會同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決方案,由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進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換樹種。園林綠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協調,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以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以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十米以內。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問題。
第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作業。
確需進行前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過論證的安全防護方案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五條經許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防護方案,并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跨越、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評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產生的影響,并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評估影響運營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在不停運的情況下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地下管線敷設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的,地下管線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運行,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十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服務標準。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標準的要求,安全運送乘客。
第二十條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運營職責:
(一)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運營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運營工作;
(五)建立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和特殊情況下的運營組織方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運營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條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運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運營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維護車站內秩序,引導乘客有序乘車,發生險情時,及時引導乘客疏散;
(二)及時勸阻、制止可能導致危險發生的行為,對勸阻、制止無效的,報告公安機關處置;
(三)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第二十三條運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列車駕駛員應當遵守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駕駛中不得從事與駕駛列車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地面行駛中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按照預案和操作規程要求行駛。
第二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定期對包括車輛在內的安全系統進行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保證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二十六條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廳、站臺、車廂、疏散通道內禁止堆放物品、賣藝、擅自擺攤設點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列車車廂內及軌道線路、隧道應當配置報警、緊急照明、防護、救援、滅火等設備,設備應當處于完好狀態。
第二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范在軌道線路、隧道及車站站臺、站廳、疏散通道、出入口、通風亭、列車車廂內及其他運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各類導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標志;定期對各類安全標志進行檢查和維修,保持完好。
第二十九條電力、電信、供水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用電、通訊、用水等需要。
第三十條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城市軌道交通運行過程中發生故障影響運行時,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三十一條因氣象、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第三十二條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的攜帶物品可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
實施安全檢查措施期間,不接受安全檢查的,車站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三條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五)發現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四條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標志,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三)候車時站在安全線內側,乘車時先下后上;
(四)不得實施阻擋車門、屏蔽門的正常開啟、關閉和其他影響列車正點停靠、駛離的行為;
(五)不得從事兜售物品、散發廣告或者反復糾纏、強行討要以及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等影響乘車秩序的行為。
運營單位應當明示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發現第一款第(五)項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對于不聽從勸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擅自進入軌道線路、隧道等禁止進入的區域;
(三)強行上下列車;
(四)向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五)損壞車輛、隧道、軌道;
(六)損害和干擾機電設備,架空電纜和通訊信號系統;
(七)翻越、毀壞隔離圍墻、護欄、護網和閘門;
(八)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九)損壞、擅自移動安全標志;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第四章應急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運營單位應當完善應急處置設備的配備和管理,對工作人員進行應急處置培訓,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先期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九條遇有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危及運營安全的緊急情況,運營單位有權采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確保安全運營。
第四十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嚴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時,運營單位可以停止部分線路或者路段運營,但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一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突發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突發事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電力、電信、供水等單位,應當按照相應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盡快恢復運營。
第四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發生運營安全事故后,運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告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發生事故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及時處置,盡快恢復運營,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十四條運營單位應當對運營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運營單位證明傷亡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作業單位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時,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第四十六條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并構成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行為的,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規定,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按照消防、規劃、建設、園林綠化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九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依法應當查處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運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有什么新變化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二、第四條第四款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相關服務、保障工作,及時配合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責任,加強運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制度,完善安全運營條件,確保安全運營。
四、第五條改為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秩序,不得侵害國家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不得影響他人出行。
五、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規劃、建設,應當考慮安全運營的需求,并預留換乘和疏散空間。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安全防范和檢查系統、維修保障系統、換乘和疏散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并經過運營安全評估,系統功能應當符合安全運營需要。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在編制完成項目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后,應當聽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監督和指導。
六、第七條改為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其他工程與城市軌道交通相連接的,連接部分的設計應當符合城市軌道交通設計規范要求。
七、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試運行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規劃、消防、土建、人防、供電、特種設備、工程檔案、建筑節能、無障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和運營設備、設施等項目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移交運營單位投入試運營。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八、第十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影響行車瞭望改為影響行車安全。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已有樹木影響城市軌道交通行車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會同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制定解決方案,由樹木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依法進行修剪或者移栽、更換樹種。園林綠化、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協調,并加強監督管理。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周邊外側五十米以內;
(二)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外邊線外側三十米以內;
(三)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等建筑物、構筑物外邊線外側十米以內。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問題。
十、第十一條第一款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構筑物;
(二)敷設管線、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其他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的作業。
確需進行前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征得運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過論證的安全防護方案做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一、第十一條第二款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經許可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防護方案,并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運營單位。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作業跨越、穿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會同運營單位評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產生的影響,并將評估結果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評估影響運營安全的,作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定安全防護方案,并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地下管線敷設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的,其權屬單位應當加強管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保障管線安全運行,避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十五、第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建立安全運營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六、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安全標準和技術規范,定期對包括車輛在內的安全系統進行檢測、維修、更新和改造,保證良好的運行狀態。
十七、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站廳、站臺、車廂、疏散通道內禁止堆放物品、賣藝、擅自擺攤設點以及其他影響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人員的攜帶物品可以實施必要的安全檢查措施。
實施安全檢查措施期間,不接受安全檢查的,車站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強行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操作規范,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犯罪行為。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帶工作證件;
(二)文明禮貌,尊重受檢查人;
(三)嚴格執行安全檢查操作規范;
(四)不得損壞受檢查人攜帶的合法物品;
(五)發現禁止攜帶的物品和違法犯罪行為時,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十、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配合安全檢查;
(二)遵守安全指示標志,聽從工作人員指揮;
(三)候車時站在安全線內側,乘車時先下后上;
(四)不得實施阻擋車門、屏蔽門的正常開啟、關閉和其他影響列車正點???、駛離的行為;
(五)不得從事兜售物品、散發廣告或者反復糾纏、強行討要以及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等影響乘車秩序的行為。
運營單位應當明示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管理制度,發現第一款第(五)項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對于不聽從勸阻,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提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十一、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其中的事故責任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認定;事故調查結論和傷亡鑒定結論由公安機關依法出具。改為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二十二、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運營單位應當對運營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運營單位證明傷亡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十三、刪去第三十五條。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作業的作業單位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征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時,未制定安全防護方案的。
2016年,全市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繼續深入貫徹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校園安全管理質態提升為目標,以平安校園建設為依托,以“省平安校園建設示范市”創建為抓手,堅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理念,進一步強化校園安防基礎建設,加大隱患排查整改力度,優化安全教育、演練、培訓途徑,推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爭先進位,為全市教育改革和經濟發展提供穩定和諧的育人環境。
二、工作目標及措施
工作目標:師生安全校園穩定
工作措施:全面貫徹落實《中小學校崗位安全工作指南》,建立全面覆蓋、標準明確、職責清晰的制度體系,落實全員參與、專兼結合、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的安全管理責任。建立校園安全重大事項、安全事故即報機制,建立學校安全隱患風險評估和自查自糾機制,建立校園突發事件預警處置、應急響應機制,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獎懲、事故責任追究機制。落實學校安全專項經費,校園安全投入優先,不斷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工作
1.深化平安校園創建工作。開展省、市平安校園“回頭看”活動,不斷鞏固創建成果,積極投身“省平安校園建設示范市”創建活動。參與消防安全先進學校、食品安全先進學校、交通安全先進學校評選活動。根據本校實際,努力打造安全工作特色名片,形成一校一品、一校一特色,提升校園安全管理品位。
2.加強校園安全防范。全面貫徹落實《省中小學幼兒園治安保衛工作規定(試行)》《省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規范性文件要求,強化校園警務室建設,規范校園安全保衛行為。配備不低于2人的正式保安,原則上校園保安必須由市校園保安大隊派遣;建立以學校負責人為領隊的值日護導隊伍、乘車學生上下車引導隊伍、隨車照管老師隊伍;聘請轄區駐校民警、法制副校長、交通輔導員、消防輔導員,建立交通、消防等義務志愿者隊伍。以《中小學、幼兒園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要求》和《市中小學幼兒園視頻監控系統配備要求(試行)》,全面推進中小學幼兒園技防系統升級達標工程,不斷提升校園安防建設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3.加強交通安全管理。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市規范和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意見》,認真抓好校車安全管理過渡期后的各項工作。完善校車行駛線路基礎設施和??空军c建設以及站點標識、標牌的設置與標線施劃,切實做好校車使用許可、駕駛人資格審批、隨車照管人員配備和校車營運專業化、運行監管常態化等工作。逐步解決校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嚴格規范管理。聘請交巡警或轄區民警擔任交通安全輔導員,加強對師生、家長及接送學生車輛服務工作參與者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教培訓,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展校園交通秩序整治行動,加強校園內部交通安全基礎設施建設,保持良好的校園交通秩序。城區學校配合交巡警部門,增設或增擴上、放學學生疏散進出口,維持好上、放學交通秩序。
4.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嚴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消防安全操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完善消防設施,全面提高消防“四個能力”,加強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新建項目消防驗收率達100%。制定切實可行的消防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疏散演練,提高防火知識水平和應急自救能力。
5.加強疾控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實預防、控制傳染病、食物中毒和防投毒的各項措施,建立學生缺勤報告制度。發現傳染病個例及時隔離,通知家長并按程序報告衛生、教育等部門,防止疾病流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校園內擅自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禁止食堂對外承包經營。指定專門人員負責食堂管理,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條例》《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按照《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操作指南》,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繼續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和量化分級考評,消除C級食堂,就餐人數3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必須達到A級標準。加快建設“透明化”食堂,確保建成率100%。非寄宿制學校不開設校內小店,校內小店不得制售自加工食品,對不符合開辦條件或經常違反學校規定的校內小店到期予以關閉。
6.做好內部人員的矛盾調處和教育疏導工作。加強對教職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對師生殊人員的教育和心理疏導工作,建立工作檔案,防止因教職員工師德失范及極端行為引發傷害師生的安全事故。建立特異體質師生健康檔案,密切關注,并給予人文關懷。
7.做好大型集體活動安全組織工作。學校組織的校內文藝匯演、運動會等大型活動以及組織的重大校外集體活動等,要制定周密的活動方案和安全應急預案,活動方案報市局相關職能科室審批,安全應急預案報市局安管辦備案。嚴禁無方案開展活動,未審批開展活動,需要報公安部門的,及時與屬地公安部門聯絡,做好配合工作,確保師生安全。
8.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和劇毒化學藥品的管理。規范執行購買、儲存、使用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實出入庫核查登記、雙人雙發、雙人保管制度;完善購買、發放、領用、廢棄物處置等流向記錄,嚴防劇毒及危險物品的流失。
9.做好校園傷害事件處置工作。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按照“積極預防,主動處置”的要求,做好校園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置工作。在傷害事故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學校無論有無責任,必須在第一時間主動介入,將傷害降至最低程度,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確保事態不擴大,影響不擴散。
10.優化學校周邊治安環境。嚴打嚴防各類涉校涉生違法犯罪活動,主動報告、積極配合當地政府與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學校周邊200米內的電子游戲廳、網吧,整頓治安秩序;加強校園周邊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定期清理校園周邊道路、違章搭建和占道經營的流動攤點,切實維護好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11.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認真抓好實驗區的各項工作,確保安全教育課程開設率、學生受教育面和課時落實率都達到100%,安全教育實驗區工作在常態上求規范,在規范上創特色。積極開展安全教育先進學校創建活動。充分利用“泰微課”平臺,積極開發安全教育地方特色課程、校本課程,積極參與安全教育泰微課制作評選活動。積極開展師生安全教育培訓活動,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交通、食品、大型活動以及珍愛生命、反、防騙防盜、防侵害等專題教育培訓,進一步提升師生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
12.抓好應急演練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認真貫徹落實《中小學幼兒園應急疏散演練指南》,加強應急管理,完善各類應急預案,嚴格按照中小學每月、幼兒園每季度不少于1次的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防震、防火、防溺水、防暴力侵害、防踩踏等應急演練,做好演練活動的總結和反思,全面提升學校及師生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今年的安全工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工作方針,繼續深化“基層基礎安全生產年”活動,落實“一崗雙責”和企業主體責任者的責任,落實全員安全工作責任制,做到責任到人、落實到位;進一步加大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力度,積極開展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持續規范運行職業健康安全體系;落實《煙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二級達標要求,確保全市系統實現安全無事故工作目標。
一、落實煙草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規范》
深入貫徹學習國家局、省政府《關于深入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通知》,根據省局(公司)今年安全工作部署,結合實際,對照標準,制定適合單位、部門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實施方案,穩步推進安全標準化建設實施工作,今年實現單位、部門二級達標目標。
(一)成立以市局(公司)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領導、各縣(市、區)局(營銷部)主要負責人,機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的領導組織機構。
(二)制定“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根據省局(公司)標準化相關文件和其他兄弟市局(公司)標準化建設成功經驗,采取抽調人員學習培訓、走出去、聘請專家具體指導等方式,研究制定符合煙臺市局(公司)《標準化建設》實施方案;對照標準化標準,摸底排查,完成單位、部門達標自評工作;根據自評結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不合格項, 實現年底前二級達標任務目標。(詳見標準化實施方案)
(三)經費保障。各單位、部門在2013年度安全經費預算上報基礎上,按照相關規定,報經市局(公司)三項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實施。
二、鞏固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工程
2013年,始終抓住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工程不放松,繼續鞏固發展建設成果,提高全員自救和防護火災的能力。
(一)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切實做到“安全自查、隱患整改、責任自負”。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落實員工崗位消防責任;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資金,限時消除。隱患整改期間,要落實有效的人防、物防措施,確保安全。
(二)提高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切實做到“火情早發現、小火滅得了”。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根據已制定的消防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確保一旦發生火情,員工能按職責分工及時到位、有效處置,避免發生“小火釀大災”的現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要持證上崗,熟悉消防設施,并熟練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要定期做好消防設施、器材的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按照標準化管理要求,消防設施器材要設置規范,標識醒目,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重點部位、重要場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設置“提示”和“禁止”類消防標語。
(三)提高人員組織疏散逃生能力,切實做到“能火場逃生自救、會引導人員疏散”。員工要普遍掌握火場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線和引導人員疏散程序。各單位要明確各樓層、各崗位、各班組疏散引導人員,確保一旦發生火災,能夠及時組織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四)提高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切實做到“消防教育常態化、消防常識普及化”。各單位要落實消防教育培訓制度,員工普遍達到“懂基本消防常識、懂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最終達到會自查整改隱患,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的要求,各單位招收的新員工,要經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加大隱患排查力度,抓好季節性安全預防
第一季度,重點落實四個方面工作:一是各單位、相關部門要結合安全工作實際,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突出重點,明確標準,責任到人;二是逐級簽訂2013年度全員安全、消防目標責任書;三是進行危險源辨識、評價、制定風險管理措施,完善健康體系相關要求和各種應急處置預案;四是抓好物流配送部的安全驗收、危險源的辨識、評價及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
第二季度,重點開展好四方面工作:一是落實各單位避雷設施設備的檢查檢測工作;二是開展好第十二個“安全生產月”活動,在全市系統營造“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氛圍;三是組織開展好消防應急預案演練,各單位、市局機關、物流配送部,至少搞1—2次消防應急預案演練,并將落實情況列入安全工作績效考核;四是各單位、各部門要積極支持安全管理員報考安全注冊 工程師工作,不斷提升安全管理隊伍整體素質,組織20__年度參加報考安全注冊工程師人員的復試;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煙臺市安監局組織的安全管理資格上崗復訓和培訓工作。
第三季度,重點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針對夏季高溫和雨季潮濕特點,抓好防食物中毒、防卷煙霉變、防汛等工作;二是針對國慶、中秋兩大節日,各種慶典聚會頻繁,人流、車流較多等特點,抓好節日期間的安全保衛、值班、車輛管理和防盜、防火等工作;三是完成職業健康內部審核、管理評審等工作。
第四季度,重點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完成健康體系的外部認證審核工作;二是抓好防火、消防安全檢查管理和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三是根據冬季雪天路滑、霧天增多、車輛事故頻發的特點,抓好冬季車輛安全管理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四、加強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是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單位在日常管理中,要定期對車輛安全性能進行實施檢查,防止帶病上路;要嚴格控制群體乘車,如確需集體乘車的,必須選派技術過硬的駕駛員,并明確帶車人;要認真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市局(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駕駛員持證上崗(超年限審核視為無證)、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公車的規定,嚴禁酒后開車、杜絕超速、超限、疲勞駕車等違規行為。對專賣、送貨車輛要強化管理,落實制度,控制使用。特別是重大節日期間,除值班、工作用車外,其他車輛一律封存。各單位、相關部門要結合工作實際,搞好對駕駛員日常的安全行車教育,切實做到遵章守法,杜絕各類交通責任事故的發生。
五、嚴格值守,加強重點部位安全管理
在重大節日期間,各單位要嚴格落實24小時雙崗值班檢查制度;對鍋爐房、配電室、卷煙倉庫、計算機房、各類防盜報警、電子監控系統及消防栓、自動噴淋、滅火器材、避雷設施等定期開展自查自糾,及時整改事故隱患,確保功能有效,做到萬無一失。
六、加強對搶險物資器材的管理
各單位、市局(公司)機關相關部門對已購買的應急物資、器材要妥善管理、登記造冊、定期檢查,對自然損壞不能使用的要及時更新補充,確保應急器材應有的數量和質量的完好。市局(公司)將適時對各單位儲備應急器材情況進行普查,凡挪作他用,保管不善的要進行通報批評。
一、高度重視,增強交通安全工作緊迫感
“6·30”廣前線較大交通事故、“8·26”包茂特大交通事故和“8·26”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后,區委、區政府先后進行了一系列加強安全生產特別是交通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但仍有個別單位、企業認識不夠到位,責任不落實,未時刻繃緊安全生產這根弦。各地各相關部門務必高度警覺,緊急行動,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特別是交通安全擺到重要位置抓深、抓細、抓實。要結合本地、本單位、本行業實際,針對工作中的重點和薄弱環節,加強監督檢查,落實安全責任,進一步完善安全制度,全面排查安全隱患,切實搞好交通安全各項工作。特別是當前中秋、國慶兩節即將來臨,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清節假日交通運輸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復雜性和嚴峻性,制定安全保障預案,把中秋和國慶兩節期間的各項安全防控措施落到實處,保障人民群眾出行安全。
二、全面排查,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轄區負責制原則,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的交通安全隱患進行一次“地毯式”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點。堅決落實“誰檢查、誰負責”的安全生產檢查責任制,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暫時無法整改的重大隱患應制定切實可行的臨時安全保障方案,并實行掛牌督辦、限期整改,確保全區車輛、船舶、道路、橋梁、碼頭等處于良好的運輸安全狀態。不符合安全條件的車船,一律不準投入運輸。各涉水鄉鎮(街道)、區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水上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保證船舶依法正常航行。
三、突出重點,加強一線監管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狠抓長途客車和旅游包車監管,嚴格落實駕駛員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特別是800公里以上客運班線必須嚴格執行中途休息和凌晨2時至5時客運車輛必須停止運行制度,嚴禁客運車輛夜間10時至次日6時在山區三級以下道路通行。嚴格執行“三不進站、五不出站”規定、客船簽單發航制度和“救生衣行動”,堅決杜絕濃霧天氣下冒險航行。區交通運輸、運管、海事等部門必須安排人員到運輸企業實施現場監管,確保各項規章制度得到全面落實。
四、嚴格執法,從嚴查處違法違章行為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在交通要道、客渡碼頭等關鍵部位安排專人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進一步加大對非法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嚴處各類違法違章行為,區安監、交通運輸、公安、運管、海事等部門要安排足夠的執法人員加強巡查,堅決做到“四個嚴厲”:嚴厲打擊客車特別是旅游包車超員、超速和疲勞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車輛、船舶非法載客搭人行為;嚴厲打擊非危險品運輸車輛從事危險品運輸行為;嚴厲打擊非法從事渡口渡船運輸行為,為廣大人民群眾出行營造良好的運輸環境。
五、加強值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救援準備,保持救助車船和裝備處于良好狀態,確保一旦發生事故險情,能夠反應敏捷、高效處理。強化值班值守,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到崗帶班和關鍵崗位24小時值班制度,嚴格執行信息報告制度,確保事故信息及時準確上報、迅速妥善處置。
一、應急救援工作原則
(一)水上交通安全的應急救援工作遵循船舶,浮動設施遇險及時自救并報告,由水上交通安全應急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聯動救助,以區域為主,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自救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二)在人命和財產均有損失時,以先救人為原則。
(三)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參加或者配合實施對我鄉水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四)救援工作實施屬地化為主,下級能完成救援任務的,原則上不啟動上一級應急救援預案。
(五)負有事故責任的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承擔施救直接費用。
二、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組織機構和成員單位
我鄉成立水上交通安全救援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鄉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安全的副鄉長擔任,成員由黨政辦、財政、安辦、衛生院、民政、林業站、沿河涉及村(居)等部門人員組成。救援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安監辦,辦公室主任由XX同志兼任。
(二)救援應急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救援應急領導小組在鄉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救援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統一協調各部門、各單位、行政村的應急救援工作。
2、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統一調配救援設備、人員、物質、器材。
4、適時批準啟動救援預案和終止緊急狀態。
5、必要時協調派出所人員,民兵預備役人員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6、組織應急救援的演練工作。
(三)救援應急領導組織內設辦公室、綜合協調組、救援組和后勤組。
1、辦公室:
(1)主要職責
①承擔救援應急領導小組賦予的日常工作;
②協調指導內河水上救援工作;
③負責航行通(警)告;
④保證信息渠道暢通,確保水上交通事故信息及時傳遞,制定或協助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實施有效救援;
⑤迅速了解掌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初步原因等基本情況,制定救援初步方案報水上救援應急領導小組審定后實施;
⑥負責救援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工作。
(2)組成人員
成員主要由鄉安監辦工作人員組成。
2、綜合協調組
(1)主要職責
①負責事故應急處理的綜合協調工作。
②負責事故具體施救人員、物資、器材的調配。
③負責協調指揮其他各組工作。
④承辦救援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組成人員
成員由黨政辦、衛生院和發生遇險事故所在地的行政村兩委干部和船舶負責人組成。
3、救援組
(1)主要職責
①具體制定并實施防止事故擴大的安全防范措施;
②迅速查明重、特大事故的時間、地點、性質、初步原因等基本情況,制定救援具體方案報審定后實施;
③統一指揮施救隊伍;
④迅速組建搶險和現場救治醫療隊伍;
⑤組織指揮現場搶險救災、傷員救治及轉送工作;
⑥承辦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2)組成人員
成員由衛生院、民政、林業、事故發生地的行政村負責人組長。
4、后勤保障組
(1)主要職責
①組織派出所、行政村工作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維護事故發生區域治安、水上交通秩序,必要時報請上級批準抽調武警官兵協助維持治安工作。
②統一指揮后勤保障隊伍;
③指揮疏散事故影響區域的人員;
④籌措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器材和通信設備;
⑤負責阻止未經批準的現場拍攝、采訪;
⑥承辦應急救援領導小組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2)組成人員
成員由財政所、衛生院、民政及事故船舶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三、應急救援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黨政辦公室:協調、監督有關單位做好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特大內河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安辦:協助指揮中心做好協調、調度工作;
(三)財政所:負責應急搶險所需器材及物資;
(四)衛生院:負責協調事故需要的醫療援助、指導、實施傷病員的搶救工作。
(五)民政:負責事故遇難人員遺體的處置工作,對生活困難的傷亡人員進行醫治,當地民政部門給予適當的臨時救助。
四、應急救援處理
(一)發生內河交通事故后,船舶、浮動設施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手段進行自救,搶救受傷人員和物資,疏散事故危險區域人員,控制事態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并立即報黨政辦和安辦。
2021年隆昌市教體系統開展安全生產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記錄表
被督查學校(蓋章):隆昌市響石鎮青龍小學學校負責人(簽字):檢查日期:2021.6.28
督查組人員(簽字):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
檢查措施
(查資料、看現場)
完成情況
存在問題
備注
一、
安全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安全清單制管理工作情況;主要負責人履職、建立和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貫徹落實上級相關文件情況
已完成
二、
安全風險管控情況
1.每月對照《內江市學校安全全面檢查100條》開展自查,填寫記錄表情況
已自查并填寫
2.每日開展《內江市學校安全常規檢查40條》填寫重點部位重點信息匯總表情況
已開展
三、
隱患排查
治理
情況。
1.建立風險隱患排查機制、臺賬、開展隱患自查自改自報、實行整改閉環管理情況
已建立風險隱患排查機制
2.近年來上級部門安全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整改落實情況
已整改
四、
安全教育開展情況
1.學校通過開展心理健康課程、心理咨詢和主題講座等多種方式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情況
已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2.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安全教育平臺課程開設情況、課時落實情況、應急演練開展情況、安全提醒發送情況
已落實
3.新生入學軍訓、生產實習、頂崗實習安全、集體活動、考試安全教育覆蓋情況以及學校常規安全教育情況
經常開展常規安全教育情況
4.建立特異體質、特殊基本、心理異常學生臺賬情況
已檢臺賬
5.法治教育和法制副校長上課開展情況
已開展
五、
“三防”建設情況
保安配齊率是否達到100%
是
一鍵報警是否安裝聯網
是
防沖撞裝置安裝情況(已安裝/未安裝/無需安裝)
已安裝
學校封閉式管理情況(校門是否鎖閉)
是
護學崗隊伍(民警、協警、教師、家長、志愿者)建設、執行工作機制等情況
已建立
視頻監控是否聯網(錄像保存天數)
30天以上
六、
應急管理情況
1.應急組織體系建設,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情況
已建立
2.編制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組織應急演練、配備必要應急裝備、儲備應急物資、開展事故應急處置的總結評估、加強崗位應急培訓、值班值守工作落實情況
已落實
七、
安全重點專項整改情況
1.?;泛蛯嶒炇覍m椪吻闆r
無危化品
2.特種設備(電梯、鍋爐等)專項整治情況
絞肉機正常
3.交通安全(含校車)專項整治情況
無校車,經常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4.消防安全、森林防滅火專項整治情況
已落實
5.防溺水專項整治情況
已落實
6.食品衛生安全專項整治情況
已落實
7.防范校園欺凌、反恐防暴專項整治情況
已落實
8.預防、禁毒教育整治情況
已落實
9.校園周邊環境整治、保安巡邏情況
校園周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