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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執行國家林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林區發展方針、規劃等。
(二)擬定林區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林區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四)負責林區森林資源管理、保護、培育和利用工作;組織實施葦河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
(五)負責林區森林防火工作。
(六)承擔林區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綜合治理、森林保護和林區公安、國家安全、司法行政及林區政法工作。
(七)組織、指導林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監督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和檢疫工作;審批引進林木種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檢疫申請;簽發出省森林植物檢疫證書。
(八)指導林區林木種苗工作;監督管理種苗運輸工作。
(九)負責林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組織、指導林區科技工作。
(十一)建立和完善林區社會化服務、勞動力管理、監察和保障體系,拓寬社會服務領域,促進林區社會進步和發展。
(一)負責水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起草有關水利工作的規范性文件。
(二)組織制訂全縣水利發展規劃和計劃,并負責監督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縣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并負責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制度;負責全縣節約用水和防治水害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全縣水政監察;協調處理部門間和鄉(鎮)際間的水事糾紛。
(四)按照國家和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組織全縣水資源的監測和調查評價;監測河道、湖泊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五)組織指導全縣河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河口灘涂等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全縣河流、湖泊的綜合治理和開發;指導管理全縣水利工程的規劃、設計,組織編制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負責審查、報批,并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六)負責水利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水利施工隊伍的資質初審工作;對全縣水利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監理。
(七)負責全縣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負責縣屬水利工程的調度運用。
(八)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供水、節水灌溉、人畜飲水等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主管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并組織實施。
(十)負責水利建設的計劃安排及其資金的使用與管理;監督、檢查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十一)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全縣水利科技、教育發展規劃;歸口管理全縣水行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水利隊伍的教育、培訓和建設。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一)辦公室(財務審計科)
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機關工作,協調機關各科室的工作關系;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文件和報告;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信息、檔案、保衛、信仿、衛生、計劃生育、黨群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水利行業教育發展規劃和職工培訓工作;負責全縣水行業政策研究和全縣水利宣傳工作。
貫徹實施財政、稅收、價格、信貸政策;監督管理水利系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工作。負責水利經濟的規劃、計劃及組織實施工作。
(二)基本建設科
負責全縣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行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水利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工作;負責全縣水利施工隊伍的資質初審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水利基本建設的質量標準,指導重點工程的縣級初步驗收;指導水利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科(水利工程管理科)
負責組織實施水法規及水政監察,監督檢查全縣水利執法工作;研究制訂水利工作規章制度;負責全縣城鄉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與保護;組織全縣水資源的調查、評價、監測并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全縣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工作;主管全縣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和城市供水水資源規劃工作;協調處理水行政執法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方面的水事水污染防治糾紛;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流、湖泊的水質,審核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溝渠、行洪區)堤防、涵閘(包括水工橋梁)、排灌站(包括灌區)、機井等水工程的管理保護;對全縣河道和水工程的防洪安全進行行業管理;負責水利工程的調度運用。
(四)規劃計劃科(科技科)
按照國家、省、市和縣頒布的水利方針政策和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全縣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參與大中型和縣重點水利基本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立項、申報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勘測設計前期工作的管理;負責全縣水利工程投資計劃的研究制訂工作;負責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綜合負責全縣水利業務技術工作;協調、指導、處理水利重大技術問題;負責全縣水利科技推廣工作;編制并實施水利科技規劃、年度計劃;負責縣水利學會日常工作。
(五)城鄉水利科
負責全縣農田基本建設規劃和實施工作;負責全縣農田排灌、節水灌溉實施及土壤墑情測報網絡的管理工作;主管全縣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協調處理縣(區)間、鄉(鎮)間的水事糾紛;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縣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全縣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防治。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水利產業政策》(國發[*]3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適用于本省境內江河的綜合治理、防洪除澇、農業灌溉、城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灘涂圍墾、江海堤防建設和維護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動。
第三條本方案的目標:
(一)明確項目性質,理順投資渠道,擴大資金來源;合理確定價格,規范各項收費,建立科學合理的公益性耗費補償機制,推動水利產業化。
(二)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土流失,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綜合規劃,統籌合理布局,促進有序開發。在本方案實施期限內,使我省防洪抗災能力明顯提高,水環境明顯改善,水資源開發利用效果顯著提高。
第四條本方案實施期內我省水利建設應按照“綜合治理、標本兼治、以本為主、長治久安“的總體要求,加大資金籌措、勞力組織、技術指導等方面的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防洪、排澇、供水三大工程體系。
第五條水利是農業的命脈,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加強水利建設提到重要地位,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對水利建設要實行全面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的方針,堅持除害與興利、治標與治本、新建與改造、開源與節流相結合,明確發展目標,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實行優先發展水利產業的政策,在資金籌措、稅收、價格、土地使用等方面,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提供優惠條件,鼓勵社會各界及境外投資者多渠道、多方式投資興辦水利項目。積極探索水利產業化的有效途徑,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經濟效益,逐步形成水利產業投入產出的良性運行機制。
第七條本方案實施期內我省水利建設的重點:主要江河的防洪控制性工程,城市防洪除澇工程,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珠江三角洲河網區的省十大堤圍及其他重要的江海堤防維護建設,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險加固等。
第二章水利規劃和工程建設
第八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區域進行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規劃應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供需平衡、綜合利用,與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相協調,局部規劃服從整體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綜合規劃的原則。編制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在*年前后修編好流域綜合規劃,依法報批后作為制定水利建設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的依據。
第九條經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是流域整治開發的依據,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與水資源開發、治理有關的建設項目必須與綜合規劃相協調,嚴禁任何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更改規劃,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鎮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時,必須充分考慮防洪安全與水資源條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防洪除澇、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節約用水等專項規劃或論證。
第十一條加強河道岸線規劃。河道岸線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交通、海洋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經依法批準后作為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據。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要求,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建設方案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二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的原則,歸口管理水利工程建設業務。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征占林地的需報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工程建設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實行資質管理,有關部門在審批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等單位的資質時,應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招標標底、工程預結算執行國家和省水利水電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水庫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移民安置規劃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組織實施。有移民任務但沒有移民安置規劃的水利工程不得立項審批,移民資金不落實的水利工程不得開工。
水庫移民安置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已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章項目分類和資金籌集
第十六條水利建設項目根據其功能和作用劃分為兩類:甲類為防洪除澇、防風御潮、農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河道整治、江海堤圍及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水文及三防(防汛、防風、防旱)設施、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項目;乙類為供水、水力發電、灘涂開發、水庫養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以經濟效益為主,兼有一定社會效益的項目。
新建(包括擴建、改建)水利工程甲、乙類項目的分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且,由計劃主管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
現有水利工程(含在建工程)的項目分類,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等有關部門,參照上述原則在*年前后完成,其中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分類由省級有關部門于*年以前完成。其它水利工程的項目分類,由市(地級以上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等有關部門完成。
第十七條甲類項目的建設資金從預算內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設的財政性資金中安排。其籌資建設和經營責任,由計劃主管部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責任主體。政府設立或通過招標方式確立的事業法人,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責并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八條乙類項目的建設資金主要通過非財政性的資金渠道籌集,對鄉鎮集體小水電建設項目和貧困地區的供水建設項目,可以從財政性資金中給予適當扶持。乙類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項目的資本金制度必須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企業化機制運作。
第十九條對兼有甲類項目和乙類項目功能的綜合利用水利工程,其資金應當按功能進行分攤,分別由不同渠道安排解決。
第二十條水利建設項目在報送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對責任主體或項目法人、項目性質、資本金籌集、資金結構、公益性任務的投資分攤和運行費用等提出方案,計劃主管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一條水利建設的投資實行分級負責制。水利建設項目除中央項目外,根據作用、規模和受益范圍,劃分為省級項目和市、縣項目。省級項目是指省管理的項目,主要是東江、西江、北江、韓江等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干工程項目,跨市、跨流域引水及水資源綜合利用工程項目,省管河道的堤防維護建設,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利水電樞紐、口門整治工程和大型灘涂圍墾、促淤工程等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市、縣項目是指市、縣管理的項目,是市、縣范圍內的防洪除澇、河道河口整治、農業灌溉、排水、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城鄉供水、中小水電建設項目等。
第二十二條中央項目需省配套的投資及省級甲類項目技資,由省和受益市、縣按受益程度和受益范圍共同承擔;市、縣甲類項目主要由各受益市、縣和部門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資建設,省給予適當扶持。發展小水電是山區脫貧致富的一項重要措施,省對發展小水電給予適當補助;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給予傾斜性補助。
第二十三條甲類項目要重視利用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城鎮居民的資金和勞務投入,凡在甲類項目的受益范圍內,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勞動積累工與義務工制度,可以以資代勞。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原有的基礎上,采取各種措施,利用多種渠道籌集水利資金,確保水利投資與財政年收入同步增長。
第二十五條國家投入農業綜合開發、以工補農和商品糧基地建設等方面的資金,應按項目的實際需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企業用于補助社會性支出的費用,應有一定數額用于鄉鎮水利建設;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提取的公積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村、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
第二十六條采取合資、獨資、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興辦水利水電工程,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政策。積極引進外資,增加中長期水利貸款。效益好規模大的水利水電項目,可依法發行債券。
第二十七條水利建設基金是水利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省實施〈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的規定,建立水利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洪水災害頻發區的防洪除澇與治理工程、重點干旱缺水地區的水源工程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項目籌集資金。籌資方案須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計劃和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向農民籌集資金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籌集資金所使用的票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九條發展小水電是振興山區經濟的重要途徑。實行鼓勵和優先發展小水電的政策。小水電上網電價和互供電價,應按照省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并按章納稅。
第三十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參與對小水電的行業管理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加快水利設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更新改造列入計劃,并安排相應的資金;水利工程折舊費只能用于水利設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四章價格、收費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凡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省取水許可制度與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十三條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項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兩年內足額征收到位。各級人民政府可采取收費與水利項目投資補助掛鉤的措施,促進水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收。以上各項費種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甲類項目的責任主體屬于社會公益機構,享受事業單位的待遇,實行定員定編,其非經營性部分的維護運行管理費,由各級財政資金支付;其經營性部分的維護運行管理費從經營收入中支付。
乙類項目的維護運行管理費由企業營業收入支付。
第三十五條對原有水利工程在水價提高及與甲、乙類有關的水行政事業性收費足額收取、滿足工程運行成本后,乙類項目管理單位要轉變為企業管理,有條件的甲類項目管理單位應當積極轉變為企業管理,但必須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建立合理的供排水及其他水利產品與服務的價格機制,改變水價嚴重低于成本的狀況。由水利工程提供的生產、生活和其他用水以及提供排除地面積澇服務的受益戶,都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價。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按照滿足運行成本和費用、繳納稅金、歸還貸款和獲得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縣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該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水價政策和成本補償、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并區別不同用途、不同地區,在3年內逐步調整到位。
第三十七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結合當地的水資源性質、特點、狀況、開發成本和用水戶的承受能力,對不同用水戶實行分類定價。
第五章水利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水利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對水利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權責明確的水利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
第三十九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以水利資產產權為紐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水利資產運營公司或組建水利企業集團公司,作為同級人民政府水利國有資產的投資主體營運水利國有資產。
第四十條逐步對國有水利工程單位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在清產核資、明晰產權的基礎上,鼓勵以租賃、拍賣、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經營管理國有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期限30-50年。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必須依法規范,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以上述形式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確保工程原有主要功能及安全運行,落實防洪責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運行調度。
國管水利單位的經濟體制(包括產權制度)改革,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涉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撥款和投資的,其改革方案應當經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一條集體所有的水利資產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集體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實行承包經營、租賃、股份合作和拍賣,由產權擁有者提出方案,經鎮(鄉)水利會(所)審核后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其收入必須用于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鼓勵水電、供水等水利企業以產權為紐帶進行資產重組,實行集團化經營和規模化經營。水電站可以以縣為單位組建水電實業公司,或者以流域為單位組建流域水電開發經營公司。鼓勵跨地區跨流域組建水電集團,對電站的電費實行統一結算,負責水電資產的經營,開展小水電的技術服務和管理指導工作。
第六章水資源管理保護、節水和水利技術
第四十四條建立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江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與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相銜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保護規劃,并納入本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凡不符合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措施的建設項目,計劃主管部門不予立項審批。
第四十五條調度和開發利用水資源時,要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庫、地下水的合理水位。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對江河、水庫等水體劃分使用功能;劃分的水體使用功能區經人民政府批準頒布后,作為水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凡從事對水環境有影響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委托符合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水資源保護規劃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定水資源保護措施和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并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否則,計劃部門不予立項。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水污染防治。對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除了要依法進行處罰外,還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行整頓和技術改造,并采取綜合防治措施,限期使其廢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指標,達不到規定指標的,要依法責令其停產或關閉。
第四十八條建立保護水資源,恢復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制。凡開發利用水資源及其他活動造成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負責治理,并承擔全部治理費用。在河道、渠道、水庫等范圍內設置、改建或擴建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四十九條鼓勵單位或個人以租賃、承包、拍賣、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治理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其他水土流失區,在水土保持規劃指導下,進行治理和開發,土地使用期限最長可為50年;小流域綜合治理范圍內的各項水土保持設施由投資者負責管理保護,土地使用權20-50年不變。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對以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制方式經營或治理的,可依法繼承、轉讓;對于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涉及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確權發證手續。
第五十條各級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水計劃中應有節水規劃和節水年度計劃,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水的中長期供求計劃和用水水平制定。節約用水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應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大力推行農業節水灌溉,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情況,對農業節水項目貸款安排財政貼息。
第五十二條嚴格執行節約用水和用水定額管理的有關規定。有條件的大宗用水單位應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水措施。要大力開發和推廣節水技術,逐步淘汰高耗水產品。水資源短缺地區要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的發展。在新建高耗水項目建議書中,應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用水專項論證。對于超定額用水的,要加收水費,具體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物價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三條實行“科教興水”的戰略。逐年增加對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推廣和水利技術培訓教育的投入,提高水利工程的科技含量。建立科技成果獎勵制度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制度。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積極采用先進適用技術。
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思想是1990年在新德里召開的“國際土地可持續利用系統研討會”中正式確立的。但關于土地可持續利用尚不能被大多數人接受的統一定義。本文認為,土地可持續利用就是土地利用既滿足當代人經濟的、社會的、生態環境的需要,又不損害后代人利用土地資源滿足自身發展需要。我國西南地區人地矛盾突出,探討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不但有利于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這種稀缺資源,而且對實現西南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二、西南土地資源面臨的困境
(一)人地矛盾加劇,耕地質量差,土地后備資源有限
西南人口增長較快,僅1995年到2001年六年間,就增加了1245萬,導致人均耕地面積不斷下降。以四川為例,人均耕地面積由1992年的0.058公頃下降到2002年的0.048公頃,為全國平均水平的47%。
耕地質量差,2001年的耕地面積中,有效灌溉面積僅占27%,低于全國平均水平(42%)15個百分點;區內高、中、低田地大約各占1/3,而中、低田地多分布在山區和石灰巖缺水地區,改造困難。
耕地后備資源有限,除川西和滇南地區有為數較少的宜農荒地外,基本上沒有集中的后備資源。
(二)土地利用效率低
2001年,西南地區經濟密度大約為83.88億元/萬平方公里,為全國平均水平的83%,土地利用效率較低。從農用地資源結構看,本區耕地面積占9.5%、林地面積47.5%、草地面積19.4%、河湖塘庫面積占1.2%,但從產值結構看,種植業占60.33%,林業占4.33%,畜牧業占33.7%,漁業占1.7%。由此可見,本區農業土地資源的利用主要集中在耕地資源上,山地、草地等未得到充分利用。
在分析城鎮土地利用時,可以用城鎮用地系數(城鎮用地系數=城鎮用地規模增長速度/城市常住人口增長速度)加以衡量,當用地系數在1.12時,認為比較合理,大于這個比值,則認為土地利用存在粗放、浪費現象。西南地區在1997-2002年間,用地系數最高的省份達到了8.8,城鎮土地低效利用情況突出,城鎮中可優化組合的“剩余”土地存量潛力很大。
(三)土地質量退化
1、水土流失嚴重。這既與西南地區熔巖地貌比重大、地表相對高差大、坡陡地薄的地質特征有關,也與過去為解決人地矛盾,而走上的毀林開荒路子相關。目前,水土流失面積已占全區面積的57%,且增長速度快。以貴州省為例,水土流失面積從20世紀50年代的14.2%上升到20世紀90年代的43.5%,平均每10年增加7.3%,而20世紀80~90年代的10年則增加15.1%。
2、土地污染問題突出。土地污染是指因三廢排放和農藥施用過量導致的土地質量破壞。目前,僅四川被各種污染物污染的土壤已達3000多萬畝。在西南的工業中心地區(如重慶、萬縣、自貢、貴陽、遵義等),SO2等有害氣體的大量積聚產生了嚴重酸雨現象。酸雨不但導致活性鋁溶出和鹽基離子等營養物質流失,還會活化土壤中的有毒重金屬元素(如錳、銅、鋁)。四川農業產量受其影響,每年損失大約30萬噸。1995年到2001年間,西南地區在耕地面積減少的情況下,化肥施用量增加了11%,農藥施用量增加了33%,農用化學物質的過量使用,將引起土壤理化性能退化,土壤板結。
三、西南地區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對策
(一)控制人口增長,加快西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
人口的過快增長,將導致耕地的負荷越來越重。目前,西南地區一些地方已經突破或接近警界線(0.05hm2),應該引起各方面的警惕。因此,一方面,西南地區需要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實施力度,控制人口數量增長。西南人口增長率較高地區主要是老少邊窮地區,在這些地區,陷入了貧窮-高生育率的惡性循環,人地矛盾最為突出,有必要考慮對原有的對少數民族不實行計劃生育的政策進行調整,推行計劃生育政策;另一方面,西南地區應繼續推進工業化、城市化戰略,實現農民職業、居住地轉移,以減輕農業人口對農業用地的壓力。西南地區要根據區域比較優勢,建立特色工業結構,包括建立適應農民勞動技能、資本有機構成相對較低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并相應采取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等措施,實現農民居住由農村到城市的轉變。
(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調整農業生產結構,開展多種經營:西南地區自然條件復雜多樣,為全面發展大農業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條件。本區應在繼續抓好糧食生產的前提下,大力發展林、牧、漁、土特產等多種經營。如大力發展廣西和云南的甘蔗,熱帶、亞熱帶水果;四川、云南的反季節蔬菜;云貴的優質煙草;川、滇兩省有遼闊草原,其中川西北高原,水草豐富、牧草條件最好,發展牧區畜牧業前景廣闊。
2、調整城鎮存量用地:在城鎮用地上,要以節地挖潛、推進土地整理為重點,在分析城鎮現有用地結構、規模、利用效率的基礎上,加快存量建設用地的再開發步伐,逐步改變城鎮建筑低矮、空地多、低效利用多、土地投入產出率低的現狀。
3、相關制度安排:在農地方面,西南地區應進一步完善和穩定聯產承包等責任制,讓農民對耕地擁有長期穩定的經營使用權,提高農民對土地長期投資的積極性;積極探索農地流轉制度建設,使拋荒地和隱性流失地盡快有效的投入生產,并實現農地規模經營。在城鎮經營性用地供給機制上,要通過招標、拍賣等市場化手段,實行土地有償使用。
(三)加強土地保護、提高土地質量
1、加快以坡改梯為重點的耕地整治工程。措施包括修筑梯田,種樹植草,改順坡種植為橫向等高種植,增施有機肥,實行糧草輪作,增加地面覆蓋等。就四川而言,若對其5-25度的96.5萬公頃坡耕地進行有效治理,既可使糧食產量大幅提高,又可有效防治水土流失。
2、重視對三廢污染問題的解決。嚴格實施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綜合采用其它措施,如堅持生產建設過程的“三同時”原則;提倡“清潔生產”;對土地有潛在污染的項目實施預付押金;對將造成嚴重土地污染的項目,不予貸款;對土地污物處理給予補貼和獎勵等手段。
3、利用科技進步,開發高效低毒低殘留的化肥農藥新品種,推廣農藥、化肥的科學施用方法,增施有機肥,以提高土地基礎地力,同時提倡推廣生物防治和綜合治理病蟲害的新措施,保護農田生態環境。
一、落實市委市政府今年工作要點情況
(一)大力開展綠化寶島大行動,譜寫生態建設新篇章。
1,主要措施:一是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扎實推進。我市成立“綠化寶島”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負責工程建設的統籌協調和重大決策,為扎實推進“綠化寶島”工程建設,我局組織召開了動員大會,并多次召開了專題工作會議,對“綠化寶島”工程建設做出了具體的安排和部署,采取了有線電視、網絡、宣傳車、宣傳欄和橫幅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營造了良好工作氛圍。在規劃設計上,堅持規劃先行理念,按照符合實際,尊重自然的要求,結合現代設計理念對各個重點項目進行科學規劃設計。在工程建設實施中,各責任單位做到了“三到位三落實”(“三到位”即組織領導到位、安排部署到位、宣傳到位,“三落實”即任務落實、責任落實、措施落實),確保了我市綠化工作扎實推進,取得成效。二是突出重點、以點促面,全力打造亮點。在“綠化寶島”工程建設中,采取突出重點,以點促面的做法,著力在示范點建設上做文章,把高速路長豐互通口至蓮花互通口段作為主通道綠化示范工程建設;把蓮興路和蓮神路作為通往重點旅游區通道綠化示范工程建設;把興梅大道至熱帶森林花園路段作為通往主要景點通道綠化示范工程建設;把高速路蓮花互通口至禮紀希望小鎮道路作為墟鎮通道綠化示范工程建設,下一步市政府與石梅灣華潤置地有限公司聯手,結合鄉土樹種和本土文化全力高品位打造石梅灣高速路互通口至日月灣4.2公里“萬州綠廊、美景伴行”通道綠化。三是加強督促檢查指導.我市“綠化寶島”大行動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成立督導組(3個督導組)對全市造林綠化情況進行全面督查指導,督查主要采取聽、查、看三種方式,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各責任單位“綠化寶島”大行動情況跟蹤督查并指導,并將督查情況通報,確保我市造林綠化成效。
2,工作成效。2013年全市完成造林35732.8畝,占年度計劃任務的113.4%。其中海防林完成2000畝;河流水庫綠化5017畝;生態經濟兼用林完成造林11274畝;通道綠化12059.3畝;城市植樹完成3320畝;村莊綠化完成12062畝。中幼齡林撫育20000畝,森林覆蓋率66.13%。。
(二)加快構建檳榔產業體系,做強檳榔產業。
1,我局邀請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椰子研究所有關專家分別在南橋等六個鎮,舉辦6期檳榔栽培技術培訓班,全市接受培訓農民1200人,發放檳榔生產實用技術手冊7000冊。
2,我局會同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椰子研究所,通過定點取土樣、測驗分析,確定富硒檳榔生產區域范圍,打造富硒檳榔生產示范基地,樹立優質富硒檳榔品牌。
3.建設兩個檳榔病蟲害綜合治理標準化示范園。以生物防治為主,化學防治、物理防治、農業防治為輔的綜合防治技術,提高病蟲害的綜合防控技術水平,充分發揮示范園的生產示范作用,實現檳榔增產、農民增收。
二、整治庸懶散貪,推進聯村進企促發展工作情況
我局通過集中整治“庸懶散貪”問題專項工作重要舉措的實施,提升了干部職工的思想素養、嚴肅了工作紀律、加強了干部隊伍建設,轉變了干部作風,推動了科學發展。一是組織“聯村進企促發展”工作組,深入三更羅鎮二村和上溪兩個村民委員會進行調查研究,幫助兩村委會制訂了村發展和農民增收工作計劃。籌措資金3萬多元支持二村和上溪兩村委員會修建兩個欄水壩和六處水渠。幫助三更羅鎮田墩村(后進村)完善村級活動場地基礎設施(村道綠化,庭院綠化),建設垃圾池2個,公廁1個,共投入資金15萬元。二是成立華凱南燕灣項目跟蹤服務小組,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深入項目區認真調查研究,會同禮紀鎮及有關部門協助開發商及時解決實際問題。9月18日該項目順利開工,截至10月底,已投入資金2800萬元。
三、業務工作推進情況
(一)落實森林目標管護責任制,森林資源得到有效保護。
1、落實森林資源管護責任制,完善管護措施。2013年2月14日,由市林業局長分別同下屬上溪、尖嶺等六個自然保護區和長豐、大茂等四個木材檢查站的主要負責人簽訂了2013年度森林資源目標管理責任狀,將管護的地段、任務和責任落實到責任單位和專職護林員,按照《重點公益林管理辦法》不定期開展跟蹤監督檢查活動,近半年來,各責任單位管護工作到位,沒有發生毀林事件。
2、認真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截至2013年10月30日,全市發生林業行政案件14起,已查處14起,查處率100%。其中查處違法征、占用林地6起,違法收購、運輸木材5起,非法掠捕野生動物1起,查處非法收購、運輸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案件2起。沒收非法經營木材2.4立方米,沒收非法綠化大樹2株,行政罰款0.49萬元,行政處罰5人次。
3、全力抓好森林防火。我局從責任落實、宣傳教育,火災預防,應急撲救,物資儲備處等各個環節入手,全面落實各項森林防火措施。一是抓好業務培訓,舉辦三期森林防撲火業務培訓班,受訓人數達600人次。二是抓好宣傳教育,全市共出動森林防火宣傳車128輛次,利用媒體宣傳15次,播放公益廣告63次,印刷宣傳品5.8萬份,散發宣傳手冊5000份,送出《森林防火條例》560本,懸掛宣傳橫幅742條,張貼宣傳標語3.6萬條。實現了零發生森林火災的工作目標。
4、開展“綠盾2013”林業植物檢疫執法行動。2013年5月18日,我局召開專題工作會議,部署林業檢疫執法行動的具體任務和工作要求,全市檢查林木種苗生產苗圃11家,苗木檢疫登記率達95.8%;木材及其制品生產經營個體戶59家,木材及其產品檢疫登記率達98%。
5、堅持不懈抓好椰心葉甲蟲害防治。我局多渠道籌措防治經費,積極組織專業隊對重點區域進行防治。截至2013年6月10日全市完成掛藥包防治37865株,釋放寄生蜂1985.84萬頭。有效地遏制了椰心葉甲疫情的反彈。
(二)抓好林業重點項目建設
1、退耕還林工程建設。我局指派退耕還林驗收小組深入造林地塊(小班)進行檢查驗收,確保退耕還林惠農政策落實到位。截至2013年10月30日全市兌現退耕還林惠農政策補助資金254.6萬元,達到退耕農戶收入增加,農村產業結構不斷優化,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的效果。
2、森林撫育工程建設。我局組織專業綠化機構,依據森林撫育作業設計,按照有關技術規程與要求,完成中幼齡撫育20000畝。
四、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在推進“綠化寶島”工程建設進程中,存在著造林地塊落實難、資金籌集到位滯后,珍貴鄉土樹種的苗木不足等問題。
(二)在森林資源管護方面,由于森林資源分布置地域廣,周邊群眾生態文化素質低,法律淡薄,給森林資源的管護工作帶來一定的阻力。
(三)在森林防火方面,由于市財政投入少,各鎮(場)沒有把防火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鎮場級防火裝備水平相對較低于,不能滿足當前防火形勢日益嚴峻的需要。
(四)在林業機構建設方面,一是林業基層單位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無法全額發放,工作經費難以解決,嚴重影響林業基層的工作開展;二是市防火辦和專業森林消防隊有機構沒有編制,給防火工作帶來很多被動。
五、2014年工作思路
(一)繼續開展“綠化寶島”大行動。一是增加投入,擴大鄉土珍貴樹種樹苗,生產基地和彩葉產業樹種種苗生產基地規模,為全市綠化建設提供種苗保障。二是突出做好重點項目建設,以“兩環”為重點,以高速路長豐出口至蓮花出口路段為示范,貫通全市境內高速路通道綠化,打造高速路“美景長廊”。以蓮花互通口至禮紀希望小鎮道路為示范,全面鋪開全市鄉村通道綠化工程,打造“鄉村美景長廊”。與石梅灣華潤置地有限公司聯系,結合鄉土樹種和本土文化,打造高速路石梅灣出口至日月灣出口4.2公里通道綠化精品。三是森林旅游項目建設。提升興隆熱帶花園品位,推進青皮林主題公園建設。四是做好菠蘿地和沙灘地綠化。充分利用菠蘿地和沿海沙灘地,推進退耕治沙還林,提高森林覆蓋率。
(二)加強森林資源管護工作。認真配合開展森林目標管理責任書執行情況的檢查,嚴厲打擊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狠抓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加強椰心葉甲、檳榔黃化病、桉樹枝櫻姬小蜂、薇甘菊等有害生物發生趨勢預報預警和防治工作,不斷提高預測率和防治水平,創造良好的林業發展環境。深入繼續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舉辦兩期撲火技能和安全常識業務培訓班,建立健全完善各項防控措施,確保2014年我市森林火災發生率低于0.8次/萬公頃,森林火災受害率低于0.3‰的防控目標。
(三)深入推進林業改革,完成集體林權制度配套改革。一是建立健全有關集體林權配套改革相關制度;二是成立市林權管理服務中心,配齊工作人員,投入正常運作;三是按照省委推進集體林改的有關精神,積極推進木材檢查站體制改革,將六個木材檢查站工作人員定編并將工資經費納入市財政全額撥款,促進林業隊伍穩定。
(四)加強自身建設,提高林業隊伍素質。
1、抓好林業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快林業道路硬化,提高林業應對能力。
今年,我科(農村工作辦、征地拆遷安置辦、愛衛辦)按區委、區政府的工作部署,得到在區各部門、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的正確領導及區各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得到各村(場、居)及街道相關科室、職能部門的大力協助,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求真的干勁,務實的作風,緊緊圍繞年初制定的目標計劃和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全體人員凝心聚力、扎實苦干,圓滿地完成了各項任務,在治污治水、城市管理、環境衛生治理、拆遷安置、規劃報建及三農工作方面都取得了顯著成效,現將我科全年的主要工作總結如下:
一、主要工作回顧
(一) 加強機關作風和廉政建設,強化管理效能,促進機關工作不斷適應發展的新要求。
(二)銳意改革、推陳出新,以“三農”工作為全年工作重點,進一步改善民生。
進一步落實工作崗位責任制和作風建設,抓重點工作,關注“三農”和民生。
1、落實崗位制,開展作風和廉政建設。根據在區下達我街重點任務中征地及拆遷工作和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10分。針對這一情況,科室上下高度重視,進行了全面工作動員和部署,為確保工作任務逐項落到實處,成立了征地拆遷組等共7個職能組,將工作職責細化到了每個組、每個崗、每個人,同時,強調分工不分家的團結宗旨,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為營造一個和諧、廉政的科室打牢了基石。
2、關注民生,為村及村民辦實事。圍繞區“惠民36條”和街2009年民生工程任務表,以整治城鄉居住環境為今年的工作重點,優化城鄉環境,提升農民生活生態質量;以解決歷史房產辦證及留用地確權歷史遺留問題入手,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以解決
(二)以“創文、創衛”活動為契機,抓好“四大工作任務”,全力推進國家文明城市和星級衛生街創建工作。
1、抓好環境衛生管理,努力創造優美整潔環境。積極承接區陸續下放的道路清掃保潔及垃圾清運、河涌保潔等事權,組織環衛中心全面做好城鄉環境衛生保潔,一是加強環衛領導班子和保潔隊伍的建設,穩妥推進改革,以舊鎮、金洲裕興花園為試點,推行了“三定一包”的責任承包制,即定路段、定人員,定責任,包保潔質量,探索出適合我街長效的環衛工作管理模式。二是進一步完善環衛設施建設,及時更換了殘舊破損的垃圾桶、人力三輪車、手推車, 僅3.5L垃圾桶今年就新增10000個。
據統計,全年共完成33條道路、21個村(場、居)居委會、3個小區共543萬平方米的保潔工作,完成23條河涌與3條外江376萬平方米的保潔工作;清運、處理垃圾10.95萬噸, 更新人力保潔車150臺、果皮箱410個,新增45L垃圾桶10000個。依托下放事權,解決本地勞動力就業達377人。
2、以創建“星級衛生街”為紐帶,嚴抓城鄉衛生治理。
(1) 積極創建“星級衛生街”。嚴格落實健康教育、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除“四害”等8個創建標準,經過半年多的努力創建,我街成功“摘得”一星,成為南沙區首個一星級街道。
(2) 開展各種形式多樣的宣傳及整治行動。牽頭組織開展了第二十一個全國愛衛月宣傳活動和第二十二個無煙日活動,清潔家園活動、婦兒健康教育宣傳活動等,聯合城管、工商和街職能部門開展了多次清潔大行動,如“靚穗迎國慶”等,使愛衛深入人心。
(3)以市場及周邊為重點,大力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在日常環衛保潔、環境衛生治理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對金洲市場、舊鎮市場和塘坑市場等市場的整治,指導及監督市場衛生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提高市場內部衛生環境管理水平,市場環境衛生得到顯著改善。
(4) 抓好“四害”防除工作,預防病媒生物傳染性疾病發生。加強領導,做好分工及協調,進一步明確了除“四害”工作機制,對各單位完善詳細的除“四害”責任分工及標準,加強了“四害”監測及檢查。今年,認真組織開展了以春季滅蚊、蟑螂、夏季滅蚊蠅及秋季滅蟑統一行動為重點的除“四害”工作,全街四害密度得到有效控制。據統計,全年向群眾派發各種宣傳單張1500多份,投放滅鼠毒餌約3噸,下發各村(場)各類滅蚊、蠅、蟑螂等藥品合計約245箱。
(5)整治“六亂”出新招。在整治“六亂”問題上加強了與重要企業、單位、商鋪業主的溝通協調,提高依法經營的意識,加強與各村“兩委”以及分管領導的溝通,提升其積極管理的意識,效果明顯,使“六亂”現象得到較大程度的遏制。同時,積極配合城管執法隊伍對發現的“六亂”及“兩違”行為積極、及時處理。全年,共協助城管中隊整治亂擺賣、占道經營、亂堆放、亂拉掛、亂張貼、亂涂寫27500宗;立案查處“兩違”178宗,拆除違法建設17宗,清拆面積約5000平方米。拆除違法搭建窩棚12棟,拆除面積約2200平方米;拆除違法戶外廣告405宗,拆除面積3522平方米。
(6)加強衛生巡查、監督,及時落實整改。聯合各職能部門不定期到實地巡查衛生、“門前七包”和“六亂”情況,對巡查中發現的衛生黑點,及時牽頭組織相關責任人進行整改,前后共清理衛生死角500多處,清運垃圾、雜草等5000多噸,整治路面積水及破損200多處。對來自區整改督辦文件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反映的環境衛生問題等,牽頭及時核實,立即組織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于兩天內進行整改完畢,并及時反饋整改情況,今年共及時處理各類環境衛生交辦函30多宗。
3、抓好治水工作,切實改善群眾生活用水環境。今年列入市任務的有5條村(居)的生活污水治理、4條河涌綜合整治及第二批136家餐飲單位廢水整治。在區的大力支持下,在街的高度重視下,成立了以街主要領導牽頭、我科具體落實的治水工作專項小組,先后召開兩次治水動員大會,向各村(場、居)頒發了《南沙街2009年污水治理與河涌綜合整治任務書》,與餐飲單位簽訂了《南沙街餐飲單位廢水整治責任書》。根據治水工作進展及時召開工作部署會議和協調會,積極跟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各項目的勘察、設計、招投標及施工等各個環節,嚴抓工程質量,按工期倒排表嚴格控制工程進度,基本按質、按量完成了年度治水任務目標。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方面:開展并完成列入今年市任務的蘆灣村、九王廟村、鹿頸村、南橫村和紅嶺社區5條村(居)7個子項目的主體污水治理設施并進入驗收階段,完成其中4個子項目的綠化升級改造,現正開展幾個項目的污水管網接駁設計工作。餐飲廢水整治方面:積極開展任務書中136家餐飲單位廢水整治,通過對136家餐飲企業經營情況調查中,排除停業、立案整治等原因,實際需整治的75家已全部完成整改,現在組織檢測驗收中。河涌整治方面:積極配合區水務環保局開展河涌綜合整治各項工作,負責開展整治用地涉及征收工作。今年重點開展了金洲涌、蘆灣涌、三姓圍涌綜合整治用地收地清場,經過近一年的努力,已基本完成任務。近期,根據區事權下放要求,對新立項的大涌涌等5條河涌開展前期的現場考察和設計方案論證工作。
4、堅持“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竭力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認真貫徹落實“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方針,堅持以護、防、消相結合的指導思想,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建立了護林防火安全管理責任分級制;制訂了各項護林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對護林防火安全工作實施規范化管理;加強了對轄區內林地的巡查監管,做到了每月對護林員進行崗位專業培訓,每月對消防器材進行保養,每月組織人員召開例會。全年森防工作順利開展,確保本年度轄區林地無安全事故。
(三)加強規范管理、完善工作機制,全力推進拆遷安置工作順利開展。
今年,以建設項目和金洲涌河涌綜合整治等項目為重點,積極開展各項征(收)地和拆遷安置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一是抓好全局部署、重視拆遷工作。在街領導的高度重視和支持下,定期開展工作例會協調解決征地拆遷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二是打造一支凝聚力強、作風過硬、業務過硬的專業征(收)地拆遷隊伍。多次組織開展廉政作風類及業務類培訓,提高隊伍的思想作風、業務能力及人員素質。三是堅持以人為本,想法設法利用各種有利因素深入細致的開展動遷工作。四是認真做好被征(收)地拆遷戶及安置工作,嚴格執行南沙區的拆遷安置政策,把好安置分房的各項工作環節的關口,做到拆遷一戶安置一戶,同時,細致做好了安置后的服務工作和群眾意見的疏導、排解工作。
截至11月底,我科按計劃及進度要求順利完成了12個征(收)地項目,共完成清場收地約1805畝、征地128畝,拆除臨時棚類6743平方米、拆遷補償商鋪5間;強拆房屋兩間、強制清理棚屋類3874平方米;居民拆遷補償安置35戶,拆除房屋面積5458平方米,其中新建房屋1728平方米;發放征(收)地拆遷補償款約19,582,688元。
(四)扎實推進新農村建設,開創“三農”工作新局面。
做好“三農”工作,對于促進農業穩定發展、保障農民持續增收,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今年,我科認真貫徹中央一號文、各級農業農村工作會議精神和各項方針政策,立足農業、面向農村、服務農民,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城鄉統籌與農村城市化管理、三防、畜牧、漁業生產及綠化管護等方面工作都取得了顯著成效。
1、積極協助各村做好發展農村集體經濟。協助、指導、配合各村在積極發展、復蘇農村集體經濟,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全年村集體經濟收入約5982萬元(其中:經營收入517萬元、發包及上交收入5465萬元),其他收入 405萬元、上級補助收入 161萬元。經濟收入完成年度計劃6400萬元的 93 %。
2、周密部署,切實做好三防相關工作。貫徹落實“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防汛方針,提前謀劃、積極部署、迅速反應。(1)密切關注天氣,及時做好信息傳達工作。(2)汛前開展安全大檢查,對海堤、水閘組織開展了整治維修,協助區對四個山塘水庫進行維修了整治,及時補充三防搶險物資。(3)汛期嚴格落實24小時三防值班制度,三防辦人員時刻警惕,與各村(場、居)及三防水利設施管理人員密切聯系,做好巡查、整治工作,提前排除各項安全隱患。(4)做好應急搶險工作,遇到汛情積極處理,妥善疏散、安置受災群眾,同時做好災后清理、恢復工作。在今年的莫拉菲、巨爵等幾次強臺風中我街指揮有力、處置得當,上下齊心協力,全街安全度汛。
3、以試點為載體,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以試點,推行了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從7月份開始至12月份,試點村改革歷經了八個工作階段,審核并表決了我街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試點改革取得了初步成功,為全面推廣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固化奠定基礎。
4、加強荔枝的品牌建設,促進優勢產業健康發展。抓住今年荔枝豐收年的好時機,積極協助舉辦第三屆荔枝旅游文化節,以荔枝文化為媒,樹立荔枝品牌,提高荔枝知名度,帶動旅游服務業。組織參加在廣州舉辦的“名優農產品展銷會”,籌備省名優農產品展銷會。今年,我街的桂味榮獲“名優農產品稱號”。
5、做好農業生產各項工作。完成2008年種糧大戶補貼和2009年種糧農資綜合直補資金及水庫移民資金的發放工作;組織并完成15條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證明書申請上報;做好農機年審及安全管理工作,共年審手扶機10臺;完成43戶農機購置補貼的審核工作等。
6、做好畜牧業生產、防疫防控工作及農產品安全生產管理。今年,街畜牧業生產發展較平穩,生豬存欄量27412頭,年出欄量29918,比去年略有下降,其他畜產品生產平穩。(1)采取生產情況統計關、強制免疫關、疫病疫情防治關、動物疫病的查源滅源關、檢疫檢驗關和生豬生產質量關的“六大關”工作措施,嚴格防疫防控。據統計,我街家禽禽流感免疫接種達100%,生豬口蹄疫免疫率達95%以上;沒有豬瘟、豬高致病性藍耳病,雞瘟等疫情發生;生豬檢疫率達85%以上,家禽檢疫率達80%以上。(2)采取飼養場產地檢驗關、屠場生豬宰前“瘦肉精”檢測關、屠場宰后檢疫檢驗關、飼料經營場及飼養場添加“違禁藥物”關“五大關”檢測措施,監控飼養場、屠宰場生豬鹽酸克倫特羅殘留,協助區不定期開展檢測,使群眾吃上放心肉,全年未發生肉禽食品安全事件。
7、做好“村村通公路”和機耕路建設,不斷完善農村基礎建設。對今年立項的“村村通公路”項目——環宇路處長線和舊橋重建組織開展招標工作,預計年底前進行施工;組織開展今年立項的3條機耕路建設,現在前期招投標階段。
8、及時開展地質災害監測及治理。及時更新2009年地質災害隱患點,制定《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協助并聯系各村、場、居的地質監測員對街轄內地質隱患點進行監測,并及時向國土局等相關職能部門上報險情,全年地質災害監測工作圓滿完成。開展國土局事權下放的3個地質災害點排險工作,組織搖珠確定了代業主單位以及設計單位。
(五)協助開展房屋報建、土地利用等相關工作。
1、積極協調處理村集體及群眾土地、房屋確權等歷史遺留問題。一是用高度的責任感積極開展原17個拆遷小區的房產證辦理工作,已完成小區共28拆遷戶的房產證辦理,目前正對16個拆遷小區之一的拆遷小區著手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二是積極開展留用地確權工作,與區積極協調解決留用地確權問題。此外,積極協調在虎門污水提升泵站項目收地工作中的土地爭議,協調處理土地已征未補的歷史問題,協調處理東部公司游艇俱樂部用地涉及砂石碼頭征地歷史問題等,均取得積極成效。
2、立足服務群眾的精神,協助群眾進行房屋建設報建。秉著一貫認真負責的態度受理我街村民、居民的每一宗私房報建案件,為報建人提供周全的服務。據統計,今年向南沙規劃分局遞送辦理私房報建工作共計100宗。
3、積極開展廉租房及危房改造申報的調查工作。(1)按照區國土分局要求,開展我街廉租房租賃補貼的申請審核報批以及發放后續工作,目前為止,經批準成功申請廉租房補貼的有223人。(2)做好房屋安全管理,指導南沙街各村、場、居及單位切實做好房屋安全工作,明確房屋安全管理專職負責人,根據農村危房改造工作要求,向各村(場)傳達農村危房改造精神,開展危房改造申報接收工作,目前第一批共收到申請表共27份,2份符合改造要求并已公示。
4、其他。協助區規劃國土局開展村莊規劃工作,參加村莊規劃現場專家討論及村民征求意見大會,提出規劃指導意見;協助區國土分局開展第二次全國土調查,對全街的17個村(場)的歷史征地情況進行了摸查;開展第四次衛片新增120個圖斑的摸查工作,完成查處任務。
(六)招投標和工程建設管理
1、建立并完善街招投標及工程建設管理流程。建立街小型工程招投標及建設管理辦法,協助紀工委進一步完善、規范小型工程招投標、建設及支付制度。制定及完善工程管理相關專業的制度,如拆遷安置公示制度、綠化養護管理辦法、保潔制度、地質災害防治指導書等等。
2、組織開展區及街工程招投標及建設管理,嚴把關口。從今年5月成立招投標小組自今,作為小組辦公室,共完成區事權下放項目及街內小型工程招投標項目22個,跟蹤建設及驗收項目合計約18個。
3、籌建小型工程庫。根據街建設需要,籌建街常用項目的小型工程備案庫,擬于年內建成。
二、存在的問題
1、隨著各項工作任務的日益增重,尤其是征地拆遷、環境衛生整治方面,工作人員調動村“兩委”的積極能動性不夠。
2、村場環境衛生經過整治面貌有所改變,但保潔標準不高,保潔質量波動較大,長效管理機制還需完全建立起來;環衛工人交通安全意識較弱,有待進一步加強;環衛保潔經費支付滯后,影響正常運轉;單位和商鋪以及個人衛生意識差,需加大宣傳。
3、區事權陸續下放我街,屬于我科職能范圍內的工作量急劇增加,需要科室進一步理順職責、制度和規范管理,同時需與區事權下放職能部門加強溝通。
4、在地質災害防治、歷史問題解決、安置房源質量問題解決等過程中需要區相關部門協調解決,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和區的協調力度不夠,使有些工作的推進受到影響。
三、下一年重點工作計劃
1、配合區及街開展各項整治工作,包括大道等里面外觀整飾,全力鋪開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河涌綜合整治;依托創文、創星、創“廣東省衛生村”等,夯實環衛保潔基礎,進一步嚴抓城鄉綜合環境整治,將城鄉環境衛生推上一個新臺階。
2、拆遷安置方面。
(1)進一步完善內部的工作流程,使我街的拆遷工作更加規范化。理順當前正在開展的征地拆遷項目,全力以赴,努力圓滿完成現有的委托工作任務。
(2)繼續推進安置進度,盡快完成首批安置房的契稅申報繳納工作,加快房產證辦理速度。同時,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注意收集群眾意見,認真細致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化解群眾的意見和矛盾。
3、進一步完善街小型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積極做好區在道路河涌保潔、治水、綠化、地質災害治理、水利設施管養、村村通公路、機耕路建設等方面下放事權的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并理順相關辦法。
4、推進歷史遺留問題解決。以16個拆遷小區房產證辦理、村留用地確權等為重點,積極協助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為村經濟發展尋求突破。
5、以鹿頸股份制改革的試點工作經驗,陸續推進其他村的股份固化工作。
關鍵詞:水利規劃;建議;問題
中圖分類號:TV21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水利規劃的基本任務所謂水利規劃,就是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旱災害而制定的總體措施安排。水利規劃的基本任務是:根據國家的建設方針與發展目標和有關地區、部門對水利的要求,以及規劃范圍內的經濟社會發展和自然條件、特點,進行合理的資源配置、工程布局和資金配置,提出一定時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旱災害以及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基本方針、任務、對策、主要措施、實施建議和管理意見,作為指導水利工程設計、建設計劃安排,以及水資源管理和水工程運行管理等各項水事活動的基本依據。具體地講就是通過水利規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水利的需求,確定水利發展的任務和重點;根據自然地理條件、水資源特點和問題,提出生產力布局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合理配置方案;根據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確保防洪安全的要求,確定水利發展的目標和方向、措施和對策;根據國家財力狀況和市場籌資能力,確定水利建設的規模和步驟。2關于規劃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2.1規劃目標單一,綜合性規劃少。大多數規劃成果為水電開發規劃。雖然在考慮水電開發目標的同時,也一定程度的兼顧供水、灌溉等目標,但考慮的全面性有所不足。規劃要圍繞解決飲水安全、防洪安全、糧食安全、經濟合理用水和生態用水這5個層次,結合區域主要矛盾確定規劃目標。
2.2規劃經費普遍不足。由于經費缺乏,許多該做的規劃沒法做,大多數河流沒有開展綜合性規劃。在業主需要開發,特別是水能開發時,只能由業主出經費開展局部性的專業規劃,這也使得河流的綜合開發功能考慮不足。水利規劃涉及面寬,技術和經驗性工作的要求高。要搞好規劃工作,必須加強規劃隊伍建設。此外,規劃是一項政府職能,沒有規劃,就談不上項目建設,特別是關系經濟發展全局的水利規劃和重點工程規劃以及發展戰略研究等,都需要政府增加投入,出臺多渠道籌措規劃工作專項資金的辦法,建立穩定的規劃工作經費渠道。
2.3規劃的時效性不能滿足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布局調整變化,水利規劃也要作相應的調整修編。因此,需要適時對規劃進行修編。國外一般5年左右就需對規劃進行修編。而云南省大多數河流至今只作過專業規劃甚至未作過規劃,水利規劃跟不上社會經濟發展的步伐,不能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新要求。
2.4政策性應急性規劃難以滿足深度和質量要求。由于某些特殊情況,需要編制應急性規劃。這類規劃往往由于工作時間很緊,質量得不到保證。規劃的效果也受到影響。
3水利規劃的管理與實施水利規劃涉及防洪安全和水資源配置等方面工作,大都屬于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規劃。在政府組織下,按照已批規劃確定的防洪減災、水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重大工程,制定規劃實施方案。有計劃開展單項工程的前期工作,進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立項后納入國家基本建設計劃實施建設。在制定基本建設年度計劃時,應盡量按照水利規劃確定的目標、重點及項目進行安排。加強水利規劃實施的領導和執行過程的檢查監督,對于經批準的水利規劃應編制規劃文本,加強宣傳和協調,使廣大干部和公眾了解規劃內容和要求,成為規劃實施的參與者和監督者。同時,提高水利規劃的法律地位,嚴格按規劃實施,對于違背規劃的違法行為要認真查處,有關水事糾紛要及時協調處理。加強管理,要重點抓好三個環節。一是明確任務。根據規劃任務要求,編寫任務書和工作大綱,明確規劃指導思想、目標和主要規劃內容。組織專家會議審查編制規劃的必要性、內容、方法和途徑,防止低水平重復,核定工作經費,履行審批手續,做到核定經費與工作內容及時間基本相協調。二是檢查落實。對規劃的編制過程進行跟蹤管理,參與規劃中重大問題的討論和研究處理,協調有關工作,特別是做好對規劃中間成果的檢查,掌握工作進度,了解初步成果情況,及時進行調整和完善。三是成果審定。組織專家會議進行審查,修改完善規劃成果,及時組織有關審定和報批工作。同時,要研究加強水利規劃管理的措施,逐步制定和完善水利規劃的編制規范、規劃導則和管理條例,規范水利規劃管理工作。開展規劃實施情況總結及后評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斷修訂完善水利規劃,為水利的改革與發展和建設與管理奠定基礎。4對水利規劃工作的幾點建議
4.1樹立規劃工作的大目標。水利發展的目標是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對水資源的要求。今后一段時期,以解決工程型缺水問題為主線,加大水源工程,特別是中小型水庫的建設力度,提高徑流調節能力。統籌城鄉發展,解決事關民生的農村飲水安全、糧食安全等水利問題。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和重點流域生態治理,加大城鄉水環境整治,維護河流健康,加強中小河流、中小城鎮的防洪體系建設,完善大中城市的防洪體系建設,推進和諧社會與生態文明建設。在布局水利工程時,要注意盡量在地區之間、區域之間的均衡布局。推動區域協調、和諧發展,增強發展的協調性,是現階段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務。水利規劃應圍繞上述目標開展工作。
4.2合理掌握規劃深度。規劃的類別可分為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題規劃。著力做好流域綜合規劃、區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要注意專業規劃與綜合規劃的差別。綜合規劃解決區域主體布局問題,關鍵在突出重點,抓住區域水資源的主要矛盾,重點提出解決主要矛盾的措施。而專業規劃要解決專業更深的布置問題,對規劃目標提出各種可能的比較方案,進行技術經濟、社會、環境影響等綜合分析,推薦出規劃方案。不能把綜合規劃想象成什么問題都能解決,綜合規劃不能解決的問題由專業規劃來解決。在確定涉及不同利益部門之間的規劃目標時,要掌握局部服從整體、支流服從干流、注意對民生的社會影響等基本原則。
4.3水利規劃要注意與國民經濟其他發展規劃相銜接。不能只是簡單的了解、對接。目前,水資源已經成為許多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短板。在很多地方,地方政府雄心勃勃地布局了工業企業和經濟發展新區,其他專題都核準了,而水資源論證過不了,最后不得不調整布局甚至放棄項目。因此,水利規劃實際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要從水資源的角度對國民經濟其他規劃提出合理性建議。水利規劃從水資源的角度影響和制約著國民經濟的其他規劃布局。
4.4水利規劃很大程度上屬于技術加經驗性工作,是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相結合的結晶,規劃項目負責人,既要懂自然科學,又要懂社會科學和相關環保知識,技術和經驗的積累非常重要。培養一個合格的水利規劃人員,一般需要1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加強規劃人才培養及隊伍建設,建立一支技術合格、經驗豐富、人員穩定的隊伍是保證做出合格規劃成果的前提。
4.5加強規劃新技術應用。地理信息技術、遙感技術、規劃模型的應用,是水利現代化規劃的技術手段。越是高層次的規劃,越離不開地理信息技術與規劃模型的支撐。
4.6規劃要注意科學規劃、科學決策。要掌握3個原則。①力求規劃采用的數據、信息準確全面。②方案考慮要充分,分析方法要正確。③群體決策的原則。強調在決策過程中決策者與專家相結合,強調決策的民主化。既反對領導個人獨斷拍板,又反對單純的專家路線。強調領導者也要適當注意戰術措施的研究,專家也要站在宏觀、戰略的高度分析問題。做到角色的互補及認識的統一。
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條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第四條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標本兼治、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協調好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并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第七條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第八條國家厲行節約用水,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措施,推廣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立節水型社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節約用水的管理,建立節約用水技術開發推廣體系,培育和發展節約用水產業。
單位和個人有節約用水的義務。
第九條國家保護水資源,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植樹種草,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
第十一條在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國家對水資源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范圍內行使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水資源規劃
第十四條國家制定全國水資源戰略規劃。
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規劃分為流域規劃和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包括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專業規劃;區域規劃包括區域綜合規劃和區域專業規劃。
前款所稱綜合規劃,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編制的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總體部署。前款所稱專業規劃,是指防洪、治澇、灌溉、航運、供水、水力發電、竹木流放、漁業、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節約用水等規劃。
第十五條流域范圍內的區域規劃應當服從流域規劃,專業規劃應當服從綜合規劃。
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以及與土地利用關系密切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兼顧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
第十六條制定規劃,必須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文、水資源信息系統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的動態監測。
基本水文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編制,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區域綜合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征求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防洪規劃、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批準,依照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經批準的規劃需要修改時,必須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水工程的建設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水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興利與除害相結合,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
第二十一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用水需要。
第二十二條跨流域調水,應當進行全面規劃和科學論證,統籌兼顧調出和調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的實際情況,按照地表水與地下水統一調度開發、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節流優先和污水處理再利用的原則,合理組織開發、綜合利用水資源。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當與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在水資源不足的地區,應當對城市規模和建設耗水量大的工業、農業和服務業項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四條在水資源短缺的地區,國家鼓勵對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開發、利用和對海水的利用、淡化。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灌溉、排澇、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在容易發生鹽堿化和漬害的地區,應當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資興建水工程設施的,按照誰投資建設誰管理和誰受益的原則,對水工程設施及其蓄水進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能資源。在水能豐富的河流,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多目標梯級開發。
建設水力發電站,應當保護生態環境,兼顧防洪、供水、灌溉、航運、竹木流放和漁業等方面的需要。
第二十七條國家鼓勵開發、利用水運資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攔河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魚、過船、過木設施,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間的水生生物保護、航運和竹木流放,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閘壩后可以通航的,閘壩建設單位應當同時修建過船設施或者預留過船設施位置。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水工程建設移民實行開發性移民的方針,按照前期補償、補助與后期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妥善安排移民的生產和生活,保護移民的合法權益。
移民安置應當與工程建設同步進行。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安置地區的環境容量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因地制宜,編制移民安置規劃,經依法批準后,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所需移民經費列入工程建設投資計劃。
第四章水資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和調度水資源時,應當注意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
第三十一條從事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動,應當遵守經批準的規劃;因違反規劃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體污染的,應當承擔治理責任。
開采礦藏或者建設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礦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對他人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擬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會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擬定,分別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后,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的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水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的要求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三十五條從事工程建設,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在地下水超采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或者限制開采區。在沿海地區開采地下水,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采區和規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禁止圍湖造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地還湖。
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水壩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工程保護范圍和保護職責。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第五章水資源配置和節約使用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資源的宏觀調配。全國的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經國務院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地方的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水中長期供求規劃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
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應當依據水的供求現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規劃、區域規劃,按照水資源供需協調、綜合平衡、保護生態、厲行節約、合理開源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五條調蓄徑流和分配水量,應當依據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以流域為單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訂,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后執行。其他跨行政區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經批準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在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符合該流域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批準。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調度計劃,實施水量統一調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服從。
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應當納入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四十七條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用水定額,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節水灌溉方式和節水技術,對農業蓄水、輸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滲漏措施,提高農業用水效率。
第五十一條工業用水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國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具體名錄由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生產者、銷售者或者生產經營中的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名錄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五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強城市污水集中處理,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五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改善城鄉居民的飲用水條件。
第五十五條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供水價格應當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制定。
第六章水事糾紛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一定范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第五十七條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采取臨時處置措施,有關各方或者當事人必須服從。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查處。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履行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六十一條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十二條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本級或者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有違法或者失職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水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核發許可證、簽署審查同意意見,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水資源費,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
(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第六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侵占、盜竊或者搶奪防汛物資,防洪排澇、農田水利、水文監測和測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設備和器材,貪污或者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移民安置和補償及其他水利建設款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在水事糾紛發生及其處理過程中煽動鬧事、結伙斗毆、搶奪或者損壞公私財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十五條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不執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水量調度預案的;
(二)拒不服從水量統一調度的;
(三)拒不執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的;
(四)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單方面違反本法規定改變水的現狀的。
第七十六條引水、截(蓄)水、排水,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對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有關河道采砂許可制度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國際或者國境邊界河流、湖泊有關的國際條約、協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七十九條本法所稱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開發、利用、控制、調配和保護水資源的各類工程。
第八十條海水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從事防洪活動,依照防洪法的規定執行。
關鍵詞:土地利用;規劃;現狀;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G32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我國的土地資源的利用在宏觀上看雖然還存在著無限的發展空間,但是從局部的微觀來看,土地資源已經面臨著一個進退兩難的尷尬境地。進,已經無地可用;退,無論是城市變遷還是工業生產抑或是農業發展都在急需用地,退哪一方面的地似乎都不合時宜。在這種土地資源進退維谷的情況之下,我國的土地資源管理者已經從一個手中握有大片的土地可以瘋狂出售的大地主到了一個為每一寸土地都必須錙銖必較的小農民的程度。
一、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與管理的重要性
土地利用規劃對土地利用的控制、協調與管理作用,在編制規劃的過程中已有所顯示,但規劃中的許多決策和措施還停留在文件及圖紙上,并沒有變成現實,需要通過規劃的實施,從時間上、空間上、措施上作出具體安排,逐項地加以落實,因此,在完成編制規劃任務之后,能否很好地組織規劃的實施,就成為實現規劃目標、發揮規劃作用的決定性環節。土地利用規劃的全過程包括編制和實施兩個階段,二者互為依托,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如果只重視規劃的編制,而經規劃的實施,就沒有完成土地利用規劃的全過程,規劃也就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歷史的經驗證明,規劃的真正意義在于實施。沒有實施,再科學的規劃只是一紙空文。唯有實施才能實現規劃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規劃的生命力在于實施。為了保證規劃的有效實施,必須對其實施過程進行有效管理。因此,在土地利用規劃的實施過程中,必須充分應用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技術的手段,通過土地利用計劃編制、建設項目審核、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審查、土地執法檢查、土地利用動態監測等途徑,對規劃實施進行綜合管理,才能充分發揮土地利用規劃在社會經濟發展中應有的作用,使規劃真正付諸實踐。
二、我國當前的土地利用與管理現狀
我國的土地制度是土地歸國家所有,土地歸全體人民所有,因此,在我國是由人民的意志來決定土地資的開發與利用的。土地資源的保護以及綜合的管理方面的工作都由土地管理部門來統一完成。我國的土地地管理工作包括了確立國家級的土地管理制度與法律法規,還包括了對于土地關系的調整與改革以及土地的合理利用與高效開發。但是,從我國的目前的土地資源的利用現狀,我們不難看到,我國的土地資源存在著許多不合理的利用情況,這些不合理的利用致使我國的許多土地的質量開始退化,土地資源出現嚴重的浪費現象。不僅如此,還存在著大量的水土流失,大量的寶貴的土地陷入越來越嚴重的鹽堿化,大量的稀缺的土地被沙漠吞噬,大量的土地被某些錢權交易而亂占。凡此種種,我國的土地資源管理的亂象不一而足。我國的某些地方性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于合理化利用土地根本沒有樹立正確的認識,在土地的審批與利用方面存在著極大的隨意性,未能為人民依法合理利用好土地資源。在某些地區甚至還出現了為了發展經濟而不惜以犧牲土地資源為代價的情況。最令土地的所有者人民群眾不能理解的是,我國目前普遍存在著地方政府知法犯法,完全不按實際需要占用土地的情況,甚至嚴重到為了講排場而大肆占用寶貴的土地建造豪華宮殿式的市政府與豪華廣場。
三、加強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的可持續發展
1、改善我國土地利用現狀的主要工作內容
1.1保持水土
水土流失是我國的土地資源管理過程中的最大的問題,我國境內發生的多起泥石流,其性質都極其惡劣,給我國的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我國水土流失的問題十分嚴重,在上世紀90年代末期我國已有超過1/3的土地存在水土流失問題,保持水土工作需要做好工程、生物和耕作措施等防治措施,通過建立水土保持林、多元化利用土地等等方式來防治水土流失。
1.2集約節約用地
目前我國林地、草地、耕地等用地的利用率比較低,要在土地開發利用上以節約為指導方針,引入市場機制,制定優惠政策,改變傳統的粗放利用模式,讓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得到統一。
1.3加強林牧漁土地資源保護
長期以來我們過于重視農田,忽視了林牧漁用地,使得土地結構出現嚴重的失衡,導致耕地資源也遭到了大范圍的破壞,各地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的結構,適當的退耕還林或是退耕還牧,做好林牧漁用地的保護工作以保護耕地和環境。
1.4科學規劃城鎮用地
目前我國很多城市還以“攤大餅”的發展模式浪費著大量的土地資源,為了獲得土地增值收益“圈而不用”的情況十分多見,園區違法用地的現象比較嚴重,整體的土地利用結構失衡,生活用地所占比例過小等等。城鎮用地要走集約發展的路線,通過合理布局、扶持郊區農村、保護林地、生態農業等措施來實現城鄉一體化的良好用地模式和生態環境。
1.5保護好礦區用地
我國的礦產資源在總量上比較豐富,礦區開采引發了很多的地質災害,使得礦區的生態環境遭受了極大的破壞。礦區用地需要建立完善的規劃體系,加強管理工作的執行力度,做好環境的監控和保護、修復工作,施行“科技興礦”的方針來提高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效益和礦區土地的利用水平。
2、做好土地利用規劃的管理工作
2.1建立健全土地開發整理的規劃審查制度
應及時檢查土地開發整理指標是否得到切實執行,重點審核其規模和布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以保障耕地占補平衡并改善土地生態環境。
2.2強化土地利用立法和監察管理
加強土地利用立法和執法監察是實施土地利用規劃的重要環節。應進一步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與管理的細則,并將其納入法制軌道。同時,應建立經常性的規劃監督制度,對違反土地利用規劃的行為進行監察、糾處,保障土地利用規劃的順利實施。
2.3健全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應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農田嚴格審批與占補平衡制度、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等。
2.4加強城市和村鎮規劃審核
應加強人口規模和用地規模、用地布局及近期建設占用耕地面積等方面的審核,切實保證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
2.5強化現代高新技術的應用
及時、準確地掌握土地利用動態變化情況,尤其是監測城市周邊的耕地變化和建設用地擴展情況,從而為規劃的實施與管理提供技術保障。應充分利用規劃過程和動態監測的屬性數據及空間數據,建立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檢驗、分析規劃實施情況,提高規劃管理的工作效能和效率。
2.6制定有利于規劃實施的經濟政策
為盡快實施規劃,還應制定配套的有利于實施規劃的經濟政策,如在土地開發、整理、整治和復墾方面實行優惠政策,對土地開發者在土地確權、貸款、生產資料供應等方面進行扶持,以及對土地開發、整理者在一定年限內實行稅收減免政策等。這些政策由政府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形成政府規定。大力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充分發揮經濟杠桿在合理利用土地,調節土地供需矛盾方面的作用。同時,對于破壞土地資源,引起水土流失,造成土地沙化和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要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經濟處罰。
結束語
實施土地規劃旨在保證土地的利用能滿足國民經濟各部門按比例發展的要求。規劃的依據是現有自然資源、技術資源和人力資源的分布和配置狀況,務使土地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而不因人為的原因造成浪費。
參考文獻
[1]姜志法,劉雙良.構建土地規劃實施保障措施體系的思考 [J]. 中國房地產,2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