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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對經濟運行的保障作用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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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對經濟運行的保障作用

    第1篇:法治對經濟運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關鍵詞】物業經濟;管理;解決對策

    近年來,我國物業管理經過艱難的探索和實踐,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其巨大的社會效益、強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已充分顯示出來,其作用也日益顯著。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對物業管理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而我國傳統的房屋管理體制和物權法律結構阻礙了市場化物業管理的推行。因此,在物業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認真審視物業管理出現的各類問題,準確定位其服務功能,探討行之有效的路徑和對策,進而豐富物業經濟元素,健全經濟管理體系,整合物業經濟資源,優化管理手段和方式,有效維護業益,對于推動物業經濟發展、促進城市社區建設來講,顯得尤為迫切而重要。

    一、當前物業經濟管理現狀

    1.政策完善需跟進

    當前,我國市場經濟運行模式愈加健全和完善,客觀上講,經濟體制的運行與發展,需要與之協調推進的制度保障。以會計科目為例,在物業經濟管理實踐中,一些物業公司仍然使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或《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套用原來的法律規定,導致政策運用與實際發展不相符。因以上兩項制度均缺乏與會計相關的要求和詳細的界定,導致會計的檢測、監督功能發揮受限,造成資產、公益品不必要的浪費,以及記錄備案不及時等問題。問題的存在,既有物業公司管理理念滯后的因素,也有創新發展手段融入不深入、政策修訂不及時的原因。為此,物業經濟管理相關政策的完善與跟進,顯性地擺在了我們面前。

    2.運行市場需規范

    在當前房地產迅猛發展的形勢下,物業公司積極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完善經濟運行辦法,創新市場管理方式,有效提升了物業經濟管理效益。然而,因計劃經濟的潛存性、非市場運行等因素客觀存在,阻礙著市場競爭體系的形成與發展。如,業主經濟知識結構不健全,專業管理技能欠缺,加之對物業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物業、施工方、房管單位存在依賴關系,地方保護的瓶頸難以消除,建管不分、壟斷管理的格局需要深度破解。綜觀我國物業公司經濟管理情況,由于大多數公司為開發商的下屬企業,客觀上占有得天獨厚的項目資源。還有一些物業公司,利用非法手段,鉆經濟管理規定的空子,暗箱操作,搶占市場。

    3.從業素質需提升

    物業經濟管理從業素質的強弱,決定著服務保障質量的高低。當前,我國一些物業公司普遍存在著素質偏弱、能力偏低的問題。據我國消費者協會官網統計分析,截至2015年5月31日,全國因物業經濟管理問題投訴的案例共計19051起,較去年同期增長了3%。尤其民眾投訴的問題比較突出,大多集中于管理秩序、收費、保障設施功能不全等方面。2015年1月至5月,小區民眾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有:認為綠化不好的占36.5%,認為安全保障不周的占25.9%,認為衛生雜亂的占28.2%。由以上問題我們可以看出,物業公司員工從業素質亟待增強,服務質量亟待提升。

    二、解決物業經濟管理問題的有效對策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政策制定跟進不及時的問題,根據市場發展行情,將會計科目納入物業經濟運行,融入日常管理體制,進而充分發揮會計的核算、控制、決策、檢查、監督功能,內促物業經濟管理對象與目標有有機統一。結合當前我國各物業公司收費標準不統一、程序不規范、時間不確定的實際,在國家宏觀調控的指引下,各地制定統一的執行辦法,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進而規避亂收費、高收費、隨機收費等問題。立法部門應盡快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加強《物業管理條例》的貫徹落實,并將《物業管理條例》上升為法律,將行政管理處罰的權限上升為司法行政權利。

    2.健全市場運行體系

    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要著眼于打造物業經濟運行的法治環境,融法治思維于物業管理理念,推動物業經濟運行模式法治化構建,逐步完善物業管理的法律體系,規范物業公司招標投標工作,防止暗箱操作問題。要成立業主委員會,進一步細化責任分工,明確監督的義務和職能,樹立正確的物業消費觀念,認清不履行管理義務的后果;從保護業益的角度出發,融洽物業公司與業主的關系,加大物業經濟知識的宣傳,增強物業管理的透明度、業主的認可與認同度,提升其管理的公信力。要建立前期介入機制。物業公司正式開展工作前,深入業主中間,聽取一線民眾的心聲,為排除其“煩心事”、“撓頭事”尋求良策,進而融洽與業主的關系,有效降低矛盾的發生率。

    3.加強員工專業培訓

    完善的法律法規、規范的市場運行體系,如果離開物業員工的運用和實施,物業經濟管理如同無源之水、無本之本,其管理效益將大打折扣。為此,要結合當前我國大力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實際,準確定位物業經濟管理職能,強化員工服務意識,堅持以業主為本,引導員工將物業夢與中國夢相結合,為做好物業管理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價值和精神支撐。要根據員工素質實際,采取“送出去學”與“請進來教”相結合的辦法,定期舉辦培訓班,實施不定期評比考核,進一步細化服務流程,明確管理標準,規范從業行為。同時要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將所學到的物業經濟管理知識滲透至日常的服務保障中,進而提升物業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嚴梅.社區管理與物業管理的融合創新模式[J].企業經濟,2013(08).

    第2篇:法治對經濟運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關鍵詞]法治;市場經濟;權利明晰;資源配置

    1引言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是在黨的“十四大”提出的命題,黨的“十五大”又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已經到了攻堅階段,在過去的改革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如果從縱橫兩個方向考慮過去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話,可以看出在中國過去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只有廣度而深度還不夠。這就說明在今后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勢必會加深改革的深度,這就要求在今后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必須明確政府和市場的權利與義務,做到產權的清楚界定。而法治化是明確政府和市場的權利與義務、產權的清楚界定的基礎,不久前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再次強調依法治國的重要性,這將會對中國今后的市場經濟改革有著重要的影響,同時也表明了中國今后的市場經濟改革將會向產權的方向邁進。明確產權,明確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消除模糊產權給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帶來的不利影響將成為中國今后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

    早在300年前被認為是經濟學創立者的亞當?斯密在其主要的著作《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簡稱《國富論》)中就提出了著名的“看不見的手”的原理,即每個人都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不知不覺地促進整個社會的經濟向前發展。在提出“看不見手”的同時也提出了政府要做一個“守夜人”的假說,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對資源進行配置的同時也需要政府這個守夜人去維護一定的市場秩序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政府的守夜人的作用主要通過法律來實現,只有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提供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才能使得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資源配置領域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近些年來不少學者對法治建設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提出了很多觀點,但是這些觀點都基本大致相同。有些學者提出了法制經濟就是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主體的確立需要法治化。市場經濟必須依靠法律來解決市場經濟活動的秩序問題,只有具備完善合理的法律,才能發揮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這說明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吳金懷,2003)。市場經濟是所有者平等交換產權的一種關系,法治的作用是保障自主交易在有序的條件下運行下去,而不是政府過多地濫用法治的權力去干預市場經濟活動(朱榮,2004)。市場經濟主要是通過契約關系表現出來的,這表明市場主體天然具有獨立性、平等性、自主性;契約關系是市場經濟的主要法律關系,所以市場的主體需要法治化(亓宗寶,2005)。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需要法治的不斷完善;推行市場經濟,對市場經濟進行體制改革,就是要利用法治的方法,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優勢作用,保障經濟主體的決策權,約束政府的權利,使得經濟能夠在一個合理公平的環境中運行(顧功耘,2013)。市場經濟是法治化的經濟,完善的法治化為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和運行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環境,使得市場這種通過契約關系配置資源的無形之手在資源配置領域達到極致。

    2法治對政府職責的規范

    我國在過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政府權力曾經對我國的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但終因其效率低下、缺乏市場活力、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不得不對其進行改革。市場在資源配置的過程中是自發的,通過供需的變化引起價格的變動來自動地調節資源在各個領域的配置,而政府借助權力對市場經濟過多的干預容易導致市場缺乏效率、缺乏活力以及市場秩序的紊亂。政府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應該充當一個什么角色,政府利用權力如何做才能夠更好地發揮“守夜人”的作用。很顯然政府的“守夜人”的職責是人民通過法律賦予它的權力來實現的,這就存在一個過度使用權力的問題,法律能夠賦予政府權力同樣也會限制政府權力,一個國家的法制建設越是健全政府的權力使用越是得當,市場經濟發展越是有效率。我國政府目前存在著嚴重的過度使用權力現象,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干預過多,束縛了市場對于資源的配置作用。法制的健全對政府權責起到了明確作用,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政府應該成為有限政府、責任政府。

    2.1有限政府

    按照的觀點和社會契約論的合理思想,政府的權力來源和歸屬都在于人民,這就說明人民將一部分權利讓渡給政府,由于人民讓渡的只是部分權利的使用權,所以政府享有的是一種有限制和約束的部分權利,而非無限制的權利。現實社會中政府往往使用的不是部分權利而是無限的權利,特別是對于經濟的干預;這就使得市場在資源配置領域的作用大大地削弱。對于政府權力的限制需要法律的有力執行,憲法是一個國家政治模式的基礎,如果一個政府的權力沒有憲法對其進行限制就會成為一個擁有無限權利的政府,因此憲法是政府一切活動的基礎。憲法對于政府權力的支配不僅局限于其產生而且也要防止其權力的濫用,所以憲法在授予政府權力的基礎之上同時也明確了政府權力運行方式方法和程序。通過法治化的建設,使得政府的權力建立在權力取得的合法化、權力運行的法治化、權力矯正的法定化、權力行使的責任化基礎之上。讓政府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守夜人”作用更好地體現在有限政府、規范政府和效率政府的層面。因此,法治對于政府權利的明確和規范將會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2.2責任政府

    在市場經濟中理性人的目標就是要追求利益最大化或者說市場經濟運行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讓有限的資源來滿足人類無限的欲望,而要實現這個目標離不開政府責任的實現和保障。選民國家可視為選民同統治者(政府)之間的隱性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可以理解為委托與的合同關系。這就要求政府這個人有責任實現委托人(人民)的目的,通過委托人賦予他們的部分權利來實現委托人的最終目標。體現在市場經濟領域就是政府有責任使得市場在資源配置領域內發揮最大的作用,對于市場失靈的部分進行宏觀調控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達到有限資源滿足人類無限欲望的目的。然而政府在實際運行中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和委托人與的目的沖突使得政府經常會不按照人民的意愿去行使責任。法治化的存在會對政府的責任的履行進行一個規范,法律的健全會促使政府按照人民的意愿去履行自己的責任,而且會盡全力實現人民的目標。在市場經濟領域,政府會以滿足人民的需要為目標實現資源的最大化利用,比如會減少尋租行為,制止壟斷行為和卡特爾組織。在市場失靈領域,比如公共產品、公共資源、外部經濟、信息不對稱等,做到邊際成等于邊際收益的效益最大化。

    3法治對市場秩序的規范

    主流經濟學認為市場秩序是一種自發形成的內生秩序,這種內生秩序是在長期的市場交易中逐漸形成的并且在不斷的演化,它不是人為設計的規則也不是政府規范出來的一種秩序。亞當?斯密認為個人在市場交易中只要自由的追求自身的利益,最終會促進社會的整體利益,形成一種經濟秩序;換句話說就是在個人利己心理的驅使下形成一種秩序,因此市場秩序是一種自然秩序。支持市場秩序的自由形成的學者很多,例如哈耶克認為由于市場交易的復雜性,人類不可能為這個復雜的、了解甚微的過程設計出周全、完善、系統的規則。正如哈耶克本人所說:“人類知識遠不足以領會復雜人類社會的所有細節,我們沒有充分的理由來細致入微的安排這樣一種迫使我們滿足于抽象規則的秩序。”也可以說由于人類是知識的局限性迫使人類不得不更多地依賴于內在自發的市場秩序。自發的內在的市場秩序并不否認外在規則對市場秩序的形成和調節的重要作用。外在規則對市場秩序的調節和規范主要是指法律在市場秩序中的規范作用。

    3.1法治對自由競爭的規范

    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通過自由競爭自發形成市場秩序,但這種自由競爭不是無責任的自由競爭。哈耶克跳出新古典經濟的框架,提出了市場是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并且認為法治是市場秩序的保障,他本人認為法治遠比人治好,因為法治在規范和保護了人們自由的同時,也限制了政府的權利。沒有不負責任的自由競爭,自由和責任是不能分開的。責任是對自由本身的一個校正,一個為自由提供最大空間的自由社會存在和維系。法律對有責任的自由競爭起著規范和校正的基礎作用,正是因為法律對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的規范,才使得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其主導性的優勢。近些年來由于無責任自由競爭導致許多惡性事件的發生,這些對整個社會都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的同時給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嚴重的消極后果。例如在食品、藥品的實體經濟領域不斷出現的惡性事件以及證券、期貨等虛擬市場經濟中屢禁不止的欺詐行為,都要求市場自由競爭的秩序需要法律對其進行強有力的監管實現有責任的自由競爭市場秩序。

    3.2法治對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s)的校正

    市場在資源配置領域并不是萬能的,還有很多領域市場是無法對其進行調節和配置的,這些領域就是所謂的市場失靈的領域。具體來說市場失靈的領域包括:公共產品、外部效應、信息不充分三種情況。對于公共產品而言由于其具有消費或使用上的非競爭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產品,使得“搭便車”的行為經常發生。只有通過制定一套完整的公平的法律才能使得公共物品的提供得到保障的同時禁止“搭便車”現象的出現。對于外部效應而言可以分為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都是邊際收益不等于邊際成本的情況,雖然科斯曾經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認為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通過產權的轉讓可以解決外部效應,但是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只是一種理想化的情況。所以只有通過法治的健全和完善,對于外部不經濟的行為主體征收課稅的同時對于外部經濟的主體進行補貼,使得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以達到資源配置的均衡化和最大化。信息不充分是市場經濟發展的主要障礙,信息不充分導致了逆向選擇、道德風險以及委托問題的出現,這些都嚴重限制了市場的自由競爭,是導致市場效率損失的主要原因。只有通過法治化的建設,提升信息的充分共享和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來消除由于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對稱所產生的負面影響,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3.3法治對交易費用的降低

    新制度經濟學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堅持認為交易是有費用的。從本質上說,有人類活動就有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廣泛地存在于社會的方方面面。而市場交易費用的典型形式是使用市場的費用和企業內部發號施令的費用。具體的講交易費用包括市場型交易費用(搜尋和信息費用、討價還價和決策費用、監督和執行費用)、管理型交易費用(建立、維持或改變一個組織設計的費用,組織運行的費用)、政治型交易費用(建立、維護和改變一個體制中正式和非正式組織的費用,政體運行的費用)。交易費用的產生主要是由于交易主體的信息不對稱和不確定性造成的。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費用,從而促進經濟的增長。制度是一系列約束人們行為的規則,制度又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主要是指法律,因此我們可以說法律可以降低交易費用。調整、維持穩定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活動的基本秩序,合理配置現有資源的最好辦法是法律(規則)。只有人人按規則辦事,通過規則把阻礙市場主體間交易的摩擦降至最低,建立合理的交易預期,使之安全、有序、快捷地進行交易。完善的法律制度和高度發達的法治化社會對于交易費用的降低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只有通過法律才能規范市場秩序,減少市場主體間由于不確定性造成的交易摩擦從而降低交易費用。

    4結論

    從亞當?斯密的《國富論》誕生到現在的不同經濟學流派的產生經濟學已經走過了300多年的歷程,這期間產生了很多經濟學派別,他們有著自己對經濟學不同的觀點,主流經濟學還是堅持“看不見的手”的觀點,認為市場是配置資源的最好方式。只有通過市場的價格機制才能使資源達到最優配置。市場的自由運行是建立在完善的法治基礎之上的,只有通過強有力的法律制度才會使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政府這個“守夜人”的照看下在資源配置領域發揮其最大作用。具體來講在宏觀領域法治的健全會使政府的權利得到明確,使得政府成為有限政府和責任政府,這樣政府這只有形的腳才不會踩到市場這只無形的手,才能保證市場能夠自由的通過價格機制來配置資源。同樣在微觀領域法治的健全和完善會使市場的秩序得到規范和保證,法治會使自由競爭在有秩序的情況下進行,法治能夠更好地校正市場失靈,法治通過減少市場主體間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

    參考文獻:

    [1]顧耕耘.法治經濟建設與經濟體制改革[J].法治與社會發展,2013(5):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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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研究所.完善市場秩序的政策研究[J].財貿經濟,2000(1):64-70.

    [4]Aghion P.,Dewatripont M.,Rey P..Renegotiation Design with Unverifiable Information[J].Econometrica,199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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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North D.C..Prologue.”.,The Frontiers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M].In J.N.Drobak and J.V.C.Nye,eds,San Diego:Academic Press,1997:3-12.

    第3篇:法治對經濟運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檔案作為國家和社會的寶貴財富,是國家政權和各種社會主體運行的真實歷史記載,是支持其運行的法律依據。企業檔案是伴隨著企業生產、經營、發展和管理活動而產生的。一切檔案事務必須以完善的法律為準繩,符合國家憲法中的法治原則。檔案法制建設,就是不斷完善國家檔案法規體系,并在企業中得到適用的過程,是執法和監督等環節的有機結合。為了使檔案法制更好地發揮作用,更好地為企業發展服務,企業就必須重視檔案的法制建設,必須依法管理檔案。

    一、樹立法制觀念,強化檔案法制意識

    法制意識的確立,是建立依法管理檔案的基礎條件。市場經濟是一種法制經濟。市場經濟的確,改變了過去高度集中計劃經濟的運行方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企業職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有了極大的提高,依法辦事已成為企業職工的普遍行為。

    對于企業檔案部門來,也同樣面臨著這個問題。這就要求檔案工作者掌握法律武,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依據法律開展有效的工作。為此,企業檔案工作者應從宣傳《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入手,積極做好宣傳工作,使企業領導、廣大職工知法、懂法、守法,并充分意識到只有把企業檔案工作納入法制建設的軌道,融入市場經濟大潮,企業檔案工作才能充滿活力,企業才能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

    二、遵循檔案法規,完善企業檔案體系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為了使企業檔案工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變化的形勢,必須加強企業檔案法制建設,要盡快由行政手段為,過渡到以法制手段為主,來實施對企業檔案工作的宏觀控制。因此,要把《檔案法》的貫徹和實,深入到企業的各項活動中去,對由于不重視企業檔案工,造成企業一定損失的要依法給與處理,對違反《檔案法》,嚴重損害企業經濟效益的組織和個人,要追究法律責任,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真正在市場經濟運行中,應用法律手段,既保障企業檔案工作的順利進行,又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使得企業檔案工作的范圍越來越寬,內容越來越新,作用越來越大,服務領域也越來越廣,這無疑使企業獲得了一定的經濟效益。但由于受各方面條件的制約,有些企業檔案部門只注重經濟效益,不考慮社會效益的全面性,使企業檔案工作的服務性失去平衡,破壞了檔案工作尊重事實、維護歷史的職業準則。針對企業檔案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通過立法手段加以解決。要構造科學、合理、配套、符合我國國情和企業特點的檔案法規體系,制定近期立法計劃,定期做好已有檔案法規、規章的清理和檔案法規匯編的續編工作,使依法治檔機制的運作更具有規范性、可操作性。

    三、優化企業管理,建設檔案治理隊伍

    我們說以人為本是做好檔案工作的關鍵。企業要鼓勵和支持檔案治理人員參加各級檔案治理部門舉辦的培訓學習,努力提高檔案治理專業知識,掌握檔案治理的基本技能。檔案治理者要充分認識到提高自身素質的緊迫性,力爭使自己成為一個既懂檔案治理專業知識,又懂現代化技術和相關知識的一專多能的復合型優秀檔案治理人才,更好地為企業提供更全面、更準確的檔案信息,滿足企業的需要。檔案行政治理部,應多組織檔案治理人員參加業務培訓,為企業檔案治理人員提高業務素質和現代化治理技能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運用法律手段,強化檔案監督檢查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強有力的法律、法規是監督社會法人行為的重要準則。企業檔案部門,必須迅速適應這一新形勢,及時調整自己的工作手段,強化檔案法律武器和依法治檔。

    建立健全企業檔案法規后,關鍵在于執行法律。開展執法監督檢查是企業檔案部門義不容辭的職責。企業檔案部門要發揮檔案執法的主渠道作用,強化監督機制;要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職權,做好檔案執法監督工作;要改變過去那種理不直氣不壯的錯誤想法,大膽開展工作。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該教育的要教育,該處理的要處理,決不姑息。

    一方面,檔案行政治理部門要保證檔案行政執法的經常化、制度化。不斷提高檔案行政治理部門依法治檔的水平,在企業檔案檢查工作中進一步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氛圍;健全與完善檔案執法監督機制和網絡;進一步實施檔案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檔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實施持證上崗和亮證執法檢查制度,做到規范執法;加大對違法行為與案件的查處力度,運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企業檔案事業的順利發展。同時檔案行政執法的經常化、制度化也可提高企業對檔案治理法制化的長期性、艱巨性的熟悉,防止企業檔案治理法制化的滑坡。

    另一方面,也要積極主動為企業提供如何建好、用好檔案等方面的服務,使檔案治理能更好地為企業的發展服務。通過服務,使企業領導真正熟悉到,企業檔案治理搞好了,真正受益的還是企業本身,進而加大對檔案治理的重視程度,形成新時期企業檔案治理的良性循環。

    第4篇:法治對經濟運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社會和諧機制

    1992年黨的十四大決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2006年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又做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決定。市場經濟本質上是競爭的經濟,然而作為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結合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除了具有競爭的屬性外,還應具有和諧的屬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是競爭與和諧的統一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是和諧的市場經濟。

    一、和諧運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屬性

    1.市場經濟和諧運行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全面和諧的社會,其中經濟的和諧是基礎。因為,和諧社會的實質是要處理好社會中的各種關系,協調好人們的各種利益,使人們和諧相處,充分激發社會活力,實現社會的安定團結。在各種社會關系中,經濟利益關系是最基本的關系,是一切社會關系的基礎,只有首先協調好經濟利益關系,滿足了物質生活這一最基本的需求,人民才能更好地追求和享受其他利益。因此,社會是否和諧根本上取決于經濟利益關系是否和諧,只有從經濟利益關系出發來構建和諧社會,社會和諧才有堅實的基礎。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我們要構建的和諧社會,應該是在市場經濟和諧運行的基礎上,構建出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社會狀態。由此可見,市場經濟和諧運行,是理順我國現階段經濟利益關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

    2.市場經濟和諧運行是社會主義本質的內在要求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社會主義與市場經濟的結合,它除了具有市場經濟的共性外,還必須體現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具有社會主義的特殊性。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是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這就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必須以實現最廣大人民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把人民的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結合起來,既要促進效率的提高,發展生產力,又要防止兩極分化,注重社會公平;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競爭的作用要受到社會和諧目標的約束;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效率、競爭都要受到共同富裕目標的協調和相應政策的引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效率與公平、競爭與和諧相互交織、共同作用的經濟。

    3.和諧運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自身發展的客觀需要

    市場經濟不是萬能的,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它在促進經濟增長、帶來高效率的同時,其自發性、盲目性的缺陷會損害社會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從而引發惡性競爭、短期行為、道德缺失,帶來經濟增長的盲目性、收入分配的懸殊,乃至經濟危機和社會動蕩,以及其他不和諧因素。市場經濟的缺陷不僅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相對立,而且同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要求相對立。改革開放30年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雖然使我國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但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這就為市場經濟消極性、缺陷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多空隙,從而產生競爭無序和失范、不講誠信、假冒偽劣、欺詐活動等不和諧現象,而這一切都不利于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越發展,越迫切需要和諧機制來引導、規范、推進和保障,以維護市場經濟發展所必需的良好秩序。

    二、發展市場經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途徑

    市場經濟是人類共同的文明成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發展市場經濟。事實上,市場經濟與社會和諧有密切的聯系,發展市場經濟,有利于不斷增加和諧因素,消除不和諧因素,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途徑。

    1.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之間存在著相容性

    2005年2月,在中央黨校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研討班上指出: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這些要求與市場經濟的某些屬性有著共通的地方,因而是可以相容的。

    首先,市場經濟與民主法治本質上是一致的。民主法治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第一個要求。發展市場經濟能較好地解決民主法治的問題。因為現代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如果沒有完善的法治保障、沒有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市場經濟是不能夠運行良好的。同時,完善的法治體系也需要民主作為保障。發展市場經濟,能推動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增強人民的政治參與意識,促使國家民主法治體系的完善。市場經濟越發展越容易促進國家完善民主法治,這就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了必要條件。

    其次,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與和諧社會要求的公平正義具有統一性。市場經濟本質上是公平競爭的經濟,它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循同樣的規則。盡管由于每個人的條件不同,在公平競爭中可能導致結果的不公平,但在市場經濟中每個人都是平等的,生產者經營者都以平等的身份進入市場競爭,在競爭中求生存和發展,實現優勝劣汰。因此,發展市場經濟,有利于增強人們的平等意識和公平競爭觀念,從而能較好地解決和諧社會的公平正義問題。

    再次,發展市場經濟有利于誠信友愛的建立。市場經濟是以信用為基礎,通過契約為紐帶來維系的,“誠信為本”是現代市場經濟長期生存的法則,市場經濟的價值規律如一只“看不見的手”在背后調節著商品運動,一切商品的價值和質量都要通過市場來檢驗,這有利于樹立人們的質量意識和誠信觀念,為和諧社會的誠信友愛的建立打下良好的思想基礎。

    通過發展市場經濟,還能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要求創造必要的條件。因為市場經濟本身就是充滿活力的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為了追求利益,相互競爭,不僅使社會充滿著活力,而且也能很好地解決效率問題。同時市場經濟不僅能優化資源配置,還能促使市場規則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完善,這就為安定有序的和諧社會創造了條件。另外,市場經濟承認并肯定人的利益,而對人的利益的承認和肯定,有利于充分發揮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有利于人的素質的提高,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使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2.發展市場經濟能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物質基礎

    社會和諧從根本上說取決于生產力的發展和物質財富的增長,沒有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提高和物質財富的增長,和諧社會將無從談起。盡管物質財富的增長不會自發地導致社會和諧,但社會和諧卻離不開物質條件。因為和諧與貧窮落后是不相容的,一個貧窮落后的社會永遠不可能達到真正的和諧。貧窮不是社會主義,同樣,貧窮也不是和諧的社會主義。因此,社會和諧的程度最終是由生產力發展水平決定的并受其制約,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是社會和諧的基本前提。而要發展生產力,就必須發展市場經濟。市場經濟作為資源配置方式,是推動生產力發展的有效方法,在宏觀上,它能促進社會資源配置的優化,在微觀上它能充分調動企業和勞動者提高效率的積極性,從而有效地促進生產力迅速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物質基礎。轉總之,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是殊途同歸的,是相容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發展市場經濟。

    三、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機制

    和諧機制是指為市場經濟和諧發展提供的利益均衡引導手段和控制杠桿。盡管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之間存在著相容性,發展市場經濟能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物質基礎。但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現實、市場經濟固有的規律和特征決定了市場經濟的和諧是不能自發形成的,必須按照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去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機制。

    1.堅持以人為本是根本出發點

    經濟運行機制必須服從和服務于人類活動與發展的需要,促進人類社會的文明與進步。因此,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首先從人出發,尊重人的主體地位,充分保護和激勵人的主動性和創造精神,確保人的權益得以實現。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機制的核心,它要求把人民的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不斷滿足人的多方面需求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使人民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人們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不斷提高,形成人們平等發展、充分發揮聰明才智的社會環境。

    2.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體系是基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僅僅依靠法律和制度規范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借助道德的力量。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們的道德觀念和行為方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原有的道德體系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而新的道德規范還沒有形成,因此積極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體系,確立全體社會成員共同遵循的價值取向和行為準則,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要著力培養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觀念,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規范,引導人們正確處理個人與社會、競爭與協作、先富與共富的關系,營造扶正去邪、揚善懲惡的社會風氣。在人類的道德體系中,誠信友愛對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最有價值,要建立企業、個人的信用檔案,完善現代信用體系,逐步在全社會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良好風尚。

    3.加強法制建設是保證

    加強法制建設,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維護市場運行的正常秩序,形成公平競爭的環境,實現公平正義,是構建和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保證。要建立正常的市場進入、市場競爭、市場交易秩序,規范市場行為,保證公平交易、平等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通過一系列法律法規界定各市場主體的產權,明確各自的活動規范,使市場活動在法律規則的框架下展開,引導人們以合理合法的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目標,自覺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規范自己的行為,解決所遇到的矛盾;要堅決打擊市場不法行為,真正從制度上法律上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運行。

    4.健全收入分配機制是關鍵

    社會公平是衡量和諧社會的重要尺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區別和優越于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主要表現。而合理的收入分配機制則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要促進社會公平,就必須健全收入分配機制,規范收入分配秩序,構建科學、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要以逐步實現共同富裕為目標,在科學發展觀提出的“統籌規劃”方法指導下,充分考慮和兼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階層、不同群體的利益,制定社會普遍能夠接受的分配政策;要加強收入分配的宏觀調節,并以法律形式來調控收入分配差距。

    同時還要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體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推進器,也是構建和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器。因此,必須完善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險等制度,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對失業者給予資助、對困難群眾給予保護,實現全社會的社會保障,滿足每一個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諧發展。

    總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既是競爭的經濟,也應該是和諧的經濟,既具有競爭機制,也應該有和諧機制,只有把競爭機制與和諧機制有機的統一起來,才能實現市場經濟的和諧發展,奠定和諧社會的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1]陳永昌:《堅持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的有機統一》.《北方經貿》,2005年第10期

    [2]顧枉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和諧社會建設》.《經濟縱橫》,2008年第1期

    第5篇:法治對經濟運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關鍵詞】國家治理;國家審計;其他監督形式;協調

    一、引言

    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間,國家治理的大環境和著力點已經發生的變化,具體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二是加強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促進社會和諧為重點的社會管理。三是加快民主法治進程和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透明政府、效能政府、服務型政府。四是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趨勢。

    國家治理的變化對我國國家審計和其他監督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同時也為國家審計和其他監督形式在服務于國家治理的層面上進行有效協調提供可能。

    二、國家治理、國家審計和其他監督形式

    (一)國家治理

    在西方學術領域,治理(governance)一詞的原意是控制、引導和操縱,長期以來它與統治(government)一詞交叉使用,主要用于與國家的公共事務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中。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1995年發表的題為《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的報告對治理做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個人和公共或私人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制度和規則,也包括人民和機構同意的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各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從歷史與邏輯的角度分析,國家的產生,必然意味著國家治理的存在與需求。按照國家學說,劉家義審計長在其“國家審計與國家治理”的報告中將國家治理定義為“通過配置和運行國家權力,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控制、管理和提供服務,確保國家安全,捍衛國家利益,維護人民權益,保持社會穩定,實現科學發展”。從目標、內容和手段但各方面對國家治理進行了界定。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國家治理的最終目的是通過政府、市場與社會的相互協調,以管理和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并推動社會經濟的持續、全面、均衡發展,從而滿足社會成員的需求。

    (二)國家審計

    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我國的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我國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歷史發展過程來看,國家審計始終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源于國家治理,國家治理的需求決定了國家審計的產生,國家治理的目標決定了國家審計的方向。從政治制度設計看,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系統中的監督控制系統,國家審計是國家治理系統中內生的監督控制系統之一,通過依法用權力制約權力,服務于國家治理的決策系統,對國家治理的執行系統實施監督和約束。從審計運行機制來看,國家審計有效發揮“免疫系統”功能,對改善國家治理具有重要意義,無論國家治理模式和最高審計機關的隸屬關系如何,國家審計通過有效制約權力,充分發揮“免疫系統”的預防、揭示和抵御功能,在維護民主法治,保障國家安全,改善國家治理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三)其他監督形式

    在我國,國家監督是指財政、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實施的監督檢查。各單位必須依法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隱匿、謊報。除國家審計外的其他國家層面監督形式包括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其他方面的監督,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工商企業的監督、證券管理委員會對上市公司的監督及人民銀行及保險部門的有關監督。

    財政監督是指各級財政部門在資金積累、分配和使用過程中,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及其成果所實行的監督。稅務監督主要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在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對納稅人的納稅及影響納稅的其他工作所實行的監督。

    三、國家審計與其他監督形式的協調

    (一)協調的基礎

    要實現國家審計與其他監督形式的協調,必須在這些監督的共同目標的基礎上進行統籌。實現國家的良好治理、維護國家安全是各國人民共同的要求和愿望。國家審計作為依法用權力制約權力的控制方式、控制行為和控制制度的集合,具備預防、揭示和抵御等功能,是國家治理這個大系統中內生的“免疫系統”。從國家治理的角度看待國家審計,就為進一步深化對國家審計本質特征的認識、準確把握國家審計發展規律和推動國家審計科學發展,提供了更寬廣的視野和平臺。財政監督由財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對企業經濟活動及其成果進行監督,對于提高經濟運行有效性,保持社會穩定實現科學發展有積極意義。稅務監督對于維護國家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職能的實現具有重要作用,是國家實現良好治理的保障之一。其他形式的監督也在各自的監督領域發揮著作用,以服務于國家治理這個大任務。

    國家治理是所有包括國家審計在內的各種監督形式的服務對象,同時,包括國家審計在內的各類監督形式實質上都是國家治理的組成部分,共同服務于國家治理所要達到的目標,即通過自身對相應對象的監督確保國家安全,捍衛國家利益,維護人民權益,保持社會穩定,實現科學發展。這是對國家治理和其他監督形式進行協調的基礎,也是實現良好協調的前提條件。

    (二)各類監督形式對于國家治理的意義

    國家審計都是作為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揮預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統”功能,在不斷完善國家治理,進而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首先,國家審計是監督制約權力運行的重要措施。國家審計作為國家以憲法或者法律形式明確的權力,通過執行法定的監督、揭示和評價等職能,將政府機構和官員的權力約束在人民對其授權的范圍之內,并將政府機構和官員履行受托責任的程度和水平公開披露,接受人民的監督,讓權力在監督下運行,讓權力與責任相匹配。國家審計還是推進民主法治的重要途徑。我國審計機關堅持依法審計,通過揭示和反映體制、機制、制度方面的問題,維護和推動完善民主法治,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國家審計是加強反腐倡廉的有力工具。推進反腐倡廉建設,是國家審計作為國家治理“免疫系統”必須發揮的作用,是由國家審計的內生性所決定的,它不以審計人員的意志為轉移,也不是某個時段、某個國家審計機關的特殊任務,是所有國家審計機關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職責。

    財政監督是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財政監督依據國家有關法律的宏觀統籌,從微觀的企業層面著手,保證市場經濟的良好運行,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安全,健全財政職能,加強財政管理,發揮國家各項職能,需要加強財政監督。

    稅法監督是維護稅收法定的需要,稅收法定要求稅收的開征、稅收征收程序、稅收的核算、違反稅收的法律處罰必須建立在法律明文規定的基礎之上。稅收公平和稅收合理是稅法基本價值的體現,也是稅務監督的另一個重要淵源,稅收作為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手段,不僅要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更要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四、在發展中適應和服務于國家治理

    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國家治理的大環境、著力點以及對于各種國家監督形式的需求都發生了變化,這就要求包括國家審計在內的各種監督形式與時俱進,適應和服務于國家治理的要求。

    (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樹立科學監督理念。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服務國家治理,首先要明確國家監督的定位和努力方向,回答好為誰監督、為什么監督、怎么監督和靠什么監督等問題。

    (二)要進一步突出重點,在更高層次上發揮國家監督作用。國家治理涉及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領域,關系到體制機制創新、反腐倡廉建設等各個方面。國家監督要緊緊圍繞國家治理的各項任務,在更寬領域、更高層面發揮更大作用。

    (三)要進一步改進方式,不斷提升服務國家治理的水平和績效。服務國家治理,首先要努力提高服務水平,不斷探索和創新監督方法和途徑,推動傳統監督向現代監督轉變。

    參考文獻:

    [1]王耘農,李歆,陳永康.國家審計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實踐與探索——基于重慶經濟發展模式的思考[J].審計研究,2011(4),3-7.

    [2]左敏.國家審計如何更好地維護國家經濟安全[J].審計研究,2011(4),8-13.

    第6篇:法治對經濟運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論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據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從背景、調整方式、調整對象、價值取向、功能差異等方面論述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差異。接著又論述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聯系。并認為經濟法和行政法應該相互作用,相互銜接。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問題,是法學理論研究中的熱門話題之一,也是最混亂的問題之一。在此,筆者認為,現代法治下,部門法之間并沒有涇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滲透,相互配合,相互銜接,已在立法實踐中顯現出來。因此,經濟法和行政法之間應在行政組織和職權、行政行為、行政救濟學方面加強協調,互相補充。

    對于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理論上存在爭議。傳統觀念中,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種:一是依據調整對象而分;二是依據調整方法而分。但也有學者認為,利益是劃分法律部門的實質標準。但不管依據哪一種標準,經濟法與行政法都存在差異。

    (一)兩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護的是國家或稱之為公共利益。實質意義的行政法是伴隨著國家權力而產生的。最初,行政法被認為是維護國家公權力的法,但在現代,行政法的任務已具有雙重性,即維權和限權。

    經濟法則是商品經濟高級階段的產物。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生產社會化與個人壟斷產生矛盾。此時無論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強制手段都難以解決矛盾,必須以市場之手與國家之手的結合來解決。因此經濟法作為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而產生。它是社會化生產與社會關系矛盾運動的產物,是經濟管理的社會化與現代國家介入經濟生活的必然產物,是無形之手與有形之手的直轄市產物,是縱向經濟關系與橫向經濟關系平衡結合的產物,是經濟集中與經濟民主對立統一的必然產物,是法律、法學包括經濟法自身發展的必然產物。可以說,經濟法的產生,改變了社會利益的配置模式。它從極為宏觀的角度維護著社會經濟利益。

    (二)調整方式存在差異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即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經濟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調整經濟關系,自始至終系統地調整經濟關系,運用多種手段綜合地調整經濟關系。

    行政法是公法,強調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強制性、隸屬性和不平等性。因此,其調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強行法的特色。

    (三)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因國家干預而形成的經濟管理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或經濟協調關系)。主要包括:1·國家干預市場經濟運行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現代經濟法的產生,就是為了干預市場經濟、彌補市場缺陷、防止壟斷、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市場消極行為,建立公平的市場秩序。2·國家在宏觀調控中發生的經濟關系。

    通過宏觀調控法協調國民經濟各種比例關系、各種利益關系,從而保障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傳統行政法的觀點認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關系;現代行政法的觀點認為,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和行政法制監督時所形成的行政關系。但行政法反映控權理論,其調整對象的本質是行政關系這一社會關系。行政法最為關注的是控制行政權的濫用。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經濟性內容,也無法深入到經濟運行中去,它重在經濟管理中的程序性內容。也就是說,行政法的核心不體現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正確與否,而體現在運用這種手段的過程中權利是否被濫用,并以一種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來監督權力的行使。

    (四)功能差異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為保護重心,為解決民商法、行政法均無法解決的社會經濟問題而產生。它的本質是國家管理經濟的法,是平衡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法。行政法保護的是國家公共利益。它本質是公法,以維護、限制國家權力為其功能。所謂行政法的維護,又稱為行政法的積極作用,是指行政法對行政權力有效行使的保障作用和行政法對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進國家發展的推動作用。所謂限制,又稱為行政法的消極作用,是指行政法對行政權的監督和限制,即防止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越權和濫用權利以保護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作用。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互相聯系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均以國家權力的形式出現于特定社會生活領域中

    行政法是創設、規定行政權力之法。它表現為國家對特定社會生活的直接強制的管理,要求行政管理關系中的相對一方必須在國家設定的權利義務范圍內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往往不具有

    選擇性和自由性,更多地則是以服從為特征。

    就經濟法而言,它雖不像行政法那樣表現為鮮明強烈的“權力意識”,但國家為了社會經濟生活的健康和有序,仍將“政府之手”伸進經濟關系中,對市場主體給予必要的限制、監督和引導,而不像民法那樣國家尊重當事人意志,完全袖手旁觀于外。因此,經濟法是因為解決新的經濟問題的產物。

    (二)兩法的價值指向均為社會整體利益

    現代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宗旨無一不是國家為了有效[地管理社會所設之法,是社會在強有力的組織管理之下,實現人們對公平、正義、秩序、自由和和平的美好追求,抑制打擊強勢個體和群體對弱勢個體、群體和社會的入侵,甚而要求社會成員犧牲個人利益以謀求社會的整體利益,以使每個社會成果獲得應獲得和可獲得之利益和生存空間,實現一個社會可以保障的最低的基本權利。

    現代經濟法的產生雖晚于行政法,但卻是在一個高的起點上出現于法律之林,即肇始的首要動機即以謀求社會經濟的公平為己任。它既是對民法的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又是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尊重。其作用即在于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協調各利益主體的行為,平衡其相互利益關系,以引導、促進或強制個體目標和行為運行在社會總體發展目標和運行秩序的軌道之上,從而達到經濟總量的平衡、經濟結構的優化和經濟秩序的和諧。同時,通過對利益主體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權利義務分配,以達到實質上的利益平衡和社會公正。

    因而,不論是行政法還是經濟法,在價值取向上均表現為對社會整體利益的追求,而非為某一個法律主體特別設定權利,保障其權利的實現。

    (三)經濟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質

    管理職能是我國國家的重要職能之一,而發揮這一職能的重要方式,就是授權經濟管理機關,運用經濟管理權對經濟生活實施管理。而在現代國家對經濟實施管理均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這種法律規范是確認具有行政權某些性質的經濟管理權,調整帶有行政關系特點的經濟管理機關與企業、公民等之間的經濟管理關系。正因為如此,經濟管理法規范從其一開始就不能不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質。或者說,行政法的某些性質必然反映在經濟法某些規范上。

    三、經濟法與行政法相互作用

    (一)行政法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離不開經濟法

    筆者認為,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中所依之法除行政法外,大量是依經濟法;尤其是在經濟管理領域,主要是依據經濟法。原因之一是經濟法中有大量的關于行政職權內容、行政權力行使程序和行政救濟的具體規定,較之行政法更富操作性;行政機關在行使經濟管理職能時,必須遵循經濟法中在這些內容的規定,行政相對人亦可依經濟法的相應內容在其權利受到分割時獲得救濟,以監督行政機關的行為,保障行政機關不濫用行政權力。

    行政機關在認定企業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和如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時,必須依據經濟法中的實體規定;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時的抗辯事由也需要依據經濟法中的實體規定。認識到依法行政在經濟領域中所依之法主要是經濟法在實踐中意義重大,這一認識要求行政機關,除了要明了行政法中關于行政職權、行政程序的規定,也要關注經濟法中對行政職權和行政程序的具體規定,尤為重要的是應對市場參加者實體權利義務的具體內涵和立法意圖有透徹的了解和深刻的領悟,以在具體的執法中能辨是非,保護合法、制裁違法,實現經濟法的立法目的,實現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標。同時,認識到經濟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也有利于立法者和執法者樹立這樣的觀念:經濟領域依法行政目標的最終實現有賴經濟法的發達和完善。

    (二)經濟法自由秩序價值的實現離不開行政法

    經濟法的實施大部分屬于行政權實施的過程。離開行政權的實施,經濟法所欲達到的經濟秩序將無法完全實現。經濟法中的經濟管理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時,除遵循經濟法的特殊規定外,尚需遵守行政法中關于行政權力設定和行政權力行使程序的一般規定。離開行政法,行政機關的經濟管理行為也會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行政組織法對行政機關行政權力的一般規定,既是經濟法具體設定經濟管理機關管理職權的依據,也是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經濟管理權力、直接管理經濟,以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和宏觀經濟秩序的法律依據。同時經濟法的價值并非只是秩序,經濟法也要保障市場主體的自由。經濟自由是經濟法的出發點和歸宿,反壟斷法便是例證。行政法對經濟法的自由價值實現的作用體現在對行政權力的控制以及對相對人的救濟上;尤其是對行政權力行使的一般方式和程序的嚴格設定,以保障經濟法的市場主體的自由和權利不受分割。

    四、經濟法與行政法應該相互銜接

    首先,行政組織

    和經濟法中有關經濟管理機關職責權限的規定應當保護一致,經濟法對經濟管理機關管理職權的具體設定,應當符合行政組織法的一般原則和一般規定。其次,經濟法和行政法在行政程序規定上應相互配合,在行政救濟上二者應當加強協調。

    參考文獻:

    1·江合寧:《論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現代法學》2000年02期

    2·史發忠:《論經濟法的行政性特質》,《廣西大學學報》2001年03期

    第7篇:法治對經濟運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論文摘要:當前行政管理面臨新的形勢,但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在觀念、管理方式、程序、隊伍建設和管理水平方面跟時代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按照政府行為的科學性、民主性、法治性要求,行政管理必須在嚴格依法行政、轉變政府職能、完善行政程序、加強行政監督方面做出切實努力。

    進入新時期,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等各方面既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新的形勢對我國社會的影響是全方位的,特別是在政治領域,其對我國的整個政府管理體系帶來了巨大的沖擊,促使我們必須正視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并探索使之完善并適應市場經濟建設的行政管理模式。

    一、我國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首先,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觀念有待改變。改革開放*&多年來,我國社會、經濟各方面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尤其是為了適應以市場取向為主導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進行了四次大規模的政府機構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整個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仍然滯后于經濟體制改革,市場培植資源的運行機制尚未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的改革進展緩慢,尤其是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一些行政管理觀念尚未擯棄,諸如直接干預、微觀管理、人治管理等,在部分人的頭腦中根深蒂固;相反,許多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管理觀念,如民主參與的管理、法治化管理、自治管理等,又尚未建立起來。如果不及時解決這個問題,將難以與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進行競爭。因為在市場經濟要求下,首先約束的是政府行為,要求政府必須遵守市場法則,制定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經濟運行規則,盡快樹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行政管理觀念,加快行政體制改革的步伐,清除舊的管理體制、觀念和壟斷利益。我們要盡快擯棄那些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被實踐證明已經是過時了的行政管理理念,形成新的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行政管理理念。

    其次,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方式有待改進。市場經濟要求在一切行政管理活動中,必須堅持以法律手段為主,尤其是在對外活動中必須按照國際慣例辦事,與國際接軌。為此,必須盡快建立起一個統一的、穩定的、健全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提高政府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中國在加入,-.的談判中,承諾按照,-.規則辦事/即應該按照被時間和實踐檢驗了的、被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接受和公認的、迄今為止仍被視為公正和節約成本的國際規則辦事,再也不能片面強調所謂的“中國國情”“、中國特色”。過去,我們雖然也宣稱要按國際規則辦事,但往往是中國化的“國際慣例”,如我國目前雖然也實行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制度這樣一些國際慣例,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不盡如人意。據國家有關部門對+0個國家投資項目的稽查發現,其中真正公開、公平招投標的只有’1,有"21的項目招投標失靈,未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我們要切實改變行政管理方式,堅持以法律手段為主,建立一套規范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并使這套法律體系與國際上的規則相銜接,以便形成真正公平的市場競爭。就目前而言,必須系統地清理各部門的法律、法規,對那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規、規章,必須逐步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第三,我國行政管理的程序有待完善。我國至今尚沒有統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既缺乏行政程序的憲法規范,也沒有缺乏法典化的行政程序予以規則。并且在現有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往往重事后程序,輕事前和事中程序。行政程序的參與性弱,公開度低,對違反行政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行政程序的參與性的強弱和公開度的高低,是行政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體現。在我國,相當一部分行政程序缺乏民主性和參與性,沒有說明理由、聽證程序,甚至于當事人沒有申訴權。市場經濟需要我們按照行政管理程序辦事,提高辦事的效率,真正做到政務公開和依法行政。這對我國現行的行政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須按照法治化的要求構建完備、透明、適應國際規則的行政程序體系。

    第四,我國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行政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各種原因,我國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行政管理水平在很多方面還不能適應新時期市場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提出的要求。從總體上來看,我國公務員隊伍的素質還不高,政府行政管理水平也比較低,開放市場后,國外企業進來了,要求與國內企業平等競爭,從而需要政府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尤其是對各級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公務員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別是各級政府的決策水平和行政領導的決策能力,這也是政府面臨的巨大挑戰。所以說,在新的形勢下,我們必須不斷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行政管理水平。

    二、完善行政管理對政府行為的要求

    完善行政管理對政府行為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政府行為的民主性。在市場經濟中,企業而非政府才是唯一的經濟主體,企業的經濟自是其主體地位的真正體現。政府應將蠶食、侵奪企業的權利還給企業,政府行為的政治價值定位是追求民主。通觀歷史,國家權力重心下移是歷史的潮流和內在選擇,其趨勢表現為國家本位讓位于社會本位,官本位讓位于民本位。入世后,中國的這一歷史進程必將加快。民主在經濟緯度上表現為企業主位,在政治緯度上則凸現為人民主位,政府政治行為的民主性是其經濟民主性的集中體現,社會經濟主體的地位不斷強化和實現,必然促使其作為政治主體地位的強化和實現,這一歷史進程是不可逆轉的。按照市場規則運作決非僅在經濟框架范圍,更是政治觀念、制度設計及運作等方面的一系列變革。民主觀念下的傳統文化改造、構筑民主的生存土壤對我們而言決非輕松,更非過時。政府行為的民主性是經濟民主的迫切需要,這就要求我們的政治制度設計、運作符合民主的人文關懷,擯除傳統體制下的政府行為的非民主性及民主不充分性,加快由管理行政向服務行政的現代政治行為模式轉換。政府行為的民主性是其科學性的前提。廣泛、充分地實現民主,汲取社會力量和資源,才可能從根本上保證政府行為科學性的實現。

    其次,政府行為的科學性。實行市場經濟,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并不僅僅意味著中國以更加開放的姿態融入世界經濟,更意味著政府應在全球視角下解讀其管理行為。隨著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進一步融合,政府間的交融、溝通進一步加強。借此機會學習、借鑒它國政府行為所體現出的時代進步意義和科技成果,可以促進我國政府行為的科學性。電子政府與網絡政府的迅速成長,行政信息的快速膨脹、政府行為的公開性與透明性等都需要我國政府擺脫傳統的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陳舊管理模式和管理行為。同時,在加入世界統一大市場后我國與世界的交往將進一步加深,與此相適應,政府間交流也應上升一個更高層次,諸如選派優秀的公務人員出國學習、交流,邀請國外優秀的管理專家到我國講學,加強政府間信息的溝通等。政府行為的科學性體現的是與意識形態、價值觀念無關的實踐理性,是全人類共同的進化文明。從政府行為的行政成本而言,科技界乃至政府內部都應努力提高我國行政技術的科技含量。在追求政府行為科學性的過程中,努力降低行政成本,這也是企業化政府、廉價政府的內在要求。

    第三,政府行為的法治性。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文明的成熟性是市場經濟實現的必要條件。政府行為的法治性是市場經濟中社會主體對政府行為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面臨的一次嚴峻挑戰。不論是具體行政行為,還是抽象行政行為,不但要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更要符合實質法治的要求;不僅要符合實體正義的內涵,更要符合程序正義的內涵。在法治行政下,社會的主體地位從以往隱性、附從地位上升到顯性、主體地位。政府行為的法治性要求立法、司法、執法、普法等諸環節加強法治建設,即嚴格依法行政,樹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最高權威和終裁的法治意識。政府公務人員應該率先垂范,任何對法治的破壞即是對正義的最大諷刺。政府行為的法治性應在開放性、全球性的視角下,面向世界,面向現代化,更多地與國際接軌,而非盲目自閉地強調特色。從形式法治到實質法治,從法制行政到法治行政,對我們而言仍有很長的路要走,就目前而言,要有效地控制政府權力、規范政府行為、構筑社會權利的保障機制,這是政府行為法治性實現的重要舉措。

    在殘酷、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經濟市場化的集中要求是政治民主化、法治化及社會多元化,對政府職能、管理模式、管理觀念的準確定位是經濟市場化生存的外在需要。從政府行為的民主性、科學性、法治性層面上而言,民主性是靈魂,科學性是基礎,法治性是保障。

    三、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徑

    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和依法治國的進程,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完善我國行政管理體制。

    首先,嚴格依法行政,將行政行為契合在法律和理性的框架之內。依法行政就要做到既嚴格地合法行政,又充分地合理行政。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正當的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其次,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要依法界定和規范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推進政企分開、政事分開,實行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能分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手段管理經濟,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保證市場監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要進一步轉變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的方式,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在繼續加強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完善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建立健全統一、公開、公平、公正的現代公共服務體制,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和公共服務意識,簡化公共服務程序,降低公共服務成本。

    第8篇:法治對經濟運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關鍵詞:民法;法治建設;市民社會;市場經濟;權利觀念

    憲法確定我國基本治國方略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為我們描繪了法治國家的藍圖,指明了法治國家是我們國家建設的理想。“我們希望法治精神彌漫全國,也希望有一個以人權為唯一正當政治目標、以人民意志為唯一權力來源的法治政府,還希望建立一種消除任何權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體制,因為這些都是法治社會所應具備的。”依法治國是實現這一理想的階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設的基礎與核心。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民法作為與人類經濟、生活聯系最緊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作用越來越明顯、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

    一、法治建設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關鍵和最基本的標志。在眾多的部門法中,發展歷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當屬民法。民法源于羅馬法,是對羅馬市民法的簡稱。古羅馬地處地中海沿岸,經濟形式以商業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間由于交換形成了市場,這就是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的經濟基礎。羅馬法是當時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體現了商品經濟最一般的規律。盡管后來以《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國家民法典以及前蘇聯與東歐一些社會主義國家的民法典都體現了本國區別于它國的特殊的經濟制度,但商品經濟是其共同的經濟形式,從羅馬法流傳下來的許多基本原則(如平等自由、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等)與基本制度(如所有權、債權制度等)都駐扎在這些國家的民法中。我國的民法也不例外。雖然在幾千年的封建社會中,我國的經濟一直以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為主,沒有形成商品經濟,民法作為調整手段發展也相當薄弱。但解放后隨著經濟建設的發展以及由于民法與人們日常生活關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漸受到重視,《擔保法》《物權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臺就是體現,老百姓也逐漸認識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們翹首以待《民法典》出臺,因為它意味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將會更上一個臺階。

    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要求經濟運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通過市場供求關系來組合生產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這對市場主體的自覺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質是對這種自覺性的最好扶持與保障,這正與市場經濟關系的內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為市場經濟的法律選擇并發揮著主導作用。民法的發展歷程說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門法的基礎,其他部門法可以說都是從不同側面對民事法律關系和基本原則的保護、充實和發展,或者為它們的完滿實現創造必要的法制條件和環境”。又由于民法被實踐所證明的正義性,其他法律也逐漸吸收了民法蘊涵的平等、自由、人權的價值觀念以及源遠流長的基本原則。“有關平等、自由的觀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確認,而后才見諸憲法的。民法的許多觀念幾乎不需要經過任何加工即可成為法哲學的研究對象,成為整個法學發展的向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對多元利益的調整功能使競爭激烈的社會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因此,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它與市場經濟的關系較之其他法律部門更加密切。民法的發展代表了人類文明的發展,民法的進步將推動法治國家的建設與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市民社會是法治產生的社會基礎,民法促進市民社會的形成

    市民社會一詞在其剛剛產生時就與古羅馬時期的文化有著直接的淵源關系,它被人們當作一種文明、進步的社會形態。“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他就不可能達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黑格爾認為,市民社會中每個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經濟人”。然而利欲的發展必然會造成對他人利益即權利的侵犯,這是必然的。而這樣的沖突有時市民無法自己解決,為了和諧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們的權利以契約的形式授權給一個組織以解決這個難題,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系,這個組織就是國家。馬克思認為,隨著社會利益分化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兩大相對立的體系,整個社會就分裂為市民社會和政治社會兩個領域。可見,市民社會是與國家相對應的私人自治領域,在這個領域內個人自由地進行商品交換,合理地追求著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上,先有市民社會,后有政治國家,市民社會是政治國家產生的前提,政治國家是市民社會的體現。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會,就會有不過是市民社會正式表現的一定的政治國家”。那么,這樣的政治國家必須是一個法治國家。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國法治建設必須選擇的進路,因此市民社會的建立是中國法治之路的不歸選擇。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會?由于歷史原因及現實情況,我國的市民社會不可能像西方國家的市民社會一樣自發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規范與引導。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現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會的表現形態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會的一種內在信念。”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場經濟培養了人們獨立的人格、主體的意識與自決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種與國家相對應的力量即市民社會,以真正實現社會自治與政府權力的平衡,因為市民社會越完善,國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會是對國家的限制。“市民社會中人的價值在法律上反映為兩個方面,即私權的充分享有和私權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這一歷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對市民社會的規范與引導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用權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價值及具體制度來保證私法主體的利益和經濟民主的實現;另一方面它又通過界定國家權力運作的范圍,來控制政府權力的濫用,以尊重私權,真正實現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實質調整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關系,民法越發展,市民社會越發達,政治國家的領域也就越狹小,民法成了市民社會建立與發展的主要動力。可見,確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會的內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體現。

    三、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民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現代法治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沒有市場經濟,法治國家的建立將是空中樓閣。綜觀人類社會的歷史,法治總是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有關,而與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和以國家壟斷為內容的產品經濟、計劃經濟無緣。西方國家法治建設的經驗告訴我們,市場經濟是法治建設的經濟基礎,一個國家法治的實現程度取決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依法治國依賴充實完備的法律,法律的出現源于社會的需要。而在自然經濟條件下,交換的不發達使得社會對復雜的法律規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習慣、宗教等;在產品經濟和計劃經濟體制下,政治和經濟融為一體,經濟關系由行政命令來調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場經濟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是以市場作為配置社會資源的基本手段,經濟關系靠經濟規律自發調節,社會需要大量的法律規范,法治國家才有實現的可能。市場經濟本質上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構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們對自我權益的關注更自覺、更積極,對法治的要求更強烈,民法成了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因為市場范圍的大小、市場成熟程度、市場經濟的發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主體的獨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確認市場主體的獨立資格為首要任務。賦予市場主體以法律資格相當于為市場經濟注入鮮活的血液,它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運轉起來。這種對主體資格的確認徹底摒棄了等級特權思想,培養了人們獨立人格與自由權利的觀念。市場經濟的張揚個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滿足了民法公平、正義、自由的精神內涵,從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們的思想,使市場經濟充滿活力。其次,民法以通過設置并不斷壯大民事權利的方法,使人們得以自由地從事民事行為并受到民法的保護。再次,民法通過規定基本制度與原則來對多元的利益沖突加以協調,促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進行。最后,民法的責任制度能保障市場主體權利的實現,從而創造一個和諧的競爭環境。“總之,民法以人為中心,以意思自治為基本理念,以權利為基點,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為手段,以責任制度為保障,為市場經濟法治化作了科學的構建,使市場經濟獲得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基礎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四、法治建設是人的工程。民法推進人的觀念革新

    第9篇:法治對經濟運行的保障作用范文

    一、我國反傾銷裁定現狀

    傾銷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已經有很多年的歷史了,但作為法律規范的對象,是20世紀初才出現的事物。傾銷在貿易實踐中的一般含義是指低價拋售商品,是一種不正當的貿易行為,這里特指國際傾銷,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出口經營者以低于國內市場正常或平均價格,甚至低于成本的價格向另一國市場銷售其產品的行為,其目的在于擊敗競爭對手,奪取市場,并因此給進口國同類產品的生產者帶來損害。

    反傾銷通常是指一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實施與執行反傾銷法規的行為與過程。反傾銷法是由一國立法機關制定,由國家行政機關保證執行,為規范進口產品價格秩序,保護國內相關產業,要求進口產品相關者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調整進口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在對傾銷進行調查、裁定和采取反傾銷措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從世界貿易組織反傾銷協議和各國國內立法以及我國的反傾銷條例來看,反傾銷法的主要內容有:(1)傾銷及其確定。主要包括:傾銷的界定、正常價值、出口價格以及傾銷幅度的計算等內容。(2)損害及其確定。主要是確定國內產業受到損害應當調查的主要事項,包括:進口的傾銷產品的數量及其對國內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影響;進口的傾銷產品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經營、投資以及對生產者各項指標的損害及損害程度;確定傾銷和損害因果關系。只有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能做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裁定。

    對以往的案件分析得知,我國反傾銷敗訴率相當高,這除了反傾銷實踐的歷史不長、經驗不足、從思想上重視不夠之外,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國在進行損害調查時的財務指標設計不當造成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第八條規定的損害調查應審查的事項中,只說明要審查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而沒有具體指出相關的財務指標是什么,其他因素又是什么。這就使得我國在制定“國內生產者調查問卷”時無章可循,帶有很大的隨意性,這與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不符,很有可能成為被反訴的訴因。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與國際慣例尚未完全接軌,我國企業中的某些財務指標并不能完全反應企業的受損害情況,甚至會有相反的結果。如,“開工率”和“失業率”,當一國企業受到傾銷損害時,往往表現為開工率不足,失業率上升。但是,在目前我國現有國情狀況下,明明通過其他指標反映企業確實已經遭受損害,但是企業為了多生產產品以分散固定費用,往往是“開工率”不降,“失業率”不升。雖然WTO規定應綜合分析各項指標,其中一個或幾個指標都不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畢竟這種表現不正常,而且不利于反傾銷的繼續開展。

    二、對策與建議

    針對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了如下對策與建議:

    (一)完善反傾銷立法

    1、我國反傾銷立法存在的問題。從總體上說,我國的反傾銷立法在主要原則和基本內容方面是符合WTO規則及其《反傾銷協議》的要求的,但是由于實踐經驗的缺乏,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首先,關于反傾銷立法的理論基礎問題,經濟學家提出了反對價格歧視、掠奪性定價、間接性傾銷,從效益理論等觀點來說明反傾銷法的必要性。而法學家們則更多地主張反傾銷法的正當性來自于傾銷的“不公平性”,制定反傾銷法以此作為指導思想。然而,何謂公平卻是一個有爭議的觀點,事實證明,征收反傾銷稅在進口國并沒有反映出分配正義或公有社會原則,此時,反傾銷本身的正當性受到了質疑。“反傾銷法的本質是保護主義的,只有在這個意義上去理解,才能挖掘出它的合理性或正當性背后的經濟和非經濟的因素。”當然,這種保護主義是為國際法所允許的,并特別提出,在針對發展中國家時應作特別考慮。其次,關于我國反傾銷法中的實體問題,在傾銷和損害的確定、反傾銷的調查以及反傾銷措施等方面仍然存在著概念模糊、界定不清等問題,尚需增強可操作性,使之成為既遵循WTO反傾銷協議的基本原則,又適合我國國情的反傾銷法。

    2、修改與完善我國反傾銷立法。鑒于我國反傾銷新條例的實施已有一年多的時間,加上我國剛剛加入WTO,進一步修改與完善反傾銷立法顯得十分重要。為此,我們要在充分研究WTO反傾銷協議以及各國反傾銷立法的基礎上,對我國反傾銷法中關于傾銷和損害的確定、反傾銷的調查以及反傾銷措施等方面做出詳盡并切合實際的規定,使在今后的反傾銷實踐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好我國反傾銷工作的法律基礎。

    (二)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服務型政府。在以上所述及的“開工率”與“失業率”問題,與我國政府職能轉變不徹底關系密切。今后的國際競爭將越來越不是各國的產業與產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而成為各國相同職業從業者之間和各國投資環境之間的競爭。面對具有高國際流動性的企業和生產要素,各個國家或地區已經成為投資環境和市場區位的供給方。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和水平將不取決于其產業和企業的發展水平,而取決于它在市場空間、經濟制度、政府政策、人口素質、基礎設施、社會環境、文化氛圍等方面滿足各國投資者需要的能力。因此,政府職能的轉變非常重要。

    首先,把行政管理作為一種服務。在WTO開放的市場體系下,政府的管理權限受到嚴格限制,政府的職能主要表現為對市場環境的維護和服務。在2001年進行的一項中國企業家問卷調查中,企業經營者希望政府在改善宏觀外部條件方面采取的措施,選擇率排在前五位的依次是: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理順政企關系、健全市場體系、促進企業家職業化。其中最受關注的是社會保障制度。一方面表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是一個轉型經濟體;另一方面也表明,體制因素是企業競爭力不高的最主要原因。而體制改革的關鍵是實現政企分開和建立企業完全的法人治理機制。事實上,在一個完全的市場體系中,政府只應承擔創造經濟運營環境、管理社會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

    其次,建立穩定的履行機制。今后,政府管理經濟的主要方法是集中搞好宏觀調控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不直接干預企業經營活動,減少政府對經濟事物的行政性審批,建立廉潔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制。

    再次,從“人治”走向“法治”,完善市場保障體系。WTO規則最重要的一點是法制原則和以規則為中心,隨著我國加入WTO,政府應接受國際規則,并且按照國際慣例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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