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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殘疾低保申請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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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殘疾低保申請書

    第1篇:城鎮殘疾低保申請書范文

    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那杭州居民申請低保需要什么條件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杭州低保申請條件一覽2022,更多申請書點擊“申請條件”查看!

    杭州低保申請條件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城區或其他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或外地戶口的人員結婚,并在上述地區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成員。

    4.原為本市非農業戶口、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未及時辦理戶口手續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人員。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人員。

    杭州低保申請流程1.申請家庭向鄉鎮(街道)或受鄉鎮(街道)委托的村委會(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

    2.鄉鎮(街道)對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

    3.對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

    4.組織村(社區)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情況和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

    5.根據調查核對情況和評議結果形成審核意見。

    6.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村(社區)進行公示,群眾無異議的上報縣區民政局。

    7.縣區民政局審查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民主評議結果、審核意見等材料。

    8.縣區民政局提交相關部門進行信息核對。

    9.抽查30-50%的申請低保家庭進行入戶調查。

    10.縣區民政局集體研究擬審批低保名單。

    11.再次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村(社區)進行公示,群眾無異議的審批資格。

    12.發放低保證。

    杭州低保申請材料1.書面申請(需詳細寫明家庭基本情況及申請低保原因);

    2.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夫妻雙方分戶的,原則上需將戶口遷到一起后申請);

    3.申請人簽名生效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查詢授權書》;

    4.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5.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證明及復印件;

    6.離婚證或離婚判決(調解)書、離婚協議書、家庭成員就學證明、家庭成員服兵役證明;

    7.殘疾證、其他專項生活救助(優待)證明及復印件;

    8.退休證、離退休養老保險金證明、失業保險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有關就業失業證明)、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明及復印件;

    9.患病診斷書和醫療費支付憑證,交通事故認定書和損害賠償結算單或法院判決書及復印件;

    10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單位及收入情況證明;

    11.縣級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低保申請書___社區居民委員會:

    我是___社區居民,叫_,現年_歲,是原___食品廠的下崗工人,和丈夫離異后由于沒有經濟能力一直和女兒借住在父母家里,由于父母年邁體弱多病,母親患有嚴重的關節風濕和嚴重心臟病,加上年歲已高不能操勞,微薄的退休金除了要維持正常的生活開支,便無力承擔昂貴的醫藥費用。

    現在生活舉步艱難,我本人由于無固定職業,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現在又要撫養女兒上大學,由于女兒自小就成績優異,是個品學兼優的學生,現在就讀于___經濟學院,不忍讓她荒廢學業,但由于離婚后十多年一直由自己個人撫養女兒沒有任何積蓄,每當開學大筆的學費、生活費、日常生活開支的更是借告無門,欲哭無淚……生活的重壓讓我喘不過氣來,現在仍然居無定所高額的房價讓對我們來說是一個不能實現的夢……

    當我聽說還可以向社區申請低保,我非常高興,本來已萬般無奈的心情又看到了希望,希望政府和各級領導能夠伸出援助之手,幫助我一把!讓女兒完成學業,讓她能夠實現自己的夢想更好的回報社會回報那些關心幫助我們的熱心人。

    為此,申請城鎮低保待遇,以解決目前生活遇到的困難,望批準為謝!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第2篇:城鎮殘疾低保申請書范文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單位: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開展以來,縣委、縣政府科學籌劃,相關部門嚴密組織,并建立了醫療救助相關制度,醫療救助工作全面展開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為貫徹落實省民政廳、財政廳、衛生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晉民字1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加快醫療救助工作步伐,促進醫療救助工作深入健康發展,實現“管理規范,救助效果明顯,能夠為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的醫療救助”的目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救助范圍,提高城鄉醫療救助的可及性

    在確保農村五保、城鄉低保和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重點優撫對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并得到及時有效救助的基礎上,逐步把因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人員納入救助范圍。取消救助病種限制,針對不同對象的醫療需求,分別開展不同形式的救助,以住院救助為主,同時兼顧其它救助方式。科學制定醫療救助方案,研究制定分類或分段設置救助比例和封頂線等辦法,逐步提高救助對象經相關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補償后需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的救助比例。

    結合我縣實際,目前重點救助有以下幾類患病對象:

    1、農村五保對象(持有五保供養證的人員);

    2、城鎮“三無”人員(無贍、撫養人,無勞動能力、無任何收入來源的人員,包括有家無業精神病重癥患者);

    3、城鄉低保對象(持有城鄉低保證的人員);

    4、重點優撫對象(持有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證件的殘疾軍人、“三屬”、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參軍參戰人員及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5、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鎮無業特殊困難居民;

    6、因患大病經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農合補償后,個人負擔部分仍較高的困難家庭病患者。

    具體救助標準如下:

    1、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對象、有家無業精神病重癥患者,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95%以上。

    2、1—6級殘疾軍人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90%以上。

    3、7—10級殘疾軍人、“三屬”、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70%以上。

    4、其它重點優撫對象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50%以上。

    5、城鄉低保對象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50%--80%。

    6、患有惡性腫瘤、白血病、尿毒癥、嚴重心臟病、肝硬化、肝腹水等重大疾病的困難群眾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50%--90%。

    7、其他貧困和特殊困難對象的救助標準為個人負擔部分的20%--50%。

    8、同等情況下,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絕育戶按20%上浮比例予以救助,但救助標準不高于80%,救助時需提供(來源:文秘站)獨生子女證或絕育證明。

    上述1、2、3類對象不設救助線和救助封頂線;4、5、6類對象救助線為6000元,年救助封頂線為30000元;7、8類對象救助線為10000元,年救助封頂線為30000元。

    二、開展多種形式救助,提高城鄉醫療救助的針對性

    1、住院救助。申請對象經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以及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后,扣除社會互助幫困等因素外,對個人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包括醫療保險的起付費用)實行救助。

    2、資助“參合”、“參保”救,!助。對農村五保、農村低保對象,縣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資助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符合條件的城鎮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需家庭繳費部分,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給予補助。

    3、大病關懷救助。農村五保、城鄉低保對象身患惡性腫瘤、尿毒癥、重癥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處于晚期,經縣分管領導簽字后,可給予一次性的大病關懷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3000元。(原則上經住院救助后不再享受大病關懷救助)

    4、臨時醫療救助。經住院救助之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巨大,嚴重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農村五保、城鄉低保和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重點優撫對象,以及縣民政部門認定的因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可申請臨時醫療救助。救助標準300—1000元。

    同時,積極探索對農村五保、城鄉低保對象中患慢性病需長期院外治療或藥物維持的救助對象以及特殊病種患者的門診醫療救助及其它形式的救助。對農村五保、城鄉低保對象殊困難人員積極推行醫前、醫中救助,經縣分管領導簽字后,可按一定比例預付醫療救助資金,保證困難群眾及時住院治療。

    三、簡化救助程序,提高城鄉醫療救助的時效性

    民政部門要本著為民、利民、便民原則,努力做到及時受理、即時救助。盡量縮短審批周期,切實緩解困難群眾就醫難問題;醫后救助盡量采取一季一審的辦法,審批時間原則上安排在季中。

    1、住院救助程序。醫療救助對象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農村(城鎮)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并報送有關資料(詳細資料清單附后)。由村(居)委審查確認,法人代表簽注意見、簽名并加蓋公章,由鄉鎮民政助理員或居委會負責人于每季度末十五日前統一上報縣民政局。縣民政局五日內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退回,對存在疑議的提請分管局長及時入戶核查。十日內業務股室將審查后的資料進行統一匯總,并會同分管局長拿出初步救助意見,十五日內由分管局長組織財政、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相關人員召開專題會議,對救 助資料進行綜合審查評議,拿出具體救助意見,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業務股室根據集體審查意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詳細說明理由。之后,民政局業務股室作出預算報告和匯總表及其花名冊,經局長審查簽字后,送財政局進行社會化發放。用于住院救助的資金不低于當年醫療救助資金支出總額的60%。

    2、臨時醫療救助和大病關懷救助程序。個人申請、村(居)委會審查、鄉鎮(城管委)審核、縣分管領導簽字、縣民政部門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進行救助。用于臨時救助的資金應在當年醫療救助資金支出總額的10%以內。

    3、醫前、醫中救助程序。醫療救助對象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遞交農村五保或城鄉低保相關證明和定點醫院醫療診斷證明。由村(居)委會專管人員入戶審查,法人代表簽注意見、簽名并加蓋公章;鄉鎮(城管委)審核、簽注意見、簽名并加蓋公章;縣分管領導簽字;縣民政部門向財政部門申請資金、進行救助。

    4、門診救助程序。與醫前、醫中救助程序相同,但在提供農村五保或城鄉低保相關證明的前提下還需提供患有慢性病需長期院外治療或藥物維持的證明。用于門診救助的資金應在當年醫療救助資金支出總額的15%以內。

    四、加大投入力度,嚴格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

    隨著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深入開展、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速推進,財政部門要根據醫療救助人數的增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水平的提高,逐年增加資金投入,為城鄉醫療救助水平的穩步提高提供資金保障。要嚴格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政策規定,足額將困難居民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

    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要嚴格按照省財政廳、民政廳《關于轉發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晉財社29號)和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加強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見》(財社39號)的有關要求,強化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縣級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分別建立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帳,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級民政部門分別設立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帳,用于辦理資金的核撥、支付和發放業務。建立完善“民政管事、財政管錢”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機制,減少救助資金的發放環節,提高效益,實現直接支付和社會化發放,確保救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五、落實部門職責,加強部門協作

    民政部門是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醫療救助政策的制定、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工作,抓好各項救助政策的落實。要嚴格救助信息的登記、統計和救助對象的檔案管理,及時將救助信息錄入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系統,按季報告救助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上報救助政策的調整變動和救助資金年度預算及資金投入情況,要充分認識統計報告工作的重要性和嚴肅性,不虛報、不瞞報,嚴格責任追究,確保統計報告數據的真實,為各級掌握救助情況、分析救助形勢、完善救助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據;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管理,根據民政部門提出的支付計劃,及時復核、下撥救助資金,根據需要合理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保障模式,建立與救助對象和業務量掛鉤的工作經費保障機制;衛生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杜絕服務不規范和過渡醫療等現象的發生,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醫療救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工作;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要為救助對象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就醫購藥條件,引導救助對象合理就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服務管理工作;電視臺等新聞媒體要廣泛宣傳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群眾的知曉率和輿論監督的力度。

    六、資金發放

    民政局制作相應的匯總表和花名冊一式四份,由民政局、財政局、基層政府和指定金融機構各執一份,醫療救助資金在每季審批后的二十個工作日內下撥到指定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申請救助人憑有效身份證件簽字領取。

    附:__縣農村(城鎮)醫療救助申報資料

    一、填寫“__縣農村(城鎮)醫療救助對象申請審批表”

    二、提供農村(城鎮)醫療救助申請書,申請內容包括:

    1、家庭成員包括對患者有贍、撫、扶養義務關系的所有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收入等)

    2、病患者患病情況和前后治療過程

    3、家庭困難原因和困難情況

    三、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提供經縣衛生部門審核后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憑證。城鎮醫療救助對象提供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服務管理中心出具的相關證明。

    四、提供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及戶主、患者戶口簿復印件

    第3篇:城鎮殘疾低保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本行政區域內戶口所在地為城鎮行政區域且居住滿兩年,不擁有承包土地,不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城市低保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貨幣補助形式,保障其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城市低保實行以貨幣差額救助為主,輔之以政策扶持、社會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條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為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二章城市低保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城市低保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區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區民政局負責本區行政區域內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審批工作。區民政局下設的城鄉低保與社會救濟辦公室具體承擔:

    1、負責本區內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工作;

    2、起草制定本區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編制本區城市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負責提出本區城市低保資金的分配方案,并對城市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4、負責在本區落實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標準;

    5、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審批工作;

    6、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對本區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不低于30%;

    8、指導、監督和檢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城市低保工作,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9、組織開展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本區城市低保工作人員進行資格認證工作;

    10、受理本區有關城市低保的咨詢和投訴工作;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行政復議工作;處理或移交處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違法違紀單位和工作人員;查處弄虛作假騙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為;

    11、協同相關部門制定與城市低保有關的優惠政策,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2、開展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并向上級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3、組織發放城市低保金領取憑證及款物;

    14、負責本區城市低保的統計匯總、定期上報和公布本區城市低保工作情況;

    15、指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市低保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低保計算機網絡的管理工作。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保的申請受理、審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鎮長(副主任)任正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并配備專職責任人員,持證上崗。辦公室具體承擔轄區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請、資格審查和上報工作;

    2、按照上級政府及業務部門制定的實施意見和工作安排,組織落實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3、組織各社區居委會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及群眾代表等組成的城市低保評議工作;

    4、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對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復核和調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訪制度,安排轄區低保對象定期進行家庭情況報告工作。對轄區在冊城市低保對象的年度入戶率達到100%;

    6、組織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城市低保對象參加公益勞動,配合就業服務機構為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提供就業或技能培訓等工作;

    7、為轄區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詢服務,接待來信來訪,調查處理騙取、冒領城市低保款物等違法違紀事件;

    8、負責本轄區城市低保工作的檔案管理、信息錄入和計算機網絡管理;

    (三)社區居委會協助街道辦事處對本社區城市低保對象開展民主評議工作。

    (四)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低保有關工作:

    1、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低保資金與工作經費;

    2、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優先推薦、介紹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

    3、工商地稅部門對自謀職業的保障對象應當優先發放營業執照,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4、公用事業、電力等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電、燃煤(燃氣)等予以優惠;

    5、房管部門應當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門應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費用;

    7、衛生部門要指定定點醫院對低保對象在檢查費、門診治療費、處置費、住院費等方面給予減免;

    8、審計部門應做好低保資金的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同時要動員社會各界開展社會互助、經常化捐助等活動,營造全社會關心城市困難群眾的氛圍。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城市低保待遇按照個人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的程序辦理。

    為及時辦理上級業務部門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特殊事項,由民政局指派專人負責,按照個人申請、入戶核實、民政局審批并張榜公示的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市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并根據家庭成員具體情況相應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居民身份證;

    3、下崗證、離退休證、殘疾證、學生證(入學通知書)、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

    4、就業狀況證明、養老保險證明、失業保障證明、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證明;

    5、按有關政策領取一次性補助費的數額及用途證明;

    6、有關裁決、判決材料等;

    7、符合就業條件而未就業人員,需先到有關部門進行求職登記,并提供這些部門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核實、組織社區民主評議、初審與張榜公布。街道辦事處受理城市低保申請后,指定專職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社區城市低保評議小組成員通過入戶調查、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共同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情況的核實工作,填寫《市區城市低保入戶核查表》,經社區低保評議小組民主評議后,由辦事處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人家庭成員及住址等情況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張榜公布,無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將相關材料報區民政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應存錄原始資料,由兩人以上同行,并詳細真實記錄低保申請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況,以備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民政局審核、審批時查驗。

    2、社區居委會民主評議應規范、簡便,講求實效。民主評議參加人員應為社區低保專管員、社區居委會成員、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工作人員、居民代表、黨員代表及駐社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總人數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輪換。評議時應充分了解低保申請家庭的情況,必要時可向低保申請人或其人詢問,民主評議應采取無記名的方式使與會人員充分表達意見,并當場公布評議結果。評議結束無論同意與否,都應上報鎮辦。

    (三)區民政局抽查、審批與張榜公布。區民政局在接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的入戶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審批工作,并將擬享受人家庭成員、住址、擬享受金額等情況返回鎮辦張榜公示,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告知本人并說明理由,對有異議的返回鎮辦重新進行核實。

    第七條申請及審核過程殊情況的處理

    (一)家庭成員的確定辦法:同一戶口簿的家庭成員,按同一家庭進行計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問題暫無法分戶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未在同一戶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請城市低保時,要先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由戶主在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它家庭成員要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納入我市低保的證明,跨鎮辦的由鎮辦民政辦出具,跨縣區的由縣區民政局出具未納入城市低保證明。

    (三)在本區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原則上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由現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將有關證明材料提供給申請人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分離且在居住地居住超過12個月的,可以根據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按規定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

    (四)無行為能力的居民申請低保待遇時,由社區居委會或企業工會工作人員協助辦理申請手續。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養或治療的民政對象,由供養或治療單位向區民政局提出申請,由區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集中辦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關手續,并納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

    (六)原為本地非農戶口,現為國家計劃內招生的大中專學生視為家庭撫養人員。

    第四章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

    第八條我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與調整按照市政府的決定執行。

    第九條在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較快時,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為城市低保家庭發放臨時性價格補貼。

    第五章城市低保對象的確定

    第十條申請城市低保對象待遇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戶籍所在地常駐城市戶口;

    (二)申請人必須通過資產和收入審查、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擁有的資產(如物業、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及其它可變換現金和財物)總值不得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限額。申請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必須低于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三)申請人員家庭中有就業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一項:

    1、當地政府認定屬于合理情況下不能工作的(如學生或需在家照顧幼兒、病人或傷殘人員等);

    2、符合就業條件尚未就業的人員,必須積極尋找有收入的工作,參加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勞動自救活動。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勞動能力而不按要求進行求職登記或雖然進行登記,但半年內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介紹就業的;

    (二)有勞動能力而無正當理由2個月內兩次拒絕參加辦事處(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的;

    (三)證明材料顯示的家庭月收入雖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于低保標準的;

    (四)連續6個月不領取低保金的;

    (五)連續6個月未向街道辦事處報告家庭人員及收入變化情況,不接受定期復審的;

    (六)不按規定程序申報、相關證明材料不全、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虛作假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

    (七)故意放棄或轉移個人所有資產的;

    (八)拒絕接受工作人員入戶核實家庭財產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內購買高檔家用電器(如空調、電腦、數碼照相機、移動電話)等非生活必需品,近兩年內非拆遷原因購買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內高標準裝修現有住宅的。因拆遷原因購買住房,但購買面積超出當地人均住房面積20%的;

    (十)擁有并經常使用機動車輛的(殘疾人本人使用的殘疾用車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購買股票或有其他投資行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

    (十二)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造成生活困難尚未改正的,因其他違法行為被司法機關處罰期間的違法人員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規定在當地落戶之外的其它在當地落戶不滿5年的;

    (十四)其它與低保保障標準明顯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條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以國家統計口徑為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一般包括以下人員:

    (一)夫妻;

    (二)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孫子女;

    (四)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請人前6個月家庭總收入的月平均額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

    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以現金發放的勞保福利、醫療費;

    (二)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離退休養老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四)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保險付金收入;

    (五)特許權使用收入、租憑收入、接受饋贈和繼承收入;

    (六)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結付的贍養、扶養或撫養費;

    (七)出租房屋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八)兼職和自謀職業以及各種勞務收入;

    (九)農轉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國家征用或歸還集體的,持村鎮兩級以上證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請,但其獲得的征地補償應計入家庭收入;

    (十)實物收入按物價部門規定或評估的物品價格折舊計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時具備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的,其收入按全體成員收入計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只計算非農業人口;其家庭中的非農業人口在轉為城市戶口的下月起可申請入保;

    (十二)當地政府確定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一)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特殊享受的補貼收入。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二)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對工作、學習成績優秀者、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給予的獎金;

    (三)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費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災、因就學困難等原因由政府和社會給予救助款物;

    (五)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因工(公)負傷人員的工傷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六)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專項獎金、孤殘兒童基本生活費、高齡補貼;

    (七)在職職工按規定由所在單位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及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

    (八)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保健金。

    第十四條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

    (一)在職職工按其工資名冊上核定的應得收入總額計算;離退休人員按單位和社保部門應發放的離退休費計算。以上人員經所在單位、勞動保障部門或經貿等有關部門證明,連續6個月以上未能領取應得收入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失業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從事其他工作(含臨時工)另有收入的,與失業保險金或離退休費一并計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職工的收入,按從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規定交納的養老、醫療保險、失業保障金以后余額計算。

    (三)對未參加社會保險而又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和下崗人員,已關閉、破產的資源枯竭企業職工按其實際收入計算家庭收入。

    (四)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按下列方法計算:有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協議或裁決規定計算;無贍(撫、扶)養協議或裁決的,按每個法定贍(撫、扶)養人每月為被贍(撫、扶)養人支付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半的費用計算;多子女老人的贍養費按各子女提供的贍養費總和計算。法定贍(撫、扶)養人家庭屬低保戶的,不計算贍(撫、扶)養費。

    本細則涉及的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及其權利與義務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五)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填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務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六)從事經營性活動所得,按實際收入計算;一時難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實申報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當地同行業中等水平收入計算,但不應低于經營地最低工資標準。

    (七)家庭收入不穩定時,按申請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家庭收入屬一次性的(不含企業破產一次性安置費),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分攤到若干個年月計算后,根據情況確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請。

    (八)實行年薪制單位的職工,按上年實際發放的年薪平均分攤到本年度12個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員的收入一并計算的方法計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條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徑和方法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二)入戶調查。經辦人直接到申請人家中進行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情況;

    (三)走訪單位、鄰里。經辦人通過走訪社區居民,到申請人所在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經辦人員通過信函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部門協查。民政部門與勞動保障、工商、稅務、銀行等部門建立聯系,有條件的可實行計算機聯網,及時了解掌握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變化情況。

    (六)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和靈活就業人員從事的各個行業打工收入情況及就業市場進行調查,制定各地個體行業及靈活就業人員的行業收入指導標準,規定和統一核定這些申請人員收入的標準。

    (七)跟蹤消費。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實的生活狀況。

    (八)對有隱性收入而又無法核實其家庭收入的申請對象,可召開社區居民代表會議進行評議。

    第七章分類施保

    第十六條每個低保家庭的困難程度有所不同,特別是城市中的“三無對象”、殘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員的困難要更多一些,應給予他們更多的關心和特殊的照顧,要分類施保,確保重點。

    第十七條分類施保的原則

    (一)應保盡保的原則;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重點救助與特殊困難救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八條分類施保的對象

    (一)重點保障對象(A類)

    既“三無對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

    (二)特殊保障對象(B類)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的殘疾人員(殘疾程序分為:肢體、智力、精神殘疾1、2級,視力殘疾盲1、2級為無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3級,語言聽力殘疾1、2級,視力殘疾低視力1、2級為少部分勞動能力;肢體、智力、精神殘疾4級,語言聽力殘疾3、4級為有部分勞動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臥床不起,住院費、醫藥費開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員;

    3、單親家庭尚無就業或無穩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學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

    5、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且贍養人沒有贍養能力的70歲以上老年人;

    6、依法撫養和領養孤兒的家庭;

    7、突遭嚴重天災人禍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對象(C類)

    家庭成員有就業能力,但因下崗、失業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或家庭生活困難相對較小的家庭和人員。

    第十九條補助標準

    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全額補助;特殊保障對象(B類)實行重點補助;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差額補助。同時因以上家庭或人員按原保障標準仍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適當提高其家庭補助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條分類施保中低保對象的申請、審批及收入計算等均按本《細則》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低保資金籌措、發放和低保辦公經費

    第二十一條城市低保所需資金包括中省市補助資金,區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財力1%列入財政預算的資金。

    第二十二條區財政局要將上級補助的低保資金和本級安排的預算資金及時納入“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不被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補助資金到位之前,應首先落實本級低保預算資金,并采取超調、墊支等方法,保證低保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二十四條城市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民政部門核定低保對象人數和月補差標準,財政部門核撥低保金,金融部門發放到人”的管理原則,由區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機構以貨幣形式將低保金按月足額發放到低保對象手中。杜絕以實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變相抵扣低保金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五條低保金存折由區民政局直接發放,戶主或家庭成員持戶口本、身份證到區民政局低保辦領取,特殊情況需要代領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持代領人和戶主身份證等有效件方可領取。

    第二十六條低保對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證按期到委托銀行網點領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領的,應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局開具相關證明,銀行工作人員應認真核對代領人的身份,手續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領人一次只能領取一戶低保對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條區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經費,由區財政每年按照區財政預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資金總額3%的比例列入部門預算。工作經費主要用于調研、培訓、核查、建檔、表格印制、微機網絡維護、交通、通訊等方面開支。低保工作經費可計入我區應匹配資金的總額中,但不得進入低保專戶。

    第二十八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金全部納入區低保資金專戶,專款專用。

    第九章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應自覺履行下列義務:

    (一)低保對象應積極主動配合低保工作人員的入戶調查,按要求如實申報家庭財產和實際收入;

    (二)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要積極參加當地政府組織的社區公益勞動。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公益勞動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在其申請低保時,要先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就業申請和登記,同時要積極參加勞動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組織的就業培訓。如連續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為其介紹職業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條建立低保對象家庭情況報告制度。在冊基本保障對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領取卡、身份證等有效證件按要求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一次,在冊重點保障對象和特殊保障對象每半年報告一次,如實報告家庭成員及家庭收入等變化情況。

    第三十一條建立低保對象動態管理制度。對符合低保條件的要隨時納入保障范圍;家庭收入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增發、減發或停發低保金。對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審批機關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適當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條實施低保對象分類管理制度。對重點保障對象(A類)實行年審制,只需掌握人員變化情況;對特殊保障對象(B類)每半年審核一次;對基本保障對象(C類)實行一個季度重新審核審批一次。基本保障對象是分類施保中的重點管理對象,也是動態管理工作中的重點,此類人員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重新寫出續保申請,并說明申請續保的原因和不能就業的正當理由,并按低保的審核、審批程序進行審批,以促使其早日就業。

    第三十三條檔案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建立低保對象家庭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低保對象檔案要一戶一檔,實行微機與檔案的同步管理。其紙質檔案材料為:戶主申請書、家庭成員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戶調查表、申請審批表、個人及家庭收入情況證明材料、單位證明等材料。區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對象的電子檔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監督

    第三十四條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公共場所、政務公開欄、宣傳欄等形式,公開低保政策、低保標準、辦事程序、低保金發放等情況,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傳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建立和完善低保對象公示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統一設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欄(牌),對享受低保待遇的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享受金額、家庭住址等情況進行常年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十六條建立低保監督咨詢制度。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設立低保監督箱和咨詢監督電話,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和咨詢。對于群眾反映和舉報的問題要逐一登記,及時辦理,做到事事有結果,件件有著落。對署名的上訪信件和電話,要在一定的時間內答復本人。

    第三十七條區民政、財政、審計、紀檢和監察等部門要經常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發放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責任追究與處罰辦法

    第三十八條低保工作人員在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核、審批過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為者,要追究其工作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為申請人在就業、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勞動能力、健康狀況、傷殘等級等情況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誰出證誰負責”的原則,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對有關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對出證單位、出證人、負責人及冒領低保金的人員各處以冒領金額的1—3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居民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享受低保待遇或減發、停發低保金以及對給其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從事低保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公職或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的;

    2、擅自改變保障對象和保障金額的;

    3、在調查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寫調查結果或出具虛假證明,明知當事人不符合低保條件,故意為其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4、、、收受賄賂、為泄私憤或、故意刁難低保對象而對符合低保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意見,將其拒之低保范圍之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貪污、挪用、扣壓、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違反低保政策規定和影響低保工作開展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誠信原則,有下列行為的,予以處罰:

    第4篇:城鎮殘疾低保申請書范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我市就業援助扶持政策,推動我市就業困難人員實現穩定就業,促進和諧建設,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就業援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就業援助對象的認定辦法

    本市范圍內,有就業愿望符合條件的城鎮就業困難人員為就業援助對象:1、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下崗失業人員;2、零就業家庭成員;3、一戶兩代下崗失業人員;4、夫妻雙方下崗失業人員;5、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下崗失業人員;6、下崗失業滿1年以上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申報就業困難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的由社區勞動保障機構上報;未納入社區管理的,由市屬企業、原破產改制企業留守人員或戶口所在單位負責上報。申報人員需如實填寫《市城鎮就業困難人員情況登記表》,在居住區域或單位內公示3天,審核合格后集中上報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匯總上報市勞動保障部門。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進行復核認定。

    由于本人原因,3次以上拒絕由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就業機會的,不再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不再享受就業援助政策。

    二、就業援助內容

    (一)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全市各類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每年要按職工總數2%的比例,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援助崗位。市政府每年按比例向企業下達援助指標。對不落實援助任務的企業,每年每少安置1名就業困難人員,捐助6000元的幫扶資金,納入再就業資金管理,用于開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對我市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商貿、服務及加工性質的小實體企業,符合條件的,按照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并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保補貼按單位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的部分仍由個人繳納。稅收減免及社保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鼓勵開發社區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

    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置我市就業困難人員,特別是“零就業家庭”成員。對單位利用公益性崗位安置我市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核準,按實際安置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單位崗位補貼和社保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崗位補貼標準為每人420元/月,社保補貼按單位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的部分仍由個人繳納。

    (三)鼓勵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屬于我市管理的就業困難人員,在我市范圍內靈活就業(指通過自謀職業和自愿組織起來的方式,從事社區便民利民服務、城市管理服務、家政服務、為企事業單位提供各種臨時性勞務以及家庭手工業、工藝作坊等形式進行生產自救,并獲得合法收入,但又無法建立或暫時無條件建立長期穩定勞動關系的一種就業形式)后,申報就業并參加社會保險的,經個人申請,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市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當地最低繳費基數和規定繳費比例,給予60%的社會保險補貼(僅適用養老、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自申請批準當月起開始享受社保補貼,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四)鼓勵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

    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對我市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的,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在稅收扶持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人員,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有關部門和單位新建、改建或擴建商貿市場時,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攤位或相對集中的經營場所,用于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就業。

    (五)實施就業技能援助和職業介紹援助

    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技能援助和職業介紹援助,免費提供就業技能培訓,免費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對有創業愿望的就業困難人員,免費開展創業培訓并提供就業指導等各項服務。

    三、崗位補貼、社保補貼辦理程序

    公益性崗位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資金由崗位提供單位申領。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社會保險補貼按照“先繳后補”的原則,不繳費不補貼。

    (一)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保補貼

    1.各行政事業單位和公共服務部門設置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必須在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招用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給予社保補貼和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工資發放標準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2.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單位,在市勞動保障部門領取并填報《公益性崗位社保和崗位補貼申領表》、《公益性崗位安置補貼花名冊》。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復核后,由市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劃入市勞動保障部門在銀行開設的指定帳戶。申領單位持相關資料到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申領手續,補貼資金由市勞動保障部門直接劃入申領單位提供的銀行帳號。

    3.社保補貼每年、崗位補貼每半年申領一次。二次及以后申領時,如無變動,只需提供《公益性崗位安置補貼花名冊》、繳費憑證原件及復印件、財務收據等必備資料。有變動的,應提供相關資料。

    (二)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

    1.靈活就業人員的申報材料由所在地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初審,初審通過后,填寫《市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申請表》。并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在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入戶入點實地調查復核后予以確認。每個家庭只能推薦一名家庭成員享受靈活就業社保補貼(“4050”失業人員家庭除外)。

    2.對確認的靈活就業人員,市勞動保障部門據實核算出應發放補貼資金數額,并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市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按應發放金額,將資金劃入勞動部門設立的專門帳戶。靈活就業人員憑本人《身份證》和《再就業優惠證》直接到市勞動保障部門領取。市勞動部門在發放社保補貼的同時,在靈活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中享受扶持政策情況欄內作詳細記錄。

    四、申領補貼應提供的資料

    (一)申領公益性崗位補貼及社保補貼應提供資料

    1.《公益性崗位社保和崗位補貼申領表》;#p#分頁標題#e#

    2.《公益性崗位安置補貼花名冊》;

    3.安置對象的《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

    4.安置對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與安置對象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6.安置對象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繳費原始憑證及復印件;

    7.由安置對象簽字領取后的工資發放原始憑證及復印件。

    (二)申報靈活就業人員領取社保補貼應提供資料

    1.個人申請書一份(注明家庭成員及困難情況、經濟收入狀況、技能特長,靈活就業情況);

    2.身份證、家庭全部成員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3.夫妻雙方結婚證明(結婚證復印件)或單親撫養子女證明;

    4.夫妻雙方有《低保證》、《殘疾證》、《解除合同證明》、《再就業優惠證》的,提供復印件;

    5.就業困難人員的其他證明(如:出具的家庭無業證明);

    6.加蓋所在務工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職工工資發放表》復印件;

    7.與務工單位簽訂并經勞動仲裁機構鑒證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8.社會保險費繳納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9.《再就業優惠證》、《勞動保障事務合同書》原件及復印件;

    10.屬于務工的人員提供與用工單位或家庭簽訂的靈活就業協議;屬于有固定經營場所的人員提供相關從事的服務項目、房屋租賃等證明材料;屬于無固定經營場所的人員要提供從事的服務項目、工作地點、聯系電話、勞動時間和收入證明等詳細材料。

    五、監督管理

    (一)加強對公益性崗位安置困難就業人員的管理

    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勞動合同》簽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等重點環節的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就業困難人員合法權益。實施公益性崗位人員定期核查制度,堅決杜絕冒領、騙領補貼資金現象。

    (二)重點做好對享受社保補貼靈活就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1.實行屬地管理。市勞動保障部門將納入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人員情況和相關資料及時反饋給其所在的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要對轄區內靈活就業人員所從事的服務項目、工作地點、勞動時間、收入等情況進行核實登記,建立基礎臺帳,對靈活就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據實確認社保補貼享受資格。

    2.做好信息上報。勞動保障服務所(站)要每季度一次實地了解轄區內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狀況,及時填寫靈活就業人員聯系表,按規定準確上報有關統計信息與數據。

    3.靈活就業人員在享受社保補貼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享受社保補貼:

    (1)終止靈活就業的;

    (2)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3)已享受政府其他幫扶政策的;

    (4)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享受社保補貼已滿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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