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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全國正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時期,蕪湖市已進入發展的關鍵階段,未成年人工作始終是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下面我就今后一個時期我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講三點意見
一、增強三個意識努力開創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新局面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到國家興衰、民族復興。保護教育好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也是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貫徹實施《若干意見》的實際行動。要率先全面建小康、率先實現現代化,必須進一步認識做好新時期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樹立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為未成年人營造良好的學習生活成長環境是黨和政府的重要職責。同志在《關于教育問題的談話》中明確指出“要切實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紀律教育、法律教育形成一種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會環境”,同志在全國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工作會議上著重強調:“關心未成年人的成長,為他們身心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社會環境,是黨和國家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是我們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利益的重要方面”。蕪湖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為未成年人的成長提供了良好的精神和物質條件有力地促進了未保工作的順利開展。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一些不健康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和文化意識等也給未成年人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在新的形勢、新的歷史條件下如何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教育與引導未成年人正確認識和對待各種社會思潮、樹立正確的生活方式及文化理念是我們面對的重大課題和挑戰。我們要以《若干意見》為重要指針,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從培養新世紀合格的中華民族復興大業的建設者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到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認真研究和解決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切實擔負起教育、培養和保護下一代的歷史重任。
二要進一步增強機遇意識,把握好未成年人維權工作的有利時機。××年,是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一年也是我市貫徹落實十六大精神加快推進蕪湖融入長三角經濟圈,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關鍵的一年。這些年來蕪湖政治、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尤其是我市圍繞“加快發展,強市富民”戰略目標開展的一系列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既為未成年人的成長、成才提供了良好的社會環境也對未成年人教育和保護工作提出了新的要。可以說我們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正面臨著一個難得的歷史機遇,這些都為我們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機未保工作大有作為,任務艱巨,我們必須牢牢把握。我們要以培養“四有”新人為根本目標全心全意為未成年人成長成才提供服務大力營造未成年人成長的良好環境努力培養出高素質的社會主義事業新一代建設者和接班人。
三要進一步增強開拓創新意識,不斷推進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再上新臺階。做好新形勢下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一是要不斷更新思想觀念。牢固確立“服務第一預防為主”的宗旨。要深入到未成年人中去了解他們的學習和生活及時掌握他們需求的變化傾聽他們的呼聲和愿望加強引導為他們提供服務并切實解決他們在成長環境中存在的問題從源頭上做好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預防工作。二是要不斷創新工作載體。要與時俱進緊扣時代脈搏針對未成年人工作中出現的新現象、新問題,及時加以分析研究和總結要不斷拓寬工作領域創新活動內容延伸服務觸角積極開展符合當代未成年人思想特點和心理特征的各類活動如舉辦一些讀書會、益智類的趣味知識競賽、親子教育講座等。三是要不斷深化工作內容。要進一步開拓視野完善功能在整合社會各類資源、健全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網絡的基礎上不斷擴大服務功能。除了對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教育、法制宣傳、權益維護等工作外還要加大對未成年人的生存發展、校外活動、生理心理健康、社會活動參與、司法保護、社會保障權等自我保護、自我成長方面的關注力度。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尋找更多能夠牽動社會、影響社會、整合資源的載體創新工作品牌。
二、突出三大功能,充分發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優勢和作用
正確認識和把握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宣傳教育功能、維權服務功能、環境營造功能不斷提高未成年人的自身素質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當前我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任務和努力方向。
一要切實加強未保工作的宣傳教育功能。黨的十六大提出要進一步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各級未保組織要對廣大未成年人加強以愛國主義教育為核心的思想道德宣傳教育工作深入開展各類主題學習活動使未成年人牢固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要引導未成年人了解和掌握“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和實質從小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念和遠大理想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實踐創新能力培養能夠適應蕪湖發展、推動蕪湖發展的青年人才。
二要努力發揮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維權服務功能。各級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要在整合資源、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建設的基礎上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齊抓共管相互協作。各相關部門要不斷挖掘潛力以“切實履行維權職能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為主題進一步完善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考核機制拓寬創建領域深化創建活動內容擴大維權服務面。要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法制宣傳、司法保護、法律援助、幫扶救助、權益維護等各項服務。要延伸服務觸角將維權服務向基層擴展深入到學校、街道、鄉鎮和社區逐步構建青少年維權聯動網絡。要提高優秀維權崗的質量和信譽度建立并完善淘汰和退出機制。對維權功能退化、不符合市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要求的予以摘牌保證典型的示范和激勵作用。
三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環境營造功能。要進一步加大“五項保護”的工作力度各級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每年爭取解決一至兩個未成年人成長成才過程中存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在學校保護方面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義務教育法》、《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大力保證農村和城市流動人口子女的義務教育權利不斷推進素質教育在家庭保護方面要通過舉辦各類家長學校以及家庭文化、法制教育培訓班等全面提高家庭成員的思想道德和法律意識在社會保護方面,要充分發揮各成員單位的職能作用,要在文化市場、勞動用工、未成年人衛生保健等方面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大力優化社會環境,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保護方面要堅持“打擊與挽救相結合維權與幫教相結合、履行司法職能與預防犯罪相結合”的原則強化司法保護。同時要高度重視對特殊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工作為智殘、體殘青少年和棄嬰、流浪兒童以及未成年人中的特困、失足等弱勢群體提供幫扶使他們在接受教育、就業培訓、回歸社會等方面享受到特殊保護。
三、抓好三項工作努力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
未成年人保護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為這項工程的主要倡導者和具體推動者使命所系重任在肩責無旁貸。當前要著重抓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要抓好組織基礎建設確保工作發展。組織體系是未保工作的基礎和保障。一個地方未保工作的組織基礎實不實一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工作制度能否始終保持完整和有效領導班子能否隨著機構和人員的變動進行及時調整和完善二看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分管領導和聯絡員能否到位、在位能否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起到指導和推進作用三看經費的保障情況。任何工作的正常開展都需要人、財、物的保障未保工作也不例外。現在,一些同志認為未保工作是由各有關部門在具體操作的部門的工作經費已經在預算中作了安排因而對未保工作的專項經費沒有予以考慮。事實上未保工作有不少是專項性工作需要多部門的協同配合沒有一定的經費保證是難以正常運作的。希望各縣區也要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費納入預算予以落實。各級未保組織要根據未保工作的年度計劃和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編制年度預算方案,爭取將一些重要的專項活動列入相應財政預算計劃以保證活動的正常開展。
關鍵詞:未成年人權益 司法保護 建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
傳統觀念中的未成年人一般是指不能脫離父母獨立生活的青少年。實際上,未成年人是一個法律概念,對于未成年人,西方國家、日本和我國的臺灣地區一般使用“少年”一詞;蘇聯、東歐一些國家與我國一致,往往使用“未成年人”一詞。
法學范疇中,對未成年人這個概念有明確的界定,其內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我國《憲法》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所使用的“未成年人”就是它的廣義概念,即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而狹義上的未成年人,則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心理學家稱這一時期為“危險年齡”段。在我國,狹義的未成年人概念主要出現在刑法的相關規定中。“我國刑法理論中所說的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實施的危害社會、觸犯刑律,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同時,在防控犯罪的對策方面,對未成年人實行區別對待。2006年1月23日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把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明確區別開來,突出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司法理念。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認定和量刑,也要求盡量在法定范圍內從輕和減輕,這彰顯了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關懷和寬容。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
未成年人犯罪,無論在犯罪類型還是在犯罪主體上,與其他犯罪有不同的鮮明特點。[2] 74具體表現在:
1、犯罪年齡低齡化。近年來,刑事犯罪的高發期年齡在18歲左右,其中以14-16歲少年犯罪更為突出,并呈現越來越低齡化的趨勢。據對上海青少年犯罪情況統計,14-16歲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是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14歲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 .1%。如果算上違法情節輕微,或因年紀太小不以犯罪論處的,則犯罪的始發年齡更小,有的11歲、12歲就開始有劣跡,有的13歲、14歲就進行犯罪活動,甚至參與重特大犯罪活動。
2、犯罪類型多元化。過去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盜竊活動為主。而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類型越來越多,對社會的危害越來越大。
3、犯罪手段成人化。過去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突發性、偶發性的特點,而當前未成年人犯罪大都有預謀,作案前經過精心策劃和充分準備,作案后及時毀滅罪證,破壞現場,擾亂警方視線。
4、犯罪成員團伙化。由于青少年生性喜歡結伴而行,團伙作案成為其主要犯罪形式,在某些省市已高達70%以上。有些地方甚至出現帶有“黑幫”、“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共同犯罪,其中,校園黑幫在未成年人黑幫中占很大比例。在一些大、中學校出現了諸如“虎頭幫”、“神鷹會”、“青龍幫”等黑幫。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大體可歸納為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兩大類。[3] 313
(一)主觀原因
1、好奇、好勝、愛尋求刺激缺乏自我控制能力,總的來說,青春期中的未成年人精力充沛,有強烈的好奇心和模擬,對豐富而復雜的大千世界充滿了求知的欲望,但由于各方面的壓力,群體心理處于波動不定的焦慮狀態,所以一方面他們心理極為脆弱,另一方面又可能鋌而走險。
2、缺乏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道德水準低下,有的青少年是文盲和半文盲,有的未成年人平時不注重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道德標準低下,對自己放任自流隨心所欲,以至違法犯罪。
(二)客觀原因
1、不良的社區環境和不良文化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誘因,不良的社會環境容易使未成年人形成不良習慣和不良的社會心理素質。
2、家庭負面因素的影響和學校德育的軟弱無力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家庭負面因素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在孩子面前發牢騷說一些前途無望的話;二是不健康家教模式的影響;三是父母離開的影響,父母離異會嚴重影響孩子的心理、感情的正常發展;四是有的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四、我國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的現狀
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還不成熟,他們很容易成為被侵害的對象,而在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他們又無法像成年人一樣可以采取有效的自我保護措施,通過社會認可的途徑來解決問題,有的未成年人只能忍耐,有的未成年人則受情緒的影響,采取過激的方式進行報復,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更大的傷害。當前,未成年人犯罪日益成為困擾世界各國的嚴重問題。專家們在調查中發現,引發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造成的。我國在1991年就頒布實施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并確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隨后在1999年又頒布實施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也制定了有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釋,這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充分體現了我國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懷。
(二)我國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1、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數量少。我國雖有大量法律確實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問題,但真正以未成年人為保護對象的法律只有兩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個別條款涉及。因此,雖然我國有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法律已經初具體系,但由于法律數量少,規定粗糙,在內容上仍存在不少空白。[4] 176
2、權益保護不完整不全面。我國法律雖已初步形成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體系,但這個體系并不完善;法律雖然為未成年人規定了廣泛的權利,但是規定過于原則、籠統,因此導致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缺乏操作性和執行力度。定。
3、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不強以及執行力度不夠。我國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立法的核心《未成年人保護法》不是完整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缺乏可操作性。
4、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職責不明確,未能真正落實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現實生活中對于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問題與政府等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有關。
5、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意識不夠。無論何種法律,都需要具有相當素養的人去正確適用和執行。如果執法者不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思想道德水平,法律是很難以有效地實施。應通過宣傳、教育等方式,引導公檢法部門甚至全社會的人員進一步增強保護未成年人意識,形成全社會關心、愛護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
6、未成年人自我保護意識有待加強。未成年人權利的實現和保障仍不夠理想。應補充關于自我保護的規定,加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自我保護,強調未成年人在保護自己權利中的地位與作用。
五、完善我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建議
(一)建立相應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司法保護制度
1、建立社區矯正制度。社會矯正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不僅是我國非監禁刑完善和發展,更是我國法制進步和文明的標志之一。就我國目前狀況,建立社區矯正制度勢在必行。
2、建立暫緩制度。暫緩制度,又可以稱為附條件的不或猶豫,作為便宜主義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尚無明文規定。[5] 423從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司法保護的實際需要出發,制定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規則并增設專門適用于未成年人的暫緩制度,對于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刑事檢察制度,強化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司法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3、建立對未成年犯附條件的消除刑事污點制度。未成年人判刑后,其刑事污點將伴隨其終身,受到社會的歧視和升學、就業的壓力。
(二)檢察流程中的教育與幫教
1、對于基本符合條件的未成年嫌疑人盡可能地適用不
辦理未成件人涉嫌犯罪案件,應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從有利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
2、對未成年人要采取適當的強制措施,貫徹保護性刑罰原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制定專門適用的強制措施。在檢察工作實踐中,要針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遵循刑法對未成年犯罪人的保護性刑罰思想和教育挽救方針,對失足未成年人從審查批捕、審查時起就實施司法保護,盡量避免給一時失足的未成年人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
3、實施“幫教感化”、“積極挽救”,積極矯治未成年人犯罪
在審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要在查清犯罪事實,核準證據的基礎上,著重實施幫教感化,激發他們的悔罪心理,樹立其改過自新的信心。
(三)審判流程中的教育與幫教
1、庭前組織工作貫徹“教育為主、幫教感化”理念
首先,審判人員的組成要從未成年人的心身特點出發。未成年人具有心理上的依賴性、人格上的缺陷性、行為上的盲目性,需要溫情、感化、引導。因而,在審理未成年人案件時,在審判人員的配置上應有別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確定女法官審理未成年人犯罪。其次,要加強庭審前的走訪了解,找準未成年被告人的突破口再次,要加強提審中的教育。走訪審前,通過閱卷和走訪所了解的情況,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有了一個比較全面的掌握。
2、庭審過程中堅持“寓教于審,懲教結合”原則
未成年被告人具有兩重性,即一方面其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了危害,理應懲罰;另一方面,其身心正處于成長發育階段,世界觀尚未形成,理性判斷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都比較差,具有很大的可塑性。
開庭前,法官可以和公訴人、辯護人就庭上如何開展教育交換意見,以求庭審的教育取得實效;保證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父母或監護人參與訴訟和未請辯護人的未成年被告人得到義務的法律援助;庭審教育注重聯動,發揮訴訟參與人的作用,全方位地開展庭審教育。
庭審中,審判人員、公訴人員要語氣和緩、有耐心,用啟發、疏導的方法進行教育,態度平緩又不失嚴肅,讓未成年被告人在情緒相對穩定的狀態下交待和陳述,營造較寬松的法庭氣氛。同時,把庭審教育階段確定在被告人最后陳述之后,因為未成年被告人在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后,應當對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有一大致了解,這是進行法庭教育的基礎。
3、審后延續“幫教感化、鞏固效果”理念
實踐中,未成年犯罪人在宣判后往往會出現兩種情況:判處緩刑的未成年人有盲目樂觀、自以為萬事大吉的心態,而判處實刑尤其是較長刑期的未成年人則消極悲觀、心灰意冷。這兩種情況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與改造。此時,審判人員應加強這方面的思想疏導工作,注重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前途教育,幫助未成年人克服盲目樂觀與過于消極兩種思想。
一方面,要加強與少年犯管教所的聯系,進一步落實少年審判后續工作。積極參與對判處實刑的服刑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教育他們安心勞動改造,樹立信心,爭取減刑,以早日回歸社會,重新做人;努力為改造中的犯罪少年提供一個接觸社會、感受陽光的窗口,使他們在迷航的人生中重燃希望,找到新的前進方向。
另一方面,要建立緩刑回訪制度,使管教落到實處。對適用緩刑回放到社會中改造的緩刑少年犯,我們更應注重回訪考察,敦促其循規蹈矩、悔過自新、勿重蹈覆轍,盡量減少重新犯罪率。在緩刑考驗期內,承辦法官要加強與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家庭、學校、社區的聯系,每季度安排一定時間走訪相關單位和當事人家庭,和民警、家長、老師及當事人交流,了解緩刑少年犯的思想動態、生活狀況和改造情況并記錄在案,建立緩刑少年犯檔案,確保其不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參考文獻:
[1]范文舟.《試論憲法與程序》[M].法學雜志.2006.
[2]高銘暄.《刑法學原理》(第二卷)[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
[3]趙秉志.《犯罪總論問題探索》[M].法律出版社.2003.
一、 “合適成年人”制度面臨的問題
1、“合適成年人”制度缺乏配套措施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之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可以作為合適成年人到場,這是立法的一大進步。但許多問題都需要法律的進一步規定,例如,沒有合適成年人在場的訊問的合法性以及所取得的口供效力如何認定,對違反此制度的行為采取何種制裁措施。
2、“合適成年人”制度缺乏強制性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訊問未成年人時,當法定人不能到場或法定人是共犯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參與訊問。可見,合適成年人是作為法定人的補充,可以通知也可以不通知,并不具有法律強制效力。正是由于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的強制性不夠, 一些司法人員實施該制度的積極性不高,公檢法之間的銜接還不夠完善,合適成年人到場的程序性規范不夠細化, 導致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缺乏普適性,不能很好體現設立此項制度的初衷。
3、缺少專業的合適成年人隊伍
合適成年人肩負著維護未成年涉罪人合法權益的重任,甚至還要承擔社會調查、法律幫助、心理輔導等工作職能,因此,合適成年人是否具備履職能力就成為影響該制度運行效果的關鍵所在。目前,合適成年人的選任標準參差不齊,直接影響該制度運行的效果。云南盤龍、上海等試點地區合適成年人的來源主要有社會工作者、共青團干部、教師和社會志愿者等,總體上來說,具備豐富的未成年人工作經驗、心理學、法學專業知識的合適成年人比例并不高。只有具備心理學、法學專業知識的合適成年人介入,才能充分保障未成年涉罪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們亟待建立一支專業的合適成年人隊伍。
二、“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涉罪人刑事訴訟方式
建立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充分認識到“程序是落實制度的基本保障”,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未對合適成年人的要求、參與條件、適用程序、履行權利義務等問題予以規定,故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制度。
(一)合適成年人制度需要進一步立法完善
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這是立法的一大進步。但許多問題都需要法律的進一步細化:例如,沒有合適成年人在場的訊問的合法性以及所取得的口供效力如何認定;對違反此制度的行為采取何種制裁措施等等;都需要立法完善。
為了維護未成年涉罪人的合法權益,體現對未成年涉罪人的特殊保護,本人建議通過立法或出臺司法解釋增強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強制性效力, 規定沒有合適成年人在場的訊問是非法的, 所取得的口供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要規定訊問人員違反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相應的制裁措施等等。
(二)構建相對穩定的合適成年人隊伍
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要成為一種行之有效、實之有用的制度,必須依靠一支對未成年人保護事業有責任心,對未成人充滿愛心的合適成年人隊伍。但是,實踐中有的合適成年人因社會工作繁忙無法保障履職;有的合適成年人能力欠缺,缺乏未成年人工作經驗;還有的合適成年人法律、心理專業知識不夠。為了防止制度的形式化,辦案人員要善于觀察、報告,若在辦案中發現合適成年人沒有履行或不認真、不能履行相關職責,應及時向主管機關提出并糾正,情況嚴重的應取消合適成年人資格。
為保障合適成年人隊伍的穩定性,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合適成年人隊伍的管理體制。由于擔任合適成年人的主體一般都是社會工作者、社會志愿者、教師等人員,其本身的流動性較大,新生力量較多,故因盡量選擇常住當地、有固定工作、居所的適宜人員作為合適成年人,若合適成年人離開當地或有其他不適宜履職的情形出現,應及時除名并更換補充。
(三)提高合適成年人的履職能力
鑒于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特殊性,作為合適成年人不但要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而且要具備一定的法律、心理知識,以及良好的語言溝通能力。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聾啞人、少數民族、外國籍占有相當比例,而且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一般都難以到場,他們在陌生的語言環境下接受訊問會比一般人有更強的環境不適性和恐懼感。雖然司法機關會為其聘請翻譯,但這并不能有效緩解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恐慌。因此,通曉手語、少數民族語言以及外語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顯得尤為重要。建議定期對合適成年人進行法律、心理等相關知識培訓,使他們熟悉如何正確行使合適成年人權利義務,如何緩解未成年人心理壓力,以更好地履行合適成年人工作職責。同時將具備特殊語言能力、特殊專業知識的人員納入合適成年人隊伍,以備特殊案件的需要。
三、“合適成年人”介入未成年涉罪人刑事訴訟的途徑
(一)在場監督
修正后的刑訴法確立了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就刑事檢察工作而言,在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必須首先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只有在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時候,才可以通知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監督和行使訴訟權利。
(二)法律援助
為沒有委托辯護的未成年涉罪人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是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性規定,吸收合適成年人組織中的律師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利于維護未成年涉罪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涉罪人。由于律師本身就擁有一定辯護經驗,若吸收這些律師專門從事未成年人辯護工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專業化、便捷化。
(三)社會調查
按照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公、檢、法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涉罪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在進行制度設計時,可以考吸收合適成年人參與社會調查。建議安排相應合適成年人作為專門的社會調查員,負責有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工作,撰寫社會調查報告。
(四)附條件不
[基本案情]2013年5月,職高學生小韓(化名)在同朋友王某上網結束后在浴池洗浴期間,看見王某在休息大廳內熟睡并將手機放在身邊,小韓隨即將該手機盜走并帶至附近一手機市場賣掉,獲贓款2800元。后小韓將該筆贓款用于償還游戲廳的欠款。王某醒來后發現手機丟失,小韓亦不知去向,隨即報警。次日,小韓被公安機關抓捕到案。經估價鑒定,被害人王某被盜手機價值人民幣3500元。到案后,小韓的家長主動退賠了被害人王某的損失,并取得了王某的諒解。
一、本案的處理
在撫順市礦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期間,案件承辦人發現未成年人小韓此前一貫表現良好,但因案發前沉迷于電子游戲而拖欠了他人大量欠款從而犯下錯事,系初犯、偶犯。此外,承辦人還了解到小韓作為在校學生具有較好的幫教條件。結合認罪態度較好、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承辦人認為小韓的刑期可能為拘役5-6個月。因小韓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適用不的罪名、可能性刑罰、有悔罪表現等情節,在征得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同意后,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小韓作附條件不處理,考驗期為6個月,具體監督和考察工作嚴格按制度進行。目前,該案正處于考驗期內。
二、提高監督考察工作的價值認識
眾所周知,對未成年人的附條件不制度的確立是為了對未成年人輕緩刑事政策的法律化,一方面是強化對未成年涉罪人的教育和行為矯治,另一方面是為了給未成年涉罪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消除因刑罰執行而給未成年涉罪人帶來的不利影響。根據規定,附條件不與酌定不的關鍵區別即為附條件不所附的“條件”,所附條件之一就是要求被附條件不人要經過監督主體的監督和考察,這里的監督考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任務:一是控制被附條件不人的行為和活動范圍,避免接觸誘發再次犯罪的環境;二是對被附條件不人進行矯治和教育,促使其早日回歸正常的心理和行為路徑;三是掌握被附條件不人的思想及行為動向,評估自身改造情況。由此可見,對被附條件不人的監督和考察的重要性一方面體現在給被附條件不人以限制和壓力,另一方面給予積極的教育和引導,正反兩個方面推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完成,促使被附條件不未成年人改過自新,早日回歸正常的心理和行為路徑,促進附條件不制度的制度價值實現。例如,在本文案例中,小韓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因為沉溺于電子游戲,只有通過切實有效地幫教措施才可能矯正他的成癮心理,才能夠達到既治標又治本的效果,相比而言,單單的刑罰處罰就會顯得很無力。
三、監督考察主體及考驗期限的確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社會性問題,對于未成年涉罪人的教育和幫助也是整個社會的責任。因此,筆者所在的基層檢察院,通過制度化設計,在作出附條件不決定后制作幫教協議,除由檢察機關、附條件不人的監護人各為一方主體外,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其所在的社區、學校或者就業單位及相關社會組織為幫教主體,結合幫教對象實際為其制定個性化的考驗期行為規范,并明確各方主體責任人、職責任務,明確監督考察計劃及幫教工作運行辦法,以此形成多方聯動,協同合作的監督考察體系。例如,在本文案例中,有檢察機關主持并作為一方主體,與小韓的父母及其所在的學校和社區簽訂了一份四方幫教協議。
(一)考察主體的確定及責任分擔
1.檢察機關是監督考察的主要責任主體。對被附條件不未成年人的監督考察,既是一項權力,又是一項責任,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履行此項職責。檢察機關應當發揮在監督考察中的主導地位,積極聯合相關組織和個人,確保監督考察工作順利,有效開展。由檢察機關作為監督責任主體,一方面因為檢察機關是該案件的審查機關,對案件情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案件當事人、犯罪動機,案發原因等情況都比較了解,故檢察機關在對被附條件不人進行監督考察的時候能夠有針對性的進行。例如,在本文案例中,小韓“犯罪”的誘因存在于課余時間與校園之外,因此監督考察的重點就應當放在其社會交際方面,從而保證監督考察“有的放矢”,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檢察機關能基于公權力、公信力及在附條件不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在對被附條件不人進行監督考察的時候能夠保證被監督考察人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積極配合,從而保證制度的剛性和執行力。在保證檢察機關主要責任主體的基礎上,筆者所在院堅持讓案件承辦人負責后期的監督考察工作,筆者認為該措施能夠充分發揮案件承辦人熟知案情的優勢,并為后續的或不工作打好基礎,從而提高工作效率。
2.具有監護職責的人與相關組織為輔。這里所說的具有監護職責的個人和組織,主要包括被附條件不人的監護人、所在社區、學校或單位。根據規定,這些組織具有配合檢察機關對被附條件不未成年人進行監督考察的義務,檢察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相關主體進行教育、考察和幫教。基于這些個人和組織與被附條件不未成人關系密切、接觸多的特點,有了這些個人和組織的密切配合,一方面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減輕未成人的抵觸心理;另一方面可以彌補檢察機關人員短缺和無法全天候監督考察的缺陷。例如,在本文案例中,因小韓的監護人發揮著重要的輔助作用。
3.社會組織積極協助。這里的社會組織,主要是指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檢察機關應當積極聯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發揮其活動范圍廣、活動形式多樣、人員靈活的特點,一方面是豐富幫教形式,提高幫教效果;另一方面是發揮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組織的監督職能,對檢察機關的監督考察行為進行監督,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檢察機關合法、合理執法。在本文案例中,因小韓系在校學生,且在家庭內亦有較好的幫教條件,故未聯系社會組織協助。
(二)考驗期限的決定因素
根據法律規定,作出附條件不決定的應當由檢察機關作出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考驗期。筆者所在院通過制定實施細則的方式明確考驗期的決定因素,根據該規定,考驗期的長短應當充分考慮如下幾方面因素:第一,社會危害性;第二,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第三,幫教條件;第四,日常表現;第五,可能判處的刑罰。筆者所在院要求對影響考察期限的各因素進行量化考察,然后根據相關數據綜合確定考察期限,以提高考驗期確定的科學性和規范性。例如,在本文案例中,案件承辦人綜合考量各方面要素,并結合相關量刑規則,得出小韓可能判處的刑罰為5-6個月拘役,故檢委會根據承辦人建議決定考驗期為6個月。
三、監督考察工作的具體落實
對被附條件不人監督考察的具體實施是附條件不制度的重中之重,是各監督考察主體在各自權能范圍內密切配合,相互協作,共同完成對被附條件不人教育、幫助和行為糾正的關鍵環節。筆者認為,監督考察工作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監督考察與幫教一體
對被附條件不人的監督考察是檢察機關依職權的行為,主要是對被附條件不人在外在行為的監控和督導,促使被附條件不人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范圍活動,作為一種不利的法律后果是被監督考察人必須遵守的義務。但是如若僅僅是行為的監控和督導很難讓被監督考察的未成年人真正回歸正常的行為和心理路徑上來,必須在監督考察的同時進行包括心理輔導、法律宣講、公益活動等形式在內的幫教活動,并在考察期限內實施跟蹤幫教,運用多種形式對被附條件不人進行矯治和教育,以其達到“治標治本”的效果。例如,在本文案例中,檢察機關在作出小韓在考驗期內不得進入網吧、酒吧、游戲廳等限制性要求的同時,也在通過談話聊天、邀請參加清除街邊“小廣告”等公益活動的形式培養其健康的心理和生活習慣。
(二)與監護人及相關單位、組織分工配合
上面已經提到,對被附條件不人的監督考察和幫教活動不應僅僅是檢察機關的工作,考慮到檢察機關人員有限,活動時間受限等不足,必須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發揮各自優勢,形成相互協作,優勢互補的監督考察和幫教的主體力量。在這個過程中處于主導地位的檢察機關發揮其公權力機關的優勢,組織被附條件不的監護人、所在學校、社區或單位及未成年人社會保護組織形成分工配合的幫教組織。其中,監護人的優勢在于貼近被附條件不人的家庭生活,對被附條件不人有細致入微的了解,可以在心理上進行關懷與呵護;被附條件不人所在的社區、學校或單位是被附條件不人主要社會活動場所,應成為被附條件不人的主要教育主體;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運用其活動范圍廣、形式多樣、人員靈活的特點組織被附條件不人開展公益活動,并司對檢察機關的社會監督職責。筆者所在院充分考慮到了上述特點,在對附條件不人進行監督考察之前根據幫教協議由檢察機關牽頭組織成立幫教小組,幫教小組由檢察機關的案件承辦人、被附條件不人的監護人、所在學校或單位的相關責任人等幫教責任人組成。幫教小組根據幫教協議在檢察機關的統籌、協調下開展工作,從而推進對被附條件不人的監督考察和幫教工作順利、有效開展。例如,在本文案例中,檢察機關作為一方主體主要通過定期談話和抽查的方式對小韓進行監督,并做好其他幫教主體的聯系和協調工作;小韓的監護人和社區主要負責其課余時間的行為人際交往和娛樂活動情況的監督;小韓所在的學校主要負責其在校期間的思想教育和行為監督。
(三)注意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2006年,我校安全、普法、綜治和“未保”工作將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穩定社會大局、保障師生生命和學校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宗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強化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及安全工作責任制,全面推進“四五”普法和依法治校進程,為我校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保駕護航。
一、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確保師生安全責任重于泰山。
1、繼續開展以創建“安全學校”活動。各校要根驗收的標準,明確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層層落實責任,動員全體師生積極參與到“安全”的活動中。
2、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知識教育。要堅持安全教育與教育教學活動相結合的原則,重視學校安全文化建設。要充分挖掘文本的安全知識資源,利用學校的各種宣傳場所和設備,增強安全意識,使學生掌握必要的自我防范安全常識,提高自防自救自護能力。
3、加強安全管理。繼續加強學校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飲食安全、校舍安全、游泳安全、外出活動安全等一系列涉及學校安全工作,做到期初有布置、有計劃,期中有檢查、有督促,期末有評比、有總結,努力減少和遏制各項安全事故的發生。
4、通過學校宣傳欄、廣播、家長學校等陣地和學生大會、安全例會、家長會、家訪、致家長信等途徑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安全法律法規宣傳到師生、學生家長和廣大人民群眾,使學校的安全教育形成校內外強大合力,上下齊抓共管,共筑安全防堤,為學校創造一個安全系數高健康和諧的環境。
二、全面推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法執教工作。
1、各校要加強學校法制教育,重視整個教師隊伍的普法工作,使廣大教師在學法、守法、用法等方面都能為人師表。努力構建學校、家庭、社會“三結合”的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網絡,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全面推進我校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2、深入開展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動。堅持以創建依法治校示范校為載體,不斷提高廣大師生的法制素質,推進依法治教進程。首先,各校要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建制,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施教;其次要以“四民主兩公開”為載體,扎實推進學校民主法制建設,深入解決社會熱點難點問題。
三、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確保學校安全穩定。
維護學校及周邊地區治安秩序,創造良好的學習教育環境,是關系到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的重大問題,也是搞好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內容。各校要定期與不定期對學校及周邊治安進行專項整治活動,對學校內部的治安及安全隱患進行全面的排查,重點排查學校內部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規范,措施是否得力,教育是否落實,設施是否過關,特別是要對學校內部的重要要害部位(食堂、宿舍、電教室、辦公室、財務室等)進行全面的檢查。聯合相關部門,本著“什么問題突出就整改什么問題”的原則,繼續加大校園及周邊治安整治力度,促使教書育人的環境不斷優化,治安秩序保持平穩。
四、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當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呈現出許多新的特點和許多困難,各校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要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法律。形成“全員、全程、全方位”貫徹“兩法”的良好氛圍。加大宣傳力度,依法尊重和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尊重未成年學生的人格尊嚴,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并努力做好預防和減少學生違法犯罪工作,為學生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二是要繼續優化未成年人成長的文化環境,要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學生嚴禁進入營業性歌舞廳、網吧等場所的教育,正確引導學生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生活觀;要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文化、工商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特別是影響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各種隱患的打擊力度。三是突出重點,切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對于行為習慣較差的后進生,各校要繼續堅持幫教制度,要定人、定時、定責任,充分利用新課程改革的大好環境,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抓好后進生的轉化工作,毫不松懈地做好控制流失工作,保障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
附:月活動工作安排。
羅鎮鄉中心學校
二00六年二月十二日
2006年安全法制月活動工作安排
月份工作內容
二月份1、各校組織修訂和完善學校各種安全防范制度,制定學校普法、綜治、“安全”等工作計劃,健全學校安全保衛組織機構,明確各種安全崗位人員職責;
2、組織開展師生安全教育;2、開展安全及法制教育;
四月份1、各校組織學期中安全大檢查,并整改安全隱患;
2、組織整治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
五月份1、在全體師生中開展一次以道路交通、游泳、食品衛生等方面的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師生安全防范意識;
2、開展普法教育宣傳月活動;2、組織師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開展“消防日”宣傳教育活動并開展一次消防專項整治活動(6月11日);
3、布置學校期末安全大檢查;
七月份1、組織暑假學校安全工作檢查;
2、開展校舍安全檢查月活動,及時整改校舍安全隱患;
3、開展安全及法制教育活動;
八月份1、做好學校暑假安全防范工作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2、各校修訂各項安全責任書,完善各項安全防范制度與措施;
3、組織開展“反”宣傳教育活動;
九月份1、學期初安全檢查;
2、各校組織各教師、班級、學生及其家長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
十月份1、各校組織師生開展冬季森林防火、消防知識及安全防范知識教育;
2、在師生中開展國防教育活動;
3、組織學生參加市安全法制知識競賽或征文比賽;
十一月份1、學校組織“創安”自查自評及總結工作;
2、做好迎接各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評;
3、組織學習貫徹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加強和改進青少年學生的思想道德建設;
4、組織開展“11.9”消總結;防宣傳教育活動;
[關鍵詞]未成年人 權利 責任 守法
一、我國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1.我國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未成年的公民同樣享有該權利。
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大致可以分為幾類: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另外,公民還有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自由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下稱修訂案)于2006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有以下的特點:
(1)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
修訂案規定對未成年人實行全方位四大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開宗明義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權利: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保護、優先保護。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注、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目前,中國有1億多農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農民工子女數百萬。解決外來工子女就學,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也已得到關注。修訂案明確要求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同樣,另一特殊群體的孩子也沒有被遺忘,修訂案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也給予了充分保障: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2)強調素質教育,為學生減負
針對目前中小學生日益加重的學習負擔,修訂案從細處著眼,處處體現了以學生為本、實行素質教育的呵護。修訂案規定,無特殊情況,學校不得延長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必要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修訂案規定: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言行。
(3)建立校園安全網,制定突發事件預案
傳染病、學生飲食安全、學生安危受到影響等校園安全事故一直是學生家長、學校、社會關注的問題。此次經過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制度,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有關法學專家認為,這些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給予特殊保護、優先保護的原則。
(4)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網癮
我國有一些青少年網民存在網癮問題,沉溺于網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發諸多犯罪問題。
為從源頭上解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問題,修訂案提出對游戲軟件的開發進行控制,規定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技術。一些中小學校門口開有網吧,吸引著孩子放學進去玩游戲,修訂案對此予以禁止,并要求這些場所的經營者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修訂案對大量伸向未成年人的、恐怖圖書說“不”,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
修訂案強調,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同時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學校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飲酒。
3.2009年1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突出了家庭保護和人性化關懷,很多規定在國內屬首創。
《條例》規定了社會各界在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的責任。其明確將促進未成年人“心理”發展放在與促進其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同樣重要的地位。“這應該是國內首個把心理健康也納入到未成年人保護范圍內考慮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起草專家組組長、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廣舉例說,《條例》還要求“對有心理困擾或者心理障礙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給予心理咨詢和輔導”等,都是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構建一個比較系統的規范要求。《條例》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應當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車安全,不得將未成年人單獨留在機動車內,不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機動車副駕駛位置。“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歸宿,不得讓其脫離監護單獨居住”,學校在公共衛生間等設施的建設、配置和使用上,應當照顧未成年女學生的生理特點,女衛生間人均實際使用廁位數量應當多于男衛生間廁位數量。“學校和教師應當允許未成年女學生在經期內不進行劇烈的體育活動”,《條例》的有關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人性化的關懷。
二、加強責任意識,做個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1.什么是責任意識
簡單地講,責任就是一個人應當做的事情,也可以說責任是不應該做某些事情。責任意識是指個人對自己和他人,對家庭和集體,對國家和社會所負責任的認識、情感和信念,以及與之相應的遵守規范、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態度。英國王子查爾斯曾經說過:“這個世界上有許多你不得不去做的事,這就是責任。”
我們在一個家庭內有作為家庭成員的責任,在一個班集體內有作為班成員的責任,在一個學校有作為一個校成員的責任,作為公民有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在家里,我們作為一個家庭成員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負擔一定的家務,學會一些簡單的照顧媽媽的技巧,每天回家給爸爸媽媽講講在學校發生的趣事。在過生日的時候爸爸、媽媽、爺爺、奶奶會給我們過生日,但是有幾個同學能夠記得爸爸、媽媽、爺爺、奶奶的生日?又有幾個同學給長輩過生日的呢?家庭成員間關心是互相的,照顧也是互相的,作為晚輩對于長輩的關心和愛護要懂得感恩。在學校舉行運動會的時候,我們多加練習,為班級增光,當我們代表學校參加各種活動并贏得榮譽的時候,作為校成員給學校帶來了榮耀,這都是責任意識。
責任意識是一種很重要的習慣。我國加入WTO的首席談判龍永圖在《實話實說》欄目中講述了一個令人感慨的故事,他到瑞士訪問的時候,在一個洗手間里,他聽到隔壁小間里一直有一種奇特的響動。由于這響動時間過長,而且也過于奇特,因此不覺吸引了他的好奇。于是,在好奇心的驅使下,他通過小門的縫隙向里探望。這一看使他驚嘆不已。原來,小間里一個只有七八歲的小男孩正在修理馬桶的沖刷機構。一問才知道,是這個小男孩上完廁所以后,因為沖刷設備出了問題,他沒有把臟東西沖下去,因此他就一個人蹲在那里,千方百計地想修復那個沖刷設備。而他的父母、老師當時并不在他的身邊。一個只有七八歲的小男孩,竟然有如此強烈的負責精神,這也是以后成為一個優秀人才所需要具備的非常重要的素質之一。
一位大公司的老板曾經講過這樣的故事,有個人來他公司招聘,經過交談,他覺得那個人其實并不適合他們公司的工作。因此,他很客氣地和那個人道別。那個人從椅子上站起來的時候,手指不小心被椅子上跳出來的釘子劃了一下。那人順手拿起老板桌子上的鎮紙,把跳出來的釘子砸了進去,然后和老板說再見。就在這一刻,老板突然改變了主意,他留下了來應聘的人。事后,這位老板說:“我知道在業務上他也許未必適合本公司,但他的責任心的確令我欣賞。我相信把公司交給這樣的人我會很放心。有責任意識是我們做好其他事情的基礎,相信一個有責任意識的人會有更多的機會和機遇。
2.我們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也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憲法在規定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有同學討論青少年應有的公民意識時,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權利我喜歡,義務我討厭。”他的觀點對嗎?該同學只想享受權利不想履行義務的觀點是錯誤的。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具有一致性,這要求公民要依法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上海某大超市的保安人員懷疑某女大學生將商品藏入內衣,遂將該大學生扭住,并叫兩名女工作人員將其帶入更衣室內脫衣搜身,但未發現所謂被竊物品。該大學生回去后遭到很多人的誤解,其精神受到很大的打擊,因此向法院提訟,經過二審法院判決,該超市向女學生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超市本來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卻侵犯了顧客的權利,結果承擔了相應的責任。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先決條件。公民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不得超越合法權利的范圍,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3.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
《刑法》第17條把責任年齡分為3個階段:第一,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規定。第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第三,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主要做到了:“五結合”。
一是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近年來,根據要求詳盡安排了《物權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檔案法》和《教師法》等法律的集中學習和自學,嚴格要求各部門組織好學習活動,做到了重點突出、注重實效。
二是學習與考試相結合。根據有關文件精神,每年組織7名副科以上干部和82名副科以下在編教職工分別參加了全市統一的普法考試。同時,在本院也組織教師進行相關的測試活動。
三是學習和崗位實踐相結合。根據各個崗位工作的需要,有針對性地開展了《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食品衛生法》《勞動法》等法律的學習,用法律規范和指導工作實踐。
四是學習與教育教學相結合。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關于“學校保護”的有關精神,一方面在教育教學中開展“紅綠燈”“安全標志我知道”等活動,另一方面通過開展“消防安全演練”等活動,將對法律的學習和理解落實到活動中。
[關鍵詞]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
一、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的不足之處
未成年人的權益能否被更好地維護,與審判階段中的每一道程序都息息相關。目前我國對未成年權益的保護已經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審判制度、對未成年人的辯護權利的保護以及對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等方面仍存在著一些不足。
(一)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在審判制度的不足之處
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世界各國大多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審判組織,由專門機關或者人員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我國,雖然在少數大城市法院也建立了少年法庭,遺憾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兩部全國性法律均未對少年法庭有明確的認可,更未對少年審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備性規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亦尚未對少年司法制度,特別是少年法庭的地位問題作明確的規定和認可。可以說,我們的未成年審判組織“尚未得到法律的認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脅,在基層法院很少設立少年法庭。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是由所謂的“少年專審法庭”審理,其實這種少年法庭名義上是專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質上只是普通法庭的“變體”。普通法庭的審判組織原封不動,只是被冠以“少年法庭”的名號而已。[1]這樣的審判主體制度安排并不能對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權益的特殊保護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辯護權利的保護不足之處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末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在偵察階段律師不是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的,而只有進入審判階段的時候,律師才可以以辯護人身份介入。在審判階段才能作為辯護人,這會使律師沒有充足的時間閱卷、了解案情,為辯護做準備,而且也不利于監督偵查機關的行為。[2]這樣使得辯護人不能為未成年人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
(三)對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規定的不足之處
在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不判處死刑,最多判處無期徒刑,我國刑法中的無期徒刑是有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但對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違背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刑法規定。另外自首與立功制度,特別是緩刑制度中,沒有關于未成年人從寬量刑的規定,把未成年人等同于成年人對待,這對未成年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二、完善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審判制度的建設
首先,應加強少年法庭和少年法院的建設。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作了統一規定,它使得我國少年法庭工作進一步規范化。但還需從法律上明確少年法庭的法律地位,條件成熟可以設立獨立的少年法院,其具體的設置可作如下設計:級別屬于基層人民法院,它設置于設區的市,全市的涉少一審案件均到該少年法院審判,少年案件的終審權則歸屬該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對于中央直轄市內少年法院的設置,因為目前的直轄市設置兩個或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為此,可在中級法院轄區內設置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級別的少年法院,終審權屬該中級法院。[3]其次,可以由普通刑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案件,但對法官要有特殊的限制。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設置方面,可以由一名女法官擔任審判長,會同兩位人民陪審員專門負責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為女法官善于發揮女性特有的縝密、細致、耐心的長處及敏銳的觀察力,易發現被忽視的細微枝節問題或事實,并以此作為突破口而消除法官與未成年被告人間的隔閡。且女法官的母性本質,更富教育感化能力,其豐富的感情、溫和的言談更易博得未成年被告人的信任和敬愛,從而使他們能向女法官主動傾訴真言。[4]另外,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議庭可以吸收心理輔導專家、教師作為人民陪審員,對未成年被告進行心理疏導,緩解其緊張情緒,這樣不僅更加有助于案件事實的查明,而且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幫扶作用很大,把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傷害降到最低。
(二)將指定辯護提前到偵查階段
由于未成年人對自己的行為性質和后果的識別能力相對較弱,對法律的了解較少,也有可能存在對司法機關的畏懼心理,所以更易做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律師的加入可以有效防止刑訊逼供或其它的侵犯未成年人權利的行為。律師也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其成長經歷,分析案情,更早地為辯護做準備,從而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另外,律師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以避免犯罪污染。對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情況,保護未成年人的辯護權,將為未成年人指定律師提前到偵查階段,能夠切實保護好未成年人的權益。
(三)正確使用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措施
對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措施,向非監禁化和非刑罰化發展,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替代刑制度。自由刑是剝奪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罰。針對各國刑罰發展、青少年犯罪特點及中國特色,建議在傳統的刑罰體系基礎上,建立替代刑制度。比如暫緩判決制度,暫緩判決是指刑事訴訟活動中,經過開庭審理,對構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先確定罪名,暫不判處刑罰,同時設置適當的考察期予以幫教矯治,讓其在社會上繼續學習或工作,考察期結束后,再結合悔罪表現予以判決的一種審判方法。[5]按照現行的審判制度,對那些經開庭審理已經查明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只能在審判期限內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實行暫緩判決,法官就有時間區別和判斷各未成年被告人的不同情況,最大限度地挽救犯罪未成年人,開辟了一條教育矯治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新途徑。
盡可能大量適用自首與立功制度、緩刑制度。建立獨立的未成年人犯緩刑制度及配套的調查、監督和社會幫教制度,促使未成年人犯再社會化。嚴格區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適用緩刑制度的標準。對未成年人犯盡可能大量適用緩刑制度是未成年人犯恢復性司法的有效措施,對促進未成年人犯回歸社會有良好效果和重要意義。
三、結語
少年時期是人生成長經歷中十分關鍵又十分脆弱的時期,需要我們特別的照顧和保護。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的意義并不單純在于防治青少年犯罪,更為深度的價值訴求是彰顯成人社會對未成年人的重視、尊重與關愛。在刑事訴訟領域,我們應當以開闊的視野、創新的理念為指導,使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程序走向科學化、理性化。
[參考文獻]
[1]馬柳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護程序制度的構建與完善.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2.
[2]高素.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保護問題微探.科教文匯。2008.01上旬刊
[3]姚建龍.從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一對我國目前創設少年法院的思考.中國青年研究,2001,(6).
(一)犯罪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
2008年,案件數量23件,犯罪人數37人;2009年,案件數量23件,犯罪人數40人;2010年,案件數量32件,犯罪人數45人;2011年,案件數量19件,犯罪人數30人;2012年,案件數量33件,犯罪人數35人。
(二)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16—18歲之間
14周歲到15周歲,案件數量23件,犯罪人數34人;16周歲 17周歲,案件數量107件,犯罪人數153人。
(三)犯罪類型主要是侵犯財產類犯罪
侵財類案件82件,犯罪人數122人;危害社會秩序類案件15件,犯罪人數28人;故意傷害類案件28件,犯罪人數32人。
(四)犯罪方式主要是共同犯罪案件
共同犯罪案件80件,犯罪人數137人;非共同犯罪案件50人,犯罪人數50人。
(五)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文化水平
文盲,案件4件,犯罪人數4人;小學文化,案件17件,犯罪人數19人;初中文化,案件92件,犯罪人數142人;高中文化,案件11件,犯罪人數22人。
二、河南省xx縣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實踐問題研究
(一)事前預防中存在的問題
1.監護制度不完善
在XX縣,70%以上的未成年人是留守群體,父母多在外務工,監護責任往往落在爺爺奶奶和外公外婆身上,但是,這些監護人的精力和能力畢竟是有限,無論是物質還是精神層面都無法滿足當下未成年人發展的需求。
2.學校管理不善
在XX縣存在農村學生流失率大幅度上升的教學環境。小規模的教學環境導致學校管理缺乏規范,規章制度執行不嚴,學生紀律松懈,教學秩序混亂,學生很容易感染惡習、滋生犯罪心理。還有就是教師的素質問題,當然這僅是個案問題,但也應當引起重視,輕則對學生惡語相加,重則進行體罰,對于那些叛逆心極重學生而言,便容易滋生厭學情緒,破罐子破摔。
3.社會各方面保護未成年人的配套措施形式化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會團體、學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等各方面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雖然法律對政府、學校、司法行政部門等的職責做出了相應規定,但真正反映到現實中卻差強人意。
(二)事中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1.社會調查報告制作的主體不適當
公安機關是最早介入案件調查當中的,在案件偵查環節便可以對未成年人各個方面的成長經歷和背景有所了解,為制作調查報告提供了一個便利條件,在移送檢察機關的同時將社會調查報告一并附卷移送,節省檢察機關審查案件的時間,同樣,到了審判階段,法官在閱卷的過程中可以很清晰地對案件整體有所把握,對于案件快速審結極有幫助。
2.未嚴格執行分押措施
在調研中發現,在沒有宣布批準逮捕之前的關押,未成年的犯罪人和成年的犯罪人是被關押在一起的。法律制定分押措施的初衷就是為了防止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交叉感染,但是,在逮捕之前的關押這個時間段就是現實中存在遺漏的地方。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分別關押的制度,XX縣的執行顯然是違背法律的。
3.個別案件存在刑訊逼供的現象
刑訊逼供一直是我國司法實踐中被人們廣為批判的現象,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并沒有杜絕,但相對于成年人犯罪,這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但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出于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刑事訴訟法》中也已經對此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該行為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事后安置中存在的問題
1.在校生的安置
未成年在校生犯罪的,其所在學校通常會在第一時間了解到事情的全部情況之后做出開除學籍的決定。對于那些沒有條件和能力的家庭而言,干脆讓孩子輟學在家務農或者安排其就近或者外出打工,成為社會閑散人員,這是一個很大的潛在性危險。沒有接受足夠的文化課知識的熏陶、社會道德的感染以及法律常識的普及,加上心智、判斷和認知能力發展的半成熟狀態,很容易受到不良人員和環境的誘惑。
2.社會閑散未成年人的安置
在XX縣,該有的機構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形同虛設,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很嚴肅和迫切的問題。政府設立這些機構的初衷就是希望他們在社會中可以發揮應有的作用,對社會作出相應的貢獻,而不是把他們當做擺設,每年還要用大量稅收來養活,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
三、對未成年人犯罪完善的建議
(一)事前預防措施的完善
1.完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首先,對完整家庭而言,父母應當轉變對孩子的教育方式,單純的打罵勢必產生相反的效果,不要把自己的意識強加在孩子身上,及時和孩子做好思想溝通,學習和叛逆期階段孩子相處之道。
其次,對單親家庭而言,父母雙方都應當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單親家庭的孩子往往需要更多的關心和呵護,稍不留神就會給他們的心靈造成陰影,影響其健康成長。
最后,對留守家庭而言,在監護人無法充分滿足未成年人發展需要時,就需要調動其他一些積極的力量來彌補,不能把教育的責任完全地推給留守家庭。
2.完善學校管理制度
一方面,學校應當加大德育工作的投入力度,培養學生健康發展和全面發展。學校應當糾正只重學習成績,不重思想教育的錯誤做法,成長和成才一樣重要,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點都是殘缺的。與此同時還應當加強法制教育工作的宣傳和普及。
另一方面,關心學生的心理活動,做好心理輔導工作,及時解決心理困惑。這項重任就落在了教師的肩上,這對教師的心理素質以及職業道德修養都有著很高的要求。
3.完善社會各方面保護工作
一方面,加強對網吧、酒吧、KTV、等場所的監管和治理,凈化網絡空間及學校周邊環境。改變各部門互相推諉,工作脫節,責任沒有真正落實的現狀,成立專門負責管理的機構,將原來被分割開來的行政權力由某一專門機構統一行使,責任追究一步到位,把監管工作具體化、規范化,盡量減少觸發未成年人犯罪的誘因。
另一方面,針對XX縣的現狀,可以開設幾所有關計算機、汽車修理或者 廚師等技能培訓的機構,由個人出資成立、政府補貼、學習者交納少許費用的形式成立,學習者僅需要繳納基本的損耗和維修等少許費用,不至于給其造成經濟上的壓力,這樣既可以充分調動社會力量來幫助未成年人群體,也有利于解決未成年犯罪人事后安置的困境。
(二)事中監督措施的完善
1.社會調查報告由公安機關制作
公安機關是最先了解案件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的,在偵查案件的同時制作調查報告并一并提交給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在閱卷時就對犯罪嫌疑人有大致的了解,可以提升工作效率,節約結案時間,這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來說是很有利的。
2.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
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2款的規定。對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務必要追究到行為人的個人責任,這樣才能起到警示和懲戒的作用,讓執法者真正意識到未成年犯罪人權益保護的重要性。
未成年犯罪人提出被刑訊逼供的,檢察機關應當引起極大的重視,絕不姑息,也要追究到責任人。此外,從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角度考慮,在法庭審理環節,未成年被告人提出受到刑訊逼供訴訟請求的,可以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訴訟程序,由公安機關舉證證明其沒有實施該行為,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否則就認為被告的請求成立。
3.嚴格執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規范
2010年3月3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規范化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為河南省實現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規范化、精細化奠定了基礎,為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操作依據。《意見》規定,對于積極退贓、退賠的未成年被告人,應當綜合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及退贓、退賠數額等情況確定從寬處理,具體幅度從30%到10%以下不等。筆者認為在此還有進一步細化的空間,當然肯定還存在不夠成熟的地方。具體如下:
侵財類案件
在XX縣,侵財類案件主要以盜竊和故意毀壞財物犯罪行為居多,我們主要圍繞這兩類來制定更為具體細則。
A.退贓,還原被害者的損失或者按照當地當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足額的彌補,減輕5%;
B.積極賠償被害者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一切附加損失,如交通費、誤工費等等,減輕0.25%;
C.積極賠禮道歉,取得被害者的諒解;再進行一定數額的賠償,取得被害者的諒解,減輕0.25%。
傷害類案件
在XX縣,傷害類案件主要集中在故意傷害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的犯罪行為。
A.將受害者送往醫院,積極進行救治,并且支付了所有的醫療費用,減輕5%;
B.積極賠禮道歉,取得被害者的諒解;再進行一定數額的賠償,取得被害者的諒解,減輕0.25%;
C.保證被害者后續治療費用的通暢,減輕0.25%。
(三)事后安置措施的完善
1.在校生的安置
學校應當適當地對校紀校規進行一些調整,給犯罪的未成年一個改過的機會,開除學籍不是唯一的做法。筆者認為,學校可以依據一定的評判標準來制定,參考我們刑法中關于偶犯、初犯、主從犯等標準進行處罰。因為,一旦脫離校園來到社會這個大染缸,對于未成年人而言,除非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和道德修養,自我約束,否則很難不被社會上的不良風氣所感染。
2.社會閑散人員的安置
對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閑散未成年人,應督促、要求其重返校園,接受義務教育。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組織,應當密切聯系司法機關,及時了解犯罪的未成年人,對于符合九年義務教育范圍內的未成年犯罪人,督促其家庭或者個人或者所在地的相關基層組織,家庭有能力供應其繼續求學的就繼續求學,家庭沒有能力供應其繼續求學的,有政府部門或者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組織為其出資、聯系學校以便順利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對已經結束義務教育的閑散未成年人,政府應該為其提供職業培訓、就業指導、幫助,出臺相關的優惠政策。前文在完善社會各方面保護工作中已經提到,不再贅述。
參考文獻:
[1]張雯.未成年人犯罪與司法制度研究.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康樹華.青少年犯罪與治理.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