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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社會責任的理解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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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社會責任的理解

    第1篇: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 企業社會責任行為 心理契約 期望

    一、引言

    企業社會責任行為被認為是能夠帶來長期投資回報的營銷行為,是消費者決策時的重要參考信息。近年來對于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營銷的研究基本認同這樣一個觀點,即只要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能夠讓消費者滿意,則該行為便會起到積極的營銷效果。

    然而用期望論或滿意論來解釋消費者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滯待反應與過激反應時顯得缺乏效力。有關消費者滿意度的研究很少認為滿意不會帶來顯著績效提升,也未證實不滿意會導致消費者的集體過激行為。所以,為了更好地理解消費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營銷的滯待反應與過激反應,本文將基于心理契約的視角來探討消費者在感知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時的深層心理機制,從而為營銷者提供更精確的理論指導。

    二、企業社會責任行為

    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是一種與社會性責任或利益群體責任相關的形象體現與行為表現,這種行為大體上包括了履行社區義務、關照員工、環保、維護人權、產品安全等諸多方面行為。通過策劃可行的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方案,企業能夠通過開展企業社會責任實踐項目來改善企業市值、提升同投資者的關系、增進雇員或潛在雇員對企業的認同感、加深同政府及社會機構的關系以及改善消費者對企業的產品態度與購買意愿等,從而達到各個層次上的營銷目的。有效的企業社會責任營銷對企業提升短期收益和戰略績效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而消費者也常常傾向于通過“用腳投票”以及口碑傳播來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發展。

    但企業社會責任營銷的效果呈現出較高的不一致性,幾乎所有的研究在解釋企業社會責任營銷的效果不一致性時都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營銷成功與否,主要取決于消費者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期望的高低與企業履行責任的力度的匹配性。

    三、消費者心理契約

    心理契約在營銷學領域用于解釋與消費者信任、期望、滿意有關的消費者行為。在消費行為學文獻中,心理契約被定義為消費者對與企業之間相互義務的感知。從層次上看,心理契約被分為交易型契約與關系型契約兩大類,前者是建立在經濟利益交換基礎之上,而后者則涉及物質回報以外的無形因素并更多地體現為隱含的和主觀的理解,二者通常同時存在于個體的心理契約之中。心理契約與期望存在本質的區別:心理契約是一種對正式或隱性承諾的感知,它必須是在雙方存在交易行為或情感關系時才會產生,而期望則更具主觀傾向,不須主體與對象有任何關系即可產生;另一方面,心理契約的違反必將導致持續強烈反應,而期望的未達成則并不總是造成強烈反響。

    四、心理契約視角的企業社會責任營銷

    消費者在與企業構建交易關系與情感關系的同時,便產生了心理契約,而不僅僅是某種形式的期望。這種心理契約反映了消費者所認為的社會整體對企業進行的經濟與非經濟利益投入,以及企業必須對此作出的回報。心理契約一方面激發了消費者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期望并使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成為一個維持企業形象的保健因素,即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是隱性契約的一部分,企業必須履行契約;另一方面表明如果企業進行的社會責任行為沒有滿足消費者的期望,則不僅僅會因期望與結果不一致而導致的負面情緒,而且會被消費者認作是對交易契約和關系契約的違背,嚴重破壞消費者對企業形象與聲譽的正面感知,引致消費者的強烈負面反應。所以,從心理契約的視角來看企業社會責任營銷,就更能理解為何消費者不能在企業社會責任營銷的感染下產生顯著積極的正面反應,以及為何當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讓消費者不滿時會引致強烈反感與抵制。

    五、對管理實踐的啟示

    本文在前人基礎上,進一步認為企業需要通過管理消費者的心理契約來促進責任營銷的發展并減小責任營銷失敗的風險。具體措施為,企業在強調自身的社會地位的同時,必須同時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進行細水長流式的公益營銷,而不能指望依靠賑災捐款來達到品牌建設的目的。細水長流式的社會責任營銷可以持續地同消費者保持互動,適時修正心理契約的內容與程度,從而提升企業社會責任營銷的效力與效率,并且緩解甚至避免因消費者對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程度不滿而導致的破壞效應。

    參考文獻:

    [1] 黃敏學李小玲朱華偉:企業被逼捐現象的剖析:是大眾無理還是企業無良[J]. 管理世界,2008,(10):1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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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F. Claes, T.R Roland, G.D Marnik. The Effect of Customer Satisfaction on Consumer Spending Growth[J]. Journal of Marketing,2010, 47(1):28-35

    第2篇: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法學基礎責任主體弱勢群體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活動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隨著立法活動的推進,伴隨著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的不斷勃興,人們越來越認識到中國農民的組織建設問題,特別是農村市場主體的建設問題是解決我國“三農”問題的重要抓手。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村市場主體的新興力量,并將逐步成為農村市場主體的主體力量。它較好地解決了戶營經濟走向市場問題,成為改變單個農業生產者和大市場之間進行不對等交易狀況的重要組織體,成為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保護農民利益、促進農村穩定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主體力量,成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組織載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破解“三農”難題方面正發揮著一種獨特經濟組織形式的巨大作用。研究中,我們發現: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相關制度安排中存在很多契合點,需要我們加以明辨、利用和規范,以更好地發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解決“三農”問題中的組織作用,從而使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相關制度安排更加具有科學性、前瞻性、指導性和適應性。

    一、必要的明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社會責任的再認識

    現實生活中,人們大都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了解不深,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基于此,我們有必要先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責任進行相應的詮釋,以便更好地認識和把握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進而展開相關研究。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內涵的把握

    目前,學術界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不同的理解。狹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各種類型的專業農業合作社,是同類產品的農業生產經營者自愿聯合起來,維護和發展成員利益,自主經營、自我服務、自負盈虧的合作經濟組織。最廣義的理解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各種類型的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企業以及供銷合作社和信用社。廣義理解的認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指除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外的各類農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協會、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股份合作制企業。從上述三種不同的理解看,都存在明顯的不足:狹義理解的有過窄、不準確之嫌;最廣義理解的則界定過于寬泛,將鄉鎮村經濟組織等不屬于合作經濟組織的包括進來,顯然是錯誤的;廣義理解的亦有同最廣義理解的一樣的錯誤。筆者認為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界定是非常有意義的工作,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正在進行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立法中的最基礎性工作之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與立法中相關制度安排的契合問題研究,仍需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概念的明確開始。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界定,首先,要明確其實質應是合作社,定義要明確合作組織的特點。實踐中可借鑒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InternationalCo-operativeAlliance,簡稱ICA)和2002年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簡稱ILO)對合作社的定義。其次,要考慮其經濟性。很顯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經濟合作組織,而非政治合作組織,更非文化合作組織。其經濟性特征決定其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再次,界定其定義時要把握其“約定共營合作經濟”、“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等特征。最后,要充分考慮中國國情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趨勢。基于上述考慮,我們嘗試著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如下定義:“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依法自愿聯合組成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實行民有、民管、民享原則為其成員提供生產經營服務的經濟合作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特征有五:一是一個合作組織;二是一個經濟合作組織;三是依法自愿聯合,體現平等和退社自由;四是對內不以盈利為目的;五是實行民有、民管、民享的組織原則。

    (二)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的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有人稱作“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最早產生于上世紀的德國和美國。早在1920年,企業社會責任開始被德國公司法學者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是對以盈利為目的、以股東利益最大化為使命的傳統企業理論的修正與提升。企業社會責任承擔的理論支撐主要是基于企業公民(corporatecitizenship)說、相關利益人(stakeholder)理論等主要理論觀點,其概念是根據企業和社會關系的發展而發展的,在政府權威日益衰弱、社會自主治理程度越來越高的現代社會,必然要求社會各個部分都相應地承擔各自在社會治理和社會和諧運行中的責任。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學術界主要有如下幾種學說:其一是“二元最大利益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且還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其二是“特定社會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在謀取自身及其股東最大經濟利益的同時,從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目標出發,為其他利害關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會義務。其三是“法律責任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及其機關的成員在做出經營決策以及在經營活動中所負有的不威脅、不侵犯社會利益的義務以及違反此種義務而向社會公眾承擔的第二性義務,并以不利后果為表現。其四是“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說”。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等等學說在從某些層面勾畫出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同時,也存在明顯的不足。如“二元最大利益說”在對傳統股東至上主義觀念進行修正的同時,過于強化了企業對社會的責任,這必將會導致企業發展動力的匱乏和發展目標的盲失,從而反過來實現不了對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的增進,更不用說是可持續增進了。“特定社會義務說”看似有道理,但定義中“社會義務”涵義的寬泛和“某方面”界定的模糊使得定義空泛而無用。“法律責任說”則抹殺了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的差異性,使社會責任法律化的步伐超越了歷史發展的階段性,從而走入“真理向前邁進一步就會成為謬誤”的泥潭。“社會利益義務說”盡管看到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但其“維護并增進社會利益義務”的界定仍屬空泛。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要準確地對企業社會責任下一個定義是相當困難的。企業社會責任應是一個既具有相對固定內涵,又處在不斷發展變化過程中的,不能隨便下定義,也許下不了確切定義的發展性概念,是一個富有張力的概念,其內涵和邊界必將隨著社會向前發展而發展。學術同仁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每一次界定,都是在為接近其概念內涵的真理而努力。

    (三)企業社會責任性質的理解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無疑是重要的,但把握其性質更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形式角度看,概括起來大致有三種觀點:一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和法律責任以外的一種責任。獨立責任說承認企業在履行經濟責任之外還存在對立的一面責任——社會責任。獨立責任說較好地展現了針對傳統企業責任觀點的不足而提出用新責任彌補其不足的現實構想,較好地體現了企業責任在不斷發展的歷史發展觀。正如喬治•斯蒂納(GeorgeA•StEiner)和約翰•斯蒂納(JohnF•StEIner)在《企業、政府與社會》一書中所說:“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是在與傳統經濟觀念相對抗的過程中緩慢發展起來的。這兩種觀念之間的緊張狀態并沒有停止,它還會繼續下去。”[9]在社會責任理論研究初期,獨立責任說對喚起人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視無疑是重要的、有作用的。隨著社會責任理論的發展,獨立責任說喚起人們注意的必要性開始下降,社會責任中如何促進企業切實履行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促進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正逐步上升為更重要的主題。獨立責任說的最大缺陷是不能系統完整地理解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割裂開來看問題。表現為從內容上將經濟責任與其他責任對立起來,從對象上把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分離并可能走向對立(獨立責任認為:經濟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社會責任的對象是企業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二是混合責任說,把社會責任理解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各種責任的混合體。混合責任說認為社會責任只是相對責任主體發生了變化,其責任本質仍分別屬于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等。如一個企業對另一個企業的經濟責任,相對于企業而言是經濟責任,相對與企業組織組成的社會而言就成了社會責任。混合責任說的嚴重不足是明顯的,將社會責任看作是對象置換與內容相加,其本身就否定了人們對社會責任理論的智慧創造,使人感到社會責任理論的提出是連“新瓶裝老酒”還不如的“舊盆裝老酒”。三是獨立責任說,把社會責任視為企業對社會承擔的全面的綜合責任。該學說最有代表性的觀點由阿基?B?卡羅(ArchieBCarroll)提出。他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對企業提出的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的期望。美國經濟發展委員會用三個同心責任圈來說明社會對企業的期望,即對企業的社會責任,從某種意義上也是對綜合責任說的形象說明。它認為:在三個同心責任圈中,最里圈是企業明確的有效履行經濟職能的基本責任;中間一圈是企業在執行這種經濟職能時對社會價值和優先權的變化能夠承擔的一個持積極態度的責任;最外圈是新出現的還不明確的企業責任。綜合責任說為人們提供了一種新的認知社會責任的思路。事實上,其與獨立責任說的差別只是在形式上,它仍然沒有回答“社會責任是什么”的本質問題。

    就企業社會責任性質而言,從內容本質角度看,概括起來亦有三種主要觀點:一新是法律責任說;二是新道德責任說;三是公益責任說。從現階段來看,將社會責任本質定義于法律責任顯然是有失偏頗的。不管是舊法律責任也好,還是新法律責任也好,法理學的社會責任應有其本質的內核,與法律責任應有本質的區別,其與法律責任內核的融合尚欠社會歷史發展的基礎條件。新道德責任說似乎滿足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客觀現實,但其沒有看到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趨勢,世界各國紛紛有加快對企業社會責任立法的趨勢。如果我們對企業社會責任本質把握時,沒有看到這一點,也終將決定其所得結論是短命的,乃至是錯誤的。企業社會責任是在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社會時,用道德、法律、市場機制規范企業行為的必然結果,是“個人本位”到“社會本位”法學理念平衡發展的結果,是法律對利益機制進行平衡協調與平衡公平與效率價值實現的結果。企業單純在守法條件下追求利潤最大化已無法實現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已被無數事實所證明。市場機制的缺陷、道德自律性的不足、法律本身的局限,使得全面和諧社會的建立需要社會給出超越傳統責任的新責任安排。公益責任是否是一種新的責任安排呢?我們尚需進一步的研究。筆者認為,就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現實性來看,企業作為“企業公民”、作為社會有機體的一分子,在謀求自身有機體生存發展的同時,履行為建立全面和諧可持續發展的美好社會而協助政府、社會解決社會問題或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等改善社會的責任,確應是一種企業責任發展的正確選擇。

    二、有益的探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和責任主體分析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

    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分析,學者們均投入了一定的精力。企業不僅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而且是具有法人人格的重要的法主體,是承載倫理義務的倫理主體。就企業責任的經濟學基礎、社會學基礎、法學基礎和倫理學基礎等不同方面,學者們展開了頗有見底的分析。在此基礎上,筆者結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特點對其社會責任的主要理論基礎作必要的探討。

    1.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經濟學基礎集中地反映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學特征和表現上。與企業不同的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因而,可以說它不是典型的經濟實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的是農民成員之間基于相互信任和合作關系的“社員的集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農民成員謀取利益,但又不直接作為經濟利益的承擔者,更多地是以一個體現成員利益的媒介存在,對于農民成員而言,其利益的實現體現一定的財產權益的獲得,但更多地表現為成員從組織中獲得服務。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體現出合作經濟的特征,一定程度上表現為一個“窮人的聯合體。”從某些意義上來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就是在為社會弱勢者提供聯合的組織體,通過這樣的組織體運行,為成員提供與社會強勢者進行平等對話的可能。1844年10月,世界上第一個比較規范的消費合作社——羅奇代爾“平等先鋒社”(RochdallSocietyofEquitallePioneers)的誕生就是“窮人聯合”的經典體現。由此看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經濟特征與其社會責任存在很多的契合點。

    2.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法學基礎

    平衡協調利益。法是調整利益的,利益問題一直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根本問題。利益問題,特別是利益矛盾和沖突問題是文明社會的制度焦點,是人類設立制度的原點問題。有了利益矛盾和沖突,人類社會就有了協調這種矛盾沖突的客觀需要,社會隨之建立起新的利益分配機制或新的社會制度規范。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每一個社會經濟關系首先作為利益表現出來”,在歷史的早期,個人利益被作為一種絕對利益而被法律自始至終地推崇和保護。亞當?斯密提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致性”為人們追求個人利益提供了理論基礎。亞當?斯密認為:個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利益”。邊沁也認為“社會是一個個人的總和,社會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只有每個人真正在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終也就達到了社會最大利益。”到了19世紀末期,隨著人們對社會利益的關注,加上以龐德、耶林等為重要代表提出的社會利益理論的推動,人們逐漸認識到“社會利益包括并高于個人利益”,法律的目的就是社會利益,社會利益是法律的創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為了社會利益的目的而產生。社會利益理論的崛起為法律或國家限制個人自由、干預個體行為創造了理論基礎,個人利益的極度膨脹及過分追求導致的社會問題被人們越來越重視,制止純粹利益取向的市場短期行為和機會主義已成為法律不能推卸的責任。社會利益觀念的勃興與企業責任的提出是一脈相承,其平衡協調個人與社會利益,將個體對利益的追求置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發展上進行評價,最后實現對個體利益可持續最大化追求,已成為社會責任發展和相關立法活動展開的基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所強化的組織成員的合作自由與平等是平衡協調利益的現實寫照和最好地運用。

    平衡公平與效率。公平和效率都是法的基本價值。法律往往通過保證機會公平來實現公平,通過縮小貧富差距來實現公平;通過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來保證經濟效率,通過解決市場失靈來提高效率;通過法律的可確定性,確立和保障市場經濟制度、降低成本,運用確定的科學方法來提高效率。從世界上第一個合作社產生起,公平原則就是架構合作組織一切制度的首要原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公平為生存基礎,以追求公平為已任,不得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其對公平的追求體現對形式意義上和實際意義上的公平、組織內公平與組織外公平的合理追求。在強化公平價值的同時,作為一類合作經濟組織仍希望通過對效率的提高為增加組織整體利益和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利益作貢獻,使合作經濟組織在更廣的空間、更長的時間里用更多的財富實現可持續均衡分配,從而真正實現公平。在我國,公平與效率本質是統一的,相互聯系的,是一對相互矛盾,又相互適應的社會價值。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出現為實現公平程度的提高伴隨效率的增加、效率的增加伴隨著公平程度的提高提供了較好地組織體。公平與效率兼顧,促公平發展,促效率提高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制度安排的必然選擇。

    平衡協調“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理念。法理念的變化對社會組織的勃興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從“個人本位”思想到“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兼顧的思想,是人類個體、組織、社會等關系進行科學思考和實踐發展的結果。人們逐步認識到對個體自由的保護與實現的方法之一,就是對個人自由適當限制。個體讓渡部分自由和權利給組織和社會,可以使個體在更好的環境、更廣的空間里有更大、更好、更高的自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很好地體現了這一理念的要求,農民成員通過對個人部分權利轉移給合作經濟組織,通過合作經濟組織與社會的協調與妥協,實現自身的利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一些制度安排很好地體現了“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平衡兼顧問題,很好地解決了追求農民社員個人利益和公眾福祉的平衡。

    除此之外,國家職能觀念的轉變、正義與義務觀念的拓展、社會倫理和社會學的發展等等都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承擔提出了要求、提供了條件。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

    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中,我們往往只注重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相對人問題中企業對誰承擔責任的問題。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不可能象債權債務關系那樣有相對應的特定責任權利人,人們只能將企業社會的相對人先虛化為“社會”后,漠然地指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社會整體”。責任相對人問題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中會經常遇到。筆者認為:與企業社會責任一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相對人應是與社會利益的享受主體一致,一般是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侵權行為人,應向相對的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承擔責任。有人可能會認為,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仍是表現對社會責任相對人的虛化。筆者認為:人們之所以有如此看法,是源于社會責任本質的未確定性,源于還沒有讓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法制化,沒有建立使其承擔起社會責任的法律機制。如果我們用法律規定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內容,用法律賦予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監督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承擔社會責任的權利,明確誰來代表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行使相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確定了其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監督的程序和救濟的途徑,那么我們就不會再感到社會公眾或社會整體的虛化。

    企業責任研究必須解決責任的歸屬問題。韓國商法學教授李哲松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主體是董事;國內學者則認為,董事不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唯一主體,企業、控股股東等都應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主體。筆者認為:國內學者的研究較為合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與企業有重大差異性的經濟組織,其社會責任主體是誰呢?我們可以分三個層次來探討:第一,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模式和稱謂多種多樣,如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股份合作制企業、各種類型合作社、“公司+農戶”、“經紀人+農戶”等。事實上,這些稱謂中有的屬于農民興辦的企業,有的屬于經營形式而非組織形式,有的屬于供銷社、信用合作社等特殊組織形式,他們均不是處于競爭弱勢地位的法人型農民聯合體。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立法看,該法重點規范的應是符合合作社特點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對具有獨立人格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理應由其自身作為社會責任的承擔主體,如其以自己的財產利益、人格利益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責任。第二,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責任主體。由于立法滯后,我國尚存在大量的非法人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其社會責任應由其開辦者、管理者和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相應責任。有必要說明的是:農民組織成員承擔的責任應是有限責任,不能象合伙組織那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經理人員及控股股東作為責任主體。這些人員未盡其職責,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違義務,應先由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依前述內容承擔責任;與此同時,由這些成員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周邊環境造成損害,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理事、監事等未盡職責的成員應承擔取消其職務等人身責任,特定條件下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合理的歸結: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具體表現

    由于各個國家發展所處的歷史階段不同,受經濟、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在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時期的內容是不盡相同的,且隨著歷史的不斷向前演繹企業社會責任處于不斷的創新發展之中。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社會責任更體現出這樣的特點。盡管如此,我們追尋世界上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腳步,結合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和社會責任理論發展的實際,仍可以歸結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一)最緊密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的社會責任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價值。其社會價值的體現就在于對職工提供了就業機會,并承擔部分對職工的福利、教育、安全、社會保險等方面的社會義務。可以說,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在盡社會責任時,最緊密的社會責任就是對合作經濟組織職工的責任。職工與合作經濟組織有著直接利益關系,職工利益理應得到優先保護。就我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現狀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職工應盡的社會責任主要有:(1)建立健全職工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的各項制度,使職工在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中有一定的話語權。不能因為是合作經濟組織而忽視職工作為生產經營管理主體作用的發揮,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要為最活躍的生產要素——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創造條件。(2)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和獎金,并隨社會發展不斷提高職工工資和福利水平。(3)積極改善勞動條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不斷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積極預防職業病,不斷提高勞動者綜合素質和能力。(4)豐富職工業余文化生活,培育良好組織文化,尊重職工,努力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最普遍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

    人人都是消費者。消費者作為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享有者,其權益的維護應是社會永恒的主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向社會提供的農產品或服務,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其影響遠遠大于工業產品。如假種子會使農民顆粒無收,假化肥會使農作物生長困難、土地肥力下降,進而影響環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消費者履行社會責任,最優先的考量就是為其提供優質的農產品或滿意的社會服務,通過提供這樣的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保護消費者。與此同時,還不得欺詐消費者,不得謀取暴利,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自己的產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務等。

    (三)最直接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投資者和債權人的社會責任

    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而言,投資者和債權人是與其有著最直接聯系的利益相關者群體。就投資者而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是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經濟組織,體現很好的人合性,其投資者的數量和份額受到很大是限制。不過,我們應該看到各種農業股份合作制組織的產生,使合作經濟組織從經典走向現代。資金的介入使缺資金的農村有了新的資金支持,極大地促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對投資者的重視,必將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發展的重要內容。合作組織對投資者的社會責任主要表現在:一方面讓投資者享有應有的參與合作經濟組織管理的權利,實現“合作民主”,為其行使權利創造必要的條件;一方面盡其忠實和努力的職責,為投資者盡可能提供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保證合作經濟組織資產保值與增值,確保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利益。當然,我們應看到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以勞動結合為主的特點決定了投資者的投資回報率應受到限制。

    對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債權人而言,合作經濟組織應盡可能做一個“信用人”。其對債權人應盡的社會責任有:及時準確地向債權人通報組織信息,做到不編造、不隱瞞;誠實守信,不濫用組織人格,按期主動償還債務,使債權人及時實現債權,為債權人提供借貸安全保證。保證債權人的利息實現,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債權人承擔社會責任的最高表現,是穩定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構建和諧信用農村社會的需要,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盡的社會義務。

    (四)最重要的責任——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社會的社會責任

    合理承擔社會運行成本是所有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盡的責任,是承擔社會責任最重要的內容。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村社會中基本組織形式和基礎層次,理應將其作為最重要的社會責任內容。對社會的社會責任主要是指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對環境及社區可持續發展、社會公益事業與社會慈善事業,乃至對作為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政府所應盡的責任。

    環境問題是關系到所有人利益的問題,是關系到全人類發展的大事,需要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付諸行動。為了防止環境惡化,使人類平等地享有優良環境帶來的好處,人類就應摒棄人類中心主義,強化生態良知,恪盡對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現實生活中,強勢群體有能力避免環境惡化的后果,但卻有可能轉嫁環境惡化的責任。弱勢群體要么根本沒有相應的責任意識,要么有相應的責任意識卻無避免環境惡化后果的能力。對此,我們決不能任憑其發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弱勢者的聯合,理應主動承擔法律以外的一系列環境保護的社會責任,如合理利用資源,防止對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破壞所進行的掠奪性利用;走循環經濟發展的模式;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和服務工作,切實提高職工和組織成員的環保意識等等。

    第3篇: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ISO 26000對電網企業開展企業社會責任的啟示

    深入理解電網企業特征和與社會責任的關系

    理解企業的社會責任是ISO 26000中兩大實踐之一,也是企業開展社會責任工作的前提。ISO 26000提到企業應從運行性質、價值鏈特征、勞動力特點以及內外部利益相關方所關注的社會責任問題等因素出發,分析企業與社會責任的關系,把握企業的核心社會功能。

    電網企業作為能源的輸配和供應者,是連接發電企業和電力終端用戶的重要樞紐,在企業的整個運營過程和影響范圍內,應發揮保障能源安全供應、推動清潔能源發展、降低電網運行過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保障員工工作安全與健康和以戶戶通電改善農村經濟面貌等重要作用,這些社會功能的明確為界定電網企業的社會責任內容打下了的基礎。

    全面重視電網運營過程中的利益相關方參與

    ISO 26000極為重視利益相關方參與,將尊重利益相關方作為社會責任七大原則之一,還將利益相關方參與確定為社會責任的基本實踐。它要求企業應充分識別企業的利益相關方,了解利益相關方的期望和要求,建立利益相關方溝通機制,保證企業的運營能最大化對利益相關方的貢獻和最小化對利益相關方的影響。

    對電網企業而言,電網企業的重要利益相關方包括政府(出資人)、員工、客戶、合作伙伴、環境、社區與公眾,不同的利益相關方有著不同的期望,而電網企業也應對此進行不同的溝通回應的方式,部分如下圖所示:

    準確界定符合電網企業實際的社會責任重要議題

    ISO 26000指出,“組織宜對所有被認為重要和相關的社會責任議題設定優先序,優先考慮的議題會成為組織未來活動計劃的組成部分”,也就是說,企業應在分析與社會責任關系、了解利益相關方期望的基礎上,界定符合企業實際的社會責任關鍵核心議題及其優先序,有計劃有步驟地推動社會責任實踐。

    結合電網企業的核心社會功能、利益相關方需求以及電網企業的現有管理基礎,在ISO 26000的七個社會責任主題中的電網企業應聚焦的核心議題如下圖所示:

    將社會責任原則與議題融入企業管理實踐

    ISO 26000明確提出:“所有組織都宜建立起結構、制度、程序或其他能使社會責任原則和實踐的落實成為可能的機制”。也就是說,企業應將社會責任的原則和議題貫徹落實到企業現有的各項管理中,從組織職責、資源配置、制度、流程以及績效管理等各個方面人手,對企業現有管理實踐進行重新的審視、修訂和補充。

    對電網企業來說,應建立社會責任推進機構;依據社會責任的基本原則和核心議題重新審查電網企業的制度和流程;將企業環境、安全、人力資源、風險管理的對象適當延伸至發電企業,供應商和電力終端用戶;企業管理過程重視信息披露、溝通和利益相關方參與;重視對生命周期分析、碳足跡計算等社會責任管理工具的應用等。

    改進建議

    為將ISO 26000的要求與期望全面融入企業,切實推進社會責任工作的深入持續開展,需要政府和企業的共同努力,統籌規劃、協調推進。

    政府應加強政策引導和支持

    政府應重視對ISO 26000標準的研究、引入和吸收,在符合國情的基礎上,學習借鑒先進國家和企業的經驗,將社會責任原則和議題轉化為政策制度,提高企業對社會責任的重視,引導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

    企業應加強社會責任的組織保障

    社會責任工作涉及企業的方方面面,需要有一個部門來專責推進協調有關工作,建立起能有效落實社會責任原則和實踐的組織保障。包括:明確履行社會責任的領導責任,加強統一領導;確定歸口管理部門,清晰界定職責;安排社會責任推進專責人員等。

    企業應加強社會責任制度保障

    企業應制定一整套社會責任管理體系文件,包括制度、工作標準和程序,以確保企業社會責任工作的規范化、程序化和標準化。制度文件需在現有的環境、安全、人力資源等管理體系文件的基礎上,結合ISO 26000中的社會責任原則和議題,進行逐項的審查和修訂,并補充制定社會責任的專項制度。

    企業應加強社會責任信息披露

    企業應重視社會責任溝通,加強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內容應契合利益相關方的期望,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的社會責任報告,開辟社會責任網站或專欄、組織召開社會責任研討會議與論壇等多種形式。

    第4篇: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一、缺少社會責任的員工管理存在的問題

    在員工錄用方面,一些企業在對員工的招聘錄用過程中,存在性別歧視、拒絕招聘殘疾人、肝病毒攜帶者等一些弱勢群體及缺少經驗的畢業生等行為。在員工培訓方面,目前企業對員工進行的培訓,大多側重于技術性培訓,目的在于企業的短期收益,往往將對員工進行操作安全等培訓視作對企業成本消耗。在員工任用方面,幾乎所有員工都最關心薪資、保險、以及未來的發展等等在工作時能夠獲得的收獲。然而,缺乏社會責任的企業對待員工的方式卻讓人擔憂。在越來越推崇社會責任管理的環境下,長期建立在盤剝員工基礎上的“高利益”,將會出現員工忠誠度下降、積極性不高等各種勞工問題。在員工解聘方面,許多企業并沒有本著“以人為本”的觀念處理解聘問題,企業并沒有負起應有的責任,而是將問題統統拋給政府和社會。

    種種問題說明,對員工的管理與企業的社會責任本就密不可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最為重要的一個決定因素就是企業是否對自己的員工履行社會責任。

    二、社會責任與員工管理整合的必然性

    目前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已被認為是形成積極社會反響的一種方式,是企業維護和提高社會、組織自身福利的一種責任表現。但如何將企業社會責任融入企業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中仍有待研究,如何在實踐中有效地履行社會責任問題還亟待解決。因此,這也是作為組織管理核心之一的員工管理應將企業社會責任放在重要位置上的原因。

    隨著人力資源職能外包和虛擬人力資源管理形式的出現,傳統的人員管理在社會轉型過程中遭遇了瓶頸。這就要求對員工的管理要創造新的價值、擴展新的職能,要求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從原來支持性部門轉變為與企業戰略價值相匹配的核心部門。而企業社會責任又恰好可以為它提供了實現這種新價值的途徑。人力資源管理職能可以為企業計劃和實施社會責任活動,并可以成為企業進行社會責任活動的一個常設部門。當社會責任與人力資源廣泛結合時,人力資源將起到重要的杠桿作用,不僅為企業社會責任發展做出努力,更在雇主品牌、員工參與、生產率提高和環境友好型工作環境的構建和發展上具有更多的戰略意義。

    三、整合面臨的挑戰及應對措施

    首先是企業的短期成本上升。由于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重視員工發展,因此要求企業加大對人力資本的投資,加大培訓力度。

    其次是員工管理模式的改革。傳統的人事管理與社會責任整合的員工管理還存在著很大差距,變革的反作用力,將會給整合帶來挑戰。面對這種挑戰,企業要做的就是建立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使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逐步與國際接軌,由此推動員工管理模式的變革。

    第三是管理層理念的轉變。管理層的理念,對于社會責任與員工管理的整合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企業責任觀的內部宣傳和培訓,使企業責任觀在企業上下逐步深入人心,形成管理層的自覺行為,讓管理層主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穩步提升企業責任履行的規范性和實效性。

    四、包含企業社會責任內涵的員工管理

    1.員工錄用管理。在錄用員工之前,企業要首先對員工的就業負責,保障能夠提供持久穩定的工作崗位。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在對員工進行選拔錄用、以及任命的環節中,企業要貫徹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員工招聘篩選的程序。此外,企業還應當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適當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提供就業機會。

    2.員工培訓管理。企業為員工進行培訓和開發,提高擴展其知識技能,從而提高其就業能力,避免就業轉換的剛性,同時也幫助員工進行職業生涯發展規劃。在企業培養優秀員工的同時,也是在為社會培養合格成員,為國家培養合格公民,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表現。

    在培訓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員工的職業發展需求,以人力資源測評與員工的興趣愛好為基礎,為員工制定職業生涯規劃,并以此為依據為員工提供完善的培訓開發體系,提高他們的職業發展能力。

    3.員工任用管理。在任用員工之后,就要為職工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和社會保障條件。要關心每名員工的身心健康,不斷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為員工的安全與健康提供良好的保障。企業應緊跟國際最新社會責任標準,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令法規,及時收集和分析本行業在安全、環保方面的相關信息,建立“預防”機制。這樣不僅能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而且也會大大提高員工對企業和忠誠度。

    在績效管理方面,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將是為了更好地促進企業獲取經濟利益。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公平的、完善的績效考核體系來反映員工的價值體現。對于績效管理,要制定明確的量化目標,定期回顧,加強對員工績效評價的反饋和輔導工作,以此幫助員工提高自身能力、素質。

    在薪酬管理及福利政策方面,應建立公平的、富有競爭力的薪酬體系。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應當提供與員工價值、業績相匹配的薪酬,為保障員工的生活需要及個人價值的實現提供充分支持,同時也促進員工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這樣做,不僅會提高員工忠誠度,帶來企業績效的提升,還會大大地減輕社會的壓力,而且保險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將為個人在未來某時失去工作或不能工作提供強大的保障,這對整個社會的發展也將起到很大的作用。

    第5篇: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泰國企業方向;企業發展;泰國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5-00-02

    一、引言

    當今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適應不同的社會、經濟、環境的變化,也為了取得業務的成功,企業必須自我提升,學會適應,才能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由于社會是決定企業生存的重要因素,也是決定企業未來業務可否持續增長的關鍵要素,因此,企業為了成功不僅要考慮到經營業績和財務數據,還要考慮產品質量、員工滿意度、對自然環境的危害等社會影響。“企業社會責任”對于企業是至關重要的,企業應該在整個戰略層面上考慮到社會責任問題。

    此外,美國和澳洲國家出現的經濟危機,幾乎使得每一個企業都面臨著經濟危機帶來的影響。即便是具有強大營運能力的大型企業,也逃避不了經濟危機的影響,必須想辦法生存和適應。而能夠幫助企業渡過經濟危機的方法之一就是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提升產品“口碑”,改善產品市場狀況。這些責任包括:保證產品安全和服務質量、保障勞動報酬、福利和勞動安全、保護自然環境等。這些企業社會責任是決定企業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同時也是為了響應社會的要求,根據企業管治的原則進行業務經營的一個關鍵。

    二、泰國企業社會責任現狀

    在過去幾年中,泰國企業在“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問題上發生了重大轉變。這可以說是泰國企業發展的一個轉折點,表現在企業管理思維方式發生轉變,開始注重經濟增長和社會環境之間的平衡。不少企業開始采用可持續發展策略,設置企業社會責任或可持續發展機構、任命社會責任或可持續發展委員會、通過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舉行研討會等方式,注重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這是一個積極的信號,也是泰國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經之途。回顧兩三年前的“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情況”調查,會看到一些有趣的“現實”。

    第一,泰國企業社會責任還落后于其他國家。2009年Grant Thronton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調查顯示泰國的企業社會責任企業仍然落后于其他國家,尤其是改變企業的業務流程(Business Process)這一方面。弗里德里希·威廉(Fredrik William)對34個國家中使用企業社會責任預算工業部門(例如,石化行業工業、能源行業工業、建設行業工業、金融業)的調查顯示,泰國是環保投資最少的國家,即使這項措施是最重要的企業社會責任之一,且最容易為社會公眾所知曉。

    第二,大部分泰國企業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漏洞。從“亞洲企業社會責任的真實圖片”(CSR in Asia The Real Picture)來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和信息透明度,仍然是泰國公司的一個極大挑戰。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所提供的標準可持續發展報告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認可和接受。但是,該組織在2009年的調查發現,在泰國,僅有三家公司使用這個可持續發展報告作為評判標準,披露企業社會責任狀況。

    第三,泰國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比較有限。2008年Thaipat Institute在泰國全國各地76個省調查企業社會責任的意識,受訪者是管理人員總數4,350人。從管理人員調查結果表明:在曼谷及其周邊地區,了解企業社會責任的占69.54%;從來沒有意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占30.46%;在其他省份,了解企業社會責任的占38.32%;從來沒有意識到企業社會責任的占61.68%。但是,不了解企業社會責任并不意味著企業沒有采取有關企業社會責任的措施,這些機構只是不知道所謂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相對而言,企業比較熟悉諸如商業道德、產品質量、社會捐贈和救助、組織志愿者等活動,而這些都是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一部分。2010年泰國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局(Thailand’s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Board),研究了200家民營公司的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狀況,發現,有97%的民營公司履行了企業社會責任,但是,98.5%的民營公司通過捐款捐物的方式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可持續資產管理公司(Sustainable Asset Management: SAM)的企業社會責任研究,比較了馬來西亞和泰國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狀況,發現:從社區、環境、市場、工作場所四個方面來看,泰國企業最強調企業對社區的社會責任。

    可以看出,目前泰國企業的社會責任,距離完善、先進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還有很大差距。因此,泰國企業必須協調好企業利益相關的利益,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作用,關注企業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盡量完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

    三、泰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

    泰國企業已經意識到,除了經營業績,正確的機制平衡也關系到企業未來的發展。因為目前的巨大利潤,并不能一定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一定有好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企業社會責任決定了企業是否能夠得到社會的認可,能否實現可持續發展。65%的泰國企業表示,保護環境這一因素推動了企業道德的執行。而且近年來,泰國企業增加了企業社會責任活動,因為企業除了實現預期商業結果以外,還要具有社會支持所賦予的價值。企業進行企業社會責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雇員,并且還可以保持雇員的質量,提高企業工作效率。具體而言,泰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情況如下。

    第一,改善企業的生產流程,更注重環保。許多企業注重使用碳標簽,既可以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降低產品生產成本,還可以向市場傳遞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積極信號,保持企業的良好形象。許多機構也在環保方面進行合作,包括有關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垃圾或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等等。

    第二,以運用ISO26000標準履行社會責任。

    目前,泰國企業年度報告中已經開始披露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狀況。但是,還沒有系統、全面的社會責任標準。2010年11月1日,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縮寫為ISO)正式了ISO26000,為組織社會責任活動提供相關指南的一項國際標準,并提供各國自愿采用。ISO26000的制定目的是,明確社會責任的定義和內涵,統一社會各界對社會責任的理解,為組織履行社會責任提供可參考的指南。ISO26000 的特點是用社會責任(SR)代替企業社會責任(CSR),就使得以往只針對企業的指南擴展到適用于所有類型的組織。當今泰國工業標準協會(TISI)是工業部下屬的一個國家標準組織,其直接責任是制定ISO標準,并連續舉辦ISO26000研討會和編寫社會責任指南(Guidance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及泰語版ISO26000,積極準備統一這一標準的知識,加強社會責任標準的制度和履行,實現效率優先,并為社會各界的提供利益。大部分泰國股票公司使用ISO26000標準,比如Bangchak Petroleum PLC。為了清晰的監測國際標準,編制社會責任標準年度報告,在企業和利益相關者、投資者之間建立信任。The Siam Cement PCL宣布了Sustainable Development策略,并成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等。

    第三方向:企業社會責任正題更多的作為衡量貿易措施。

    企業需要學習和適應自由貿易協定的利潤和影響。因為今后會允許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成員國采用非關稅措施(Non-Tariff Measures: NTMs),其宗旨是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并減少開放自由貿易帶來的影響,造成相當平等,例如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環境保護措施(Environment Measures: ENV)等。這些措施都涉及企業社會責任的做法。

    由于ISO26000 使得以往只針對企業的指南擴展到適用于所有類型的組織。泰國社會責任的方向蔓延到學校。在過去的一年,許多碩士研究專業學術課程也包括企業社會責任課。未來我們將看到有關社會責任的項目,從學生理解的企業社會責任重建與經營理念,并行動代表志愿精神的社會責任之一,作為政府第二階段(2010至2012年)的經濟刺激方案。

    四、結論

    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企業必須考慮自己的社會責任戰略。履行社會責任是企業不斷壯大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成功的企業必須要有商業道德和內外相結合的社會責任制度。但是,在泰國,很多企業仍然不了解“企業社會責任”或者沒有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雖然,有不少企業聲稱履行了企業社會責任。但是,其行動主要是考慮減少生產成本等方面,沒有真正考慮到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這種狀況最終會導致各種沖突的出現,阻礙企業的發展。同時,還會使得其他企業以及社會公眾不再信任企業。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應該得到廣泛的重視,而且不僅僅是企業的管理人員要充分理解和運用企業社會責任,也應該提高青少年對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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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6篇: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國有企業;企業社會責任;企業制度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研究既是當前學術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也是焦點問題,所以了解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現狀,可以更好地梳理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脈絡,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完善和發展,指導企業更有效地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還不統一,一是學者們分析企業社會責任的視角不同,二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和外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不斷地變化。

    "企業社會責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這個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國的謝爾頓(Oliver Sheldon)提出。他把企業社會責任與其經營者滿足產業內外各種人類需要的責任聯系起來,并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內。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真正開始是伯文(H. Bowen)在1953年時,發表了他的《商人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書之后。他曾對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經營者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向有關政策靠攏、做出相應的對策、采取理想的具體行動的義務。卡羅爾(Carror,Aichie,B.,2000)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社會在一定時期對企業提出的經濟、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

    國內理論界對CSR的研究還處于初步階段,現有文獻不多。張彥寧(1990)在《中國企業管理年鑒》中把CSR含義表述為:"企業為所處社會的全面和長遠利益而必須關心、全力履行的責任和義務,表現為企業對社會的適應和發展的參與。"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劉俊海(1999)認為,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指企業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因此企業的社會責任更加強調的是對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護,從而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性。從以上的定義來看,不同地域的學者因所在地域文化的差異對CSR有不同理解,為進一步研究CSR提供了新的議題或拓展了新的空間。從以上思想淵源和發展情況來看,企業具有且應該履行社會責任義務,已經成為了一種共識。

    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

    人們在談到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時,有兩種常見的認識傾向。一種傾向認為,只有國有企業才有社會責任。因為有了社會責任,國有企業的市場化能力與動力會被大大降低。另一種傾向是把國有企業等同為和一般企業或其他非企業組織一樣的組織,以判斷一般企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的標準作為判斷國有企業是否履行社會責任的標準。

    理解一般企業的社會責任,我們需要把握好以下三點:一是企業的性質是追求經濟目標的組織,企業的首要目標是經濟目標,企業的社會責任正是在企業經濟目標實現的過程中衍生出來的。二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中包含了追求經濟目標的內容,任何一個企業的微觀層面的社會責任的履行,都不可避免的要依附于企業經濟目標的實施。三是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微觀層次和宏觀層次的一般企業的社會責任都是統一的。

    與一般企業相比較,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則比較復雜。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其社會責任是由國有企業的性質決定的。它具體體現為國有企業的經濟目標和非經濟目標,國有性質是理解國有企業的制度內涵的起始點,也是定義國有企業的經濟目標和非經濟目標的原點。以帕森的語義來闡釋那就是一個國家的社會經濟體制,從根本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歷史使命和應盡的社會承諾。有學者認為,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就是作為國家代表公眾利益參與經濟和干預經濟的有效手段而存在。從總體上看,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更多的要著眼于非經濟目標的實現,經濟目標的實現是為非經濟目標的實現而服務的。具體到每個國有企業,其社會責任的含義將取決于這個國有企業開展活動的性質。

    三、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

    20世紀8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研究逐漸轉為對社會人因素的重視,由企業優先轉向是否受到消費者擁護,由地區社會開發轉向環境保護、追究公害企業責任的法律要求等。企業社會責任逐步跳出純理論探索的框架,在全球范圍內展開了系列性的推廣和實踐。其中較有代表性的是利益相關者理論在企業社會責任領域中的應用及企業公民觀點的提出以及其他的一些理論依據。

    (一)利益相關者理論

    該理論強調企業經營者應對所有與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人負責。與傳統本位主義不同,利益相關者理論堅持企業與雇員、顧客、供應商和所屬社區等都存有一定利害關系,企業在做決策時應充分考慮其相互利益。R.EdwardFreeman(1984)率先運用利益相關者理論回答了企業經營活動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問題,他認為利益相關者就是任何能夠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集團和個人。

    不同于關注一般回應或公共責任原則,利益相關者理論清晰地指明了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對象及相關責任,突破了股東利益至上的傳統觀點,為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提供了一個新的分析平臺。這個理論有利于人們解放思想,淡化股東和企業經營者在傳統公司中一統天下的固有觀念,樹立起企業利益相關者對于企業的權利意識,強化企業對企業中利益相關者的義務觀念和社會責任感。因此,利益相關者理論對于完善我國國有企業的理論具有重要的學術借鑒價值,應當視為強化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一個理論依據。

    (二)企業公民理論

    企業公民要求把企業當作社會公民來對待,企業在通過其核心業務為社會提供價值的同時,也向社會各方顯示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Dirk.Matten等指出,企業公民強調企業作為社會中的經濟實體必須承擔與個人類似的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實現了經濟行為與更廣泛的社會信任的溝通與互聯、服務于雙方利益。Birger.Wernerfelt(1984)率先提出可以通過企業資源決定(RBV)來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問題,Jay.Barney(1991)對其進行了修正。他認為企業是一種由不同資源和能力構成的集束,而這些資源和能力在企業間的流動配置可以使高級資源或能力的企業集束獲取競爭優勢;因此Forest.Reinhardt(1998)指出,如果企業可以有效阻止其競爭者模仿其戰略決策,那么基于企業社會責任的戰略就會帶來超額回報,而這與Barney的VRIS(Barney,1990)觀點相一致,資源的價值性(Valuable)、稀缺性(Rare)、獨特性(Inimitable)及不可持續性(non-Sustainable)是滿足企業獲得持續競爭優勢的必要條件,但在長期內的競爭市場環境中,企業是無法阻止其競爭者對自身實施模仿戰略的;DavidP.Baron(2001)指出,企業行為是否具有社會性的衡量標準是行為動機而非行為本身,若該動機是以社會服務為目的,那基于此的企業行為就具備了社會責任性,但很多企業行為是出于自身利益動機而獲得社會性收益的。

    (三)社會學理論

    國有企業的經濟力量強大,不僅會對市場經濟產生影響,還會對政治生活、對科學、教育、文化等領域產生影響。國有企業經濟力量會對社會產生威脅,經濟力量的集中本身既是推動社會財富增長、促進社會利益的強大動力,同時也潛伏著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

    根據系統論,企業力量與企業制度應當符合。因為企業只不過是社會大系統中的子系統,理想的系統模式要求這兩個層次的系統應當相互依存相互作用。這就要求,企業通過自己對社會負責的行為反饋社會。在社會學理論下,企業所擁有的特殊社會成員的地位,決定了企業不能唯利是圖,他們必須同時考慮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和社會的整體利益。這無疑為強化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提供了另一理論基礎。

    綜上所述,強化我國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已成必然,上述觀點為強化我國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提供了理論基礎。

    四、結論與啟示

    國有企業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經濟主體,擁有更廣泛的社會影響力和更多的利益相關者。特殊的性質和社會地位,決定了國有企業應履行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是實現其社會價值和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手段。

    第一,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實際行動。科學發展觀要求以人為本,要求發展的全面性、協調性和可持續性,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與人的發展的平衡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監管企業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對轉變發展方式,保護資源和環境,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義。

    第二,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一方面,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理順收入分配關系,豐富職工文化生活,可以實現企業內部的和諧;另一方面,企業依法經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可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特殊地位和性質要求監管企業在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和諧方面,必須主動承擔更多的責任,發揮更大更好的作用。

    第三,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提升企業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許多優秀的公司已經超越外部壓力,把承擔社會責任作為企業的主動追求,作為提升責任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從被動地承擔社會義務轉換為主動地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雖然在短期內可能會增加一定的經營成本,但從長期看,由于其贏得更高的美譽度和認同,其產品和服務可以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從而提升財務績效,給企業帶來長期的利益。

    第四,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參與國際合作與競爭的必然選擇。國際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廣泛關注,許多國家的政府組織或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都在積極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潮流。由于世界市場日益形成相互依存、彼此互補的產業鏈,企業社會責任不再是一個企業的單獨行為,而是全球供應鏈包括制造商、供應商、采購商和品牌商共同的責任。

    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是國有企業的本質要求,承擔社會責任是社會發展對所有企業的共同要求。作為國民經濟的骨干力量,國有企業要實現更好更快發展,就必須帶頭承擔社會責任。這樣既可以展現國有企業負責任的良好形象,又可以推進企業創新發展理念、提升發展質量,還可以匯聚人心,發揮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道德的宣誓和使命的詮釋,是國有企業的本質要求和科學發展的重要支撐。

    參考文獻:

    [1] 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J].國有資產管理,2008年02期

    [2] 徐尚昆,楊汝岱.企業社會責任概念范疇的歸納性分析[J].中國工業經濟,2007(5)

    [3] 朱林興.強化國企社會責任的關鍵[J].上海市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年03期

    [4] 趙憐榮.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演變與趨勢[J].企業改革與管理,2005(2)

    [5] 陳李宏.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探析[J].廣西社會科學,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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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王忠孝.和諧社會構建中的企業社會責任體系建設[J].商業時代,2006年04期

    [8] 劉杰.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述評[J].消費導刊,2008(20)

    [9] Bowen,H.R.(1953):Social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M].New York: Harpor & Row.

    第7篇: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本質 表現形式 道德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是什么?對這個問題的不同理解,導致學術界的爭論不斷。本文在梳理和評析各種觀點的基礎上,揭示出企業社會責任實質上是一個道德范疇。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本質的觀點

    在認可“企業社會責任”這種提法的前提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本質的理解,往往蘊含在對其內涵和外延的界說之中。本文概括出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本質的幾種立場。

    策略論。這種立場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或應對外部壓力而采取的一種策略。由于履行社會責任會獲得政府的支持、消費者的信任、投資者的青睞,從而提高企業的美譽度,獲得良好的廣告效應。所以,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經營和發展的一種策略,是一種“開明的利己主義”或“明智的投資”。

    奉獻論。這種立場認為,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基于道義感而對社會做出的無償奉獻。它的特點就是經濟上的犧牲,而不應該有任何自身利益的考慮。如有人提出,惟有本著提升公共福利之主觀愿望而犧牲經濟利益者,才能歸入企業社會責任的范疇。甚至可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必須是完全自愿性的,而不能是由法律或者外部經濟壓力強加的。

    綜合論。這一立場拓寬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形式或外延,其代表性觀點有兩種。一是以美國佐治亞大學教授Carroll為代表,認為完整的企業社會責任包括企業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另一種則把經濟責任清除出去,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由其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構成;或認為它包括“強制性表現形式”(法律責任)、“自覺性表現形式”(道德責任)、“誘導性表現形式”(受利益誘導機制采取的通過利他而利己的策略)。

    關于企業社會責任本質的探討之所以難以取得一致意見,原因是它們都犯了同一個錯誤:把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和表現形式混為一談,并以后者代替前者。實際上,企業無論是把社會責任當作它的獲利策略、道德義務、法律義務,還是這幾者的混合,都只是履行社會責任的形式差別,而非實質差異。

    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是道德責任

    奉獻論是一種狹義的、有著嚴格限制的道德責任概念,即要求動機必須是道德的。綜合論所說的道德責任外延稍廣,但也只是指未上升為法律、但必須履行的責任。與二者不同,這里所說的道德責任是一種更為廣義的概念,它是指屬于道德范疇的責任,即對履行它與否可以進行道德評價的責任。這種基于學科屬性理解的道德責任概念,能使我們在理論上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歸屬進行正確的判定。

    以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可知其本質是道德責任。本文不同意把經濟責任(追求利潤最大化)歸入企業社會責任。因為,企業社會責任理論提出的初衷,就是要探討和強調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目標之外所負的義務。把經濟責任置于社會責任之中,改變了企業社會責任應有的和本來的意義,背離了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建構的初衷,模糊甚至掩蓋了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濟責任的沖突,也使解決這種沖突的努力可以輕易被忽略。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經濟責任應被視為兩個全異關系的概念。如此可以清楚地看到,企業社會責任所要求實現的是企業自身經濟功能之外更廣泛的功能。在這個意義上,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期望和要求,就是對企業的道德期望和要求。

    以策略形式體現的社會責任是道德責任。正如企業履行其經濟職責可以采取多種經營方式和手段一樣,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路徑也不是單一的。從動機角度來界定企業社會責任的實質,首先不具有操作性,因為無法了解每個企業的真實動機。其次,如果A、B兩個企業對社會事業做出了同樣的貢獻,則A由于出于道德動機,B實際上履行的只是其經濟責任,無所謂道德。這既導致了對企業評價的不公正,也造成了對“企業社會責任”概念的狹隘理解。最后,這與強調企業社會責任的初衷相違背。強調社會責任的目的是增進社會“公利”,因此,只要一個企業的行為產生了這種效果,就是履行了社會責任;而增進了社會“公利”的社會責任,本質上就是道德責任。與純粹出自道德動機的情況相比較,以策略形式體現的企業社會責任當然不是最高尚的,但這只是道德境界的區別,而非道德屬性上的本質不同。從現實的角度來看,社會責任同時能成為盈利策略,正是許多企業愿意履行的最大動力。

    以法律形式體現的社會責任是道德責任。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有一部分是與法律法規重合的,正因如此,有人將企業社會責任嚴格限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認為企業無需承擔法律之外的任何責任;有人則反對將這些責任稱為企業的社會責任。前者把社會責任與法律責任完全等同,后者則把兩者完全對立,都具有片面性。其實,企業所擔負的責任是否屬于社會責任,不是根據其是否具有法律形式,而只能看這種責任是對股東的,還是對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從根本上講,法律法規就是以強制力保障的道德要求;從具體內容看,很多道德規范、道德責任同時就是法律規范、法律責任。企業與勞工、消費者以及環境等方面存在直接的利益關聯,企業的行為會增進或損害它們的利益,這就使二者的關系具有了道德屬性,可以對之進行道德評價。而之所以只將這部分道德責任法律化,是因為這種利益關聯的直接性導致了二者權利與義務關系的直接性和對等性,這部分責任乃企業最基本的社會責任,需要有強制力量保證其實現。可見,以法律形式體現的企業社會責任,實質上仍是對企業的道德要求。

    以慈善形式體現的社會責任是道德責任。在前述美國學者Carrol的分類中,企業的慈善責任是與倫理責任并列的,它是指企業參與非強制性的或者非由法律和倫理所要求的社會活動的義務;企業倫理責任與慈善責任僅有細微的差別:后者在道德或倫理意義上的強制性不如前者那樣明顯。將道德責任(即所謂“倫理責任”)與慈善責任并列,表明Carrol認為后者不屬于道德責任范疇,這實際是把概念間的種屬關系當成了并列關系。在倫理學中,道德義務分為兩類:完全義務(強制性義務)和不完全義務(非強制性義務)。前者是道德上必須履行的,否則就應受到道德譴責;后者是道德上提倡履行的,不履行一般也不應受到道德譴責,即它得由行為主體“自主決定其履行與否”,但如果履行了,則會得到積極的道德評價。因此,可以按照強制性的強弱,把企業的社會責任分為三種:有些具有底線性質的需要最強的強制力保證其踐履,這體現為法律責任;有些處于法律規范之外,但也具有“道德強制力”,如不履行社會就可以對企業進行指責,此即Carrol所謂“倫理責任”(道德責任);還有些是沒有任何強制性的,如社會捐助,此即Carrol所謂“慈善責任”。可見,慈善責任實際也是道德責任的一種存在形式,它與法律責任、“倫理責任”的區別,仍然只是道德層次上的區別。

    總之,無論以何種形式體現出來的企業社會責任,由于都涉及到企業這一特定組織與社會整體的利益關系,因而都具有道德意味,都可以對之進行道德評價,在本質上,它們都屬于道德責任。把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界定為道德責任,不僅有利于企業正確處理其經濟責任與社會責任的關系,也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德福一致”的道德環境。

    參考文獻:

    1.盧代富.國外企業社會責任界說述評[J].現代法學,2001(03)

    第8篇: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從報告的數量看,2006年以來中央企業每年的社會責任報告均呈上升遞增態勢,報告的企業從2006年的5家上升至2011年的76家,基本覆蓋了中央企業所在重要行業,占中央企業總數117家的65%,與《財富》世界500強的平均水平持平。中國石油、中國五曠、中鋼集團等一些企業還了國別報告。許多企業的報告體現出了較強的連續性,33家企業連續3年及以上社會責任報告。其中,有12家企業連續4年報告,4家企業連續5年,4家企業連續6年,這些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時間較早,連續性強,質量普遍比較高。

    從報告的質量看,整體質量和規范性不斷提升。報告內容更加全面,許多報告在完整性、實質性、可比性、可讀性、平衡性和創新性等各個方面都表現突出。報告的篇幅漸趨合理,2011年中央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篇幅平均為69頁,呈現出逐年提高的態勢,篇幅的長度確保了報告能夠比較全面地反映企業履責的情況。報告的時效性也不斷提高,2011年的報告半數以上為上半年,與企業年報時間基本一致。同時,許多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也更加規范,多數報告都列出了國內外較為權威的報告參考編寫標準;一些報告還進行了報告評價或報告審驗等第三方評價,提高了報告可信度;部分報告以同時中、英文兩種文字出版,提高了國際化程度。總體看來,中央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總體水平不斷提高,中遠集團、國家電網、南方電網、中國移動、中鋼集團、中國五礦、中國石化等部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質量已經達到國際領先水平。

    通過社會責任報告,中央企業不僅就其履行社會責任的理念、制度、措施和績效進行了較為充分系統的披露,提升了與利益相關方溝通的水平,同時也將社會責任報告作為企業推進社會責任管理、持續改進社會責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和競爭力的重要工具。中央企業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可實現多重價值,整體上可以概括為“外塑形象、內強管理”兩個層面。

    從外部看,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增強了企業透明度,有利于贏得利益相關方的信任,為外部利益相關方評價企業提供了重要線索,從而促進利益相關方參與企業的發展,有助于企業樹立負責任的品牌形象。從內部看,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對企業社會責任實踐進行系統總結,逐步梳理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理念與要求,促進了企業社會責任理念在企業內部傳播和責任意識的提升,形成責任文化,使履行社會責任成為中央企業的自覺行動和發展的內在動力。同時,在編制報告的過程中,一些企業還對社會責任管理體系進行對標分析,發現存在的問題和經營短板,規避風險,發現機遇,從而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競爭力。

    具體分析來看,社會責任報告作為新型的管理工具,至少對中央企業產生了四個方面的重要價值。

    一是促進了企業社會責任理念的深化和意識的提升。企業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和理解,是編制報告的前提和起點,它直接決定了報告的框架結構,也決定了報告的深度和質量。在編制社會責任報告的過程中,許多企業采取多種形式增強了對社會責任的認識,也提升了對社會責任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

    為編制好社會責任報告,幾乎所有的中央企業都開展了社會責任培訓,這些培訓包括專題培訓、崗位培訓、外部培訓等多種方式,有些企業還創辦了社會責任內部網站或刊物,開辟社會責任學習培訓專欄,建立社會責任學習交流平臺,提升了社會責任關鍵崗位和全體員工對社會責任的理解。一些企業積極參與國內外社會責任交流活動,如研討會、論壇、經驗交流會等,拓寬視野,及時了解和掌握社會責任領域的前沿知識和最新動態,廣泛學習優秀的做法經驗。通過這些舉措,許多企業已經認識到企業社會責任本質上是要求企業對經濟、社會和環境負起責任,要求企業在決策和運營過程中充分考慮到企業對社會和環境的可能造成的影響,追求經濟、社會和環境的綜合價值最大化。許多中央企業在編制報告過程中,探索將社會責任理念融入使命、價值觀和愿景,形成具有企業特色的社會責任觀。

    此外,社會責任報告的編制,也促進了公司社會責任理念在公司內外部的有效傳播。許多公司的員工認識到,原來自身從事的每一項工作都是社會責任的重要議題之一,都是在為社會創造價值,這有助于提升企業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目前,大部分中央企業都深刻認識到開展社會責任工作的重要意義,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意識不斷增強,這與推動編制社會責任報告工作是分不開的。

    二是促進了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的完善。在編制報告的過程中,許多企業都成立了專門機構,組建了專業隊伍,提供了專項經費保證,制定了相關工作制度和流程,以確保報告的順利編制和。隨著社會責任工作的深入開展,如社會責任戰略規劃、指標體系、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職責和任務也在增多,這些基于社會責任報告編制的人、財、物方面的資源支持,也就成為中央企業建立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系統深入地開展各項社會責任工作的基礎。

    第9篇:對社會責任的理解范文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股東價值最大化;可持續發展

    一、引言

    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經過了很長的一段時期,早在19世紀初期的美國、英國,在資本主義工業化初期,一些具有理想“大同”主義色彩的企業家開始嘗試進行一些社會責任運動實踐。從20世紀初到20世紀60、70年代,西方國家一些重大環境公害事件相繼出現,使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發展中國家加速工業化,發達國家進入后工業化時代,在全球產業價值鏈下,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實踐的又處于一個高峰期。另一方面,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一直是理論界的難點和熱點。追根溯源,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系統研究始于20世紀70年代。對最近40年的文獻進行總結,基于對企業社會責任進行理論解釋是研究重點,這也是理解企業社會責行為實踐的基礎。本文試圖從利益相關者理論、股東價值最大化理論和可持續發展理論三方面對主要其社會責任理論進行梳理,并對其主要觀點進行評述。

    二、利益相關者理論

    解釋企業社會責任最常見的是利益相關者理論,其通常在管理學、政治學、社會學領域被提及。Ansoff (1965)認為,權衡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應是企業的目標。Freeman (1984)提出了一個被廣泛接受的利益相關者概念,他認為利益相關者是能夠影響組織目標過程和結果的群體,包括股東、債權人、消費者、員工、原材料供應商、政府部門、社區和特殊利益團體等。Frederikc(1988) 對利益相關者進行了分類,將其分為直接利益相關者和間接利益相關者。直接利益相關者主要包括股東、雇員、供應商、消費者等與企業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主體;間接利益相關者主要包括特殊的社會利益團體、社會公眾、政府、社區等與企業有間接利益關系的主體。Clarkson(1995)則從利益的重要程度對利益相關者進行了分類,將其分為主要利益相關者和次要利益相關者,前者包括股東、員工、消費者、供應商等能對企業持續發展產生決定性影響的利益主體;后者包括環保主義者、特殊利益集團等對企業存續不產生決定性影響的利益主體。

    契約理論和產權理論是利益相關者理論基礎。Freeman(1984,1994)、 Caroll(1991);Wood(1991)、 Clarkson(1995)等從社會契約角度論述了利益相關者理論和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他們認為企業是股東、債權人、員工、供應商和社區等利益相關者通過顯性和隱性的社會契約構成的聯合體,在這一契約框架下,企業必須對這些利益相關者承擔責任――即社會責任。Donaldson和Preston,(1995)、Shankman(1999)等從產權角度論述了利益相關者和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他們認為,利益相關者通過通過契約對企業進行了專用性投資,因此,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共同享有對企業的控制權、所有權、財產權和處置權,因此企業必須對這些利益相關者承擔社會責任。從利益相關者角度解釋企業社會責任的文獻非常豐富,很多學者將利益相關者理論和企業社會責任結合在一起來研究(Donaldson和Preston,1995;Wood,1991;Harrison和Freeman,1999),甚至有學者提議用利益相關者責任取代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Freeman和Velamuri,2005)。

    利益相關者理論倡導者都強調重視企業對利益相關者的責任,但這些理論家在重視程度上存在差異。Ansoff(1965)、 Shankman(1999)等認為,企業的目標是權衡和考慮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即利益相關者價值總和最大化,股東與其他利益相關者共同分享企業控制權,企業社會責任則是共同參與企業治理的結果。Caroll(1991)、Porter和Kramer(2006)則認為,企業為了長遠利益目標,應與利益相關者維系穩定、和諧的關系,企業通過對利益相關者承擔社會責任,可以提高企業聲譽,降低風險,也就是社會責任應成為企業戰略管理的工具。

    三、股東價值最大化理論

    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解釋企業社會責任在管理學領域非常盛行,也更容易被公眾接受,不過主流經濟學家則更傾向于從股東價值最大化視角來分析企業社會責任。新古典經濟學家代表人物Friedman(1970)提出了一個非常有名的觀點,他認為企業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賺取利潤。在這一基本思想的指導下,一些金融經濟學家進一步完善了Friedman的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論述。Tirole( 2001)、Jensen(2002)等認為,企業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目標是值得肯定的,但從現實角度來看,實現這一目標幾乎不可能實現。因為,在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讓企業管理者同時考慮企業各個利益相關群體的利益,目標過于分散,企業管理者很可能會無所適從,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很難實現。他們進一步認為,企業為了長遠經濟利益把企業社會責任當做戰略管理的工具,這一行為與股東價值最大化并不矛盾,并不是真正的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對利益相關者承擔社會責任只是企業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的工具。

    Tirole(2001)、Jensen(2002)等金融經濟學家主張從股東價值最大化目標而不是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來解釋企業社會責任。他們認為,企業目標應是在承擔對其他利益相關者責任前提條件下的股東價值最大化,企業目標函數仍然是股東價值最大化,而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僅僅是約束條件。這一約束條件與外部性有關,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企業行為通常會對雇員、客戶、供應商、社區等利益相關者產生外部性,企業通過自覺約束負外部性活動或主動從事正外部性活動,即承擔對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來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

    在股東價值最大化框架下,一些學者采用西方經濟學主流方法來研究企業社會責任。Baron(2001)采用數理模型分析方法,將企業社會責任引入到企業戰略管理框架中,認為在存在外部利益相關者壓力情況之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能鞏固其競爭地位,從而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Baron(2003)從企業內在動力和外部壓力內外兩個角度研究了企業社會責任績效,通過數理模型證明了內在動力和外部壓力共同作用能提高社會責任績效。Baron (2006)從公司治理中管理者激勵角度研究了企業社會責任,認為在資本市場作用下的管理者薪酬契約會影響企業社會責任投入水平。Riyanto和Toolsema (2007)則研究了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沖突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Cespa和Cestone(2007)通過數理模型分析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可能成為管理者維護自我利益的工具,在管理者以承擔社會責任作為藉口來為其差的財務績效卸責情況下,企業社會責任可能損害企業價值。Besley和Ghatak(2007)將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給利益相關者提供好公共產品和限制壞公共產品的活動,模型結果顯示,消費者偏好更好的公共產品,愿意為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的企業提供消費溢價,此類企業可以獲得更動的利益。Benabou和Tirole(2010)研究了利益相關者社會偏好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行為與對企業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股東、管理者、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社會偏好特征有關。

    四、可持續發展理論

    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盟起于1980年首次提出了“可持續發展”這一概念。1987 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CED)在《我們共同的未來》這一報告中系統地界定了可持續發展的定義,該報告第一次明確地將可持續發展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的需要造成損害的發展。”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于1992年進一步發展了“可持續發展”的理念,認為全球人類應試圖改變現有的生活和消費觀念、模式,與自然界和諧共處,為人類后展和生存提供空間。該會議同時通過了綱領性文件《21世紀議程》。《議程》由20章、78個方案、20余萬字組成,包括可持續發展戰略、社會可持續發展、經濟可持續發展、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環境保護四個部分,提供了一個保障全人類未來的全球性框架。

    對于可持續發展的學術研究一直是發展經濟學領域的重要研究課題,大都是從國家宏觀層面來研究科持續發展問題。Brown(1981)全面綜合考慮全球人口、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情況下,提出了人類建設可持續發展社會的設想。Pearce(1990)從學術角度給出了可持續發展的定義,認為可持續發展應當是經濟、社會發展平等地滿足人類每一代人的資源和機會需求,在保證當代人需求的同時也保證后代人的需求。Dovers(1990)將實現可持續發政策框架劃分為社會目標(第一層);政策目標(第二層);策略(第三層);行動(第四層)四個層次。Elkington(1998)進一步提出了可持續發展三重底線模型,認為可持續發展具體內容應包括經濟發展、環境治理和社會公平三方面。

    微觀層面的可持續發展,包括企業財務層面上的快速、健康、持續成長,也包括企業發展與自然、人文、社會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保持和諧統一。隨著對可持續發展研究深入到企業微觀層面,從企業可持續發展角度研究企業社會責任的文獻越來越多。據Ebner和Baumgartner(2006)統計數據顯示,商業倫理學期刊(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該雜志文章主要研究企業社會責任)在1998-2006以“可持續發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同時作為關鍵詞或標題的文章就有26篇。當然,這些文章大都是從概念和邏輯上界定可持續發展和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有的文章將可持續發展理論作為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有的則認為可持續發展和企業社會責任是同一回事情,二者關系的結論尚未一致。世界可持續發展商務委員會(WBCSD,2006)這一組織也描述了企業社會責任和可持續發展的關系,其將社會責任定義企業通過承諾遵守道德規范,改善雇員及其社區、社會生活品質,以至于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五、對企業社會責任理論評述

    利益相關者理論、股東價值最大化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都從各自角度解釋企業社會責任,各有缺陷和特點。利益相關者理論給企業社會責任提供了容易理解的解釋基礎,對理解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驅動因素和經濟后果提供了一種新的分析思路;但其缺陷是邏輯不夠慎密。股東價值最大化理論把社會責任納入到西方主流經濟學分析框架中,邏輯嚴密;但由于企業社會責任涉及維度較多,數理推導和數據計量復雜,用股東價值最大化理論解釋企業社會責任仍亟待突破。可持續發展理論在過去一直屬于宏觀經濟學研究領域,比較直觀,也相對容易理解,但其缺陷仍然是邏輯不夠慎密。本文作者更認同Tirole(2001)的觀點,一方面,把利益相關者管理納入到企業戰略――通過社會責任樹立企業形象獲取長期利潤的方法并不是真正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另一方面,因為目標多重和無法量化,純粹的利益相關者價值最大化目標也很難實現。因此,本文作者傾向于認為,企業社會責任與股東價值最大化仍然是相容的,但需要引入利益相關者責任和可持續發展的思想。企業的目標必須在承擔對利益相關者責任前提下的股東利益最大化,即企業目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但必須對利益相關者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樣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即企業在微觀層面上實現財務持續成長,在宏觀層面與自然、人文、社會的發展和諧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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