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大學生法院實習報告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實習單位及崗位簡介
在大四的最后一個學期,我迎來了畢業實習。本次實習安排在開學后的六周,其主要目的是讓我們把在學校所學知識與實踐相結合,通過對司法實踐的了解進一步深化對所學法律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我此次在邢臺縣人民法院實習。邢臺縣人民法院是基層法院,共有四個民事審判庭、兩個刑事審判庭、一個行政審判庭以及六個派出法庭(分別是西黃村鎮派出法庭、南石門鎮派出法庭、將軍墓鎮派出法庭、路羅鎮派出法庭、東旺鎮派出法庭及黃寺鎮派出法庭),還有立案庭、高審庭、審監庭、執行局等。我被分到民一審判庭,民一審判庭主要負責審理合同糾紛案件,后我又到執行局呆了一段時間。我在這里的工作主要是整理卷宗、旁聽庭審、練習撰寫判決書,還有幾次與其他工作人員到當事人住所地調查。
二、實習過程概述
去實習時老師對我們說實習能否學到東西,關鍵不在于老師和法官,而在于自己,只有你帶著一雙求知的眼睛去觀察、探求,才能學有所獲。而且老師反復強調實習的重要性,特別要求我們認真對待實習。
實習的第一天,確定實習崗位后我到民一審判庭去報到。民一庭內正在開庭,我便坐在旁聽席上旁聽。這是一起比較簡單的合同糾紛案件,庭審程序進行得很快,在雙方當事人拒絕調解后,法庭聽取了當事人的最后陳述,法官宣布合議庭和議后擇日宣判,庭審結束。下午我被安排在庭內整理卷宗。
從第二天開始,我每天8點15左右趕到法院,先把庭內的衛生打掃一下。我們庭基本上每天上午開庭,不開庭又沒什么具體工作時我就到其他庭里旁聽。中午11點40分結束工作去吃飯。下午很少開庭,只有一次因上午沒有審理完畢,下午繼續開庭。除此之外大部分工作是整理卷宗(主要是排序、裝訂、登記)。庭長還給我安排了練習撰寫判決書的工作,把經過開庭審理的案卷讓我每三天寫一個判決書,寫完后再交庭長修改。在執行局呆的幾天除了和執行人員外出調查取證或送達傳票、執行令外,也同樣是整理卷宗。
三、實習主要情況及體會
在實習期間,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整理卷宗。在實習期間幫助法官和書記員整理卷宗多份。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不少的典型案例,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劃分等。在此過程中,通過對卷宗的翻閱和向書記員咨詢,我對合同糾紛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以及各種歸檔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了解。
2、旁聽案件。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人們法律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再加上仲裁等非訴程序糾紛解決機構較少,導致民一庭的案件相對較多,且呈逐年遞增趨勢。這對我來說是一件好事,有充足的案件旁聽。以前在學校我參加過刑事案件的模擬法庭,刑事案件很注重程序,法庭審理嚴肅。但在這里,旁聽民事審判后感覺庭審比較隨便,氣氛比較緩和,有些程序性問題也省略了。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審判的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認識到民事案件的審理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的理想結果應該是讓雙方當事人實現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對法官的個人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知識要淵博,更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人格魅力。
3、書寫法律文書。在實習的6周中,幫助庭長草擬了7份民事判決書,在撰寫的過程中出現了不少的錯誤。判決書的基本格式是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尾部。首部寫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然后是原告訴稱,寫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再寫“被告辨稱”,其內容是被告的抗辯理由和事實。然后是“經審理查明”部分,寫法院對證據的采納和不予采納的理由及認定的事實。此后是本院認為,寫明判決的理由和所依據的法律,最后寫判決結果。我寫完第一個判決后交給庭長,他對我寫的判決書做了很多修改。他說:“你前邊寫的還可以,但在‘經審理查明’一部分存在問題較多,措辭不夠嚴謹,用語欠規范,陳述過于簡單,邏輯有失嚴密,說服力不足。”的確,我在寫“經審理查明”部分時,寫得過于概括,庭長說這部分要把案件所有的相關事實都加以分析,寫出對證據采納和不采納的理由,因為判決要讓原告、被告雙方看,他們可能都不懂法律,作為一個法律文書撰寫者,你要讓訴訟雙方看了以后,通過對判決書中認定事實的邏輯分析得出與判決書相同的判決,這樣才能讓判決具有說服力,才會是一個成功的判決。而我的判決只是對原告、被告存在爭議的部分事實作了分析,并不能讓人從我的“經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部分想當然的得出我做的判決。法律文書寫作這門課我在大二時學過,可惜當時認為只是考查課,沒有認真學習。現在很后悔在學校是沒能好好學習這門課,以至現在不能完成實習中法官交給給我的工作?;貙W校后我會努力補充文書寫作方面的知識,希望下次遇到類似情況時可以出色完成。
4、跟隨執行人員到被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去執行。一般到了強制執行階段的案件都是很難執行的,有一部分是被執行人的確沒錢無力給付賠償款,即無財產可供執行;還有一類是有錢但還是不能順利執行,這些被執行人大多都提前把財產轉移或隱匿,因為他們通曉法律。曾經有一個案件,申請人知道被執行人把錢存進了銀行,但執行人員去查詢后根本沒有發現被申請人的賬戶,這肯定是把錢存進了他人的賬戶。對于這類案件如果部門之間協調合力執行,會大大提高執行的效率。
實習期間,我利用這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法官求教,努力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余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之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了自己所學的知識,為以后真正從事法律實踐工作打下了基礎。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地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對一些工作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難過。在學校時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之甚少,需要學的很多,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真正含義。以上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參加實習的同學都應該有所認識: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要求是有一定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需要理論的指導,但其發展和意義要在實踐中才能實現,并且它的主要目的是為社會實踐服務。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該與實踐更緊密的結合起來,在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時,對實踐加以重視,更多的增加實踐所占比例。
在實習過程中,我發現法律的普及與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非常重要。我國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我參加旁聽的好幾起案件中,當事人都沒有請律師,而是自行抗辯和辯護,而且他們所運用的法律和抗辯的理由都很到位。
雖然我國的普法工作取得了以上很大成就,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在普法的深度和廣度上還有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未能正確的理解它,以至于觸犯了法律而不自知;有些當事人由于平時不注重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后導致矛盾加深,對簿公堂,以至于本來可以避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案件占用司法資源。社會上還存在一些當事人對法律不信任的情況,他們質疑發律的公平和正義。所以我國應當而且必須加大法制貫徹、普及的力度,逐步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能取得巨大的進步。
這一個多月的實習使我深刻的認識到,除了要有很好的業務素質外,在工作中與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也是很重要的。做事先做人,只有先處理好人際關系,才能在工作中作出更大的成績。對于我們這樣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的東西很多,周圍的每個人都可能是我們的老師,只要我們注意觀察和學習,工作與生活中周圍的同事和朋友會教給我們很多知識和道理。
四、自我評價
在實習期間,我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完成法官和書記員交給的工作,得到了民一庭全體人員的好評,同時也發現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找到了以后努力的方向。
2009年暑假,我來到了甘肅省寧縣人民法院實習。經過了一個月的實習生活,不僅鞏固了我所學的專業知識,還鍛煉了我的法律實踐能力,而且還與法院的各位老師建立起了良好的關系,大大增強了我的人際交往能力,豐富了社會經驗,開闊了眼界,受益匪淺。
一,感謝指導老師們教誨
史庭長的認真和細致是法院出名的,他從來都是一絲不茍地對待工作,大到高院的規定小到一個標點符號。他對我們十分嚴格,不允許出一點差錯。不過盡管這樣,史庭長對待我們卻十分和氣,平易近人,我們都十分敬佩他。張老師和我一個辦公室,教給了我很多東西,比如執行通知書的簽發,出庭通知書的書寫等等,還給我講他以前辦案的事情,教給了我很多學校里學不到的社會知識。還有其他幾位老師,他們的勤奮,嚴謹,飽滿的法學知識,豐富的人生閱歷,分析問題切入要害的能力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對我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我向所有指導我和給我提供幫助的法官們,史吉太老師,還有其他工作人員鞠躬,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實習順利結業付出的辛勞。
法官的工作并不是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樣輕松,除了要有扎實的法律基礎,豐富的辦案經驗之外,還要面對形形的當事人。我在法院的時候,經常能看到情緒激動的當事人,有的蠻橫無理,有的大吵大鬧,有的號啕大哭,老師們都很耐心地為他們解釋相關的法律知識,盡最大的努力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經常一講就是大半天。老師們告訴我,作為一名法律工,就是要伸張正義,保護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對每個來訪者都應該以禮對待,平等對待。而且身為法官,會經常遇見一些很難纏的當事人,甚至會有危險,這些問題都是要考慮到的。老師們討論案情,對判決結果及判決書的內容反復推敲反復修改,認真工作的態度令我十分敬佩。
二、初到法院滿腔激情
2009年7月21日我們來到寧縣人民法院,雖然天下著傾盆大雨,但絲毫沒有影響我們的熱情。當天,法院的領導及各庭的庭長給我們開了座談會,對我們表示了熱烈的,并提出了一些希望和要求,實習生們認真聽取了領導們的講話,個個充滿干勁。最主要的就是為我們分配不同的工作及安排住宿問題。我被分配到了法院的刑庭。
會議結束后,同學們都跟著各自庭的庭長去熟悉了工作環境。我隨著史吉太庭長來到辦公室,與辦公室的張老師等見了面,他們熱情的了我。我在法院的工作,主要就是在史老師,張志軒、等幾位老師的指導和帶領下完成的,他們都是法院資深的審判員,擁有十分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和豐富的辦案經驗,對我也非常照顧,我十分敬佩他們。
由于刑庭只有我一個實習生,難免有些緊張和擔心,害怕自己做不好工作,為別人添麻煩。不過,這也是個鍛煉自己的好機會,正因為是一個人,更是需要我獨立迎接挑戰。就這樣,我滿懷激情,正式開始了在寧縣人民法院的實習生活。
三、充滿辛勞的書記員工作
【關鍵詞】法學本科生 實習基地 專業實習
從學生就業角度分析,法學專業實習是提高學生專業能力的最好手段之一,是促進學生就業的最好途徑,能夠滿足市場多元化的就業需求??梢?,實習是就業的前提,就業是實習的最終目標。但實習與就業之間需一個聯結載體,這就是實習基地。實習基地是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重要場所,是學生了解社會、連接司法實踐的橋梁,也是實現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的重要條件。因此,基地建設的好壞直接決定專業實習的成敗。
一、法學專業實習基地建設的現狀
(一)法律院校實習基地建設概況
近年來我國非常重視實習教學基地建設。2012年,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指出:加強實驗室、實習實訓基地、實踐教學共享平臺建設,重點建設一批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國家大學生校外實踐教育基地、高職實訓基地??梢?,教育部已將實習教學基地的建設作為教學質量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目前,各法律院校都建設了一定數量的實習基地。從總體上看,全國高校都重視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基地建設。實習基地建設普遍采取校內外相結合、以校外為主的建設模式。校內實習基地主要由模擬法庭、法律診所、大學生法律援助社等組成。校外實習教學基地一般為高校所在地的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在實習模式上一般采取集中式和分散式;大部分法律院校與合作單位簽訂了合作共建實習基地協議書;實習基地也給予法律院校較大支持。同時,實習在就業中已顯現其作用。
(二)海南大學法學院實習基地建設情況
海南大學法學院充分利用地域優勢,與海南司法部門共同建立實習基地,共同培養海南法治建設人才。自1988年,法學院乘建省辦特區的東風,建設一批穩定的實習基地,經過25年的努力,在海南司法系統中建立了43個實習基地,其中??谑?5個,其他市縣18個。實習基地類別多樣化,不僅涵蓋了法院、檢察院,而且還有仲裁委、律師事務所、政府機關。在實習基地的建設方面,主要有以下的一些做法。
“多層次、多元化”實習基地建設規劃。歷屆學院領導非常重視實習工作,根據法學專業的特點,建立“多層次、多元化”的實習基地?!岸鄬哟巍笔侵附ㄔO實習基地是要分階段、分層次進行建設;“多元化”是指針對法學專業學生不僅在法院、檢察院等司法部門實習,而且根據法學專業學生的需求情況,擴寬實習基地的覆蓋范圍。
重視建立基層法檢實習基地?;鶎臃ㄔ?、檢察院案件比較多、業務量大,工作人員相對緊缺。因此,實習生參與辦案的機會多,得受到法官、檢察官指導的機會也多,有利于提高實習生法律事務能力。如,學生可以參加合議庭討論案件。據統計,在43個實習基地中,基層法院、檢察院就38個。
建立健全實習教學管理制度。目前已制定的規章制度有《海南大學法學院本科生畢業實習指導書》等10個,既包括關于實習教學的管理規定,也包含督促實習的相關制度建設:實習生的管理制度及考核評價體系;統一集中安排實習,法學院指派帶隊老師帶領學生參加實習,指導老師“一對一”地指導實習生。
加強與實習基地合作。法學院與實習基地本著“互惠原則”,實現雙贏。法學院利用實習基地的人力、物力資源進行實踐教學,狠抓實習質量,實習結束舉辦“實結表彰暨研討會”,與實習單位加強溝通,促進實習工作;同時在培訓、科研等方面給予實習基地大力支持,幫助實習基地培養人才、疑難案件研究等,從而促進法學院和實習基地共同發展。
就法律院校實習基地建設而言,對培養學生實踐能力、促進法學教育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二、法學專業實習之問題剖析
(一)實習基地建設不規范
據了解,各高等法律院校在共建法學實習基地不規范:其一,實習合作協議內容形式化。有的掛了實習基地牌,也簽了合作協議,但協議流于形式,雙方權利義務不夠明確,如怎樣選派指導教師、解決實習生住宿等都沒有具體規定。其二,合作后續工作滯后。后續共建工作滯后,導致學生不能獲得真正專業實習機會。一些實習基地建設是依靠法律院校和合作單位領導層的私人情感維系,如人動,實習基地便難以為繼,進而嚴重影響實習基地的穩定性。其三,實習基地建設內容形式單一,如學生只實習。
(二)實習教學管理不規范
實習前期培訓不充分。大部分實習生開始實習顯得“笨手笨腳”,如送達文書也不會填寫。實習生法律實務能力離實際需要還有較大差距,導致部分學生缺乏主動性、積極性。其原因是法律院校在實習前未對學生進行充分培訓。
實習時間安排不合理。目前,大多數高校的法學專業實習為期1~2個月。這顯然過短,學生無法全程參與處理一宗案件,實習效果打折扣。因為一般民事案件的審理少則需要3個月;刑事案件亦如此。另外,在時間點上,很多學校把實習時間安排在學生寫畢業論文前幾個月,導致撰寫畢業論文、考研復試、考公務員、就業相沖突,學生無法兼顧,也無法保證實習教學質量。
實習考核不規范。我國法律院校還未建立起科學的實踐教學考核指標和評分標準。由于對學生實習全程缺乏了解,只依據學生實結及實習單位評語做出判斷,不能真實地反映學生實習情況。特別是放羊式實習,學校更無法掌握實習情況,考核流于形式。
(三)就業形勢影響實習
目前,嚴峻的就業形勢給畢業實習的正常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影響,面對嚴峻的就業壓力,很多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實習期間內把主要精力都用在找工作上,而很多學校為了提高本校畢業生的就業率,默認學生的行為,“專業實習”變成了“畢業實習”。同時,公務員等許多考試也在此時進行,都同畢業實習發生沖突。從現實出發,很多學生都花很大的心思與時間應對“三考”,不能認真實習,影響了實習效果。
(四)學生認識不到位
在實習中,學生普遍認為,專業實習是為實習單位“打雜”,忽略了對自身能力尤其是專業能力的提高,也未意識到實習是最好的職場模擬訓練,也是就業的另一途徑。因此,出現消極怠工、無故曠課等,降低了實習質量。
三、法學專業實習的基本思路
教育部等部門要求:支持高等學校與科研院所、行業、企業、社會有關部門合作共建,形成一批高等學校共享共用的國家大學生校外實踐教育基地。為實現這個目標,我們應該:
(一)實習與就業相結合
就業率是一個高校的命脈。為了提高就業率,學校應采取措施來保障學生的就業,如對學生有就業意向的單位,又有足夠的師資和條件可以保障學生完成實習,經學生申請,學??蓛炏劝才艑W生習,創造學生就業機會。另外,實習是大學生初涉職場,也是開始職業生涯規劃的起點。據專家介紹,HR對實習經歷的提問一般是:你在實習中具體做了那些事情?你是如何完成工作中的任務的?實習給你的最大收獲是什么?你是否對你職業生涯做過規劃?因此,大學生實習不但提高專業能力,而且能夠深度認知自我并做好職業生涯規劃,做到人職匹配。因此,高等學校應積極探索畢業生就業的新途徑,最終達到實習、就業的目的。
(二)建立就業信息共享制度
為了學生的實習與就業,我們可以考慮,通過簽訂合作實習基地協議,與實習單位建立就業信息共享制度。對于“凡進必考”的法檢部門,法律院校要主動上門,收集實習基地的招錄信息;同時,作為共同培養法律人才的實習單位有義務向實習生提供就業信息。如今年本實習基地將招考名額或招聘多少輔助人員,告知實習生提前做好準備,確實做到“近水樓臺先得月”。另外,對于仲裁委、律師事務所等實習單位,學校也應收集就業信息。如我們可以為這些實習專場招聘會,不僅方便用人單位選聘人才,而且有利于畢業生順利就業,一舉兩得。
(三)建設多樣化實習基地
科學選擇實習基地。鑒于法學本科生就業選擇受到司法資源的限制,于是,筆者認為,法學實習基地應選擇與建立以法、檢、仲裁、律師事務所為主,政府機關、企業涉法部門或法律服務機構為輔的模式。所以,法學專業實習基地既可以選擇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政府機關設法部門,也可以選擇公證機構、仲裁機構、知名律師事務所、法律援助中心、世界500企業公司的法務部等。這樣,學生就可以根據其未來職業選擇來選擇實習基地,這不但提高了學生的實習積極性、針對性和有效性,而且提高了法律院校的人才培養質量,也有利于轉變學生的就業觀念,提高就業率。
擴大實習基地內涵建設。我認為法律院校與實習基地,應雙方本著互利共贏原則,建立穩固的兼顧教學、科研、實習、就業的多功能專業實習基地,深化實習基地內涵建設。對于條件優越的實習基地,在合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實習單位對實習生就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學生在實習過程中通過自己的努力和良好表現,促使其做出留人用人的決定。在此基礎上,逐步使就業朝著基地化的方向發展,將實習基地逐步升級為實習就業基地。如西南政法大學與司法行政部門聯合對其刑事執行專業學生實行的“訂單式”培養模式,即在學生招生、培養、實習和就業等環節與用人單位密切合作,特別是實習環節,該專業全體學生統一到基地進行集中實習,經過系統的獄政管理實踐學習,學生畢業時通過公務員考試即可進入獄政系統工作。
(四)合理安排實習時間
實習時間應包含兩個方面,即何時安排實習和實習多少時間。基于實習與就業的關系,我認為,實習應安排在第七學期。理由有四:一是學生已經掌握了完整的法學知識體系;二是實習基地的工作任務最繁重,學生實習機會較多、也可緩解單位的工作壓力;三是每年國家司法考試結束后,學生已無后顧之憂,可全身心實習;四是用人單位招聘與面試一般為每年2月到6月,實習恰好可避開這個時段。這樣,既解決實習和就業之間的矛盾,又錯開學生的就業高峰期,減少實習與就業之間的矛盾,實習和就業都能保持正常進行,又能推進實習與就業的緊密結合。
至于實習多少時間,我認為至少3個月或從國家司法考試后至第七學期期末。理由是一宗民事案件的處理至少需3個月,多則6個月;刑事案件更是這樣。另外,實習時間加長,實習生有更多的鍛煉機會,有利于學生提高就業能力。
(五)強化實習前期集中培訓
實習前期集中培訓應包含3個方面,一是實習動員,二是實習崗前培訓,三是就業指導。實習動員大會一般由法律院校負責實施,實習管理部門組織落實,通過動員使學生明確實習態度、實習目標、實習內容、實習紀律、實習要求、實習考核、實習安全等內容,在思想上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并就以上動員內容,開展針對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對學生能起到積極的引導作用。實習崗前培訓主要由法律院校與實習基地聯合開展,主要使學生了解實習單位工作紀律及保密等相關制度。實習前期集中培訓,其目的解決學生從思想上、行動上重視實習,以及提高實習質量的問題。這樣,不但提高了學生的社會適應性,而且極大滿足了用人單位的需求。因為實習是“職場模擬訓練”。在動員時,應對學生的實習態度、角色轉換、職業生涯規劃等加以指導,適應職場需求。
(六)建立實習質量監控體系
建立“法學專業實習質量監控體系”,著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來:法學院校與實習基地建立實習協調小組,負責領導實習工作;雙方共同建立相關制度,規范實習管理;3.建立專業實習的考核標準,以學生的實習態度、紀律、出勤及實習報告、案例分析、實習日記的質量,為主要考核對象,評定實習成績;4.實習基地指導老師、學院實習帶隊老師做評語及評定等級;5.學院根據學生、指導老師和帶隊老師進行綜合評定成績,并按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記載。6.雙方共同召開實結表彰研討會,進一步總結經驗,鞏固成果,提高實習質量,促進學生就業。
我們相信,認真探索與實踐我國法學教育的實踐教學有效途徑,滿足法律院校、實習基地和實習生三方之間的需求,達到共贏。這對培養國家法治建設是有所裨益的。
參考文獻: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原創:委托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托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人:蘇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杰,
委托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年月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軸約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萬元,后又于年月日、月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年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年月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年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年月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年月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萬元,并給予房款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年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年月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年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年月,均在經貿公司××年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年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建設座落于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號:的站前批發市場項目。項目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年月開工。
年月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軸,建筑面積約平方米,交付房款萬元,同年月日、月日又交增面積款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年月日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軸建筑面積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年月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筑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痢聊暝氯战涃Q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年月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年月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⒈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⒉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⒊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⒋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⒌開發公司給尹杰送達的通知。
⒍經貿公司確認書。
⒎國有土地使用證。
⒏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⒐施巍證言材料。
⒑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⒈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⒈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托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項目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并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并未確定。但后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⒉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杰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
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于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于待定狀態。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為無效合同。雖然當時簽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于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于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開發公司向尹杰下發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后,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杰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于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筑公司。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發票,后來又由經貿公司換發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復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對開發公司的重復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于案件牽涉關系復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并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對于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采取了其他觀點,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年第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系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筑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