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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指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其前身是跨太平洋戰略經濟伙伴關系協定,是由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成員國中的新西蘭、新加坡、智利和文萊等四國發起,從2002年開始醞釀的一組多邊關系的自由貿易協定,旨在促進亞太地區的貿易自由化。當前TPP成員國共有12個,包括澳大利亞、文萊、加拿大、智利、日本、馬來西亞、墨西哥、新西蘭、秘魯、新加坡、美國和越南。TPP已經逐步發展成為一項由美國主導、12個國家間共同簽訂的貿易協定。這些國家對全球總產量的貢獻約為40%,占全球貿易三分之一左右,是全球最大的自由貿易區之一。2016年2月4日,在新西蘭最大城市奧克蘭,12個TPP成員國正式簽署了《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也就是TPP。文件簽署后,12個成員國將有兩年時間,來完全接納協定內容。至此,TPP正式成為全球最大的區域自由貿易協定,成員國將會迎來產品、服務價格下降,物流速度增快的貿易局面。環太平洋一圈,這12個大大小小的國家從此以后將去除形形的貿易壁壘,從農產品到醫藥產品再到電子產品的各種物品能夠在太平洋上更加自由順暢地進行交流。
目前,12國簽署的TPP協定全文尚未公開,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網站公布了一個TPP協定官方概要,介紹了TPP協定的主要內容。其中,首要的亮點就是TPP協定國家之間的稅收優惠,即TPP要求所有協議國實現零關稅。在農產品方面,除減免稅收外,各國還要促進政策改革,包括取消農業出口補貼。在紡織和服裝方面,免除紡織和服裝業的關稅,且多數關稅要即刻免除。在電子商務方面,禁止對電子交易征收關稅,禁止為偏袒國內生產商或供應商而采取歧視措施或網絡封鎖。
可見,TPP帶來的影響是深遠的。就稅收而言,通過關稅減免,TPP成員國之間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將大幅下降,貿易量也將大幅增加。由于我國目前還未被邀請加入TPP談判,所以我國應早做準備,積極應對TPP可能帶來的沖擊。本文認為,由于離岸貿易所具有的獨特優勢(如稅收政策等),在我國自貿試驗區開展離岸貿易,可以大大增加貿易量,部分抵消TPP給我國帶來的沖擊。為此,下文將圍繞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稅收政策展開研究。
一、文獻回顧
離岸貿易是近30年來出現的一種新型國際貿易方式,離岸貿易所具有的在全球范圍內優化資源配置、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的內在特質決定了其具有極強的生命力。這種貿易方式的影響力已經在中國香港和新加坡等著名的國際貿易中心得到了突出體現。離岸貿易之所以能如此迅速地發展,與稅收政策有著直接的聯系。
1.國外相關研究
國外對于離岸貿易與稅收政策的相關研究集中在以下文獻:Ingo Walter (1985)研究了離岸貿易中心成為避稅港的稅收政策[1];Hampton & John(2002)認為,國際資本的出現促進了離岸業務的快速發展,并隨之形成避稅天堂[2];Mark P Hampton(1996)認為全球國際組織應該采取積極行動,以針對離岸貿易引起的不合法稅收活動[3];Gregory(2005)指出由于各國對離岸業務市場的監管程度不同,導致稅收中性難以實現,有害稅收競爭也愈演愈烈,但各國稅制差異的存在會繼續使離岸業務擁有廣闊的市場。[4]
2.國內相關研究
我國對于離岸貿易稅收政策的相關研究集中在:羅國強(2010)針對離岸市場稅收征管的法制進行了研究,他認為在稅收征管上我國應采取中等程度的稅收優惠政策,采取適中的容忍態度應對避稅問題,并通過預約定價機制來應對關聯企業的轉移價格行為,在稅收管轄沖突的解決方面應積極參與國際合作[5];付新剛(2007)對中國香港、新加坡等為代表的全球主要離岸貿易中心的稅收自由度進行了研究,他認為在稅收自由度方面,我國與這些全球主要離岸貿易中心相比存在著較大的提升空間。[6]
概括而言,國外研究認為優惠的稅收政策促進了離岸貿易的快速發展,但同時也產生了避稅問題,通過加強監管和國際合作是規制避稅問題的有效途徑。國內研究集中在我國離岸市場稅收征管法制的初步構建等方面,對我國離岸貿易市場的具體稅收政策研究較少,對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稅收政策的研究更少。
二、全球離岸貿易發展的國際背景
因各國(地區)資源稟賦的差別和勞動力成本、稅收、物流成本都不盡相同,在全球配置資源,通過供應鏈管理實現比較利益最大化,是發展離岸貿易的原動力。因此,從企業經營的角度看,離岸貿易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尤其是對于跨國公司而言,離岸貿易可使其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從一國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發展的整體看,個體企業交易成本的降低可以有效地提?{整體經濟發展的效率。
1.離岸貿易界定
離岸貿易是指貿易商(或稱貿易中間商)從海外組織貨源并直接銷售給海外進口商,即貿易商分別與出口商和進口商簽訂買賣合同,但經營的貨物由出口商所在地直接發運到進口商所在地,而不經過貿易商所在地。因此,其基本特征是貨物流與資金流、訂單流的分離,貿易商所在地往往是資金流、訂單流和貨物流的控制管理中心。
2.離岸貿易類型
離岸貿易具有三種類型:標準離岸交易類型、準離岸交易類型和區內交易類型。標準離岸交易指貿易商與出口商、進口商位于不同國家,即貿易商是在海外組織貨源,并銷售給海外客戶,其中出口商和進口商可能處于不同國家,也可能處于同一國家。這均屬于典型的離岸交易(見圖1)。
在現實中,極少有貿易商只從事標準的離岸交易,他們往往同時也從事境內出口商與境外進口商之間的國際貿易。貿易商分別與境內出口商和境外進口商訂立買賣合同,貨物則由境內出口商所在地直接發運至境外進口商所在地。此種情形符合離岸貿易的一般特征,但又不屬于典型的離岸貿易,因此被稱為“準離岸交易類型”。區內交易類型則屬于準離岸交易類型的一種延伸方式,即貿易商從海外進口貨物后,在保稅區或自貿區之類的區域內將貨物轉賣給其他公司(其他公司也可能將貨物向境內公司再轉賣),而貨物則從海外出口商直接運交給最后受買的公司。這三種交易類型均符合離岸貿易的上述基本特征,只是在這三種交易類型中,貿易商、出口商和進口商所處的國別和位置不同而已。當然,如果貿易商、進口商和進口商同處一國境內,則不屬于離岸貿易的范疇。
3.發展離岸貿易的有利性
(1)促進本地經濟快速發展
發展離岸貿易將帶動與離岸貿易有關的支持業發展,從而促進本地經濟快速發展。以我國香港為例,隨著香港離岸貿易的發展,增加了香港公司的收益,帶動了與離岸貿易有關的支持業的發展。香港政府統計處數據顯示,1995年離岸貿易的總收入達540億港元,占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的5%。支持離岸貿易活動的海上貨物運輸和貨運業的收入總值分別為350億港元和60億港元,分別占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的3.2%和0.6%。自2006年,香港每年的離岸貿易貨值都高于轉口貨值,2011年離岸貿易貨值達4.5萬億港元,相當于同期香港轉口貿易貨值的1.4倍。從2002―2011年,離岸貿易貨值增加超過200%,遠高于同期香港轉口貨值130%的增幅。目前,與離岸貿易有關的貿易融資、貿易保險等服務收益,香港政府還缺乏完整統計。如果加上這些服務的收益,香港公司在境外的離岸貿易活動和與離岸貿易活動有關的服務,以及其延伸服務所創造的收益,將占到香港本地生產總值的50%以上。可見,發展離岸貿易促進了香港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
(2)全球(區域)貿易營運與控制功能
發展離岸貿易將推動區域國際貿易中心的跨越式發展,是由本國(本地)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向全球貿易營運和控制中心轉變的關鍵,具有重要的戰略價值。離岸貿易不僅從事貨物的進出口,而且經營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的進出口業務,從而極大地提升全球貿易運營與控制功能。以香港為例,隨著離岸貿易在香港的興起,香港從進出口貿易、轉口貿易性質的國際貿易中心轉變為全球貿易營運和控制中心。這也意味著,香港的國際貿易中心內涵發生了變化,即營運控制與轉口貿易并存。隨著香港轉口貿易規模的縮小,離岸貿易的逐漸擴大,香港國際貿易中心將會提升為全球貿易營運和控制中心。
(3)離岸金融及?{端金融服務產品的創新促進功能
由于離岸貿易的發展需要良好、開放的金融環境,兩者相互促進,因此,發展離岸貿易,必然促進以離岸金融為核心的高端金融服務的發展,必將催生相關的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產品和工具,拓展金融市場廣度,為實現一國貨幣早日成為國際貨幣奠定基礎,從而加快邁向國際金融中心。
(4)高端服務業的帶動引領功能
由于離岸貿易的開展需要良好的服務體系,因此,離岸貿易的發展將極大地帶動該地區現代服務業的發展。諸如物流、融資、保險、法律服務、仲裁、管理咨詢、電子商務、產品認證等服務業領域,必將在離岸貿易的帶動下獲得發展或提升。此外,以準離岸交易類型和區內離岸交易類型進行的離岸貿易也將提?{貨物境內與境外之間的貿易進出口量,從而促進該地區國際航運中心的建設。
三、離岸貿易與稅收的關系
離岸公司與一般在岸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征收稅款的做法不同,所有離岸法區均不同程度地規定了離岸公司所取得的營業收入和利潤免交當地稅或以極低的稅率交納。離岸法區的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不再征收其他任何稅款,有的甚至免交遺產稅。可利用海外公司妥善安排稅務,合理合法避稅。如果注冊公司所在國與自己原來公司的來源國之間簽有雙邊稅收合約,則有機會使境外的贏利推延或減少預付稅。下文通過典型的國際離岸貿易中心進行稅種和稅率的國際比較。
1.離岸貿易的稅種
國際離岸貿易中心以直接稅為主,無間接稅。通常而言,離岸貿易涉及的直接稅稅種主要有企業所得稅、資本利得稅、股息預扣稅、利息預扣稅和印花稅等,絕大多數離岸貿易業務中心無營業稅。
2.離岸貿易的稅率
為能更加明晰離岸貿易的稅率,本文選取國際上典型的離岸貿易中心,即中國香港、新加坡、菲律賓馬尼拉進行比較研究。這些離岸貿易中心所涉的稅種與稅率見表1。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中國香港為16.5%,但對離岸貿易則不征企業所得稅。新加坡從事離岸服務貿易企業(如航運業)所得稅減免;從事離岸貨物貿易企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如獲得“全球貿易商計劃”的企業)離岸貨物貿易給予不超過10%的優惠所得稅稅率。菲律賓馬尼拉對離岸貿易的企業所得稅為零。
從間接稅(流轉稅)角度看,新加坡對貨物出口提供跨境服務和大部分金融服務都采取貨勞稅(類似增值稅)零稅率。中國香港則沒有開征間接稅。菲律賓馬尼拉免征離岸貿易間接稅。
由此可見,這些離岸貿易中心都實施零或較低的企業所得稅率,并且都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和印花稅。目前,國際離岸貿易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都是朝向更加優惠的稅收政策邁進。
3.離岸貿易公司的避稅
離岸避稅行為,是指離岸貿易公司以離岸方式避稅。離岸公司不斷編造著規避稅收、海外上市、曲線規避對外資行業限制、資本運作、跨境并購、全球貿易以及資產轉移的神話,令各國的監管部門頭疼不已。具體而言,離岸避稅行為主要包括轉移定價、信箱公司和騙取退稅等方式。
(1)轉移定價。轉移定價行為是通過低稅率國子公司(離岸公司)以高轉移價格向高稅率國子公司(在岸公司)出口或低轉移價格從高稅率國子公司(在岸公司)進口,把利潤從高稅率國子公司(在岸公司)轉移到低稅率國子公司(離岸公司),降低整個跨國公司的納稅總額。這種轉移,并不一定是貨物的實際轉移。
(2)信箱公司。所謂“信箱公司”就是注冊一家離岸空殼公司,通過文件的操作,來達到避稅的目的。例如,某國內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一家公司,從事電器零件生產業務。實際的生產業務放在中國,單位成本價在5美元,并以十分近似的價格賣到維爾京公司,然后,再以近似7美元價格賣給美國公司,美國公司再以7美元的價格賣給國內。整個買賣過程只是在賬面上走一遍,并不實際發生。但是中國和美國兩頭的收入所得都近似為零,這樣兩國的增值稅就無法收取了。而維爾京免征所得稅,該公司全球納稅總額由此大大減少,節省了經營成本。
(3)騙取退稅。政府為鼓勵出口而設置的“出口退稅”等優惠措施也往往被離岸公司“冒領”。一些企業利用“假出口”來獲取稅收優惠,辦理相關出口手續后,把貨物運到公海上,然后又運回國內,再辦一個海關的進口手續,就獲得了免稅待遇。甚至有些企業,貨物都不運到公海上去,直接放在國內的一些保稅倉庫里面,辦了相關的出口手續后,就獲得了退稅的“利潤”。
四、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稅收政策現狀
由于我國對離岸貿易相應的配套政策制定較為滯后,使得離岸貿易在我國的發展遇到了瓶頸。截至目前,我國稅收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究竟應該對離岸貿易哪些納稅主體征稅、征收哪些稅種、稅率是多少等。這也意味著,我國目前離岸貿易的稅收政策處于真空狀態。
目前,我國只對少數地區的離岸金融業務制定了相關稅收政策,且各不相同。以上海和深圳為例,兩地同樣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在上海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面臨5%的營業稅和25 %的所得稅,而在深圳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免征營業稅,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而在離岸貿易方面,各地都存在稅收政策的空白。
2013年9月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上海自貿試驗區)為離岸貿易的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機。上海自貿試驗區總體方案明確規定:“支持試驗區內企業發展離岸業務。”發展離岸貿易不僅有助于上海國際經濟、金融、航運、貿易四個中心的建設,而且通過“先行先試”積累的經驗也將為整個國家國際貿易水平的提高提供借鑒。2015年4月20日,國務院批準成立廣東、天津、福建三大自貿試驗區,他們在自己的總體方案中也都表示將發展離岸貿易。事實上,離岸貿易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雖已有一定的實踐,但主要是在保稅區范圍內,且因為受到政策條件的限制,遠未能獲得充分的發展,尚未成為我國對外貿易的重要形式。而自貿試驗區高度開放的特征,無疑將為離岸貿易的發展提供最佳的平臺。目前,我國離岸貿易稅收政策尚未與國際接軌,這成為制約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發展的主要瓶頸。
我國四大自貿區在各自總體方案中雖然在稅收方面規定了某些優惠,但限于極為有限的情形,并未在企業所得稅做出調整。雖然自貿試驗區建立過程中的一個基本理念是著重于制度創新而不是依賴稅收方面的政策洼地,但是對于離岸貿易這樣的特殊情形,其實還是應該給予特別考慮。從離岸貿易的本質上說,它首先是貿易商(特別是跨國公司)為降低交易成本的現實選擇,如果不能提供良好的條件來吸引貿易商在我國自貿試驗區開展離岸貿易,離岸貿易業務就可能會流向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從而導致我國不僅對于離岸貿易不能獲得稅收,而且還會影響到離岸貿易其他功能的發揮。
五、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稅收政策設計
由于離岸貿易中心具有“輕資產”的特征,所以從理論上說,只要基礎設施條件和服務環境良好,它可以設在全球的任何城市。我國自貿試驗區發展離岸貿易具有一定的優勢,有些條件比其他國際貿易中心城市更為優越。只要克服在稅收方面的突出障礙,不斷優化政策和服務環境,完全有可能有效地吸引國內外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內從事離岸貿易,這對于吸引跨國公司及我國“走出去”企業在自貿試驗區開展離岸貿易,設立結算中心就顯得非常重要。為此,下文從稅收制度、稅收征管、稅收監管等方面對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稅收改革進行設計。
1.設計原則
在符合我國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借鑒國際經驗,從我國自貿試驗區總體目標、主要任務等方面,對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稅收政策進行設計,為我國自貿試驗區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2.稅收制度
(1)稅種
依據全球離岸貿易業務的共同點,稅種少、低稅率是推動全球離岸貿易中心快速成長的助推器。為此,建議對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企業只征收一項直接稅,即企業所得稅,免征包括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內的所有間接稅。對任何形式的外來資本投資收益所得免征資本稅,即免征資本利得稅、利息預扣稅、股息預扣稅等,取消離岸貿易相關的印花稅。
(2)稅率
在稅率的制定方面,要保證離岸貿易的稅率具有相對競爭力,即保證離岸貿易企業的稅負不高于周邊同類離岸貿易中心的稅負水平。從我國周邊來看,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對離岸貿易基本上都實行免稅或低稅。為此,目前階段我國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企業所得稅率設計為15%較為合理。
3.稅收征管
離岸貿易稅收征管包括征管對象和征管機構兩方面。
(1)征管對象
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對離岸貿易基本上都實行免稅或低稅。但是他們會對征管對象設定一定的附加條件,這些條件是其承認企業交易業務存在的一個前提,也就是說,對離岸貿易企業的認證要附加一定的條件。
征管對象的核心要素一是離岸貿易業務的界定,二是離岸貿易業務分類。由于在現實中,標準離岸交易類型極少,大多數為準離岸交易類型或區內交易類型,故建議將符合離岸貿易基本特征的三種離岸貿易交易類型都納入自貿試驗區離岸貿易業務范圍。關于離岸貿易業務分類,是將離岸貿易業務分為離岸貨物貿易和離岸服務貿易。建議在自貿試驗區內,對離岸貨物貿易為主的企業,其離岸收入必須超過總收入50%以上,才能被認定為離岸貿易企業;離岸服務貿易企業則是要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國家鼓勵的區內離岸服務貿易企業。詳見表3。
(2)征管機構
征管機構的核心要素是設置“離岸貿易業務稅務登記證號”。詳見表4。
4.稅收監管
針對離岸貿易公司的避稅行為,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就是采用預約定價協議機制(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預約定價協議機制就是由納稅主體與稅務機關就關聯交易的轉移價格事先簽訂的協議,以此來確定未來年度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稅收。目前預約定價協議機制被認為是解決轉移定價反避稅最有效的方式,已成為OECD(經合組織國家)、韓國、新西蘭、墨西哥、中國香港等20多個國家或地區普遍使用的反避稅調整方法。離岸貿易的國際性以及離岸貿易關聯企業國籍的復雜性,通過采用預約定價協議機制是解決離岸貿易避稅問題的有效手段。
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我國自貿試驗區通過預約定價協議機制,即在自貿試驗區的離岸貿易公司通過與稅務機關進行協商討論,預先確定稅務機構和離岸企業雙方同意的關聯交易定價原則,將轉移定價的事后稅務審計變為事前約定,以防范稅基侵蝕及利潤轉移,并充實完善涉及預約定價協議機制的法律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