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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錳酸鉀氧化+砂濾;高錳、高氨氮應急處理;去除效果
我國很多城市地下水源水廠采用單一的消毒處理工藝,該工藝對細菌類污染物具有較好的處理效果,對氨氮、有機物等也有一定的控制作用,但是對鐵、錳等污染物的去除效率較低,不能滿足高氨氮、高鐵錳條件下凈水的需要,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很多城市尚未制定完善的地下水源地管井水質監測制度,缺乏完整的管井水質監測資料,對管井水質的污染特征、污染強度的調查研究較少,無法為地下水污染的控制、管理提供足夠的依據。
1某市水質基本特征
2006年、2011年分別對M市的E廠、F廠水源地管井水質狀況進行了監測分析,取樣數超過可利用管井總數的80%,檢測指標包括鐵、錳、濁度等21項主要水質指標,結果顯示,兩廠水源地管井水質狀況具有較強的相似性。
兩廠管井不同水質指標含量差別較大。根據水質指標的超標率、超標倍數以及對水廠工藝的影響,可將主要水質指標分為超標因子、臨界因子和微量因子三類。其中,超標因子主要包括錳、鐵、氨氮、亞硝氮,尤其以錳污染最為嚴重,超標率在60%以上;臨界因子主要包括濁度、pH值、色度、溶解性固體和氟化物,超標倍數較小;微量因子包括氰化物、六價鉻、鋅、汞等,此類因子含量低,且多數處于未檢出水平,常規狀況下不存在安全隱患。
2高錳、高氨氮污染風險分析
從對2006-2011年E,F廠進廠原水水質監測結果的統計來看,錳、亞硝酸鹽是水廠原水主要超標因子,但超標率低(低于10%),超標倍數小(低于國家標準2倍),水廠現行工藝可基本滿足出水安全的需要;但從E 廠和F廠地下水源地管井水質檢測統計結果可以看出,地下水源地管井存在嚴重的錳、鐵、氨氮超標的現象,水廠采用的管井優化取用方案使得水廠原水水質得到“改善”,從一定程度上掩蓋了潛在的安全隱患。
因此,為進一步查明水源地主要超標因子的污染特征,確定地下水源水廠原水風險特征,對兩廠水源地管井中氨氮、亞硝氮、鐵、錳及有機物進行了為期一年的連續監測,結果如表1所示。表中括號內為管井全開時污染物的最大負荷預測,由可利用管井產水能力及污染因子最大檢測值推算所得。
表1 E 廠、F 廠地下水源地管井主要污染指標統計(mg/L)
井類型 指標
氨氮
錳
鐵
CODMn
亞硝氮
E廠
水
源
地
潛水井
0.01-8.80
0.024-1.160
0.038-1.080
0.74-2.36
0.003-0.050
混采井
0.0l-1.51
0.061-0.621
0.019-2.765
0.74-2.06
0.0005-0.058
承壓井
0.01-0.71
0.024-0.816
0.019-1.406
1.20-1.86
0.0005-0.052
總計
0.01-8.80
0.024-1.160
0.019-2.765
0.74-2.36
0.0005-0.058
F廠
水
源
地
潛水井
0.01-3.62
0.024-0.828
0.019-0.377
0.49-1.96
0.003-0.633
混采井
0.01-3.49
0.024-1.069
0.019-0.553
0.49-3.51
0.006-0.130
承壓井
0.01-5.32
0.024-1.000
0.019-0.778
0.41-2.78
0.005-0.116
總計
0.01-5.32
0.024-1.069
0.019-0.778
0.41-3.51
0.003-0.633
綜上所述,由于水廠采取了優化管井組合的取水方式,使得進廠原水水質安全性有所提高;但是,從對地下水源地管井主要超標污染物的檢測、分析結果來看,地下水源地管井水質存在錳、氨氮及鐵、亞硝氮超標現象,尤其以錳、氨氮污染最為嚴重,地下水源水廠原水存在高錳、高氨氮污染風險,出水安全隱患較高。
3 高錳、高氨氮污染的應急處理技術
3.1 試驗系統設計
根據M城市地下水低濁度的的水質特點,試驗系統省去沉淀單元,高錳酸鉀與原水混合后,經管式反應器微絮凝后直接進入濾池,系統主要包括配水管路、加藥系統、管式反應器、濾柱和反沖洗系。試驗原水由管井和集水干管出水配置,以 Mn2+為控制指標,在進水錳平均濃度為 0.4mg/L 和 0.7mg/L 條件下,研究高錳酸鉀氧化+砂濾對污染物的去除效果。
3.2 試驗效果分析
(1)進水 Mn=0.4mg/L 條件下的試驗
在進水 Mn=0.4mg/L 的條件下,考察高錳酸鉀氧化+砂濾工藝對鐵、錳、氨氮、有機物的綜合去除能力,主要污染物出水濃度隨時間變化規律如圖 1所示。
圖 1 Mn=0.4mg/L 時高錳酸鉀氧化+砂濾工藝凈水效果
從圖中可以看出,高錳酸鉀氧化+砂濾工藝對鐵、錳、氨氮的去除效果較好,但對有機物的去除能力有限。
(2)進水 Mn=0.7mg/L 條件下的試驗
高錳酸鉀氧化+砂濾工藝可滿足低污染負荷下凈水安全的需要,這里進一步提高進水負荷,重點考察高錳酸鉀氧化+砂濾工藝對鐵、錳和氨氮的去除能力。主要污染物出水濃度隨時間變化規律如圖 2所示。
圖 2 Mn=0.7mg/L 時出水效果
結果顯示高錳酸鉀氧化+砂濾工藝對鐵的去除效果較好,在高錳酸鉀投加量充足的條件下,出水鐵濃度低于 0.05mg/L,且變化穩定;高錳酸鉀氧化+砂濾工藝可應對最高進水錳負荷為 0.7mg/L,當負荷繼續增大時,出水安全風險也隨之升高;高錳酸鉀氧化+砂濾工藝對氨氮去除能力有限,約為 0.5-0.6mg/L,當進水負荷大于 1.1mg/L,存在出水安全隱患。
(3)工藝處理能力分析
從上述試驗結果可以看出,高錳酸鉀氧化+砂濾工藝可應對的錳、氨氮最大負荷分別為 0.7mg/L 和 1.1mg/L,且該工藝投資小、啟動快、運行簡單、管理維護方便,滿足應急處理對快速響應的要求,可作為M城市地下水源水廠應對高錳、高氨氮風險的應急處理技術。
4 結束語
本文針對案例城市地下水源水廠原水存在的高錳、高氨氮污染風險和消毒工藝對污染物去除能力有限的問題,提出了高錳酸鉀氧化+砂濾的應急處理工藝,考察了工藝對主要污染物的去除效果,文中提出的高錳酸鉀氧化+砂濾工藝啟動快,運行、維護方便,滿足現階段案例城市地下水高錳、高氨氮風險應急處理的需要。
參考文獻
[1] 丁桑嵐.環境評價概論[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1.
第一條為加強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的水污染防治,保證調水水質,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以下簡稱沿線區域),是指本省所轄向南水北調工程輸水水系匯水的區域。
在沿線區域內實施水污染防治和進行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沿線區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污染治理、水資源循環利用、生態修復與保護并舉的原則。
第四條沿線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貿易、建設、交通、水利、農業、漁業、林業、旅游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工作。
南四湖、東平湖、沂沭河流域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據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相應范圍內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沿線區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加大資金投入,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循環經濟,研究、推廣和使用先進技術,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沿線區域水污染防治扶持與生態補償機制。
第二章規劃與水質監控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沿線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應當包括水環境狀況、污染現狀及原因分析、水環境容量及排污總量控制方案、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治污項目與投資概算、分階段實施目標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水污染防治要求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或者修改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八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計劃。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依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有關產業結構調整、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污水資源化、面源污染控制、生態修復與保護等專項規劃。
第九條省發展改革、經濟貿易、農業、漁業、林業、旅游等部門應當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下列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一)優先或者鼓勵發展的產業名錄;
(二)禁止和限制開發建設的產業名錄;
(三)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污染嚴重的農業投入品名錄;
(四)培育濕地、草地、林地等生態修復與保護項目名錄。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前款規定的名錄,制定具體的調整方案和措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體水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調水期內輸水干線的水體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三類標準。
第十一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全省環境監測監控系統。
在輸水干線途經的設區的市行政區域交界處、主要河流入湖口、重點保護河段,應當設立水質自動監測裝置。監測數據作為評價考核水體斷面水質狀況的依據。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并與全省環境監測監控系統聯網。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改動自動監控裝置的參數和監測數據。
第十二條水體斷面水質劣于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標準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查明原因,采取相應的減少污染物排放等措施,保證水質盡快恢復。
因污染嚴重造成本行政區域的水體斷面水質明顯劣于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標準的,應當停止該地對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停止審批的期限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地水體斷面水質的改善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實行水環境質量信息公開制度。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水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污情況。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實行沿線區域分級保護制度。
根據南水北調工程調水水質的要求,將沿線區域劃分為三級保護區: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輸水干線大堤或者設計洪水位淹沒線以內的區域。
重點保護區是指核心保護區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匯水區域。
一般保護區是指除核心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匯水區域。
第十五條實行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沿線區域內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需要削減的排污量以及削減時限,應當符合水污染防治規劃的要求。
超過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削減已有污染源的排污總量;在未完成削減排污總量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和可能有重大水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沿線區域內的水污染物排放,應當按照《*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執行。
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前款規定標準、超過污染物排放量控制指標或者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間,排污單位應當限制產量和污染物排放量,并不得建設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項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產治理。
第十七條沿線區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合理規劃建設再生水截蓄導用、人工濕地水質凈化等工程,并配套制定和實施防污調控方案,保證調水水質。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預案,并報當地環境保護、公安、水利、漁業、安全監督等部門備案。
發生較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措施減輕或者消除危害。
第二節城市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和保證調水水質的要求,組織建設城鎮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和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并確保于調水前建成和投入使用。
城市舊城區改造和新區開發中的污水管網,應當按照雨污分流和污水資源化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已建區域應當逐步對現有污水管網進行改造或者建設截污管網,實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條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產生的污水,應當全部排入城鎮污水管網;排污單位應當對產生的污水進行預處理,達標后方可排入城鎮污水管網。
未納入城鎮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必須對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并做到達標排放。
第二十一條污水處理廠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設施改造或者技術檢修等原因確需停止運行的,必須啟動應急預案,并向當地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應當提前報設區的市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建設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污水處理廠不得超標排放污水。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污水應當達到《*省南水北調沿線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污水處理廠應當進行脫氮除磷處理,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和污泥處理、處置設施。
污水處理廠應當安裝進、出水水質自動監測裝置,并與全省環境監測監控系統聯網。
第三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垃圾的處理,應當通過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進行。可以進行資源化處理的,應當予以分類揀選和回收利用;屬于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四條設置排污口、擴大排污口或者改變排污口位置的,應當符合水體水質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削減幅度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
核心保護區內不得設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應當于調水前拆除。
重點保護區內應當嚴格限制設置排污口。
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禁止與限制開發建設的產業名錄,并優先安排無污染或者污染輕的項目。
沿線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污染嚴重的項目。建設其他項目的,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以及削減幅度的要求;不符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六條核心保護區內除建設必要的水利、供水、航運和保護水源的項目外,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其他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原有的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應當于調水前拆除或者遷移。
第二十七條重點保護區內不能做到穩定達標排放的污染嚴重的企業或者生產線,應當依法予以關閉、搬遷或者停止運行。
第二十八條能夠做到達標排放但仍對調水水質產生明顯影響的造紙、酒精、化工、淀粉、印染等生產企業,應當對其排放的廢水實施資源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煤炭、礦山、冶煉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使用的企業,應當建設相應的截蓄回用設施,實現水資源的循環利用。
第四節面源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排放、傾倒生活污水、垃圾、油類、酸液、堿液和劇毒廢渣廢液等有毒有害物質。
在核心保護區或者主要河流兩岸露天堆放、儲存固體廢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體的物質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水體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在沿線區域內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的農藥,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一般保護區內應當逐步減少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量;
(二)在重點保護區內限制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三)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使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的政策和措施,推廣使用有機肥和高效、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農藥,推行精確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學施肥技術,鼓勵使用生物農藥和采用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
第三十二條在核心保護區內禁止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在其他區域內從事規模化養殖的,應當建設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并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對畜禽糞便、農作物秸稈、農用地膜等農業生產殘留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實行南四湖、東平湖湖區功能區劃制度和人工養殖總量控制制度。
根據湖區的功能分區和環境承載能力,將湖面劃分為禁止養殖區、天然捕撈區、人工養殖區以及水生植物栽培區。
人工養殖區內應當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品種和密度,鼓勵推廣使用污染物產生量少和自然水體養殖技術,限量發展并逐步取消人工投餌性魚類網箱、網圍等養殖方式,并不得使用違禁藥物。
人工養殖區應當建立必要的隔離設施,防止養殖污染其他水域。在人工養殖區以外的其他人工養殖設施,應當依法清除。
第三十四條核心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直接向輸水干線排污的飯店、旅館或者其他旅游、娛樂設施;已建成的,應當限期治理;經治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拆遷或者關閉。
第三十五條進入輸水干線的機動船舶,應當配備相應的防止污染的設備和油污、垃圾、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存儲設施,并制定船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在港口、碼頭、船閘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應當設置與其吞吐能力或者通行能力相適應的船舶油污、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的建設,由港口、碼頭、船閘的經營單位負責。
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實行河道底泥清淤疏浚制度。
河道底泥對調水水質產生較大影響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清淤疏浚。
第四章生態修復與保護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沿線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對已經遭受污染或者破壞的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及時進行修復。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省建設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修復與保護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態修復與保護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八條在河流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野生動植物重點繁育區、水土保持重點保護區、重要漁業資源保護區等對維護生態平衡和生態環境安全具有重要作用的區域,應當規劃建立相應的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
在自然保護區和生態功能保護區內禁止采砂。
第三十九條實行濕地修復和保護制度。在南四湖、東平湖的入湖口、生態功能保護區以及其他重要區域,應當規劃修復和建設相應范圍的濕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逐步退耕還濕、退田還湖、退池還湖。
對現有的天然濕地和已建成的人工濕地,應當采取措施予以重點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濕地和核心保護區內從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養魚等破壞濕地的行為。
第四十條在南四湖、東平湖以及其他庫區和水域內,應當規劃培植一定區域的水生植物帶,開展具有凈化水質功能的水草和貝類的移植與增殖,建立魚藻間養、魚貝混養和水生植物共生的水體生態系統。
第四十一條推行生態農業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具體措施,合理調整農業生產結構,并規劃建設一定規模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和生態農業示范區。
第四十二條在輸水干線和沿線區域主要匯水河流兩側,應當規劃建設一定寬度的護岸林帶。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有效的政策和措施,提高廢物的資源化與無害化利用水平,減少廢物排放,實現資源的循環利用和高效利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點排污單位未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裝置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重點排污單位擅自改動自動監控裝置的參數和監測數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重點排污單位和進入輸水干線的機動船舶未按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和應急預案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排污單位將超標污水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污水處理廠不運行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設施,導致超標排放污水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在核心保護區內從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核心保護區或者主要河流兩岸露天堆放、儲存固體廢物以及煤炭、石灰等易污染水體的物質,未采取必要的防止污染措施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核心保護區內使用化肥、農藥等農業投入品或者在人工養殖區內使用違禁藥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污染的,責令消除污染,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三)進入輸水干線的機動船舶以及港口、碼頭、船閘等船舶集中停泊區域,未配備、設置污染物接收與處理設施、設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濕地或者核心保護區內從事造田、圩田、筑田、挖池養魚等破壞濕地行為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相關規劃、實施計劃、名錄或者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規定組織建設環境監測監控系統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建設城鎮污水管網、污水處理廠、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和其他水污染防治工程及設施,并監督其正常運轉的;
(四)未按規定采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本行政區域內水體斷面水質狀況明顯劣于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標準的;
(五)違規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六)未按規定要求組織制定和實施生態修復與保護相關措施的;
(七)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關鍵詞] 水污染;公共衛生事件;行政責任;監管職責;知情權
【中圖分類號】 X5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8-139-2
一、“4.11”蘭州自來水局部苯超標事件回顧:從知悉、公布到應對、解決
蘭州自來水局部苯超標事件是指2014年4月11日蘭州市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威立雅公司)出廠水及自流溝水樣中檢測出的苯物質含量嚴重超標。根據威立雅公司的檢測數據顯示:2014年4月10日17時的出廠水水樣中苯的含量高達118微克/升,同日22時自流溝水樣中苯的含量為170微克/升,4月11日凌晨2時檢測值為200微克/升,遠超過《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中10微克/升的限值規定。4月11日8時蘭州市委、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長袁占亭為組長的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召開會議確定于當日16時30分召開新聞會公布此次水污染事件。4月11日11時,威立雅公司切斷被污染自來水管線的供水,排查事故原因。與此同時,部分媒體對水污染事件進行報道,社會中出現了市民搶購礦泉水的現象。同日16時30分,蘭州市政府召開新聞會通告蘭州市自來水苯含量超標,建議公眾在未來的24小時內不要飲用自來水,并承諾每兩小時公布一次檢測報告。市政府組織供應2萬多噸的瓶裝水和桶裝水,相應緩解了之前的搶購風波,市場供應逐漸恢復。由于城關區和七里河區自來水取樣點在連續4次檢測中均未檢出苯物質,蘭州市政府網站公告,正式將蘭州市“4?11”自來水苯指標超標事件修正為“4?11”自來水局部苯指標超標事件。4月13日17時蘭州市政府召開第二次新聞會,通告污染原因為兩次歷史事故造成的渣油泄漏污染威立雅公司的自流溝。4月14日7時隨著西固區應急措施的解除,蘭州市恢復了自來水供應使用。4月22日下午蘭州市政府召開第三次新聞會,威立雅公司董事長向公眾鞠躬道歉。
二、事件發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從公眾知情權到行政監管職責
蘭州自來水局部苯超標事件觸發了全國對于自來水安全的廣泛關注,據中國上市公司輿情中心監測,截至4月18日,以“蘭州水污染”為關鍵詞出現的新聞及轉載數量高達一千七百四十萬篇,熱度達到“赤色”級別。水乃生命之源,飲水安全更是關乎民眾的生命健康。世界衛生組織調查顯示,全世界80%的疾病,是由飲用被污染的水造成的。飲用水安全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在此次自來水局部苯超標事件中,威立雅公司作為蘭州唯一的供水企業,與部分政府監管部門的應對措施值得深刻反思。
(一)事件發生前的隱患問題
這次受污染的4號自流溝已經服役58年,關于地表混凝土民用建筑的使用年限為50年,而地下作為城市生命線的混凝土建筑在使用年限上卻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該條自流溝歷史上至少發生過3次污染,2次修補。而這兩次修補都是局部修補,4號自流溝的西段一直并未修補,這也是造成此次自來水污染的一個重要原因。
蘭州威立雅公司是中外合資公司,其在成立后第二年便向蘭州市城鄉建設局提交過自流溝改造項目的申請表,城鄉建設局也連續三年在改造計劃中立項,但該改造項目最終還是沒有實施。根據中法合同約定,政府負責改造自流溝項目中地上的建筑物清理和搬遷工作,而政府在搬遷問題上一直未履約,這也迫使自流溝修復項目“流產”。
蘭州市城鄉建設局是蘭州威立雅公司最直接的行政主管部門,負有監管的職責。城鄉建設局應定期巡查水廠的日常檢測記錄,但蘭州城鄉建設局卻始終無法提供監管記錄。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出廠水既要做42項常規檢測,又要做106項全分析,其中苯類物質屬于64項非常規檢測項目,應半年檢測一次。此次蘭州威立雅公司將半年一測的非常規項目檢測提前至4月份,可以說蘭州自來水局部苯超標的檢測來自于一次偶然檢測。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衛生管理部門對生活飲用水有監督管理職能。蘭州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應對蘭州市157個檢測點的各種水樣進行定期檢測,其中包括管網末梢水和蘭州威立雅公司的出廠水。衛生監督所通常會把檢測工作委托給疾控中心來完成,由于省疾控中心設備不到位致使2013年的全項目檢測并未進行。由此可見,政府的監管部門并未履行法定的監管職責,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規、規章流于形式。
(二)事件發生后的應對問題
從威立雅公司的管理層知悉自來水苯超標情況到停止受污染自來水的供應,期間經過了16個小時;從政府主要領導知道自來水苯超標情況到停止受污染自來水的供應,期間經過了將近5個小時;從確定自來水苯超標到公眾知悉(政府第一次新聞會),期間經過了22個小時;從政府成立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到公眾知悉,期間經過了近9個小時。此次蘭州自來水局部苯超標事件在信息公布的過程中存在很多質疑。
按照相關規定,檢測人員對于自流溝應堅持每日巡查、每周大檢查。而媒體于5月份進行采訪時,檢測人員仍不知自流溝的檢測點在何方。威立雅公司管理層因擔心社會影響和領導休息而將關系400萬民眾健康的消息延遲公布數小時,由此可見威立雅公司在公司管理方面及技術檢測方面存在明顯的責任疏忽問題。
4月12日會議公布的此次威立雅公司自流溝水體污染是隸屬于中國石油的蘭州石化公司原油管道泄漏所致。而4月13日的第二次新聞會上通告的污染原因為兩次歷史事故造成的渣油泄漏污染威立雅公司的自流溝水體。時隔一天,官方權威信息不一致,這讓蘭州市政府的行政責任及信息公布的準確性再次受到質疑。
三、事件余波未平的反思:提高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能力
“4.11”蘭州自來水局部苯超標事件發生后,蘭州市委、市政府在應對此事件過程中的行為可圈可點。《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在第一章總則中規定了適用本預案的事故災難包括“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供氣、供暖等城市生命線事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所以此次蘭州自來水局部苯超標事件屬于甘肅省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事件。市委、市政府在獲悉自來水苯超標情況后,立即成立了以市長袁占亭為組長的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而適用范圍是“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水是人類生存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需求,飲用水衛生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此次蘭州自來水局部苯超標事件雖然沒有構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沒有引起嚴重的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但是飲用水的安全問題應該得到法律界甚至社會各界足夠的重視。隨著“瘦肉精”、“蘇丹紅”等的曝光,食品安全得到了應有的關注,而飲水安全卻沒有像食品安全一樣有保障。《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了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相關內容,并且詳細的規定了設立重大糧食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唯獨沒有設立飲用水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規劃》等法規、規章的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遠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在第五章規定了飲用水水源的保護,但是并沒有對飲用水安全問題做更為詳細的規定,所以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飲用水安全法》立法有其現實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蘭州市政府在此次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時,做到了“統一”、“準確”,但“及時”受到了質疑。應急處置領導小組于上午8時成立,而信息公布卻在下午16時30分,“及時”應該限定在多長時間之內,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因此事后蘭州市副市長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的“考慮將負面影響最小化,統一媒體的報道內容”成為了未及時公布信息、推脫責任的借口。《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生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立即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蘭州威立雅公司在確定自來水苯超標情況后于4月11日凌晨3時向水廠沉淀池投加活性炭,吸附有機物,降解苯對水體的污染,做到了法律規定的“控制危險源”,但并沒有“封鎖危險場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比如停止受污染的自來水供應,事后威立雅公司表示企業無停水的權力。苯對人體具有神經毒性,可以致癌。在公眾生命健康權和制度規定之間做權衡時,威立雅公司并沒有很好的遵循應急處置原則。這使得很多不知情的民眾在自來水受污染以后仍然飲用,身體健康安全受到威脅。如果這次污染源不是苯,而是更為嚴重的其他物質,那么長時間的受污染自來水供應會引起什么社會狀況,不得而知。
四、結語
雖然蘭州自來水局部苯超標事件結束已有一段時間,但是市政府網站關于自來水苯的每日檢測公告依然在進行,蘭州市政府給市疾控中心下撥了700萬元的添置設備款,自流溝上方的拆遷工作也在2天內完成。這次事件使得半年一檢的非常規檢測項目成為日常檢測項目,使得檢測設備的財政撥款遲到數年,使得多年難以完成的工作2天內解決,這些都是此次蘭州自來水突發事件帶來的事后效應。除了凈水器的大賣,我們更應該清楚看到行政部門在依法行政、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執法缺陷,從更為理性的角度看待行政權和行政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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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飲用水源;客水;污染;預警
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是一項高度敏感的民生工程,《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強調,要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地處沂沭泗流域下游的沭陽縣等地區,地表水源地極易受到上游客水污染,政府及相關部門如何提高水源地管理能力、保障水源水質安全,顯得極為重要。
1.水源地污染隱患分析
1.1沭陽縣主要水系及飲用水源地取水口
1.1.1沭陽縣主要水系概況
淮沭河、新沂河為沭陽縣兩大河流。淮沭河河道設計流量為3000m3/s,由南向北縱穿該縣,南接洪澤湖、總六塘河(泗陽縣尾水通道),北連古泊善后河(連云港市送清水通道),屬地表水Ⅲ類功能區,六級航道;新沂河河道設計流量為6000m3/s,由西向東橫貫該縣,西接沭河、駱馬湖,向東流入黃海,為新沂市、山東沂蒙地區及宿遷市區重要尾水通道,沭陽縣境內分為南偏泓、北偏泓,分別屬地表水Ⅲ類和Ⅳ類功能區,在縣城西北處,南偏泓與淮沭河交匯,北偏泓建有上清下污地涵(設計流量為50 m3/s),淮沭河清水通過地涵上方向北通過沭陽新閘,新沂河上游尾水由地涵內東流,汛期大流量泄洪時,南偏泓和北偏泓平槽,當水位高于淮沭河,將對淮沭河產生頂托,并向南倒灌至沭陽閘,為保護淮沭河上游水質,此時須關閉沭陽閘。
1.1.2沭陽縣飲用水源地取水口
沭陽縣城區地面水廠于2006年初投入運營,供水能力5萬噸/天,水源取自淮沭河,沭陽縣城南6千米為淮沭河沭陽閘,在該閘北側600米的南關洞閘,建有城區飲用水源第一取水口;在沭陽閘南部上游,2008年又建設了第二取水口和飲用水源水質自動站。
1.2水源地污染隱患分析
淮沭河、新沂河兩岸建有防汛河堤,縣內無排污口。根據水源保護需要,沭陽縣依法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并完成了水源保護區專項整治。根據相關水系特征,目前水源污染主要威脅為四方面:一是汛期新沂河客水污染,倒灌匯入水源地保護區;二是水源地保護區上游淮沭河水源污染;三是水源地保護區內外的水陸運輸泄漏事故污染;四是人為破壞。以上四方面實際發生概率依次遞減,地面水廠投運以來,發生最嚴重的水源水質事件就是2007年7月2日,新沂河南北偏泓發生平槽,上游污染導致南偏泓總磷、氨氮分別超過三類水質標準17.3倍和34.0倍,南偏泓水向南倒灌進入淮沭新河南關洞渠,致使飲用水源地遭受污染,城區地面水廠停水近兩天。
2.預警響應體制和機制
2.1預警響應組織體系
成立飲用水源預警響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水質監測工作組、環境監察工作組、協調處置工作組、信息保障工作組。
2.1.1水質監測工作組:負責保障水源自動監測站正常運行,并對飲用水源人工采樣和實驗室分析,也可提請省市環保部門實施水質同步監測。
2.1.2環境監察工作組:負責掌握可能威脅水源地的安全生產和水污染事故,對可能的污染源防范排查,跟蹤協調對污染源采取隔離、消解措施。
2.1.3協調處置工作組:負責統籌應急演練,及時了解周邊天氣形勢、水文情況,牽頭分析水污染可能到來和持續的時間,指導和協調應急期間的供水保障及調水沖污。
2.1.4信息保障工作組:根據應急領導小組指示,負責信息處理匯總上報、人員調配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2.2預警應急響應機制
當有信息顯示水源地可能或已受到污染,相關人員應及時報告應急領導小組分析確認,根據實際形勢,分別啟動紅色、橙色、黃色、藍色四級應急響應。
2.2.1藍色級應急響應
根據周邊天氣形勢、水文情況,可能將有客水下泄,或者飲用水源受到其他威脅,但尚難以確定近日會直接影響飲用水源,應啟動藍色級應急響應機制。在此期間,著重作好監測、監察、氣象水務信息通訊、信息分析上報工作,并及時作好提升響應級別準備。
2.2.2黃色級應急響應
根據預警,上游有大流量污染客水下泄,或者飲用水源水質受到其他威脅,將于近日影響飲用水源水質,應啟動黃色級應急響應機制。在藍色級的應急內容外,還須對污染源落實有效隔離、消解處理措施,科學實施調水沖污。
2.2.3橙色級應急響應
當飲用水源地污染已經形成,但污染程度輕微,地面水廠可以對凈水工藝實施強化處理,也可啟動第二取水口及地下井備用水源,則實施橙色應急響應機制。在黃色級的應急內容外,還須落實供水應急保障。
2.2.4紅色級應急響應
當飲用水源地污染嚴重,必須暫時關閉地面水廠,立即啟動備用地下水井等應急措施,則實施紅色應急響應機制。在橙色級的應急內容外,還須啟動城區地下水井備用水源、采取調集周邊潔凈水,保證安全供水,必要時,鼓勵部分企事業單位在應急期間有計劃進行調休。
3.邊界污染聯防聯治快速反應工作規則
加強預警應急工作保障,必須在改善預警應急裝備、提高人員素養基礎上,針對客水型污染特征,暢通上下游水務、環保部門的聯絡,完善聯防聯治聯席會議制度,落實邊界污染聯防聯治快速溝通和處置工作規則。
3.1環境信息快速通報交流工作規則
3.1.1適時通報重污染項目建設信息。鄰域上游地區建設化工、農藥、印染、釀造、制漿造紙、冶煉、電鍍等重污染項目時,應及時向下游通報,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抄送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簡本。
3.1.2適時通報環境保護敏感目標信息。鄰域下游地區建設飲用水源地等環境保護敏感目標時,應及時向上游通報。
3.1.3超前預警緊急排污訊息。當遇汛期泄洪或突發性污染事故,相鄰縣(市)之間要在第一時間通知對方,主動、實時通報河水流量、污染物濃度、水利調度等訊息。
3.2邊界環境保護快速執法處置工作規則
3.2.1提前開展污染防范性的聯合檢查。在汛期到來之前等可能會發生環境污染情況下,經協商同意,開展污染防范性的聯合檢查,加強重點污染源監管,可適時提請召開臨時聯席會議,商討預防與處置調度方案。
3.2.2快速處置突發性的環境污染事故。在遇到跨界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時,相關縣(市)應迅速趕赴現場,按照睦鄰友好、相互支持的原則,共同協調磋商、共同處理解決邊界污染,積極構建和諧、安全的區域生態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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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關于沭陽縣地面水廠取水口受上游客水污染調處情況的報告, 沭陽縣環保局, 2007.
關鍵詞:應急供水;規劃;調控
Abstract: unexpected events of the urban water supply panic caused for we once again was a wake-up call, the city emergency water supply must put on the government's agenda.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hydrogeology workers,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water pollution and urban water supply and point of urban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 for the emergency water supply water source is very necessary. We can through the city hydrogeology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and economic feasibility analysis thinks, although most of our cities lack water, but as long as according to city planning and hydrological geology exploration results to a reasonable layout, it is completely can build cities for the emergency water supply water source in response to emergencies to try us.
Keywords: emergency water supply; Planning; regulation
中圖分類號: TV67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城市應急供水的必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對于城區來說,人口密集,用水量也較大,而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人們對水的渴求也愈發明顯。而我們隊與水的珍惜卻遠遠不及我們需要水的程度,我們浪費的水資源數量是非常巨大的。近些年來,通過各水利部門的不懈努力,以及城鎮居民素質的提高,我國城市自來水供應能力已達90%以上,滿足城市的生活用水已經綽綽有余。但是頻繁發生的城市水污染危機事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鐘,水污染對于我們的打擊不言自明,正所謂:“若無遠慮,必有近憂”,對于看似偶然的突發事件,我們應該予以必要的準備,也就是要有可行的應急預案,譬如:發生戰爭、連續干旱及地震等自然災害、開采水源發生大面積污染等情況下,一旦原有供水系統受到破壞或影響,使我們能夠從容以對。
城市應急供水的可行性
水文地質條件可行性
一般城市建設多依山傍水。城市及周邊地下沉積著較厚的沉積物,賦存著良好的多層地下含水層組,有的雖然松散層較薄,但是下面賦存著水質良好的風化裂隙水和基巖裂隙水。但是由于過度開采省市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等工程地質問題,各地紛紛采取了限采和禁采的措施。但是對于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供水,應該是能夠滿足并且切實可行的。深層地下水有著上覆松散地層的天然滲濾保護作用,是寶貴的飲用水資源。只要通過專業的水文地質勘查,結合城市人口規模和應急供水需求,在城市及周邊建設應急供水水源地是完全可行的。
應急供水可行性
應急供水可以說是一種補救措施,只應用于突發狀況,比如大面積水污染,連續干旱甚至發生戰爭的情況下,應急供水可以在一定時間內提供城市最低水平的飲用水需求。雖然我國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且全國有2/3的城市不同程度的缺水,同時我們經常會看到公共廁所的水龍頭關不緊以及不正當使用飲用水這樣的不文明現象發生,但從另一個角度上,說明我們節水的潛力是很大的,只需要我們對飲用水的使用多一分關注,就可以節省下很大一部分的水資源,當然,這就需要我們從自我做起,首先加強自身對水資源的認知,節約用水。另一方面,如前所述,許多城市從工程地質等長遠考慮,限采或禁采城市地下水,雖然說著不是治本的辦法,但是城市下的地下含水層卻還是客觀存在的,其水資源量雖然不能滿足城市的全部正常供水,甚至過量開采會引發一些地面沉降等工程地質問題,但是應對一定時間段突發事件的城市居民飲用水需求是沒有問題的。
技術經濟可行性
若按百萬人口的城市一天應急供水量2×104m3,按照一般地下水井單井出水量40 m3/h計(960m3/d),僅需20口井左右即可滿足。只要根據城市規劃和水文地質勘查成果,合理布局,是完全可以做到的。但切忌的是不根據城市規劃而貿然行事,城市供水的分布需要嚴密的地質勘查并得出結論后才可進行應急供水,在計算不夠準確的情況下應急供水容易產生對面塌陷等情況。
城鎮供水企業內部應急體系建設要求
(1)建立應急處理領導指揮機構
供水企業要建立重特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領導小組,由總經理任總指揮,主管生產、技術的副總經理任副指揮,成員由調度中心、水質、管網搶修、機電搶修、安全保衛、物資保障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整個小組要團隊合作并盡職盡責。指揮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主任由企業分管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安全保衛和調度中心負責人兼任,成員由具有相關專業技術業務水平的人員組成。由調度中心統一接警、分類、分級處置。
(2)評估薄弱環節,制定應急預案
供水企業應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全面的安全性評估,再確保安全萬無一失的情況下找出薄弱環節(評估應充分考慮到規劃設計時沒有納入考慮的非傳統安全因素),并依據評估結果,針對薄弱環節,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
(3)加強備用水源的建設與保護
供水企業在主要水源之外,根據條件選用兩個水源或建設一定能力的備用水源。對于備用水源應予登記,按常規水源防護措施進行有效防護和監管,以備隨時應急啟用。如備用水源為企業自備水源的,應當由政府加強日常監管,嚴格限制取水量、防止污染、保護應急取水設施,應急啟用時由政府下達指令,企業暫時停止取水。
(4)重要設施設備應建立后備措施
主要構筑物及設備能力應符合GBJ13-86的要求。 重點設備與主要設備的完好率應能滿足供應設計規模的水量的需要。各類自動化設備均應有后備的人工操作方式。
(5)物資儲備及使用
混凝劑的儲存量一般按最大投加量期間的1~3個月用量來計。并應根據藥劑供應情況和運輸條件等因素適當增減。液氯的儲備量應按供應和運輸等條件確定,一般按最大用量的15~30天計算。漂白粉(漂粉精)儲備量應按供應和運輸等條件確定,一般按最大日用量的15~30天計算。氯氨消毒時,液氨、硫酸銨、氯化銨的儲備量應按供應和運輸等條件確定,一般按最大用量的15~30天計算。
四、結語
從上文中可以看出,我國水資源現在的主要問題是人均資源短缺且浪費現象嚴重,這也是我們在使用應急供水資源以前首先要改變的,不管是從我們個人的習慣還是企業的規范化管理上。再者我們要對應急供水的建設進行明確而詳細的規劃,對資源的把控及自身的條件都應有清楚的認識。總體來說我國的水資源并不富裕,但完全能滿足應急供水的需求。
參考文獻:
(一)編制目的
確保我縣人民群眾飲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建立健全飲水安全應急機制,正確應對和高效處置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的通知》(〔2005〕45號)、《*縣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縣范圍內飲用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事件包括:
1.發生特大旱情,導致飲用水源取水量嚴重不足;
2.飲用水源保護區或飲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致使水質不達標而引發的水污染事件及重大疫情;
3.地震、洪災、泥石流、火災等自然災害導致飲水水源樞紐工程、凈水構筑物、飲水工程構筑物、機電設備或輸配水管網遭到破壞;
4.爆破、采礦等生產活動或地質變遷等導致飲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為破壞導致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
6.其它原因導致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加強培訓、演練,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鼓勵群眾報告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及其隱患,及時處置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分級建立飲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制訂當地的應急預案,確定不同等級的安全事件及其對策,落實應急責任機制。
3.統籌安排,分工合作。以鄉級政府為主體,整合資源,統籌安排飲水安全應急工作任務,處理好日常業務和應急工作的關系。縣政府有關部門視情況給予協調、指導、技術支持并組織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應,有效控制。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發生以后,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應急要求快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啟動相應預案,有效控制事態蔓延。
(五)飲水工程基本情況
*縣飲水安全工程于2005年開始實施,現已建成飲水安全工程122處,不但解決了5.4萬人的吃水難問題,使全縣自來水普及率達到了10%以上,而且提高了農民的健康水平,促進了當地的經濟發展。
二、應急預案體系
(一)應急預案體系劃分
全縣飲水安全應急預案體系分為二級:
1.縣飲水安全應急預案: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縣級飲水安全應急預案,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鄉鎮飲水安全應急預案:供水規模在500人以上的集中飲水工程所在鄉鎮要制定本鄉鎮飲水安全應急預案,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應急機構及職責
1.縣、鄉飲水安全應急機構與職責
縣政府成立由縣長擔任總指揮,分管副縣長任副總指揮,縣發改委、公安局、水利局、財政局、環保局、民政局、衛生局、廣電局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技術組,辦公室設在縣水利局,水利局局長兼辦公室主任。各鄉鎮及有關供水單位要成立相應的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的飲水安全應急工作。
(1)指揮部職責:
①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重大飲水安全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
②及時了解掌握鄉鎮飲水重大安全事件情況,指揮、協調和組織重大飲水安全事件的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向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件情況和應急措施;
③審定全縣鄉鎮飲水重大安全事件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
④在應急響應時,負責協調公安、水利、環保、衛生等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⑤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
(2)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起草全縣飲水重大安全事件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村鎮飲水突發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時向指揮部報告;協調指導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開展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協調公安、水利、環保、衛生等部門組織救援工作;負責對潛在隱患工程進行不定期安全檢查,及時傳達和執行縣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新聞工作。
(3)技術組職責
技術組由縣水利、氣象、建設、環保、交通、國土資源、衛生、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指揮部的技術支持工作。其職責是:參加指揮部辦公室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指揮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件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參與事件調查,對事件處理提出咨詢意見;為全縣農村飲水安全提供技術支持。
2.指揮部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縣發改委:負責重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物資儲備計劃下達。
縣財政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應急工作經費、恢復重建費用及時安排和下撥;負責農村飲水安全應急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縣公安局:負責維持水事秩序,嚴厲打擊破壞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違法犯罪活動,確保飲水工程設施安全。
縣民政局:負責統計核實遭受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災情;負責協助縣、鄉政府做好遭受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群眾的生活救濟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提供農村飲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預案以及工作方案;負責恢復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所需經費的申報和計劃編制。
縣衛生局:負責遭受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村、鎮的衛生防疫和醫療救護工作及飲用水源的水質監測和衛生保障。
縣環保局:負責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庫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體廢物的行為,應急處理水污染事件。
縣廣電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法規、政策的宣傳,及時準確報道突發事件處理工作。
其他有關成員單位負責自己相應的工作職責。
3.鄉鎮飲水安全應急機構及職責
各鄉鎮成立飲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鄉鎮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處置。主要職責包括:擬定本鄉鎮飲水安全事件應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救援預案;掌握本鄉鎮飲水安全信息,及時向縣政府和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報告事故情況;指揮協調本鄉鎮飲水安全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4.飲水工程所在村屯應急機構及職責
根據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飲水安全應急預案,飲水工程所在村屯要結合本工程實際建立飲水應急機構,制定科學合理的搶險應急工作方案,配備必要的搶修設備及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演練。
三、預防和預警
(一)預防
1.監測機構
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全縣農村飲水安全事件信息的監測、收集、檢查、預警工作,各鄉鎮要通力協作,多渠道獲取本轄區相關飲水安全信息。對監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及時向縣政府及上級應急機構報告。
2.信息監測
(1)監測內容
包括旱情信息、水污染信息、水毀信息、水庫及水源工程信息、輸配水管網運行信息等。
(2)突發事件報告內容
包括突發事件的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嚴重程度、已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3)監測單位
旱情監測單位由抗旱及氣象部門承擔,水污染監測由衛生及環保部門承擔,水源、供水管網等部位的監測由水利、衛生部門承擔。
(4)報告制度
監測報告分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由下級向上級部門逐級報告,以文字和報表的方式上報,每月25日前必須報告。
(二)預警
1.預警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性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1)特別嚴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嚴重飲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導致飲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含48小時,下同)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2萬人以上且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2)嚴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飲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導致飲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1至2萬人,且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較重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飲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導致飲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0.5至1萬人,且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4)一般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飲水安全事件:
①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導致飲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0.1至0.5萬人,且1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5人以下中毒事件發生。
2.預警
Ⅰ級預警、Ⅱ級預警,由受災鄉鎮人民政府報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統一。Ⅲ級預警由受災鄉鎮人民政府研判,經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批準,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向本鄉鎮預警公告。Ⅳ級預警由受災鄉鎮人民政府飲水安全指揮機構研判,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向本鄉鎮預警公告。
預警公告內容應包括農村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止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
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主流媒體上。
四、應急響應
(一)總體要求
出現飲水安全事件,飲水工程所在鄉鎮應在半小時內向縣政府及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報告,并先期進行處理。
對應縣飲水安全預防預警等級,應急響應劃分為四級。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負責全縣重大飲水安全事件的指揮調度。各鄉鎮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飲水安全事件應急、搶險、排險、搶修、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飲水工程所在鄉鎮、村屯負責本鄉鎮飲水安全事件的處置。
凡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下一級預案隨之自行啟動。
(二)Ⅰ級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特別嚴重飲水安全事件時,應立即I級預警,啟動Ⅰ級應急響應預案;當發生嚴重飲水安全事件時,應立即Ⅱ級預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預案。啟動以下工作程序:
1.工作會商
響應工作會商由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召集,參加人員包括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及技術人員;會商方式采用集體會商;會商內容應包括調查、核實工作內容、指導方案、處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
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接到報告后,應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技術人員開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確工作責任,在半小時內將突況上報縣政府,并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件調查和處置工作。飲水工程所在鄉鎮應急指揮機構派出工作組,協助配合縣級工作組和當地政府共同做好搶險救援工作。飲水工程所在鄉鎮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先期進行處置,并在縣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后配合其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部門聯動
按照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和工作要求,協作配合,明確分工,并按照具體任務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員到現場指導工作。
4.預案啟動
(1)搶險救災
當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發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時,當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災區派出送水車,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異地調水、組織技術人員對飲水工程設施進行搶修等措施保障受災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在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下,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有效控制事態蔓延,最大程度減小損失。
(2)醫療救護
事件發生地應急指揮機構要配合當地政府加強對水致疾病和傳染病的監測、報告,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救護隊,緊急救護中毒、受傷人員。
(3)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后,應急指揮機構應與當地政府一起發動群眾參與飲水工程設施的搶險、修復工作,確保工程及早恢復供水。
5.宣傳動員
在發生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后,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做好宣傳發動,穩定群眾情緒,防止發生疫情,防止發生恐慌,保持社會秩序穩定。
6.響應結束
當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證時,縣應急指揮部可宣布應急結束,并協助當地進一步修復供水基礎設施,恢復正常供水秩序。
事件處理完畢后,由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結束公告,報上級應急機構備案。
(三)Ⅲ級IV級響應
當發生較重飲水安全事件時,應立即Ⅲ級預警,啟動Ⅲ級應急響應預案;當發生一般飲水安全事件時,應立即IV級預警,啟動IV級應急響應預案。啟動以下工作程序:
1.工作會商
響應工作會商由鄉鎮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召集,參加人員包括相關鄉直部門工作人員及技術人員,會商方式采用集體會商,會商內容應包括調查、核實工作內容、指導方案、處置方案、救援方式等。
2.工作部署
鄉鎮應急指揮機構接到報告后,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技術人員開展工作,做出工作部署,明確工作責任,在半小時內將突況上報縣政府。縣政府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件調查和處置工作。
3.部門聯動
按照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分工職責和工作要求,應急處置由各部門協作配合,明確分工,具體任務要求,立即派出工作人員到現場指導工作。
4.預案啟動
(1)搶險救災
當飲水安全事件發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時,當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災區派出送水車,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異地調水、組織技術人員對飲水工程設施進行搶修等措施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有關鄉鎮和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有效控制事態蔓延,最大程度減小損失。
(2)醫療救護
事件發生地應急指揮機構要配合當地政府加強對水致疾病和傳染病的監測、報告,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救護隊,緊急救護中毒、受傷人員。
(3)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后,應急指揮機構應與當地政府一起發動群眾參與飲水工程設施的搶險、修復工作,確保工程及早恢復供水。
5.宣傳動員
在發生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后,當地政府及應急指揮機構應做好宣傳發動,穩定群眾情緒,防止發生疫情,防止發生恐慌,保持社會秩序穩定。
6.響應結束
當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證時,鄉鎮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并協助當地進一步修復供水基礎設施,恢復正常供水秩序。
事件處理完畢后,由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結束公告,報上級應急機構備案。
五、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各相關部門要盡快成立飲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明確人員及職責,根據飲水安全事件等級,迅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從組織上保障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得到及時、有效地處理。
(二)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飲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報警電話,安排人員輪班值守,保證信息及時、準確、快速傳遞。
(三)資金保障
縣鄉要設立鄉鎮飲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按照事故等級劃分,由應急指揮機構報同級政府,申請調用飲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
(四)物資保障
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制定搶險、救援物資調配方案。發生飲水安全事件時,由縣政府統一對物資進行調配,確保物資及時供應。供水規模在2000人以上的村鎮集中飲水工程,應當建設適度規模的應急備用水源。
(五)醫療衛生保障
當發生人員傷亡或飲水中毒事件后,應急指揮機構要在縣政府協調下立即組織醫療衛生技術隊伍,調配醫療衛生專家,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并調集必需的藥物、醫療器械等物資,支援現場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暢通。
(七)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要負責做好受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八)技術保障
各鄉鎮、有關部門要建立鄉鎮飲水安全應急專家庫,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咨詢和服務,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同時要加強對飲水工程管理人員的技術和應急處置培訓,并加強對分散飲水戶的技術指導和宣傳。
六、后期處置
(一)調查與評估
飲水安全應急終止后一周內,飲水工程所在鄉鎮和縣飲水安全應急指揮部應向上級應急機構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經驗教訓等。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對事件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進一步做好應急工作。
(二)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需要縣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政府提出請求、上報。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上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衛生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水質的監測,指導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后,才能恢復供水。
(三)獎勵與責任追究
縣政府對在飲水安全突發性事件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一)預案的管理和更新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修改和完善或應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水利局負責解釋。
濁漳河流至三省交界處,有環保部門的王家莊監測點,檢測到苯胺濃度最高時達72毫克/升,是國家標準720倍。1月5日,下游河北邯鄲、河南安陽兩市擔心水源地被污染,停止從岳城水庫取水,邯鄲市區一度發生大面積停水,至次日逐漸恢復。
《財經》記者奔赴現場調查發現,這起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裹挾在企業、地方政府的遲報、瞞報漩渦中,致使跨區域聯動機制落空。
遲報瞞報
在天脊集團方元公司的苯胺罐區,一根向成品罐輸送苯胺的軟管,年久老化,未能及時更換。2012年12月31日早晨7時40分,一名員工在例行檢查時,發現管道爆裂,有1米多長的口子,苯胺正洶涌外泄。
當天16時許,潞城市環保局副局長趙耀紅接到天脊集團匯報事故的電話,這時距該公司發現泄漏已過去八個小時。
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規定,突發環境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后,應在一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
顯然,天脊集團遲報了。“接電話時,天脊集團未提泄漏數據,企業自己也搞不清,僅稱公司自行采取了封堵措施。”趙耀紅告訴《財經》記者,放下電話后,他隨即率隊趕赴現場調查。
18時許,趙耀紅將苯胺泄漏事故上報至長治市環保局監察支隊書記趙俊義,之后通知市政府,“告知情況比較嚴重,是危險化學品泄漏”。市政府的答復是企業和環保部門自行處理。
趙俊義向《財經》記者承認,接到了趙耀紅的匯報,但他拒絕介紹之后發生的事情和程序。
根據長治市市長張保在1月7日上午的通報,事故發生當天,市政府與企業就啟動了緊急預案,并責令企業停產,修復破裂管道,封堵圍堰出口進行分流,并將污染物引流,控制其擴散,還連夜設置活性炭攔截壩。1月1日至4日,長治市也采取投放石灰石、焦炭等封堵攔截措施,并到濁漳河與河南交界處采集水樣,到河北邯鄲岳城水庫實地勘察。
但是直到1月5日上午,長治市政府才向山西省政府匯報,并正式與河北邯鄲、河南安陽溝通。當天,山西省政府報告至國務院。
按《山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逐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
因此,長治也延遲上報了。張保解釋稱,天脊集團最初上報的苯胺外泄量是1噸-1.5噸,市政府認為屬一般安全生產事故,企業有能力自行處置,沒想到最后實際外泄量為38.7噸,成為環境污染的大事故。
長治市新聞中心辦公室主任王一平也表示,當地按規定程序處理,“只要污染不出市境內的邊界,好像就不用上報,自己處理就行,一出邊界才需要上報”。
這一說法難撇其責。按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一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后者在接報后應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小時。
長治市的官方解釋亦與該省2012年6月1日正式實施的《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相矛盾。按照規定,較大以上和暫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市、區)政府應當及時報告,該區的市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兩小時內報告省政府。
據此,長治市仍是遲報。
事實上,環保部副部長張力軍在2011年全國飲用水水源地環境應急管理工作現場會上曾指出,《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明確要求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的事件,不論事件等級大小,一律上報。
“舉一反三,正在反思。”長治市市長張保對《財經》記者說。
由于1月5日長治市政府才與河北方面溝通,因此濁漳河下游最先發現水質異常并上報情況的,是漳河上游管理局,該局隸屬于水利部海河委員會。1月4日,漳河上游管理局最先發現河道大面積死魚漂浮的是地處山西境內、侯壁水文站附近的一處河道。之前兩日,也見到河道中有死魚。
1月4日,漳河上游管理局將這一情況上報至海河委員會,并知會涉及的河北邯鄲、河南安陽兩地政府。當夜21時,邯鄲市政府緊急召開聯席會議,市環保、水利、衛生防疫等部門皆參加,部署水源地防控方案。
同一天,漳河上游管理局主動與潞城市的上級政府——長治市政府溝通,但未獲得明確回應。1月5日下午,才獲得長治市的情況通報,此時已是天脊集團發現苯胺泄漏的第六天。
“不僅是遲報,還是瞞報!”一位邯鄲市政府官員對《財經》記者稱。因為,事發八天之后,岳城水庫上游不遠處的河道中,仍能檢測出苯胺與揮發酚超標。天脊集團只承認泄漏苯胺,揮發酚從何而來?
“不是邯鄲當地的,因為事故發生前夕,剛做過水質檢測,包括揮發酚在內的多項檢測指標合格。”這名官員說。
對此,山西方面沒有說法。
一位環保部內部人士也判斷:天脊集團除了遲報行為,還有謊報嫌疑,從最初的苯胺泄漏1噸-1.5噸,到后來稱約38.7噸。其間泄漏量的差距到底是計算錯誤還是謊報,需進一步調查。
38.7噸這個總數是以水質超標值與濁漳河水量為依據,最終倒推估算得出。“這種間接的計算方法,不一定可靠。”中科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環境水質學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楊敏說,污染物濃度分布不一定均勻,污染帶的邊界也難以確定。準確的方法應該是,通過工廠的物料平衡計算泄漏量,因為原料的使用直接涉及到生產成本的控制問題,管理規范的工廠一般會進行嚴格控制。
此外,上述邯鄲市政府官員透露,被截留在黃牛蹄水庫的30噸苯胺的數據,也只是估算而得,“缺乏科學依據”。1月8日,《財經》記者在占地數千平方米的黃牛蹄水庫現場看到,天脊集團母公司潞安集團派駐工作人員使用專業儀器丈量測算水庫的實際面積與容量。
聯動機制落空
此次苯胺泄漏事件中,跨區域聯動機制一開始就因遲報而失靈。
在天脊集團方元公司的苯胺罐區現場,設有一道高約2米的圍堰封閉區。按設計理念,一旦罐區發生污染泄漏,這道圍堰可暫時封堵,進而通過一根管道將污染物轉至事故池做應急處置。然而,這里潛藏著嚴重漏洞:罐區與雨水處理池相連的管道有個閥門,下雨時,要開啟閥門,讓雨污分離,雨水可以正常排入河道。平時閥門應當關閉。而這道關鍵的閥門居然忘關了。
天脊集團黨委書記王俊彥承認,這一安全監管疏忽,直接導致苯胺沿著排雨系統,未經處理直排河道。
泄漏的苯胺,從排污渠順流直下,在辛安村,匯入濁漳河,沿著河道洶涌下泄,跨越山西境地,直入河北、河南區域。
1月1日凌晨,長治市平順縣北耽車鄉政府黨委書記、鄉長原保根接到縣政府緊急電話通知,上游發生苯胺泄漏事故,要求其24小時做好境內水域監管工作。
山西境內多份緊急下達的政府紅頭文件顯示,在事故處置完畢前不能飲用濁漳河水,也不能捕撈、食用和販賣死魚,并對死魚要定點銷毀、集中掩埋處置等。鄰近的其他長治市下轄鄉鎮也得到了同樣的通知。
然而,濁漳河流經潞城市和平順縣28個村,進入河北、河南境內。省際分界線只一界碑之隔,界碑另一側居民卻未獲任何關照。
“按規定應啟動聯動機制,一旦有突發事故,上下游要及時通報,但這次下游沒有接到通知。”邯鄲市環保局總工程師侯日升說。
同流域需聯合采樣監測。一旦發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相鄰環保部門立即啟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在規定時間內到達同一斷面共同采樣監測,一方無故不到或不按規定監測的,以另一方監測數據為準。
但是,漳河上游管理局人士表示,該局近日向河南安陽市政府應急辦查詢相應水質檢測數據,對方并不配合。
此外,多個政府部門都有水樣檢測能力,包括水利系統的水文水資源勘測局(下稱水文局)、自來水供水公司、衛生局的疾控中心以及環保局的水檢站,由于隸屬不同部門,他們彼此之間信息卻不共享。
《財經》記者從山西、河北等地級市水文局了解到,每個流域沿岸都設置水文站,主要職能在于監測水量,雖然也可以檢測水質,但數據不公開。一旦有污染事故發生,由環保部門統一負責對外其檢測數據,水文局、衛生局疾控中心等參與配合調查,進行技術指導,檢測數據仍是不共享。
1月6日,山西省環保廳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劉大山在新聞通報時稱,目前山西、河北兩省采取聯動應急措施。在前期切斷源頭的基礎上,山西進一步采取細化措施;河北在采取凈化措施的同時,應急監測水質。也就是說,泄漏被發現的第七天,跨區域檢測才終于啟動。
協同應急處置失靈,正是此次山西苯胺泄漏事故的最大教訓。
問責需升級
苯胺泄漏引發邯鄲市區一度大面積停水。按環保部頒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中附錄的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因環境污染造成地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屬于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此次事故的國家環境應急組成員、清華大學教授張曉健表示,苯胺泄漏事故符合重大污染事件的兩個標準:污染跨省邊界,影響地級市供水。
此次事故存在明顯的遲報、瞞報行為,造成事故后果更為嚴重。對于“遲報、瞞報”的追責規定,散見于各項應對法的相應條款之中。按照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法》,如果有關單位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月6日晚,長治市政府新聞通報稱,四名直接責任人——天脊集團方元公司總經理陳建溫、安全生產副總經理任勇杰、儲運車間主任程新生、副主任宋濤已被撤職處分。待事故調查結束后,再進一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當天,事故處置組還通報,已責令天脊集團全面停產整頓。但是,兩天后的1月8日,天脊集團方元公司的多處設施還在運轉,企業員工也坦承仍在生產。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中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急預案》也規定,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如果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除企業以外,國家行政機關人員還未被問責。山西省三級檢察機關正在對該事故介入調查。“檢察機關的調查組已找過我,相關情況我已匯報。”1月8日,長治市環保局監察支隊書記趙俊義說。
環保部數據顯示,此前對31件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問責中,依法查處361名責任人。在刑事責任的追究中,可包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罪、瀆職罪等(參見圖表)。
2005年松花江重大污染事故后,時任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引咎辭職。時任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王玉慶承認,在松花江污染事故中,由于吉林省環保局信息傳遞不力,導致錯過了將此次污染事故控制在萌芽狀態的機會。這一事故直接促成2006年1月《應急預案》出臺,推動了環境聯動機制實踐。2007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正式實施,明確我國要建立統一、協調的應急管理體制。之后,多個地方政府和部門成立了應急辦。
2012年12月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明確了罪和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顯然,追責與查處需要升級。1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天脊集團苯胺泄漏事故列入重點掛牌督辦案件,并發出督辦通知。通知要求,由于有關單位遲報事故,影響惡劣,山西省三級檢察機關深入調查,對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等犯罪的,應依法嚴肅查辦,并將查處結果及時上報。
同時,最高檢派出督辦組趕赴山西,督促指導該案辦理。
地方利益協調之難
位于下游的邯鄲市,長期以來就陷于夾縫與為難之中。
濁漳河出山西境后,被稱為漳河,進入岳城水庫,成為邯鄲居民的主要飲用水源。如果不使用濁漳河水,單純依靠抽取地下水,每天最多只有10萬噸,難以滿足城區日均30萬噸的用水量。而且,超采深層水容易引發地面沉降。
“我們要看山西的眼色,不管好水差水,我們都得接收。”上述邯鄲市政府官員稱,一旦上游有突發性水污染,邯鄲就成了受害者。《財經》記者了解到,類似苯胺泄漏水污染事故并非首次發生。一年前,邯鄲市發現地表水源重金屬汞超標,最終鎖定污染源來自上游山西境內,邯鄲與山西方面交涉,但最終不了了之。
類似跨省界水污染糾紛呈逐年增加之勢。為此,環保部在2008年頒布了《關于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原則是上游地區做一些“犧牲”,通過探索和建立生態補償機制,以兼顧公平和效益問題。
例如,涉及跨省界流域的相鄰地區特別是上游地區,要根據該地區環境容量及出境水質目標,合理制定規劃、優化區域布局、調整產業結構、嚴把環境準入關和項目驗收關,采取更加嚴格的環保措施。目的是建立起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長效工作機制,從源頭上防范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糾紛。
天脊集團前身為山西省化肥廠,現在以化肥、有機化工、煤化工生產為一體,是山西潞安集團控股子公司,也是上市公司潞安環能(601699.SH)的第股東和前五名主要客戶,此前曾榮獲“全國化工環保工作先進單位”“山西省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等。
在過去三年里,天脊集團因污染超標排放多次被山西環保廳通報處罰,并列入全省環保不達標生產重點企業名單。在2011年還被責令整改。整改期間,又因自動監測設備使用不規范等違法行為被查處。
1月9日,漳河下游的邯鄲市冬泳協會將天脊集團告上法庭,提起公益訴訟。最初訴狀中,要求天脊集團賠償邯鄲市主城區居民物質與精神損失撫慰金人均100元,支付邯鄲市政府應對水污染資金1億元,并消除危險,徹底清理污染流域。后因為賠償標的超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范圍,賠償標的改為2000萬元。邯鄲市中級法院立案庭審當日接收了訴訟狀,預計在七天的立案審查期限之后會有進一步結果。
因利益相關,河北、河南、山西三省交界的漳河流域,雖然統一調度、管理,但是歷來糾紛不斷,漳河上游管理局是中間協調單位,該局主要負責人表示,一旦發生突發事故,他們并不在應急預案的政府部門體系之中。
事實上,像水利系統這樣居間協調的部門,也往往在地方政府的壓力下難有作為,甚至可能動作變形。
在濁漳河山西流域內,環保部門設置了5個水質監測點位,每兩個小時取樣一次,化驗分析苯胺含量、化學需氧量等數據,實時上報。但山西省環保廳總工程師在1月7日的新聞通報會上稱,從水利部海河委獲悉,漳河山西省境內河段當時最新監測結果顯示,水體污染的幾項指標未檢出或未超標。1月5日11時的采樣結果,揮發酚未檢出,苯胺未檢出;另一份當日23時35分取樣結果顯示,揮發酚未檢出,苯胺檢出是0.0004毫克/升,未超過0.1毫克/升的國家標準限值。
近年來,跨省界水污染糾紛不斷增加,逐漸成為引發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安定的重要因素。國務院領導要求在跨省界重點河流、湖泊、海域建立跨省際聯防治污機制,互通情況、相互監督,注重日常監測、預警、檢查的協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時有效地預防和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的指示,有效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從源頭上預防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發生
為預防跨省界水污染糾紛,涉及跨省界流域的相鄰地區特別是上游地區,要根據該地區環境容量及出境水質目標,合理制定規劃、優化區域布局、調整產業結構、嚴把環境準入關和項目驗收關,采取更加嚴格的環保措施。從源頭上防范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糾紛。
(一)合理規劃布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區尤其是上游地區應實行環境優先政策,根據當地的環境容量及跨省界水質要求,制定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產業結構。要限制、禁止發展重污染項目,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加大對鋼鐵、造紙、酒精等12個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落后生產能力的淘汰力度,盡早完成強制淘汰或關閉落后工藝、設備與產品任務。
(二)注重源頭控制,嚴把環境準入關和驗收關。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區尤其是上游地區應嚴格控制新污染源的產生,按照國務院批準、由七部門印發的《關于加強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發〔*7〕201號)要求,自*9年起,停止審批向河流排放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項目。毗鄰上游地區擬建項目,經環境影響評價預測可能會嚴重影響跨省界斷面水質或造成超標的,在審批前應采取適當方式征詢下游相鄰環保部門的意見。相鄰省級環保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境保護部審批。新建設項目未批先建、未經驗收擅自投產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建。
(三)強化監督執法,加大污染整治力度。加大對跨省界流域環境整治力度,水污染物排放必須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對超過總量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對長期超標排污、私設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直排、影響跨省界水質的企業,依法停產整治或關閉。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并嚴格控制流域農業面源污染。
(四)落實治污責任,嚴格實行跨省界流域斷面水質考核。敦促政府確保跨省界流域水質達到《“十一五”水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中確定的目標。我部對跨省界斷面水質按年度目標進行考核評定,對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的,暫停審批影響跨省界流域水質的主要區域新增排污總量的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因跨省界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按《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加快制定上下游流域生態補償政策,并鼓勵地方積極探索和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五)加強溝通協調,合理確定跨省界流域的水環境質量適用標準。部分流域省界相鄰地區執行水環境質量標準不協調,適用標準不合理,影響監督管理與責任考核,應加強相鄰省界地區執行水環境質量標準的統一性和合理性。重要流域跨省界流域的水環境質量適用標準由我部會同水利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余流域由相鄰省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當地政府確定。如確實無法協調的,由我部協調確定。
二、建立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長效工作機制
根據跨省界流域水污染情況及省界斷面水質目標要求,省級環保部門要督促并協助有關地方政府,在與相鄰省級環保部門和地方政府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建立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長效工作機制。
(一)定期聯席會商。督促并協助跨省界流域上下游地區人民政府建立聯席會商機制,下游地區政府至少每年汛期前主動召集一次聯席會議,相互通報并商討跨省界水污染防治工作,上游地區政府應予以配合。督促流域省界相鄰地區政府要組織制定科學合理的閘壩調控方案,并監督落實。
(二)信息互通共享。流域省界地區相鄰環保部門定期互通水污染防治進展、斷面水質等情況。環保部門要與水利、漁政等部門定期互通省界斷面水質、水量、水文、閘壩運行等信息。當上游地區發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流域水量水質水文等出現異常并可能威脅下游水質時,除按規定上報外,上游政府或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立即通知下游政府或環保等有關部門,并對重點污染源采取限產、限排或暫時關閉等措施。當下游地區發生水質惡化或死魚等嚴重污染事故并確認由上游來水所致時,除按規定上報外,應及時通報上游政府和環保等相關部門。上游地區應積極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向下游地區及時通報事故調查處理進展。
(三)聯合采樣監測。由我部組織跨省界流域相鄰兩省環保部門共同制定跨省界水質監測方案,明確采樣斷面與時間、監測指標與方法,定期開展聯合監測。敏感時期增加監測頻次,環保部門要組織水利、漁政等部門及時通報監測數據等情況。一旦發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相鄰環保部門立即啟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在規定時間內到達同一斷面共同采樣監測,一方無故不到或不按規定監測的以另一方監測數據為準。雙方對監測數據提出異議時,應保存水樣,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監測。
(四)聯合執法監督。在定期會晤、信息共享和聯合監測的基礎上,跨省界流域相鄰環保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成聯合檢查組,共同對兩地水污染防治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加強流域重點水污染源、城鎮污水處理廠等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的督查,預防跨界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要互相通報在聯合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環境保護部區域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要加強跨省界流域交界地區的環境監管和督查。
(五)敏感時期預警。在敏感時段(如枯水期、汛期)和河流敏感區域(如飲用水源地),跨省界流域相鄰環保部門要及時了解重點污染源排污變化情況,必要時采取限產限排等控制排污總量的措施。加強與水利、漁政等部門的協調與溝通,及時了解江河流量、閘壩調控、污水處理廠運行等情況,在確保跨省界斷面水質未明顯下降的前提下,實施小流量排放等措施,保障水環境安全。
(六)協同應急處置。一旦發生跨省界水污染突發事件,交界地區環保部門要立即報請當地政府迅速啟動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具體應急措施,協助當地政府控制和處置水污染。并按有關程序及時上報情況。
(七)協調處理糾紛。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發生后,應依法由相鄰兩省人民政府共同協商處理。經協商確實無法達成共識的,相鄰兩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我部進行協調。經協調并達成共識時,按協調意見落實。經協調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我部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國務院批準,并按國務院批復意見執行。
關鍵詞:水庫 水質評價 污染源 治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5-235-02
一、橫山水庫流域概況
1.水庫工程基本特性。橫山水庫是以城市供水為主,兼有防洪、灌溉、發電、養殖等綜合利用的大(二)型水利工程。位于甬江流域奉化江支流縣江上游,庫區集雨面積150.8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年徑流量1.52億立方米,總庫容1.108億立方。
2.流域社會經濟狀況。橫山水庫集雨區內有42個行政村,9890戶,戶籍人口28214人,其中常住人口15705人;流域內以農業為主,高山西瓜、茶葉、單季稻、花生、花木、竹筍為主導農產品;工業方面,有生產塑料齒輪、五金表帶、玩具及儀表配件、燈頭等產品和竹木加工的企業。旅游業主要有農家樂、戶外運動、果實采摘等;小水電也是一大特色,有柏坑一級、二級等11座小水電。
3.流域水文氣象。橫山水庫流域屬亞熱帶季風氣候區,全年溫暖濕潤,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四季分明。年平均降雨量1685.8mm,降水量時空分布不均,年內年際變化顯著,年內降雨量主要集中在汛期,占全年降雨量的70%以上,尤其以6~9月最多,占全年徑流量的60%左右。
4.流域地形地貌及土壤植被。庫區處于天臺山北部邊緣,屬天臺山余脈。地勢西南高東北低,以丘陵山區為主。土壤主要是紅壤和水稻土,有機質含量一般為4.23%左右,總氮含量0.254%,總磷含量為0.037%,PH值5.5~6.5之間。植被大多為常綠針闊次生林、竹林、草灌木叢及人工林。
二、水庫污染源現狀
1.生活污水。由于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進入水庫,生活污水中有機物和氮、磷等營養物質含量較高,同時含有大量的細菌、病毒、寄生蟲等,造成水庫水體外觀性狀下降、濁度升高、淤積等,還會提高水庫氮、磷的含量,加速水體富營養化,極易導致藻類爆發。目前僅大堰、萬竹建有污水處理設施,人口約3000人,占庫區常住人口的19.1%,大部分農村污水未處理,直接流入溪中,最終排入水庫。估算年入庫量:總氮入庫23噸/年,相應占入庫總量10.0%;總磷入庫2.0噸/年,相應占入庫總量4.9%。
2.生活垃圾。橫山水庫流域內日產垃圾估算為15.7噸/天。從2001年始對生活垃圾進行集中處理,實施了“戶集、村收、鎮運、集中處理”的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方式,工作取得顯著成效。但存在著設施落后、居民環保意識淡薄、資金缺乏、從業人員責任性較弱等這樣那樣的問題。如:去年莫拉克臺風后,水庫水面上的垃圾數以百噸計。
3.畜禽養殖污染。畜禽糞便中氮、磷含量也很高,是水庫流域污染的一個主要來源。雖然近年來,為保護水源,鎮政府進行了集中整治搬遷,但仍有部分村莊有小規模養殖現象,農戶沒有能力也不會去處理糞便,造成糞便隨便堆放或還田,極易流失,影響水質。估算年入庫量:總氮入庫51.8噸/年,相應占入庫總量22.5%;總磷入庫10.0噸/年,相應占入庫總量24.8%。
4.農業面源污染。農業面污染主要是指人們從事農業生產活動時產生的非點源污染物,包括化肥、農藥、畜禽糞便污染及農田水土流失造成的水體污染。是水庫流域面最廣、量最大的污染源。橫山水庫以丘陵山區為主,多山崗坡嶺,少大片平坦耕田,山腰成梯田,依靠天然降雨,或山塘攔水灌溉。農業施用的化肥、農藥是水庫水體氮、磷的主要來源。估算:總氮入庫84.7噸/年,相應占入庫總量36.9%;總磷入庫8.5噸/年,相應占入庫總量21.1%。
5.水源地水土流失污染。根據《奉化市水土保持規劃》,橫山水庫流域為中度以上的水土流失區,是重點治理區。水土流失面積共計7.4平方公里,其中輕度4.27平方公里,中度1.82平方公里,強度0.97平方公里,極強度0.34平方公里。估算:總氮入庫70.2噸/年,相應占入庫總量30.6%;總磷入庫19.8噸/年,相應占入庫總量49.1%。
6.工業旅游及其它污染。近年來,對有關污染嚴重企業實行了關停或搬遷,并嚴禁流域內新建污染型企業。僅有少量工廠,不直接產生污水,污染相對較小。旅游項目以漂流、農家樂為主。年游客約在4萬人次左右,旅游業大都處于起步階段,規模小,污染主要表現在生活固廢垃圾上。水庫內污染源以水產養殖、底泥污染、水面污染等方面,相對控制得很好。
三、水資源保護現狀
1.水庫水質現狀。根據《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對橫山水庫現狀水質進行評價。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為PH值、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陰離子合成洗滌劑、糞大腸菌等21項,方法采用單項標準指數法。從評價結果來看,當總磷總氮不參與評價時,水庫2007年-2009年水質位于Ⅰ―Ⅲ類標準區間,以Ⅰ、Ⅱ類水質時間居多,偶爾有超標項目為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PH值、糞大腸菌,基本滿足Ⅱ類水質標準要求,但2009年以來PH值出現異常或偏大現象;當總磷總氮參與評價時,水庫水質位于Ⅱ―Ⅴ類標準區間,以Ⅳ類水質居多,其中總磷基本位于Ⅱ―Ⅲ類標準區間,總氮超標嚴重,基本都是Ⅳ類標準。
2.水質富營養化現狀。富營養化評價采用《地表水資源質量評價技術規程》(SL395―2007)。評價方法采用指數法。有葉綠素a、總磷、總氮、高錳酸鹽指數、透明度五個項目,2007年-2009年水庫富營養化情況不明顯,基本為中營養狀態,但部分月份存在富營養化的趨勢,從單項指標看,總氮超標嚴重。2009年4月下旬到5月初,水庫大面積硅藻爆發,水面呈醬紅色,是建庫以來第一次。
3.政府有關部門加大了對水環境整治的力度。近年來寧波市加強了對水庫上游的水環境整治,在水費中提取水環境治理專項資金,為水環境治理提供了經費保障。另外,大堰鎮、尚田鎮政府在橫山水庫上游水環境治理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尤其是在衛生保潔方面,大大減輕了生活垃圾對水環境的污染,農村衛生面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水庫上游的大堰鎮,拆除簡易廁所200座,建造衛生公廁6座,新建垃圾箱15只,增添垃圾桶30只,澆筑混凝土路面2000平方米,拆除違章建筑500平方米,新建綠化帶2000米,新建300平方米建筑垃圾堆放場1處,填埋嫩竹造紙料塘150只,在大堰、常照、張家等6個村建造河道攔水壩21座。為了給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寧波市、奉化市先后制定出臺了生態公益林補償和對水環境治理進行補助的政策措施。
4.水庫管理局強化了對水資源的保護。水庫管理局完善出臺了《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水質保護和防破壞應急處置方案》,重點加強取水口附近水面污染源的監控,及時清理取水口附近漂浮物和污染物,建立水環境治理各種電子檔案,向社會公開水環境保護監督電話,并在水庫信息網站定期水質公報。
5.水資源保護意識有所加強。在寧波原水集團統一調配下,采取多種形式,加大了水資源保護的宣傳力度,如:設立大型水源保護牌、公告警示牌、百米宣傳長廊、水資源保護義工隊―親水使者等活動。大堰鎮政府每年組織開展大規模“一江凈水到奉城,一江清水入甬城”為主題的宣傳教育活動。有關部門和鎮政府開展水環境整治,增加了居民水資源保護的自覺性。各級政府、人大和政協對水資源保護工作的檢查、視察、調研,也讓上游民眾感受到了水環境保護的重要性。
四、水資源保護存在的問題
1.水源地環境保護與群眾利益保護之間的矛盾比較突出。大堰鎮是寧波市14個經濟不發達的鄉鎮之一。為保護治理水庫水環境,水源地居民作出了巨大的犧牲。綜合經營產業開發受到限制,如橫山水庫上游40個行政村,近年來因關閉、搬遷污染企業,取締嫩竹造紙等原因,經濟收入大幅減少,有些原先集體經濟比較強的村莊也都成了零收入。據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度奉化農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505元,而保護地農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僅為平均水平的一半。如何做到既保障供水安全,又改善水源地群眾的生活條件,是個事關千家萬戶利益的大問題。
2.缺乏一個系統全面的水資源保護職能部門。從經濟學原理看,水資源屬于公共產品,應當納入政府資源建設和管理的范疇。簡而言之,水環境的保護和建設程度直接反映和考量著政府的管理能力和力度。依此審視,就不難深入地看到水污染背后公共管理體制的失衡和羸弱。“五龍治水,九龍戲水”是專家們對中國水資源管理模式極具形象的比喻。目前,政府部門中涉水、管水的主要包括水利、環保、漁業、林業、航運、城建、地礦等。這種“九龍治水”的機制表面上集中了眾多部門的力量,但事實上并不能達到“團結治水”的目的,相反在客觀上強化了職能部門的局部利益和單一目標,進而弱化了水資源的宏觀管理功能。
3.水庫管理局現行體制不能滿足水資源管理的要求。目前水庫管理局的體制以工程管理為主,沒有水資源管理的專職人員、專業人員,沒有執法權,對水資源管理力不從心,尤其是水污染應急預案,涉及面廣,單靠水庫管理局難以操作,影響了預案的可行性。
4.從水庫水質發展趨勢看,要求加大水資源保護力度。根據污染源調查分析,水庫流域內化肥農藥、水土流失、農村居民生活和畜禽養殖是水庫污染物的主要來源。如維持現狀,污染負荷不會降低,水質難以改善。根據《浙江省水功能區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橫山水庫水功能區劃為飲用水源區,目標水質為2類。預測總氮、總磷大部分時間未能滿足要求,且存在一定的富營養化風險。
五、橫山水庫水資源保護建議
1.建立領導協調機構。由奉化市政府牽頭,建立由發改委、財政局、環保局、水利局、國土局、大堰鎮、尚田鎮、橫山水庫管理局等部門參加的領導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橫山水庫水資源保護工作。實行橫山水庫水資源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各部門責任明確、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做到責任、措施、投入“三到位“。保護工作納入相關部門和領導的考核體系,細化考核指標,強化部門對飲用水安全的關注力度,不斷提高飲用水安全水平。
2.完善水源地保護法規。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趨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寧波市水資源管理條例》,有針對性的制定《奉化市橫山水庫水資源保護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明確管理機構、管理分工、保護目標、考核制度、法律責任等內容,加快水質監測網建設、污染源監控網絡建設、水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完善水源地各種保護制度,如水源地保護的監督檢查制度、庫區危險品安全監管制度、水源地安全評估制度、水源地水質監測和預警機制、庫區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機制等。
3.防治農業面源污染,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農業面源污染控制難度大,需要合理的措施加以治理。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調整農業種植結構、加強化肥施用管理、節水灌溉、病蟲害防治、推廣生態農業等。要從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出發,進一步提高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加大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生活垃圾集運設施建設以及改水改廁、使用高效低毒農藥等的補助,充分調動群眾積極性,打好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的群眾基礎。要依靠科技進步加強對農業生產的指導和管理。積極推廣化肥農藥減量技術和秸桿綜合利用技術,提倡和鼓勵使用有機肥、生物肥、配方施肥,嚴禁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發展高效、生態、無公害產業,減少氮磷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地降低農業生產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4.嚴格控制各類養殖業,防治養殖污染。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關停和搬遷畜禽養殖場;結合新農村建設,鼓勵農戶改掉散養家禽的習慣;改善養殖場生產工藝,減少排放量;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利用。從污染源頭治理,積極引導農戶進行科學養殖,減少養殖污染。
5.要大力削減農村生活污染源。結合新農村建設逐步實施移民搬遷,梯度轉移,減少生活污染;有計劃地安排一、二級水源保護區農房建設或統一規劃建設新村,相對集中人口居住地,配套環保基礎設施,通過3~5年努力,實現庫區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的目標。結合新農村建設組織清淤。搞好小流域整治,清除河道溪流中多年以來沉淀累積的污染物,消除有可能擴散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途徑,以期全面實現流暢、水清的水環境整治目標。
6.妥善應對水污染。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應對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運行機制和應急處理方案。以沿庫生態保護和沿溪生態治理為重點,系統推進重要水庫水資源保護。按照水資源質量監測新要求,全面開展溪流、水庫水資源質量監測,及時掌握水質變化趨勢,優化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對預案,建立聯絡和快速反應機制,從應急處置和應急調度兩方面加強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建設,保障城鄉供水安全。
7.進一步加強水資源保護宣傳教育。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全社會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政府出巨資治理水環境,應該把提高人的素質擺在第一位,把宣傳教育當作頭等大事來抓。為此,有關部門要切實重視水質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建議庫區中小學中安排課時開展水資源保護教育,每學期開展1~2課時的保護活動。建議每一個自然村至少樹立一塊以上宣傳牌。重要季節要張貼宣傳標語,營造保護水質光榮、污染水質可恥的良好氛圍,引導農民講衛生、重環保,從思想上筑起保護生態的長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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